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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30 11: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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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構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第2篇

關鍵詞:采購法律制度競爭市場

政府采購是政府影響國民經濟的一種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手段。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障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際慣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

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購是政府與供應商之間進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場中的最大消費者。而且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競標過程中執行嚴密、透明的“優勝劣汰”機制。所有這些都會調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而且能夠促使供應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務。以使自己能夠贏得政府這一最大的消費者。所以,供應商競爭能力的提高叉能夠帶動整個國內市場經濟的繁榮昌盛。

四、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應商的競爭能力

政府采購的方式很多,有公開招標、兩階段招標、尋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多種方式,其中公開招標是運用最多的一種方式。但不論是采取哪種方式,在政府采購的過程中都要遵循競爭性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政府可以邀請到很多的供應商、承包商或勞務供應者來競標,形成一種有利于政府的買方市場,從而使政府能夠獲得比較價格利益和更優質的產品或服務。因此。各供應商必須不斷地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從而在眾多的供應商中嶄露頭角,被政府“相中”。

2.給整個市場經濟注入活力

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這三條原則可以維護供應商的利益,極大地調動供應商的參與熱情,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并帶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

首先,政府采購遵循公平原則。具體來說,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競爭主體準人的公平性,即允許所有有興趣的供應商均可參加投標;二是競爭規則的公平性,即資格預審和評標的標準要一致;三是供應商獲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參與投標的供應商都應平等地從政府那里獲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通過嚴密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來體現的。由于政府采購的批量大,對經濟的影響也大,所以采購活動的程序、過程一定要體現透明、公平的原則。公開的采購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預測性,使投標供應商可以計算出他們參加采購活動的代價和風險。從而提出最有利的競爭價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部交易”或“黑箱操作”,從而增強潛在投標商參與采購并中標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購遵循公正原則。其核心是“標準的統一”。該原則要求采購部門給予所有的供應商相同的待遇。而不應該存在歧視性。它是提高供應商廣泛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有效保證。

3.有助于我國產品打入國際市場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解釋:一是由于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不斷完善,調動了國內供應商的參與積極性,并促進其競爭能力的提高,這種競爭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這些供應商步人國際市場;二是從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對等性來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優惠待遇參與國際競爭,使供應商能夠在國際市場上得到更多錘煉的機會,提高國際競爭實力。

從長遠看,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阻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也是必然趨勢。雖然我國沒有正式聲明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實際上國外供應商早已進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我國政府機關采購商品或服務的領域也早已延伸到國外。

4.有效防治腐敗

首先,政府采購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購買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購領域的腐敗。政府采購,不僅是一種簡單的消費行為。而且是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各種支出納入統一賬戶,受到財政部門全方位監督。它的主要實現形式是招標。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基礎,通過招標廣告,公開采購信息,使有能力的企業,都有機會參與競爭。

其次,統一的政府采購,特別是公共招標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顯地提高政府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嚴密性,減少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徑的土壤。

第3篇

1.對所需要賠償數額進行估算的專門制度。秦漢律在對官有物資損失進行準確確定的時候,推行的是估算的方法,出土的秦簡《效律》中有詳細的記載說的是檢驗官必須對官方的所有器物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與登記冊數目不符的情況,那么就應當依照《資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如果《資律》中并沒有對所需要賠償的內容進行規定,那么就應當選擇估價的方式進行賠償。在文獻《工律》中有這樣的記載“:人段(假)而而毋……以資律責之。”用現代化的方式翻譯就是,針對收回的官器如果并沒有標記或者與官府標記中的相關規范不符合,那么當事人就應當依據《資律》中的相關要求,履行賠償義務。

2.為確保財產賠償能夠順利推行而指定的登記造冊制度。為確保賠償對象能夠真正地獲得賠償,秦漢兩朝的政府機構在關于賠償關系的登記中,也是十分嚴謹的,其不僅僅會登記與賠償責任人相關的內容,還明確地記載需要賠償受損失對象的賠償數額。近些年考古發掘的文獻資料顯示,登記造冊的內容往往與個人賠償無關,絕大部分都是公共財產性質的損害賠償。秦律中有十分明確的記載:損害公物這一事件中,與其相關的賠償責任人、賠償財產數目都必須有詳細的登記,并且這些登記資料必須及時上繳給主管人員少內,《金布律》中有這樣的記載:縣、都官員負責對賠償金額進行登記、并將賠償者切實的賠償數額交給負賞(償)者,嗇夫則需要將賠償的資金數個交給其直接管理長官以及其他的冗吏,以上的行為必須由專人記載,登記工作完成之后交給少內,少內負責對相關資料進行存放、管理。

