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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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們把全國的子公司都改變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團本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分公司間的利潤和虧損就可以相互彌補?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企業非常關注新法對納稅主體、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費用扣除等方面的規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訂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能會有的內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業已經根據新法的規定,籌劃企業未來的稅收安排。專家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稅收籌劃利益,除了繼續利用保留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外,將更多地在企業機構設置、關聯企業交易、費用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上多做文章,尋找新的籌劃點。
一、所得稅籌劃“三板斧”失靈
有關人士透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一些地區出現了搶注企業的現象。比如在上海浦東新區,一個投資者就注冊了6家高新技術企業!有人問這位投資者為什么要搶注這么多企業?他說:以后靠賣這些企業名稱就能大賺一筆。
專家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頒布和正式實施前有1年的過渡期,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一些投資者趕在新法頒布前搶注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過渡期優惠政策。
這個現象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籌劃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礎。
據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傳統的籌劃方法中,企業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對企業身份進行籌劃。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某種身份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謀取稅收優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
第二,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政策籌劃。以前很多企業利用“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免1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2免“等優惠政策,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隨著上述政策的取消,這種避稅方法已沒有政策依據。
第三,利用地域性優惠政策籌劃。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除此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出口型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也同樣失去了意義。
目前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想方設法獲得稅收優惠。“兩法”合并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兩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了直接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方式。這一變化使大量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失去了基礎,稅收籌劃將因此改變格局,企業和籌劃專家不得不拓寬籌劃視野,尋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第四種兵器”。
二、業界看好成本費用籌劃
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從另一個方面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計稅工資扣除限制、廣告費扣除限制等,為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通過籌劃最大限度地增加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供了空間,成本費用將成為今后稅收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按照以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來界定是否為獨立納稅人,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因為有的公司長期虧損,有的公司繳納了大量的企業所得稅,整個企業集團稅負居高不下,通過匯總納稅,使企業當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大大增加,真正達到虧損不納稅、盈利少少納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漸成焦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和突出,這將是稅收籌劃的一大變化。
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已經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迫使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同樣的道理,現在中國企業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也需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隨著稅率的提高和許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新規定,則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實際管理機構不是指車間或辦事處,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按照上述標準,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可以進行一些籌劃。比如在董事會中增加一些外國人做董事,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等等。這些籌劃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是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20%,比目前實際執行的10%稅率提高了1倍。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充分利用國與國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籌劃。目前,中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近些年來中國投資者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形成了良好的開端。隨著這種投資的增多,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已成為現實需求。這同樣要求企業了解投資國的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的稅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減輕國際投資稅負,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稅負。
國際稅務籌劃不僅僅考慮跨國企業集團設在某個國家企業的稅負,還要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目的是謀求整個企業集團稅負的優化。因此,國際稅務籌劃不能僅局限于一個企業、一個國家,需要從全球著眼進行。比如,對要判定中國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會對投資者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還要看投資來源國是否承認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給予稅收豁免。如果在中國免稅,回國后要補稅,對稅負就沒有實際影響。
