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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立法強度;執法強度
引言: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4年12月16日報告說,2013年全球專利申請量以中國兩位數增長為支撐,延續強勁增長勢頭,其中中國的專利申請約占三分之一。根據《2014世界知識產權指標》的報告,雖然中國專利申請方在國外提交的申請量相對較少,但來自中國居民的專利申請量位居全球首位,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成為全世界專利申請受涼最大的機構。并且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技術創新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越來越受到關注。盡管有諸多學者已經開始探討有關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但是由于受到種種因素的限制,一直沒有得到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方法。但是只有明確中國實際知識產權保護才能夠去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所以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更為詳細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測量體系。
一、現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及其缺陷
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量化研究最早起始于Rapp & Rozek(1990)1使用立法評分法,根據國家制定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情況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劃分為5個級別,用1,2,3,4,5來表示。該方法早期被一些學者采用,但是卻有不足之處。首先,它使用的是靜態指標,只考慮了一國是否制定了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其次,5個整數級別的劃分,有可能將兩個相差較大的國家劃分到一個級別里,也有可能把兩個相差不大的國家劃分在不同的級別里。所以在此基礎上Ginaete & Park(1997)2對RR方法進行深入研究,提出一個更為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量方法,被稱為G-P指標。該指標劃分為5個類別,(1)保護的覆蓋范圍 (2)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3)權利喪失的保護(4)執法措施(5)保護期限。每個保護類別又包含若干指標,該方法規定每個度量指標各占1分,每個類別中各指標得分之和除以該類別中的指標個數即為該類別的得分,5個類別得分的累加和即為量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根據此方法測量歐美及亞洲部分國家和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如表1和表2.
數據來源: Ginarte J C, Park W G,(1997)“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 Research Policy 26, 283-301
通過上圖比較可以發現中國在第一次修改《專利法》后1994年的指數3.19就已經達到某些發達國家的水平,在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后2001年的指數為4.19甚至超過了某些發達國家1990年的數值。從我國的現狀我們應該清醒的認識到基于Ginarte-Park 方法測量到的只是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的立法強度。這只能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強度已經完全甚至超過發達國家的立法保護強度。自1992年以后,尤其是為加入WTO2000年、2001年中國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做了全而的修正,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已全而符合以TRIPS協議為核心的國際標準。但是,由于中國法律體系自身不夠完善,在立法與司法之間還不能匹配,加上老百姓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水平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可見,要正確度量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強度,就必須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修正。
國內學者韓玉雄、李懷祖(2005)3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了修正,把“執法力度”加入其中。“執法力度”這一指標作為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變量,這一指標介于0到1之間,0代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條款完全沒有執行,1代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條款完全得到執行。“執法力度”是由4個二級指標組成的,即(1)社會法制化程度(2)法律體系完備程度(3)經濟發展水平(4)國際社會的監督制衡機制。許春明、單曉光(2008)4在韓玉雄、李懷組的基礎上把社會公眾意識加入其中,即”執法強度“指標由(1)司法保護水平(2)行政保護水平(3)經濟發張水平(4)社會公眾意識(5)國際監督。姚利民,饒艷用(2009)5“執行效果”指標替換“執行強度”指標,其由四個二級指標構成,即(1)社會法制化程度(2)政府的在執法態度(3)相關服務機構的配備(4)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而沈國兵,劉佳(2009)6提出在TRIPS協定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主要與經濟發展水平、法治水平、執法水平有關。代中強等(2010)7提出以上學者的研究所選取的指標并不能很好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執法力度指標的變量,例如選取人均律師率作為社會法制化的衡量標準并不準確,因為現有數據中的律師人數多數是不能辦理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律師,選取成人識字率作為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指標也在2009年被代中強的實證研究否定定。其提出用結案率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執法力度指標,是最能用直觀數據解釋我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司法水平。但是呂敏,張亞斌(2013)8提出一種改進方法測量中國的實際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運用熵值法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得出我國知識產權實際保護強度指數,分析了各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
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繼續采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P(t)應該由“立法強度”L(t)指標和“執法強度”E(t)指標構成。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應該是由立法強度與執法強度的乘積決定。可以表示為:
P(t)= L(t)* E(t)
P(t)表示一個國家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L(t)表示知識產權立法強度,一般用GP指數表示;E(t)表示知識產權執法力度,設執法強度E(t)的值介于0到1之間,0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沒有執行,1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被全部執行。因此,執法強度E(t)就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實際執行效果的變量,表示法律規定的保護強度被實際執行的比例。
(一)立法強度指標
理論上講立法應該包括該法律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知識產權法包括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商業秘密法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動植物新品種等相關法律。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對一國經濟發生主要作用的是專利和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還是選取專利法作為立法依據,以專利法作為立法強度,并采用Ginarte-Park方法計算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強度。計算結果為上圖1-2.
(二) 執法強度指標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把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強度指標分為四部分:經濟因素、法律因素、社會因素、國際因素。
(1)經濟因素
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應該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國家應該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應該采取相對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韓玉雄,李懷祖以及許春明等采取人均GDP作為指標,沈國兵,劉佳選取GNI作為指標,呂敏,張亞斌則從個體和整體兩個角度考慮分為選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作為指標來源。本文結合以上人的研究認為人均GDP是度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好的指標。目前中等收入國家的人均GDP為2000美元,超過2000美元為分值為1,不足2000美元,用實際值除以2000作為分值。
(2)法律因素
法律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由于立法已經在立法指標中考慮過了,所以這里的法律因素主要指司法方面。司法水平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執行強度,完善的司法體系,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必然能夠使知識產權保護被較好的執行。通常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在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方面的司法水平時,理論上選取專門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律師比例更能說明問題,但是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參照前人的研究本文選取律師比例作為衡量司法水平的指標。在美英等發達國家律師比例已經超過了千分之一,在其他重要的工業化國家律師比例也已經超過了萬分之五。所以當律師比例超過萬分之五時分值為1,不足萬分之五時用實際值除以萬分之五作為分值。
(3)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主要是指政府的執法態度和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因為政府對于知識產品保護的態度將直接影響知識資產的投資回報。政府的執行能力將影響到知識產品的創造和傳播。所以我們直接選取政府在專利侵權方面的結案率作為政府執法態度的分值。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是影響執法強度的影響因素,若公眾沒有意識到需要為自己的知識產品確權的話,當發生侵權時就不能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選取人均專利申請量作為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指標。本文借鑒姚利民的方法,當一個地區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達到或者超過10件時, “人均專利的申請量” 的分值為1, 當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不足10件時,“人均專利的申請量” 的分值等于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的實際數量除以10。
(4)國際因素
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國際化問題。WTO也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三大支柱之一,規定了在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及爭端的解決機制。所以從這一角度看,一國是否加入WTO,是判斷一國運用國際社會通行法則保護知識產權以及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程度的重要指標。一國加入WTO分值為1,沒有加入WTO的分值為0。
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計量
立法強度借鑒Ginarte-Park方法計算得到,以上考慮的四個因素涉及到的五個指標設定其對執法強度的權重是相等的,所以為上述五個指標得分的平均數。本文涉及到的“律師比例”、“人均專利申請量”、“人均GDP”、“專利侵權結案率”數據來自于歷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數據局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計算得到。根據P(t)= L(t)* E(t)計算得到2002-2012年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如表3所示。
表3 2002-201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
從上表可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逐年提高的,從表中可以看出中國的知識產權理發水平早就已經達到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但是由于執法強度的限制導致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大打折扣,這是當前我們在發展中必須要面臨的問題,也充分說明中國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在立法與執法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直到2012年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執法強度是0.7848,也就是說立法強度只有3/4得到執行,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3.28,僅僅高于1990年加拿大的水平,而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1990年的水平相差還很遠。這也與中國的實際相符,也是在國際貿易中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不滿的原因。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水平較高,但是執法水平與立法水平是不匹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水平較弱人均律師比例較低,這與法律體系完善的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相距甚遠,其次是由于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這也與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符合,還有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需要對于自己的知識財產進行保護,同樣很多人沒有把侵犯別人的知識財產當做違法,導致我國現階段知識侵權案件時有發生。但隨著經濟貿易的全球化,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重要話題,我們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更需要在執法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我國能夠在國際貿易中取得優勢。
參考文獻:
[1] 韓玉雄,李懷祖. 關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學學研究, 2005,(3):377-382.
[2] 許春明,單曉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及驗證[J].科學學研究,2008,(4):715-723.
