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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地理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25 15: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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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地理論文

第1篇

環境的保護意識是學習地理知識的前提,環境教育不是地理課本知識的外延,而是學習地理知識的保障。加強學生環境保護意識的教育對地理教師有著更高的要求,老師要做到對教材的深刻研究,要把教學內容吃透、把書本知識與自然環境融會貫通,使學生認識到學習地理知識對環境保護所起的作用。加強學生的可持續觀念,增強社會責任感,能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的利用和管理。環境教育的核心是處理人口資源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地理學是研究自然環境和人類活動的一門綜合性較強的學科,注重學生對環境意識的學習能提高學生學習和應用地理知識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問題的能力。用科學的方法去控制和處理污染物對環境的破壞,讓學生成為杰出的環境保護工程師。

二、高中地理教學滲透環境教育的可行途經

1.培養科學環境觀。

從高中地理教材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環境問題是地理知識體系的核心,在中學的各門學科中,地理學科非常直接地對學生進行環境教育。因此,做好環境教育就成為高中地理教學的方向和目標。培養學生初步形成科學的環境觀、資源觀,使學生深深懂得地球是人類的家園,把自己置身于大自然之中,成為大自然的一員,而不是大自然的主宰。地理教學應使學生認識到:大自然給人類提供了賴以生存的土地、陽光、空氣和水以及廣袤的空間和活動場所,離開了環境人類將無法生存。為此,必須向只顧眼前利益不惜破壞自然資源、嚴重損害環境的行為作斗爭。防范和制止濫伐森林、濫墾草原、過度放牧、無節制地占用農田和抽取地下水、對礦產資源采富棄貧、濫采濫用,造成全球性的氣候惡化、土地沙化、地面下沉、耕地減少、淡水資源短缺等嚴重的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發生。進而使學生深刻理解并且自覺主動地去協調人類與地理環境的關系,努力促成人類與地理環境關系的統一,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2.以實際案例進行課堂教學。

教師在課堂教學的時候要讓學生認識到人類與自然環境是相互依存,又是相互制約的。讓學生在正確認識問題的基礎上進行學習,做到有目的的學習,才能對地理知識有更好的把握和了解,才會使地理教學生動化和形象化。教師要在教學過程中應用生活中的實際案例帶動課堂教學,用生活的環境再現地理。如用空氣質量大幅度下降為案例進行講解和分析,使學生們在討論研究的同時聯系實際環境。這樣切入實際的案例是學生們每天都能接觸到的,可以使學生在學習知識的時候能融入到真實環境中來。另外,通過這樣的問題研究,會讓學生對其相關的地理知識產生好奇,因而能更好的把握和學習。這樣,可以使得環境引起學生學習地理,學生學習地理又能用于環境。經過學生的思考,還能對相關的環境問題提出一些有見解和可實行的解決措施。

3.開展環境保護實踐活動。

平時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如請環保專家到學校作環境科學的專題講座,普及環境保護知識,組織以環境保護為內容的主題班會和以環保內容為主的知識競賽,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在寒暑假中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參觀學習,同時組織學生寫好環保小論文,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在組織學生進行“廢舊電池對環境的污染和處理現狀調查”,通過這次活動深切地讓學生體會到了環境對我們的重要性。更讓學生認識到了環境保護需要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保護環境就是保護人類本身。

三、結合環境變化,調整地理教學策略

1.在社會經濟發展相對緩慢時期,環境所收到的破壞程度顯得較小。

而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的進程加快,人類貪婪地對自然環境索取更多的自然資源,使環境被污染,生態失衡。導致臭氧層被破壞、全球氣溫升高、海洋污染和土地沙化等現象產生。通過地理教學與環境教育的滲透使學生對生活環境中出現的這些問題提出疑問,進而對地理知識產生好奇,使其渴望能用所學的地理知識對這些問題進行解決。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將使其提高學習效率。

2.教師應要求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聯系實際,把書本的中固定知識深入到實際中去。

第2篇

地理教師要深入挖掘教材中環境教育因素,針對學生的知識水平,選擇好教學與環境教育的最佳結合點,不失時機地開展環境教育。例如講“工農業的區位選擇”時,可讓學生從正反兩方面充分討論影響區位選擇的各種因素,以及可能造成污染轉嫁問題,懂得因時制宜、因地制宜的人地關系思想。另外,還可以結合教材內容,引導學生分析我國當前大氣環境、水環境、海洋環境以及城市環境問題的發展趨勢,關心我國氣候變化、水質污染、大氣污染以及土地資源利用狀況和自然災害的增減程度,關注我國政府對應的各種環保措施及取得的成果,了解我國目前的環保工作重點。

二、靈活運用多種方法優化環境教育

1、運用對比分析促進環境教育

在地理教學中,通過閱讀材料、地理圖表進行對比分析,可有效促進學生發現環境問題,受到環境教育。如在教學“地球上的水”這一內容時,單從地球上水的覆蓋面積、儲量、水循環方面來看,可以說水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但當我們把地球上的各種水體按所占的比例用統計圖表進行比較分析,就很清楚地發現其實可供人類利用的淡水資源非常少,加上人類的污染、浪費,可再生的水資源最終也會變成不可再生資源,從而導致地球水資源枯竭。地球上的水除了儲量有限外,在地球上的分布也是極不平衡的,通過對各地人均占有的水資源進行對比分析,就可以發現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十分有限,華北地區缺水相當嚴重,從而引導大家討論缺水的原因,探討解決的方法,呼吁大家從身邊小事做起,養成節約用水的好習慣。運用對比分析,學生對地理現象的認識更為深刻,環保意識和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得到進一步加強。

2、開展交流討論培養環保意識

世界上的事物都具有兩面性,許多事物的存在既對人類的發展有益,也可能存在潛在的危害。環境問題同樣受多種因素制約,在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人們對同一環境問題也會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地理教學中設計有爭議性的問題,組織學生從不同角度交流討論,讓他們深入理解環境問題,提高自身的環保意識。如在教學高中《地理》“新能源”一節時,可結合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因地震引發的核泄漏事故,提出“要不要發展核電”這一爭議性問題,引導學生進行思考,組織討論。核電站是全世界公眾關注的環境問題焦點之一,有些學生認為核能是一種清潔、廉價、能量密集、具有巨大發展前景的新能源,應積極發展核電站;另外一些學生則認為應以前蘇聯切爾諾貝利災難性的核事故、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泄漏事故引以為戒,不能忽視突發自然災害對核電站的威脅和來自具有很高放射性的核廢料的威脅,應削減或停止核電發展計劃。學生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就會產生對核電不同的看法,通過爭論,能有效加深學生對核能利用問題的認識。

3、運用多媒體激發環保熱情

在課堂教學中,對一些地理現象和地理問題只運用講述或學生討論達不到形象、直觀的效果,很難引起學生的關注。我們可以在教學中充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運用電視、幻燈、投影、多媒體課件等形式,增加教學的直觀性和趣味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如在講解自然災害時,可播放洪澇災害、沙塵暴、霧霾等一些形象直觀的視頻資料和新聞報道,學生仿佛身臨其境,深刻地體會到了人類破壞環境所導致的惡果,然后組織學生參與討論,分析形成災害的根本原因,引發學生思考我們應該采取什么樣的辦法進行防范和治理。多媒體能以圖文并茂、聲像俱佳、動靜皆宜的表現形式,增強學生對抽象地理知識的理解,從而將課堂引入全新的境界,學生學習興趣濃厚,思維活躍,能積極參與討論、探究解決環境問題、保護環境的方法。通過這樣的課堂教學,我們就可以把學生的理性思維和感性認識有機的結合起來,達到增強學生環境意識、激發環保熱情的教學效果。

三、拓寬學生知識面豐富環保教育內容

第3篇

是立法者通過制定法律而實現的法的基本價值和發的使命。環境法的目的對于引導人類保護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年來學者們對環境法的目的有所爭論,其主要的學說有目的一元論、目的二元論、三層次立法目的觀和目的多元論。目的一元論是在環境遭受破壞,污染日益嚴重的背景下提出,此時人類的健康和生存已經收到環境污染的威脅,故而目的一元論提出保護人類健康是環境法唯一且最終目的。由此可見,目的一元論主要強調的是環境法的社會職能,其所追求的是人類健康,自然和諧等非經濟性環境利益。同時,目的一元論是站在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的角度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雖然生態利益中心主義本質上強調以自然為中心,忽視人的主觀能動性,但是其卻起到了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日本就是個典型的例子,1970年日本將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有“二次論”改為了“一次論”,眾所周知,日本曾經是“環境公害國”,而如今變成了環境優美、污染較少、資源利用率較高的國家,成功地完成了經濟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實現了循環經濟的目標。目的二元論在承認了環境與發展相互制約又相互依存的基礎上提出的,其核心觀點為環境法應以保護人群健康和保障經濟發展為最終目的。較一元論而言,二元論主要強調了環境法的社會保護職能和經濟職能,其主要追求的是人類的健康和經濟的發展。同時,它批判地吸收了“環境優先論”和“經濟優先論”的合理部分,在表面上堅持了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兼顧自然和人類的和諧關系,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人類是趨利避害的,當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相沖突的時候,人類往往會選擇先發展經濟后治理環境,這樣在本質上目的二次論是站在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角度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這是不可取的。三層次立法觀是由王小鋼老師提出,他把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分為了三個不同的層次,首先,環境法的終極立法目的是維護地球生態利益,促進地球生物圈和諧;其次,環境法的中層立法目的是維護和增進人類共同環境利益,提高人類的生活質量;最后,其直接立法目的為保護環境。由此可見三層次立法觀崇尚生態利益中心主義,兼顧環境和人類的共同利益,但是環境法的目的分為終極立法目的、中層立法目的以及直接立法目的。在實際操作中,環境法的目的以哪一個為準,在很大程度上受人為的控制,這難免會使人們選擇先發展經濟,后治理環境,這樣十分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目的多元論是在對“立法目的二元論”進行反思后重構的,其主要的觀點為環境立法應保證人類對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正確處理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同時,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目的多元論站在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

