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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申請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1 16:31:56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停業申請書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第1篇

尊敬的各位領導:

你們好!我是格爾木市第一中學的將畢業的學生,因父親多年前突患病重,美好的家庭不再美好。在給父親治病的過程中,家庭已經負債累累。因難以負擔醫藥費用,多年前哥哥不得已輟學,常年在外打工為父親治病及供我讀書。家中的一切農活均由母親一人承擔,每每念及這些,我總是心存深深的愧疚,惟有以加倍的努力學習來報答他們,我多么渴望能夠重新得到那美好的家庭!若能得到困難補助,也可以減輕些家里的負擔。鑒于我家的實際情況特此提出申請,衷心的感謝各位領導,望領導予以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黃鵬貴

特困家庭畢業生申請書二:

尊敬的校領導 老師:

你們好!

我是XX級xxx學校計算機信息管理2班即將畢業的的xxx,因家庭經濟困難,特申請特困生。

我來自棗莊一個偏遠的小農村,家中有五口人,父親,母親,我和弟弟,妹妹。父母都是農民,他們既沒有多少文化,也沒有本錢,又無一技之長,因此只能以種地來維持生計,可以說是靠天吃飯。所有的家庭收入幾乎都來自田地。而弟弟也因此早已輟學多年,妹妹正在上高中,為了供我上大學家中已經有了不少的借債,而且我也申請了助學貸款。

在校期間,我在學習上認真刻苦努力,使自己的學業取得好的成績。平時生活習慣良好,無不良嗜好,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積極參加各種集體活動,并且生活節儉,銳意進取,虛心向別人學習。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優秀的大學生。

進入大學以后,家中的生活負擔進一步加重,因此在閑暇及假期時間,我積極的利用這些時間做一些兼職和假期工工作。既減輕了家中的經濟壓力,又充實了自己的社會經驗,同時也鍛煉了自我。貧困能夠磨練我們的意志,作為一名貧困生,對于自己的經歷,我有這樣的認識:貧困不能給我們帶來什么阻礙,我們最大的阻礙在我們心中, 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貧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

我貧窮但是我并不懼怕貧窮,也信自己不會被貧困所擊倒,我會更加努力,來改變自己和家庭的現狀。貧困不是我們的絆腳石,相反而是我們的動力。 我會更加的努力!

故備此文向領導,老師證明本人家庭貧困,希望可以得到學校的補助,特此申請,望批準。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11。03

特困家庭畢業生申請書三: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叫于思佳,今年12歲,是五年級的學生。家里有5口人,有奶奶、爸爸、媽媽、妹妹和我。家中的勞力只有媽媽,并且腿有殘疾,只能參加輕體力勞動,我奶奶身體一直都不好,每天都吃藥。家庭收入不多,僅夠維持日常生活。

我學習刻苦,成績優異,一直名列班級前三名。我擔任學習委員,平時團結同學,主動幫助學習困難的學生輔導功課。關心集體,帶頭參加學校及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今后我會更加努力地學習,在社會好心人的關心和幫助下完成學業,努力實現自己的夢想。謝謝你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于思佳

XX年9月

特困家庭畢業生申請書四: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是xx縣孟壩中學即將畢業的高三級學生。現在因家庭出現困難特向政府申請貧困助學金。

我家在x縣x渠鄉x大隊。我家3口人,爺爺、爸爸和我。我的爸爸視力不好,無勞動能力,媽媽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家出走;因此現在這個家靠年邁的爺爺支撐,爺爺現在的身體一年不如一年,根本無勞動能力,全家就靠爺爺那點五保經費在維持基本生活。高中的生活讓我的那個原本就困難的家更加困難,無力支付我的學費,我的入學學費都是父親跑遍了親戚之后湊齊的。

