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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杭州市
中圖分類號:F812.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9-0-02
杭州市作為浙江省的省會城市,經濟發展水平處于全國前列,居民總體生活水平較高,但是,目前仍然較為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不利于居民幸福感的進一步提高。隨著杭州市成功舉辦G20峰會以及將要舉辦亞運會,國際聲譽在不斷提高,亟需加快環境污染治理,提高生態環境水平,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文明的協調統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改變了過去“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污染治理模式,轉變為“污染者付費、專業化治理”的新模式,是推進杭州市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杭州市環境污染治理現狀
一直以來,杭州市政府非常重視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尤其是浙江省實施“五水共治”工程以來,污水治理工作成效明顯。2016年全市安排污水治理項目944個,整治河道9200多條,排查了18462個池塘、小水溝等小微水體,完成160個村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建設。此外,盡管杭州市政府在固體廢棄物和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財政資金,并且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離處置制度,但總體治理效果仍有待進一步提高。特別是,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效仍與絕大部分居民的預期相去甚遠,霧霾問題仍是困擾環境保護部門的重大難題。2011年到2014年,杭州市霧霾天數分別達到159天、157天、239天和154天,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的監測數據顯示,造成杭州市霧霾天氣的空氣污染物并非來自北方,而主要是由本地區排放產生。在環境污染治理機制方面,杭州市目前主要以傳統治理模式為主,于2015年8月正式成為國家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單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仍處于起步階段。
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
(一)降低企業環境污染治理成本
在當前我國宏觀經濟增長總體放緩、社會勞動力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市場競爭顯得異常激烈。實際上,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對于釋放企業活力有著非常直接的效果,國務院總理今年以來多次強調,通過減稅降費等方式幫助企業降低成本。在“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污染治理模式下,污染企業在污染治理設備、人員、資金等方面的投入構成企業重要的成本來源,而通過由第三方企業提供環境污染治理、污染企業購買服務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成本。如寧波北侖某印染織廠,曾一次性投入污染治理設備1200萬元,此后每年仍需投入上百萬元的運營費用,采用第三方治理后,只需根據污染物排放量付費,大大降低了污染治理成本。
(二)提高企業環境污染治理效率
在傳統污染治理模式下,政府主要通過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來監測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污染物的治理主要由企業直接采購污染治理設備,自行掌握污染物處理技術。但是,由于污染治理并不是企業自身的業務專長,在技術人員缺乏、管理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往往導致企業環境污染治理效率低下。盡管企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但實際效果卻往往不佳,并且由于企業的分散性,給環保部門的監管工作也帶來了很大的挑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則由專業的第三方企業從事污染治理工作,通過實現規模效益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實際上,對于第三方治理企業來說,處理500噸與5000噸廢水的實際運行成本差別并不大,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也給政府監管帶來極大的便利。
(三)促進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創新
從社會發展的動態視角來看,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創新才是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的根本動力來源。但是,在傳統污染治理模式下,污染企業既沒有動力也沒有能力從事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工作,無法有效推動社會污染治理技術進步。相反,由第三方企業從事專業化的污染治理工作,可以積累豐富的污染物治理經驗,保持較高的污染物處理技術研發熱情,促進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創新。
三、推進杭州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建議
當前,浙江省杭州、寧波、嘉興等城市都在積極嘗試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但是從總體上講,大多數企業對于第三方治理的接受程度較低。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治理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著付費標準、風險管控、責任分擔等多方面的問題,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需要在污染治理過程中不斷磨合,探索出一套實現雙方共贏的商業合作模式。建議杭州市環保部門在推進第三方治理的過程中,對當前已經實施的成功案例進行梳理,不斷總結成功經驗,加大典型案例的宣傳與推廣力度,逐步轉變企業的污染治理觀念。
(二)加強政府監管力度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求第三方企業具有較高的污染物處理水平,維持一定的污染物處理量以獲取規模效益,制定合理分攤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并防止在污染治理效果上弄虛作假,這就要求政府不斷加強監管力度,結合第三方治理特征制定監管應對措施。在當前政府簡政放嗟拇蟊塵跋攏建議杭州市環保部門主要通過過程與事后監督的方式加強監督工作,在鼓勵優質企業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同時,加強對企業污染治理效果的監測,對于未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治理企業,通過負責人約談、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等方式督促企業提高污染物治理水平,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三方企業的污染物治理情況,實施污染治理效率末尾淘汰制,將未按期整改或惡意偷排污染物的第三方企業納入市場禁入名單。
(三)提供財稅扶持政策
在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初期,由于第三方治理企業集中處理的污染物規模較小,初始投資較大,企業可能處于虧損狀態,這將不利于第三方治理行業的整體發展。2015年1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給予中央資金支持,有條件的地區也要對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或獎勵,研究明確第三方治理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建議杭州市政府在相關政策法規框架內,制定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財政補貼和獎勵標準,助推優質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同時,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權限集中在中央,建議杭州市政府在積極調研企業政策需求的基礎上,積極向中央爭取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處理好污染治理的跨區域協調
環境污染治理并不是單個地方政府能夠獨立完成的,污染物本身具有跨區域流動的特征,這就要求杭州市政府在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過程中,積極做好污染治理的跨區域協調工作,尤其是向周邊省市宣傳本地區的第三方治理成功案例,推動本地區優秀的第三方治理企業走出去,參與其他地區的市場競爭。同時,鑒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國尚屬新事物,國家層面也只是從2015年初開始試點工作,并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運行模式,建議杭州市政府加快推進本地區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并牽頭與寧波、嘉興等市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區域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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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是應對環境挑戰的迫切需要
當前深圳正處于深度城市化、經濟社會發展的轉型期、資源能源環境矛盾的集中期,環境需求和壓力凸顯,新型環境問題不斷涌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已經進入頻發期,據不完全統計,2006-2012年間,由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牽頭處置的突發污染事件達到了40余起。如2006年龍大高速危險品翻車事件、2007年布吉河油污染事件、2008年龍崗河油污染事件、2009年下坪填埋場污泥坑管涌事件、2010年深圳水庫清淤船柴油泄漏事件、2012年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油庫區油料泄漏突發事件等,對我市生態環境、人民健康及社會安全造成極大隱患。近年來,環境污染已成為廣泛關注的民生問題,社會各界對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問題更是高度關注。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賠償難題將成為導致社會暴發的誘因,影響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建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建立健全環境損害評估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緩。
2.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是優化環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污染事故涉及范圍廣、持續時間長,嚴重危害著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現有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遠不能滿足環境保護和及時賠償受害損失的需要。如2008年發生的龍崗河油污染事件,面臨責任如何認定,損失該怎樣鑒定,賠償該怎樣執行等一系列問題,污染者負擔原則又怎樣有效落實?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將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科學、合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與行政罰款數額,建立以環境損害鑒定為技術支撐,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體的綜合環境監管制度,使環境行政處罰與污染者造成的實際環境損害、獲取的收益掛鉤,更有助于推動環境行政管理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有助于推動環境責任保險、綠色信貸、生態補償等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的創新,有助于加快環境風險防范、環境應急處置等環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3.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是維護合法環境權益的現實需要
