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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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保險部負責人尼蓋爾·依斯頓日前指出,中國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對內、對外進一步放開,保險產品需求將會大幅增長。他認為,隨著GDP保持持續增長,中國及亞洲國家將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長和提供非壽險和壽險、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需求的區域。中國保險市場巨大的急需保險群體,在加入WTO后將使各保險公司在亞洲市場的選擇機會更大。因此,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將有意進入中國市場。中國入世后,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蜂擁而入的外資保險將愈來愈多。據了解,目前我國共有19家外資保險公司,27個經營機構正式營業,3家外資公司在籌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資公司在中國建立了代表處。
有關業內專家認為,洋保險的進入不僅帶來了管理、營銷、服務等多方面的變化,而且對整個中國保險業的結構將會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首先,改變國有保險公司的傳統體制。外資的快速涌入迫使國有保險公司必須加快體制改革。其次,國內保險業逐步向業務專業化方向發展。外資公司憑借豐富的專業化管理經驗、成熟的技術、雄厚的資金,迅速占領市場制高點。而國內保險公司也應發揮自身專業特長,從粗放式經營方式向集約化經營方式轉變。第三是外資保險公司將為中國保險業培訓出更多的專業人才。外資公司以領先的經營理念、管理技術、營銷手段培養出一大批人才,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內資企業,提升國內保險公司的人員素質。第四是促使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形成一體化趨勢。競爭的加劇,承保利潤的降低,將促使國內保險公司由傳統的提供保障服務,逐漸向綜合金融理財服務過渡,理財管理費和投資收益將成為公司利潤的主要來源,公司的資產管理水平將成為市場競爭力的主要體現。第五是保險中介行業將贏得巨大的發展空間。外資進入后,市場的旺盛需求將促使開業的保險中介公司越來越多,成為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資保險會丟盔卸甲嗎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全部來自歐美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擁有的資產總額都高于我國整個保險業所擁有的資產總量。目前進入中國的外資保險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資本、先進的經驗、靈活的機制和創新能力。
中國入世后,中資保險公司會一敗涂地嗎?
中國保監會主席馬永偉指出,目前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市場的占有率為1%。據調查,即使在完全開放的保險市場國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最多也不過10%,而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長。隨著保險法制的不斷完善,保險體制的不斷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國保險企業能夠達到與外國企業進行平等競爭的水平。
《亞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亞太地區最大100家人壽保險公司”排名顯示,中國內地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3家進入前30位,其中中國人壽排名第13位,平安保險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險排列第28位。
荷蘭國際集團亞太區區域總經理吳志盛說,從新加坡及臺灣等地區的經驗看,保險市場開放后,本地保險公司依靠自身的優勢仍然占據市場的主導地位。同樣中國入世后,盡管外資會分得一杯羹,但國內保險公司可以借鑒外資的管理技術、資金運用、人才培養等多方面的經驗,憑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譽、險種特色等方面優勢,拓展新的發展空間。
目前國內保險公司的業務量仍保持著市場份額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進行的一次市場調查結果顯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資保險進京后,在服務水平相當的情況下,他們會選擇在中資保險公司投保。因此對國內保險公司而言,國外保險公司的進入并不可怕,國內保險公司完全有能力贏得這場勝利。
外資保險開始集體登陸
事實上,中國保險市場并不是從中國加入世貿才開始開放的。就當全球保險業因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創之時,就有8家外資保險公司同時獲得了在華營業執照。
分析人士認為,在9月17日中國入世談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國政府為保險市場準入再開綠燈,并且空前多地一次發放8張許可證,顯示了中國政府忠實履行承諾的誠意。同時這也意味著外資保險對中國保險業的挑戰已經全面展開。
中國的保險市場歷來被國際保險業公認為下一個最具開發潛力的市場,因此他們早已對此虎視眈眈,并不惜耗費巨資拓展市場。
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拉開了外資保險公司進軍中國的序幕,上海成為第一個對外開放的市場。此后,開放區域擴大到廣州,深圳也有了外資保險營業機構。根據當時有關規定,外資保險在中國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即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資產總額50億美元以上、在華設立代表處3年以上(后改為2年)。
中國加入WTO談判的成功,無疑為外資保險公司順利進入中國打開了方便之門。中國保險業已經切身感受到了外資保險公司匆匆涌入的腳步聲。
其實,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后,無論它在幾年內能得到多少保費收入,相對于他們巨額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資保險公司看中的不是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將眼光瞄準了更遠的未來。不斷改革開放的中國經濟,是他們堅持不懈地要進入中國市場的最大誘惑。
現在中國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將帶來三個方面的沖擊,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丟掉一部分市場,初期受沖擊較大。
外資保險公司要在中國開展業務,必須要依賴本地人才,因為這是由保險業這一行業的特點所決定的。對外資保險公司來講,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國內保險業的精英們。由于這些保險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計會有大批保險人才流入這些外資保險公司。
對于這一沖擊,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必須對目前保險公司的體制、機制進行徹底改革,這樣才能留住人才。同時他們也認為,保險人才進入外資保險公司也并不全是壞事,因為這些人在外資保險公司會得到充分的鍛煉,但他們在外資保險公司很難達到最高的管理層,因此也有可能會返回國內保險業,近幾年已經有了這樣的先例。從這個角度看,外資保險公司還為我們培訓了大量高級人才。
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肯定會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但人們也應該看到整個市場會隨著競爭的加劇而迅速擴張,因此這個市場是一個相對的市場,業務絕對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國人壽為例,過去它是獨家經營,后來加入平安等保險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場份額在逐步減少,但其總量卻不斷翻番。
股份化——中資保險公司發展方向
外資保險的大量進入,對于中國保險業來講也許就是一次機遇。
在和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中,最令人擔憂的是國有保險公司的體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經營機制問題。
前不久,中國保監會對外正式公布入世后中國保險的對外承諾,盡管在此之前的大部分內容已是業內公開的秘密,但對于中國保險企業來說,這一刻依然感到了強烈的震撼。這就是中國保險業的開放時間已進入倒計時。外資保險給我們帶來什么?
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保險部負責人尼蓋爾·依斯頓日前指出,中國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對內、對外進一步放開,保險產品需求將會大幅增長。他認為,隨著GDP保持持續增長,中國及亞洲國家將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長和提供非壽險和壽險、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需求的區域。中國保險市場巨大的急需保險群體,在加入WTO后將使各保險公司在亞洲市場的選擇機會更大。因此,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將有意進入中國市場。中國入世后,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蜂擁而入的外資保險將愈來愈多。據了解,目前我國共有19家外資保險公司,27個經營機構正式營業,3家外資公司在籌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資公司在中國建立了代表處。
有關業內專家認為,洋保險的進入不僅帶來了管理、營銷、服務等多方面的變化,而且對整個中國保險業的結構將會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首先,改變國有保險公司的傳統體制。外資的快速涌入迫使國有保險公司必須加快體制改革。其次,國內保險業逐步向業務專業化方向發展。外資公司憑借豐富的專業化管理經驗、成熟的技術、雄厚的資金,迅速占領市場制高點。而國內保險公司也應發揮自身專業特長,從粗放式經營方式向集約化經營方式轉變。第三是外資保險公司將為中國保險業培訓出更多的專業人才。外資公司以領先的經營理念、管理技術、營銷手段培養出一大批人才,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內資企業,提升國內保險公司的人員素質。第四是促使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形成一體化趨勢。競爭的加劇,承保利潤的降低,將促使國內保險公司由傳統的提供保障服務,逐漸向綜合金融理財服務過渡,理財管理費和投資收益將成為公司利潤的主要來源,公司的資產管理水平將成為市場競爭力的主要體現。第五是保險中介行業將贏得巨大的發展空間。外資進入后,市場的旺盛需求將促使開業的保險中介公司越來越多,成為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資保險會丟盔卸甲嗎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全部來自歐美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擁有的資產總額都高于我國整個保險業所擁有的資產總量。目前進入中國的外資保險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資本、先進的經驗、靈活的機制和創新能力。
中國入世后,中資保險公司會一敗涂地嗎?
