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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hina's college students financial aid policies provides a fair opportunity for poor students' pursuing of their education. As one of the aid policies, the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system aims to promote China's education cause's fair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Since the commencement of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policy, it is very important in easing the economic pressure of poor students and maintaining the normal order of school. But with the increasing of the national tuition amount, some problems appear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and other conflicts encountered in the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operation process, the paper proposes the suggestion for imporving China's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system.
關鍵詞:國家助學金制度;貧困生;矛盾
Key words: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system; poor students; conflicts
中圖分類號:G4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6-0108-01
1高校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基本情況
1.1 我國高校國家助學金制度現狀國家助學金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不斷發展,資助學生的金額和廣度都在不斷擴大。隨著高校教育的擴招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通過國家對高校資助政策的改革,國家助學金在整個資助體系中所占的比重有所降低,已不再具有人民助學金階段的全壟斷特點。但隨著國家資助保障水平的提高,國家助學金的資助金額與以往相比則有所提升。
1.2 國家助學金制度與其他助學制度的區別雖然獎學金和助學金都是一種無償的資助,但獎學金是向優秀學生頒發的獎金,用以表彰和鼓勵先進,為優秀學生完成學業提供經濟保障。
助學貸款是為學生克服經濟困難,由金融機構、學校等組織向學生提供的借貸基金,助學貸款政策已經成為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通行的一項基本資助政策。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2當前國家助學金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矛盾
2.1 現實和預期的矛盾問題一,發放延時。國家在發放國家助學金時,都希望各個地方政府和高校能配合國家按時發放,但總會出現國家助學金延時發放的現象。問題二,發放對象不準確。國家助學金在發放后,雖然讓許多學生都從中獲得了資助,但發放對象的不準確也成為了一個受人關注的問題。許多不貧困的學生利用不恰當的手段也獲得了國家助學金,這對于國家助學金的施行造成了不良的反響。問題三,使用流向不當。由于錢發到學生手上后如何使用由學生個人支配,所以國家助學金的使用流向問題也出現了與預期不相一致的情形。
2.2 判定國家助學金申報材料真與假的矛盾一是材料本身真與假的矛盾。在我國的國家助學金中,申報材料中存在不少的贗品。為了判斷大學生家庭是否真正困難,教育部指導建立了認定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貧困證明。然而,開假證明對家里有能耐的同學來說,根本不成問題。二是申報材料與現實反映的情況真假難辨。現行的執行辦法要求貧困學生在規定的時間里向學校遞交申請,并同時遞交相關的貧困證明材料。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學生做遞交的申報材料中,有一部分存在偽造的現象。由于大學生生源地較為分散,高校難以對每一個申請貧困資助學生的家庭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認證。
2.3 貧困認定單位如何掌握貧困標準的矛盾首先,貧困認定單位對于國家助學金的具體條款知之甚少。在目前,一般學生所填寫的貧困生認定表中,有資格認定的單位一般都是學生居住地所在的居委或者街道辦事處。其次,大部分的貧困認定人員認為具體的貧困標準很難把握和量化。通過對居委會工作人員的調查,發現大部分基層人員對于國家助學金了解甚少,這也許就是助學金評定發放制度存在一定問題的原因所在。再次,問題還存在于鑒定過程中居委會工作人員所遵循的原則。在調查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大部分工作人員都知道要公平地查看每一位候選人的情況,但真正做到這一點卻不容易。
2.4 高校學生面對國家助學金時的矛盾由于國家助學金資助金額的不斷增大和資助學生的不斷增多,高校學生在面對國家助學金時會產生不同的矛盾。有些貧困的學生因為自尊心的原因,不愿意表現自己貧困生的身份,而不去申請國家助學金;而有些家庭情況良好的學生卻在面對國家助學金資助金額不斷增大的情況下抵制不住誘惑,成為了“偽貧困生”。問題一:失去了原先的救濟性質,讓巨額金錢帶給學生巨大的誘惑。同樣都是高校學生,都是無收入的消費者,有人因貧困生的特殊身份得到了形式各樣的補助,并且其總量遠遠超過同學們通過努力與良好素質得來的獎學金。問題二:制度初期不規范令人有空可鉆。有的學生曾感嘆到是不是填表的時候家庭收入填得少,或者是跟老師好一點的,就會有助學金。問題三:未能體現國家原本的教育功能,對學生道德水平造成了沖擊。隨著助學金錯給次數的增加,無疑在學生當中形成了不良風氣,使許多家庭不貧困且沒有資格申請貧困資助的大學生,在面對每個學期上千元助學金的誘惑時變得搖擺不定,一些抗拒不了誘惑的學生就會出現偽造貧困證明,以獲得國家助學金的行為。
3完善高校助學金制度的建議
在發現我國高校助學金制度的問題所在后,可以分別是在學生中廣泛開展誠信教育、改無償機制為有償機制、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各個流程的監管、建立國家政策統籌與個人回報相協調的資助方式、發揮社會作用,減輕國家辦學負擔和建立具有情感關懷的貧困生心理資助體系。這幾項措施可以提升國家助學金制度在貧困生認定上的準確性,并將國家助學金以資助為本的性質得以體現,降低了它的資助金額,與其它的助學政策相配合,使得國家助學政策在整體的功能上更加合理,讓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提高了國家助學金制度的育人和助人功能。只要通過不斷的調整和完善制度,提高人們對國家助學金的認識度,國家助學金制度會在整個國家資助體系中繼續發揮作用,為貧困的大學生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1]柯文進.對大學生資助政策的分析[J].江蘇高教,2001(6).
[2]倪彬,倪玲.對我國高校學生資助制度的思考[J].高等建筑教育,2005.
