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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優選九篇

時間:2022-03-06 05:15:29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第1篇

(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

理范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

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

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

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____年__月__日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

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

甲方賦予的權力并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

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

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系的具體

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

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第2篇

委托人_________因被告人_________涉嫌_________一案,特委托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律師出庭辯護,現經雙方協商,茲訂立下列條款:

一、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_律師擔任被告人第_________審辯護人,依法出庭辯護。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委托應向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支付辯護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審終結時止。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出庭辯護,所收辯護費不予退還。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補充、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主任律師(簽字):_________

第3篇

勞動爭議,弱女子求助律師

家住江都市邵伯鎮的林潔玉(化名)現年35歲,2007年前在當地的一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打工。后來因為一些事情,與單位產生了勞動爭議。不懂法律也不善言辭的林潔玉兩眼一抹黑,不知道如何與單位談判,更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人指點她去請個律師,她又怕律師費用太高。

2007年11月22日,林潔玉在忐忑不安中抱著試試看的心情走入了當地比較有名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立即有一位律師熱情地接待了她,了解了她的情況后,建議她申請勞動仲裁。

林潔玉小心翼翼地問:“什么叫勞動仲裁啊?”

律師笑了:“你可以不懂,一切我們替你辦理。”

律師一副大包大攬的神情讓原來不知道怎么辦好的林潔玉甚感安慰,但想起傳言中不菲的律師費,又有點擔心地問:“全部交給你們辦,那得多少錢啊?”

“1500元如何?寫仲裁申請,出庭辯論什么的,你都不要煩神。”

1500元,這個數額在自己的心理和經濟承受范圍內,林潔玉暗暗松了口氣。她馬上如數交上,并寄托了維護自己權益的全部希望。訴訟階段。

簽下風險合同

不久,仲裁裁決結果下來了,雖然仲裁裁決的賠償數額比企業原先答應支付的數額有所提高,但與林潔玉的期望值相比,差距還是比較大。她失望地來到這家律師事務所找到原來的律師,律師也認為裁決結果有失公正,并建議她向法院,把官司打到底。同時,律師告訴她:“進入訴訟階段,要重新繳納費。”

林潔玉很猶豫,吞吞吐吐地沒有明確表態。她心里打著小九九(方言:小算盤):“現在1500元已經花了,卻沒有達到自己滿意的結果,進入訴訟階段還要再繳律師費,如果最后訴訟結果還是不滿意,我不是要倒貼了?”

律師好像看透了林潔玉的心思,說道:“我提個方式,你看好不好?你現在可以不繳費,我們保證你一審判決至少取得1.3萬元的賠償款。如果達不到,我們分文不收;只有超過了1.3萬元,你才需要在1.3萬元以上向律師事務所按30%的比例交納費。”

林潔玉聽得頻頻點頭,覺得律師這個提議還是可以接受的。2008年3月12日,律師在一份空白委托格式合同上填寫了相關內容,林潔玉大概把內容看了看,感覺是律師原來說的那個意思,就在合同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撤訴后,律師狀告女工

就在林潔玉一審訴訟過程中,原來工作的企業主動找到她,要求在庭外和解。原單位給她一筆補償后,林潔玉向法院撤回訴訟。一方面單位這次提出的數額林潔玉基本滿意,另一方面她認為撤訴就可以不再付律師費了。

她以為事情就這樣解決了,沒有想到的是,律師事務所把她告上了法庭。律師事務所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律師事務所按合同約定為林潔玉進行了,訴訟標的為4.6902萬元。而林潔玉背著律師與單位達成協議,并在得到賠償款后,向法院撤回,對于應繳納給律師事務所的費分文未付。故律師事務所訴請法院判令林潔玉給付律師費1萬元。

這個時候,許多人都替林潔玉捏了一把汗。和律師打官司,那不是輸定了!林潔玉看了訴狀,也有些迷糊,實在搞不清原來簽訂的委托合同上到底有沒有撤訴也要照樣付費的話。

本來律師與林潔玉是一個戰壕的,她對律師也極端信任,甚至把律師看作她勞動爭議中的主心骨。現在律師卻站在了她的對立面,她哪里敢正面交鋒啊!開庭通知到了,她實在害怕在法庭上說錯什么話,不小心就掉進律師的法律陷阱。惹不起,躲得起,隨法院怎么判吧,林潔玉沒有敢到庭應訴。

在焦急的等待后,法院一審宣判了,江都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律師事務所要求林潔玉給付費1萬元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盡管林潔玉沒有到庭,官司卻還是打贏了。

