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6:39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內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護理及簡單基礎護理的社會人員的管理,確保醫療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患者、護理員和護工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護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關于加強**市醫療機構護理員、護工管理的通知(試行)》,現根據半年多的實施情況予以修訂,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分類管理,明確工作職責根據工作職責和聘用主體的不同,將現有在醫療機構內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護理及簡單基礎護理的社會人員分為護理員和護工兩類。
(一)護理員是指在醫療機構中,由醫療機構聘用為病人提供生活護理及簡單的基礎護理的社會人員。其工作范圍除日常生活護理外,還可輔助護士從事清洗消毒、協助病人康復訓練等簡單的基礎護理活動。
(二)護工是指在醫療機構中,由病家聘用為病人提供日常的生活照料的社會人員。其工作范圍主要是日常生活護理,包括協助病人用餐、排泄、沐浴、床單位的清潔等。
二、加強培訓和體檢工作(一)市護理學會負責護理員和護工的培訓、考試及發證工作。市護理學會應當根據護理員和護工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培訓、考核計劃,確保培訓質量。
(二)擬從事護理員或護工工作的人員,應持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到護理學會辦理相關手續。對于符合培訓條件的人員,護理學會應組織統一的培訓、考試,考試合格后頒發“護理員合格證”或“護工合格證”。
曾獲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的“護工資格證書”的人員,擬在本市醫療機構從事護工工作,可憑“護工資格證書”及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到護理學會換取“護工合格證”。
(三)護理員或護工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加芯穹至寻Y、嚴重皮膚病、嚴重的藥物過敏及處于傳染病活動期的人員,不得從事護理員或護工工作。
三、加強管理,規范用工(一)護理員的聘用,由醫療機構與經工商或社團登記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簽訂聘用合同;護工的聘用,由病家直接與經工商或社團登記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因護理員或護工工作不當而引起的糾紛或意外的賠償責任承擔主體應在有關聘用合同中明確。
(二)醫療機構應核對護理員和護工合格證并對護理員和護工實施上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及其科室的有關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醫療安全及防范措施等,以確保陪護質量。
第一條為加強對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特區范圍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社會醫療機構,包括:
㈠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的為內部服務或同時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
㈡部隊編外醫療機構;
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直屬醫療衛生單位的編外醫療機構;
㈣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㈤個體醫療機構;
㈥其他社會診療機構。
社會醫療機構的類別分為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室等。
第三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人民健康服務為宗旨,遵守醫療衛生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遵守醫療道德規范,堅持文明行醫,保證醫療質量。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特區社會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社會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第五條社會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六條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應按下列程序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取得《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㈠區屬單位或個人設置的,向所在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㈡市屬單位、駐汕單位或市外、省外單位來汕設置的,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㈢中外合資、合作設置的,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報上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㈣駐汕部隊設置的,須先經各軍兵種駐粵最高領導機關的衛生主管部門或武警部隊省總隊的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報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㈠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㈡在職、因病退職、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㈢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
㈣男性65周歲以上、女性60周歲以上的醫務人員;
㈤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㈥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㈦被開除公職或擅自離職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
㈧未經原單位同意的離退休醫務人員。
第八條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㈠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
㈡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在區級以上國家開辦的醫療機構連續從事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5年以上;
㈢具有特區常住戶口。
第九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直屬醫療衛生單位設置的編外醫療機構,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
掛靠上述醫療衛生單位的社會醫療機構一律不予批準。
第十條臨時聘用外地衛生技術人員在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直屬醫療衛生單位內從事某一科目或聯合開設診療機構,屬區屬單位聘用的,必須經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屬市屬單位聘用的,必須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㈠申請書;
㈡可行性報告;
㈢選址方位圖、建筑設計平面圖和科室設置平面圖;
㈣業務用房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㈤驗資報告;
㈥常住戶口簿。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區域醫療機構設置和衛生發展規劃,對籌建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登記校驗
第十三條取得《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的單位或個人,其籌建工作完畢后,必須按設置申請程序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執業登記;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申請執業登記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㈠《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
㈡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執業證書;
㈢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㈣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㈤設備、藥品清單。
公民合伙或者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聯合設立各種社會醫療機構,還應當提交各方協商一致的合同和組織章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業登記:
㈠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㈡工作用房不能滿足醫療服務功能;
㈢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㈣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㈤污水、污物處理設施不符合要求;
㈥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條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由識別名稱(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診療科目等)加通用名稱(醫院、門診部、診所等)組成。不得冠以省、市、區名稱,軍隊編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軍隊代號、番號或者冠以“部隊”“武警”“中心”等字樣。