我自知家中的困難,因此決定要靠讀書來擺脫現在的生活狀況,我知道單憑我的力量是不夠的,我要靠自己的行動來證明,也希望得到政府的幫助。

在校期間,我會以奉獻學院,服務同學為宗旨,真正做到為同學服務,代表同學們行使合法權益,為校園建設盡心盡力,工作中大膽創新,銳意進取,虛心向別人學習,做到有錯就改,有好的意見就接受,同時堅持自己的原則;在學生利益的面前,我堅持以學校、大多數同學的利益為重,決不以公謀私。在班級,積極參與院里的各項活動。

我是一名貧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經歷,我的經歷使我認識到,貧困不能給我們帶來什么阻礙,我們最大的阻礙在我們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貧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窮志不窮, 窮且益堅,這么一句古語已經告訴我們了,我想我自己不會被貧困擊倒。而且會更加努力。來改變我們的現狀,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擺脫貧困,否則我們會一直貧困下去。貧困不是我們的絆腳石,相反塌實我們的動力。 我會更努力!!

第2篇

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瀏覽更多強制拆遷申請書請點擊“拆遷申請”查看。

強制拆遷申請書范本申請人: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

因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搬家騰地的義務,且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進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申請人履行拆遷義務。

事實和理由:

為了拓寬____大街,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經____市市政委員會等部門的批準,并經市房管局批準,申請人為該公司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許可該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號在內的房屋。被申請人在____胡同______號承租他人房屋三間,居住面積為______平方米。____開發公司為其安置____小區______號樓______號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請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遷人與被申請人未能達成拆遷協議,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遷裁決,裁決由拆遷人為被申請人安置____小區______號、______號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積為______平方米,遠遠超過了被申請人原來的居住面積,并限被申請人在三日內搬家騰地,但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拆遷義務,現被申請人所居住的房屋嚴重妨礙了市政工程的建設。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限令被申請人履行拆遷義務,如被申請人仍然拒絕履行拆遷義務的,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遷程序流程是怎樣的1、城市房屋拆遷申領規劃用地許可證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首先應當獲得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拆遷人按規定向有關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房屋的地域范圍。同時,由規劃管理部門通知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遷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

拆遷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錄拆遷范圍內的常住人員及其房產狀況,對被拆遷人進行逐一采訪,摸清要求,并分類做好記錄。拆遷人再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國家、地方有關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編制出詳細的拆遷計劃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遷申領拆遷許可證

國家對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拆遷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國家拆遷賠償標準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第3篇

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實事和理由:

1、關于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后,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后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群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于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群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于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征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占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后來地毯廠停產,閑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019年4月,卞廟社區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鑒于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街道辦事處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二: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一、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二、受理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

四、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二)、有關證據材料

(1)、人民政府頒布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處理程序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調查處理意見處理決定。

六、調查處理時限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情況復雜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1484字)

申請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沖突,2019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李集鎮人民政府

第4篇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準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實用文體。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辭職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辭職申請書1尊敬的領導:

首先,我想感謝__公司給我的工作機會,感謝在__公司工作的時光。我對這寶貴的時光充滿著感情。

進入__公司是我第一份正式的工作,從20__年__月進入公司,到現在已經x年有余,一直還記得最初面試,復試,實習的點點滴滴。正是這x年的時間,讓我完成了從一個學生到一個社會人的轉變,正是這是你年多的時間,讓我學到了太多終身受益的知識,鍛煉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也正是在這幾年的時間里,我真正成長和成熟起來。同時,也正是因為這是成長的幾年,整個過程有成績也有遺憾,這些遺憾,才是我真正學東西的地方,但是這些遺憾不可避免地阻礙了我的發展,對此,我深感惋惜。

繼續下去,我怕自己會丟掉原有的激情和責任感,這對于公司和我個人的發展都是不利的。因此,我決定離開,雖然我依然懷念著這個團隊。但我堅信,沒有了我,會有更優秀的人才補充上來,這個團隊依然是充滿了活力與拼搏。

我也愿意把這種離開看做是一次失敗,失敗并不完全是一件壞事,因為只有失敗才能夠讓人學到足夠的東西,也只有失敗,才有能力把人最終引向成功。我會重新調整自己,繼續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我會用我的青春和熱血去追求每一縷屬于理想的陽光。

