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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6 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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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論文

第1篇

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保險公司的服務將改變傳統服務模式,充分做到“以客戶為中心”,直接參與、雙向互動,通過網絡進行實時咨詢,客服人員在線解答。保險公司通過完善平臺功能,增強客戶體驗,可以更有效的進行資料獲取和個體情況分析。同時,保險服務的內容也將發生改變,可以包括保障計劃、給付到期提示、保全、理賠等。

二、互聯網金融對保險風險評估技術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保險公司對出險規律、產品定價、保費厘定、壽險的壽命分布規律、產險的出險事故損失額度分布規律等有了更準確的評估和計算。同時,風險評估也將體現個性化差異,對于投保的個體,互聯網保險將依據個體差異制定差別化的保單,風險評估和控制精細化到每個投保人,而不是一概而論的風險評定。

三、互聯網金融對保險信用構筑的影響

首先,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保險機構的信用度將出現分化,一些保險公司保持較高透明度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保險公司的透明度較弱。其次,在這種新的金融模式下,客戶的信用資料將更易于采集。六、互聯網金融對保險監管的影響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將在保險監管中得到廣泛應用。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云計算、大數據技術進行輿情監控,促進聲譽風險管理;也可以進行風險暴露分析與監測,增強預防風險的能力;也可以對客戶信息進行更為全面地分析,最大限度降低逆向選擇。

為了應對互聯網金融風險,保險監管的模式也應該發生轉變。首先,保險監管文化與理念的變革,要做到實時監管,信息監管,互動監管;其次,保險監管內部組織架構需要改革,例如搭建互聯網保險監管架構、明確互聯網保險監管模式、引進IT技術人才,制定互聯網監管規則等;第三,保險監管原則和方式需要改變,可以采取統一監管規則、屬地化管理和互動委托監管;第四,監管合作與協調越發重要,需要更多的與銀行、證券監管合作需要與國外監管進行合作協調;第五,可以采取全流程監管,即“關鍵字”審核,事中、事后評價和實時投訴等。

四、小結

第2篇

(一)健全保險行業監管體系保險會計發展能夠加快保險行業監管體系的完善步伐。保險行業的監管方針是“轉方式、調結構、防風險、促發展”,核心是償付能力及分類監管,在以上基礎逐步建立并健全保險行業的監管體系。首先,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關鍵,因此要加強建立系統化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監管體系的內因是償付能力管理,外力輔以保險監管,構建了一個基于風險性的動態監管機制,加大了監管的約束力和執行力,有效保障了保險市場的平衡發展。其次,要加強建立高效的分類監管體系。分類監管體系分為覆蓋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兩個層面,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以及實現監管的合理性、有效性、針對性,并且將公司劃分成四種,分別是:A類、B類、C類、D類,各自實施對應的監管措施。

(二)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保單處理采用成本費化的方式,可以幫助企業更新經營目標與規劃。保費收入確認標準的改變會引起公司的會計核算體系、預算管理、業績考核都會做出適當的改變或調整。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以及保險準備金計量標準的應用,一方面使保險企業獲得較大的自,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必須要進行分級授權、分工協作、制約配合。

(三)實現保險監管與會計分離為了完成不同的任務,需要將會計規定和監管規定分離開來。在過去,保險公司通常是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來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但是往往公司計提的準備金遠大于實際的保險負債,這樣嚴重阻礙了公司財務的透明度與公正度。這次的修訂改革,使得保險監管與會計規定有效分離開,保障了保險市場穩定、持續、全面發展。

二、保險會計發展對保險行業經營和監管的負面影響

(一)提高了會計信息處理成本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需要具備某些特定功能,比如分拆保險合同儲蓄成分、識別內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等。而且要按照準則規定,實時評價估測保險負債是否充足,再保資產是否減值,是否有完善可用的測算模型。而從建立模型到系統都會提高會計信息成本。

(二)引起財務數據的波動在新實施的保險會計制度中,保險企業不能依靠準備金來調整經或平滑歷年的經營成果。但是如果關于公司盈利的會計信息被泄露,就會提升融資成本。財務數據的波動在對內融資方面,可能會加大經營風險,股東因此提出高回報率,從而提高了融資成本;在對外融資方面,銀行等一些金融機構會根據新的會計制度確認信貸風險,并及時修改和調整指標,這極有可能增長了融資時間,加大了代價。總之,財務數據的大幅波動會降低投保率,提高退保率,保險公司需要采取措施來防止和杜絕。

(三)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1)評估準備金主要依靠的是保險公司的專業經驗,這樣的會計信息不僅缺乏可比性,且易成為調節利潤的手段。公司盈利多,計提的準備金可以適當增加,稅負降低;盈利少,準備金可以降低。最佳估計原則的應用使得準備金的評估變得寬松,保險公司依據自身的條件和狀況確定利率,方便整理好財務報表。(2)很多評估標準都沒有完善,包括: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準、保險費分拆標準、準備金評估標準等等。一是因為沒有建立風險劃分標準,保險費分拆的落實有待商量;二是因為沒有確定統一的細則,不同的公司對其所做的分析理解及措施各不相同,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增添了會計報表編制的難度。

(四)保險公司的業績未必增長公司業績的大幅提升是會計準則修訂的直接反映。據資料統計,我國一些知名保險公司,凈利潤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長,股價卻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會計信息并不明確,也沒有實現完全的透明化。新的準備金評估準則可以更好反映保險公司的負債狀況,但是在體現公司經營成果方面卻不盡如人意。一是改變了準備金評估方法后,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負債額度,在某段時期內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盈利,但是這種利潤的增長可能只是短期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真實業績的反映。

(五)監管與會計分離增加了監管成本和風險(1)針對償付能力監管,新準則確定了新的要求。新會計準則改變了過去償付能力基于舊準則及報表科目的計算分析,這會影響到監管指標以及實際的償付能力額度。在這種環境形勢下,保險監管部門要努力落實監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償付能力監管制度。(2)監管與會計的分離導致監管方加大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關注度,往往更針對保險業務風險,而對非保險業務風險會產生疏忽心理。(3)新準則與監管規則可能存在矛盾。監管規則的基礎通常是會計數據,新準則的實施難免會阻礙到某些實施中的監管規則,所以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六)分業監管易發生監管真空現階段,金融行業已經基本實現一體化,我國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已經不再明顯,諸如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等等。過去的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發展到如今的混業經營,比如金融控股、金融集團,均波及到保險公司的管理以及風險防范。這是個投資主體逐漸發展為多元化的時代,保險公司的風險將更加不可預測,其股權結構也將更加復雜。分業監管體制使得公司各部門之間的利益不再容易協調,而且各監管部門的信息不能及時共享,最終降低了監管效率。

三、關于保險會計發展的建議

(一)加快監管步伐,改善監管方法(1)促進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同時要加強保險公司與銀行、銀監局以及證監局的配合,健全相關的協作機制,統籌監督保險公司跨行跨市場的經營行為,努力完善監管體系。(2)促進會計準則與監管指標的協調性。新準則中指出要及時調整監管指標,從而使信息更時效、實用、透明。(3)改善監管方法,不僅要加強償付能力監管,也要注重防范非保險業務風險。為保障保險業穩定、持續發展,建立高效的保險標準,健全保險業的經營模式。

(二)加強培養保險會計人才因為保險會計同時兼有保險學與會計學的特色,所以研究保險會計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我們在推動保險會計理論與實務發展的過程中,要積極培育理論與實務人員的素質,建設全面型高標準人才。

第3篇

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財政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減輕了農民付費的成本,提高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緩解了以往農業保險“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的尷尬局面,但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一些客觀障礙仍存在,影響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的積極性。

1農業保險的高風險使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綜合賠付率居高不下。農業產業是受自然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產業,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不僅發生頻率大,而且損失集中、覆蓋面廣,其賠付率要遠遠高于一般的財產保險。以許多國家的經驗,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綜合賠付率(即賠償與收入保費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國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賠付率低于1。在有的發展中國家,其賠付率經常達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能夠完全覆蓋災害賠償和管理費用。另外農業風險由于其時間和空間的高度相關性,一旦發生,可能會在短時間內使大面積范圍內的保險對象同時發生災害事故,遭受巨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難以承擔起賠付額以致虧損嚴重。

