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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優選九篇

時間:2022-04-05 22: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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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第1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規”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由于《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的,所以屬于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第二節“規章”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由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由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的,所以,屬于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章“適用與備案”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效力高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5月1日起實行)第五章“調查”第二節“現場調查”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進行下列工作:(二)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在距現場來車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設置發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標志,引導車輛、行人繞行;允許車輛通行的,交通警察應負責現場警戒、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

第2篇

【關鍵詞】 大學章程;細化機制;校內“立法”

大學章程是校內的“根本法”。大學章程制定以后,必須將其細化為校內規章,才能轉化為大學自主辦學和管理的具體行為準則。

一、我國大學章程細化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大學章程的構成類型

章程構成類型不同,章程細化機制也存在較大差異。大學章程可以分為單一型和復合型兩類。[1]p59-60單一型章程是由大學權力機構制定統一的總綱領以統領整個大學事務,如柏林洪堡大學、巴黎第一大學、紐約州立大學的章程。復合型章程一般則由特許狀或大學法令與較細化的內部章程構成,如耶魯大學、牛津大學以及香港大學的章程。

復合型大學章程與大學自身特點結合緊密,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特征,對完善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在此模式中,特許狀或大學法令是針對特定大學設立、運行和發展等的法律規范,章程則是由學校權力機構制定的、對特許狀或大學法令的細化和配套。單一型大學章程依據教育基本法和其它法律規范而制定的。教育基本法或其它法律規范總括性地規定了大學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的治理模式、組織框架,共同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自內容。大學權力機構結合本校具體實際和特色,制定章程;然后再進一步根據細化程序制定校內規章。兩種章程模式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律淵源不同,前者的法律淵源是大學獨有的特許狀或大學法令,而后者則是普遍適用的教育基本法。

2、大學章程細化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未來我國的大學章程模式屬于單一型章程模式,但是當前大學制度體系中普遍缺少章程環節,形成了“教育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的缺陷在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原則、籠統,給具體操作困難;缺少程序性規范,師生權益難以有效保障;學校與政府、社會的權力邊界模糊,導致大學自萎縮,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不暢等。究其原因在于:

首先,大學章程權威性不足,法理地位不明,給章程細化和配套埋下“隱患”。《高等教育法》規定了章程的內容,但是內容寬泛籠統、原則性強。《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對相關問題進行細化,但是法規層級較低,導致大學章程自身權威性不足。

其次,大學章程細化和配套異化為“新瓶裝舊酒”。一些大學的章程制定以后,沒有以新理念去修訂、清理既有校內規章制度,而是把原來的規章制度進行簡單的分類匯編、附于大學章程之后。

再次,大學內部職能部門各行其是,沒有總體協調和審核機制。教務處負責制定教學、考試、學籍等方面的內部規章,學生處負責制定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規定,科研處負責制定學術政策,相互之間缺少聯系和協調,導致章程理念不統一、法律用語錯誤、格式不規范,表述存在歧義等。

最后,學校內部治理機構不完善,缺少相應的組織和議事規則。一些大學章程沒有具體區分政治領導權力、行政治理權力和學術研究權力的界限,把各種權力混為一體,導致治理結構不完善。一些大學章程對于黨委會職責、校長職權只是簡單復述《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缺乏符合學校實際狀況的相關議事規則。

二、國內外大學章程細化的經驗借鑒

國內外一些知名大學,無論是復合型章程還是單一型章程,都依照一定程序形成體系完備、效力層級分明的大學章程制度體系。

英國大學治理的法律規范按其法律效力大小依次為特許狀或法律、章程、條例和規章。章程依據特許狀或法律制定,條例依據特許狀、章程制定,法規依據特許狀、章程和條例制定的。大學教職員會議擁有審核和通過章程權力,對理事會提交的關于章程修訂的提議作出決定。理事會有權制定與章程一致的規章,有權廢除、修訂規章條款,有權制定運行管理的程序。[2]p75

