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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6 18: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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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論文

第1篇

    9、論勞動法律與人力資源管理的相互關系 10、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法律性質探析 11、論勞動規章制度及其效力 12、“三方協商”機制的法律意義 13、試論如何完善我國勞動關系的“三方協商”機制

    14、論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勞動法中的適用

    15、論勞動權的沖突與協調

    17、勞動法調整之下的懲戒制度設計 18、論勞動法中的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的適用

    19、論勞動法上的權利救濟 20、勞動法律援助制度探討 21、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法律保護 22、論勞動法律關系與民事雇傭關系的聯系與區別

    23、勞動權與社會保障權比較 24、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 25、論和諧視角下的勞動關系 26、勞動關系穩定的法律調整機制 27、構筑和諧勞動關系的法律思考

    28、論勞動關系法律調整的特征和方法 29、論勞動關系的社會性特征 30、論勞動法律關系

    31、試論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勞動關系問題 32、“用人單位”資格探討 33、“勞動者”資格探討 34、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探析 35、勞動紀律合法性標準探討

    36、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立法思考37、論勞動者權利的法律保障 38、論勞動者權利的侵權救濟 39、勞動者權利能力的法理思辯 40、勞動者行為能力的法理思辯 41、論勞動者的權利本位 42、勞動者分層保護機制研究 43、職工勞動就業權的法律保護 44、論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45、職場性騷擾探討 46、論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 47、論職業安定權

    48、完善勞動安全權的若干建議 49、反強迫勞動制度的立法建議 50、“過勞死”現象的勞動法律規制 51、論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52、論工會的集體談判權

第2篇

1.難以界定相對應的社會關系

通過不同的階級和組織形式組成的勞動關系,在從屬性質和程度上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從屬關系,所需的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保障也不同。在勞動關系中主要的組織關系具有明顯的勞動從屬性,即組織者和被組織的勞動從屬關系,這在勞動關系的利益保障中對國家勞動法提供相關法規約束雙方行為和保證利益、權益具有非常明顯的要求;在階級雇傭關系組成的勞動關系中,由于有關系的確立本身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質,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雙方在勞動合作過程中的不同職責和相關利益,所以對勞動法提供利益、權益保障和約束雙方勞動行為的需求水平相對低些;相對以上兩種形式存在的關系,民事關系上的從屬性因素則更加不明顯,但同樣的也有一定的勞動法規約束關系雙方的法制需求。

2.法律對從屬性關系調控“沖撞”和“遺棄”

在勞動法對從屬關系調控的“沖撞”方面,主要是由各種不同的勞動從屬關系的性質界定困難引起的。具有從屬關系的不同勞動合作雙方,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是一個比較難以界定的工作。不同的勞動合作關系雙方在利益所得方面,具有明顯的不公平性,但沒有相對應的勞動關系界定體系,因此在勞動法的規定和約束行為上,不具有明顯的實施可行性,直接影響了勞動法的運用。勞動法對于勞動關系的“遺棄”是指在特殊的勞動關系中,勞動雙方所處的常規勞動關系地位發生的實質性變化,比如在勞動者起到主要作用的勞動關系中,就需要以保證公司利益為主要調控手段,但在勞動法中還沒有適應的規定。

3.從屬性特征看“非典型勞動關系

對于勞動關系中的非典型勞動關系形式,應建立相應的合理勞動法規,保證勞動關系中雙方尤其是勞動者的利益。在這種非典型勞動關系的確立上,也應以從屬性特點來對勞動行為進行勞動關系的劃定,雖然諸如農業雇用、季節性、臨時性工作等非典型勞動關系在當今社會已經普遍存在,但對這些從屬性關系是否確定為勞動關系,是對勞動法中劃定勞動關系提出的新挑戰。

二、對非典型勞動關系救濟的原因

1.勞動權是勞動者的基本人權

在非典型的勞動關系中,由于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劃定沒有完善的評定機制,因此對于這些存在關系的勞動者的利益是很大的影響的損失。在勞動權方面說,這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但是基本權利對利益保障的要求,其實才是根本的勞動者需求,因此在相應的法規上并不具有制度的完整性和評定機制的完善性,為保證基本的勞動者利益需求,還應對非典型勞動關系進行專門利益和關系評定。

2.勞動關系應當適時地將市場化的雇傭關系法制

目前的市場化經濟決定著市場化雇傭關系的普遍存在,而勞動關系的本質也是在雇傭關系的產業化發展形勢下產生的,因此對于市場化的雇傭關系通過勞動法法規確立勞動關系,是保障雇傭勞動者權益的基本手段,這就需要勞動法從根本上調整對雇傭關系的確立機制,并通過對不同的雇傭關系進行研究,同時對比與當前勞動關系的區別,分別制定相應的法規的不同權益保證機制。

3.采用“從屬性+可受保障性”的勞動關系界定標準

在勞動關系的界定中,從屬性是基本的勞動關系存在的條件,根據對不同的從屬性勞動關系的劃定,分別對不同的雇傭關系制定相應的評定標準,通過不同的法規和保障機制保證勞動關系雙方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并不斷根據社會上勞動關系的發展形勢,及時調整相應法規,以適應越來越向多樣化發展的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在不同的勞動關系同時存在的社會形勢下,對勞動關系的界定還應以“可受保障性”為重要的標準,對勞動關系進行界定和利益責任的劃分,通過對不同形式的勞動關系的保障機制,以勞動雙方權益保障為最終目的,對勞動關系的劃定標準進行相應的制定和完善。

三、結束語

第3篇

關鍵詞:對外勞務合作勞動派遣駐外人員境外就業人員勞動權利

跨國勞動關系或涉外勞動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所謂外派勞動關系,即在對外勞務合作活動中依照我國法律建立的、作為境外勞務給付之法律基礎的勞動關系。另一類是依照境外法律建立而具有中國因素的勞動關系,比如外國企業與其派駐中國的非中國籍雇員之間的關系、中國公民在境外直接受雇于外國企業所產生的勞動關系。從法律上看,兩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而外派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是我國目前所面臨的一個尤其突出的現實問題,也是本文所關注的焦點。

一、對外勞務合作中的法律關系

對外勞務合作是二十世紀中期特別是近30年來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的重要項目,具體方式為:由勞務輸出國的有關單位(派遣單位)在本國招募各類勞務人員,將他們派往勞務輸入國,為特定的項目或企業(要派單位)提供勞務。目前,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就是指勞務出口。

1、對外勞務合作的法律性質

我國境內具有對外勞務經營權的派遣單位與境外要派單位之間的勞務合作協議,是一種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的具體經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對外勞務經營企業自行組織、培訓勞動力向境外輸出;一種是由具有對外勞務經營權的企業在全國范圍內①不具有對外勞務經營權的企業輸出本企業的勞務人員。無論采用其中的哪一種方式,勞動者都是與境內的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又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向作為第三人的境外要派單位給付勞務。②派遣單位在與外派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出示其直接或通過方與境外要派單位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協議。

外派勞務人員與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簡稱外派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外派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包括工作任務、工作期限、境外待遇、應遵守的紀律、休假辦法、有關獎罰規定等。“各派出單位(含派人單位)可按與外方雇主簽訂的外派人員合同工資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收取的管理費和手續費總額不得超過外派人員合同工資(扣除在駐在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25%,主要用于組織和管理外派人員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外派人員按照合同規定交納管理費和手續費后的工資凈額及獎金、加班費等歸個人所有。”③為了保證外派勞動者在境外的生活需要,派遣單位的工資支付義務一般是由要派單位代為履行的。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對外勞務合作是一種通過“一成員國自然人向另一成員國領域流動”的方式進行的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第2條規定:“本協定不得適用于影響尋求進入一成員國就業市場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得適用于在永久基礎上有關公民身份、居住或就業的措施。”這就是說,通過對外勞務合作方式進入他國的自然人,在該國的存在是暫時的,不能據以取得該國公民資格、永久居留權或視為在該國受雇。因此,外派勞務人員雖然在境外履行勞動義務,但應視為在境內就業。

2、與境內勞動派遣對比

所謂勞動派遣,是一種靈活性的就業方式,涉及到三方關系,即用人單位將其雇員派往第三方提供勞務。④在三方之間,存在兩個連環的合同,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勞務合作協議。我國境內的勞動派遣有幾種比較常見的類型:一,用人單位為了管理上的需要而派出自已的雇員到作為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工作。⑤二,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大量解雇職工引起諸多麻煩(比如經濟補償金數額巨大或影響社會穩定等)而將富余勞動力派往其他單位工作。⑥三,由專門的勞動派遣組織長期聘用某些特殊工種的勞動者,來滿足不特定第三人的特殊用工需求——其用工需求的特殊性,有的表現為用工時間是臨時性的或非全日制的,比如由家政公司派遣同一名鐘點工在同一時期為多個家庭服務;有的表現為相關工種是特別的,比如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員為其他單位服務。⑦

對外勞務合作事實上是一種特別的勞動派遣。與境內勞動派遣相比,兩者的共同特點在于“雇用和使用分離”。但是,由于勞動義務的履行地在境外,外派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就不只受到國內法的調整。

3、與境外就業中介對比

所謂境外就業,就是指中國公民到境外自謀職業,與境外雇主直接簽訂、雙方互相直接履行勞動合同的就業行為。境外就業的中國公民受到中國政府的外交保護,但他們與雇主之間的權利義務并不適用我國勞動法。多數國家對外國人就業實行嚴格的限制,但一旦外國人被允許入境就業,在勞動法的適用上一般都會給予國民待遇,即使雇主與雇員的國籍相同并且約定適用其本國法。[1]458我國《勞動法》也未排除對在華就業外國人的適用。⑧當然,也有若干例外規定,比如:在美國,盡管《全國勞動關系法》(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和《公平勞動基準法》(FairLaborStandardsAct)所規定的權利同樣地適用于本國公民和外國人,但諸如社會醫療保險和公共醫療補助的政府津貼則只對美國公民提供。[2]

境外就業中介,即為中國公民境外就業或者為境外雇主在中國境內招聘中國公民到境外就業提供相關服務,也是一種完全不同于對外勞動合作的經營活動。第一,境外就業的中國公民與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對外派勞務人員則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第二,境外就業并非必然以境外就業中介為前提,中國公民只要符合東道國(地區)的法定條件并能自身獲得必要的信息就可以直接與受雇于境外雇主;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則以派遣單位與境外要派單位之間訂立對外勞動合作合同為前提。第三,中介機構無須對勞動者承擔任何勞動合同上的給付義務;而對外勞務合作中的派遣單位則對外派勞務人員負有勞動合同上的給付義務。⑨

二、外派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

1、法律適用的混亂現狀

隨著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事件日漸增多。有些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在選派勞務人員時向每人收取數以萬計的費用,但經常有外派勞務人員向我在當地的使領館投訴,他們遇到了諸如外方拖欠工資、因外方不具備開工條件而無工可務、在境外生計無著甚至陷入貧病交加的困境等情況。情況反饋到國內后,如果問題嚴重的話,派遣單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就會派出工作小組出國,督促外方履行合同并對生病的人員進行治療,或者接回勞務人員。這是類似事件中通行的處理模式,以協調為主,各方都盡量回避采用法律救濟途徑。