中國保監會主席馬永偉指出,目前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市場的占有率為1%。據調查,即使在完全開放的保險市場國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最多也不過10%,而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長。隨著保險法制的不斷完善,保險體制的不斷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國保險企業能夠達到與外國企業進行平等競爭的水平。
《亞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亞太地區最大100家人壽保險公司”排名顯示,中國內地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3家進入前30位,其中中國人壽排名第13位,平安保險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險排列第28位。
荷蘭國際集團亞太區區域總經理吳志盛說,從新加坡及臺灣等地區的經驗看,保險市場開放后,本地保險公司依靠自身的優勢仍然占據市場的主導地位。同樣中國入世后,盡管外資會分得一杯羹,但國內保險公司可以借鑒外資的管理技術、資金運用、人才培養等多方面的經驗,憑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譽、險種特色等方面優勢,拓展新的發展空間。
目前國內保險公司的業務量仍保持著市場份額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進行的一次市場調查結果顯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資保險進京后,在服務水平相當的情況下,他們會選擇在中資保險公司投保。因此對國內保險公司而言,國外保險公司的進入并不可怕,國內保險公司完全有能力贏得這場勝利。
外資保險開始集體登陸
事實上,中國保險市場并不是從中國加入世貿才開始開放的。就當全球保險業因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創之時,就有8家外資保險公司同時獲得了在華營業執照。
分析人士認為,在9月17日中國入世談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國政府為保險市場準入再開綠燈,并且空前多地一次發放8張許可證,顯示了中國政府忠實履行承諾的誠意。同時這也意味著外資保險對中國保險業的挑戰已經全面展開。
中國的保險市場歷來被國際保險業公認為下一個最具開發潛力的市場,因此他們早已對此虎視眈眈,并不惜耗費巨資拓展市場。
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拉開了外資保險公司進軍中國的序幕,上海成為第一個對外開放的市場。此后,開放區域擴大到廣州,深圳也有了外資保險營業機構。根據當時有關規定,外資保險在中國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即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資產總額50億美元以上、在華設立代表處3年以上(后改為2年)。
中國加入WTO談判的成功,無疑為外資保險公司順利進入中國打開了方便之門。中國保險業已經切身感受到了外資保險公司匆匆涌入的腳步聲。
其實,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后,無論它在幾年內能得到多少保費收入,相對于他們巨額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資保險公司看中的不是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將眼光瞄準了更遠的未來。不斷改革開放的中國經濟,是他們堅持不懈地要進入中國市場的最大誘惑。
現在中國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將帶來三個方面的沖擊,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丟掉一部分市場,初期受沖擊較大。
外資保險公司要在中國開展業務,必須要依賴本地人才,因為這是由保險業這一行業的特點所決定的。對外資保險公司來講,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國內保險業的精英們。由于這些保險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計會有大批保險人才流入這些外資保險公司。
對于這一沖擊,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必須對目前保險公司的體制、機制進行徹底改革,這樣才能留住人才。同時他們也認為,保險人才進入外資保險公司也并不全是壞事,因為這些人在外資保險公司會得到充分的鍛煉,但他們在外資保險公司很難達到最高的管理層,因此也有可能會返回國內保險業,近幾年已經有了這樣的先例。從這個角度看,外資保險公司還為我們培訓了大量高級人才。
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肯定會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但人們也應該看到整個市場會隨著競爭的加劇而迅速擴張,因此這個市場是一個相對的市場,業務絕對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國人壽為例,過去它是獨家經營,后來加入平安等保險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場份額在逐步減少,但其總量卻不斷翻番。
股份化——中資保險公司發展方向
外資保險的大量進入,對于中國保險業來講也許就是一次機遇。
在和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中,最令人擔憂的是國有保險公司的體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經營機制問題。
目前,我國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三家國有獨資的保險公司。由于他們在市場上占據著相當大的份額,因此他們的狀態如何關系到整個保險業將以什么樣的表現迎接外資保險的挑戰。
種種跡象表明,將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改造為股份制保險公司已經成為保險業的共識。在目前股權結構單一的情況下,這些國有保險公司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同時由于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健全,經營機制的不靈活,又使得這些公司在業務拓展上步伐較慢,經營績效不佳。在這種惡性循環面前,惟一的出路就是對其進行股份制改造。據了解,有關這方面的改革方案已經醞釀多時,不久就會形成一個完整的方案。
一、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
現代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開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設立代表處。[2]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險機構蜂擁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經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北京、廣州、上海、大連等地共設立了119家代表處。[3]到1999年底,這一數字又有大的發展,中國已經批準了4家中外合資報保險公司,11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正在籌建;[4]已經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113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196家代表處。[5]截至1999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總資產達44億元,保費收入18億元。[6]
外資保險機構為什么對進入中國如此地熱衷呢?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外資保險機構的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比較成熟,保險市場同樣不例外。激烈競爭的結果,已經使很多的發達國家保險市場漸趨飽和,進入微利期,要想在這樣的市場上取得比較大的發展是很困難的。這樣,資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尋找哪怕只高一點點的利潤,發達國家的很多保險機構便紛紛尋求由國內轉向全球,特別是試圖在還有很大開發潛力的發展中國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國巨大的市場吸引力。從保險深度的實際比較來看,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為標準,我國1996年度68593.8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應該有2743.8元的保險總需求。然而,1996年我國實際保費收入僅756億元,還有約1969億元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梢娛袌鲋畯V闊。以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計算,2000年的保險總需求將達3732.8億元。這就使得國外各著名保險機構紛紛垂涎中國市場,想在市場的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體的例子介紹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經營情況。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國開展經營性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根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以下三項業務:(1)境外企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8]我國首先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在上海營業是有原因的。美國友邦(AIA)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成員之一,該集團擁有資產總值近1150億美元,在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00多家分支機構,業務網絡遍及世界主要地區,在香港和東南亞,該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產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確立了“第一流的壽險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員工300多熱,同時組織了一支由4000多名營業員組成的壽險營銷隊伍,運用AIA的工作原則和方式,把國際做法引進上海市場,在上海保險業刮起了強勁的“友邦旋風”,帶動中國本土的保險企業紛紛進行了行銷方式的重大變革。[9]上海友邦的經營業績也是很顯著的。被批準的第一年,1992—1993會計年度,報廢總收入1928萬元,到1995年,全年保費收入就達4.15億元。1995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AIG有在廣州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10]
英國塞奇維克咨詢公司是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人,勞埃得承保人,是歐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險經紀公司。早在1981年7月,該集團就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1993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其在北京設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成為最早在中國營業的外資經紀公司,也是前幾年唯一有資格進行保險經紀活動的外資公司。[11]
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
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數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未獲準入的境外保險公司、境外經紀公司及其它保險咨詢顧問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月4.2億元人民幣(據稱,這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數字。)[12]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關當局已經采取的監管舉措
1999年12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之前,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一部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主管機構統一進行監管的。由于整個保險業的起步較晚,對人行來說,保險監管相對于銀行監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險監管職能客觀上有被弱化的傾向。監管工作中重審批、輕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審批新設企業和機構的資格與經營范圍限制。而對具體的市場情形,如保險條款、非律規定是否符合保險原則和奉獻水平,監管人員很少進行科學的測算與核實,致使一些保險企業自行開發的險種或者報來即批,或者根本不報批。[13]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后,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有了專門機構,有了專門人員,對保險業的監管就有所加強。保監會首先從混亂的保險中介市場的清理整頓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監會召集在華營業的各保險公司和在華合資保險代表處負責人,召開“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動員會議”。1999年3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公告,嚴禁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其中介活動。5月10日,保監會責令英國塞奇威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保監會指出塞奇維克存在以下問題:超范圍經營,違規像集團公司上交管理費;資本金不足,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違規核銷應收帳款等。9月9日,保監會通告,宣布撤銷英國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14]保監會的以上舉措,有力地整頓了保險中介市場的混亂情況,有助于整個保險業健康地發展。2000年4月,保監會有嚴肅處理了北京安邦保險公司等兩家保險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監會又宣布對三家嚴重違反有關保險法規的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予以撤銷。[16]
2.現有的監管法規