3.索繳制度。封建社會中,當時的交通運輸是十分落后的,他們除了人力,只能使用牛、馬等牲畜進行交通運輸,一旦涉及財產賠償的當事人因為種種原因,家庭地址出現變動,距離相對較近的范圍或許影響不到賠償債務,距離較遠的情況則十分有可能會導致賠償債務無法實現。為解決這個問題,秦朝法律專門進行了規定,指出一旦官府與當事人兩者之間的確存在債務關系,那么如果后來債務人居家地點發生改變,那么為了方便兩者之間債務償還出現各種麻煩,債務關系將隨機進行轉移,轉變為債務人與所遷入地縣之間的債務關系,由其最新居住地的政府索要或者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換句話,就是原住地政府在行為人搬遷之后,兩者就沒有任何債務關系了。

二、秦漢財產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特點

首先,秦漢賠償法律制度最突出的特點存在于,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中,賠償責任是依附于刑事制裁的。這與秦漢統治時期法律諸法歸為一體,將刑看做是統領諸法的社會現實決定的。鑒于此,一旦出現財產權受到意外侵害的情況,絕大部分是會對其進行論罪處罰的,通常來講都是首先進行科處刑罰,賠償情況則需要統治階級進行判定之后才進行確定:情況嚴重的故意侵害財產犯罪,施以重刑處理,資金賠償往往不再追究;對于絕大部分的侵害財產行為,一般都是刑事處罰與資金賠償相結合的方式處理的,且物質上的賠償損失基本上都是處于刑事制裁的依附位置;只有極少數的情況才會進行簡單的物質處罰。

其次,秦漢賠償法律的對于賠償的規定,以公物賠償為主,十分關注在法律層面上保護國家公共財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在對于法律制定上,關于財產損失賠償是由針對個人的賠償以及針對國家財產經濟賠償兩大部分構成的,通過這兩部分的詳細觀察,不難發現無論是在規定所占篇幅還是在規定嚴謹程度上,國家層面的賠償都往往十分詳盡,而針對個人賠償,內容少,而且嚴謹程度不足。第二,在針對損害官府財產行為人的法律制裁上,法律內容中有異常嚴密的賠償追究制度,舉例說明,有諸如扣除行為人的薪金以及固定收入,行為人可以通過服役償還、負責管理行為人的官府進行替代償還等等,始終將保障國家利益作為重點。第三,賠償過程中將補償主義作為總的方針,懲罰只是極少數的情況,在秦漢法律中,對于造成的實際損失,法律往往要求平價賠償,而并沒有對其進行更深層次的經濟懲罰。

第4篇

(一)立法層次過低,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規范主要有:2005年11月1日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06年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6月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007年11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2008年4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通知》;2009年4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7月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年9月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12年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上述法律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但是由于這些法律規范的立法層級太低并且不系統不全面,還遠不能滿足我國目前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所需的規范需求。

(二)現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法規不完善1.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性質界定不準確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將綜合理財服務的性質定位于“委托”,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九條又規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給第三方托管,這個規定體現出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資產獨立于銀行自有資產,這與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的規定是一致的。上述兩種相互矛盾的規定導致人們對理財業務是屬于委托關系還是屬于信托關系產生了爭論。這種法律界定的模糊和實際業務操作的沖突使得法律風險的發生難以避免,也使得銀行難以判斷應當適用何種法規規制自身業務[2]。2.個人理財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體將反映其基礎素質、資產質量、經營狀況及其內在發展潛質等方面綜合素質的主要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以一定的方式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利益相關者予以公開而形成的一整套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3]。為了保護客戶的財產利益不受到侵害,商業銀行也需要對理財業務的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和完整的披露,這既是保障客戶的知情權的需要,也便于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管。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的一些信息披露義務,如規定了商業銀行有向客戶提供相關資產的賬單、理財計劃投資以及收益報告義務等,2009年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問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第六條細化了商業銀行向客戶披露的信息范圍。但是這些條款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知道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信息披露僅僅局限于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并不包括其他對于客戶進行投資選擇十分重要的信息,如商業銀行的相關財務狀況信息以及與理財產品類似的其他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具體負責部門、經營管理人員情況,擬投資產品背景等。因此,進一步拓寬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范圍十分必要。再者,在理財業務中,銀行與客戶雙方信息處于不對稱的狀態,只有建立完善的理財業務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理財客戶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相關配套法律制度缺失首先,個人理財業務會給客戶帶來投資收益,因此其必然會涉及稅收問題,但是我國目前的稅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規范均未對理財產品收益的征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中,一些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收益的稅收進行代扣,一些銀行則在理財協議中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申報職責。但是,理財業務類型多樣,不同的理財產品在理財期限、收益支付方式和法律性質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對理財產品進行征稅,其稅率、征收方式等是應當統一規定,還是應根據其類別不同而區別對待,均待有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我國缺乏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雖然《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體現了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投資者的保護,但是這兩條法規在法理上屬于準用性規則,它們的適用需要援引或參照其他法規的內容,法規本身欠缺確定性和指引性。理財業務客戶屬于金融消費者范疇,但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并沒有針對金融的特殊性與專業性而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相關保護,甚至沒有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4],這就使得個人理財業務客戶在遭受損害時很難尋求法律救濟。再次,個人理財產品的破產清償問題缺乏規定。商業銀行在經營不善出現破產清算時,個人理財產品的清償應當如何排位,這個問題在破產法和商業銀行相關破產清算條款中都缺乏規定。因此在商業銀行進行破產清算時,個人理財產品應當排在什么清償順位也是相關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立法層級前述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制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規范均是由銀監會主導制定的行政性文件。從立法的程序上講,規章性文件的制定沒有法律議案提出、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公布等規范性程序;從邏輯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上講,它們與法律文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當各金融機構面臨利益的誘惑,這些權威性不足的規章性文件就無法有效地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規制。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地規范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對個人理財業務的規范上升到立法層面,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個人理財業務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權利義務、操作標準以及法律后果,這對于個人理財業務中各類糾紛的解決和法律風險的防范尤為重要[5]。我們應當通過提高現行法律法規的位階,盡快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進一步完善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規制的法律體系。

