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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證明中國××××公司(單位全稱)是經××××(依法有管理權的機關)核準登記,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國國營(或集體)公司(或企業),公司法人證明書。公司(或企業)地址:××柿×市××街××號,總經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柿×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證明企業、公司法人用
法人證明書樣本
同志現任我單位 職務,為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性別: 年齡: 民族:
住址: 電話:
注: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茲證明, 是我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我單位 職務。
特此證明。
公司 (蓋章)
二0一0 年 月 日
3.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同志現任我單位 職務,為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性別: 年齡: 民族:
住址: 電話:
注: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姓名) 在我公司任 職務,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簽章) 2010年 月 日
委托單位: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 因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人。 人 的權限為: 人 的權限為: 委托單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格式法人身份證明書
________現擔任我單位________職務,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法人證明書《公司法人證明書》。
我單位主管部門為________(中央在京單位,市委、辦,區、縣)。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蓋章)
注:在仲裁活動過程中,單位法定代表人更換的,應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繼續參加仲裁活動。
格式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________現任我單位________職務,為________主要負責人,特此證明。
附:________主要負責人: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單位全稱,加蓋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書要點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是勞動爭議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職務的證明文書。
特別提示
填寫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如果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單位的時候,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以便于案件的及時處理。所謂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具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能以自己的獨立的合法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非法人單位或者企業是指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上述法人條件之一的社會組織。非法人單位或者沒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同樣可能會面對勞動爭議仲裁的情況,此時,一樣要遞交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姓名:××× 性別:xxx年齡:xxx身份證:xxxxx。 在我公司任×××(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全稱加蓋公章)
年×月×日
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證明書
同志,在我單位任xxxxxx職務,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
單位地址:
單位電話: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證明書
(xxxx年第xxxx號)
xxxxxx同志,現任我單位xxxxxx職務,為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附:
法定代表人性別:xxxx
年齡:x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營業執照號碼:xxxxxxxxxx
有效期:從x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單位:(填寫后蓋公章)
簽發日期:xxxxx年xx月xx日
說明:
1、法人代表為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2、內容必須填寫真實、清楚、涂改無效,不得轉讓、買賣。
3、將此證明提交建設單位作為合同附件或憑證。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xxxx年第x號)
茲授權xxxxx同志,為我方參加xxxxxxx的人,在開標、合同談判、合同簽署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我方均予以承認。
人無轉委權。
特此委托。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xx日
附:
人性別:x
年齡:xx
職務: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營業執照號碼:xxxxxxxxxx
授權單位:(填寫后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簽發日期:xxxx年xx月xxx日
說明:
1、委托書內容要填寫清楚,涂改無效。
2、委托書不得轉讓、買賣。
3、將此委托書提交建設單位作為合同附件或憑證。
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證明書
同志,在我單位任xxxx職務(身份證號:xxxxx),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xxxx年 xxx月xx日
附注:
①該代表人辦公地點: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②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表格
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xxxx市國土資源局:
__________同志,在我單位任__________職務,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委托書
xxxx市國土資源局:
今委托__________同志(性別: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全權代表法人辦理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抵押(租賃、轉讓)及與之相關的其它手續。