[關鍵詞]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TP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2-01-01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和普及以及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網絡己經成為傳播科學知識和受眾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這就要改革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來適應網絡時代的需求。
首先,網絡信息的海量性帶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正在擴大。其次,互聯網的交互性及傳播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不明確。同時,由于網絡傳播技術的發展,給知識產權的認定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數字技術是互聯網媒體的技術核心,也是承載著互聯網傳播信息的主體,數字技術是虛擬技術,這就不符合《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對傳統意義上知識產權對象實物化的定義。由于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引發了傳播學、管理學、法學界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熱議,這的確是一個新興的領域,需要學者們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本文從創新管理的角度入手來分析和解決這個問題。
一、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暫時拋開現有的法律具體條款,從世界范圍內看法律制度發展歷史,許多國家和法律對新技術的發展始終保持理解和寬容的態度。從無償使用到有償支付,產業發展過程中就需要知識產權保護。這就是說,產業發展的規則要事先設定,才能確保某個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現狀
(一)網絡版權的侵權現狀
由于缺乏知識產權權意識,網絡上到處存在著非法傳播、盜用影視、音樂、書籍、學術期刊等的現象。比如,著名的全球第一例P2P侵權案,美國網絡公司Napster開發的Musicshare軟件,利用P2P技術向用戶傳播MP3格式的音樂文件,損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最終被而招致倒閉;國內的搜索引擎百度也于2011年3月15日因為百度文庫涉及侵犯著作權而陷入“百度文庫侵權門”。
(二)電子數據庫的保護現狀
隨著電子計算機存儲與應用技術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傳統的數據庫開始向著數字化電子數據庫轉變,這種轉變極大的提高了社會生產效率,隨著電子數據庫技術的不斷推廣,在IT市場中,逐漸形成了電子數據庫產業。而目前市場上并沒有具體的針對數據庫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如果管理不善,將導致大量數據庫數據外流,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生產的正常進行。
(三) 域名搶注
互聯網環境中,無論是需要建立電子商務、企業網站、電子政務還是社交網絡,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個屬于自己的網站,并且申請專屬的域名,目前,國內以“.cn”為結尾的境內域名注冊總量已經達到約40萬,而以“.com”作為結尾的境外域名注冊量也超過70萬,因此,我國每年向國外繳納域名的注冊費接近一千萬美元。所以,有些人為了謀取利益,搶先注冊別人已注冊的域名,嚴重地擾亂了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 互聯網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現狀
近些年來,全世界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勢頭迅猛,這主要得益于漸臻完善的商業軟件開發技術。中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大國之一,因此,對各種商業方法專利權的保護是不容忽視的,因為對于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不僅反映了我們國家當前的法律問題,而且也直接影響到我國在世界上的經濟擴張力,直接關系到我國的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
三、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一)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知識產權對保護創新成果,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顯著作用。服務創新,由于其經濟重要性,不能有效地得到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因此需要開發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方法。服務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的選擇與制造業有很大不同,第一,使用傳統保護方法的不多;其次,普遍選擇非正式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第三,綜合兩種方法使用可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二)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對于一項涉及面極廣的技術,例如網絡技術,它的成功在于實現了全球的互通。這樣的技術只有無償提供才能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同樣,知識產權作為一項激勵創新的機制,也是互聯網發展所必須的。因此,在互聯網服務業發展的歷程中,應當對知識產權進行適度保護,避免過分保護。
目前專門針對互聯網服務業進行研究的文獻相對較少,目前對于無形知識產權的保護很薄弱。作者認可互聯網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在傳統方法基礎上有新的發展。
首先,明確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一方面,是知識產品,在這種情況下,保護的主體通常是以產品或者技術因素形式出現。另一方面,是對過程創新的保護,這時體現出來的是所提供的特定生產模式。這樣可以確保創新者有所回報。
第二,互聯網服務業涉及范圍較為廣泛,因此要對企業的核心生產要素進行區分。針對不同的核心要素類型的企業,要選擇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
第三,互聯網服務業兼顧互聯網和服務業的特點,使得服務更加透明化,擴散更快,客戶參與更多,這就使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加大。另一方面,互聯網創新的重要性,這就要求有效地將傳統專利保護手段與非正式保護手段相結合。制造業更傾向于正式方法的使用,純服務業往往偏向于三!卜正式方法,而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正式方法使用與非正式方法具有著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四,要抓住侵權問題的本質。進行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方法選擇時,要抓住核心問題,不論是什么業態形式,知識產權防御的木質問題就是侵權。因此,目前的法律體系也是適應于互聯網服務業的。
明確了以上四點,在相關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知識產權互聯網保護框架體系研究。通過該框架,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益,明確某種知識資產的產權,從而充分激勵產權所有者的創造發明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強亞娟.略論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J].圖書情報知識.2002(04).
[2]陳益君,張軍.網絡信息傳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J].情報學報.2001(05).
[3]洪燕,華海英.網絡環境下的當代知識產權問題探討[J].情報雜志.2001(10).
關鍵詞:TRIPS CNKI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17-02
一、前言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的21個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國代表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簽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時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管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全稱是《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
TRIPS協議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較之前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都有了顯著的加強,TRIPS協議還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著作權的相關權利,以及對各協議締約國提出了在保護措施上的更高要求。TRIPS協議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一個很好的參照標準,也是我國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諾的一個有力的評價標尺。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不同國家間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引起了各方學者專家的關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體制改革,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日趨緊迫。國際制度環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形成外在的壓力和引導, 國內制度環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形成內在的約束和規范。
二、主題
1.研究走勢
“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始于1993年,2003年達到最熱,至今共有1317篇論文。
2.關聯研究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與其香瓜你的研究點,逐漸形成了龐大的研究網絡。
3.學科滲透
“Trips協議”的跨學科研究也發展迅猛,已深入到應用經濟學, 科學技術史等多個學科,并衍生出多個交叉學科主題,以下是多個滲透學科及對應的研究主題。
4.相關學者及研究機構
三、文獻綜述
Trips協議作為一種由發達國家主引,發展中國家被動接受的制度,在一些方面確保了發達國家的秩序,忽略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劉華 周瑩(2009)認為TRIPS作為不同利益集團相互妥協的產物,依然存在可以利用的彈性規則,使發展中國家在既定規則下的政策空間選擇合理的知識產權發展路徑提供了可能性。那么,在與國際標準看齊的同時仍要保證中國的實際利益,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又該如何確立?通過現有期刊文獻,在TRIPS協定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方向主要有:
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探究
王文璞(2015)通過對比認為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市場上居于技術優勢地位,這些國家采取高標準的只是產權保護政策有助于保持本國技術優勢并維護其知識產權輸出國地位;發展總國家則應該建立與本國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鄒薇(2002)提出不僅要加強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還要從政治經濟文化多方面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駕護航。沈國兵(2008)通過歷史經驗分析,認為在國際層面上,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和發展已經從被動接受階段過渡到主動參與的階段。處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壓力和引導之下 ,中國加入的國際法律制度對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機制來說是完全外生的 ,必須要經歷一場煉獄式對接和融合的痛苦過程。劉華(2009)基于TRIPS協議的彈性空間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選擇給出的建議是合理的政策選擇不僅要以國家各種現實利益為導向 ,還需要以核心利益為基礎, 與其他相關利益進行整合。以與產業相關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為例,鼓勵產業創新和促進產業發展是該領域政策的核心目標。
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一些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如果定的過高,會減少中國經濟的發展機會。黃梅波,吳建梅(2010)提出中國身為WTO成員之一,理所應當的達到TRIPS的基本準則和最低保護標準,而不是選擇和美國等其他發達國家一樣的高標準在此基礎上應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彈性的制定保護政策,避免盲從發達國家的高標準,充分平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最終提高國家的經濟增長能力。另一些則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仍存不足。Moga(2002)的觀點是中國還沒有完全遵守TRIPS協議,當侵權行為和知識產權糾紛發生時,對被損害放的賠償仍舊過低,并沒有達到發達國家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3.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執行效果的探究
李偉、余杭(2014)通過使用國際通用的Ginart-Park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強度指標,對中國的得分情況進行測算,證實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一直處于健康發展的狀態。但仍指出執法強度上的發展較為平緩。孫旭東(2010)認為當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實踐中起到了關鍵作用,行政保護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仍然作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特色制度活躍在歷史的舞臺上。但也有其他專家持有較為中立的態度。Wang(2004)在其論文中指出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雖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對其有效性和深入的落實持有中立態度。
四、總結
1.理性把握知識產權保護趨勢
在全球范圍內推廣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是一個總體趨勢。身為發展中國家的領頭羊,中國不應對這一趨勢熟視無睹。與此同時,中國既不能盲目否定和對抗,也不能完全遵從TRIPS協議的高標準。在TRIPS協議中的彈性空間,努力積極樹立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客觀理智分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差異,和而不同,堅持發展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我們必須繼續尊重全球多邊渠道,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政策,提高國際地位塑造經濟和貿易規則。
2.客觀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我國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的考慮因素有:(1)維護產業發展的國家利益,營造良好的國內產業競爭環境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使用溫和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從支持新興工業,制造業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種比較優勢,改良中國在國際競爭中行業劣勢。(2)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形成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辯證系統國家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應著眼于知識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和使用者和社會公共之間的平衡。(3)保持自身優勢的利益在知識產權領域實現利益共享。種國應制定政策和立法,尊重,保護和利用生物資源,中國傳統醫藥,傳統知識的優勢,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國際體系修正了國際競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提高談判的本錢其應有的效益的好處。(4)維護共同發展利益,要創建一個雙贏的局面,公平競爭的國際環境。現有的世界。知識產權制度更有利于發達國家而忽略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推動知識產權系統的改革,平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達成在世界上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目標。
3.加大培養專業性人才的力度
把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地位是迫在眉睫的趨勢,中國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目前整體較為缺失。必須采取多種方法,多樣的途徑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既要讓知識創造者懂得保護自己的勞動果實,也要讓使用者懂得尊重他人的辛苦耕耘,明確自己在使用知識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借鑒TRIPS協議成員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國的先進經驗,使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高度的重視。人才是制度的根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專業隊伍的建設,扶持培養一批擁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培養高水平的知識產權創新人才,以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改變中國在TRIPS協議中知識產權被動的地位。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在這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與成熟,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與TRIPS協議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存在的差距仍然是不可回避的尖銳問題。在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建設不是一個部門一個領域的問題,而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事情。隨著中國的經濟與科技的不斷騰飛,國際競爭力的增強,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必定會趨向完善,達到TRIPS協議成員國中的發達水平,在TRIPS協議的彈性空間下,利用法律形態的相關規定的靈活和時效性,與國內知識產權法規相輔相成,形成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
參考文獻
[1]沈國兵. TRIPS協定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難題及基準[J]. 財經研究,2008,10:50-62.
