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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專利發展總體情況
由圖1所示,我國專利申請與授權量歷年呈穩步上升趨勢。從1985年的1.44萬件增長到2013年的237.7萬件,尤其是在1999年之后,專利申請量呈加速增長的態勢;而專利授權量從1985年的138件增長到2013年的131.3萬件,尤其在1999年之后,專利授權量也加速增長。這反映了我國對專利保護的意識正逐步加強,科技創新戰略作用日益彰顯。圖1我國專利歷年申請與授權情況資料來源: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www.sipo.gov.cn/sipo/tjxx/default.htm統計公報整理。
(二)國內商標總體情況
由圖2所示,我國商標申請和核準注冊數呈穩步上升趨勢,國內商標申請和核準注冊數量也是連年遞增,從1982年的1.7萬件增長到2013年的173.33萬件,尤其在1999年之后,商標申請量更是加速攀升。這反映出我國在商標方面的意識正逐步增強。同時,在國外商標申請和核準注冊上,據統計,2013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收到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數量也創歷史新高。來自中國企業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為2,273件,比20,12年增長8.2%,居馬德里聯盟各國第六位,并連續9年居發展中國家第一位。這與我國專利申請的態勢比較相似,這反映出我國自20世紀末以來,知識產權意識明顯增強。
(三)其他知識產權現狀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還涵蓋了技術標準、版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動植物新品種等,但由于統計數據難以找到,因此很難就這幾個方面進行定量描述。但從定性的角度看,廣東在技術標準和計算機軟件方面已走在全國其它地區的前面,而上海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方面優勢明顯。
二、科技創新中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一)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創造問題
政府對基礎研究重視不夠,技術儲備力量不足,原始創新能力不強。知識創新是技術創新的基礎,是新技術和新發明的源泉,是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增長的革命性力量。我國R&D/GDP投入比例雖然逐年增加,但發達國家研發強度(研發投入占GDP的比例)是我國的2倍左右,且呈穩步上升趨勢。值得關注的是,發達國家很大部分研發投入是傾注在基礎研究上,而我國大部分研發投入則主要在技術引進及開發上,對基礎研究的投入程度不夠,這客觀上導致了我國在知識創新方面的不足,以致原始創新能力不強[2]。企業側重技術引進,對技術的消化、吸收,二次創新投入不足。我國企業技術引進的費用與消化吸收的費用極不平衡,從消化、吸收占技術引進的比重指標來看,全國僅達0.069,東北的比例更低至0.022。我國由于在技術的二次創新方面的投入不夠,許多地區發展陷入“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怪圈。集成創新有一定基礎與成績,但整體上實力還不強。在集成創新方面,廣東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廣東的專業鎮經濟是廣東經濟的一大特色,雖然其形成是各方面合力作用的結果,但在集成創新方面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而且各專業鎮的技術創新中心正發揮著積極的引領作用,帶動著各特色產業群的創新能力與創新活動不斷增強。科技創新意識不強,創新主體不突出。專利意識體現在技術的法權壁壘上,獲取國家法權壟斷是取得市場優勢的前提。企業是專利技術的創新主體,只有企業才更能將技術產品化、商品化,也只有企業才更具備轉流實施的條件。而在我國專利的申請與授權中,個人占比相當高,普遍高于50%,高達80%以上的也比比皆是[3],而真正應成為創新主體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所占的比重則十分之低,這樣使得本來可以產生大量原創性的發明專利沒有產生,本來作為主體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沒有成為主角,這在客觀上也導致了我國專利的質量不高。以重慶為列,去年發明專利僅占16%,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高占84%,而發達國家其發明專利通常都超過60%,美國更高達70%。
(二)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應用問題
知識產權市場發育不良,交易不發達。專利、商標的轉讓和授權許可,版權貿易,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評估等中介服務都是發達國家知識經濟的主要內容,但我國大部分地區在這方面尚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形成規模。在技術轉讓中企業往往不明確交易標的的知識產權歸屬,造成不少侵權產品流入市場。由于知識產權市場發育不良和中介服務的缺乏,使得在眾多的會展上銷售或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現象十分普遍。產學研合作機制不暢。主要體現在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的技術研發及開發等相互協同艱難。究其根源,關鍵在于產學研合作創新中利益分配關系始終不能得到很好的處理,在技術價值的認識、談判地位認可以及市場化等方面,常常會發生不愉快的事件。存在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一方面是大部分人的知識意識薄弱,另一方面是部分企業或個人存在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該部分企業利用社會大眾對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的一些直覺,認為專利多的企業乃至其產品的品質相對高,因此故意申請眾多低層次的專利,以達到誤導消費者的目的。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日趨增多。從我國當前知識產權的總體環境來看,我國現階段實質上實行的是弱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這在某種程度上也使得侵權行為存在有一定的空間。但侵權行為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使得我國能以極低廉的價格提升我國的生產力,但同時對我國的本土科技創新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從長遠和動態的角度看,逐步規范企業行為十分必要。在現實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的是計算機軟件行業。當前全國各地都在大力發展信息產業,大搞“軟件園建設”,但卻沒有一個軟件業發展的良好環境,眾多軟件企業因侵權的威脅而面臨生存危機[4]。
(三)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問題
知識產權運營與管理意識薄弱。知識產權既是投入要素,又是產出品,其在投入產出的運行過程中不斷增值。知識產權的發展不僅是創造,其運營與管理更為重要。我國眾多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對知識產權認識不到位,在管理上缺少重視。許多企業的經營思路和理念比較保守,一些能夠申請專利的技術由于沒有及時得到保護,造成大量無形資產流失。有的企業擁有一定量的知識產權,但缺乏運轉機制,導致知識產權作用得不到很好發揮,難以轉化為企業的競爭優勢和利潤。由于知識產權投入巨大,而短期內不能得到很好的回報,再加上管理保護不力,企業對知識產權失去信心,這就形成了惡性循環[5]。知識產權管理水平低下,這一點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表現尤為明顯。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其經濟發展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政府職能轉換進展緩慢,往往出現一定程度的知識產權管理越位和缺位現象。專利管理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不健全。多數企業缺少知識產權管理的機構和規章制度,尚未將專利管理納入研發管理、市場營銷、品牌培育等企業活動的全過程。一些知識產權具體政策執行不到位。國家在知識產權政策的頂層設計還面臨諸多的問題。例如:高層次的專業人才緊缺;相關的高素質管理人員不多;部門之間的協同難度大。
(四)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集體知識產權的保護缺位,使得許多職務發明變成非職務發明。從我國大部分地區專利申請和授權量看,非職務發明通常遠高于職務發明,這一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國大部分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集體知識產權保護的缺位。申請發明專利相對困難,尤其是科技含量高的專利,沒有一定的支撐很難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能力不足。我國大多數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職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缺乏,加上各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不足,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投入少,這也是導致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能力不足的原因。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國內企業集體維權意識不夠,行動遲緩。隨著我國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中國市場對世界資本的吸引力正與日俱增,跨國企業紛紛搶占、深化對中國市場的滲透與控制,加上我國已加入WTO,在TRIPS的條款下,知識產權成為跨國公司攻城掠地的重要手段,國內企業面對的知識產權糾風不斷增多,維權成本高昂使得國內單個企業與跨國集團之間的對抗始終處于被動狀態[6],因此,國內企業集體維權變得十分迫切與必要,但當前我國企業之間的聯合維權往往難以落實。
三、政策建議
(一)知識產權創造對策
加大對重點行業知識產權創新活動投入力度,增強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在源頭上保證各區域重點領域知識產權工作得以順利開展。以廣東為例,對于四大高新技術行業,電子通訊行業優勢明顯、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具有明顯的知識產權優勢,對這兩個行業應該在保證現有投入的基礎上有所增加,使這兩個行業的優勢進一步增強;醫藥制造業產業基礎好,具有一定的專利優勢,儀器儀表制造業作為裝備制造業的一部分,其專利優勢增長明顯,政府應加大對這兩個行業的科技創新投入,增強其獲取自主知識產權能力,形成更大的專利優勢,積極推進這兩個領域知識產權成果的產業化[7]。實施重大項目招標,突破高新技術產業重點行業的核心技術。重大科技項目招標是廣東在科技創新手段上的一個大膽嘗試。從廣東的實踐經驗表明:在科技計劃管理過程中引入重大項目招標制度,突破制約廣東主要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為廣東建成全國重要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基地和成果轉化基地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因此,其它區域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利用重大科技項目招標這一科技創新手段,進一步提高政府資源的產出效率。將自主核心技術和技術標準作為政府科技計劃項目評價指標。自主核心技術是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技術標準是核心技術的延伸。必須把自主核心技術和技術標準納入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評審和驗收指標。通過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引導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創新主體注重自主核心技術和技術標準的創造和管理,增強產業知識產權優勢。加大對技術標準的研發力度,營造良好的技術標準創造環境。擁有核心技術并不代表擁有技術標準。科技部門不但要加大對科技創新主體在核心技術研發方面的支持,也需要增大對創新主體在技術標準研發方面的支持。通過政策引導、經費支持等手段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積極參與研制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使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中更多地反映本區域的技術優勢和特點,盡快形成高效、公開、透明的市場化的技術標準研發機制,探索專利技術向技術標準轉化機制[8]。建立起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中心,以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為主導的技術標準體系,把科技成果、核心技術、專利以標準形式在高新技術產業中進行普及。
(二)知識產權應用對策
加速知識產權公共科技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加強各專業信息網的互聯和整合,讓科技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能夠以較低成本獲取信息,降低科技服務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依靠現代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技術市場,整合科技信息網絡資源,以信息流帶動資金流和物流,拓展技術交易渠道,形成虛擬交易和實體交易的有機結合。規范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中介組織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監督和審查,采取前置式告知和后置式監督相結合的方式規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運行,即通過設置相應的門檻,取消或減少審批,同時又通過市場監督機制設立后置式監督,取消市場競爭中不規范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主體資格來保證市場競爭的正常開展。逐步完善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中介組織體系,構建涵蓋技術交易、評估、、財務、融資等方面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供全方位、全過程服務。發揮生產力促進技術創新示范中心等科技中介機構的輻射作用,推進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投融資機制。投資主體和融資渠道實現多元化。主要包括:政府、企業、銀行、社會、民間和引進外資等。政府要健全稅收、擔保、補貼等宏觀措施,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和市場預期。加快知識產權的轉移、擴散平臺建設。一是利用自身渠道進行網上交易或組織發明人參加各種展示交流會;二是開辦專門的期刊或網站為產權流動搭建平臺,為高校和企業等知識產權單位提供溝通平臺;三是建立專利申請資助制度,提升專利申請量,建立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對符合地方產業發展方向或屬于地方重點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技術,申請專利后給予一定數額的費用補貼;四是對知識產權交易給予稅收優惠。
