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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立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5-08 18: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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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立法論文

第1篇

摘要:采購管理是整個企業供應鏈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采購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效益,甚至企業未來的發展。有效的采購管理成為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提高業主滿意度,以低成本高質量來增強市場競爭力,從而提高整個供應鏈的最終獲利水平,文章主要分析了生產型企業的物資采購管理模式,以期對于企業物資采購管理能夠提供一些參考。

關鍵詞:生產物資采購企業管理

引言

近年來,企業逐漸認識到采購對于提高企業效益的重要作用。采購的地位逐漸得到重視,開始將供應鏈管理理論引進到采購管理中。采購管理的研究一般是以工業企業為背景進行的,由于生產型企業管理的復雜性,雖然一些研究者對采購管理作了初步研究,都強調了對采購管理的研究,但總體來說企業的信息化建設的步伐還是比較緩漫。

1.生產型企業物資采購的流程

生產型企業物資采購的業務流程不僅因企業而異,而且即使在同一個企業內部,不同生產型企業物資采購的業務流程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通常情況下,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采購來源,采購方式以及采購對象等業務作業細節上。雖然采購流程存在著以上種種差異,但歸結起來,其基本采購流程主要由以下幾個程序組成。

(1)在項目、生產、組織、設計完成以后,物資計劃員根據工程部制定的滾動生產計劃,利用技術部制定的材料清單,將生產計劃拆分成材料需求計劃,并結合現場的實際需求,同時考慮原材料庫存制定出原材料采購計劃或書面請購單,轉發至采購部門用來作為采購業務依據。

(2)采購員收到原材料采購計劃或請購單后,在原有的供應商中選擇誠信良好的廠商,通知其報價,或通過招、議等形式詢價,并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可能的供應商后,將經批準的書面采購訂單發送至合適的供應商處。

(3)如果供應商能夠滿足訂單的要求,它將返回一張訂單確認通知,這筆業務將按照正常的業務過程進行。如果不能滿足訂單要求,它將提議更改送貨的日期、數量或者價格。采購員將重新確認價格,同時到材料計劃員處核對供應商提議是否符合生產計劃的需要。如果不符合,采購員還必須再和供應商協商達成妥協。而且即使妥協達成后,由于工程設計變更還可能會改變對采購原材料的需求。一旦這種變更產生,材料計劃員必須再和采購員聯系,采購員再與供應商溝通,上述過程不斷重復進行,直至最后簽訂供貨協議。

(4)簽約定貨后,應依據合約規定,督促廠商按時交貨。貨到使用單位后,使用單位的質檢部門、保管人員到現場對標的物的尺寸、數量和質量依據國家標準進行驗收。

(5)廠商交貨檢驗合格后,隨即開具發票、首先由采購部門核對發票的內容是否正確,并填寫物資采購驗收單并與發票(附材料清單)一起到財務部門掛賬后付款。付款時,采購部門填寫付款申請單,然后轉交財務部門。凡廠商所交貨品與合約規定不符或驗收不合格者,應依據合約退貨,并立即辦理重購手續,予以結案。

2.生產型企業的物資采購管理模式

生產型企業物資采購有以下兩個特點:

(1)采購物資的多樣性:一方面,企業產品與其他工業產品相比,體形格外龐大,因此需要大量的企業材料、制品、構件和配件,且其復雜的生產過程也需要大量的生產機械設備。而且由于制品、構配件沒有統一的標準,為了符合企業設計的要求,同一種材料也會有不同的規格。因此生產企業采購的物資品種繁多、規格復雜占據物資的十類五萬多個品種。另一方面,由于企業設計者的水平技術高低不同,欣賞水平和愛好存在差異,以及生產企業的經濟、技術、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不同,使得企業產品在規模、形式、構造、裝飾、生產、組織等方面千變萬化,并經常需要運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

(2)物資供應的多變性:企業產品的生產地點是統一的、固定的,使用單位是全方位的,這就決定了企業產品生產的不固定性。生產企業根據用戶的不同需要生產出用戶滿意的產品,生產中使用的材料不僅要隨著產品的變動而變動,需求的規格也是多變的,由于市場逐利原因不是暢銷材料常常采購不到,直接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這就需要做好材料的代用工作,從而增加了物資供應的不確定性。因此不能使材料的采購供應規范化、標準化,而需要靈活多變的物資供應才能滿足生產的需要,否則可能會造成生產的混亂。

3.供應鏈的生產型企業物資采購管理的特點

3.1基于供應鏈的生產型企業物資采購管理的兩個層次

(1)技術層次上的采購管理:供應鏈管理應該服務于企業的目標,即滿足客戶的價值要素,因而企業的采購管理必須保證生產的產品或服務能夠及時、準確滿足客戶需求。所以,在供應鏈管理條件下,企業采購管理的任務要以企業外部市場需求變化為依據,通過有效的經濟管理活動,為企業生產提供強有力的物質保障。從技術層面的角度出發,企業采購管理首先需要考慮應采用什么技術手段與方法來保障企業的產品制造活動的物資供應。而有關技術層面的采購管理應著重考慮降低采購成本、降低庫存、提高采購質量、縮短采購周期四個方面。

(2)戰略層面上的采購管理:供應鏈管理下的企業采購是建立在供需雙方良好合作基礎上的,企業采購管理的范圍必須擴展到企業的外部環境,管理重點從傳統的內部事務管理轉向企業外部資源管理。這里所謂的企業外部資源管理是指企業間協作關系的建立、發展與維護。建立企業間的合作伙伴關系是一個戰略性問題,它涉及到企業雙方的資源、經營戰略、發展目標等戰略因素。因此,企業的供應鏈采購管理在從事外部資源管理時,應該從企業戰略的高度考慮如何選擇確定供應商和與其建立什么樣的戰略伙伴關系,以此解決采購技術層次上的問題,滿足采購企業的供應需求,摒棄那種為了生產供應需求尋找貿易伙伴的做法。

3.2采購管理模式的關鍵點分析

傳統物資的采購模式下,采購活動主要圍繞價格而展開。價格因素是采購考慮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都是采購活動考慮的唯一要素。因此,企業為了取得價格上的優勢,一般多采取多貨源采購策略,通過增加供應商的數量來降低采購的價格。在供應鏈管理模式下,采購需要考慮的因素發生了明顯變化。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產品的采購價格只是總成本的一部分,產品的質量對總成本也有相當的影響。

高質量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將有更長的生命周期,導致較低的總生產成本或較高的產成品價格和質量。在當前買方市場下,產品的高價格或者低質量都將極大地影響產品在市場中的競爭力。面對激烈的競爭,企業需要快速響應顧客需求,在這種情況下,交貨及時性和交貨提前期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采購方制定采購策略時,肯定會考慮到交貨及時性和交貨提前期這兩個因素。正因為如此,在供應鏈管理的基礎上實行采購管理時,選擇和評價供應商時,要充分考慮到交貨及時性和交貨提前期這兩個因素。如果這兩者不能得到足夠的保障,那么供應鏈的整體優勢將無法體現。