第十七條社會醫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和執業人員,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執業地址,必須重新辦理設置審批手續并經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社會醫療機構校驗時間為每年1次,醫療機構應在校驗期滿前2個月向指定機關申請校驗。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九條在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的人員,必須分別具備下列技術資格:
㈠從事醫療專業工作的,必須經省、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考試合格,并已在區級以上國家開辦的醫療機構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㈡從事醫療輔助專業工作的,必須具有助產士、藥劑士、護士、技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并已在區級以上國家開辦的醫療機構從事同類專業工作2年以上;
㈢從事中醫專業工作的,必須經省、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考試合格,并已從事中醫醫療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及收費標準懸掛在其執業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二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行醫技術檔案,做好各種醫療文件書寫及記錄。使用的病歷、診療手冊、診病日志、檢查申請單、報告單、處方箋、證明文書單等,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格式印制;使用的各種印章,必須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刻制;使用的牌匾不得出現紅十字標志。
第二十二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登記的地址、科目、人員執業。不得隨意擴大業務范圍和變更地址、人員。
禁止轉讓醫療機構、科室。
第二十三條社會醫療機構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受聘用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本地戶口或暫住證,持有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單位證明,并經登記機關辦理資格審查手續。
第二十四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各項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五條社會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必須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對限于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及時轉診。
個體診所禁止開展靜脈輸液、注射青霉素。
第二十六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七條社會醫療機構從事母嬰保健、醫療美容整形、性病診治等專項醫療技術服務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設置申請程序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相應的專項醫療技術服務。
診所不得從事上述專項醫療技術服務。
生活美容服務機構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業務。
第二十八條社會醫療機構嚴禁以任何形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二十九條社會醫療機構不得從個體藥販、集貿市場、無證經營藥品的單位購進中西成藥品。
第三十條社會醫療機構僅限配備與執業科目范圍相應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藥品和必要的急救藥品;未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使用麻醉、精神、戒毒藥和劇、毒、放射性藥品;不得擅自配制制劑或加工藥品;嚴禁使用偽、劣藥、淘汰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
第三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收取醫療費用,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應開具單據。
社會醫療機構依法開展醫療服務活動,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納各種稅費。
第三十二條社會醫療機構醫療廣告,必須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禁止社會醫療機構張貼、刊播醫療效果廣告、診治性病廣告和人工流產手術廣告。
第三十三條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㈠對社會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㈡對社會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㈢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佩帶證章、出示證件。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執業,或借用、偽造《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者,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出賣、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母嬰保健、醫療美容和性病診治業務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藥械及非法所得,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或擅自聘用編外醫務人員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配備藥品種類超過規定范圍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超范圍藥品,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使用偽劣藥、淘汰藥和禁藥以及未經批準使用國家管制藥品或經銷藥品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條從個體藥販、集貿市場、無證經營藥品的單位購進中西成藥品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購進藥品,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和廣告經營單位刊播未經審查批準的醫療廣告,或隨意修改廣告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如直接責任人是個體醫務人員,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診療活動超出執業登記范圍或從事禁止開展的診療項目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醫學教學科研、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等機構超越本業務范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無證執業處理。
第四十五條不按登記地址執業、一證多點或擅自跨區設置社會醫療機構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和行醫工具,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藥品經營單位私設坐堂醫生,開展診療業務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無證執業處理。
第四十七條違反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在醫療活動中不負責任,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給就醫者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以及收費無單據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拒不接受醫療機構監督員檢查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執業注冊對象
護士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經執業注冊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獲得有效注冊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首次注冊對象: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具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相關條件。
(二)延續注冊對象:在我省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申請辦理延續注冊。
(三)變更注冊對象: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四)重新注冊對象: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
二、執業注冊申請時限
護士申請執業注冊,應當自通過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講。沒有在3年內講申請的,除需提交首次注冊申請材料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執業注冊程序
(一)擬在本省范圍內執業的護士應當向省衛生廳講執業注冊申請(包括護士執業注冊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申請、延續執業申請)。
(二)向省衛生廳講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由本人講申請,將申請表和有關資料遞交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由醫療衛生機構交所在地縣(區、市)衛生局,由縣(區、市)衛生局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衛生局轉送省衛生廳。
