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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監管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1 16: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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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監管論文

第1篇

關鍵詞: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與控制

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并不意味著不限制范圍,全方位地放開。應該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運行環境,結合保險業經營風險的特殊性,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要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和范圍。可考慮放寬以下限制:一是放寬現有投資品種的比例控制,可考慮進一步放寬購買企業債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資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國家重點基礎建設和實業投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對水、電、交通、通訊、能源等的投資。三是在適當的時候允許辦理貸款業務。四是放開與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的限制,進行股權投資。五是適度允許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使保險公司通過套期保值有效規避風險等。放開保險投資渠道要循序漸進,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熟一點放開一點,避免以往那種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狀況出現。注意防范保險風險,堅決杜絕因投資不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除此之外,對流動性差、風險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質押貸款應予禁止,同時還應禁止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投機性投資。

3、按投資比例監管

近年來,隨著社會和公眾對保險的需求加大,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保險險種和產品急劇增多。這些產品因其性質、特點、責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樣,具體體現在承擔責任的時間有先有后,規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應地,用各種產品所形成的保費收入進行投資,其投資渠道、方式、期限等也應有所區別。我國保險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機制不健全,營運欠規范,資本市場不成熟,資金運用渠道不暢。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與運營慣例,應選擇謹慎經營和監管,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進行具體的嚴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應對一些投資類別規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對企業債券現行規定不高于20%的投資;投資次級債不超過總資產的8%;直接投資流通股的資金不超過總資產(不含萬能和投連產品)的5%等。將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后,對項目投資、質押借款、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境外投資等同樣也要進行比例監管。另一方面,對單項的投資也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比例不超過總資產的1%;投資一期次級債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量的20%;投資單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價格計算不超過保險資金可投資股票的資產的10%;購買同一公司的債券,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個人貸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資金存放在單家銀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總之通過投資比例限制,可以調整高風險和低風險投資結構,選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組合,使投資組合更趨優化。當然,投資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市場變化及需求對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1]史錦華、賈香萍:保險資金入市的效應分析及其風險管理[J].保險世界,2006(1).

[2]劉新立: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拓寬及風險管理[J].財經研究,2004(9).

第2篇

關鍵詞: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引言:醫保

資金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資金,醫保資金主要來源于企事業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職工個人的醫療資金支出和均衡社會資源,幫助更有需要的人民群眾享受國家醫保福利待遇,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與水平。在我國醫改逐步深入的背景下,醫保資金的管理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將有限的資源用于人民群眾的生活需要中去,發揮醫保資金資源的有效性,使得醫保資金能夠最大限度的提升人民群眾的普遍福利待遇,是醫保資金管理的主要目標。會計管理體系的建設是醫保資金管理的重要手段與抓手,是能夠全周期提升醫保資金管理水平的主要工具。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是醫保資金管理提升的基礎,同時也將進一步促進我國醫保資金對于人民群眾的使用效率提升。

一、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會計管理體系建設是醫保資金全周期管理的必然選擇。醫保資金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于人民群眾享受醫療保障待遇起著關鍵的重要作用。醫保資金也是均衡我國醫療資源,優化配置醫療資源的重要支撐。對于醫保資金的管理,在我國的管理體系建設中往往存在很多制約因素與不確定因素,如資金的征繳問題、資金的使用效率問題等等。醫保資金的有效使用需要從全周期加強管理,并不斷提升醫保資金的管理質量。會計管理體系建設是醫保資金全周期管理的主要抓手,通過發揮會計在經濟活動反應與監督職能的基礎上,以醫保資金繳納、使用、監督等流程為管理對象,實現對醫保資金的全周期管理,進而優化醫保資金的使用與配置,提高醫保資金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會計管理體系建設是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率的必然選擇。醫保資金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內容,醫保資金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的征繳規定與要求,將資金集中起來,并通過制度體系建設,將資金用于人民群眾,提升社會整體醫療保障水平。這其中醫保資金資源的配置是醫保資金管理的最終目標。在醫保資金的管理過程中,會計管理體系建設是醫保資金使用效率提升的必然選擇。當前,我國會計管理已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并在進行著深刻的變革,管理會計已成為我國會計人員未來發展的主流方向,特別是在會計信息系統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建立會計管理體系,將會計的管理職能充分發揮出來,能夠對醫保資金管理質量與效率的提升起到促進與支撐作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三)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是提升國家治理水平的必然選擇。醫保資金在我國醫療服務質量的提升與人民群眾福利待遇的普遍提升中發揮了重要的基礎作用,是我國國家治理水平能力質量不斷提升的重要支撐。醫保資金的有效使用是人民群眾對國家信任與依賴的重要基礎。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是對我國醫保資金的系統化管理,特別是會計在對經濟活動的全方位呈現和全過程監督的作用發揮,將進一步幫助我國醫保體系建設者與管理者充分掌握醫保資金的征繳與使用情況,并在會計分析判斷中發現醫保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為國家不斷提升醫保資金在人民群眾中的重要作用發揮更大的效能,指導我國醫保資金管理制度,乃至國家治理層面提升,起到更大的促進作用。

二、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的主要問題

(一)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基礎建設仍需提升。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是對醫保資金全周期管理的體系,覆蓋資金的征繳、政策的制定、資金的投入、資金的劃撥等流程。在醫保資金的會計管理體系建設中,不同的區域發展并不均衡。有的區域在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的認識方面較為初級,會計管理仍然停留于會計核算,沒有在會計數據整理與分析上下功夫,使得醫保資金的使用效率較低。也有的區域在國家政策執行方面沒有應用會計管理體系這一有力抓手,沒有通過會計反應與監督,發現政策制定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難以對國家政策制定提出有改進意義的建議,使得醫保資金使用政策的改進與提升缺乏抓手。還有的區域沒有建立會計管理體系系列制度,在醫保資金的核算與管理方面,特別是程序流程方面缺乏制度規定,造成無規可依的尷尬局面。(二)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有效實施仍需提升。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在于有效實施,通過實施會計管理,促進醫保資金用到最有需要的地方,以提升資金的使用效率和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水平。在我國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實施中,有的區域醫保資金會計人員安于現狀,對于資金的管理停留于最基本的會計核算,沒有發揮會計對政策制定乃至實施的促進與決策依據作用。也有的區域在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實施中,沒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統與平臺,在醫保資金使用方面的數據集成與分析作用發揮較弱,難以對實踐提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會計管理的效率相對較低,難以達到預期。(三)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評價改進仍需提升。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是一個不斷提升與改進的體系,需要依據國家發展政策導向不斷完善,以發揮醫保資金的最大效用。在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與發展中,有的區域對于會計管理體系沒有建立評價改進機制,使得會計管理體系常年保持一個狀態發展,沒有與時俱進,難以發揮預期效果。也有的區域在會計管理體系評價中,走馬觀花,流于形式,沒有發現實際存在的問題,沒有對問題提出有效的實施改進意見,使得評價效果甚微。還有的區域在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改進提升中,缺乏決策機制建設,對于發現的問題,停留于紙面,沒有通過集體決策,采取正確的措施,將會計管理體系改進完善意見落實到位,使得評價機制有始無終,沒有發揮應有的效果。