3.3系統模型設計

在系統模型設計中,首先要進行需求和市場分析,根據供需對比情況選擇供應商和采購方式;接著對擬發展成為戰略合作伙伴的供應商協商并與之簽訂試合作協議,進行合作試運行;然后根據試運行結果選定最終的合作伙伴,簽訂長期合作協議,進入正式合作階段。雙方開始正式合作后,采購就是在既定的合作協議框架下進行,無需每次都簽訂采購訂貨合同。采購部門根據采購計劃向供應商發出采購訂單,供應商確認后訂單開始執行。在采購實施過程中,采購部門要不斷的溝通、協調供應商與生產部門的供需計劃,保證供需一致、平衡。最后是采購評價與供應商評價,采購部門要及時的組織相關部門對采購合作情況進行評價,并把評價結果反饋給供應商,以便供應商進一步改進,同時根據評價結果,對供應商進行相應的激勵。

第2篇

由于環境保護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它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產品與勞務,它往往是集體給予免費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環境保護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是難以進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規強制社會和企業對環境進行保護,并利用經濟手段誘導經濟主體對污染進行治理。在此過程中,財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國外研究情況;

國外的研究從基礎理論到應用理論,再到稅收實踐,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著作《經濟學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問題,為環境保護財稅收理論的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準備,但沒有給出一個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原理》一書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凈產出與社會凈產出之間的差異,指出污染者需要負擔與其污染排放量相當的稅收,后人稱之為庇古稅。“庇古稅”理論成為后人通過稅收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重要理論依據。這種傳統價格理論的缺陷是沒有考慮產權因素,環境資源產權合一,是“庇古稅”理論的前提條件。所以污染者付費并不是在所有條件下最優,稅收方案的選擇最終要取決于方案實施的成本。由于邊際成本難以計量,“庇古稅”存在忽略代際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引起了更多的經濟學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保莫和歐茲提出環境與價格標準程序法(1971),巴羅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稅收方面,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制度問題逐漸成為研究熱點。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保護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環境稅收付諸實踐。西方各國陸續開征了各種環境稅種,不少國家建立了一整套環境稅制,逐步引入生態稅制己成為傳統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保護稅收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綠色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綠色稅制,而且綠色稅收在許多國家己成為綠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對環境稅的研究重點突出在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對社會經濟各方面的影響等,尤其是對就業的影響成為爭論的焦點。

2、國內研究情況;

國內對環境保護財稅的研究,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相對于國外都還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的路徑與國外大體相同,正在轉入對稅制的協調構建研究方面。

①征稅依據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環境資源價值化和外部經濟內部化;有的堅持經濟生態綜合平衡調節論;有的堅持環保資金調節論;還有許多專家從可持續發展調控方面來論述環境保護稅收征稅依據。稅率的確定,有人認為,稅率應該嚴肅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有人認為稅率應能體現市場價格和邊際機會成本的差額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認為應專款專用,但有的人不認同。國際比較方面,主要是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環境保護財稅實施的介紹和借鑒性研究。

譚宗憲(2004)認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我國環境狀況的現實和國外先進經驗說明:有必要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目前,建立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時機有利,基礎有利,效率可行,還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應該通過改收費為征稅、對傳統稅種的完善、開征新稅種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調控、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周文和與郭玉清(2007)認為,財稅政策應在國債、稅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適時調整,從而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維護社會正義,使更廣泛的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

②環境保護財稅收的實施條件

有些學者認為,宏觀上要加強立法,微觀上要加快產權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政策能有效地促進環境保護。當企業無力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額資金和投資時,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投資和適當的補助,以實現生態保護的目的。征收排污費對環境保護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對排污企業收費,促進企業經濟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費緩解了環境保護資金的不足,增強了政府和企業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過征稅、減免稅等手段來調節政府和企業與環境保護的投資關系。

東北財經大學的馬冰研究了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的實踐,認為我國的稅制應該借鑒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楊金田和葛察忠在《環境稅的新發展:中國和OECD比較》一書中,經過大量的實例和調查研究,認為中國的改革要放到三種互補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環境的補貼和稅收政策、對現行的稅種進行調整、引進新的環境稅。同時,財政部為了系統了解國外的稅制并對其發展變化進行系統研究,于1999年設立了《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從2000年起對世界上20多個國家的稅制進行了系統研究,陸續出版了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稅制等叢書,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稅收政策體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中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對提供公共產品的激勵不夠,存在著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費政策和財政補貼制度設計不合理等各種問題。而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政府必須承擔提供和保護環境公共產品的責任。因此,我們必須研究現行的財政政策以及財政政策效應,做出合適的財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認為,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綠色財稅政策的和諧效應,進行深層次財稅體制改革,是當前治理資源無序開發的根本措施。

③環境稅收的現狀

張俊,馬力在《環境稅立法的構想》(環境保護,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損失每年達2000多億元。我國20世紀80年代前期環境破壞的損失約占GNP的6%。生態破壞的損失約為9%-12%:90年代前期約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環境破壞的速率低于環境增長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超過1380億元,相當于當年GNP的2%-3%,生態破壞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為3845億元,二者結合起來,每年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億元。世界銀行在1997年計算的我國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氣污染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約占全球GN甲的7.7%,計4430億元。

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狀況十分嚴重,很多問題亟待解決,而開征環境稅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措施。為此,很多學者提出了關于開征環境稅的觀點和看法。何學昌、張士云在《論當前我國生態稅收政策的選擇》(鄉鎮經濟,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國稅制中尚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但確實有了一些環境保護效果的稅種和稅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環境污染實施排污收費制度。二是當初并非為了生態目的,而實際上卻有生態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適用低稅率或給予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對環保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農業稅對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樹造林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給予稅收優惠等。

郝佳佳在其碩士論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2007.5)中講述到:目前,我國正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探索國民經濟的綠色GDP核算,而稅收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重要經濟手段,具有優化資源配置、鼓勵與限制產業發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創新之處

研究方法

①歷史分析和實際分析相結合。在論述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演變及發展,對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進行描述。要在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就必須對歷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給出合適的評價,充分認識歷史和現實因素對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的制約和影響。

②比較研究方法。通過國內和國外比較,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分析其教訓,以其幫助我們構建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體系。

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應用公共管理學、公共經濟學、公共財政學、社會調查方法等有關理論知識和技術,對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構想進行深入分析。

創新之處

第3篇

[論文摘要] 近幾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的多樣化和稅務機關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臨的稅務壓力也越來越大。本文根據截至目前出臺的各項教育稅收政策,對高校應負擔的各稅種進行了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決的辦法,探討高校如何積極合理繳納各項稅款。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已由過去單一的財政撥款為主向多渠道籌集過渡。近幾年來,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總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態勢,但是財政資金占高校總收入水平比例卻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高校收入來源主要集中在財政無償撥款(包括如“985工程”撥款)、科研橫向和縱向收入、學費收入和自籌資金等幾方面。

稅收法規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主體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務集團的經營所得,以及校內各部門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稅的部分外,都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各類稅收。一直以來“稅收不進學校”的觀念在高校財務人員的意識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財務人員未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少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很少能夠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近幾年,隨著稅務機關加大征收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查的重點,高校依法及時納稅的壓力逐漸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召集在京高校財務負責人,就高校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探討。2008年年初,海淀區稅務局又就所得稅召開了會議,這充分顯示了稅務部門對高校的重視。這種情況下,如何對高校稅負問題進行梳理,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就成為高校廣大財務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5號)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 

