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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依法由*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規定,按A、B、C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會計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能夠準確及時填報財務會計報表,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納稅資料的為A類企業。一般要求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專門的財務核算機構,配有專職財會人員兩名以上。
(二)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會計科目,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復式記賬,對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記載全面、真實,準確核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收入、費用、利潤等,按時準確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三)內控制度嚴格有效,存貨的出入庫手續完備,有專人管理并登記存貨實物帳,并做到定期盤點。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時將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證齊全、資料完整;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使用和保管發票。
(六)按規定準確計算、及時申報企業所得稅,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上年度內按時申報率達到100%。
(七)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對涉稅審批事項能及時按規定報批。
(八)原則上一年內無拖欠稅款,未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等稅收違法行為。
(九)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的應認定為A類企業。納稅人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料,并對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統一評定為A類企業,優惠期滿后按評定條件重新進行評定。
連續兩年企業所得稅稅負率在同行業中排名靠前,且超過同行業平均稅負率30%的企業一般認定為A類企業。
新設立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季度內,可按其預計情況評定分類等級,原則上暫認定為A類企業。
第五條帳證不健全,核算不規范,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C類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C類企業: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四)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五)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六)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準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且難以查實的。
(七)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B類企業。原則上對未認定為A類、又未認定為C類的企業,一律認定為B類企業。
第七條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稅源管理部門應在年初對轄區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調查核實,取得相關證據材料,根據企業財務核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類標準初步確定納稅人分類名單,上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綜合業務部門。綜合業務部門會同計劃征收、征管、監察室對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分類名單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分類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A、B、C三類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A類企業:實行季度據實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依據現行稅法規定,按季度實際利潤額計算并申報預繳稅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B類企業:實行季度定率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所得稅行業利潤率,按季計算繳納季度預繳稅額,年終匯算清繳。匯繳多繳稅款的,由企業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檢查核實,確屬多繳的辦理退稅或抵繳手續。匯算少繳稅款的,由企業自行補繳稅款。匯繳不實的,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約談、輔導,幫助其改正,約談輔導后仍不改正,轉稽查部門實施檢查。
C類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分季繳納或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的稅額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第九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公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稅款預繳
A類企業:預繳所得稅額=利潤總額×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B類企業:
公式1(適用于收入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營業收入×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公式2(適用于成本費用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行業利潤率)×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C類企業:
公式1應納所得稅額=稅務機關按年核定的所得稅額÷4
公式2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申報環節的服務工作,協助企業按正確的類別、預繳方式、預繳稅額進行填報,并對申報表進行確認簽章后,由企業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一)A類企業按查帳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點稅源企業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類企業按稅務機關確定的行業利潤率進行季度預繳申報,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
(三)C類企業按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出現下列情形企業的納稅評估。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鼓勵納稅人在約談舉證環節通過補充申報方式將少繳的稅款自行補繳入庫。經評估發現有偷稅、虛開發票等嫌疑或經評估仍不能找到評估異常指標正當理由的,移送稽查處理。
(一)連續兩季度零收入申報或申報的收入總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利潤率明顯下降的。
(三)正常經營,持續虧損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季度申報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
(五)其他有明顯異常納稅指標或經營指標的。
第十二條稽查局負責做好企業所得稅的重點檢查工作。原則上所查事項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對經檢查發現稅收違法問題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榫种攸c加強對下列企業的檢查:
(一)經評估移送稽查的企業;
(二)經舉報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三)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的B類企業;
(四)按稅務稽查選案辦法產生的A類企業;
(五)其他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第十三條*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在統計分析我市各行業申報數據基礎上,并參考對典型企業調查數據,從低制定B類企業季度預繳行業利潤率標準(見附件1),各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據當地主要經營類別在本辦法規定最低行業利潤率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行業利潤率,并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對同時兼營不同行業的企業,以其主營項目確定行業利潤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C類企業所涉及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見附件2)范圍內逐戶核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稅管理事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辦理。
一、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方面存在問題:
當前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成本、費用,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的現象。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隱匿預收房款。有幾種方式,一是將預收購房者的預付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或記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憑證收取預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賬戶或其它銀行卡上,故意打埋伏,這種做法隱蔽性較強。故然開發企業最終會因購房者需要開具發票而作收入處理,但明顯減少了當期收入,減少當期應繳稅金;三是將預收的定金以購房者的名義存入銀行改頭換面不作預收款申報收入等等。
2、延遲結轉收入。大多數開發企業都以辦理竣工決算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通過延遲辦理竣工決算拖延收入結轉的時間,或者部分開發企業以款項收齊開具正式發票為結轉收入的時點,收入確認由企業人為控制,這兩種做法在房地產企業較為普遍,總局新的31號文件明確了完工產品的三個條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業故意延遲結轉收入的現象。
3、成本費用支出不實。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費用項目多,構成復雜,專業性強。因此雖然大都數企業成本費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據是合法的,但稅務部門審核時對其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準確界定。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開發項目分期進行,對先期開發部分的成本確認困難。;二是實際開發成本超出預算的企業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有部分企業存在開發成本的實際支出數明顯超過工程預算,企業一般只提供最終的決算資料,并不能提供相關的合同變更書,給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企業決算資料因各自的利益關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由此給稅務部門的審核帶來難度;三是人員變動頻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資料的保管出現脫節。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或已開盤銷售后,一些企業因投資人之間合作關系不佳或實際運作時資金困難等諸多因素撤資換人,由此帶來投資人和企業財務人員變動頻繁,相關資料保管不善,對審核中發現的有些問題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造成稅務部門審核難;四是部分期間費用的支出數額過大,與實際經營需要不相符。這種情況也較為普遍,有些企業費用中出現大量的辦公費支出、勞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資支出等,沒有附物品采購明細,沒有許多的人員用工,明顯存在以虛開、代開的發票或工資支出單列支各種隱性支出使不合法變為合法的現象。
