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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主要價值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21 16: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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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主要價值

第1篇

關于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加強行業

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政府安委會,國家級開發區安委會,南海新區安委會,市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棲霞市笏山金礦“1·10”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立即部署開展了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各位市領導、市直各部門密集開展了安全生產督導檢查。市紀委監委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專項監督檢查。從督導檢查和責任落實專項監督檢查反饋情況看,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仍存在不快不細不嚴不實的情況。特別是行業主管部門未嚴格落實威辦發電〔2021〕3號通知要求,制定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方案或方案涵蓋的行業領域不全,還未行動起來。有的行業領域企業、單位尚未開展大排查大整治自查活動,行業主管部門也未檢查督促,達不到市委、市政府全覆蓋、拉網式的工作要求。為切實推進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快細嚴實地做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現就加強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壓實責任,全覆蓋、無死角地推進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不打折扣的貫徹落實。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壓實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管安全、管生產經營管安全”要求,層層壓緊壓實責任鏈條,確保牢牢守住安全底線。要強化責任意識,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切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人。要加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全覆蓋、無死角進行排查,對檢查發現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停水停電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二、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切實抓好屬地安全生產工作。各區市(含國家級開發區,南海新區,下同)要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督導檢查。查轄區組成部門方案的可操作性,查轄區組成部門方案的覆蓋范圍,查轄區組成部門的工作成效,著力發現本轄區各組成部門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快不細不嚴不實的問題并加以解決。要明確轄區各組成部門的職責邊界,決不允許因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部分行業企業失控漏管。凡因未排查整治致使企業發生事故的,要嚴肅追究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人責任。

三、強化行業主管行業監管職責,積極推動行業領域排查整治工作。“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管安全、管生產經營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排第一位,是綜合監督管理。“三管三必須”本意是要求行業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安全生產工作合力,而不是行業主管部門推業務監管部門、業務監管部門推經營管理部門的借口,行業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門都必須履職到位。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親自對照本單位三定方案、市政府文件和上級部門文件,理清理明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決不允許部門利益凌駕于上級工作部署,推諉扯皮導致部分行業領域企業失控漏管,排查整治不徹底、不全面。要學習省、市發改系統主動承接電力、油氣長輸管道和糧食安全監管職責,全方位開展電力、油氣長輸管道和糧食企業排查整治工作的經驗做法,迅速在本行業領域開展拉網式地毯式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要清單化管理、精準化防控、閉環式治理,要有“托底人”意識,把好“最后一關”,查細查準查全查深,不漏一家企業。

 

 

             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2月7日

 

 

 

 

 

 

 

 

 

 

 

 

 

第2篇

2007年4月10日,美國向WTO提起兩項針對中國的爭端解決的磋商請求,即中國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及執行的措施案(DS362)和中國影響特定出版物及音視頻娛樂產品的貿易權及發行服務的措施案(DS363),這也是發達國家第一次向WTO提起針對中國的有關知識產權的磋商請求。在接下來的一段時期內,我國不可避免地將要面對國際知識產權爭端日益增多的趨勢。

以發展中國家視角剖析WTO知識產權爭端關注個案的法律細節

按照WTO官方網站的資料統計,自1995年1月1日起,截至2007年,向世貿組織提出的爭端案件共361件,其中涉及到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成案共27個,約占案件總數的0.67%。

目前所發生的27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所涉及成員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等23個國家和地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雙方均為發達成員的共有16件,占59.3%,發達成員與發展中成員之間的爭端共有11件,占40.7%。在27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中,美國作為提出請求一方的案件共有18件,占66.7%,歐盟作為提出申訴方的案件共有6件,占22.2%。發展中成員提出請求的案件,迄今只有1件。

從上述數據中可見,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中,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這固然與發達成員知識產權保護體制較完善,要求受到保護水平也較高的原因有關,但更為重要的因素則是,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產生,就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討價還價的結果,發展中國家讓步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強保護,發達國家讓步于降低農業、紡織業領域的關稅,由于當今世界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發展中國家于知識產權領域的讓步,使其從一開始就處于了弱勢地位。

既然保護水平上不利的局面已經形成,一個現實而迫切的選擇就是,關注個案的法律細節,從法律程序上和實體的細節上挖掘對于發展中國家有利的規定,并充分利用這些規定。

理性反思知識產權國際制度,積極促進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發展和改革

TRIPS是發達國家成員及發展中國家成員妥協的產物。發展中國家科技發展落后,掌握知識產權數量少,在競爭中處于劣勢。據統計,根據世界銀行統計,目前全世界86%的研發投入、90%以上的發明專利、98%的全球技術轉讓和許可收入都掌握在發達國家手里。世界上約有1/3的人口既無法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也無力采用國外先進技術,而僅占全球15%的富國人口卻擁有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技術創新成果。讓發展中國家成員與發達國家成員在經濟水平存在巨大差異的情況下承擔相同的義務,是在形式公平下的實質不公平。

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擴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已有的知識差距的危險,影響對技術的進一步改進。以專利權為例,專利保護范圍的擴大,雖然有利于刺激國內相關領域的研發、有利于新技術引進、有利于國外對新技術的直接投資,但是如果國內在相關領域缺乏創新基礎和能力,只會對該國的新技術開發形成不可逾越的障礙,鞏固國外的優勢,拉大國內外技術差距。

美國國會圖書館報告(2005年)指出,國會未決的法律案會著眼于通過修改美國的專利法來適應國際標準。因為那些想尋求海外專利權的美國發明人目前面臨的困難之一是各個國家的法律差異性。

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知識產權與發展政策整合研究報告》的主旨在于,在包括TRIPS這樣的國際條約的范圍內,怎樣最好地規劃國家知識產權制度才能使發展中國家從中受益;怎樣才能改善、發展由規則和協議組成的國際框架,

看來,從知識產權整體發展的角度出發,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思考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價值究竟何在的問題。盡管上述論述都是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但這些對于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反思幾乎都來自于發達國家,鮮有發展中國家的聲音。發展中國家亟待提高知識產權學術研究水平,積極參與國際新規則的制定,進而推動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改革。

將科技創新的理念引入WTO價值體系關注WTO知識產權規則對創新能力的影響

WTO規則體系誕生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其主要價值取向就是貿易價值。WTO多邊貿易體制不僅對貨物貿易領域的法律規則具體化,而且還把管轄面擴大到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等廣泛領域,這意味著它把影響延伸到傳統完全屬于國內法范圍的國民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這時其價值取向就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貿易價值,而應該考慮到科學技術的發展、創新能力的提高等等。

從WTO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實踐來看,按照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將爭端劃分為8大類型,即版權及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識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信息秘密保護權。自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知識產權的國際爭端以專利爭端為主,其中又以藥品和農用化學制品為主。可見在WTO大幅度降低關稅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成為十分重要的無形資產,在知識產權爭端中,科技發展與創新又占據了最為重要的地位。

與知識資源分布高度不平衡的狀態相對應,建立在知識產權基礎上的新的國際競爭秩序對發展中國家提出了更為嚴峻的挑戰。知識產權成為后發國家尋求發展的重要瓶頸和障礙。

第3篇

 

關鍵詞: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 國際貿易 侵權 合法

    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識產權人可以通過知識產權來壟斷產品所帶來的利益,這與目前國際貿易中的貨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進口作為這個矛盾的典型問題,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越來越受到各國家和地區的關注。在知識產權貿易不斷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作為貿易大國的中國,應當重視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與此同時,應當對平行進口進行準確定位,通過國內立法的完善,來應對所面臨的平行進口問題。本文在分析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以及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平行進口的規定的基礎上,研究中國應如何對待平行進口問題。