(二)完善現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法規1.準確界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只有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才能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性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才能妥善解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糾紛,同時也有利于監管部門實施正當有效的監管。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理財顧問服務僅僅是提供一種咨詢,不涉及客戶資金的運作和管理,這種理財服務的屬性顯然既不是委托也不是信托。在綜合理財服務中,保證收益與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本質上與銀行存款業務相同,其法律關系應為借款合同關系。我國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性質不作區分地統一規定是不準確的,我們應該對各種理財業務在類型細分的基礎上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的信息披露不僅應當包括銷售理財產品時的產品信息告知義務,還應包括理財產品存續期間的相關信息持續披露義務。首先,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除需要向客戶披露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還應當提供理財產品實際運作管理團隊人員的組成與資質等相關信息。其次,在理財合同有效期內,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向客戶提供與理財產品有關的所有信息,如理財產品的價值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商業銀行自身的重要經營情況、管理理財資產團隊的重要變化情況,以及可能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等。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性理財產品,由于其比其他理財產品投資風險大,商業銀行需要向客戶披露的信息還應當包括與客戶的理財計劃和規模相似的其他理財計劃的報表,以供客戶進行比較選擇。除此之外,商業銀行還應當定期向非保本浮動收益性理財產品客戶報告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

第5篇

本案中,美國稱,“電子支付服務”是指處理涉及支付卡的交易及處理并促進交易參與機構之間的資金轉讓的服務。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直接或間接提供通常包括下列內容的系統:處理設備、網絡以及促進、處理和實現交易信息和支付款項流動并提供系統完整、穩定和金融風險降低的規則和程序;批準或拒絕某項交易的流程和協調,核準后通常都會允許完成某項購買或現金的支付或兌換;在參與機構間傳遞交易信息;計算、測定并報告相關機構所有被授權交易的凈資金頭寸;以及促進、處理和/或其他參與交易機構間的凈支付款項轉讓。“支付卡”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借記卡、支票卡、自動柜員機(ATM)卡、預付卡以及其他類似卡或支付或資金轉移產品或接入設備,以及該卡或產品或接入設備所特有的賬號。美國認為,中國加入WTO時,就“電子支付服務”作出了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但中國卻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了市場準入,并且沒有提供國民待遇。具體而言,美國認為,在“中國加入WTO議定書”《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減讓表”)金融服務部門下,中方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16條和第17條項下對下列內容做出了承諾:“銀行服務列表如下:……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借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其他金融服務如下:……提供和傳送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及“就(a)至(k)[1]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研究和建議、關于收購的建議和關于公司重組和戰略的意義。”盡管做出了上述承諾,中方對其他成員中試圖向中方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提供者加設了市場準入限制和要求。通過這些及其他相關強化性要求和限制,中方給予其他成員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待遇要低于其給予中國的此類服務提供者的待遇。美方提出,中國銀聯(“銀聯”)是一家中國實體,是中方允許在其境內為以人民幣計價并以人民幣支付的支付卡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唯一實體。中方還要求,由銀聯來處理所有中國大陸發行的支付卡發生于澳門或香港的人民幣交易;以及任何發生于中國大陸且使用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發行的人民幣支付卡的人民幣交易。美方認為,這些措施與中方在GATS第16.1條項下的義務不一致,即對于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給予不低于中國減讓表所規定的待遇,且中國正在維持或采取GATS第16.2條所明確指出的措施。這些措施還與中方在GATS第17條項下的義務不一致,即對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另外,中國還要求,中國境內所有商戶的支付卡處理設備、所有的自動柜員機(ATMs)及所有的銷售點(POS)終端與中國銀聯系統相兼容并且能夠受理銀聯支付卡。中方還要求,所有的收單機構[2]標注銀聯標識并且能夠受理所有帶有銀聯標識的支付卡。中方進一步要求,所有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并支付的支付卡(包括“雙幣種”卡)標注銀聯標識。這意味著發卡行必須接入銀聯系統,并且必須為此向銀聯支付費用。這些措施并沒有對非銀聯支付卡或使用非銀聯支付卡進行的交易做出相似的要求。美方認為,這些措施與中方在GATS第16.1條項下的義務不一致,即對于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給予不低于中國減讓表所規定的待遇,且中國正在維持和采取GATS第16.2條所規定的措施。美方認為,這些措施與GATS第17條項下的中方義務不一致,即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中方還要求,所有涉及支付卡的跨行或行內交易應通過銀聯進行。中方禁止使用非銀聯支付卡進行異地、跨行或行內交易。美方還認為,這些措施與中方在GATS第16.1條項下的義務不一致,即對于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給予不低于中國減讓表所規定的待遇,且中國正在維持和采取GATS第16.2條所明確指出的措施。美方還認為,這些措施與中方在GATS第17條項下的義務不一致,即對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的承諾。

