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4 2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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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機遇與挑戰的2018年既將過去,在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幫助下,我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堅持學習,與時俱進,對領導交辦的事項從不馬虎,工作兢兢業業,忠于職守,順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現將2018年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注重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升工作能力
不論是提高自身素質還是提升工作能力都離不開學習,俗話說活到老學到老,通過不斷地學習才能發現自己平時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從而改善,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細節,天長日久下來也是一筆能夠促進工作的財富。培養一支德才兼備的職工隊伍一直是公司工作的重點之一。公司經常在微信群轉發上來的5S工作的案例,在此次活動中車間員工自身素質,工作能力有了大的提高,從而我也看到了團隊的不足,但是我不氣餒,領導班組人員做好5S工作,按照5S標準,做到現場清潔,物品擺放整齊,地面無雜物,對員工高標準,嚴要求,對領導下達的任務以結果為導向,堅決執行,絕對服從。促進員工之間更好的團結協作,增強員工的團隊意識。一年來也有新員工分配到車間工作,我高度重視,采取了由班組長牽頭具體負責的方式,對新工的工作業務技能、安全生產知識等進行崗前操作培訓。
二、時刻牢記安全生產。
樹立法治觀念,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將責任落實到每個員工,班組長是本班組第一安全責任人,要切實的負責好本班組安全,不可有半點馬虎。安全是企業之本,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當遇到不注意安全操作的員工,及時制止,從不姑息。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時刻教育員工牢記安全意識,堅決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車間的工作核心是; 安全生產、保質保量。安全口號是、我的安全我負責,他人安全我有責。特別是我們油缸行業,這一重工業,安全生產問題更為重要,我公司領導歷來也高度重視,安全成產工作,不但總結安全生產經驗教訓還明確提出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并提了新的更高要求,搞好安全生產,首選要向職工負責,向企業負責,給企業職工創造一個健康、安全、穩定、和諧的工作環境,這就要求我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必須從指導思想和目標上,從工作內容和方法上,從管理手段和措施方面都應有一個新思路,新要求和新目標,并落實到安全生產工作的實踐中去,不斷改進和加強我的安全工作。
三、狠抓現場節能降耗,提高工作質量
企業是我家,維護靠大家,在這一年的工作中,各項原材料物價的飛漲,越是在這種時候節能降耗工作越是要狠抓。小到節約一度電一滴水,大到愛護公司的設備和原材料。車間在生產的時候,我經常在生產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教導員工在工作中要做到人走機停,隨手關水,平時保養設備多用心,設備是大家吃飯的工具。只有把員工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結合起來才會讓員工從心里人認識到設備的重要性。只有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積極的工作態度對待工作,才能收獲工作中帶來的果實,再生產過程中要求員工團結一致地趕任務,任務量大得的時候,以能者多勞的辦法,讓難度大的活壓在老師傅肩上干,各車間本職任務完成的基礎上還協助其他車間,確保生產出來的產品第一時間完成出貨,不影響公司的信譽 。
四、抓好班組建設,發揮班組長的骨干帶頭作用
只有完美的團隊,沒有完美的個人。為了讓每個員工在工作中能積極進取,任勞任怨的干好本職工作,公司經常提昌公司好員工福利好,員工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更好的為公司服務。發揮車間主任的骨干帶頭作用,每個車間主任起直接領導帶頭作用,是重要的紐帶和橋梁。車間主任工作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本車間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益。為了車間主任很好的開展工作,將平時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做詳細的分析和討論,并針對發生的問題和異常情況及時采取緊急措施處理并指導,提高了車間主任的工作能力和應對能力。同時,要求車間主任不斷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在做好本職工作外,同時還要求他們關心員工的思想狀況,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談心,教育大家樹立主人翁責任感,把個人命運與公司的榮譽緊密聯系起來,從而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促進車間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嚴抓質量,提高產品知名度。
隨著公司的規模擴大和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客戶對產品質量要求越來越高,出于對公司負責,對自己負責,我作為公司管理人員從未對產品質量輕視,工作中積極配合品質管理部開展的各項工作,嚴把質量關,確保產品質量不但提升,教導員工嚴格按工藝要求加工每一件產品,從不流失一件不合格產品。
六.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下年我將在廠領導班子的領導下做到:堅持安全生產齊抓共管,集中優勢組織生產,精打細算保障成本,細心維護保養設備,穩產優質降低消耗的方針。切實抓好以下工作,保全年生產經營順利完成:
一、車間基礎管理工作方面:
1 、加強團隊建設,要想適應形勢,就要不但完善具體制度來要求團隊跟上時展和形勢需要。
2、繼續發揚職工強烈的責任意識、時代意識、系統思考意識、拼搏奉獻意識和創新意識,用先進的理念統一全車間職工的思想,在“嚴、細、實”上下功夫,做到高標準、嚴要求、行動快,在全年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圓滿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3、加強設備管理,對車間不用的設備定期保養,實行設備保養到人,真實反應設備運行狀態及設備狀況,加強員工對設備做到、三好、四會。提高設備使用完好率。
4、逐步完善日常管理,承諾過錯追究及認定制度,落實崗位負責層級負責制,完善考核機制,是考核機制與制度管理有機結合,實現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質量工作方面:
1、及時配合質量部開展的各項工作,使質量工作順利開展。
2、嚴抓三檢質及工藝操作,穩步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控制水平。
3、加強學習,進一步提高個人質量意識,堅定不渝的把質量工作擺在管理和生產工作的首位,學習質量控制的相關辦法,提高對質量缺陷的判定能力。
4、強化質量控制辦法和方案,落實車間的自檢頻率及自檢力度。進一步觀察質量監控點上存在的問題,找問題原因的根本,不斷分析總結,不斷整改完善。
三、工作方法方面
1、一個人的能力和水平是有限的,只有不斷學習才能不但提高,在工作中,我時常感到能力和知識的欠缺,從而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進一步提高業務素質和理論水平或提高文字水平和綜合素質,使自己更加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
2、多學習,多請教,多溝通,多關注員工疾苦,增強自身領導能力和員工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第一條 為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征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誠信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六條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除應當符合《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有完善的業務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
(三)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第七條 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征信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關聯關系和實際控制人說明;