事實上,有關各方對相關法律非常缺乏了解。比如,用人單位招工時向勞動者收取費用原本是違法行為,但派遣單位在招用外派勞務人員時卻都是先行向勞動者收取數額不小的費用,此舉還得到了有關部門的許可。⑩即使是國內法律界人士,對有關外派勞務人員的法律適用問題也往往是茫然無措的。比如,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在對“周紅燕與諸暨中浙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浙江省糧油食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1999)諸經初字第3299號”民事判決書中,竟然將外派勞務人員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并把對外勞務合作與境外就業相混淆、同時適用《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和《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暫行辦法》;更有甚者,在有關工時的問題上,該院竟然在并未適用任何一國勞動法的情況下,以當事人約定實行計件工時制為由,直接作出了“原合同約定在8小時內完成定額150雙變更為10小時內完成定額150雙,并不是勞動強度的增強”的結論。

2、法律適用的宏觀架構

調整勞動關系的實體法主要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又包括勞動合同法、勞動條件基準法、勞動權利平等法、勞動安全衛生法、集體勞動關系法等,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包括私法和公法的適用兩個方面。

在勞動關系領域,意思自治的范圍受到了的大量強制性法律規范的限制,但不能將勞動法中的強制性規定等同于公法。這些強制性規定既可以是平等主體的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又可以是行政機關對勞動關系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比如,關于工資支付的強制性規定,既可以成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民事權利的依據,也可以成為勞動監察機關的行政執法依據。社會保障法直接調整社會保障主管機構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比如有關社會保障費的強制征繳和社會保障待遇給付的規定,本身具有公法的性質,但也同樣可以成為平等主體的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比如,為勞動者進行社會保障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便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的從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者也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

外派勞動關系即涉及到國內法的適用,又涉及到外國法以及國際勞工法的適用。總的來講,外派勞動關系所適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到我國勞動法、勞務給付地國勞動法,還可能涉及到任何與對外勞務合作協議有關的國家的勞動法(比如美國公司在中東國家承包工程而從我國輸入勞務)。不同國家的勞動法既可能互相彌補對方所未調整的領域,也可能互相存在沖突。這種國際勞動法沖突,既包括

積極沖突(即兩國法律競相適用于同一事項和消極沖突),又包括消極沖突(即兩國法律均規定自身不適用于特定事項);既包括公法沖突,也包括私法沖突。3、外派勞動關系的私法適用

外派勞動關系的私法適用,是指調整外派勞動者、派遣單位和要派單位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之實體私法規范的適用。在這點上,外派勞動關系與所有的跨國勞動關系一樣,都要按照沖突規則來確定準據法,因為勞動法(不含社會保障法)沖突是一個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問題。[3]至于適用什么國家的沖突規則,又取決于管轄權的確定。[4]

(1)管轄權的確定

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該法還就勞動爭議的解決確立了以勞動爭議仲裁為前置程序的民事訴訟制度。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11]和第二百四十四條[12]的規定,因外派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有選擇管轄約定的,從其約定;無此約定的,則我國有管轄權。[13]至于我國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對派遣單位或要派單位提訟,一般也是可以得到受理的。

在有選擇權的情況下,外派勞務人員究竟是在國內尋求救濟有利還是在國外尋求救濟有利,除了對準據法的適用結果進行適當預測之外,還要看個案的具體情況,比如調查取證的難度等等。

(2)外派勞動合同的沖突規則

沖突規則即國際私法上據以選擇適用于個案的特定國家之實體法的規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據以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即準據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外派勞動關系屬于涉外合同,法律也并未為其規定特別的沖突規則。對此,美國各州的沖突規則也是相似的。[14]

但是,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一個判例,卻將以服務貿易方式而非直接受雇的方式進入該國的美國外派勞務人員視同在日本就業的外國人,并否定了外派勞動合同中選擇適用美國加州法之條款的效力。

派遣單位國際飛行服務有限公司(IASC)是一家設立于加州的美國公司,主要經營項目是為各國航空公司提供機組人員,在日本東京設有代表處。美國公民弗蘭克.喬治與該公司訂立了期限為一年、職位為機長的雇用合同,每年續訂一次,爭議發生之時已經續訂了四次。該合同約定:喬治由IASC派遣到日本航空有限公司(JAL)經營的日本國內航線服務,但在美國保留住所;合同適用美國加州法律。喬治因不服IASC將其解雇的決定,向東京地方法院。東京地方法院認為:雖然解雇是有關雇用合同的問題,但既然勞務給付地在日本,本案就應當適用日本法;縱然日本的國際私法規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可以由當事人協議選擇,但勞動法與合同法不同,世界各國的勞動法并不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各國對雇用合同的規制方式和對集體談判的限制措施也都大異其趣。該院認為,當勞務以持續的方式在日本給付時,無論是公共政策還是具有區域性的勞動法的性質,均迫使法院無視當事人所選擇的準據法,而適用日本法。

以上判決理由至今仍然被作為日本法上的有效規則加以援引[1]458-459,但其有效性其實是有疑問的。第一,這個判例產生于1965年,而在1967年之前《日本職業安定法》是禁止勞動派遣業的,因此當地法院將美國的外派勞務視為在日本就業并以此作為判決理由的立論基礎是不難理解的,但自從1986年日本頒布《勞動派遣法》之后,相關的社會濟背景已經發生變化;而從目前來看,正如本文前面已經提及的那樣,《服務貿易總協定》已明確規定跨境勞動派遣是服務貿易的一種實現方式而不能視為跨境就業。第二,判決理由中對勞動法性質的認識存在誤區,法院忽視了勞動法中的私法規范和公法規范的可分性,也沒有注意到一個明顯的事實:無論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通行的做法是,在以單行法方式制訂大量強制性規定的同時,仍然把雇用合同列為合同的一種。

從準據法的角度來看,我國實體法上有關外派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還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而是由一些部委規章。比如,《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第八條規定:“與外方雇主簽訂的勞務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絕或拖延支付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勞務人員責任造成,企業應負責交涉。交涉不成,企業除按比例減收或退還服務費外,還應按執行合同時間比例賠償勞務人員負擔的第六條規定的各項費用。”“由外派勞務人員違反勞務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勞務人員則無權要求減收或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及其自行負擔的費用。”第九條規定:“外派勞務人員按約定繳納服務費后的工資凈額及獎金、加班費等歸外派勞務人員所有。雇主通過企業支付的,企業應及時支付給外派勞務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支付。”

(3)其他相關事項的沖突規則

諸如當事人能行能力等事項的準據法,適用國際私法上的一般原則。外派勞務人員在境外勞動過程中遭遇工傷事故、性別或種族歧視等事件,從私法的角度來看,一般來說應當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值得指出的是,外派勞務人員如果遭遇工傷事故、性別或種族歧視等受到損害時,侵權賠償請求權與違約賠償請求權發生競合。從救濟途徑來看,當事人選擇的案由不同,則所適的管轄規則和沖突規則也不同。如果選擇以侵權為由的話,就適用侵權賠償的沖突規則。

根據我國的沖突規則,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適用外國法律,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從準據法的角度來看,以侵權為由追究法律責任時,各國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致害人認定為一人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如果致害人認定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話,其賠償責任究竟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這些問題都則會因準據法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論。在美國法上,雖然派遣勞工由派遣單位直接雇用,派遣單位幾乎在所有相關事項上必須承擔雇主責任,但在工傷賠償等方面要派單位也要承擔所謂“共同雇主”的責任。[5]

在這方面,還有幾個問題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很多國家都專門針對勞動關系領域制訂了特定的侵權賠償規則,這些規則既是侵權法的一部分也是勞動法的一部分。第二,從傳統來看,各國均排除各自勞動法的域外效力,但目前已經出現了例外,例如美國聯邦立法明定勞動關系領域中的反歧視規則具有域外效力(比如1964年民權法中的反歧視條款)。第三,對外派勞務人員來說,有時適用外國法律更為有利,有時適用中國法律更為有利,具體就要在我國和外國相關法律之間進行比較。比如侵權賠償的數額,美國及其各州法律規定的標準可能高于我國,而一些欠發達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則又可能低于我國。至于用工歧視行為的損害賠償,在某些國家有具體的計算方法,而在我國則尚無明確的規則。

(4)國際條約的適用

除了我國和勞務給付地國均已經批準的大量國際勞工標準[15]可以作為統一實體法直接予以適用以外,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一些雙邊條約中也有不少涉及外派勞動關系的實體規范。比如我國與俄羅斯的一個雙邊條約[16]中的以下內容:當勞務合作協議由于要派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終止時,勞務人員長期居住國(勞務輸出國)的要派單位應當向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外派勞務人員提供補償,然后再根據其與要派單位在協議中的約定進行追償。

當然,國際條約中也規定了一些沖突規則。比如,上述中俄雙邊條約規定:外派勞務人員休息和休假的權利,適用其長期居住國(勞務輸出國)的法律;外派勞動合同因要派單位停止經營活動或采取縮編減員措施而被提前解除時,應根據要派單位所在國為由于上述原因而被解雇的勞動者所作出的法律規定對勞動者提供賠償(指賠償標準)。

4、外派勞動關系的公法適用

外派勞動關系的公法適用,是指將有關勞動行政管理和社會保障的法律適用于外派勞動關系。事實上,由于跨國勞務合作是一種連貫地發生于兩個以上國家的民事活動,相關的國家都有管轄權而且都負有通過主管機關實施勞動行政管理的國際義務[17]。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個跨國勞務合作項目行使管轄權,一般總是在不同環節上各行其道,比如我國對勞務人員出境加以管制,而對方國家則對勞務人員入境進行管制;但也可能在某些事項上出現管轄權的重疊(比如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征繳)。在重疊的部分,一般是通過雙邊條約來加以協調的。

(1)我國公法的適用

對外勞務合作涉及到對外貿易和勞動關系,我國對外貿易法和勞動法規定了相應的行政執法與監督檢查的機制,并主要由商務部門就對外勞務合作的管理、審批、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等事項制訂了具體規定。[18]

從理論上講,我國勞動法所規定的監督檢查、勞動監察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實體法均應適用于派遣單位和外派勞務人員,但從實際操作來看勞動部門在這一領域的角色已經淡化,商務部門已成為主要的執法部門而且還設立了專門的投訴機制。這一點,從近年來各部委所相關規章的內容上可以反映出來。值得指出的是,由商務部門充當外派勞動關系主管部門的必然結果是,勞動法所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措施因執法主體不適格而很少采用,從而更多地代之于諸如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資格審查這樣間接的行政監管措施,以及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協調那樣的法外手段。

在社會保險法的適用上,外派勞務人員都符合在境內參保的條件。[19]當然,工傷保險的給付有一些特殊之處:第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第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第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2)外國公法的適用

首先,根據國際勞工條約,廣大成員國都有義務通過勞動政策領域內的公共行政管理活動,保證執行有關工作條件和在崗工人的保護的法律規定,諸如有關工時、工資、安全、衛生和福利、兒童和年輕人就業及其他事項的規定。[20]

