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1 16:30:44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低碳經濟;城市軌道;綠色
本文為2012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課題編號:201203081)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7月21日
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推進了城市化進程,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人口快速增加,使城市交通擁堵問題日益嚴重。大力發展城市軌道交通是緩解大城市交通擁堵的有效措施,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我國城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戰略舉措。截至2012年底,全國17個城市開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2,008km,比上年又增加了3個城市,線路長度增加了329km,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正出現一個。我國用十幾年走完了發達國家百年走過的歷程,為緩解各城市交通出行難,提高城市形象,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軌道交通工程以高效低碳理念建設至關重要。軌道交通工程高效低碳理念建設包括噪聲與振動控制、電磁防護、污水處理、生態保護等工程治理措施,以減振降噪、污水處理措施為主。軌道交通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應按近期設計年限實施,為遠期預留。環境保護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應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要求。
一、以低碳節能環保為重要因素的設計管理實施方案
(一)數字化的低碳城市軌道設計方案。隨著現代化科技的發展,各個領域都開始向數字化和網絡化轉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也不例外,數字化技術主張采用國際先進的數字化技術對建筑整體或重點部分進行科學的分析、預測、監控、反饋、控制,已達到減少建筑物碳排放量的目的,符合低碳建筑的基本要求。
第一種,借助數字化技術的相關軟件對地鐵碳排放量進行模擬與測算,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得出地鐵的碳排放量,低碳建筑設計常用此方法對建筑的碳排放量進行計算。
第二種,低碳城市軌道設計可以借助數字技術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優勢,使數字管理系統、給排水系統、供配電系統、照明系統等子系統與中央計算機形成綜合系統,以用于對所有的機電設備和能源自動控制、電訊網絡自動控制,高效保證了有關設備的合理運行。
(二)物聯網技術在低碳城市軌道設計方案中的應用。物聯網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物聯網技術,可以對建筑物進行前端數據采集和監控管理。依托智能建筑信息集成系統為平臺,結合集成分項能耗計量系統,運用適合于各個類型建筑的節能管理系統,并通過對建筑準確的分項能耗計量、公示、建筑環境監測、建筑設備運行監控,實現用能監督管理。
(三)新能源及其新材料在低碳城市軌道設計方案中的應用。低碳城市軌道要求在節約能源,將能源優勢最大化。這一要求就需要在設計時需采用新能源與新型材料,盡量減少化學燃料的使用,降低污染。在能源方面要盡可能采用無污染、可再生的太陽能、風能、地熱等。
二、招標投標階段體現可持續理念的招標實施方案
(一)做好招標人委托工作。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作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標的范圍涉及了現行招標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所有領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招標工作的范圍廣泛、內容重要、工作量巨大、系統性強,因此建議業主慎重挑選符合資格、高素質、有經驗的招標人,這對工程可持續理念貫徹實施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招投標管理制度。業主或招標為了更好地管理招投標工作,應將重點放在有關實施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制定執行上。如:應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管理辦法;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測、設計、咨詢、監理、服務、施工、設備采購等招標投標實施細則;制定有關評標委員會專家庫、紀檢監察、國內外考察活動等的管理規定。
(三)選擇合理的招標模式
1、工程設計招標。目前,國內多數城市的軌道交通工程設計都是采用設計總體總包與設計分包的模式。“設計是龍頭”選擇有實力、有經驗、高素質的設計總體總包單位及設計分包單位,有利于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在設計合同中明確獎懲制度,明確完成限額設計的責任,調動設計單位的積極性,在保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節約工程投資。
2、工程施工招標。施工招標工作的好壞,會對今后的建設管理,各階段、工序的銜接及整個工期產生較大的影響。國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常采用的施工招標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以初步設計文件為基礎的施工單價招標、設計-施工總承包總價招標;以施工招標圖為基礎的施工“總價+單價”招標;以施工圖為基礎的施工總價招標等方式。雖然從趨勢上來講,設計-施工總承包是發展方向,但在目前國內的建設資源與環境條件下,其他的招標方式也各有其優缺點和適用范圍。
現結合國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特點,對這幾種施工招標方式進行分析比較。(1)以初步設計為基礎的施工單價合同招標,這是國內曾最為廣泛采用的招標形式之一。其主要特點是: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施工招標,施工階段啟動最早,設計與施工銜接時間長,總體工期最快;(2)以初步設計為基礎的設計-施工總承包總價合同招標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模式是工程建設的發展方向。實行總價包干合同,設計、施工由總承包統一管理,有利于減少業主的管理工作量,利于投資控制,施工決算快;(3)以施工招標圖為基礎的施工“總價+單價”合同招標這種招標模式是目前國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主要趨勢。施工招標圖是經政府和專家評審初步設計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優化和深化的成果。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和工程規模穩定,具備穩定的主要內、外部接口條件,并以此提供準確的工程內容組成和工程量清單,可滿足以施工招標圖招標主體工程總價合同的建設模式;(4)以施工圖為基礎的施工總價合同招標。這種招標模式適用于設計圖紙齊全、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項目,對應施工采用合同總價的形式。由于完成施工圖設計所需的時間較長,施工投標也需要完成周密的計劃安排和準確報價,招投標周期長,同時設計與施工階段相對獨立銜接最小,因此造成總工期相對最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周期長、可變因素多、專業復雜、相互牽制,難于在較短的時間做出穩定、完整的施工設計圖,而施工總價合同也不利于今后的調整和變更,因此該模式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適應性較差。
根據上述分析建議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標主要采用施工招標圖(主體總價+附屬單價)合同招標模式。
三、施工階段改進施工方式、優化生產生活設施的實施方案
新技術與傳統技術相比,有著它的先進之處。如有的能節省資源、有的能節能減排、有的能更加環保、有的能節約資金,等等。總之,它能適應“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經濟的需求,符合當今經濟的發展。因此,推廣應用建設新技術就是低碳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
主要參考文獻:
[1]陳建國.可持續建設.建筑結構,2009.8.