(三)省直、部屬院校附屬醫院及省直、廳直醫療單位護士的執業注冊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集體向省衛生廳講申請。
四、執業注冊條件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五、需提交材料
申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100張床位以上的一級綜合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六)身份證格式的相片兩張;
(七)逾期申請注冊的,應提交在我省二級以上教學、綜合醫療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上述復印材料統一用A4紙,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須按上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并放入“*省護士注冊材料檔案袋”內,以方便集中審核及歸檔。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100張床位以上的一級綜合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六、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執業注冊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護理活動的人員,經省衛生廳審核合格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向省衛生廳集體換領護士執業證書。
(二)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符合《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規定。
七、其他
(一)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醫療衛生機構聘用護士,不得有《護士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三)申請人或醫療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縣(區、市)和地級以上市衛生局應當向省衛生廳予以說明;情況屬實的,省衛生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并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撤銷注冊。
我院根據**市衛計委下發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開展醫療機構依法執業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進行了嚴格的自查自糾工作。現將有關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分工明確:
我院召開了專題會議,對自查工作進行嚴密部署。各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嚴格對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自查自糾工作。
二、自查基本情況:
(一)機構自查情況:單位全稱為“***中醫醫院”, 性質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位于***路33號;法人代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許可證號:*****,有效期限至2031年6月16日。我院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行了嚴格管理,從未進行過涂改、買賣、轉讓、租借。
(二)執業情況:我院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許可證批準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無出租承包科室、醫療設備,無違規接受社會捐賑資助,無違規醫療廣告,無違規開展禁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未經備案開展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未將明確按臨床研究管理的醫療技術進入臨床應用,未開展干細胞臨床應用。
(三)人員自查情況:我院未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在崗醫護人員均取得相應資質和證書,我院從未超注冊范圍開展執業活動或
非法出具《醫學證明書》。
三、存在不足:
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我院部分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缺乏,工作量大,到上級醫療機構進修的機會不多,知識更新的周期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服務水平向更高層次提高。
四、改進措施: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為契機,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范醫院的執業行為,按規定辦理及定期核查執業許可證、醫務人員執業證等各種執業證件,規范從業人員的準入資格,醫護人員合法執業。對所有的臨床、醫技人員按照有關的規定辦理資格執業注冊工作,對新進的醫生、護士實行規范的輪轉培訓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在考取執業資格并注冊后才準予獨立上崗。不聘用非專業人員從事醫療業務工作,不安排未取得相應執業證書的醫護人員單獨從事診療、護理工作。嚴格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強化管理措施,優化人員素質,求真務實,開拓創新,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技術服務水平。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機構,是指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門診部、診所、護理院(站)、衛生所(站、室)、醫務室、保健所、醫療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等。
前款所稱的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地段醫院、鄉(鎮)衛生院。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執業許可、醫療執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執業監督員。醫療執業監督員承擔醫療機構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計劃、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職業宗旨和法律保護)
醫療執業活動的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提供服務。
依法設置醫療機構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第七條(醫療機構評審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結論應當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的重要依據之一。
醫療機構評審工作依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設置規劃)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將該規劃納入全市衛生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本區、縣的實際情況,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區、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區、縣人民政府將該規劃納入本區、縣衛生發展規劃和地區詳細規劃。
第九條(設置申請)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向其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合適的場所;
(四)有必要的資金。
第十一條(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的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個體(包括合伙,下同)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根據申請執業范圍取得相應的醫師或者護士執業資格后,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職人員。
第十二條(申請限制條件)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二)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在職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人員;
(五)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患傳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八)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醫療機構解除聘用合同未滿5年的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的提交)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除外:
(一)設置申請書;
(二)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五)設置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設置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申請人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的分級)
根據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分級規定,本市醫院(除康復醫院外)、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3個等級。