關鍵詞:揚州大學;研究生獎助體系;實踐;思考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46-0120-03
2014年2月28日,教育部聯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文件中指出: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研究生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研究生培養質量不斷提高,但仍然有“培養經費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擔機制不健全、獎助政策體系不完善等問題”,研究生教育財政撥款制度、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由此,從2014級研究生開始,研究生獎助政策與機制較以前出現了明顯的變化。根據國家、省相關文件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揚州大學在研究生獎助體系方面進行了改革和實踐,初步建立起全員覆蓋、分類分型、多方參與的研究生獎助體系。
一、全員覆蓋,規范明確參評對象
1.研究生教育基本數據。揚州大學作為一所省部共建的重點綜合性大學,是全國第一批博士、碩士授權點高校之一。自1992年合并辦學以來,歷經20余年的發展,學科門類齊全,研究生培養的規模和質量不斷擴大和提高。根據揚州大學研究生院的數據顯示,目前揚州大學現有11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點、44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點、16個博碩士專業學位類別分布于26個學院,有學術型研究生、專業型研究生、海外留學生等各類在籍博碩士研究生9000余人。
2.研究生獎助概況。為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文件精神,揚州大學對研究生獎助工作進行規范化管理,學校特別制定《揚州大學研究生獎助體系實施辦法(試行)》,對研究生獎助的經費來源、獎學金類別、助學金類別、評審標準、獎助對象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學校對研究生獎助經費予以保障,明確規定研究生獎助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科研經費、助學貸款、社會捐助、學校自籌資金等幾方面予以保證;明確規定研究生獎學金包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和學校學院自設獎學金,研究生助學金包括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研究生“三助”(助研、助管、助教)崗位津貼,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和學校學院自設助學金。自2014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施行以來,學校研究生獎助體系日臻完善,研究生獎助經費投入不斷增加,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面向在籍的全部博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達100%;修訂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在全校范圍內統籌使用博士生和部分碩士生國家獎學金指標,逐步形成了科研成果為導向、校院職能部門和導師多方參與的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以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為引領、研究生導師為主體的助研資助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學院設立院長獎學金,對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進一步予以獎勵,加大對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表彰力度。如表1所列,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以來,揚州大學對研究生獎助學金的投入總額達九千八百多萬元。
總體看來,揚州大學研究生獎助標準處于江蘇省領先水平,較大地改善了研究生生活待遇,有效地激發了研究生專業學習和科研創新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二、分類分型,科學制定獎助細則
2014級是研究生獎助體系改革施行的第一個年級,針對研究生獎助體系改革的實際情況,揚州大學對未進行改革的2014級之前年級和進行改革的2014級及以后年級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校院自設研究生獎學金;獎學金和助學金等不同類型的獎助情況分類制定獎助標準、科學制定評審細則。
1.國家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在全校范圍內依據《揚州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揚州大學博、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量化評分細則(暫行)》評定,標準為博士研究生30000元每人,碩士研究生20000元每人。在具體評審過程中,博士研究生不將名額劃撥至學院,從綜合表現、學習情況、科研成果三方面劃定12個大項129個小項逐項規定分值,由各學院博士研究生填報個人成果等具體信息自行申報,最終在全校范圍內依據得分高低來評定獲獎者。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同時授予博士學術新人獎的榮譽稱號,同時鼓勵博士研究生使用不同成果多次申報國家獎學金,在學段內第二次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博士生,另獎勵20000元。碩士研究生則依據在籍人數測算各學院劃撥名額,各學院保留劃撥名額的一般作為獲獎基數,學校將各學院劃撥名額的一半統一至學校層面依據得分高低進行競爭,視碩士研究生的得分高低,成果豐碩得分高的碩士研究生最后的獲獎數最高可達獲獎基數的三倍,最低的學院只能保有獲獎基數。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細則體現了博碩士不同的導向,博士階段鼓勵以科研成果來進行競爭、社會工作和學習情況的分值較碩士為低;碩士研究生在鼓勵參與社會工作和認真學習的同時,也鼓勵積極進行科學研究多發表成果。同樣等級的科研成果,碩士可獲分值較博士為高。如此,在堅持科研導向的同時,也兼顧到博碩士學術水平的差異和獲得成果的難易。
2.學業獎學金。主要評定依據為《揚州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揚州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指導性量化評分細則(試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一、二、三等獎,金額從4000元至18000元不等,所有的無工資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均可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因評定時間是在每年的9月,研究生一年級無前一年的評定材料,故一年級博士不分等次,每人15600元;碩士為鼓勵優秀生源前來攻讀,學校對本校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生源和來自985、211高校的生源給予12000元的學業獎學金,其他生源給予8000元的獎學金。對于二、三年級的研究生,從其上一年度的綜合表現、學習情況、科研成果三個方面進行全面評價打分,依據得分來劃定研究生可獲學業獎學金的等級。從2014級起,每位研究生入學均收取學費,博士每年10000元,學術型碩士每年8000元,專業學位碩士每年10000元。學業獎學金等級和金額的設定,在激勵研究生認真學習、踏實研究方面有著顯著的激勵作用。
3.助學金和其他。主要設置依據為《揚州大學研究生獎助體系實施辦法(試行)》、《揚州大學朱敬文獎學金、助學金條例(修訂稿)》。目前揚州大學提供的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朱敬文助學金、導師助研津貼、“三助”崗位津貼。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無工資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朱敬文助學金依據《揚州大學朱敬文獎學金、助學金條例(修訂稿)》分配名額至各學院進行評定,標準為2000元每人;2014級起研究生享受的助學金包括導師助研津貼、研究生“三助”津貼,用于資助無工資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其中導師助研津貼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少于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少于2000元;研究生“三助”津貼每年4000元,用于資助參加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的研究生。
學校還設立了博士研究生申請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資助專項資金,每季度都資助博士出國參加學術交流活動;設立優秀博士論文培育基金,對優秀博士給予生活補貼。此外,各學院還依據實際情況,設立各種學院特色的獎學金和助學金。以揚州大學農學院為例,學院自設了院長獎學金,由學科建設和協同創新中心專項經費提供,用于獎勵在學術論文、知識產權、科技研發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博碩士研究生,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五個等級,獎勵金額從2000元至50000元不等。
三、多方參與,公正進行評定審核
揚州大學目前實施的分類分型的研究生獎助體系,從獎學金和助學金兩個大類,兼顧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這兩種不同類型,從學校和學院兩個層面,設立了多種多樣的獎助學金,牽涉到全體在籍研究生,如何公正地進行評定和審核,是十分重要的問題,也是研究生獎助體系實踐和改革的重點。
在獎助學金的評定和審核過程中,從班級、學院、學校,都有相應的工作機構進行本單位范圍的評審和決策;每一環節的階段性結果都會在相應范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才向下一環節遞交或公布結果。