其次,很多國家都對外國勞動者施以特殊的規則。比如,新加坡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確保能為外國勞動者提供分充的居住條件和入境以前已做過的身體檢查;用人單位還必須為外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承擔其回國途中所產生的必要費用。這些規定中涉及的外國勞動者,是包括外國派遣勞務人員在內的。[1]460

(3)雙邊條約的協調

我國已經與德國、俄羅斯和韓國等多個國家簽訂了這方面的雙邊條約。比如,我國與德國的《社會保險協定》第四條就“被派遣時的參保義務”做了如下規定:“如果在締約一國受雇的雇員依其雇用關系由雇主派往締約另一國境內為該雇主工作,則在此項工作的第一個四十八個日歷月內繼續僅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關于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如同該雇員仍在該締約國境內受雇一樣。”而這一雙邊條約第十條則就“行政協助”做了如下規定:“實施本協定時,本協定所述締約兩國的機關和締約兩國的經辦機構應相互提供協助,如同它們執行本國法律規定一樣。這種協助應無償提供。”

三、強化對外派勞動者法律保護機制的思路

近年來,中國外派勞務人員權益在境外受到侵害的事件一再發生。事實上,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包括對勞工權益保護較為重視的歐洲國家,也還存在著大量存在著奴役外國人的現象。如何加強對在境外給付勞動的同胞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課題。由于侵權事實總是發生在境外,僅從國內立法上著力是無法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的,必須雙管齊下。為此,本文就強化對外派勞動者的法律保護機制提出以下幾點思路:

1、拓展國際勞工法的實施機制

一般而言,國際勞工法的作用主要在于通過為成員國設定國際義務,促使各國以國內立法貫徹國際勞工標準,而對跨國勞動關系的調整尚未成為國際勞工法的重點。不過,鑒于各國政府負有按屬地原則實施勞動行政管理的國際義務,我國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和外交部建立一種部際協調制度,形成合力,從而在現有的國際法的實施機制內對外派勞務人員開展專項性的外交保護活動,使得外派勞動者更好地受到勞務所在國的公法保護,以彌補跨國私法救濟專業性強、費用高、調查取證難度大的不足。具體來說,一是通過外交途徑敦促外派勞務給付地國切實執行保護我外派勞務人員權益的現行法律及其已經批準的國際勞工標準;二是通過國際組織或外交途徑敦促相關國家依據國際條約來完善相關法律,為有力地保護我外派勞務人員的權益確立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

2、推進雙邊談判廣泛簽訂條約

外派勞務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考慮到外派勞務人員為他國建設作出了較大的貢獻,他們在一定時期的社會保障待遇不能完全由我國給付,另一方面,考慮到外派勞務人員都是我國同胞,國家對其負有保護義務,我國政府應當盡速整合各相關部門的力量,制訂切實可行的方案,積極與外派勞務相對較為集中的國家和地區展開談判,并一一與之簽訂雙邊條約,就外派勞務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3、完善相關的國內勞動立法

對于外派勞動關系而言,當務之急是要通過完善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立法,強化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境外要派單位的管轄權,或者以對等原則為基礎強化對我國外派勞動者的國內法保護。還應在勞動法中增列對外派勞動者具有指引作用的沖突規則,使對外派勞動者有利的準據法得以普遍適用。

同時,在強化國際司法協助的基礎上,要為外派勞動者申請在境外承認和執行我國的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提供優質、快捷而低成本的配套性國內法律機制,以及相應的法律援助機制。

*本文系作者承擔的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跨國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研究”(項目編號20040067)的最終成果.

①這種對外勞務只是一種外貿中介,并不直接形成勞動關系。

②國內某些建筑施工企業在境外承包建筑工程同時也具備對外勞務合作資格,就可以自行在境內組織勞動者到境外為其自身承包的工程提供勞務。但事實上施工企業承包境外工程時也要成立財務核算相對獨立的經營實體,也同樣受到工程所在地國勞工法和就業政策的限制,因此其勞務人員的外派仍然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的一般特點;而且,由于勞務給付地在境外,這種勞務外派仍然產生外派勞動關系。

③見財政部、外經貿部1995年7月4日下發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

④在日本,根據該國《勞動派遣法》的規定,勞動派遣的種類可分為“一般勞動者派遣”及“特定勞動者派遣”兩大類。所謂“一般勞動者派遣”,以法律而言為人才登記型派遣,亦即想要工作的勞動者,事先在派遣公司登記,當有工作時才正式簽訂合同,而其工作往往是臨時性的;所謂“特定勞動者派遣”為長期型派遣,針對某些特定人才,由派遣單位長期雇用并常駐要派單位。

⑤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規定:“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的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⑥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第7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動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動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⑧而且對相關的國民待遇的還有一些具體的規定,比如《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

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比照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工資收入水平予以確定。”

⑨參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2年5月14日)。

⑩至于《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規定“各派出單位(含派人單位)可按與外方雇主簽訂的外派人員合同工資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原本并無不當之處,因為這是派遣單位的商業利益惟一來源。問題在于,派遣單位的獲利應當以外派勞務人員的工資已經得到支付為前提,他們在享有商業利益的同時不能把商業風險轉嫁給外派勞務人員。

[11]該條內容為:“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2]該條內容為:“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3]勞動部關于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4]42號)將確定管轄權的依據限縮為“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無效的。

[14]SeeRestatementoftheLaw,Second,ConflictofLaws,TheAmericanLawInstitute,1971.

[15]國際勞工公約內容龐雜,且自成體系,而本文的側重點在于法律適用方法,因此對其具體內容不作詳細介紹。

[16]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短期勞務協定》。

[17]《勞動行政管理公約》第四條規定:“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以符合本國條件的方式,保證勞動行政管理系統在其領土上得以組織和有效運轉,并使其職能和責任得到相應調整。”《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第1條和第22條規定,凡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應在工業、商業工作場所保持勞動監察制度。

[18]比如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緊急通知》(2000年8月30日),該部與財政部門聯合下發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1995年7月4日)、《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1997年1月16日)等。

[19]參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

[20]參見《勞動行政管理公約》、《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等國際勞工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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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ayAugust,InternationalBusinessLaw,3e,PearsonEducation,Inc.,Prentice-Hall,Inc.,2000.

[2]DownD.Bennett-Alexander&LauraB.Pincus,EmploymentLawforBusiness,2nded.,Irwin/McGraw-Hill,1998,p559.

[3]RogerBlanpain,EuropeanLabourLaw,8thed.,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p290.

[4]W.杜茨.勞動法[M].張國文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

第4篇

(一)加班費問題。加班費是企業在職員工應當受到的合理待遇,這是受到國家勞動部保障的,國家規定法定假日加班是要被支付加班費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加班時,企業要支付其每小時不低于其正常時薪的1.5倍;在休息日當天加班,應被支付不低于本人正常時薪的兩倍;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其要要支付其正常時薪的3倍工資。加班費的金額是依據員工正常工資數額所決定的,企業支付職工的加班費用除非是與員工進行協商之后減少支付數額,否則必須要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用。如果企業沒有按規定支付,那么勞動者可以將情況反映給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會給定企業支付期限,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如數支付,那么就要對員工多賠償一倍的工資。企業不支付員工加班費的做法屬于違背了勞動法,勞動者有權對其提出上訴或解除勞動合同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二)特殊人群。1、產假。產假是給在職的女員工在產期時的福利待遇,產假主要是指分娩前后的大約三個月的時間。如果是晚婚晚育的職工,那么可以多享有一個月的產假,也就是延長到四個月。按照規定來講,女員工的產假不能低于九十八天。職工在休產假時,也應該享有應有的工資待遇,如果沒有相關的保險,企業就應該為其支付產假時的工資費用。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女員工在孕育期間不能被降低工資,如果企業參加了政府的生育保險,并且沒有拖欠,按時的進行繳費,那么就可以按照文件規定獲得政府的補助,女職工的產假補助由當地政府部門支付。產假時的工資應與此員工每月平均工資相一致。國務院還明確的規定,懷孕職員在正常工作時間請假進行產檢,也應該算作是員工的工作時間。此外,國家明確規定懷孕職工有權利去進行產檢,這項行為應算作正常出勤,企業不能以此當做女職工的曠工行為而對其進行處罰。企業要較少生產線上的女職工勞動份額,確保其有充足的檢查時間。(三)工傷。一旦員工出現工傷,企業會因此受到一系列的法律追究,因此企業必須十分重視員工的工傷問題。如果企業不能合理的對員工的工傷進行處理,就會與員工發生勞動關系糾紛,將會面臨巨大金額的經濟制裁。因此企業應該重視對于有關條例的落實,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可以通過保險來減輕企業自身的經濟負擔。此外,在員工發生工傷接受治療時,企業應對其進行留薪停工的做法,要按時支付給員工與平時一樣的工資,不能拖欠或不給。工傷留薪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具體情況除外,如員工在治療時需要有人護理,那么企業也必須支付護理費用。

二、在職員工與企業勞動關系風險防范措施

對于企業而言,想要加強控制公司內部勞動關系可能產生問題的風險,就必須要樹立防范意識、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措施,保證不發生或少發生關于勞動關系的糾紛,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一)防范步驟。建立完善的事前風險防范體系和事發時的監控體系,都是保障企業風險管理體系順利實施的關鍵。企業管理者要將自己培養的極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與之相關的監督體系,保證防范意識可以有效的落實到實際中。還要對于員工數據進行詳細的記載,保證可以對數據進行深刻的分析。建立事發時的管控體系,事發時的監控是對事發前防范的后續保障。公司在內部要及時的對于表現異常的員工進行談話疏導,還要定期的與員工進行交流,可以采用不記名意見箱的辦法,充分了解員工對于工作以及企業的真實看法,對現企業現存的勞動關系管理制度是否滿意。最后還要建立完善的時候處理機制,一個企業不可能永遠的不發生勞動關系糾紛,因此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危機公關至關重要,找到事發的主因,進而對發生的勞動糾紛進行及時的處理,從根本上解決危機。(二)防范對策。企業要意識到勞動合同的背后是存在風險的,要有針對性的管理勞動關系。企業雖然處于勞動關系中強勢的一方,但是如果不重視勞動關系中暗藏的風險,就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后果。企業要提前的制定好防范對策,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要建立防范預警系統,這在目前政府的要求下顯得至關重要。企業可以根據預警系統的指引,及時發現勞動關系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防患于未然。還可以幫助企業相關部門深入了解企業的勞動關系現狀,掌握今后的發展趨勢,對于勞動關系加以有效的宏觀調控。以此得出,企業應具備對于勞動關系及時監督、預測和改善的能力。企業的勞動關系預警系統可以及時的發現問題,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解決,將勞動關系的風險控制到最小,從而對企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三)風險轉移。轉移風險是為了在事故發生時將一部分損失轉移到第三方的身上而不是降低風險或解決不顧后果的做法,這與預防風險具有本質的區別。企業在進行高管招聘時,可以利用獵頭進行招聘,就是說將全部的責任全權交給獵頭來負責,這樣在高管與企業發生勞動關系糾紛時,就可以將一部分的責任轉移到招聘此人的獵頭身上,從而減少本企業的損失。國家規定,在一些存在高風險的行業中,企業不僅要為員工繳納正常的工傷保險,與此同時,員工還應該享受到企業為其購買的一定份額的人身傷害險。一旦員工在工作中發生危險或不測,那么員工就有權利享受這兩份保險對其支付的賠償。此時企業就有機會減少賠償金額,降低本企業的損失。但是企業在選擇與之合作的企業、中介時要十分注意,因為國家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所以企業要明確自身與合作者的權力分配,確保在解決勞動關系糾紛時不會有其他的法律事故發生。