單位法定代表人(蓋章):
單位(蓋章):
受委托人(蓋章):
( )××字第××號
茲證明中國××××公司(單位全稱)是經××××(依法有管理權的機關)核準登記,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國國營(或集體)公司(或企業)。公司(或企業)地址:××省××市××街××號,總經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時間: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經營期限: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__ 職務:_______
系__________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本文書樣式供法人向人民法院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時使用。
根據有關程序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作為法人、其他組織和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由共同訴訟當事人推選的代表人進行訴訟,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書面文件予以說明,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對于由法人單位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書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廠長、院長、董事長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證明。
【文書樣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在我 任 職務,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公章)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二、正文
1.開頭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寫明法人組織的名稱。
3.寫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即“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單位名稱)任 (廠長、經理等)職務,是我 (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單位名稱: 深圳市子煜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羅湖區深南中路深業中心22層04.05室
姓名: 王勝雷 性別:男 年齡:47 職務:董事長
系 深圳市子煜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作,簽署上述工程的投標文件、進行合同談判、簽署合同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 特此證明
法定代表人:(蓋章)
投標單位:深圳市子煜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蓋章)
日 期: 20xx年5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本授權書聲明:我 王勝雷 系 深圳市子煜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深圳市子煜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 王成虎 為我公司人,代表我公司參加2個倉庫的屋面、其余廠房屋面的泄爆屋面需進行相應的優化設計方案。人在投標、合同談判過程中所簽署的一切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物,我均承認。 人:王成虎 性別:男職務:業務員
人無轉委托權,特此委托。
特此證明
法定代表人:(蓋章)
1、房產買賣合同公證:
當事人應攜帶房產買賣合同,填寫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售方(房地產經營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報公證處備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許可證》、《建設許可證》、投資項目計劃表、《開工許可證》、《房地產證》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紅線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證件、簽訂合同的公章式樣及簽字人的簽名式樣、代收房價款的銀行名稱及帳號等。
購買方應提供下列材料:購買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支付房價款的有關憑據等。
當事人如申請辦理房產預售合同公證,應另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預售的文件;如申請辦理房戶轉讓合同公證,轉讓方必須領有房地產證。
2、房屋租賃合同公證:
當事人應攜帶房屋租賃合同,填寫房屋租賃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租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房地產證。
承租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等。
3、房產贈與合同公證:
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申請。當事人應攜帶房產贈與合同,填寫房產贈與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贈與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贈與人的身份證件;房地產證等。
受贈人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等。
4、合作建房合同公證: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資或一方出地,雙方或多方出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作各方對建成的房產進行產權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后進行利潤分成的行為。為明確合作建房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當事人應簽訂合作建房合同,報政府有關機關審批。
當事人申請辦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證,應攜帶合作建房合同,填寫合作建房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地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出地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出地方為企業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房地產證》或用地紅線圖等。
出資方應提供下列材料:出資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出資方為企業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載有房地產開發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出資方為設有董事會的企業法人,須提供同意合作建房的有效的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等。
一、控辯焦點