依法監管,是法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更應該如此。這方面的依據首先是《保險法》關于監管的規定。不過,保險法的規定比較原則,而且適用于整個保險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后來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曾了不少的具體監管規定。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在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0年3月了《保險公司管理辦法》,這三個文件是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法規。另外《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經完成,[17]并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報國務院批準。[18]
3.監管的具體方面
(1)準入監管
一般來講,有與保險也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各國政府對進入保險市場均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以避免由于進入者資本實力、管理經驗不足而引起的保險機構的停業,導致社會的波動。從一個國家來講,保險市場得準入應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大眾的需要。具體操作上,我們國家的《保險法》維保險業的市場準入規定了最低標準,在堅持產壽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選擇,標準一般會更高一些,要求進入本國經營的外國保險機構本身在國外的經營業績良好,有著雄厚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外在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需經中國主管部門逐案審批,從最初批準的沒夠友邦等公司的情況來看,管理部門為了讓進入本國的保險公司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對他們適用的標準還是很嚴格的。[19]但是,在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需要給與外國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市場準入,適用什么樣的標準還是一個尚不明確的問題。(2)財務監管
對外資保險機構財務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該保險機構具有財務償付能力。雖然經過審批準入的外資保險機構大都實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經營中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對其進行財務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為此專門制定了《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詳,下面僅從一般財務監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償付能力的標準?!侗kU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企業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保險企業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傳統上,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保證足夠的流動性或償付能力,其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這一觀念1946年首先在英國推行,并堅持產線公司的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達保費收入20%多,這一標準被很多國家所接受。[20]中國具體掌握的標準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險法的之一規定在其它法律法規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應該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的。第二,準備金。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準備近來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制定合理的準備金是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制定準備金的標準應該考慮保單的種類和期限等,使保險人在保證有足夠償付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進行健康的、充滿活力的競爭。制定出的準備金標準應該同時適用于內資和外資保險機構。第三,資金運用。投資管制是保證償付能力和維持保險公司準備金的一個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當的投資風險,并相應確定保險基金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業的投資范圍特別是向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做出了規定。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其他金融部門的投資應該受到特別的注意。
(3)產品監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實質,可能會有保險人在單方面制定條款時隱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等,對保險產品的監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資保險公司往往借助外國的經營經驗,涉及出一些中國公眾所不熟悉的新產品,對這類保險產品根據保險原則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就顯得更為重要。第一,保險條款申報審查。在很多國家,監管機構都要求保險人必須將構成與保戶之間合同關系基礎的文件呈報審核,如保單、保險條款、投保書等各種保險合同要件。我國保監會也要求各保險機構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將這些文件報審。第二,費率制定。有監管機構來管制費率的做法是一種消費者最終保護措施。一般來說,把費率定在最高限制內好讓基本的風險有足夠的保險并使保險公司有起碼的利潤,以確保費率足夠單不過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視性,而是消費者“買得其、買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眾免受保險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為所帶來的不合理待遇,并保護公平競爭。第一,分業經營。與當今世界銀行、證券、保險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同,我國不但強調各金融行業分業經營,在保險業內部也強調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边@一規定也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1995年,AIG在廣州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就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險業開展業務活動可能存在三個渠道: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和直銷業務員。對保險業務秩序的監管就是通過對經紀人、人、與業務員的執照管理和業務活動監管達到的。我國《保險法》第二章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坐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于1996年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訂為《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又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對這些主體的任職資格、業務活動等做出了法律規定。但是,中國保險業最混亂的地方就是保險中介市場,特別是經紀人市場。外資保險機構由于缺乏本地資源,就招募了大批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但對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場混亂。一些未獲批準進入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中國市場的經營活動中來。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整治情況,我們就可以看出這種監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建議
1.關于統一監管
統一監管是指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國內和外資保險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在監管上不再去分內自與外資,都適用一樣的法律,實施同樣的標準。這是許多外資保險機構的愿望,也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監管要求。一家外資保險機構駐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指出:作為外國保險公司關心的問題首先就是對外資保險機構不應設置特殊的法規和規定。獲準在中國營業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和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一樣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規定,如果特殊規定太多,整個法律體系就會變得透明度不高。[23]在這樣的市場也不利于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國保險業也就不能夠盡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仍然將內資外資保險機構明確地區別開來實施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標準,也將是不被允許的。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談判金融服務自由化協議的時候,給與國外、國內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認為是一個關鍵因素。[24]1997年12月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在市場準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在保險行業。[25]市場開放的結果必將是統一的監管,統一的監管將帶來公平的競爭環境。實際上,中國已經在某些方面實施了內資外資的統一監管,整體的統一監管計劃似乎也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的加快而變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頒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就沒有區別內外資企業而同樣適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呈遞已近一年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至今尚未獲得國務院的批準似乎也可以說明一些問題。[26]
2.關于放松監管
在國際上,減少對保險業管制的呼聲越來越高,“所有新興市場的監管者都意識到了改進其監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別是歐盟的“歐洲1992”計劃實施后給歐盟各國保險市場帶來的巨大變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現了放松對保險業監管的呼聲。1994年7月1日起,歐盟建立統一大市場的第三代決議開始實施,這些決議關于保險行業的三個核心部分是統一歐洲共同體的營業執照、實施本國監管原則、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歐盟各國開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限制在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上,保險任何被保險人可以自由協商保險價格和保險條款,過去通常實施的獲得事先批準的要求已經不復存在。減少監管思想的逐步實施使歐洲保險市場進一步一體化,許多國家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得到了迅速開發。[28]那么,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需不需要跟隨這股國際潮流呢?在中國的外資保險機構也有些人提出了適當放松監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資保險機構北京代表處的負責人就希望“進入中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自主決定經營多少保險產品”。[29]本文作者認為,由于中國保險市場的真正形成實踐還很短,在改革前,中國的保險公司更像是一種官辦的事業,而不是市場主體。在目前中國保險各個方面都還很落后的情況下,不宜放松監管?,F在的問題是,我們還不知道怎么監管,市場剛剛形成,還很混亂。也許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較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險產品的設計等上面,可以適當放松監管,更多地讓市場的力量說話。但是,在目前階段,我們應該研究歐美國家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日后為我所用。
3.關于行業自律
保險行業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險組織共同達成的自律協議,相互監督、按規經營的一種形式。實踐證明,它對維護保險經營秩序,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國,就主要依靠行為自律管理,維系了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我國也出現了一些行業自發組織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東等地紛紛成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制定公約,防止不正當競爭;1997年9月,全國13家中資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匯集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保險行業公約。[30]本文作者也認為,組織全國性的保險機構自律組織并將外資保險機構納入其內,讓這種更具彈性和活力機制在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承擔某些監管和風險防范職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統一監管的發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讓外資保險機構自性組織自律阻止則是不可取的,這樣無異于加劇本來就不夠統一的保險市場。