四、“雙刃劍”:轉讓定價籌劃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而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但現實中,轉讓定價已成為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認為,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以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今后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的也會越來越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變化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同時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雖然此條規定的含義和具體范圍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但原則上講,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將來很可能享受免稅待遇。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
一、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所得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影響企業所得稅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稅務籌劃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內容。影響固定資產折舊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資產原始價值、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等。
1、利用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而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個預計值,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也只規定了一個范圍,使折舊年限的確定存在人為因素的影響,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稅法對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包含一定彈性,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以盡量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其中,對于凈殘值的估算也會影響到所得稅交付。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估算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稅務機關備案。因此,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盡量低估殘值可使企業的折舊總額增加,各期折舊額隨之增加,降低企業折舊期內所得稅交付額。
2、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務籌劃。常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工時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等。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按財政部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在此范圍內,企業具有部分選擇權。
在各種方法中,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的現值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即直線法、產量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的現值最多。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企業當期需要利潤時,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當期不需要利潤時,可采用加速折舊法。雖然折舊總量不變,但年度之間的差別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間,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總的來說,運用加速折舊法(即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開始的年份可以少納稅,把較多的稅額延遲到以后的年份繳納,相當于企業在初始的年份內從政府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在實踐中,對于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應盡量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對于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大型設備,如果它們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則應盡量采用工作量法,從而達到前期少繳稅,后期多繳稅的目的。
二、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我國現行稅制規定:使用實際成本對存貨進行收發核算包括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納稅人可以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將會導致不同的會計利潤和存貨估價,在實行比例稅率環境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通常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相對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反之,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價來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最好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減少資金安排的難度,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低值易耗品屬于特殊存貨,計價方法與普通存貨不同。稅法規定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攤銷:一次攤銷是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一次性攤銷其成本;而分期攤銷是在領用時先攤銷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攤銷剩余的成本。兩者相比,一次攤銷法前期攤銷的費用較多,后期較少,從而使企業前期納稅少,后期納稅多,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利用壞賬損失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對于壞賬的處理,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折價準備金,準許在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不同的壞賬處理方法對企業的應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選擇備抵法比直接沖銷法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企業選擇備抵法處理壞賬損失,可以增加其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稅所得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即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稅所得額相等,也會因為備抵法將企業部分利潤后移,達到延遲納稅和增加企業運營資金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資產攤銷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按稅法和財務制度的規定,無形資產、遞延資產、開辦費的攤銷期限具有一定的可選擇空間,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以獲取“節稅”收益。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一方面加速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成本的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另一方面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以獲取延期納稅的好處。比如,稅法規定,企業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但未強制要求按平均法攤銷。因此,企業可以在免稅期間或虧損年度盡量少攤銷一些,盈利年度多攤銷一些,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