隨著人們環境權益意識的日益增強,環境爭議問題越來越多,社會各界對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規范化管理投以了極大的關注,迫切需要建立科學、客觀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制度和機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細化了對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認定,降低了污染傷害定罪條件,有力加大了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打擊力度。在環境污染違法案件的處理中,依法、科學評估污染造成的人身傷害、經濟損失和資源損失,同時有效地評估和防范環境風險,為環境污染責任賠償依據,是保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研究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范和工作機制,可以為司法機關受理、審理和判決環境污染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建立健全職責明確、機制清晰、運轉順暢的環境司法工作體系,從而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各方合法環境權益。
二、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發展現狀
1.國外實踐經驗
發達國家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起步較早,并隨著實踐和認識的深入而逐漸成熟。美國早在上世紀20年代,就已經開始認識并控制污染損害的后果,開展了“自然資源損害評估”(簡稱:NR-DA);歐盟在吸收美國經驗的基礎上,自2004年起實行《歐盟環境責任指令》(簡稱:ELD);日本也建立了公害鑒定機制,并頒布了《公害糾紛處理法》。當前,在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了制度較為完善、方法較為先進、程序較為成熟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體系,對石油泄漏、廢棄礦場修復、有機化學污染等多種案例進行了鑒定評估,對其環境公益權益保障、生態環境恢復以及環境司法體系完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國內發展現狀
國家環保部通過地方試點,持續推進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相關技術、制度及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但由于我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開展較晚,環境損害評估制度體系在法律法規、技術導則和工作機制方面都面臨不足,沒有針對環境污染責任的系統立法。在國家首批7個試點省市中,重慶、昆明兩市在試點推行的過程中,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鑒的有益經驗。昆明市早在2010年就先行先試,率先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2011年納入國家試點。近年來,昆明市推動建立了“環境保護執法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制度,初步形成了運用行政和司法手段“雙軌制”對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查處的格局,有效遏制了跨流域、跨地域的環境污染事件。在機構設置和制度建設方面,昆明市依托市環科院成立了昆明市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評估中心獲云南省司法廳批準成立昆明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及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證。昆明市政府成立了“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推動環境公益訴訟開展。自2009年開展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例以來,“鑒定評估中心”共處理案件17起,發出鑒定意見書14份。其中,《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訴昆明三農農牧、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環境公益訴訟案》,是云南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全國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被國內有關專家評為“開了行政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先河,開辟了讓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損害責任的一條新途徑。”重慶市依照國家環保部試點工作方案,成立專門機構。2012年依照“分工明確、各有側重、相互支撐”的思路,分別在市環科院、市環境監測中心和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成立了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技術中心和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分工合作,建立起內部的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以及對外溝通協調機制。2012年4月,重慶市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取得司法鑒定資質,市環科院25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也同時被批準在核準范圍內開展鑒定評估。重慶市渝北、萬州區法院也掛牌成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2012年重慶市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完成了對非法向河流傾倒危險廢物等6個環境污染事件的損害鑒定評估工作,通過法庭審判形成了較大社會影響。
三、深圳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面臨的主要問題
1.尚未建立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
環境事件處理處置中的鑒定評估工作機制沒有建立,也沒有專門的鑒定評估機構,更沒有針對鑒定評估活動的監管措施。
2.缺少可操作性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方法和標準
目前,2011年國家環保部頒布的《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是指導性的,可操作性不強,未結合具體環境污染特征,明確評估對象與內容,環境損害采用的標準主要是環評方面的標準,這類標準與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要求相差甚遠,環境損害評估對人體、生物和環境的短期、中長期影響的作用機理、損害情況等缺乏權威評價方法和標準,對環境污染對人體和環境的損害進行評估。
3.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保障的缺失
首先,缺少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相關制度保障;其次,缺少技術保障,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需要評估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監測機構實施有效的應急監測,然而由于應急監測主要是根據環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特征,對相應污染因子進行監測,這些污染因子往往不是監測機構的常規監測因子。需研究針對新型環境問題的監測技術和評估技術;最后,缺少經費保障。鑒定評估費用尚無收費標準,費用收取來源也尚未明確,再加上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具有公益性,其工作性質及要求決定了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實施過程中的成本相對較高。
4.環境污染損害評估不完善無法與現行司法制度的銜接
借鑒重慶、昆明兩市的鑒定評估工作經驗來看,即使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相關人員的資質已經得到了司法部門的認可,然而從具體案例來看,評估結果要作為有效的司法證據,往往難以完全達到司法部門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鑒定評估過程的合法性。鑒定評估的應急監測必須適應從單純的環境監測到從事證據采集工作的轉變,工作人員資質、實施流程和操作規范等,都必須按照司法部門要求進行重新整合和規范;其次,鑒定評估方法的合法性。由于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尤其是中長期影響的評估方法和相關規范在國家層面都尚未有權威的標準,評估結果自身的科學性、權威性相對不足;對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尤其是長期性、累積性損害之間的因果聯系的認定,難以達到司法機關的要求;最后,環境應急與留取證據的矛盾問題。環境污染應急要求及時對污染泄露進行應急處置,防止損害擴大化,而司法部門對犯罪證據的保留又有相應要求,這就要求鑒定評估必須及時、規范,及時收集證據并且收集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納。
四、深圳推進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建議
1.推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的建設
結合我市實際,參照重慶、昆明等試點省市做法,現階段以環保系統內部的科研單位、監測機構等為依托,聯合組建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明確其職責,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社會性及人民法院委托的環境損害評估鑒定任務。同時,按照司法鑒定資質的申請要求,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司法培訓,在條件成熟時,向司法部門進行申請,對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實施統一的司法鑒定資質管理,使評估中心成為具有我市和區域內環境損害評估和司法鑒定資質的權威單位。
2.加快推進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建設
根據國家試點要求,結合深圳實際,建立完整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應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環境損害責任認定制度和環境損害鑒定制度,為環境損害賠償提供技術支持;二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擴大環境損害追訴主體;三是全面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有效分擔和防控環境風險;四是探索建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實施對無法確認責任主體的環境損害社會救濟。同時加強與國家、省相關環保部門的工作銜接,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上下聯動機制;加強與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聯系協作,推動損害鑒定結論司法化進程。