關鍵詞:海外投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政治風險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基本情況考察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資本輸出國為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內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進行投資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最令投資者憂慮的莫過于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密切相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politicalrisks)。例如:投資東道國基于本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的國有化或征收;為了維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行的外匯管制;東道國發生的戰爭、內亂等等,這些事故將使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乃至經營不能繼續。政治風險均基于東道國權力而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投資者只能望“險”興嘆,而無法放心大膽地把手中的資金投向本是廣闊而具有巨大潛力的海外市場。
為消除投資者的顧慮,資本輸出國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保護本國投資者。該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資本輸出國通過特設的或指定的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即東道國)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直接保險或保證,一旦海外投資者的投資與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即由該保險機構予以補償,之后該保險機構將取得代位求償權,由其代表國家替代海外投資者的地位向東道國代位索賠。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在國內法方面,國務院1985年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非商業風險(即戰爭和暴亂、政府征用、限制匯兌等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
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其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針對海外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實行保險的專門規定。在國際法方面,一是雙邊條約,即我國與外國簽訂的一系列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以及有關的保險協定;二是多邊條約,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公約》(《漢城公約》)??傮w來說,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法規范數量更多,體系更完整,內容更詳實。在效力上也優于國內法規范。
三、關于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想
1.關于承保機構。對于我國承保機構的建立,可以采取審批和保險相對分立的體制模式。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內部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該機構應該受國務院委托,獨立運做,獨立核算,以服務于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為終極目標,與其他的承保一般商業保險的業務相區別。再建立一個統一的“承保委員會”負責投保審批,從國家財政計劃上對可承保的海外投資項目賠償金額做出合理的安排。關于被保險人。直接投資者,但是各國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包括:(1)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全部資本或50%以上資本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或控制的外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關于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合格的投資項目。應該具備的條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資必須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壯大;二是應該獲得東道國的批準,能夠為東道國也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資,包括新建企業,舊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發展。
(2)合格的投資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資東道國的法律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的適當的投資,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給予承保,包括各種股權投資、證券投資、貸款投資等。但是對投資項目所給予的最高投資保險金額應該以總投資額的80%-90%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資者自己來承擔。這樣可以提醒投資者在遇到風險時盡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義務。關于承保的風險。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均將承保范圍限于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外匯險,征用險和戰爭險。我國也應該將這三種政治風險作為基本承保險別。至于其他類型的風險,考慮到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發達,經驗還不足,可以暫時不予以承保。關于代位權。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投資人支付了保險金后,處于投保人的地位向東道國索取賠償的權利。筆者認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應以國際法上的外交保護為基礎,加快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議的步伐,以協議作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更有嚴肅的國際法上的條約效力。
四、結語
總之,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事業的不斷拓展需要我國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注意吸納各國共通的實踐做法,也要適應國情需要采取一些靈活具體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護我國海外投資及投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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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補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沒有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同時對投資國沒有保障對方投資安全的義務。這就造成了在東道國制造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時就可以肆無忌憚無所顧忌。尤其是在某些發展中國家,事后利用“卡沃爾條款”來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而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相對政局動蕩、法律不健全,采用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而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之間的關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國家關系,轉化為東道國對投資母國具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在東道國違約時就不得不顧及由違約導致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就會有所考慮,從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用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確立,應由我國的現實國情和投資發展的現狀來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維護好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資東道國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個缺陷與投資母國代位權的順利實現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整體水平比較弱,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還是資金不足,所以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一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是國家的政策只是鼓勵、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而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向與我國訂立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這樣的國家一般與我國的關系比較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會更有利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引導調控作用是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根據國際慣例,海外投資保險都是由國家財政支持,一旦代位權無法實現,就等于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的由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對海外投資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相輔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國內法層面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需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支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補救損失于已然”,兩個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從而防范風險的發生,補救風險帶來的損失,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100多個國家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已經包括了我國海外投資的相對集中的20多個國家,其中絕大多數條款都規定了“代位權”,而且目前簽約國的范圍還在不斷擴大。這樣從簽約的數量和范圍上看基本能滿足我國海外投資處于初級階段的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雙邊模式順利的解決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代位權問題,具有單邊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根據我國國情,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海外投資的長遠發展都十分有利。
【摘要】改革開放三十年,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國越來越的企業開始走出國門進行海外投資,參與國際競爭,在海外投資事業取得可喜進展的同時,海外政治風險對我國的海外投資的危脅是不容忽視的,因而,與國際接軌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勢在必行。建立海外投保險制度國際通行的模式一般有三種: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選擇應該根據具體國情而定。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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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業從1992年在上海進行開放試點到1995年擴大到廣州并在1999年進一步擴大到深圳以來,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只是部分地區的開放、試點性的開放和有限制的開放,加入WTO后,則將逐步形成“大開放”的格局,這是一個大的轉折,對中國保險業既是考驗也是機遇。我們以為,從堅持中國的經濟主權和促進中國保險業的整體出發,為了有效應對WTO的挑戰,我們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機遇和WTO有關三至五年保護期的規定,對現有外資保險公司的有關政策進行主動而適當的調整。
一、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進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險市場開放的大部分國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國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時3%,瑞典1.12%,法國1.11%,瑞士0.66%,韓國0.38%,美國的財險市場10.73%,壽險市場14.34%。在這些國家看來,將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控制在10%左右的范圍,主要是考慮到保險資金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資控制的保險資金可能對國民經濟和造成的沖擊。中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應該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的對外開放原則,利用WTO對發展中國家幼稚產業的保護措施,適當限制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在開放保護期間里,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市場的份額宜控制在3%至5%之間,五年之后,這個比例也不宜超過10%。,上海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經超過了10%,這樣高的市場份額應該引起注意,并作出適當反應。
二、提高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資本金和保證金的數額,并要求外資方同時或分期投入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