在減讓表中,中國的確做出了一些承諾。但這些承諾,是否為美國所說的“電子支付服務”?中國的確對電子支付有一系列規定,但這些規定,是否屬于美國所界定的措施?因此,中國是否就“電子支付服務”作出了承諾,以及中國是否采取了美國所說的措施,成為本案的兩個先決問題。如果中國沒有就“電子支付服務”作出承諾,那么就不存在違反GATS條款的問題。而如果中國沒有采取美國所說的措施,即使中國作出了承諾,也同樣不存在違反GATS條款的問題。對于這兩個問題,中美雙方發生了很大的爭議,專家組也用了很大的篇幅進行分析。通過使用條件解釋的方法,專家組認定,中國就“電子支付服務”作出了承諾,但對于所謂中國所采取的措施,專家組則作出了分別認定,即美國證明了一些措施,但另外一些措施,則美國沒有證明。這樣,專家組所審查的是否違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的措施,僅僅是那些美國所證明的措施。

如上所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中國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違反了GATS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條款。專家組對這兩個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一、中國的措施是否違反了市場準入條款

GATS第16條“市場準入”規定如下:1.對于通過第1條確認的服務提供方式實現的市場準入,每一成員對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條款、限制和條件。2.在作出市場準入承諾的部門,除非在其減讓表中另有列明,否則一成員不得在其一地區或在其全部領土內維持或采取按如下定義的措施:(a) 無論以數量配額、壟斷者、專營服務提供者的形式,還是以經濟需求測試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b) 以數量配額或經濟需求測試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總值;(c) 以配額或經濟需求測試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務業務總數或以指定數量單位表示的服務產出總量;(d) 以數量配額或經濟需求測試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體服務所必需且直接有關的自然人總數;(e) 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類型法律實體或合營企業提供服務的措施;以及(f)以限制外國股權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單個或總體外國投資總額的方式限制外國資本的參與。

服務貿易減讓表將服務分為四種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本案中,美國認為中國就模式1和3,即“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作出了承諾。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是指一成員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向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以獲取報酬。這種方式是典型的“跨國界貿易型服務”。它的特點是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分處不同國家,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就服務內容本身而言已跨越了國境。它可以沒有人員、物資和資本的流動,而是通過電訊、計算機的聯網實現,如一國咨詢公司在本國向另一成員客戶提供法律、管理、信息等專業,以及國際金融服務、國際電訊服務、視聽服務等。也可以有人員或物資或資金的流動,如一國租賃公司向另一國用戶提供租賃服務以及金融、運輸服務等。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建立商業機構(附屬企業或分支機構),為所在國和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以獲取報酬。包括通過設立分支機構或,提供服務等。如一國電信公司在國外設立電信經營機構,參與所在國電信服務市場的競爭就屬于“商業存在”。它的特點是服務提供者(個人、企業或經濟實體)到國外開業,如投資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的服務性企業(銀行分行、飯店、零售商店、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等)。

專家組決定根據先例所確定的兩步驟法,先確定中國是否就模式1和模式3作出了承諾,然后審查其是否違反了第16條。

(一)中國是否就模式1和模式3作出了承諾

1、模式1

中國減讓表中的相關內容為:“部門或分部門”欄目描述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d. 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市場準入限制”欄目描述為:(1)除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unbound):-由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有關軟件;-就(a)至(k)項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關于收購的建議和關于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美方認為,就“電子支付服務”,中國作出了模式1的承諾。

專家組認為,從措辭看,中國僅就兩個連字符“-”所描述的服務作出了承諾。專家組發現,此處的措辭與(k)和(l)幾乎完全相同,唯一的區別僅為,此處的服務提供者“suppliers”為英語復數,而(k)為英語單數“supplier”。(k)和(l)的模式1承諾為:“沒有限制”(none)。專家組研究了第一個連字符中的“其他”(other)和第二個連字符中的“附屬”(auxiliary)兩個字的含義,認為這兩類服務是指(a)至(f)之外的服務。也就是說,此處的承諾不包括(d),即本案所涉及的“電子支付服務”。專家組進一步指出,(k)和(l)屬于條款解釋的上下文,其措辭與模式1承諾的措辭相同,印證了模式1承諾所指向的是(k)和(l)的服務。此外,由于(k)和(l)與(d)并列,根據服務部門相互排斥的原則,也不能將這三種服務理解為相同的部門。因此,專家組認定,對于(d),中國沒有做出模式1的市場準入承諾。也就是說,中國沒有就“電子支付服務”作出“跨境交付”的承諾。

2、模式3

“市場準入限制”欄目描述為:(3)A.