最后,我想感謝同事們的關心和幫助,感謝領導的提攜和照顧。沒有你們,我不可能有這么豐富和美好的一個回憶。

祝愿公司在以后的日子里穩步發展,祝領導和同事在以后的日子里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辭職人:__x

20__年__月__日

辭職申請書2尊敬的__總:

此刻,我帶著復雜而沉重的心情寫這封辭職信。您對我的關愛猶如父輩對子女的關愛,讓我在這個寒冷的冬季感覺到無限溫暖。您期望我能留下來與您一起完成未盡的事業,但昨日與父親通過電話促膝長聊后,父親依然堅持自己的意見,認為我奔波在外沒有太多的意義,更況家中老人年事已高,期望兒孫能在身邊,能有個穩定的工作,最終命我于本周六返家。

這里,沒有太多讓我留念的地方,除了您。是您把我親手招聘到公司,讓我有機會在一個熟悉的行業中繼續追逐著自己的理想,即使工作中犯了點小錯,您總是寬容地面對和耐心地指導,從不責備與抱怨;在生活中,您總是以父親般的關愛對我,讓我這個在外的游子深感父親般的溫暖。正是這些,讓我在淚水與心痛中下定決心離開和向你遞出一封辭職申請,這需要多大的勇氣。

公司里從來不缺乏人才,而缺乏善于發現人才的眼睛,我想我的離開,公司很快就會找到更優秀的人才替代我,且我的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新的工作還沒有開始,正是發現和啟用公司已有人才的時候。

您過去是我的領導,現在依然是我的領導,將來即使我不在這里工作,您依然是我的領導!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和不明白的,還期待著您依然以父親般的長者和領導指導我的工作。

尊敬的劉總,我去意已定,請勿相勸。

祝__總身體健康,家庭美滿幸福。

辭職人:__x

20__年x月x日

辭職申請書3尊敬的x總:

您好!

很抱歉在這個時候提出辭職,不過,這個想法其實已經在我心里醞釀了很久,只是到現在才做出決定。

由于x總和公司對我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原本是期待全力以赴和公司一起成長、發展,可長久以來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讓自己很彷徨,否定自己很痛苦,但總是要面對現實,自己的興趣是什么,自已適合做什么,這些問題一直讓我很沮喪,也讓我萌發了辭職的念頭。今年媽媽身體明顯不好,一再生病住院,我希望通過換個環境,能夠照顧到家人,有更多的時間和家人在一起,這些最終讓我確定了辭職的念頭。

在公司的這段時間我得到了很多的機會和挑戰,在專業和管理領域上都學到了很多,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此我非常感謝!在公司工作的日子是我一生中寶貴的經驗財富!

而由此為公司造成的不便,真的很抱歉。同時也希望公司和領導能體恤我的個人實際情況,對我的辭職申請予以批準。

如無問題的話,我離職的時間定在元旦,在離職前的這一個月時間里,我會盡力完成好各項工作,并且會配合公司協助新入員工盡快熟悉崗位的工作內容。謝謝!

申請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辭職申請書4尊敬的院領導,人事科:

首先感謝兩年來醫院及科室的培養,使我在這里得到了很大的磨練及提高,讓我在這里度過了一生中美好的兩年,在這兩年里學習到的知識將使我受益終生!

但是,由于愛人在外地工作,考慮到我們都還年輕,以后的路還有很長,我們不能長期這樣兩地分居,所以我不得不向醫院提出辭去目前的工作,對此為醫院造成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也為我即將離開這樣的工作場所,這樣的好領導好同事而感到遺憾。

望院領導能夠理解我的難處及做法,同時也希望醫院能夠找到合適的人選來接替我目前的工作,使科室能夠正常運行下去以更好地為醫院創造效益,最后祝愿醫院能夠發展得越來越好,更上新臺階!