4、人為多結轉銷售成本。主要有兩種現象:一是加大先期開發成本費用?,F有的大部分開發企業均為項目開發,開發項目雖不大,但多數分期滾動開發,這就給企業人為加大先期開發費用有機可趁。企業在整個開發項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讓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在項目開發前期付清規劃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企業全部計入開發成本,不按分期開發的項目分配計算當期的開發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計稅成本。二是按預算預估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十分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未形成工程決算時,一般不會按合同總價款全額支付工程款,因此開發企業也就無法取得對方的合法票據,他們會從自身利益考慮根據已付的工程款計算開發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預算計算開發成本。這兩種方式都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__)84號)文件第三條及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__〕31號)第八條第4、5款要求開發產品成本必須真實、合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帶來同樣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減少了當期應納稅所得。
5、混淆期間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一是混淆開辦費和開發成本、期間費用的界限。有些開發企業將正常開工建設后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添置的固定資產等均作為開辦費,待工程開工后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二是混淆當期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最常見的是將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各種性質的借款費用直接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售樓部、樣板房的裝修費用未單獨核算時企業未記入開發成本直接作期間費用稅前扣除。
6、財務核算欠規范。會計科目設置和運用的較為隨意,多數房地產企業都未設立“開發產品”科目,對完工的確認從財務資料上無法判斷?!邦A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運用較為隨
意。預收房款時繳納的地方稅金直接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在20__年以前稅前扣除,未通過“遞延稅款”這一過渡科目核算。7、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企業一般對這類行為不會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被稅務部門檢查或評估發現后再確認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為拆遷戶的補償、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用土地使用權換取開發產品等等,不作少記當期收入。
8、利用關聯關系轉移利潤。一是成立仍屬于自已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轉移利潤少繳稅。二是關聯企業之間開具施工發票、預收預付款只記借款費用,不記應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產企業沒有把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開發銷售進展當作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稅務部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現在:
1、國稅發(20__)83號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結轉的時點不明確,期間費用的扣除不統一,總局31號文下發前各地根據自行對政策的主觀理解去執行,帶來完工確認的時間不一致,收入結轉不一致。預售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應并入當期申報,執行口徑也不統一,影響到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2、總局的關于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兩個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總成本和總可售面積計算單位銷售成本,以此作為結轉已售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方法顯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確認的計稅成本與不同售價產品所確認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鋪開發的企業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實現的利潤小,后期商鋪賣得好實現的利潤大,但如果商鋪遲遲賣不出去將會出微利或虧損的現象。某城區以商貿經營為主,但商鋪的價格定位較高,與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個別處于市中心商鋪相對好賣、資金回籠快有較高的利潤外,大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均出現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鋪遲遲賣不出去的局面,多數是微利或虧損,因此采取這種計算方法顯然違背了國稅發(20__)8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的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則,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實現。
3、20__年以前文件未規定企業向稅務部門反饋房地產開發相關信息應作為納稅人的義務,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造成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企業的開發進展,管理不到位。
4、對賬證不健全擬實行核定征收的,實際操作有難度。總局31號文明確新辦房地產企業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對通過核查后擬核定征收的企業如何核定應繳稅款。31號文只表述為“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蹦敲磳嶋H征收時會涉及三個問題:一是這里所指的:“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是當年應繳的還是房地產企業開工以來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未予明確;二是按國稅發(20__)38號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如從開工以來計算則與38號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悖,如按當年預收收入、銷售收入或當年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核定稅款則又因房地產企業成本按整個項目累計滾動計算而無法核定,三是由查賬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號文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痹儆?1號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訴我們,按核定征收辦法后要促進企業“逐步規范”,這說明核定后仍可再視企業建賬的規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對企業改按查賬征收,那同樣存在再實行查賬征收,如何計算企業的開發成本和計稅成本,因此新的31號文在核定征收的具體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對實行過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賬征收的企業,如何進行稅款清算,都需要一個適合房地產企業特點的更便于基層一線操作的所得稅管理辦法。
二是稅務部門自身征管力量不足。當前稅務部門具有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的人員很少,專職管理更難以到位,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約了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質量。
(三)管理難和溝通難不利于房地產管理。一是房地產企業管理難。房產開發周期長,少則三、四年,多則十年以上,成本費用支出項目多,工程建設編制的預算、簽訂的合同、變更書,各級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文等企業沒有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審核的資料妥善保管,或者無法提供,造成稅務部門對成本確認困難,加之跨年度審核工作量大、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變更頻繁,資料保管不善,帶來審核工作難以到位。二是房地產業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溝通不到位,國地稅分設,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和各自為政,使總局提倡的實行房地產企業一體化管理難以在短期內到位。
二、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一)摸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對房地產行業開發項目、開發地段、完工情況、銷售情況等進行的調查摸底。并對其售樓處進行調查,向售樓處的工作人員了解被調查企業整個樓座的建筑總面積、已售數量、最低售價、預付款比例等內容,推算出企業的銷售收入和應預繳的所得稅數額。
(二)建立涉稅信息傳遞和協作機制,全面掌握房地產企業的第一手基礎信息資料。一是建立與房管、規劃、建設、金融和地稅等部門信息溝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筑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交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力求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地掌握有關涉稅信息。二是加強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漏征漏管問題。三是加強信息交換,進一步了解掌握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經營規律,進而準確審核納稅申報資料,強化控管。
(三)健全票據領、用、存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實情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收據,如預收房款收據、代收各種集資款收據視同發票進行規范管理,實行統一印制、發放和繳銷,規范領、用、存。對沒有按規定使用統一票據支付結算、偷逃稅款的企業嚴厲處罰。