只身到庭,女工舌戰律師

律師事務所竟然輸給了一個沒有到庭的女工,這對執業律師來說,確實是莫大的諷刺。在研究了一審判決后,律師事務所毫不猶豫地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的勝訴結果給了林潔玉極大的鼓舞,她慢慢成熟和膽大起來。二審法院第一次開庭時,林潔玉竟然孤身一人出現在被上訴入席上,而上訴人席上是兩名執業律師。

兩名執業律師當庭宣讀了他們的四條上訴理由:1我方已經舉證證明林潔玉自行撤訴,林潔玉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訴狀標的4.6902萬元~1.3萬元)×30%的費即1萬元,原審法院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2林潔玉實際獲得多少金額的補償,應當由林潔玉承擔舉證責任,原審以我方未提供林潔玉獲得多少金額的補償的證據為由,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3在一審中,林潔玉未出庭應訴,應當承擔未到庭的不利后果,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我方訴訟請求,屬于法律適用錯誤。4,我方在接受林潔玉的委托后,雖未向林潔玉明確告知各個階段分別收費,但該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均有公示在墻,林潔玉應當知曉。

林潔玉針對律師的上訴理由進行了樸實而有力的答辯:“律師在收我費前曾說1500元一路到底,但是中途時有了變化,后來又簽訂風險合同純屬被逼,對于合同內容我也不太清楚。”

律師不屑地說:“1500元一路打到底?我們從來沒有說過這句話,是你理解錯誤了吧!我們的勞動力也沒有廉價到這種程度吧!我們的收費標準都根據規定公示上墻的,每個程序有每個程序的收費。”

林潔玉反駁:“律師事務所一開始并未向我明確表示仲裁、訴訟需要分別收費,作為一名普通的勞動者,對法律知識比較欠缺,也難以了解律師的收費辦法。”

“1500元一路打到底”的話到底有沒有說,林潔玉和律師各執一詞,誰也提供不了其他旁證,法院最終沒有認定這個事實。

證據不足,律師不敵女工

二審第一次開庭,雙方各執一詞,不歡而散。

之后,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律師事務所要求林潔玉依約給付費1萬元,證據不足,依法應予駁回。理由是:2008年3月12日所簽訂的委托合同的形式為手寫空白格式合同,雖合同中的簽字為林潔玉所簽,但是收費方式部分均為該律師事務所涂改格式條文形成,而這個涉及雙方重大權利義務的部分,在經律師事務所涂改處未經林潔玉的簽字確認,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林潔玉亦不確認,因此,該約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況且,從該委托合同約定的收費方式來看,顯然屬于風險,而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請求支時勞動報酬的,不得采取風險收費的方式。

至于該律師事務所提出林潔玉在一審中未出庭應訴,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缺席一方之判決的上訴理由,林潔玉雖在一審未出庭應訴,只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按照事實與去律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并非一定不利于缺席一方,律師事務所該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據此,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博士點評

本案律師事務所敗訴的原因主要基于兩方面:

第4篇

為適應律師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規范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法律服務并實施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或其它律師服務機構(以下稱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為異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按本辦法執行。

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律師收費管理規定。

第三條[定義]

律師服務收費(以下稱服務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本辦法所稱委托人包括就律師服務與律師事務所簽約的委托人和進行談判或協商的潛在委托人。

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所需差旅費以及經委托人同意墊付的其他費用等(以下統稱辦案費),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監管或轉付的費用,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收費原則]

律師提供服務并實施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由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律師不得利用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包攬訴訟或不正當招攬服務。

禁止律師事務所以各種名義向委托人提供服務回扣,不得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紹費等中介費。

第五條[政府指導價標準]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訂。律師事務所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范圍內制訂和調整本所的收費標準。

律師事務所制定的收費標準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須報市價格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收費方式]

律師服務收費方式為計時收費和計件收費。具體收費方式可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七條[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的金額按照律師計時收費標準和辦理法律事務的計費工作時間確定。

律師個人的計時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的執業年限、服務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確定。

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包括律師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閱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出庭、參與調解和談判、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時間。

律師辦理法律事務計費工作時間的計算規則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訂,報市價格管理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八條[計件收費]

律師計件收費的標準,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工作時間、復雜程度、財產標的、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因素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范圍內自行制訂。

律師事務所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擔任法律顧問以及解答法律詢問、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它文書,收費標準可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九條[收費協議]

律師服務收費采取協議形式。律師事務所在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師收費標準的基礎上,與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訂明收費條款,也可以單獨訂立收費協議。收費條款或收費協議應當對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或收費總額、付款方式、工作人員及在辦案過程中收費標準調整等情況的處理予以明確。委托人對收費提出費用概算要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予以提供。