如圖1所示,在獎學金的評審過程中涉及的個人包括申報人、班主任、導師、院研究生秘書,工作機構包括班委會、院評審委員會、校研究生工作部、校評審委員,相應個人和機構都充分參與其中充分發揮作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認真進行獎學金評定審核工作。以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為例,申報人如實填寫自己在綜合表現、學習情況、科研成果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并附相關證明支撐材料交所在班委會;班委會在班主任的指導下認真匯總整理本班申報人的申報材料和證明材料,由班主任對其綜合表現進行審核把關并簽字證明,導師對其科研成果進行審核把關并簽字證明;學院研究生秘書除對申報人學習情況進行審核外,還需整合各班上報材料從12個大項129個小項逐項進行材料審核,核定申報人各項得分;由學院學術委員會成員和學院領導組成的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報人科研成果的真實性和價值、等級進行最終的評審和鑒定,依據學校下撥的名額擇優上報;校研究生工作部整合全校26個學院上報的國家獎學金申報人的情況,對各項分值結果逐項進行核實整理,形成全校的評審匯總表,交由校學術委員會成員、職能部門領導、校領導組成的學校評審委員進行最終的評審,決定國家獎學金的獲得人選。
四、研究生獎助體系改革的成效
在研究生獎助體系改革實施之后,在研究生獎助體系的受惠面、獎勵力度、思想教育等方面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和成效。其一,改革之后的研究生獎助體系惠及全體研究生,使得每一位非在職攻讀學位的研究生都可以享受到學業獎學金和助研津貼,博士研究生平均15600元和碩士研究生平均9000元的學業獎學金標準相對于博士研究生10000元和碩士研究生8000元的學費而言,在解決學費負擔的同時,還可以解決部分生活費用,對提高研究生的積極性具有普適性的意義。其二,改革之后的研究生獎助體系強化了科研成果導向,學習成績優秀、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可以兼得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此外大部分學校或學院對研究生科研成果都有獎勵政策,再加上助研津貼和其他補貼,高額度的科研成果回報有利于激發研究生潛心科研,取得更豐碩的成果,也會促進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其三,改革之后的研究生獎助體系明確設置了助研、助管、助教的崗位津貼,有助于鼓勵研究生自己的勞動獲取所得,可以培養研究生的自主意識和自食其力的能力,同時在具體的助研、助管、助教的崗位工作中,有助于他們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社會服務意識,增強他們的實踐動手能力。
五、思考
美國“人本心理學之父”馬斯洛在其代表作《動機與人格》中詳細闡述了需要層次理論,該理論將人的基本需要分為“匱乏性需要”和“成長性需要”兩類:其中“匱乏性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需要、尊重需要,這類需要的滿足依賴于他人和外部環境;“成長性需要”是指自我實現需要,這類需要的滿足主要通過個體的內在因素獲得[1]。
在研究生獎助體系的改革實踐中,首先要重視研究生需求,建立全員覆蓋的研究生獎助體系;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合理設置獎助學金評審目標,科學制定和完善評審細則;同時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確保公平進行評定審核,這樣才能使研究生獎助體系在具體實踐中不斷完善。獎學金和助學金不僅是對研究生的物質獎勵,更重要的是對他們學習科研的一種肯定和認可,是一種不可替代的精神獎勵;單純的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都無法達到最完美的強化效果[2],研究生獎助學金是物質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正強化。
無論哪種激勵理論,都是關注人個體內在精神或外顯行為在外部誘因作用之下所起的變化,是對激勵作用過程和效果進行的研究。在激勵理論的指導下,以研究生獎助體系作為誘因,不斷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激發研究生求學熱情,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對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為幫助鎮街道轄區內的在校中小學生及考取高等學校的家庭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進一步推動扶困助學工作,街道決定開展“春雨助學”活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動完善和落實國家助學政策體系,解決城鄉困難群眾子女上學難問題,在國家助學政策體系中發揮拾遺補缺作用,杜絕因貧失學、輟學現象發生,讓受救助的學生感受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體會“春雨潤心”的美好與力量,能夠堅強、勇敢地面對困難,把黨和政府的深切關懷、社會各界的真心關愛轉化為自強不息、立志成才的強大動力,樹立遠大抱負,早日成長成才。
實施步驟
(一)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下發有關文件,使廣大群眾明確開展此項活動的重要性,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讓此項活動的重要意義深入人心;召開駐街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代表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及建議,擴大此項活動的深遠影響。
(二)廣泛發動,形成合力
發放“致全街道企業團體及愛心人士倡議書”,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形成合力。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各級組織、各團體和個人發揚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關心支持家庭困難的學生,捐獻善款,奉獻真情,體現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
(三)細致摸底,規范辦理
組織專門人員走進社區,走進貧困學生家庭了解詳情,觸摸實底,建好檔案;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由街道黨工委、社區、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出示相關證明確定救助名單;在相關范圍內予以公示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辦理。依據“專款專用”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及捐款者通報款項去向,形成監督機制。
(四)心靈撫慰,春雨潤心
資助是目標,“志助”才是最終目的。要對家庭困難的學生進行教育,進行精神撫慰,心靈凈化,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注重挫折調節能力的培養;克服自卑意識,自尊、自強、自信、自立;懂得“滴水之恩,涌泉回報”,把社會各界的愛心資助化作成才之志、奮進之源,以實際行動回報黨和人民、回報社會,真正達到“春雨潤心”的效果。
申請對象
1.在鎮轄區的中小學生及具有鎮街道常住戶籍的當年考取國家計劃內統招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全日制普通高校)城鄉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的學生。
2.具有鎮街道常住戶籍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階段性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學生。
3.轄區內在校孤兒、春蕾女童和特困學生。
活動時間
每年8月份集中開展“春雨助學”活動。
資助標準
1.對小學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學期分別給予400元、600元、800元的救助資金。
2.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新錄取的應屆畢業生每人一次性給予5000-10000元助學金。
3.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階段性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在校中小學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讀學生視家庭困難程度每年給予5000-10000元助學金。
申請、審批程序
符合條件的學生按規定申請審核審批,遵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個人申請。在校中小學生可由家長(或直系親屬)持學生在校就讀證明(學生所在學校開具)、學校出具的品學兼優證明材料、戶口本、低保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于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春雨助學”困難家庭中小學助學申請表》。
2.高中畢業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考生本人(或直系親屬)持學生身份證、高中畢業證、高考準考證、戶口本、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于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春雨助學”困難家庭入學大學生助學申請表》。
3.就讀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讀學生持所在院校出具的品學兼優證明材料、學生證等相關證明在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春雨助學”困難家庭在讀大學生助學申請表》。
4.社區初審。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后,居民代表會議評議并張榜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后出具家庭收入評估、困難家庭經濟證明,并填寫《“春雨助學”困難家庭學生助學申請表》。
5.社會事務辦公室及教委辦審核。街道社會事務辦在接到申請后,會同街道教委辦在3個工作日內對學生的家庭收入情況、學生信息等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報街道領導小組審批。
6.領導小組審批。街道“春雨助學”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7個工作日內發放助學金。
資金來源和管理
1.資金來源:街道設立“春雨助學”專項資金,每年200萬元,由財政撥付與社會捐助共同完成。社會捐助部分由街道教委辦負責接待。聯系電話:87987857
2.資金管理:教委辦負責該資金的申請、受理。社會事務辦負責審核把關,紀委負責監督使用,并于每年12月份將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街道辦事處。
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1.所發放的“春雨助學”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學生的學雜費、書費、生活費等。