二、我國的環境法立法目的

目前,我國學者對于我國環境立法目的意見并不統一,其中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立法的目的應該是保護和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在保護人體健康的同時促進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呂忠梅教授的觀點強調環境法的主要價值是實現可持續發展。陳泉生教授批評指出現行《環境保護法》只注重當代人的利益,忽視了后代人的利益,故而提出環境立法目的應該為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確保我國當代人與后代人能夠過上健康富足的生活。由此可見,目前,我國主流觀點都直接或間接地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目的,同時也強調了保護人類利益的目的。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痹撘幎ㄖ饕ㄈ椚蝿眨海?)合理利用環境與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建設一個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3)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促進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基礎上的目的二元論,其目的的實質并不在于保護環境,而是保護人的權益。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沖突的時候,人們果斷地犧牲環境保護,正如,小汽車會造成空氣污染和資源浪費,但是為了GDP的增長和擴大內需,政府不僅沒有對其購買加以限制,反而提倡提前消費,鼓勵大家按揭購車。這都充分地說明了我們國家的環境法目的本質上是為經濟發展尋找借口,美化其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行為。除此之外,從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上看,立法者僅僅看到了我國環境的經濟價值,忽略了環境的生態價值和美學價值,這從根本上,忽略了環境的本質意義。如,《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立法中,其目的主要強調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忽視了資源自身的環境功能。綜上所述,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以人類利益為中心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忽視了人類在地球上與其他自然生物一樣,是平等的主體,缺乏對自然的尊重和敬畏,這在本質上是不可取的。同時,人類追逐利益的腳步太快,對自然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而我們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道路,是不長久的。

三、國外環境法立法目的

韓國于1990年在《環境政策基本法》中對立法目的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并提出了人類與環境之間的和諧對于國家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倡導國家、地方、企業和國民要共同努力保護環境,環境保持較利用環境優先。除此之外,還考慮了后代人享受環境恩惠的權利。日本環境法是保護環境和防治公害法律法規的總稱,在日本,環境法也被稱為公害法。正如上文所述,日本于1970年就將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改為了“一次論”,開始了循環經濟之路,可見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根據日本1993年《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的規定,可知,日本在可持續額發展的同時強調環境保全并倡導每個人都公平地分擔環境保全的職責,,可見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加強,同時,環境保全要以充實的科學知識為依據,用科學的手段實現社會經濟等活動對環境的損害最小化。同時,德國于1993年在《環境法典》(總則草案)的目的中明確規定了法律的保護目標,其主要有兩點,一是提高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是促進其他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強調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發展。綜上所述,韓國、日本以及德國在環境法中都提出了環境保護對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韓國主要強調了環境保護優先,保障代際公平;日本則注重環境保護的科學性和公民保護環境的職責;而德國主要側重于提高環境資源的效率,這與日本使用科學的手段利用環境有相同之處。

四、針對我國環境法立法的意見

第4篇

1.1礦區地質環境概述淮南礦區是我國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現有礦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計產煤5.262億噸,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茨系V區位于淮河兩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區一縣和阜陽市的穎上縣。礦區處于淮河沖積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標高一般在20~26m之間。區域內水系均屬淮河流域。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區域地勢由西向東,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礦區內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濟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經人工開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輝河等。

礦區內淮河防洪與農田水利設施多,農田水系縱橫交錯,基本形成適宜農業耕作的水利網絡。絕大多數耕地夏季種稻,冬季種小麥。

淮南煤田煤層賦存于淮河及其沖積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層厚20~483.5m,由東南向西北逐漸增厚。屬水體下開采的礦區。

礦區大氣降水及地表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年際分布不均,淺層地下水水質良好,水源充沛,補給條件較好,目前礦區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礦區開發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擾亂水系,損壞耕地、村莊、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壞。礦區開發對地質環境的影響主要為:地面塌陷、固體堆積占地與污染,農業生態環境變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礦業集團所屬9座礦井、工業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設施占地2624.2公頃(39363畝)。

9座礦井礦區總面積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開采塌陷面積達62.10km2,占礦區總面積20.59%。其中又有約17.7%為積水區,即積水累計總面積達10.97km2。積水范圍隨降雨量大小而變化。

隨著煤礦開采的延深和規模擴大,塌陷范圍逐漸擴大,據1997年以來的統計,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區增加了24.8km2,年增長率為5.15%。

開采塌陷區尚有15個村莊正在或有待搬遷。

開采塌陷區內,地形、地貌改變破壞了水系,影響河堤長度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響鐵路線長度7.41km。

1.3固體堆積物

1.3.1煤礦開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選煤廠也有相當的矸石排放,電廠排放粉煤灰。造成固體堆積物占地和環境污染。

據初步統計,目前現存矸石山(場)23處,占地63.9公頃(906畝),固體堆積物總量為1898萬m3。

1.3.2淮河以南的礦區,煤層傾角較大,多煤層聯合開采,全部煤層開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達18m。塌陷盆地積水深淺不一,農民進行粗放式養魚??筛氐馁|量下降,造成農業減產減收。

淮河以北廣大礦區,煤層傾角平緩,基本屬單一煤層方式開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區盆地,最大下沉量達4.5m,地下水埋深較淺。因此,盆地中間積水,積水范圍大小受降雨量控制,變化比較大,盆地的邊緣下沉量小呈緩坡地仍可耕種,但不宜種水稻,造成農業減產,盆地的邊緣帶與積水區之間,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為棄耕絕收地帶。

1.4地質環境改變對工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1.4.1對大氣的影響煤礦生產過程中釋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氣是一種有強烈溫室效應的氣體,瓦斯氣向大氣牌坊會導致全球氣候變暖,給空氣造成污染。

1.4.2對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煤礦開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積導致耕地減少,土地質量下降,農業減產,造成農村搬遷。

1.4.3對城市環境的影響煤礦開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導致市容臟亂差,影響市民生活,制約城市發展。

1.4.4對煤礦企業的影響為了減少村莊和城鎮搬遷,降低生產成本,煤礦企業不得不改變開拓布置方式,甚至放棄準備煤量,影響了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制約了企業自身發展。

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

2.1以人為本、防災減災所有的地質災害,直接或間接的對礦山職工和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因此礦山環境治理首先要保證礦區免遭礦山開發誘發的各種地質災害的危害,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2.2因害設防、綜合治理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特點、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點和關鍵環節,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采取攔、排、護、整、填、植等方面的綜合治理措施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應遵循生態社會效益優先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區別不同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時根據資金情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危害大小、輕重緩急,分期、分階段進行治理。

2.4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礦山環境治理只有將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緊密結合,才能達到礦山環境治理的最終目標。各種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質災害。但其缺點是投資過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彌補工程措施的缺點,其投資較小,能改善小氣候的特點,使其廣泛應用于礦山環境治理中。

3礦區地質環境治理的基本設想

淮南礦區地處華東,是富饒的淮河平原,是我國重要產糧基地,土地十分珍貴。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對地質環境的保護、生態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規制約。因此,煤礦開采地質環境的恢復引起了各級部門和煤炭企業的重視。塌陷區回填復墾是煤炭企業、地方政府和礦區農民長期以來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響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的不良因素轉變為積極因素?;茨系V業集團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示范工程項目。

實施示范工程的指導思想:治理與開發相結合,變害為利,企業、地方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緊密合作,中和開發現代化生態企業,建設小康型農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煤礦開采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和土地的破壞十分嚴重,是一個長期以來未能解決的問題,是一個共同關注的問題。

《環境保護法》、《土地法》和《礦產資源法》等國家法規,都要求礦山開采保護地質環境,實現治理恢復“占補平衡”的最終目標,這也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

我們將吸收有關兄弟單位回填復墾試驗的成功經驗,結合淮南礦區的具體地質環境,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和技術政策,實施示范工程項目。主要項目有:謝李示范工程,塌陷區回填后作為城市綠化地、改善生態和小氣候;張集示范工程,結合農村搬遷、小城鎮建設、改變農業結構相結合,由單純的種植,變為種植和水產養殖、農魚產品加工相結合的農業結構。

4結論

大部分采掘后遺留下來的廢棄地(如廢石場、尾礦壩等)通過治理與復墾,可再用于農業、林業或作其他護環境和保持自然生態平衡。土地整理和復墾。一方面使被破壞了的土地不要再增加。另一方面,對已經被破壞了的土地盡快地進行復墾造田、綠化植被、恢復生態平衡和保護自然環境,使已廢棄的土地重新恢復利用,發揮出更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各個礦山由于礦石類型、賦存條件、開采方式、地質環境容量的不同,對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程度不同,因而治理方法、治理措施、治理思路應結合礦山實際情況確定。

第5篇

目前,我國政府己經將礦山環境保護列入議事日程。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國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于今后逐步開展。從2001年至2007年,全國共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1118個,恢復治理礦山環境面積15.5萬公頃。項目分布在31個省(區、市),總投入資金7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達37.7億元,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加大力度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投入。

1固體廢棄物的治理和利用

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對礦山固體廢棄物的利用給予了重視,并取得了顯著成績。據統計,國有重點煤礦利用煤研石3470萬噸,占當年排出量的48.5%,其中用于發電、燃料800萬噸,建材原料590萬噸,筑路材料360萬噸,充填材料990萬噸。盡管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我國礦產資源和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還比較低,兩者的利用率都只有30%左右。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綜合回收的礦種只占可綜合利用礦種的一半,綜合利用指標為50%,比國外低30個百分點左右,采主棄副、采富棄貧的現象仍較為普遍。

2廢水治理

我國礦山排放的廢水主要有酸性廢水、含懸浮物廢水、含鹽廢水和選礦廢水等。煤炭采選業礦井水的處理和利用能力提高較快。1990年外排達標率為90.56%,利用量為12億噸;洗煤水排放量及煤泥流失量減少,實現洗煤水閉路循環的洗煤廠1990年為100個。有色金屬工業廢水治理從單項治理發展到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工業用水復用率逐年提高,1973年僅12%,1987年達到了58%,從廢水中回收有價值金屬己初見成效。

3廢氣治理

據統計,礦業采選行業中采鹽和黑色金屬廢氣處理率最高,高于40個行業的平均水平(406%),煤炭采選業處理率則最低,整個采選行業處理率為17.24%,低于全國40個行業的平均處理率。

4土地復墾

目前,我國政府每年撥??罴铀俚V山土地復墾工作。2001-2003年國土資源部共安排國家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項目731個,組織開展了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蘇省盯胎縣等18個典型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示范工程,項目建設總規模47.39萬公頃。江蘇省、浙江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1固體廢棄物污染

礦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由于沒有經過規劃而任意堆積,也沒有結合實際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和合理利用,不但占壓礦山邊緣土地,毀壞地表植被地貌,而且受不良氣候影響時容易產生安全隱患。

2廢水污染

采礦活動使礦區周圍地表水及地下水系遭到嚴重污染,由于礦井廢水中含有各種有害物質,未經處理超標排放會對地表植被!農作物等造成破壞;礦井排水疏干了地下裂隙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區灌漿導致當地水資源日益匱乏,從而打破了整個區域水均衡系統,造成水資源逐步枯竭及河水斷流等生態環境問題和礦山水資源短缺問題。

3廢氣污染

礦山開采中產生廢氣!粉塵等多種有害氣體,使得長期堅守生產一線的職工成為矽肺患者;另外矸石山自燃,煤層自燃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對礦區人體健康帶來很大威脅;還有冬季采暖排出嚴重超標的煙塵、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更不容忽視。