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并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所得稅法規執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繳納所得稅,已經成為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大課題。 

2.營業稅 

營業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但是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于2006年1月12日《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1)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2)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 

(3)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4)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5)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6)高等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俗稱“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隨著高校科研事業經費到款的逐年增長,很多高校并沒有辦理“四技”營業稅的減免,故每年因為“四技”而繳納的營業稅已經成為高校的嚴重負擔。 

3.其他稅種 

其他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等。這些稅種雖然種類繁多,但是在高校整體稅負中比重很小。不過隨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稅種也應該引起廣大財務人員的重視。 

二、高校可采取的對策 

1.積極推動完善高校領域稅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專門的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方面,多數是由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的,如通過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立法級次低。另外,面對教育體制改革給高等學校帶來的新變化,稅收政策的出臺顯得非常倉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某些稅收政策已經跟高校的財務核算體制不匹配,造成繳納稅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積極推動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立法層次高、規范、協調、系統、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法律法規,爭取相關部門在法規制定階段充分考慮高校特點,可以為高校承擔合理稅賦爭取主動權。 

2.修訂高校財務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根本不能滿足高校進行稅金核算的要求,如沒有“企業所得稅”科目。高校財務人員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對賬面利潤進行較多的調整,如果財務人員在平時工作中對與涉稅業務有關的收入支出不進行完整的記錄,不熟悉稅法,就很難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門根據稅法的要求,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分開核算應納稅所得和非應納稅所得,對于應納稅所得,正確核算收入和與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計算和繳納企業應負擔的各項稅負。 

3.加強納稅宣貫,樹立依法納稅意識 

目前,因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種稅種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區,各高校《對北京市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議成立地區高校財務負責人聯誼制度,定期交流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統一口徑。 

對于“四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各高校主管財務和主管科技校長應加強溝通,重視“四技”減免。財務部門跟 科技處(部)的要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四技”的減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處負責“四技”合同在技術市場的登記工作,財務處負責稅務局的備案工作。在沒有進行營業稅減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繳納600多萬的營業稅,登記備案后,每年只需要繳納幾十萬元的營業稅,效果非常明顯。另外,加強對廣大科研人員的納稅宣傳力度,積極合理為學校避稅。 

4.提高財務隊伍人員素質 

目前,各高校財務人員普遍存在年齡結構偏大、學歷較低、知識結構落后等困難。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壘,引進具有現代財務管理意識的年輕專業財務人員,提高財務隊伍的整體素質。廣大財務人員要重視對稅法的學習,做好納稅申報和減免稅申報。利用稅率差別、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高校的經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必要時還要咨詢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和稅務專家,制定合理的納稅方案。 

參考文獻: 

[1]財稅字[1997]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國稅發[1999]65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3]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5]京地稅營[2005]52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6]財稅[200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財稅[2006]10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4篇

論文摘要:近年來查處大部分稅收大案要案呈現出由其他違規引發稅務違規或知情人舉報的現,為了適應這種新形勢,企業應樹立納稅遵從意識,在納稅遵從觀下,重視企業日常稅務管理工,有效防范企業涉灘吃風險象作

一、納稅遵從觀的含義及特點

納稅遵從,來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譯,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是納稅人基于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服從稅法的程度。關于納稅遵從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始于美國,我國在《2002年一2006年中國稅收征飯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納稅遵從”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誠信關系”這一重要命題,研究如何才能在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同時,納稅人也能“誠信納稅”,建立起符合“和諧社會”要義的稅收征納關系和社會主義稅收新秩序。

實現較高的納稅遵從必須基于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做到心中有數;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三是能夠意識到采取違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稅款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納稅風險。納稅遵從觀下企業稅收管理目標是防范企業稅務風險,具體由發票管理、涉稅會計處理、報表納稅評估、納稅申報等環節組成。

二、樹立納稅遵從觀,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一)建立穩定獲得稅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動態掌握稅收政策及變化。納稅人只有在熟練掌握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強化納稅意識,實現納稅遵從。稅收政策是基礎,及時獲得和掌握稅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對稱,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數量多,時間跨度長,稅收政策之間在內容上有覆蓋性,這種“補丁上打補丁’,的浩繁的稅收政策需要企業專門安排專業稅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梳理。了解稅收政策的途徑較多,可以上網查找,如上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查找,可以撥打稅務服務電話12366查詢,也可以通過訂閱財稅政策公報類期刊獲取財稅政策.還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不定期派員參加稅務培訓學習,聽取立法者、專家和學者的輔導講座,加深對政策的理解等。企業專業稅務管理人員通過這些渠道,動態了解并掌握同一稅種政策的變化趨勢和關于同一涉稅事項稅收政策的變化內容,正確理解具體稅收政策的精神和要義,以便依法處理涉稅事項,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二)建立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涉稅管理制度。企業要根據經營活動特點,結合業務流程,建立和健全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管理制度,系統地處理好相關業務,若只管一單一環節,割裂其他環節,則稅務風險較大。如加強發票管理方面,必須取得合法和有效憑證,具體為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授權的企業自制票據(如銀行利息單、機票、下資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如土地出讓金)以及境外合法機構有效憑證(如外匯付款憑證、對方收匯憑證、相關協議、中介機構鑒詢三報告)等。

第5篇

中國有關稅務會計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原天津財經學院的蓋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國稅務會計體系的設想[1]。按照蓋地先生當時的認識,稅務會計,或工商企業稅務會計,屬于應具有完整體系的一門會計學科。遼寧稅務專科學校的徐龍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討論了稅務會計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對象。該文中,作者通過與企業會計的比較,將稅務會計界定為一種專業會計[2]。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有關稅務會計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視,據不完全統計,到2014年2月底為止,僅中國知網收錄的涉及稅務會計問題的論文就有1264篇,另外還有大量的稅務會計著作或教材問世,成為中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其中,北京會計學院的于長春先生和天津財經大學的蓋地先生分別在2001年和2005年編著出版的《稅務會計研究》,將稅務會計理論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對中國稅務會計理論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響。

但近年來國內有關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似乎有些停滯不前;大量論文呈現的是雷同的觀點和思路;一些涉及稅務會計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至今仍沒有取得學術界的共識;對稅務會計模式似乎也存在著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這些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二、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

學術界討論的問題屬于稅務會計問題還是稅務核算問題,涉及到稅務會計地位的界定。根據筆者對相關文獻的查閱,大多數作者似乎都主張,稅務會計屬于獨立于財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并駕齊驅的會計專業領域。這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區別于財務會計完整的理論與方法體系。對稅務會計的另一種認識是:稅務會計是指財務會計框架體系下專門針對稅務這一特殊業務的會計,就如同成本會計、租賃會計、公司會計等稱謂一樣。對此,對稅務會計行為的規范,中國以及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國家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是通過會計準則(含財務報告準則,下同)來進行規范的。為了區別于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專門領域,本文下面將財務會計框架下的稅務會計核算界定為稅務核算。但稅務核算問題似乎并不屬于目前有關稅務會計問題研究的關注點。