2農業保險經營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而挫傷其參與積極性。農業保險業務不僅風險高,而且經營工作開展難:一是定損理賠難。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難以準確估計其損失;被保險人四處分散,標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損,現場勘查定損、賠付兌現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對時間的要求緊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賠工作的難度。二是保費厘定難。由于農業生產的危險主要是自然災害,發生極不規則,各地在受災頻率、程度及災害種類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災害往往具有伴發性,還可能引起其他災害的發生,加之農村中有關災害情況的統計資料不全,加大了對危險發生頻率測定的難度,使得保險經營主體對種養業等具體項目的損失進行費率厘定需要有專業的評估。這些困難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成本。目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在20%~30%之間,農險業務的經營成本更高,但部分試點地區政府認可的經營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農險業務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地區的政府都不允許承辦者有利潤,這樣很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而挫傷其參與積極性,不利于農險工作的持續良性開展。

3農業保險中委托方與受托方的信息不對稱使得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態度由過去的大力發展變為謹慎從事。由于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在農業保險的委托關系中,農業生產單位作為委托方處于信息優勢方,作為方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往往是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導致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受農業自身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法律法規制度的缺乏,監督控制成本難以降低。據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加上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差異性很大,管理難度大,有效監管成本高,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也很嚴重,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

二、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積極性的政策探討

農業保險經營管理上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必須由政策扶持。當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中政府保費補貼水平較低,在稅收上除了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免征收營業稅外,并沒有推出新的優惠政策,而且對保險企業經營管理費用沒有進行適當的補貼,從而使政府引導保險經營者積極主動開展農業保險的引導作用大打折扣。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給予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農業保險業務高成本、高風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造成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難以獲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許多國家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所承擔的稅負給予一定的優惠,以吸引各方資本參與到農業保險的經營領域。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國,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包括分支機構、資本、準備金、結余、收入、財產權和免賠款,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包括國家所征稅種、各級地方政府所征稅種;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聯邦到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除了其業務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負擔。日本政府財政為農業保險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稅收優惠,《法人稅法》中將農業共濟組合、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納入公益法人的范圍,只對由收益事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日本《農業災害補償法》中除規定農業保險的所得稅率為22%,營業稅率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賦稅。

適當的優惠稅收政策也是我國大力倡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必要措施。根據現行稅法,除免征種養兩業農業保險的營業稅,以營業稅為計征依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因營業稅免征而免征,同時對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外,并無其他財稅優惠政策。針對這種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的情況,為了更好地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積極性,應擴大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一是對種植業、養殖業保險以外的其他農業險產品也免征營業稅,特別是將營業稅的免征范圍擴大到農村家財險、人身險和健康險等其他涉農保險業務。二是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可在一定期間內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增大保險費的返還比例,提高其對農民保險費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許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甚至可規定對經營政策性種養兩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可以將其全部盈余作為農業保險特殊風險準備金提留出來,用作其農業巨災風險補償的積累,以增強其抵御農業保險風險的能力。

2提供經營業務費用補貼。國外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補貼主要用于補貼經營管理費用。如美國政府從1995年開始,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個公司提供相當于其農業保險費31%的補貼;日本在這方面的補貼也高達50%~60%。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參考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經驗,并考慮我國具體的財力狀況和實踐經驗,政府應為各種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提供一定比例的業務費用補貼,以提高其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特別提出要“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到操作中,應遵循分級負擔、區別對待的原則,即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經營管理費用由中央政府承擔;地方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承擔;對商業保險公司則根據其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按保費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經營費用補貼。對于比較偏遠、農戶保險意識薄弱、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比較困難的地區,政府財政適當加大補貼,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農村保險市場,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3提供再保險支持和建立巨災風險基金。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比較多,大面積干早、洪水、臺風等風險事故往往會給直接保險人帶來超過責任準備金數十倍的損失,從而導致經營機構破產。為保證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財務穩定,提高其經營農險的積極性,需要政府財政作為農業保險發展的后盾,通過再保險機制和風險基金來分散風險。由于商業性再保險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愿承接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可考慮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采取中央財政控股、省級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參股的模式組建,其注冊資本金可來源于中央財政注資、地方參股、農村救濟費分流、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節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級政府還應通過適當機制籌措資金建立巨災風險基金,例如從保戶繳納的保費中列支部分資金共同建立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用于彌補保險公司巨災之年的虧損,借以平衡農業保險的經營。根據實踐經驗數據,一般以保費收入的10%計提巨災風險基金比較合適。就全國而言,如果巨災風險基金只提供60%的財政支持,在70%參保情況下,則每年需要財政預算安排5~6億元。

4創新農業保險支持機制——以險養險。在提高保險公司積極性方面還有一點值得特別指出,那就是大多數地區在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時都會提出“以險養險”這一措施,并把它當作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虧損問題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險養險”是一種對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公司中部分商業保險險種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并通過這些險種的收益來彌補政策性農業保險虧損的方法。從上海等地的實踐經驗看,把以政府資源配置為主的保險與農險捆綁式結合,是彌補農險虧損的重要途徑。為保證這一做法的順利實施,在推行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通過多少商業性財產和人身保險項目養得起農險。第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兩類保險業務的盈虧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險養險”中如何維護商業保險市場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個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險養險”才能真正成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強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政策支持要與政府的財政能力相適應。農業保險過高的賠付率與過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財稅政策支持。但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在政府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和補貼力度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并沒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發展,相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財政負擔。如美國,1980~1999年政府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總成本是150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政府給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就達22.4億美元,其中保費補貼13.53億美元。以此為教訓,在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對農民的保費補貼和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費用補貼水平及稅收減免優惠的力度一定要考慮國家的財力,既要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又不能給財政帶來太大壓力。

2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費用補貼要注重效率,建立責任機制。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財政補貼對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政府與保險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政府在不能完全獲知保險經營者提供農業保險的努力水平時,可能使農業保險經營者存在“機會主義”行為,造成政府與保險經營者之間的“道德風險”現象,使得政府通過增加對保險經營者的財政補貼以激勵其努力向社會提供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無法達到。因此,在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財政支持中,財政補貼的效率性值得關注,要研究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補貼數額應該在什么樣的規模,才能使其積極參與農業保險,又不致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針對這一難題,有學者提出政府在確定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財政補貼數額時,要適當參考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天氣因素、同行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平均業績、保險公司的非農業保險的經營業績等其他可觀測因素,用這些因素與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績共同考評保險經營主體經營農業保險的努力程度,并由此決定政府對其的財政補貼數額。這樣,政府可以在更為確定的財政支出預算約束下,以最優的財政補貼規模激勵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業務。同時,保險公司也可在政府的財政補貼下,最大程度地提高農業保險經營水平。也有學者認為要盡量通過再保險、保費補貼等方法來分擔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提高保險公司的收入,慎用直接補貼方式,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要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但不宜采取大兜底的方式,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自己的經營責任。

3加快制定和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法律法規。我國雖然于1995年10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但這部法律主要是規范和保障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對于農業保險仍未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法律滯后嚴重影響了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造成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少,組織體系不完善,制度老化。為了規范農業保險參與各方行為,國家要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盡快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政策性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要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和職能,準確界定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范圍,并對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稅收減免、財政補貼等做出相應規定,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4篇

一、各種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比較

世界各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經營形式通常有幾種類型:就業務經營種類上看,一是人身保險公司,在辦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以外,也辦理健康保險業務;二是財產及責任保險公司,在辦理財產及責任保險的同時,也提供健康保險服務;三是專門的健康及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專門辦理健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從組織形式上看,按所有權的形式不同分為營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和非營利性的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健康保險協會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斷發展,功能上互相補充,從而形成了專業化和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經營形式體系[1][2].