4地表環境的破壞

由于生產技術水平落后,多數礦山開采之后都沒有進行有效回填礦坑,導致礦區采空區地表沉陷,嚴重破壞了部分建設用地和耕地,造成了我國大量土地荒廢,生態環境惡化。同時也破壞了周邊很多民用建筑和自然地貌景觀,不僅使礦區與周圍居民糾紛不斷,而且極大影響了整個區域環境的完整性。在礦山投產建設和資源開采過程中,由于剝除和大量占用礦體表層土壤,嚴重破壞了礦區地表植被;對不斷產生的固體松散廢棄物(廢石、廢渣等)也隨意堆放,長期經受雨水沖刷和風化影響極易發生流失,從而加速了對周邊土壤的破壞,也使巖體失穩造成塌方和滑坡等地質災害,給人們的生活和財產帶來極大損失。

三治理措施與建議

1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調查與評價

通過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調查與評價,能夠有效了解礦山地區地質環境和自然環境,為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數據資料,也有助于相關部門決策提供科學合理的理論依據。

2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監測

隨著礦山環境破壞日趨嚴重,使得礦山環境污染程度加劇,進而引發多種地質災害#針對這種情況,政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加大對礦山環境和災害源頭的監管和治理力度,避免產生新的安全隱患。礦山企業在開采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化及科學化的行業標準進行開采,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促進礦山資源開采可持續發展。礦山企業要加強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做好各方面預防控制工作,協調各方面的關系,加大先進技術和開采工藝的應用,減少礦山環境污染源,修建污水處理廠,減少廢水排放量,保證礦山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控制。

3加快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a)對已經封閉的礦山,政府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企業投資開礦,相關部門要實行招商引資政策,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吸收社會資金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改造,也可以向國家申請專項治理資金,對一些閉坑礦山的生態環境進行改造和治理,確保礦山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控制,進而降低地質災害發生率;b)政府部門和礦山企業要加強礦生態環境治理新技術、新方法的開發利用,根據不同的受污染程度,制定科學合理的治理方案。對多種地質災害發生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治理措施,確保生態環境得到恢復,保證礦山環境地質災害不再發生。要學習國內外先進的治理經驗,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

四結語

第6篇

教科書按教學大綱要求,以地理環境、資源、人類活動作為線索,確定教學內容,要求學生認識地理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人類通過利用地理環境中的各種資源發展生產。在利用合理時就能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利用不當時,則出現生態平衡遭受破壞,環境污染等危及人類生存的問題。

因此,課堂教學作為普及環境教育的重要渠道之一,應當對學生實施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的環境教育,提高學生的環境保護思維。

根據我國目前的地理教材的實際情況,緊抓教材、立足課堂,以現有的課本內容為基礎,盡量挖掘與環境教育相關的內容,自覺地、有效地滲透環境教育,是充分發揮教師在環境教育中的以身作則的一個顯著標志。

教師合理計劃,認真備課,利用教材創建具有特色的教學模式,課堂中利用教材情景教學,引出相關環境問題,依據地理學規律出發探索問題,分析問題,要求學生獨立思考、相互合作、取長補短、最終發現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提出解決方案時,激發學生開拓思維,提出更深入的問題,讓學生舉一反三,融會貫通所學知識。

利用學生所掌握的知識,滲透現代社會的環境問題,培養學生的環境道德意識,要求學生敬畏自然、尊重自然、保護環境,增強環境保護的道德感和責任感;普及環境法律意識,培養學生環境權益意識,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養成良好的守法習慣,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樹立環境責任意識,要認清環境問題產生的人為性,明確人類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環境保護是每個人責無旁貸的責任,每個人必須牢固樹立環境保護的責任意識。

課堂教學是學校環境教育中最經常、最有效、最現實的一種形式,但是相對于課堂教學,地理課外的實踐更具有直觀性和參與性,課外活動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其形式多樣,容易調動學生學習環境知識的積極性,激發其熱愛環境、保護環境的強烈意愿,發揮學生在環境教育中的主體意識。

組織學生“從我做起,從身邊做起”,并利用地區優勢和學校硬件設施進行氣象、水文、地質等的觀測、野外考察,開展當地人口發展、資源現狀及利用、環境現狀及保護的調查,了解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對人類健康、經濟發展的影響,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的經驗等,并要求學生寫出總結或調查報告,提出自己的建議。

第7篇

關鍵詞近代山陜地區地理環境水權

山西、陜西大部分地處中國干旱、半干旱地區,年降雨量一般在400mm左右,在干旱缺雨的威脅下,只有贏得水資源才能獲得生存與發展的機會,為此,這里的農戶不僅將興修水利、發展灌溉提升到至關重要的地位,而且以維護水資源為目的形成鮮明的水權意識和完善的水權保障系統。

水權保障系統指以管理灌渠為目的形成的水利組織與規章制度。受地理條件限制,山西、陜西僅部分地區能夠利用水源興修水渠,因此本文的論述范圍不包括兩省全部范圍,文中采用山陜地區的概念特指這些興渠引水的地區。山陜地區均有著悠久的灌溉歷史,人們不僅沿渭河、涇河、汾河等河流興修了眾多灌渠,而且依托灌溉建立起相應的水利組織、制定了系統的規章制度。寫于唐開元、天寶年間的敦煌文書《水部式》是具體記載基層水利組織與管理的最早存世文獻,這部文獻通過陜西關中地區白渠、藍田新開渠等水渠記述了基層水利組織的構成、職能,為我們提供了水權社會的基本材料。隨著山陜地區農業生產的發展,時至近代許多民渠或官督民辦灌溉工程相繼出現,在繼承舊有規則的基礎上,以保障自身用水權益為焦點,無論渠系還是農戶均在水利保障系統之上附著了多元的社會關系,各種關系與利益需求交織在一起,構架出鄉村社會最復雜的層面。這些問題成為洞察中國鄉村社會運行特征的重要切入點,近年涉及北方鄉村社會的研究相繼問世,其中黃宗智、杜贊奇等西方學者以及鄧小南等中國學者相繼注意到北方鄉村水利組織實際操縱者的社會屬性①,無疑這些研究拓展了認識鄉村社會的層面。與鄉村水利相關,本文旨在通過解讀半干旱地區地理環境與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的關系來認識鄉村社會。由于各類水利組織與渠規、水則均是在歷史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因此本文雖將論述核心集中在人清以來至民國三百多年的時段內,但個別互有沿承關系的事例也會溯及稍早一些時代。

近代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的生成與運行均與地理環境相關,在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的地理環境下,水權保障系統的生成在于保障農戶獲得水資源,因此農戶獲得水資源的途徑與水資源分配形式決定了水權保障系統的利益取向與運行規則。在灌渠這種水資源獲取形式中水資源分配一般形成渠系、利戶兩個受益層面,對應這兩個受益層面,水權保障系統形成以渠系、村落為基點的地緣水權圈以及以家族為中心的血緣水權圈,兩個圈層自成體系,又相互交織。當代表渠系的地緣水權圈與共享水源的其他渠系發生水權爭執時,隸屬于這一灌渠的所有血緣家族與渠系的共同利益完全一致,他們既是爭執的參與者,也是最后的受益者;而同一灌渠內不同農戶之間發生水權爭執時,以家族為核心的各個血緣水權圈為了維護自身獲取水資源的權益,往往成為互相對立的水權代表者。長期以來山陜地區的水權保障系統圍繞地緣、血緣兩個水權圈建立了一套社會控制體系,時至近代隨著人口增殖與水資源短缺,這里的水權保障系統已不僅僅限于灌溉管理本身,由于水資源直系民生,灌區之內水權重于政權,又融于政權,包容在其中的不僅有環境因素,而且雜融社會習俗、社會慣性為一體,左右基層社會的運轉,掌控基層社會的秩序。

正由于近代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系之于水利,又超乎水利,透視水權的運作過程,不僅可以了解半干旱地區水資源分配規則,而且有助于認識中國北方鄉村社會運行特征,基于這樣的原因,針對近代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涉及的利益層面與組織結構,本文選擇了渠系、家族兩個不同的受益層面,重點探討水權背景下的鄉村社會。

一、渠系水權的維護與地緣水權圈

本文所使用的渠系概念指總灌渠的不同渠段或同一水源灌渠中的支渠,渠系概念之下渠段與支渠所指雖然不同,但在水權背景下卻具有相似的地緣特征,它們同處于水資源分割中的第一過程。灌區不同水資源分配的層級也有區別,但無論怎樣的層級,渠系所在地域在第一分割過程獲取的資源份額對于下一分割層級乃至于最終落實到農戶的灌溉量起著決定作用,正由于這一原因,以地緣為核心維護渠系水權成為近代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建立的第一層面水權圈。在這個層面中渠系概念下總灌渠的不同渠段以及同一水源灌渠中支渠與支渠間的資源分割形式、權益維護原則仍有所差異,為此本文就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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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53—56、243—247頁;[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6頁;鄧小南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導言》,黃竹三、馮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28—46頁。

(一)各渠段水權的維護與水權利益圈

山、陜兩省興渠以來留下大量渠冊、水規,這些資料為我們提供了審視地緣層面控制水權的要略。審閱各類渠冊、水規,包含在其中的基本原則可歸為以渠長為核心的基層管理體系,以水程、水序為本的資源控制原則以及以“夫”為單位的經濟攤派形式①,此三位一體的渠規、水則既是通渠管理的要則,也是維護渠段水權的基點。由于渠段間與水源距離不同,整條灌渠雖然共享一處水源,但事實上上下游之間的利益取向與水權要素完全不一致。灌渠的上游渠段是資源的擁有者,卻不是灌渠的興建者;中下游渠段是灌渠的興建者,卻不是資源的擁有者,在上下游間資源所有與資源開發的交易中,上游渠段依托出讓資源獲得了無償使水的權益;中下游渠段憑借興渠中的預付資本與承擔渠道維護工費的承諾獲取了持續使用水資源的保障。針對渠段間各自的利益取向,山陜地區各灌渠在制定渠冊、水規時進行了充分思考,并形成了為基層社會習慣上認同的條文,通行于各渠段。