美國斯坦福大學以1885年加利福尼亞州立法機關批準生效的“創始基金”文件為依據,形成了《董事會章程》、《評議會》和《行政管理政策指南》三個文件體系,進而制定全校政策、規定和細則。斯坦福大學的行為準則包括簡介和宗旨、誠信和品質標準、利益沖突及義務沖突、人力資源、財務報告、舉報違規行為等九個部分,每個部分又包括若干具體政策。人力資源部分包括一般人事政策、性騷擾政策、戀愛關系政策、犯政策等。[3]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章程》依據《柏林高等學校法》、《工資改革與調整法》等制定,由全校大會表決通過。柏林洪堡大學下設學院,學院院務委員會制定和公布學院章程。大學的學術自主管理機構的委員會制定自身運行的議事規則,以書面形式確定表決的過程。

我國香港地區的大學章程包括條例、規程兩部分。大學條例的制定主體是政府,由香港立法局通過立法會制定,屬于香港的正式法律。大學董事會根據條例制定更為詳細的內部規程。其中條例是總綱,規程從更細的層面上規定學校的各項事務,條例和規程邏輯嚴密、用語規范、便于操作。

三、構建我國大學章程細化機制

大學章程是校內“憲法”,具有最高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一切校內規章制度要和章程協調一致,不能與之相沖突、抵觸。為此,大學應該盡快構建理念統一、制度協調、主體明確、立改有序的大學章程細化機制,完善現代大學制度體系。

1、大學章程細化必須以統一的大學精神、價值理念為統領

大學章程不僅是大學精神、理念的集中體現,更是“法律精神、法律治理模式在大學內部的進一步延伸、具體化及個性化”。[4] 大學章程是大學理念和精神的制度化,校內規章是這種理念與精神的延伸和具體化。在章程細化過程中,應當將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民主參與、程序公正等理念內化于校內規章,保持大學制度理念的內在統一與協調。

2、大學章程細化是校內規章系統化的編纂過程

法律編纂是指對某一類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審查、補充、修改,并在此基礎上編制一部新的系統化法律;法律匯編指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標準進行排列、匯編成冊,并不改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內容。大學章程細化應該是對學校規章制度的編纂過程,以章程為靈魂,整理、廢止、修訂過時規范、創制新規范。經過章程細化,在大學內部形成一個以章程為綱領,內容協調、體例完整系統化的規章制度體系。

3、大學章程細化依賴于權威的校內“立法”機構

為了防止大學各部門各行其是,內部規章不協調、相互沖突等,大學應該建立校內權威“立法”機構。大學可以建立專門的章程和規章制定委員會,也可以由現有機構負責校內“立法”,負責受理校內“立法”提案,統一“立法”理念、“立法”規范、“立法”技術和表述方式等,提升校內“立法”質量。

4、大學章程細化要制定嚴格的校內“立法”程序

對于校內規章的制定,要有嚴格的程序以保障校內“立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正性。從校內規章的提案、起草、審議、通過、公布等整個過程,要明確規定各個權利主體,以及相應的組織程序和議事規則。

【參考文獻】

[1] 陳立鵬.美國大學章程特點分析[J].中國高等教育,2009(9)59-60.

[2] 馬陸亭,范文曜.大學章程要素的國際比較[M].教育科學出版社,2010.75.

[3] 張國有.大學章程(第三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001-002.

[4] 湛中樂.沒有大學章程就沒有大學自.新京報,2011.4.9.

【作者簡介】

第3篇

當前,許多酒店,特別是星級酒店都制定了嚴密科學的規章制度,如管理方案、員工手冊、服務規程等,對促進酒店的經營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兆龍飯店、廣東小天鵝賓館等對酒店規章制度還裝訂成冊,員工人手一份。國家旅游局曾專門發文在全國星級酒店推廣他們的做法。但是,不少酒店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有些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有些規章制度缺乏整體觀,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念,常常存在“按下葫蘆瓢起來”的現象,有些規章制度過于簡單、不夠規范,有些規章制度之間缺乏協調性等。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酒店在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應體現“四性”。

1、合法性

酒店規章制度是國家法律法規在酒店得以貫徹落實的基礎,酒店規章制度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才是有效的。要做到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做到管理權限合法,酒店規章制度是酒店的管理措施,反映酒店的管理權利,這種權利必須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之內。如果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超越了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其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無效的。如國家法律規定,只有司法機關具有依法對個人進行搜查的權力,但有的單位在制訂《行政督察條例》時卻規定,對外出帶包的員工,值班保安有權進行搜查,顯然,這超越了自身的權限,并違反了法律規定,該條無效。