(三)知識產權管理對策
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需要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形成人員、場所、經費三落實和管理人員專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包括組織機構、技術秘密審查、專利申請及保護、產權歸屬、檔案管理、人員流動、獎勵、人員培訓等。結合科技體制與科研機構改革,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應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技宏觀管理中,實現對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的統一管理,將知識產權貫穿于整個科研、開發及生產活動全過程,力爭創造和依法獲得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9]。重視知識產權的過程管理。包括:建立前期產權歸屬問題管理制度;技術研發階段的知識產權論證報告管理制度;研發過程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審查制度;研發后技術保密管理制度等。處理好質量、效益和數量的關系。根據協同創新戰略,高校、企業、中介和個人之間應協調好技術數量、質量和效益分配等方面的關系。加強對科技人員流動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完善成果獎勵制度。加強企業應對知識產權國際糾紛機制的建設。加大對區域內支柱行業、重點出口行業應對知識產權國際糾紛機制的研究,政府通過行業協會或其它方式對該領域的一些重點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或指導,使它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共識,通力協作,以集體應對將來可能面臨的來自知識產權方面的維權挑戰。鼓勵企業進行國外專利申請。鼓勵區域內企業大力申請國外專利,尤其是國外發明專利,政府應成立專門的國外專利申請基金,給申請國外專利的企業提供資助,同時提供指導與咨詢服務。
(四)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版權保護資源建設
電子出版物和Internet上的版權、著作權問題現在是作者、出版商、圖書館等各方面普遍關注的問題,而未來中國數字圖書館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較珍貴的歷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樣處理版權、版本問題等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國內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視版權法而盲目地將文獻數字化的作法,另一方面也存在對版權的處理法不健全的現象,致使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遇到各種難以解決的問題。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但限于為館藏需要的復制,數量受到嚴格限制,并且只允許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法定許可的情況也不包括圖書館,所以,圖書館要將作品數字化,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圍。
美國版權法對圖書館復制的免責規定是“復制、發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間接商業利益;圖書館藏書必須向公眾或不僅向與該館有關系的人員而且向在某一專業領域從事研究的其他人開放;作品的復制發行必須有版權標記”。在1995年美國的NII白皮書中也指出:圖書館復制發行版權作品而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包括:存檔復制、替換復制、文章摘錄和用于學術目的的絕版復制、館際互借。
德國著作權法允許為了個人學術、記錄等目的自己復制作品或讓他人復制,但對圖書館使用自備的復印機復印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著作權人有向圖書館獲取報酬的權利。日本著作權法第31條對圖書館的復制也規定了相當嚴格的條件。
圖書館要制作大量的數據庫以提供便捷的計算機檢索,無論是以光盤形式還是以在線服務形式都必須獲得版權許可。下面主要就版權問題、版本問題以及技術保護與信息安全問題進行討論。
1.版權問題
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通常以數字化形式進行,這不僅使各類作品之間界線模糊、相互滲透,而且使得作品復制的容易程度和速度、復制品的質量、處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復制品向公眾傳播的速度都會大為改觀,給侵權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對著作權中最主要的權利——復制權乃至“復制”、“復制品”的定義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方面,有版權的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后就難以甚至不可能對侵權行為加以控制,這樣版權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另一方面,數字化作品通過網絡在國際間傳遞,使版權問題更加復雜。目前,國際版權組織正式成立一些小組來尋求對數字化作品侵權進行控制和賠償的辦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進一步合理地拓寬“復制(或復制品)”的概念。各國版權法都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995年9月美國政府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圖書館信息基礎設施最后報告》(白皮書),針對網絡環境下信息資源的保護問題提出了修改版權法的建議,該文件確認了圖書館在信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一般來說,數據庫的存取取決于合同或協議中所規定的條件。書目、文摘等檢索工具在編排方式和內容上有創新的可以享有版權。而全文數據庫的套錄自然要向來源作品支付版稅。版權問題是個相當復雜的問題,會遇到很多新的問題,比如“數字庫是不斷更新的,版權的保護期限怎么個算法”等等,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予以解決。
2.版本問題
數字化圖書館包含的流動性、臨時性的材料會越來越多,一份文字材料可能會有很多版本或經常更新版本,那么如何增加一些命名、查找、控制不同版本的手段呢?目前的計算機操作系統對這方面的支持還很少。
3.技術保護與信息安全問題
電磁信號比較容易被修改或發生差錯,數字圖書館必須認真對待和解決這個問題。技術保護問題不僅涉及版權的防止非法拷貝問題,而且與網絡環境下信息的保密與安全息息相關。全面禁止任何未經授權或許可的破壞、解除、規避信息的行為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是侵犯著作權的,且按侵犯處理;竊取商業秘密的,按侵犯商業秘密處理;竅取國家或軍事機密,則按相應的軍法處置。同時,建立一套數字化作品登記管理制度,組成數字信息中心來集中管理著作權是很必要的。但無論知識與載體形式怎樣變化,圖書館存貯、傳播、提供利用知識信息這一宗旨不會改變。有關數字圖書館的研究,將會緊緊圍繞這一宗旨而繼續深入下去。
版權的宗旨是給作品創作人以充分的權利,尊重知識,尊重智慧。同時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機制,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傳播,以回報權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護作品發明人,科學家、學者和其它思維創造者的權益,同時又能利于知識的傳播和向人們提供利用,促進人類科學技術的進步。深圳圖書館王大可副館長指出,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解決版權的主要辦法有以下幾方面:
(1)合理使用和盡量用足版權法中所規定的權利。如“提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之條款,以及類似“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的需要,復制本館收集的資料是合法的”等條目。依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版權限制范圍,充分用足版權法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力。
(2)促進版權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數字化圖書館的運作,網上的一切活動不可能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進行,而現行法律應在適應社會發展中不斷做出調整,數字圖書館的運作也將會在完成自身的目標中不斷推動版權立法,使之更加完善。
(3)圖書館作為知識媒體的傳播與提供單位,也可以對知識加以重新組織后按讀者的需求提供。
(4)采取相應措施,對版權管理予以控制,如在網上建立使用收費制度,即用戶使用某些數字資源需支付適當的費用,以作為支付作者的版權費用。
(5)當前國外有一種比較時髦的作法,是在因特網上出版電子刊物。在美國,一些圖書館已經聯合起來,建立一種學術出版和學術資源聯盟組織,以幫助和支持作者們在網絡下出版電子刊物,并直接向讀者提供利用。
(6)從技術上著手,保護版權。通過采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可以有效地防止盜版與非法復制。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①在網絡上使用權限設置方法,限制無權訪問的用戶進行非法訪問和獲取信息。②在網絡傳播過程中使用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防止在網絡傳輸中數據被竊取。③采用數字水印技術,避免文本非法復制和被盜用。④建立認證制度,從而確立用戶與作者的信任關系,未經申請和未批準的用戶不得非法利用。
遼寧省圖書館李東來副館長認為,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在使用別人作品時,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權。
(1)復制權。這里指將作品數字化轉換的權利,將數字化后的作品復制在網頁所在的服務器上的權利以及允許用戶下載、瀏覽網頁內容的權利。
(2)發行權。將作品在網絡上傳輸視為對作品發行的國家,比如在美國,我們如果要將他們國家公民的作品上網傳輸,應取得此項授權。
(3)演繹權。如果圖書館要對作品進行編輯、整理、改編等制作成數據庫或多媒體作品,也應取得相應授權。
(4)傳播權。不管網絡傳輸究竟是被視為與廣播相類似的行為還是單獨的傳輸行為,都應取得授權。由此可見,需要取得版權許可的數量是極大的,而實際中如何運作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他還指出,數字圖書館建設之初,可以優先考慮對版權法不予保護的文獻信息資源、已超出保護期、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以及圖書館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例如:編制法律法規數據庫、將有館藏特色的古籍文獻和本館創作的有價值的文獻資料以數字形式保存等。這樣做可以不必擔心陷入法律糾紛中,以集中精力積累數字化信息資源建設的經驗。
數字圖書館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圖書館的概念,讓更多的公眾能不受地域、時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類文明成果,如果圖書館的各種數據庫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圍,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實質部分”或“非主要部分”來建立的話,那么,數字化信息資源的質量難以保證,先期投入巨大的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現實意義將會大打折扣。因此,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不能將自己限制在“公有領域”和現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而應積極關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權及如何使這種授權對圖書館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真正將館藏資源充分發掘出來。
另外也有一些專家指出,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雖在1998年2月成立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但目前尚未有具體管理辦法出臺,即使各類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建立起來,也只能解決法定許可的付酬收轉問題,如何解決大量著作權許可問題在我國是一個非常嚴峻的現實問題。
在集體管理機構還不完善時,數字圖書館只能考慮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解決這一問題。(1)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圖書館有公益服務的角色,政府就應該給予財政支持,而這一支持中的相當一部分應用于獲得著作權許可使用的費用支付。(2)以向社會啟事的方式獲得作者授權。在目前來看,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網上傳播,在網上制定一系列的標準合同,根據作品性質和作者授權的多少簽訂許可合同。(3)通過各類學會、協會等行業團體出面組織、有關著作權的事宜。行業組織的社會功能在不斷擴大,他們可以代表會員的利益,解決作品使用的授權與付酬問題。
如果說數字圖書館在開發中主要應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權,避免侵權發生,那么,在數字圖書館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了。當他人利用數字圖書館的資源庫時,應當有相應的技術手段與法制管理措施,包括信息交換、電子出版、合理利用。針對數字圖書館今后可能扮演的將是公益事業與有償服務雙重角色,其著作權管理主要通過一系列著作權聲明及許可使用合同來進行。
因此,版權法的終極目的是從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出發,在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維持一種適當的平衡,以促進作品的正常傳播,促進社會科學和文化的進步,而決不是苛意保護哪一方的利益。數字圖書館建設之初,圖書館基本是作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現的,數字圖書館的先行者們會強烈地感到版權法的種種規定與他們雄心勃勃的遠大抱負相距甚遠,然而,一但規模龐大的數字化信息資源庫建立起來,不遺余力地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信息資源將成為每一個圖書館的自覺行為。這就是版權法的社會整體利益平衡功能。
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或擴充相關的法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無論是國家圖書館,還是組織和參與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的其它機構,都沒有任何權力擁有這一系列收藏的版權。因而未來的中國數字圖書館將同樣面臨著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利益之間關系的難題,既要使資源庫的收藏真正達到開放和共享,又要對網絡上知識產權的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