1.“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上游過水村

上游過水村指灌渠水源所在處,“自在使水,永不興工”是這一渠段的特權,通過這一特權上游渠段不僅不必遵循計時、計量使水的定規,而且免除了興工出夫的經濟義務,依托出讓資源享有無償使水的資格。山陜地區各類渠冊中均有上游渠段“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特權的記載,其中《洪洞縣水利志補》收錄的相關記載最多?!逗槎纯h水利志補》為山西省洪洞縣知縣孫奐侖于民國6年主持編纂的洪洞縣地方水利資料,資料涉及分布在洪洞縣境內的40多條渠道歷年渠冊、水規、水案碑文等文件,這些渠冊、水規、碑文成為我們今天解讀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的珍貴資料。被《洪洞縣水利志補》收錄在內的有一樁由平陽府知府審定的水案碑記,據碑記所載,這樁水案緣起于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趙城段馬牧、石止、辛村三村聲稱擁有“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特權,而拒不履行照地畝出夫的違規事件。依據水程、水序計時、計量使水是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環境下水資源分配的基本原則,被視為水規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以“夫”為單位的經濟攤派形式則是利戶用水的經濟償付形式與灌渠管理資金的主要來源,這兩項是上游過水村以外渠段必須遵守的規則。正由于這樣的原因,針對馬牧三村的違規行為平陽府判詞中提出這樣的質疑:“查趙邑登臨、安定、好義三村系本渠上流村分,不在本渠十八村轉輪之限,故得任便使水。不識馬牧、石止、辛村上三村隨例使水,從何而有?”②解讀這段碑記有必要了解通利渠的基本情況。通利渠源于趙城,跨趙城、洪洞、臨汾三縣,全長百余里,水案提及的登臨、安定、好義以及馬牧、石止、辛村等村雖然均位于灌渠上游渠段,但“通利渠歷代相沿在汾西縣之施家莊、趙城縣之南北石明、稽村、李村、好義、安定、登臨等處河灘引水”,登臨、安定、好義均為過水村,是灌渠水資源的擁有者,“故得任便使水”。在缺水的地理背景下,山陜兩地水權保障系統制定的任何一項條規,均包含著明確的權益關系。灌渠興建的先決條件是水源,而擁有水資源的上游過水村同意引用水源絕不是無償的,“自在使水,永不興工”既是灌渠對上游過水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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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關于這一問題本人已在《近代山陜地區水權與管理》中全面論述,此文待刊于《文史》。

②《平陽府正堂加三級記錄六次董奉撫部院批定臨汾、洪洞、趙城三縣十八村自下往上使水永不違例碑記》,孫煥侖: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2頁。

回報,也是過水村依托水資源贏得的無償使水權益。而水案的當事者馬牧、石止、辛村卻不同,他們雖處上游卻不是過水村,不擁有灌渠水源,因此《通利渠渠冊》載渠水“澆灌趙城縣之石止、馬牧二村,洪洞縣之辛村、北段、南段、公孫、程曲、李村、白石、杜戍八村,臨汾縣之洪堡、南王、太明、閻侃、吳村、太澗、王曲、孫曲八村”①,包括馬牧、石止、辛村在內的十八村均為灌渠的使用者,不是水源的擁有者,自然沒有資格享有“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特權。

《通利渠渠冊》所載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趙城段馬牧、石止、辛村違反水規一案為我們認識上游渠段權益提供了資料,“自在使水,永不興工”是上游過水村落憑借出讓水資源而贏得的特權,這份特權不僅通行于通利渠,幾乎山陜地區較大的灌渠都有這樣的事例,如《晉祠志》中有關晉水灌區的記載屢屢提及上游過水渠段“無程可計”之規。以晉祠難老泉為水源的晉水是山西境內另一處重要灌渠,“晉水源出晉祠”,“一源分為二瀆,北瀆一派名海清北河,南瀆分為三派:曰鴻雁南河,曰鴛鴦中河,曰陸堡河”。②這里所載的“四河而分之為五”實際是五條灌渠,五條灌渠之上,晉祠泉源所經三村,被稱為總河,為上游過水村。正由于“晉祠總河地居上游”,“水從晉祠發源”,故“經過總河所管之地界,河渠挨次先灌,是以有例無程,既不出夫,亦不納糧”。至于總河渠道必須維修時,“皆四河出夫效力”③。晉水灌區為過水村——總河制定的各項優免政策同樣使這一渠段具有“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特權。

在山陜地區水資源短缺的環境背景下,灌渠的存在維系著沿渠百姓生存發展的機會,因此灌渠內上游渠段獲得的用水特權,絕不是憑空得到的,特權構成的背后存在著制約全渠的利益。

2.下游渠段制約上游的灌渠管理方式

灌渠中下游渠段不占有水源,卻是渠道的修建者與主要用水地段。中下游贏得用水權利憑借的是修渠時投入的預付資金、勞力,以及水渠建成后以照地出夫形式不斷追加的維修、管理費用,可以說水渠的存在與中下游渠段這一切投入直接相關。中下游渠段付出一切財力、人力的目的在于獲得用水權利,但事實上由于水源控制在上游過水村手中,中下游渠段付出資財,并不一定就有持續使水的保障,特別在農作物需水季節與旱年,使水就更失去保障。因此灌渠中下游渠段出于維護水權的需要,必須實施通過管理手段與渠法、水規形成中下游制約上游的機制,其中出身于下游的渠長監督上游執行水規,履行先下后上的水序是重要的舉措之一。

(1)渠長人選的地緣特征與中下游水權保障

渠長人選的地緣特征與渠段的權益特性直接相關。渠長是山陜地區灌渠管理系統中的核心與水規的主要監控者,他的職責不僅在于維護灌渠正常運行,而且重在監督水規的執行。水規的執行雖然涵括全渠,但上游渠段卻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上游過水村雖然擁有水源,但通過“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權益交換,水源已成為全渠共享資源,這時上游過水村與中下游村落一樣必須遵守灌渠的水規。渠段的差異決定上游過水村需要遵守的是定時、定量依規放水;中下游履行的則是照地畝出夫的責任,在灌渠上下游承擔的責任中,顯然上游依規放水決定著全渠的正常運行。由于水資源短缺,事實上上游渠段依仗控制水源的優勢,即使在平常也難保證依規行事,值干旱缺雨季節,過水村自身用水尚且不足,依照水規放水入渠就更成為虛文,每逢這樣的季節,不僅整個灌渠關注的焦點在上游,而且渠長管理與監控的主要方面也在上游。無論平常,還是旱季,控制了上游,就等于為全渠贏得了水源,在權益的制衡中,誰能有效地控制上游?顯然權益保障率最低的渠段最具能動性。對于整個灌渠下游距水源最遠,也最有可能因上游不依規放水而得不到灌溉,渠長出自這里將自身利益與渠段利益結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達到下游制約上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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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利渠渠冊》,孫煥侖: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第37—49頁。

②[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1,“河例2”,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600頁。

③[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3”,第601—620頁。

渠長人選來自下游渠段的原則通行于山陜兩地各大灌渠,《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南霍渠渠冊》規定:“渠長下三村充當,馮堡、周村、封村周歲輪流?!薄肚迦浴芬幎ǎ骸爸鹉瓯Ee渠長、渠司,則于下、中二節夫頭內,選保平素行止正直無私、深知水利、人皆敬佩者充當?!薄堕L潤渠渠冊》規定:“渠長系下三村勾當,以四年為率,自古縣村應當一年,蜀村應當一年,董寺當一年,依自來番次,上下交代勾當?!睂τ谇L人選的限定地域稍加分析,就會發現無論被稱為下三村,還是下、中二節,這些村落均位于灌區的下游,由此看來灌區下游是推選渠長人選的限定區域。渠長人選主要限定在灌區下游的習慣,也可見于陜西關中地區,在1998年赴涇陽考察中,涇陽縣水利局白爾恒提到冶峪河灌區歷來有由下游出任渠長的慣例。涇陽縣龍泉鄉蘇家村七旬老人蘇世廉述及五十多年前舊事,也講到冶峪河灌區內仙里渠渠長由最下游的村落鐵李村出任,而我們對鐵李村七旬老人李鏞的訪談中,也證明蘇世廉老人所講的不誤。李鏞老人告訴我們仙里渠正渠長出自鐵李村,另有兩名副渠長則由上游村落出任。

渠長是農戶以及灌區水權的維護者,一些流程較短的小渠雖然沒有明顯的上下游之別,流程內渠長出自哪一村落仍然十分重要。《洪洞縣水利志補》錄《清水渠渠冊》,記述了清水渠灌區所在李衛村分為東西永寧兩社,雖然范圍不大,談不上上下游之別,但仍然需在渠長的設置上體現出水權利益的地域性。渠冊規定:“每年李衛村兩社,各僉舉渠長一人,一正一副。東正西副,西正則東副”互相牽制。同樣的事例在《清澗渠渠冊》中也可看到,清澗渠位于洪洞縣城關附近,據其《渠冊》所載,“其值年渠長著西關、南關兩社遞年簽舉。如西關人輪應正長,其副渠長舉南關人充膺;南關人應輪正渠長,則舉西關人充副渠長。至巡水夫頭,亦分上下游兩節派撥,上節地內巡夫,著下節地戶充膺;下節地內巡夫,著上節地戶充膺。”山、陜兩地對于類似清水渠、清澗渠這樣流程較短、面積較小的灌區采取了與大渠不同的規則,如果說大渠渠長一職是立足于下游——這一被動者的利益,側重于對于上游的監督,并協調整個灌區水權的話,那么與清水渠等相類似的小渠,則因上下游不甚分明,采取了共同監督、共同管理的形式,通過來自不同空間正副渠長的輪流出任,保障了整個灌區的水資源分割。

(2)先下后上的行水次序與水權分割

水序為灌溉次序,即灌區內各個方位或渠段,誰先誰后的問題。山、陜兩省基本實行先下后上的灌溉水序,即每一個水程均從水渠下游開始,逐漸向上游推進。這樣的水序是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確保灌區各段完成受水過程、保障下游權益以及灌區整體秩序的需要。先下后上的水序在山、陜兩省各類文獻中均有記載,其中《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通利渠渠冊》載:“通利渠澆灌臨、洪、趙三縣十八村,自臨汾縣西孫村,按照分定水程時刻,從下實排,趲上澆灌興工地土,至趙城縣石止村,周而復始?!薄独麧汕浴份d“自下而上實排澆灌”?!肚迦浴芬幎ā白詠硇袦鲜顾?,自下而上”?!稄V利渠渠冊》“自來從下接村分澆地土”?!肚鍧厩浴贰白韵露陷喠鳚补唷?。《崇寧渠渠冊》“平常使水自下而上”。①與洪洞縣相似,陜西多數灌渠也采用先下后上的水序,如涇陽縣高門渠“每月初一日子時起水,從下而澆灌至于上,二十九日亥時盡止”②。民國年間制定的《龍洞渠管理局涇、原、高、醴四縣水利通章》載各斗用水時刻均為“自下而上”。《清峪河源澄渠記》也有這樣的規定,即“凡水之行也,自上而下;水之用也,自下而上”。③《涇渠用水則例》載:“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畢閉斗,即刻交之上,以次遞用。斗內諸利戶各有分定時刻,其遞用次序亦如之,夜以繼日,不得少違?!雹苡捎谧韵露系乃蚴蔷S護灌區秩序、保障全渠利益的最佳選擇,因此山陜兩地大多灌渠采用這種水序。