[2]范超.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體制變革與我國的應對策略[J].國際貿易,2014,1:25-29.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測度 政府
自世界貿易組織(WTO)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際貿易基本框架以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福利、經濟增長、技術擴散等方面影響的研究,迅速成為經濟學領域和知識產權領域的研究熱點。但是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與立法、司法、執法等因素相關的復雜問題,怎樣準確的度量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存在著很大的難度。根據現有文獻,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主要有三種方式:問卷調查法(即以對經理和專利律師等從業者意見的調查為基礎進行評分,如Mansfield和Sherwood);立法評分法(即以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文本為基礎進行評分,如Rapp&Rozek和Ginarte&Park);綜合評分法(即綜合上述兩種方法,如:Kondo和Lesser)。考慮到研究的實踐性與可操作性,本文只簡單介紹立法評分測度方法。
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簡介
(一)國外測度方法Rapp和Rozek是最早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量化分析的研究者,他們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并分別用0到5之間的整數來定量的表示。由于這種方法簡單方便,所以之后在不少文獻中被采用,如OxleyJE(1999);Smith PJ(2001)。但是Rapp-Rozek方法主要依據一個國家是否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而忽視對法律條款實施實際效果的評價;其次,該方法所采用階躍型整數來表示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粗略的劃分標準極有可能把保護水平相差較大的國家納入同一個等級,把相差不大的國家納入兩個等級,區分顯然不夠細致。Ginane和Park在Rapp-Rozek方法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更為深入的度量方法。他們將測度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指標劃分為保護的覆蓋范圍、執法措施、保護期限、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權利喪失的保護五個類別。其中,每個類別又包含了若干個子指標。同時,Ginarte和Park規定每個度量指標在整體評價體系中各占1分,每個類別中各指標得分之和除以該類別中的指標個數即為該類別的得分,5個類別得分的累加和即為量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事實上國內有學者根據Ginarte-Park方法對1984年至2004年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了評定,測評結果見(表1)。同時,為了更好的進行比較說明,這里也給出根據Ginarte-Park法測定的亞洲和歐美部分國家1975年至1995年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評結果見(表2)。比較(1)和(表2),可以發現,早在中國第一次修改《專利法》和加入PCT后的1994年,按照Ginarte-Park方法進行測評,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為3.19,這個保護水平已經達到了甚至超過了一些發達國家的水平。到2001年,中國第二次修改《專利法》之后,我國的保護水平已經達到了3,86(Ginarte-Park方法),這已經達到絕大多數發達國家九十年代的水平,遠遠超過了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從(表1)可以看出,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從1985年到1992年基本沒有變化,從1994年到1998年也基本沒有變化,而從2001年到2004年則都是3,857,數據顯示的結果和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水平進程也有著明顯的不符。顯然,這是一個不符合常理并令人困惑的結果。正如韓玉雄等人所強調的,正是因為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中國先后曾于1991年、1994年二次被列入“特殊301條款”重點監視國家名單,而2001年發生的DVD專利費風波,也從另一個側面折射出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還遠遠沒有達到Ginarte-Park方法所測度出的水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Ginarte-Park方法雖然有效地克服了Rapp-Rozek測度方法中階躍型整數無法準確表達不同保護等級間的差別的缺陷,但卻仍忽視了采用靜態指標所度量出的保護水平與實際的保護水平可能存在顯著差異的事實。換言之,Ginarte-Park方法也沒有考慮到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條款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執法效果問題。對于司法制度比較健全的西方發達國家,采用Ginarte-Park測算出的指標與實際的保護效果或許沒有顯著的差異。由于立法與司法非同步發展,司法過程中任何微小環節的偏差,都有可能導致采用靜態指標所測量出的保護水平與實際保護水平之間的差異。
(二)國內測度方法
為了更好地反映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際情況,單曉光、許春明、韓玉雄等人指出,完備的法律條款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那么其保護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此,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應是知識產權立法強度與執法強度指標的綜合。在這一理念的基礎上,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了修正。定義“執法力度”也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變量,其值介于0到1之間,0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沒有被執行,1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被執行。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的具體構成如下:設P(t)表示一個國家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L(t)表示該國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強度,E(t)表示該國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強度。知識保護水平用公式表示為:P(t)=L(t)×E(t)。其中,將影響E(t)的因素四個分別歸納為:社會的法制化程度、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社會的監督與制衡機制。該修正模型認為對知識產權保護產生影響的其他環境因素都可以通過上述指標間接地得到反映。此外,許春明和單曉光教授也對測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執法力度可以從五個方面來衡量分別為: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經濟發展水平、公眾意識和國際環境。五個指標的權重系數一樣。
二、修正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
(一)修正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指標體系在參考Ginarte-Park的測度方法、韓玉雄和許春明的測度方法的基礎上,本文對已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進行了修正,重新設定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的指標體系。本文對原有測度方法的修正是基于中國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執法環節上仍存在紕漏的認識基礎之上進行的。一般常識告訴我們,完備的法律條款并不意味著無缺的司法效果。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也同樣,即使一國的法律條款再完備,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實際的保護效果依然會大打折扣。1992年以后,為了迎接即將加入WTO體系帶了的挑戰,我國對現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做了一系列全面的修正。2000年、2001年分別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做了有針對性的全面修正,修訂后的知識產權立法標準已經全面符合了以TRIPS協議為
核心的國際保護標準。由于中國傳統文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疏忽,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正在形成階段,因此,在實際過程中,相對日益完備的立法體系,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過程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所以,我們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的指標體系構建中,仍然引入執法力度指標。具體指標構成示意圖見(圖1)。
在本文構建的測度指標體系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仍是知識產權立法強度指標與執法強度指標的綜合,具體的水平測度公式表示為:P(t)=F(t)*L(t)。其中P(t)表示國家在t時刻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狀況,F(t)表示國家在t時刻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L(t)表示國家在t時刻知識產權的立法強度,也就是t時刻Ginarte-Park方法測度出來的知識保護水平。其中執法力度F(L)的值介于0到1之間,0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沒有被執行,1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被執行。在這里我們將F(t)的衡量指標設定為六個指標,分別是:社會的法制化程度、社會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經濟發展水平、行政保護及管理水平、社會公眾的意識和國際社會的監督機制。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高低取決于諸多影響因素,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必定涉及到更多、更深入的指標,我們這里所設定的指標也只能粗略地反映出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水平。
(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指標概述以下將對指標體系具體說明。
(1)社會的法制化程度及其度量。法制化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在不同的法制環境下,人們的思維習慣和行為規范是不同的。在一個完全法治的或是法制化程度較高的社會中,人們的行為普遍以社會公眾認可的基本法律框架為約束;相反,在一個法制化程度較低的社會中,人們的行為自由、隨意,普遍不受社會公法的約束,與法制約束相沖突的事件頻繁發生,有法可依但執法不力的情況普遍存在。因此,可以說一個社會的法制化程度必定是影響執法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衡量一個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大小時,對其整個社會法制化程度的考察不能不算是一個重要的指標。一般來講,一個國家的法制化程度通常是以該國擁有律師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來衡量的。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都超過了千分之一,而其他工業化國家也都超過了萬分之五。按照國際慣例,當一個國家的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萬分之五的時候。就可以認為這個國家的法制化程度達到了相對較高的水平。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規定,一國擁有律師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或超過萬分之五時,賦予社會法制化程度的分值為1;當律師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小于萬分之五時,社會的法制化程度的分值為實際比例再除以萬分之五。
(2)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及其度量。雖然立法強度指標已經包涵了對一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的衡量,但我們仍不妨設立一個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指標來完善我們整個的指標體系。對于此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第一,一般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只規定了保護的主體和客體,而法律對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處置一般要通過其他法律體系執行,如民法、刑法。那么很簡單的假設是,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必然就會有法律涉及不到的“真空地帶”,當事人極有可能通過各種手段來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此一來,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就會產生漏洞,就有可能導致司法歧義甚至無法執行。第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都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發展、完善起來的。西方發達國家經過數百年的司法實踐后,法律體系才基本完備。對于中國而言,第一部憲法自1954年才開始實施,現行的法律體系還存在很多漏洞,有不少應被法律覆蓋的領域至今仍然還是空白;有部分法律條款甚至自相矛盾。作為法制不斷健全發展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法律體系的現實國情顯然不夠完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顯然也會受一個國家法律體系完備程度的影響,當法律體系越完備時,其執法的有效性就越大,反之,執法有效性則越小。一般而言,一個國家立法的時間越長,司法實踐就越豐富,法律體系也就越完備。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用立法時間來衡量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我們假設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完善需要100年,當立法時間達到或超過100年時,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分值賦為1;當立法時間小于100年時,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分值為實際的立法時間除以100。
(3)行政保護效能水平。現實中擁有良好的法制化環境、具備完善的法制體系并不能意味著一定會產生良好的執法效果。在執法過程中,行政保護效能水平的高低也是影響知識產權執法強度的指標之一。行政保護效能水平可以分解為行政保護水平與行政管理水平兩部分,它是政府切實保障權利人擁有獨立知識產權的關鍵。高效、廉潔、專業的政府管理機構及其公務人員的配備是知識產權執法順利實施的最基本保證。行政保護和管理職責的明晰,行政部門及人員管理水平的提高,行政監督體系的加強。都是加強一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強度的有效指標。考慮到對行政機構數量及效能具體考核的復雜性,本文以知識產權創新的主要構成部分――專利案件的立案量與結案量之比來表示行政保護效能水平的高低。一般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較強的發達國家,其專利行政執法案件的年結案率通常達到95%以上。因此,我們規定那個,當年專利執法案件立案件數占結案件數的比例達95%及以上為最優行政保護效能標準,符合這一標準的賦予分值1,低于這一標準的以當年立案件數占結案件數的實際百分比除以95%計值。