(五)主要股東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以及主要股東的信用報告;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七)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八)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包括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
(九)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關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說明和相關安全保障制度;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后公示申請人的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征信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
(二)擬設立征信機構的資本;
(三)擬設立征信機構的主要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擬任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有利于征信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的審慎性原則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依法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經批準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一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申請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變更資本、主要股東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和變更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經進行充分論證;
(二)最近3年無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第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個人征信機構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立分支機構的3年業務發展規劃、市場分析和經營方針等;
(四)針對設立分支機構所作出的內控制度安排和風險防范措施;
(五)個人征信機構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六)擬任職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歷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 個人征信機構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變更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辦變更登記,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 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在個人征信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八條 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續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換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的,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信息數據庫,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個人征信機構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注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九條 設立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五)業務范圍和業務規則基本情況報告;
(六)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報告和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
(七)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條 個人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個人征信機構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2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將許可證繳回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不繳回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依法收繳。
第二十一條 企業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第三章 高級任職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個人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 取得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法律、會計、經濟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貪x、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x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是指除前款第一項所列之外的犯罪記錄或者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十五條 個人征信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核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履歷材料;
(三)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五)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報告。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個人征信機構以及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由任職的征信機構自任命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表;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履歷材料;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真實性聲明。
企業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上一年度征信業務開展情況。
企業征信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備案機構報告上一年度征信業務開展情況。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產品開發、信用信息服務、異議處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信息安全保障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征信業務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企業征信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備案機構報送征信業務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征信機構應當對報送的報表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測評標準,對信用信息系統的安全情況進行測評。
征信機構信用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為二級的,應當每兩年進行測評;信用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為三級以及以上的,應當每年進行測評。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測評報告之日起20日內,將測評報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機構應當將測評報告報送備案機構。
第三十一條 征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上一年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出現可能發生信息泄露征兆的;
(三)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者嚴重虧損的;