本案在庭審階段,控辯雙方在犯罪金額認定方面產生分歧。
控方認為:馮某等三人的職務侵占金額為27萬余元。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時間長達數月之久,其盜賣的柴油實物早已消耗,無法直接查實,但根據本案現已查明的證據,可以推定其犯罪數額。本案中的侵占柴油的數量可以用以下推算的辦法得出:本案現已查明的事實有:(A)涉案車輛的GPS里程,(B)由涉案車輛的4S店出具的該車的理論耗油量(車輛系新車,從4S店賣出后即交由該車隊使用),(C)加油站登記的涉案車輛的加油量。因此,A(GPS里程)×B(理論耗油量)=D(涉案車輛的合理耗油量),再以C(實施盜竊后加油站登記的涉案車輛的加油量)-D(合理耗油量)=E(盜竊的柴油量)。
但辯方認為:馮某等三人的職務侵占金額應以現場查獲的盜竊數量為準,即查獲柴油只有1894升,價值人民幣13049.66元。之前的盜竊數額不能查明,不能以推算方法得出,因為控方的推算方法是不準確的,所謂D(涉案車輛的合理耗油量)本身就是不準確的,只是一個理論值,因為由于路況、天氣、載重量等因素,每輛車的實際耗油量和理論值之間肯定有較大的誤差,因此涉案車輛的實際耗油量是不能確定的,由于前項不準確,因此以公式推算出來的結論當然就不準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只能以現場查獲的盜竊數量為準。
二、本案犯罪金額推定之參照
刑事推定,是指在認定刑事案件事實的過程中,司法人員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從已知的基礎事實推導出另一未知事實(推定事實)存在的一種證明方法。[1]目前,“兩高”在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中,涉及到了對盜竊數額的推定方法。本案的罪名雖然是職務侵占,但其犯罪手段為盜竊,而且同樣涉及到對犯罪數額的推定,因此本案可以參照該司法解釋中關于“推定”盜竊數額的規定。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盜竊解釋》),該解釋的一個創新之處,是在認定盜竊數額時規定了“推定”的認定方法。其第4條第3款規定:“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第4款又規定:“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該解釋規定的“推算”方法實際上就是一種推定,使用的邏輯規則是“演繹推理”。在推理過程中使用了數理模式,即“A-B=C”,這個數理模式又稱之為“公式”,是確定無疑的真理,根據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結論必然是正確的。在這里,A項代表“盜竊后的月均用量”,B項代表“月均正常用量”,C項代表“盜竊的數量”,在A項和B項為真的前提下,根據“A-B=C”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C項則必然為真。但是,“演繹推理”有一個缺陷,即如何證明前提為真,具體到該司法解釋而言,就是如何證明B項為真。我們注意到,B項即“月均正常用量”實際上是一個理論值,即在正常情況下合法用戶的正常用量,它肯定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確,因為不排除在盜竊前的一個月合法用戶有超出平均值耗用的可能性,因此,這里的B項實際上是假設為就是合法用戶的實際用量,而否定了超出正常情況下的可能性。那么,在前項可能有誤差的情況下,推算而出的結論實際上也是可能存在誤差的。我們知道刑法上的證明標準較之民法上的證明標準更加嚴格,必須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但是為什么該解釋的“推定”證明就可以忽略這種誤差可能性的存在呢?這里就涉及到本文所要探討的核心問題,即如何規范運用推定證明方法的問題。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運用中的一些基本規范
目前,我國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有涉及到推定證明方法的罪名主要有:(1)盜竊罪;(2)洗錢罪;(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5)集資詐騙罪;(6)信用卡詐騙罪;(7)開設賭場罪;(8)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等。從這些相關的規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具有共通性的規范:
(一)刑事推定的運用是以無法直接證明有關事實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盜竊解釋》中,“推定”只適用于特殊的盜竊贓物,即電力、燃氣、自來水、電話費等,因為該類財物都是消耗品,而且電力、燃氣、電話費還是無形物,在案發后,這些盜竊的財物實際上都已經被消耗了,而且無法固定物化,因此很難直接確認盜竊數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解釋才明確、詳細地規定了一種“推算”方法來確認其數量。反之,如果在可以直接查實盜竊數額的前提下,是不允許使用推定的證明方法的。再以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為例,該類犯罪為目的犯,即必須要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為構成要件,如果沒有這樣的目的,就只是一種經濟糾紛,司法實踐中,直接查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個難題,為此,相關司法解釋才對此作出明文規定,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具有某種行為、表現,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可見,推定證明是一種間接證明,它是在無法進行直接證明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補充證明方法。
(二)刑事推定證明的事實具有高度正確性,但不是絕對正確的事實,允許“反證”
在關于主觀上“明知”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推定中,相關司法解釋往往有例外條款,即“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或“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推定”這種證明方法的邏輯特性所決定的。關于犯罪主觀方面的推定,在邏輯學上是采用“歸納推理”法。這是一種經驗法則,即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某種不正常行為,就可以歸納到主觀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上去,因為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有這樣的不正常行為,所以有這些不正常行為的人就可以推定為犯罪分子。歸納推理得到的結論只是有高度的可能性存在,但不可能100%的正確,因此允許“反證”。如果辯方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道”或者“被蒙騙”,那么,即使有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不正常行為,也不能推定得出其犯罪的結論。
關于客觀方面的推定與主觀方面的推定還有不同之處,通常對客觀事實的推定,在邏輯規則上采用的是“演繹推理”,即前提項為真,演繹得出的結論就必然為真,它不是高概率事件,而是必然事件。但正如前文所述,“演繹推理”同樣有一個缺陷,即不能絕對證明前提項為真,在這種情況下,就允許辯方“反證”,如果辯方有證據證明前提項失真,或失真到特別嚴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否定結論的真實性。
可見,刑事推定證明只能得出高度正確的結論,但不能得出絕對準確的結論,如果有反證予以排除,則不能適用推定證明。
(三)刑事推定證明方法的運用總是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運用緊密聯系