(四)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和關聯方等信息的監控。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頭控管。通過實地調查了解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適時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真實、準確,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走訪調查,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強對虧損、微利和低價出售等疑點納稅戶的重點檢查。用房地產抵付各種應付款項(包括以房抵債,以完工房地產抵付借款、銀行貸款,抵付回租租金,換取其他單位、個人的非貨幣資產、抵付各種應付的建筑安裝工程款、廣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職工獎勵支出等等)、以低價銷售給內部職工等應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對查實偷稅的,嚴格按規定補稅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嚴格按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核定稅款征收。
(六)建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軟件。全面反映企業開發項目的的基本情況:投資總額、開發面積、開發時間,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施工單位等;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制作開發產品備案臺賬,逐戶記載每一套開發產品的建、銷、存情況,在預售開始后企業必須在申報時向稅務部門報送,從房源上控管。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所得稅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2008年1月實施的所得稅法,并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繳納的稅款。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企業會計角度來看,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組成。當期所得稅費用是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確認的費用,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它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依據。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因暫時性差異的發生或轉回而計算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方法包括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者只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而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后者則既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又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實現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所得稅管理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減少收入差距、貧富差距、行業差距等。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利用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企業收入的二次分配,進而有效促進社會公平。其次,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企業財務管理者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來指導與制定財務決策,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即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目標。這一目標意味著所得稅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的發展,而企業發展趨勢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最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企業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做好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而所得稅的管理是重要環節之一。若企業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管理方案,將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反之,則不利用企業目標的實現及長遠發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心差。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需要相關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包括會計、稅收、審計等知識,但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差,責任心不強等問題普遍存在。他們大多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學習精神,對企業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認識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對業務流程不夠熟悉。此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稅務管理理念落后,他們仍以傳統管理模式和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稅收政策,導致其對企業內部審核不夠深入,因此難以有效落實國家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
2.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納稅申報。不少企業存在“賬外賬”,其為了實現所謂的價值最大化目標,甘愿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弄虛作假,偷稅漏稅。所得稅管理人員在決策層的授意下,利用現金交易、體外循環等方式,隱藏應稅收入,將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占為己有,變相增加企業利潤,這種做法很容易引發全行業偷稅的不良連鎖反應,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為了獲得上市資格,粉飾財務報表,通過會計賬務技術處理或做假賬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信息,嚴重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處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狀態,涉及稅收的采集、傳遞、運用等環節仍采用手工方式,導致所得稅征收信息傳遞不順暢,工作效率相對較低,而在用的稅收征管系統軟件還不夠完善,現有功能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帶來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稅收征管政策難以有效落實。另外,企業未能解決所得稅稅源管理問題,尤其是無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信息化分類管理,也為后期的管理埋下隱患。
4.納稅評估體系尚待完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分析、判斷,進而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予以綜合評定。然而,不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尚不健全,表現為:企業管理層對納稅評估認識不清晰,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從納稅評估的準備階段看,對納稅資料的收集不夠全面,來源單一,使得納稅評估缺乏真實性和全面性,評估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所得稅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不能擁有高素質且具有強烈責任心的專業人才。要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責任心,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全方位培養所得稅管理人員,并按照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制定與其匹配的培訓計劃,建立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及審計知識體系。三是要強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實踐能力。采用專項技能培訓與實踐結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稅管理人員將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而實現所得稅工作的精細化。
2.杜絕會計造假,規避涉稅風險。要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納稅申報準確率。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切實落實金融賬戶及交易實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銀行賬戶開戶程序,不論個人還是單位,必需憑借全國統一的納稅識別號碼來開戶,絕不允許出現假名賬戶、匿名賬戶、多頭開戶等,嚴格控制現金交易,禁止出現賬外交易。此外,對于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并由聯機網絡匯總到稅務征管機構,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每一項收入。同時,要大力推廣資金支付電子化,運用稅銀聯網系統,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納稅人資金動向。
3.全面推進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應改變所得稅管理理念,全面推進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稅收管理軟件的二次開發與完善,建立統一的稅務信息采集與處理模型,提升軟件的智能性,力爭實現數據管理和納稅評估的全自動化。其次,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等要設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搭建統一的綜合性管理平臺,并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企業信息在各機構間無障礙的傳遞,同時充分利用軟件的數據分析功能,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及納稅情況實時監控。通過信息化管理平臺,對企業的重點業務,如某項長期業務等,進行實時跟蹤,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做好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應積極開展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促使企業提高納稅申報質量。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開展企業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具體而言,可以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類別、是否盈虧、盈虧金額情況、稅前扣除審批項目等進行分類,從而制定相應的評估計劃,提高評估和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時,要定期對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防微杜漸,發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時要予以嚴懲。對于利用頻繁的關聯方交易等惡意避稅行為,要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與懲治工作,通過加強立法工作及采取恰當的反避稅對策,全面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另外,應加強地區間不同稅務部門間的合作,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反避稅合作,實現信息與經驗的共享,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張煒.企業所得稅征管基本問題分析[J].稅務研究,2009,12.