三、加強醫保資金會計管理體系建設的主要措施

第3篇

一、論文摘要

二、《關于保證擔保的與實踐的幾個淺議》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第1頁

2、保證合同形式

第1頁

3、保證方式及保證責任

第2-3頁

4、保證期間

第3-6頁

5、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6-7頁

三、:

第7頁

摘要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保證作為擔保方式之一,是一種普遍、 重要的合理擔保方式。按照《擔保法》第六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同時《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本文從保證人的主體資格、保證合同形式、保證方式及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五個方面對《擔保法》實施以來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提出自己看法和認識。

關鍵詞 保證擔保 理論與實踐

提綱:

首先,按照《擔保法》第六條的規定,介紹保證擔保的概念。然后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結合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談談自己對保證擔保的意見和建議。主要從保證人的主體資格、保證合同形式、保證方式及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五個方面論述自己對保證擔保的觀點。

一、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首先確定保證人的主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為擔保人的三種情形。

二、保證合同形式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對“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觀點。

三、保證方式及保證責任

首先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和聯系。并結合審判實踐,分析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提出。

四、保證期間

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界限,分析機構部分工作人員對保證期間的概念的誤解原因及應付的對策。并分析定期保證費期間和不定期保證責任期的差別。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為2年。對一般保證,應當在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定的6個月保證期間提出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關于保證擔保的理論與實踐的幾個問題淺議

保證是一種最常見的擔保形式。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單獨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保證人位置簽字或蓋章,即形成保證條款,也是保證合同,但只要不違反規定,保證合同即成立。筆者結合在審判中有關保證擔保的案件,就有關理論和實踐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這個問題就是什么樣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這是訂立保證合同的 目的所要求的,說明作為保證人應當具有一定的清償能力。但是應當說明的是,保證人的清償能力是保證人資格的主要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換句話說,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并不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合同案件時,不會因查明保證人的訂立合同時不具備清償能力而判定保證合同無效,因為清償能力屬于一種不確定量,在簽定保證合同時可能尚不具備清償能力,但在債務期限屆滿,該承擔保證責任時也可能具有了清償能力,況且所保證的主債務,并非是一個不變量,隨著主債務人的部分履行會相應減少。因此,很難說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初是否具有相應的清償能力。當然保證人明顯一無所有,是不能讓他作為保證人的。另外,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擔保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十條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2、保證合同形式

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常見的有3種:(1)保證人與債權人簽定書面合同;(2)保證人在主合同的保證人欄里簽名或蓋章,也就是擔保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 擔保條款”。這種情況在金融部門比較常見,因為簡便易行。保證人既然在保證人欄里簽名蓋章,說明債權人在同意了主合同條款的同時,這種保證形式可能沒有注明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但并不妨礙保證合同的成立;(3)保證人給債權人單獨出具保證書,擔保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定理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也就是說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這里的信函、傳真也是書面的保證書。這種情況實質上是保證人向債券人發出的要約,明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做保,只要債權人做出承諾,保證合同即成立。

3、保證方式及保證責任

擔保法將保證方式分為兩種,即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對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對于一般保證來講,擔保法還規定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理論上所稱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財產已經強制執行而得不到滿足時,才可以求保證人履行,否則,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顯然,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但無疑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更為有利。所以,在簽定保證合同時,應同保證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讓保證人在借款、借據或書面保證合同中注明“連帶責任保證”字樣,以便將來及時實現自己的債權。在實踐中,由于大量保證合同條款籠統,保證書過于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以致保證責任約定不明,這種情況在金融部門的實際操作中很普遍,好在擔保法作出了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對于一般保證來講,以為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曾有人認為,債權人應先起訴債務人,并且通過強制執行債務人而不能履行后,才能起訴一般保證人。這種認識是對一般保證的曲解,一般保證人是有先訴抗辯權,但在審理程序上,將保證人列為被告并判定責任與先訴抗辯權并不矛盾,這樣處理并不對抗先訴抗辯權,到強制執行債務人不足以清償時,保證人方承擔責任,在此之前一直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起主導作用。如果僅僅先起訴債務人,經過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在經過執行后方起訴保證人再次訴訟勢必勞民傷財,增加訴累。所以,在處理這些案件時,對于一般保證來講,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及保證人,法院將債務人及保證人一并列為被告進行處理。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而不起訴債務人的,法院應將依法追加主債務人為被告,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而不起訴保證人的視為放棄對保證人追償責任。對于連帶責任來講,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追加債務人為被告,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在判決書表達上除明確債務履行時間、數額外,還要列明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經常被忽視的。因為保證期間而使債權人喪失對保證人追償權利,從而難以實現自己債權的案件非常多。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界限,在設有保證的合同中,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除了及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外,還應當在保證期間內以一定的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以適當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將予以免除。因為,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是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如果債權人不及時行使權利,一旦債務人的財產發生變化并喪失履行能力,債權人再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后,則無法實現自己對債權人的求償權。可見,保證期間不僅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也關系到保證人責任的承擔。保證期間,通常是指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一段時間,而不能等于或早于主債務履行期,否則,當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保證期間已經過去,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這種保證顯然是形同虛設。人民法院在審理信貸案件時就有這種情況,保證期間與貸款時間相同,這不是筆下之誤,就是銀行工作人員根本不懂保證期間,一旦引起糾紛形成訴訟,保證人根本不承擔保證責任,受損失的仍然是銀行、信用社。還有的借款合同,保證期限很短。例如:一份借款擔保合同,借款期限是2002年5月20日起至2002年8月20日止,而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是2002年5月20日起到2002年8月30日止。從5月20日到8月20日是借款合同主債務履行期間,不存在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問題,而從8月21日到8月30日才是保證期間,實際上保證期間只有10天。這么短的保證期間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顯然是不利的。現在普法效果日漸顯著,群眾法制觀念有很大提高,系統工作人員如果不積極,將被別人蒙騙,從而使自己的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國家財產將受到損失。