五、利用投資核算和投資方式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權益法,兩者的使用范圍不盡相同,這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可選擇空間。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收回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當投資企業擁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資企業全部股份的25%時,投資企業就選擇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并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以便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或選擇有利的時機(如投資企業出現虧損或利潤較低年份)才將投資收益收回,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在被投資企業的稅率低于投資企業時,“節稅”效果更加明顯。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資收益收回后也會產生滯納稅款的現象。一般而言,股利發放均滯后于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在實際收到股利當期才繳納所得稅。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當前,我國民營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活躍市場,解決勞動力就業,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等方面,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數生產性民營企業,由于內外兩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弱勢。從內部因素來看,生產性民營企業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水平較低,研發能力不足,產品競爭力較弱,資金短缺,融資困難。從外部因素來看,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市場競爭更為激烈,而且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內、外資企業有別的所得稅政策,使得生產性民營企業的待遇低于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又由于生產性民營企業自身的局限,使得國內大型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得不到充分運用,導致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稅收成本較高。因此,廣大生產性民營企業迫切需要充分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的差異性和不完善性及生產性民營企業自身的經營特點與所處的有利經濟形勢,有效的進行稅收籌劃,以降低稅收成本支出,獲取最大的稅收收益,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一、生產性民營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一般途徑
(一)選擇合適的企業經營組織形式進行籌劃
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不一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享受不一樣的稅收待遇。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必須選擇適合自己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收負擔的組織形式。
例如,納稅人M是一家小型襪子生產企業,預計營業利潤25萬元。如果該廠以公司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經營者所分配的稅后利潤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納稅情況和盈利情況如下:
應納公司所得稅=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稅后利潤=250000-82500=1675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67500×35%-6750=51875(元)
稅后凈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該廠以合伙人的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則M的納稅情況和盈利情況如下:
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0×35%-6750=80750(元)
稅后凈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與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冊登記的明顯比以公司形式登記的稅后凈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與此相對應,所得稅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納稅人M為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應選擇合伙企業形式。
(二)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或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使納稅人將資金投向不需負擔稅收或負擔較輕的地區、產業、行業或項目上,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1.地區優惠政策。國家為支持某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會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在選擇投資區域時,須認真考慮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異及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整體稅負相對較低的地點投資,以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
2.行業優惠政策。國家為調整產業結構,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和基礎設施及興辦第三產業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在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正確引導的同時,也節約了企業資金。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在選擇行業時,可以考慮在可能的情況下選擇上述行業,以充分享受優惠政策,有效降低企業稅負。
3.人員聘用優惠政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對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有減免優惠,凡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人數占職工總數超過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繳納所得稅兩年。生產性民營企業可以利用其靈活的用人政策,積極選拔下崗職工來企業工作,充分享受人員聘用上的稅收優惠。例如,某納稅人新開一家服裝加工企業,原有員工10人,由于其經營得當,便想進一步擴大規模,需要招收新員工,但是服裝加工廠處于創業階段,各方面負擔較重,于是便向稅務專家咨詢,得知本廠完全符合新辦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本年度安置待業人員16人就可以使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經主營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這樣大大降低了服裝廠的納稅負擔。