一、對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

    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或版權)在一國已經獲得法律保護,但該國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從另一國購得該知識產權人或經過其同意制造或復制、發行或銷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偽劣商品),輸人該進口國投放于市場的行為。簡單說,平行進口就是一國的進口商未經本國知識產權人的許可而將國外合法銷售并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產權產品進口到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

    關于平行進口的侵權與否,理論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國之間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等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重要國際公約對平行進口問題都未做出確定性的規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態度。因此,各國都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和貿易政策出發,對平行進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態度。有的國家認為平行進口侵犯了知識產權而予以禁止;有的國家則認為沒有侵犯知識產權而允許平行進口。對于平行進口問題產生的這種爭議,主要歸結為兩種理論的對抗,即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和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沖突。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地域性原則一直處于主導地位,但隨著國際貿易的一體化和自由化的發展,權利窮竭原則的價值越來越突出,越來越為各國所重視。

    1.權利窮竭原則

    權利窮竭原則又稱權利用盡原則。是指經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對它的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只要平行進口人通過合法的程序,在合法的市場中支付合理的對價后買到了知識產權產品,并沒有將該產品改造、冒充其他商品或仿造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口人就能將自己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該知識產權產品進行任意使用、轉賣和處置。在專利和商標領域主要指銷售權一次用盡;在版權領域指的是經濟權利中的發行權一次用盡,就是說,對于經過版權人許可而投放市場的一批享有版權的作品復制品,版權人無權再控制它們的進一步轉銷、分銷活動。權利窮竭原則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限制知識產權的權利擴大化,防止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在知識產權貿易中阻礙貨物的自由流通,最終破壞國際貿易的全球化發展。可以說,權利窮竭原則并不是對知識產權的限制,而是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與貿易權的平衡。如果知識產權人第一次在市場上將貨物賣出后,其知識產權仍然依附于其產品中,知識產權人就能夠憑借知識產權一直控制已經喪失所有權產品的銷售和轉售。這樣不僅不利于國際貿易中貨物的自由流通,而且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產品所有權的進口方無法完整地行使其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因此,支持平行進口的國家將權利窮竭原則作為其理論基礎,認為平行進口不構成侵權,從而允許國際上平行進口貿易的發展。

    2.地域性原則

    地域性原則是指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法律。雖然國際貿易中各國通過互相簽訂的協議和公約來保護知識產權,但一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和方法完全取決于該國的本國法。根據這一原理,一件產品根據一國的知識產權法取得了知識產權后,通過貿易賣到了其他國家并不導致該產品知識產權的必然喪失,原知識產權仍然依附在產品上,仍受到出口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如果第三方在合法取得銷售權的國家購買到了知識產權產品,但未經知識產權人的同意將產品進口到本國銷售的話,由于該國的知識產權仍然依附于該產品中,所以第三方的平行進口行為構成知識產權的侵犯。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平行進口的規定

    1.美國

    美國《專利法》271條就有規定,專利權人有權享有依法要求禁止專利產品進口的權利。在美國任何人未經其同意而在美國國內制造、使用或銷售專利發明即構成專利侵權。美國1930年《關稅法》規定禁止外國廠商制造同樣商標商品的平行進口,除非(1)平行進口得到美國權利人書面同意;(2)外國制造商與美國權利人存在從屬關系,但1990年修改的《關稅法》將此“附屬例外”原則替代為“標簽例外”原則,即規定如果進口的商標產品與國內相同商標產品存在實質性差異,要求在產品的商標附近加貼顯著清晰的標簽。通過此規定,可以使國內商標產品與進口商標產品相區分,從而避免國內商標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受到平行進口商標產品的影響。美國1976年《版權法》602條規定禁止一切未經版權人許可的進動,但以下三種情況例外:(1)經國家或國家代表機構特別準許而進口;(2)為私人使用而不為銷售進口;(3)僅為教學、宗教等目的進口極為有限的份數。

    從以上規定來看,美國對平行進口采取的是禁止的態度。但也不是完全禁止,而是在不損害國內知識產權人商譽的情況下,有條件的允許平行進口。雖然在國際貿易中美國一直主張貿易自由化,但作為知識產權大國,其在國際知識產權貿易領域為了保護本國利益和知識產權產品的獨占地位,對平行進口進行了嚴格限制。

第4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共利益;壟斷利潤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1-0163-02

1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價值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依照法律所產生的權利。有學者把知識產權定義為“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關鍵的轉型時期,提高我國產品的工業附加值,提升我國產品的國際形象,樹立我們自己的民族品牌,這其中的一個關鍵問題便是知識產權保護。我國有一批成功企業,如華為、中興、比亞迪等,每年的專利申請量已經十分巨大。2010年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二位。中國正從制造大國走向創新大國,因此,我們更應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價值。

1.1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鼓勵技術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調動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方面,創新者在創新的過程中要投入相當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擔產品上市后的風險;另一方面,知識特有的共享性決定了它可以輕易地被復制和傳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決定了政府的干預和保護,防止和制止別人非法占有的任務就必然由政府承擔。政府的成本在保護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相應知識產權產生的稅收收入彌補。如果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則會嚴重挫傷創新者的積極性,也會造成資源和人才的流失。

1.2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促進經濟繁榮

隨著科技向生產力的迅速轉化,商品、服務價值中所含知識產權比重日益增加,人類智力成果在經濟繁榮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在于明確賦予知識創新者以某種特權,讓其對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獨占權。依靠這種獨占權,可以獲得創新帶來的超額利潤,在激發創新者爭取自己利益的同時,客觀上也實現了社會的利益,促進了經濟的繁榮。這是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最基本的理由。

1.3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推動社會發展

知識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發展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保護知識產權有助于推動社會整體的發展進步。知識產權保護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使智力成果能夠轉化為生產力,從而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知識產權交易制度的確立,促進了知識技術的廣泛傳播與利用,達到知識技術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知識產權保護中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和懲處,既是對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保護,也是對市場競爭的規范管制。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們盡快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做好知識產權保護。

2 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其實踐的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知識產權領域的利益沖突愈加激烈,微軟的價格歧視和捆綁銷售案件、南非公共健康危機事件等都凸顯出知識產權保護和禁止濫用在平衡協調利益沖突中的必要性。

2.1 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的沖突

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一方面為社會公眾實現信息共享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又與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沖突。在法律框架中,知識產權代表的是個體利益,是私權的一種,而信息資源的共享是法律賦予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是公權的一部分。兩者在現實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知識產權保護的限制和知識產權的共享,是直接基于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目的。首先,知識產品的創造活動是一個連續的歷史過程,必然要對前人成果進行兼收并蓄,這時,知識產權的創造者如果以獨占權阻止他人對該產品的再創造就有悖于對社會科技發展的追求,在法律制度中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限制以及適當共享知識產權顯得更為符合社會公眾利益。其次,發展公眾教育和保障公眾健康也是各國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個人權利的同時,不應該使這個知識產權成為妨礙公眾受教育和健康保障的阻力。“這實際上是一種權力沖突――作者或所有者及其子孫后代的權利與社會公眾在獲取人類文明的權利之間的沖突。”同樣,這也會產生一個沖突,“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2.2 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

《世界人權宣言》規定每個人都有權保護其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與物質利益,也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知識,以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識產權創造者的利益,甚至規定絕對限制私權的制度,這種做法完全剝奪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大大挫傷了科學技術研究者的積極性。蘇聯和少數發展中國家出于國家需要曾經在立法中作出類似規定。另一方面,絕對地將知識產權視為個人的財富而排斥社會利益,或不加分析地允許知識產權人完全自由的行使其權利,這種做法可能有損社會公益。后者,在藥品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共健康危機方面體現頗多。知識和技術是應當由私人企業為其個體利益所壟斷,還是應當促進社會發展,用于幫助減少貧困、饑餓和疾病,已成為討論的中心問題。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質的同時,還具有公有性和共享性。從知識產權的產生來看,知識產權具有個人創造性和社會性的特點。一方面,知識產權產品中深刻體現了創造者的個人風格,是個人創造性活動的產物。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又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產物,任何一個知識產品都是在繼承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加以揚棄的結果。因此,不能將知識產權視為個體的絕對性財產。