一、確認計稅基礎
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分別根據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不同要求進行計價,簡稱會計計價基礎和稅法計價基礎。會計計價基礎即賬面價值,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賬面上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金額;稅法計價基礎即計稅基礎,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稅法規定,為計算應交所得稅所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價值,也是申報所得稅時該資產或負債的計稅金額。
(一)確認資產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顯然,資產的計稅基礎是稅法允許未來抵稅的資產價值,即未來不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即現在不能稅前列支抵扣的金額,也是現在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成本-以前或現在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具體確認資產計稅基礎時,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資產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如果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不需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2)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通常在資產的后續計量中因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例如,各項資產如發生減值,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應當計提相關的減值準備,而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減值準備一般不能稅前抵扣,只有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由此就產生了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的不等。在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的情況中有一種特殊情況需引起注意,即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主要在與某項資產相關的收入享受免稅或按收付實現制征稅時產生,則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例如,一項國債投資的應收利息的賬面價值為2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利息收入免稅,則應收利息的計稅基礎為0。
(二)確認負債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顯然,負債的計稅基礎是稅法規定未來不可以扣稅的負債價值,也就是未來需要納稅的負債價值,或是現在不需要納稅的負債價值,或現在可以稅前列支抵扣的金額。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由于資產與負債本身就是一對含義相反的概念,因此資產計稅基礎與負債計稅基礎的含義在理解上也是相反的。具體確認負債計稅基礎時,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負債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一般負債的確認和清償并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交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該負債引發的費用不允許抵扣未來的應納稅所得,即“計稅基礎=賬面價值”。(2)負債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涉及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某項負債引發的收入當前構成部分納稅所得,則負債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就會出現不等。與資產相似,在負債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的情況中也有一種特殊情況,即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這往往是由于該類負債引發的費用允許抵扣未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引起的,所以其計稅基礎為0,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企業因或有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中。
二、確認暫時性差異
在上述資產計稅基礎與負債計稅基礎的確認與分析基礎上,可引申出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其計算公式為:
暫時性差異=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一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暫時性差異的計算值是一個累計值。由于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是累計的,暫時性差異也是一個累計值。暫時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利潤或可抵扣金額,隨時間推移會逐漸消除,即暫時性差異可以轉回,且轉回數與原發生數總額相同。第二,暫時性差異不同于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暫時性差異并不都是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按照其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確認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是指未來應納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將導致使用或處置資產、償付負債的未來期間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確定方法如下:
(1)資產類項目(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資產的確認,意味著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未來期間將以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的形式收回。當該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計稅基礎時,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也將超過計稅時允許抵扣的金額,此差額在未來期間支付所產生的所得稅義務構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賬面價值時,應稅暫時性差異將轉回,企業將獲得應稅利潤,使得經濟利益很可能以稅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業。
(2)負債類項目(負債賬面價值<計稅基礎)。負債的確認,意味著該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未來期間將通過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來清償。當該負債的賬面價值低于其計稅基礎時,經濟資源在未來從企業流出的金額也將低于不允許抵扣的金額,此差額在未來期間支付所產生的所得稅義務構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當企業清償該負債的賬面價值時,應稅暫時性差異將轉回,企業將獲得應稅利潤,使得經濟利益很可能以稅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業。
常見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項目分析如下:
(1)資產類項目。一是應收利潤、應收股利賬面價值部分。稅法規定,應收利潤或股利按收付實現制征稅,國債利息免稅;同時,當被投資企業稅率與投資企業稅率一致時,也不征稅,這就說明應收利潤、應收股利其計稅基礎為0,賬面價值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二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新公允價值高于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會計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應按公允價值(原公允價值)計量,以后如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則應按變動后的公允價值(新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稅法則規定按原公允價值計稅,新公允價值(賬面價值)與原公允價值(計稅基礎)的差額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三是持有到期投資(權益法),被投資企業權益增加調增的部分賬面價值。會計準則規定,持有到期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根據被投資企業權益增加調增賬面價值;而稅法則以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因此,調增部分就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四是固定資產稅法折舊大于會計折舊形成的差額部分。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會計折舊額(如直線法)小于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額(如加速折舊法),其差額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五是各類資產重估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部分。這類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建工程等,會計準則規定,資產重估時應根據公允價值進行調整,而在計稅時不作相應調整,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六是部分資產借款費用資本化部分。這部分資產主要是存貨和在建工程。會計準則規定,凡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存貨,將部分借款費用資本化后就增加了該類資產的賬面價值,而計稅時不作調整,因此,借款費用資本化部分就構成了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負債類項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負債稅法攤余成本大于會計攤余成本的部分。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會計攤余成本(如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小于稅法攤余成本(如采用直線法攤銷),就會造成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從而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新公允價值低于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反。二是或有負債不能作為稅收扣除項目的部分。如果或有負債不能夠成為稅收扣除項目,則不能扣除部分就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三是部分負債債務重組調整減少的部分賬面價值。這類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負債等。四是企業根據債務重組協議調整減少了債務的賬面價值,而計稅時不作調整,由此形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五是劃為其他金融負債的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新公允價值低于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類似于交易性金融負債。