對此各國均采取一種較為中立的作法。如美國目前前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在制作數字收藏之前先期解決好版權問題,如有版權方面的限制,則將有關說明放在該收藏的索引、檢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項目中,在用戶檢索、使用過程中隨時提醒用戶注意。我國國家圖書館對已上網的中文全文圖書的版權問題,也早有準備,一是在技術上采取措施,使讀者只能瀏覽,無法下載;二是在該部分信息的首頁發出通告,若書的作者認為網站對自己的書構成了侵權,可通知國家圖書館將其書從網上拿下。但上網至今,拿走者沒有,拿來要求上網者卻絡繹不絕。
國家圖書館的這種傾向于讀者的作法,在相關法律制定之前不失為一種權宜之計。相比之下,美國的作法和有關法律,更傾向于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這已成為一種世界的發展趨勢。我國也應盡快修改和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同時為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國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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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所謂知識產權[1],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規定,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領域創造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這里的知識產品,是指人類在精神生產過程中,基于人的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財富,因此知識產權也被稱為智力成果權。關于知識產權的最完整、最具代表性、最權威的表述,莫過于《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2]第2條的規定,即知識產權包括: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于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的發明的權利;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關于工業產品外觀設計的權利;關于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關于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國際上通常將知識產權分為兩部分,一是對工商業有實際經濟意義的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另一是著作權,亦稱版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正是傳統知識產權的三大基礎。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的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人類設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意義,在于通過權利保護鼓勵創造發明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的發展,通過權利限制發揮其創造財富的社會作用,推動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是無體財產權。知識產品作為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是一種精神產品,本身不具有實體的物理存在,是非物質的權利,但必須依靠物質載體表現出來。傳統民法稱此為無體(無形)財產權。
2、專有性。這是指權利只能由權利人享有,非經權利人同意或法律特別規定,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對此著作權表現為專有使用權,專有權表現為專有實施權,商標權表現為獨占使用權。
3、時間性。這是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有期限的,這種期限稱為有效期或保護期。期限屆滿,則知識產權喪失法律保護效力,權利專有性消失,該知識產品進入“公有領域”成為社會共同的財富。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有限性特征,是考慮知識產品主體權利和產品發揮作用為社會創造財富即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4、地域性。這是指知識產權受法律確認和保護在空間上的有限性,受到國家領土的限制,原則上除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外,知識產權只能在取得國或地區的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5、法律確認性。這是指知識產權必須由法律的直接規定和國家機關的依法授予才能成立;而不同于有體財產,只要客觀存在,且為民事主體控制,即具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而無需法律直接規定。
6、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知識產權因與特定身份的腦力勞動者密不可分而首先表現為人身權;同時因可以交換和使用,具有價值,能創造財富而表現為財產權。
二、國際互聯網的基本特征
國際互聯網,英文稱Internet,其概念含義是指一個建立在現代計算機技術基礎上的成千上萬相互協作的計算機網絡及網絡所承載的信息的集合體。它不僅是由物質設備構成的網絡,還包括網絡上的信息,它是網絡的網絡,是全球規模最大,覆蓋最廣,信息資源最豐富,使用最迅捷的網絡信息庫。
國際互聯網最早是與美國國防網發展起來的,隨著多媒體數字技術的發展,其功能日益完善,已成為一個集電話系統、郵政服務、新聞媒體、商業購物中心、信息資料咨詢集散、音像傳播系統的綜合體。其主要功能有電子郵件簡稱Email、電子公告牌簡稱BBS、環球廣域網簡稱WWW等。國際互聯網的發展,已成為一個獨特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這是國際上對國際互聯網帶來的為人們提供各種信息活動,又現代獨立的非傳統物理空間的稱呼。而正是網絡空間,對人類社會生活產生深刻的沖擊,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觀性。這并非指構成網絡的計算機等物質設備的客觀性,而是指這些設備支持著的信息傳播、交匯、衍生的空間的客觀實在性。有人稱之為真實的虛幻和虛幻的真實,它實質是物理空間以電子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不同于物理空間。
2、全球性。國際互聯網已使全球一百多個國家的數億用戶緊密聯系在一起,這種網絡上的聯系打破了物理空間上的有形界限,使國界和地區不復存在,用戶可以自由地交流信息,進行商業活動。
3、非中心式的開放性。國際互聯網從形成時起就是一個交互式、開放性的網絡,沒有一個集中管理的中心,所有的計算機都是平等的,都是他人的一個信息服務器,交流是交叉雙向的,每一個用戶理論上可以和網絡的任何一個用戶進行信息交流。
4、交流傳播的非物質性。國際互聯網上的傳輸,不能實際產生有形物所謂空間轉移和交付,只能傳輸無形的信息產品。
三、國際互聯網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理論的影響
正是國際互聯網的這些特征,使其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定義、范圍、權利的行使與限制、社會利用權利人利益的平衡等法律理論體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沖擊,主要表現在:
(一)對傳統知識產權特征與范圍的影響
1、權利載體的非物質化使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淡化。傳統的知識產權,只是知識產品是無形的,但總要以物質形態固定在有形的載體上表現出來,從而使權利能夠識別區分,便于界定知識產品的使用是否違背了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構成侵權。國際互聯網上的知識產品是以信息數字化為基礎,以電子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光纜等介質上,呈現狀態的無形、非物質化特點,使權利的識別,使用是否違背專有性,是否侵權都難以界定,使權利的專有性減弱、淡化。
2、信息交換的迅捷使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受到沖擊。傳統理論規定權利保護時間限制,一是考慮知識產品的更新發展,二是用產品所有人享有專有性的一定時間的保護,來換取其產品的公開,為社會創造財富。權利保護時間的長短以其在保護期普遍所得與創造知識產品的智力勞動相抵為標準,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的結果。而國際互聯網上的知識產品比以往傳輸、擴散更快捷,使用更方便迅捷的優勢,一件知識產品的遠程傳輸、使用可能在幾秒鐘就可完成,知識的更新老化周期加速縮短,往往只需幾年甚至幾個月時間。這使如何適用相抵標準確定保護期限長短帶來了困難,過長則因知識老化而浪費智力資源,減少社會利益,過短則傷害產品創造者的積極性。
3、信息電子服務的全球化使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沖擊。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要受到地域的限制,除參加的國際條約外,權利只在取得國受承認和保護。國際互聯網是跨地域的、全球性的,它打破了傳統的國家、地區界限,使之不復存在,知識產品可迅速跨地域傳輸、使用。知識產權法是國內法,知識產品要受所在國法律的制約,而世界各國的法律雖有一些共識,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仍有許多差異,保護水平也有所不同,法律的沖突使網上的權利行使和保護難以認定,準據法、執法主體和管轄也難以確定下來。隨著國際互聯網的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可以預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將日益淡化。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上,近年許多西方國家對作為國際互聯網信息源的數據庫、作為應用工具的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多媒體作品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保護,我國也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3]等法律文件。這些保護對象是傳統知識產權法律所未曾涉及的,也不符合原規定的種類,這些規定實質是擴大了傳統知識產權的范圍。
(二)對傳統知識產權權利義務格局的影響
知識產權法律制定,實質規定的是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間平衡的權利義務格局。國際互聯網對這一傳統的格局和平衡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
1、權利享有不完整。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是把權利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一次性授予一個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即其享有的權利是完整的,這是權利授予的原則。而國際互聯網上的信息知識作品,因多媒體技術的日益成熟,多表現為多媒體作品,其創造包含了多種信息原創造者、多媒體組合者、最后加工者的智力勞動,從而使權利的享有格局難以確定。多媒體作品往往只采用許多信息原形作品的某一部分,如權利分別歸屬享有,則權利處于零散的分割狀態,難以授予、行使和保護。因此國際互聯網上信息知識產品的權利是一種復合狀態的權利,就單個創造者享有的權利是部分的,不完整的,不獨立的,而作為一個整體則享有權利的完整形態。
2、義務承擔的不確定。知識產權法中的義務主要指知識產品的使用者對權利人承擔的義務。國際互聯網因龐大的用戶遍布世界各國,并因開放式而處于隱蔽狀態,當其享有網絡上的信息知識產品時,因其所在國法律的不同,使其使用行為的性質、方式,是否承擔義務,承擔何種義務,如何承擔義務等都處于一種難以確定的狀態。
3、權利義務實現過程中的非均衡(不對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對等性是傳統民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在知識產品的流動交換中獲得利益以彌補創造知識產品而付出的智力勞動,以鼓勵創造,產生社會效益,并求得二者間的均衡。國際互聯網上的信息產品流動交換,打破了這種原有的均衡,如因網絡上信息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實際利益更多得落在傳播者甚至參與者手中,而不是權利主體的創造者手中;作品的個人使用者與權利人間的權利義務難以確定,處于不對等狀態,使用者往往基本不承擔什么義務。
(三)對著作權法的影響
國際互聯網的信息知識產品傳輸,對著作權法的影響最大,產生的問題也最多。
1、對傳統著作權種類范圍的突破。
主要是數字化多媒體作品、數據庫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問題。
所謂多媒體作品是指運用計算機數字技術,以文字、數據、圖形、影像、聲音等同時或交替表達的綜合體式作品。多媒體作品的交互性、軟件復合性特點,使它有別于傳統的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突破了著作權客體的種類。
數據庫是國際互聯網的主要信息源,是一種編制集成的、動態的可以隨時修改的信息資源系統。它可以被廉價復制和利用,被大范圍的傳播。對此傳統著作權法從未涉及,只可以原有規定的匯編作品略加比擬,但并不相同,數據庫的特點使其權利保護需要新的規定,如數據庫界定、權利內容、保護期限等。歐共體委員會于1995年在世界上率先通過了《數據庫保護指令》[4]提出一些保護原則,并指導各成員國立法,但其對權利人保護過分,破壞了權利人與公共利益的均衡。
對于計算機軟件,亦為傳統著作權法所未涉及,世界各國近年大多立法以著作權保護。但仍存在不可忽視的弊端,一是著作權只保護軟件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其內在構思,而構思是軟件最有價值的部分,同時計算機軟件的表現形式和思想內容很難分開;二是著作權法從不反對他人實施作品,而軟件的價值主要在于實施,則因允許實施影響了權利人的利益。
2、對幾種著作權利行使的影響。
(1)對發行權的影響。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法,或以出租、租賃、出借方法,向公眾提供作品或復制件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也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著作權人的這一權利實行首次銷售規則,即首次銷售后,權利人權利用盡,作品復制件所有人發行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權利的限制。但是,在網絡上傳輸作品,因傳輸的作品或復制件仍存儲于原介質中,并不發生有形載體的實際轉移,只是傳輸作品的信息,是否屬于發行,是否適用首次權利用盡原則,是需要回答的問題。對此,美國《知識產權白皮書》認為,將信息從一個終端通過網絡以數字信號形式發往另一個終端也是發行,這就對傳統的發行作了擴大,帶來了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新的利益格局。