地域限制:對于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對于本幣業務,地域限制將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自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加入后1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和武漢;加入后2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3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和廈門;加入后4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5年內,將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

客戶:對于外匯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自加入時起在中國提供服務,無客戶限制。對于本幣業務,加入后2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加入后5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獲得在中國一地區從事本幣業務營業許可的外國金融機構可向位于已開放此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C.

營業許可: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準標準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加入后5年內,應取消現在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包括關于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措施。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從事本幣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的資格如下:-

在中國營業3年,且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其他,沒有限制。美方認為,從2006年開始,就“電子支付服務”,中國就已經沒有模式3的市場準入限制。

專家組注意到,中國在適用于外國金融機構的(d)和模式3方面作出了市場準入承諾,這一點中美雙方意見一致。但在這些承諾是否限于外國金融機構,以及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是否屬于外國金融機構方面,雙方存在分歧。專家組通過研究“外國金融機構”的含義以及減讓表的上下文,認定中國承諾中的“外國金融機構”,在銀行業務方面,包含提供(a)至(f)金融服務的外國公司。因此,“外國金融機構”包含外國銀行、外國金融公司以及其他外國非金融機構,包括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專家組認為,認定了其他成員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屬于“外國金融機構”,就沒有必要繼續審查中國是否作出了適用于非外國金融機構的外國服務提供者的(d)和模式3的承諾。隨后,專家組決定審查中國現有的關于外國金融機構通過模式3提供服務的市場準入承諾。

本案中,美國所提出的問題是在中國為國內人民幣支付卡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因此,對于模式3承諾,其他成員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相關業務,是當地貨幣(人民幣)業務。模式3承諾明確提到了本幣業務,即在一段時間過渡期后,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向所有中國企業和自然人提供服務,而沒有地域限制和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所服務的企業和自然人包括發卡機構、收單機構、商戶、個人或公司持卡人。重要的是,模式3沒有通過專營或獨家服務提供者的形式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但具體提到了市場準入承諾關于外國金融機構從事本幣業務的資質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專家組認定,對于包括其他成員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外國金融機構所提供的(d)項下的服務,中國作出了模式3承諾。該承諾沒有服務提供者數量方面的限制,但有資質限制。因此,中國應當讓其他成員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商業存在進入其市場,以便在滿足資質要求的條件下在中國從事本幣業務。

(二)中國有關措施是否違反了GATS第16條

專家組首先對已經審查得出結論的涉案措施進行了回顧總結。專家組認為,中國的法律文件要求在中國發行的銀行卡標注銀聯標識,并進一步要求發卡機構成為銀聯網絡的成員及其在中國所發銀行卡達到統一的商業要求和技術標準。中國要求作為全國銀行卡銀行間處理網絡成員的所有終端(ATM機,商戶處理設備和POS機)都能夠接受標注銀聯標識的所有銀行卡。中國要求收單機構標注銀聯標識,成為銀聯網絡的成員,并且能夠接受標注銀聯標識的所有銀行卡。此外,中國的某些文件授權銀聯而不是其他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處理某些人民幣銀行卡交易的結算,這些交易涉及在中國發行、在香港或澳門使用的人民幣銀行卡,或者在香港或澳門發行而在此兩地或內地使用的人民幣銀行卡。但專家組沒有認定的是,對于在中國國內發生的所有人民幣銀行卡交易,存在一項普遍的的規定,要求必須使用銀聯或者將銀聯作為電子支付服務的唯一提供者。類似地,專家組沒有認定的還有,對于跨地區或跨行的交易禁止使用非銀聯卡。專家組稱,在美國所提出的六種措施中,由于專家組沒有認定中國采取了“唯一提供者要求”和“跨地區/銀行要求”,因此就不再審查這兩種措施是否違反GATS第16條。但由于中國采取了“發卡機構要求”、“終端要求”和“收單機構要求”,并且存在“香港/澳門要求”,以下就審查這四種要求是否違反了第16條。

此外,專家組指出,由于上面已經認定中國沒有作出模式1承諾,所以在這個方面,四種要求都沒有違反第16條。由于中國作出了模式3承諾,所以專家組將審查四種要求是否違反了第16條。具體而言,美國認為,這四種措施通過第16條第2款(a)項所指的以“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的形式,限制了服務提供者的數量,因此專家組就根據該項進行審查。