第十六條(設置審批權限)
設置下列醫療機構,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康復醫院;
(二)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醫療急救中心(站);
(四)臨床檢驗中心;
(五)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醫療機構。
設置下列醫療機構,應當向設置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一級醫院;
(二)門診部;
(三)診所;
(四)護理院(站);
(五)衛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條(設置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批準設置并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置申請人。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前,應當告知設置申請人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手續,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核準名稱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核準名稱期間,設置審批程序中止。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15日內,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定,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八條(批準書有效期)
根據醫療機構的不同類別,《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限分別如下:
(一)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醫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為2年;
(二)門診部、醫療急救站、護理院為1年;
(三)診所、護理站、衛生所(站、室)、保健所為6個月。
第十九條(變更、重新設置審批和分支機構的審批)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其經核準的名稱、診療科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其經核準的類別、床位、地點、設置申請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設置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分支機構不在醫療機構所屬的區、縣內的,應當征得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建筑設計)
醫療機構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建筑規范、醫療機構設計標準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和標準;設計方案、擴初設計經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申請登記手續)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前,應當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條件)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二)《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三)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四)驗資證明;
(五)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七)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除前款規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竣工驗收的批準文件;共同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有關合同書或者協議書;診所、護理站、衛生所(站、室)和保健所,應當提交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執業登記的審批)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執業登記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后,其經核準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類別、級別、地點、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許可證校驗的間隔期限)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當按照規定的間隔期限進行校驗:
(一)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醫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每3年校驗1次;
(二)門診部、醫療急救站、護理院(站)、診所、衛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驗1次。
第二十七條(許可證的校驗)
醫療機構應當在校驗間隔期滿前3個月內,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和上一年度衛生行政部門檢查考核結果或者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申請校驗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對未通過校驗的,應當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登記名冊上報)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區、縣內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停止執業活動的規定)
醫療機構終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銷手續。其中地段醫院、鄉(鎮)衛生院撤銷或者合并,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辦理注銷手續。
醫療機構因擴建、改建等原因,暫時歇業或者部分歇業的,應當事先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歇業手續。
第三十條(有關許可證的禁止行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執業范圍)
醫療機構的醫療執業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三十二條(執業原則)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醫療質量控制要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名稱的使用)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
醫療機構印章、銀行帳戶、牌匾、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卡、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中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的名稱相同;核準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當使用第一名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冒用標有醫療機構名稱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卡、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
醫療機構冠名管理規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明示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診療科室分布示意圖和收費標準置于明顯位置。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工作人員佩帶載有本人工號、職務的標牌上崗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門診、急診、住院診療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經核準的服務方式,執行門診、急診、住院的有關診療制度,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對同一醫師三次門診不能確診的病人,應當安排上一級醫師復診;經復診仍不能確診的,應當組織會診或者安排轉診。
設立住院病床的醫療機構,對住院病人、急診留院觀察病人應當安排固定的醫師負責診療,并實行上一級醫師查房和分級護理責任制,嚴格執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對不能確診的病人,醫療機構應當組織會診或者安排轉診。
設立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應診制度。
第三十六條(危重病人的處理)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視情況及時向病人家屬發出病危通知書,無病人家屬或者無法通知病人家屬的,應當向病人所屬單位發出病危通知書。
醫療機構對限于接診醫師(士)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安排上一級醫師診治;對接診科室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
醫療機構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或者在落實接診醫療機構后,由醫務人員護送及時轉診;對可能在轉診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轉診。