申請人:__x

辭職申請書5尊敬的某主管:

您好!作為一位在酒店工作了5年多的員工,我對酒店有著一種格外親切的感覺。每個人在他年輕的時候,都有很多第一次,我固然也不例外。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酒店,我最青春的5年也是在酒店度過的。在這里,我學會了很多東西,能夠跟同事們在一起工作,我覺得很開心,而且更學到了如作甚人、如何處事、如何工作…

在酒店里,領導們也對我十分的關心,從剛進進酒店開始,我就感遭到從上至下的暖和。由于我是酒店里年齡最小的,也歷來沒有在這么大的集體里生活過,自然而然的,心里面就會產生一種被庇護的感覺。這是一種之前在集體里未曾有過的感覺,很溫馨,很自豪,而且它一直陪伴著我,直到我離開……但這類感覺不會隨著我的離開而走遠,我想我永久也不會忘記,究竟我曾生活在一個暖和而又溫馨的集體里。

隨著時間的流逝,斗轉星移,您多年積累的工作經驗與個人才華也得到充分的發揮。這時候的您已成為我們酒店的總經理。您在上任以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方針,重新定位了酒店的經營策略,不斷地嘗試新的機制與嘉獎、分配辦法,力爭讓酒店的經濟效益不斷邁上新高,也讓酒店員工的福利待遇如芝麻開花一般節節高樊。更讓人敬佩的是,在今年的非典時期,同行中大多數都以停業減薪的方式來躲避這場災難時,您卻以審時度勢的眼光,作出在做好預防工作的同時繼續經營的決定,酒店也因此沒有為客源的減少而遭到大的損失,職工的正常收進與福利也未遭到任何的影響。可能這一切的一切在您眼里看來或許只是為員工辦了一點實事而已,可在我們眼里,在我們心里都以為這才是一件大事,這才是為員工謀利益的舉動,這才是一名被員工在心里面所認可的老總!而我,作為這個集體的一分子,更加感覺到您對員工的關心與培養。

您肯定想到,酒店要想在競爭劇烈的社會中立于不敗之地,人才的培養與發展是不可忽視的環節之一;對酒店里為數未幾的年輕人來講,要想在酒店里得到長足的發展,就必須得到管理的崗位上往鍛煉不可。恰正是在酒店飛速發展的時刻,您也成心識的讓我走到了管理的崗上來,希看我從中能夠學到一些管理的經驗和處理各種關系的辦法,為酒店的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這是我人生中的又一個“第一”次,即第一次在工作中得到升職,對一個初涉社會沒多久的年輕人來講,它是一種鼓勵,一種鞭策,一種鍛煉,對我而言,這正是您對我工作的一種肯定,給我的一種鼓舞。在這里,我非常感謝您給我的這次機會,也想借此在這里向您說一聲:“謝謝”!

人往高處走,這句千古不變的名言仿佛在甚么時候都非常適用,但是對我來講,講這句話時,聲音是梗咽的,由于我馬上就要離開我工作了5年多的酒店,離開與我并肩工作了5年多時間的同事和關心我的領導們。當我做出這個決定的時候,心中的波濤久久不能停息。而在我把這個決定告知您的時候,您又是那樣的通情達理,不但苦口婆心地替我權衡利弊,分析情況,提示我要做好家人的解釋工作,而且又在辦理手續方面給予我各種便利和一定的補償,我真的不知該說甚么才好。或許,千言萬語也抵不過一句感謝,我想再對您說一聲“謝謝您”!萬水千山多變換,人生如同戲一場。人的一生可能都要扮演很多角色,也可能要走過很多的路才能到達一定高度,獲得一些成績,得到眾人的認可,成為主演。

在這里,我衷心的祝賀您扮演的角色可以得到人的認可,祝賀您的事業能夠得到不斷的進步,祝賀酒店在您的領導下蒸蒸日上,也真誠的祝愿您在未來的人生旅途中風平浪靜,做主演中的主演。

第5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司法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仍不予注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

(八)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的決定不服的;

(九)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十)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管轄

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第九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規定受理范圍的,應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將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任何部門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轉交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內容如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補齊申請內容。行政復議受理時間從收到申請人補齊申請書內容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對于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一)登記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及申請人的情況;