保證期間分為定期保證責任期間和不定期保證責任期間,定期保證責任期間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權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一段時間內承擔保證責任。不定期保證責任期間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什么期限,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預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里實際上是為不定期保證確定了一個期限,使其成了定期的保證,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是為了避免保證人的責任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在實踐中,多數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來看,凡是牽涉保證的,大都是在借款合同借據上簽上保證人的名字完事,根本沒有其它事項。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突出的問題是,當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時,如何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擔保法實施后當然有法可依,就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但在保證法實施前成立的保證合同,該怎樣處理呢?這也是有爭議的問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吳合振副院長在《河南審判》(現在改為《檢察與審判》)雜志上兩次談到了保證期間使用法律的文章。在擔保法出臺前,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案件,當時沒有法律依據,最權威的依據是,1994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這個“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是多少呢?含糊不清。按理說應當是二年訴訟時效。因為一旦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被保證人(主債務人),就不再承擔責任,既然是“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的”,那么就是說在訴訟時效期限內保證人一直承擔保證責任。另外該《規定》第二十九條“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中斷”這說明只要主債務人承擔責任,即使債權人從未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實施后的擔保法顯然與此規定不一致,雖然不涉及既往,但當時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后來實施的法律,這也是實踐中允許的。所以,對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合同,在10月1日前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的,應參照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從擔保法實施之日起即1995年10月1日起六個月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對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保證合同,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跨越擔保法實施之日即1995年10月1日,債權人應當從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里所說的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是指一般責任保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指連帶責任保證。所以,因保證方式不同,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也不同。對于一般保證來講,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起6個月,若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債權人在此期間內沒有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而是書面或口頭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責任,到后來訴訟時,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呢?這個問題同樣也是有爭議的,如果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免除責任,因為規定的是訴訟或仲裁,而不包括書面或口頭的主張權利。但是根據公平原則,應具體問題具體,(1)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書面或口頭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同意承擔責任或者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蓋章的,在保證期間屆滿后訴訟實效期限內債權人起訴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同意承擔責任,說明保證人怠于行使先訴抗辯權或稱之為放棄先訴抗辯權。(2)當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用書面或口頭主張權利時遭到保證人拒絕且債權人沒有起訴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3)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無動于衷,即未起訴或申請仲裁,也未書面或口頭主張權利,過了保證期后,即使保證人同意承擔責任或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蓋章,保證人也應免除責任,因為這種同意不是在保證期間內,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債權人一定要把握這種方式。而對于連帶責任保證來講,只要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就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例如,A公司由B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向銀行借款,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借款期限至98年1月1日到期。銀行于98年10月4日及98年11月2日兩次向保證人B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B公司也在催款通知書上簽了字,99年初,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由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審理中,有人認為,B公司既然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說明B公司認可繼續為A公司作保,意思表示完全處于自愿,所以B公司的保證期間應從其接受催款通知書之日起從新按訴訟時效中斷。筆者認為,B公司應免除保證保證責任。因為根據擔保法規定,沒有約定規定期間的保證合同,保證期間是從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顯然,B公司的保證期間從98年1月1日到98年7月1日,銀行與98年10月及11月兩次向B公司主張權利時,已經超過法定的六個月期限,B公司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行為,僅僅證明了B公司收到了催款通知書,簽字時間均不在有效保護期間內,也就是說該行為未發生在保證期間內,不能引起B公司的保證期間中斷,所以B公司應免除保證責任。又例如:甲在銀行借款10000元,到94年12月31日到期,乙在借款借據的保證人欄內簽字蓋章,銀行于96年8月起訴到法院,乙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此案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況且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是在擔保法實施前,在擔保法實施后起訴到法院。關于保證方式因為沒有約定,當時有沒有法律規定,參照擔保法,乙應為連帶責任保證人,94年12月31日到96年8月起訴,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主債務人甲當然要承擔還款責任,對于乙來說,根據剛才關于保證期間的講述,此案保證期間應從擔保法實施之日即95年10月1日起計算六個月時間,顯然96年8月起訴,已經超過保證期間,故乙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民法上的感念,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出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間。因訴訟時效的問題,債權人難以勝訴的案件也不在少數。在實踐中發現,金融系統在管理上漏洞很大,有大批60年、70年的貸款至今收不回來,人民法院在幫助銀行、信用社依法收貸時,發現很多款項都是常年沒有向借款人要過,如果起訴,銀行也是敗訴。如果不起訴,國家的資產而白白的流失。就如我們這里的泌陽縣建行倒閉也有其這方面的原因。還有些貸款借據上寫著“張三”名字,而張三從未到銀行貸過款,用“李四”的房權證抵押,而李四從未為其人抵押擔保,是由于房權證丟失、被盜或被騙等原因所致等等現象十分令人痛心,資金流失的原因除了少部分人故意鉆法律的空子外,主要還是金融部門的某些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及管理上的失控所造成的。所以對于債權人來說,在一般保證中,在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定的6個月保證期間內,一定要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一定要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不要以為只要沒有超過2年訴訟時效,就高枕無憂。否則,最終,你只能向債務人求償。如果在保證期間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那么保證期間就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既然使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那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就是適用2年訴訟時效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起訴或仲裁了,從起訴或仲裁之日起二年內任何時間,債權人均有權起訴,保證人就必須承擔責任。這就極大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至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沒有規定其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如果在此期間內主張了權利,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就不能免除,除非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從而使主債務人不承擔責任而免除責任。

1.趙許明、杜文聰《擔保法通論》檢察出版社 1996年8月第一版

2.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3.《檢察與審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行2003年第5期

第4篇

保險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內容提要:作為一名從事三年人壽理賠的核賠員,在理賠整個過程中牽涉到很多有關保險受益人的問題,這與受益人條款,受益人制度有緊密聯系。在理賠中通過審核決定,并計算出保險金給付額,然后賠案處理的最后一個步驟就是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何準確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壽險業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會遇到很多問題,產生很多糾紛,甚至是訴訟,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會使賠案遲遲不能解決,就會給保險公司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保險單所有人是保險單上該欄內所載明的人,或是其繼承人、受讓人。保險單所規定的所有權由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退保,轉讓保險單所有權,借款,領取紅利,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單所有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局多數,然而,有時保險單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為了理順這種關系,增加使用保險單所有人這個名稱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個保險單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我們研究談討一下受益人的有關問題在理賠中的應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在理賠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名詞: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的變更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的。由于識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子、養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

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給付。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繼承法》中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保險法原理》孫積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險》陳滔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

④《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許謹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③摘自《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第76頁;

第5篇

論文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創新;問題;建議

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事關各地經濟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重要課題。從得到的信息來看,全國許多地方都在市、縣一級層面上進行了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的探索。浙江省作為長三角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化進程很快,失地農民問題尤為突出,有關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主要是養老保障)的探索與實踐開展的也較早。臺州作為浙江省經濟較為發達的新興地級市,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來城市化進程很快,農民失地多,矛盾突出,妥善安置失地農民的要求迫切。從2003年開始該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廣泛考察和論證,探索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其制度設計較其他地區有獨創性,但實行三年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理清思路,進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介紹臺州市的制度創新,并把重點放在實證數據測算上,通過總結現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一些問題,提出針對性建議。