2.3 壟斷利潤和技術進步的沖突

技術進步可能形成壟斷,也可能打破壟斷。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為了謀取壟斷利潤,知識產權所有人通過繼續創新來保持其壟斷地位,這時壟斷利潤是以技術進步作為前提和保障的。有時,由于關鍵技術的掌握形成事實上的技術壟斷,進而為了壟斷利潤而放棄或阻礙技術進步,或者主觀阻礙先進技術的使用,這時,兩者是沖突的。正如微軟案件中一審法官杰克遜指出,“微軟占據的市場份額過大,且其對市場的占有是通過對參與競爭設置過高要求實現的;由于這種參與競爭的障礙,消費者缺少對產品的可選擇性,而阻礙競爭也就阻礙了技術創新”。競爭機制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優勝劣汰,即在競爭中那些低效率的企業被淘汰,而高效率企業和優質產品則能夠長期立足于市場。因此,這會迫使廠商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通過發明或引進更先進的技術設備來降低成本,從而在客觀上有利于推動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而在壟斷行業中,由于進入壁壘的存在,壟斷者無須考慮如何降低成本,只要靠排斥和限制競爭者的進入,就可以長期坐享超額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壟斷廠商往往缺乏技術進步和創新的動力。因此,從整個社會來說,壟斷往往被認為是阻礙技術進步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技術進步正是打破壟斷的重要手段。

3 如何化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

我們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必須認識到,維護權利人的權利并非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終極目的,鼓勵技術創新和維護公共利益才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宗旨。化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應在個人和社會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實現個體利益與公共福利的一致。

3.1 以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就不會產生更多的、更有價值的信息資源,信息資源的共享又能夠促進廣大勞動者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改進、更新科學技術。因此,知識產品創造人的利益應當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這也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前提。保護知識產權也就是在保護信息共享,也就是在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協調二者之間的沖突根本上就是要從健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上入手。

3.2 個體利益保護應以不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形成共識,但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到這種保護與社會公益和文化發展之間的平衡。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止于法律層面,更與產業發展、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文化發展密切相關。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不同的水平,皆由國情決定。對于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社會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須以我國國情為立法前提。具體而言,我國專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給予藥品以專利權保護,又要建立有效的強制許可制度和明確專利產品使用的例外情況;既要順應基因技術的發展潮流授予基因專利權,又要嚴格審查基因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注意基因資源的保護;既要適應網絡技術的發展增加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又要規定相應的合理使用制度與法定許可制度。

3.3 以限制知識產權濫用打破壟斷利潤

技術創新活動以及成果的應用,可以形成產品市場的合理壟斷,在一定條件下,這種合理壟斷有可能轉化為不合理的非法壟斷。“番茄花園”一案,成功的讓微軟公司轉移了人們對其壟斷行為的關注。通過針對盜版市場維權指出其“壟斷”是知識產權維護不力的“被迫壟斷”,是國內的非法行為導致的表面層次上的“被迫壟斷”。在番茄花園長達5年的盜版期間里,微軟公司視而不見,此種態度讓人懷疑微軟指控番茄家園侵權的背后,有濫用技術優勢,借盜版開拓市場,從而壟斷市場的嫌疑。我國《反壟斷法》對于知識產權的濫用進行了概括的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番茄花園一案明顯涉及了知識產權濫用的相關法律。因此,以立法的方式細化此類規定,協調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著實必要。

4 結 論

第5篇

什么是知識產權轉讓?我認為,所謂知識產權轉讓,是指知識產權出讓主體與知識產權受讓主體,根據與知識產權轉讓有關的法規和雙方簽定的轉讓合同,將知識產權權利享有者由出讓方轉移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本文所說的知識產權轉讓僅指合同轉讓,不包括因繼承、繼受等方式的轉讓。由于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形式,所以,按照知識產權的種類不同,知識產權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商標權轉讓、著作權轉讓以及其他知識產權轉讓四種形式;從知識產權的具體權能來看,知識產權轉讓包括所有權的轉讓和使用權的轉讓。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都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轉讓規范;在知識產權市場交易實踐中,知識產權轉讓行為也越來越活躍,從而使知識產權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帶來了轉讓收益。就知識產權管理來說,通過知識產權轉讓,可以為企業創造利潤,從而增強企業經營效益。我想通過本文對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及價值作點淺薄。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是什么?我想先結合它的含義來探討一下其法律特征。作為知識產權應用的一種重要形式,知識產權轉讓可以從多種角度來觀察其特征,比如可以從法律關系的角度,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也可以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從法律行為的角度,我認為,知識產權轉讓具有下列特征:

(一)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是出讓方與受讓方。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的主體有兩方當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出讓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權利人。知識產權轉讓行為獲得法律認可、成為一種有效轉讓行為的前提就是,出讓人必須依法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這也是判斷出讓人是否有轉讓權(處分權)的重要法律標志。另一方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或者受讓方,即與出讓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愿意受讓知識產權的人。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組織。例如,《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所謂”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為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專利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適用于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二)知識產權轉讓通常是一種有償行為。知識產權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無償知識產權轉讓,即出讓人不以獲取對價為目的,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知識產權應用實踐中,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也為數不少。據《長沙晚報》報道,湖南師范大學生命院退休教授、81歲高齡的鄒蕤賓花5年時間發明了保溫燜包,并于2003年獲得國家專利。2005年8月12日,鄒老表示愿意將該專利無償轉讓給單位或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溫燜包,為國家節省能源。本案例中的無償轉讓,主要是出于公益考慮;還有一種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是出于鼓勵創業的考慮,例如,據《經濟日報》報道,在2005年5月底北京市創業指導中心推出的12個創業項目中,首次推出了兩個零投資創業項目和一個無償轉讓的專利項目。然而,在知識產權轉讓實踐中,大部分知識產權轉讓都是有償轉讓。因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財產價值,這是知識產權轉讓有償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從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角度來看,通過轉讓知識產權獲取轉讓利益,是知識產權轉讓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識產權轉讓通常來說是一種有償行為。例如,著作權轉讓,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有效期內將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并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一種行為。

(三)知識產權轉讓的依據是現行法律法規與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轉讓,不是出讓方與受讓方隨心所欲的行為,該行為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與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框架內方可發生。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必須依照現行法律法規。這是由知識產權的性質以及轉讓管理決定的,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與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權利轉移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例如,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見,知識產權轉讓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私法行為,它同時帶有公法色彩,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在知識產權轉讓行為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在本質上又是一種權利轉讓合同,本質上是權利主體的變更行為,所以又必須遵守雙方當事人依法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

前文已經指出,知識產權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那么這種以權利轉讓為主要的法律行為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行為呢?這要從知識產權的性質以及知識產權轉讓行為規則本身的性質來加以探討。