根據《保險法》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下簡稱《上海辦法》的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需繳存400萬美元的保證金,折合人民幣3320萬元,1998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為了確保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分公司的正常營運和降低風險,進一步規定,外資保險分公司應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營運資金,并提高了外資保險分公司的保證金數額,為營運資金的40%,約480萬美元;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上海辦法》雖然規定了合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約折合人民幣1.66億元,實收資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0%,但實際上,現已成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則按《保險法》的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2億元人民幣,外方按其合資比例投入資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資本金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投資總額即營運資金的。而外資分公司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因此沒有資本金的問題,所要求投入的1億元等值外匯只能稱之為營運資金。
所謂投資總額,依據《中外合資經營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指按照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依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與該企業的生產規模和范圍相適應,對于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理解這條規定,當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時,其投資總額一般應不低于3000萬美元,即投資總額大大高于注冊資本,這是符合企業的運作的。
對于合資保險公司來講,所謂投資總額就是他的營運資金,而注冊資本只是該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規定申設保險公司的實收資本僅為1000萬港元,加上1000萬元的最低償付準備金不過2000萬港元,而政府同時要求投資者投入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較大數額的營運資金,例如就一個壽險公司來講,要求的營運資金數額約數億港元。而在上海,個別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由于僅投入了注冊資本而無相應的營運資金,竟以保費收入充抵營運支出,這無疑是對中國保險資源的一種無償侵占。因此,建議保險監管部門在進一步提高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或保證金的同時,依法要求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具備與其經營規模和范圍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該營運資金的數額,可有關規定,三倍于注冊資本,為6億元人民幣。針對外方投資者一般依合資合同享有較大管理權限和中方投資者融資困難的實際情況,可要求外方投資者較多地承擔投入營運資金的責任。
三、建議逐步取消外資壽險公司只能采用合資公司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們引進的外資壽險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資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進技術,培養中國本地特別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險人才;二是防止外資過分地獨占保險資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監控合資壽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防止資金外流。經過幾年的開放試點,可以說,上述的三個目的,都基本達到了,但問題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資的形式才能達到這些目的,進一步的問題是,對合資這種形式是否有進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關于技術轉移和培養中方保險人才的問題,其實,在外方投資者看來,一方面,就資本追逐最高利潤的本性出發,合資企業必須采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和技術,否則沒有效率也就談不上利潤;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資本的本性,保險公司這種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人工成本占了企業成本的相當比例,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盡快實現合資企業員工的本地化,并非僅是因為合資公司;其次,合資公司依法以中國法人的身份從事保險業務,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資者過分占用保險資源,但依據《外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即便是全部資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國獨資企業,只要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同樣可以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換言之,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活動,都可以視為中國的企業,中資與外資的區分主要基于投資來源。最后,《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非經保監會的專項批準,所有保險資金都必須在中國境內運用,即必須在岸(ONSHORE)投資,不得離岸。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初步結論,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資公司的方式才能達到以市場換技術和防止資金外流的目的。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資企業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資者依投資比例“共同經營”的企業,而事實上,由于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中外方投資者價值觀念的嚴重沖突,中方合作者缺乏與外方相當的技術力量,以及鼓勵外方盡快轉移技術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資公司大都由外方實際負責經營,雖然避免了因價值觀念沖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費,加快了員工本地化的進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當的程度上喪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權,造成了中方拿錢出來給外方經營并承擔外方經營虧損的實際效果,這與中國資金嚴重不足急需引進外資的現實要求是背道而馳的。我們還注意到,在已出現合資的壽險公司因觀念沖突問題造成了企業經營不善的情況。所以,需要對外資壽險公司必須采用合資方式進行重新思考,在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放寬這種限制。
四、建議限制外資產險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慮在適當時候和符合特定條件時,允許外資產、壽險公司采用于公司的形式
,外資的財產保險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繳存的保證金約為480萬美元,同時外資產險分公司的總公司須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供稅務和債券的擔保和向其分公司無償提供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外資產險分公司的業分范圍,一般僅限于外商投資的財產保險。外資分公司不被視為獨立法人,不能對外獨立承擔債務,而由其總公司承擔最后責任,由于外資分公司的總公司一般都是資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認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證償付能力,從而保護中國的投保人。
但是,目前正在鼓勵外資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轉變,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進技術和促進外資公司注重臺灣的長期利益。另外,在臺灣設立分公司的資金要求為5000萬新臺幣,約折合160萬元,設立于公司的資金要求則約為20億新臺幣,約折合6200萬美元,相當人民幣5億元;在香港,外資可以采用多種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公司,但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為了保證償付能力,特區政府都要求其具備與業務范圍相當的營運資金,如前所述,目前壽險公司約為數億港元。香港之規定的合理性在于,雖然在上分公司的債務可由其總公司負責,但實踐中并不缺乏資金雄厚的總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被清盤的例子。
由此看來,外資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沒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進的資金和技術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滿足我們用市場換資金和技術的初衷。建議對外資產險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可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樣,都必須投入與業務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而不是固定的1億元等值外匯。在條件具備時,也可探討外資保險分公司的子公司化問題。
五、團體保險業務不宜在近期對外資放開
壽險的團體保險業務是中資保險公司的傳統業務,占據了超過50%的業務量,團體保費有相當的比例源于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被稱為“一個口袋放進另一個口袋”。1992年上海對外資保險開放進行試點時就限制了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團體險,以保護中資保險公司和國有資產。
外資強烈要求開放團體險業務主要是垂涎中國保險市場中這塊肥沃的土地,而在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市場中,團體險業務只占壽險業務的極小份額,例如臺灣,1998年的壽險總保費4892億新臺幣,團體險的保費收入只有137億,占總保費的2.8%;再如香港特區,1998年的壽險總保費362.5億港元,團體險保費9.67億,僅占總保費的2.67%。由此看來,團體險業務并非是外資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和強項,我們在當時不對外資開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團體險業務將可能最終不得不向外資開放,但基于保護國家主權和中資保險業的目的,建議盡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團體險對外資開放的時間,至少在3至5年的保護期內不對外資開放。
六、鼓勵外資保險公司參與西部開發
2000年3月,中國啟動西部大開發,擴大西部的對外開放是其中的一項重要,而向西部引進外資又是西部對外開放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國家正在采取積極的鼓勵政策,進行西部大開發的引資工作。中國作為連續7年吸收外資最多的中國家,目前,累計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已達到3115億美元,共批準設立的外資企業達到348288個,單個外資企業的平均引進額為90.5萬美元。而對于西部的四川、重慶、貴州等10省市來說,累計實際引用的外資僅為99億美元,占全國實際引用外資總額的3.18%,其中四川實際利用外資24億美元,占0.77%;重慶17.65億美元,占0.57%;貴州3.56億美元,僅占全國的0.114%。在保險市場和保險業的發展方面,西部的保險密度與全國平均水平亦有較大差距,1998年全國平均保險密度為98元,四川54元,重慶74.41元,貴州僅39元;在保險深度方面,由于西部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的相對落后,西部的保險深度接近甚至超過全國的平均水平(1.55%,1998),1998年四川的保險深度為1.25%,重慶為1.58%,貴州為1.7%。這種現狀表明,西部的保險業是一片待開墾的荒地,急需資金和拓荒者。
有觀點認為,開放西部保險市場存在著市場流失的風險,理由是,西部的保險市場發育很不成熟,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中資保險公司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力,市場開發程度低,大量的潛在保險需求處于壓抑狀態,如果向外資開放,外資很可能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經驗,長驅直入,迅速占領西部地區龐大的潛在市場。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但忽視了以下重要事實。一、西部需要引進外資,而保險公司作為資金密集型的企業,外資進入必然帶進較多的資金,按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來算,一家合資壽險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將帶進1200萬美元的資金,如果允許設立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則引進的資金為2400萬美元;二、為了促進保險業在較高的起點上快速發展,西部不僅需要更多類型的保險主體,更需要引進技術,外資保險進入西部市場將增加成熟的保險主體和引進技術;三、西部開發需要長期資金,而保險業特別是壽險,能夠快速地集聚老百姓手中的分散資金,在保險資金在岸運用的情況下,外資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作將為西部開發提供長期資金;四,并不是所有的外國保險公司都真正想去西部,只有少數有長遠眼光的外國公司愿意成為西部的拓荒者。
因此,建議制定鼓勵外資保險公司進入西部的優惠政策,甚至可以考慮在適當時候,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在西部設立全資附屬的子公司,即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稅收政策的政策效應如果說在我國保險市場尚未全方位立體地對外開放之前,保險市場競爭程度較低的情況下,我國傳統保險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實現行業之間的社會公平和吸引外資、引進先進保險管理經驗和技術的政策功能,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那么加人后,我國對外保險政策和保險市場格局發生深刻變化之后,現行保險稅收政策的政策效應又如何呢