(三)合理進行技術開發與技術改造進行籌劃
1.合理安排技術開發投資。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以按實際發生額列支,而且企業上述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業,可以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生產性民營企業享受該優惠可從兩方面來籌劃:一是選擇適當的投資年度,主要是考慮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關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術開發費的數額。對跨年度連續性的技術開發,合理分配各年技術開發費的數額,保證各年的增長幅度都在10%以上,因為分年抵扣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要求抵,可充分享受優惠。
例如:2001年3月鴻達公司開始進行一項技術開發,預計2002年底完成,總投資240萬元。其1999年的技術開發費支出為100萬元,企業的盈利水平穩定,其2001年、200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65萬元。有3種技術開發費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60萬元、80萬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10萬元、130萬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00萬元、140萬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樣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計算分析見下表:
2.合理利用國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所得稅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生產性民營企業可從兩方面籌劃:一是盡量減少基期利潤,將利潤通過合法的手段轉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業抵扣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較多,或者購買設備前一年度所得稅款較少,則新增稅款就會較多,這樣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稅收優惠。二是不改變年度利潤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投資年度。選擇不同的年度進行投資,所能實現的新增稅款數額不同。因此,正確把握投資的年度對企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四)正確選擇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籌劃
生產性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利潤的大小,從而影響企業應納稅額的多少,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大小有直接影響。生產性民營企業應規范會計核算,根據法規,結合其是處于征稅期還是免稅期,考慮市場物價波動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的方法,達到減輕企業稅負,增大企業利潤的目的。
(五)用足費用扣除標準限額進行籌劃
現行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費用扣除分為據實扣除項目和按標準限額扣除項目兩種。生產性民營企業如果能合理的劃分兩部分扣除項目,用好限額扣除的政策,原來只能在企業所得稅后列支的費用就會轉化為稅前扣除費用。如稅法對企業為雇員支付的各種社會保障性繳費及企業支付的廣告費和宣傳費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規定,而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據實扣除的規定。生產性民營企業在尋求企業發展的決策上,應充分利用優惠空間,開發新產品,改變產品結構單一的狀況,提高競爭力。、生產性民營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效應分析
(一)有利于減少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稅收支出
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企業稅款的支付是現金的凈流出,且沒有與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產性民營企業中,除了正常經營性支出外,稅收支付是非經營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塊。盡管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是繳納稅款必竟是納稅人在經濟利益上的一種喪失。生產性民營企業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減少企業稅收支出,從而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稅收籌劃是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樣企業就不會因為偷稅、騙稅而擔驚受怕或被處罰,從而規避了因為違反稅法而招致經濟上的損失。因此,開展稅收籌劃的確有利于中小企業減少稅收成本,防止落入稅法陷阱,使企業經濟利益達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納稅風險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體現。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納稅人員只有認真學習和掌握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正確領會稅收立法精神,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才能成功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目前,進行稅收籌劃的企業,大多都是一些跨國公司、三資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這些企業的納稅行為一般比較規范,其中有的還是納稅先進單位,這就說明稅收籌劃搞得好的企業納稅意識比較強,納稅風險較小。生產性民營企業需要克服自身條件的限制,加強對稅法內容的了解,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以促使生產性民營企業在謀求合法稅收利益的驅動下,主動地學法、守法、用法,自覺地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的降低納稅風險。
1.應付稅款法。
應付稅款法具有不延期性,本期的稅收直接在本期核算完畢,不可以延續到下個時期。由于是采取稅前利潤調整的方案,無法針對稅收中的權利和責任進行匹配,不符合國際稅法要求的標準。
2.納稅影響會計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主要是針對由于時間性的差異而影響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情況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當企業的確認時間對所得稅的計算金額產生影響時,可以將這種影響向后分配,采用遞延法減少稅率變動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但是企業往往將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時間性差異理解為永久性的差異,認為這種差異一旦造成就無法回轉,從而導致出現觀念上的理解誤差。
二、目前的征收方法
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影響,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法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有的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式相比,新的征收方法對企業所得稅的會計信息表現的更加全面且完整,保證了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和系統化,可以使有關部門對企業所得稅征收的監管力度更強。負債表債務法主要表從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出發,分析所得稅產生此種差異的原因和對企業資產產生的影響,來對企業的資產進行余額調整。從企業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出發可分為:第一,不可抵扣暫時性。主要指的是根據企業在財務報表上顯示出來的企業,目前資金或者是負債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產生的差異。由于這類差異對企業未來資金的流動影響比較大,所以必須依照稅法征收所得稅。第二,應納稅暫時性。主要從企業未來的資金回籠或者清債的角度計算,由納稅遞延期間稅率的變化產生,稅率越大,需要交納的所得稅越高。