本文試圖引入稅務核算概念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來規范稅務核算行為的,這實際上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規范稅務核算行為,意味著稅務會計仍是財務會計的一部分。目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稅務核算行為的規范,基本上都是對所得稅核算行為的規范。例外情況是:英國會計標準委員會(ASC)曾在1974年4月了《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5號:增值稅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新西蘭財務報告理事會(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訂后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解釋第1031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會計準則理事會(AcSB)下設的緊急問題委員會(EiC)也曾過有關貨物與勞務稅核算的解釋。這些準則或解釋中涉及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VAT和GST是否在利潤表中列報的規范;(2)對VAT和GST是否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規范。

許多理論工作者對稅務會計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總體來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盡人意。大量論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稅務會計問題;但討論的具體問題似乎應歸屬于稅務核算的范疇。按照于長春先生的理解,我國傾向于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獨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統一模式,而是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在申報納稅之前依稅法要求進行調整[3],這實際上是將稅務會計作為財務會計領域內的一項特殊業務核算事項。目前相關文獻中存在明顯的混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傾向,這對建立與完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難免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稅務會計模式與稅務核算模式

筆者發現,大量文獻中有關稅務會計模式的討論,主要集中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以及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4]。這也許混淆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關系。

如果要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體系,則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不同于財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體系。稅務會計核算應完全服從于提供納稅信息的需要,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組織核算只能是稅務會計的唯一選擇。

對此,有關財稅合一和財稅分離模式選擇的討論,實際針對的并非是稅務會計,而是稅務核算。

四、有關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一)有關財稅合一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在一些國內外文獻中,財稅合一的稅務核算模式又被稱之為稅法導向型核算模式,被認為是會計立法的國家,例如歐洲大陸的法國、德國等國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這也許是一種不確切的表述。

筆者認為,稅務核算不可能脫離稅法的規范。無論采取哪種核算模式,企業都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將納稅義務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負債。需要討論的問題是:

(1)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的稅款以及需要繳納的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需要分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如果不需要,則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是必然選擇。

(2)如果需要確認為收入和費用,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稅款以及確認納稅義務的期間,是否與企業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期間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也成為必然選擇。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為什么有關稅務核算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稅種。因為其他稅種納稅所涉及的核算行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兩種特征:一是確認的納稅義務與企業損益無關,例如企業確認的繳納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直接計入資產價值的稅種以及屬于代征代繳性質的增值稅;二是收取并確認納稅義務的稅款雖然也計入當期損益,但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和計入損益的時間是一致的,例如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

(二)有關財稅分離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如果贊同以上討論中提出的觀點,則可以認為,有必要實行財稅分離核算模式的稅種,在主要稅種中應當只有企業所得稅。對此,國際會計準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會計準則以及中國會計準則中主要是通過出臺所得稅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核算行為進行規范。

企業所得稅核算選擇財稅分離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稅法的導向,而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中國,按照1993年以前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與企業損益無關,對此所得稅核算模式只能是財稅合一;如果會計核算制度規定將企業所得稅計入損益,通過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說繳納義務確認的時間與所得稅計入損益的期間不存在差異,則其會計模式也不屬于財稅分離。1994年6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25號)中不僅要求將所得稅計入損益,而且采取了計算確認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意味著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應交所得稅與按照會計核算制度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實際上也就初步確立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CAS 18)中進一步明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以及所得稅費用確認與計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模式。

但企業所得稅核算盡管是財稅分離,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會計準則來予以規范的,并不意味著形成了與財務會計分離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如果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專門的規范能夠滿足稅收這一特殊業務核算的需要,稅務會計也就沒有必要脫離財務會計單獨成科。

如果研究認為增值稅費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稅法規定收取并確認增值稅繳納義務的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期間不相一致,則增值稅核算采取財稅分離的模式或納入稅務會計的范疇也將成為必要。

五、所得稅會計獨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贊同以上觀點,不考慮增值稅費用化的問題,則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討論,應當主要圍繞著所得稅會計展開。

目前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進行的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將財務會計核算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即中國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下同)通過必要的納稅調整形成應納稅所得額,以滿足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需要。

無可置疑,會計準則規定是核算模式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中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當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中對計算稅前會計利潤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數據,可直接從會計報表中獲得。這樣,可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永久性差異,作為計算所得稅費用的依據;再通過調整時間性差異,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確認應納稅額的依據。既然可以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特殊業務核算方式滿足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的需要,就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獨立于財務會計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發以及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開始對稅務會計單獨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并通過暫時性差異的調整,計算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如何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數據,CAS 18中并沒有明確。而《實施條例》中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范,導致通過財務會計賬簿獲取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數據的難度變得越來越大;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開始體現出其必要性。

首先,《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額為計稅基礎。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入賬價值為依據;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計稅基礎為依據。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一般需要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大修理費用,需要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計稅基礎,并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就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來核算資產的計稅基礎提出了要求。

其次,《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扣除項目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準則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借款費用才允許稅前扣除。直接從財務會計賬簿中獲取扣除項目相關信息出現的困難,也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核算扣除項目提出了要求。

對規模較小或者經營業務不多的企業而言,也許在財務會計賬簿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對賬項進行必要分析進行納稅調整也許并非難事;但對于一家經濟事項種類和數量繁多的大型企業來說,在會計期末要求嚴格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精確的納稅調整幾乎沒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稅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納稅調整存在的實際問題;如果要進一步推行精細化征稅管理,并為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提供稅務監查的便利,通過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目,使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也許是理想選擇。

六、所得稅會計理論框架體系的構建

目前有關文獻對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稅務會計概念框架,具體包括稅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主體、稅務會計假設、稅務會計基礎、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稅務會計報告等內容。這些研究無疑對構建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關研究沒有進一步向構建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作出必要延伸,導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稅務會計理論問題,而實際研究內容仍停留于財務會計框架內的稅務核算。

筆者認為,所得稅會計框架體系的構成,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界定: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蓋地先生曾認為,可以將稅務會計的目標劃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次目標:(1)依法納稅;這屬于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對此,稅務會計需要向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信息。(2)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決策的相關信息;這屬于稅務會計的高層次目標。稅務信息使用者具體涉及到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和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5]。

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稅務會計也許無法履行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職責,只能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通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納稅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納稅義務的相關信息。其次,納稅主體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外部關系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相關方面是否對納稅主體提供的稅務會計信息有興趣,納稅主體應以怎樣的方式提供稅務會計信息,還缺乏相應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稅會計信息的載體:所得稅會計報表

筆者主張,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編制的報表,應當包括所得稅收益表和計稅基礎表。

(1)關于所得稅收益表的構建。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報表只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無法直接提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機關只能要求企業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適當調整來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從企業財務會計賬簿中通過相關調整來獲得準確的應納稅所得稅的數據非常困難,甚至沒有可能。目前在企業所得稅征收環節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要求。

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稅會計的要求構建所得稅收益表,要求納稅人通過所得稅會計的科學核算來提供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準確信息,包括企業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等。

(2)筆者認為,編制計稅基礎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據稅法的規定提供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相關資料。由于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是計算確認扣除項目的主要依據,計稅基礎表提供信息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核算的質量。