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當說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時間。估算的有效工作時間不作為結算律師費的依據。實際有效工作時間顯著超出或可能顯著超出估算的有效工作時間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本條所稱的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包括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全部內容和本所收費的具體辦法以及相關服務項目和內容的計件和計時收費標準。

第十條[收費明碼標價]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待處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全部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明示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本所收費標準的計費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律師服務收費公布的內容和方式按照市價格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收費標準的備案]

各律師事務所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制訂或調整的具體收費標準,應當向注冊辦公所在地的價格管理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到注冊辦公所在地的價格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申領或變更手續。

律師事務所新設成立、合并或分立的,應當在批準設立、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收費標準的備案手續,收費標準的生效時間可以追溯到律師事務所批準設立、合并或分立之日。

第十二條[收費標準的調整]

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年可以調整一次,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在當年十一月份辦理相關手續,于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律師事務所因人員變動需要調整律師個人收費標準的,應當在人員變動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預收費用]

律師事務所可以向委托人預收全部或部分服務費和辦案費。

預收費用及其用途應當在收費協議或收費條款中明確規定。收到預收費用后,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予以書面確認。

未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事務所不得改變預收辦案費的用途。

律師個人不得預收任何費用。

除預收費用外,律師事務所不得在提供服務前收取立案費等各種名目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費用結算]

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入帳。禁止承辦律師以各種形式私自收費。

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市律師服務收費統一發票。

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結算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律師承辦案件費用清單。以計時方式收費的,如委托人要求詳細說明,還應當提供《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記錄單。

辦案費可在結案后或者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分階段與委托人在服務費外另行據實結算。結算時應向委托人提供有效發票憑證。不能提供有效發票憑證的,已經收取的辦案費應當相應予以退還。

第十五條[委托合同終止時的費用處理]

律師事務所或委托人終止委托合同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律師承辦該項法律事務已經付出的工作時間或工作量以及相應的辦案成本結算服務費,結余部分應當退還委托人。

第十六條[收費爭議的調處]

委托人對律師事務所收費提出異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市律師協會調解。

律師服務收費糾紛調解規則由市律師協會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報市價格管理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收費,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的監督]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接受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督。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反收費規定的,由價格管理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法規進行處罰。涉及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第十九條[解釋權]

第5篇

關鍵詞:特殊的普通合伙;過錯責任;有限責任

中圖分類號:DF411.9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0-0166-02

1991年,一項“幫助律師的法案”,有限責任合伙法,在美國得克薩斯州獲得通過。我國2006年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引入美國的有限責任合伙制度,規定在第二章第六節,并定名為“特殊的普通合伙”。

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在第15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最大的“特殊”之處就在于《合伙企業法》第57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內容:“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然而,簡單的76字規定,存在諸多的不清晰,會在實務中造成適用的困難,現本文結合律師實務的特性,對該款內容進行細化和分析,并嘗試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議。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構成的認定關鍵在于過錯的認定,如何認定第57條第一款中的故意和重大過失,在實務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是本文想要解決的問題。

1.故意和重大過失。什么樣的行為才是存在著故意和重大過失,即過錯呢?這是“有限責任”引入的關鍵條件。律師是熟悉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因而,實踐中,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履約要求是較一般人要高的。

例如,在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被告與原告的父親簽訂了“代為見證”的委托合同,僅派一名律師進行遺囑見證,致原告因遺囑缺乏兩個以上見證人這一法定形式要件無效。

法院認為:“律師與普通公民都有權利作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但與普通公民相比,由律師作為見證人,律師就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為立遺囑人服務,使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要求,這正是立遺囑人付出對價委托律師作為見證人的愿望所在。被告明知原告父親這一委托目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律師作為立遺囑時的見證人,或者向其告知仍需他人作為見證人,其所立遺囑方能生效。”由此判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律師作為專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過錯。(1)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2)違反執業準則的相關規定;(3)違反與當事人之間的具體約定;(4)違反了同類執業人員處理同類法律事務時一般具有的行為要求。

2.監督責任。監督責任是該條規定的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43條規定:“律師對受其指派辦理事務的輔助人員出現的錯誤,應當采取制止或者補救措施,并承擔責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若該事務屬于執業活動,而合伙人疏于監督,則屬于《合伙企業法》第57條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現今,律師事務所愈發強調團隊合作理念。以北京市為例,據2005年的調查,主要的合作模式包括以個案合作為主(39.77%),以帶薪律師制度為基礎(21.02%),以項目為基礎組建臨時性合作團隊(11.74%),以建立業務部門的方式形成比較固定的合作方式(11.36%),以及靠幾個重點合伙人拿出案源分享(3.98%)等等。在上述類型中,合作成員之間仍存在著相互的監督責任,一般來說,彼此之間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某合伙人僅提供案源,實際上未參與該案的任何工作,且與委托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負責,則不需承擔責任。