其次,要做到管理內容合法,酒店管理內容的很多方面,國家都有法律規定,如經營決策、財務管理、勞動管理、食品衛生、消防管理、環境保護等。酒店制定的這些方面的規章制度,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出現規章制度規定的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如有的單位《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部門臨時用工如司爐工、洗碗工等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納社會保險金等內容,就不符合《勞動法》第十六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

再次,要做到管理手段合法,管理手段的合法性是使管理內容得以實現的保證。現在,不少酒店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采用各種手段進行處罰,如有的單位《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新錄用員工試用期間違反酒店有關規定的,除扣發當月獎金外,延長試用期6個月,就與《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規定相悖。

2、實用性

酒店制定規章制度是為了實現管理好酒店以獲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標,所以酒店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酒店的實際情況,能夠執行且有利于酒店的發展。

從內容上看,制度的實用性一方面要求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有利于酒店參與市場競爭,有利于推動酒店發展。另一方面,也要與酒店內部實際情況相符,在促進酒店加強科學管理的前提下,做到實事求是,可以執行。如有的單位為強化內部監督,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制定了《酒店內部審計條例》,由于后續改革和配套規章沒有跟上,雖是一個好制度卻無法執行,相反,卻損害了制度的嚴肅性。

3、規范性

酒店規章制度要做到形式規范統一,文字明確具體,表述簡明扼要,體例保持統一性。可采用序言、主體、附則式,也可采用總則、分則、附則式或條目式。每項規章制度都應有具體執行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和違規監督部門。如有的單位在制訂《關于外欠管理的幾項規定》時,只有執行部門,沒有違規監督部門,雖然制訂了制度,卻因不規范,造成沒有檢查、沒有落實,形同虛設。

4、協調性

第4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實施國家財政法律、法規,促進依法理財,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證財政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運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分局全體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分局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行政執法責任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分局長為領導小組長。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財政分局各股室人員組成,負責統籌安排、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分工

第五條財政分局是鎮政府主管財政收支、政府采購、財稅政策、財務會計、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擬訂鎮財政、集體資產、財務會計方面的地方性管理規章、辦法和制度,并監督實施。

2、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鎮級對村級的財政分配體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3、編制年度鎮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向鎮人代會匯報執行情況,并組織執行。

4、制定財政預算收入計劃,監督各項財政收入,監繳集體資產收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和其它各項預算外收入,負責農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和管理。

5、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鎮級預算外財政專戶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鎮政府貸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6、擬訂、執行全鎮規定的財政開支標準,《企業財務通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鎮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基本建設財務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審核和監督管理財政性投資,管理鎮政府采購工作。

7、貫徹、執行會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對鎮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對鎮屬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投資項目、各村(居民)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委派,制定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8、指導管理會計工作,審批、頒發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財會人員,指導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9、負責鎮屬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統計工作,做好清產核資工作。

10、制定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業務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第六條分局的主要執法范圍:

1、單獨執法范圍:《預算法》、《會計法》、《農業稅條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庫券條例》、《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契稅暫行條例》、《耕地占用稅條例》、《國家金庫條例》,省《罰沒財務管理條例》、《預算審批監督條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若干規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財政法律、法規、規章。

2、共同執法范圍:《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配合其它部門執法范圍:國家《保密法》、《檔案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七條財政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分工:

1、分局長對分局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各股(室)負責人對本股(室)行政執法工作承擔主管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直接責任人,對其行政執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2、按規定,分局黨支部統一領導、指導、協調全面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3、各股(室)根據職能劃分,規范職、權、責的范圍、內容,建立起工作崗位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執法依據、內容、范圍、程序和主要職責。

4、分局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責任制聯絡員,全面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執行工作,定期向市財政局、鎮政府反饋情況。

第四章行政執法工作規則

第八條分局行政執法工作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所有行政行為必須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做到主體、內容、形式合法,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人員不得怠于履行職責、。

2、合理行政原則,對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行為人可自由裁量事項,必須在法定界限內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決定。

3、執法資格原則,執法人員必須是正式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并經過崗位培訓,取得省《行政執法證》。

4、行政執法案件登記原則,對行政執法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理情況必須進行登記和存檔。

5、重大執法事項集體討論決定原則,對重大執法事項必須由主管領導召集各股(室)有關人員集體討論。

第九條分局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制度:

1、分局作出審批、登記、許可具體行政行為要做到事實清楚,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符合法定權限,處罰適當。

2、各股(室)對職責范圍內的審批、登記、許可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要依據法定程序進行。法定程序規定不具體的,可結合實際工作依法制定相應辦事程序。

3、有關執法人員要以分局名義,不得單獨以執法股(室)、個人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具備一定形式的,應當采取法定形式;有期限規定的,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5、行政執法人員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要把調查結果提交主管領導同意后才可實行。

6、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要出示表明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

第五章對執法行為的監督

第十條為保障財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分局定期對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檢查結果送鎮政府。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要把執法依據、范圍、程序予以公開,其中,涉及行政審批、登記、許可事項的,要公開辦理條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條例的,必須及時辦理;不予以辦理的,一定說明理由。涉及收費的,公布收費標準和依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怠于職責、、吃請索賄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行政處分。由于違法行政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分局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分局作出賠償后,依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三條財政分局自覺接受鎮政府、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就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事項的,要認真受理、秉公辦事,不得對舉報、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財政分局年底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把其作為公務員考核、晉升、評比的重要標準。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的,予以表揚和獎勵。越權、失職、失察、、行政不當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十六條構成行政過錯的行政行為包括以下三類:

1、經人民法院終審審理,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的。

2、經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撤銷、糾正的。

3、經分局查實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過錯:

⑴濫用、超越職權,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⑵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職責,處罰顯失公正的。

⑶其它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重大損害,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七條分局發生應追究責任的行政執法過錯,先由分局對上級部門承擔行政責任,對受損害的相對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對構成過錯的行政行為決定者、執行法人員追究過錯責任。確因客觀原因造成違法行政的,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過錯責任劃分如下:

1、因執法人員主觀原因(匯報事實有誤、隱瞞實情),導致決定者決定失誤,造成過錯的,由其承擔責任。其中,能夠而疏于分辨實情的,承擔部分責任。

2、因行政行為決定者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過錯的,由其承擔責任。下級決定者、執法人員明知決定違法盲目執行的,承擔次要責任。

3、應當經審批未審批的,由決定者、執法人員分擔責任;經審批程序的,由審批決定者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過錯責任追究種類:A.內部批評教育。B.書面檢查,通報批評。C.調離工作崗位。D.取消執法資格。E.黨紀、政紀處分。F.辭退。

第5篇

【關鍵詞】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法律規制;政策體系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 2)05-0045-04

水庫移民是人類社會尚未解決好的世界性難題。它不僅涉及大規模的人口遷移,而且影響到經濟社會系統的重建。因此,要想做好移民工作,離不開政策的指導和支持。本文主要探討了我國政府基于扶貧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而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實施的后期扶持政策及其體系構建問題。

一、我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體系

后期扶持是我國為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社會穩定而采取的一項特殊政策,它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經歷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后期扶持基金等幾個階段。2006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以下稱《后扶意見》)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頒布實施,掀開了構建后期扶持政策體系的新序幕。時至今日,我國已初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政府規范性文件組成的移民政策體系。

(一)法律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水庫移民法》,對移民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等法律來共同承擔的。這些法律對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主要分三個層級。

1.根本法規制。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對水庫移民權益的規制主要集中在對移民財產權利的保護上。《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的上述規定,為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原則和精神。

2.基本法規制。作為調整財產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水庫移民意味著離開家園,失去住宅和土地,上述法律的規定,為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具體依據。

3.專門法規制。作為調整水事關系的專門法,《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后期扶持作出規定。該法第29條規定:“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雖然只是一項原則性規定,但明顯提升了后期扶持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法規

為適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水庫移民法規,這些法規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通用型,適用于所有水工程移民,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后扶意見》;二是專用型,即為某項重大工程移民量身定制,如適用于三峽工程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適用于南水北調工程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這些法規,對后期扶持的對象、期限、方式、資金保障等問題進行了規制,是開展移民后扶工作的主要依據。