2.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由受資助學生學校負責監督。街道向受資助學生學校致函或通知,學校回函反饋受資助學生使用助學金及在校表現情況。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資助或終止資助:
(1)經審核,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2)違反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等有關規定受到處分的;
(3)正在接受或已接受過其他資助(包括國家、單位、團體、個人資助)的。
社區資助
一、調查概況
2013年10月,筆者同處綿陽市內的西南科技大學、綿陽師范學院、綿陽職業技術學院和四川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等4所高校400名在校大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隨機發放問卷400份,回收問卷386份,有效問卷346份,問卷有效率86.5%。并通過當面走訪和網絡交流的形式對30余名直接從事學生資助工作的學生輔導員進行了訪談。
二、調查結果
(一)現行資助政策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情況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是資助的基礎性工作,認定結果直接影響了國家的公共財政資源能否準確配置到政策對象群體中去。調查中,43.93%的受訪者認為學校的認定結果出現了較大偏差,而對于結果持認同態度的受訪者僅有12.72%,10.4%的受訪者表示沒有對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了解。對認定工作表示滿意或非常滿意的受訪者為35.8%,有22.55%的受訪者表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
(二)資助政策實施后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影響程度
調查中,30.06%的受訪者認為基本上或完全解決了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生活方面的資金問題;54.92%的受訪者認為資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濟困難學生的資金問題;只有15.03%的學生認為國家資助對于解決經濟困難學生的求學問題作用不大。另外調查中,36.42%的受訪者認為存在受助學生將資助資金用于請客吃飯或者購買娛樂性電子產品等不合理消費方式,同時有40.46%的受訪者表示對受助者的資助使用方式表示懷疑。
(三)政策執行者及政策受益者對于政策的知曉度及滿意度
在對資助政策體系中的眾多資助制度的評價中,受訪者認為最為合理的資助制度是憑實力獲得的獎學金,得票數占49.71%。而對“免費午餐”―國家助學金卻備受爭議,僅有16.18%受訪者認同其合理性。此外,助學貸款受到贊同的比例為17.34%,勤工助學受到贊同的比例為16.76%。
(四)學生對于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新訴求
受訪者對無償資助的助學金制度意見比較突出,要求降低助學金比例提高獎學金比例,因為獎學金的認定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比較少相對公平。從輔導員的角度,他們也更傾向于將資助資源向獎學金傾斜,做到“貧中選優,優中重貧”。
三、現行資助政策體系執行過程表現出的問題
(一)資助對象認定過程缺乏準確度和公信度
這一環節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認定標準難統一,多數認定標準普遍缺乏嚴密性、完整性和科學性,無法有效核實其真實性,也無法對同等情況的申請人進行量化比較。二是個別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填報不實。三是認定工作易受人為因素干擾,包括來自負責認定工作的老師、具體組織認定的學生干部等。
(二)資助理念滯后導致政策實施異化
一是表現出重經濟“扶貧”,輕心理“濟困”,用資金對學生進行支持救濟,卻忽視了由于貧困引發的學生一些極端的心理情緒和行為。二是重資金發放,輕績效監督。個別學生錯誤地認為國家和社會的資助是理所當然,習慣于享受“免費午餐”的良好感覺,從而喪失了憂患意識和逆境成才的斗志。
(三)資助政策知曉度有待提高
現行資助政策體系的宣傳渠道主要通過高校直接面向學生進行,但總體上都呈現出宣傳形式單一、信息單向傳遞的特點,缺乏制度約定的政策宣傳使宣傳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學生對于政策的了解不足。
四、優化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效果的建議
(一)轉變資助理念,調整價值導向
資助政策應體現出準確、高效的資助理念。所謂準確即是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緩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經濟壓力,做到困難學生全覆蓋;所謂高效,即是讓每一分錢的資助都能起到積極作用,使社會資源得到最優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如何通過資助引導和激勵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如何開展資助工作的誠信教育,培養資助對象的誠信意識;如何讓學生通過獲得資助激發社會責任感,成為回報社會的人才等。
(二)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思想引導和心理健康教育
自卑和消極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極易出現的不良心理狀態,學校可通過設立助學班、開展專題輔導會等形式,將教育資源有目標地向困難學生進行傾斜,從而減輕他們的學習壓力,提高專業學習成績。通過心理團體輔導與個別輔導相結合的辦法,舉辦心理健康講座、心理訓練和素質拓展等活動對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人格、自我意識和社交能力的輔導。
以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主線,通過開展“救急難”工作,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做好各項制度和救助資源的銜接配合,補短板、托底線,建立“救急難”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即時救助、方便群眾的原則;
(二)堅持保基本、托底線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堅持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
三、建立工作機制
(一)完善縣直相關部門協調機制。建立以縣政府為主導,民政、衛生、財政、教育、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負責人參與的縣直相關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和協調“救急難”工作的執行;鄉(鎮)一級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村(居)一級應確立一名“救急難”工作信息聯絡員。
(二)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要依托政務大廳、便民服務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救急難”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群眾“求助有門”,并明確部門職責及分辦、轉辦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縣級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救急難”工作的指導、檢查、評估、審批、資金發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機制。一是以村(居)委會為依托,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充分發揮各種協會、民辦非企業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動發現、及時救助工作網絡;二是加強監控,建立“救急難”信息檔案,健全信息統計和報送機制。加大主動救助和協調救助力度,及時采取幫扶、疏導和監護干預措施,確保救助時效,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縣財政、衛生、教育、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以及慈善組織要加快實現信息共享,及時了解掌握專項救助和慈善救助開展情況。加快“救急難”信息平臺建設,使救助對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資源、慈善組織的救助項目,社會各界的愛心捐贈、志愿服務等資源有效對接,有效防止“重復救助”和“遺漏救助”。
四、全面落實各項救助任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著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準確認定低保對象,加強復查復核和動態管理力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二)特困人員供養。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對特困人員要做到應保盡保。
(三)受災人員救助。加快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設,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后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自然災害發生后,要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同時評估、核定并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并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四)醫療救助。逐步提高醫療救助水平,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個人及家庭,給予醫療救助;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服務。
(五)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不同教育階段的需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給予適當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和學習。