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確認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來可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將導致使用或處置資產、償付負債的未來期間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傻挚蹠簳r性差異的確定方法如下:
(1)資產類項目(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當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低于其計稅基礎時,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也將低于計稅時允許抵扣的金額,此差額在未來期間作為費用扣除,減少應交所得稅,從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構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賬面價值時,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將轉回,企業將獲得抵扣。
(2)負債類項目(負債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當該負債的賬面價值超過其計稅基礎時,資源從企業流出時,其部分或全部金額可以在晚于負債確認期間的某個期間確定應稅利潤時抵扣,相關所得稅可以在未來期間收回,從而構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常見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項目分析如下:
關鍵詞:總分機構 企業所得稅 管理困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提出建立法人所得稅制的立法原則,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匯總納稅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總分機構的納稅風險,有利于實現稅負公平。但匯總納稅由于制度和機制的缺失,全國各地缺乏統一執行標準,尤其是省內跨市及市內跨縣總分機構管理,問題層出不窮,使總分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征管矛盾日益突出,稅收分配問題、稅收管轄問題、各部門信息共享問題等嚴重制約了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文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總分支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總分機構地區間利益分配不均衡
現行匯總納稅辦法規定總機構匯總應繳納稅款的50%由總機構就地預繳,50%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分攤比例在其所在地預繳,匯算清繳后補繳的稅款由總機構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由此不難看出只有在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才有稅款入庫,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無稅款入庫,其應納稅款匯總到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繳納,造成有稅源無稅收的問題。從經濟發展形勢來看,企業總機構或部分二級分支機構大多設在發達地區,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絕大部分設在不發達地區,而現行匯總納稅辦法規定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造成貧富地區間利益分配不均衡。
(二)總分機構地區間預繳比例計算未按“所得”
目前預繳方式為各分支機構按以前年度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占總機構相應指標比例確定分攤所得稅款,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這種方式下分支機構預繳稅款與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關,違背了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征收依據的初衷,造成獲利多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多繳稅,而沒有所得額,甚至是虧損的分公司也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總分機構地區間稅源征管矛盾升級
新納稅方式下稅收分配職能由企業、稅務、財政三方來承擔,企業計算稅款預繳分配比例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征收入庫財政部門調整入地方金庫,這樣不僅增加了分配環節,加大了分配難度,也造成了地區間的征管矛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確保本地區經濟利益,通過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經營模式,對經營效益好的企業提高優惠標準,加大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招商引資力度,排斥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嚴重影響了企業在市場經濟模式下的自主經營;二是國地稅之間對于一些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也經常發生“好稅源搶,孬稅源讓”的現象。
(四)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混亂
機構資格是否為二級分支機構,成為稅務機關判定其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唯一依據?,F行規定下二級分支機構的必備條件是“總機構對其直接管理”及具有非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見國稅函[2009]221號),后者憑借企業注冊時的工商營業執照容易操作,但如何確定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有一定的難度,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造成資格認定標準不統一,出現同一總機構下設的同類型分支機構在不同的經營地區實行不同的級別管理,而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標準尚為空白,資格確認更加困難,造成了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混亂的局面。
(五)分支機構稅源監管出現空白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匯算清繳。大多數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造成管轄權空白區域較多,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難以核實總機構年度申報數據質量如何,對納稅調整真實性難以掌握,匯繳中即使發現問題和疑點需要核實,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工作難度大,成本高,效果不明顯,勢必造成多頭管理多頭靠,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檢查、稅務稽查查補稅款的入庫問題、企業所得稅優惠后續管理、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文件,這不僅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影響了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整體穩定性。形成了總機構稅務機關想管管不了,分支機構稅務機關能管沒法管局面。
(六)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信息交流不暢
新匯總納稅辦法最初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就提出了建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的構思,而時至今日該平臺仍未開通,絕大部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與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交流主要通過信函或電話方式進行聯系,其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一是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了解卻無法與總機構稅務機關及時交流,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諸多的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又鞭長莫及,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效率因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渠道而難以提高。二是對總分機構分別隸屬國地稅管理的情況,一方稅務機關的單項溝通協調勢單力薄,無法解決總分機構間稅收信息溝通問題。基于此,國地稅之間信息共享只能依靠總局信息交換平臺。
二、完善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建議
(一)改變分支機構預繳分攤指標,均衡地區利益分配
針對分期預繳匯總納稅的弊端,建議企業匯總納稅預繳比例改變計算方式,將三項指標改為按所得額計算分攤比例,各級分支機構(含三級及以下)均可在年度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納稅所得額,將各分支機構納稅調整期提前到次年3月底,4月份征期內預繳本分支機構實際應負擔的稅款,總機構在5月底之前完成匯總納稅。此舉既可解決總分機構管理中的前三個問題,又可以確保法人所得稅制的地位不動搖,達到以下管理效果:一是稅款可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及時足額入庫,有利于提高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的積極性,更有利于實現地區利益均衡。二是按所得額計算分攤指標充分體現了“所得稅依所得計征”的本質思想。三是對于稅率不統一的總分機構從根本上簡化了繁瑣的分配計算過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四是所有分支機構所在地均可分享到管理的成果,可以從根本上避免各地區之間和國地稅之間爭奪稅源。
(二)明確細化分支機構主體資格判定標準,減少自由操作空間
為解決分支機構認定混亂,政府部門行政干預企業經營機構設置,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出于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界定錯誤等問題,建議從以下兩方面強化管理:一是細化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經營權限、內部機構設置、業務范圍等指標的管理和控制,如對財務負責人直接委派或聘任,具有總機構聘書或任職文件,統一財務核算內部口徑,如營業成本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等;二是對加盟店、掛靠單位等具有獨立經營權的特殊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納稅人進行管理。上述措施便于操作,易于執行,可以減少資格認定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確總分機構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
為解決當前總機構稅務機關“心有余力不足”,分支機構“力有余權不足”的困境,總局應盡快明確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職責。一是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負責審核總機構計算、分攤各地預繳企業所得額的準確性,督促總機構按時向其二級分支機構提供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如發現總機構在計算分攤各地預繳稅款過程中有失公允,立即制止并嚴格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總機構的責任。二是賦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日常管理檢查權,將分支機構視同獨立納稅人;負責審核分支機構匯總上報預繳所得稅分攤指標的準確性;賦予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稅前扣除項目審核權,即上報年度匯繳數據前需先經審核確認,總機構統一匯總清算后還有權復審復查,凡發現不繳或少繳的稅款,連同滯納金和罰款一律全額就地補征入庫。