(三)部門規章

為落實后期扶持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一些行政規章。2003年1月,財政部頒布了《庫區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庫區建設基金的性質、來源、征收標準和年限、使用原則和監督管理作了明確規定。2003年3月,水利部頒布了《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辦法》,明確了移民遺留問題處理的管理體制和規劃編制工作程序,并對規劃實施中的項目管理、年度計劃、年度預決算和資金管理等提出了具體措施和辦法。2003年11月,財政部又下發了《關于庫區建設基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庫區建設基金使用的具體范圍、預決算和會計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2004年3月,水利部印發了《庫區建設基金縣級報賬制實施辦法》,從資金管理、報賬支付程序、報賬憑證和監督檢查四個方面對庫區建設基金縣級報賬提出了明確要求。2004年5月,水利部印發了《庫區建設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了庫區建設基金會計核算的原則、科目和程序。

(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為落實國家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如《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山西省移民工作管理辦法》、《福建省大中型水電站移民安置暫行辦法》、《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移民建鎮工程質量責任制若干規定》,等等。

第6篇

關鍵詞:互聯網安全;法律體系;法律;法規

今天的互聯網已經成為人類社會重要的信息傳播媒體和交易活動的平臺。與此同時,隨著政治、經濟、文化活動向網絡空間的不斷拓展,互聯網的安全問題日益嚴峻起來。這些問題主要出現在互聯網侵權與網絡犯罪之中,具體來說有:惡性病毒的危害、黑客攻擊的日益猖獗、垃圾郵件的不斷侵擾以及不良信息內容的肆意傳播。因此,重視互聯網安全問題,全面、系統地構建我國互聯網安全法律體系,勢在必行。

近年來,我國頒布了一大批與保護網絡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這其中屬于法律的有:《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屬于行政法規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屬于部門規章的主要包括:《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關于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管理的通告》、《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等;屬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據此可見,我國保護互聯網安全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相關立法已涉及到:網絡監管、信息安全、電子商務、市場準入、域名注冊、網絡著作權等各個方面。但這些法律法規仍不足以高效地保護互聯網的安全,其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和協調性。從前文所列的互聯網安全的相關立法可以看出,除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屬于法律之外,其余全部是法規和規章,立法主體多、層次低是顯而易見的,并且還存在數量相當龐大的各類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類規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規數量遠遠大于人大立法,就是在政府立法中行政法規的數量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由各類行政權力主體制定的五花八門的規范性文件,此種現象導致不同位階的立法沖突,網絡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便實屬必然。

第7篇

《聯邦登記》的由來和發展

1935年前,美國各行政機關及總統辦公室都是通過各自的出版物分別公布它們的法規條例。但隨著30年代政府文件的膨脹,尤其是機構法規的驟增,公眾越來越難以判斷可以在哪里找到某個行政法規,更無從了解它的頒布時間、修訂或廢除情況。為改變這種狀況,國會于1935年通過了《聯邦登記法》,要求國家檔案館負責編輯和出版《聯邦登記》日報,統一公布各聯邦機構頒布的法規條例,所有的總統公告和行政令,以及總統認為具有普適性和法律效力的或國會要求公開的文件。此外,它還刊登會議通知、機構活動、政策陳述等信息。1946年《行政程序法》頒布實施后,《聯邦登記》還必須提供所有正在制定中的法規條例的有關信息,公布法規草案及其說明。《行政程序法》還規定,未在《聯邦登記》上的行政法規不得生效以及法規公布30天后才能生效。此后的20年,美國公民的民主意識不斷覺醒,要求參政、議政和分享更多政府信息的呼聲日益高漲,《信息自由法》于1966年應運而生,確立了聯邦政府的文件和檔案除某些法定豁免共享的信息外必須向所有人開放的原則。1974年,國會對《信息自由法》進行了重要的修訂補充,規定聯邦政府必須在《聯邦登記》上公布本機構的職能、辦事程序、組織條例、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建制情況及其受理信息咨詢與查找的具體程序、方法和項目,并且要提供方便公眾查閱的信息分類索引。

在現代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的情況下,美國于1996年又頒布了關于電子信息自由的修正法案,對電子信息的檢索、公開等問題進行了規范,以解決政府信息電子化和政府對信息請求反應遲緩給政府信息公開帶來的問題。根據這個修正案,包括國家檔案館在內的各聯邦機構有義務提供聯機獲取信息的系統,使公眾能夠利用電子郵件請求信息公開、公布和從因特網上檢索信息。聯邦登記辦公室③隨之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網站及其服務功能,《聯邦登記》也開始以印刷版和網絡版兩種形式出版。