第5篇

加強勞動組織員工的組織建設,提升員工的個人能力和組織的整體素質,是建設勞動組織、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對企業內的勞動組織人員進行規范化的隊伍建設,改革企業管理制度,對于人力資源的安排做到合理化。最重要的一點是對于員工的能力和素質等方面要進行實時的培訓,通過個人能力的提高來推動企業的發展。

二、優化企業勞動組織的設計實施措施

企業在優化勞動組織設計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勞動組織人員管理措施的轉變這兩個方面的要求,必須方方面面以企業的發展為主,因此在優化勞動組織設計時可以從以下這幾個方面實施。1.加強企業勞動人員的操作技能眾多企業的生存、發展之道都是一樣的,要想在眾多企業中能夠脫穎而后,靠的也就是企業的生產效率,而企業的生產效率主要是取決與勞動組織人員的操作技能。在這里就要求勞動組織人員能夠掌握多種技能,以自己的專職為主,多種操作技能為輔的職業能力,對于工作中的一些小問題能夠自己解決,避免了工作效率的低下,時間的浪費。培養復合型的技能人才為企業服務,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降低勞動組織人員的人工成本的支出,從而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能夠穩定發展。2.創新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制度創新是一個企業得到發展的根本,所以對于勞動租住來說也要進行創新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減少重復的工作步驟,避免浪費工作時間,根據不同的發展、生產情況,制定相對應的流程。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增加勞動組織人員的操作技能。還有就是對于工作過程中安全措施也要重新進行規劃和安排,以員工的人身財產為最大的工作基礎;其次就是要加強檢查的精細度,嚴格質量把關的力度,進行企業崗位分工化管理,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員工的操作能力;最后就是建立完善合理的人力資源的管理制度,對于表現優秀的勞動組織中的員工要進行獎勵,有能力的勞動人員要進行相關的工資補償和職位的提高,提高勞動組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還要對員工進行定期的專業培訓,爭取加強勞動組織員工的專業性,促進企業的不斷發展。

三、注意勞動組織優化過程中的問題

在進行企業勞動組織優化設計的過程中要善于總結工作過程中的重要點,可以結合不同的關鍵點結合,由于企業的生產規模大、勞動組織的人員數量龐大,其沒有很好的管理方案進行管理,就會出現勞動人員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勞動人員的數量導致在企業中人力資源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所以在進行優化企業勞動組織的設計中一定要注重全方面的考慮企業崗位所需要的人才問題。與此同時還有對員工的工作定位不明確、企業的商品生產與市場需求存在差異等一些問題。針對員工工作定位不明確的這個問題,解決的方法是高層的管理者要結合企業內外部的各方面,對勞動組織人員進行科學化、規范化的人員定位,而且能夠伴隨市場和企業的發展進行改變;企業商品生產與市場需求存在差異這一點,主要是由于企業在生產之前沒有做好充足的市場調查,市場調查不全面,有的企業甚至盲目的跟隨其他企業進行生產,嚴重脫離自身企業的生產實際。所以在優化企業勞動組織的設計中一定注意并處理好這些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促進企業的發展。

四、總結

第6篇

一、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方法與適用條件的區別問題

商品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有價值,所以分析商品實質上就是分析價值。無論簡單商品經濟社會還是發達商品經濟社會,商品都是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的經濟現象,只有從此入手,才能了解價值的內涵,才能進而說明貨幣、資本、剩余價值等比較復雜、比較具體的范疇。正如列寧所言:“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敘述向我們表明這些矛盾和這個社會的發展,在這個社會的各個部分總和中的、從這個社會的開始到終結的發展(既是生長又是運動)。”(注:列寧選集第二卷第712-713頁。)“這是研究任何事物發展過程所必須應用的方法”。(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頁。)然而有的學者卻以此為依據提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原始的純粹的實物交換,沒有貨幣居間,更沒有資本的余地,除勞動外的要素都是無償的;勞動是簡單勞動而不是復雜勞動。在超越了這些條件后,勞動價值論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懷疑的。”顯然他是把研究勞動價值理論所遵循的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認定為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從而混淆了價值產生和發展的條件與價值研究方法這樣兩個命題。

價值是商品經濟的范疇,有了商品交換就產生了價值的問題,也就是說價值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相聯系的,那么作為價值問題的研究也就會自然遵循這一原則。對此恩格斯曾指出,“不僅是純粹的邏輯過程,而且是歷史過程和對這個過程加以說明的思想反映,是對這個過程的內部聯系的邏輯研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頁。)所以《資本論》第一章所分析的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兩個原始公社之間的原始物物交換中剛在艱難地發展著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而是“充分發達了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誠然馬克思在研究價值形式發展是從原始公社時的物物交換開始的,但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邏輯的展開要求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可是這并不意味勞動價值理論僅僅只適用于研究的起點,恰恰相反,勞動價值理論正是遵循邏輯的展開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基礎上,揭示了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即價值規律,進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會發展的規律。

總之,勞動價值理論對價值問題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證法的基本要求即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邏輯的展開和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勞動價值理論所揭示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只要是處于商品經濟條件下,勞動價值理論所包含的基本規律就會發生作用。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尚處于初級階段,商品經濟在相當多的地方還很不發達,只有自覺運用價值規律,才能促使生產力向更高的層次發展,并由此帶動生產關系向前發展。如果簡單的以所謂的現實已經超越了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為由而斷章取義地曲解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并且認為勞動價值理論過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有害的。對于部分學者所提出的勞動價值理論只適用“有條件性”論斷,應該說是一個重大誤解。

二、正確認識價值的決定和源泉問題

在價值的決定問題上,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指出:“不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內容,而這個內容最初同這種形式無關。我們從小麥的滋味中嘗不出種植小麥的人是俄國的農奴,法國的小農,還是英國的資本家。使用價值雖然是社會需要的對象,因而處在社會聯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會生產關系。”(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頁。)可見,作為交換價值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它是有別于商品學研究的使用價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價值是因為它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即政治經濟學只是研究產品成為商品的條件下,作為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那么,在交換過程中兩種使用價值交換的依據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學者所講的是由生產出來的商品的使用價值或者是由所有參與生產使用價值的要素作為依據的嗎?對此,馬克思明確指出,商品的交換價值與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價值,是不同的兩回事。因為:“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49頁。)。它體現兩種異質的使用價值背后存在著可以通約的東西,而這種可以通約的東西,絕不能由使用價值來決定。即“這種共同的東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天然屬性”(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50頁。)。事實上,交換的前提的確是該種商品具有使用價值,這毫無疑問。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據,交換所依據的東西是抽去了各種具體形式的人類一般勞動。但有學者認為既然是各種要素都參與了價值的創造,但為什么單單只抽象出一個人類一般勞動呢?其實要回答這個問題并不難,理解的樞紐就是馬克思的勞動二重性,即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是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的統一,異質的具體勞動是形成使用價值的要素,同質的抽象勞動是形成價值的實體。其實所謂的異質指的是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在質上是不同的;所謂同質指的是形成價值的勞動,在每個商品上是同質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換價值的依據只能是人類勞動一般,只有以此為依據,兩種不同的使用價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將各種要素也參與到交換價值的比較中,交換勢必會陷入究竟是什么樣的勞動和勞動過程是怎么樣的循環陷阱中。

而且,馬克思指出,“處于流動狀態的人類勞動力或人類勞動形成價值,但本身并不是價值。它在凝固的狀態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價值。這就是說,要把人類抽象勞動,凝結在一定的物體里面,即一定的對象里,它才形成價值。”(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65頁。)由此可見,馬克思從來也沒有如有些學者所認為的“脫離使用價值抽象地談論價值”,而是將使用價值和價值統一起來談論價值的。其實僅僅認識到交換價值的依據是人類勞動一般還不夠,因為還并沒有認識到價值最本質的內容,馬克思是把價值創造的勞動當作社會勞動來看待,把價值當作社會關系來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換,其實質是體現人與人的勞動交換關系,不過在商品社會里,人們交換勞動是通過商品為媒介來表現人與人的關系,表現一定的社會關系。所以無論從交換價值的依據來看,還是從使用價值的屬性與價值的屬性是無法替代性上來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劃一的。所以有的學者提出的“交換價值只不過是使用價值的一種延伸和另一種廣義的使用價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實質上還是一重性”的認識是極其片面的。

在價值的源泉問題上,特別強調的是價值的源泉和財富的源泉是兩個概念。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生產價值必須以生產出使用價值為前提,生產使用價值的條件同樣也是生產價值的條件,但絕不能混淆生產價值的條件和價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價值形成的源泉和財富形成的源泉。生產價值的條件和生產使用價值的條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則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類抽象勞動,后者的源泉是勞動和生產資料。這是因為價值所代表的是人類勞動的交換關系,而財富的生產是體現人類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人與自然的關系,二者蘊涵著不同的內涵,故不能簡單劃一。此外,更加令人擔心的是有學者提出,“各種生產要素都有可能充當交換價值的源泉”的論斷,其實不過是馬克思對此早已進行過嚴厲批判的薩伊的“三位一體”公式。對此馬克思指出,資本、土地和勞動這三者“屬于完全不同的領域,彼此之間毫無共同之處”(注:《資本論》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頁。),就象公證人的手續費、甜菜和音樂這三者之間毫無共同之處一樣。其錯誤之處在于,把各種收入的源泉之間能聯系起來的社會生產關系拋掉以后,又把它們還原為互不相關的各種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種收入,只是一種分配關系,而并非收入的實體本身,至于收入的實體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無法回答的,因為收入不是與實體本身,要分配,必須以所分配的實體已經存在為前提,那么收入的實體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會勞動。物化的社會勞動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權可以轉化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轉化為實體本身。

三、正確認識價值和價格的關系問題

首先,在價值和價格的關系問題上,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作了詳細地闡述,他指出,價值決定價格,而“價格是物化在商品內的勞動的貨幣名稱”即價格只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因為商品是客觀存在的,看得見、摸的著,價值雖也是客觀存在的,但卻和商品不同,看不見、摸不著,價值要表現出來,只有通過和貨幣發生交換關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該商品的價值表現出來,“必須把自己的舌頭塞進它們的腦袋里”,也就是說內在的價值只有通過外在的價格才能得以表現,價格只是價值的表現形式而已。

其次,馬克思肯定了價格與價值在量和質上存在背離的問題,馬克思指出,“雖然價格作為商品價值量的指數,是商品同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但不能由此反過來說,商品同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必然是商品價值量的指標。”(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頁。)這就是說,雖然商品的價值量必須通過價格才能表現出來,但并不意味著價格一定要和商品的價值量完全一致。對于價格和價值量的背離情況,馬克思指出,貨幣和商品的比例關系,既受價值量的決定,又受其它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響。此時的價格“既可以表現商品的價值量,也可以表現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這種較大或較小的量來讓渡的”。所以只要價值量轉化為價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響,商品和貨幣在市場上進行交換,價格與價值的背離也就是必然的。而這種價格與價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此外,馬克思還指出,價格和價值在質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沒有價值的東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價格。”可見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在闡述了商品價值決定價格的基礎上,并不否定價格本身有脫離價值的現象,而認為這恰恰是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