(2)對復制權的影響。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形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著作權法對于個人使用的復制是不禁止的。但是,在國際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何種情況是復制,怎樣界定個人使用,用傳統的著作權理論則不易回答。網絡的交互開放性結構特點和用戶的龐大數量,使作品極易被復制而不易被察覺。如果用戶將作品拷貝到光盤或脫線存儲介質上屬于復制,那么出于瀏覽信息使作品暫時存儲于計算機內存而顯示于屏幕,關閉計算機后作品會消失,這是否為復制則難以把握。美國《知識產權白皮書》把這種情況也認為是復制,則對權利人保護過分,對使用人過于苛刻了,將打破二者利益平衡,使使用者喪失許多原有的權利。
(3)關于合理使用權。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這是出于平衡權利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發揮作品效用的考慮,是對著作權人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規定的范圍并不一致。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主要限定于個人使用和出于公益目的的12種情況。但是網絡使作品的復制極其方便容易、迅捷和隱蔽,著作權法規定的情況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情況,而且使用者是出于個人使用目的還是出于商業目的,是十分難以確定的。如先作個人使用后作商業使用或作個人使用后大量復制散發,是否合理使用就不易界定。
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定有公共秩序保留的權利限制措施,即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作品不予著作權保護。而自由開放是國際互聯網發展的生命力所在,則在網絡上如何認定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如何防止違法作品的傳輸,是需要著作權法調整回答的問題。
四、國際互聯網對知識產權司法的影響
一是國際互聯網交互開放式和信息共享性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創造了十分方便的條件,而這種侵權行為的進行又是十分隱蔽的,司法實踐中取證認定十分困難。二是以多媒體作品為代表的新信息產品形式的出現,由于包含者眾多參與者智力勞動,實踐中權利格局和利益分配等難以把握。三是網絡上跨國界的信息流動,使案件管轄、適用法律的難度增加;同時給國家和安全帶來了影響。
總的看,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對國際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的法律調整,經歷了努力運用工業產權法或版權法調整,都逐漸體現出結合二者的工業版權法的過程,這是國際互聯網知識產權法的一個世界趨勢,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注釋:
[1]黃勤南著《知識產權法》群眾出版社2003年版第9頁
[2]吳浩著《當前民事經濟疑難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頁
[3]《法律法規選編》當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頁
[4]吳浩著《當前民事經濟疑難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頁
參考文獻:
(1)王玉成著《知識產權法》上??茖W技術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頁
(3)朱潤發著《法制日報》第5版《國際互聯網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影響》2002年版第4段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逐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知識產權的保護顯得更加重要。[1]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入世這些年來我國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出現的各類問題層出不窮,致使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吃了不少的虧。
中小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中相對活躍的部分,只有不斷地研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靠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占領市場,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站穩腳跟,并謀求更大的發展cssci期刊目錄。因此,在市場經濟洪流的沖擊下知識產權保護已刻不容緩,中小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更應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現狀
1.研發數量少
許多中小企業不愿花費較大的資金來培育和發展具有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并在市場競爭中喪失先機。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較少擁有自己的專利產品和技術。統計顯示,建國以來我國生產的西藥有3 000多種,而其中99%是仿制;農藥146個品種,仿制率達95%;精細化工3500個品種,仿制或低檔產品占97%。[2]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現代企業管理論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國境內申請的發明專利中,專利申請地址來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條,美國為136875條,而地址為中國的發明專利僅有17466條,根據權威部門估計,每年“中國制造”為專利技術支付的費用大約占出廠價的25%——30%。[3]可見,我國中小企業的專利技術研發數量太少,而隨著全球經濟的迅猛發展,其競爭也越顯慘烈,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缺乏專利產品和技術的企業,更是在經濟競爭中難以立足。
2.研發質量低
中小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除了需要加強知識產權的研發意識之外,還需要側重核心知識產權技術的研發,即注重知識產權的質量。根據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我國國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為萬分之三現代企業管理論文,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2004年,我國的專利技術申請為13萬件,有一半來自跨國公司。從專利的構成看,中國申請的100件專利中,只有18件是發明專利;而國外企業申請的100件專利中,有86件是技術含量較高的發明專利cssci期刊目錄。[3]從這一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中小企業不僅在專利技術發明的數量上較少,而且質量較低,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 內在因素
目前,許多的中小企業雖然研發了新的產品和技術,但是不能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有些中小企業自身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沒有及時創立自己的品牌和產品,而讓他人搶先申請了專利和注冊商標,從而喪失了專有使用權。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業雖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但是缺乏專業的人才、知識產權保護專業機制也不健全。以美國的337調查為例現代企業管理論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國出口產品的46起337調查中,有14件案件我國企業未應訴,未應訴案件約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調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國企業付不起訴訟費和搭便車的心理,刻意選擇那些可能不愿應訴的小企業作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識產權為由,向ITC尋求普遍排除令的保護,從而直接打擊我國整個行業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國市場。[4]可見,中小企業不做好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防護工作,不未雨綢繆,必然會在遇到實際問題中吃虧。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規不完善
由于知識產權屬于法定的權利,它不僅表現為權利內容法定,而且還表現為獲取和行使權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也必須具有相應的規范性。但是現代企業管理論文,目前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政策法規還并不完善,沒有詳盡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專利申請審查制度、職務發明創造申報與審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記制度、知識產權投資管理制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研究開發項目登記與定期審查制度等。[5]這就使得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難以規范,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陷入混亂cssci期刊目錄。
第二,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尚不完善
由于知識產權申請、評估、確認等工作較為復雜,對于一般的中小企業人員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專業的服務機構進行輔導處理。但是,目前高質量、體系完善的專業服務機構較少。而高質量的服務機構收費較高,也超過了一般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因此許多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資質較差、收費較低的中介服務機構,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的實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
第三,內部控制不足、實施效率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業也關注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并設立的專門的人員和機構處理相關事務,而國家對于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給予了較多的優惠,也頒布了一些相應的優惠政策。但是因為缺乏較好的內部控制管理,雖然目標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卻發生了偏離,從而導致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陷入僵局。
三、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中小企業要明確知識產權在其自身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樹立知識產權開發和保護意識。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知識產權研發、申請和保護專門機構,并培訓專業的人才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建立一套與政府、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相協調,成熟有效的糾紛風險評估和處理機制,從而確保中小企業在面臨知識產權糾紛中能夠從容面對。
2.不斷完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制度
政府部門應該意識到中小企業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地位,要從戰略上對中小企業進行重視,要給予那些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企業的技術中心提供資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項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較強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心,使其在知識產權的爭奪戰中獲取有利的優勢。并不斷總結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經驗,參照國外發達國家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結合國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cssci期刊目錄。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并進行相應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
鼓勵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服務的規章流程,強化中介服務機構的信息服務意識,并進行合理的人員配置。政府機構也應規范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對于需要知識產權服務的中小企業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以鼓勵中小企業可以接受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服務,確保申請了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都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4.建立內部控制工作
對于中小企業本身,政府從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部門,以及知識產權保護中介服務機構都應該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機制。根據各主體的復雜程度建立相應的完整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控制和相互牽制作用,防止個別人員出現操作風險,保證知識產權保護目標實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門之間、人員之間應相互配合,各崗位和環節都應協調同步,各項業務程序和辦理手續需要緊密銜接,從而避免扯皮和脫節現象,減少矛盾和內耗,以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高效性和連續性。
參考文獻:
[1]蘇元機.論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及保護意識的增強[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0(1):44.