3.開展環境污染損害相關技術規范和評估方法研究
融合國內外先進經驗,在國家環保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深圳特點,加快相關技術規范的研究和論證,構建一套科學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工作程序、評估方式、認定原則、評估指標體系、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形成完善的損害鑒定評估框架和工作機制。
4.做好相關環境污染案例損害鑒定評估
環境污染與資源破壞的現狀已不必贅述,由此而產生的系列反應,例如環境司法專門化呼聲,最新《環境保護法》建立的按日計罰、環境公益訴訟等新制度、新規范,以及諸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單行法的修改與擬訂,無一不呼吁專業化、高素質的環境法學人才,事實上,一個專業水平極高的民庭法官,或許并不知道如何判決一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因此環境法教學在今天,應該提至與民法、刑法平等的地位,它值得用同等的關注與精力去對待。然而事與愿違的是,環境法教學依然面臨著諸多困境。
(一)新興學科,不受重視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在我國設立較晚,且一直處于可有可無的現狀,往往作為湊學分的選修課。直至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會上通過了法學學科核心課程共16門,才將環境法與資源保護法納入法學核心課程。然而即便如此,仍有許多高校未將其作為核心課程對待。直至今天,環境法仍被教師和學生忽視。
(二)內容龐雜,不易掌控
環境法教學不如刑法學那樣具有極為嚴謹封閉的體系,其內容龐雜,囊括的單行法及相關規范條例多達幾十部,涉及領域上及太空、天空,下至土壤、河海,既管環境污染又管資源保護,垃圾、噪聲、農藥、森林、草原、動物、植物……方方面面。因此在授課中,老師難于掌控教學內容,學生也容易迷惑,找不到重點。
(三)師資薄弱,地位尷尬
由于環境法新興不久,且學科較為邊沿,在高校法學本科教育中,往往是非環境法學專業的教師上環境法課,缺乏專業性,講述難免干澀片面,不利于教學效果。加之環境法在司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極少,最多6分左右,在當今大學生應試化、功利化學習的背景下,環境法教學的地位可想而知。此外,環境法由于課程性質,往往設置在第6、7學期,恰逢學生們瘋狂準備司法考試和研究生考試的階段,更加不利于課堂效果,甚至頻頻出現缺課現象。
(四)社會與實踐意義巨大
盡管其現狀堪憂,可其實環境法教學的社會與實踐意義卻不容忽視,甚至在某些方面,其社會意義超越了其他任何一門課程。前文已述,由于環境污染與資源破壞導致的系列反應,社會已經急需懂得環境法知識的法學人才。此外,環境與人類息息相關,與每一位法學學生息息相關。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我們的健康、發展,乃至生存。因此,環境法教學天然地具有社會和實踐意義。
二、地區真實環境案例及現狀分析教學法的可行性與意義分析
(一)可行性分析
首先,各地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日益惡劣,環境案例頗多,可供課堂使用的案例資源十分豐富。以湖南省為例,今年以來,全省環保系統共移送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6起,刑事拘留6人;截止5月底,全省共責令停止建設企業177家,責令停產企業912家,責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業630家,關停取締349家,處罰違法企業270家,實施查封扣押39起。典型案例也數不勝數,如湘潭市蔡某違法生產有毒物質案;郴州市無證煉煙致害案;壺瓶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非法偷獵案等等。其次,各地區都存在各種各樣的、不同程度的環境污染與資源破壞,本地區環境與資源現狀值得放在課堂中,以引起學生對知識的興趣和本地區環境資源的關注。以湖南省為例,湘江水污染、瀏陽鎘污染、長沙霧霾、“鎘”米泛濫、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及其污染。諸如此類事件或現狀,大家耳熟能詳,而湖南境內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礦產資源保有量等同樣能引起學生關心。具體在各市縣,如永州的瀟水河流域保護,永州的陽明山、舜皇山、九嶷山等國家級森林公園,其中舜皇山內有巨蜥、穿山甲等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作為永州當地高校,完全可以將這些環境資源現狀運用于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等章節內容的課堂。總之,各地有其獨特的環境資源現狀,也不乏典型的案例或者事件,或好或壞都能為課堂所用。
(二)意義分析
1.豐富課堂教學。
環境法教學容易陷于枯燥乏味,不痛不癢,而大量鮮活的、身邊的案例、事件、現狀,可以豐富課堂教學。2.引起學生興趣。本地區真實環境資源案例或現狀,以其本地親切感和天然的吸引力,以實現課堂參與度的最大化和最優化。3.促進教學理念改革。課堂中切入當地環境污染案件,在講解知識過程中結合本地環境資源現狀,不僅能鮮活課堂,還能使學生從被迫接受知識,轉化為“我想知道我們省的環境資源現狀。”并激發學生們思考,“怎樣改善呢?”“如何維持良好現狀呢?”除此之外,也培養學生們學以致用、關心身邊具體事件、踏實務實的習慣。
4.最大限度實現環境法學科設置目的。
切實有效的教學方法改革,能突破環境法教學現狀與困境,優化課堂效果,實現學科意義。
三、地區真實環境案例及現狀分析在環境法教學中的具體運用
前文已述,環境法教學在實踐中遭遇很多困境,傳統的教學方法之下,難以達到環境法學科建立的目的。尋求適當的教學改革,勢在必行。而建立在案例教學法之上的地區真實案例及現狀分析法不僅切實可行,而且極具實踐意義。而這一新奇的教學方法與傳統教學方法,與一般的案例教學法有什么不同呢?其創新與獨特之處表現在具體運用中,從案例的選擇、案例的處理,到課后作業布置,地區真實案例教學法都有具體的要求。
(一)案例的選擇
環境案例何其多,尤其伴隨著“史上最嚴”《環境保護法》的出臺,各地查處、曝光的環境資源案例及事件風發泉涌,然而并非所有案例都能運用于環境法教學課堂,案例的甄選是教學的第一步。首先,最好選擇本地發生的案例,如果有高校所在地附近發生的案例最好,這樣能充分引起學生關注。其次,最好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湖南省湘潭建發偉業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超標排污,依法被按日連續處罰,這是湖南省首張按日計罰罰單,具有一定的意義。再次,案例應能引起共鳴,或有一定震撼效果,耳熟能詳最好。例如瀏陽鎘污染案,湖南“鎘”米事件等,此類事件能引起共鳴,具有一定的震撼效果。當然,如果本地區無符合條件的案例,而全國范圍內有非常理想案例的情況下,應選擇后者。最后,案例必須與課堂內容相關。
(二)案例的處理
環境法教學者普遍抱怨的一個問題是:環境法的案例太少了,不像民法、刑法那樣,案例信手拈來,且非常利于結合課堂內容。于是傳統教學中能運用到的相關案例普遍較為陳舊,有些甚至是20年前的案例,且案件較為繁瑣,大都不能引起學生興趣,喪失案例教學效果。事實上,在環境法教學中,大可不必秉持民法、刑法案例選擇的標準,只要是與教學內容相關聯,經過適當處理,便能為課堂所用。第一,取其精華,為我所用。環境法領域的案例,往往涉及面非常廣泛,甚至大家普遍關注的視角會掩蓋其與環境的聯系。例如今年8月份發生的天津港特大爆炸事件,大家普遍關注的是災難的損害、原因、災后重建及賠償問題。可其實該案涉及有害化學品的管理與污染防治法,這屬于環境法分論的教學內容。所以諸如此類的案例,經過適當語言處理,同樣可以運用于環境法教學課堂。第二,巧妙設問,結合內容。設問是關鍵環節,例如天津爆炸案中,可以設問:危化品有沒有特殊的管理制度和規范呢?我國目前有無相關法律?從而引出知識,最后可結合所學,引導學生分析本案。第三,留有余味,啟發思考。案例所折射的問題,是否啟示了我國相關法律的不足呢?該案的處理與國外類似案件的處理相比較,有何啟示?諸如此類的問題,在課堂的最后,啟發學生思考。
(三)課后作業的布置
應急管理系統應急管理系統主要完成平臺日常的管理工作,由風險源管理子系統、應急資源管理子系統、應急預案管理子系統、應急知識庫管理子系統及平臺管理子系統構成。風險源管理子系統主要完成企業環境風險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風險源申報、管理、識別、分級等功能構成。各企業可登錄平臺企業端進行本企業的環境風險源基本情況申報,平臺依據區域特征污染物識別區分方法、理化特性、擴散規律等對風險源進行識別與分級,并在政府端對區域內所有風險源進行統一管理和統計分析,并在GIS地圖上進行標注。應急資源管理子系統提供應急救援專家信息、救援隊伍信息、救援保障機構(包括醫療機構、公安機構、消防機構、運輸保障機構、通信保障機構)、技術支持機構(包括氣象部門信息,水文等監測部門信息等)、疏散目的地管理等信息。應急預案管理子系統實現各級政府及各企業預案的增加、刪除、查詢、編輯、預覽、、組織評審等功能,還可查詢敏感區域內的受體在典型污染物質泄漏時進行規避疏散的路線方案等。同時在這些預案庫的基礎上提供預案啟動條件,以界定事件發生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應急知識庫管理子系統可實現化學品特性及事故處置方法、安全防護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等標準規范信息的查詢、修改等。系統還將各種危化品及環境污染事故組織成案例庫,供應急時查詢相似案例,或日常用來進行應急人員的培訓。平臺管理子系統可對用戶實施嚴格的身份認證與權限管理,統一管理用戶信息和權限,分級分層管理各類數據。
應急接報管理系統還可查詢歷史報警事件,跟進每一個警情的處理進度等。風險動態模擬仿真及快速評價系統集成了危險品泄漏、火災及爆炸模型,并針對煤化工產業區主要特征污染物,建立了大氣環境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及快速評價系統,可進行基于GIS的大氣環境風場及濃度場模擬。這些模擬結果可預測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受影響嚴重的區域,指導需要疏散及規避的受體,為政府進行應急決策提供重要的支持及評價。應急決策支持系統包括案例匹配子系統、智能方案生成子系統。在應急狀態下,決策系統首先會查詢系統案例庫,看是否有與之相匹配的案例,查詢結果會按照相似度排列,由決策人員根據相似度選擇一個最為接近的案例,調用其應急方案,快速展開應急工作。若沒有合適的案例,智能方案生成系統則根據動態模擬仿真的結果,匹配應急預案,生成應急救援方案,包括事件處置及資源調配等。決策者還可以利用GIS空間分析技術,確定最佳救援路線,確定需要疏散的人群范圍及疏散目的地及路線,并且根據實時監測信息及模擬預警信息預測事件的發展,及時調整決策方案。應急評估與總結系統應急評估與總結系統主要工作于事件應急的階段性工作之后,包括應急總結分析子系統、應急預案評價子系統、救援案例管理子系統。可在應急結束后,回放應急過程中的決策及處置救援過程,進行分析總結;并且對應急中使用的預案進行評價及修改,將本次應急事件作為案例加入系統案例庫中以供后續應急參考。
系統結構以B/S為主,兼顧C/S(復雜科學計算等),采用面向對象的JAVA語言,客戶端采用JSP技術和支持遠程異步調用的AJAX技術,服務器端采用Servlet+Hibernate。另外,系統以XML作為數據交換的中間介質,屏蔽了數據源格式差異,在不影響現有部門系統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實現了不同應急系統間的數據交換與共享,并且不增加原有業務系統的復雜度[7]。系統采用WEBGIS技術作為應用支撐,建立了基于GIS的風險源識別監控、應急救援網絡系統,有助于環保部門及時了解、掌握風險源狀況,有效地對風險源實施監控及預警、對各敏感受體進行及時有效的應急救援。整個系統由基礎服務支撐平臺、數據庫系統平臺、綜合應用系統平臺和公眾信息服務平臺4層框架結構組成,基礎服務支撐平臺系統的技術設計是否合理、先進,決定著整個業務系統的適應性、擴展性和可維護性,以及決定了系統隨業務變化能否長期正常運行和使用。數據庫系統平臺實現數據的存儲和管理。地理信息數據庫用來存儲系統所需的地理信息,包括屬性數據及空間數據,如污染源的分布、城市行政區劃、交通網等圖層數據集。業務數據庫存儲大量的屬性數據及文檔數據、模型數據,如應急處理處置方法、環境污染案例、各級應急預案及大氣污染擴散等模型等。綜合應用系統平臺不僅可以進行事發前的日常管理,如風險源、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資源及平臺系統的管理;當突發事件發生時,進行在線監測預警,事故接報管理,啟動應急預案,動態生成優化的事故處置方案和資源調配方案,給應急提供輔助決策支持;事故應急結束后還能提供事件的總結評估及預案和案例的評估管理。公眾信息服務平臺包括申報登記、門戶網站、信息等。在日常管理中企業可通過網站進行風險源申報登記,以方便政府進行統一的識別監管。當應急事件發生時政府可通過門戶網站、短消息平臺等進行應急預警消息的;應急結束后,應急結束等善后信息。該平臺目前已試用于煤化工產業集聚區,運行效果良好,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平臺結合應急資源管理、風險模擬預警、輔助決策分析、GIS空間分析等技術,以科學化、可視化、網絡化的方法,為突發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和處理處置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數據基礎和決策支持,并服務于日常環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該平臺易部署,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可維護性及可擴展性,可在整體上提高化工區域抵御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另外,平臺還預留了與安監、公安、消防、醫療救護及專業救援隊伍等多方面單位的接口,很容易整合現有的各級應急力量和應急資源,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健全統一的事故救援指揮體系,有助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引領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從被動應付型向主動保障型戰略轉變。