(4)經濟發展水平。Rapp和Rozek1990年的橫剖分析表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與該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正相關。顯然,這一結論可以從二個方面得到解釋:第一,司法是有成本的,任何國家都會把司法水平保持在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范圍內;第二,國民的守法意識與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根據馬斯洛的需求理論,人們只有在滿足安全、生存等基本生存需要的情況下才會追求更高層次的發展需要,才會考慮遵法、守法、誠信等更高境界的需求。我們很難想象,一個溫飽問題還沒有解決的人會把知識產權保護放在較高的地位,在解決溫飽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選擇上,解決溫飽是必然的選擇。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采用“人均GDP”作為度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指標。值得說明的一點是,本文認為,近年來在發展中國家越來越突出的貧富差距問題,似乎也是衡量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影響因素之一。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兩個國家擁有同等的人均GDP水平,但其中一國存在顯著的貧富差距,而另一個國家國民收入分配則相對均等,那么,對這兩個國家來講,即使擁有同等的人均GDP,但可能由于貧富差距的存在,國民的素質以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也不能被認為擁有同等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按照國際慣例,通常用基尼系數來表示一國貧富差距的狀況。按照聯合國有關組織規定,基尼系數若低于0,2表示收入絕對平均,0,2-0,3表示比較平均,0,3-0,4表示相對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較大,0,6以上表示差距懸殊。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分配差距的警戒線,一般發達
國家的基尼系數都在0,24-0,36之間。這里,我們以0,4作為衡量的標準。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采用人均GDP與基尼系數兩個子指標來反映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其中,人均GDP指標:按照國際標準,達到“小康”生活水平的公認人均收入標準為2000美元,因此,我們規定,當人均GDP到達或超過2000美元時,賦值為1,少于2000美元時,以當年的實際人均GDP除以2000。基尼系數指標:按照國際慣例,以0,4為衡量標準,基尼系數低于或等于0,4時,賦值為1,高于0,4時,用0,4除以當年的基尼系數。最終,將人均GDP與基尼系數兩個子指標的值相乘,以表示經濟發展水平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影響程度。
(5)社會公眾意識及其度量。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也是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相對不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是在近年培養起來的。相對發達國家公民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中國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對薄弱,這也是導致我國近年來侵權事件高發、盜版泛濫的重要原因。只有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深人社會公眾人心,形成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行為才能真正落到實處。社會公眾的受教育程度與知識產權意識具有相關性,一般認為,受教育程度越高,也相對擁有較高的知識產權意識。因此,可以用“成人識字率”來測量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其“成人識字率”普遍達到或超過95。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規定當“成人識字率”達到或超過95%時,“成人識字率”的分值為1,當“成人識字率”分值小于95%時,以實際的比例除以95%。
(6)國際社會的監督及其度量。WTO框架下知識產權的保護也不再只是一個國家國內立法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已經成為一個反映國際貿易公平與否的衡量標準問題。任何貿易組織的目的都是要維護成員國公平貿易的基本秩序。WTO框架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及爭端解決機制,是監督其成員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的有力武器,任何執法力度上的偏差都能在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到及時、有效的調整。因此,在當前日益開放的國際貿易背景下。只有加入WTO體系,一個國家才能在更加公正的國際監督環境下實現貿易的公平競爭。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本文把是否加入WTO體系作為衡量國際社會監督的測度指標。設若一個國家是WTO成員國,則國際社會監督的分值賦為1,否則為0。值得說明的是,任何一個國家的執法力度都不會隨著加入WTO就會出現一個質的飛躍,加入WTO也并不意味著該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已經達到或接近發達國家水平。現實生活中往往是隨著國內立法環境、執法水平的不斷改善與提高,逐漸符合WTO框架對成員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要求。在實際的計算中我們又對這一指標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假設從1986年復關談判開始到2008年,“WTO”成員國指標是從0到1均勻的變化。
三、修正后測度方法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度及驗證
(一)修正后測度方法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度
考慮到各指標之間對執法力度影響各不相同,本文希望能夠尋找到一種有科學根據的指標權重分配方法,但是由于測度方法所涉及到的指標數量過多,且指標與指標之間多有交叉、滲透,不便人為地對各指標進行權重配比,因此,出于科學嚴謹的態度,本文這里仍沿用前人對各指標間配比的方法――平均分配各指標的權重,即執法強度指標等于以上留個指標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借鑒Ginarte-Park方法,設定以上六個指標對執法強度的權重是相等的,因此,執法強度E(t)就等于以上五個指標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其中,“律師比例”、“專利糾紛結案率”、“人均GDP”、成人識字率”等指標的數據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的歷年統計年報以及歷年《中國統計年鑒》的有關數據計算獲得。根據P(t)=L(t)*E(t)以及計算所得的執法強度,計算得出1985年至2006年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如(表3)所示。為更直觀地觀察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執法強度以及保護強度的時間序列變化(圖2)。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驗證 從(圖2)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歲時間逐年提高,其中1992年前后及2001年前后出現了兩個快速上升的階段,這與1992年、2001年前后中國大范圍內修訂知識產權法律條文的事實相一致。從(表3)顯示的數據來看,對比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情況,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水平已經接近西方發達國家水平,但由于執法強度的不足,使最終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大打折扣。另外,我們所設計的“知識產權執法強度”指標修正了Ginarte-Park指數存在的不符合實際的缺點――在一國立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簡單地以知識產權立法強度表征保護水平,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顯示為無任何變化。如(圖2)顯示,中國在1985年至1992年期間的知識產權立法強度曲線為一水平線,恒等于1,702,但如果就此認為我國在該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無任何提高,顯然是不符合事實的。實際上,在這一期間,中國政府在加強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努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從(圖1)中,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看到,自1985年以來,中國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雖然提高幅度不明顯,但一直是呈上升趨勢的,這說明中國政府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做出的努力,也反映了其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與此相對應的,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尤其是1992年與2001年前后,進步的幅度明顯。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高技術產品 產品銷售
1、引言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高技術產品日益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重點商品。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成為了世界范圍內的焦點問題。由于各國之間經濟發展的不一致,使得國際貿易市場上知識產權密集產品集中于發達國家,低級術產品主要生產與發展中國家的失衡狀態。知識產權保護因強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從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進口國的模仿行為,使進口國有市場擴張效應,出口國有市場壟斷效應,對知識和技術含量較高的產品出口影響很大。
從中美兩國的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來看,從1997年到2011年,中國對美國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的數量不斷增長。中國從美國進口的高新技術產品也在持續增長,但遠低于出口。中國在此期間申請的專利數也不斷提高,說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不斷提升的同時,中美高技術貿易規模也有顯著的增長。
2、文獻綜述
國外文獻中一致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與貿易之間有著顯著的互動關系。AlMawali(2005)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和模仿能力都不是決定產業內貿易流量的重要因素。Pradhan(2007)對印度醫藥制造業的研究,認為研發和專利活動已經成為印度醫藥行業企業重要策略之一。國內文獻研究中,沈國兵(2010)用引力模型和Pooled EGLS方法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做了實證研究,發現中國高技術產品進口并非取決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而是取決于伙伴國的規模和中國人力資本質量的提升等因素。柒江藝,許和連(2011)認為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一種非貿易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高技術產品的進口。
3、實證分析
3.1、模型建立和數據來源
本文利用1997到2011年的數據,用時間序列研究高技術產品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長期關系,以中美高技術產品進口和出口貿易作為被解釋變量,設定模型如下:
lnEXt (lnIMt )=β0+β1lnCHPTt (lnCHIPRt )t+β3lnCHGDPt (lnCHPOPt ) +β4lnUSAGDPt (lnUSAPOPt ) +Ut;其中,IMt和EXt分別表示了中國從美國進口高技術產品貿易、中國向美國出口高技術產品貿易;CHGDPt和USAGDPt分別表示中美兩國的經濟規模,同時,將CHPOPt和USAPOPt分別表示中美兩國經濟規模的替代變量的人口規模進行穩健性檢驗;CHPTt表示中國申請的專利數,CHIPRt作為中國另一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變量進行分析;εt表示模型中的隨即干擾項
本文中中美高技術產品貿易額有聯合國UNCOMTRADE數據庫整理得;中國申請專利數來源于世界專利組織(WIPO)數據庫;中國GDP和人口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美國GDP和人口數量來源于聯合國統計數據庫;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由作者依據姚利民、饒艷(2009)的方法計算而得。
3.2、單位根檢驗
為避免偽回歸,我們采用ADF法先進行單位根檢驗,檢測其穩定性。
以上變量的單位根檢驗表明,變量二階差分都已具有1%水平的平穩性,在此基礎上,本文進一步來研究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高技術品貿易的長期協整關系。
4、結論與啟示
通過對1997年到2011年間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高技術貿易的長期協整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對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加對中美高技術產品貿易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基于以上結論,本文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從國際經驗上而言,市場經濟越發達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越是完善,保護水準越高。二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意識和法律知識還比較薄弱。需要通過加強宣傳與教育,使人們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知識生產和傳播。三是加強我國企業創新能力。我國要想真正發展經濟,除了依靠引進他人創新的成果之外,最終依靠的是我國企業自主創新,促進高技術產品中高附加值環節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體育;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612(2007)07-0887-03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Relative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U Yan-zhong, ZHANG Chun-y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59, Shandong, China)
Abstract:With the method of documentary data,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analyzed and the following problems about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well as its research are further analyzed. Many conclusions have been done in the research of sports marks right and sports TV relay right, but there is a lack of its basic study and legal protection. The sports game and phys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national phys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sports non-patent information right haven't been completely studied, and there are a lot of idea problems. The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ought to be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sports.