[2]朱婀丹.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模式選擇[J].陜西科技,
2006(2):24-25.
總結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所顯現的基本問題以及通過發達國家成熟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經驗可以看出,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國外成熟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的成功經驗,并針對我國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和產業需要,應盡快構建一套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1.整合企業內外部資源
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企業要想保持自身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應對有限的企業資源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保證企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方面保持足夠的資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業的資源,將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交給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資質的機構,在規定的法律專業活動范圍內,針對企業的委托,提供專業的法律技術服務,為企業制定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2.樹立正確的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作為法律風險的管理主體,企業自身以及機構都應樹立良好的法律風險意識,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委托服務機構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體系,逐漸提高機構總體的業務水平,對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體系制定嚴格的審核制度,避免由于機構的原因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同時,應當盡快完善法律機構的評估標準,由仲裁機構給予正確嚴謹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結語
10月27日,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管理論壇在上海順利舉行,此次論壇由上海市創業產業協會,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主辦。作為2012上海創意產業國際論壇分論壇,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管理論壇旨在研究與探討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問題,通過對現有政策、法律法規的解讀,結合司法與執法的經典案例分析,借鑒知名企業的管理方法,協助文化創意企業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與政策指引內,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了解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行業之星
楊凱律師:
今年,團購的迅速興起與產業亂像吸引了大眾的關注,也使得團購的知識產權話題成為焦點。由楊凱等律師的運動品牌“法國公雞”訴嘀嗒團、走秀網推出的“法國公雞樂卡克鞋團購”涉嫌商標侵權一案,以“法國公雞”方勝訴告終,此案也被稱為“中國網絡團購維權第一案”。
楊凱律師——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業從事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業務。長期從事商標異議案、商標復審及爭議案、商標行政訴訟案、商標侵權訴訟案、專利侵權訴訟案、著作權侵權訴訟案、商標行政查處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等業務,同時負責合同審查、參與談判并解答咨詢,有豐富的訴訟及處理非訴業務的經驗。
在楊凱律師執業期間,曾李寧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德國巴斯夫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國雨果博斯公司、美國鮑斯公司、美國利惠公司、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丹麥樂高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美國添柏嵐公司等多家國際知名企業,就專利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通過訴訟或行政部門查處等途徑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另外,由楊凱律師等的美國Fine Art Lamps公司訴中山市巨光燈飾有限公司侵犯其對產品目錄和燈具產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案,在取得勝訴的同時,也是中國的法院第一次將燈具產品認定為“具有實用功能的美術作品”,并依據《著作權法》加以保護,該案被評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2020年AIPPI世界知識產權國際大會花落杭州
10月20-23日,第43屆AIPPI(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世界知識產權大會在韓國首爾市舉行。來自AIPPI中國分會的120多名會員參加了此次會議,集佳律師事務所于澤輝所長以及其他8位來自中國事務所的代表成為本屆大會的執委會成員,代表中國分會就2020年AIPPI世界大會的舉辦城市等重要事項進行投票。最終AIPPI中國分會推薦的中國杭州以66%的多數票勝出,獲得2020年AIPPI世界知識產權國際大會主辦權。
全球視野下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講座在廣州舉辦
日前,由林達劉集團主辦的《全球視野下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講座在廣州舉辦。本次講座分別從不同角度探討了中國企業如何獲得優質專利,更好地管理及運用專利資產。與會者針對目前企業轉型升級,開拓國外市場中或將面臨的問題向專家提問,并對未來中國專利法的修改動態中的懲罰性賠償表示極大關注。
關鍵詞:企業管理知識產權戰略
2004年9月,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在國內率先出臺了地方性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成為我國確立知識產權戰略的先導,標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新的發展?!叭胧馈币詠?,我國面臨了諸多跨國知識產權爭端,從2002年DVD產品在歐洲遭海關扣押,到2003年思科在美國華為軟件和專利侵權、日本豐田訴吉利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等,反映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代價。對此,企業管理中確立知識產權戰略成為當務之急。
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戰略的重要構架
在現代管理中,企業戰略是企業基于未來內外部條件變化作出的預先安排。不同企業,戰略層次不同,一般分為公司戰略、競爭戰略和運營戰略三個層次。公司戰略是公司高層指導和控制公司行為的綱領,解決公司經營理念、產業范圍、資源分配和國際化等問題。競爭戰略是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市場競爭。運營戰略指上述兩大戰略的貫徹或流程。因此公司戰略和競爭戰略構成企業戰略的框架。
公司戰略是總戰略,可表現為:穩定性戰略,指企業持續性地向同類型顧客提品或服務。增長戰略,指提高銷售額,擴大顧主和市場份額等。收縮戰略,是減少經營規模或范圍。組合戰略,是指同時實行上述若干戰略。以上戰略由企業利用已掌握的資源,分析優劣而確立。
競爭戰略由美國哈佛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認為,管理的成功取決于選擇正確的戰略,而正確的戰略與組織和產業的形勢相適應,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產業平均生產水平的競爭優勢。他總結道:管理必須選擇一種能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的戰略,諸如成本優先、別具一格或專一化戰略。成本優先必須是成本的領導者;別具一格戰略強調高超的質量、非凡的服務、創新的設計技術專長或不同凡響的商標形象;而專一戰略則集中在成本專一化和差別化的空間。不管采用何種戰略,要保持競爭優勢,一方面要跟上產業演變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須阻擋來自競爭對手的侵蝕。企業建立某些障礙使仿制者難以得手,可利用專利或版權減少仿制機會,或與供應商訂立專供合同來限制其向競爭對手供應渠道等。因此,競爭戰略體現了公司戰略的動態變化,也是公司戰略確立和調整的核心。知識經濟條件下,擁有知識產權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戰略是21世紀企業戰略的先導,是企業立足市場的利器。
知識產權戰略要求企業考慮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并將其上升為戰略來設計,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知識產權對經濟的增長不會自然產生,它要通過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優化資源配置,激發創造熱情,保持競爭力來實現。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知識產權特有屬性在管理行為中的具體化,成為知識經濟環境下企業管理的新形態。
通常,知識產權管理可從下列幾方面展開:制定戰略。根據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如專利戰略要求確立專利開發、調查、申請或實施等制度;商標戰略要求商標設計、注冊、使用和保護常規化;版權戰略把握版權的使用和保護。設立管理部門。在組織構成上按不同知識產權類型進行分組,并將其歸屬相關的部門,如將其隸屬于研發部門或法務部門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可細化成幾個部分:新員工的知識產權背景調查制度;知識產權資料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獎勵制度;知識產權培訓制度;知識產權審檢制度,包括產品、合同等的審查和檢驗;保密制度,如與員工訂立保密協議,在規章制度內確立保密條款等;評估制度,主要指知識產權評估的標準和程序。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管理的重要構架,是知識經濟環境下企業經營的要義。
知識產權戰略的迫切性
21世紀是知識經濟社會,知識經濟是用更先進的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創造出更多的產品。誰掌握最新的技術、知識,誰就具有更強的競爭力,集中表現為知識產權的掌握量和先進度。其特征是創新導致價格倍增,資本追逐知識,知識對價值的貢獻比重增加。創新是企業的生命,創新的產生和成長依賴知識的滋養和孵化。企業為追逐利潤在此表現的更為突出和迫切。知識產權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世界五百強企業發展的進程是對此最好的詮釋。在國內,且看各跨國集團在我國的跑馬圈地,占山為王,多半憑借知識產權優勢占領市場。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樂與四川天府可樂合資,百事以參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樂”,使被認為民族飲料象征的天府可樂悄然退出市場,而百事可樂行銷市場。1999年,北京亞都科技集團被微軟以侵犯軟件著作權為由;繼而思科公司對我國著名軟件企業華為公司提出侵犯知識產權指控。微軟則利用其技術優勢,形成在我國軟件行業的高端市場。2004年初,德國漢高公司收購上海輕工集團“熊貓”品牌,啟用漢高牌并停用“熊貓”。這些案例凝聚了我國自有品牌痛失市場的教訓,也是跨國企業成功發展的慣用模式。這種模式的背后是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支撐。在知識產權戰略的引領下,這些企業在新興市場的開發上循序漸進,先是放水養魚,繼而步步為營,最后達到市場通吃的目的。