[2]施賽,徐莉燕.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分析.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
[3]李兆堅,江億.我國廣義建筑能耗狀況的分析與思考.建筑學報,2006.
問:
一日,李某駕駛貨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時,車輪壓到一石塊,并將石塊拋了起來。此時,呂某在路旁行走,石塊正巧擊在呂某的額頭上,頓時鮮血直流,其他行人趕緊將貨車攔下,并向交警部門報案。交警迅速趕到現場,但他們對現場進行勘查后,告訴呂某這不是交通事故,不歸交警部門處理。然而,呂某卻認為交警部門在徇私舞弊,讓司機逃避責任,他不相信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拋起石塊會不屬交通事故。
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呂某被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拋起的石塊擊傷,確實不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在本案中,司機李某駕車在公路上是正常行駛,而沒有違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即違章行為)的行為,為此,雖然造成了呂某的人身傷害,也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條件。既然不是交通事故,那么,也不是由交警處理。
如果呂某要得到補償,可以通過兩條途徑解決。一是由雙方協商或他人調解達成協議;二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即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構成該罪在客觀方面的前提條件。行為的違規性就在于行為人違反了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各種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的規定。基于立法目的,筆者認為就此可作擴大解釋:其一,違規性的內容不能僅限于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規定。因為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規中,有的規定是保證交通運輸正常秩序的,往往具有經營性的內容:“有的規定的是交通運輸管理的財會制度,有的規定的是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人事制度等等,這些規定可能多少都與交通運輸的安全有著某種聯系,但它們都不屬于交通肇事罪違反的管理法規。”所以行為的違規內容應是包括運輸管理在內的所有與交通安全有關的交通管理規定;其二,法條中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范圍是指為保障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甚至是規章條例,所以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應作廣義理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避撞條例》等。因此,“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不具有行為的違規性,而是由其他過錯行為引起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同時,如果行為違反了航空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飛行事故或者鐵路職工違反鐵路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鐵路運營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分別認定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二、危害后果的嚴重性
即違規性的行為必須導致了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有事故的重大性,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實質性條件,也是區分交通肇事行為罪與非罪的關鍵。對于事故的重大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必須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即具有事故重大性,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結果條件。所謂重大交通事故是指發生撞車、翻車、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解釋》[4]第2條第1款就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事故作出了詳細規定,即:(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若危害后果沒有達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論文關鍵詞 交通警察 執法 妨礙 預防措施
交通警察肩負著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重要職責,每天都要直接面對眾多的交通參與者。近年來,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妨礙公務行為日趨嚴重,拒絕、妨礙交通警察執法的情形屢見不鮮,威脅、圍攻、漫罵、甚至毆打、傷害交警事件也時有發生。因此,分析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并對妨礙交警執法行為的預防措施進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有助于確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和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
一、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認定和產生原因分析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交通警察執法行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將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適用到具體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相對人,并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而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則是指行為人拒絕、阻礙交通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拒絕,是指行為人拒不服從交通警察的指令;阻礙,是指行為人不但不服從交通警察的指令還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干擾交通警察執法的行為。
在道路交通活動中,下列行為均屬妨礙交通警察執法公務行為:
(1)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動中拒絕、阻礙指揮疏導的;
(2)在道路上拒絕、阻礙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處理的;
(3)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生法律效力的拘留、吊扣、吊梢機動車駕駛證處罰裁決拒不執行的;
(4)拒絕、阻礙公安交通管理人員依法暫扣車、牌、證和有關證件、物的;
(5)交通事故發生后一方當事人違法扣留另一方當事人車、牌、證件、人員、貨物的,不聽從事故處理人員勸阻的;
(6)違法者、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傳喚或家屬、親朋等阻礙傳喚的;
(7)對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察進行困攻、漫罵、毆打的;
以上幾種情況在交通警察現階段的執法過程中均時有發生,特別是前4種行為出現尤為頻繁,對交通警察的正常執法造成了嚴重影響。上述行為的產生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產生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主觀因素