應區別的是,年輕的律師可能就一些疑難問題向所內某位資深律師請教,所得到的意見僅為建議性的,彼此之間一般不存在監督責任。另根據2005年的調查統計,以北京市為例,68.01%的被調查律師事務所實行的是主任負責制,另有38.43%的律師事務所沒有固定的管理機構,主要由幾個合伙人分工管理,69.49%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者可以連任,無次數限制。因而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中可能還有其他的頭銜,如事務所主任,管理合伙人等等。如《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試行)》第9條第二款規定:“合伙、合作事務所主任不得由非專職律師擔任。”但這些頭銜并不意味著他們有義務去監管他們的“下屬”所有執業行為,大多是日常性的行政管理事務,此時,就不能過分擴大合伙人的監督責任。

3.舉證責任。由一個“外行人”去證明律師未適當履行義務,是很難的。在此情況下法官可采用過錯推定的原則,即法官推定律師存在過錯,除非律師能證明在其執業活動中不存在過錯。

例如,在北京京霞油品有限公司訴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糾紛案中,被告原告進行談判,達成與軍調中心的買賣合同。后經查明此軍調中心是假的,已構成詐騙,致原告損失。法院認為:“因世紀律師事務所根據委托合同的規定,負有審核軍調中心主體資格的義務,因此其應對所主張的軍調中心尚存在進行舉證。”未能提供,即為未盡應盡之義務。

所以,律師應當提高自身執業素質,同時律師事務所也應規范管理,幫助執業律師迅速形成良好的執業習慣、端正執業態度和提升執業技能。實現辦公自動化,利用管理軟件,對程序性的事項,如訴訟時效,舉證期限,開庭日期等等,設立自動提醒機制。同時,建立統一的案件檔案數據庫,以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一般律師的所有工作。律師事務所還應制作規范性的辦案流程,作為律師工作的指引,以及向委托人公示。

二、有限責任

2004年,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因為受委托的律師失職,導致客戶巨額資金被騙,該所3名合伙人被法院一審判令賠償800萬。其時,律師執業風險問題引發業內外的“地震”。所以,在適當的情況下,給予無辜的合伙人以有限責任的保障,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責任以“在合伙企業財產的份額”為限。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那么究竟“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是指在過錯行為發生之時?訴訟之時?執行之時?有待司法解釋明確。理論上,自過錯行為發生之時,債權債務關系業已確定。但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經營實體,其合伙企業的財產,特別是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會隨時變化,進入訴訟程序后已經難以判斷當時的確切數額。在司法裁量中,可以以時的財產為準,但有證據證明是合伙人為了減免賠償責任,而惡意轉移財產,仍應將該部分轉移的財產列入賠償的財產范圍中。

另外,律師事務所屬于非生產型企業,沒有什么資本積累。根據2005年的調查顯示,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的年創收水平在100―300萬之間的比較多,占1/4強。但此處的創收包括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們的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方面,達到40%以上事務所的最多,其次是10%~20%。

且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因而合伙人會不會通過更改合伙協議的方式,通過增加成本開支,或提高提成比例,把“在合伙企業的財產”降低到最低點。這是否會造成“有限責任”的濫用呢?顯然,這不利于律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和保護債權人,從事高風險領域業務的律師可能也不希望這樣做。但這首先是一場合伙人之間的博弈,較量結果最終會體現在合伙協議上。

根據2005年對北京律師事務所的調查顯示,雖然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都制訂簽署了《合伙協議》,但仍有少數的律師事務所連《合伙協議》都沒有制訂簽署;大部分被調查所的《合伙協議》基本完善,但仍顯不盡人意,某些屬合伙協議中十分重要甚至是必備的條款如入伙條件和退伙方式等,在許多被調查所的合伙協議中尚未包含;44.26%的律師事務所沒有合伙人會議定期召開的制度,更有少量的律師事務所一年召開一次或基本不召開合伙人會議;80.07%的律師事務所未實行合伙人分級制度;40.53%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平均分攤費用;92.87%的律師事務所尚沒有考慮退休制度問題。

因而,應當充分重視合伙協議的制定。當律師事務所轉換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時,合伙人應進行充分地協商,要考慮制度成本,本所及個人的業務情況,重新達成協議的難度等等綜合因素,并且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各項權益分配進行相應的變更,制定較為完善的合伙協議。