摘要: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成為全球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環境污染的種類也出現了許多新的類型,其中光污染就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一種環境污染形式。但是我國在憲法、民法通則及環境保護法中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在光污染侵權的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爭議,所以深入研究光污染的有關問題,有利于推動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立法進程。
關鍵字:光污染、環境污染、環境侵權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迅猛發展,特別是自工業革命以來,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物質財富,但同時,由此而造成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嚴重,于是環境污染問題成了近年來全球普遍關注的熱門問題。環境問題是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質量變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1]環境問題最主要的就是常說的環境污染。環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或生物學等方面的不良變化而影響人類生存的現象。[2]其實自從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以來,環境污染就一直是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特別是近現代以來,科學技術的發展使環境污染出現了許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本文擬從下面一個案例入手,探討人們生活別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們重視的一種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進而分析光污染侵權損害的有關問題。
由于不堪忍受對面高樓玻璃幕墻的反射光每天長達十余小時的照射,家住歷下區武庫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為由,將山東華能大廈有限責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濟南市歷下區武庫街17號院內的一戶居民,被告華能大廈則位于泉城路17號,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層的華能大廈建成竣工。原告訴稱:由于華能大廈的玻璃幕墻及樓頂的金屬球的反光從原告的后窗直射進屋,一天14個小時的光照導致室內溫度過高,不但使人根本無法休息,而且讓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壓、心臟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醫療費2000多元。為了降溫,原告家里的電風扇從早到晚地吹,近幾年來,已相繼燒壞了3臺電扇,落地扇也修過兩次。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排除防礙,并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共計28000元。但華能大廈認為,自己不應對此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大廈是按規范要求設計建設的,該大廈與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會對人體及財物造成任何損壞;且原告所說的“光污染”,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受理后,歷下區法院即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法院查實,被告華能大廈頂部的兩個金屬裝飾球確實存在反光現象。但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有關光污染的規定,因此,華能大廈頂部金屬裝飾球的反光現象是否達到光污染標準,應當承擔什么責任,由于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定論,且原告不能證明其病情加重及財產損失與反光現象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3]
至此,這起“光污染”侵權損害案件因為我國沒有“光污染”的相關規定而以原告敗訴而結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構成環境污染侵權呢?“光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又如何呢?我們不妨從外國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國外有關立法及理論探討
1、德國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從歷史上看,對于他人土地權利之享有或使用而發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國自中世紀開始即以概括性名詞“Immission”稱之,進而形成為獨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約于13世紀,該制度開始成為德國法制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并受到相當重視。[4]所謂“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國對于光污染沒有做明文規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實際上包含了光污染這種侵權類型。
對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國現行民法典有明文規定。其民法典906條規定:不可稱量的物質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對其土地的使用為限,不得禁止煤氣、蒸汽、氣味、煙氣、煤炱、熱氣、噪聲、震動和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規確定和估價的干涉不超過在此種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或標準值的,通常為非重大侵害。對于在依《聯邦公害防治法》第48條的,并且能夠反映技術發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規定的數值,適用相同規定。(2)在重大侵害為因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過在經濟上可以要求此種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內,適用相同規定。所有人依此應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對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對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過可以要求的限度時,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請求適當的金錢補償。
由此可見,德國民法典對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氣、蒸汽、氣味、煙氣、煤炱、熱氣、噪聲、震動七種及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干涉的侵入。至于“類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質所生侵入:塵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濕氣、真菌類、雪、銃彈、電流、落葉及“光的有意圖之侵入”。此外,僅有較小體積且其侵入之防止成為困難的某些動物,如蜜蜂、鳩、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內。
對于德國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說其民法典第906條已規定的相當詳盡可行,對七種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舉式規定,而對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隨著社會生產力、科技的發展而新出現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類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對這些“類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詳盡的列舉式規定,因為這些侵入具體包括哪些種類很難確定,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人類對生活環境要求的提高,會產生出許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類型,作此“類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規定符合社會實際,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同時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實踐中以判例的方式確定“類似干涉的侵入”的具體類型,有利于實現立法的目的。正是因為有此“類似干涉的侵入”的規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確定了諸多種類的“類似侵入”,如電流及“光的有意圖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隨著社會的繼續發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圍仍會不斷擴大,因為科技的發展給人類帶來巨大物質財富和方便的同時,也可能給人類帶來新的“不可量物侵害”類型。