《聯邦登記》的內容和效用

《聯邦登記》日報主要公布四大類聯邦政府信息:(1)總統文件。包括行政令和總統公告,具有普適性和法律效力的公告以及國會要求公開的文件;(2)聯邦機構的法規條例。包括政策陳述和條規解釋、實施和程序說明;(3)聯邦條例草案。包括立法申請和其他預案,就草案發表意見的渠道;(4)通知。提供政府機構的各項工作和活動信息,如聽證會的日期和議程、補助金發放或撥款申請事項等。

在《聯邦登記》上公布信息具有這樣的效力:提供一份文件的官方說明,它的內容和法律效力,它的頒發和生效日期;明確某行政機關由國會賦予的法定權力;給予文件證據地位,它們可被法院接受,確立《聯邦登記》文本為原始簽署文件的真實復制件;說明將何時和怎樣修訂《聯邦法規匯編》。

《聯邦登記》日報,可以使公眾便捷地獲取所需的政府信息,了解政府的動向與作為,監督和評議政府的活動。如:聯邦政府的日常工作情況,受某個聯邦機構條例制約的業務,如何參加公共聽證會,如何申請補助,政府在環境、醫療保健、財政服務、出口、教育或其他重要的公共政策與舉措等。

需要說明的是,《聯邦登記》上刊登的任何文件均不涉及版權。美國《版權法》明確禁止聯邦政府機構對自己的工作成果擁有版權。原因是:對公共文件主張政府版權與公開政府信息的主張是相違背的;公民對政府信息的了解,可以監督官員行為,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納稅人不應該為同一個信息付兩次費用,一次為生產信息,一次為獲取信息;防止政府以壟斷方式使用版權。因此,公眾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復制和使用《聯邦登記》。

為了幫助聯邦機構編制準備在《聯邦登記》上公布的文件,聯邦登記辦公室出版了一本《文件起草手冊》,具體明確了聯邦條例、條例草案、通知等幾類聯邦登記文件的書寫格式,以及它們的標題、摘要、相關資料、補充信息等的編寫方法和格式。《聯邦登記法》也詳細規定了政務信息備案、匯總、編輯、公布、意見反饋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按照《聯邦登記法》的規定,應予公布的政府信息必須及時從各制發機關匯總到聯邦登記辦公室備案,再通過電子版和印刷版的《聯邦登記》統一公諸于眾。為保障及時準確地傳遞文件、加強監督機制,《聯邦登記法》還規定各機構每次向聯邦登記辦公室遞送文件時,必須標明遞送的具體日期和時間。除非文件存在某些問題,聯邦登記辦公室應在收到文件后的第3個工作日予以公布。此外,公眾也可在制發機關的公共網站上查到還未在《聯邦登記》上公布的新條例。不過,一個條例的生效日期要依據它在《聯邦登記》上的日期,即后的30天。

按《聯邦登記法》的規定,各聯邦機構必須在《聯邦登記》上草擬和制定法規和條例方面的消息,說明公民發表意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便公眾可據此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直接以書面或口頭(參加聽證會)形式就某項草案發表意見。不過,公眾就《聯邦登記》上公布的文件所提出的具體問題,應直接向該文件的機構提出咨詢或質疑。當政府機構在《聯邦登記》上最終的法規條例時,必須說明反饋意見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和就此做出的任何修改。任何人通過瀏覽《聯邦登記》便可一目了然地掌握規章的制定過程、修改情況以及修改的原因乃至公眾的建議、意見和爭論的焦點等。

總之,《聯邦登記》作為匯集和聯邦政府和總統頒布的所有規章條例的日報,被認為是美國行政機關的核心“文件”,是溝通政府與公民、實施民主政治、服務公眾所必不可少的通道,它促進和保障了政府信息的公開和有效利用。

注釋:

①也有文章譯為《聯邦記錄》、《聯邦政府公報》。

②1936年到1972年期間,《聯邦登記》周二至周六出版,周日、周一、聯邦假日及假日后的那一天不出版。自1973年以來,周一至周五出版,假日停刊。

③聯邦登記辦公室為國家檔案與文件局的一個職能部門,成立初期稱為聯邦登記處,1959年2月6日改稱現名。它的法定職責是:向公眾提供總統文件和聯邦法規條例的正式文本,有關聯邦機構本身及其項目和活動等方面的信息,使公眾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負責協調美國選舉團的工作,監管憲法的修訂過程;與政府印刷辦公室合作,向公眾提供一系列出版物,如:聯邦登記日報、聯邦法規匯編、美國公法、美國普法、美國政府手冊等,并負責編制聯邦文件索引。