一、臺州市土地征用、補償及失地后的現實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情況

該市自1994年底撤地建市以來,城市化發展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土地征用的數量也日益加大。按照現有趨勢,測算出2003~2012年,市區新增建設用地將在28萬畝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建設用地2.8萬畝左右,除去國有農場、河道、灘涂以及產權未界定等無須征用的土地(以占總建設用地數的15%~20%計),20032012年征地面積將高達21萬22.4萬畝,按市區人均耕地面積0.4畝計算,涉及被征地人口47.25萬50.4萬人,平均每年新增被征地人口約5.4萬人。

(二)土地征用后的現實問題

土地被征用以后,農民面臨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以及今后如何生計的現實問題。

1.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與使用。對于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各村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留村,有的部分到戶,有的人地對應到戶,有的平分到戶,等等。大多數農民對“此費不能全額到戶,留一部分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用于今后村級公益福利事業”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擔心村級集體資金的管理缺乏嚴格而有效的措施。對于加強征地補償資金集中管理與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雖然個別地方有好的經驗,但普遍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

2.失地農民的收入來源。據調查,在失地農民中除了一部分從事他業或出租房屋等有穩定收入外,其他相當一部分無穩定的經濟來源,而且失地農民的就業渠道也較為單一,企業務工成為首選。據估算,在已就業人員中,企業務工的約占65%左右,從事第三產業如個體運輸、建筑裝潢、小商小販等,約占25%左右,其他約占10%。這其中又受到區域位置、經濟發展差異的影響,相對來說靠近市區的近郊村從事第三產業的比例相對較高,失業人員相對較少。另外,失業人員存在結構性差異,主要集中于40周歲以上的人口及女性,尤其是30~40周歲的女性。

3.集體保障水平存在差異。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受到該村區位、投資環境、村集體經營能力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集體經濟發展存在明顯差異,導致失地農民享受到的集體保障水平存在差異。

二、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問題

(一)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創新

臺州保障制度覆蓋的對象主要是臺州市區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的人員以及經批準“村改居”的行政村18周歲以上居民。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選擇。參保人員的年繳費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年繳費額=年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比例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2003年的繳費比例定為24%,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17%,個人負擔7%。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由補繳年限和續繳年限兩部分構成。補繳年限由各村委會在10年以上的年限中選定,不同年齡段的人員適用不同的補繳標準,補繳費用原則上在參保時一次性繳清,有特殊困難的,允許分次繳付。續繳年限是指從參保后的次年起,未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要持續逐年繳納到養老年齡。所有參保人員都將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照繳費基數的11%計人。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集體和個人負擔的資金尉于參保人員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政府負擔的資金用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敷使用時的養老金支付。村集體資金來源為村建設留用土地開發增值、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等。個人支付來源為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個人積累等。市、區兩級政府將建立“村改居”養老保險風險資金。該資金來源為: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行政劃撥時,按每平方米10元標準提取的資金;每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的資金;市、區兩級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的資金。養老風險資金主要用于繳費資金不足時養老金的支付。

采用保守估計,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假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年均遞增5%,補繳年限選擇10年。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失地農民采用一次補繳,不再續繳,以補繳10年為基數,每超過1年遞減7%,一直到男滿79周歲、女滿65周歲。經測算,各年齡段補繳情況如表1、表2所示。

到達養老年齡時,參保人員的養老金一般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辦理享受養老待遇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20。參保人員在繳費期內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總額可全額退還法定繼承人。已開始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按結存余額退還法定繼承人。經測算各年齡段續繳金額和到期養老金如表3所示。

從表3可以看出個人續繳年金呈遞增趨勢,這既考慮到了通貨膨脹的因素,又符合個人收入增長的規律。年齡越小、續繳越多,到期養老金也就越高,這也符合未來生活水平的需要,促進了青年農民積極參保。相比其他地區實行的“土地換保障”政策,臺州市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無疑更加靈活,更具有前瞻性。其他地區的“土地換保障”政策普遍采用一次繳納、不再續繳封閉式的運作模式,無論年齡大小,投保金額都相同,只要達到最低參保年齡的(16周歲以上),到享受年齡后其待遇也一樣。這樣規定,其結果是年紀輕的農民積極性就很不高,缺乏激勵機制,沒有體現年齡差別化的設計原則。被保障人員年滿后的養老金都只有區區幾百元,從目前來看這些養老金還勉強可以維持生計,但對于目前正處于青壯年的失地農民來說,未來十幾、幾十年后的幾百元能否保障老有所養就顯得不可預知。

現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個通病,偏愛于根據不同的弱勢群體或生活風險要求建立不同的獨立的社會保障項目,而脫離原有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框架。這不僅沒必要,也會造成社會保障項目林立,破壞體系的完整性和協調性,也給運行操作帶來不便。在筆者看來,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與當前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銜接起來,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獨立于現行制度。因此,在設計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時,必須為將來可能的對接預留端口。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的是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合理分擔的籌資原則,因此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也采取了這個原則,以便兩者之間的銜接。該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建立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并且個人賬戶是開放式的,個人賬戶資金隨著每年續繳金額的流人不斷擴充。這一辦法不但極大加強了對參保人員的保障能力,更為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對接提供了保證。

(二)制度本身的問題

臺州保障制度規定,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集體和個人負擔的資金用于參保人員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政府負擔的資金用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敷使用時的養老金支付,這也就意味著政府暫時不準備拿出現錢來參保,政府希望先以農民和村集體繳納補繳和續繳的資金進行運作,實現保障資金平衡,等若干年后保障資金無法平衡時再進行注資。為了測算在政府不注資的情況下養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及延續時間,我們以市經濟開發區日山份村的1106名人口為樣本,按照臺州制度所提出的方案,測算封閉條件下養老基金的收支平衡狀況。對于其中的18周歲以下人口,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頒發的《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應當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因而不在本次測算的范圍之內。測算采用保守估計,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o%確定,補繳年限選擇l0年。測算結果如下表:

通過以上測算我們可以看到,在完全靠失地農民補繳和續繳的情況下,在養老基金運作23年后出現赤字,需要政府注資,僅日山份村一個村到2030年就需要政府一年近300萬元的出資。這么一個巨額的直接顯性債務,會給未來的政府留下巨大的財務隱患。