從主觀方面來看,一是交通警察整體專業知識水平不高,雖然目前全國公安隊伍中,民警的文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真正具有交通管理專業、法律專業學歷的民警卻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人在工作中無法有效做到文明規范執法,而且由于培訓不及時,覆蓋不全面,導致部分民警對新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了解不足;二是少數交通警察在交通管理業務工作中執法隨意性較大,重實體、輕程序,不按法律原則辦事,以言代法、以罰代教、以罰代刑時有發生,有時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格、公正性;三是基層交通警察的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些交通民警有麻痹大意思想和僥幸心理,執勤時行為不夠規范,有時較為隨意,警惕性不高;四是警力不足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受限于交通管理部門人員編制、人員流動機制等原因,在基層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或者說一線執勤警力不足,隊伍老齡化問題嚴重。在基層警隊,除去領導及各種內勤、窗口等二線人員以及高齡、病休人員,能夠參與一線路面執勤的民警只占一小部分,但要承擔最繁重的工作,因此很多地方使用協勤人員甚至臨時人員直接參與執法,導致執法不規范的現象增多。
(二)客觀因素
從客觀方面講,一是部分群眾法制觀念淡薄,不能夠清楚的認識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頒布施行后,由于宣傳力度的不足等原因,造成群眾對執法活動的理解不夠,遵章守法意識不強,對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所應負的責任和義務認識不足,有的群眾分辨不清情與法的關系,從同情弱者的角度出發,片面同情被處罰人,使交通警察的執法活動無法獲得足夠的支持;二是較差的交通安全意識和個人素質,一些人在交通出行過程中只關注自身利益,缺乏公民意識,只片面強調權利,不愿接受管理,沒有公正心和正義感,只要觸及自身利益,則認為是警察找事,而不是在維護他的人身安全,有的甚至辱罵、攻擊民警,有些圍觀群眾不但不制止,還集體起哄,煽風點火;三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國法律對警察執法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刑法》、《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執法環境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現行法律對警察執法的保護作用顯得有些不足。
(三)體制因素
從體制方面來看,一是目前部分基層交通管理部門只在工作部署和業務管理上接受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在辦公經費、人事任免等方面接受當地公安機關黨委領導,基層交警部門在此種管理和領導機制下,在一
定程度上對交警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了影響,容易出現執法工作缺乏系統的組織領導和安排部署上級命令執行困難、交警支隊培訓得不到充分支持和保障使交警的職業教育培訓組織培訓流于表面,得不到很好落實等問題;二是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在對警察教育過程中,過多地強調了警察的責任和義務,否認和忽視了其正確行使權利的教育,這種重義務、輕權利的片面性教育,造成民警對自我保護的權利認識不足,加大了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發生。
二、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預防措施
面對日益惡化的交通執法環境,應從立法上、保障上、宣傳上等多方面采取切實可行的針對措施,提高全社會的守法意識,嚴厲打擊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保障廣大交通警察的執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
(一)完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為交通警察執法行為提供法律保障
應當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參照國際通行的對警察執法遇到威脅時賦予警察強力自衛權的做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或者研究制定全新的《警察權益保護法》等針對性法律法規,明確賦予人民警察更大的執法自衛權,為民警正常執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并刑法中將警察與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區別對待,當警察受傷害時,對加害警察的犯罪分子予以重懲。其次,應當充分重視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險性,建立和完善警察權益保障機制,加大對警察因公受傷、致殘甚至犧牲的補償和撫恤力度,提高相關待遇。
(二)加強對交通民警的培訓力度,形成長效機制,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在現有培訓工作基礎上,采取集中、分散、輪訓等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大對交通民警培訓、教育力度,有針對性的強化實戰技能,要形成長效機制,最好定期采取脫產的方式,保證每名民警的學習時間,使民警增強學習意識,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主動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文化修養。通過培訓,使多數民警做到業務精通、法律精熟、技能精湛,在面對人民群眾時,能夠曉之以理,與執法對象良好溝通,使其能夠相互理解、主動配合,在遇到突發事件或拒不配合的情況時,能夠沉著冷靜、機智,果斷地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身安全,維護法律尊嚴。
(三)完善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機制,增強執法透明度
進一步加大對現有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群眾的法制觀念,使群眾熟悉法律法規,了解執法程序,在明白自身享有權利的基礎上,明確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和違法所要承擔的責任,從而理解民警執法的現實意義。在宣傳手段上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例如通過與屬地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的聯系,通過對單位相關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形成長效機制,產生示范帶動作用,逐漸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整體的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四)規范執勤執法行為,爭取群眾理解
加強交通民警執法規范化建設,使民警端正執法思想,從思想上明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打牢思想基礎,從規范值班、值勤、出警、執法等每個環節入手,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環境。完善培訓考核機制,使民警熟練掌握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掌握法制信息、動態,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執法工作中做到以法服人,執勤執法注意嚴格依照程序,對待群眾主動熱請服務,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從而獲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
(五)規范警務、勤務活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要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等規定,支持民警在職權、義務和權限范圍內履行職責;要以對黨、對人民、對民警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民警的維權工作;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不參與任何超出法定職權范圍的警務、勤務活動,避免激發黨群關系矛盾,影響警民關系,損害黨和政府形象。交通警察只要是依法行政,就應理直氣壯,要不斷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和技巧,提高自我安全意識。