(六)住房救助。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并公示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七)就業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縣人社部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八)臨時救助。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養等社會救助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五、創新救助方式
根據急難對象的現實需求開展以下兩種方式的救助:一是通過實物和現金救助的方式解決急難對象的生活、醫療、住房、就學等方面的困難;二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急難對象提供心理疏導、社會融入、安置幫教等方面的服務。
六、規范工作流程
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難”的群眾,在申請相關救助時,應按以下流程并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救助。
(一)個人申請。由于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就醫等困難的群眾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請,對于因特殊原因個人無法提出申請的,村(居)委會或專門負責此項工作的信息管理機構可代為申請,提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都應真實表述清楚造成“急難”的原因、困難性質和程度。對口頭申請,鄉(鎮)經辦人員要詳實記錄申請人口頭申請的內容。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第一時間接受申請對象的申請,并在接到申請之時起的兩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人員對申請人反映的情況進行真實性核查,同時完成申報材料的核報工作。
(三)對核查人員提交的申報材料,由鄉(鎮)負責人進行審核,報相關救助主管部門審批。
(四)落實救助措施。分別按照臨時救助、特困供養人員救助、醫療救助、就業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轉介救助、社會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實救助措施。
七、加強資金管理
“救急難”資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按照救助項目建立專戶,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為體現臨時救助即時、高效的特點,救助資金可以采取現金支付和社會化發放的方式。縣、鄉兩級要規范資金管理,完善資金發放程序,救助資金的發放要以社會化發放為主,盡可能減少現金支付方式。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救急難”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八、加強監督管理
(一)“救急難”工作要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布”,切實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鄉(鎮)政府應將救助資金發放情況在救助對象所在的村(居)委會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區政府實施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1020元)的貧困居民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突出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持有我區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均有權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第五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和服現役義務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員有摩托車(或非經營性機動車輛)、計算機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兩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三)經常出入餐飲、娛樂等高消費場所的,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
(六)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七)其他按當地政府規定不予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條農村低保標準的確定,按照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燃料等所需費用確定,并隨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具體標準由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制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八條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議為主,以測算為輔,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實行分類施保:
(一)喪失和嚴重缺乏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其法定贍養人和撫(扶)養人沒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按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全額救助;
(二)大病重殘、單親困難家庭,按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救助;
(三)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差額救助。
(四)對下列特殊困難對象給予重點照顧。
(1)屬于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家庭的;
(2)屬于有重病人家庭的;
(3)屬于有子女在高等院校上學的困難家庭的;
(4)屬于重點優撫對象家庭的;
(5)屬于單親家庭、計劃生育家庭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測算
第九條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為單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折合貨幣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有能力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一般按照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30%計算);
(六)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七)當地政府規定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十)區政府規定的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區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并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農村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初審。
(一)村民委員會組成調查組(由村委會和聯村鄉干組成)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的核實,并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兩委擴大會議(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三)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7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審核。對經評議或公示后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條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對村委會上報的家庭收入調查表進行逐一調查核實,由聯系村的區直單位復核,復核率要達到20%,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結果在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由鄉鎮負責人和低保專管員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鄉鎮政府審核后,應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區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重點調查(抽查率10%)和審批工作,并委托鄉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從批準之月起領取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對象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所有對象(含原農村特困救助對象)都要重新申請、審核、審批,健全檔案;按程序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年度復核、季度適時調整。農村低保救助資金實行按季社會化發放。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區、鄉、村三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檔;區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區級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由省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