(四)盡快完善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交換平臺,提高工作效率
建議總局盡快完善信息交換平臺,一是從總分機構辦理稅務登記開始采集信息,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總分機構的登記時間、注冊資金、人員規模、工資支出及經營情況等關鍵信息導入信息平臺,并及時予以更新、維護,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二是實現國稅、地稅信息共享,對管理部門不一致的總分支機構能及時查找到所有涉稅信息,真正實現總分機構在各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三是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備案具體程序,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確保總分機構之間的涉稅資料和數據快速、準確傳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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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港資企業 所得稅管理 潛在問題 解決的對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稅務管理也面臨著新的局面,其中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工作是稅務制度改革工作的重點。因此建立健全科學、有效、合理、可行的稅收制度,是保證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企業有必要通過對其所得稅的管理來調節經濟資源的分配。相對于其他稅種來說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更為復雜、操作更為困難且政策性較強,在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每一項經濟活動都與企業的所得稅有著直接的聯系。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的所得稅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優化稅收服務,才能有效促進企業稅收工作的進行,確保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因此強化所得稅的管理,提高稅收的質量對企業的生存與經營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港資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潛在問題
(一)所得稅的管理機構中存著一定的缺陷
目前,我國部分港資企業的所得稅管理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所得稅管理機構不健全,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及地方稅務機關關于所得稅的稅收管轄區分不明確;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缺少溝通。由于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港資企業也面臨著一定的改革,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由于企業所得稅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的展開,如果企業中沒有一個完善的所得稅管理機構,則有可能引發會計信息失實等問題,會嚴重制約企業的發展。
(二)企業的會計信息失實,納稅申報失真
站在稅收征管的角度來時候,企業利用體外循環以及現金交易等形式,掩蓋了原本的稅收收入,從而偷稅漏稅,強行扣壓原本應該上繳的稅款當做企業的盈利。另外,這種做外帳的行為也極有可能引發整個配套企業、全行業的連鎖反應,嚴重影響了稅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近些年來,有部分企業為了獲得上市的機會而做假賬,待到公司上市之后仍然公司虛假的財務狀況,會誤導投資者,對投資者的利益構成了一定的威脅。并且企業作假帳,也會導致國家的經濟指標以及經濟統計信息出現誤差,從而增加了政策決策的困難。然而針對列入港資企業這樣的重點稅源企業來說,所得稅中扣除項目的問題尤為嚴重,這主要體現在多計費用、扣除項目不規范、多列成本等問題,且各個種類的資產也沒有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中的要求進行攤銷或者是計提折舊。
(三)港資企業中的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
在港資企業中除了所得稅管理機構不健全、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還有外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也是困擾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評估指的是相關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強化納稅服務以及稅收征收的手段,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收集納稅人的各項稅收征管以及納稅申報的資料,通過信息化處理,并運用相關的工作程序以及方法對納稅人進行有關納稅義務準確性的綜合評價,同時監督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及時發現其納稅以及申報過程中的問題,并令其立即改正與處理。眼下的港資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對納稅評估的認識不到位,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評估體系形同虛設;與納稅評估相關的資料不全且來源較為單一,因此評估工作不具備真實性與全面性。
(四)企業中稅收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普遍不高
由于人力資源中人力的能動性,使得港資企業所得稅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尤為突出。這主要體現在:因為所得稅相較于其他稅種更為復雜,所涉及的范圍也更廣,因此要求管理人員能夠具備一定的會計水平、稅收政策水平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再加上一般企業中所任用的稅收管理人員已經有了一定的年紀,這一類管理人員普遍缺乏知識更新的意識以及上進心與責任心。
二、 針對港資企業所得稅管理中潛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企業所得稅管理機構的健全
目前,強化我國港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有效途徑之一為完善所得稅的管理機構,使其更科學、合理、可行。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與企業也正朝著一個科學化的方向來發展,這就要求企業的所得稅管理也要順應社會、企業科學化的發展。具體措施有:所得稅管理理念的科學化。管理理念的轉變涉及到企業管理人員以及企業普通員工的思想與認識,因此企業十分有必要轉變傳統以流轉稅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管理理念,將科學化發展作為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確立依法管理、依法治稅的管理機構;建設工商與稅務管理之間能夠科學交流的正常渠道,以及合理分配國家與地方稅務之間關于所得稅稅收管轄區域。
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效率是指管理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率,從宏觀方面管理成本包括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納稅人遵從成本、額外成本等,狹義的則指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成本。
1.1、行政成本
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成本是指由政府承擔,因企業所得稅制的立法和修訂和征收、管理以及司法監督所需要支出的征收和費用,它包括了為制定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而發生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制訂頒布、審理修訂費用,稅務機關的辦公經費、人員經費、稽查辦案費用、設備運行費用和基建維護費用等公共費用,以及國際交流合作費用和公檢法海關司法援助費用等等,其中,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和稽查成本為行政管理成本的主體。
1.2、遵從成本
遵從成本是指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所發生的稅款以外的費用支出,是稅制運行中納稅人不可避免的費用支出,大致可以劃分為如下幾種:時間成本、貨幣成本、資產成本、機會成本、心理成本。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必然存在的成本,其中時間成本和心理成本對納稅人的行為選擇有著重要的影響。
1.3、額外成本
額外成本是指不能歸入管理成本或遵從成本中,但與稅收運行直接相關的、客觀存在的、由征納主體之外的其他部門或社會成員所負擔的成本。如社會性稅法宣傳和協稅護稅支出、司法機關為懲治偷稅的成本等。社會成本中最應注意的是由征稅而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超額負擔),即征稅活動對經濟行為產生的扭曲的負效應,在經典的理論中稱為“哈伯格三角”。
2、影響企業所得稅管理效率的因素研究
2.1、稅制復雜性的影響
稅制是直接影響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企業所得稅既涉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核算復雜,又涉及計稅收入的確定,還要對資產、成本、費用加強控管,同時涉及不同種類、地域的業務和稅法標準。單就某一種稅種收入來說,不僅包括增值稅業務收入,而且包括非增值稅業務收入;不僅要管好收入,而且要管好稅前扣除項目,是世界上公認的計算最復雜、管理最困難的稅種。
目前國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整體科學性不高,新法配套政策不完善,部分政策執行口徑不明確,有時為應對企業交易形式和類型的變化和特殊需求,出臺一些即不完成符合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征管的難度,影響了管理效率。
因此,在稅制建設中要樹立成本與效率因素,既考慮組織收入和調節作用,又應考慮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所支出的費用盡量減少,不斷優化完善,形成結構合理的稅收制度,從而降低稅收成本,不斷改進和提高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和效率。
2.2、管理機構設置的影響
稅務機構的設置是保證稅收征管工作正常運轉的基礎,也直接影響著征管效率和征管成本。國、地稅兩套征管機構的分設的結果是管理成本的增加,首先是機構增加而導致基礎設備和公務成本的增加,其次是稅務人員的增加而導致直接費用增加,再次是國、地稅征稅范圍存在大量交叉,幾乎所有國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也都是地方稅的納稅人,導致納稅人遵從成本增加。對企業所得稅管轄權的劃分更加復雜,“一稅兩管”導致辦稅效率低下、稅負不公和稅收流失。國、地稅征管范圍交叉重疊,劃分標準不清晰也引發兩個機構就企業所得稅稅源的歸屬諸多矛盾,矛盾逐日堆積增加了國地稅的協調成本。
2.3、征收方法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征收一般有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兩種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對管理資源的要求和納稅人的要求也不同,查賬征收要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監控,涉及計稅收入的確定,還要對資產、成本、費用加強控管,同時涉及不同種類、地域的業務和稅法標準,同時由于還涉及企業財務賬冊規范性,需要管理資源比較多,納稅人付出的納稅成本比較高,但該征收方式較好體現企業所得稅量能負擔原則。而核定征收由于只需對納稅人收入或成本費用某一個環節進行監管,相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來說管理資源和納稅成本都相對少和低,核定征收方式雖然簡單、征納成本低,但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稅額如果不準確在一定程度上與企業所得稅量能原則有沖突,而且由于納稅人核定工作的主導權主要在稅務人員,客觀上也容易產生了權利尋租的風險。
3、優化企業所得稅管理效率的途徑