首先,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在形式上違背了習的國民待遇原則,違反了保險市場機制的平等競爭原則。人世之后我國受影響最大的行業便是保險業,盡管從長遠來看,對我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個難得的機遇,但是從近期來看,挑戰是實質性的。在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中,保險業首當其沖。根據協議,人世后我國對外保險政策將會發生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放寬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準人政策逐步擴大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經營的業務領域和業務范圍,并取消其數量限制外資保險機構在法律、規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將與國內保險機構相同。這就意味著在年內逐步給予外資保險企業與中資保險機構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尤其是外資保險機構將享有我國保險市場所有權上的“國民待遇”。而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依然給予外資保險企業“超國民待遇”—比內資保險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嚴重違背了的國民待遇原則,其政策的滯后性使其顯示出明顯的不公平性,在我國稅收環境中中資保險企業不能與外資保險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使本來就處于幼稚成長階段的中國保險業的經營環境更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加雪上加霜。顯然,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嚴重違背了稅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則,不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有違于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這是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的一個顯著的負面效應。
其次,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也悖離了稅收的效率原則,損害了經營效率、社會效率。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作為吸引外資的一個重要手段已不再發揮作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外資保險企業在某種情形下變得多余而浪費。一方面,一項吸引外資的政策能否發揮作用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動因有著密切的關系。外資保險企業爭相進人中國,看中的是中國潛在的巨大保險市場,也就是說,中國保險對外國投資者最有吸引力也最有價值的是中國保險市場的“市場所有權”,而的加人,意味著中國保險市場所有權對外資保險企業的某種讓渡。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保險稅收政策對外資保險企業已顯得不再重要,甚至無關緊要。另一方面,一國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取決于是否與外商投資者所在母國的稅收政策相協調,如果投資者所在國對海外投資所得實行稅收抵免或扣除限額,則投資者實際上并沒有得到稅收優惠,只不過發生了稅收在國與國之間的轉移。在此情形下,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得不僅多余,而且產生了浪費。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就屬于這種情況。
第二,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已演變為我國民族保險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根據我國加人后半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表面上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似乎駛人了快車道,年一月共實現保費收人億元,同比增加億元,增幅刀,其中,人身保險業務增幅高達,財產保險業務增幅。然而,從承保利潤來看,則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年上半年保費增幅高達的壽險公司賬面利潤僅有億元,較上半年同期減少億元,下降幅度為。據業內人士分析,保費收人上升而利潤下降的主要原因,除賠款和給付同比增加億元,增長以外,壽險公司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增長了、和??傊?保費上升而利潤下降主要是由于保險經營成本不斷攀升所致。其中,營業費用的上升成本為保險經營成本上升的第三大因素。而在營業費用的構成中,中資保險企業承擔的營業稅負占據著較大的分量。稅收的強制性和營業稅的易于征管,使營業稅負成為了我國保險企業的固定成本,也是通過保險企業自身改善經營管理都難以消化或減少的經營成本。而我國現行保險營業稅收政策一方面對內高于國內一般行業的營業稅,另一方面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營業稅負給予了較大的優惠—可享受較高的稅基扣除標準和年之內退還營業稅的特殊待遇,相比之下,中資保險企業承擔的營業稅負是比較沉重的。另外,對外資保險企業在所得稅上的各種優惠以及在城市建設維護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上的免稅待遇,相對削弱了中資保險企業的獲利能力和資金積累能力,而外資保險企業恰恰在資金實力上有著明顯的竟爭優勢,可見,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實際上是一項“扶外強、懲內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僅直接影響了我國民族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承保利潤,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國際競爭力。深層次地看,加人后,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還進一步影響了中資保險企業的資本造血功能,威脅著整個民族保險業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甚至對整個社會的穩定都將產生不良影響。這一結論似乎聳人聽聞,其實一點也不為過。因為,一國保險業能否長期穩定健康地發展,主要取決于該國保險業是否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充足的償付能力。而目前我國保險業面臨著資本金嚴重不足、償付能力偏低的狀況。和外國保險公司相比,中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差距甚遠。我國民族保險業不僅資本實力弱小,而且還存在著嚴重的資本金不足的狀況。解決我國資本嚴重缺口的現實途徑主要有一是利用中資保險公司上市融資。這一途徑目前還受到我國保險法規、資本市場發育不成熟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經營業績的現實約束,因而不可能成為解決資本嚴重缺口的主要途徑。二是吸收外資參股。目前,這一方式在我國各保險公司中甚為流行。然而應該看到,外資參股往往夾雜著一些苛刻的附屬條件,其參股數量也是有限的,一些資金雄厚的著名保險公司尤其是美國更傾向于在中國設立外資全資子公司,因此,利用外資參股解決資本缺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二是加強保險公司的自身資本積累。即按照保險公司法的規定從歷年的利潤提存資本公積金。比較而言,這種途徑應是最可靠的主要途徑。然而這一途徑卻受到了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獲利能力急劇下降的嚴重制約。從年以來,我國保險業的平均資本利潤率水平逐年下滑,平均只有一,可供中資保險企業提取資本公積金的數量微乎其微,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造成其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較高的營業稅率無疑增加了中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因而嚴重影響了它的資本造血功能,直接威脅到了中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僅以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衡量,減少了毛利潤,同時,比外資保險公司多交一倍多的所得稅,導致中資保險公司的稅后凈利潤大大減少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已高達犯,我國保險企業存在著較大的潛在支付信用危機。超級秘書網
第三,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導致了社會福利的凈損失。任何一項政府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干預手段,都會對社會福利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也不例外。政府稅收給社會福利帶來的變化主要由政府財政收人和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組成,由于稅率的固定性,政府獲得的財政收人是確定的,因此,我們著重考察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尤其是較高的營業稅對我國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產生了怎樣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當前保險市場結構或市場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加人,后,我國保險市場結構表現為中資保險公司在市場份額上仍占有絕對壟斷優勢,而在保險企業數量上中外合資及外資獨資保險企業數量卻超過了中資保險企業數量。另外,目前我國仍對保險商品實行價格管制,因此,我國對保險商品征收的較高的營業稅負,中資保險公司難以通過漲價而轉嫁,它受到了外資保險企業外在竟爭壓力和政府價格管制的雙重約束。故此,從形式上看,是中資保險企業獨自承擔了營業稅的較高稅負。實際上,營業稅的稅負的最終承擔者是誰取決于保險商品的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商品供給彈性很大,一是保險生產中的固定資產比例低,供給不必受到調整生產規模的技術約束二是在外資保險企業全面進人中國保險市場后,中資保險企業具有搶占市場先機的內在沖動。而相比之下,我國保險商品的需求彈性較小,主要受保險意識弱、收人水平低、保險價格高以及保險信用、服務質量差等因素制約。因此,盡管對于不同種類的保險商品,保險消費者因需求彈性之間的差異具體承擔的營業稅負有所不同,但從整體上看,我國保險商品需求相對于供給無彈性,營業稅的稅負主要由保險消費者承擔,即通過保險商品的銷售,將稅負主要轉嫁給了保險消費者。
這似乎違背了我國保險稅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再次證明了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未能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更主要的是它損害了我國保險消費者的社會福利,使得我國保險消費者必須付出更多的貨幣才能換回必要的保險消費。從社會整體上講,必將抑制我國保險總需求,對于正在迅速成長的我國民族保險業是極為不利的。另一方面,較高的營業稅負也對中資保險公司的生產者剩余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是由于加人后我國保險市場竟爭日趨激烈所致,不僅存在中資保險公司之間的竟爭,而且有中外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保險市場竟爭格局給消費者帶來的多樣化選擇,使得保險營業稅負不可能完全轉嫁給保險消費者,中資保險公司必定要承擔一定的生產者剩余損失。而外資保險公司因繳納的營業稅在年內予以退還,實際上并不承擔生產者剩余損失。
總之,加人后,保險市場的國際競爭格局使得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造成了較大的消費者剩余損失和一定的生產者剩余損失,并且兩者損失之和超過了政府財政收人,其差額即為稅收造成的社會無謂損失—社會福利凈損失。
論文摘要:在我國加入WTO后,切實履行與保險有關的入世協議,積極應對入世后保險市場競爭的挑戰,需要按照市場化理念和國際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不斷完善我國保險競爭規則,以克服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對于保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要實行“標本”兼治。特別是對保險業壟斷的規制,不能照搬他國經驗,而應結合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實際,綜合運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經濟手段進行治理。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斗召Q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第三,強化對保險業壟斷經營的規制。壟斷經營是當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中的突出問題。在規制保險壟斷問題上,我們既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又不能照搬他國的模式,而應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和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雖然我國保險業也存在著經濟壟斷的現象,但由于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和現行體制設計的缺陷,我國的保險壟斷主要還是行政壟斷。因此,目前我國保險業反壟斷的主題應該是以反對行政壟斷為重點,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對保險業的干預,為保險市場主體平等、自由的競爭營造良好的環境。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前,就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反壟斷的規定為法律依據,由保險監管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承擔反保險行政壟斷的職責。必須明確,我國反保險行政壟斷是一項復雜而長期的任務,既有賴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賴于新的保險市場主體的培育、保險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和保險監管制度的創新。正如有的學者主張的“行政性壟斷綜合治理論”那樣,解決保險業的行政壟斷問題,同樣需要政治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論文保險公司的差異化營銷戰略是以競爭對手為導向,尋求從產品、服務、品牌形象、促銷等方面的差異化,建立起獨樹一幟的競爭優勢。本文對中資和外資保險企業的代表公司:中國人壽和友邦保險在品牌、營銷渠道、服務、產品和廣告等方面進行差異化營銷戰略的分析。差異化營銷戰略是一個系統,保險企業不僅要根據行業內競爭態勢、產品的生命周期、產品的類型實施相應的差異化,更有必要的是使差異化營銷戰略形成一個系統全面實施。