Key words: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體育的競爭已經從原來的體能的競爭擴展到經濟、科技、智力的競爭等廣泛的領域,也就產生了大量的體育知識產權,從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到電視轉播權的經營,已經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大量體育知識產權被侵犯的事實也進一步表明,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其研究還僅僅處于初級階段。本文通過國內外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事實及其研究成果進行分析探討,并對今后的研究與保護提出自己的見解。
1 國內外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國際性知識產權公約較多,有些與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如《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尼泊爾條約》等,某些體育著作權、體育專利權、體育商標權等受到該類條約的保護,而國際上最早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專項條約是1981年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會議上通過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于1983年生效)。該條約規定成員國有義務拒絕包含奧林匹克五環會徽圖形或者相似圖形的標記注冊,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商業活動以及其他活動中不經允許使用該標記。該公約主要是對奧林匹克會徽進行保護,對奧林匹克的名稱、旗幟、吉祥物,以及電視轉播權等沒有列入保護的范圍。國際奧委會對奧運主辦城市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1)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內涵界定進行了擴展。如將與奧林匹克、奧運會、奧運等專有名稱和使用這些專有名稱的社會活動、出版物等歸為國際奧委會的署名財產,將奧運會申辦機構使用的標志和其他創作成果收歸奧委會,對“奧運會舉辦城市名稱+年份”和其他與奧運直接相關的標志提出比照商標進行注冊保護。2)在保護的時限上,奧林匹克標志的部分內容進行永久保護而不必登記注冊。其實,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在《奧林匹克》中也有體現,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與內涵的擴大,內容不斷完善和發展,在第一章中有7項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并制定了12條附則。
關于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1999年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主辦的世界體育部長和負責體育教育與體育高級官員會議上,通過了《埃斯特角宣言》,其中第8條中提出:“部長們支持按地區和國家文化遺產原則去保護和發揚傳統體育運動的政策,包括列為世界范圍內的傳統游戲和運動項目。鼓勵舉辦地區性傳統體育節。”將民族傳統體育列入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此外,按國際慣例,國際體育組織與舉辦競賽的國家和城市簽訂關于電視轉播、標志等方面的競賽合同,是一種實際的保護措施,國際體操協會對重大創新技術動作以運動員名字命名,實質上是對精神權利的保護。
知識產權不能像物權那樣根據法律事實自然產生,它作為一種無形物,必須依靠國家法律特別保護。因此,在相關國際性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條約的基礎上,各成員國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制定了相關的法律。
早在1993年,國際奧委會就在中國商標局對奧林匹克會徽進行了商標注冊。北京獲得2008奧運會舉辦權之后,2001年5月中國奧委會商用徽記也進行了工商注冊保護。2001年11月制定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02年2月4日國務院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體育知識產權中關于奧林匹克標志作了具體的保護規定,保護的客體內涵逐步擴大。
2 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問題論析
2.1 加強體育標志權與電視轉播權保護以及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建設 體育標志權與電視轉播權的保護已經達成共識,但目前對體育標志權的研究主要是以奧林匹克標志權為重點,其他關于運動競賽標志權的研究雖也有所涉及,但缺乏系統的理論與實踐研究;關于奧林匹克電視轉播權已經成為沒有爭議的規則,由于缺乏體育標志權與電視轉播權的專門法律,致使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相應的法律保護依據,出現了在一般競賽的電視轉播權還存在嚴重的歧義,尤其是我國的電視轉播權的歸屬問題上卻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對體育比賽集錦的產權問題業沒有明確的界定,導致保護的力度不足。而且相關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建設是在一種被嚴重侵權或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出臺,諸如悉尼、中國申奧成功以后,就有大量的奧林匹克域名和相關的域名被注冊等,影響奧委會與組委會的市場開發,于是分別出臺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由此我們應該把研究的視角拓展到整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應立足于體育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專門性的全面研究,而不是針對奧林匹克等某一特殊領域,也就是說,要出臺帶有體育普適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即《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而不是單指奧林匹克的標志權或電視轉播權,進而制定具有體育特色的專門性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法律。
2.2 確認運動競賽與表演的知識產權
根據《羅馬公約》第九章的條文――“任何締約國可以在其國家的立法中將此公約中所述的版權保護擴大到進行非文學或藝術創造性是藝術家身上”,比較藝術作品定義中“個人特色”和“智力”兩個關鍵因素在運動競賽表演中也得到充分體現,但目前運動競賽與表演作為體育特有的、最普遍存在的智力成果未列入保護范圍,甚至未得到社會承認,在相關研究中也存在許多分歧,這也是當今體育知識產權研究的焦點問題。
關于運動競賽表演知識產權的客體,運動競賽表演凝聚著運動員、教練員和科研人員的智慧,與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只是在表達的方式上,但這不是本質性的差異,至少“藝術性的體育表演體現了人類的思想,具有作者的個性痕跡,因而應當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將許多運動員看作了表演藝術家。而其他運動員也起碼享有對自身形象權利免于被非法利用。”但從當前研究的的進展情況分析,對于藝術體育類項目的運動競賽知識產權保護初步達成共識,而分歧的焦點主要體現在體育與藝術的歸類問題,因為雜技已經列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體育與雜技的動作編排、藝術表現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共性因素,而體育因為有其特殊性,對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的研究沒有從基本的法理上分析。體育運動競賽表演知識產權包涵大量的智力成果,它不是單純是一種肢體的運動,更是一種特殊智力因素的凝結(肢體運動智力、科技服務等),既然體育有其特殊性,我們在研究過程中就要立足于體育的特殊性進行研究。
2.3 明確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內涵
優秀傳統民族體育項目深植于中華民族光輝燦爛的文化之中,每個活動無不浸透著文化的烙印,在《埃斯特角宣言》第8條的條款說明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具有文化遺產性。我國少林寺和太極拳準備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7年設立的“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鄭成思根據非洲產權組織的保護范圍,將民間文學詳細列舉為6大項,傳統體育列在第4項。張厚福同志根據我國民族傳統體育的發展現實深入研究認為,傳統體育項目具有民族獨有性、遺產性、技藝性、強身健體性和大眾性,是民間藝術作品,應當受到知識產前的保護。而關于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應當立足于兩個層面,因為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是以對個人權益有限期保護的私權利益為基礎,從而達到鼓勵創作、創新,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發展的目的。我們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知識產權不完全等同于現行知識產權,也不同于平時所理解的簡單的、靜態的、封閉式的保管、保存式的保護,那無疑于固步自封,使之失去前進的步伐。民族傳統體育是在群體中創造和流傳的,開放性和廣泛性是它存在和發展的根基,體現的更多是群體的文化特征,只有最大限度地與社會結合才會有旺盛的生命力,而不能單純從市場價值的角度認知。因此,對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應是對其能否持續存在、源遠流長以及是否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認可而不被歪曲和利用為主,當然也會關注經濟利益。即在精神權益和物質權益的雙重屬性中,更側重于精神權利,注重以集體利益、社會效益的開放式的保護。因此,對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注意兩個平衡點:一是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中的有形部分僅僅作為文化古跡、遺跡而實施比較嚴格的保護,而不開發利用,就會使武術文化成為一種毫無生氣的“死”文化,也必將增大當地居民和政府的負擔,保護促開發,開發促保護,我們應找到二者的利益的平衡點;二是民族傳統體育中的無形部分的利益平衡是在權利人與作為資源提供者的社會公眾與相關創作者之間的平衡,以達到合理利用資源,鼓勵創新,既保護了“源”,以不妨礙“流”。
2.4 體育非專利技術更注重精神權利的保護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精神權利(moral rights,亦稱人身權)和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亦稱財產權)。關于體育非專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張厚福教授認為關鍵的運動技術動作、成套技術動作、運動技戰術、運動訓練與恢復方法、體育運動測試方法與手段、飲食與營養藥物配方等這些有實用價值、又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非專利技術,體育非專利技術與體育為公開信息充滿著集體的智慧與經驗,應當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申立同志則從“體育屬于公有領域”的角度對“重要的運動技戰術”和“科學先進的運動競賽戰術”分析認為,若是新的技術受到保護或專有,那么相對其他選手就不公平。而且一旦進入體育這個公有領域便失去了專有性,因此不應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那么,如果授予專利不利于項目的發展,如不予任何形式的獎勵和保護,則不符合體育法、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支持和鼓勵社會成員為社會作貢獻以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精神,也不符合《憲法》及《民法通則》中人的正當的財產權、人身權都應受到社會的保護的法律精神。體育非專利作為體育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體育工作者的權益,應獲得社會的肯定和適當保護,而且在公開使用前按技術秘密保護,公開使用后應享有一定的精神權利,得到社會的肯定和予以榮譽權、防止篡改和歪曲。而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既要有經濟權利的保護,更重要的精神權利的保護,諸如“李寧正吊”、“李小鵬跳”、“冢原跳”、“特卡切夫騰越”等動作的命名,排球的“時間差”戰術是中國隊發明等,這些本身就是一種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而不是中國的專有,別人不能使用。也就是說,體育非專利技術不是一種一般意義上的專利技術,其保護也就不是一種專有式的保護,更重要的精神權利的保護。因此,體育非專利技術是體育運動有的,既不受國家安全法,科學技術保密條例保護,又不受專利法保護的普遍存在于體育運動訓練競賽中的專門技術,應當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而且應更注重精神權利的保護,這也是當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的特征。
3 結論與建議
3.1 結論
1)在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與實踐中,體育標志權和體育電視轉播權保護已達成共識,對運動競賽知識產權的保護、民族傳統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體育非專利技術和體育未公開信息等方面的研究中還存在許多分歧,而且在實踐中還存在許多操作性問題有待于深入研究與探討。2)目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不多,應加強體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專門性研究,建立反映體育特殊規律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
3.2 建議
1)由于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的相關依據不足,理論研究與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面對大量體育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有時束手無策,在研究過程中仍然以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理論模式進行研究,沒有結合體育的本體特點進行辨證論析。我們不僅要以基本的法律理論為依據,加強體育知識產權的法理學研究,而探討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更應該把握體育的特殊規律,立足于體育的實踐作專門性的研究。2)在體育知識產權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中,從奧林匹克標志權到運動競賽表演的知識產權、體育非專利技術等,存在重視競技體育領域的研究傾向,對體育其他領域的研究較少,諸如學校體育教學模式與教學方法的創新問題的知識產權問題,全面健身技術信息、健身運動處方以及健身俱樂部經營等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至今很少涉及。因此,加強體育各個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的全面性研究也是今后研究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1] 張春燕,張厚福.體育知識產權研究進展[J].成都體育學院學報,2005,(1):14-18.