(三)實行三年來發現的問題

自2003年實行該制度以來,對推進臺州的城市化進程、緩解由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1.零星征地以戶為單位參保政策尚需完善。目前不少村土地只有部分被征用,未能符合整村參保條件。雖然臺州市區規定可以以戶為單位參保,但實際操作可行性較小。按照制度設計,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照“政府出一點,集體出一點,個人出一點”的原則籌集,按戶為單位參保,就意味著村集體要為一部分農民繳納養老資金,對于未參保的農民來說有失公平。實際操作中參保村傾向于年齡較大的村民先參保,致使參保對象也難于確定。利益的博弈,致使無法確定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參保手續難于操作,從而,未能實現征地后失地農民即參保的制度設計。

2.參保人員的保險關系轉移規定不夠明確。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后,尚未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必然要流動轉移。實施細則規定,已經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的,就業后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繳納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按繳費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推算至不小于16周歲),個人賬戶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記入的比例劃入,并終止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關系。這里雖對參保人員的轉移有一定的規定,但不夠詳細,具體的操作依據也不夠合理。其中養老保障金按繳費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對于被征地首次繳費按15年補繳的參保人員,折算成繳費年限可達到25年左右,明顯不合理;對轉移人員也沒有作出具體的限制。由于被征地參保人員符合享受養老待遇年齡女性為55周歲,而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女性為50周歲,按此政策規定,可能造成被征地參保人員的女性參保人員將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后,享受了比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提前5年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3.部分村民“續保”困難。臺州制度規定,未到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除了“補繳”以外還要“續繳”。調研中筆者發現,部分偏遠地區以及年紀偏大的失地農民由于所處的區位遠離市區以及文化、技能、年齡上的原因,失地后在創業、就業方面處于劣勢,很難找到穩定的收入來源,在首次繳費后,無力長期持續的“續繳”,影響了退休時養老金的領取,引起了一些矛盾。

三、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針對臺州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實行三年來出現的問題,筆者在對臺州市部分失地農民以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訪談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建議:

(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政府出資到位

目前浙江省各級政府債務已相當可觀,要讓各級政府一次性地認繳,估計每個地方都有一定的難度,也是每個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的。但為了不給未來政府支付帶來壓力,應該規定政府出資分期分批緩繳到位的時間,且對緩繳的資金(遲于農民繳納資金截止時間的即視同為緩繳)要繳納滯納金,并要對此進行專項檢查,從而確保各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真正落實到位。對于政府出資的來源,可以考慮省政府出臺硬性政策要求各級基層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在目前我國失地補償明顯不合理,土地出讓金與征地補償金存在巨大差異而《土地法》對于失地補償標準沒有變更的情況下,讓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對于失地農民不失為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引導失地農民成立互助合作組織

失地農民本質上還是農民,分散而弱勢,在農村征地制度安排上處于不利的地位。而且農民失地后如何實現可持續收入是任何保障體系都無法回避的問題。引導失地農民成立互助合作組織可以從某種程度上解決以上問題:一是通過“組織”可以實現土地征用中農民與政府的直接對話,提升土地征用中農民自身的談判能力,使農民在土地征用中能夠直接發出與他們人口比例相對稱的聲音,最大限度地爭取自身利益。二是通過“組織”來協調失地農民在創業和就業過程中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第一,“組織”要具有金融服務功能,可以進行資金互助合作,給失地農民創業進行融資和提供擔保,緩解失地農民創業遇到的信貸“歧視”。第二,要發揮“組織”的行業合作或社區合作功能,來引導、組織、協調失地農民創業,實現資源、信息共享。另外,還可以根據崗位需要,對失地農民進行“訂單式”的就業培訓,這樣比政府組織的大眾化普及培訓更能激發失地農民的興趣,效果更好。第三,通過互助合作組織,對轉變原有村集體經濟職能,發展集體經濟,實現留村補償款的保值增值,具有一定意義。

(三)完善參保人員的轉移政策

參保人員轉移,不應按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參保的失地農民應按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年限以繳費比例、繳費系數折算實際繳費年限轉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轉移個人賬戶及保險關系。在被征地參保人員轉移時,可借鑒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方法,設置一個轉移門檻,對于轉至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必須繼續按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繳足一定的繳費年限,具體可為5~10年,方可享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否則按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辦理。這樣可防止被征地的參保人員特別是女性參保人員,在將要到達50周歲時,將保險關系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而享受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

第6篇

在11月20日《中國醫院院長》雜志社年會上,170名公立醫院院長向有關部門聯名提交了“醫改建議書”。建議書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調整、擴充衛生部現有職能,全面監管健康、醫療、醫藥和醫保,在職能轉型后的大衛生部中增設醫保機構。

有評論認為,姑且不論歸口的實際操作難度(醫保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藥價歸國家發改委管,醫院歸衛生部管),只就這種設計本身就頗為可疑。既然是讓醫療的供需兩方(醫保機構和醫院)博弈,那么統統歸于一個婆婆門下怎么會合適?

筆者認為,大部制管理體系的好處不僅在于管理的便利,同時也在于責任的明晰,在管辦分開的前提下,大衛生部除了要監管醫衛領域的行業準入等外,還應該對醫保機構運行、醫保費用管理負有責任,制定醫保政策,管理醫保費用,并與管辦分開后的醫院進行購買醫療服務時的付費協商。但值得注意的是,醫保的設計一直以來是個世界性難題,歐美發達國家也沒有找到完美的解決辦法,對于中國醫療環境而言,大部門體制將是中國政府改革的趨向,人們的健康問題未來勢必由一個綜合部門統一管理。那么,醫療保險歸衛生部門管理應在情理之中。

(特約評論專家 李 玲)

醫保互通堪稱惠民舉措

從12月1日起,滬杭兩地正式實施委托結報對方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做法。這意味著,凡在當地參加醫保的人士,可以持當地的醫保卡在兩地就醫報銷醫療費。

滬杭兩地實施“醫保互通”的消息著實讓人高興。隨著經濟活動交流日益廣泛,人們因各種原因流動越來越頻繁,已經在當地參加了醫保的人士如果在外地臨時患病或到外地就醫,就會因為“醫保不通”而帶來醫療費用無法隨時報銷的麻煩,甚至影響及時就醫。實現了“醫保互通”,這個難題就解決了。“醫保互通”堪稱一項實實在在的惠民舉措,滬杭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在這方面先行了一步,值得稱贊。

筆者認為,盡管各地醫療保險在收費和支付的標準上不盡相同,但都實行實賬結算方式,零星購藥,可隨時隨地刷卡,住院就醫按既定標準即時結算報銷。異地互通,只要網絡互聯,委托承辦即可,與國家商業銀行異地結轉大同小異。在目前現代化水平高度發展的情況下,實現異地聯網已非難事,即便全國聯網也是容易辦到的。關鍵是要投入一部分資金,用于軟硬件配置和網絡工程建設。實現“醫保互通”是一項顯見的可以收到立竿見影效果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同時完全符合當前中央“拉動內需”、“構建和諧”的精神,各地政府為此做些投入值得。