我國企業要立足于市場,不斷提升競爭力,必須確立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戰略是知識經濟對企業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識經濟環境下企業發展的必然。就國內企業而言,海爾集團不斷發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證明。海爾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斷創新的技術,研發不同市場的產品,將市場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區,使其成為中國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幟。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與復制,除了遭受侵權之訴之外,永遠只能給別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確立知識產權戰略,也是市場的呼喚。“入世”以來,國際知名品牌大舉進入我國。2001年,世界五百強企業對我國投資達468.8億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進入中國。世界五百強是代表了全球先進生產力水平及企業組織管理水平和經營理念的強勢企業群體。這些企業在對我國進行投資的同時,大量申請取得知識產權,企圖建立和維持對相關領域的獨占。但是,近年
來,我國經濟持續增長,一大批國內企業在競爭中壯大。這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致力于發展自己的品牌。他們利用勞動力和原材料方面的優勢,日益成為跨國企業的有力競爭對手。跨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采用綜合戰略措施,用商標、專利、版權及商業秘密立體交叉地展開對我國市場的爭奪攻勢,使我國企業面臨諸多跨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爭訟。我國企業要在此環境下生存,必須尋求包括知識產權戰略在內的各種途徑,確保市場地位。在國內外企業云集的我國市場,市場呼喚企業盡快建立自身的知識產權戰略,保護我國經濟良性發展,更為企業贏得一份競爭的席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定位
在紛繁復雜的知識產權紛爭面前,我國企業只有建立多方位、立體化的知識產權戰略系統,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化被動為主動,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保持企業的持續發展,實現利潤最大化。為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著力定位于知識產權的研發、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護若干方面。具體概括如下:
品牌戰略
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品牌戰略要求企業在市場營銷方面確立全面的品牌意識,打造自有品牌,制訂和采取保護品牌的制度與有效措施。
首先,強化商標意識,著力打造民族品牌,爭取市場;同時,落實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標開發設計、申請和保護機制。將品牌的開發和利用列入企業目標管理的項目之中,并由企業研發部門、法務部門等職能機構將其制度化進而監督實施。
其次,洞悉市場競爭動向,尤其是競爭對手的發展狀況,掌握跨國企業在華的商標戰略,修正自己的商標戰略。利用國內外市場資源,進行跨國經營,使品牌向全球發展,以商標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品牌戰略一個不容忽視的內容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在我國,長期對知識產權缺乏了解,對商標的保護往往被忽略。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數百年來歷煉了眾多的民族品牌、字號,成為贏得市場的金字招牌,如“五糧液”、“同仁堂”、“吳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經注冊的馳名商標。一些投機取巧者在國內、外搶先注冊,使這些品牌本應有的市場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殺。企業對馳名商標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機制;其二在遭遇被搶注時,快速反應,熟練運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技術創新戰略
創新才有發展。企業若要長遠發展,首先要培養創新能力,鼓勵開發研制自己的核心技術。在思路上,將跟蹤和模仿為主的初級模式調整為以自主創新為主的發展模式;在資源分配上,加大技術投入,提高開發費用在銷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發機制,突出研發與技術升級的地位。
另外,在專利已經劃地為牢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對引進、消化、吸收及再創新,開發圍繞核心專利的應用性專利技術,形成對原核心專利的包圍,利用交叉許可,謀求自身的發展空間。企業還可以采取企業跟隨戰略,把握市場技術動向,注意新技術對市場的潛在影響,分析新技術與企業產品的延伸可行性,認為有市場價值時跟隨開發。
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術,結合企業特點進行技術改造,特別是注意追蹤了解新近失效的專利技術,發現有應用價值的及時利用加以開發??傊?,技術創新可以有多種途徑,但確定創新戰略是第一步。
專利、商業秘密保護戰略
“入世”以來,美、日等技術大國屢屢利用知識產權大棒對我國提起專利侵權之訴。據報道,近三年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圓。面對跨國企業來勢兇猛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專利保護成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
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的知識管理機構,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絡。開通專利文獻檢索渠道,了解最新專利信息;對相似技術由專業人員進行侵權分析,避開侵權技術;了解本行業技術發展趨勢,確保企業技術研發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識產權常識,增強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遵守列入員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項目,使之成為日常的工作規程。
加大專利申請力度,對專利及早申請,并在基本專利四周設置大量技術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要求范圍的權利,以增加專利申請的數量,擴大專利保護的權利范圍。一些企業已經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如:就2003年,華為公司申請專利達1551件,中興通訊達640件,占了我國IT行業專利申請的半數;在數字電視行業,康佳和創維也突破跨國企業的專利圍困,申請一批核心和專利。
商業秘密往往不被重視,一般只在發生損失時,才倉促應對。事實上,商業秘密的分布非常廣泛,不僅指技術秘密、技術訣竅,更大范圍地存在于企業商業運作中的各種經營信息,如客戶名單、貨源渠道等;而且,在創新過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級技術尚不足以專利來保護的,往往成為商業秘密保護對象。如軟件企業的源代碼等。
近年來,因企業員工流動而造成商業秘密泄露案件時有發生,顯示出企業的戰略盲區。首先,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嚴密的保密制度,訂立保密協議;并將商業秘密保護作為企業保衛工作的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項目之一。其次,強化對企業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落實泄密后的處置方案,構建企業安全防范網絡。同時,在引進人才時,除了解其教育、技術等背景外,還應審查其帶有的技術或秘密的知識產權狀況,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條件下再決定是否引入,也是商業秘密戰略的內容之一。商業秘密保護戰略更大限度的構筑起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網。
總之,知識產權戰略成為21世紀企業的鮮明特征,是知識經濟對企業提出的客觀要求。知識產權戰略要求企業加強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樹立品牌意識,洞悉發展趨勢,立足技術創新,健全保護機制,構建起立體化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參考資料:
1.(美)斯蒂芬·P·羅賓斯,《管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2.尤建新、雷星輝等著,《管理學概論》,同濟大學出版社,2003
關鍵詞:知識網絡;知識管理;知識共享;知識獲取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管理已成為知識經濟的中心問題。知識管理的出發點是把知識視為最重要的資源,將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利用知識作為提高組織核心競爭力的關鍵。知識管理不僅涉及組織范圍內的知識,還涉及組織外部以及與組織各種實踐活動密切相關的知識。在組織與其外部的其他組織、機構的聯系中,組織不僅可以獲取大量有用的知識,而且可以通過知識的共享與轉移來提高其創造價值的能力。基于對知識的需求以及知識管理的需要,每個組織均需與外界組織建立聯系,實現知識在不同組織間的共享,從而構成集知識創新、知識整合和知識共享等功能于一體的網絡結構體系,即知識網絡。
一、知識網絡的內涵
從國內外有關知識網絡的研究文獻看,“知識網絡”一詞具有多種含義。
(一)數字信息網絡。廣義上指Internet網絡,狹義上指依賴局域網或Internet網絡這一傳輸工具進行信息傳遞、存儲的有形網絡,通過多個終端互聯成為成員之間相互交流的手段,包括企業信息網絡、圖書信息網絡等。其管理的對象是信息,注重內容管理,以IT網絡為手段,注重對已有知識的利用。
(二)知識網絡圖。又稱概念關系圖或認知地圖,是20世紀八十年代初期由美國康奈爾大學的著名心理學家諾瓦克和高溫在奧蘇伯爾的概念同化理論基礎之上首次提出的,是一種由節點和連線組成的知識之間關系的結構表征,是一種表征、檢查、修正和進一步完善個體知識結構的認知工具結合形成的聯系。
(三)還有一種知識網絡,是指組織運作時,人們的知識和洞見的相互作用機制。其網絡性有兩方面:一方面知識本身因某種關聯(如因果關系、邏輯關系)而相互影響形成的網絡;另一方面知識載體之間的網絡關系,如以企業信息為主體聚集的廣義綜合知識網。
二、企業知識網絡的特征
知識網絡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人們能夠通過單一語義入口獲取和管理全球分布的知識,而無須知道知識的具置,非常便利知識的檢索。這是知識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
(二)全球分布的相關知識可以智能地聚合,并通過后臺推理與解釋機制提供按需的知識服務,達到這個目標的方法之一是知識提供者提供元知識,統一的資源管理模型將有助于實現知識服務的動態聚合,可以真正實現按個性需求提供知識,非常有利于創新的實現。這是知識管理的根本價值所在。
(三)人或虛擬角色能在一個單一語義空間映射、重構和抽象的基礎上共享知識和享用推理服務,其中的相互理解沒有任何障礙。知識網絡還會使知識共享更加普適,知識共享是知識管理其他活動順利進行的前提。
三、企業知識網絡體系
知識在企業中的流動存在著一個由知識的獲取、生成、轉移、利用的動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各種不同類型的知識通過不斷地學習、融合、整合,創造出新知識,為企業創造新價值。知識的流動是需要載體的,而這些以知識載體作為節點,相互之間可以進行知識交流和知識共享的體系就構成了知識網絡。
(一)企業知識網絡的層次結構。企業經過一定時間的生產、經營和管理,一般會依據市場及自身的特點形成一定的業務流程,企業的知識、資金、產品均在這些業務流程中流動,并最終為企業創造價值。在企業知識管理的大框架之下,企業把其所有流程視為知識,因而包括知識的創造、傳播、更新和應用等一切業務流程都與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為了便于研究企業知識網絡這樣一個抽象概念,突出知識主體的作用,本文將企業知識網絡模型分為基于知識主體的個體、組織、產業集群三層模式結構。在個體知識網絡中,個體知識主體為基本結點,包括知識專家和知識需求者,前者即擁有某一特定領域知識的個人,也可能是具有專家地位的個人。例如,企業家知識屬于個體層次的知識范疇,也是最突出、層次最高的個體知識。后者是出于某種知識實踐的需要,知識個體會對相關欠缺知識產生需求,成為識需求者。在組織知識網絡中,網絡化合作關系聯結的組織和機構構成了網絡的基本結點,具體表現為供應商、競爭者、合作機構、政府部門、專業的技術機構、中介機構等與核心企業相關的企業和機構等。根據組織在網絡中所處的地位,可分為網絡核心組織和網絡從屬組織。網絡核心組織是積極引導知識共享活動的核心組織,所開展的各項知識管理活動貫穿整體組織知識網絡的運作過程。在全球化分工體系的背景下,產業集群必然成為全球價值鏈上的一環,為吸取先進的技術和資源,本地組織和組織之外的跨國公司和其他機構形成廣泛而復雜的網絡聯系,即組織知識網絡,其知識關聯類似于組織知識網絡。