通說認為,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可以說,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然而,在界也有學者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知識產權和物權的區別不是本質性的,傳統民法理論中認為物權的標的是有形物,但“打破或者適當打破德國人在100年前創設的這種完全封閉的物權體制,確定有體物之外的某些無形財產得成為物權之標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權法的一種進步”。[1]我認為,知識產權的無形性與傳統物權中標的有形性之區別并不二者在交易上的私法性。換句話說,知識產權盡管是無形性的,但在權利性質上仍然是私權,私權的交易應該遵循私法規則。從現行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來看,關于知識產權轉讓的規則,盡管帶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絲毫不能掩蓋其私法屬性。而在知識產權轉讓的實踐以及糾紛處理對法律的適用來看,不僅有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適用,也有合同法的適用。因此,無論從知識產權的性質,還是知識產權轉讓行為規則本身的性質來看,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應該界定為私權轉讓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將知識產權轉讓的性質界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在理論上說得通,與物權法、債與合同法以及知識產權法的有關規則相吻合,而且也有利于知識產權應用實踐。在知識產權管理中,過多的公法干預將會對知識產權自由貿易帶來沖擊,不利于知識產權在最大程度上的應用,也不利于激發權利人創造出新的知識產權的積極性,反而對知識產權轉讓行為是一種限制。在現代企業制度中,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與應用管理,把知識產權轉讓看作一種以私權轉讓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利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自主轉讓知識產權,提高知識產權的推廣應用效率,對于知識產權創新、進步、提高企業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實踐意義。

知識產權轉讓的價值分析

第6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關鍵指標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2)05010908

作者簡介:譚華霖,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軍強,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碩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4)

知識經濟時代,智力創新成果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核心競爭力。中國正處在由傳統的農業、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轉型期,需要以創新為主要動力推動經濟發展。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成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目標。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評價,通過過程控制和結果衡量,有利于發現并及時調整戰略推進中各階段所存在的問題,以保障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實現。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即采取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保護模式,這一體制對于知識產權制度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過分強調“雙軌制”保護特色的弊端逐漸顯露出來。知識產權是私權,因知識產權的運用引發的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權力救濟私權不符合國家機關的權力配置,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糾紛會浪費國家行政資源。而且這一體制不符合國際慣例,使我國承受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保護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這表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格局將逐漸發生重大變化,司法保護將在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反觀現狀,司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保護程度距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戰略目標仍有較大差距。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然屬于粗放式保護模式,績效導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無法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是否符合國情,知識產權制度的司法狀況是否能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知識產權司法制度運行是否促進了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等問題進行系統的科學評價。

目前國內學者在探討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效果時,并不是系統性地對這些制度能否滿足預設的指標進行分析,而是就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討。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論事,還要針對個別對策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體而進行通盤考慮。任何一個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護系統中,司法保護的改革與推進不能只針對局部,避免解決問題后卻又引發其他問題。如改革現有的專利循環訴訟,不能僅考慮提高效率,否則就會造成提高了效率卻又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將改革措施的負外部性降到最低,就需要對該措施進行整體系統的績效評價。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主要指按照事先確定的價值、評價工具和指標體系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進行綜合性績效考核。績效評價首先要確定評價對象,不同的評價對象需要選用相適應的評價工具,構建相應的指標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評價對象決定績效評價的方法和內涵,另一方面指標體系反作用于評價對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虛化,績效指標是績效評價的依據和評價導向。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指標評價體系,是一個涉及范圍廣、技術要求高、考慮因素多的復雜系統。價值導向是績效評價的目的任務,也是指標體系構建的指導原則。評價工具的選取和指標的設置方法可以幫助設計并選取關鍵指標,并對指標設置科學的權重,從而建立科學、系統、完整的績效評價體系。

目前國內,從績效評價層面開展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沒有公認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估標準體系;績效評價指標較為零散,缺乏系統性和關聯性,無法挖掘出深層次問題。一國的司法體制受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環境影響較大,國外已經存在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估體系,也很難直接適用于我國。當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學的司法保護績效評價體系,為正確判斷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制度的競爭力、科學評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效果,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對象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對象

1.設定評價對象

本文認為績效評價對象應該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保護體制主要涉及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體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護措施主要為司法主體采取的保護手段和保護措施,包含程序設置、成本投入等關鍵因素;保護效果主要為司法措施實施后所產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權利、公正、效率等關鍵因素。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作為績效評價對象有以下原因:

第一,要從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高度,對整個司法保護系統進行評價。現代績效管理模式認為績效主要是由系統所決定的,因此它所認定的績效管理目的就是對系統中影響績效優劣的主要因素進行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目的主要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更好地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這就決定了評價的視角應該宏觀并具有一定高度。

第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具有完整性。將績效評價劃分為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三個維度,其中保護體制、保護措施可以看作是過程,保護效果可以看作結果,通過“過程——結果”評價可以清晰地觀測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標任務。保護體制反映司法保護宏觀層面的價值制度,保護措施反映微觀層面具體制度。這三個維度通過“過程——結果”“宏觀——微觀”可以減少關鍵指標的遺漏,能全面地涵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關鍵因素,保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科學性。

2.增加外部評價指標

以往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評價更多地是司法機關的內部評價。內部評價通常表現為兩種:一種通常表現為在國家機關內部,上級機關以“批捕率”、“有罪率”“上訴維持率”等標準來衡量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 ③ 李衛平:《司法工作績效評價標準的若干思考》,《中州學刊》2004年第1期。。另一種表現為在司法機關內部,機關領導對該機關內部的警官、檢查官、法官的績效評價。如在法院對法官的評價通常表現為:法官業績考核指標的數字化,比如作為重點考核對象的結案數、結收案比、平均審限、調解率、上訴率、申訴率、發改率、調研文章量等艾佳慧:《中國法院績效考評制度研究——同構性和雙軌制的邏輯及其問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5期。。外部評價是指外部第三方中立地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進行績效評價。

內部評價具有較大的局限性,難以從整體上反映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內部評價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對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績進行評價,因此這種評價只能反映司法機關以及司法工作者的業績,但是卻不能反映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而且我國目前的內部評價本身也存在較多的問題,甚至連司法工作者的業績也無法科學準確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導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績效評價指標③。因此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評價,應當以外部評價為主,兼顧內部評價。

(二)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為評價對象的可操作性

績效評價的核心是設計科學的指標體系,并且按照這一套指標體系能夠采集到客觀可信的數據。有鑒于此,本文在設計評價對象時,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的關鍵指標設置為司法機關的組織行為。圍繞司法機關的組織行為設計指標體系、評分規則,既不會使考慮因素范圍過于寬泛,又能保證指標選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指標體系可操作性的強弱不僅取決于評價對象,還取決于指標選取。指標的形成過程是在事先設計出的指標庫中,通過一定的原則選取操作性強的指標。選取的時候,就可以將那些不容易被測評的指標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何通過少數幾個主成分來解釋多變量的方差——協方差結構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數幾個主成分,使它們盡可能多地保留原始變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關王芳:《主成分分析與因子分析的異同比較及應用》,《統計教育》2003年第5期。。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核心價值設置為幾個主成分指標。對這些指標分析可以從宏觀上保證司法保護不偏離預設的制度價值,及時發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從而為司法改革提供科學依據。

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

(一)評價工具的借鑒與選擇

在構建指標體系時,要選用適合評價對象的評價工具。績效理論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已經相對成熟,理論和實踐中成熟的績效評價工具也多種多樣,因此要針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選擇合適的評價工具。

1.關鍵績效指標法

關鍵績效指標法,又稱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是指對關鍵績效指標進行評價,是目前最為常用的績效評價方法。所謂關鍵績效指標,就是通過對組織內部流程的輸入端、輸出端的關鍵參數進行設置、取樣、計算、分析,衡量流程績效的一種目標式量化管理指標,是把組織的戰略目標分解為可操作的工作目標的有效工具楊洋:《服務型政府轉型路徑》,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 37頁。。KPI是通過尋找并建構關鍵性指標將預設的目標落實到具體的行動和過程中去,從而提升整個組織的運作效率。KPI評價體系的優勢就是既有若干級的量化指標又有一定的權重體系,它首先對底層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分,然后應用權重將最初的數據匯總并進行總體評價。