再次,馬克思同時也指出“價格是由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和影響的現象”的論斷還有著致命的錯誤,它根本無法回答當供求一致的情況下,商品的價格是由什么來決定的這一問題。因為在資本主義經濟尚未出現以前的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就已經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為決定價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況下,一輛汽車和自行車為什么是有不同的價位?顯然是無法回答。

對于價值分析和價格分析的層次問題,恩格斯在編輯《資本論》第三卷時,為了對付庸俗經濟學家對馬克思勞動價值價值理論的攻擊,運用大量的經濟史料,詳細論證了價值的產生和發展直至轉化為生產價格的歷史過程,論證了價值規律轉化為生產價格規律的歷史過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簡單商品交換中,價格是以價值為中心,并且是圍繞價值來變動的,特別是簡單商品生產越充分,則較長期內的平均價格越是與價值一致;伴隨機器大工業的出現,一切落后的生產方式最終被資本征服了,工業取得了應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資本在不同部門之間轉移的障礙,使工業利潤和商業利潤平均化為一般利潤率,這樣對整個交換來說,就完成了價值向生產價格的轉移,這是一個歷史過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歷史過程。生產價格規律恰恰是價值規律在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轉化形式,盡管現象會偏離本質,但終究替代不了本質。可見價值分析是高于價格分析的深層次的實質性東西,無論價格怎么樣地復雜,如何偏離價值的軌道,其背后的決定力量都是價值,價值分析的獨立化不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嚴格區分價格決定和價格實現的不同。前者是一個根本原則問題,后者是現象問題,二者絕不能混淆。

四、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在現階段的指導意義的問題

首先,勞動價值理論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價值規律理論的揭示。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以及競爭規律是商品經濟條件下,刺激生產力發展的強大動力。只要人與人的關系還表現為利益關系,只要社會不能直接地調節這種利益關系,商品生產就是發展生產力的最適宜的形式,商品生產過程中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之間的矛盾運動,必然會促使每個商品生產者設法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普及全社會,使生產力向前發展。市場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證明只要我們尊重價值規律,我們的事業就能向前發展;相反,如果忽視價值規律的作用,我們就必然走彎路。在這方面我們是有教訓的,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脫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會,生產力水平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們不僅要完成工業化,而且還要完成現代化目標,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大力發展商品經濟。但是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實踐上把商品經濟、價值規律統統視為異端,簡單地認為我們可以不經歷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就能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目標,這種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做法,結果證明只能是經濟的“窮過渡”。

再看當今的時代特征是經濟的全球化,其實質就是市場的全球化即資金、人才和生產要素的全球范圍的自由流動和最優配置,也就是價值規律將在全球范圍內發生作用,為各個國家在世界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和開拓市場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經濟,使本國經濟結構在全球化的世界經濟體系中占據盡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進各國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所以在這種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想獨立于全球化市場經濟之外,不遵循價值規律的原則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個理論能否經的起歷史的檢驗,關鍵是要看這個理論本身是封閉的還是開放的,封閉的理論必然被歷史所拋棄,隨著歷史的前進而不斷豐富和發展的開放的理論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實上,我們對勞動價值理論和價值規律的認識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發展,并不斷運用于實踐的過程。從計劃和市場的排斥論到消極結合論到積極結合理論再到十五大所確立的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這一過程是我們豐富和發展價值規律理論并自覺地運用于實踐的過程。價值規律伴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農村,由于實行了,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煥發出了生機。縱觀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中國的市場化改革成績斐然,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解放和發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極大地提高,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加強。這一切恰恰是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在社會主義的實踐中閃耀出的燦爛光芒。那種認為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經不起歷史的檢驗的說法,才是真正地經不起歷史的檢驗。

第7篇

一、有利條件能使較少勞動創造較多價值

為了展開分析我們的問題,首先有必要確切把握馬克思所說的商品價值的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這看似老生常談,但不少分歧都與此有關。商品的價值,體現的不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而是市場經濟中一種人與人的關系。按照通常的說法,它是商品生產者之間互相交換勞動的關系;但需要明確的是,這種互相交換勞動的關系充滿著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這種競爭首先表現在同類商品生產者之間,其次也表現在商品的買者與賣者之間乃至買者之間。正是這種競爭關系決定了同類商品一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個別勞動耗費量即個別價值,另一方面卻只能有一個為市場確認的社會價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意味著諸多商品生產者生產商品實際耗費的勞動量與被市場承認的勞動量往往并不一致,正是這種不一致決定著他們的不同命運。競爭迫使他們千方百計降低自己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使它小于社會價值,力爭以較少的勞動(包括活勞動與物化勞動)耗費能夠被市場認可為較多的勞動耗費。作為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的價值規律,正是通過這種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矛盾運動,才能夠發揮優勝劣汰,不斷推動社會生產力持續發展的巨大作用。

那么,商品生產者怎樣才能使其商品的個別價值小于社會價值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對商品的社會價值有個全面理解。大家知道,商品社會價值的實體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馬克思指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馬克思的這一界定意味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多少,是由兩類標準條件有機結合起來共同制約的。其一是“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二是“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歷史經驗證明,勞動者在勞動熟練程度和強度方面的差異相對說來要小得多,而他所擁有的生產條件的差異要大得多,發展變化的潛力幾乎是無可限量的。而且,如果說在手工勞動時代是活勞動支配物化勞動,那么,隨著機器大工業不斷發展進步,情況就大變了。正如馬克思指出的,“工人不再是生產過程的主要當事者,而是站在生產過程的旁邊。”這一變化今天更加突出了。隨著科技進步的加快,在制約商品生產所需的勞動時間方面,前一標準條件更加明顯地起著主導作用了。各廠商擁有的生產條件是先進還是落后,從根本上決定了所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之間量的對比關系。令人遺憾的是過去不少人對這一點是重視不夠的。

應該指出,馬克思所說的生產條件是多個變量的綜合,包括分工協作、生產組織與管理、生產規模、自然條件與生產技術或生產資料的效能等等。但其中生產技術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對勞動生產率的高低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當然,技術創新與進步對社會生產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例如可以提高產品質量,可以不斷創造出各種新產品豐富人們的生活等。但可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則是它所起的一種最基本最普遍的作用,這種作用也是我們探索技術創新在價值創造中的獨特作用時所關注的焦點。

二、先進技術與商品價值創造的復雜關系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率先使用比社會平均技術優越的先進技術,能使所生產的單位商品的個別價值小于社會價值,從而能夠以較少的勞動創造較多的社會價值。這就提出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即先進技術與價值創造的關系究竟應如何認識?

我們知道,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只有活勞動才創造價值,物化勞動在生產中只轉移自身的價值而不創造價值。馬克思還明確說過“自然力本身沒有價值”,“它們進入勞動過程,卻并不進入價值形成過程”馬克思的這些論斷,如果單從商品的個別價值來說,或者單從商品的社會價值來說,都是不難理解的。在分別考察的場合,由于單位商品的價值與勞動生產率成反比,因此,個別廠商使用先進技術提高了勞動生產率,所生產的單位商品的個別價值當然會相應降低。同樣,如果這種先進技術在市場競爭中已被普遍采用,已經成為社會平均水平的技術,用它生產的單位商品的社會價值當然也會相應降低。所以,在分別考察單位商品的個別價值或社會價值時,只有活勞動創造價值,物化勞動只轉移自身的價值而不創造價值的原理是一目了然的;同時,自然力本身不但沒有價值,而且技術越先進,利用自然力的水平越高,單位商品的價值不但不會相應提高,反而只會相應降低,從而根本談不上它會創造價值。但是,如果從商品的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矛盾運動中進一步分析,問題就顯得比較復雜。比如,某個廠商率先使用了一種先進技術,能夠把它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降低到社會價值以下,但在市場上卻仍能按同一價值出售,具有同一(社會)價值,就好比它包含了實際上并不包含的同一勞動時間。那么,如何進一步分析說明這一現象呢?如何解釋上述商品的個別價值小于社會價值的差額部分的成因呢?對于這個問題,理論界存在著不同的思路。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認為仍應歸因于操作使用先進技術的工人或“總體工人”的活勞動。理由是先進技術本身在這里已經是物化勞動,如無活勞動啟動操作,它就無法在生產中發揮作用;同時,它在活勞動操作使用于生產時,既然只能轉移自身的價值而不能創造價值,因此,上述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的源泉也不在它那里。為了自圓其說,這種觀點進一步強調隨著科技不斷進步,操作使用勞動資料的勞動者的素質必然不斷提高,其活勞動的復雜程度也日趨增高,認為這才是產生上述差額部分價值的源泉,至少也是這部分價值的來源之一。筆者不能茍同這種觀點。我感到這種觀點無論從歷史事實看還是從邏輯分析看,都未必恰當。

先從歷史事實看,近200年來先后經歷三次重大科技革命。在此期間技術進步突飛猛進,生產中使用先進技術的活勞動與使用正在被淘汰的技術的活勞動相比,從總的發展趨勢看,勞動的復雜程度在逐步提高;雖然如此,仍要看到在有些重要場合情況并非這樣,甚至恰恰相反。比如馬克思在分析機器大工業逐步淘汰工場手工業的過程時曾深刻地總結說:“使用機器的基本原則,在于以簡單勞動代替熟練勞動,……把勞動力的生產費用減低到簡單勞動力的生產費用的水平。”他引用了大量資料,指出英國當時紡織品等重要部門機器生產中,作為簡單勞動力的童工、女工已占工人總數一多半,于是“從事各種不同形式活動的比較復雜的勞動消滅了,代替它的是簡單的機器勞動”馬克思還多次指出由于大批女工、童工等更簡單的勞動力被資本雇傭,使熟練的男勞動力也貶值了,從而直接間接地促使相對剩余價值乃至絕對剩余價值的增加。這就說明上述觀點并不能全面概括豐富的歷史事實。即使在今天,就勞動復雜程度的提高說,勞動密集型產業與技術密集型產業之間,傳統第三產業與新興第三產業之間也有重大差別,需要具體分析,不宜一概而論。

再就邏輯分析說,上述觀點無法擺脫這樣一個悖論:操作先進技術的勞動越復雜,它所生產的單位商品的個別價值不但不會進一步降低,反而會相應提高,從而只會縮小而不會擴大這一個別價值小于社會價值的差額。而且,如果它過于復雜,以致使這一差額趨于消失,就會出現類似馬克思所說過的那種情況,即它只不過是一種勞動變換而已,生產力卻并未發展。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這一技術的先進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分析還會看到,當這一先進技術被普遍使用時,這一個同樣的活勞動所生產的商品的社會價值就會降低到上述個別價值的同一水平。這也說明了上述活勞動復雜程度有所提高這一點,雖然在許多場合的確是事實,但它只能制約或影響上述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之間差額的大小,而不是產生這一差額的根源。