三、結 語

合伙是一種古老的企業形式。在對于律師事務所此種特別強調客戶與執業者個人之間的忠誠信賴關系的企業組織中,以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無疑能提高客戶對該企業的信心,增強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隨著企業不斷壯大,合伙人之間已經缺乏人合性,彼此甚至并不相識,引入特殊的普通合伙恰是為了規避這種風險。然而,這并不是適用于所有律師事物所。在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時,還要對律師執業活動的規范、律師事物所的組織運行制度進行一個全面的革新,方能最大程度的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參考文獻:

[1]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6年民事審判案例卷)[Z].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第6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廣東省司法廳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律師服務收費屬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分類管理。我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省物價局和司法廳共同制定(見附件)。律師事務所應在規定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民事訴訟案件;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人;

(五)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省律師協會可以制定收費的計價指引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參照執行,并報省物價局、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八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

采用計時收費的,在結案后,律師事務所必須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

計時收費的計算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司法廳核準后執行。

第九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范圍、幅度、限額內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

第十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一條風險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實行風險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收費。

第十三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委托事項的難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在規定的收費標準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可擴大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下浮幅度。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及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辦案費”),不屬于律師服務收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實行風險收費中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辦案費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代行支付。由律師事務所代為支付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預收辦案費。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律師事務所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師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有關事項應當在雙方的委托合同或委托書中載明,明確收費項目、收費的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第十七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個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預收辦案費必須出具書面確認單據,并嚴格按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項辦結后,必須開列辦案費使用清單,提供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托人結算,結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據的,已收取的辦案費應相應予以退還。

第十八條因律師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合同法》辦理。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排擠其他律師事務所為目的,通過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吸引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規定,但必須在收費合同中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方式、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第二十三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六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七條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年1月10日起執行,省物價局、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價〔*〕157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

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

一、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200-3000元/小時。

二、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1.刑事:

(1)偵查階段:2000-6000元/件

(2)審查階段:6000-16000元/件

(3)審判階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訴、擔任被害人人的按上列標準執行。

刑事案件因時間或地域跨度極大、屬集團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復雜的,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1.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2.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準:

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四、收費說明:

1.上述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20%。

第7篇

(甲方)因××一案,現委托××市第××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人。

甲方委托乙方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委托合同樣本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市××律師事務所住所:住所:

第8篇

大家上午好!省司法廳決定在全省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是改進法律服務行業風氣,促進法律服務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的重大舉措。我作為省執業律師代表,完全擁護和支持省廳的決定!

大家知道,律師行業擔負著為經濟發展、民主與法制的進步提供法律服務與法律保障的重要使命。二十多年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與政治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安徽律師業經歷著不斷發展壯大的歷程。特別是近幾年來,在省司法廳的堅強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安徽律師事業蓬勃發展。現在,安徽律師隊伍已有了四千多名執業律師,正在為促進安徽社會的公平正義、為安徽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發揮著越來越大、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在安徽律師業取得有目共睹成績的同時,行風方面也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每年針對律師執業行為的投訴中,大部分訴求指向的是律師的職業操守。有的律師收費不規范、服務不盡職,有少數律師涉嫌偽證罪、商業賄賂罪、詐騙罪等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有少數律師向法官等有關公務人員行賄而被載入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這些問題盡管發生在少數律師身上,但影響很壞,損害了我省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整體形象。群眾反映強烈,黨委政府關注。因此,要保持我省律師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勢頭,當前和今后都非常迫切需要創造一個良好的行風環境,需要建立起一整套行風管理的長效機制。

在此,我倡議:在行風建設過程中,我們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要著力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切實提高自律意識,強化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

為了塑造安徽律師良好的整體社會形象,我們要乘這次行風建設的東風,緊緊圍繞司法部確立的律師隊伍建設的總目標“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遵照全國律師協會倡導的加強律師行業自律的意見,按照省司法廳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強化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在業務管理方面,解決律師間業務分工協作、年輕律師培養、拓展業務中發生的利益沖突審查機制、監督規范執業等問題;在行政管理方面,做好內部常規管理、加強對律師的再教育包括政治教育,使律師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在財務管理方面,按照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統一收費;在人事管理方面,加強對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規范管理;在律師執業保障服務方面,為律師營造良好、舒適的工作環境,加強對律師的福利待遇以及執行律師業務、獲取勞動報酬、參與律師事務所的民主管理、進修培訓等執業權利方面的保障工作。