第三十七條(施行特殊診療的前置條件)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輸血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或者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病人說明情況的,應當取得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又無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條(醫源性感染的控制)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無菌消毒和隔離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條(病歷管理)
醫療機構對門診、急診和住院病人的病歷的記錄,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毀損病歷卡;但國家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醫療機構許可,不得私自翻閱、索要病歷卡,不得涂改和毀損病歷卡。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歷卡。門診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規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診留觀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條(醫療證明文件的出具)
未經本機構醫師(士)診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文件;未經本機構醫師(士)、助產人員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醫療機構對非經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證明書,只證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指派醫師進行尸體解剖及實驗室檢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診斷。
第四十一條(保護性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病人對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權利,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病人家屬,無病人家屬或者無法通知病人家屬的,應當告知病人所屬單位。
第四十二條(醫療糾紛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妥善保存有關病歷卡和資料,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有關病歷卡和資料;因注射、服藥、輸液、輸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當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四十三條(醫療執業活動的限制)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體管理內容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醫療費用)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市衛生、物價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并出具相應收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付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預防保健等職責)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執行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報告制度,承擔本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四十六條(禁止或者限制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諉病人或者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
(二)單位內部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
(三)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的,經營者應當取得15引進醫學新技術、新項目或者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人工授精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五)未經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中止妊娠術、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六)個體診所和個體護理站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儲備藥品;
(七)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使用假藥、劣藥、過期藥品、失效藥品、淘汰藥品;
(九)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
(十)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醫療秩序的保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損毀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動;不得干涉、阻礙醫療機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
第四十八條(尸體的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病人尸體存放停尸室。尸體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過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過3天。
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死者家屬在前款規定的尸體存放期限內,將尸體移送殯葬館火化。醫療機構對超過規定存放期限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可以代為移送殯葬館安置,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患傳染病或者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病人尸體,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擅自執業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4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醫務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
(四)未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類別、床位、地點。
第五十條(逾期不校驗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10日內補辦校驗手續;逾期不補辦校驗手續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并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拒不校驗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出賣、出借、轉讓許可證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出賣、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超出登記范圍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改變診療科目、服務方式;
(二)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引進國外醫學新技術、新項目;
(三)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儲備藥品。
第五十三條(使用無衛生技術資格證書人員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無衛生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死產報告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處罰程序)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時,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罰沒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五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對拒絕、阻礙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妨礙醫療秩序的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對責任者的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執業登記手續的補辦)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執業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醫療執業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病人恢復健康的活動。
“服務方式”是指門診、急診、住院、家庭病床、巡診和其他方式。
“服務對象”是指醫療機構醫療執業活動指向的人群來源,分社會、內部、境外等。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病人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病人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醫療技術規范”是指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與醫療執業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條(其他適用)
向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按照本辦法執行。