(六)加大投入、改善裝備,保障民警安全執法
一、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城市文明交通規定,不爭道槍行、不闖紅燈、不違反標志標線,確保無事故,無違章,無投訴。
二、出車前認真檢查所駕駛車輛,保證車輛制動、轉向、燈光、輪胎、滅火器等設施合格,車輛標志標識齊全有效,集裝箱鎖扣牢固有效,不開套牌車、拼裝車、無證車。
三、自覺做到十個嚴禁:嚴禁無證駕駛、嚴禁超員超限、嚴禁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嚴禁帶病車上路、嚴禁客貨混裝、嚴禁危險品上車、嚴禁酒后駕駛、嚴禁濫用駕駛員、嚴禁違章操作。
四、自覺參加公司召開的安全會議和大車聯檢,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服從公司安排和調度。
五、自覺按時限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二級維護,保證行車安全,發生事故及時上報公司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進行現場處理和人員施救。
一、低碳經濟公共交通運輸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人口逐漸增加,交通擁堵成為城市發展中存在的重要問題。低碳經濟主要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和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改善環境狀況。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運輸不僅僅是低碳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改善當前城市環境的重要措施。雖然當前我國大部分的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已經十分完善,但是公共交通的有效利用率并不高,公共交通管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1.人們乘坐公共交通意識不強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經濟收入的逐漸增加,有車一族逐漸增加,城市出現交通擁堵的主要原因就是私家車數量的逐漸增加,公本文由收集整理共交通運輸工具乘坐的市民逐漸減少。城市環境污染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也是城市私家車數量的增加,導致汽車尾氣排放增加。有車一族為了避免擠公交車往往開車上班,造成交通擁堵問題,由于人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意識不強,導致大量的公共交通資源閑置,城市的環境問題也逐漸突出。
2.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不完善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作為城市交通運輸的主要力量,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眾多的便利,但是由于當前城市交通工具信息化管理不完善,導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管理水平難以得到有效地提高,公共交通控制和道路監控系統并不十分完善,嚴重影響了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功能的發揮。
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法規不健全
城市公共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嚴重影響了城市交通問題的管理水平,同時也嚴重影響了交通運輸正常通行。一些公交車司機違反交通法規的現象依然存在,這不僅僅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也不利于公共交通運輸管理工作的進行。由于公共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嚴重影響了公共交通運輸的有序發展,另外由于公共交通運輸管理體系不健全,一些公共交通運輸并沒有進行良好的規劃,造成一些資源的浪費,這也未能體現出低碳經濟的要求。
二、低碳經濟公共交通運輸管理的建議
低碳經濟的發展對于緩解城市污染問題以及城市資源的浪費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低碳經濟發展的今天,大力推進公共交通運輸建設對于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今后需要進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建設,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緩解城市交通壓力。
1.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
近年來城市的環境污染以及交通擁堵逐漸加重,嚴重影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城市環境質量。隨著低碳經濟理念的提出,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逐漸成為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由于目前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并不十分完善,一些市民由于公交車不方便選擇不乘坐公交車,今后應該進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規劃建設,提高公共交通覆蓋面積,建立相對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網絡,保障市民的方便出行,鼓勵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少開私家車,緩解城市環境污染以及城市交通擁堵所帶來的的城市壓力。
2.提高居民對低碳經濟的認識
低碳經濟對于當前城市建設提出了一些新的發展理念,對于緩解當前城市空氣污染等各種城市病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市民對于低碳經濟的認識不足,在實際生活中并沒有以實際行動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今后城市發展中需要進一步加強低碳經濟的宣傳,提高市民對于低碳經濟的認識,通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這一實際行動來踐行低碳經濟理念。
3.完善公共交通運輸管理信息系統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信息化管理逐漸得到重視,但是目前一些城市的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并沒有實現,這不僅僅不利于交通道路狀況的控制,同時也不利于交通管制,嚴重影響了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今后需要對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加強資金支持,建立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體系,加強對公共交通的管理,保障公共交通運輸順利進行。
4.完善公共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公共交通工具并沒有給城市居民的出行提供便利,這也是導致不少居民放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因之一。在今后的公共交通運輸管理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減少一些司機違規現象,一定程度上增加擁擠交通段的公交車數量,建立健全快速公交制度,完善城市公交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能夠真正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
該網站的開通,將為包括出國留學人員在內的社會各界人士提供周到的服務。網頁中“車管動態”主要介紹洛陽市交通管理工作動態,各類公告信息;“違章查詢”為車主提供違章信息查詢服務;“駕駛員業務指南”為駕駛員導辦業務;“辦公分布”為人們提供全市車管部門辦公電子地圖;“中介機構”介紹全市合法中介機構;“車市導航”為汽車經銷商提供宣傳陣地;“法律法規”中匯編了交通管理法律法規;“交通宣傳”以視頻等形式宣傳交通安全;“模擬考試”為科目一模擬考試系統;“經驗趣談”是購車、駕駛、維修、防盜搶的經驗總結。
拓展服務領域只是洛陽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改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的一個縮影。