(一)由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的形式

1.附加壽險(產險)形式。即將健康保險業務附加于壽險或產險業務上進行經營的形式。這種經營形式的優勢在于:經營初期成本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險公司的共享資源,如營銷網絡、管理人員、技術開發數據等。其不足為:此種方式不可避免地將健康保險定位在壽險或產險的輔助和從屬地位上,而壽險業務的內在特征和經營規律都與健康保險業務完全不同,產險業務的保險標的性質與法規適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險,因此,兩種業務經營理念上的沖突和矛盾將不利于健康保險業務的專業化經營和管理,且由于業務的開展要分拆到壽險(產險)公司的各職能部門,有關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性較差,因此,業務規模難以擴大,質量不易控制。

2.保險公司事業部形式。即保險公司設立專門的健康保險部來經營健康保險的形式。健康保險事業部一般充分享有產品的開發權、業務拓展權、市場推動權和利益分配權,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形成相互、單獨核算的關系,構成公司相對獨立的業務體系,是公司健康保險的實際經營者和管理者。其優勢在于: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充分照顧到健康保險的特點以進行專業化經營,有利于產品的設計、開發、推廣和風險控制,以及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從而有助于業務經營規模的擴大和利潤的實現。同時,又可以共享保險公司的資源如銷售網絡、技術優勢等。其不足為:健康保險的推廣需要其他職能部門如營銷部門、客戶服務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因此,業務的開展會受制于其他部門的發展水平和投入規模,不利于業務規模的最大化,且與公司其他業務的沖突會降低健康保險的經營效率。

3.保險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險公司以設立子公司的形式來專門經營健康保險。其優勢為:由于已經具備了相當獨立的組織體系,且實行內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夠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同時,可以充分共享保險公司的現有資源;子公司在設立上前期投入較小,一般無需另行申報、獲取執照,業務的開展可迅速達成。其不足表現在:子公司的組建需要一定的技術、人才、資金條件,有一定難度,同時,需要與母公司協調關系,因此在經營觀念上存在矛盾。

(二)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形式

由保險公司專門進行健康保險經營的形式的優勢在于:經營者的積極性較高,可以使公司專心圍繞健康保險業務進行經營決策,徹底改變健康保險業務依附、從屬于壽險或產險業務的狀況,充分實現健康險業務的專業化經營,容易擴大業務規模,提高業務經營質量。而劣勢在于:無法分享其他保險公司的資源,籌建成本較高,且經營初期成本較大。依所有權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險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等組織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公司,其優勢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能夠建立起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業競爭激烈,更能開發新險種,并采用相適應的新方法和新技術。其二,容易籌集巨額資金。健康保險公司業務的拓展是以償付能力即自有資本為基礎的,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本來源以支撐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規模經營,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且能夠通過上市進一步實行風險的轉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險的經營需要。其四,資金實力雄厚,便于網羅和培養人才,滿足健康保險經營的技術需要,如產品設計、風險選擇、分保安排、賠款處理等。其五,采取確定保費制,使投保人保費負擔確定,符合現代保險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為業務的開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勢在于:其一,業務經營的利潤壓力大,因此,容易導致公司經營的短視和短期行為,加大經營風險。其二,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較多,不利于保護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風險。健康險是道德風險頻發的業務,據美國GAO的報告,健康保險賠付金額的10%是保險欺詐,而在我國,有關政府部門估計這一比例至少為30%.

依相互保險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公司,其優勢在于:其一,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同時為保險人,社員的利益也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險中保險人的不當經營和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比較適用于健康保險這種道德風險較大的業務。其二,保險費內不包括預期利潤,所有資產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險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險成本相對較低,保險費低廉,為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人們尋求健康保險保障提供了機會。其三,投保人可以參與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勵投保人關心保險經營。其四,由于社員具有穩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較為注重長遠利益,不易出現短期行為。其劣勢在于:其一,資金籌集不易,利用資本市場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場競爭中,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處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費采用課賦制,如遇經營不善,無法獲得足額的賠償。

(三)合作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組織,一般表現為生產者合作社,即由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人員組織起來,為大眾提供醫療與健康保險服務。如美國的藍十字、藍盾和健康維護組織。其建立可采取多種形式,如社區團體組織發起,由參保成員選出代表,組成理事會進行管理,自辦醫院,雇傭醫生;由醫療保險公司組織發起;由醫療服務提供者即醫生或醫院發起和管理。由于保險人直接介入醫療服務過程,故使得傳統的商業健康險業務經營中的保險公司、被保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的三角關系轉變為醫療機構(保險公司)與被保人的雙向關系,使單純的事后賠付改變為包括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內的綜合經營機制。其優勢在于:其一,合作社屬于社團法人,是非營利機構,故保費較為低廉,能解決低收入階層的健康保險保障問題,另外,在經營中產生的利潤基本上用于為社員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會目標的實現;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風險,有利于控制醫療費用,提高利潤;其三,有助于減少逆選擇行為帶來的損失,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確保大多數被保險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無需尋找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且能夠獲得優質醫療服務。其劣勢在于:對被保險人而言,醫療服務受限,選擇面變小;籌資能力弱,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

(一)我國現行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全部開展了健康保險業務,其經營形式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附加壽險形式,這是健康保險發展初期各家壽險公司普遍采用的經營形式。這種經營形式下,保險公司并沒有明確的健康險經營目標,開展健康險主要是為了配合壽險業務的發展,險種多為壽險業務的附加險,條款責任簡單,契約操作容易,風險管理上實行簡單控制。二是壽險公司事業部形式。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推出為契機,我國第一個健康保險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險公司成立,此后,中國人壽、泰康、太平洋保險公司等也相繼成立健康保險部,組建了專業化的健康保險人才隊伍,初步實現了健康保險業務的獨立運作和專業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對健康險的認識還沒有完全統一,健康險盡管設立了健康保險部,但不配備專業管理人員,不嚴格按照健康險風險控制流程進行風險控制的現象屢有發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險發展狀況不容樂觀。

由于以上兩種經營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將健康保險定位于壽險的從屬和輔助地位,以管理壽險的方式來管理健康險,忽視了健康保險的內在特征,違背了其經營規律,因此,都難以實現健康險業務的健康持久發展。

(二)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5]

由于各種健康保險的經營形式各具特點,有利有弊,沒有普遍適用的健康保險經營形式,因此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應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上,應當根據健康保險所面臨的內外部條件選擇相應的最佳經營形式;另一方面,各種經營形式并非一成不變,它們之間可以相互轉化以適應健康保險的發展需要。目前,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應采取的具體措施為:

1.進一步促進現有保險公司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

根據《保險法》修正案,財產保險公司也可以進入商業健康保險領域,因此,我國以后會存在人壽保險公司以及財產保險公司共同經營健康保險的狀況。由于健康保險業務獨特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因此要求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即在數據的搜集和累積、產品定價、利潤核算、風險評估方法、理賠管理、客戶服務內容及方式以及醫院合作與管理、銷售方式等方面都應該建立相應的經營手段和風險管理方式,而這又必須以獨立的組織架構和專業化的管理體系作保證。

獨立、完善的組織架構是各項政令及專業化管理措施順暢實施的通道,是專業化經營的組織保證。這種獨立性體現在不同的層面上,可以是保險公司的專業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險公司事業部,但無論如何,都要賦予它獨立的業務管理權和相當程度的人事任免權和利益分配權,對健康險的市場調研、產品開發、培訓、銷售、業務管理、風險控制等各個環節實行統一而全面的管理,構成公司健康保險的產品制作中心、風險控制中心、技術支援中心、市場推動中心和利潤產生中心。

在管理體系上,健康保險事業部或子公司應有獨立的產品開發部門,負責市場調研、險種的開發和設計、費率的厘定、條款擬定;業務管理部,負責核保、理賠、保全等業務規則的制訂、實施、檢查以及與醫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場推動部,負責業務的市場推動、激勵、銷售的策劃、人員的培訓以及輔助銷售渠道的開拓等。同時,事業部或子公司還應充分共享公司的資源,如銷售渠道、技術優勢和信息平臺等。如在銷售渠道上,除了在適當的地區建立自己的機構和隊伍以外,還應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銷售網絡,并輔助以健康保險銷售資格的管理與銷售人員的培訓。

2.盡快設立專業化的健康保險公司

專業化健康保險公司可以將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險業務的經營,在健康保險經營方式、風險控制方法、精算體系、保險公司和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合作、經驗數據的處理、產品設計和定價、產品的營銷等方面進行更加專業化的研究和嘗試,推動健康保險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加大健康保險的發展規模,進而提升我國健康保險行業的專業化水平。另外,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設立,將有效地促進健康保險市場的競爭,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險體系的改造和專業化發展,從而提升我國健康保險行業的經營水平。

3.從實際出發,適度發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險公司

當前我國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強,人口素質尚待提高,誠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險的經營上存在嚴重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和欺詐行為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此問題。相互保險公司的相互性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和欺詐行為的發生,同時其非營利性的經營目的使其更好地體現健康保險服務的社會公共性,因此在實踐上應盡快嘗試。

4.積極探索合作社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險中的供方風險一直構成健康保險管理上的難題,而我國由于醫療服務環境不規范,醫療償付機制不合理,醫療機構普遍缺乏費用控制意識,對傳統的商業健康保險的經營構成了巨大威脅;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在經濟發展中的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以及伴隨而來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廣大農村、欠發達地區以及部分城鎮的居民經濟負擔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購買費率過高的營利性健康保險業務來獲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在此種健康保險組織中,可以實行醫療服務供方與保險方的一體化,從而控制醫療費用和供方風險,而其合作性及非營利性使其能夠滿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應積極鼓勵其發展,以解決特殊地區和群體的健康保險保障問題,而保險公司也應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積極探討介入此種經營方式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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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鄒根寶。社會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3]馮乃憲。論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J].保險研究,2002,(1):34-35.