專家組首先解釋了“壟斷者”(monopoly)、“專營服務提供者”(exclusive service supplier)的含義及其兩者之間的關系。而且解釋了“以……形式”的含義。對于“發卡機構要求”、“終端要求”和“收單機構要求”,專家組稱,雖然認定了這些措施的存在,但還存在進一步的情況。具體而言,對于“發卡機構要求”,專家組認為,法律文件并未表明作為銀聯成員的發卡機構不能在中國加入其他的網絡,或者滿足銀聯統一商業要求和技術標準的銀行卡不得同時滿足其他網絡的要求。對于“終端要求”,法律文件并未表明這種終端不能同時接受標注其他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標識的銀行卡,也就是這一要求并未阻礙接受通過銀行間的、非銀聯的網絡處理的銀行卡。對于“收單機構要求”,法律文件并未表明收單機構不能接受通過銀行間的、非銀聯的網絡處理的銀行卡。總之,專家組認為,從性質上看,這些要求并沒有對電子支付服務的提供實施數量限制的限制,即沒有將銀聯設定為“壟斷者”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此外,法律文件并未表明這些要求對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實施了明確的限制,不管是以“壟斷者”還是“專營服務提供者”形式出現的。因此,專家組無法認定這些措施違反了第16條第2款(a)項。

但對于“香港/澳門要求”,專家組卻得出了不同結論。專家組經過詳細分析后認為,這些要求以銀聯壟斷的形式,限制了服務提供者的數量。甚至對于達到了模式3條件的其他WTO成員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也有此項限制。因此,專家組認定,此項措施違反了第16條第2款(a)項。

二、中國的措施是否違反了國民待遇條款

GATS第17條“國民待遇”規定如下:1、對于列入減讓表的部門,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員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2、一成員可通過對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給予與其本國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滿足第1款的要求。3、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變競爭條件,與任何其他成員的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該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此類待遇應被視為較為不利的待遇。

根據先例所確定的三步驟法,專家組認為,要證明違反第17條,美國必須證明以下三個方面:一、在相關服務部門和服務提供方式方面,中國作出了國民待遇承諾。二、中國的措施為“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三、這些措施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較為不利于給予中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專家組將按照這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專家組指出,其審查僅涉及“發卡機構要求”、“終端要求”和“收單機構要求”。對于美國所提出的六種措施中的其他措施,由于專家組沒有認定中國采取了“唯一提供者要求”和“跨地區/銀行要求”,因此就不再審查這兩種措施是否違反GATS第17條。對于“香港/澳門要求”,以上已經認定在模式3方面違反了第16條,因此對于該措施在模式3方面是否違反第17條,專家組決定行使司法節制不予審查。但專家組會審查該措施是否違反了模式1的國民待遇承諾。

中國減讓表中的相關內容與“市場準入”部分相同,即:“部門或分部門”欄目描述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d. 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國民待遇限制”欄目描述為:(1)沒有限制;(3)除關于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列在市場準入欄中)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準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沒有限制。美方的主張,就是關于以上承諾的。專家組經過詳細分析,對于“三步驟法”中的前兩個步驟都作出了肯定回答,即在相關服務部門和服務提供方式方面,中國作出了國民待遇承諾,且中國的措施為“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此外,專家組還順便在這一分析部分認定,“香港/澳門要求”并未違反了模式1的國民待遇承諾。專家組隨后重點分析了在“發卡機構要求”、“終端要求”和“收單機構要求”這三項措施方面,中國是否提供了較為不利的待遇。

對于“發卡機構要求”,專家組分析了兩個具體因素:銀聯標識和互聯互通(interoperability)。(一)銀聯標志。如前所述,中國要求,商業銀行在中國發行并能夠在跨行人民幣交易中使用的人民幣銀行卡和雙幣卡,必須在卡的正面標注銀聯標識,但并未禁止所發的銀行卡能夠通過非銀聯的網絡進行處理。其結果是,對于其他WTO成員的任何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來說,要想讓中國的商業銀行在自己的網絡內發行銀行卡,就不得不在銀行卡的顯著位置標注銀聯標識。持卡人時刻都會被提醒銀聯及其網絡的存在,而銀聯正是其他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對手。銀聯就進一步從中國的這一要求中獲益了。結果,發卡機構必須在所有卡上標注銀聯標識且免費,而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則完全要求將其標識標注在銀聯品牌的卡上。如此關注,就提高了銀聯的知名度。專家組認為,標注銀聯標識的要求就改變了競爭條件,有利于銀聯,而根據第17條第3款,這就是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給予了較為不利的待遇。(二)互聯互通。中國的發卡機構必須接入銀聯網絡,標注銀聯標識的銀行卡也必須與銀聯互聯互通,其結果是確保所有發卡用于國內跨行人民幣交易的商業銀行都是銀聯的成員,并且確保商業銀行的所有銀行卡,不論是銀聯卡還是非銀聯卡,都能夠在銀聯網絡中處理。相比之下,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不得不勸說發卡機構加入他們的網絡,可能不會成功,或者至少無法達到相同的會員水平。而且,即使能夠達到相同的會員水平,這些提供者也要花費時間和精力。不僅如此,發卡機構的銀行卡要想與其他成員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互聯互通,還必須與銀聯網絡互聯互通,而銀聯品牌的銀行卡則不必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互聯互通。專家組認為,互聯互通要求改變了競爭條件,有利于銀聯,而根據第17條第3款,這就是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給予了較為不利的待遇。