“撐方便傘,開方便門”,洛陽市交警支隊車管所不僅加強網絡建設,提高為群眾服務的效率,還在服務意識和為群眾著想這方面下了功夫。全所民警現在都自覺樹立全新服務意識,克服人員少、工作量大的困難,實實在在為群眾解決問題,提高辦事效率。
來自洛陽市欒川縣的馮先生就真真切切體驗了一次車管所轉變工作作風之后的熱情服務。
關鍵詞: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規體系
Abstract:Learning foreign c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ormal rule of law in large urban public safety,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ve large city public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regulatory system,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mega-cities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對于實現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態管理法治化,解決當前城市存在的諸多公共安全危機問題、順利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十二五”規劃,具有積極現實意義,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會管理創新之路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態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趨勢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規劃》,該規劃的核心是“四個堅持”:第一,堅持“規范”:通過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嚴格按法定權限和程序辦事,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并建立通過媒體回應社情民意的機制,主動回應群眾關切的問題;第二,堅持“創新”:強調政府應當積極破除影響上海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制度。第三,堅持“效能”:建立健全促進及時執法和有效執法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解決執法不作為和遲作為的問題。同時按照“職能最相近、處置最有利”的原則,建立健全指定管轄和協議管轄機制,解決部門或者地區執法推諉扯皮的問題;第四,堅持“參與”:要求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制度,并建立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對意見采納情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的大量問題,這也是加快實現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機。
“適應風險社會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應學會未雨綢繆,從制度層面上實現從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從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從危機管理向風險管理的轉變,將公共安全危機納入法治化治理軌道”。[2]上海目前正處于公共安全危機的多發時期,每年社會安全事件、自然災害和事故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不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且給廣大市民的社會心理造成負面影響。面對無所不在的社會風險和多發頻發的安全危機,加快實現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法治化,切實保證在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的同時,及時承擔并化解社會公共風險,為公眾提供強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使命和當務之急。針對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與緊迫性,上海應當率先制定一部專門的《城市公共安全條例》,同時完善不同類別、不同行業應對重大安全事件的專門法規,以增強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權威性與規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建成創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規體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規體系,是實現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國家層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機以來,加強了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在內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已經制定了若干有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例如《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這些法律法規都是用于針對某一領域某一行業的,目前尚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領域至今仍沒有法律法規,且已有的法律法規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強、實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據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構還存在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與憲法相銜接的《緊急狀態法》、《災害救助和補償法》等高位階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的法律依據缺乏周延性、對受害人的權益保護操作存在局限性;內容上則缺乏足夠的程序性制度建設。諸如此類問題的解決,有待于通過進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層面而言,以上海市為例,近年來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繼出臺了《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食品衛生法規、食品安全法規、生產安全管理法規等,充分體現了政府的強烈公共安全意識,以及政府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應對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樣存在上述國家層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問題。有鑒于此,上海應從法治創新角度出發,及早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規,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統一的法律依據,避免不同領域的公共安全問題適用不同的法律。
統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規,須對以往出臺的各種公共安全法規及時進行梳理,以形成一個公共安全管理法規體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據不同行業的公共安全業務行政,可以將各種公共安全法規具體劃分為:公共衛生安全法規、食品公共安全法規、安全生產公共安全法規、藥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規、地震公共安全法規、防汛防臺公共安全法規、刑事公共安全法規、治安公共安全法規、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規、消防公共安全法規、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規、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規、安全保衛公共安全法規和重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等。近年來,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規文件數量越來越多,建議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辦公室組織力量,進行梳理歸類,匯編成冊,并經常進行此類法規的立、改、廢的通盤考慮。不僅要方便執法部門全面了解掌握使用這些法律法規,還要讓社會各有關非政府組織、廣大民眾通曉這些法律法規,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有據、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建成權責明確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系