如果贊同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的設想,在現行會計管理體系下,則有必要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共同規范稅務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三)所得稅報表構成要素

所得稅報表的構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和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

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應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收入,反映了納稅主體在納稅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差額,即:應納稅收入=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2)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主體為取得應納稅收入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這些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了相關支出以外,稅法還規定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如果將稅法允許扣除的以前年度虧損也包括在扣除項中的話,則其不構成單獨的稅務會計要素。就如同財務會計要素中的利潤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損失。所以利得和損失不構成單獨的會計要素。

(3)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含稅法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所得稅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資產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2)負債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額。

(3)凈資產計稅基礎。雖然稅法中沒有該概念的表述,但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可考慮建立凈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體現其會計平衡式為: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凈資產計稅基礎。

(四)所得稅會計科目

所得稅會計科目是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需要對所得稅會計要素所進行的明細分類。如何設置所得稅會計科目,應取決于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具體需要。

(五)所得稅會計憑證

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應當是所得稅會計核算所需的原始憑證。筆者認為,所得稅原始憑證可包括以下兩類:(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提供應稅勞務向客戶開具稅務發票的記賬聯,以及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取得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稅務發票;(2)納稅人自制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原始憑證,包括員工工資薪金計算單、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無形資產攤銷計算表等等。

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是:按照國務院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主體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應將取得的稅務發票作為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主要憑據。這意味著,現行體制下的稅務發票,構成了企業財務會計的主要原始憑證。如果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立,并且將稅務發票作為稅務會計的原始憑證,則有必要重新界定財務會計的原始憑證。

第6篇

論文摘 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對我國財政審計工作產生了深遠影響,也給財政審計的下一步發展提供了新的課題,尤其在財政監督體系的不斷發展壯大下,給財政審計工作帶去了新的機遇與挑戰。該文就財政審計如何應對這一挑戰做出了簡要分析。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審計和財政監督,決定了我國財政經濟的發展趨勢和取向。隨著財政監督體系的逐步確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國的財政審計工作產生了巨大變化。

一、對財政監督的理解

對財政監督的理解存在著三種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從經濟運行全過程闡述財政監督的含義,以孫家琪主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概念辭典》提出的財政監督的定義為代表,認為財政監督指的是通過財政收支管理活動對有關經濟活動和各項事業進行的檢查和督促。另一種觀點是從廣義的角度對財政監督的含義進行歸納,以顧超濱主編《財政監督概論》提出的財政監督的定義為代表,認為財政監督是指政府的財政管理部門以及政府的專門職能機構對國家財政管理對象的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與建議反映活動。還有一種觀點是從財政業務的角度來闡述財政監督的含義,以李武好、韓精誠、劉紅藝著的《公共財政框架中的財政監督》提出的財政監督的定義為代表,認為財政監督是專門監督機構尤其是財政部門及其專門監督機構為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對財政性資金運用的合法性與合規性進行檢查,處理與意見反饋的一種過程,是實現財政職能的一種重要手段。

二、對財政審計的理解

財政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活動及財政部門組織執行財政預算的活動所進行的審計監督。財政審計,又稱財政收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照《憲法》和《審計法》對政府公共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實施的審計監督。根據我國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和審計機關的組織體系,財政收支審計包括本級預算執行審計、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根據《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主要對財政部門具體組織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國稅部門稅收征管情況、海關系統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征管情況、金庫辦理預算資金收納和撥付情況、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外收支以及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等七個方面進行審計監督。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財政審計逐步實現了三個重要轉變:一是由收支審計并重轉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為主;二是由主要審計中央本級支出轉向中央本級與補助地方支出審計并重;三是財政審計范圍已由傳統的財政決算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稅收和海關征管審計,擴展到預算執行審計、部門決算審計、轉移支付審計、稅收和海關收入審計、政府采購審計、財政績效審計、社會保障審計等。逐步形成了“大財政審計”的概念。大財政審計是財政審計的擴展,也是財政審計的補充。

三、財政監督中對財政審計的監督

20世紀90年代上半期,中國對原有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會計準則的重要作用不僅得到實踐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財政部門的認可。與此同時,中國又全面地推進了新稅制改革,稅收的剛性通過立法途徑得到了保證。新稅制規定,當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與國家財經規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時。稅收征管機關在征稅時,應以國家財經規章制度的規定為準。這一規定對于理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規范政府與企業的行為。明確政府與企業的分配秩序有積極的作用。自實施財會制度和稅制改革以來,理論界圍繞稅收原則的剛性內涵與會計準則的公允內涵的聯系和區別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從歷史發展的趨勢和邏輯來看。稅收原則體系同會計準則體系是一致的,二者都應體現社會資本和個人資本運行的客觀要求。但從某一特定的時期看,稅收原則體系與會計原則體系又是有區別的。首先,稅收原則由于階級性要求可能會做出某種強制規定,

但會計準則體系的階級性要求相對而言并不十分鮮明,審計的準則無疑應是以各項公認的會計準則為基礎的,其實我國早已有注冊會計師與注冊審計師合一之實。其次。財政監督有獨立存在的實體一財政資金言,財政實體還應包括國有資本部分;而審計則沒有獨立存在的實體。財政管理的目的應是加強財政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運行效益;而審計則只是屬于方法論的范疇,審計的階級性并不突出,國家統治的代表——各級政府需要審計,對于微觀經濟單位——公司、企業來說。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內部審計功能。也是它們管理的重要職能。再者,財政監督包括人事監督和財經監督兩方面內容,而審計監督只有財經監督之責,并無人事監督之權。從法律角度看,一級或上級審計機關實施監督所依據的法律準繩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門或財政部門所制定的各項財經法規。我國現行的一級審計機關對同級財政的審計也只能在預算法等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當然在這里也可能會有新的情況出現。從長期來看,稅收剛性原則不會脫離會計準則而孤立發展,稅收在它的立法時,會不斷地吸收會計準則演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東西來充實自己、完善自己。簡言之,稅收剛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會體現會計準則演進中的精華。由于審計監督與財政監督在我們今后的財政活動中將會出現更多的交叉,而且審計監督也有由政府內部監督模式往人大的獨立審計模式過渡的趨勢。探索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各自的內容、監督范圍、監督手段、監督效率等也將會顯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財政審計監督機制的必要性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財政改革與發展都要圍繞完善公共財政體系這個目標努力推進。從內容上講,公共財政體系包括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公共財政支出體系、公共財政預算體系、公共財政政策體系、公共財政責權配置規則體系、公共財政制度體系、公共財政管理體系和公共財政監督體系八個方面。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表示,在2008年財稅改革穩步,推進的基礎上,2009年將大力推進財稅制度改革。由此可見,將對我國財政審計產生了深刻影響,財政審計面臨著“五新”:一是面臨著新的財稅管理模式和管理內容;二是面臨著要確定新的審計客體和審計對象;三是面臨著要運用新的審計手段,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已經刻不容緩;四是面臨著要確立新的審計的目標,更注重績效審計;五是面臨著要適應新的審計環境,要實行陽光審計。由此可見,在公共財政制度重構過程中,要解決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僅需要財政內部的檢查監督,更重要的還要借助于財政審計的作用。通過財政審計和財政監督,發現問題和提出建議,促進各項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1]魏長生,查勇.淺談績效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審計與經濟,2009,(5).