第5篇

北京市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狀況

2001年,北京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標志著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式實施,并允許各單位將繳費基數的4%列入成本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回顧北京市補充醫療保險經營過程,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2年,市場拓荒階段

北京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補充醫療保險的經營產生了巨大的市場空間。各大保險公司面臨這一新市場,怦然心動,迅速介入該市場。同時,由于《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剛頒布,各單位對補充醫療保險了解不多,通過北京社保局和保險公司的大力宣傳,少數效益好的單位開始投保補充醫療保險,各家保險公司在2002年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經營效益一般都較好,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2002年開始開辦此業務,各保險公司主要與北京市各城區社保局進行合作,對客戶的爭取主要是通過城區社保局完成,而較少直接爭奪,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價格戰。

2、在這一階段,由于大客戶決策時間較長,承保較少,承保客戶多以中小客戶為主,承保價格較高。

3、由于從以前的公費醫療體制向社會化管理的方向改革,某些人員出于對未來政策的不明朗而產生囤積藥品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2002年補充醫療保險賠付率。

4、由于醫療保險在起步階段有一段“朦朧期”。在這一階段,被保險人處于懵懵懂懂的狀態,普遍對補充醫療保險缺乏了解,因此可能出現“患病不就醫”、不正當就醫行為較少,甚至“就醫而不申請理賠”的現象,表面上賠付率低,但此時賠付率是“虛低”。

5,由于理賠滯后,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險年度和會計年度吻合,大量未決賠款發生在第二年度,導致保險公司在2001年終結算時,賬面賠付率較低。

第二階段:2003年-2005年,搶占市場階段

各保險公司被2002年補充醫療保險良好發展勢頭所麻痹,大力搶占市場,在這一階段,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1、各大保險公司由于2002年經營狀況良好(并未意識到賠付率“虛低”和人量的未決賠款),紛紛加大對補充醫療保險市場的開拓,市場競爭明顯激烈。2002年各公司承保方案保障范圍較小,一般只承保起付線以上責任。但到了2003年和2004年,承保方案保障范圍擴大,特別是增加了小額門診部分的責任,使風險大大增加。

2、一些大企業逐漸加入補充保險。大企業由于自身人數多,公司每年醫療費支出較為穩定,其投保補充醫療保險時多采取竟標形式且對以往醫療費用情況較為了解,而保險公司一方面麻痹于自己的“成功經驗”,一方面迫于競爭的需要“血拼價格”,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各大保險公司皆有虧損數百萬元的大客戶。

3、各大公司由于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經驗不足,定價欠科學,特別是平均年齡較大的群體,定價明顯偏低,造成較大的虧損。

4、由于補充醫療保險大面積開展,被保險人對保險責任和理賠流程逐漸熟悉,出現廠集中就醫和不止當行為增多的現象。

5、各大公司為了搶奪市場,紛紛出臺對補充醫療保險有利的費用政策,側重于對、IL務量的考核,而對賠付率考核較少。各公司為了完成任務指標低價承保,結果是保費越多,虧損越大,完成任務卻巨額虧損。

第三階段:從2006年開始,總體回歸理性階段

經過前兩個階段的實踐,經營補充醫療保險多年業務的公司進人了一個調整時期,發展理性化,不再唯規模導向,摒棄劣質客戶,更加正確看待規模與效益的關系。但由于補充醫療保險賠付的滯后性,消化補充醫療保險的包袱將至少需要…—至兩年時間。但問進,新加入的一些市場主體,又在采用“價格戰”形式奪取市場。

北京補充醫療保險市場經歷三階段,保險公司缺乏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經驗,摸索著前進,外部環境也不理想,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其中的經驗教訓值得認真思考。

北京市補充醫療保險大面積虧損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1、社保因素

(1)作為與基本醫療保險完全對接的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受到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管理規定變化而導致的政策性風險,基本醫療保險所規定的藥品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變化都對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情況產生影響。近年來,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斷增加新的藥品、擴大診療項目,雖然也提高社保的支付標準,但從整體而言,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逐年加大。

(2)由于北京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對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出院社保分割,而對門診費用則由參保人自己累積,超過起付線(在職2000元、退休1300元)通過單位到社保局進行報銷,這導致有大批量的門診起付線以下的費用和社保分割后的住院、門診費用到下一年度才到保險公司進行報銷,在下一年度發生的賠款占總賠款的比例一般高于30%.在補充醫療保險業務開辦初期,由于保險公司對未決賠款估計不足,導致續保保費往往偏低,甚至出現最終賠付率高于100%而在續保時降價的事情。

(3)由于補充醫療保險與社保完全對接,對于既往癥、先天性疾病和慢性病等保前疾病都給予報銷,所以對于平均年齡較大和退休占比高的群體,保前疾病占總賠款比重較大。

(4)社保局與各家醫院間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雖然前者有監督管理后者的權利,但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監管力度都非常有限,無法從根本上遏制某些醫院為追求經濟效益而濫開藥、濫收費的現象。由于補充醫療保險與社保完全對接,且作為第三方,無法對醫院進行強有力的監督和管理,對社保的分割單只能照單賠付,加大了經營風險。

2、醫院因素

(1)我國醫療機構實行的是“醫藥合業制度”,醫院既擁有處方權,又擁有藥品專賣權,醫藥合營強化了醫院藥房的壟斷地位,在醫療機構補償機制不到位的情況下,易產生“以藥養醫”的現象,賣藥已經成為某些醫院獲利的重要途徑。在藥品流通體制不規范的情況下,又易產生藥品“虛高定價”和“回扣促銷”等尋租行為,這反過來又推動了“以藥養醫”之風的盛行。近年來,由于國家對藥品價格高度關注并對藥品高價進行打壓,“以藥養醫”現象有所緩解,但“以檢查費養醫”和“以診療費養醫”現象卻大行其道。

(2)由于醫療機構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存在著誘導服務的內在沖動。在目前的經營模式下,保險公司沒有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分享”的機制。醫院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給病人多開藥、開好藥,盡量延長病人的住院時間,給病人作不必要的檢查或治療,致使醫療費用支出大大超過實際需要,而這些費用一部分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而保險公司作為商業性的金融機構,既沒有對醫院進行行政監管的權利,自然成為最直接的受害者。

3、參保企業因素

一些客戶,特別是一些大客戶,往往在承保首年以低于其經驗醫療費用找到承保公司,然后通過隱瞞理賠數據等方式,在續保時公開招標,利用市場激烈競爭的情況,以低價格作為其投保的最主要條件。由于保險公司自身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經驗不足,再加上客戶的“道德風險”因素,保險公司為此付出巨大代價。在北京市,每家保險公司都有虧損數百萬的大客戶。

4、被保險人因素

(1)中國醫改以前盛行的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是在20世紀50年代逐步建立起來的,它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這種傳統的公費、勞保醫療制度下,養成了職工醫療“大鍋飯”的思想,職工費用節約意識的淡薄,直接助長了醫療開支的上漲。

(2)由于外在約束機制較少,對被保險人而言,“一個看病,全家吃藥”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那些以前一直享受公費醫療的被保險人,有事沒事看病吃藥更是成為一種習慣,由于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高度關聯性,因而來自基本醫療保險的風險又會轉嫁給補充醫療保險,這對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經營是頗為不利的。