2011年2月,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講話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體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我國2011年3月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也專門辟出一章對“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進行規劃部署,提出要“適應公共安全形勢變化的新特點,推動建立主動防控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傳統方法與現代手段相結合的公共安全體系”。
健全權責明確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機統一管理體系,是實現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礎。我國的公共安全體系雖已初步建立,但該體系仍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體過于分散,“有預案而無預警,重預案而輕預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預案側重于處理突發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發性事件引發的公共危機的應急處理;預案過多地強調責任領導和責任部門的約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及應急保障資源的規劃、建設和綜合管理機制;預案側重危機發生后的應急處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機的預警機制和危機過后的恢復機制。對于許多新城市災害及非傳統危機領域,應急預案還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險關鍵控制點的全面調查和定期系統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評估,致使應急預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統需要事故預防、災害預警、應急反應和災后處理形成一個整體,而各個環節的協調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級組織管理部門的積極組織,這需要從立法上給予保證。明確責任,建立統一的組織機構,理順城市公共安全綜合管理體制,從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同時,通過立法程序確定社會各界和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責任、義務和權利,以確保社會體系在緊急狀態下的穩定和有序。
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上海政府各部門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迄今尚存在條塊分割、職責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處在各自為戰局面,例如安全監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均只是自顧自地針對本行業本領域實行內部安全管理,缺乏一個綜合的、常設性的協調管理機構。為解決各自為政問題,亟需形成公共安全體制化管理統一管理體系,以實現公共安全管理的統一目標、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局面。該管理機構的名稱擬可考慮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該機構由信息資料系統、監測預警系統、決策系統等組成,負責分析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質,制定解決公共安全問題的方案,并協調組織各相關部門迅速有效地解決突發公共安全問題。與中央相對應,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質的、隸屬于上級公共安全管理機構和本級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突發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規劃建設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樹立“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將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規劃作為硬性指標寫入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提高公眾和規劃者的安全意識,保障安全規劃的開展程度。其次,還應在法規中明確規定規劃者的法律責任,采取規劃方案負責制,增強規劃者的責任感,確保他們能夠嚴肅、認真地對待規劃設計過程中的各個環節”。[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完善特大城市常態化公共安全管理執法機制
建立完善常態化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機制,是實現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關鍵。實踐證明,現代公共安全危機往往具有輻射效應,亟需改變以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單一管理機制,變被動應付為主動出擊,從日常“危機管理”層面著手建立執法機制,既要善于以強大的動員能力來處理緊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處理公共安全危機。
建議上海政府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態化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機制:一是進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機管理預案設計:特別是要從上海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和經濟建設實際出發,著力加強防范和應對各種公共安全危機的實戰能力;二是進一步強化信息,落實保障:及時獲取可能引發影響公共安全危機的的各種信息;政府部門要及時、公開、透明地向社會相關信息,使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對可能發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和物質準備,從而增強應對公共安全危機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三是堅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整合管控資源,形成機制保障,多元社會資源的參與是實現公共安全危機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撐,政府要在發揮主導作用的同時,將社會和公眾資源納入危機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財力的準備工作,一旦發現有各種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和苗頭,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置,四是要抓緊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指揮平臺,完善社會聯動工作機制,健全統一協調、部門負責、社會聯動、公眾參與的工作網絡,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公共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防范和處置。五是把綜合治理的思想變成機制、變成保障,各有關部門應把公共安全管理、應急管理與對政府業績的評價結合起來、把更多的人力、財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應急預案更好地與危機處理結合起來,以多元的路徑實現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的最大社會效益。