三、所得稅核算的特點
1.資產負債觀。
資產負債觀主要從企業交易或者企業負債等相關事項的資金入手,然后針對其產生的影響進行確認和計算衡量,最后根據變化確定最終的所得稅會計核算。這一方法從企業資金變動的角度出發,并受到資金變化的影響,其收益狀況與企業資產的變化成正比。
2.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這一特點主要是根據納稅影響會計法的特點提煉出來的。企業原有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和暫時性,但在新的稅務法中,只保留了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暫時性差異。這一差異性主要將舊的制度中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永久性差異轉變為暫時性差異,降低所得稅的會計核算難度和復雜程度。
3.計稅基礎。
由于資產負債表債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之間存在有較大的差異,無法達到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時稅率的和諧統一。計稅基礎是在保證二者本質不改變的情況下,根據資產負債表債法的要求,對企業所得稅及計稅方法給出理念,保證所得稅的計算全面、精準。
四、存在的不足
1.混亂差異概念。
暫時性差異主要是由于企業的一些項目的資金變動在所得稅入稅前后時間變動上的差異,這種差異只發生在某一時間,不會對以后產生較大的影響。永久性的差異是由企業會計核算的計算口徑引發的,發生期在本期,但是對后期也會造成影響。很多企業沒有正確認清二者的關系,在處理上較為混亂,導致企業所得稅的核算得不到正確的數額。
2.收入沒有透明化。
現在的很多企業為了偷稅漏稅,往往采用很多種辦法來隱瞞企業的實際收入,將企業收入做小,從而減少所得稅應納的金額。其表現方式有:沒有將企業所有的資產都記錄在冊;采取先收款,后售貨的銷售方式;在一些銷售業和服務業中,往往會跟客人提出不要發票等優惠的銷售策略。
3.沒有正確處理稅務賬目。
企業在稅款結算以后沒有進行新的賬務清算,導致賬務上的企業資本跟實際情況不相符。企業不在稅后清賬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企業以后的繳納的稅款高于實際應繳數額,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財務支出。一些在稅后查出需要退補的企業沒有查補原因,進行會計核算的合理處理。
4.會計核算的方法不簡潔。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計算出發點是:企業現有的企業資產和企業目前所背負的債務。根據二者在企業財務記錄的賬務表面上數額的加減來算,其暫時性差異指的是企業目前的資產減去負債金額來認定。企業在會計核算時由于資金變動頻率較快,所以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十分復雜。
5.概念不明確。
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方法與原有的所得稅計算方法在內容上存在重復現象,出發點都是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通過比較企業財務的賬面價值計算稅務基礎。作為新的計稅方法,不能單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入手,應該注重所得稅核算的本身。
五、應對策略
1.提升會計核算人員的職業素養。
新的所得稅的提出,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進入了一個新的局面。在這一浪潮下,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對所得稅計算方式的熟練度是保證企業所得稅核算準確的必然要求。創立培訓班,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程度,分清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中的暫時差異和時間上的永久差異,提升對于新的稅務法的運用熟練度,從而提高會計核算的質量。
2.制定正確、簡潔的核算方式。
在所得稅會計核算的算法上,不應該完全的原有的計算方式。因此,需要對原有的稅款計算法進行符合新稅法要求的整改和完善,要從我國企業發展的實際出發,不應盲目的追求國際化標準。
3.完善稅法。
從目前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的新稅法在體制建設上還不是很完善,對于我國的中小型企業并不適合。所以,完善現今的稅法制度,讓其能夠更好的適用于多家的企業,是保證所得稅核算準確的重要因素。
六、結語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1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包括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并使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這些支出既有直接發生的,如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也有間接發生的,如:應分攤的借款利息、外幣借款折合差額以及應分攤的其他間接費用等。今天的固定資產就是明天的成本和費用,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會影響到以后的折舊,從而影響到成本和費用及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來節約納稅成本。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又規定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若在有關資產購建期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扣,這就為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可空間。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會考慮購建固定資產,其中對外借款是購建固定資產的一項重要資金來源。因此,企業在進行借款籌資時,可根據其借款利息對所得稅的影響考慮將借款利息資本化或費用化,使企業獲得稅收收益,最終決定所借款項的用途。
1.1.1若在正常納稅期間,企業計劃購建固定資產,企業貨幣資金不足,需專門借入款項購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考慮將其他用途的資金(如計劃用來購買原材料的資金)用來購建固定資產,避免借入專門款項,再從外借入款項來滿足其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這樣,企業就可以將借款費用在稅前扣除,從而減少當期應納稅額。例如,企業計劃在2006年期間新建一棟辦公樓需1000萬元,辦公樓于2006年1月1日開工,年底完工。企業于2005年12月1日從銀行獲得兩年期貸款500萬元,貸款利息率為5%.則:
2006年的應計利息=500×5%=25萬元
若不采用上述方法,企業為新建辦公樓專門借入500萬元,25萬元的利息應該資本化,不能抵減2006年應納稅所得額;若采用上述方法,25萬可以稅前扣除,2006年應納稅額將減少25×33%=8.25萬元,相當于從國家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1.1.2若在免稅期間,企業在借款時應說明其用途,盡量將所借款項用于購建固定資產,使借款利息計入成為固定資產成本,增加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從而減少以后各期的應納稅款,這樣就可以避免白白亂廢掉一筆可扣除費用。
1.2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稅法允許的范圍和企業的納稅期來確定應稅收入的期間,如果在正常的納稅期,企業將固定資產捐贈收入均勻計入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推遲稅款的繳納,以獲得時間價值;如果在免稅期,企業應該將固定資產捐贈收入一次性計入當期所得,以避免遞延到正常納稅期后為此繳納稅款。當然,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可以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1.3企業在購進固定資產時,同時也可能購進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否單獨計價,納稅應事先測算,正確判斷,尋求稅收收益。《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30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因有此規定,企業在購買計算機硬件時,其所附帶的軟件,是單獨計價、還是合并計價,應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與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孰長、孰短考慮,另外,還需考慮固定資產折舊要預計殘值;而無形資產攤銷一般是攤完為止,企業應該應在購買前加以測算,然后作出最有利的決策。