參照德國立法及判例可發現,德國對不可量物侵害的規定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認,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確認“光的有意圖之侵入”構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對被侵入方構成侵權,這實際上就是對他方生活環境的侵權,是環境侵權。從某種意義上講,“光的有意圖之侵入”就是對環境的一種污染,因為它造成了人們生活質量的下降,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干擾了人們正常的生活環境,是一種新的環境污染類型(相對于傳統的環境污染類型而言,如廢氣、廢水、廢渣等)。當然,若僅是輕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認為是侵權,因為被侵入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來確定這一限度應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國立法-近鄰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國民法典并未象德國民法典那樣就不可量物之侵害問題設置特別規定。對于社會生活中的近鄰妨害如煙霧、音響、震動、聲、光、電、熱、輻射、粉塵等不可量物侵入鄰地造成干擾性妨害,對于鄰地之日照、通風、電波障害(電波干擾),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鄰人侵害等,法國民法典并未作出規定,而是將其納入“近鄰妨害制度”之中,因為,法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判例與學說理論經過不斷的探索與積極的討論,以至于時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學說構筑的近鄰妨害制度已成為一種較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實現并積極發揮著與德國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樣的調整功能。[7]當然,法國的近鄰妨害制度與德國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構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國的近鄰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與學說構筑而成,因而更具有靈活性,能隨著社會的發展,根據實際的需要而及時確立各種類型的“近鄰妨害”侵權類型。從其判例來看,其近鄰妨害侵權不僅包括實物侵權(粉塵、落葉侵害、光害、煤、煙、噪音等,這類似于德國的不可量物侵害),還包括觀念侵害(如家之營業等)。對于光侵害,法國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確認,其典型判例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機動車公司在與鄰地相接近的境界處安裝了一個霓虹燈廣告招牌(一共6個字,招牌本體與地面垂直,霓虹燈發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鄰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該招牌的霓虹燈被接通電源之時起,即必須馬上把窗簾等遮蔽物拉上。同時,因在窗戶旁邊有如此強烈的光,致使在窗戶旁邊進行工作及居住都成問題(尤其是三、四層之住戶遭受的損失更大)。為此,X1等提訟(其提出的請求事項不明)。控訴院維持原審判決,指出,以霓虹燈作廣告活動,即使其與國家的有關公共道路之行政規則相和,也不得對近鄰不動產的居住者之平穩生活與他們日常進行的通常的業務活動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燈廣告招牌(于判決后1個月內完成),并賠償損失(25000法郎)。[8]
從法國立法及司法判例來看,對光的侵害也認定為是近鄰妨害侵權的一種類型,是屬于相鄰關系的范疇。
3、瑞典的《環境保護法》
瑞典由于地處北歐,環境優美,國民對環境污染也相當關注。與此相應,該國《環境保護法》(1969年第387號,1995年修訂)詳細列舉了眾多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該法第一條規定:本法適用于:3、(1、2兩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氣污染、噪聲、震動、光污染或其他類似方式干擾周圍環境的方式對土地、建筑物或設施的使用,但暫時性干擾除外。[9]可見,瑞典對光污染這種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確規定,這在各國立法中是比較少見的。
綜合國外各國的有關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發現,對于光污染這一侵權類型,雖然大多數國家沒有在立法中明文規定(當然,瑞典作了明文規定),但從各國的司法判例來看,對于光污染這種侵權形式都作了確認,有的認為它是相鄰關系侵權之一種(如法國),有的認為它就是一種環境污染(如瑞典)。其實,雖然德國、法國等國家沒有將“光的侵入”規定為一種環境污染形式,但是歸根結底,“光的有意圖的侵入”(即因人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實際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適生活的環境權,因為大氣、水、日照、通風等自然環境是人類的共有財產,各個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環境中享受舒適生活的所謂環境權。如果因為人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發光設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種燈光光線)侵入他方,實際上就是干擾了他方工作、學習、生活的生活環境,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給他方造成財產甚至是人身上的損害,這種損害實際上就是通過改變環境因素,使他方的環境發生某些變化而發生的,因此,應當視為一種環境污染侵權。
三、我國立法的有關規定
1、憲法
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憲法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公民享有舒適環境的環境權,任何影響他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構成侵權,都應當被禁止。但憲法對哪些行為、現象屬于侵權并未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規予以確認。
2、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防礙,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的這條規定是規范相鄰關系的,這與法國的近鄰妨害制度是類似的。依現今通行的說法,該條規定并不適用于“光的侵入”這種侵權形式,因為防礙“采光”都被解釋為影響(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陽光),對于這種“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開頭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燈光的人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條立法的規范范圍。但是作為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條款,僅僅作這種字面的狹義解釋,也未免不符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相鄰關系的侵權類型也在日漸增多,而且該條文在列舉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鄰關系,這也類似于德國民法典906條之中的“類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體應包括哪些方面,應當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認識的不斷變化,在司法實踐中作出具體的判斷,也就是應當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來判斷哪些情況還會構成侵害相鄰關系的侵權類型,這樣的話,本文開頭所舉的案例似乎也有適用該條文的余地。
3、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這條規定是我國進行環境污染侵權認定的最基本的條款。本條列舉了廢氣、廢水等眾多的環境污染類型,但是對“光的有意圖的侵入”是否是一種環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規定。但是根據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圖侵入”應該構成環境污染,因為光的有意圖的侵入是因為人的活動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環境質量的下降,如溫度的升高,光線過于強烈而影響視覺等,這些都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圖的侵入”與其他污染形式一樣是一種環境污染,構成侵權,當然輕微的情況下可不認為構成侵權。
4、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本草案建議稿第134條規定:不可稱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氣、蒸汽、熱氣、臭氣、煙氣、灰屑、喧囂、無線電波、光、振動及其他相類者侵入時,有權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的除外。[10]
該條實際上是仿照德國民法典第906條加以發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實質上是保護居家安寧和生活環境,其立法目的是保護環境,所以說不可稱量物侵入這種侵權類型實際上侵害的是環境權,這些侵權類型實質上是基于物權(所有權)的環境侵權。如果是僅僅是禁止不可稱量物的侵入,則可依據該條文予以請求禁止。但如果這種侵入給他人造成財產、甚至是人身損害,僅僅依據該條文予以禁止似乎還不夠,除禁止外,還應當請求損害賠償,這時的侵權損害就應當歸于環境侵權。將不可量物侵入侵權類型歸為環境污染侵權,更有利于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該條文明確列舉了“光”這種侵入形式,對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權(所有權)要求予以禁止,同時也可以基于環境侵權要求侵權賠償。
5、有關地方法規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0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制定本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目標和措施,加強對廢水、廢氣、粉塵、固體廢物、噪聲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32條規定:“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振動、電磁波輻射、光污染等對環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廈門市建筑外墻裝飾管理暫行規定》第14條規定:“對周圍環境會產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墻或金屬幕墻,應采用低輻射等鍍膜或非拋光金屬板,不得采用鏡面玻璃或金屬板等材料。”
可見,諸多地方法規對光污染這種環境污染類型已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實際上是依據憲法及有關民法、環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針對實際情況及社會的發展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對相關法律及時作出的補充性地方規章。可以說這些地方規章符合社會的發展需要,體現了有關環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積極的意義。
綜合以上我國的立法可見,對“光侵入”這種侵權形式,我國的現行立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立法精神、目的及學理解釋,光污染侵權損害這一侵權類型實際上已經包括在有關立法之中,特別是許多地方規定已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光污染侵權,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鄰關系的規定請求予以禁止并請求賠償,也可將其作為一種環境污染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規予以禁止并請求賠償。特別是即將制定的物權法可能對此問題作出更詳細的規定,但物權法是基于所有權來規范光的有意圖侵入,更重要的是應當在環境立法中將其確認為一種環境污染形式,同時納入環保法的范圍,以保護當事人及整個社會的利益,維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四、光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
光的有意圖的侵入作為一種環境污染侵權,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的環境侵權相類似,主要有以下幾項:
1、必須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環境的行為
也就是說,光的侵入使環境發生了變化,如溫度的明顯上升,影響視覺等,從而降低了環境質量,改變了原先的生活環境,影響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適度,如本文所舉案例中原告房屋內溫度明顯上升等現象。
2、必須是人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須是人為改變光的自然狀態,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墻反光以及設置各種燈飾等。這些情況下,光經過了人的活動而改變了其原來的狀態。若僅僅是天然的陽光等,而且未經過人為的反射等活動來改變其自然狀態,則不存在光污染問題。