(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5日內填寫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審批表,擬制不予受理決定書,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向申請人發出;

(三)應當受理的,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后可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司法行政法律、法規、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行為確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書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

(四)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意見和本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請求。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不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區別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擬制復議決定意見,在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后,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一經公布、委托方式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有以下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誤相關文書抵達的;

(二)有重大疑難情況的;

(三)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

(四)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

(五)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

第六章行政應訴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狀副本5日內,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制訂行政應訴方案,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司法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指派本單位專人負責案件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提出初步答辯意見,協助法制工作機構的應訴工作。

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后,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上訴的,提出上訴狀,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是否申訴的意見。決定申訴的,提出申訴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條對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應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送達后5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決書的復印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含行政訴訟)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經費預算。行政復議活動經費應當用于:

(一)辦案經費;

(二)執法情況檢查;

第6篇

第一條為了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第三條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五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第七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九條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及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企業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第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改變出資方式致使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變換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改變出資方式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章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

第五章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三條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和居所、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二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機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委托人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二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核準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后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向登記機關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注銷登記通知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年度檢驗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

第三十條登記機關依法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審查,以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的,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毀損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換。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租、受讓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記時,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備案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個人獨資企業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不在報刊上聲明作廢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不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承租、受讓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偽造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不予登記,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資格審查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下同)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資格審查活動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提倡實行資格后審,具體審查方式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第六條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專門的章節,明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資格后審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其中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準確判定。

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報告中應當增加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內容。

第七條采用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

(二)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三)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資料的目錄。

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內容包括:工程概況、資金來源落實情況以及招標人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等;招標人允許投標申請人選擇招標標段的規定(如有標段劃分);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確定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合格且被確定為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的方式、方法;資格預審申請書的遞交及資格預審的時間安排、預審結果的通知與確認等。

第八條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包括必選條件和可選條件,招標人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

資格預審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條件應與招標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條資格預審文件一經發出,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將更改的內容通知所有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更改涉及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的,還應當重新招標公告,并將更改的內容在重新的招標公告中明確。

招標人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招標公告的,已經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應當重新報名、重新獲取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出售的,已經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條投標申請人應當根據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書。資格預審申請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的企業概況;

(二)企業及項目經理完成的類似及以上工程情況;

(三)在建工程一覽表;

(四)擬派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情況;

(五)擬分包企業情況;

(六)滿足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所需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對所提供的資料無弄虛作假內容的聲明(格式由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

(八)招標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供聯合體的情況。

第十一條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截止至投標申請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時間應視工程情況及資審內容多少確定,應當給投標申請人準備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留出合理的時間。

第十二條在資格預審過程中,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并可對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必須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所有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以下條件屬于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必選的,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至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三)企業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四)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六)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七)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或者雖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全部施工任務已臨近竣工階段,并已經向原發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原發包人同意其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競爭;

(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等級許可的從事建筑活動范圍的規定,合理設置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要求以及企業的資質類別要求。若因工程技術原因,需要對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提高一個等級要求的,必須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是指: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招標人必選的必要合格條件外,招標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選擇、作為資格預審合格的必要條件的條件。

小型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業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或省優工程;

(四)項目經理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或省優工程;

(五)企業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六)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七)項目經理獲得過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較大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業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省優工程;

(四)項目經理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省優工程;

(五)企業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六)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得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七)項目經理獲得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各項可選條件中,只要企業或項目經理承擔過、獲得過即可,不應當增加個數要求;上述條件中的獲獎條件還應當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優工程的有效期為二年,市優工程的有效期為一年;省級“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的有效期為二年,省轄市級的為一年;部級“優秀項目經理”的有效期為三年,省級的為二年,省轄市級的為一年。

第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只選擇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必選必要合格條件而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在該種情況下,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則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允許招標人再增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以達到減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數量的目的。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慎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

如果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設置過多、過高,導致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直至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少于9家為止。