第6篇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誠信缺失,治理策略

社會學對社會轉型的界定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經濟體制的轉軌,即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二是社會結構的轉變,主要是指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從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的轉變等。本文中的社會轉型是指當代中國改革開放所引導出的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它不僅意味著中國經濟體制的轉變,而且還促使我國倫理道德觀念進入了轉型發展時期。在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整個社會的運行是依靠權力來維系的,由國家通過指令與服從建立經濟秩序,統一對資源進行配置,以克服個體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混亂,誠信體現著對黨和國家政治上的忠誠和倫理道德方面的正統,并被強化。這時,不存在競爭,也不能追求利潤最大化,搞假冒偽劣、損人利已,破壞信用的空間很少,甚至沒有。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正處于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急劇轉型時期,社會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法律體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與此同時,社會轉型所帶來的各種影響,沖擊和瓦解著人們原有的誠信道德觀念現代企業管理論文,而新的,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誠信道德觀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這種舊破新末立的特殊社會轉型時期,構成了中小企業誠信危機產生的契機。因而中小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動機的驅使下,他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了制假售假嚴重、債務債權糾紛多、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等失信現象,這些行為嚴重地阻礙了我國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需對其進行治理。

結合我國實際和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一般認為,實現誠信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來進行約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謂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過國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規、制度來對人民的行為進行限制。所謂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過社會的輿論和良心來對人們的行為進行限制。這兩者是通過相互作用來對誠信發揮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傳的力度,實施誠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強中小企業員工的誠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業要實現誠信經營,必須在企業內部實施誠信教育,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建立自律機制來保障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認真制定誠信經營準則,使中小企業員工明確自己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誠信經營準則有哪些內容,什么是屬于誠信經營行為,什么是不屬于誠信經營行為,從而使中小企業員工有章可循,能夠自覺地接受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準則。二是要建立誠信經營的獎懲機制。對遵守誠信經營準則的員工給予必要的獎勵,對于違反誠信經營準則的員工要給予必要的處罰,只有這樣,才能使越來越多的員工遵守誠信經營準則。正如一石說:“一個社會的道德完善與否,僅靠每個人的內省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種機制,能從惡的人的信用記錄上留下污點,并讓他為這個污點付出沉重的代價,那么整個社會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論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業員工必須在內部實施誠信經營教育,豐富他們的誠信經營知識,提高他們的誠信經營水平,使他們樹立起敬業愛崗、公平競爭、遵紀守法的良好道德風尚。

其二,在全社會范圍內倡導誠信價值觀教育

由于中小企業目前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但中小企業的誠信缺失已經嚴重制約其參與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對國民經濟各方面作用的發揮,那么,中小企業誠信道德建設顯得更是令人矚目。所以,中小企業應作為誠信道德建設的重點,應首先進行現代企業管理論文,然后以點帶面,影響和帶動全社會的誠信建設,逐步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讓他們形成互動,從而促進中小企業誠信道德建設。

在全社會范圍內倡導誠信價值觀,需要良好的社會氛圍,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陣地、一切精神文化產品,都要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塑造美好的心靈、弘揚社會正氣、倡導科學精神,大力宣揚體現時代精神的道德行為和高尚品質,激勵人們積極向上,追求真善美;堅決批評各種不道德行為和錯誤觀念,幫助人們辨別是非,抵制假惡丑,為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的輿論文化氛圍”。為達到這種要求,首先,加大社會信用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識。“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治”。培養信用意識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場主體的自律和對信用資源的開發利用。當前,要廣泛深入地開展講誠信的宣傳活動,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大眾媒體的正確引導,向社會宣傳誠信是一切道德依賴的基礎,是市場經濟對中小企業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恥”的輿論環境,從而以誠信道德規范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如太倉市在開展誠信建設過程中注重抓好示范點,以點帶面,帶動全社會的誠信建設。一是在城區商貿最集中的人民路開展創建“誠信經營規范服務示范街”活動,確立了10家誠信服務示范窗口及20家參創單位,通過這30家單位的引導,帶動全市商貿流通行業的誠信建設。二是在太倉民營經濟最壯大的璜涇鎮召開創建誠信企業動員會,選擇了四家影響較大的企業作為示范企業,以他們的實際行動帶領全市民營企業深入開展誠信創建活動。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務單位,開展“誠信服務”示范窗口和示范崗的評選活動,引導更多崗位由“微笑服務”向“誠信服務”提升。四是抓好鄉鎮示范點,把璜涇鎮、新聯村作為全市農村創建的示范點。[2]其次,要努力為誠信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加強法制教育與宣傳,營造社會輿論環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誠實守信成為每個中小企業立足于社會、立足于市場的根本,在全社會形成遵守契約、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目前,我國對違反道德特別是違反誠信道德規范的行為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不能給予應有的懲罰,這事實上就是縱容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不講誠信行為,應當改變這種傳統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決不講誠信行為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制止中小企業的不講誠信行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嚴格依法辦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關法律建設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誠信的基礎和依據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體系,便是營造和保護講信用的社會環境的第一要務。信用缺失是一種違約行為,經濟學分析表明,經濟活動主體是否選擇違約,主要看違約成本的高低。當違約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的時間及另外的資源用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便會選擇違約。所以治理中小企業誠信缺失問題,必須立法先行,盡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有關信用的法律法規涉及《擔保法》、《個人信用實名制》、《個人消費信貸實施細則》等。就體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層次而言,大多屬于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對中小企業的失信行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處理,制裁的力度明顯不夠。如《合同法》中對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只是籠統地指出“應承擔違法責任”因此,對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之處,要通過細化法律來進行調整,提出明確規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過立法保護經濟主體的交易自由權和財產權,這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性制度。另外還要建立有關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法規,其內容應涵蓋信用等級評定、資信評估、咨詢機構和公共信息、數據的取得與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不僅對逃廢債務的單位要處罰,而且對惡意逃廢債務的企業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法追究法律責任。