2固定資產折舊與企業所得稅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規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固定資產折舊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因此,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我國會計制度允許使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方法中的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目前,國家采用比例稅制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因此,企業只需考慮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造成的影響。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應考慮不同的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即所取得的稅收籌劃收益如何。加速折舊方法由于前期折舊額大,后期折舊額小,就遞延了一部分的所得稅款,相當于從國家那里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因此,相比較而言,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是一種有效的節稅方法。另外,企業財務制度雖然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了分類規定,但仍有一定的彈性。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可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以盡快將固定資產折舊提完,這樣就遞延了稅款。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種,企業所得稅的輕重、多寡,直接影響企業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綜上所述,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以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有效選擇,能給企業帶來一筆較大的稅收收益。
(一)美國
美國實行的是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行的古典模式。對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個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減輕重復征稅。
1.公司股東。美國對其公司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稅。對公司股東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receiveddeduction.DRD)消除重復征稅,具體扣除標準,以該公司股東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對來源于美國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與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報納稅,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則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時擁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和股票價值,則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況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對來源于在美國從事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如果作為股息收款人的美國公司。同時擁有該支付股息的外國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和股票價值,當該項股息收益是與該外國公司在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活動相關,并且該外國公司收到的股息來自其控股80%的美國公司時,對于美國公司來源于在美國從事貿易或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來源于美國公司的股息一樣,作部分扣除;作為股息收款人的美國公司,如果其擁有在美國從事經營的外國公司100%的已發行股票,只要該外國公司的全部所得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有實際聯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對支付給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公司的股息,一般適用30%的預提稅,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更低的協定稅率。
2.個人股東。美國對股息的發放主要采取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對于個人取得的現金股利,應納入個人總所得中納稅,但對于個人投資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費用等,允許扣除,該扣除額以不超過該項投資所得為限。(2)對于個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決中認定,所有股東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沒有改變對公司的所有權,也不構成股東的收入,免予征稅。這個做法一直延續至今。
2003年5月23日,美國國會通過3500億美元經濟振興計劃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內暫停征收股息稅。具體步驟是:2003年股息稅削減50%,2004~2006年期間全部免稅,2007年恢復按30%的稅率征稅。
(二)英國
英國在1965年開始引入公司所得稅時,采用的是古典稅制。1972年英國通過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歸集抵免制度。
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個人股東的稅收抵免與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相聯系,1979~1986年,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0%,居民股東的抵免額為股利凈額的3/7或股利總額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調整為股利凈額的2/8或股利總額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必須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稅低稅率為20%時的比例)預付公司稅(AdvanceCorporationTax,ACT),該預付的公司稅可在實際繳納公司所得稅時扣掉。公司最后應納的公司稅稱為主體公司稅(MainstreamCorporationTax,MCT)。預付公司稅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只是公司稅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數英國公司的財務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結束,公司所得稅稅款大多集中在這兩個時期繳納,預付公司稅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平衡和穩定。但是,在實際運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潤分配,其預付公司稅可能超出主體公司稅,還會引起扣除的結轉問題。為避免政府稅收為負數,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國廢止了預付公司稅,同時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凈額的1/9或股利總額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來越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一的成分已下降,古典稅制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具體來說:
1.公司股東。歸集抵免制只適用于英國居民,對于英國非居民則不適用。(1)對于英國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國來源的股息,由于上述歸集抵免制,該股息作為完稅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對于從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為經營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2)對于英國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國來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納稅人也可以選擇把外國稅收作為費用扣除。該抵免法也適用于來自歐盟成員國的股息。按照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間接稅抵免的條件是:母公司應擁有子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不少于10%的表決權,等等。(3)對于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英國不征預提稅。
2.個人股東。對于英國居民個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歸集抵免制的適用,一般按減低稅率征稅。收到股息的個人,其應納稅所得額等于股息加上稅收抵免額。如果股息加上稅收抵免額不超過29400英鎊,根據股東從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應適用10%的稅率(基本稅率);超過29400英鎊的,適用32.5%的稅率。
例如,個人收到股息為18000英鎊,稅收抵免額按1/9計算為2000英鎊,應納稅所得額為18000+2000=20000(英鎊)。股息的應納稅額為20000×10%=2000(英鎊),應納稅額與稅收抵免額相等,該個人不用再就該項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例如,個人收到股息為1050000英鎊。稅收抵免額按1/9計算為116666英鎊。應納稅所得額為1166666英鎊。股息的應納稅額為1166666×32.5%=379166(英鎊),減去稅收抵免額116666英鎊,該個人還應就該項股息再繳納262500英鎊的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對于按基本稅率納稅的個人股東來說,歸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東的重復征稅,而對于適用較高稅率的個人股東,歸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對股東的重復征稅,個人還需要額外負擔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三)德國
德國在1977年以前采用歸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稅,對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適用45%的稅率(后改為40%),對于公司的分配利潤適用30%的稅率。對于股東則采用完全的歸集抵免制,規定居民股東可從其收到股息應繳納的所得稅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利潤已納的公司所得稅。這樣做雖然可以完全消除對公司利潤的經濟性重復征稅,但由于其計算復雜,以及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稅和稅收籌劃的機會,而受到批評。歸集抵免制因僅適用于居民,而不適用于非居民,按照歐盟的司法實踐,歸集抵免制度被視為對非居民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歧視。這使得德國對歐盟條約的遵從性受到質疑。在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為了與德國主要貿易伙伴的稅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減稅稅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稅制,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為了減輕公司利潤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新法案將分配利潤和留存收益的稅率,統一為25%。同時規定:
1.公司股東。無論該公司是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對其所獲得的股息免予征稅,沒有最低參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對于參股成本的處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處理不同:對來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參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對來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參股成本。將收到股息的5%作為不可扣除的經營費用,加到應稅所得額中征稅,即無論實際成本是否發生或成本是否已經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稅,所有相關成本允許扣除。
對于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德國適用20%的預提稅(加上統一附加稅后為21.1%),在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較低的協定限制稅率。
2.個人股東。無論個人把股份作為私人擁有的資產,或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持續經營資產,也無論該股息來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個人股東獲得的股息收入均實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system),即個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納個1人所得稅,另一半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不論該股息來自德國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
二、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的國際發展趨勢
美國長期以來都是實施古典稅制,但多年來也一直在探索對公司和股東征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國財政部早在1992年就發表過《關于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的一體化的報告:對營業利潤征稅一次》,該報告研究了對公司和股東征稅一體化的各種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國現行的古典稅制。
歐洲國家一直采用歸集抵免制,來協調公司和股東的征稅問題。但這種情況近年來有所改變。以奧地利和芬蘭的兩個著名案例為例,可以看到歐盟法院的裁決對歐盟成員國稅法修訂的巨大影響。根據《歐盟條約》,對于直接稅的征稅規定,雖然是歐盟成員國職權范圍內的事,但成員國必須確保其國內稅法規定的措施符合歐盟法律。
(一)奧地利對外投資所得歧視案(Case315/02)以及芬蘭歸集抵免案(case319/02)
2004年7月15日,歐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項關于奧地利對外投資所得稅歧視一案的先行裁決(Preliminaryruling,它是歐盟法院對《歐盟條約》的解釋等所作的預先裁決)。AnnelieseLenz女士是奧地利居民,她擁有德國公司的股票。按照奧地利稅法規定,來自國外的投資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適用累進稅率,而投資國內公司取得的股息,則可以有兩個選擇: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預提稅,或者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一半,兩者取較低者。或者由納稅人自行決定。由此,她認為,投資其他國家比投資其居民國奧地利。得到的稅收好處要少,奧地利稅法違反了《歐盟條約》關于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1999年,AnnelieseLenz女士向奧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訟。2002年奧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奧地利稅法是否與《歐盟條約》第56條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相容,向歐盟法院申請先行裁決。2004年7月15日,歐洲法院判決奧地利的稅法對資本的自由流動構成不公正的限制。