KPI方法對知識產權司法績效研究的借鑒意義就是設置指標時既要有前期基礎性的定量研究又要有最后宏觀的定性研究。目前司法機關內部評價主要為定量研究,主要設置結案率、調解率、上訴率、發改率等指標。它缺乏價值附加功能,或者說,它是一種價值缺失評價體系馬明亮:《司法績效考評機制研究——以刑事警察為范例的分析》,《中國司法》2009年第7期。。不可否認,這些基礎的數據十分重要,但是僅僅停留在數據層面得出的初級結論,不對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價值評判,那么最終績效評價只會導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

KPI方法另一個借鑒意義為:在進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時要尋找和設置關鍵性指標。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包含很多因素,不可能將每一個因素都進行評價,這樣既不現實也不經濟。這就需要尋找關鍵指標,尤其是能體現知識產權基礎價值的指標。本文通過價值分析方法初步設定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三個維度的關鍵指標。保護體制和保護措施分別對應保護權利、利益平衡等價值,保護效果對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價值,通過設置關鍵指標建立的指標體系就能科學反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

2.平衡計分卡

平衡計分卡(balance score card,bsc)由羅伯特?S?開普蘭和大衛?P?諾頓提出,從財務、客戶、內部流程和學習與成長這四個視角,向組織內各層次的人員傳遞組織的戰略以及每一步驟中他們各自的使命,最終幫助組織達成其目標Robert Kaplan and David Norton“The Balanced Scorecard:Measures That Drive Performanc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2,pp69-74。平衡計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對以往組織僅僅重視財務指標的突破,它提出不僅要重視財務指標,而且要重視學習與成長和未來發展能力等潛在指標,將既有成績與未來發展潛力進行平衡,既能評估出該組織現有的成績與不足,也能判斷該組織在提升學習和創造方面的成績與不足,因此有較大的借鑒意義,現代公共管理組織績效評價也不斷地引入了平衡記分卡作為評價工具。

在傳統的知識產權績效評價中,主要關注結案率、上訴率、審限比、發改率等指標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不能全面反應現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對權利人利益的影響,需要在傳統的指標領域之外再開設新的指標領域。平衡記分卡作為績效評價工具,對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意義在于平衡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價值導向上,既要加強對權利人的保障,又要促使社會的整體創造;既要評估現階段司法保護取得的現有成績,也要評估司法機關在為知識產權良性發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價值導向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價值導向對績效評價有指導作用。對評價指標而言,指標體系必須圍繞這些價值導向而展開,設置的具體指標必須和這些價值導向相一致。對評價結果而言,績效評價的最終結果表現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是否符合這些價值導向。從績效管理系統的角度,實現這些價值導向,就是績效評價的目的任務。

1.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與促進社會整體創造

TRIPs協議明確界定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以私權的名義強調了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吳漢東:《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以和為對象》,《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首要價值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確立了一種激勵機制,只有充分地激勵知識產權人從事知識創造的積極性,才能產生更多更好的為社會需要的知識產品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頁。。因此較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夠推進整個社會科技、文化的發展。但也不能過度保護權利人而將本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產品劃歸給私人。還要考慮人們對科技文化的正常需求,因此要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劃分出一條合理的界限。既不過分強調公共利益而減損權利人的創造積極性,也不過分強調保護權利人而使社會大眾無法接觸并使用知識產品。知識產權績效評價就是考察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能夠較好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否較好的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

2.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

司法公平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價值觀念,而且是一種法律制度,同時也是一種目的劉作翔、雷貴章:《試論司法公平的實現》,《政法論壇》1995年第3期。。司法公正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保障,甚至知識產權制度能否落實的靈魂。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考核,核心就是考察司法機關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在權重上,考察司法公正的指標應該占較高的分量。司法效率的及時高效原則要求法官必須做到:提高時間效率,減少工作拖延,提高物質效率,降低經濟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學性,減少不合理制度的負面作用樊守祿:《實現司法公平正義面臨的新形勢新課題》,《河北法學》2007年第12期。。然而在知識產權審判中,不重視司法效率導致的案件積壓、循環訴訟的現象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是有保護期的,如果案件經過漫長的訴訟之后仍得不到救濟,那么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期限就被縮短。以司法效率為價值導向就是在進行績效考核時,要對程序的時間因素進行考核,督促司法機關提高時間效率。

3.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要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要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通過司法保護解決確權、侵權糾紛,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司法保障。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提升全社會創新總量。通過司法保護,建立崇尚創新、尊重產權的社會環境,使知識產權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經濟增長水平,促進形成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的法治環境。

(三)指標體系的設置方法

在設置指標體系時,除了要選用科學的評價工具,而且還要注意設置方法。評價工具可以用來架構整個體系,其主要作用是科學地劃分出不同的維度,相當于搭建人體的骨骼。然而在設置具體指標時還要結合具體的方法,使設置的指標互相之間不沖突,并且有較強的操作性,相當于在骨骼中填充肌肉。

1.設置指標要符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價值導向。現有的司法工作內部評價中有些指標設置就不合理。有學者指出:單純用“發改率”來考核法官有失科學性,因為某些發回重審或改判的案件并不是因為下級法院法官審判存在錯誤,而可能只是在二審中發現了新事實和新證據而已艾佳慧:《中國法院績效考評制度研究——同構性和雙軌制的邏輯及其問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5期。。所以在進行外部指標體系構建時要以價值導向為檢驗標準,對整個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

2.設置指標要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增強指標的可操作性又不使績效評價過于模式化。在績效評價中,數據具有直觀性、客觀性,有較強的說服力,因此要保證選取的指標能夠獲取數據。在理論上比較適合的指標,由于獲取數據上的困難,有時不一定選用最合適的指標,而用次優指標替代易玉:《建立知識產權戰略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的思考》,《知識產權》2007年第1期。。然而在實踐中,司法統計工作被邊緣化,導致很多指標不能采集到準確、真實的數據,嚴重影響了對司法工作的績效管理毛煜煥、金寧:《法院司法統計與績效管理——從司法統計的邊緣化談起》,《法律適用》2008年第10期。。針對現在司法統計工作的現狀,在設計指標時,要優先選取司法統計工作能覆蓋到的地方,使被設置的指標能夠采集到可靠性、真實性、客觀性的數據。

3.指標的選取和設置要實行動態調整。指標體系的建立不是一勞永逸的,在數據采集和數據分析過程中,會發現最初建立的指標并不合適。因此要根據績效評價的推進情況不斷增加或刪減指標。

4.設置指標時,對不同的指標要設置不同的比重。每個指標在知識產權績效評估中所占的地位肯定不同。重要的指標要設置較大的權重,次要的指標權重相對較小。指標權重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價值導向,對于符合價值導向的指標賦予較高的權重,以使得績效評價結果能夠充分契合制度運行的目標任務。

四、績效評價關鍵指標選取

結合以上討論,本文嘗試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關鍵指標選取做初步篩選,盡管還很不成熟,但畢竟邁出一小步,為進一步構建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拋磚引玉,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一)保護體制

保護體制維度主要依據司法保護流程設計一級指標,按照權利類型、管轄體制、審判體制、配合銜接體制的順序進行設計,可以避免關鍵指標的遺漏。首先是權利類型的有效保護,重點評估立法上的知識產權有多少類型可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護;管轄體制對目前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狀況進行評估;知識產權審判涉及行政機關和專業知識因而具有復雜性,審判體制是評估當前知識產權審判能夠妥善處理這些復雜問題;配合銜接體制主要測評司法機關與知識產權其他機關的配合。保護體制指標體系參見表1。

(二)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維度也是依據司法保護流程進行一級指標設計,按照司法解釋、立案、審判、執行的流程進行指標設計,流程指標主要關注司法機關的具體保護行為。其次按照“宏觀保護措施——微觀保護措施”的思路來設計一級指標。其中措施評估與改革和司法投入屬于宏觀保護措施,而頒布文件、司法審判、司法執行、司法投入是微觀保護措施。保護措施指標體系參見表2。