第六章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發放
第十七條實施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省與區財政共同負擔,按照省與區7:3比例分擔。
第十八條區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及其他多渠道籌集的資金,及時撥入財政專戶,用于經審核、審批后的農村低保資金支出。
第十九條農村低保資金由區財政統一管理。年初由區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核定的享受人數和標準確定鄉鎮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將補助指標統一下達到鄉鎮。鄉鎮在接到區補助指標后,及時通過涉農資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對象。使用時,由民政部門按季根據核定的享受人數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撥付至區“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鄉鎮財政部門在接到當期補助資金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打入享受對象個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區、鄉(鎮)政府負責制。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管理和實施工作。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規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農業、衛生、教育、物價、統計、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審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審核工作。
村民委員會受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農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條持有本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和審核、審批工作。
村民委員會受管理機關的委托,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匯總上報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明確專人負責農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員會配備專職低保工作人員。
第五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六條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國家絕對貧困線標準執行。
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議為主,以測算為輔,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實行分類施保。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雙方父母;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投資和經營性收入;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及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七)依法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八)因農村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設征地所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除已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條下列所得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縣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第十條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請人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數額計算、核定。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中非農業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計算、核定:
(一)在職職工按工資收入計算;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基本生活費),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實際收入計算;
(二)離退休(職)人員、失業人員的收入,按原單位或社保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
(三)職工遺屬的收入,按省政府規定的當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從事非固定職業的,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計算;從事相對固定職業者,按實際收入計算,其收入難以確定的,比照轄區內行業平均收入計算或按當年本縣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五)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殘,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鑒定證明,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計算,無法證明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七)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所獲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已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農村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年數,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無贍養費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年人均收入高于農村低保標準的30%計算。
第十三條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戶為單位,由戶主通過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農村低保待遇申請的受理,原則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況,可隨時申報,縣民政局審核審批。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證明:
(一)戶主的身份證、家庭戶口簿;
(二)家庭成員收入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在職職工提供上年度工資收入的單位證明;
(四)離退休(職)人員、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原單位或勞動社保機構核發的有關證件和保障性、救濟性收入領取證明;
(五)外出務工人員提供用工單位的工資收入證明;
(六)提供近3個月家庭電費和電話費繳費單;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者人戶分離的,按下列規定申報:
申請者確因無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處形成人戶分離的,向戶籍地申報,由戶籍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現住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情況、收入情況、居住地住房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規定審核、審批:
(一)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調查取證,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評議、集體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申報材料、調查記錄、會議記錄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10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匯總并簽署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條件的,做出核準其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的決定。審批手續應在10日內辦結,并在村民委員會公共場所張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有異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日內調查核實,并做出是否發給保障金領取證的決定。
第十六條農村低保資金通過財政涉農資金“一卡制”發放到戶,實行按季度發放。申請人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持卡在規定時期內向授權機構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無特殊原因逾期不領的,作自動放棄處理,并且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或予以取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隱瞞、虛報家庭收入,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不提供收入證明以及不配合調查的;
(二)家庭有空調、機動車、移動電話、電腦、貴重首飾、高級組合音響、古玩字畫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
(三)近2年內購(含貸款)房(不含拆遷還原購房)、建房和裝修住房的,家庭有1處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飼養名貴寵物的;