為單位內部職工服務的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的設置和執業登記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專門規定)
讀者:劉芳芳
劉芳芳讀者:
你的想法是錯誤的,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確有權要求你提交診斷證明。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站)、急救站、醫療美容院門診部、產院、接生站、體檢站、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實行分級責任制。不設床位的和設置床位不足100張的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設置床位在100張以上499張以下的醫院、衛生院或100張以上199張以下床位的中醫醫院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500張以上床位的醫院或200張以上床位的中醫醫院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省中醫管理行政部門審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直屬的醫療機構,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地(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駐軍編制內向社會開展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規模分別向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患傳染病、精神病的;
(二)國有或集體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擅自離職不足5年,開除公職不足7年的;
(三)執業申請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設置護理院、站的申請人必須具備相應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設置坐堂醫的藥店,應具備規定的設置診所的條件。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應具備與城市設置診所相同的條件。
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證押金。
第六條 在村衛生所(室)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鄉村醫生證書或鄉村醫生中專水平證書;
(二)持有國家認可的具有中等以上衛生醫藥院校畢業證書,且有一年以上臨床實踐(不含畢業實習)。
第七條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應遞交可行性報告,并附申請單位或個人的資信證明。
第八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未辦申報、批準手續擅自基建的;
(二)未經批準非法執業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發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診所3個月,門診部6個月,醫院18個月。在此時限內未獲批準正式執業的,所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行失效。
第十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人員體檢表;
(二)醫療機構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三)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四)國家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聘用外省人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國家認可的醫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提交戶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五年臨床實踐及醫德醫風鑒定證明;聘用外國人及港、澳、臺人員,應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醫學學歷證明及行醫資格證明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手術室、供應室平面圖及設備情況;
(六)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排放設施合格的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登記前刊、播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的;
(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業務人員已在其他醫療機構登記注冊的;
(三)執業申請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符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包括以下事項:
(一)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醫務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專業、核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及證號;
(二)保證醫療質量的方案或辦法;
(三)保證醫療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和下列文件:
(一)本校驗期內醫療安全工作情況報告及醫療事故、嚴重差錯的發生、處理情況及預防措施;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社會衛生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三)繳納規定的各種費用的復印件;
(四)國家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醫療質量及安全保證措施未落實,在本校驗期內發生二級或兩起以上三級醫療事故的;
(二)使用假劣藥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亂收費的;
(三)出據假診斷證明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各項管理費的;
(五)未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社會衛生工作任務的;
(六)醫德醫風評審不合格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帶有迷信色彩的;
(二)含有“老”、“祖傳”等修飾詞的;
(三)國家規定不得使用的。
第十六條 門診部、衛生所(室、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按與本機構的執業科目相適應的原則,由登記機關核定。
西醫診所、中醫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貝林、腎上腺素、付腎上腺素、異丙腎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種藥品外,不得輔帶任何藥品。
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務室、衛生所、保健所(室),其輔帶藥品參照本條例第一款辦理。
專科診所輔帶藥品,僅限在本??铺禺愂褂玫膫€別品種內,具體名稱由審批設立醫療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醫療機構的搶險救災、衛生支農、預防保健等社會衛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八條 使用他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出的問題未及時改進的;
(二)供應室、手術室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檢驗室未參加質量控制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國有、集體(包括廠礦、駐軍、院校、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免予申請設置審批,但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方可繼續執業;除此之外的醫療機構,均應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評審、審批。
醫療機構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醫療機構上年度的門診、住院人數呈下降趨勢,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因特殊情況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明確與主體醫療機構的關系,并按醫療機構設置管理權限劃分,由有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機構評審、登記校驗,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及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費;繳費標準及辦法,由省財政、物價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注冊資金數額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庭審中,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在家鄉已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證書,且行醫11年從未發生醫療事故,其行為與江湖游醫謀取暴利有本質區別,建議法庭減輕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雖已取得鄉村醫生行醫資格,但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不符合醫療衛生安全的診所,并且在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2次行政處罰以后仍然非法行醫,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法律分析