第7篇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即采取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保護模式,這一體制對于知識產權制度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過分強調“雙軌制”保護特色的弊端逐漸顯露出來。知識產權是私權,因知識產權的運用引發的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權力救濟私權不符合國家機關的權力配置,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糾紛會浪費國家行政資源。而且這一體制不符合國際慣例,使我國承受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保護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這表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格局將逐漸發生重大變化,司法保護將在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反觀現狀,司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保護程度距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戰略目標仍有較大差距。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然屬于粗放式保護模式,績效導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無法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是否符合國情,知識產權制度的司法狀況是否能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知識產權司法制度運行是否促進了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等問題進行系統的科學評價。

    目前國內學者在探討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效果時,并不是系統性地對這些制度能否滿足預設的指標進行分析,而是就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討。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論事,還要針對個別對策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體而進行通盤考慮。任何一個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護系統中,司法保護的改革與推進不能只針對局部,避免解決問題后卻又引發其他問題。如改革現有的專利循環訴訟,不能僅考慮提高效率,否則就會造成提高了效率卻又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將改革措施的負外部性降到最低,就需要對該措施進行整體系統的績效評價。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主要指按照事先確定的價值、評價工具和指標體系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進行綜合性績效考核。績效評價首先要確定評價對象,不同的評價對象需要選用相適應的評價工具,構建相應的指標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評價對象決定績效評價的方法和內涵,另一方面指標體系反作用于評價對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虛化,績效指標是績效評價的依據和評價導向。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指標評價體系,是一個涉及范圍廣、技術要求高、考慮因素多的復雜系統。價值導向是績效評價的目的任務,也是指標體系構建的指導原則。評價工具的選取和指標的設置方法可以幫助設計并選取關鍵指標,并對指標設置科學的權重,從而建立科學、系統、完整的績效評價體系。

    目前國內,從績效評價層面開展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沒有公認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估標準體系;績效評價指標較為零散,缺乏系統性和關聯性,無法挖掘出深層次問題。一國的司法體制受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環境影響較大,國外已經存在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估體系,也很難直接適用于我國。當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學的司法保護績效評價體系,為正確判斷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制度的競爭力、科學評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效果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對象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對象

    1.設定評價對象

    本文認為績效評價對象應該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保護體制主要涉及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體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護措施主要為司法主體采取的保護手段和保護措施,包含程序設置、成本投入等關鍵因素;保護效果主要為司法措施實施后所產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權利、公正、效率等關鍵因素。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作為績效評價對象有以下原因:

    第一,要從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高度,對整個司法保護系統進行評價。現代績效管理模式認為績效主要是由系統所決定的,因此它所認定的績效管理目的就是對系統中影響績效優劣的主要因素進行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目的主要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更好地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這就決定了評價的視角應該宏觀并具有一定高度。

    第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具有完整性。將績效評價劃分為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三個維度,其中保護體制、保護措施可以看作是過程,保護效果可以看作結果,通過“過程——結果”評價可以清晰地觀測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標任務。保護體制反映司法保護宏觀層面的價值制度,保護措施反映微觀層面具體制度。這三個維度通過“過程——結果”“宏觀——微觀”可以減少關鍵指標的遺漏,能全面地涵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關鍵因素,保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科學性。

    2.增加外部評價指標

    以往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評價更多地是司法機關的內部評價。內部評價通常表現為兩種:一種通常表現為在國家機關內部,上級機關以“批捕起訴率”、“起訴有罪率”“上訴維持率”等標準來衡量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①。另一種表現為在司法機關內部,機關領導對該機關內部的警官、檢察官、法官的績效評價。如在法院對法官的評價通常表現為:法官業績考核指標的數字化,比如作為重點考核對象的結案數、結收案比、平均審限、調解率、上訴率、申訴率、發改率、調研文章量等②。外部評價是指外部第三方中立地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進行績效評價。

    內部評價具有較大的局限性,難以從整體上反映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內 部評價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對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績進行評價,因此這種評價只能反映司法機關以及司法工作者的業績,但是卻不能反映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而且我國目前的內部評價本身也存在較多的問題,甚至連司法工作者的業績也無法科學準確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導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績效評價指標③。因此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評價,應當以外部評價為主,兼顧內部評價。

    (二)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為評價對象的可操作性

    績效評價的核心是設計科學的指標體系,并且按照這一套指標體系能夠采集到客觀可信的數據。有鑒于此,本文在設計評價對象時,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的關鍵指標設置為司法機關的組織行為。圍繞司法機關的組織行為設計指標體系、評分規則,既不會使考慮因素范圍過于寬泛,又能保證指標選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指標體系可操作性的強弱不僅取決于評價對象,還取決于指標選取。指標的形成過程是在事先設計出的指標庫中,通過一定的原則選取操作性強的指標。選取的時候,就可以將那些不容易被測評的指標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何通過少數幾個主成分來解釋多變量的方差——協方差結構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數幾個主成分,使它們盡可能多地保留原始變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關④。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核心價值設置為幾個主成分指標。對這些指標分析可以從宏觀上保證司法保護不偏離預設的制度價值,及時發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從而為司法改革提供科學依據。

    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

    (一)評價工具的借鑒與選擇

    在構建指標體系時,要選用適合評價對象的評價工具。績效理論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已經相對成熟,理論和實踐中成熟的績效評價工具也多種多樣,因此要針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選擇合適的評價工具。

    1.關鍵績效指標法

    關鍵績效指標法,又稱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是指對關鍵績效指標進行評價,是目前最為常用的績效評價方法。所謂關鍵績效指標,就是通過對組織內部流程的輸入端、輸出端的關鍵參數進行設置、取樣、計算、分析,衡量流程績效的一種目標式量化管理指標,是把組織的戰略目標分解為可操作的工作目標的有效工具⑤。KPI是通過尋找并建構關鍵性指標將預設的目標落實到具體的行動和過程中去,從而提升整個組織的運作效率。KPI評價體系的優勢就是既有若干級的量化指標又有一定的權重體系,它首先對底層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分,然后應用權重將最初的數據匯總并進行總體評價。

    KPI方法對知識產權司法績效研究的借鑒意義就是設置指標時既要有前期基礎性的定量研究又要有最后宏觀的定性研究。目前司法機關內部評價主要為定量研究,主要設置結案率、調解率、上訴率、發改率等指標。它缺乏價值附加功能,或者說,它是一種價值缺失評價體系⑥。不可否認,這些基礎的數據十分重要,但是僅僅停留在數據層面得出的初級結論,不對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價值評判,那么最終績效評價只會導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

    KPI方法另一個借鑒意義為:在進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時要尋找和設置關鍵性指標。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包含很多因素,不可能將每一個因素都進行評價,這樣既不現實也不經濟。這就需要尋找關鍵指標,尤其是能體現知識產權基礎價值的指標。本文通過價值分析方法初步設定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三個維度的關鍵指標。保護體制和保護措施分別對應保護權利、利益平衡等價值,保護效果對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價值,通過設置關鍵指標建立的指標體系就能科學反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

    2.平衡計分卡

    平衡計分卡(balance score card, bsc)由羅伯特·S.開普蘭和大衛·P.諾頓提出,從財務、客戶、內部流程和學習與成長這四個視角,向組織內各層次的人員傳遞組織的戰略以及每一步驟中他們各自的使命,最終幫助組織達成其目標⑦。平衡計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對以往組織僅僅重視財務指標的突破,它提出不僅要重視財務指標,而且要重視學習與成長和未來發展能力等潛在指標,將既有成績與未來發展潛力進行平衡,既能評估出該組織現有的成績與不足,也能判斷該組織在提升學習和創造方面的成績與不足,因此有較大的借鑒意義,現代公共管理組織績效評價也不斷地引入了平衡記分卡作為評價工具。