OECD稅收政策與管理中心的研究報告認為: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在遵守稅法上有不同的問題,稅收管理應強調以納稅人為中心,關注納稅人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類型納稅人的不同特征,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措施;分類管理可以使稅務機關用相類似的方法對待同類的納稅人,從而提高行政效率。達到合理配置征管資源、減少管理消耗,節約征納成本、優化管理效率的目的。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深入發展,納稅人數量不斷增多,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呈現多樣化,跨國家、跨地區、跨行業的總分機構、母子公司、關聯公司等企業集團大量涌現,企業稅務處理團隊化、電算化、智能化水平日益提高。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稅源管理人員少和納稅人戶數多等矛盾日益突出,稅源管理的復雜性、艱巨性不斷加大,傳統的單一由稅收管理員管戶的稅源管理方式已難以適應。
3.1、重點稅源企業專業化管理
重點稅源企業專業化管理可從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管理手段、人員配置等五方面實施。
1、管理模式。對大型企業的管理,應側重兩個方面:一是稅務部門要關注的,如稅源監控、政策執行方面,分類歸集重點稅源行業、出口退稅企業、重點納稅評估等內容,從宏觀到微觀形成專業化管理體系,以切實提高集約化稅收征管的能力。
2、管理方法。要由分戶管理向分專業類型、鏈條式管理轉變,提高管理效能。通過對同類型單戶企業的調查分析,總結其經濟活動規律和相應的管理方法,制定專業化稅源管理指引;采取交叉對比方式加強稅源監控,強化稅源的監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確保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的同步增長。
3、管理手段。日常管理征收實行邏輯嚴密全面的查賬征收方式,加大日常監控分析、均衡收入,注重服務提供。對于防范稅務風險、提高企業納稅遵從度等具有促進作用。
4、管理信息。促進管理信息由單一的納稅申報信息的利用向綜合信息的利用轉變,提高稅源監控力度。通過縱向和橫向比較,借助計算機進行統計分析,準確把握企業稅源變化,緩解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有效加強對納稅人納稅申報信息的監控力度.
5、人員配置。大型企業特別是涉外大型跨國企業大都具有跨區域經營、內部結構復雜、信息化水平較高,財務人員素質較強、有專門稅收籌劃等特點,日常稅務管理常涉及稅收協定執行、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非居民稅收管理等國際稅收事項。如果我們的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和業務能力不能適應管理要求,就難以與企業對話,難以將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因此,對大型企業管理,應配備,熟悉稅收、會計、法律、計算機、英語等多方面知識的高素質的稅務管理人員。
3.2、非重點稅源管理
非重點稅源企業主要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中國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的重要力量,非重點稅源企業具有以下一些特點:戶數多,增勢強勁,但納稅不多,針對這些特點,實行集中管理,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要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加強征收管理,優化稅收服務,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管理。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同時結合中小企業不同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因地制宜實行分類管理,不搞“一刀切”,優化管理效率,促進稅收公平環境的維護。
2、針對其戶數多,征管力量相對不足的實際情況,綜合使用行業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業的規范管理指南,尤其是對新辦的中小企業,在稅務登記一個月內對其有針對性進行辦稅輔導,可以有效的提高納稅人今后申報的準時性,報表填報正確性,減少納稅人因不懂不知一些辦稅常規處理而浪費稅務人員管理資源和增加納稅人電話咨詢、往返稅務機關更改等納稅成本.
3.3、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組織跨省、跨市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減免稅企業管理。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加強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的后續管理,對申報減免稅的企業申報的準確性進行全面的復核,進行重點審核未經審批自行減免稅情況,對企業減、免稅企業的生產經營變化,不符合優惠資格或者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減免稅待遇。定期分析減稅、免稅企業的整體情況,對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臺賬跟蹤管理。
異常申報企業管理。對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企業特殊事項管理。對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并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3.4、強化納稅評估
納稅評估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對納稅評估要從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創新納稅評估方法,完善納稅評估制度,建立聯合評估工作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強化。
3.5、適度推廣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從理論上,是推定課稅一種形式.推定課稅特別適用于諸如小企業、農業或服務業、個體經營等難以課稅的行業。根據調查同行業或類似行業同規模在同一個區域范圍內獲利水平大體相當的,通過合理正確測算和確定,實行核定征收可以實現合理稅負水平下的公平。
核定征收方式的鑒定程序要把握好幾方面:首先鑒定必須基于充分、合理的事實依據,用最能反映納稅人情況的資料進行判斷,力爭減少征稅誤差,保持征稅的合理性。對變化幅度大、爭議大、影響廣的應設立集體審議制度,防止權力集中化,任何違反程序的操作行為視為無效。
3.6、處理好稅收征服務與稅務制的關系
稅收征管服務是稅收征收管理中,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履行納稅義務的一種義務,,稅務是是市場經濟下由于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不斷完善,納稅人為了能順利、規范地履行納稅義務,減輕對會計業務、稅收業務不了解的壓力而需要的一種有償服務。納稅人找稅務機構要基于自覺自愿的基礎上,嚴禁指定和強制稅務。
3.7、提高涉稅信息的社會共適度
信息共享是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的基本特點,稅收制度對納稅人的硬約束,取決于稅務機關的信息占有程度和工作效率。通過對不同時期的經濟稅源資料的對比,分析研究經濟稅源發展變化情況和趨勢。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工商部門及公證機構,及時了解發生的所有產權變動請求和產權變更情況,是實行稅源監控的有力措施。對銀行掌握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實行稅源監控。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獲取其客戶大宗交易的涉稅信息,也是稅源監控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可以通過征收點從納稅人申報的合同印花稅的種類、金額大小去判定重大企業合同是否涉稅、是否大宗交易,并及時記錄將有價值的信息,為稅源監控部門提供參考資料。
還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信息資源,建立健全全社會協稅護稅工作機制,加強群眾舉報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發揮對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的作用。
加強協同管理:建立各稅種聯動、國稅和地稅協同、部門間配合、國際性合作的協同配合機制。
3.8、納稅服務網絡化
創新服務理念: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務,促使企業自覺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
突出服務重點: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在出臺新稅收政策、企業設立、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境外投資、改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點環節,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和輔導工作。
降低納稅成本:針對各類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
3.9、優化人才的合理配置
首先是專業人才的配備上,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特點所決定,要求專業化稅務人在知識層次上能適應稅源發展的要求。有些冷線人才,從目前看在基層稅收工中未必用得上,或發揮作用的機會不多,如法律人才、外語人才、企業管理人才,但從知識經濟的發展趨勢推斷,這些人才在未來的稅收工作中將擔當主力。
其次是層次的配備上,從國家稅務總局、各省國稅局、各市和縣局,相對不同的層次,應該有不同的適用于知識經濟時代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和企業所得稅源監控的人才配置體系。
建立分層級建立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專家人才庫,制定保持企業所得稅專家人才隊伍相對穩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有針對性開展高層次的培訓,保證企業所得稅有一支技術精良、專業水平高、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強的高層次專家團隊,以適應快速發展的全球化經濟帶來企業所得稅管理新問題新情況的研究解決。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1號)轉發給你們,對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的范圍、方式,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由納稅人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包括預繳期)按下述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1.國債利息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國稅部門使用的格式見附件一、地稅部門使用的格式見附件二,下同)。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公章的登記設立證書復印件;
(3)有權單位出具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證明。
4.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1號)第二點第二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5.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財稅〔*〕1號第一點第一款、第六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6.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7.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財稅〔*〕1號第一點第三、第六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公布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文件或證明復印件。
8.其他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二、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由納稅人按下述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具體包括預繳期可開始享受和只在匯算清繳期享受的減免優惠兩種情形:
(一)預繳期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項目
納稅人享受預繳期登記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可在預繳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述規定的預繳期報備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即可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該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期,納稅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點減免優惠項目的,應按下述規定提交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備案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納稅人在預繳期享受上述減免優惠項目的,應單獨核算預繳期可減免的金額,否則應在匯算清繳期進行備案后享受該項減免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農、林、牧、漁業項目或農產品初加工的說明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三、附件四)。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核準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核準文件;
(3)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五)。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六)。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技術轉讓合同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取得技術轉讓所得的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附件七)。
5.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年取得省經貿委頒布證書的企業在*年度申報時提供)。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表(附件八)。
6.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財稅〔*〕1號第一點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頒發的軟件企業證書(名單)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及年審證明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軟件生產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獲利年度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九)。
7.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國發〔*〕40號)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情況表(附件十)。
8.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財稅〔*〕1號第二點第一、三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證監會批準文件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證券投資基金免稅收入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十一)。
9.民族自治地方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0.其他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二)匯算清繳期享受的申請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
納稅人享受匯算清繳期登記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應在匯算清繳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述規定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國稅部門仍執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149號)及相關文件)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附件十二)。
2.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附件十三);
(5)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7)納稅人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研究成果報告等相關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
(8)《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年已通過科技或經貿部門初審的企業在*年度申報時報送);
(9)無形資產成本核算說明(僅適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情形)。
3.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在職殘疾人員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表;
(3)為殘疾職工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購買社保的資料;
(4)殘疾人員證明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加蓋企業公章的納稅人與殘疾人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復印件)。
4.創業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確定其為創業投資企業的證明資料;
(3)創業投資企業的章程;
(4)被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章程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投資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財稅〔*〕1號第一點第五、第七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表(附件十四)。
6.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情況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蓋企業公章的所購置相關設備的支付憑證、發票、合同等資料復印件;
(4)購置設備所需資金來源說明和相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7.其他
匯繳期備案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三、減免優惠期限超過一年的,納稅人可在首次享受該項優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但本通知規定應在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的,納稅人應于每年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提交。納稅人減免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稅收減免優惠條件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認為不符合減免優惠條件的,應停止納稅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并告知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的調節和監督作用,對于促進各類經濟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逐步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強化企業所得稅征管,堵塞漏洞、促進所得稅收入的增長已成為當前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重點內容。
二、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
1.由于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參次不齊,不少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夠熟悉。
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部分企業出現了超標準提取列支費用、超年度攤銷費用、把有標準控制的費用列到沒有標準控制的費用里、有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擅自胡亂調整納稅申報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同時有部分企業對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數企業會計知道一些大致內容,但也只是比較淺顯一部分,多數掌握不夠準確,有的甚至不知道。應當說,納稅人對所得稅相關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準確與稅務機關稅法宣傳深度不夠不無關系,當前的稅法宣傳形式單一,方法簡單,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準確了解和經常性了解稅法的難度。
2.由于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缺乏科學性,部分地稅機關在執行政策時并不到位。
目前,地稅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
以我局為例,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一直沿襲納稅人每季按時申報,征收人員按申報數據打印繳款書這一模式,稅務人員對申報表的審核絕大多數是就表審表,只要邏輯關系正確就認定企業申報沒有問題,且審核一直以人工方式進行,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檢查時,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進行,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從而造成部分企業仍沿用老的習慣作法,在所得稅征繳額度上討價還價,要求多支一點,少調整一點,不罰或少罰一點,同時,極少數稅務人員甚至憑感情定稅,隨意性特別太,缺乏依法征管的嚴肅性。
3.由于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的力度不夠,不少稅干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數縣、市局,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員總數的8%,特別是比較年輕的干部,多數沒有接觸過所得稅業務,不能適應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對干部的整體素質的要求。多數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經驗不足,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掌握不夠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滯后,分稅制后,稅務機關和相關部門雖然舉辦了一些有關企業財務和所得稅方面知識的培訓,但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造成了對稅干的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現“個別政策規定連內行都看不明白”的現象,讓更多的稅務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會計制度和所得稅相關政策已是刻不容緩。
4.由于當前的監管機制尚不夠健全,稅務機關對監管企業的所得稅管理存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