自下而上的水序雖然被各灌區列入渠規、水冊,為灌區共同遵行,但在大旱缺水年份往往出現上游破壞渠規,搶先澆灌農田的現象。每當搶水事件發生,必然會引起下游渠段不滿,并由此屢屢導致水事糾紛乃至于械斗。對于水事糾紛,《冶峪河云陽鎮設立水利管理局議案》中的一段文字講的十分精彩:“涇原、高陵等縣,民氣素稱怯懦,獨于爭水一事,糾眾械斗不肯少讓,動輒千百為隊,血戰肉搏。”而血戰肉搏的起因又均與違反水序相關,“上流之上下王公渠,以形勢所在,橫行截奪,用水不按定時,引水不按定量,且與二渠之間又開小渠九道,用灌旱田?!薄耙焙铀浚静簧鹾辏浽摂堤幰辉俨脢Z,下流各渠往往點滴不得,名為水田,無異石田?!薄跋铝鞲髑銦o水可得也,遂不惜相率走險,斗諸原而嘩諸庭,歲無寧日。一人縣境,問其械斗,則爭水十居其九;問其訴訟,則水案十居其八。偶遇天旱,相爭尤烈?!雹葸@樣的經歷如今還留在涇陽縣一些老人的記憶中,1998年涇陽縣馬家村江福昌老人講到:“當年位于下游的高門渠、天津渠人常去下王公渠械斗,參加的人很多,渠道兩側都是人,械斗中更顧不上是不是親戚,當地有句俗話‘堰上不認姑舅’?!?/p>

山陜兩地各灌渠上、下游雖同飲一渠水,但因各自需要維護的權益不同,分屬于兩個地緣水權圈。在上、下游所處的地緣水權圈中,上游水權圈“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權益始終具有絕對的保障,這樣的保障雖然是在興渠之初即已獲得,但并沒有因灌渠建成、使用而有所損害,其原因相當明白,水源的隸屬雖然從過水村轉為全渠共有,但渠水源于上游這一事實始終沒有改變,就因為這一簡單的事實,只要灌渠存在一天,上游過水村就會享有無償使水的特權;與上游不同,中下游水權圈的權益卻因上游過水村無視水規,逾越水程,截流用水而時時受損,面對獲取資源的被動性和無保障性,中下游渠段在制定先下后上水序的同時,確定渠長人選由下游出任,就是試圖通過管理機制監控上游違規行為,正常年份這樣的監控基本起到維護渠道運行的作用,值生存面臨威脅的早年,渠長代表的中下游水權圈的監控幾乎失去作用,隨著灌渠正常運行秩序的破壞,械斗等非正常維護水權的行為就派上了用場,對于缺水的山陜兩地,水權就是生存權,為了活下去,沖上去參加械斗的農民以渠段為界形成清楚的陣線,水權的地緣性通過受益人的利益屬性再度顯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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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引各渠水冊,均出自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

②劉絲如:《<劉氏家藏高門通渠水冊>序》,白爾恒、[法]藍克利、[法]魏丕信編:《溝洫佚聞雜錄》,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13頁。

③《溝洫佚聞雜錄》,第61頁。

④宣統《涇陽縣志》卷4,“水利·涇渠用水則例”,第251—278頁。

⑤劉屏山:《治峪河云陽鎮設立水利管理局議案》,民國《清峪河各渠記事簿》,見《溝洫佚聞雜錄》,第117—119頁。

(二)支渠間水權的維護與水權利益圈

由于水資源短缺,山陜一帶灌渠水源每分配一次就會形成一次權益分割,同時也會出現一種水權維護方式。渠系概念之下不僅各渠段間存在水權維護方式的差異,支渠間也同樣有各自的權益與資源分配份額,維護這些權益以支渠為核心再度形成有別于渠段的地緣水權圈。

支渠渠際間分水量是保障支渠權益的基本問題,霍泉、難老泉兩大灌渠分水過程是解讀這一問題的典型案例?;羧挥谏轿魇『槎纯h境內,為洪洞、趙城兩縣灌渠的水源,兩縣利用泉水興建水利灌渠的歷史可溯及唐代,分水方案大約形成于金代。據刻立于金天眷二年的《都總管鎮國定兩縣水碑》所載:平陽“府東北九十余里,有山曰霍山。山陽有泉,曰霍泉,涌地以出,派而成河。居民因而導之,分為兩渠,一名南霍,一名北霍。兩渠游趙城、洪洞縣界而行,其兩縣民皆賴灌溉之利以治生也?!北彼螒c歷五年兩縣發生水事糾紛,官方調節后確定“趙城縣人戶合得水七分,洪洞縣人戶合得水三分”①,雖然日后兩縣仍然存在水訟,但七、三分水比例始終沒變。與洪洞、趙城分水相似,晉水也存在同樣分水現象。《晉祠志》載:晉水“源出懸饔山麓晉祠難老泉”?!半y老泉水初出之處,甕石為塘,中橫一石堰,鑿圓孔十,為東西分水之限。其東西又橫一石,名人字堰,為南北分水之限。北七孔,分水七分,所謂北瀆是也,東流名北河;南三孔,分水三分,所謂南瀆是也,下有伏流,南流分三河,曰南河、曰中河、曰陸堡河。其西水未分之處,名金沙灘?!雹陔y老泉人字堰所分南北瀆與洪洞、趙城同樣,也采取三、七分水形式,而南三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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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黃竹三、馮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第4—5頁。

②[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1”,第567—583頁。

以上兩項分水事例,前者以縣域為界,后者以灌渠為界,兩者的空間屬性雖然不同,但通過分水而保障以支渠為核心的地緣區域內水權的目標是共同的。分水方案一旦確定,各自區域內的水資源份額也就固定下來,并成為下一步再分配的基礎。正由于分水方案決定著灌區以及農戶的利益,因此逾越分水方案而導致的水事糾紛時常發生。金天眷二年刻立《都總管鎮國定兩縣水碑》的起因原本就與洪洞、趙城兩縣水事糾紛相關,雖經官方確定兩縣為三、七分水,但無視分水方案的用水糾紛時有發生。明隆慶二年刻立的《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記》載:這一年趙城縣“王廷瑯將壁水等石盡行掀去,將渠淘深,水流趙八分有余,洪二分不足,致旱田苗,國賦民食,兩無資賴”。不但引起洪、趙兩縣水爭,而且驚動官府。清雍正四年刻立的《建霍渠分水鐵柵詳》載:最初確立洪、趙兩縣三、七分水方案時,由于“南渠地勢洼下,水流湍急;北渠地勢平坦,水流紆徐,分水之數不確,兩邑因起爭端,哄斗不已,于是當事者立限水石一塊……安南霍渠口,水流有程,不致急瀉。又慮北渠直注,水性順流,南渠折注,水激流緩,于北渠內南岸,南渠口之西,立攔水柱一根,亦曰逼水石……障水西注,令入南渠,使無緩急不均之弊?!庇赫跄?,兩縣再次發生水爭,“洪民將門限一石擊碎,趙城令江承諴連夜復置,隨置隨擊。趙民也將分水石拔去”①,進而導致更大的糾紛。這兩通石碑碑文所記均是金天眷年間洪趙三、七分水以后最大的水事糾紛,事實上不見記載的小規模爭斗更是時有發生。

我們在論述渠段間水權生成時曾指出,無論上游還是下游,每一分權益都不是平白無故得來的,支渠間的水權分割也同樣如此。既然這樣,分屬于霍泉與難老泉的兩條支渠如何能形成三七分水這一相差懸殊的分水結果呢?對于這一分水結果《晉祠志》留下這樣的傳說:晉祠難老泉“石塘分水之日,南北紛爭,置鼎鑊于泉邊,以能赴入者為勝。北河人赴入,遂于十分之中分水七分,南僅分水三分?!背叭硕﹁Z之外,晉祠一帶還流傳著類似如沸油取錢這樣的故事。有趣的是我們在對霍泉進行考察時,談及洪洞、趙城三七分水時,也聽到了相同的故事,難道山陜一帶灌區分水過程真的發生過如此慘烈的故事嗎?其實《晉祠志》在記述了赴入鼎鑊的傳說之后,對難老泉南北渠三七分水又作了說明:“夫北瀆之水雖云七分,而地勢軒昂,其實不過南瀆之三分。南瀆雖云三分,而地勢洼下,且有伏泉,其實足抗北瀆之七分,稱物平施分水之意也,傳言何足為信?”《晉祠志》這番記述幫我們認識了三七分水的實質。現代水文學告訴我們渠道流量的計算公式為:流速×橫截面積,而流速又與地形相關,因此地形平緩的支渠若想獲取與陡急支渠同樣的受水量,只有在增加渠口進水量的前提下才能實現,三七分水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實現的。地處平緩地帶的北渠獲得七分水,地勢陡急的南渠獲得三分水,由于南北渠流經地區地貌形態的差異,南渠渠口進水量雖僅三分,但因流速快,流量也大,故兩渠實際獲得的水量基本相等。正由于南、北兩渠實際獲得水量相近,灌溉田畝也相差無多,其中“北瀆灌田凡一百七十余頃;南瀆灌田凡一百四十余頃”。

分水量決定夫銀的數額,在三七分水的背景下,南北渠灌溉田畝數額雖然相近,經濟負擔卻不同,夫銀等歸屬于渠道管理費之內的各項費用也同樣依三七交納,“祠宇亭榭凡有傾圮,必鳩工庀材以輔葺之,除官款募化之工外,四河人黟工公修,按分水之法,北七南三攤派經費?!苯邮苓@樣的攤派,對于分水七分實際只獲得五分水的北渠并不情愿,對此清代就有人指出:“南瀆所灌之田較之北瀆才減三十頃耳,而修葺祠宇工費乃按北七南三之例派攤,則失公平之道矣!即如工費錢一千緡,南瀆之田共攤三百緡,而以一百四十余頃田按畝攤派之,每畝出錢二十文即足其數。若北瀆則攤七百緡,而以一百七十余頃田按畝攤派之,每畝出錢四十文乃足其數。僉為晉水灌溉之田,而在南者如此,在北者如彼,事不均平,一何至斯!”②雖然有這樣的抱怨,但三七分水始終實行如初,可見山陜地區的農戶無論付出如何,更重視最后獲得的水權份額。在三七分水的原則下,雖然分水七分的北渠預付的興渠費用與夫銀均高于南渠,卻贏得了與南渠一致的受水量。

支渠水量既是灌渠水資源第一層面分割的結果,又決定著下一層次受水單元的分水份額,因此用水農戶格外關注這一層次的分水結果。通過霍泉、難老泉的分水事例,我們不難看出山陜一帶農戶更注重實際受水量的多少,為了贏得實際受水量可以付出各種代價,正由于這樣的代價之大,才會留下赴入鼎鑊的傳說。另一方面水權的大小也不會因某一支渠加大投入成本而無限增大,支渠間實際受水量基本持衡就是投入成本的極限,雖然不見文字,但事實上享有等量權益是山陜地區渠際間分水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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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黃竹三、馮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第92—96頁。