與此同時,我們將針對當前律師事務所運作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從現在做起,一個一個地解決。通過行風建設活動,落實整改措施,使律師事務所真正地全面步入規范化發展的軌道。

二、深入開展誠信建設,創誠信律師事務所,做誠信律師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是律師的基本職業道德準則,更是律師業發展的根本和生命線。

律師如果失去誠信,就失去其職業的本質屬性,就會喪失委托人信任,就會失去服務市場,律師這個職業所依托的社會基礎將蕩然無存。因此,律師行業的誠信建設是關系整個律師行業生存與發展的重大課題。為此,我們必須按照司法部和省廳的要求,結合行風建設做到以下幾點:1、建立律師、律師事務所誠信檔案和信用評價機制;2、完善公示制度。包括: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內容;收費標準;投訴電話號碼;行風監督員名單、電話號碼等進行信息披露,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當事人監督。3、規范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強化律師責任,杜絕霸王條款。根據每一法律服務事項的具體情況,細化雙方權利義務條款,便于雙向監督。4、完善律師服務質量跟蹤監督制度。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的同時,必須向當事人發放《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結案時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回存檔,以便檢查。5、完善對律師違紀的投訴查處制度。對于投訴,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投訴人。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違規的,提請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依法查處。

三、結合行風建設,豐富和發展律師文化

律師文化形成和發展對于行風建設有深刻的影響。律師文化的內涵,還需要探索,需要實踐。但至少具有以下幾點核心內涵:一是正義。律師的執業活動,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終極目標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尤其需要律師具有正義的品格;二是誠信。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本身就是誠信的維護者。同時,律師又必須是誠信的實踐者,要嚴格按照委托事項,履行委托職責,依法忠于委托人利益。在維護誠信方面起表率作用;三是獨立。律師仗義執言、不畏權勢、潔身自好、忠于法律,依法獨立執業;四是自律。律師執業的獨立特點決定了更需要自律。我們決心:在堅持行業自律的基礎上,把行業自律與正在開展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將正確的榮辱觀融入執業理念之中,轉化為律師的職業品質,體現在律師日常的執業行為中。以此促進律師行業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風尚,促進中國特色的律師文化的逐步形成和健康發展。

第9篇

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在我國確認了律師的民事責任。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以下簡稱"新《律師法》")第54條再次明確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律師民事責任制度是律師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一國律師制度完善與否的重要標志。律師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于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律師職能的體現、法律精神的彰顯均有確保功能,對于健全律師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律師業的繁榮和發展有不容忽視的意義。然而,新《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民事責任制度過于簡單、原則,許多內容沒有涉及,無法全面調整和規范律師的行為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這不僅不利于維護受害人權益,也不利于監督和約束律師行為。本文基于民法的基礎理論,著眼于律師的特殊身份,通過對新《律師法》第54條的分析,對我國律師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律師民事責任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律師的民事責任,又稱律師的專家責任,是指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并且依法取得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向委托人或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時,因過錯損害其委托人或第三人權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律師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分離。根據民法"自己責任"原則,各人要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但在律師民事責任中情況卻比較特殊,即責任主體是律師事務所,而行為主體是執業律師個人。依照《律師法》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協議的是律師事務所,協議約定的是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律師事務所在簽訂委托協議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與當事人協商收費。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所屬的執業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律師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開展訴訟、法律咨詢等各項服務,律師個人是執業活動的行為主體。當發生損害時,委托人不能向有過錯的律師個人求償,只能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律師事務所是律師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可見,律師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不是同一的。

其次,律師民事責任產生于律師執業過程中。基于委托合同而產生的委托關系是律師與當事人法律關系的核心,律師的義務主要是勤勉謹慎地辦理受托事務,律師的過錯也主要表現為執業過程中的行為。所謂執業,是指律師為了完成受托事務而進行的必要行為,對此可以從以下幾點加以理解:首先,行為主體是以律師身份和名義執行業務的執業律師。如果行為人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只是律師事務所的一般工作人員或者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其他人員,他們的過錯造成損害后果的,不構成律師執業損害賠償。其次,行為發生于執業過程中。"執業"的范圍不僅包括訴訟法律事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僅包括刑事、刑事辯護業務,也包括民事和行政業務。最后,必須是執業行為或者與執行業務相關聯的行為。與執業無關的行為,雖然發生在執業過程中,也可能產生民事責任,但并非本文意義上的責任,比如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人身傷害等,該行為與執業無關,故僅為一般的民事責任。