[2]徐佳.論轉型經濟時期公共財政監督體制的問題和解決途徑[J].山東社會科學,2008,(12).

第7篇

關鍵詞:非營利法人;營利活動;法律規制

一、非營利法人概述

本文認為非營利法人的非營利性應該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從法人存在的目的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非營利法人存在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獲取利潤,而是為了實現某種公益目的。第二,不能進行利潤的分配。非營利法人可以開展一定形式的經營,并獲得利潤,但是這些利潤不得在成員之間進行分配。第三,不能將非營利法人的資產轉變為私有財產。既然是非營利法人,那么他的財產就應當永遠是公共財產。即使是在非營利法人解散的時候也 不能分配財產。

二、我國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一)對我國的非營利法人可否從事營利活動規定并不明確

我國現行法律對各類非營利法人是否可以從事營利活動規定并不統一。然而,在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現象。由于沒有法律規定,這些非營利法人在從事營利活動的過程中,很多事情都不向社會公開,包括資金情況,運作情況會導致監督機關的監督失利。近年來,國家開始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開始放寬,但是對一些行為法律規定還是很不明確。例如,以前規定,民辦教育機構不得從事營利行為,后來做了修改,[1]民辦教育機構可以從事營利行為,但是還是有一些限制。本文認為,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行為進行限制并不利于非營利法人的發展,只有允許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給他一些激勵措施,才利于他的發展。[2]

(二)對非營利法人可以從事營利活動的方式規定的不夠具體

我國現在只有少量法律條文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做出了規定,但是這些條文大都流于形式,規定不夠具體。以《基金會管理條例》為例,法律規定基金會要以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各自資產的保值,增值,但卻沒有對營利活動的具體方式作出規定。到底哪種方式才算是安全,合法,有效,相關法律并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導致某些非營利法人過度的從事營利行為,影響正常的公益活動。所以,為了保證非營利法人的正常發展,很有必要作出具體規定。

(三)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給予稅收優惠

我國現在的稅收立法還是沒有體現出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特殊優惠,這樣不利于保護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為了更好地保護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必須在稅收上與其他活動做區別對待。而我國現在的稅收立法,不僅沒有對非營利法人從事與公益有關的活動和與公益無關的活動作出區分,而且還把非營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收入及利息作為了征稅對象。

三、完善我國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明確規定非營利法人可以從事營利活動

本文認為,為了有效的引導和規制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必須明確規定非營利法人可以從事營利活動。如果禁止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是不現實的。我國應當對此作出附條件的許可主義模式。對大多數非營利法人作出許可其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對某些極其特殊的非營利法人,允許其從事營利活動會影響其非營利人的性質,對此可以作出禁止的規定。允許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既有利于其自身發展,也可以減少國家對其的財政支出。其次,國家還當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領域作出規定,因為向一些金融領域,如果向其投入資金具有很大的風險,為了實現非營利法人財產的保值增值,國家應該對此行為作出禁止規定。一定要限制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領域和范圍。再次。國家還應當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規模作出一定限制,因為規模太大也不利于非營利法人財產的保值增值。最后,一定要對非營利法人從事公益活動和營利活動的行為作出明確區分,不能相互混淆。[3]

(二)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收入進行稅收優惠

對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不能一概而論,一定要做區別對待。本文認為應該采用收入來源法確定營利活動的相關性,以其收入的來源作為區別的依據。劃分為與公益活動有關的營利收入和與公益活動無關的營利收入,進而對這兩種收入做區別對待。這也是大多數國家劃分的依據。

雖然允許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但是一定要對其從事營利活動的范圍加以限制,對其可以從事的領域進行嚴格的規制,否則容易造成非營利法人性質的背離。允許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目的是減少國家財政的支出,避免非營利法人收入的閑置和浪費,讓其資金流動起來,適當的從事經營活動,可以使其收入有穩定的增加,這對于國家還是非營利法人本身都是有利無害。對于一個非營利法人必須從事營利活動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非營利法人所從事的營利活動應當在組織的公益宗旨范圍之內;第二,非營利法人如果不從事營利活動就不能實現其章程規定的設立宗旨。只有具備這兩個條件,該非營利法人才是必須從事營利活動的。[4]

我國現在的稅法上沒有對非營利法人從事與公益活動有關的營利活動和與公益無關的活動作出區分,對其都一概而論,這不利于非營利法人的發展。本文認為應當對非營利法人從事與公益活動有關的收入進行減稅或免稅,而對其從事與公益活動無關的活動按正常的稅收進行管理,這樣區別對待,對非營利法人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激勵作用。稅務機關對其減稅或免稅,有利于促進非營利法人更多的從事與公益活動有關的營利活動,為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作者單位:東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 賈西津.對民辦教育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3(03):47

[2] 周旭亮.非營利組織“第三次分配”的財稅激勵制度研究[D].博士學位論文,山東大學,2010(06):84

第8篇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的基本來源,擴大稅源、增加稅收是國家財稅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然而,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企業都絞盡腦汁地要減輕稅負,于是就產生了避稅和節稅行為。本文從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對避稅和節稅進行比較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避稅,即稅收規避的簡稱,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 

通過對經營事項進行事先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達到減免稅負的目的。 

各國對避稅概念的理解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為減輕稅負所采取的一切行為。進一步可將其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1,其中正當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作出符合稅法宗旨并能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不正當避稅則指行為人利用稅法漏洞,通過人為的安排,減輕稅負的行為。 

 

2 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 

(2)提前性,亦稱前瞻性。即在納稅前,就需要對經營過程的中涉稅行為進行相關的籌劃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低稅負,例如運用低稅率,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二是延長納稅時間,將納稅期推后,可以間接減輕稅收負擔。 

(4)權利性。避稅實際上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地運用稅法所賦予的權利,來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節稅”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節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款,即稅款的“節約”。它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當有多種納稅方案可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為標準來進行選擇。 

節稅行為因符合稅法宗旨和政策意圖,因此常為各國政府所鼓勵和提倡。 

 

2 特征 

(1)合法性,節稅是通過對稅收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優化稅收的選擇。 

(2)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從宏觀經濟調節來看,稅收是調節市場經濟以及生產者、消費者行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過稅收政策,引導納稅人的生產、消費行為,以實現政府調控經濟,引導消費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各國在制定稅法時,都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為納稅人的節稅行為提供了前提,使得節稅行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樣性。稅收政策在地區、行業或者企業之間存在著差異,差異越大,那么納稅人的選擇余地就越大,節稅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區差別、科技含量差別、出口優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稅”和“節稅”的區別與聯系 

 

1 從立法角度看,二者內涵不同 

節稅具有合法性,而避稅有非違法性。節稅順應立法精神的,而避稅則違背立法精神。避稅是以不違法的手段達到減免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國家稅法,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影響稅收制度的公平性。 

 

2 從宏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經濟、社會影響不同 

企業選擇節稅,會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暫時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通過節稅,會獲得更多的收入,這樣使生產者有更高的積極性以及更多的資金去再投資,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政府可以通過擴大稅基而獲得額外的稅收收入。同時,普遍推廣節稅有助于國民納稅意識的提高,促進納稅人學習和研究稅法。 