二、自身因素

1、倉促上馬,各方面準備不足

2001年,北京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標志著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式實施,并制定了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各大保險公司面臨這一新的市場,為迅速搶占市場,倉促上馬,各方面準備不足,比如,信息系統。在國外,專業健康險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專業系統平臺,能在該系統上實現核保、核賠、數據分析等諸多強大功能。而在系統設備上,國內保險公司直到目前,健康險業務還主要依靠壽險業務系統進行管理,相關數據也按照壽險業務的標準進行記錄和管理,導致無法實現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專業核保理賠功能,也無法記錄統計補充醫療保險業務迫切需要的各項醫療資料。可以說,沒有健康保險的專業電腦系統平臺,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無從談起。

2、保險公司尚未掌握補充醫療保險的賠付規律,費率厘定不夠科學合理

與其它大多數險種不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率取決于諸多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群、職業類別、性別系數、平均年齡、員工年齡分布、退休在職比例、免賠額、賠付范圍、賠付比例等,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而參保企業歷年的醫療費用支出狀況,以及不同性質企業的醫療保險賠付規律也是重要的參考依據。保險公司由于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短,普遍缺少必要的經驗數據,很難厘定出科學合理而又廣泛適用的費率,而同時,對定價影響因子中年齡影響估計不足。在諸多影響定價因素中,年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從人均醫療費用支出來看,老年人口的支出遠遠超過中青年人,根據對北京某單位的一個分析,可以看出,年齡對索賠金額影響非常大,平均年齡在70歲-80歲的人群每個理賠金額是平均年齡在30歲以下人群的近10倍。保險公司由于經驗數據不足,往往低估年齡對定價的影響,導致平均年齡大和退休年齡占比高的群體收費較低,造成各保險公司的重大虧損。

3、“大客戶戰略”的失誤

承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很好的提高保費規模、拓展客戶群體、繼續挖掘其他險種的途徑。特別是一些大中型企業,除了補充醫療保險外,往往還有巨額的意外傷害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需求,更是成為各家壽險公司競相追逐的目標。為了爭奪或者留住寶貴的客戶資源,保險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費,導致惡性競爭。而補充醫療保險市場是一個嚴重信息不對稱市場,大客戶對其既往賠付情況相當了解,且其本身議價能力強,保險公司往往處于劣勢局面。以某客戶為例,在2004年以前,其實行“自保”,每年公司為醫療費支付金額達400多萬元,2004年該公司通過競標投保補充醫療保險,并暗示保險公司只要承保補充醫療保險,其后該公司將選擇同一保險公司承保員工補充養老保險,該客戶最后承保的價格為300多萬元,而該客戶2004年度理賠金額達到500多萬元,賠付率接近200%,而其暗示的員工補充養老保險至今未有眉目。

4、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律認識不足

由于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醫療保險時間較短,對其內在規律掌握不足。舉例說明:由于2002年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情況相當好,各保險公司沒有意識到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潛在巨大風險,為了以更好和更靈活的政策應對市場競爭,一些保險公司將一定的定價權限下放到各營業部,營業部門為了完成業務指標,紛紛用足價格下降空間,雖然使業務發展得到促進,但也為隨之帶來的高賠付率付出沉重代價。

5、保險公司的政策對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影響

(1)考核政策的影響。這幾年,各公司的補充醫療保險考核政策多有較大調整,從規模導向向利潤導向轉變。在規模導向時,業務費用是根據業務規模進行比例提取,而對利潤考核較少,一些公司為了完成任務指標,不惜實行價格戰,結果分公司完成任務也賺取費用,卻給總公司留下巨大包袱。而在利潤導向時,這一情況有了很大改善。

(2)業務指標的影響。我國保險業總體還處于“規模沖動期”,各公司往往給分公司下達健康險的業務指標,各公司為了完成任務指標,往往降低核保核賠和定價標準,結果是保費越多,虧損越大,完成任務卻大額虧損。

外部環境是一種系統風險。從近期看,保險公司應加強內功修煉。

(一)樹立科學發展觀

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必須要樹立科學正確的發展觀,要謀求有效益的發展。一方面,要克服以保費論英雄、貪大求快、不顧風險的盲目發展觀,旨目上規模,不考慮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摒棄過度擔心風險,一虧俱停,不問青紅皂白、主觀臆斷的“一刀切”發展觀,使業務出現大起大落。考慮到目前中國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外部市場環境不理想,保險公司應以謹慎、穩妥、循序漸進的方式發展補充醫療保險,而不宜采取激進的發展戰略,同時,總公司不給分公司過高的業務壓力。

(二)加強對基礎數據的分析

補充醫療保險的經營需要大量的基礎數據、嚴密的精算分析支持。經營補充醫療保險有一段時間的公司應加緊對歷史數據的分析,為定價和續保提供支持;而對于新公司,應加強對自己數據的整理和分析,并注意收集同業公司的價格信息,而不能靠“拍腦袋”經營補充醫療保險。

(三)加強風險管控

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管控應融入銷售、承保、保全、理賠、日常管理等環節之中,通過全方面的風險管控,降低賠付率,提高經營效益。但最重要應加強承保和理賠的風險管控。

l、對于承保環節,保險公司應實行集中報價,逐單審核,嚴把人口關,堅決不參與市場惡性競爭。

2、對于理賠環節,保險公司應實行集中理賠,加強對理賠人員的培訓,嚴格執行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中對理賠事項的相關規定。

(四)對客戶的選擇

1、通過對客戶資源進行分析,可以將投保補充醫療保險客戶分為理性客戶,從眾客戶和不受歡迎客戶。理性客戶堅持雙方互惠互利,本著公平合作,長期雙贏的理念來投保補充醫療保險。此類企業要求醫療服務的外包、員工的滿意,人力資源管理的便捷和服務的附加值,對價格敏感度差,對服務品質要求高。從眾客戶通過近幾年的保險獲得了保障,基本接受補充醫療保險的理念,談判比較容易接受。但是,由于目前市場競爭激烈,他們將保險公司的賠付率90%左右視為其心理價格,如果保險公司賠付率較低,他們會交涉降價問題,使價格降為其期望區間才可以承保。不受歡迎客戶利用了目前市場激烈競爭和保險公司經營不足的現狀,四處詢價,經常隱瞞其真實歷史理賠情況,以低價格作為其投保的最重要條件,較少考慮服務質量。保險公司應盡量選擇理性客戶,根據客戶綜合效益適當選擇從眾客戶,遠離不受歡迎客戶。

2、鑒于目前不利的外部環境和市場競爭情況,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醫療保險應以平均年齡較小、規模適中的中小客戶為主,此類客戶議價能力較弱,客戶關系維系較容易,容易以較為理想的價格承保。而對大客戶、特別是平均年齡較大的企業,由于其議價能力強,多以競標方式投保,承保價格一般較低,經營風險較大,應謹慎承保。

3、從人均醫療費用支出來看,老年人口的支出遠遠超過中青年人,而且老年群體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患病率大于高于年青群體,現存風險和潛在風險都較大,對于平均年齡較大群體,建議謹慎投保。

(五)建立與賠付率掛鉤的銷售政策

為鼓勵業務員從源頭控制投保單位業務質量,積極參與客戶的醫務管理,保持和提高客戶續保價格,充分發揮業務員控制風險的主觀能動作用,建議對業務員的風險管控工作給予獎勵。對于經過公司審核同意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承保的補充醫療保險業務,承保后,給予業務員的傭金為該筆業務保費的一定百分比,對于保險年度理賠結束后,賠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業務,給予業務員一定的獎勵。

(六)從承保方案上控制風險

在現行的醫療衛生體制下,容易誘發被保險人發生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可以從承保方案設計上控制風險,保險公司應根據客戶需求、風險點、年齡分布、行業類別等方面為客戶設計保險方案,而不僅僅是根據客戶的需求進行報價,如對于平均年齡較大的群體,盡量設置較高的門診和住院起付線,賠付比例應盡量不高于85%.