②[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1,“河例2”,第585—600頁。

霍泉的趙城、洪洞,難老泉的北渠、南渠均屬于灌渠內最初就享有水權的支渠,事實上在灌渠建成投入使用后,還會有一些支渠或田畝加入到灌渠系統中來,這些后來者與灌渠原有支渠或農戶最大的區別在于修渠之初的前期投入,灌渠原有支渠或農戶正是通過前期投入而擁有灌渠水資源的使用權,后來者沒有付出前期投入,因此灌渠水權組織在接受其請求的同時,首先提出的就是交納修渠工本費問題,以求得經濟上的平衡,這樣的事例在《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陳珍渠渠冊》中就留下記載:“新丈人夫灘地,每畝議貼銀二錢,以補修渠之費。倘后再有入者,須以此為例?!鄙疥冝r戶十分明白水權的價值,灌渠的運行以保證原有渠系與農戶水權為前提,后來者雖然通過納錢而享有水權,但后來者的屬性仍不能改變,他們獲得的水權在一定程度要歸于原有農戶的寬恤,因此他們的水權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如《要截渠渠冊》規定:“今既入夫,就便使水,理合待原舊興工田地上下澆灌完畢,方許新入夫田地,開取夾口澆灌?!薄段株柷浴罚骸氨厩氯胛捶虻禺€,地雖在上,理以后澆,必待古渠地畝澆完,方許澆灌?!雹龠@些規定說的很明白,后入渠者不能享有依水序而行的使水規則,無論地在何處,均待全渠澆畢才可灌田。這樣的規定在正常年景無大礙,早年渠水短缺,后入渠者灌溉用水就很難得到保證。

近代山陜兩地因灌渠運行方式而顯示出的渠系水權具有明顯的地緣特征,每一渠段或支渠均以本使水空間為核心,提出一套保證自身水權、制約他人無序使水的規則,這些規則匯總到《渠冊》中既是灌渠的法規,又表明了各渠段或支渠權益的尺度。無論任何使水空間,每獲得一分權益,必定含有相應的付出,其間付出的形式雖然不同,但分居天平兩側的權益與付出在正常情況下保持平衡,在直系民生的水權面前,這些地區基本不存在無償的水資源轉讓。

在水資源的逐層分割中,從總渠到支渠,從支渠到各村落,在每一個地緣水權圈內部,農戶成為水權逐層分割最終的具有者,也是水資源的最終受益者,由于這樣的原因,陜西一帶的水冊也將受水農戶稱為“利戶”。“利戶”的受益農田均以家族或家庭為單元,因此水資源經過逐層分割后落實到“利戶”這一層面,需要維護的是以家族或家庭這一血緣關系為核心的水權。每一個“利戶”家族或家庭都存在一份需要維護的水權,灌渠所在的鄉村社會并不是由一個家族或家庭構成,“利戶”與“利戶”之間的水權界限需要在一致認同的原則下實現,以水程、水序為核心的用水規則就是融地緣利益與“利戶”利益為一體的水權維護法,而與之相配合的渠長人選制度則是大家族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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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孫煥侖: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第182—183頁

(一)與水程相吻合的灌溉田畝

“利戶”只是農戶中的一部分,獲得“利戶”資格在于興建渠道的資金、勞力投入,沒有付出前期投入的農戶不是“利戶”,也沒有使用渠水灌溉農田的權利。清雍正年間河東總督王士俊曾就河東水利留下這樣的記述:“未曾始事協工之地,雖水繞四周,不得取用。如同開此渠則許用此渠之水……每歲修筑仍按地助工,若始事不與,則工無可助,水在地邊,不許灌溉?!雹偻跏靠∮浭龅氖置靼?,“利戶”的資格取決于“始事協工”。在“始事協工”者中灌溉田畝的多少又與“始事協工”過程中的投入量相輔相成,一般“始事協工”過程中投入大的灌溉田畝就多,投入小的灌溉田畝就少。與王士俊記述的情況類似,民國《襄陵縣志》溥利渠條下也記載了這樣的事例:“自光緒二十七年知縣曾光文欲就汾流引水灌田,令汾東、鄧村、荊村等十村人民按地畝起夫攤款,開渠打壩。”②需要指出的是溥利渠按地畝起夫攤款,不是渠道運行以后的經濟攤派,而是渠道開鑿之初“利戶”的前期投入,由于“利戶”的前期投入是與地畝相掛鉤的,因此有了這份投入就使“利戶”獲得了日后澆灌相應地畝的資格與同等份額的水權。

通過以支渠、村落為單元兩層水權分割,至“利戶”才從對水資源的占有權轉向水資源利用,由于資源利用量即“利戶”受水量是水權的體現,因此與“利戶”受水量直接相關的是灌溉田畝的數額。山陜地區各灌渠均實行依時計程灌田的水程制,“利戶”受水時段長,其水田數額就多;受水時段短,水田數額就少,因此在受水過程中“利戶”保全了自己名下的水程,就等于維護了水權。

為了分析便利,將劉絲如所錄道光陜西涇陽縣高門渠渠冊源頭“利戶”水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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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徐棟編:《牧令書》卷9,“王士?。核?,第7頁。

②民國《襄陵縣志》卷2,“溝洫志”,第79—92頁。

“利戶”田畝與受水量的一致性是實現水權逐層分割的關鍵,上表清楚地顯示了各“利戶”受水時段與田畝數額之間的關系,即單位受水時段內灌溉田畝數額基本相等。在這一前提下,“利戶”之間受水時刻緊密銜接,分秒不敢浪費。過去農戶均沒有鐘表,靠焚香把握接水時刻。“額定一個時候,香長一尺,一尺又分為十寸,一寸又為一刻。一刻又分為十分,一分又分為十厘。”①焚香計時的規則通行于各渠,焚香長短標定了時限,時限又與灌溉地畝相對應,“地論水,水論時,時論香,尺寸不得增減”②,如冶峪河高門渠“各‘利戶’每月到期灌地一次,每時點香一尺,大約灌地五十畝上下,即或水小,灌地不完,亦無異言”③。

“地論水,水論時,時論香”雖然是各灌區遵循的準則,但在水資源短缺的背景下,違規逾程“強者多澆,弱者受害”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水資源分割到“利戶”層面水權變得實際而具體,為防范“強者多澆,弱者受害”的現象,許多灌渠實行持牌接水制度,如洪洞縣通利渠由官府頒發木質灰印一顆,“當渠水行到之日,迅即限定時刻,無分風雨晝夜趕即澆完,由渠長督催溝首轉牌”,以防逾程現象。④即使這樣,因用水不足破壞水序而引起的水事糾紛時有發生,水事糾紛發展到極端往往會出現人命官司,官司由地方報到中央,在大內檔案中就留有記載。光緒二十八年刑部檔案中就有一樁由破壞水序而導致的命案,命案的肇事者趙白蛋、高黑蛋、王青沅為山西趙城縣人,三家“地畝均在東王村,地居下游,楊順仔地畝在澗頭村,地居上游”。“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十七日,輪應趙白蛋等使水,是日早間趙白蛋、高黑蛋、王青沅赴村外澆地,因地內無水,同往上游查看,見楊順仔截住水道,在伊地內灌澆,王青沅向其理論,楊順仔不服、混罵……趙白蛋與高黑蛋等興毆致傷,楊順仔移時身死。”⑤與楊順仔一案相類,案發地點也在趙城縣,光緒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黃昏時分,張福鎖與張照大赴村外廣濟渠放水澆地,水忽停流,料是有人堵截,張照大在地看守,張福鎖前往查看,見郭喜鎖攜鐵锨在渠口堵截水道,張福鎖向其理論,郭喜鎖不服、混罵以至于導致人命。⑥這類由違反水序而導致命案的事例在陜西同樣屢屢發生,光緒二十年七月“藍田縣民藺添寅因事用渠水爭毆打死王懷賢案”起因也是違反水序,藺添寅口供:“光緒二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午后,小的正引渠水澆地,王懷賢前來阻秤,他地在上,爭要先澆”,并由爭罵、斗毆導致人命。⑦我們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查閱的刑科案卷中看到的僅是農戶之間由于違反水序毆打致命案例中的很少一部分,事實上類似的水事糾紛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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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屏山:《清峪河渠點香計時說》,民國《清峪河各渠記事簿》,見《溝洫佚聞雜錄》,第130—132頁。

②劉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記》,民國《清峪河各渠記事簿》,見《溝洫佚聞雜錄》,第61—63頁。

③劉絲如:《<劉氏家藏高門通渠水冊>序》,《溝洫佚聞雜錄》,第13頁。

④《通利渠渠冊》,孫煥侖: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第37—49頁。

⑤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趙爾巽:《奏為審明尋常共毆命案人犯按律定擬照章恭折仰祈》(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初九),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朱批奏折》,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21—22頁。

⑥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吳廷斌:《奏為審明尋常斗毆命案人犯按律定擬照章恭折仰祈》(光緒二十九年五月初十),《光緒朝朱批奏折》,第373—374頁。

⑦《藍田縣藺添寅因爭用渠水爭毆打死王懷賢案》(光緒二十一年六月初九),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刑部檔案,18568。

水程與澆灌地畝之間的對應關系并不完全固定,灌渠水源減少也會影響額定燃香時間內的澆地數額,陜西涇陽縣清峪河源澄渠就是一個這樣的事例。源澄渠開鑿初期水源充足,“以一月為滿,故每畝以三分香受水,共三百四十八時”。后利用同一水源開鑿了八浮渠,源澄渠從此少了初一至初八共八天的水程,后又因移堰而少了初九、初十兩日水程。由于這樣的變故,香時與田畝的對應量也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一畝三分香受水,降至一畝二分香受水,用水量減少了1/3。①用水量的減少意味著“利戶”水權的含金量不斷降低,這一切更加重了用水者之間的矛盾。

水程是“利戶”權益的體現,無論經歷了幾級水資源分割,最終直接與“利戶”相關的是實際灌溉田畝的多少,因此維護水程就是維護水權。規定每隔一定時間修訂渠冊,賣地必須帶水,都是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保障“利戶”水程的制度措施。

(二)大戶輪流構成的渠道管理層

黃宗智肯定過宗族對于水利事業的獨有貢獻:“長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家族組織比華北平原發達而強大,長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宗族組織的規模與水利工程的規模是相符的?!薄叭A北平原多是旱作地區,即使有灌溉設備,也多限于一家一戶的水井灌溉。相比之下,長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的渠道灌溉和圍田工程則需要較多人工和協作。這個差別可視為兩種地區宗族組織的作用有所不同的生態基礎?!雹谌绻依斫獠徽`的話,應該說黃宗智先生看到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中國南方宗族跨政區、跨流域的分布特征,對于興建較大規模水利工程具有形成超越其他民間組織之上的力量,有助于水利工程的興建與管理,而北方宗族力量較弱,因此民間興修水利的數量與規模均低于南方。確如黃先生所看到的那樣,山陜地區與整個北方一樣缺乏強勁的宗族力量,因此也鮮見一族獨立興建水利工程的記載,但這并不意味著血緣家庭的力量在水利保障系統中無足輕重,代表血緣家庭的大戶始終在渠道管理中充任主角。