(五)進行高消費餐飲、娛樂活動的;
(六)家庭電費月支出超過20元、電話費月支出超過20元的;
(七)因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明顯高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經村民委員會代表評議表決不應納入的;
(十)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
(十一)人戶分離家庭成員情況難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關規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滿6個月的;
(十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第十八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應遵守公民道德行為規范。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勞動。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以上拒絕參加的,停發1個季度保障金,確因身體狀況不能參加的,可予免除勞動。
第十九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機關應建立保障對象檔案管理制度,實行村、鄉、縣三級管理,做到一鄉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袋。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須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在1個月內主動告知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協管低保員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跟蹤調查和入戶巡訪,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況變化,并及時提出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金的意見,報管理機關審批。對停發的,應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
第二十一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員,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審核、審批、簽署意見的,無故拖延的;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按規定告知管理機關,繼續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為申請低保對象提供證明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對出具虛假證明、幫助騙保的有關單位及責任人,一經查實,給予公開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故意侵害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主線,通過開展“救急難”工作,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做好各項制度和救助資源的銜接配合,補短板、托底線,建立“救急難”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即時救助、方便群眾的原則;
(二)堅持保基本、托底線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堅持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
三、建立工作機制
(一)完善縣直相關部門協調機制。建立以縣政府為主導,民政、衛生、財政、教育、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負責人參與的縣直相關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和協調“救急難”工作的執行;鄉(鎮)一級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村(居)一級應確立一名“救急難”工作信息聯絡員。
(二)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要依托政務大廳、便民服務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救急難”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群眾“求助有門”,并明確部門職責及分辦、轉辦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縣級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救急難”工作的指導、檢查、評估、審批、資金發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機制。一是以村(居)委會為依托,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充分發揮各種協會、民辦非企業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動發現、及時救助工作網絡;二是加強監控,建立“救急難”信息檔案,健全信息統計和報送機制。加大主動救助和協調救助力度,及時采取幫扶、疏導和監護干預措施,確保救助時效,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縣財政、衛生、教育、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以及慈善組織要加快實現信息共享,及時了解掌握專項救助和慈善救助開展情況。加快“救急難”信息平臺建設,使救助對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資源、慈善組織的救助項目,社會各界的愛心捐贈、志愿服務等資源有效對接,有效防止“重復救助”和“遺漏救助”。
四、全面落實各項救助任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著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準確認定低保對象,加強復查復核和動態管理力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二)特困人員供養。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對特困人員要做到應保盡保。
(三)受災人員救助。加快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設,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后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自然災害發生后,要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同時評估、核定并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并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四)醫療救助。逐步提高醫療救助水平,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個人及家庭,給予醫療救助;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服務。
(五)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不同教育階段的需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給予適當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和學習。
(六)住房救助。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并公示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七)就業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縣人社部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八)臨時救助。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養等社會救助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五、創新救助方式
根據急難對象的現實需求開展以下兩種方式的救助:一是通過實物和現金救助的方式解決急難對象的生活、醫療、住房、就學等方面的困難;二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急難對象提供心理疏導、社會融入、安置幫教等方面的服務。
六、規范工作流程
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難”的群眾,在申請相關救助時,應按以下流程并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救助。
(一)個人申請。由于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就醫等困難的群眾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請,對于因特殊原因個人無法提出申請的,村(居)委會或專門負責此項工作的信息管理機構可代為申請,提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都應真實表述清楚造成“急難”的原因、困難性質和程度。對口頭申請,鄉(鎮)經辦人員要詳實記錄申請人口頭申請的內容。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第一時間接受申請對象的申請,并在接到申請之時起的兩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人員對申請人反映的情況進行真實性核查,同時完成申報材料的核報工作。
(三)對核查人員提交的申報材料,由鄉(鎮)負責人進行審核,報相關救助主管部門審批。
(四)落實救助措施。分別按照臨時救助、特困供養人員救助、醫療救助、就業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轉介救助、社會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實救助措施。
七、加強資金管理