    在傳統的知識產權績效評價中,主要關注結案率、上訴率、審限比、發改率等指標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不能全面反應現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對權利人利益的影響,需要在傳統的指標領域之外再開設新的指標領域。平衡記分卡作為績效評價工具,對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意義在于平衡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價值導向上,既要加強對權利人的保障,又要促使社會的整體創造;既要評估現階段司法保護取得的現有成績,也要評估司法機關在為知識產權良性發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價值導向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價值導向對績效評價有指導作用。對評價指標而言,指標體系必須圍繞這些價值導向而展開,設置的具體指標必須和這些價值導向相一致。對評價結果而言,績效評價的最終結果表現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是否符合這些價值導向。從績效管理系統的角度,實現這些價值導向,就是績效評價的目的任務。

    1.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與促進社會整體創造

    TRIPs協議明確界定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以私權的名義強調了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首要價值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確立了一種激勵機制,只有充分地激勵知識產權人從事知識創造的積極性,才能產生更多更好的為社會需要的知識產品⑨。因此較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夠推進整個社會科技、文化的發展。但也不能過度保護權利人而將本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產品劃歸給私人。還要考慮人們對科技文化的正常需求,因此要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劃分出一條合理的界限。既不過分強調公共利益而減損權利人的創造積極性,也不過分強調保護權利人而使社會大眾無法接觸并使用知識產品。知識產權績效評價就是考察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能夠較好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否較好的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

    2.司法公 正與司法效率

    司法公平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價值觀念,而且是一種法律制度,同時也是一種目的⑩。司法公正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保障,甚至知識產權制度能否落實的靈魂。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考核,核心就是考察司法機關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在權重上,考察司法公正的指標應該占較高的分量。司法效率的及時高效原則要求法官必須做到:提高時間效率,減少工作拖延,提高物質效率,降低經濟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學性,減少不合理制度的負面作用(11)。然而在知識產權審判中,不重視司法效率導致的案件積壓、循環訴訟的現象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是有保護期的,如果案件經過漫長的訴訟之后仍得不到救濟,那么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期限就被縮短。以司法效率為價值導向就是在進行績效考核時,要對程序的時間因素進行考核,督促司法機關提高時間效率。

    3.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要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要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通過司法保護解決確權、侵權糾紛,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司法保障。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提升全社會創新總量。通過司法保護,建立崇尚創新、尊重產權的社會環境,使知識產權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經濟增長水平,促進形成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的法治環境。

    (三)指標體系的設置方法

    在設置指標體系時,除了要選用科學的評價工具,而且還要注意設置方法。評價工具可以用來架構整個體系,其主要作用是科學地劃分出不同的維度,相當于搭建人體的骨骼。然而在設置具體指標時還要結合具體的方法,使設置的指標互相之間不沖突,并且有較強的操作性,相當于在骨骼中填充肌肉。

    1.設置指標要符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價值導向。現有的司法工作內部評價中有些指標設置就不合理。有學者指出:單純用“發改率”來考核法官有失科學性,因為某些發回重審或改判的案件并不是因為下級法院法官審判存在錯誤,而可能只是在二審中發現了新事實和新證據而已(12)。所以在進行外部指標體系構建時要以價值導向為檢驗標準,對整個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

    2.設置指標要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增強指標的可操作性又不使績效評價過于模式化。在績效評價中,數據具有直觀性、客觀性,有較強的說服力,因此要保證選取的指標能夠獲取數據。在理論上比較適合的指標,由于獲取數據上的困難,有時不一定選用最合適的指標,而用次優指標替代(13)。然而在實踐中,司法統計工作被邊緣化,導致很多指標不能采集到準確、真實的數據,嚴重影響了對司法工作的績效管理(14)。針對現在司法統計工作的現狀,在設計指標時,要優先選取司法統計工作能覆蓋到的地方,使被設置的指標能夠采集到可靠性、真實性、客觀性的數據。

    3.指標的選取和設置要實行動態調整。指標體系的建立不是一勞永逸的,在數據采集和數據分析過程中,會發現最初建立的指標并不合適。因此要根據績效評價的推進情況不斷增加或刪減指標。

    4.設置指標時,對不同的指標要設置不同的比重。每個指標在知識產權績效評估中所占的地位肯定不同。重要的指標要設置較大的權重,次要的指標權重相對較小。指標權重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價值導向,對于符合價值導向的指標賦予較高的權重,以使得績效評價結果能夠充分契合制度運行的目標任務。

    四、績效評價關鍵指標選取

    結合以上討論,本文嘗試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關鍵指標選取做初步篩選,盡管還很不成熟,但畢竟邁出一小步,為進一步構建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拋磚引玉,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一)保護體制

    保護體制維度主要依據司法保護流程設計一級指標,按照權利類型、管轄體制、審判體制、配合銜接體制的順序進行設計,可以避免關鍵指標的遺漏。首先是權利類型的有效保護,重點評估立法上的知識產權有多少類型可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護;管轄體制對目前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狀況進行評估;知識產權審判涉及行政機關和專業知識因而具有復雜性,審判體制是評估當前知識產權審判能夠妥善處理這些復雜問題;配合銜接體制主要測評司法機關與知識產權其他機關的配合。保護體制指標體系參見表1。

    

    (二)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維度也是依據司法保護流程進行一級指標設計,按照司法解釋、立案、審判、執行的流程進行指標設計,流程指標主要關注司法機關的具體保護行為。其次按照“宏觀保護措施——微觀保護措施”的思路來設計一級指標。其中措施評估與改革和司法投入屬于宏觀保護措施,而頒布文件、司法審判、司法執行、司法投入是微觀保護措施。保護措施指標體系參見表2。

    

    (三)保護效果

    在知識產權司法績效評價中,保護效果應該具有較高的權重。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保護的核心價值,所以該維度主要圍繞這兩大核心價值設計了司法公正、司法效能、社會效果三個一級指標。保護效果指標體系參見表3。

    

    收稿日期:2012-01-20

    注釋:

    ①③李衛平:《司法工作績效評價標準的若干思考》,《中州學刊》2004年第1期。

    ②艾佳慧:《中國法院績效考評制度研究——同構性和雙軌制的邏輯及其問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5期。

    ④王芳:《主成分分析與因子分析的異同比較及應用》,《統計教育》2003年第5期。

    ⑤楊洋:《服務型政府轉型路徑》,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頁。

    ⑥馬明亮:《司法績效考評機制研究——以刑事警察為范例的分析》,《中國司法》2009年第7期。

    ⑦Robert Kaplan and David Norton. "The Balanced Scorecard: Measures That Drive Performanc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2, pp. 69-74.