大戶在渠道管理中發揮作用主要通過渠長來實現。渠長是近代山陜地區灌渠的主要管理者,既在地緣水權圈中成為平衡全渠水權的重要砝碼,同時也是“利戶”中的一員,擁有家族或家庭水權,并在以家族為核心的血緣水權圈中同樣顯示出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血緣水權圈中渠長的作用仍然通過限定性的人選條件而實現,“利戶”的社會層面各不相同,《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通利渠渠冊》規定:“選舉渠長務擇文字算法粗能通曉,尤須家道殷實、人品端正、干練耐勞、素孚鄉望者,方準合渠舉充。不須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濫保之弊。”《南霍渠渠冊》規定:“各村溝頭,所管上中水戶,輪流充當。毋得雇覓狡猾,(若)以下水戶應當,罰白米五斗?!鼻L“隨村莊于上戶每年選補平和信實之人,充本溝頭勾當”。《晉祠志·河例》規定:“各村士庶會同公舉,擇田多而善良者充應?!睍x水總渠長“歲以驚蟄前,值年鄉約會同闔鎮紳耆秉公議舉,擇田多公正之農。至身無寸壟者,非但不得充應渠長,即水甲亦不準冒充?!睍x水總渠設水甲三名,“擇田多而賢者舉之,其市儈、游民并奸猾、詭譎之徒,一概不許充應”。上述列舉渠冊記載的十分清楚,渠長、水老人等基層水利管理者來自“利戶”中的中上戶,下戶與無地者不得充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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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記》,民國《清峪河各渠記事簿》,見《溝洫佚聞雜錄》,第61—63頁。

②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第53—56、243—247頁。

從某種意義看,水渠興建過程類似于企業中股東的投資,憑借修渠前高于一般“利戶”的預付投入,“利戶”中的上戶不但成為水資源的主要受益者,而且為自己贏得了大股東的地位。大戶在渠系水權分割中占有的優勢,使他們具備了渠系水權代表者的資格與掌控水利管理的社會基礎,與企業中大股東執掌董事會類似,渠長人選自然落在這一層次“利戶”中。其實大戶執掌水利組織不僅限于山陜地區,美國學者杜贊奇注意到華北農村水利組織存在“閘的領導權往往掌握在擁有較大‘水股’家長手中”的現象,掌控大水股的家長不一定是一家一戶的代表,同宗數家合為一大股的情況較多,這種宗族聯合保證了他們在閘會中的地位①,這一點與山陜一帶大戶充任渠長的現象極為相似。

對于以渠系或村落為單元的使水空間,具有大股東地位的“利戶”往往不只一個家族,這些“利戶”都有資格充任渠長一職,因此近代山陜地區各灌渠渠冊都有渠長任期的規定?!逗槎纯h水利志補》錄《澗渠渠冊》規定:“本渠渠長二人、溝頭三人、巡水三人,一年一更。”《普潤渠渠冊》規定:“每年各村公舉有德行鄉民一人,充為渠長。”《均益渠渠冊》規定:“每年掌例按冊內夫頭名次一位輪膺?!薄稌x祠志·河例》規定:“各河渠甲一歲一更,不得歷久充當。”晉水總渠長“中、南、北三堡輪流充應,周而復始,不得連應”。從目前所看到的山、陜一帶渠冊記載,時至清中后期多數地方采取一年一次更換渠長制度,這種以年為時限更換渠長的制度將具有大股東資格的“利戶”聯成水權控制圈,并通過周而復始的任免將水資源的控制權掌握在具有實力的大戶中。

鄉村中具有實力的大戶不僅有高于一般“利戶”的經濟地位,而且在經濟力量的支撐下家族中往往不乏生監上役,同時兼具鄉紳的身份,他們既是鄉村中的實力派,也是鄉村中的精英。杜贊奇指出:“村落組織是由擁有共同祖先的血緣集團和經濟上相互協作的家庭集團組成?!逼鋵嵾@兩種類型集團存在于各類鄉村組織,山陜兩地水利組織中渠長人選就是這樣,站在渠長背后的一方面是血緣家族,另一方面則是利益上互相關聯的諸大戶,這些大戶就屬于經濟上相互協作的家庭集團。

山陜地區大戶輪流執掌水權是建立在大戶對灌渠貢獻大致相當的基礎上,即興建水渠前大戶間的預付投入不相上下,他們彼此之間以輪流出任渠長的形式維持平衡。在灌渠的發展歷程中,如果渠系中一個家族或家庭對于灌渠付出重要貢獻,這份貢獻就打破了大戶間的平衡,作為貢獻的回報,這個家族就有了連續充任渠長的資格?!稌x祠志·河例》就有這樣的記載,晉水北河設渠長六名,其中“花塔村一名日都渠長,為北河之首,張氏輪流充應”。中河渠長一名,由“長巷村張氏輪流充應,他姓不得干涉”。陸堡河渠長兩名,“北大寺村武氏輪流充應”。水甲一名,“北大寺楊氏輪應”。以上列舉的事例之中北河花塔村渠長出自張姓與赴入鼎鑊的傳說有關,據傳興渠之初,南北兩支渠分水,以入鼎鑊中取錢數目定分水量,當時北河張姓人氏于沸油鼎中取出十錢中的七錢,為這一渠系贏得了七分水,為了報答張姓一族,渠長世代由張姓充任。這雖然僅是傳說,但卻說明了一族連任渠長不尋常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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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第83—86頁。

地方鄉紳、大戶是地緣利益與血緣意識的雙重代表,當以灌區或村落為空間的水權受到沖擊的時候他們代表的是地緣利益;如若家族利益受到影響時他們則是血緣家族的代表。正由于地方鄉紳、大戶的雙重屬性與特殊地位,他們在灌區管理中所擔任的角色也不同,既有代表灌區利益、維護渠道管理的一面;也有仗勢欺人、侵奪鄰里的一面,渠長長期連任或出自同一家族,為提升家族權益創造了條件。晉水北渠渠長世代由張姓家族出任,明代張宏秀任渠長時置“軍三,民三”行水規則于不顧,擅自將三分夜水賣于晉王府,使灌渠百姓失去了夜間使水的權力。此后張姓“恃家族強梁,徒黨眾盛”,賣水事件不僅一例,而“侵霸水利,妨害孤獨”更是張姓家族經常所為。①至于《晉祠志》所載雍正年問侵奪晉祠水利的晉水南河渠長王杰士,來自王郭村,在王氏家族為當地大姓的背景下,充任渠長長達十六年,儼然成為地方一霸。同樣的事例不僅僅發生在晉水灌區,太原縣引汾灌區也有類似的情況,雍正七年太原縣知縣龔新巡視境內汾河灌區時發現,轄內“汾水二十七渠皆不能無弊,惟縣東河其弊尤甚,實不亞于晉祠南河也”。探尋東河之弊的原因,原來這段水渠“名七段,實灌八村。管事者一十五家,總渠長段姓,世傳不替”。段姓渠長世傳不替得益于其祖,“此渠從前屢淤屢浚,至明崇禎年間渠復淤。有段姓以生員而為總渠長者,倡議重浚。于是段姓董其眾姓助其成,并重修河神廟,私立石廟中。從此總渠長即為段姓世傳之物。而生監上役,歷世把持漸至任意營私,窮民受害不可枚舉”。太原縣將段姓渠長劣跡與前述南河渠長王杰士并論,可見兩者有其相同之處。面對渠長世傳不替帶來的惡果,太原縣知縣龔新令“將總渠長按年輪應”列為水規,以絕弊端。②時至民國時期,渠長由一戶壟斷的現象仍然不少,1998年我與法蘭西遠東學院藍克利(Christian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itiennewill)教授在陜西涇陽縣等地考察,走訪了部分當地水利工作者與當年的渠長、水老人,獲得了很有價值的訪談資料,其中涇陽縣水利局白爾恒講到:冶峪河灌區“渠長多是鄉紳,任期很長,有的長達幾十年”。均在渠長的人身之后附著了多元的社會關系,各種關系與利益需求交織在一起,構架出鄉村社會最復雜的層面。

輪番更換渠長既是防范水蠹擅權營私的舉措,同時也是大戶間平衡水權的辦法。一姓長期專權,不僅威脅到下戶的利益,更多的則是大戶的利益得不到滿足。民間基層水利系統能夠長期穩定存在,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水利系統中存在由大戶共同維護的利益圈,一旦這個利益圈失衡,建構在水權分割基礎上的水利系統必然會出現不穩定現象,以致于導致更大的社會問題。

近代山陜地區水權控制圈的成員并非一成不變,隨著時光的推移,有的大戶或許破落為下戶,下戶也有可能升為上戶,與經濟實力變化同步,“利戶”在灌渠中的權益份額也出現變化,面對這樣的變化,繼續在原來的家族中推選渠長必然行不通,雍正年間刻立的《晉水碑文》就記述了這樣的現象:“渠甲世代相傳,歷年不換,甚至身無寸壟,猶恃祖遺霸充?!雹蹚谋摹蔼q恃祖遺霸充”來看,顯然這些身無寸壟者并非原本如此,他們的祖上屬于水權控制圈的成員,子弟充任渠甲的資格來自于祖上為灌渠作出的貢獻。隨著家道沒落,身無寸壟的現實使這些人已經失去大股東的地位,無法躋身于水權控制圈之中,而新涌現出來的大戶祖上雖然談不上多少貢獻,但憑借“地多者”的優勢成為現實中的強者,于是強者進入,弱者退出,“以地多者充渠長,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換”,水權控制圈的成員進行新一輪的調整,并以現實的地畝狀況為基礎,形成新的水權控制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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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水利禁例移文碑”,第580—583頁。

②《太原縣東河碑文》,汾河灌區志編纂委員會:《汾河灌區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頁。