再次,律師民事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相對應的是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過錯是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概念,它要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具有可非難性,并以一定的行為表現于外部。律師民事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當律師因過錯損害相對人的權益,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違約責任為例,《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過錯是律師承擔責任的必備條件,如果律師既非故意,又非過失,則不會涉及責任問題。實際生活中,律師因過錯而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情形比較復雜,因此如何確定律師的過錯是一個需要慎重對待的問題。

最后,律師民事責任具有專家責任的性質。所謂專家和專門職業,有四個特征:其一,工作性質屬于高度的專門性,其中心不是體力而是精神的、判斷的工作;其二,重視高度的職業道德和與顧客的信賴關系;其三,大多要求一定的資格,并由專家集團維持一定的業務水平;其四,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①對專家責任進行特別研究的國家都將律師視為專家的典型,律師執業民事責任不可避免地帶有專家責任的特征。第一,就其主體而言,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有嚴格的條件。在我國,申請執業證書必須通過全國統一的資格考試,并且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第二,律師與委托人對法律知識、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對等。"這并不是締約能力的不對等,而是專業知識和評估能力的不對等。"②律師為精通法律事務的專家,在專業知識方面比委托人具有更大的優勢,律師須以高度的注意和謹慎從事委托事項,在發生損害時不得以"專業知識不足"為由要求免責。第三,委托人對律師存在高度信賴。委托人通常都是法律上的外行,不得不將有關事務交給律師進行判斷,并且高度信賴律師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信賴關系的存在要求律師行業有嚴格的內部自律機制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在執業活動中本著忠于委托人利益的原則進行裁量。

二、對我國現行律師民事責任立法的評析

新《律師法》第54條的規定為追究律師賠償責任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作為律師民事責任的載體,該條款顯得過于單薄,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

1、用語不夠嚴謹規范。《律師法》規定律師賠償責任的條件是律師"違法執業"或"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該規定將兩個并不是同一位階的概念相提并論,不僅不利于認定責任要件,甚至有人據此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律師民事責任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③

2、責任范圍狹窄,形式單一。律師因過錯造成的后果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或者是無損失的違約,而新《律師法》規定的僅僅是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形式為單純的經濟補償。由于法律規定的局限,對于實踐中發生的其他損害,當事人往往難以得到有效救濟。

3、配套制度欠缺。為了配合律師民事責任制度的實施,不少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了相應的配套制度。遺憾的是,新《律師法》在這方面還存在以下問題:

(1)程序的制度資源缺乏。現有法律法規沒有律師執業責任賠償制度程序的規定,律師管理部門或依一般行政程序進行裁決,或自行創立裁決程序,直接影響裁決的效力。

(2)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裁決所認定的事實應當是雙方通過舉證、質證而認定的法律事實,以事實為根據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以證據為根據,所以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程序建設的重要內容。

(3)裁決與訴訟之間的關系。一是對律師民事責任裁決的性質如何認定;二是對裁決不服能否提起復議和。

(4)裁決之后賠償金的來源保障問題。

三、完善我國律師民事責任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新《律師法》中的相關規定

具體包括律師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責任主體、請求權人、責任范圍等。

1、責任要件:明確規定"過錯"是律師承擔民事責任最基本的條件,其他要件則根據責任的類型加以確定。

2、責任主體:明確律師事務所才是律師民事責任的主體,律師事務所向當事人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情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

3、請求權人:明確請求權人是委托合同當事人,第三人在因信賴律師出具的對社會公眾產生實質影響的法律意見書而遭受利益損失時,也可以作為請求權人。

4、責任范圍和形式:律師事務所應該對律師過錯導致的一切實際損害承擔責任,責任形式不限于經濟賠償,還包括其他非財產形式。

5、賠償責任的限制:對律師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進行限制,可以不受委托合同酬金的限制,當然應當控制在以律師酬金為基礎的一定范圍內。

(二)建立我國律師執業責任風險分擔、分散機制

1、建立執業責任風險準備金

各個律師事務所可以從本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律師民事責任的風險準備金,以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本所律師由于過錯而對外承擔的經濟賠償等民事責任風險,以維護律師事務所的正常運作。當然,這只是在各個律師事務所在"單兵作戰"情況下實施的"個體計劃",因此,律師事務所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最適合自身的方案,建立執業風險準備金。

2、建立執業責任賠償基金

由律師協會從律師每年的會費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數額作為基金,并且同時應將提取繳付律師執業責任賠償基金作為律師事務所年檢、注冊的必備條件,實行"統一提取、分級管理、集中使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或者借鑒香港的律師責任基金保障制度,我們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的律師賠償基金有限公司,基金來源主要由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提供。由該公司對基金進行管理、維護和經營。當律師因過錯導致當事人或第三人損失時,由公司審查是否屬于律師的責任。若屬于,則由公司向當事人或第三人支付一定金額進行賠償。該公司賠償后,可以以被保障律師名義進行申訴、抗辯或和解。但未經該公司同意前,被保障律師不得就申訴而承認法律責任或做出和解,也不得進行任何招致與申訴有關的訴訟費用或開支增加的行為。否則,公司將對被保障律師因這些行為導致增加的額外費用不予賠償。