[2] 張厚福.體育知識產權的產生與客體[C].全國體育法制建設研討會論文集,2001.11:11-18.
[3] 姚依民,劉銘徽.體育科研與著作權法[J].安徽體育科技,1998(3):5-9.
[4] 于善旭,馬法超. 體育標志與體育標志權初探[J].天津體育學院,2001,(3):28-32.
[5] 馬法超,于善旭.體育標志權的實現與救濟[J].天津體育學院,2002,(3):1-4.
[6] 黎鷗.保護奧林匹克意義重大[J].體育工作情況,2002,(6):2-10.
論文關鍵詞:中藥知識產權保護;中藥現代化;核心戰略
1中藥現代化與中藥知識產權保護
1.1中藥現代化的內涵
中藥現代化就是把當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設備融人中藥研究、生產、應用,從而發展完善中醫藥的一個過程。本質上,中藥現代化就是一個將中草藥以符合西藥標準的治療用制劑而不是食品或膳食補充劑的身份向國際市場推廣的過程。因此,中藥現代化對于中藥事業的發展尤為重要,我國要實現中藥現代化就要把當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設備融人中藥研究、生產、應用,從而發展完善中醫藥。
1.2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專利保護幾乎延伸到所有的技術領域。比如商標專用權不僅適用于商品商標,而且適用于服務商標;作品著作權的表現形式擴大到新的高科技媒介;商業秘密被確認為知識產權的主題,保護未公開信息的競爭也與知識產權制度融為一體。雖然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己經開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但是并未形成成熟的知識產權法,因此在多數人看來,并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從另一方面來說,由于中藥復方是由多味中藥材制成的產品,按照君、臣、佐、使劃分,各味藥的作用并不相同,但組成在一起以后卻可起綜合作用。也就是說,增加或減少一味中藥就有可能影響其總體藥效,而增減藥味又不侵權,所以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實際上保護不了中藥復方。與此同時,相關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職務發明的科技含量偏低,保護力度不夠,審批的標準及關鍵技術不過關,因此獲批的數量和效率不高,大量自主知識產權還在流失。
1.3加強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中醫藥是我們國家的國粹,是2l世紀最受人們關注的研究領域之一,也是被公認的產生中國知識產權的優勢領域。經過20多年的努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基本形成,并逐漸完善。但在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過程中,所反映或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如創新發明少、申請國際專利少等,應該引起人們的思考。因此,做好中藥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是實現中藥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對推動我國中藥科技進步,提高我國中藥的國際地位,均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2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和重要性
2.1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
2.1.1中藥專利保護
中藥專利申請以產品和方法類型為主,而在方法中絕大部分為常規生產方法。從申請專利藥物的治病種類來看,雖然疑難病和多發病的治療藥物專利申請比較多,但大部分是常規的復方,療效顯著的不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沒有固定治療病種并且效果不確切的保健品專利申請占中藥專利申請的大多數,這些申請在組方上多為常規保健品的堆砌,形成了中藥專利的低水平狀態。另外,劑型以酒劑居多,其次是口服液和丸劑,制劑水平落后。
2.1.2中藥行政保護
在有一定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制約的情況下,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的問題,法制觀念淡薄;缺乏相關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組織與機構,這使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始終處于民間散發的狀態,難以形成更廣的共識和對國家有關政策的制定發揮更大的參考作用;行政保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藥品種保護是行政保護的主要手段,但其所保護的僅僅是中藥品種。
2.1.3中藥商標保護
一是中藥商標意識淡漠。一些醫藥企業商標意識淡漠,導致商標權自然散失;二是中藥商標與通用名混淆。藥品有通用名稱(藥品名)和商品名稱(商標名)。商標法規定,商標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三是中藥商標的獨特性差。中藥商標應具有特指性,通過宣傳使消費者了解到商標與某種治療功能相關,以便于識別和推廣;四是中藥商標的競爭性弱。商標只是企業名稱的縮寫,當地有河則用河名,有山則用山名。這種簡單化的商標不具備商標自身所要求的顯著性,不會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五是中藥材的注冊商標少。韓國將“高麗參”作為國家的一個特殊產品,列為國家專賣品。我國的中藥材優于韓國,特產的著名藥材如“天麻”、“冬蟲夏草”、“長白山人參”等卻沒有注冊商標。
2.1.4中藥商業秘密保護
中藥及天然藥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藥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于實施,中藥企業的新藥缺乏創新研究,存在低水平重復現象。在市場經濟浪潮的沖擊下,由于我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淡漠,時常發生泄密情況,自覺不自覺地或在有意無意之中,將本該嚴格保護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和重要數據、核心技術泄露了出去。
2.2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1世紀是技術市場不斷發展、國內外市場進一步融合的世紀,保護無形資產已成為企業界的大事。忽視知識產權的存在,其實質就是對人的創造性的扼殺,侵犯知識產權就是對知識經濟運行的釜底抽薪。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以及一個民族未來的發展空間。中藥產業是我們能夠擁有完全知識產權的領域,有著5000年的知識積累和儲備,進入國際市場后,中藥更能進發出巨大的生命力。尤其對于那些主導產品是用來治療西醫西藥缺乏肯定療效的疑難病、慢性病、新生疾病的我國醫藥公司而言是一個很大的機會,因此,加強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我國中藥事業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3我國目前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自我國加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來,隨著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愈加重視,在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顯示出較好的態勢,中藥知識產權已在國內逐步形成了專利、商標、新藥、中藥品種保護等多種保護形式。但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對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經驗不足。一方面,國內中藥發明專利申請以配方為主,專利法對中藥配方以組合物的形式進行保護。這種以天然植物為組分的簡單組合,一旦將配方和組分比例公開,極易被侵權,且這種侵權很難找到證據。另一方面,現有的知識產權政策(包括專利法),還不能有效地保護中藥知識產權。在中藥參與國際知識產權競爭的同時,同樣面臨知識產權大量流失的風險。特別是一些國際公司大肆搜集我國成方、秘方、驗方以及我國申請的中藥專利,并在此基礎上加以改進,搶注中藥專利。特別是目前我國的中藥發明實施受多種原因(如原料、消費市場、藥政管理等)限制,要走人國際市場非常艱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目前中藥知識產權在國內的保護主要還依靠行政保護,保護的力度較小,范圍較窄。而許多單位和企業根本不重視專利,沒有把技術創新納入單位戰略發展計劃重要一環去考慮。即使是有一些發明專利申請,也是被動地作為裝飾或指標,以僥幸心理勉強提出專利申請,實際上對專利是否實施并不在意。知識產權意識淡薄是國內企業的一種普遍現象,而在中藥行業里,這種現象表現得尤其明顯。這主要體現在下列三個方面:首先,中藥研究成果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任意仿制和重復生產的情況非常嚴重;其次,在中藥行業里,知識產權尚未納人企業管理范疇;第三,職務發明可以用來衡量企業應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科研成果的意識,但從統計數據來看我國中醫藥的非職務發明申請量高于職務發明申請,而且兩者之間的差距還在擴大。在中國中醫藥發明專利中,就國外來看,職務發明申請量通常要高于非職務發明申請量,例如從日本來我國所申請的專利來看,90%以上是職務發明申請,這就從另一方面說明,我國中藥企業在應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藥產品與技術方面的意識仍然還很淡薄。
3.2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式單一,缺乏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專業知識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幾種:第一,法律保護,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幾種主要形式;第二,行政保護,主要包括中藥品種保護、新藥保護等;第三,傳統的秘密保護。國外發達國家較早實行藥品專利,擁有豐富的經驗,但由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歷史較短,并且專利保護具有進入門檻高、維持費用高等問題,當前我國中藥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與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脫節,保護能力不強。目前,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是以行政保護為主,國內大約90%以上的中藥都沒有申請專利。
3.3各種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間存在明顯沖突
當前,我國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法規并行保護的方式,這種局面的出現有其歷史的合理性。由于1985年的《專利法》不對藥品進行專利保護,因而在1987年的《新藥保護及技術轉讓規定》中規定對包括中藥在內的新藥實行分類保護;1993年開始實施《藥品行政保護》,對涉外專利藥品(西藥)實行行政保護,與此同時也開始實施《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平衡對中藥的保護力度,由此而形成了當前對中藥的法律和行政并行保護的格局。
4完善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4.1提高中醫藥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針對當前中藥行業的實際情況,以及中藥現代化、國際化的強勁走勢,加強對中藥行業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的普遍培訓,以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競爭的武器,是對中藥發明創造的保護,是科技和經濟的競爭,是素質、水平、能力的標志,并將其作為履行職責的考核內容。對中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從業人員普遍進行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應列為從業人員崗前培訓的必修內容之一。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要使其能夠從企事業單位科學研究、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和看待知識產權問題。
大力提高中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一是加強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力度。大力宣傳普及《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增強中藥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二要建章立制,協助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的相關規章制度,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有章可循;三要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企業科技管理過程中,設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安排專人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四是通過開展“企業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和“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等工作,帶動和促進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五是進行管理創新和體制創新,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把知識產權工作作為評價科研人員業績的重要指標。
4.2加強中藥國際化的專利戰略研究,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理論研究
首先,應加強中醫藥國際化的專利戰略研究。要組織力量對西方國家、WTO成員國及與我國建立多邊貿易關系的國家進行專利文獻的調查研究,系統分析其專利體系的法律狀態和技術狀態,對其在中藥、草藥及天然藥物領域專利申請方面已獲得專利權的項目進行研究和系統分析,提出我國中藥及天然藥物研究開發的主攻方向和重點發展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收集、研究、掌握國際有關中藥專利信息和動態,指導行業內的中藥專利技術發展方向,提高專利技術水平。
其次,要在國內開展中藥專利戰略研究、保持中藥優勢地位。我國中藥的科研、產品及市場具有明顯的優勢,中藥的技術和產品理應具有我國的自主知識產權。目前外國在華申請的中藥發明專利雖然為數不多,但這些申請在授權專利中占有相當比例,因此如何保持我國中藥的優勢地位,不斷提高中藥技術和產品的競爭力,這一問題不容忽視。我們有必要開展中藥領域專利戰略研究,針對中藥自身發展需要,結合中藥行業整體發展目標,確定相關的發展戰略。
4.3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和機構,并加強人才培養
4.3.1法律法規
首先應對我國現行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以盡快建立一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在此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多學科、多部門的合作,尤其應邀請中醫藥專家參與其中,使能夠體現我國技術優勢的中藥領域的知識產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4.3.2人才培養
為普及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內容,宜在普通中醫藥院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使學生較早受到知識產權的普及教育,初步樹立知識產權意識。同時對于中醫藥行業的從業人員,也要開展知識產權的宣傳和學習,以提高全行業知識產權意識。具體措施:(1)重視中醫臨床人員保密和反竊取安全教育,將其提高到國家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認識水平來要求,尤其要加強學術帶頭人、項目負責人、參加涉外學術交流會議及網上資料技術人員的防范意識。采取不同形式進行不同內容與案例的安全防范培訓,同時在培訓教育課程中強調國家安全保密的法制意識。(2)臨床研究應成立和完善由相關領導、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技術保密審查和管理機構,進行科研項目的密級鑒定和確認管理,對相關技術領域加強監管力度,加強技術專利的申請與保護。(3)對外合作與交流的過程中,大力宣傳保護中藥知識產權以提高企業、單位和個人保護中醫方知識產權的意識。