(二)企業知識網絡流動分析。由于參與知識活動的主體有個體、團隊(部門)和組織,根據參與創新活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知識流動分為3種類型:個體之間的知識流動、團隊之間的知識流動和組織之間的知識流動。其中,個體之間的知識流動和團隊之間的知識流動都屬于組織內部的知識流動或可成為內向型流動。組織之間的知識流動,包括處于平等地位的不同法人組織之間的知識流動和處于不平等地位的母子公司之間的知識流動或稱為外向型流動。
內向型流動和外向型流動特點不同,它們區別于以下主要方面:
1、參與主體不同。組織內部知識流動的參與者是組織內個人或團隊,團隊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2、沖突的解決方式不同。組織內部不同個體之間、不同團隊之間如果發生沖突,既可以相互協商解決,又可以由組織的管理者進行仲裁,并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激勵知識共享的實現。組織之間如果發生沖突,除相互協商解決外,只有通過法律或仲裁來解決,無法采用行政手段來激勵知識共享的實現。
3、知識流動的難度不同。知識(特別是隱性知識)在組織之間的流動難于知識在組織內部的流動,即外向型流動比內向型流動更加困難。知識流動的實質是促進知識資源的有效組合。創新是組織之間知識流動過程中相互作用的結果。知識流動實現了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只有能夠提供創新所需的新生產要素,并對實現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做出獨特貢獻的組織,才能參與知識流動。
四、知識網絡對企業知識管理過程的支持
知識網絡是企業開展知識活動的基本形態,而知識流動機制具體表現為兩種形態:單個網絡層次的知識學習機制和網絡層次間的知識轉化機制。企業知識管理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獲取知識、共享知識、應用知識和創新知識的循環過程。企業正是通過這個過程,不斷提升其知識存量和創新能力。
(一)支持知識共享過程。知識的有效共享是知識網絡系統的主要目的之征集與形成企業知識缺口的知識節點有關的知識,員工可以積極地對這部分知識進行搜集和提交。此外,知識網絡系統準確地反映了人、存儲知識的物理介質與企業業務流程的關聯,使員工可以克服地域、時間的限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知識的共享。
(二)支持知識利用過程。知識利用主要是指利用知識獲取和知識共享所獲得的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去解決問題的活動。知識網絡系統主要由檢索組件來完成對知識利用的支持。另外,分析組件和操作組件的相關功能也能提高知識利用的效率。知識網絡系統的檢索組件以企業的核心業務為依據組織檢索界面,通過企業的核心業務將企業中所有知識載體都關聯在一起,這種形式的知識網絡符合員工的工作習慣,員工可以方便快捷地獲取他們想要的且能夠幫助他們的知識,對企業業務的實現起到重要作用,也使知識能真正得到利用。
(三)支持知識創新過程。知識網絡系統通過各功能組件實現對知識創新的支持。首先,論壇組件提供不受地域、時間和人數限制的廣泛的交流平臺,有效激發了員工就某一領域知識的思維碰撞;其次,利用分析組件抽取論壇日志數據中有價值的創意,整合成新的知識節點,有利于知識的創新。
五、結語
基于知識網絡的企業知識管理過程支持模型是在分析開展知識管理的企業知識鏈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知識管理社會化模型的具體應用,清楚地體現出企業實施知識管理平臺的轉變。企業在內部進行知識識別、獲取、共享和創新的基礎上,突破企業邊界。這樣,企業知識管理的內涵和范圍無論從時間上還是空間上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要求企業必須圍繞這一平臺轉變的內在需要從組織結構、企業文化、知識管理基礎設施、人力資本結構、外部關系知識化水平等方面適應這個轉變,在某種程度上說企業需要圍繞這一平臺進行針對性的流程再造和機制設施完善。我們首先需要完成這樣管理思想的轉變,才談得上展開基于知識網絡的知識管理的規劃與實施,開展相關知識管理項目。
主要參考文獻:
[1]盛小平.基于知識網絡的知識管理研究[J].圖書情報工作,2004.6.
關鍵詞:圖書館立法 數字圖書館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 DF49;DF5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6938(2012)06-0064-06
1 圖書館立法將促進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公眾利益與版權人權益的平衡
1.1 保護版權人權利和公眾權益的法律失衡
公眾利益與版權人權益的平衡,是數字圖書館建設與信息共享的根本基礎[1],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保護版權人權利和公眾權益的法律是失衡的,版權人可利用著作權法維護私權,公眾獲取和利用信息的公共權利卻沒有專門的法律給予保障,憲法對公眾信息權利的原則性保護規定由于缺乏具體法律機制來貫徹執行而難以實現。在我國基本具備公眾信息權利存在的社會基礎或利益需求情況下,信息法律體系建設中卻存在著明顯的信息權利缺位和權利沖突現象,權利平衡不到位的典型例證是版權人權利的擴張和缺乏必要限制[2]。在信息社會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公眾信息權利在版權保護不斷強勢擠壓下遭受侵害。知識產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信息公共獲取的障礙[3],為此,迫切需要用法律來維護和保障公眾信息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限制私權的失衡膨脹,在當前我國沒有專門信息法的情況下,制定和實施圖書館法的重要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就體現出來了。
在歷史的向度與法律的視角之下,數字圖書館凸顯了圖書館維護知識自由的公益性質和信息傳播者的角色定位,現行法對公益性質認識不足及傳播者的定位缺失,造成了著作權法的制度缺陷及規制缺失[4]。從這個角度來看,數字圖書館對知識產權問題提出的挑戰是應時的,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和解決,正切中了信息時代知識產權制度最大的要害,有助于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
1.2 圖書館法是公眾信息權益保障法
多年來對圖書館法的研究使業界確立了圖書館法不是圖書館行業利益保護法而是公眾信息權益保障法的共識。圖書館作為代表公眾利益的公益性社會文化機構,決定了圖書館法須從公共利益出發,以公共利益為調整對象,是以保護讀者權益為基本價值取向的讀者權益保護法”[5],法律保障圖書館事業發展,說到底是為保障社會公眾通過圖書館獲得和接受知識與信息權利的實現,圖書館保障公眾知識和信息的獲得權、接受權、利用權的社會職責,決定了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為公眾知識自由提供法律保障是圖書館立法的最高價值追求[6]。圖書館立法是圖書館權利實現的根本保障,而圖書館權利從根本上說是利用者的權利[7],圖書館只需具有主張和維護利用者權利的權利,而無須具有自身特有的另類權利,因為圖書館作為以維護和保障利用者的知識權利為宗旨的機構或制度安排,維護和保障利用者權利的過程也就是主張和維護自身權利的過程[8]。已經審議多年的《中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草案)明確了我國圖書館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圖書館有效開展各項工作和公眾從圖書館獲取知識信息提供法律保障,對圖書館性質的定位是向社會公眾或特定對象開放,具有文獻信息資源的收集、整理、存儲、傳播、研究、開發和服務功能的社會公益性機構。圖書館法通過賦予公民在圖書館活動中的權利以及明確圖書館業務工作和信息服務活動內容來體現和實現對公民信息權利的保障。比如,《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確立圖書館活動的原則是:保障公民、社會團體、民眾自由獲取信息,自由精神發展,使用國家和世界文化珍品以及文化、科學、教育活動的權利,有專門一章內容為“圖書館事業領域內的公民權利”,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圖書館服務參與圖書館活動的各項權利,而且公民使用圖書館服務的權利優先于國家及其他任何組織機構、社會團體。
1.3 圖書館法平衡公眾與版權人之間的權益
圖書館是公共權利與版權人的交匯點,圖書館既是實現法律平衡的重要中介機構,也是由法律規定的利益平衡所塑造的產物[9]。在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上,圖書館沒有自身的利益。從根本上說,圖書館所爭取的利益并非圖書館的利益,而是社會與民眾的利益。圖書館以極高的積極性參與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研究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代表公眾為公眾爭得獲取和使用知識信息的公共權利,這是由圖書館的職業理念、職業信仰、社會責任所決定的。圖書館在保障公民知識信息獲取權利,實現全社會信息公平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圖書館的信息傳播行為完全是旨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信息公平的正義行為[10]。圖書館法對公眾信息權利保障是圖書館社會存在的價值與意義的體現,正如李國新教授所言:“如果圖書館不能成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信息權利的力量之一、成為滿足公眾基本文化信息需求的機構之一,這個社會為什么還要養活一批圖書館呢?” [11]簡言之,從平衡公眾與版權人之間權益角度來看,如果說著作權法更多是維護權利人權益,圖書館法則是維護公眾權益。圖書館法對公眾信息權利保障的法律本質,使圖書館法成為公眾與版權人權益天平上置于公眾方的重要砝碼。毋庸置疑,圖書館法對解決現行法律對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權利設置不平衡問題具有重要法律意義,應當并能夠為數字圖書館建設提供法律基礎和保障。
《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在1993年制定時就明確了其根本目的是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信息權利的實現,俄羅斯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保障公眾信息權利的法律制度建設日漸完善,《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與《俄羅斯憲法》、《信息、信息技術和信息保護法》、《俄羅斯文化基礎法》、《保障政府信息獲取聯邦法》等共同構筑了公眾信息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這使圖書館在代表公眾利益主張公眾信息權利時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來看,圖書館法是全面系統地建構與平衡公眾信息權利制度的重要組成,是有效開展公眾信息權利保護實踐的有力保證,圖書館法的社會價值和意義亦更廣泛、深遠,由此也確立了圖書館法在整個信息法律體系中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才是圖書館法在保障圖書館事業中追求的更為遠大的目標。
2 圖書館立法以明確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屬性與法律地位
2.1 數字圖書館性質影響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發展
圖書館及數字圖書館的性質、地位、權利、義務等是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研討中的基本問題,學者們對此提出了各種見解:“數字圖書館是公益服務與營利服務共存”[12] ,“數字圖書館不再是公益機構,可能作為贏利機構出現”[13] ,“網絡環境下數字圖書館實際上就是ICP”?。?4] ,“圖書館的法律地位需重新審視,其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將完全改變”[13],“圖書館的法律地位必須加以重新界定,版權法中應明確圖書館作為作品傳播者的法律地位”[15],“傳統圖書館服務延伸出的數字圖書館服務的公益性應保持不能被抹殺”?。?]?! 皵底謺r代圖書館公益性質的法律地位不會消失,但會出現某種程度的移位”[16]。數字圖書館是否為公益機構,是否仍享有傳統圖書館的權利成為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爭議焦點[17],因為數字圖書館的主體性質和法律地位直接決定了其在版權制度中享有的合法待遇,也決定了版權法調整與其相關的權利主體的利益關系時采用的原則和方式,因而影響著版權問題的解決,不同的權利主體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并因此享受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與責任[18]。學術界一般認為,公益性數字圖書館享有一定的版權豁免,應該適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時,圖書館界建議將“公共圖書館”改為“公益性圖書館”,設置公益性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豁免條款,認為通過法律賦予公益性圖書館某些特權,使它們在使用數字資源時得到某種豁免,是解決著作權問題最根本辦法[19]。因為非營利組織不僅在版權方面具有免責優勢,即使發生侵權行為而受到處罰,也具有賠償優勢[20]。至于商業性數字圖書館,業界觀點分歧較大。