3、必須超過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為活動而造成光的侵入就會產生光污染侵權。作為環境污染的一種,只有超過一定的限度方可構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輕微的光侵入并不構成光污染侵權。那么如何來確定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確定一定的判斷標準,并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斷。
4、要有一定的損害事實
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的財產損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損害。因為光的侵入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適度,給人的身心帶來了極大的損傷,影響了工作、學習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關鍵的在于造成精神損害。
5、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也就是說,光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即光污染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了損害事實。沒有因果關系,則不存在光污染侵權問題。
五、光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對光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問題,應當參照一般環境侵權的舉證原則,即由受害方舉證存在光污染侵權事實以及所遭受的損失,只要對方不能證明這種光污染事實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這種污染行為顯著很輕微,就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的責任。
摘要 在環境侵權領域,侵權行為人以外的受益人是否也要承擔“補償”責任甚至“連帶”責任一直是爭論的焦點。通過檢索和整理我國司法裁判案例,分析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案件的特點發現:噪聲污染以及水污染等領域,由于受承包以及租賃基礎法律關系的牽連,受益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侵權行為均承擔了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為完善與發展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議在立法中對環境侵權受益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關鍵詞 環境侵權;受益人責任;司法裁判:責任分配
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等環境侵權行為頻繁發生,為人民生命健康和環境質量帶來嚴重損害。傳統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理論囿于過失責任、個人責任的窠臼,難以有效、合理地填補環境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出于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弱者的考量,環境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社會責任等規定紛紛登場。在法律實踐中,還發展為侵權行為人以外的受益人也要承擔“補償”甚至“連帶”責任。基于此,本文就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案件的總體情況及其法理依據,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具有的特征或者共性,以及對我國今后相關環境立法的借鑒意義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
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案件的總體分析
通過對法院的相關案例進行收集分析,旨在查明我國環境侵權案件中受益人承擔責任的情況。數據來源為北大法寶案例庫,最后檢索時間為2015年7月9日。在北大法寶的“司法案例”欄目中,輸入關鍵字“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進行檢索,最后共檢索得到案例325件。由于有些案件存在二審、再審的情況,所以檢索到的這些案件存在重復計算,即同一案件如果分別進行一審、二審、再審,那么其可被計算為三次審判。經篩選,325件案件中與環境污染受益人相關的共17次,但實際上這17次審判應歸屬于7件案件,因為這7件案件都不是一審終審的,它們分別經過上訴或再審,所以最終進行了17次審判。以下本文將以統計圖表的方式具體分析這17次審判反映出的法律問題。文中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是所反映出的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確實值得我們關注和研究。
從檢索結果看出,在所有環境侵權案件中,受害人提起的與受益人相關的案件占5. 2%。雖然此類案件比例不高,但考慮到我國國情,與每年發生的大量環境污染相關的侵權行為相比,我國在環境立法方面相對滯后,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在現行的法律中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據;而且環境侵權案件由于其潛伏周期長、危害嚴重、舉證困難等特點,造成受害人難以舉證、法院難以立案的困局暫時仍然難以突破。
與受益人相關的7件案件中進行一審的有8件、二審的6件、再審的3件,這說明7個案件無一例外均提起上訴或者再審,也就是說上訴率100%(7個案件經歷8次一審是因為其中一個案件一審進行了重審,其審級按一審計算)。每個案件都至少經歷了二審、終審,其中一個案件甚至經歷了一審、發回重審、二審、再審,四次審判才得到終審判決。眾所周知,環境污染類案件因果關系的認定本身十分復雜和繁瑣,雙方當事人易對法院的判決結果產生質疑,再加之相關受益人責任認定標準的不完善,使案件的判決更加復雜,提起上訴或者再審在所難免。
從與受益人相關案件審判的總體判決結果可知,在17個判決結果中受益人承擔責任的案件有8件,不承擔責任的案件有9件,受益人承擔責任比率為47%。但是在終審判決受益人不承擔責任的案件中,有1個案件是因為污染發生后受益人與受害人協商私下達成賠償協議從而免責的;還有1個案件則是因為行為人根本就沒有污染行為,不構成環境侵權,因此不承擔責任。如果排除以上2個案件,那么受益人最終承擔責任的比率上升至60%,即在環境侵權案件中,與受益人相關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法院在處理與受益人相關的環境侵權案件時,為了更好地救濟在環境侵權案件中處于弱勢的受害人,往往會判決受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以此解決環境侵權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案件的判決理由以及責任分配
法院進行任何裁判都需要對其判決結果進行證成和推理,推理過程必須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否則其判決結果不能使人信服,尤其是作為典型的成文法國家,我國要按照現有的成文法規范進行裁判。
在法院判決受益人承擔相關責任的8次判決中,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見表1。
我國法院判決書中案件的推理過程以及論證過程都很簡單。本文所涉及的環境侵權案件也是如此,而且法院對受益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論證較之行為人的論證更加簡略,有的甚至只用一兩句話概括。但是,從法院所做的并不是十分詳細的判決理由來看,不論是受益人有過錯,還是基于受益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乃至法院認定受益人與行為人是共同行為人或者受益人對污染的發生有防治義務,其背后都蘊含著“有義務即有責任”的法理。當然,具體到個案中其義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需要單個分析。例如,在租賃法律關系中,一般情況下出租方的主要權利是收取租金,主要義務是將符合要求的租賃物交給承租人。出租方只有在交付不合格的租賃物給承租人致人損害,或者明知承租人要從事違法行為還將租賃物交付與對方時,是有義務防止損害的發生的,或者損害發生后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在發包與承包關系中,義務主要表現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相應資質的認定,如果發包人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一定資質的承包人,那么在承包人致人損害時發包商則難逃其咎。
正如前文所述,在受益人不承擔責任的9次判決中,理由除了受益人通過與受害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免責,受益人不構成環境侵權外;法院還基于受益人與行為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合法,受益人對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義務,以及受益人與損害的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等原因判決受益人不承擔責任,見表2。與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不同,判決受益人不承擔責任的原因似乎更側重于否認對“受益人與損害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系”的認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此種因果關系的認定與環境侵權中行為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系大有不同。
在法院判決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的8次判決中,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為5次,承擔內部的按份責任為3次。由此可知,一般情況下,環境侵權案件法院會判決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以更好地保證受害人得到賠償。在一定情況下也會根據行為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過錯程度判決受益人承擔與之相適應的責任,但是這種按份責任只是行為人與受益人之間內部的按份責任,對外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為了保證受害人得到更好的賠償,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一般都會判決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
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案件當事人法律關系及分布領域
與受益人相關的7件案件中,發包與承包關系的有3件、租賃關系有4件、買賣合同關系1件、無名合同關系1件,從中可以看出與受益人相關的案件多發生在發包關系與租賃關系當中。當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此種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有些案例可能沒有納入到研究范圍或者現實中的其他案例并沒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在本文的研究范圍內,發包關系與租賃關系仍然占了絕大多數,作為受益人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在承包人或者租賃人進行環境污染時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可能性更高一些。因此發包人或者出租人在發包或者出租時,需要對可能承擔的責任進行考慮,可以在簽訂發包或者租賃合同時就環境侵權責任的承擔與合同的相對方進行約定,或者在發生污染后與受害者私下達成補償協議等方式來減輕自己的責任。