綜上所述,在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總的原則應該是:一是能促進中藥科技創新;二是保護我國傳統品牌中藥知識產權不流失;三是干預中藥創新的技術壟斷;四是進一步加強對傳統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5結語
隨著我國中藥逐步走向世界,對中藥進行知識產權的保護尤顯重要。中藥知識產權通常可分為3類: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經濟增長 ;面板數據
中圖分類號:F061.2 C8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8)06-0017-05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隨著知識產權起的作用越來越大,更多的文獻開始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新經濟增長理論認為創新導致的技術進步是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量(Romer, 1990; Grossman和Helpman, 1991; 以及Rivera-Batiz和Romer, 1991)。企業通過投資于研究和開發,可以對已有產品進行改進,或者開發新產品,進而獲取額外的利潤。知識產權(Intelligence Properties)保護通過將收益限制于投資者,可以提高企業利潤預期,進一步提高企業投資動機,進而增加企業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除此之外,創新可以增加現有知識的公共存量,從而減少未來創新的成本。除了上述反饋創新之外,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刺激對知識的獲取和傳播。因為專利信息是對所有潛在發明者都是公開的,降低了進一步創新的成本。因此,在一定的條件下,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創新和增長。但是,強知識產權保護不一定總是會得到較高的創新和增長。如果給發明者以太多的保護,這可能限制新思想的傳播,從而導致壟斷。競爭對手的進入可能會被阻止,成功的創新者可能會降低進一步創新開發和利用的動力。
在全球經濟下,國家可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創新、許可證、貿易、外國直接投資、模仿和盜版等方式改進技術。但知識產權保護在不同技術獲取途徑中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有時候甚至相反。因此,在經驗中,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獲取和總量增長的影響后果是不確定的。一般認為,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后果可能因不同的發展水平而有所區別。在小部分發達國家,創新能力較強,因此,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鼓勵創新,促進經濟進一步增長。但對于其他國家,特別是中等收入國家,模仿是科技進步和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因此,強知識產權保護可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
最近,我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所引起的國際糾紛有所增強。跨國公司紛紛在中國設立知識產權部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我國在強調自主創新的同時,正在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在我國這樣一個經濟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國家中,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不同地區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對于制定合理可行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更好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文利用我國31個省、市、自治區2001-2005年的面板數據建立回歸模型,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研究結果表明:對于高收入的省份,我們發現知識產權保護顯著改善經濟增長,但是對于中低收入的省份,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的關系不明顯,可能中低收入的省份對技術的模仿多,自主創新少,以至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得到的好處比較少。
本文其余部分結構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獻綜述;第三部分討論模型建立和數據分析結果;第四部分是結論和建議。
一、文獻綜述
知識產權具有公共品的很多特征,主要表現在具有很強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研究和開發是知識產權的主要來源之一,知識產權公共產品的性質使得企業對研究和開發投資的激勵較弱,而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幫助形成激勵。在實踐中,研發創新大多數集中在少數發達國家中,模仿則是發展中國家創新的一個重要來源。此時,如果在發展中國家實行強知識產權保護,就會降低以模仿為主的國內企業競爭力。這樣,強知識產權保護可能導致利潤向國外轉移,而降低對國內企業的激勵 (Deardorff, 1992)。
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還會影響貿易水平、外國直接投資和技術許可,后者會通過技術轉移影響一國的生產率和產出增長。Maskus和Penubarti (1995)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水平存在某種中介效應。[1]當激勵企業出口其專利商品到強知識產權保護下的外國市場時,由于這種保護會降低模仿或盜用風險,企業可能會選擇降低外國市場銷售量以增加其利潤,因為國內競爭對手對企業產品的模仿能力降低提高了企業的壟斷力量。同樣,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外國對內直接投資之間也不存在一種明確的關系。通過長期技術許可,強保護會降低技術泄漏的風險,從而降低了對外國直接投資的需求[2]。當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認為,弱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會影響投資環境,從而減少外國直接投資流入[3]。
概括來說,盡管理論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全球經濟創新和增長的重要性,但同時有大量理論表明,如果經濟環境假設不同,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可能也會不一樣,且很可能和它們的創新模仿能力有關。
一些文章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的經驗關系。Gould和Gruben (1996)利用95個國家1960―1988年的數據估計了一個回歸模型。[4]模型中包含Rapp和Rozek (1990)開發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5],結果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Thompson和Rushing (1996)利用112個國家1970―1985年的數據對包含Rapp和Rozek指數的增長模型進行了回歸分析。結果表明,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系數為正值,但并不是顯著的。后者還發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增長之間存在某個分界點,高于此分界點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增長有顯著的正向關系[6]。
Kanwar和Evenson (2003)利用Ginarte和Park (1997)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估計了32個國家兩個階段的面板模型,他們發現知識產權對研發投資有顯著的正向作用,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刺激創新和科技進步,而創新和科技進步反過來又對經濟增長有積極的作用。
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4)使用80個國家1975―1994年的面板數據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高收入和低收入國家經濟增長產生正的影響,對中等收入國家經濟增長沒有影響。Chen和Puttitanun運用發展中國家的數據實證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革新率的影響并不是線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革新的影響可能與一個國家的技術水平相關。
國內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的研究文獻分為兩類。一類是理論分析,通過建立模型來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一國經濟發展和福利的影響,這方面可以見朱東平(2004),韓玉雄(2005)[7],李懷祖以及楊全發、 韓櫻(2006)[8]。另一類是經驗研究,譬如孫玉濤和楊中楷(2005)等[9]。此類經驗研究大部分基于國內年度時間序列,很少利用省際面板數據。
二、模型及參數估計
1.模型和估計方法
對理論文獻的回顧表明,對任何單個國家來說,知識產權保護強弱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取決于國家的具體特征。很多經驗文獻利用簡單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檢驗,結果很不一致。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采取了全國31個省市2001―2005年的面板數據建立面板數據回歸模型,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由于相關數據沒有得到重慶的資本存量值,因此,我們將重慶和四川相關指標進行了合并研究。
在面板數據回歸模型中,被解釋變量為人均GDP增長率,控制變量包括人均資本存量(單位:萬元),人口增長率,大專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以及出口占總產值的比重。所有數據都進行了相關價格指數平減處理。我國尚未編制現成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但Ginarte和Park(1997)認為決定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因素包括:(1) 保護的覆蓋范圍;(2) 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3) 權利喪失的保護;(4) 執法措施;(5) 保護期限[10]。盡管有學者估算了全國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但是卻沒有估計各省市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7]。考慮到我國各地區在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多數因子幾乎處于相同水平,主要差異在于執法措施不同,因此,我們用知識產權侵權結案率來代替保護指數,即每年的侵權結案數占截止到2005年結案總數的百分比。這個指標在各地區不同年份之間也是不同的,因此,可以近似衡量各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
綜合上述因素和數據,我們就有了一個待估計的基本面板方程。該方程形式為:
2.數據說明和分析
所有數據都來自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國人口年鑒》等統計年鑒,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相關統計資料。其中,關于各省市的資本存量數據來自于復旦大學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中心數據庫網站,其計算方法見張軍、吳桂英和張吉鵬(2004)。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見表1。
表2給出了兩個面板固定效應模型的檢驗結果。左邊一列包含了人均資本存量作為解釋變量,由于其T檢驗非常不顯著。因此,右邊一列剔除了該解釋變量,進行了重新估計。估計的結果表明所有的解釋變量都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人口增長率對人均產出的影響是負的,這個原因很可能是新增加人口比較大,而新增加人口并不能對經濟增長有貢獻,反而會拉低人均經濟增長率。如果能夠可以得到各省市勞動力人口,這樣的指標應該更具有說服力。出口對人均產出增長率的影響是正的,說明出口是拉動地方經濟增長的因素之一。教育對人均產出的增長率最顯著,其影響也是正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知識產權侵權結案率為知識產權保護指標來看,其對人均產出的影響是正的,且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是顯著的。這表明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確實可以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為了研究經濟發展程度對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關系的影響,本文估計了引入地區虛擬變量后的情況。本文根據2005年的人均國民產出將所有省份劃分為經濟發達地區、中等發達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這種劃分是根據2005年各地區人均GDP劃分的,經濟發達地區包括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廣東、山東、遼寧和福建;中等發達地區包括內蒙古、河北、黑龍江、吉林、新疆、山西、河北、河南、海南和湖南;經濟欠發達地區包括寧夏、青海、陜西、江西、四川、安徽、廣西、云南、甘肅和貴州。之所以這樣劃分是考慮到這種區分在2000年到2005年具有一定穩定性。,虛擬變量通過交叉項來引入,也就是說,
IPRi=IPR×Di,Di=1,屬于i類經濟地區0,其他地區
這里i =1,2,3分別代表發達地區、中等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估計結果見表3。
表3給出了含有經濟發展程度虛擬變量交叉項的面板回歸方程,前面的列給出的是含有人均資本存量的估計方程,后面的列剔除了不顯著的人均資本存量解釋變量。從表3中可以看出,其余解釋變量的估計結論和表2沒有什么太大區別,這里,感興趣的是地區虛擬變量和知識產權保護指數的交叉項的系數。綜合兩個方程的系數估計結果,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和地區發展程度是有關系的。雖然所有的地區虛擬變量交叉項估計系數都是正的,但發達地區的虛擬變量交叉項的估計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中等發達地區的虛擬變量交叉項的估計系數僅僅在15%的水平上顯著,而欠發達地區虛擬變量交叉項的估計系數則表現為極不顯著。這表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的。經濟發展程度越高,一定強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會促進經濟發展;經濟越不發達,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發展就不會存在明顯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分析表明,對于中等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來說,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沒有顯著的影響,這可能是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正反兩方面效應的結果。知識產權保護通過貿易和外商直接投資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同時知識產權保護也會限制知識的傳播,不鼓勵模仿,從而一定程度上減緩經濟增長。
三、結論和建議