3、建立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這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從律師執業收費中拿出一定比例或數額投保,即由律師事務所向保險公司投保,一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由于過錯造成當事人損害的,經當事人提出索賠要求,由律師事務所申請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二是統一由全國律協與保險公司簽訂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由全國律協與保險公司簽訂以律師事務所為被保險人的全行業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協議。

鑒于我國律師業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應當允許兩種方式并存。由各律所夠買保險適用于律師業不發達、各律所業務量極度不平衡的地區。各律所可以根據自己的案源、年收入情況分別與保險公司就保險費、最高保險限額進行協商,而不宜做出統一規定。后一種方法適用于律師業比較繁榮、各律所之間收入相差不太懸殊的地區。由律協統一購買保險可以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當然從發展趨勢來看,應當大力推介由律師協會同一投保的做法,由各地方的地、市級律師協會作為投保人,以其會員即本市或本地的全體執業律師為被保險人,投保"律師執業責任險"險種,經費來自律師協會上繳的會費,并且將是否投保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作為律師執業注冊必備的先決條件。

4、與當事人事先約定風險承擔、責任歸屬與賠償限額

依據合同自由原則,根據執業律師與委托當事人之間的具體事項,由律師事務所以律師收費為基數,事先與委托人事先約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賠償數額,把損害賠償限制在可以預見的范圍內。

(三)建立律師民事責任糾紛的非訴訟解決程序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民事責任糾紛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當然可以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解決。但是,律師的執業過程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活動,是否有過錯難以核實,加之律師與人之間法律糾紛的數量與日劇增,為了減輕法院的壓力,不少學者呼吁建立律師民事糾紛的訴訟外解決機制。④事實上,這一做法在其他國家的法規中也有規定,如日本《律師道德》第30條規定,"律師與委托人之糾紛,應盡可能爭取在所屬律師會的爭議調停委員會解決。⑤我國《律師法》也賦予了律師協會調解糾紛的權利,由于缺乏具體制度,這一條文沒有可操作性。本文對建立律師民事責任糾紛的非訴訟解決程序粗略提出如下設想:

1、在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下設立律師民事責任裁決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律師協會人員、司法行政部門人員和專家學者按一定的比例組成,委員會的人數應為單數,下設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負責接待當事人的投訴和咨詢。

2、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和解,協商未果的,可以申請委員會裁決。未經該委員會先行處理的,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

3、委員會接到申請以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再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裁決。裁決程序要堅持比訴訟程序更加便捷、經濟的原則。

4、法律確保裁決書的執行效力。律師民事責任裁決委員會的先行處理是必經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比如1個月內)向法院提訟,或者根據協議申請仲裁。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不提訟或申請仲裁的,律師民事責任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便發生法律效力,可以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四)建立和完善我國律師民事責任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

對律師民事責任的風險要防患于未然,將這種風險控制在最小限度內是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產生律師不當執業的主要因素有三:一是律師業務能力不夠;二是職業道德水準不高;三是執業風險意識不強。

事實上,從國內外律師賠償案例的分析看出,因業務能力不夠引發的是少數,而絕大多數是職業道德水準不高,風險意識不強導致的,⑥因此,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是防范賠償風險的前提,筆者認為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強化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嚴格執行律師懲戒規則。

(2)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①加強立案審批制度;②強化主任指派律師責任制度;③加強大要案、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④認真執行每年律師審查注冊呈報管理制度;⑤規范歸案審查制度。

(3)堅持對律師進行繼續教育,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不接受培訓的律師不予注冊。

(4)經常性地通報、評析律師執業賠償事件,提高律師執業風險意識。

注釋:

①【日】能見善久:《論專家的民事責任-其理論架構的建議》,梁慧星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John L. Powell & Q.C. ,Profcssional and Client: The Duty of Care,Wrongs and Remedie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edited by Peter Birks,Clarendon Press,Oxford,1996,P64.

③參見青鋒:《中國律師制度論綱》,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63-564頁。

④參見李桂英:《律師執業賠償制度的幾個問題》,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2期;周信庭:《關于律師賠償的幾個問題》,載《律師世界》1996年第4期。

⑤茅彭年、李必達主編:《中國律師制度研究資料匯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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