看來上述觀點失誤的原因在于未注意區分馬克思所說的兩種不同的勞動所起的自乘勞動的作用。應該明確復雜勞動所起的自乘勞動作用與生產力特別高的勞動所起的自乘勞動的作用是不同的。拙作《生產力高的勞動創造更多價值的成因》對此曾作了分析,這里再強調一點:前一種自乘作用在分別觀察商品的個別價值或社會價值時,或在觀察商品的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矛盾運動時,都是存在的,都會產生增加相關價值的作用;后一種自乘作用卻不同,它在分別觀察商品的個別價值或社會價值時都并不存在,只是當觀察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的關系或矛盾運動時,它才存在,才會起到自乘勞動的作用。這是因為前者產生的根源就在于活勞動本身的特點,后者產生的根源則在于活勞動使用的技術的特點。因此,對我們現在所要研究的問題來說,真正需要進一步分析的不是活勞動的復雜程度是否提高及提高多少,而是本身復雜程度既可能提高也可能沒有提高的活勞動何以能夠具有特別高的生產力,這種特別高的生產力為什么能夠使這種活勞動起自乘勞動的作用。下面為了在純粹形態上分析我們的問題,不妨運用馬克思常用的方法,暫且舍象活勞動復雜程度的變化這一變量。

三、馬克思的提示:機器的生產率

關于上述勞動的為什么具有特別高的生產力,以及特別高的生產力為什么能夠使這一活勞動起自乘勞動作用的問題,馬克思有一個提示對解決這問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這就是他關于機器的生產率的提示。馬克思指出利用機器進行生產的“大工業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學并入生產過程,必然大大提高勞動生產率”。接著他對生產一臺機器本身所費勞動與使用該機器所可節省或代替的勞動之間的量的關系作了分析,強調“物化在機器本身中的勞動,總是比它所代替的活勞動少得多”。他并強調指出“機器所費的勞動和它所節省的勞動之間的差額或機器生產率的高低,顯然不是由機器本身的價值和它代替的工具的價值之間的差額來決定的。……機器的生產率是由它代替人類勞動力的程度來衡量的。”

從馬克思這些論斷中可以梳理并引申出幾點重要思想:(1)作為人類進行物質生產所使用的勞動資料,不論是手工工具還是機器,都具有一種利用自然力以節省或代替人類勞動力支出的功能,從而能夠不同程度地提高勞動效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并不否認這一點,而是肯定了這一點。因此,馬克思所說的社會正常的或平均的生產條件,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理解為在社會生產中,通過勞動資料的使用所可達到的節省或代替人力的平均水平。而使用先進技術于生產則意味著節省或代替人力的水平已高于社會平均水平,從而才導致用它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小于社會價值這一結果。需要明確指出,馬克思這里所說的機器可以節省或代替的勞動,主要指的并不是形形的具體勞動,而是抽象勞動。否則他就不會在機器所費勞動與所代替的勞動之間進行量的比較。鑒于今天科學技術又比馬克思當時有了驚人的發展,它在生產中的應用不僅更有效地節省或代替了各種體力勞動,而且還在節省或代替腦力勞動方面不斷取得新的進展,因此還需要明確指出,在商品世界,各種生產技術的應用在節省或代替人類體力勞動或腦力勞動方面所采取的形式雖然各種各樣,但實質上都可歸結為對人類抽象勞動的節省或代替。(2)機器所以能夠在用于生產時具有節省或代替人類勞動的功能,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這就是制造機器所耗費的勞動一定要比它在用于生產時所可節省或代替的勞動少。否則就沒有必要制造和使用機器了。應該指出,這一原理同樣適用于當代各種生產技術。(3)機器這種所費勞動與所可節省或代替的勞動之間的差額,馬克思又把它稱為“機器的生產率”。這是兩種既相通又有所不同的表述。我們假設這一所費勞動為A,所可節省或代替的勞動為B,那么,馬克思所說的差額就是指B減A的結果,而機器的生產率則為B/A。一個是絕對差額,一個是相對比率。兩者可以互相換算。從分析我們要討論的問題說,采用B/A更簡便適用一些。這種機器的生產率,實質上體現著使用機器于生產時所可被生產者無償利用自然力以代替人力的水平。技術越先進,這一水平就越高,于是用它生產的單位商品的活勞動消耗就越少,從而其價值也就越來越小了。

還有一點很值得注意,這就是馬克思在提出機器的生產率后,還從商品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矛盾運動的角度對有關剩余價值的問題所作的分析。他說:“機器生產相對剩余價值,不僅由于它直接地使勞動力貶值,使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商品便宜,從而間接地使勞動力便宜,而且還由于它在最初偶爾被采用時,會把機器所有主使用的勞動變為高效率的勞動,把機器產品的社會價值提高到它的個別價值以上,從而使資本家能夠用日產品中較小的價值部分來補償勞動力的日價值。因此,在機器生產被壟斷的這個過渡時期,利潤特別高”。他接著又說:“隨著機器在同一生產部門普遍應用,機器產品的社會價值就降低到它的個別價值的水平,于是下面這個規律就會發生作用:剩余價值不是來源于資本家用機器所代替的勞動力,恰恰相反,是來源于資本家雇來使用機器的勞動力。……可見利用機器生產剩余價值包含著一個內在矛盾。

馬克思在這里的提示值得深思。他一方面把超額利潤或超額剩余價值當作相對剩余價值的一個特殊部分,另一方面又對二者的成因有所區分,并未簡單等同起來。從上下文可以看出,這里他把超額剩余價值的成因歸為機器具有更高的生產率并被壟斷使用,從而即使是女工、童工更簡單的勞動也能因而具有特別高的效率;而當機器在生產中普遍采用時,商品的社會價值下降到這一個別價值的水平了,這時這同一個工人的同樣的勞動就不能繼續起自乘勞動的作用了,從而超額剩余價值就消失了只是在這種條件下他才說于是“這個規律就會發生作用”。這是因為這時機器生產率不論多么高,它都只等于社會平均達到的同一水平,因此誰都不再能夠靠使用這種機器就比別人節省更多的人力。于是,機器除了照舊在生產中轉移自身的價值外,不會再為個別曾經壟斷使用它的企業繼續帶來超額利潤了;但與此同時,相對剩余價值卻普遍增加了,這種增加意味著資本家對“雇來使用機器的勞動力”剝削的加深。

馬克思的這一提示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我們可以從中體會到超額剩余價值同具有更高生產率的先進技術被壟斷使用密不可分。在這種條件下,用它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就會小于社會價值,但在市場上卻好象仍然耗費了與社會價值所代表的同樣多的抽象勞動。這樣看來,正是由于所使用的先進技術以它高于社會平均水平的生產率,在生產中相應節省或代替了更多的人類勞動,才既創造又填補了商品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之間的差額。當然,一旦這種先進技術普及了,商品的社會價值降到上述個別價值的水平了,這種在價值創造中利用自然力“冒名頂替”人力的西洋景就被揭穿了;同時,超額剩余價值也消失了。但新的更先進的技術又會出現,新一輪在更高水平上利用自然力“冒名頂替”人力的現象又會產生,并繼續被激烈競爭的市場所默認。

四、技術創新勞動自身的價值創造

先進技術具有更高的生產率,這是創造和填補用它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的根源所在。但是,先進技術并非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而是人類勞動的產物,并且不是一般勞動的產物,而是創新型復雜勞動的產物。因此,歸根到底,發明先進技術的創新勞動又是這一根源的根源。因此,以上所說的先進技術在創造價值中的特殊作用,實質上正是發明先進技術的創新勞動的特殊作用的體現。在市場經濟中,這種技術創新勞動通過作為它的智慧結晶的先進技術所起的特殊作用,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機制,在商品世界普遍存在著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矛盾運動中,永不停歇地起著拉動各種商品的社會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社會價值不斷降低,社會財富迅速增長的歷史火車頭作用。技術創新勞動在社會生產力發展中這一無可替代的貢獻,也從一個側面展現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規律的豐富內涵與主導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作用。

那么,技術創新勞動本身的價值創造又應如何認識呢?由于技術創新勞動結晶在它所發明的具有更高生產率的先進技術上,因此,問題可以歸結為先進技術本身所費勞動或它的價值應該如何估量。

在這個問題上,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先進技術的價值與使用價值混為一談,不要用它的使用價值去估量它的價值。當然,各種先進技術的使用價值是多種多樣豐富多彩的,但從我們現在所要研究的問題的角度看,其使用價值可以說正好集中體現在它所具有的更高的生產率上,即體現在用它生產時所可無償地代替人力的更高水平上。事實上,率先買進它用于生產的廠商所看中的也正是這一點。這正是它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一種特殊的使用價值。馬克思在原則上明確肯定了這一點。他說機器“代替人的勞動就是它的使用價值”。但是,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機器所費勞動要遠遠小于它在使用中所可代替的勞動一樣,先進技術也必然具有這一特點。而且,先進技術既然比社會平均水平的技術具有更高的生產率,那么它的B/A必然更大一些。這意味著它所費勞動增加的幅度一定比它可代替的勞動增加的幅度小一些。這正是一切技術進步和勞動生產率提高所必須具有的共同特點。因此,如果以先進技術所可代替的勞動量去估計它的價值,就會偏高了,甚至會否定用它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小于社會價值的事實,從而否定了這種技術的先進性。

由此可見,先進技術的價值仍應從發明創制它所費勞動的角度去分析。不過,這里會遇到一個問題,即先進技術既是技術創新勞動的成果,那么它在一定時期內就具有獨家生產的特點,還只有個別價值,缺乏完整意義上的社會價值。但它的個別價值又不能過高,以免率先購買使用它的廠商不能使自己產品的個別價值低于社會價值,從而喪失購買它的必要性。與商品社會價值相比,這種僅只體現在個別價值上的實際勞動耗費量的大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某些不確定性,波動的幅度比較大。盡管如此,我們在交代了這一點后,下面還要對發明先進技術的創新勞動耗費量作些探索。

首先,發明先進技術的創新勞動當然是一種復雜勞動,但又與那些可以由許多人同時分別重復進行的一般復雜勞動有所不同。它以在不同領域內與不同層次上率先成功實現了某種從人類未知到已知的獨創性為特點,別人一時都還未能取得相同或相似的成果。

其次,如果說一般重復進行的復雜勞動需要以一定的教育培訓為基礎,勞動者有了這個基礎就可以從事某種相關的重復性復雜勞動,并相應地進行商品價值創造,那么技術創新勞動則有所不同。他們雖然需要接受甚至更多的教育培訓,但有了這個基礎還很不夠,更重要的是還必須進而從事艱巨的創造性的探索,并率先取得創新成果。只有這樣,他們的艱辛勞動才能創造價值,被市場承認。因此,發明先進技術的創新勞動在價值創造上所要冒的風險就比一般重復進行的復雜勞動所冒的要大得多。這正是這種創新勞動的特點之一。