(七)加大服務投入,提供優質服務

保險公司應為高端客戶提供個性化的重點服務,為大眾客戶提供標準化的優質服務。保險公司應針對高端客戶對價格不太敏感,但對服務品質要求很高的特點,加大服務投入,為高端客戶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務,比如為其安排年度體檢、疫苗注射、協助建立醫療室、提供小藥箱等,以進一步提高客戶忠誠度,盡量避免價格戰。

(八)實行第三方管理模式

第三方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險公司積累經驗數據、培養專業人才等,且保險公司本身不承擔經營風險,在目前補充醫療保險風險高、經驗數據少的情況下是保險公司、特別是新公司經營補充醫療保險業務比較好的選擇。

第6篇

(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我國是世界上農業自然災害較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受災面積廣,成災比例高。2004年全國農作物洪澇受災面積11590萬畝,成災面積6280萬畝,受災人口1.17億人,直接經濟損失600多億元。廣大農民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風險保障。隨著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貫徹落實,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業生產方式和經營組織形式不斷創新,農民收人水平和風險意識提高,保險有效需求明顯增加。

(二)當前我國農業保險停滯不前的局面亟待改善。近年來“三農”問題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及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指示,對農業保險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隨著保險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保等保險公司的海外上市,極大地限制了保險公司內部用商業性業務利潤補貼農業保險虧損的做法,農業保險業務急劇萎縮,與當前我國農業基礎地位及保險業發展狀況極不適應,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農業保險制度。

(三)農業保險政策性特點的要求。農業保險的特點是保險經營成本高,風險高,費率高,有些農險產品的保險費率甚至超過10%,遠遠高于其它險種費率水平,而農民支付保費的能力十分有限,保險覆蓋面小,賠付率高,農業保險的這種準公共晶屬性,如果完全依靠市場機制來提供準公共產品,必然會出現供給不足,如果沒有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商業保險公司很難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的重任,因此必須建立與農業保險發展要求相適應的運行機制和經營模式。

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選擇

(一)構建我國農業保險新模式的基本思路。根據目前我國農業和農業保險政策性特點的要求,改變傳統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形式,構建農業保險新模式的總體思路應是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農業保險不能等同于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其它險種,完全實行商業經營,也不可能完全依賴國家財政補貼或照抄照搬外國的任何。一種現成模式,應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和各地特點的多種模式并存,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新模式。

(二)積極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根據世界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歷史、特點、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農業保險大致可以分為五種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主導模式,如美國、加拿大模式;二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如日本模式;三是政府壟斷經營模式,如前蘇聯模式;四是民辦互助模式,如西歐模式;五是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如亞洲發展中國家模式。在以上五種模式中,美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最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美國的農業保險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管理,負責對全國性農險險種的費率厘定,對經營農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進行指導和檢查,提供管理費補貼,國家對農險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美國這種在政府支持下商業保險公司辦理農業保險的模式,在許多國家得到推廣和使用。

各國農業保險在政府支持下,給予了一定的補貼,以此促進了農業保險的發展,但這種補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從公平角度上說,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如美國有300萬農民,僅有約30多萬人參加了政府支持的農業保險計劃。政府不僅補貼保費,還要補貼管理費,業務規模越大,補貼費用越高。墨西哥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就因為政府補貼過高,而被迫停止。

(三)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選擇。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經驗,總結過去我國農業保險的經驗教訓,近期各地正在積極探索各種不同形式的農業保險模式,一是設立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農險業務;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政策性農業保險;三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設立由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四是設立農業相互制保險公司;五是引進國際上經營農險較為成功的外資公司,如法國安盟保險公司。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產業化、區域化、現代化發展很不平衡,農業保險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國外農業保險做法,完全套用一種模式,但也不宜過于分散。如果完全由各地分散決策,自行選擇農險模式,今后如何整合和統一,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制度變遷的成本,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都是值得注意的問題。在積極鼓勵各地探索農業保險新模式的同時,應建立全國相對統一的農險經營模式,以下兩種模式是比較好的選擇。

1.政府主導由商業性保險公司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該模式的特點是按照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作的原則,實行委托經營。國家對農業保險給予免稅和補貼,由國家或各地政府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委托商業性保險公司管理,實行單獨立賬、單獨核算。該模式的優勢在于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節約成本,易操作。如人保公司在20多年的發展中,在農業保險方面積累了技術、人才和許多有益的經驗,保險機構遍布鄉村,可以利用人保公司現有機構和人員,解決政府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前期基礎性投入問題,提速農業保險發展進程。只要國家政策到位,人保公司是完全有能力辦好農業保險的。

該模式政府的主導作用應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政府應對農業保險給予優惠政策和財政資金的支持。一是對受委托保險公司經營的農險業務免征一切稅收,并按照經營規模給予相應的管理費補貼;二是對投保農民給予保費補貼,解決農民保費支付能力低的問題,調動農民投保積極性,擴大承保覆蓋面。其次,農業保險在承保理賠時也離不開當地政府的支持,農險標的面廣、分散,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熟悉農民情況,只有依靠縣、鄉、村政府的組織推動,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才能更好地為農民提供優質保險服務。

為有效解決農民由于農業保險保費過高保不起;保險公司經營農險效益差,賠不起;國家為扶持農業保險發展而補貼過多,補不起的矛盾,該模式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堅持基本保障的原則。在產品的設計上,可選擇幾種與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的風險責任,保險金額和費率不宜過高,以減輕農民繳費負擔,實行基本保障的原則。二是適當推行強制保險,在足夠大的領域內分攤風險,避免逆選擇,減少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性支出。三是為解決好國家補不起的問題,農業保險的保費籌集應堅持多渠道、廣籌集、因地制宜的原則。國家可從財政預算或支農資金、救濟資金中劃轉一部分,國家補一點、地方拿一點、企業出一點、個人交一點,共同籌集,以減輕完全由國家補貼或個人交納保險費的負擔。

2.建立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實行專業化管理。該模式的特點是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扶持政策統一由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運作,實行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保險分設經營,建立由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對農險業務實行專業化管理。該模式的優勢是可以整合資源,避免多家公司分散經營,使農業風險在全國范圍內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為農民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

為把農險公司做大做強,農險公司應在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下,積極開拓縣域保險發展空間,為農民提供多方位的保險服務。國家對農險公司經營的所有業務免征一切稅收,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扶持農業保險的發展。但現階段國家財力有限,不可能像發達國家那樣拿出很多的資金補貼農業保險,因此應允許農險公司經營種植、養殖保險以外其它財產保險業務,推動縣域保險的全面發展。

上述兩種模式,實質上都是在財政補貼下市場化經營農險的模式。在實施步驟上可優先考慮第一種模式,以減少開辦初期的資金投入,節約成本。待具有一定的業務規模、積累一定的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經驗和專項保險基金以后,再予考慮第二種模式,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運轉有序,不斷發展壯大。

三、構建農業保險新模式的必要保障

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正確選擇,是保障農險業務健康發展,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關鍵。實踐證明,政府、法律法規和再保險的支持是農業保險各種新模式運行的必要保障。

(一)政府的支持。國家和地方財政資金的有利支持,是加快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前提。世界許多國家都對農業保險實行了國家扶持政策,對農業保險實行減免稅收;對保費、管理費等給予財政補貼的辦法。在世界貿易組織《農產品協議》的附件2《國內支持:免除削減承諾的基礎》的第7條和第8條,就明確提出了政府可以在財政上參與農業保險,以支持本國農業的具體規定。按照WFO規則,各國必須逐步開放農產晶市場并減少對農業的補貼,但對與農業生產相關的自然災害保險作為“綠箱”政策,不予以限制。許多WTO成員國都利用了這一規則,通過政府參與農業保險的方式,轉移政府對農業的補貼,加強對本國農業的保護。2004年我國財政支持“三農”的各項投入已超過3000億元,農民從中央財政支持“三農”投人中直接受益比重為36%。如果能將一部分財政資金轉為對農業保險的直接投入和補貼,則我國農業保險將會得到快速發展。

第7篇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主要是償付能力風險,如保費費率確定不合理、承保責任超過其償付能力(資本金和總準備金之和)、公司賠付率過高和財務處理不當等業務因素,導致保險公司資不抵債。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監管部門是中國保監會。

但如果保險合同涉及到外匯保費和外匯賠償的收支,保險公司經營這些外匯保險業務時還涉及到外匯管理,如保險公司外匯賬戶的開立和監管;收取外匯保費的對象和險種;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購匯支付分保費;購匯支付外匯理賠;以及考察咨詢等保險中介費的收支等。從監管職能的角度看,外匯保險監管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一是對外匯保險的經營風險監管,二是對外匯保險項下外匯收支活動的監管。