(評論員 石 飛)

基層醫生職稱評定宜與工作掛鉤

基層醫學不同于臨床醫學和公共衛生學,因此應考慮用社區醫學系列評定職稱為好。由于社區醫療條件和設備的制約,他們的工作業績大多需要自行摸索,經過時間的考驗方能肯定。他們的論著也不能強求在“鉛印本”、“省級或國家級刊物”上發表,而應密切結合實際工作或調查報告將其作為主要評審的文字材料。因為這種文字材料與其在社區工作的實際情況密切結合,在評審中可以根據材料的內容進行現場調查,充分反映他們的思路及工作能力。較之過去的“假論文”、“假獎勵”,這要現實得多。

第7篇

論文關鍵詞:醫院,應收帳款管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日臻完善,城鎮醫療保險的全面實施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全力推廣,基本解決了“看病難”的問題,人們有病必醫、有病必治的意識得到了強化。雖然醫院每年業務量持續增長,但同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醫療應收帳款,這已漸漸成為了影響醫院經濟收支良性循環和正常運作的最大隱患。因此,加強醫療應收帳款的全程管理,已成為各大醫院一個刻不容緩的公共課題。

1.醫療應收帳款的含義及風險

1.1醫療應收帳款的含義

醫療應收款項,是構成應收醫療款周轉率的兩個指標之一,是指醫院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因醫療服務或其他款項往來而發生的債權,包括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

應收在院病人醫療費是指醫院因為提供醫療服務活動,應該向接受勞務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項。

應收醫療款應收帳款管理,是指應收醫院門診病人和已經出院的住院病人所發生的醫藥費用和其他應收未收的醫藥費用。

其他應收款,是指除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和應收醫療款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1.2醫療應收帳款的風險

醫療應收款的實質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及其他單位或個人對醫院資金的占用,這無疑會給醫院經濟運行帶來隱性和顯性風險。主要體現在一是增加了醫院資金占用,降低醫院的資金使用率,使醫院效益下降;二是虛增醫院當期業務收支結余。由于醫院的記賬基礎是權責發生制,應收帳款的存在導致醫院賬面利潤的增加,而實際沒有如期實現現金流入;三是容易造成醫院資產不實。應收賬款在資產負債表中,構成了醫院總資產的項目之一,無法真實、實時地反映醫院的資產;四是加速了醫院的現金流出cssci期刊目錄。醫療應收帳款時間長了,極易發生壞帳損失。事實上,各地醫院應收賬款大部分都轉化為“壞帳”,從金額上看,每年少則幾萬,多則上百萬。

2.醫療應收帳款形成的誘因

醫院應收賬款額度居高不下的原因多種多樣, 既有行業的特殊性, 也有公立醫院的特殊性。

2.1職能不明確。公益性醫院承擔著部分政府職能,對“110”、120” 和群眾送來的交通肇事、打架斗毆等傷員,醫院必須全身心地投入搶救治療,但肇事者和受害者都不愿支付醫療費用,到事故責任明確前無人負責清算欠費,甚至于責任明確后,有些確實無力支付醫藥費,有些存在著拒不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這一般占醫院欠費的30%~40% 左右。

2.2低收入人群的住院治療。社會貧困居民及外來打工人員,因病致貧,造成生活十分困難,長期無償還能力所欠下的醫療費用。

2.3醫療保險制度導致醫療應收帳款的形成。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應收帳款管理,門診特種病和住院治療的費用由病人和醫保基金共同承擔,醫保基金承擔醫保范圍內的合理費用, 其余費用由病人承擔。病人承擔的費用在病人出院時結清,而醫保基金承擔的費用在病人出院時由醫院墊付,再將費用明細上傳醫保中心,待醫保中心審核后通過銀行轉賬返還醫院。醫保基金支付的款項則成為醫院應收醫療款的一部分, 納入應收醫療款來管理。

2.4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所致。發生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時,有些病人家屬無理取鬧,提出過分要求,與醫院的爭吵,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運轉,加上醫療鑒定結果所需時間比較漫長,一些醫院為了息事寧人,醫療費用往往是不了了之,從而導致應收醫療款的發生。

3.加強醫療應收帳款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內部監管制度

應收賬款的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分成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催收三個階段, 需要醫院內部各部門間的密切配合, 形成一個完整的應收賬款監管體系。其中, 財務部門是應收賬款的主管部門,各臨床科室、醫技科室為應收賬款的責任單位。

3.1.1實行預收治療金制度。病人在辦理入院手續時,財務部門就應該按照不同“病種”預設的額度金,嚴格督促足額交納, 能在最初階段預防欠費的發生,控制應收賬款規模,也能減少病人入院后“催費難”、出院后“追費難” 的問題。對于不愿交清預設額度金的病人,財務收費部門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耐心解釋,盡量爭取足額收取。

3.1.2推行動態監管制度。病人在院期間應收帳款管理,則需通過多部門的合作,形成橫向管理網絡和縱向管理階梯,對應收賬款規模進行動態跟蹤監督。門診或住院收費管理人員每天獲取得應收賬款的信息,將欠費項目、金額及欠費病人個人信息等情況及時反饋給臨床科室。主管醫生、護士隨時了解當前收治病人的費用情況,及時病人或家屬溝通聯系催收,并將情況及時報與科室主任,形成醫生、科主任分級控制的制度cssci期刊目錄。為了盡量減少應收帳款的發生,可實行預估醫療費管理,部分檢查、治療實行先付費、后消費。同時,對于不同類型病人拖欠的醫療費用,采取分級授權、分級審批的制度。由科室填報欠費病人處理通知書, 寫明病人欠費原因, 申請處理方案, 由科主任簽署意見,上報醫教科、財務科批準;如遇病情危急需特別處理的病人,科室可填寫病人綠色通道通知書, 直接報主管領導批準。

3.1.3健全出院終審制度。完善并健全出院病人醫藥費用最終審核制度, 病人出院結賬由專人按照病歷對照收費項目,逐項進行審查、核實、簽字后, 結賬人員方能辦理出院手續。這樣可以杜絕住院期間有關醫藥費用的錯收、漏收,做到不多收、不錯收、不漏收。

3.2 加強考核督查

實施終結考核與動態考核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將收現指標納入對財務部、臨床科室、醫技科室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考核,由于內部控制疏漏而產生的應收帳款將成為考核科室、部門業績的負指標, 直接影響考核結果,并與經濟利益掛鉤。另一方面, 縮短應收賬款監控時間應收帳款管理,根據各科室平均住院日統計應收賬款明細, 對各科室產生的應收帳款進行動態的考核,促使各科室能抓住收回應收賬款的先機。