再次,技術創新勞動雖然一時還只形成個別價值,但它仍是一種市場需要的社會勞動,因此,還需要從整個社會著眼去估量這種勞動的耗費。事實上技術創新勞動雖僅由某人或某單位率先取得創新成果,但在此之前與在此同一期間往往還有其他若干探索者在從事類似的研究。他們的研究雖還未開花結果,但他們探索中取得的某些進展與經驗教訓都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失敗是成功之母。率先成功者往往因善于借鑒他們的經驗教訓才少走了彎路而拔得頭籌。因此,社會地看,這種率先成功的技術創新所耗費的勞動中,還應該包括其他尚未成功的探索者的復雜勞動的一個合理部分。如果缺乏這一部分,該項技術創新的成功就可能相應推遲,需要繼續付出的創新勞動反而可能更多。

根據以上分析,發明先進技術的創新勞動,可以看作是某種倍加的復雜勞動。

總之,作為技術創新勞動的產物,先進技術的個別價值必然是比較高的。不僅如此,由于這種先進技術在市場上一時還處于獨家壟斷的有利地位,因此還可以在一定幅度內以高于自身價值的壟斷價格售出。這就涉及先進技術的發明與使用所帶來的利益(首先體現在用它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與社會價值的差額上),如何在不同人群中進行瓜分或分享的問題,對此筆者擬以后另文分析。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第8篇

一、行政認識論

建國以后,經過民主改革,所有國營企業也建立了與當時蘇聯體制相仿的管理體制。1953年開始執行第一個五年計劃以后,我國的國民經濟體制大體效仿前蘇聯,形成了對國營工業、基本建設、物資供應等部門的管理體制。論文百事通而我國的通過勞動立法及有關的勞動政策,形成在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幾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這一階段對勞動關系的認識,基本停留在行政認識論的階段。

在這種體制下,勞動關系被當作一種依附于行政關系的社會關系來看待,在理論和實踐上對勞動關系和勞動行政關系往往不加區別,許多勞動法規對這兩種關系的調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雖然,以后我國開始實行市場經濟,但勞動關系行政認識論的影響依然存在,這種影響,造成了人們對勞動爭議的性質產生錯誤認識。例如,在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很多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希望通過這種合同,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而長期的勞動關系。而事實上這種想法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固定工制度給人們留下的影響。又例如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人數眾多的團體性爭議,當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過行政部門來解決,而不是通過法律途徑。因為按他們的理解,這不是簡單的勞動爭議,而是國家對勞動者的就業分配問題。而這種對勞動爭議性質的錯誤認識,又導致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錯誤認識。例如,有很長一段時間內,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竟然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將其訴訟到行政庭作為行政案件處理。這顯然是把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錯誤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結果。

二、民法認識論

我國在八十年代初開始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路。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和平等經濟。與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則的民法理論開始在我國得到重視。這一理論進而被用來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勞動關系。這一理論把每一勞動者都視為他自己的“勞動力”的所有者,作為平等主體,勞動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勞動力”轉讓給任何一個雇傭他的人。這時就出現了所謂“自由”的勞動關系。很多民法學者主張將這種勞動關系視為民法的調整對象。

這種看法忽視了勞動力所有關系背后的資本增殖關系,在表面平等掩蓋下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這種理論認識的學者往往將勞動爭議看作一般民事爭議,或者將勞動爭議與一般民事爭議相混淆。例如,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很多學者就認為應該以民法上的人身傷害賠償來追索用人單位的責任。而事實上,一旦將此案件作為人身傷害賠償案來處理,對勞動者并不公平。因為,在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執行過錯責任,也就是用人單位有過錯才承擔責任。而事實上很多工傷案件,用人單位是沒有過錯責任的,過錯往往在勞動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論,將此案件視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平等”的保護。

正是這種民法認識論的影響,導致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訴訟制度。而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許多制度沿襲了民事訴訟制度,導致勞動者在看似平等的訴訟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護。例如,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動調查的職能極其有限。而勞動爭議案件中,這一原則被機械地套用,導致在勞動關系中處于被管理一方的勞動者無法提供證據,同時,法院又不主動調查取證。這種結果顯然是對民法原則適用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否定。

三、社會法論

社會法是國家為保障社會福利和國民經濟正常發展,通過加強對社會生活干預而產生的一種立法。公法一般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而勞動法就是一種社會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質。

一般意義上,關于勞動關系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勞動關系是人們在勞動中結成的相互關系。從法律研究的角度,這一定義并沒有揭示勞動法學所要研究對象的特點,與“經濟學”上對勞動關系的定義差別不大。從狹義上說,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這一定義從勞動法學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勞動關系的主體為勞動者、勞動力使用者,勞動關系的性質為社會關系,而且是勞動過程中的社會關系。這就排除了很多勞動過程以外的許多勞動行政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而從社會法的角度,我們將進一步分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以及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

(1) 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所有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

根據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最根本的決定因素。而生產力是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是勞動者憑借勞動資料作用于勞動對象時發生的生產物質資料的能力。因此,勞動對象、勞動資料和勞動者構成生產力的基本三要素。在這三要素中,勞動者是主導因素,因為勞動者是最活躍的能動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勞動對象和勞動資料)歸根到底要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發揮取決于人的勞動技能及其勞動過程中的發揮程度。因此勞動者是生產力的主導因素。但是,在現代社會,勞動者往往不是勞動資料的所有者。勞動資料通常為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所掌握。這時,勞動者與勞動資料的結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必須通過生產資料所有者才能實現。

在目前階段,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仍然是謀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無的活動。因此勞動者只能通過與生產資料相結合,以獲得生活的條件。而對于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謀生的問題,而存在獲利與否的問題。因此兩者從一開始,就存在著地位上的差別,可以說這種差別是先天的,同時又是滲透在勞動關系的每一個方面。其次,這種不平等的地位決定了勞動者依附于生產資料所有者,而不是生產資料所有者依附于勞動者;第三,這也決定了勞動力依附于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而不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依附于勞動力。

(2)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的不同地位決定了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

勞動者為了謀生,將自己所有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所有者進行商品交換,這種交換應具有商品經濟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差異,又決定了這種交換過程具有隸屬性。這種商品交換使勞動者一方獲得了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因此具有財產性。但同時,這種商品交換過程,是勞動者的活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過程,應此具有人身性。

a、 勞動關系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的特征

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勞動者作為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所滿意的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在選擇應聘者時,也可不受干預的作出選擇。因此,從這一角度看,雙方是平等的。但這種平等是相對的。從總體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經濟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為個體的勞動者,盡管其在經濟利益上弱于用人單位,但由于用人單位的數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選擇一個相對平等的用人單位。因此,這種平等性是在總體上的不平等而給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說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為這種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勞動者正真要享受到這種有限的平等,還需具備一定的外部條件。而在勞動關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單位達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勞動者,則無論勞動者作出何種選擇,其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單位是否有可能達成如此廣泛的一致呢?歷史與現實均證明,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單位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而給予勞動者的待遇越低則越能實現這一目標。于是,用人單位在市場經濟中很容易達成這種默契。這種情況,類似于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的平等選擇權。商家與消費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雙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進行交易,則商家為了獲取利益,必然會出現標準合同、除外責任等損害消費者的做法。因此,為了保證勞動者有限的平等,國家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預,以確保任何用人單位提供的條件不低于勞動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確保勞動者選擇就業時的相對公平。

勞動關系的平等性,一般只體現在勞動關系建立前;而且這種平等性具有觸發性,即一旦勞動關系正式建立,勞動關系的平等性即為隸屬性所替代。當然,這種替代是一個量變的過程。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為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條件和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進行商榷,這一過程主要體現了勞動關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隸屬關系(這是由雙方的經濟差別所決定的。)當勞動合同簽訂的一瞬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轉變為隸屬性為主,平等性為輔。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成為被管理者。

商品經濟是一個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個體的勞動力歸用人單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勞動力現實地成為集體勞動要素的一個組成部分。由于勞動力與勞動者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用人單位成為勞動力地支配者,也就成為勞動者的管理者。這種隸屬性體現在多個方面。在生產過程中,個體勞動者作為整個用人單位地一部分,必須服從于用人單位的生產需要;在分配過程中,個體勞動者必須依賴于用人單位整體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決定。只要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的一員,則這種隸屬性就會保持下去,直至勞動者脫離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者隨即又會尋找新的用人單位。如此反復,因此勞動者是不斷地由勞動關系地平等性走向隸屬性,再由隸屬性走向平等性,不斷循環。在這個循環中必須保持其連續性,這是勞動關系的重要特點。任一環節的中斷,對勞動者均會產生損害。

b、 勞動關系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性質

人身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體現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從權利角度,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是人身權,它分為身份權和人格權。人格權是主體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權等。身份權是指一定主體依一定的行為或身份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如親權、配偶權等。

勞動關系就其本來意義說是人身關系。勞動力的消耗過程也是勞動者生存的實現過程,這種勞動力消耗過程與勞動者生存過程的高度統一是勞動關系的重要特征。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權利既包括勞動者的人格權也包括身份權。前者以勞動者的“工傷保護”和“勞動保護”為代表,一旦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勞動者可以從保護人格權的角度進行維權。后者以勞動者的“用工手續”及“勞動手冊”為代表,一旦勞動者的錄用或退工手續未被及時辦理,勞動者即可以維護身份權為理由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9篇

[關鍵詞]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

目前對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理論界可謂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對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認識上的偏差。對此本文本想一一加以評判,因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對有一些似是而非

的,甚至是模糊的認識進行一定意義的探討,筆者認為是有必要的,因為深化對的勞動價值理論的認識必須是建立在尊重勞動價值理論的原創精神的基礎上的。故本文擬在若干問題上與同仁們共同商榷,以求澄清勞動價值理論之內涵。

一、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方法與適用條件的區別問題

商品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有價值,所以分析商品實質上就是分析價值。無論簡單商品經濟社會還是發達商品經濟社會,商品都是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的經濟現象,只有從此人手,才能了解價值的內涵,才能進而說明貨幣、資本、剩余價值等比較復雜、比較具體的范疇。正如列寧所言:“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敘述向我們表明這些矛盾和這個社會的發展,在這個社會的各個部分總和中的、從這個社會的開始到終結的發展(既是生長又是運動)。”①“這是研究任何事物發展過程所必須應用的方法”。②然而有的學者卻以此為依據提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原始的純粹的實物交換,沒有貨幣居間,更沒有資本的余地,除勞動外的要素都是無償的;勞動是簡單勞動而不是復雜勞動。在超越了這些條件后,勞動價值論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懷疑的。”顯然他是把研究勞動價值理論所遵循的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認定為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從而混淆了價值產生和發展的條件與價值研究方法這樣兩個命題。

價值是商品經濟的范疇,有了商品交換就產生了價值的問題,也就是說價值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相聯系的,那么作為價值問題的研究也就會自然遵循這一原則。對此恩格斯曾指出,“不僅是純粹的邏輯過程,而且是歷史過程和對這個過程加以說明的思想反映,是對這個過程的內部聯系的邏輯研究”。③所以《資本論》第一章所分析的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兩個原始公社之間的原始物物交換中剛在艱難地發展著的商品”④,而是“充分發達了的商品”⑤,誠然馬克思在研究價值形式發展是從原始公社時的物物交換開始的,但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邏輯的展開要求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可是這并不意味勞動價值理論僅僅只適用于研究的起點,恰恰相反,勞動價值理論正是遵循邏輯的展開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基礎上,揭示了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即價值規律,進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會發展的規律。