“救急難”資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按照救助項目建立專戶,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為體現臨時救助即時、高效的特點,救助資金可以采取現金支付和社會化發放的方式。縣、鄉兩級要規范資金管理,完善資金發放程序,救助資金的發放要以社會化發放為主,盡可能減少現金支付方式。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救急難”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八、加強監督管理
(一)“救急難”工作要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布”,切實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鄉(鎮)政府應將救助資金發放情況在救助對象所在的村(居)委會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關鍵詞]強化理論 大學生 獎勵機制 存在問題
一、強化理論的主要內容及其在高校日常管理中的應用
強化理論是由美國心理學家斯金納(B.F.Skinner)提出的。斯金納認為,無論是人還是動物,為了達到某種目的,都會采取一定的行為,這種行為將作用于環境,當行為的結果對他有利時,這種行為就會重復出現,當行為的結果不利時,這種行為就會減弱或消失。根據強化的性質和目的,強化理論可分為正強化和負強化。在管理上,正強化就是獎勵那些組織上需要的行為,從而加強這種行為;負強化就是懲罰那些與組織不相容的行為,從而削弱這種行為。
強化理論在我國高校日常管理中得到極其廣泛的應用。以教職工為對象而言,在日常工作成效的基礎上,對教職工給予物質上和精神上的獎勵或懲罰,正強化的方式包括發放獎金、表揚、提升、改善工作條件、給予學習和成長的機會等;負強化的方法包括批評、處分、降級等,有時不給予獎勵或少給獎勵也是一種負強化。以學生為對象而言,正強化包括校級或院級的獎學金評比、評優(秀)評先(進)等,而負強化則包括對違規學生書面或口頭的警告和批評,對在平時學生工作出現錯誤的學生干部給予或重或輕的批評和訓斥,甚至通過學生家長的“威嚴”以達到教育違規學生的目的等都能被看作是一種負強化行為。不過,在具體的高校日常管理的運用操作中,正強化或負強化的強與弱依行為主體判斷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但更多的情況是正強化的手段多于負強化,只把負強化作為一種迫不得已的“補充手段”。從這層意義上來說,作為兩種截然相反的強化方式,高校日常管理中的正強化與負強化之間處于一種失衡狀態,并未真正有效的應用于高校日常管理之中。
二、大學生獎勵機制中的存在問題及其正強化分析
1.校學工部(處):評定標準不明確、不細化,未能有效的引導學生進行參評。
我國絕大多數重點院校都已經組建或成立了自己的學生工作部(處),專門負責高校日常學生事務管理。學生部(處)是獎學金評比條例的制定者,自然而然的也就成為獎學金評比這一正強化行為的“施行者”。但在學工部(處)所制定的評比條例中,評比標準并未有效的引導學生進行獎學金的申請和評比,其原因就在于評比標準不明確,籠統模糊,這樣的話就會造成獎學金評比在最初實施時的“失靈”,正強化作用就會失效。
現在,我國高校都已經或正在實行學分制。學分制的引入就直接造成究竟是以學分績點為主評標準,還是以綜合測評為主評標準的尷尬局面。在絕大多數學生看來,最為“公平”的標準是應以學分績點為準,不應將綜合測評成績作為主評標準,因為綜合測評成績有很大的出入,那些身兼數職的學生干部就能以“非學習成績”而多多加分,從而贏得獎學金評比競賽的足夠“籌碼”。近年來,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獎學金的來源不斷增多,授獎面也不斷擴大。獲獎機會的增多,獎學金來之交易,這在客觀上削弱了學生的競爭意識,降低了獎學金含金量,造成獎學金導向功能、激勵功能、調控功能的作用也相對減弱。事實上,學生們的這種區分比較適合于正強化的周期劃分。以獎金額度較小的單項類獎學金為例,在心理上,學生們每取得一項成就或一次進步都希望立即能得到強化主體――學校或學院的認可與獎勵,如果被認可或獎勵的周期過長,學生們的心理預期就會受挫,正強化的作用就有可能未盡其最優效力,同樣,在獎金額度較大的綜合類獎學金評比中,一年一評既能給予學生們足夠長的學習周期努力學習以期獲得最后的成功,又能消除每學期評比一次而不得不承受的心理壓力。
獎學金評定條例制定不清晰、不明確,評定標準不適應學生的心理需求,歸結起來,這與作為正強化主體的校學工部(處)管理者的自身素質的高低和學生工作經驗的多少不無關系。就自身素質而言,不僅僅是學工部(處),甚至是整個高校行政管理隊伍的自身“素質都參差不齊,既有知識經驗都非常豐富的教師,也存在不少知識缺乏、經驗不足的‘濫竽充數’式的老師”。在評比標準都不清晰明了的情況下,管理者自身素質的高低更會直接影響到獎學金評比施行效率的高低。最為重要的是,政策制定者的基層學生工作經驗極度匱乏,制定的條例不能適合實際操作層面的需要,從而導致院級學工部門在評比中的“默然”和“茫然”,繼而轉化為一種“無奈”。有時獎學金評比條例一年一變,甚至會出現同一獎學金在四屆學生中都不一樣。校級學工部門管理者想當然的求改革、求創新,造成的不僅僅是學生們對學校獎學金評比的不信任,更會導致院級學工部門對上級部門工作的不配合,正強化失效,負強化增強。
2.院學工組:評定流程公開不及時,存在“個人情感”和“暗箱操作”的可能。
從獎學金評比的程序來看,院級學工部門處于校學工部(處)與學生之間,發揮著政策執行與政策反饋的“中間人”作用。獎學金評比政策執行的好,對學生正強化作用就有效,反之則正強化就失效。
在院級學工部門接受學生申請材料、進行評比,到學院公示的過程中,學生沒有任何參與的機會,甚至學生們都不知道公示結果如何評選出來的。院級學工部門的評選過程除了可能會受到校級部門評比條例不明確的影響外,其本身在實施政策時的自身行為也事關獎學金評比的公正與效率、正強化作用的強與弱。具體說來,院級學工部門的管理者早已把獎學金評比視為一種習以為常的、普通的日常工作,思想上不再重視,將所有申報材料匯總后,按照評定標準“簡簡單單”的把評選結果公示出來,同時,他們還可能依個人偏好,在學生干部與普通學生同等條件的情況下,對學生干部予以“照顧”,提高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當獎學金評比結果不符合大多數學生的心理預期時,其評比的公平性就會遭到學生的質疑,進而會在學生心理上產生一種“被剝奪感”,“放棄努力”或“拒絕努力”的負強化心態加強,“繼續努力”的正強化作用減弱。這樣,獎學金評比的正強化作用在中間環節就已發生“質變”。
3.學生:自我積極性程度不夠,未能充分發揮強化客體的監督作用。
學生是正強化行為的客體與對象,但正強化行為的有效與否是主客體之間互動的結果,盡管大多數情況下學生都處于被動接受的位置,但作為客體的學生并不是絕對的被動接受者,他們可以提高自我參與的積極性,對獎學金評比條例的諸多問題和評比程序的公正性提出合理的建議,進而反作用于作為行為主體的校方和院方管理者,達到正強化作用的良性互動。
但事實上,大多數學生都把自己定位于一個被動接受者的角色,不會主動參與獎學金評比過程。一方面,現今獎學金的額度和覆蓋率都有大幅提升,但在絕大多數不會獲得獎學金的學生們看來,既然自己沒有任何希望,何必勞神勞力的關注呢?關注的學生都是那些肯定能獲得的,以及那些與此“”的學生。這些“不關注”的學生往往持有這樣一種觀點,即認為付出的與收獲的不成正比,刻苦努力獲得獎學金遠遠少于做兼職所收獲的酬金,雖然有可能僅僅是一種心理上的自我暗示。這樣的話,對那些能獲得獎學金的學生來說,正強化的作用在此刻起到了作用,但對于那些持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學生來說,得獎學金的可能總是那幾個學生,更多的人對此已經漠然,獎學金對他們也不具有激勵作用。正強化作用顯然失靈。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評比程序公開不及時,評比結果不透明,加之不能有效的征求廣大學生的意見,那么,學生們的參與積極性就不可能有任何提高,被動接受的位置也不會有任何改觀。因此,如何調動絕大多數不能獲得獎學金的學生的積極性,才是高校管理者們最關鍵的問題所在。
三、關于高校獎勵機制改進與完善的幾點思考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校獎勵機制的正強化作用的失效,取決于校方、院方和學生三者之間的多重互動、多重強化。據此,高校獎勵機制的改進與完善需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1.增強評比條例的科學性,既要細化,也要量化
評比條例是科學性,即是評比目標的明晰和適度。一方面,就制定者而言,必須深入學生基層,真正了解學生的所思所想,以此為依據,制定切實可行的評比條例。獲得獎學金的條件因該是明確、可測和適中的。既不能含混模糊,讓學生不知道在哪些方面努力,努力到什么程度就可以獲得獎學金;也不能把條件設得太低,不需要努力就可以獲得獎學金,從而失去激勵作用,也不能把條件設置得太高,讓學生覺得無論怎樣努力都得不到獎學金,對獎學金望而生畏,從而放棄爭取獎學金的努力。獎學金的額度要因學生心理預期的不同而有所調整。另一方面,必須要細化、量化。獎學金評比條例的不明晰,必然導致學生行為的“自我中心”,把諸多模棱兩可的情況歸入評比標準的范疇之列,這樣評比條例應有的標尺作用失去方向,學生們卻生成了獎學金評判的自我標準。細化就使得學生們能“對號入座”,不會打“球”;量化則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防止評判過程中的“暗箱操作”。
2.注重評比程序的時效性,以信息化平臺建設推進評比程序的透明、公開。
評比程序的時效性的增強,一方面需要加強管理者和執行者的自身道德建設,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從學生申請,到學院匯總,再到學校公示,每一步都需要充分調動管理者和執行者的服務積極性,這是充分保證評比程序時效性的關鍵所在。另一方面,必須引入信息化平臺的建設。對于學生而言,實行“申請-評比-公示”的“一站式”服務,既方便快捷,又能相對公開公正,使得每位申報的同學和不申報的同學及時了解評比的過程,避免了因信息不公開、不對稱造成的信息滯后作用。對于執行者而言,即可將院系學生管理工作中人工工作量(操作)降低到最低限度,提高整個工作流程的效率,同時又可提出一個通用的學生獎學金評比模型,實現“公平、公正、公開”的獎學金評定。
3.提高評比對象的參與性,發揮師生雙方的良性互動
學生參與率的提高,關鍵在于搞活長期置于獎學金評比的“中下層”學生積極性。以往我們在征求學生意見、召集學生代表時,更多的側重于優良學生和學生干部,認為他們的意見就是“絕大多數”學生的意見,忽略甚至忽視了“中下層”學生的想法與建議,確切的說我們視獎學金評比為“投機型政策”,而不是“投資型戰略”。獎學金注重的是“獎”,而這個“獎”可以分為對優秀學生的獎勵和對不優秀學生獎勵。在不改變獎學金設置的最根本內涵的前提下,擴展獎學金評比對象的范疇,是獎學金評比得以發揮長久激勵作用的根本。事實上,單純依靠院級學工執行者和“極少數”學生代表的獎學金評比程序,早已遭受眾多學生的質疑,也直接助長了一些主要學生干部的學習僥幸心理,這樣何來獎勵優秀和強化學習的目的?因此,參與學生的增多,才能促進師生之間的良性互動,進而強化獎學金的獎勵促進作用。
四、結語
高校獎勵機制的改進與完善,是當前高校日常管理應對新形勢與新變化的自我進步。尤其是在“90后”進入校園后,他們的思維更活躍,維權意識更強烈,對于在獎學金評比過程中的任何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公開行為,肯定會比“80后”大學生更趨自我意識的表達。現今,高校獎勵機制不夠完善、管理者自我素質欠佳,有可能會導致“90后”大學生的行為更加“激烈”,加之網絡維權途徑的盛行,如若管理者處理不當,就可能會造成重大影響,影響校園穩定與和諧。高校獎勵機制的改革與創新,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還是“注重公平,效率其后”,這值得每位高校教育管理者和執行者的深思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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