1.網點、地域、品牌的優勢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在全國30多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而各地、市、縣級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有幾萬個,廣泛地扎根于中國各地域范圍內;同時中國人壽成立于上世紀50年代,在中國的年代久遠,影響力深遠,品牌已經深入人心,作為民族保險業的一面大旗,中國人壽擁有了得天獨厚的優勢。
2、友邦保險:是美國最大的保險集團AIG的全資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資本和經營實力。然而友邦保險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始于1992年,引入時間較短,也是第一家獲許在中國經營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十多年過去了,目前友邦保險在中國大陸才開設5家分公司和3家支公司,且都分布在經濟發達城市,因此地域影響力不大。但是友邦作為第一家將壽險營銷員制度引進國內的保險公司,在個人營銷員銷售渠道的鋪設上,取得了驕人的業績,特別是在中高端客戶群中塑造了良好的商業品牌形象。而其成功的商業經營模式成為了其他外資保險公司的典范,成為中國百萬中產家庭首選保險品牌。
2.服務策略的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強調全面服務。服務理念為“1+N”:一個客戶,一張國壽鶴卡,多種服務。
1)健康好幫手:一般客戶可享用健康短信提示、VIP客戶則更享受健康管理服務,包括預約掛號、健康體檢、導醫導診等個性化服務。
2)咨詢通服務:短信及時提示客戶的續期服務,使客戶動態了解保單狀態和交費情況,同時還免費提供幾類實用資訊短信,例如:重大新聞、時尚生活、理財點金、保險資訊等。
3)國壽大講堂:不定期組織講座,邀請經濟學家、政治學家、科學家等國內外知名專家,為您提供健康、理財、人文社科等方面的權威資訊,并在網站上實時通知播放講座信息或通過短信方式通知客戶。
4)客戶持有國壽鶴卡,可以在1800余個特約服務商家,涵蓋“醫”、“食”、“住”、“行”、“玩”、“用”等與您生活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面,包含多種折扣和優惠,為您提供各種全面貼心的特惠超值服務。
5)特色客戶服務節:真情回饋客戶,讓客戶感受國壽的溫暖。
2、友邦保險:提倡全球化和服務創新,服務理念:無處不在、意想不到。
友邦保險及其母公司美國國際集團的服務網絡遍布全球近一百個國家和地區。當客戶身處海外,不幸遇到意外事故時,可經由網絡內成員機構提供理賠咨詢及相關服務。
投保人申請保險金額達到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可獲贈一張美國國際支援服務卡(AIAS)。此卡可幫助客戶在外出公干時,只需撥打公司指定的電話號碼,便可獲得周全的24小時以普通話(或粵語)應答的全球免費電話查詢服務。具體包括:旅行前咨詢服務(有關各地旅游資料、簽證、檢疫、天氣等綜合信息)、緊急票務服務(預定航空機票和酒店客房)、遺失行李、證件支援服務、醫療支援服務、法律人員轉介、翻譯服務轉介、大使館及領事館資料、緊急口訊傳遞服務、一般支援服務。
在日趨全球化的經濟和生活形勢之下,友邦保險提出的服務全球化概念被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外資企業甚至是優秀民族企業所青睞,吸引了眾多的高端消費群體,同時創新的服務理念緊跟著時代和經濟前進的步伐,正是商務人士和成功人士所夢寐以求的貼心保障,因此在這個服務策略上面,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友邦更勝一籌。目前國內各大高端企業多年來一直與本地化企業合作保險業務,但是從近年開始,己經逐步轉向國外的保險企業,正是因為看中了全球服務這塊新蛋糕。因此,我們推而廣之地說民族企業要繼續發展和壯大,要注重市場的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趕上市場需求的步調,在大的經濟環境和形勢下,迎頭趕上,保持在行業中的不敗之地。 轉貼于
3.產品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產品種類繁多、保障齊全
公司提供涵蓋生存、養老、醫療、死亡、殘疾等多種保障范圍,傳統、分紅、投資等多種類型的人身保險產品和業務,全面滿足客戶在人身保險領域的保險保障和投資理財需求,不同收入水平及年齡階段的客戶均可通過公司產品和業務的組合獲得個性化的保險保障。比如重力推出:針對家庭成員的兩全保險(分紅型),既有生命保障,又保值增值的兩全型產品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而對企業來說,團體人員的補充醫療(基金型)可以幫助企業穩定人才、吸引人才,塑造企業的價值文化、提高企業社會影響力。
2、友邦保險:細分客戶群、有的放矢
同樣與中國人壽的市場策略類似,友邦保險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憑借公司豐富的保險經驗、雄厚的財務實力以及高度的信譽為客戶度身定制綜合保險計劃,業務涵蓋壽險、健康險以及人身意外傷害險。同時,以豐富全面的產品組合以及完善周到的服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幫助客戶達成財務計劃。
4.營銷渠道策略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營銷渠道豐富,其中包括:
1)個人客戶:通過保險人隊伍傳統銷售模式下的個人客戶
2)網上直銷:通過電子商務的模式,實現網上銷售保險產
3)團體、企業年金客戶:大型企業、團體為員工購買的年金保險
4)尋找金融合作伙伴:如與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的合作。主要建立銀行保險業務的渠道,借助銀行的網點和融資優勢,獲得客戶資源,關注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等大項目管理。
5)借助于信息系統平臺上的銷售渠道還有互聯網營銷員銷售支持系統、中介短險銷售系統?;ヂ摼W營銷員銷售支持系統是為公司營銷員日常工作提供服務支持的平臺,伙伴們可通過系統及時獲取公司的最新動態和通知、查詢自己的業績信息、管理自己的客戶保單,還可以通過內部論壇進行在線溝通交流。中介互聯網短險銷售系統是我公司針對中、小機構提供的基于互聯網的實時出單系統。合作伙伴可以通過此系統進行短險卡折式保單和航意險保單的實時出單,保單重打、當日撤單及資金結算等功能。
2、友邦保險:多元化營銷的發展模式
友邦注重開拓三大營銷渠道:個人人保險、銀行保險和團體保險。友邦在去年來已有所斬獲。銀保渠道有超過20個合作伙伴,團體保險客戶囊括摩托羅拉、可口可樂等大型國際跨國公司及國內中小企業。在前期發展的基礎上,友邦要做的則是如何引入更多的銷售渠道?!霸诒kU多渠道發展的時代,選擇一條腿走路顯然是不明智的。”
5.廣告差異化
中國人壽:相知多年,值得托付
友邦保險:未來你好!
1、中國人壽,中國第一號國字頭保險公司,其廣告語“相知多年,值得托付”,長期以來己經深入廣大國民的內心,中國人壽這句看似簡單的廣告語被賦予了多元因素,文化與思想交融,感性與理性同在,運用中國特有的寫意風格切實塑造出了中國保險航母的企業形象。
中國人壽廣告語運用含蓄的、具有文化氣息的語言表達出了企業的核心訴求點,既包含了公司與客戶多年的真誠交流互動中培養起來的深切感情,又顯示了客戶對中國人壽的信任以及值得客戶相依的強大實力?!跋嘀嗄辍北砻髦袊藟叟c其客戶的交流合作有了多年的歷史,是以老朋友的身份在同客戶交流;“值得托付”表明中國人壽在保險業內所擁有的實力能夠承載客戶給予的這份信任。通過這則廣告語,中國人壽成功地塑造了美好的品牌形象,強化了客戶對中國人壽的信賴,在2005年的一項針對中國20個城市壽險品牌調查顯示:中國人壽以成熟、穩重的形象成為消費者喜愛的品牌,其品牌健康指數排名第一。 轉貼于
2、友邦保險,采用互動的交流方式,邀請現在的你給“未來的你”寫一封信,提醒您從“現在”開始著手思考未來。以積極的心態和行動為“未來”的生活出謀劃策。這個廣告概念同樣體現了企業傳承的客戶價值,同時包含了生活的哲學道理,讀完后能令消費者回味無窮,不僅記住了廣告語,更對使用該廣告語的企業產生興趣,體現公司對消費者的關心。
但是,對于保險這種無形服務的產業而言,穩健與守信可能會比暢想更加重要,作為中國的消費者來說,含蓄內斂、低調沉穩的風格可能更加容易值得信賴。
內容提要:本文介紹了美國保險業的監管模式,闡述了美國保險業的組織體系,全面分析了美國保險業的監管手段,進而借鑒美國保險業的監管經驗,提出了我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發展和改革過程中應采取的對策。
在美國,跨州的商業活動一般由聯邦政府管理,但保險業卻是個例外。保險業在美國傳統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許可證也由州政府頒發。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購買保險者較少,保險市場很小,故各州的保險管理法規很少,如對保險公司并無需要繳納保證金,以便保證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對保險公司的投資也不作任何約束。這種松散的管理方式對保險公司的發展不利,對保險的消費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更不利。隨著美國保險業的發展,公眾要求保險業加強管理的呼聲日益高漲。1850年,新罕布什爾州首先設立了第一個保險委員會,對該州保險業進行監管,這可認為是美國最早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隨后,馬薩諸塞州、加利福尼亞州、康乃狄克州和紐約州等紛紛效仿。到1871年,幾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險監管機構。而聯邦政府僅監管具有全國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轄的險種,如洪水保險、農作物保險、犯罪保險和變額人壽保險等險種。
一、州保險業監管的模式
美國各州對其州內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監管模式。
(一)立法監督管理
美國各州立法機關均制定保險法規,以規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等的保險經營活動,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持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這些法律一般都對保險公司的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業務范圍,解散、清算和破產以其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準備金,費率的制定標準,資金的運用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如著名的紐約州保險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條,約200萬字以上,內容主要以保險業法為主,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均有詳細的規定,對其他州保險法的制定影響較大。而加利福尼亞等少數州的保險法主要以保險合同法為主,側重于調整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保證雙方行為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
(二)司法監督管理
通過州法院在保險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后進行判定得以實現。主要體現在法院具有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權。另外,州法院被賦予其他一些權力,如審定州保險法規的合憲性和檢查州保險監管部門行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監督管理
州保險的行政最高監督權由州保險監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執行。其中有的監
督官是通過選舉產生的,有的則由州長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機構批準通過。另外,各州往往另設保險監督副官若干名,以協肋監督官執行工作。保險監督官的權力主要集中于核發保險公司的營業執照,監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狀況,管制保險險種的費率,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方面。當然,以各州保險監督官為成員的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在各州保險監督官執行監管的過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險業監管的組織體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險監督官組成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務是向各州保險監督官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建議,定期相互交流保險監管的信息與觀點,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同時,由于NAIC擁有大量的財務和市場數據,因此它還制定保險教育和培訓計劃,起草規范的財務報表,出版保險刊物,以協助各州保險監督官之間分享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技術。雖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確實對各州保險監管的有效實施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擁有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的數據使用者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從中獲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且有可以壓縮90%文件的計算機磁盤存儲技術,從而它的數據庫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10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以及最近兩年的季度財務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數據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財務數據庫在幫助各州進行保險業監管、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和實現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險業監管的手段
(一)保證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一般均規定,保險公司設立時,應按資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險公司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險監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非經批準不得動用。較早建立該保證金制度的分別為紐約州(1947),新澤西州(1952),馬里蘭州(1965)。1989年,NAIC制訂了保證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證金在全美累積已達到42億美元。當保險公司的盈余賬戶達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時,州保險監管部門便會介入該保險公司的經營。如果這種介人并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監管部門便會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險公司,州監管部門便會讓大公司兼并該小公司,或動用保證金對該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險公司,就采取包括沒收財產、令其停業整頓、清理債務和宣布解散等措施。當然這些都須事先經法院批準。
事實上,無論大小保險公司的經營失敗都會使被保險人失去原來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權利。如果是人壽保險公司破產,保單持有人將不能得到保險合同中許諾的投資回報。各州對受損的被保險人將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必須視各自的條件而定出不同的補償標準。如一些州補償個人被保險人時明顯優于公司被保險人。