    ⑧吳漢東:《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以〈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人權公約〉為對象》,《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⑨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頁。

    ⑩劉作翔、雷貴章:《試論司法公平的實現》,《政法論壇》1995年第3期。

    (11)樊守祿:《實現司法公平正義面臨的新形勢新課題》,《河北法學》2007年第12期。

    (12)艾佳慧:《中國法院績效考評制度研究——同構性和雙軌制的邏輯及其問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5期。

第8篇

【關鍵詞】地理標志;知識產權;TRIPS協議;保護

一、地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發展和聯系

(一)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發展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歷史,不同的保護理念與不同的保護模式一直并存于兩大法系的不同國家之中。如今這項老制度又出現了新的問題,這不僅影響到《知識產權協定》在締約方的國內實施,也對后《知識產權協定》時代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增加了變數。

地理標志是標示產品來源地的商品性標記。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框架中,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建立從《巴黎公約》到《知識產權協定》已有一百二十多年的歷史,但這一制度并沒有多少進展,反而在國際社會里一直存在著爭論。

(二)標題地理標志與知識產權的聯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地理標志也是一種與現代知識有別的“傳統資源”。一般而言,地理標志的構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具體的地理名稱與商品名稱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鴨”等;二是以具體的地理名稱直接作為地理標志,如香檳(champagne)既是法國的一個省名,又是產于該地的一種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因此,地理標志具有地緣性、客觀性、永久性的特點。

二、國外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專門法保護

專門法保護就是將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特殊工業產權看待,采用專門立法的方式給予保護。其代表性法律首推法國《原產地名稱法》。在專門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權被認為是一種“集體財產權利”,由國家頒布法令規定地理標志的檢測方式和程序;地理標志不認為有通用性,該標志以及任何使人產生與其聯想的其他說明都不得在任何類似商品上使用;地理標記權不能視為公產,并且不受時效限制。

(二)商標法保護

商標法保護就是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納入到商標法體系。美國及一些普通法系的國家采用這一方式。在商標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不能作為普通商標注冊,但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從而取得專用權保護;主管機關對地理標志即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主體有明確的資格限制,一般應是對商品特點品質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組織;證明商標權和集體商標權歸注冊人所有,其中,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而證明商標只能由注冊人授權符合使用條件的經營者使用該商標。

(三)各國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

在歷史較為悠久的國家,如歐洲國家及一些傳統產品較為出名的國家,存在著許多世界知名的商品,因而很早就傾向于通過對地理標志的嚴格保護來維護其固有的經濟利益。反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新興國家的經濟發展中沒有太多的傳統地理和人文因素,地理標志并未給其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故這些國家并未特別強化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而僅僅出于防止消費者受欺詐的動因作出規定。鑒于世界各國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的不同態度,國際上很早就開始了協調行動。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率先將地理標志列入工業產權保護的范圍,并對防止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作了一些實質性規定。1891年《制裁產品虛假或欺騙性貨源標志馬德里協定》和1958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則分別對禁止利用假冒地理標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地理標志的國際注冊程序和要求作了具體的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定》框架中,地理標志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協定》的談判過程中,發達國家的立場和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他們聯合向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但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問題上卻出現了嚴重分歧,歐盟及瑞士與美國有著不同的主張。《知識產權協定》關于地理標志的保護措施,尤其是對葡萄酒、烈性酒的特別保護,滿足了歐盟及其他歐洲國家的基本訴求,但也顧及到美國等國家對某些地理標志長期使用的現狀,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規定了多項例外。上述規定實際上是發達國家兩大利益集團妥協的結果。

《知識產權協定》的形成,并沒有完全解決不同國家關于地理標志保護問題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地理標志成為2001年11月第四屆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多哈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由于美歐之間嚴重的分歧,直至世界貿易組織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坎昆會議)召開之前,各締約方關于地理標志問題的談判依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這也成為2003年9月坎昆會議無果而終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往的知識產權問題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各自作為一個整體而處于某種程度的對抗,但在地理標志問題上,眾多發展中國家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站在了不同的陣營:一部分站在美國一邊(主要是中美及南美國家),另一部分站在歐盟一邊(主要是中東歐及亞洲國家)。這就說明,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各國的經濟水平發展無涉,但與產業或產品的“傳統”有關。

三、結論

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農業大國,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標志農產品。但是總的來說,我國目前農業生產比較分散,規模比較小,農業的產業化水平還不高。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有助于大力發展以地理標志為核心的特色農業。正是由于地理標志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國也紛紛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就地理標志的保護形式來說,目前存在的主要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模式、行政管理的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體系的“商標法模式”以及以法國為代表的專門地理標志或原產地標是保護法的“專門立法模式”。從表面上看,這只是這幾種不同模式之間的爭論,但是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這實際上涉及到背后的經濟利益問題,從本質上說,不同模式之間的爭論是一種利益之爭。

綜上所述,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而是所謂“新世界”國家與“舊世界”國家之間的矛盾。“新”“舊”兩個世界中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美歐之間的矛盾與分歧,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分化,使得國際知識產權領域出現了一種新的更加復雜的利益格局。

【參考文獻】

[1]林民華.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完善[J].中華商標,2006(11).

[2]李艷.地理標志與商標權沖突及解決途徑之探析[J].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0(09).

第9篇

基于知識管理的圖書館管理內容主要對人力資源管理、業務管理與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了科學合理的創新,突出了6項管理內容的創新。

1.1知識創新管理

將知識作為主要的創新對象,對傳統的圖書館管理體系與理論基礎進行革新,也對圖書館的管理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創新,優化了圖書館的管理模式。針對圖書館工作業務流程中不規范的環節進行改良,拆分、重組了部分不合理的業務環節。將文獻的采訪過渡為知識的采集工作,將文獻的組織工作過渡為知識的組織工作,將文獻的服務過渡為知識的服務。

1.2知識應用管理

圖書館構建了虛擬的網絡圖書館或信息中心,便于政府、企業與科研機構等單位進行查閱,同時拓展了業務服務面,能夠為用戶提供多元化、深層次的全面服務,逐步完善復合型圖書館的建設目標,全面滿足社會各個領域的檢索需求。

1.3知識傳播管理

知識傳播與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實現信息的及時、準確傳輸,便于知識的查閱者及時地獲取相應的知識。

1.4知識服務管理

基于知識管理的圖書館管理模式的根本目的就是為用戶服務,幫助用戶獲取知識、應用知識,更為全面地實現用戶對知識的應用與創新,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圖書館知識管理工作的質量。

1.5人力資源管理

基于知識管理的圖書館管理的重心就是人力資源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基于知識管理的圖書館管理,將培養具備全面知識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員作為工作目標,加大管理人員的培養力度,提升整體人力資源素質。

1.6知識產權管理

在網絡信息技術發達的今天,圖書館需要對網絡環境下保護知識產權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到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知識產權。

2、基于知識管理的圖書館管理原則創新

在傳統的圖書館管理當中,比較注重集中統一原則、動力原則及效益原則等。基于知識管理的圖書館的管理模式消除了傳統管理的一些弊端,在管理原則上進行了一些創新。

2.1開放性原則

需要建立開放式的管理平臺,讓圖書館的每一位成員都將自己吸收的新知識投放到管理平臺中,還要學會利用圖書館的外部知識,不斷擴充知識庫。

2.2共享性原則

當圖書館的資源得到共享后,知識的儲備量不斷增加,對知識進行轉讓時不會讓圖書館成員的利益受損,轉讓者和接受者同時參與知識的共享工作,在知識的轉讓過程中,不斷深化知識,或者從中獲取新的知識。

2.3激勵性原則

圖書館的管理人員可以建立一個完善的激勵系統,系統內容包括:知識運行機制、知識績效機制、獎懲機制等。對不同知識類型的員工實行不同的激勵機制,或者根據員工在工作生涯中的不同階段制定不同的激勵策略。

2.4發掘性原則

圖書館應該充分地認識到知識的重要價值及其在圖書館內的重要作用,需不斷地發掘其真正的價值,從而更好地服務于讀者。

2.5協作性原則

當圖書館的知識實現共享后,圖書館團隊的合作就顯得十分重要,只有形成一個優秀的團隊,才能讓知識走上資本化道路,只有讓知識實現共享,才能讓知識的擁有者更加獨立,圖書館才能擁有更大的知識所有權。

2.6增值性原則

知識具備收益遞增的特點,圖書館內的員工通過共享知識,可以將個人的經驗和知識分享給團隊,有效地縮短團隊學習的時間,從而實現知識的重要價值,使其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2.7層次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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