如果不明確數字圖書館網絡服務商的法律地位勢必影響圖書館數字化信息服務,圖書館就會成為被告,只有明確數字圖書館擁有的法律地位,圖書館才能同版權人密切合作,找到一種共識的形式,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犯。2002年陳興良勝訴中國數字圖書館侵權案充分反映了這一點,被告自稱的公益性與運作的商業性結合而成的半公益半商業性質的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沒有被承認。已有出版界人士以“法律上還沒有給公共圖書館一個準確概念,商業性的標稱“數字圖書館”的數據開發商屬于公共圖書館”為據質疑《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賦予圖書館網絡傳播權[21]。由此看來,研究和實踐充分表明,從法律上明確圖書館及數字圖書館的性質和地位、權利與義務等基本性問題對數字圖書館發展及著作權問題解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是法律沒有提供通過圖書館這一社會公共機構來平衡各方利益的環境和機制,沒有塑造出圖書館是實現著作權平衡的重要中介的形象[22],圖書館以及數字圖書館的權利在法律規定上是空白的,著作權法中很難找到適用數字圖書館服務性質及合理法律地位的條款描述。我國《著作權法》把公益性數字圖書館界定作為一般用戶,忽略了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具有公共產品屬性的特點,沒有賦予其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不同性質數字圖書館不加以區別,籠統地規定了數字圖書館的權利和限制,使得公益性數字圖書館的法律主體地位缺失,對其發展不利,結果是其在網絡資源建設、數字化服務等方面一直處于無法可依,無所適從的境況之中[23]?,F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數字圖書館在遭遇著作權問題時處于角色尷尬、權利缺失、行為受縛的境地。
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是調整同其相關權利主體利益關系的基礎,如果不對數字圖書館法律地位結合國情客觀地界定和明確,將使圖書館所有數字化服務無謂地承擔侵權風險,影響我國數字圖書館健康發展[24]。從當前形勢來看,數字圖書館法律地位的確立不大可能通過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修善來完成,只能通過圖書館立法來完成。
2.2 圖書館立法界定數字圖書館性質的必要與可能
我們認為,現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僅僅表現在著作權法條款方面,更主要表現在圖書館立法的缺失與空白,長期以來,由于缺少圖書館法,圖書館最基本的社會地位、權利職責、社會職能等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受到嚴重束縛,網絡信息時代,圖書館立法的滯后已經影響到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這種局面必須扭轉和改變。因此,在為解決圖書館著作權問題而不斷追求對著作權法修訂完善的同時,制定和實施圖書館法以填補對圖書館及數字圖書館法律規定上的缺失與空白是完全必要的,因為對圖書館的社會性質、地位、職能、權利、義務、服務活動等以及用戶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原本就是圖書館法的最基本內容。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的實質是權利人和圖書館法律地位不平等而導致的不平等競爭與利益失衡,通過圖書館立法,直接或間接地明確圖書館及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并賦予相應的法定權利、功能等,以此基礎,使我們能夠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參與對著作權制度的制衡與博弈,爭得著作權領域內屬于圖書館和公眾的法律地位、法定權利等,從而保持相關各方利益的平衡。數字圖書館與傳統圖書館最大的不同,不是作品內容本身,而是作品的形態和載體、傳播方式的不同[25]。因此,保障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圖書館法理應成為數字圖書館建設的堅強法律后盾,是實現和切實發揮圖書館作為版權制度“均衡器”功效的基本法律保障。
經多年的潛心研究論證和實踐驗證,圖書館界站在公眾立場上,從職業角度,在廣泛深入研究國外、國際相關政策法規、公約、宣言等基礎上,圍繞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中公民信息權利、圖書館權利的保障問題,對圖書館的性質、地位、權利、功能、職責、作用等提出許多深刻、精辟的認識與論斷。比如,2005年中國大學圖書館館長論壇《圖書館合作與信息資源共享武漢宣言》提出的“圖書館是國家和政府為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獲取信息和知識而進行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滿足每一位公民(讀者)對信息和知識的需求,是圖書館義不容辭的責任”,2005年中國圖書館學會在《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中提出的“實現著作權平衡是圖書館的職能之一”,“圖書館應以促進知識和信息公平,通暢、合法的社會性傳播為己任,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必須擁有代表利用者利益,發出利用者呼聲,以制衡私權膨脹,維護公共利益的權利” 等等。
這些研究和論述凝聚了圖書館界專家學者的智慧與心血。我們認為現在是時候將業界就圖書館著作權問題向全社會昭示符合法理精神的行業訴求、理念、發出的呼聲以及成熟可行的研究成果、思想觀點,經過精細化、系統化,上升為立法的參考或遵循的原則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并固定下來,給予法律意義上的表述。在此,可以通過兩個法律途徑實現圖書館界的訴求、理念向法律意志、法律規定的轉化升華:一方面圖書館界繼續參與著作權制度的修補完善,將這些訴求、理念或直接變為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款或成為著作權法修補完善的參考,用我們的觀點、立場態度影響著作權法制度建設;另一方面制定和實施圖書館法,把從圖書館職業角度闡釋的關于圖書館地位、責任、權利、職能等表述法定下來,使之成為一種為社會各界公認的法定的權利、責任、職能,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同與共同尊重。這從一個側面體現出圖書館界理論研究對著作權立法、圖書館立法的實用參考價值,為國家制定宏觀知識產權政策和信息資源建設政策提供決策參考依據。比如,2005年圖書館界參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制定,為圖書館建設數字圖書館爭得了“有限合理使用”的權利,即條例第7條“圖書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到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通過比較可以看出,該條內容與《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2008年修訂時對圖書館建設電子圖書館的規定頗為相似,因此,可以考慮將該條規定作為圖書館權利或工作內容加入到我國圖書館立法當中,使條例規定升格為法律規定,增強穩定性和法律效力,完善圖書館權利體系。再如,中國圖書館學會《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中闡述的圖書館界在著作權保護問題上的原則立場,可以直接或間接地作為圖書館立法的指導原則和內容條款來應用。
3 圖書館立法可促進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圖書館法促進知識產權制度回歸初衷的目的
當今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不但涉及法律層面,更與產業發展、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文化發展有關,針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不足,為制止知識產權濫用,各國制定了反壟斷法。同樣,針對著作權保護過度強化而影響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和使用權的情形,也需要相應的法律給予規制,單純依靠著作權法本身提供的制約和平衡機制是不夠的,這是因為,從立法性質看,著作權既是私權又是關乎公共利益的特殊權利的雙重特征要求著作權法具有保持權利人與公眾利益平衡的功能,但在知識產權經濟時代,著作權法自身具有這種平衡功能有時由于種種原因而難以實現,結果往往使公眾權益受到侵害,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就是典型表現。為此,必須有其他的法律制度對著作權法的平衡機制實行協助和監督,圖書館法就應作為這種制衡的法律力量,圖書館法保障公共利益的本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糾正著作權制度制定和實行過程中出現的原本偏離而具有利益平衡、實現保護私權與促進知識信息傳播和進科學文化繁榮辯證統一的作用。
3.2 圖書館法與知識產權法在維護公眾信息權利方面的統一性
著作權法立法的依據一方面來源于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另一方面則來源于對公共利益和公眾權利的尊重和保護[26],這決定了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權利既要保護又要出于公共利益而進行必要限制的二元價值取向,為此,著作權法設置了版權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版權限制制度是版權利益平衡機制在法律體系中的具體體現, 有利于維護著作權人、數字圖書館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圖書館法對公眾信息權利的保障在某種程度上部分地要通過對版權限制來實現的,正如馬海群教授所言:“維護公民的知識權利與著作權,同樣被視為圖書館立法工作首要的價值取向”[26],版權限制制度應是圖書館法研究、關注的范疇,甚至是圖書館法內容的構成,因為,版權限制意味著給予圖書館或公眾獲取和利用知識信息以一定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而且應當體現和包含在圖書館法之中,以便從職業角度和法律角度進一步明確圖書館和公眾在獲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知識信息時擁有的法定權利。更好地推動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文明,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質和豐富公民的文化生活是圖書館立法和著作權法的共同的社會價值取向,利益平衡是著作權法的精髓和宗旨,也是圖書館法立法所追求的,因此,在維護公眾信息權利與權利人權益上,圖書館法與著作權法不是對立而是統一的,它們追求的目標具有一致性,即促進知識信息廣泛傳播與公眾普遍利用。
公法規范對私法制度的介入并不影響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而且知識產權也并不因其權利的限制而具有了公權屬性[27],從這個角度來看,圖書館立法保障公眾利用數字圖書館的權利不會影響到知識產權的性質,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知識產權產品的廣泛傳播。從數字圖書館建設本身來講,數字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具有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互促互迸,共同發展[28]。而作為信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內容,圖書館法和著作權法在保護公眾信息權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相互制約和協調統一,使著作權法在不斷完善建設和施行過程中,能夠不偏不倚地維護各方面利益,確立利益平衡的最佳支點,數字圖書館建設和著作權問題的解決也將從此中受益。
4 結語
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將隨之調整。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已經無法滿足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和服務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與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和服務相適應的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才能保證數字圖書館建設與知識產權保護協同發展[29]。圖書館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最主要代言人,必然會在今后的利益平衡中發揮更重要的影響力,從而對以經濟利益為軸心的知識產權立法強化趨勢構成一定的約束力。使社會公眾利益在權利人的權利擴張進程中盡可能少受一些損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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