因為推定證明既有司法效率高,認定事實方便的優點,但同時又有不能絕對準確地證明犯罪事實的缺陷,所以刑事推定的運用往往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運用緊密聯系。只有當某類犯罪特別猖獗、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時,為了重點打擊、嚴厲懲治該類犯罪,同時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釋才會出臺相應的認定犯罪事實的推定證明方法,如為了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只要“沒有合法有效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或者“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即可推定為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其為贓物,就可以犯罪處理;[3]同樣,為了更加有效地打擊犯罪,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要行為人有“未如實申報”、“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交接”、“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等8種客觀行為之一,即可推定為“明知”是,就可以犯罪處理;[4]等等。
由此可見,刑事推定證明方法的運用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它應該與當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導向緊密相聯,做到“當寬則寬、當嚴則嚴”。
四、結論
本案以刑事推定方法認定犯罪金額是客觀、科學、恰當的,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運用中的基本規范。通過對上述司法解釋中有關“推定”規定的梳理、分析,筆者以為,在本案中,可以參照《盜竊解釋》中關于盜竊數額的“推算”方法,推斷認定被告人的犯罪數額,這樣的推定符合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運用中的基本規范,是客觀、科學和恰當的。
首先,本案的推定以不能直接查實侵占(盜竊)數額為前提。本案是一起以盜竊手段實施的職務侵占案,盜竊的對象是柴油,和《盜竊解釋》中規定的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電話費”等財物有相似之處,都是消耗品,且不易固定物化。在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時間長達數月,其盜竊的柴油數量已無法直接查實,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推定是唯一的認定犯罪數額的方法。
其次,本案的推定方法具有高度的正確性,沒有“反證”可以證明該推定存在重大誤差。本案對犯罪金額的推定,借鑒和參照了《盜竊解釋》中關于盜竊數額的“推算”方法,遵循的是“演繹推理”邏輯規則,即在已查明前提項的情況下,運用數理公式推算得出結論,該結論具有高度正確性。當然,我們不回避該”演繹推理”的前提項即(涉案車輛的合理耗油量)只是一個理論值,可能由于路況、天氣、載重量等因素,理論值與涉案車輛的實際耗油量之間存在誤差。但是,參照《盜竊解釋》中的“推算”規定,這種一定的誤差在推定證明中是允許存在的,只要對方沒有反證證明這種誤差大到足以否定前提項的程度,那么,以這種方法演繹得出的犯罪數額就應該是大致準確的。
最后,以推定數額認定其犯罪事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能夠有效地懲治犯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時間長達數月,嚴重侵害公私財產,如果僅因為推算中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誤差,就對其巨大的犯罪數額不追究責任,顯然是放縱犯罪,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綜上,本案應認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額為27萬余元。
注釋:
[1]裴蒼齡:《再論推定》,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3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4條規定了八種情形可以推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6條也規定了六種情形可以推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房屋買賣雙方在辦理合同公證時,公證機關一般要向雙方當事人了解以下情況:(1)買賣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2)房屋產權狀況;(3)雙方當事人對買賣合同內容是否認同,是否協商一致以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確。
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后,公證機關除去要對所提交材料是否齊備、屬實進行審核之外,主要對合同的下述內容進行審核: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合同中買賣房屋的坐落位置、數量、房屋結構、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它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
公證機關工作人員對審查內容審核之后,將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填寫審批表,正式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另外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購房一方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首先房屋買賣合同應經過房地產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開發銷售手續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證;辦理合同公證應盡量委托自己的律師代為辦理,這樣無論從專業的角度,還是從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對購房人都會更加有利。
房產買賣合同公證1、辦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出售方應提供什么材料?
出售方(房地產經營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報公證處備案):房產買賣合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許可證》、《建設許可證》、投資項目計劃表、《開工許可證》、《房地產證》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紅線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證件、簽訂合同的公章式樣及簽字人的簽名式樣、代收房價款的銀行名稱及帳號等。
2、辦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購買方應提供什么材料?
應攜帶房產買賣合同,填寫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2)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
(3)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
(4)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支付房價款的有關憑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