與受益人相關的7件案件中,有4件屬于噪聲污染、l件屬于大氣污染、2件為水污染。判決受益人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在噪聲污染領域更容易發生,究其原因可能和噪聲污染的特點有關。噪聲污染具有暫時性,它不像大氣污染、水污染那樣容易在環境中積累,對受害人來說舉證行為人的過錯較為困難,此時出于對訴訟策略的考量,尋找侵權過程中的受益人相對比較簡單,因此噪聲污染類案件出現了受害人把受益人列作被告的情況。然而,受益人認為自己并不是環境污染的直接行為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糾紛發生后即使法院作出相應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仍會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從而進行上訴。
結論與建議
通過對我國司法裁判文書選取案例的統計分析,我們發現“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責任”這一命題在司法裁判領域呈現出如下特點。
第一,對環境侵權案件而言存在要求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訴求。當下人們已經逐步認識到環境侵權的危害,環境領域提起訴訟的訴求也在不斷增長,尤其一些直接侵權行為人或者企業無法償付損失的情況不斷出現。因此,受益人因侵權行為而得到額外收益的情況對受害人來說更無法容忍,人們自然產生了要求受益人承擔損害責任的訴求。從現有統計樣本分析,受害人提起的與受益人相關的案件占5.2%,比例似乎不是很高,但綜合考慮中國的國情,每年因環境侵權提起的訴訟數量不可小窺,該比例已經足以對環境立法提出要求。
第二,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法》中并沒有一項條文明確規定環境侵權受益人要對環境污染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正是前文分析現有裁判案例中法官在判決受益人承擔連帶責任時語焉不詳的原因之一。
第三,環境侵權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是基于承包或者租賃等基礎法律關系。從裁判案例中,法院認定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受益人與行為人是共同行為人或者受益人對污染的發生有防治義務,其背后都蘊含著“有義務即有責任”的法理。
結合案例教學、增強理性認識
教學過程可以適當穿插案例教學。案例教學是環境化學教學中實現理論聯系實際改進環境化學課教學的有效方法之一[3]。在教學過程中,可以根據教學內容,將世界上發生的一些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作為案例進行剖析,并圍繞案情發展而展開與學生進行互動式教學,使學生對這些事件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對所學的專業知識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透徹的認識。當然,案例的選擇要有明確的教學目的,要有時效性、典型性。例如,在講述重金屬污染時,結合一些公害事件,與學生一起討論重金屬的來源、危害、癥狀等,并剖析其中的遷移轉化過程。學生很容易記住水俁病事件是由于重金屬汞引起的,骨痛病則是典型的鎘引起的中毒事件。再如,倫敦光化學煙霧事件,可以展示拍攝的倫敦煙霧事件照片,在濃霧籠罩的倫敦街頭,能見度極低,交通擁擠且事故頻發,人們驚慌失措,眼睛流淚,眾生相都痛苦難耐。這些照片配上文字說明,讓學生感同身受,記憶深刻,自然激起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另外,新聞媒體幾乎每天都在報道與環境有關的新聞事件,也可以利用這些新聞事件作為教學內容的切入點,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從而有效地貫徹教學內容。比如,可以引入了陜西東嶺冶煉有限公司致陜西鳳翔800多名兒童血鉛中毒這一新聞事件,接著與學生一起對鉛污染的來源、鉛中毒的危害和防治措施。另有2009年8月湖南湘和化工廠重金屬鎘污染事件,半徑500米內田地休耕,509名村民尿鎘超標。以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發生爆炸引起的“松花江污染事故”作為典型案例,闡明了苯、硝基苯等類有機污染物在水體中的分配作用、揮發作用、水解作用、光解作用和生物降解作用。這樣既可以豐富教學內容,還可以增強教學效果。如巢湖藍藻事件,將水體的富營養化與氮磷等無機鹽在水中的遷移轉化相結合,讓學生分析巢湖水體的黑臭、藻類大量生長和魚蝦死亡污染現象背后的環境化學機理。通過理論與實際案例相結合的方式,引導學生以環境化學的基本原理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大大深化了學生對環境問題和環境化學規律的認識,激勵學生提出解決該類環境問題的工程技術手段、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強化科研思想、培養創新能力
由于本科生在學習過程中接觸科研課題的機會較少,將實際課題融入到教學內容中,可以使他們強化科研思想、激發聽課興趣,培養創新能力[4]。在教學過程中,如在講授室內空氣污染時,以新房裝修帶來的氨、甲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污染物超標問題。介紹相關老師從事膨潤土有機改性進行開發房屋裝修有害氣體凈化劑的科研項目,介紹項目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案和研究結果,從中可以引導學生進行思考。當講到水中有機污染物的遷移轉化時,介紹相關老師從事的農產品加工的高濃度有機廢水的生物治理及回用技術的科研項目,介紹番茄醬加工過程中的有機廢水和油脂加工過程中的大豆廢水等處理的研究方案及取得的科研成績。同時,對提供的科研項目為研究主題,教師可推薦學生查閱、分析相關文獻,培養了學生對資料分析和處理能力,要求學生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嘗試設計研究方案,通過進行課堂匯報討論或撰寫小論文的形式介紹各自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案和預期研究成果。最后由教師對其進行評價。這對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再如針對新疆農業大面積推廣膜下滴灌技術,造成了地膜的大量使用,從而出現了白色污染的嚴重危害現象,針對這種現象,老師課堂上可以提出來,讓化學工程和應用化學專業的學生分析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再比如,目前房屋裝修造成室內空氣污染現象非常嚴重,尤其是一些揮發性有機物如甲醛、苯系物等容易導致人的疾病,引導學生利用自己專業知識去思考解決這一問題。可以開發具有光催化特性的吸附劑來光降解空氣中有害氣體,以及研究開發可生物降解和光降解的地膜。這樣可以加深學生對污染物的生物降解和光催化降解的理論知識的理解,而且可以使學生深化課堂內容、擴大知識面,同時使學生樹立研究思想,培養研究興趣,對科研工作的全過程有一個感性認識,同時可以引導學生通過參與教師的科研項目,進一步培養科研興趣及科研能力。
突出區域特點、激發學習興趣
環境化學是研究環境污染物的產生、變化、發展規律及其污染物對環境影響的一門學科,針對學校所處的新疆的實際區域特點,可以結合新疆具有豐富的資源或能源,從發展地方經濟特色出發,對將來可能引發一些環境問題進行闡述,從而提出一些預防和治理的對策,來提高學習的興趣和學習效果[5]。比如,講到在大氣環境污染內容時,對新疆一些地方典型煤煙型污染進行分析,尤其是新疆部分城市的冬天空氣質量較差,空氣中彌漫著煙霧的氣味,主要由于新疆冬天較冷,燃煤取暖造成大量煙霧的排放,再加上有些城市煤炭資源浪費嚴重,環境污染日趨加劇,城市可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制約。因此,對于新疆正處于跨越式發展時期,大力發展石油化工、煤化工產業和礦產資源的開發的同時,要加大環境保護的力度。因此,對于煤礦開采造成地下水破壞及污染進行分析,并介紹土壤污染退化的一些環境問題,引出煤礦、石油基地及礦產資源等生態問題的形成及防治措施,從而體現出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重要性。另外,結合地方區域特色教學,一方面因學生關心自己周圍環境可以提高教學效果,更重要的是學校的辦學宗旨是為地方經濟建設培養人才和科技服務,這樣可以很好地促進地方與學校的通力合作、共同發展,這也是高校將人才培養、科技服務與地方生產相結合,達到高校產業化目的的關鍵一環。因此,將書中許多描述性內容與我們身邊的實際環境問題及區域特色緊緊地結合起來,使枯燥的東西變得多味了,使抽象的東西具體化了,同學們普遍認為,該方式調動起了大家的主觀能動性與積極性,增加了理論與實際的聯系,激發了學習環境化學的興趣。
【關鍵詞】 突發性污染事故 應急監測 能力建設
近年來,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發生趨于頻繁,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一定的危害。其特點具有爆發的突然性、危害的嚴重性以及影響的廣泛性和長期性。如何加強環境突發性事故的應急監測,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已成為我省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1 應急監測的重要性
1.1 確保環境應急處置系統正常運轉。通過應急監測,可以及時判斷突發事故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范圍及可能的危害,為環境應急處置系統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突發事故提供科學依據,為環境應急處置系統控制污染危害的蔓延贏得寶貴的時間。
1.2 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生態省建設保駕護航。生態省建設中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第一位的,一旦發生突發事故,通過應急監測可以快速準確地判斷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危害范圍,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人員和財產的更大損失,并將事故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降至最低。
1.3通過應急監測,可以及時信息,以正視聽,讓人民群眾滿意,讓政府放心。
2 當前我省應急監測主要存在問題
2.1 裝備少且落后。由于經費問題,各級環境監測站普遍應急監測儀器配備少且落后,特別是縣級環境監測站,應急監測設備更可以說是基本空白,沒有配備相應的應急監測車、現場監測儀器和防護裝置,在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面前,經常感到束手無策,根本無法做到“測得準”、“說得清”。
2.2 監測技術人員的應急監測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我省對監測技術人員的應急監測能力培訓重視不夠,監測技術人員的應急監測能力和水平偏低。
2.3 應急監測經驗欠缺。一旦發生突發性污染事故,如何快速得出監測結果,在現場迅速判別污染物的種類、性質,進行污染濃度初步定量,并在此基礎上,能快速對污染擴散趨勢作出分析,為污染事故及時、正確處理和制定恢復性措施提供依據,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經驗仍是非常欠缺。
3 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環境應急監測能力
3.1 高度重視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加大環境應急監測能力投入,建立及完善應急監測體系。
3.1.1各級政府應予以高度重視,加大對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的投入。建議在生態市(縣、區)建設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政府環保目標任期責任制考核以及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中加入應急監測及處置能力建設的內容。
3.1.2 建立及完善應急監測體系。應急監測體系應包括如下內容:應急監測預案的制訂、應急監測儀器裝備的配置和人員隊伍的建設、應急監測技術的培訓及研究、應急監測報告的編制、污染源應急監測數據庫的建立等。
3.1.3 解決應急監測所需的資金渠道。各級財政應形成一項制度,從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一部分,作為應急監測系統建設的專項資金。
3.2 加大監測分析人員應急監測水平的培訓力度,提高應急監測水平。省、市站應不定期舉辦各種培訓班,重點講授環境突發事件中應急監測的組織安排、應急監測數據報告和相關信息的保送與、應急監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解決辦法、環境監測在環境突發事件中如何發揮更大的作用、應急監測預案的編制、應急監測儀器與設備的配置等。同時,著重介紹常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技術和方法,分析剖析典型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案例,組織各監測站互相交流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工作經驗,取長補短,更好地應對當前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的嚴峻形勢。