本文主要探討第一層次問題。雖然,保險經營風險監管的職能部門是保監會,但是如果保險理賠金額比較集中且較大,可能會影響人民幣即期匯率,也可能會給國家外匯儲備帶來不良作用。從這個角度看,外匯局也應參與保險外匯經營風險的管理。在實踐中,就曾出現保險公司提出購匯支付分保費或賠償,當地銀行和外匯局難于辦理的情況。而且,隨著國內保險市場開放和國際再保險業務的發展,境內保險公司將人民幣的外匯保險向境外分保時,外匯管理部門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險公司本外幣資金風險分析和管理中來。

外匯保險的對外債權債務關系

按照國際收支統計,從交易雙方的屬性判定對外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在保險服務項下,保險公司提供外匯保險可能形成的對外債權債務關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險的受益人是非居民,從而保險公司形成對外負債(財產保險引起的是或有債務,人壽保險引起的是必然發生的債務);保險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險分入業務,約定向非居民再保險公司給付資金,從而產生或有的對外負債;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出業務,在約定得到非居民保險公司賠償,從而形成對外的或有債權。

可以說,保險公司進行每一項涉及外匯收付的保險活動,只要保費或賠償的收、支對方是非居民,就必然會產生上述三種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種。在單筆保險(再保險)行為中,這些債權債務是有對價的,其風險和收益對整個國家對外負債和資產的影響是均衡的。然而,這些債權債務關系的集中者保險公司,他們能否有效控制風險,從而對國家的對外資產負債產生均衡甚至良性影響,則是外匯管理選擇需要重視的內容。

保險公司的購匯需求

根據現行的外匯管理規定,從事外匯保險的保險公司擁有外匯資本金和限額外匯結算賬戶,這就是將保險公司作為一個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在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會要求購匯。基于管理政策和現實,可以形成以下判斷:保險公司通過賬戶發生收支屬于正常狀態;提出購匯需求,可以判斷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情況出現異常狀態,管理者應該重點監管。此外,在銀行結售匯體制下,購匯行為會對外匯儲備和匯率產生最直接的影響。因此,本文重點分析保險公司購匯需求,包含調節性購匯需求和流動性購匯需求。

保監會在設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以監管保險經營風時,將公司本外幣資金統一計算,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沒有提出單獨的要求。這樣,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沒有超過保監會設定界限時,其外匯資金部分會出現局部償付能力不夠,需要用償付能力相對過剩的人民幣購匯抵償,從而產生保險公司調節結構需求。這種調節性購匯需求是保險公司正常經營中產生的,在需求產生的時點上,保險公司本外幣總體的償付能力沒有超標,只是保險公司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間償付能力的余缺抵補。典型的調節性購匯需求,就是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時,要求用人民幣保費購匯支付分保費。此外,保險公司要求購匯增加外匯資本金,也屬于這一范疇。

具體到單筆保險,還會產生外匯資金流動性不足引起的流動性購匯需求。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使得外匯資金產生結構上的流動性周期,這樣,即使外匯資金償付能力可以抵償賠付,也有可能在某個時點上由于流動性周期而產生外匯資金的支付缺口。對于這種缺口,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同業資金拆借解決,在拆借等資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時,也會要求購匯,從而產生了流動性購匯需求。

外匯保險業務對外匯管理目標的影響

即期影響對國際收支產生即期影響的主要是保險公司的購匯行為。

從數量上看,保險公司購匯額具有不確定性。在大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購匯總是為了履行特定保險合同的職責,這樣,購匯量和某一筆或某一批保險合同聯系在一起,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目前我國外匯市場每日主要交易對象是各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限額下的長、短頭寸,匯率形成機制的基礎尚不夠廣泛,因此,人民幣即期匯率暴露于保險公司購匯的不確定性之下,存在較大的波動風險。

保險公司當期購匯量又具有可預測性。正如在上文所闡述的,保險公司購匯需求與他的償付能力緊密聯系在一起,無論是調節性購匯需求還是流動性購匯需求,購匯量均不會超過——定限度(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購匯的絕對量,不可能超過實收資本金和公積金總和的10%)。因此,經營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據其賠償責任和償付能力的相互配比關系,合理地估測出下一時段的購匯量。

從性質上看,保險公司調節性購匯需求和流動性購匯需求對外匯儲備當期余額的影響略有不同。

流動性購匯需求的實質是保險公司外匯資金流動周期在賠償時點上出現的缺口。這種缺口在流動周期的其他階段會得到彌補。因此,滿足流動性購匯需求,就相當于外匯儲備“墊付”資金,減少了儲備的當期余額。如果保險公司在流動性周期其他階段能夠將等量資金結匯回吐儲備,則對外匯儲備總體沒有影響;如果這部分資金不及時結匯,等于保險公司“擠占”一部分外匯儲備。

對于調節性購匯需求,其對外匯儲備直接效用就是“擠占”。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國內保險市場國際化步伐,國內保險公司有將人民幣償付能力轉化為外匯償付能力的偏好,其調節性購匯需求會進一步增加。上述將境內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從而要求用人民幣保費購匯支付分保費的購匯活動,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和國內保險公司的發展,已受到越來越多保險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開始進行分保并提出購匯需求。

綜合效應

保險公司絕大多數外匯資金收付行為是通過其外匯賬戶進行的。購匯行為雖然在短期減少外匯儲備,但保險公司收取保費與支付賠償具有數理上的對價關系,一段時期后,與購匯賠償相對應的保費收入會進入公司的外匯賬戶中。這樣,考察保險活動對國際收支的綜合效應,就要拋開局部的購匯、結匯行為,從保險業本身進行分析。

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各欄目差額是不同行業的國內部門和國際部門比較優勢與競爭力的反映。保險服務項下收支差額也反映了國內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公司競爭力,以及雙方在提供保險服務方面的比較優勢。如對于再保險,國際保險公司具有較大優勢,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費必然較大;對于境內中資企業和大多數國內自然人,中資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競爭力;對于境內外資企業和駐華機構,外資保險公司具有較大優勢;對于——些多邊和數額巨大的國內保險合同,國際保險公司具有分保的競爭優勢。但國內保險公司擁有政策選擇等有利條件。

因此,對于保險服務差額應該有正確的認識。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經常項目下的保險服務項收支呈逆差不斷擴大的趨勢。1997年BOP保險服務逆差8.7億美元,1998年保險服務逆差13.7億美元,1999年逆差17.3億美元,2000年逆差23.6億美元,四年間逆差擴大了近3倍。這種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服務方面的劣勢。由于國內保險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再保險、保險中介、精算等尚處于起步階段,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關保險服務,因此,估計保險服務項下逆差會進一步擴大。在國內保險行業發展成熟后,這種逆差狀況才會有所好轉。

從外匯管理角度看,國際收支保險服務項下逆差將是長期的,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對其變動的影響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險公“破產性”賠償對國際收支的沖擊

在上文分析保險公司“購匯需求”時,沒有包括一種最具破壞力的情況:保險責任產生的賠償已經超過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本外幣償付資金不足以支付賠償。

此時,保險公司需要申請的第——樁事件是“破產”,在清理負債時,才有會涉及購匯的問題。對于這種購匯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應該有以下認識:

一是這是公司違反行業管理規定對國家帶來的風險,國家外匯儲備可以根據債務清償方案,支付賠償;二是這種風險是可以預測的,正如因為它在性質上與保險公司的調節性購匯需求相似;這種風險是可以預防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持審慎監管原則,保險公司在賠償責任和償付能力在每一個時點上均必須符合有關比率要求。

因此,對于“破產性”賠償,外匯管理可以借重行業管理,防范保險公司破產風險產生,并做好預警工作。

外匯保險業務風險的外匯管理政策選擇

政府部門對商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應該對監管的成本和效益進行評判,這是管理學的一個重要原則。需要補充的是,在監管措施還沒有開始實行時,首先應該比較監管需求與監管成本。如果監管成本遠遠大于監管需求,那么實行監管就沒有意義。在監管過程中,還必須不斷比較監管成本和監管效益,以評價監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訂監管方式,甚至重新審視監管需求。對外匯保險進行管理決策時,也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根據外匯保險業務對國際收支平衡影響效應分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外匯保險業務風險監管應主要由行業監管部門進行,外匯管理部門參與管理。