避稅在形式上與偷稅截然不同,沒有公然違反稅法,但它也是利用稅法和國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環節,使得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妨礙了稅收職能的發揮。同時,避稅會影響納稅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納稅人會朝著有政策漏洞的行業、部門去生產、投資,不利于社會產業結構的優化,甚至會引起經濟的不正常發展。 

 

3 從微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企業的影響不同 

節稅可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是獲得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正確途徑。企業進行節稅籌劃活動,可以增強企業對資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避稅是以現行稅收制度存在的漏洞為前提,如果稅收政策變化,一定會影響企業的稅收狀況,進一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此,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會使企業不能進行長期的生產發展計劃,導致生產計劃的短期性。一旦稅制完善,企業便束手無策,難以應付市場經濟中的不確定性。 

 

4 從國家的角度看,政府對二者持有不同態度 

在很多國家,政府部門都提倡企業進行節稅籌劃,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從而又間接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是一種政府于企業的雙贏選擇。因此國家應在這方面積極宣傳,讓納稅人了解、認識節稅籌劃。 

避稅,是一種國家不提倡的行為,雖然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反對,但由于避稅的非違法性以及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我們還是應該自覺的反對這種行為。政府部門應該不斷改進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設計稅種,構建一個完善的稅收體系;同時出臺相關的反避稅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稅的有效辦法。 

 

5 避稅與節稅的聯系 

(1)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的行為; 

第9篇

論文摘要:發展循環經濟應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寫入憲法,當前應加快建立起一套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包括建立衡量循環經濟的標準、建立企業實施循環經濟的財政、稅收等激勵制度、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綠色保障制度體系、綠色技術支撐體系、廢棄物資源化產業體系。應借鑒發達國家實施循環經濟的政策、立法成果。

1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1.1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必由之路。是保障資源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在我國全面實現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中。環境污染、資源危機、生態安全等是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瓶頸。依據國家環保總局的統計分析,我國萬元GDP能耗水平超過發達國家3一ll倍。每創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國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中國的能源利用率僅為美國的26,9%,日本的l1.5%。到2020年,要再實現GDP翻兩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慮,保障能源供給也有很大的困難。如果繼續按照傳統的發展模式來實現工業化,中國的資源需求量將接近世界其他國家資源消費量的總和。當前我國資源和環境的承載力已近極限,每年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超過1000億元,每年用于改善環境的經費高達2830億元。

1.2發展循環經濟是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O的《貿易技術壁壘協定》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定》要求各締約國在制定國內法規時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加入WTO后,由于我國出口的部分產品的環境標準低,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少數發達國家技術壁壘和反傾銷訴訟。這已影響我國外向型經濟發展。我國出口產品應當符合國際市場環境標準和市場準人、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等,否則,產品將可能會失去國際市場。

2發達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立法借鑒

自從2O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確立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把發展循環型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看作是深化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循環經濟已經成為整個國際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和趨勢。以立法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是西方國家的重要舉措.為我國以立法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能提供相關啟示和借鑒。

2.1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

德國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德國的廢棄物處理法于1972年制定,但當時只是強調廢棄物排放后的末端處理。1986年德國制定《廢物管理法》,強調要通過節省資源的工藝技術和可循環的包裝系統。把避免廢物產生作為廢物管理的首要目標。1991年,德國首次按照資源~產品~資源的循環經濟理念,制定《包裝條例》,規定生產商和零售商對于用過的包裝,首先應避免其產生,其次要對其回收和利用。該《條例》將各類包裝物的回收規定為義務,設定了包裝物再生循環利用的目標。1992年。德國又通過了《限制廢車條例》,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回收廢舊車。1996年德國推出了新的《循環經濟與廢物法案》,提出將系統的資源閉路循環的循環經濟理念從包裝推廣到所有的生產部門,該法規定,每年總計產生超過20o0噸以上廢物的制造者,必須對避免、利用、消除這些廢物制定一個經濟方案,包括:需要利用和消除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和殘留物:說明已經采取和計劃采取的避免、利用和消除廢物的措施;說明何種廢物缺乏利用性而必須進行消除及其理由。

德國法律明確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馬口鐵、鋁、紙板和塑料等包裝材料的回收率全部達80%。在德國的影響下,法國提出2003年應有85%的包裝廢棄物得到循環使用。荷蘭提出到2000年,廢棄物循環使用率達到60%。奧地利的法律要求對80%回收包裝材料必須再循環或再利用。丹麥要求2000年所有廢棄物50%必須進行再循環處理。

2.2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

日本是發達國家中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并提出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國家。1991年制定了《關于促進利用再生資源的法律》,其目的是減少廢棄物,促進再生利用以及確保廢棄物適當處理。1997年又制定頒布了《容器包裝再利用法》,據此逐漸建立起了相互呼應的循環經濟法規。2000年是日本建設循環型經濟關鍵的一年。該年召開了“環保國會”,通過和修改了多項環保法規,包括《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機械再商品化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學物質排出管理促進法》。

上述法規對不同行業的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再生等作了具體規定。如《廢棄物處理法》第3條第2款中規定,“生產者應當努力對伴隨其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廢棄物加以再生利用,以減少廢物的排放量,同時,在產品的制造、加工、銷售過程中,應當考慮所制造、加工、銷售的產品、容器在變為廢棄物時,不會使它們的恰當處理變得困難。”《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從法制上確定了日本21世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的目標和根本原則,該法宣布要從過去那種“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經濟社會中脫胎換骨,轉變為21世紀的“最佳生產、最佳消費、最少廢棄”的后工業時代生產、生活方式、構建一個降低環境負荷并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循環型社會。日本是世界上率先以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國家。與德國先在有關具體領域實施循環經濟思想,然后建立系統整體的循環經濟法規不同,日本是先有總體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體領域進行推進的。

2.3美國的循環經濟立法

美國雖然于1976年通過了《資源保護回收法》,1990年通過了(1990年污染預防法》,提出用污染預防政策取代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但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實行的循環經濟法規或再生利用法規不過自從2O世紀8O年代中期,俄勒岡、新澤西、羅德島等州先后制定促進資源再生循環法規以來,現在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資源再生循環法規。

3循環經濟的價格障礙與政府財稅職能

3.1企業實施循環經濟存在著價格障礙

在我國礦業生產中.存在著礦藏資源價格過低和礦業生產支付的環境成本過低現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環節中卻要付出較高的環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價格顯著偏低,而再生資源價格沒有優勢,另外,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再生成本高,規模效益差.以上原因導致在自由市場條件下循環經濟生產方式很難自發產生

3.2政府需用財稅政策克服企業實施循環經濟的價格障礙

政府推廣循環經濟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要運用各種財稅、經濟手段克服企業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的價格障礙.讓實施循環經濟的企業有利可圖.使企業自覺“循環起來”。

4加快建立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法律、政策、制度的推進和保障;需要政府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需要企業、科學界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需要資金、技術的強力支撐。