3.3 有針對性地開展了環境應急監測大練兵活動。主要采取專題輔導、現場演練、知識問答等方式,從水環境、大氣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現場監測斷面的設置以及布點、采樣、監測方法、優化方案等方面加強應急環境監測模擬演練和培訓。
只要各級政府、環保部門高度重視應急監測的建設和管理,應急監測能力就會得到快速提高,就能在發生突發事故時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性污染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參考文獻
突發性環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環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擴散、危害嚴重和污染物不明等特點,在瞬時或者短時間內向環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質,造成巨大人身和財產損失。研究以株洲市“5•6廢酸傾倒環境污染案”為例,就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工作展開了分析。在損害評估鑒定工作中,從污染物性質、事件發生時間和污染路徑進行了分析認定;就傾倒強酸廢水量進行了事故反演分析,并對時間損失進行了定量分析。污染損害鑒定結論科學可靠,提出了環境污染事件損害鑒定評估工作中相關建議。
關鍵詞:
廢酸;環境污染;損害鑒定
前言
據環境保護部全國環境統計公報[1]統計,2013年中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高達712件,且呈逐年遞增趨勢。突發性環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環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擴散、危害嚴重和污染物不明[2-3]等特點,在瞬時或者短時間內向環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質,造成巨大人身和財產損失。針對事故原因,有文獻統計1999年-2009年國內突發性重大或特別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原因前三位分別是:危險品存儲運輸過程中發生爆炸而泄露或尾礦庫和污水池滲漏[4];違規偷排和各類交通意外事故[5]。為遏制突發性環境事故頻發的惡劣態勢,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的中央精神,發揮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對環境司法、環境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撐作用,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1月印發關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第一批)》試點工作的通知,推薦12家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湖南省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作為首批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試點機構,受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委托,對株洲市“5•6廢酸傾倒環境污染案”開展了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工作。本中心本案是典型偷排所致的環境污染事件,評估鑒定結論被法院采納,具有技術示范和司法實踐意義。
1案件基本情況
2013年5月6日12時30分,株洲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在株洲市石峰區匯亞市場現場巡查時查處一槽罐車通過雨水收集口向城市下水管網傾倒廢液。傾倒口位于霞灣污水處理廠進水口上游約3.6公里。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現場采樣分析結果表明傾倒廢液為廢酸類危險廢物。經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和株洲市環保局聯合調查確認,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株洲市某化工貿易公司劉某、肇事罐車主李某和司機賀某共從長沙市某鈧業股份有限公司收運強酸廢液約132車,共計2524t,其中株洲龍泉洗水總廠先后共接受19車,共310t;案件肇事方口供承認于匯亞市場私自傾倒24車,共計約460t;其余強酸廢液去向尚待查明。
2范圍界定[6]
2.1污染物性質確定
株洲市環境監測站對槽罐車含酸廢液監測結果表明,槽罐車內水樣pH為0.21,化學需氧量、鋅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一級標準限值分別為10.3倍、450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該案中含酸廢液來源于基礎化學原料制造生產過程,屬于HW34廢酸類危險廢物(廢物代碼261-057-34),危險特性為C。
2.2時間范圍
根據案件肇事方口供,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株洲市某化工貿易公司共私自傾倒強酸廢液24車,共計約460t。經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事故現場槽罐車和長沙市東方鈧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廢酸儲罐樣品廢液樣品pH約為0.2。霞灣污水處理廠提供廠區進水異常資料證實從2012年3月開始頻繁出現水質異常情況,正常生產運行受到沖擊。霞灣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規定廠區進水pH<5時屬于水質異常。根據案件肇事方口供、結合槽罐車單車運輸量、傾倒時間、管網及生活污水流速等調研分析,可初步判斷本次污染損害鑒定時間確定為從2012年9月至案發當日。對霞灣污水處理廠提供的2012年和2013年霞灣污水處理廠進水異常資料統計可知,從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灣污水處理廠受到pH<5的含酸廢水的沖擊累計31次,持續影響時間累計約為80小時。
2.3空間范圍
通過株洲市生活污染管網流量和流向分析以及管網關口實地調研可判斷:肇事槽罐車從“5•6環境污染案”事發地點匯亞大廈傾倒的強酸廢液,通過匯亞大廈雨水收集管道進入生活污水管道,然后在八字口通過明渠匯集流向云峰駕校霞灣污水管網入口,經霞灣污水管線輸送進入霞灣生活污水廠進水口,總輸送距離約為3.6公里。從以上遷移途徑分析可知,人為傾倒強酸廢液的環境污染損害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對明渠和生活污水管網腐蝕作用;對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沖擊;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超排強酸廢水對廠區下游環境產生影響。
3傾倒強酸廢水量分析
根據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水質異常數據統計和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分析可知,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進水pH低于5的總持續時間為80h,平均pH約2.5。根據質量守恒定律有以下公式:綜合監測結果強酸廢液pH取0.5~1,代入上式可推算出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受到人為傾倒強酸廢液量范圍為:378~1196t。
4損失評估
傾倒強酸廢液影響生活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及下游地區[7]。其中,強酸廢液對生活污水管網的損害具有較強專業性,建議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另行鑒定;由于時間與技術所限,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超排強酸廢水對廠區下游環境生態損害暫不列入本次損失計算范圍。本次鑒定評估主要針對該案件對霞灣污水處理廠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根據《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及其編制說明,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可理解為直接經濟損失,其中財產損害目前可操作的主要包括國家財產損害、單位財產損害及個人財產損害。在本案件中,尚沒有明顯證據表明存在人身損害;所排含酸廢水經城市生活污水管線(霞灣線)進入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對該廠正常運行造成沖擊,從而產生了單位財產損害;在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采取投加片堿等額外措施處理后,該部分廢水對周邊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的損害很小,因此本次損害評估對象主要為霞灣污水處理廠所受的財產損害。根據霞灣污水處理廠的工藝特點及生產運行情況,對其所受的財產損害主要從運行成本增加費用、停產損失及額外處理費用三個方面進行評估,具體見表1。
5鑒定結論
(1)根據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槽罐車含酸廢液監測結果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界定,從“5•6環境污染案”事發地點傾倒的廢酸屬于HW34廢酸類危險廢物(廢物代碼261-057-34)。該含酸廢液可通過霞灣污水管線(約3.6公里)直接進入霞灣污水處理廠,導致該廠進水口pH超出設計處理范圍,對該廠正常運行造成沖擊,導致該廠生活污水處理成本增加,造成停產損失及額外處理費用。(2)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間由含酸廢水對霞灣污水處理廠沖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計39.73萬元,其中運行成本增加費用17.30萬元,造成停產損失17.84萬元及額外處理費用4.59萬元。(3)根據水質異常數據分析,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間,進入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的傾倒強酸廢水量范圍為:378~1196t。若依據最大傾倒量1196t計算,折合每噸傾倒強酸廢水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332元;若依據最小傾倒量378t計算,折合每噸傾倒強酸廢水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051元。
6結語
本案是典型因違規偷排所引發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由于第一次作案到案件查處當天時間跨度大,肇事者作案時間隨機,造成部分直接證據無法收集保存,增加了后期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的難度。隨著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逐年遞增和新環境保護法的頒布實施,勢必對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提出更高的技術和規范性要求。通過本案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和司法實踐,可以得到如下啟示和建議:(1)因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受害方,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應第一時間報案并保存收集事故現場物證。(2)在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開展中,應進一步加強技術儲備和創新,特別是生態損害評估的技術儲備。同時,應建立評估機構與林業、水利、海洋、住建等相關技術權威部門溝通銜接機制,以提升綜合損失的有效性。(3)在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建議參考借鑒美國《1980年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對賠償責任人進行嚴格界定,并厘清污染設施所有者、運營者及運輸者的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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