3.3提升管理人員職業素養

應收賬款管理人員的素養直接關系到全院應收帳款產生和轉型,必須不斷加強管理人員隊伍建設。一是要堅持把好“進口關”,對于從事應收帳款管理的人員,必須要求熟悉病房業務,能熟練收集恰當的信息并進行分析和處理, 善于應付多變的外環境,并且具有良好的忍耐力和意志力。二是要加強全面培訓,經常對應收賬款管理人員開展相關知識的培訓,使其能及時更新知識,掌握財務管理、會計、心理學和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拓展和改善知識結構。三是要定期業績考評,開展評比活動, 互相交流心得, 使催款、收款程序化,促進全院應收帳款工作的管理。

參考資料:

[1]卜尚松、王立剛、張燦泉,《公立醫院應加強醫療欠費的內部管理》[J],《中國衛生資源》2008年第11卷第4期

[2]李田軍、王軍,《淺談醫院應收賬款風險管理》[J],《財會通訊》2007年第12期

[3]孫新芬,《加強醫療欠費的管理》[J],《基層醫學論壇》2008年第12卷5月上旬刊

第8篇

【關鍵詞】 醫院;醫保管理;溝通

隨著醫療保險的發展,醫保的覆蓋面越來越大,全民醫保時代已經到來。構建和諧醫保成為關乎醫保全局和醫保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和重點。醫院作為醫保服務的供方,承載著機遇和挑戰,而醫院醫保管理辦作為醫療保險發展的產物,是醫院的管理職能部門,更是三方利益的焦點。與醫、保、患三方進行有效溝通,不僅能保證醫保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對構建和諧醫保患關系有著重大積極的意義。1 重視與醫保經辦機構的溝通,推進談判機制的實行

醫保經辦機構是代表政府管理醫保基金,維護醫保基金的安全,與定點醫療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檢查與被檢查、考評與被考評的關系。雖然雙方有共同的管理目的,但在管理過程中所站的角度不同,避免不了地會產生一些矛盾。有效的溝通機制是架起雙方良好合作關系的橋梁。

1.1 建立協商談判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目前我國大部分采用的是按服務項目、按病種、按人頭、總額預付制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付費方式。建立談判機制,明確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談判內容,特別在付費方式和標準、付費時間、服務質量等內容上進行協商談判,使雙方能在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共同建造一個良好的醫療保險管理環境。

1.2 建立專家循證組,完善拒付費用循證復議制 按醫保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協議,醫保經辦機構定期對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檢查和考核,對醫院的過度醫療行為起到了較好的遏制作用。但對一些疾病的篩查和預防,及臨床醫學發展需要等,也被認為是過度醫療而拒付,造成臨床醫生無所適從。為尊重科學和醫務人員的診療方案,建立專家循證復議制度,可有效避免“一言堂”造成的矛盾。我院于2010年成立了由各學科專家組成的專家循證組,分設診療、物價、藥品、耗材四個小組,由醫保辦組織,對醫保經辦機構的拒付項目進行循證,并將循證意見整理后與醫保經辦機構再次溝通。專家循證組堅持從科學發展、公平公正的角度進行循證,兩年來得到了醫保經辦機構的認可,不僅返還了部分扣款,而且爭取了醫保經辦機構對于醫院臨床科室的了解和理解。

1.3 加強日常工作的溝通,確保醫保政策解釋和執行的正確性 隨著醫保的發展,醫保的政策也在逐步地完善和改進中,醫院在執行醫保政策時,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對有疑問和有爭議的問題應及時與醫保經辦機構溝通聯系,協調處理,并做好回復意見的記錄。確保醫保政策在解釋和執行過程中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避免矛盾的激化。2 加強與醫院領導的溝通,加大醫保管理的力度

全民醫保的到來及醫保發展的深入,醫保辦的工作量和壓力越來越大,要求越來越高。其管理做到規范有序、落實到位,院領導的重視和支持至關重要。

2.1 在人員配置上,按需嚴格把關 現在醫院醫保患者除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和農村合作醫療外,還有生育、工傷、老干等特殊人群,險種不同,政策不同、管理的要求也不相同,應根據崗位管理要求合理選配人員。醫保辦日常工作中經常要與臨床溝通接觸,因此應根據崗位需求,選拔有一定醫學基礎、溝通能力好、學習能力強、工作熱情高的人員從事醫保辦管理工作。并在管理中做到分工負責、聯勞協作。

2.2 在繼續教育上,爭取醫保管理人員的學習培訓機會 為了讓醫保辦管理人員適應醫療保險與醫學發展的需要,應加強學習和培訓。一是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撰寫論文、開展課題研究,提高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醫保管理的科學性;二是參加一些有關醫保發展的研討會,了解醫保發展的最新動態;三是參觀其他在醫保管理做得較好的醫院的先進管理經驗,取長補短,為醫院醫保管理提出更好的建議和意見。

2.3 在制度建設上,建立健全考核獎勵機制 管理靠人,人靠制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在管理上有章可循。應根據醫保管理的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大考核的力度。如將醫保管理與科主任和護士長的考評、醫生職稱的晉升、科室績效考核等掛鉤,將醫保管理考核納入醫院考核內容的重點,只有做到制度健全、管理到位、考核有力,醫院的醫保管理才能規范有效。3 改進與臨床科室的溝通,形成逐級管理網絡

3.1 調動臨床科主任和護士長主動管理意識,發揮中堅力量 科主任和護士長作為科室的負責人,對科室醫保管理負有責任和義務。調動他們對醫保管理的主動意識,發揮他們在科室醫保管理的中堅力量至關重要。并通過會議、通知、簡報等形式,將醫保管理的要求,傳達給他們,便于他們的管理。

第9篇

關鍵詞:醫院;資產管理;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F40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2

一、醫院資產管理現狀

隨著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的擴大,持醫保卡就醫的患者越來越多,醫保收入占醫院醫療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醫保收入的確認、核對、結算工作量也越來越大。目前,許多醫院的醫保收入由于對醫保政策理解不透徹,醫生開大處方或不在醫保范圍的檢查、治療、藥品造成各種原因不能按時按發生額全額結算回資金,有一部分醫療費用結算時被醫保拒付,這樣不僅導致醫療收入確認不準確,而且影響醫院的資金周轉和發展。

在醫院管理系統中,財務管理系統各個部分相互獨立,又有共同完成復雜的醫院賬務處理。對整個醫院而言,采取會計電算化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計算機代替會計人員從開具發票、計算金額、核對數據、登記賬簿、匯總報表等繁重的手工作業中解放出來,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任何事物都存在兩面性,就在大多數財會人員利用計算機節省時間提高自身業務水平的同時,有少數缺乏職業道德的會計人員,卻在利用計算機管理及財務控制的薄弱環節,貪污挪用公款,近幾年發生多起計算機犯罪案件,不法分子利用計算機隱蔽收費時段、更改票據金額等手段貪污挪用公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因此要加強對門診收費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加強審核監管力度,保證貨幣資產安全運轉。