(四)被大量投訴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征信機構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酌情縮短征信機構報告征信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情況測評的周期,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督促征信機構整改。
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不再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約談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征信業務經營、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未達到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者二級以上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整頓;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頓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申請個人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其任職資格,并給予警告;已經核準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禁止上述申請人3年內再次申請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個人征信機構任命未取得任職資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征信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及時備案或者變更備案,以及在備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宮觀的住持(方丈),伊斯蘭教清真寺主持教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鐸,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師、相當于牧師的專職長老等。
第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10日內,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條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征得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予以備案。
第五條履行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擬任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宗教教職人員證書復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擔任主要教職的,還須提交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注銷備案證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任用的;
(二)未經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的;
(三)擬任職人員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未辦理注銷備案手續的;
(四)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
第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在備案程序完成后,可為擔任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舉行任職儀式,并正式賦予其職責。
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辦理注銷備案手續。辦理注銷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擬離任人員離任財務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銷備案:
(一)未經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同意的;
(二)未經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
(三)未辦理離任財務審查的。
第十一條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在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后,解除其擔任的主要教職。
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手續,或者備案時弄虛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副廳級以下(含副廳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省、地(州、市)黨委、政府(行署)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的副職;省人大、省政協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省、地(州、市)、縣(市、區)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省、地(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省、地(州、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依照本辦法執行。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決定試任職之日起計算。按干部管理權限,需要任職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或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或辦理備案手續后再發出任職通知;需要任職后備案的,在任職通知發出后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行使相應的權力,享受同職級干部待遇。
第五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一般不作交流或調整。
第六條試用期滿,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干部考察的方式進行。
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全面了解干部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考核程序:試用期滿前一個月,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通知試用干部本人撰寫述職報告,并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考核時應在《條例》規定范圍內進行述職和民主測評。
第七條試用期滿,經考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二)組織領導能力弱,工作實績不突出,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
(三)在工作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
(四)發現有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
(五)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和考察談話不贊成人數超過二分之一。
第八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正式任職的,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第九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適當工作,享受試用前職級待遇。
第十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提前解除試用期,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領導干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一、考核預告
干部任職試用期滿前的一個月,由市委組織部書面通知所在單位(附件一),并告知單位主要領導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準備工作。
二、個人述職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須全面總結自己在試用期間的德才表現,特別是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在試用期滿后的一周內,向所在單位遞交書面述職報告。并在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會上公開述職。
三、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