參考文獻:

1.Federal Register (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_register)

2.Federal Register Act

第8篇

讓我們這些法律實務工作很光火的事情是我們有太多的部門規章“手伸得太長”,將一些不該管的(比如“饅頭辦”),管不好的(煙草行業),法律明令禁止管的(比如締結民事合約的行為),不按程序管的(比如警察可以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管理,但特種行業的范圍必須由法律和法規確定,但公安部卻曾自立規章將汽車修理業納入特種行業范圍)。我認為全國廣為實施的駕駛員“違章扣分”措施便有類似欠妥的地方。

本人認為作為“違章扣分”法律依據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存在下列問題:

一、 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表面上看,一次或者兩次記分對駕駛員并無實質性的影響,因為該制度規定,記分年度期滿未達12分者自動刷新記分記錄(實際上很多地方的車輛管理部門對有過扣分記錄的駕駛員在年審時往往附帶其他條件)。但如果駕駛員的幾次違章行為累計超過12分的話,則將承擔除規定的行政處罰之外的“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考試合格后應當及時發還”,甚至“機動車駕駛員被記滿12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參加考試的,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利后果。

駕駛員違章本來就有處罰,而累計違章的結果不但要使其承擔各自的違章后果,還要承擔累計后的新的后果,事實上就會造成“一次違章+一次違章=三次處罰”的情況。因此,我們認為,該《記分辦法》的實施違反了行政處罰“一事不二罰”原則。

二、 對“記分”這種處罰種類的設定超出了法律的授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條規定:“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同時該《條例》第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制定的規章無效”。這就是說規章不得同法律沖突,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為七種,同時對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作了具體規定。該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至于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的處罰種類設定權則規定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前,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是不能設定除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以外的處罰的,更不能創設一種前所未有的處罰種類。

第9篇

1992年為了落實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既定方針,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相應地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以與修改后的專利法相配套。

2000年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規定協調一致,特別地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有企業的改革,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相應地,2001年6月15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8年,為了適應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模式,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相應地,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三次修改。

我國的專利法律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為核心,由與之相配套的專利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和與之相關的國際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組成的。

1、專利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包括:《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國防專利條例》、《專利條例》、《專利審查指南》、《專利強制許可辦法》、《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專利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專利權保護問題的司法解釋等。

《專利法》構建了專利制度的最基本規范,涉及立法宗旨、國民待遇、專利的種類、國家安全、權利歸屬、權利范圍、權利行使方式、權利的限制、專利、專利行政管理、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的實施、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司法救濟和行政保護并行不悖)、司法監督程序等。《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法》的主要內容作出進一步可操作性規定或相關概念的解釋說明,是執行層面的具體規定。《國防專利條例》針對國防專利的特殊性,對其申請、審查和授權、實施、國防專利管理和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

2、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的司法解釋等。

《憲法》從國家職能和公民權利兩方面為制定《專利法》提供了立法依據。《民法通則》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原則性地規定了保護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規定了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取得的專利權,才能受法律保護,就此指向了專門規定專利權的取得和保護等內容的專利法律法規。《民法通則》對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的基本原則也適用于專利領域。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主要在專利權保護中的行政和司法措施,專利權實施中的技術成果轉化、專利權質押入股,專利標記標注規范,專利權維權和救濟程序等方面與專利法律法規相互銜接配套,構成完整的專利法律法規體系。司法救濟除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專利法律法規的幾個重要問題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了法院專利糾紛的受案范圍、訴訟管轄、訴訟中止、訴訟保全、解決權利沖突原則、損害賠償和訴訟時效等。

3、與專利有關的國際公約:根據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國際公約的法律原則,對國際公約的規定,是通過對國內法作出適應性修改履行我國的國際義務。因此與專利有關的國際條約也是我國專利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達佩斯條約》、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專利法條約》、《實體專利法條約》。

4、與專利有關的法律法規還包括:《對外貿易法》、《刑法》、《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廣告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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