一般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影響經濟增長的渠道是多方面的。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地區可通過自主創新、貿易、外商直接投資、許可證、模仿和盜版等渠道吸收新技術,并促進經濟增長。這些渠道發揮作用的程度因地區發展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來說,可能會受到不同經濟地區諸如市場開放度、人力資本結構、基礎設施完備程度、產業結構等因素影響。這進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和地區經濟增長之間表現出不同的關系。本文利用我國省際面板數據檢驗了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和地區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研究表明,就我國總體來說,一定強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經濟發展的。但在考慮了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之后,本文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受到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一般說來,經濟越發達,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越明顯;經濟越欠發達,這種促進關系也就越弱。這和Thompson和Rushing(1999)的研究結果是一致的。
從研究結論中可以得出如下政策建議:
第一,采取適合我國總體經濟發展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TRIPs協議對WTO成員國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經濟增長存在顯著的正影響,因此,作為WTO成員國,我國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履行TRIPs的義務,這樣并不會限制經濟增長。同時,我國應該擴大在TRIPs協議中的發言權,不要為TRIPs協議所局限,積極主動應對國際上關于我國知識產權的糾紛。
第二,對于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地區,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表現也不一樣。因此,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要因地而宜,因經濟發展水平而宜,因行業而宜,不要一刀切。要積極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經濟增長的影響,制定適合各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第三,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發展關系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制定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產業的發展情況。既要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對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也要充分評估知識產權保護對欠發達地區和落后行業的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四,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經濟發展的時候,要在知識產權各種保護手段中進行權衡取舍。充分研究不同知識產權保護手段對經濟發展的關系,要考慮各地區具體的產業結構情況、市場開放情況等諸多影響因素。要充分研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模仿之間的不同影響,盡快形成可持續的技術自主創新能力,努力縮小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
本文用省際面板數據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但囿于數據的限制,還有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方面可以構造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作用機制的檢驗。譬如知識產權保護如何影響外國直接投資,進而如何影響經濟增長。另一方面,可以在數據上進行完善。例如,針對各省構造更為詳細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利用新構造的指數來進行研究。也可以進一步細化各省市的勞動力人口數,來代替總人口數進行研究。
參考文獻:
[1] Maskus, K. E. and M. Penurbarti (1995).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39, 227-248.
[2] Yang, G. and K. E. Maskus(2001a).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censing, and Innovation in an Endogenous Product-Cycle Model[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53, 169-187.
[3] Smith, P. J. (2001).How do Foreign Patent Rights Affect U.S. Exports, Affiliate Sales, and License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55, 411-439.
[4] Gould, D. M. and W. C. Gruben (1996).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onomic Growth[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48, 323-350.
[5] Rapp, R. T. and R. P. Rozek (1990).Benefits and Co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Journal of World Trade, 24, 75-102.
[6] Thompson, M. A. and F. W. Rushing (1999).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Patent Protection on Economic Growth: An Extension[J].Journ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24, 67-76.
[7] 韓玉雄,李懷租.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福利水平的影響[J].世界經濟,2003,(9).
[8] 楊全發,韓櫻.知識產權保護與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策略[J].經濟研究,2006,(4).
[9] 孫玉濤,楊中楷.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互動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5,(12).
[10] Ginarte, J. C. and W. G. Park (1997).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J].Research Policy, 26, 283-301.
[11] Fink, C. and C. A. Primo Braga (1999). How Stronge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ffects International Trade Flows[R].World Bank Working Paper no. 2051, Th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12] Grossman, G. and E. Helpman (1991). Innovation and Growth in the Global Economy[M].MIT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3] Maskus, K. E. (2000).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J].Case 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2, 471-506.
[14] Rivera-Batiz, L. A. and P. M. Romer (1991).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Endogenous Technological Change[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35, 971-1004.
[15] Romer, P. M. (1990).Endogenous Growth and Technical Chang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99, 807-827.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Economic Growth
Liu yong , Zhou hong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vincial level panel data of China, this paper tests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the economic growth. This papers shows that the strong IPRs protection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positive effect depends on the degree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developed regions, the IPRs protection can significantly push economic growth, and in the underdeveloped regions, the impact isn’t so much significant. In the last,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China should take the suitable IPRs protection strategy.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與發展,能夠增強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服務體系能夠有效地提高我國在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中的地位,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一、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還處在初步發展的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無法與我國加入WTO后所面臨的形勢相適應,與發達國家相比在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有很大的差距。同時,政府職能管理不到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比如從我國企業的商標來看,商標注冊量較少,嚴重影響到了知識產權保護效果。嚴格的法律法規能夠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沒有法律的有效保證,就會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效嚴重降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沒有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近幾年來,我國提高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雖然已經出臺了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在法律的立法層次和立法內容中,都有一些問題存在,無法有效滿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完善與發展。
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完善與發展的有效對策
1.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積極參與國際先進技術標準的制訂,將發明專利與標準化制訂進行有效的結合,為企業產品占領市場創造條件。制訂應用戰略,運用法律法規,保護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立法內容,不斷提高自主創新的能力,增強法律震懾力,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對引進技術產品吸收并創新,確保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的建立。結合有利的條件進行集成創新,不但要增加知識創新的數量,還要提高標準的質量,切實有效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建立知R產權保護服務體系,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建立統一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頒布統一的法律,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信息的優化配置以及合理有序的競爭。建立完善的產權評估機構,制訂一套專業的評估程序方法,并安排專業的技術人員來負責。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應用過程中確保知識產權不受損。提高企業對現有知識產權的利用率,促進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提高技術的創新能力。企業是市場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的主體,知識產權的保護直接決定企業的生死存亡,影響其競爭實力。企業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的控制和使用,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奠定知識技術基礎;要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實現向創新主體的轉變。
3.重視技術研發,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開發適應市場和客戶的新產品,提高品牌的技術附加值和質量水平,建立技術中心和研發機構。保障研發資金的投入,確定技術標準,規范質量水平;引導技術發展,確保自主研發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確保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技術標準是市場營銷的制高點。企業要采取有效方式對研發機構進行制度上的改革,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大力提高生產力,重視技術標準,以適應國際性新產品技術創新的需要。
4.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實施品牌戰略。實施品牌戰略,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層面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努力轉變傳統落后觀念,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品牌建設的人才支撐體系。要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風氣,培養、引進技術創新的高級人才,助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升,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在品牌創造、經營提升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專利、商標管理制度,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楊賀.淺談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完善[J].商,20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