4.1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基本國策寫入憲法

在我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應增加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條款,且在相關立法中應將推進循環經濟作為發展經濟、保護環境立法之理念。在此基礎上制定我國《促進經濟生態化發展法》、《資源綜合利用再生利用法》、《可再生能源法》,同時加快建立具體資源再生行業法規,技術規章等。循環經濟的發展必須以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推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應首先體現在綜合經濟部門制定的產業政策、財稅政策、投資政策、環保政策、產品回收政策等方面。當前,應加快建立起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一整套促進、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在立法上,應將發展循環型經濟、建設循環型社會作為政府、企業、民眾的義務。

4.2實施循環經濟要從根本上實行“四個轉變”

一是由環保計劃管理型向環保市場經營型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制定標準、規則、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和懲罰措施,而環境保護則要努力向社會化、產業化、專業化、企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

二是由傳統的單向思維向新型的多向循環思維轉變:各類經濟建設項目,應綜合考慮資源消耗、污染治理、廢物利用、清潔生產等環節,應以循環經濟的理念為指導。實現減量——再用——循環的最大效益目標。三是由經濟運營型向綠色運營型的轉變:現代企業,不僅要為企業和國家創造財富,更要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成本。努力實施綠色產品戰略,這就需要牢固樹立綠色經營思想,包括如綠色管理、綠色開發、綠色生產過程、綠色技術保障體系。實現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四是實現傳統工業向生態工業的轉化:循環經濟下的工業體系主要有三個層次,即單個企業的清潔生產,企業間共生形態的生態工業園區以及產品消費后的資源再生回收。

4.3建立衡量循環經濟的標準

衡量工業部門是否實施循環經濟,應看它是否以“減量”和“循環”為主要手段。并通過資源利用上的減量和將主要廢棄物資源化,提高資源利用率,達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效果。應出臺具體的考核指標,作為對企業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獎懲依據。 4.4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綠色GNP由世界銀行在80年代提出,它較全面地體現了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的框架,已逐步成為衡量現展進程、替代傳統宏觀經濟核算指標的首選指標。目前,一些國家已采用了新的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在計算國民生產總值時,要扣除資源的消耗和環境污染破壞的損失。綠色GNP的計算如下:綠色GNP=GNP一(產品折113+自然資源損耗+環境污染損失)我國應加快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試點和總結,采用綠色GNP代替傳統GNP核算包括建立企業綠色會計制度、政府和企業綠色審計制度、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等。此外,應通過各種媒介建立資源、廢棄物循環利用的信息市場和信息平臺,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的中介組織。

4.5建立綠色保障制度體系

一是綠色制度體系,包括綠色資源制度、綠色產權制度、綠色市場制度、綠色產業制度、綠色技術制度:二是綠色規范制度。包括綠色生產制度、綠色消費制度、綠色貿易制度、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回收制度等:三是綠色激勵制度,包括綠色財政制度、綠色金融制度、綠色稅收制度、綠色投資制度等。以上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轉都需要立法來規范和保障。

4.6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企業使用其他企業的廢棄物。如工業廢渣、粉煤灰等,原來的產生者不僅不付費,還要向使用者收費,使綜合利用資源企業無利可圖。嚴重挫傷企業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資源的積極性:我國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稅收優惠有時落實不到企業頭上。政府必須以制度創新構建資源再利用和再生資源生產環節的盈利模式。使市場條件下循環型生產環節有利可圖,促成企業形成實施循環經濟的自發機制。對企業生產再生資源產品的,國家財政、稅收部門應積極研究制定和實施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提高再生資源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各地稅收征管部門要加快出臺并嚴格執行稅收減免政策,建立起促使企業自發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機制。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行政手段:如排污許可證、資源配額;第二,稅收手段,如污染稅、原料稅、資源稅、產品稅等,特別是應加快出臺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廢棄物的企業實施稅收減免的具體政策:第三,收費制度,如排污費、使用者費、環境補償費等:第四,財政制度,如治理污染的財政補貼、低息長期貸款、生態環境基金、綠色基金等;第五,加大資金投入:繼續提高政府對環保的投入比例,發揮其引導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GNP)的比例,發展中國家為0.5%~1%,發達國家為1%~2%,我國用于環境保護的比例為0.7%~0.8%。隨著循環經濟的提出和實行,此項投資應逐漸增加。應積極探索成立循環經濟發展基金灞動發展,專款專用。第六,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機遇,加強國際和區域間的合作,積極申請UNEP、UNDP等國際機構的資金和技術援助。

4.7生產措施

4.7.1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將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用于生產、產品和服務的整個過程,以增加生產效率和減少對人類及環境的危害。對生產.它要求節約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減少廢棄物的數量和毒性;對產品。從要求減少原材料到產品最終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響:對服務。要求將環境因素納入設計和所提供的服務中。當前.我國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研究并加緊出臺各產業部門推廣、評價清潔生產的衡量指標體系。

4.7.2建設生態工業園。生態工業園區是循環經濟的重要發展形態之一.正在成為許多國家工業園區改造的方向.應成為我國第三代工業園區的主要發展形態。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和工業生態學原理而建立的一種新型工業組織形態。生態工業園區的目標是盡量減少廢物,將園區內的一個工廠或企業產生的副產品用作另一個工廠的投入或原材料,通過廢物交換、循環利用,最終實現園區共生企業間或產業間的生態工業網絡和“零排放”。

4.7.3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包括清潔生產技術、信息技術、能源綜合利用技術、回收和再循環技術、資源重復利用和替代技術、環境監測技術以及網絡運輸技術等等,盡可能把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少投入、高產出、低污染。

4.7.4建立廢棄物資源化產業體系。廢棄物的循環利用有兩種方式:一是原級資源化,把廢棄物生成與原來相同的產品,如將廢紙生成再生紙,廢玻璃生成新玻璃,廢鋼鐵再生鋼鐵等。這種方式利用可以減少原生材料量的20%~9O%:二是次級資源化,即把廢棄物變成與原來不同的新產品.可減少原生材料量的25%。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再生資源回收總值已達到一年2500億美元.并且以每年l5%~2O%的速度增長。

4.7.5確定發展循環經濟的優先領域。首先,應該在資源的開采、生產、廢棄等社會生產的主要環節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①在資源開采環節,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掠奪性開采:推進共生、伴生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開發低品位油氣資源和非常規油氣資源,提高礦產資源的開采和洗選回收利用率。②在產品生產環節。應著重推進冶金、石化、化工、電力、有色、建材、輕工(包括造紙、紡織印染、釀造等)等資源消耗重點行業的資源節約和清潔生產。③在廢物利用和處理環節,應加強對冶金、電力、石化、輕工、機械制造、建材建筑等行業的廢棄物回收利用.為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創造更好的環境:應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利用和廢棄物處理。其次.在城市建設中。應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合理規劃城市規模.在功能區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要考慮城市產業體系之間的銜接和環境容量的大小。有關城市要注意與資源型城市的產業轉型和老工業基地的改造相結合。再次.在農業生產中.應加強生態農業建設.積極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產品結構.發展綠色產業和無公害產品.積極提高土、肥、水、種、藥等投入要素的效率.推廣使用高效安全生物農藥,從源頭上消除餐桌污染。要為綜合利用秸稈、牲畜糞便等廢棄物創造條件。大力發展沼氣工程并使之成為農村能源的補充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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