芬蘭于1990年引入歸集抵免制。PetriMikaelManninan先生是芬蘭居民納稅人,他收到來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該項股息,必須負擔瑞典公司所得稅、瑞典支付股息的預提稅以及芬蘭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資于芬蘭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擔芬蘭的個人所得稅。Manninen先生向芬蘭稅務局申請有約束力的預先裁決(abindingadvanceruling)。芬蘭稅務局認為,Manninen先生的國外股息必須按照芬蘭稅法繳稅。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蘭稅法關于股息歸集抵免的規定違反了《歐盟條約》第56條和第58條關于禁止限制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向芬蘭最高行政法院提訟。2002年芬蘭最高行政法院將此案提交歐盟法院,申請歐盟法院給予先行裁決。2004年9月7號,歐盟法院公布了對此案的裁決。歐盟法院判決支持了Manninen先生,認為芬蘭的稅法規定構成了對于資本自由流動的限制,這原則上為歐盟條約第56條所禁止。
(二)歐盟法院裁決對歐盟成員國的影響
由于各國采用的歸集抵免制一般只適用于居民股東,非居民股東并不能從中受益。其結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歸集抵免制被歐盟法院認為阻礙了資本的自由流動。因而,許多國家在歐盟法的壓力下已經放棄了歸集抵免制。
2003年以來,奧地利不斷修訂其個人所得稅法和公司所得稅法,廢除了對于外國投資和外國資本收益的稅收歧視性規定。芬蘭自2005年1月1日起,廢除對股息征稅的歸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從29%降為26%),降低個人所得稅資本所得的稅率(從29%降為28%),對股息給予減免稅待遇。
目前,歐盟各國企業所得稅的改革趨勢是引入改進的古典稅制。目前流行的觀點是,古典稅制與歸集稅制相比,制度結構簡便易行。除了對股息和利息因處理不同而產生扭曲外,對跨國經濟行為的扭曲總的來說比較少。另外,歐盟成員國荷蘭一直強烈反對歸集抵免制,因為荷蘭一直以來擁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只對荷蘭居民實行歸集抵免,而對全球非居民股東不給予抵免,勢必產生巨大的扭曲。而若對全球股東都給予抵免,從預算的角度來看又難以行得通。歐盟法院的裁決以及荷蘭的“示范”效應,都使越來越多的歐盟國家考慮放棄歸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稅制。
三、各國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對我國稅制改革的啟示
(一)我國所得稅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所得稅稅制基本上是古典稅制。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采用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立法的形式,內、外資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待遇差別很大。外資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基本解決了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征稅,而內資企業的股息重復征稅問題十分嚴重。
對于外資企業,稅法規定征收39%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免予征稅。而對于內資企業,首先,分配利潤的公司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應將該股息納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按33%的稅率繳稅,如果是個人股東,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資所得,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內稅法關于內資企業和個人如此嚴重的重復征稅規定,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和各國稅制改革的趨勢極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我國內資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和健康發展。
(二)協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解決我國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的具體建議
由于股東分為個人股東和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既涉及國內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又涉及國與國之間的重復征稅。解決國際間的重復征稅,—般是通過簽訂國際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方式來消除或減輕。而解決國內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應立足于國內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稅收征管水平,并注意與國際上消除重復征稅方法的匹配。在協調和解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稅問題上,我國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的調整,應考慮以下幾點:
1.1投資方向選擇方面的稅收籌劃
投資者首先要分析資金的投資方向,選擇好投資的區域和投資的行業。在不同的區域和不同的行業會造成了收益的很大差別。我國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在很多的行業進行了收稅減免政策,力在改變現有的經濟結構布局。企業在進行投資方向選擇中,要充分的考慮到國家的稅收政策,盡量的選擇政策傾斜的方向進行投資,這樣能夠享受到稅收的優惠。國家為了平衡地區的發展和控制不合理的產業布局,經常會給出區域收稅的優惠,這些都是企業進行投資的方向。
1.2在組織選擇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可以選擇多種組織的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若是企業的人數比較少就可以選擇獨資企業,對于會計核算的要求不高,一般都是定額征收所得稅,稅收較低。若是企業的投資人數很多但是規模并不大,可以選擇合伙的方式,因為合伙的公司一般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浮水較輕。合伙企業的稅收征收方式是先分后稅,很多的合伙人就會降低所得稅,提高企業的經濟利益。企業的規模比較大一般都是選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優勢有:有助于企業的信用和形象;有助于企業享受五年虧補政策。企業內部控制可以選擇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享受不到稅收政策的優惠,但是經營的損益可以納入總公司的經營損益,這樣也減少了所得稅的繳納;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能夠享受很多的稅期優惠政策。若是企業在建立初期,認為很有可能虧損,就可以使用分公司組織結構,讓總公司承擔這一部分的損失,這樣總公司的賦稅就會降低。若是企業出于健康穩健發展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子公司的形式,享受更多的稅收政策。
1.3在投資方式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擴建規模時,可以購買新設備、建立新廠房、收購虧損的企業。在我國的稅法中規定,企業收購虧損企業會合并財務報表,在五年中使用盈利抵消虧損,這樣可以減少稅費。企業想要進行投資時,能夠進行企業的直接投資或者是購買債券和股票。我國的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券獲得的利息收入不用繳納所得稅,購買企業債券的收益要繳納所得稅,所以企業要做好投資方式的選擇,權衡好固定資產、貨幣資金、無形資產等。
2.在經營階段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2.1充分列支成本費用
列支成本費用是最根本的減少企業稅負的方法,因為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利率和所得稅的稅額確定繳納的稅金,在稅率確定的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
2.2合理選擇折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