5 積極借鑒國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與機制保障經驗
以俄羅斯和德國為例,在維護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兩國分別具有相當完備的相關法律體系。俄、德兩國作為市場經濟國家都十分注重城市應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蘇聯解體和兩德合并的十多年間,先后建立了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上世紀九十年代,俄羅斯先后制定了《關于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結構》、《民防法》、《防疫法》,規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組織系統的相互關系;民防辦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任務、法律地位;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職能等。
德國聯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國家層面由內政部牽頭,聯手國防、經濟、交通、建筑、財政、農村、環保、郵政、勞工等部門,制定了《民防法》、《災害防護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國防法》、《民事保護法》。在州的層面,則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災害防護法》、《救護工作法》等法律,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6]
美國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機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機管理、社會危機管理機制、經濟危機管理機制、道德危機管理機制和緊急事態管理機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機管理機制。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總統為核心,以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決策中樞,國務院、國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屬的聯邦調查局和移民局)等有關部委分工負責,中央情報局等跨部委獨立機構負責協調,臨時性危機決策特別小組發揮關鍵作用,國會負責監督的綜合性、動態組織體系。
第二,社會危機管理機制。負責美國國內治安、執法、勞工權力、民權、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國勞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屬的聯邦調查局、移民與歸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經濟危機管理機制。它旨在解決經濟生活中不斷出現的問題和危機。財政部是美國管理經濟危機的最初機構。
第四,道德危機管理機制。它是美國政治生活中鮮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機制。20世紀70年代美國出現道德危機后開始在聯邦及各州均設立了道德(倫理)管理機構,負責聯邦及各州官員的廉政監督。
第五,緊急事態管理機制。在美國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緊急事態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則和實施方案,其中包括幾個部分:一是全危險方法:應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機理論、處理和應對所有種類的緊急事態、災難和民防需求。二是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使用該系統有助于促進聯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強對已知的緊急事態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實現緊急事態管理規劃與州、地方政府決策及行動體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現有緊急事態管理預案、系統和能力的基礎上,擴大對所有類型的緊急事態的適用范圍。三是開展有恢復能力和減除災害社區的建設,將社區的住宅、企業、醫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區而不是高風險區。[7]
上述三個國家國家層面與地區城市層面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危機管理機制互相銜接配套,既體現國家大法的權威性,又維護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國在《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出臺后,上海至今沒有一部實施該法的地方性法規細則條例,許多與城市公共安全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由于制訂的年代較早,在2008年發生的一連串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已暴露出不適應或缺陷,亟待進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難度空前加大,進一步整合健全相關的法規、規章,既是當務之急,也是長遠之策。
參考文獻:
關鍵詞:高速公路;管理體制;問題;措施
高速公路管理體制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載體,是高速公路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制度保證。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作為我國交通運輸部門的代表之一的高速公路部門也應在時代的背景下研究經濟管理模式,并且應注意在實際工作中通過不斷的總結與歸納,促進我國高速公路建設與運營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現行高速公路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統一的專門適用于高速公路的法規條例,我國高速公路執法的主要依據還是1997年7月制定、1999年10月修正的《公路法》。《公路法》對公路建設和收費公路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并未對高速公路管理內容、管理手段、執法主體等基本要件提出具體規范,缺乏針對性,致使執行過程中適應性差、管理力度不夠,遠遠達不到高速公路建設和運營的需要。而且由于地方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與《公路法》的一些相關規定又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觸,使得即使是同一性質的案例,其處理結果卻有可能不一樣,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尤其是《公路法》幾乎沒有涉及到高速公路路政執法管理方面的規定,造成公安部門、交通部門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上,職能交叉、權責不清。目前對公路主管閉門在路政管理方面的研究還不夠,主要變現在路政管理職責不清、路政管理及交通路政執法范圍不明確,導致公里路政部門在執法時因執法范圍的不明確,缺少執法依據而影響執法力度。此外,對于高速公路的規劃、投資、建造,政府都應該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通過立法加以規范,才能真正避免和克服高速公路管理體制上的不足和弊端,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蓬勃發展。健全的法律和嚴格依法辦事是高速公路規范管理的基礎,應當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增強管理部門和公眾的法律意識,為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2.管理機構設置過于重復