總之,勞動價值理論對價值問題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證法的基本要求即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邏輯

的展開和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勞動價值理論所揭示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只要是處于商品經濟條件下,勞動價值理論所包含的基本規律就會發生作用。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尚處于初級階段,商品經濟在相當多的地施很不發達,只有自覺運用價值規律,才能促使生產力向更高的層次發展,并由此帶動生產關系向前發展。如果簡單的以所謂的現實已經超越了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為由而斷章取義地曲解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并且認為勞動價值理論過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有害的。對于部分學者所提出的勞動價值理論只適用“有條件性”論斷,應該說是一個重大誤解。

二、正確認識價值的決定和源泉問題

在價值的決定問題上,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指出:“不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內容,而這個內容最初同這種形式無關。我們從小麥的滋味中嘗不出種植小麥的人是俄國的農奴,法國的小農,還是英國的資本家。使用價值雖然是社會需要的對象,因而處在社會聯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會生產關系。”⑥可見,作為交換價值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它是有別于商品學研究的使用價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價值是因為它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即政治經濟學只是研究產品成為商品的條件下,作為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那么,在交換過程中兩種使用價值交換的依據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學者所講的是由生產出來的商品的使用價值或者是由所有參與生產使用價值的要素作為依據的嗎?對此,馬克思明確指出,商品的交換價值與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價值,是不同的兩回事。因為:“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咽。它體現兩種異質的使用價值背后存在著可以通約的東西,而這種可以通約的東西,絕不能由使用價值來決定。即“這種共同的東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天然屬性”⑧。事實上,交換的前提的確是該種商品具有使用價值,這毫無疑問。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據,交換所依據的東西是抽去了各種具體形式的人類一般勞動。但有學者認為既然是各種要素都參與了價值的創造,但為什么單單只抽象出—個人類一般勞動呢?其實要回答這個問題并不難,理解的樞紐就是馬克思的勞動二重性,即體現在商品中的的勞動是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的統一,異質的具體勞動是形成使用價值的要素,同質的抽象勞動是形成價值的實體。其實所謂的異質指的是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在質上是不同的;所謂同質指的是形成價值的勞動,在每個商品上是同質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換價值的依據只能是人類勞動一般,只有以此為依據,兩種不同的使用價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將各種要素也參與到交換價值的比較中,交換勢必會陷人究竟是什么樣的勞動和勞動過程是怎么樣的循環陷阱中。

而且,馬克思指出,“處于流動狀態的人類勞動力或人類勞動形成價值,但本身并不是價值。它在凝固的狀

態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價值。這就是說,要把人類抽象勞動,凝結在一定的物體里面,即一定的對象里,它才形成價值。”⑨由此可見,馬克思從來也沒有如有些學者所認為的“脫離使用價值抽象地談論價值”,而是將使用價值和價值統一起來談論價值的。其實僅僅認識到交換價值的依據是人類勞動一般還不夠,因為還并沒有認識到價值最本質的內容,馬克思是把價值創造的勞動當作社會勞動來看待,把價值當作社會關系來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換,其實質是體現人與人的勞動交換關系,不過在商品社會里,人們交換勞動是通過商品為媒介來表現人與人的關系,表現一定的社會關系。所以無論從交換價值的依據來看,還是從使用價值的屬性與價值的屬性是無法替代性上來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劃一的。所以有的學者提出的“交換價值只不過是使用價值的一種延伸和另一種廣義的使用價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實質上還是一重性”的認識是極其片面的。

在價值的源泉問題上,特別強調的是價值的源泉和財富的源泉是兩個概念。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生產價值必須以生產出使用價值為前提,生產使用價值的條件同樣也是生產價值的條件,但絕不能混淆生產價值的條件和價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價值形成的源泉和財富形成的源泉。生產價值的條件和生產使用價值的條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則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類抽象勞動,后者的源泉是勞動和生產資料。這是因為價值所代表的是人類勞動的交換關系,而財富的生產是體現人類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人與自然的關系,二者蘊涵著不同的內涵,故不能簡單劃一。

此外,更加令人擔心的是有學者提出,“各種生產要素都有可能充當交換價值的源泉”的論斷,其實不過是馬克思對此早已進行過嚴厲批判的薩伊的“三位一體”公式。對此馬克思指出,資本;土地和勞動這三者“屬于完全不同的領域,彼此之間毫無共同之處”⑩,就象公證人的手續費、甜菜和音樂這三者之間毫無共同之處一樣。其錯誤之處在于,把各種收入的源泉之間能聯系起來的社會生產關系拋掉以后,又把它們還原為互不相關的各種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種收入,只是一種分配關系,而并非收人的實體本身,至于收入的實體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無法回答的,因為收入不是與實體本身,要分配,必須以所分配的實體已經存在為前提,那么收人的實體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會勞動。物化的社會勞動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權可以轉化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轉化為實體本身。

三、正確認識價值和價格的關系問題

首先,在價值和價格的關系問題上,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作了詳細地闡述,他指出,價值決定格,而“價格是物化在商品內的勞動的貨幣名稱”即價格只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因為商品是客觀存在的,看得見、模的著,價值雖也是客觀存在的,但卻和商品不同,看不見、摸不著,價值要表現出來,只有通過和貨幣發生交換關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該商品的價值表現出來,“必須把自己的舌頭塞進它們的腦袋里”,也就是說內在的價值只有通過外在的價格才能得以表現,價格只是價值的表現形式而已。

其次,馬克思肯定了價格與價值在量和質上存在背離的問題,馬克思指出,“雖然價格作為商品價值量的指

數,是商品同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但不能由此反過來說,商品同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必然是商品價值量的指標。”⑾這就是說,雖然商品的價值量必須通過價格才能表現出來,但并不意味著價格一定要和商品的價值量完全—致。對于價格和價值量的背離情況,馬克思指出,貨幣和商品的比例關系,既受價值量的決定,又受其它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響。此時的價格“既可以表現商品的價值量,也可以表現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這種較大或較小的量來讓渡的“。所以只要價值量轉化為價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響,商品和貨幣在市場上進行交換,價格與價值的背離也就是必然的。而這種價格與價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此外,馬克思還指出,價格和價值在質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沒有價值的東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價格。”可見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在闡述了商品價值決定價格的基礎上,并不否定價格本身有脫離價值的現象,而認為這恰恰上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

再次,馬克思同時也指出“價格是由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和影響的現象”的論斷還有著致命的錯誤,它根本無法回答當供求一致的情況下,商品的價格是由什么來決定的這一問題。因為在資本主義經濟尚未出現以前的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就已經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為決定價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況下,一輛汽車和自行車為什么是有不同的價位?顯然是無法回答。

對于價值分析和價格分析的層次問題,思格斯在編輯《資本淪》第三卷時,為了對付庸俗經濟學家對馬克思

勞動價值價值理論的攻擊,運用大量的經濟史料,詳細論證了價值的產生和發展直至轉化為生產價格的歷史過程,論證了價值規律轉化為生產價格規律的歷史過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簡單商品交換中,價格是以價值為中心,并且是圍繞價值來變動的,特別是簡單商品生產越充分,則較長期內的平均價格越是與價值一致;伴隨機器大工業的出現,一切落后的生產方式最終被資本征服了,工業取得了應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資本在不同部門之間轉移的障礙,使工業利潤和商業利潤平均化為一般利潤率,這樣對整個交換來說,就完成了價值向生產價格的轉移,這是—個歷史過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歷史過程。生產價格規律恰恰是價值規律在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轉化形式,盡管現象會偏離本質,但終究替代不了本質。可見價值分析是高于價格分析的深層次的實質性東西,無論價格怎么樣地復雜,如何偏離價值的軌道,其背后的決定力量都是價值,價值分析的獨立化不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嚴格區分價格決定和價格實現的不同。前者是一個根本原則問題,后者是現象問題,二者絕不能混淆。

四、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在現階段的指導意義的問題

首先,勞動價值理論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價值規律理論的揭示。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以及競爭規律是商品經濟條件下,刺激生產力發展的強大動力。只要人與人的關系還表現為利益關系,只要社會不能直接地調節這種

利益關系,商品生產就是發展生產力的最適宜的形式,商品生產過程中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之間的矛盾運,必然會促使每個商品生產者設法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普及全社會,使生產力向前發展。市場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證明只要我們尊重價值規律,我們的事業就能向前發展;相反,如果忽視價值規律的作用,我們就必然走彎路。在這方面我們是有教訓的,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脫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會,生產力水平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們不僅要完成工業化,而且還要完成現代化目標,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大力發展商品經濟;但是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實踐上把商品經濟、價值規律統統視為異端,簡單地認為我們可以不經歷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就能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目標,這種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做法,結果證明只能是經濟的“窮過渡”。

再看當今的時代特征是經濟的全球化,其實質就是市場的全球化即資金、人才和生產要素的全球范圍的自由流動和最優配置,也就是價值規律將在全球范圍內發生作用,為各個國家在世界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和開拓市場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能否有效地融人世界經濟,使本國經濟結構在全球化的世界經濟體系中占據盡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進各國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所以在這種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想獨立于全球化市場經濟之外,不遵循價值規律的原則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個理論能否經的起歷史的檢驗,關鍵是要看這個理論本身是封閉的還是開放的,封閉的理論必然拋棄,隨著歷史的前進而不斷豐富和發展的開放的理論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實上,我們對勞動價值理論和價值規律的認識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服,并不斷運用于實踐的過程。從計劃和市場的排斥論到消極結合論到積極結合理論再到十五大所確立的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這一過程是我們豐富和發展價值規律理論并自覺地運用于實踐的過程。價值規律伴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農村,由于實行了,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煥發出了生機。縱觀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中國的市場化改革成績斐然,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解放和發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極大地提高,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加強。這—切恰恰是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在社會主義的實踐中閃耀出的燦爛光芒。那種認為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經不起歷史的檢驗的說法,才是真正地經不起歷史的檢驗。

五、正確認識如何科學地發展地看待馬克思的勞動

價值理論的問題本文認為對待的態度應該是在堅持中促進發展和在發展中豐富。堅持就是要堅持的宇宙觀和社會革命理論。即堅持運用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方法論;堅持觀察問題的方法、立場;堅持根據歷史觀和剩余價值展的客觀規律堅定社會主義必勝的信念。這是根本原則問題。堅持的基本原理,并不是要把它們當作—成不變、恒古不移的教條,而是要在堅持的同時與時俱進敏銳地把握時代、形勢和實踐的新變動,以新的實踐為基礎,創造性地豐富和發展,是基礎理論而不是應用理論,他們的理論是現實經濟的高度抽象,并不是每個國家以及具體階段的現實。我們決不能離開本國的實際和時代的發展來談,那是—種空洞的理論,而是要以中國的問題、我們正在做的事情為中心,著眼于理論的運用,著眼于實際問題的理論思考,著限于新的實踐和新的發展,歷史地科學地對待,只有這樣,才是真正者的態度。

注釋:

1、列寧選集第二卷第712—713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4卷第22頁。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

5、同上。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頁。

7、《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49頁。

8、《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50頁。

9、《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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