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f以下簡稱《條例》)及《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了鄉村醫生和其他醫師的管理權限和依據,即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按照《條例》進行管理,而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
按照現行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刑法的構成要件理論,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部分,只有在同時滿足這四方面的要件時,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其中,構成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實踐中對本項規定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即包括以下具體情形: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②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③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④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⑤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既包括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又包括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觀方面,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并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此處的“情節嚴重”是指以下情形:①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②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③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④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⑤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觀方面,構成非法行醫罪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患者傷亡的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即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患者的身體健康構成損害,但是卻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現實中會產生爭議,正如王某的辯護人所稱,王某有11年的鄉村醫生執業經歷,具有一定的醫學知識和技能,與一些不懂醫學靠坑蒙拐騙而非法行醫的人不同。但是,按照上面所述的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法院最終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按照《執業醫師法》、《條例》及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無論是鄉村醫生,還是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都必須在固定的經注冊后的醫療機構執業,而不能超過所注冊醫療機構或專業進行執業。如《條例》所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也就是說,即使是鄉村醫生,也只能在縣級衛生行政機關審核注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而不能隨意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行為。
另外,我國對醫療機構的設立也有明確的規定,’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也就是說,個人或單位設立醫療機構并進行執業,必須首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否則就可能構成非法行醫。
縱觀王某的行為,一方面,王某屬于在家鄉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并注冊行醫的人員,其在家鄉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是合法的,但是其在北京開設私人診所并開展醫療活動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因為其個人開設診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情形,因此在主體方面是成立的。另一方面,王某在開設診所非法行醫后,在當地衛生行政機關2次進行處罰后仍然繼續非法行醫,又符合司法解釋中有關“情節嚴重”的第4種情形,在客觀方面符合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嘗試“1+X”模式 規范醫師多點執業
江蘇省高郵市龍虬鎮衛生院王桂軍沈久義
新醫改意見中明確指出:“穩步推動醫務人員的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的縱向和橫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冊醫師多點執業”。筆者也很贊同有資質的醫師多點執業,盡可能地發揮潛在的價值,只是覺得在試點前,要進一步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工作地點、內容及時間等,才能使這項措施發揮更好的效用。
筆者認為,嘗試“1+X”定點模式可以規范醫師多點執業?!?+X”模式,是指有資質醫師的大部分時間和精力以原工作單位為主,從事醫療、教學、科研(以下簡稱醫教研)工作,每周排出1~2天的時間,前往指定的下級醫療機構從事醫教研工作,而其中的X為指定的下級醫療機構數量,且X≤2。
其中需要說明的是:①有資質醫師的原單位必須安排多點執業醫師的工作時間,且要制度化、長期化;②多點執業醫師的工作時間必須公開,可以通過互聯網、報紙、電視作宣傳,以使群眾知曉,同時也方便原工作單位及指定的下級醫院的患者就診、復診。③醫生是高風險職業,每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所以X≤2,保證X在同一地區,并提倡有資質的醫師到指定的下級醫療機構工作時間為一整天,而不是兩個半天。這樣既減輕醫師的舟車勞頓,又方便病人就診。否則,上午在原工作單位,下午又要趕至下級醫療機構,中午得不到充分的休息;況且病人一般會選擇上午就診,常常要到下午檢查、化驗結果才能出來,卻無法再找到首診專家,只能再等下一次門診,給患者就診造成不便。
如能真正做到“1+X”模式,患者就不必起早、排隊到大醫院就診,在家門口就可以享受到名醫的定時診治,“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會得到有效緩解。
一家之富
高藥價會成為新農合的絆腳石
河北省香河縣安頭屯衛生院邊德明
當廣大農民紛紛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后,鄉鎮衛生院的藥品價格與從前相比,顯得格外敏感起來,這是因為它直接涉及國家及參合農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來,鄉鎮衛生院還沒有從以藥養醫的困境中完全擺脫出來,藥品價格仍然居高不下。按說隨著新農合的不斷發展,鄉鎮衛生院應該及時調整、理順藥品價格,使其更適應形勢的需要,然而現實卻差強人意。以阿莫西林膠囊為例(產地規格一樣),藥店售價每盒2元,而鄉鎮衛生院竟高達每盒6元。參合農民報銷后(報銷比例為55%),不但沒有受益,反而多花了7角錢。
出現這種問題,筆者認為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①鄉鎮衛生院在自負盈虧的情況下,只能抱著“以藥養醫”這棵救命稻草不放。②藥品價格管理存在漏洞,價格極不規范,管理體制沒有約束性和針對性。③缺乏有效的監督與檢查,在此情況下,藥品經營盲目,隨意定價到處可見。
藥品價格對新農合影響巨大。切實搞好藥品價格管理,不僅有利于衛生院自身的發展,更有益于新農合的健康發展。鄉鎮衛生院作為新農合的主要實施者和受益者,應該成為新農合發展的鋪路石,而非絆腳石。
留言板
2008年初,北京市出臺鄉村醫生補助規定,根據鄉村醫生身份進行核定發放,即政府按照鄉村醫生承擔的村級公共衛生服務和村級常見病的防治兩項職能,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800元的補助。
其中,鄉村醫生承擔村級公共衛生職能的部分,每月補助400元;承擔常見病防治,為群眾提供零差價藥品職能的部分,每月補助400元。
給村醫的補助與他們的業務狀況、收入水平是沒有關系的。鄉村醫生補助經費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市、區縣政府各承擔50%。對鄉村醫生進行補助,是為了保障基本衛生服務的均等化。如果這項政策在落實中打折扣,不僅直接影響鄉村醫生工作積極性,還會影響政府政策的權威性。
目前,鄉村醫生待遇差距較大,但普遍較低,各區縣在落實鄉村醫生待遇政策中要做“加法”,而不是做“減法”。
北京市衛生局農村衛生處處長
呂瑤
就診人數多的確會給醫院或醫生帶來收益,但是否能保證服務“質量”,值得探討。
盡管多數醫生從主觀上希望治愈患者,但醫生畢竟不是機器,就診人數超負荷增多,難免會導致疲勞,影響思維判斷能力,在診斷和用藥上有可能出現偏差,延誤患者的病情。
道理很簡單,作為一名醫生,哪怕他醫術很精湛,診斷和開方前,總要根據患者的主訴、癥狀、體征及檢查作出認真思考和判斷,這需要時間反復推敲,所以醫生診病單純求快求多不可取。診病畢竟不是商業上的“促銷”,“服務質量”才是根本。“服務質量”不僅要求醫生具備精湛的醫術,更包涵與患者的溝通和關懷。
石家莊市深澤縣醫院 田曉東
維權熱線 恪守職業道德維護醫師權益
本刊法律援助熱線:010-58302980
問:我在2007年取得了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于2008年5月在一家醫院注冊,但醫院至今不讓我上班,請問我應該怎么辦?
答:衛生部和人事部共同于1999年頒布的俱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規定,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人員,可以同時申請醫師資格認定和醫師執業注冊,由所在機構集體申報:而且在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時,應當提交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申請人身份證明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