③[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晉水碑文”,第615—616頁。

近代山陜兩地水權保障系統中所包含的規則在執行中往往存在偏離走樣的現象,出現這樣的現象與鄉村社會的復雜性相關,“地多者”輪流出任渠長雖已成為定規,但也不乏地少者充任渠長的事例,地少者充任渠長的事例多數出現在下游渠段的支渠,下游支渠的地理位置決定了這里“利戶”的水權保障率最低,每逢缺水年份只要出現截水違規現象,最可能得不到灌溉的就是這些支渠,這種時候僅憑正常途徑維護權益完全不現實,械斗往往成為下游“利戶”討回權益的舉措。械斗的領導者多為渠長,強悍勇猛成為“利戶”推選渠長的重要條件。1998年我們對陜西涇陽縣冶峪河流域水利組織進行調查時,20世紀40年代后期曾任仙里渠渠長的蘇士廉老人告訴我們,他家中有水地60畝,比起中游地段支渠高門渠、天津渠等渠長李萬祥水地10余頃、韓樹瀾3頃、劉春葛10頃、劉鎮漢80畝少了一些,但他強悍勇猛,17歲就帶人參加械斗,一次械斗中僅作為武器的木棍就拉了幾大車,雙方參戰人員站滿了河灘,危情時刻他勇猛異常,被人們推舉充任渠長近10年,一直到1949年才由新的管理系統取代。

第8篇

摘要: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是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基礎,科學有效的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對于促進我國現有的環境管理體制的發展,改善環境狀態,推行可持續發展等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對我國現有的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具體論述造成我國目前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不科學、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努力探尋實現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科學發展的途徑。

關鍵詞:環境管理體制;問題;對策。

環境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有關環境管理機構設置、行政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組織體系和制度。它具體規定了中央、地方、部門、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范圍、權限職責、利益以及相互關系,核心部分是關于管理機構的設置、各管理機構的職權分配以及各機構之間的相互協調等問題。一些西方學者在對環境管理體制問題進行討論時,往往會把公眾參與的問題考慮進去。他們認為,在環境管理體制的結構關系中,除政府的行為之外,還有社會利益團體和管理行為人,它們都是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環境保護事業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具有較高的社會化程度,企業和公眾在環境管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這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較長時間以來,我們所說的環境管理體制僅指政府內部機構的設置,而公眾的監督和參與則被視為是外部作用機制,一般不納入進來。

一、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環境管理體制,這種體制,由地方政府通過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來協調社會中的各種關系。這一體制的優點在于能夠很好地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由國務院統一領導、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地方政府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級管理”、“四級機構”的組織體系。這種管理體制對于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自然資源相對較少,環境保護工作起步也比較晚,正處在經濟發展速度過快、管理手段較為薄弱、環境意識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的轉軌時期,因此該體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它還存在著不少的弊端,部門分散、地方分割、條塊分離的現象比較嚴重,管理手段相對滯后,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國政府對于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大體上是一個倒“金字塔”的結構,即中央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數量較多、規模較大、人員充足、技術設備好,對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比較強;相對中央管理機構來說,各地方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越往下數量越少、規模越小、人員越缺乏、技術設備越差,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國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來說,它的技術人員編制較少,但實際工作人員的數量卻嚴重超編,大多數人員沒有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專業知識,其中還有一部分是在機構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環境保護部門,同時又沒有較好的方法對人員進行培訓。同時,環境保護部門的技術設備配置也比較落后,缺乏基本的監測手段,不能有效地對排污總量和違法排污現象進行監測,有些甚至還需要將監測項目送到市一級部門進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監管人員在現場進行執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認識和已有的工作經驗,這樣及時取證就有一定的困難。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與通信工具,一旦發生違法排污現象很難及時到達現場,從而做出快速應急反應[1]。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為主的環境管理體制,導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為差異。

中央政府對于環境保護的態度非常重視,制定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把保護環境上升到了基本國策的戰略高度。從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由地區間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所帶來的外溢效應是不存在的,因為任何一個地區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都意味著整個國家的環境質量在不斷提高。但從地方政府的角度來看,對于環境保護的態度就比較復雜,因為環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區域性等特點,該地區對環境問題加大投入進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該地區而是鄰近的其他地區,這樣就使得一些地區忽視環境保護而片面地只追求經濟效益。在發展與環境的目標選擇上,地方的目標函數與中央存在差異。中央政府強調全局的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可持續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標則明顯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經濟發展。在環境保護政策的決策與實施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存在著“討價還價”和“對抗”的傾向。地方政府在落實環境管理的具體政策時,會與中央政府的要求產生一些矛盾與沖突,而地方政府則會憑借自身所擁有的經濟資源和信息優勢,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盡可能地減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損失[2]。所以,在環境管理中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為差異。有學者認為,從環境保護的縱向管理上來看,我國是以地域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只對本級政府負責,在環境保護機構內部上級與下級之間只是一種業務指導關系,上級對下級缺乏應有的制約力,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3]。由于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區對于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也不相同,因此,在資金投入上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有些地區投入了較多的資金用于環境保護,而有些地區則投入較少。這種現象必然造成地區之間環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時間一長可能就會導致一些原來重視環境保護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視環境保護的地方政府看齊,減少資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遠見的官員真的下大力氣治理本地區的環境,但由于環境的特殊性,我們也很難全面衡量其治理環境的業績,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流于形式。

(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在設置上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目前全國有不少環境保護部門,特別是縣級環境保護部門仍掛靠在城市建設系統上,僅屬于城市建設系統的一個部門,這種現象給環境保護的執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城市建設往往引發一定的環境問題,而作為城市建設系統內的機構自然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環境監督管理,環境監管難免會流于形式。因為沒有獨立的機構,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等問題也都難以保障。有些地區環境保護部門內的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或者根本沒有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而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是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兩個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機構的設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都應該進行強化,不能側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護任務非常繁重的資源或農業大省,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有的省有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但力量薄弱。在一些縣和農村,環境和自然保護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編制則遠遠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甚至還有些地方出現了沒有人管理這方面的工作的情況。

(三)行政區劃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不利于跨區域環境問題的協調。

環境問題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和區域性,一個地區的環境污染可能會影響到周邊其他地區,往往會超越行政區劃的邊界,不受行政轄區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等問題,都具有跨行政區域的特點。針對這一現象,設置相應的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同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流域環境保護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建設還很不夠。雖然在幾個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資源保護委員會,但從隸屬關系、職責、權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來看,該類機構并非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環境管理體制,地方環境保護局隸屬于地方政府,這就使得一個有機的整體被這種體制分層切塊,個別地區為謀求經濟的發展而不惜損害其他地區的利益以及阻礙環境管理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部門之間的協調不暢,跨區域執法難度比較大[4]。

(四)中央政府監督乏力,難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制。

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也就是說,環境質量的好壞,地方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但相關法律既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如何履行其責任,如何保證其履行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如不履行職責應承擔何種責任[5]。在經濟增長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級政府和領導政績的主要標準的情況下,考核干部實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長為依據的體系。在對地方政府官員進行政績考核時,各種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仍然是重要的內容,尤其是GDP的增長,把本地區的經濟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企業規模、招商引資情況等作為衡量政績的硬性指標,而對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和諧社會與黨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硬性要求。這種考核體制某種程度上鼓勵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熱情,挫傷了地方提供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的積極性。“這就促使一些地方將完成經濟指標作為本地區發展的首要任務,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片面地理解為以GDP為中心,把發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為GDP增長才是硬道理,不顧資源、環境的可承載能力,盲目上項目,搞投資,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現象十分嚴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領導從個人和本地區的短期經濟利益出發,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緊迫感,甚至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錯誤認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就會阻礙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影響政績目標的實現,甚至出現干擾環境執法行為,明目張膽地保護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在地方政府的默許甚至支持下,一些企業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環境執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對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對本轄區環境保護質量負責的義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機制和手段進行監督和制約。

二、實現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科學發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部門職能。

國家應將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作為各項工作的重點,由微觀管理轉為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指導和服務,轉變工作理念,由單純的管理轉為真正的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總局在宏觀決策管理方面的職能,積極推進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經濟發展部門的關系,初步建立起科學的行政運行規范。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同時,運用必要集中和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等的制定權集中到中央,同時又要按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根據各個地區發展存在的差異,環境標準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對于跨區域的環境問題,如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問題的處理權限都應該集中到中央,將局部性的環境問題,如噪聲、固體廢棄物處理等問題的處理權限放到地方,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問題其處理權限應該放到中央,而環境保護合作項目則可以放到地方,環境主管部門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導或指導的作用。

(二)加強人員和機構方面的建設。

精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非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簡,反而要不斷加強。從整個國家的發展趨勢上來看,在對其他國家機構進行精簡的情況下,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國家機構應該不斷加強。因為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只注重發展經濟,對于環境問題重視不夠,導致環境污染欠賬較多。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對環境問題進行治理,但環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現有的生態環境可能還會進一步不斷惡化,在將來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可能仍然不會有明顯好轉,所以,從整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要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不斷加強環境保護。

第9篇

現階段,雖然礦山開采行業的發展極為迅速,但是,在環境保護上做的工作卻存在一定的不足,對此,作者主要提出幾點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建議,具體分析如下。

(一)培養綜合素質較高的礦山地質勘查隊伍

我國礦山資源極為豐富,礦山地質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也成為我國重要的發展行業之一,對提高我國綜合的經濟實力有著極大的作用。但是,在以往礦山地質資源開采的過程中,卻經常出現資源開采給環境帶來了極大的破壞,主要問題出現開采技術以及工藝設計的不合理。在這里作者建議應培養綜合素質較高的礦山地質勘察隊伍,礦山地質勘察是綜合多工種、多學科的一項極為復雜的工程,不僅需要勘察人員熟練的掌握工程學、地質學等知識,更需要工作人員經過野外實踐系統訓練,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這樣才能根據礦山地質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的設計合理的開采技術和工藝,從而將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從而有效的提高礦山地質開采效率。

(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管理法律法規

首先,應適當的提升礦山資源開采的準入門檻,轉變傳統的觀念,要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來對礦山資源開采隊伍的資質進行全面的審核,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能力、技術水平、企業生產規模、職工權益保護能力、環境治理能力、環境恢復能力等,都必須設立相應的指標,必須保證各項都能達到指標,才有資格獲得準入證,如果有任何一項不達標的話,都不得必批準查權以及開采權。其次,要結合礦山地質環境管理的實際情況,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礦山地質開采管理的力度,對一些違規開采、不正當開采的情況,必須給予一定的處罰,必要時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刑事責任,環境是我們賴以生存的根本,環境的破壞就是在破壞我們生存的空間,因此,對于礦山開采惡意破壞環境沒有按照規范要求施工的必須嚴懲。

(三)推行獎勵機制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為了提升礦產開采效率,降低對地質環境的污染,國家應通過獎勵機制來扶持施工企業積極投入新的開采技術和開采工藝,全面提升礦山開采效率,而且對降低環境污染也有著一定的作用。另外,要推行鼓勵政策,不斷的鼓勵相關科研部門對礦山開采設備、工藝的研制和開發,不斷的替換落后的裝備以及工藝,全面提升礦山開采的裝備以及工藝水平,一方面做到提升礦山資源開采的效率,減少資源浪費,另一方面要通過先進的裝備以及工藝來實現綠色礦山開采,降低對周邊環境的破壞,同時要做好環境治理和環境恢復的工作。

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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