由于我國高速公路建設的投資渠道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致使我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多樣性,有國有企業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的、中外合資性質的,即存在“政、事、企”等多種管理主體。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導致我國高速公路管理體制采取多種模式管理高速公路建設與運營的混亂局面。由此產生了高速公路機構重復設置的問題,以及機構設置不合理的問題。目前,我國在高速管理機構設置上的主要問題表現在機構的重復設置問題。如部分省或市除了設置公里管理局外,還另外設置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高速公路項目辦公室,其中還包括在政府授權下組建的直接支配國有資產投資的高速公路集團公司等等。機構的重復設置,造成同一個行政區域內出現了幾個職能交叉的公路管理機構,造成工作上相互扯皮、推諉,政令不能通達。
3.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脫鉤
高速公路的性質決定其管理必須以集中、高效、統一、特管為原則,高速公路管理內容主要是收費管理、養護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通信管理和服務管理,這些管理職能是有機的整體。但是,目前國內各省市通常將交通安全管理從中割裂出來。1987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事業”,1990年3月公安部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指出“公安機關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由此可以看出,我國高速公路的管理權力、職能在立法上就含糊不清、被割裂開來。
4.路網分割比較嚴重
國內外的相關研究表明,高速公路的有效運行離不開布局合理的網絡支持,尤其是在長途運輸中網絡作用更加明顯。通過網絡獨特的優勢的發揮,帶動其在高速公路運輸中的運輸效益的發揮。由于,目前我國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段式建設及分割式運行,因此,在相鄰省市區之間普遍存在高速公路的“斷頭路”。雖然我國高速公路發展較快,但目前來看,即使是在我國一些較發達地區,高速公路依然沒實現網絡化服務。由于投資主體和投融資方式不同,而我國大多數高速公路采取的又是“建養一體”的管理模式,這就造成了管理主體的多元化現象,要實現高速公路網絡化管理,各主體間的相互協調是必要的,而這種協調又是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的。由于各個管理主體的出發點、管理環境、管理條件以及管理特色不同,致使我國高速公路網一時難以形成,阻礙了我國高速公路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目前,少數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及集團自身獨自進行分割公路網的管理,甚至已經脫離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的管轄。這樣,不僅導致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降低,還影響了整個路網的形成及整體效益的發揮。只有在相應的政策和配套資金完善的情況下,打破這種分割管理的模式,才能實現真正的網絡化管理,發揮高速公路規模效益,實現高速公路價值。
二、改進我國高速公路經濟管理問題的具體措施
1.加強高速公路法制化建設,依法治路
高速公路是對國家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交通設施,法制相對滯后是高速公路管理中許多問題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須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礎之上。目前,盡管我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的法律法規的頒布,為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高層次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因此遠遠不能滿足高速公路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尤其是目前我國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都參與道路的管理,所以國家有關部門更應著手建立和完善適應中國自身特色發展的高速公路的,早日制定出有利于推動中國高速公路經濟管理模式的法律法規。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的建立,明確交通部門在高速公路管理上的職責,進一步調整高速公路的交通活動主體之間的關系。通過加強以高速公路為代表的交通行業的管理,推動中國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制化進程,從而進一步促進高速公路建設和運營的順利發展。
2.強化政府宏觀調控,集中統一管理
政府宏觀調控在高速公路管理上的體現,一方面,不同于傳統的通過建立多個管理主體實行分工領導。另一方面,也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部門高度集中的領導不同。強化政府宏觀調控,集中統一管理主要是指政府的宏觀層次的指導作用,具體體現在政府在經濟、法律、行政等方面,通過對高速公路的發展規劃、建設計劃、投資、運營以及法規、產業政策實行宏觀層次的指導及監督。高速公路作為重要的基礎設施,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長遠影響。高速公路的發展規劃應服從于和服務于國家政治、經濟和軍事的戰略需要、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和交通運輸發展需要,因此,政府必須對其進行總體規劃。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政府在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主要體現在宏觀調控上,因此,對于基礎設施的調控更是政府的職責與義務。我國的高速公路目前主要由少數企業壟斷經營,政府在此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主要體現在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主動承擔起維護公告產品的責任。政府必須對高速公路的發展速度、規模、布局進行宏觀調控,并運用政府職能為高速公路的建設和運營創造有利條件,使高速公路的管理協調、靈活、高效,促進高速公路不斷發展。
3.實現政企分開,企業化經營
實行政企分開,就是負責高速公路管理事務的政府部門與企業各司其職,各盡其能。政府宏觀調控、總體協調,對其所屬生產、經營性單位,進行行業管理、政策引導、合理配置養護經費;企業則負責高速公路的具體管理活動,使高速公路各企業化管理單位轉變觀念、參與競爭、自我發展,以維持高速公路良好的服務水平等。任何高速公路,都具有同樣的社會屬性和經濟特征。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管理組織模式,是理所當然的事,而目前我國各省市高速公路管理組織模式很不統一,有事業性質的各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企業性質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兩種基本經營形式。事業型組織形式,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機構是高速公路投資、建設、養護、管理以及經營的行為主體;企業型組織形式,各類國內外經濟組織是高速公路投資、建設、養護、管理和經營的行為主體。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設投資巨大,我國的高速公路建設投資已由單純的政府投資,轉變為“政府投資、地方集資、社會籌資、利用外資”相結合的投融資方式,進一步拓寬了融資渠道,形成了高速公路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渠道多樣化的趨勢,大大拓寬了高速公路投融資渠道,提高了資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三、結語
隨著我國高速公路建設規模的擴大,社會對高速公路的要求也越來越大。因此,如何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對于加快高速公路的健康發展及整個社會的長遠進步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黃 江:淺談我國中西部欠發達地區高速公路管理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方法[J].才智,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