單位在收到書面述職報告后的一周內,召開民主評議、民意測驗會(會議出席對象:市機關為本單位中層副職以上和下屬事業單位正職,人數少的單位可擴大至全體人員;鎮為機關中層副職以上、村廠書記及下屬事業單位正職),參加民主評議、民意測驗的人員不得低于應到會人數的80%。民主評議、民意測驗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會議由單位主要領導主持,市委組織部派員參加,并負責提供“民主評議表”表式(附件二)、民意測驗票,匯總民主評議情況和民意測驗結果,向單位主要領導反饋民意測驗結果。
四、單位鑒定
單位在召開民主評議、民意測驗會后一周內,根據干部在試用期的德才表現,特別是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填寫好《干部鑒定表》(附件三),并將《干部鑒定表》和書面述職報告各一式三份報市委組織部。
五、考察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市委組織部將按照考察程序進行考察:
1、單位鑒定意見為不稱職或基本稱職的;
2、民意測驗不稱職票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一的;
3、民意測驗優秀和稱職票之和低于到會人數50%的;
4、試用期內或在考核期間,群眾來信來訪或民主評議中反映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績、廉方面存在線索比較清晰問題、且可能影響到任職的。
六、決定任免
(一)市委組織部綜合干部個人述職、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單位鑒定和考察的情況,提出考核結果意見。
(二)報請市委研究決定并辦理任免手續:
1、對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組織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并向市委常委會報告、備案;
2、對定為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報請市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后,按規定免去試用職務,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一般按原職級重新安排其適當工作。
七、任免手續及材料歸檔
(一)有關任職試用干部正式任免的辦文手續,按照《*市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實施辦法(試行)》第八條之規定執行,其中需要辦理行政任命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從事專業
現任職及聘任時間
申報評審資格
***
男
***公司
給水排水工程
助理工程師2014年聘任
工程師
專業技術工作報告
本人***,大學本科學歷,男,45歲,現工作單位*****公司,現職稱為助理工程師,任職18年,畢業于*****學校,我從畢業后一直從事給水排水專業的技術管理和工程施工工作,期間不斷學習各項新技術新規范及新理論,做到理論聯系實際、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使自己的專業業務知識更加扎實、全面,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我工作的這么長時間里,我深深體會到,作為一名給水排水技術行業從業者,肩負著多么巨大的責任,不僅要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對業主負責,更要對社會負責,一旦建成后存在后續問題,這是要影響一個小區甚至一座城市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發展,損害千千萬萬人民的利益。
近年來,我主要撰寫了《建筑給水設計及管道敷設中必須注意的五個方面》、《自來水給水網管理的優化路徑探析》、《建筑給排水施工中有關環節的改進》、《論給排水管道的施工措施與發展趨勢》等十幾篇論文。主要從設計和施工以及對未來的發展方向方面總結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議,并在具體實施中獲得了很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得到了公司領導的肯定,并在2018年五一獲得**縣勞動競賽委員會和**縣總工會頒發的“最美勞動者”稱號。2018年9月參加了由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職業資格認證培訓中心組織的管道檢驗工程管理師的培訓,以優異的成績取得了高級管道檢驗工程管理師的證書。
近年來,主要參與完成的項目有****供水工程(水廠及輸配水管網工程)、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有新建日供水能力達7萬立方米的水廠和日供水能力達5萬立方米的北村水廠,鋪設引黃北干線1#、2#分水口到兩個水廠DN700輸水管線5.1Km,DN600管線1Km,從水廠至用戶DN800輸水管線7.2Km, DN800以下至DN200配水管線44.406Km。從方案討論到技術論證及施工技術管理工作都起到了很關鍵作用。
2007年參與完成了同泰路供水管線鋪設施工,該工程采用DN400PE管,全長15.8千米,自然地形高差12m,為重力有壓流輸水管線,PE管材運輸和安裝要求嚴格,粘接時要隔離濕氣、精準控制溫度,但是由于當時適逢雨季,埋溝經過多次雨水沖刷,出現管道斷裂,無法供水。需要重新設計,重新施工。于是我反復修改設計,增設改造支墩、排氣井、泄水井,增加伸縮器和排氣閥,晝夜趕工期,終于按時完成供水任務。
第一條為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的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科(股)級干部。
區法院、檢察院的中層干部,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下屬事業單位科(股)級干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四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提任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大專以上學歷;
(三)年齡男性一般在50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歲以下;
(四)符合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級干部,一般要在辦事員崗位工作滿3年,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級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滿1年,可按規定程序任職。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條區、鎮(街道)機關聘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中層干部,除應符合上述有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男性一般在45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歲以下;
(二)具有事業單位正式人員身份;
(三)任科(股)級職務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七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
第八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原則上都必須實行競爭上崗,競爭人選與競爭職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專業技術性較強、法律法規規定或任免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競爭的特殊職位除外。
第九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職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競爭上崗的基本程序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理論考試、個人述職、答辯、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公示;
(六)討論決定;
(七)任職備案。
第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可以在機關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進行。個別專業性強、本機關無合適競爭人選或本機關人選少、形不成競崗比例的,可以跨部門、跨地區競爭選拔。
區、鎮(街道)機關需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公開選拔中層干部的,要將缺崗情況及公開選拔工作計劃報區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并在區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對不具備競爭上崗條件的中層職位干部選配工作,可以由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報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四章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區級機關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備案管理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事局負責,其中,正科(股)級干部、黨群部門副科(股)級干部、政府部門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級干部的任免,須向區委組織部報送備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級干部的任免,須向區人事局報送備案材料。備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項:
(一)部門提出方案。準備進行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前,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報批競爭上崗方案。對不符合競爭條件的,要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提出考察對象,并嚴格履行組織考察、集體討論、登記備案等程序。
(二)報審登記。報送的備案材料主要有:備案報告、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兩份)、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部門負責人討論干部的會議記錄、擬提任科(股)級干部的檔案(用后退還)。
(三)備案審核。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收到備案材料后,兩周內審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審批表批準機關欄內簽署答復意見。各部門根據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的答復意見,辦理正式任免手續對外公布,抄送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并將干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各鎮(街道)中層干部任免方案提交黨委(黨工委)會討論前,須報區委組織部審核。區委組織部視情派員列席鎮黨委(街道黨工委)討論干部任免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各鎮(街道)中層干部任免文件須抄送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中層干部配備應當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內設機構和中層干部職數。
第五章任職管理
第十五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一律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期滿后重新競崗。
第十六條區、鎮(街道)機關部門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科(股)級職務的,聘期為2年,聘任期間,原有身份性質、工資渠道等不變,期滿后職務自動消失,仍回原單位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七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每年應當參加由區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或經區組織人事部門認可、所在單位自行組織的各類崗位業務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學習任務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中層干部,通過培訓和學習,應當達到英語初級、計算機中級、普通話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條各鎮(街道)、各部門年初按照中層干部崗位職責要求,分別制訂年度考核目標。平時加強目標監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終對照目標進行綜合考核,并做好個人述職和民主測評工作。年度考核、測評情況作為中層干部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實績較差,不勝任崗位工作要求,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免去或辭去現任職務。
第二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擔任同一科室正副職累計時間一般不超過8年,其中熱點崗位任正職時間不得超過3年,到期必須進行輪崗交流。輪崗交流可以在部門之間、科室之間進行。
第二十一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男性最高任職年齡為53周歲,女性為50周歲。達到最高任職年齡后,不再擔任機關中層實職。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紀律要求,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條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和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區組織人事部門不予批準;對已經作出的違規干部任免決定,由本單位自行糾正或區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二十五條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鎮(街道)、區級機關各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的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以下簡稱檢查),是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按年度根據注冊會計師提交的檢查材料,對與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的檢查。
當年準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檢查。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檢查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對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接受注冊會計師關系所在省級協會的檢查,認真、如實地填寫《××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表》)中的內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冊會計師須向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提交《基本情況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向省級協會提交《基本情況表》:
(一)已從原事務所轉出,擬加入其他事務所或正在申請設立事務所的。
(二)正在辦理事務所清算的責任人。
(三)省級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因病不能填寫《基本情況表》的,可委托本事務所內的其他注冊會計師代為填寫,并出具相關病歷或其他證實患病的材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可委托本地區其他注冊會計師代為填寫。在注冊會計師簽名欄,被委托人應簽署本人姓名及注冊會計師編號。
第七條 事務所應當認真組織本所的注冊會計師參加檢查,并對注冊會計師提交的《基本情況表》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務所應當將以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地省級協會:
(一)《基本情況表》;
(二)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三)《××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匯總表》);
(四)特別事項說明,即對于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四)項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作為特別事項予以說明;
(五)本所開展檢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應當對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省級協會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事務所申報的檢查材料。省級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補充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對于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的,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當視情況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對有法定注銷、撤銷注冊情形的,應當予以注銷注冊、撤銷注冊處理。
第十條 省級協會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實地檢查。
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暫緩檢查:
(一)不履行會員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二)所在事務所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三)本人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不予通過檢查: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三)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三條 每年3月31日前,省級協會應當將事務所申報的有關材料審查完畢,并在《基本情況表》及《基本情況匯總表》中簽署檢查意見。同時,省級協會應當認真填寫《××年度撤銷、注銷注冊人員統計表》、《××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情況統計表》(以下簡稱《檢查情況統計表》)。
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在其注冊會計師證書上加蓋“××年度任職資格檢查合格”專用章,并將注冊會計師證書交還其所在事務所。
對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協會檢查意見欄中注明暫緩檢查、不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四條 省級協會應當在檢查結果公告前,對于不予通過檢查的注冊會計師,根據《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有關規定撤銷注冊或注銷注冊,并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對于本人申請不繼續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申報已死亡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及時注銷注冊,并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五條 省級協會應當將符合任職資格、暫緩檢查及撤銷、注銷的注冊會計師名單,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注協網站以及地方協會網站或地方主要報刊予以公告。
公告時,對暫緩檢查及撤銷、注銷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明原因;對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明為“協會代管”。
第十六條 對暫緩檢查的注冊會計師,待暫緩檢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進行檢查。其所在事務所或省級協會應當在《基本情況表》及《基本情況匯總表》表頭空白處注明“補檢”字樣。對檢查結果,省級協會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截至每年6月30日,對于無故不參加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截至每年9月30日,對仍不參加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八條 事務所不為本所注冊會計師申報檢查的,接到注冊會計師的申訴后,省級協會應當要求事務所限期申報。超過規定期限,事務所仍未申報的,省級協會應當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九條 檢查工作完畢,省級協會應當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將本地區檢查工作報告、《××年度撤銷、注銷注冊人員統計表》、《檢查情況統計表》報送財政部、中注協備案,并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暫緩檢查人員的補檢情況及表格,另行備案、抄報。
第二十一條 檢查工作結束后,有關檢查材料應當建立檔案。檢查檔案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分所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檢查,適用本辦法。
根據注冊管理體制,事務所分所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分所向所在地省級協會申報檢查。
分所應當及時將注冊會計師接受檢查的情況及檢查結果向事務所報告。
二、政府加強干部學習管理。縣管領導干部要參加單位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研討和其它自學活動,積極認真參加市、縣委黨校的專項學習培訓,積極認真參加有關夜學夜讀活動,做到學習有筆記,發言有提綱,研討有記錄,年終有總結。建立縣縣管領導干部學分制管理意見,對學習考核成績不合格的領導干部,視情給予口頭誡勉、通報批評等處理。每年的學習考核成績存入領導干部本人學習檔案,作為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據之一。凡提任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必須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通過有效時間內的政治理論合格培訓。
三、建立領導職務聘任制。對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管理。由縣委、縣政府與任職領導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期滿后,職務自然解除。需連續聘任的,必須重新簽訂合同。
四、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縣管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縣直機關部門股級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6年的,原則上要進行交流或輪崗;特殊崗位或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或輪崗的,須經縣委組織部批準。不服從交流或輪崗的,予以免職,并調離原工作單位。
五、實行股級干部競爭上崗制度。縣機關各部門要積極開展股級干部競爭上崗,要對競爭職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進行公開,按照報名、資格審查、考試、民主測評、考察和討論決定等程序任命股級干部。特殊崗位、特殊情況不適合競爭上崗的,須報縣委組織部批準。
六、嚴格執行股級干部任職審核制度。選拔任用股級干部必須嚴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股級干部職數操作,不準超職數配備股級干部,不準混崗配備正股級干部。對選拔任用正股級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正式研究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對選拔任用副股級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研究任命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七、改進領導干部考核方法。對縣管領導干部的考核,應把縣分管領導意見、上下級對口部門意見、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意見、本單位班子成員意見、中層干部意見、本單位全體干部職工意見,依據不同權數進行綜合加權。考核分值和相關權數由組織部門依據不同單位的特點制定。對綜合考核優秀率名列前茅、工作績效突出的領導干部,予以通報表彰和嘉獎。對綜合考核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連續兩年不稱職票超過20%的領導干部,予以免職、責令辭職或降職處理。
八、規范領導干部日常外出管理。縣管領導干部因公因私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都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事先填寫《縣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單》,履行請假報告手續。單位主要負責人節假日因私外出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須向縣分管領導報告去向。單位副職節假日因私外出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須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去向,對不按規定履行請假報告手續的,視為擅自離崗,由縣委組織部責令其說明情況或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或處分。
九、建立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
1、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本人應引咎辭職。不愿辭職的,予以免職。
2、組織領導能力弱,工作實績差,長時間打不開工作局面,未能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予以誡勉;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本人應引咎辭職。不愿辭職的,予以免職。
3、班子不團結,搞無原則糾紛,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視不同情節,對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分別予以告誡、誡勉。仍沒有改正的,本人應引咎辭職。不愿辭職的,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