保險業對國際收支的綜合效應是由國內保險行業競爭力等自身因素決定的,外匯管理政策對之影響不大。因此,外匯管理部門無需深入外匯保險風險監管,并對保險公司購匯行為實施限制。在我國已經承諾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對保險公司有關業務的外匯管理應該堅持謹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則。

第一,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缺口進行監測預警。外匯局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手段,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上報有關信息,與保監會定時、及時溝通,在合理的時段對保險公司的資金缺口進行監測。

第8篇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參考文獻:

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魏華林.保險法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第9篇

從目前國內保險公司組織機構形式和職能分配看,多數是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作為最基層經營單位,其主要職能是銷售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保險公司運營系統的終端和服務窗口,是保險公司微觀經營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公司業務收入和利潤的直接來源,其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保險公司的整體經營狀況,直接反映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和發展水平。加強基層保險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層公司業務發展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對于夯實保險公司發展的基礎、實現良好的經營業績至關重要。

一、基層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在經營理念上,發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經營過程中,為了保證完成保費計劃指標,基層公司領導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費計劃上,理賠管理、服務舉措、內部建設等方面工作存在諸多薄弱環節,業務發展屈服于管理的問題比較突出。面對競爭日益激烈而尚欠規范的市場環境,基層公司在處理速度和效益的關系上存在觀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輕效益,風險管理意識和風險控制水平不高,部分業務質量較差,為完成保費任務不計成本地承保一些賠付率高、連年虧損的業務,經營效益水平低,制約了保險公司的快速健康發展和壯大。

(二)在市場開拓思路上,業務領域狹窄,產品創新力度小,銷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國民經濟所有制結構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個體、私營經濟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險公司的業務領域沒有跟上形勢的變化,大企業、大項目仍然是各公司競相爭奪的焦點,存在巨大市場潛力的個體、私營經濟領域和地域廣闊的農村保險市場幾乎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從各保險公司產品結構看,部分市場需求接近飽和的傳統產品仍然是基層公司的主要保費收入來源,產品結構雷同、單一,不能適應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基層公司對新產品開發推廣的積極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興保險市場領域亟待加強開發。在銷售渠道上,雖然擴大了營銷業務和專、兼職業務,但在管理上沒有建立落實相應的制度,比較混亂。

(三)在市場競爭方法上,表現為“三高一低”的違規經營行為仍然是部分基層保險公司競爭的主要手段。近年來,部分專、兼職機構和個人人受自身經濟利益的驅動,違反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抬高手續費;部分基層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不計成本地采取高返還、高手續費、高傭金、降低費率等違規手段招攬業務,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保險市場的惡性價格競爭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和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四)在服務水平上,技術含量較低,仍然存在過分依賴關系和人情的現象。基層公司在展業過程中,主要依靠業務人員的“關系網”拉業務,或者是通過大量招聘營銷員的“人海戰術”開拓市場,保險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誤導消費,坑害被保險人利益等行為時有發生,部分業務人員忽視消費者心理狀態而采取死纏濫打的推銷方式。基層保險公司的“人海戰術”和“關系業務”的過度膨脹,使國民對保險的作用產生誤解,有的甚至產生反感情緒和厭惡心理,不利于培育國民的保險意識,損害了保險業的社會聲譽和保險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另外,基層公司在理賠服務過程中,有的為了穩固與大客戶的關系不講原則地進行人情賠付或通融賠付,有的為了個人或小集體的利益進行人情賠付和搞假賠款,而對一些非關系客戶另眼相待,服務態度和質量差,違背保險經營的損失補償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五)在保險隊伍建設上,干部職工主人翁意識減弱,企業文化氛圍不濃,團隊協作精神不強。基層公司領導班子為了各自一時的政績和小集體的利益,短期行為突出,當公司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發生沖突時,過多地考慮自身的利益和職位,缺乏大局觀念和長遠發展的意識。在對員工管理方面,多為簡單的“一包一掛”(包保費任務、掛費用),忽視了對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的考核。對公司文化建設重視不夠,忽視對員工的經營理念、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素質教育。在“績效掛鉤”的考核機制下,基層公司業務人員和營銷人員過分地注重自身的經濟收入,沒有把從事保險工作當作終身的事業,缺乏主人翁意識,缺乏愛司愛崗和團隊協作精神。

二、基層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尚處于發展初級階段的國內保險市場,沒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場運行規則。改革開放以來,國內保險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保險業務快速增長,保險市場不斷發展,保險立法不斷健全。但與保險業發達國家相比,國內保險業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主體較少,市場壟斷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層次較低,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尚未形成,價值規律在保險市場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發揮,國民保險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在這種尚欠完善的保險市場環境下,市場供給大于需求,傳統市場領域趨向飽和而導致競爭激烈,新興市場領域因國民收入水平和行業發展水平的差異較大而沒有形成規模需求效應。直接經營業務和面向市場的保險公司基層單位受各自計劃任務的壓力和經濟利益的驅動,在市場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的情況下,難以避免地導致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

(二)基層保險公司管理的精細化程度不高,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層公司在制定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指標時,缺乏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險市場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達的計劃指標難免簡單化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基層公司完成保費任務的壓力過大而盲目追求業務發展規模,業務質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違規經營,采取一些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2.基層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缺乏長遠發展的眼光,對保險市場開發沒有長遠的計劃和措施,著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興市場開發和新的保險產品推廣上,因為市場對保險的認知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并且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大量的宣傳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層公司考慮到投入大、收效慢而喪失了積極性,遇到困難就退縮,新興保險市場開發工作難以展開。3.基層公司內控制度不健全,統一法人制度執行不力,貫徹落實上級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層公司對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沒有根據形勢的變化健全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現實操作性,形同虛設,使管理工作無章可循而出現混亂的局面。部分基層公司統一法人意識不強,對上級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賠、規范經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越權行為和違規行為時有發生。4.管理技術落后。部分基層公司電子化水平較低,運用電子化管理的認識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還大量依賴和使用手工操作,給管理工作的精細化造成障礙。

(三)基層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據調查,部分基層公司業務人員90%以上沒有接受過正規的保險專業知識教育,文化水平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較差。對員工培訓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沒有長期性的計劃。當前,基層公司大部分業務員依靠經驗和關系網展業,對保險的職能和作用認識不清,缺乏市場營銷、風險管理等學科知識的支持,承保理賠工作技術含量低,服務水平停滯不前,對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理念、經營管理辦法,以及多項改革措施和公司發展前景缺乏足夠的了解。也有相當一部分基層公司高管人員不完全具備職業經理人的素質,對于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市場營銷、成本核算、人力資源配置、考核機制、統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職能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綜合靈活地加以運用。

三、提高基層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層保險公司要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保險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須認真分析并解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不斷實施新的競爭戰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一)轉變經營觀念,變粗放式經營為集約化經營。我國加入WTO后,國內保險公司發展已經面臨各方面的挑戰。基層保險公司過去那種粗放式的經營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基層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樹立成本效益觀念,苦練內功,以增強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實力為中心,實現公司業務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長,不斷發展壯大。在業務發展戰略上,要深入調查了解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認真分析市場變化,不斷研究市場動態,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場潛力,以先進的經營理念、靈活的展業方式、豐富的保險產品、優質的保險服務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業務快速、持續、健康發展。要不斷學習和借鑒同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彌補自身的不足,增強發展的后勁。基層保險公司領導班子要有長遠發展的眼光,避免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堅持依法依規經營,加強公司各項管理和基礎建設,為公司長遠發展打好基礎。

(二)加快創新步伐,提升市場競爭力。創新是發展的不竭動力,是提高競爭實力的客觀要求。要加快產品創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加大對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力度,加大宣傳和投入力度,努力開拓新的市場領域,不斷形成新的業務增長點,徹底擺脫業務發展依賴于傳統險種的束縛。基層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戰略上,對我國國民經濟所有制結構發生的變化要有充分的認識,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國有大企業上,應充分挖掘個體、私營經濟和廣大農村市場的潛力,充分利用保險人、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資源,培養一批忠誠于公司、職業道德素質高的營銷隊伍,完善落實好營銷員管理制度、人管理制度、經紀人管理制度,開辟新的業務發展渠道。要加快服務創新,創新服務的內涵和形式。基層保險公司要突破保險服務僅限于承保和理賠的局限,強化對客戶的延伸服務,倡導增值服務和跟蹤服務。加強對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和承保后的風險管理,對客戶提出全面合理的風險防范建議,既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經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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