醫院的固定資產,特別是醫療設備數量繁多、醫療管理軟件和藥品管理軟件價值大,有些單位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購程序不合規,不及時入賬、使用年限到了,報廢清理不及時,管理不到位。保養不及時,存放地不明確,設備隨意借用,隨意操作,追究責任時,相互推脫,查無實據,資產安全存在隱患。

二、醫院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醫院貨幣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近年來,醫院確認的醫保收入與實際從醫保部門結算回來的醫藥款總不相符,這使醫院的資產受到一定損失,因為現行醫院會計制度中,壞賬準備金提取為4%,顯然不夠沖銷實際壞賬金額,而且這一差額隨醫療收入中醫保收入比重的增大而呈逐年增加的趨勢。究其原因,構建一個合理的醫療保障制度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它是一個涉及多部門利益的系統工程,作為提供醫療服務保障的主體,醫院既要為政府承擔醫療服務的社會責任,又要為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獲取經濟效益,同時還要兼顧患者的醫療需求與經濟負擔,是一個多方利益博弈的難題。 醫院醫療收入中,除了醫保收入外,幾乎就是現金收入。近年來,醫院所發生的計算機犯罪,主要目的就是非法獲取現金,因為現金是流動性最強的資產,使用方便快捷,因此,成為不法分子最直接的作案對象。就醫院而言,接觸現金最多的部門就是收款處和住院處,這些部門中少數人利用計算機軟件的漏洞及內控制度的缺陷,貪污挪用醫院資金,最終走向犯罪道路,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是財務部門資金安全防范意識弱,對資金安全存在僥幸心理,內控制度執行不強,由此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使醫院造成經濟損失。

(二)醫院實物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醫院的實物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醫院的固定資產分為幾大類:(1)房屋和建筑物;(2)專用設備;(3)圖書;(4)其他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即需要計算反應實務。又需要反映其價值。為正確及時對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和實際占用價值的標準。正確地計算累計折舊,必須對固定資產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計價。新會計制度規定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使用狀態的資產。實際工作中,固定資產的管理往往存在以下問題:(1)捐贈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不及時,有些設備經調試安裝后已投入使用,財務部門尚未入賬,主要原因是購入資產時,財務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缺乏及時溝通。(2)盤點時存在賬物不符現象,某些大批同類物資,如辦公桌椅,購入時按規定計入固定資產,使用期滿,經相關部門審批報廢,財務部門按批復沖減固定資產賬,但其中部分實物資產尚可繼續使用,若處置這些報廢資產,產生的搬運、倉儲等費用有可能高于其殘值。因此這部分資產就留在使用部門“超期服役”,無形中增加了盤點工作量。(3)管理和使用不到位,設備隨意借用、隨意操作,由于操作人員水平不同,會造成人為損壞,如果缺乏監管,相互推脫,無法追究責任。

三、加強醫院資產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健全完善各項資產管理制度,目前提供醫療保障的主體還是國有醫院 ,而醫院的資金來源很大比例是自負盈虧,當政府把醫保責任推向醫院時,醫院為了發展和生存,必定要考慮經濟利益,勢必造成“看病貴”現象,患者不滿意。同時,醫保部門按其規定拒付部分醫藥款,有些是醫保政策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的,醫院也怨聲載道。鑒于此,應在政府主導下通過合理的統籌制度、協調有關部門關系,建議政府部門借鑒國外醫療保障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盡快建立完善、有效、可操作性強的醫保制度,規范醫療行為。醫院應健全醫保財務制度,及時與醫保部門對賬,按拒付原因及時做相應的賬務處理,對不規范醫療行為或收費刷卡人員操作不當的要追究個人責任。

(二)醫院實行會計電算化和網絡管理,應建立嚴格的計算機操作和相應的內控制度,保障信息數據不被篡改和破壞,對軟硬件實行多種加密,驗證控制,分工操作,杜絕由一人掌握操作系統全過程信息,收費員每日輪換窗口,對系統實施動態記錄,加強對財務軟件系統的開發與維護,確保系統運行安全。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要認真檢查各環節履行情況,不能流于形式。現金管理是貨幣資金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盤點,而且要采取突擊方式進行,查對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是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挪用公款行為,對于賬實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就檢查效果與時間而言,應選擇上班前或下班后,這樣既可以掌握現金確有結存數,又不影響正常收付款業務。另外,管好票據及印章。明確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使用、票號在電腦中的維護注銷,并專設登記賬簿工作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有了嚴密的控制制度,可以防止不法分子的邪念。

(三)就固定資產的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的管理環節十分薄弱。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處置,出租,出借以及調撥,報廢等環節沒有相關的管理辦法或流程約束,極易造成資產賬物不符。從而導致資產流失。首先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其次要強化監督檢查機制,將各項制度落實到位。實際工作中應重點審核以下三個環節:(1)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及入庫。大型設備購置要實行公開招標制度,購置的設備應有驗收部門檢驗,保管部門辦理入庫手續。驗收過程中,發現與采購合同不符,要及時告知財務部門,以便拒絕付款。如驗收合格,相關部門應及時辦理“三賬一卡”制度, “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固定資產管理獎懲制度”等。即財務部門登記一級賬,管理部門登記二級賬、卡片賬。財產管理部門要按類別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并與財務部門口徑一致:同時按使用部門設置固定資產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明細賬,并按使用部門建立固定資產卡片賬,一式二份,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各一份,以便核對管理。(2)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清查。實際工作中,常會出現賬實不符的情況,主要原因包括前文提到的“超期服役”和內部轉移資產。對“超期服役”資產.主要應由使用部門自行管理,可用不同于在用資產的標識加以區分,以便于盤點清查。對于內部轉移資產,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經調出調入部門及財務部門領導簽字,以防日后扯皮。年終盤點時,財務部門應派人監盤,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辦理報批和賬務處理手續,確保賬物相符。(3)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置必須報衛生行政部門,經國資委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處置和報廢,并沖減固定資產賬和待沖基金賬,任何人不得擅自自行處理國有資產。

總之,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資產利用率是保證醫院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建立良好的固定資產管理體系,提高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及業務素質 。提高資產管理效率,重視后續教育,適應新技術、新知識對財務管理工作的要求。將會使醫院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促進醫院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梅.醫院合計電算化的作用與存在的問題.經濟視野.

[2]郭慧.淺談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經濟視野.

[3]李建文.淺議醫院固定資產管理的問題及對策.西南西北第七次衛生經濟研討會——論文集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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