招標人按照前款規定,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后,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則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若招標人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直至將原來設定的全部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全部取消后,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仍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資格預審工作終止。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已經遞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投標申請人。已經參加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應當重新報名、重新獲取資格預審文件、重新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資格預審文件出售的,已經參加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二十條對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標人邀請全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采用“隨機抽簽法”確定規定數量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舉行隨機抽簽活動的時間和地點(隨機抽簽活動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在招標公告中明確),并將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具體原因告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單位。

隨機抽簽活動應當按照預定的時間和規定的程序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隨機抽簽的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第二十二條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隨機抽簽法”確定潛在投標人的,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可以采用“評分排名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投標申請人首先必須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除上述條件外招標人應當制定具體的“評分排名辦法”,在招標公告之前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以及將要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辦法規定的“評分排名法”的適用范圍和評審內容進行細化,出臺“評分排名法”的實施細則。

“評分排名法”的評審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業績:包括企業承擔類似工程情況,企業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企業承擔的工程獲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情況;

(二)項目經理業績:包括項目經理承擔類似工程情況,項目經理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情況;

(三)企業信譽:企業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獲得過“重合同、守信用”稱號等;

(四)項目經理信譽:項目經理獲得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結束、潛在投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確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向非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中應當寫明具體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寫出資格預審報告,與招標文件一并報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

資格預審報告應當載明工程概況、資格預審工作情況、評審結果、潛在投標人確定的方法及過程,投標申請人未被確定為潛在投標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投標申請人有權了解本單位的資格預審情況,招標人應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的疑問給予答復。投標申請人如認為招標人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投訴。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11號令)進行處理。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可能存在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招標人下達行政監督意見書,通知招標人暫停招標事宜。

第二十七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若潛在投標人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涉及到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的應征得招標人同意,并須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更新,以證明其仍能滿足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若達不到相應的資格條件,其投標將被拒絕。

若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已經確定個別潛在投標人無法滿足相應條件,或者個別潛在投標人確認將不參加投標,招標人不能以此為由補充名額,允許其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1000萬元之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400萬元之間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上述小型、一般和較大工程的規模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有關項目經理與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有關問題按建設部建市[2003]86號《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類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規模、面積、造價、層次、跨度、結構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藝、特殊施工技術等方面與招標工程相類似。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部分指標,對“類似工程”加以明確界定,并在招標公告以及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的有效期,從發證或發文之日起算起。若發證、發文時間不一致,以發文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二條資格預審過程中的有關證書、文件等業績證明材料,投標申請人必須提供原件核實。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必須經原發證部門蓋章確認。

第三十三條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等工程將設計、施工分成兩個階段招標的,招標人可以分別設計、施工招標公告,進行兩次資格預審,其中施工階段的資格預審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招標人還可以將設計、施工兩個階段的招標公告合并,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一次資格預審,招標人需在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中增加相應的設計招標條件要求,并且明確只有參加設計階段投標且遞交了合格的設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才有資格參加施工階段的投標。

第8篇

第一章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或者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號。

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9篇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

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對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每年應將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上報。

第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等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文件的審查申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在障礙消除后,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

第十條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人須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書面申請,如確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行政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書上應有申請人的簽字或簽章。

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上述情況,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與其他同級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凡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必須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或者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送交本單位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

第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形式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不屬于法定行政復議范圍的;

(二)超過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且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一經受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日期,屬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到或者從復議機關其他部門、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轉來的,由復議機構的簽收章確認;屬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遞交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決定停止執行的,應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審查前,復議機構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二)明確復議參加人;

(三)按規定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機關內相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申請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復議機構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時,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注明相應的證據材料和出處;

(三)對申請人的復議要求、所述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查閱有關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復議機構提出申請,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

(二)查閱時,應有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場;

(三)查閱時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增添、取走查閱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復;

(五)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

(六)復議機關的復議結論;

(七)不服復議結論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和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對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審查終結作出復議決定后,復議機構應對有關復議的所有法律文書和材料進行認真清理、鑒別和編號,及時歸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三十日內,將復議情況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廣播電影電視業務,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復議工作的資金和工作條件,保持復議人員的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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