(二)法定責任準備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險法均規定,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必須依法提留各種準備金,即保險人必須為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資金準備。準備金包括:總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準備金不是保險企業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企業的負債,保險企業必須有與保險準備金等值的資產為后盾,才能確保公司的償付能力。各州監管部門正是通過監管保險公司及時、足額提取準備金,合理地使用好準備金,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保險公司安全經營。
1992年以前,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僅要求保險公司擁有單一的準備金,即強制的證券價值準備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險公司擁有兩種不同的準備金,即資產價值準備金(AVR)和利息保持準備金(1MR),以保護被保險人由于保險公司投資失敗而帶來的損失。AVR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由于保險公司資產在銷售時低于資金成本所作的儲備,這主要是考慮到普通股和優先股、抵押貸款、房地產等的投資風險。公司必須在NAIC提出的指導比例下,根據自己的資產情況,在AVR賬戶下存有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例如,普通股和優先股的指導比例是1%,抵押貸款的指導比例是3.5%至10.5%。IMR則是為了由于政府債券利息的變化引起保險公司損失而作的資金準備。
(三)常規審計制度和清償能力測試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和NAIC都要求保險公司按時遞交年度報告。這種報告采用NAIC擬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費收入、費用開支、投資項目、準備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財務統計資料。各州保險監管部門每三年對這些報告進行審計,并邀請其他州監管部門派代表參加。而NAIC的審計則是把全國分為6個區域,各區域有一名代表參加。
為了在被保險人遭到損失前,對保險人的清償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過電腦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針對人壽保險公司的新的資金要求系統(RBC),以防范新的風險。后來又將之擴展到財產保險公司。RBC的標準和原來IRIS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資本金數額由下列風險因素決定:保險公司的財產風險、信譽風險、承保風險和巨災風險等。對于人壽保險公司而言,由下列風險因素決定:保險公司的財產風險、承保風險、利率風險和商業風險等。第二,RBC考慮了保險人在承保險種和投資方向上的不同。如兩個保險人在規模方面雖然類似,但一個保險公司經營保守,而另一個較為大膽創新。在以前的規定下,兩個保險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資金額,但在RBC下,后者將被要求更高的資金額。采納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險人的經營失誤所帶來的風險。
很顯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適合當今美國的保險市場。如果現在保險人不能滿足RBC的要求,當它達到嚴重程度時,保險監管當局將會采取相應的對策。雖然NAIC禁止RBC公開使用,以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等級的工具。但這種系統卻很容易被公眾所了解,而許多保險公司的管理部門也開始想方設法改進RBC測試的結果。這種情況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可能會引起保險公司過會注重投資和承保的決定,而反過來會影響保險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險價格的管理制度
保險市場上不能使用開放而無限制的價格競爭,因為保險價格在最終成本出來以前早已制定。價格過低,雖然若干年后才會發現,但仍會導致保險人最終破產。而過高的不必要的高價,又會導致被保險人利益的損失。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保險價格的管理,即保險費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國各州保險價格管理的近期目標是:保險費率公平、足夠和無歧視。公平意味著費率對于被保險人存在的風險來說并不太高;足夠意味著在精算的基礎上,費率又不太低;無歧視意味著相似的風險應有接近的價格。各州保險價格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促進保險人的清償能力,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保險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相對于商業公司的被保險人而言,個人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由于保險知識的匱乏,更容易由于保險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損失,因此,美國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對個人保險險種的費率管理更加嚴格。而對于保險人在制定商業財產保險和再保險費率時,由于被保險人往往是企業,所以,保險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F在美國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種價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準式。要求保險公司在使用某險種費率前應得到州監管部門的批準。例如,紐約州規定,勞工賠償保險、醫療事故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擁有權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等的費率,必須事先向州監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后,保險公司方可按其申報的費率承保業務。其費率只能在2%幅度內上下浮動。(2)開放費率式。允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選擇的費率,但使用后必須將費率在州監管部門歸檔,并允許監管部門隨時提出廢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費率。各州監管部門一般對個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等費率,均采用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既保留了保險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費率的權利,又保留了州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利。(3)統一費率式。在某些險種中,如汽車責任保險和火災保險,各保險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國財產保險費率制定局(ISO)、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和全美勞工險聯合會(NCCI)等費率組織提供的統一費率。但這種方式違反了聯邦反托拉斯法,有聯合制定價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統計數據齊全,明顯在競爭中占有優勢。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員保公司提供費率,以后只是提供損失成本的趨勢,成員保險公司可以免費使用這些損失數據,然后結合自己的費用來制定自己的費率。從1990年開始,其他費率組織也相繼采取了這種措施。
(五)投資活動的范圍限制
保險公司并不可隨意投資,因為拙劣的投資可以導致保險人破產,最終也危及到被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監管部門都制定了嚴格的投資范圍、保險資金運用的結構和可接受與不可接受的投資種類等。
一般地,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的對象為:美國政府債券、州或市政府債券、加拿大債券、抵押貸款、高質量的公司債券、限額的優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時,規定通過各種形式運用的資金占其總資產的比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例如,紐約州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債券(政府債券除外)不得超過其被州監管部門承認的總資產的10%。
另外,由于人壽保險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儲蓄金,而且人壽保險合同持續時間較長,所以監管部門都嚴格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領域,特別是嚴格規定執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紐約州,這比例應是保險人可被承認的財產的10%。而且,如果人壽保險公司提供以投資為基礎的新險種(如變額人壽保險和萬能人壽保險),還必須遵守其特殊的規定。相反,財產保險公司在投資范圍方面往往有較大的自由度。
(六)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規定
保險公司在開辦前都必須符合各州保險監管部門的許多規定。最為重要的是最低數目的資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資本金要求,不同類型的保險人的資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會不同。例如在佐治亞州,規定保險公司必須維持的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為300萬美元。而有的州標準很低,如科羅拉多州,對于人壽保險公司僅需60萬美元的最低資本金。如果外州保險公司到其他州去營業,還必須擁有該州的營業執照,即也必須符合該州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規定。這種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險公司在該州的經營。
總之,美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的最終目標是:(1)促進保險人的清償能力,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2)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維護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3)確保保險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財務狀況,并對保險投資人提供一個公平及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
四、美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的借鑒
隨著中國保險業的高速發展,中國保險業監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們也看到,加強保險監管、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我國要從根本上解決保險市場上存在的問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國保險業監管系統應借鑒美國先進的監管經驗,按照國際通行規則辦事,建立保險監管責任制,逐步改進和完善保險監管手段。
1.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WTO的加入,意味著今后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要與國際慣例接軌,使我國保險市場向規范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雖然自1995年《保險法》頒布以來,我國在保險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進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在內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但相關的規范保險市場主體行為的法規和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尚未形成規范保險市場所必須的法律環境。因此,我們現在要依據保險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保險監管趨勢的變化狀況,參照國際慣例,全面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內容,盡快修改和完善保險法,出臺一系列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各種法律法規,以便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同時要加大保險執法監督力度,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險業的執法水平,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
2.建立我國自己的保險業早期警戒系統指標體系監管體系的內容具體表現在許多方面,但突出監管償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標體系,無疑是加強保險監管、改善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我們應參照美國IRIS比率指標體系,建立自己的保險監管指標監控系統,如建立最低資本充足率制度,把對保險公司資本的監管方式,從靜態監管變為動態監管,把償付能力監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終監管轉變為以信息制度為基礎的經常性監管,指導和督促保險公司適時監測自身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經營策略,以保證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另外,應逐步做到將監管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以加強社會監督。
3.加強保險監管報表報送制度的建設財務報表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的首要工具,切實提高報表的分析質量,充分地利用設計科學的報表和指標對保險業進行全面的、及時的風險監測及監管,是對保險業實施非現場監管的前提。為了達到利用報表進行監管的目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保險監管部門應配備專業的分析人才,適時、有效地評估報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術,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第三,開發財務報告評估系統,及時分析財務報表,將風險抑制在萌芽狀態。第四,條件成熟時將監管部門評估系統與保險公司聯網,以便早日發現問題。第五,保險監管人員在審核時,不僅要看該保險公司最近年度的情況,還要研究數年來的模式和趨勢,以便提高分析的質量和監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