其二,嚴格依法辦事,加大執法力度

由于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階段,更需要嚴格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從司法和執法上落實法律責任,通過加強對失信經營者的打擊力度,強化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的執法權,建立有效責任追究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使法律制裁對實行中小企業信用行為發揮有效的作用,實現真正的法治,這也是保證中小企業信用建立的前提條件。如溫州的樂清縣柳市鎮中小企業的轉變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在十多年前現代企業管理論文,“柳市黑潮”曾攪得全國不得安定,國務院曾史無前例地為了一個小鎮下發了國辦【1990】29號文件,開展了毀滅性打假行動。全鎮1267家低壓電器門市全部關閉,1544家庭生產戶全部歇業。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鎮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全國所選用的低壓電器,有50%來自這個濱海小鎮,僅財政收入一項,就由1990年的幾百萬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億元。同時,柳市已成為國內最大的低壓電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創匯3億美元,居全國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實的電器之都,同時也是打假打出的電器之都論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國家規范的信用體系,以制度約束失信行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的產權制度

目前,由于我國中小企業所有權主體缺位,產權關系不明晰,沒有明確的最終責任主體。對國有中小企業經營者來說,國有中小企業經營者既缺乏產權所有者從外部進行有效約束,又缺乏一種基于自我財產利益的自我約束,在這種產權約束的條件下,國有中小企業經營者沒有必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就淡化中小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意識,使中小企業經營者只追求權利而逃避責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顧長遠利益,最終導致其經營行為短期化,而不顧及誠信。私有中小企業不講誠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們的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最終導致私有中小企業經營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樣能從長計議,從而使中小企業追求短期行為是必然的。一旦經營主體不注重對長期利益的關注,信用的基礎就會被摧毀,使中小企業追求短期行為是必然的,那么必須嚴加治理。為此,一方面,政府必須明晰中小企業產權,明確其責任,使中小企業經營者成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應制定長期和穩定的保護其發展的政策。使中小企業形成穩定的長遠經營預期,做到誠信經營。

其二,不斷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信用體系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廣義的信用體系包括信用記錄、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保證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內的信用系統。狹義的信用體系指以獨立的中介機構為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收集和分析個人和企業的信用資料,為客戶提供當事人信用狀況等證明資料的社會化的信用系統。中小企業的誠信建設離不開整個社會的支持現代企業管理論文,要使中小企業走上誠信發展之路,關鍵是要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同明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中小企業行為,做到讓守信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得到應有的懲罰。這就要求必須建立起一套符合國家規范的信用體系制度。當前,要重點建立企業與個人信用檔案、社會信息系統、社會保障體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機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場規則為基礎,制度健全、手段完備、調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會信用體系,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競爭條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事實上目前社會和政府也正在做這方面的工作,如國家經貿委等十部門今年5月份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驟地建立中小企業信用狀況評價體系,建立信用風險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系統。”廣東提出建立的企業“黑名單”檔案制度,江西的“經濟戶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業信用查詢系統”都在為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會信用制度建設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還有待加快。雖然目前我國現行維護信用有關的法律條款在多種法律中涉用到,但內容都比較零散,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的信用法律對企業失信行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處理,制裁力度明顯不夠,使違法成本遠遠低于違法收益,使得中小企業的“守信”走向“失信 ”。銀行在合法債務工作時,往往陷入“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狀況之中。“執法難”已經成為治理“失信”行為的頑癥,從而加劇信用危機的程度,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還是要靠信用體系的建立。

[參考文獻]

[1]一石.關注信用:讓我們共珍重[J]. 精神文明導刊,2001,9.

[2]趙冠華,閔云良,陸振超.強化誠信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江蘇省太倉市扎實推進誠信建設的做法與啟示[J]. 精神文明導刊,2003,9.

第7篇

目前,我國高校教師學術失范現象較為普遍,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門對此非常重視,制定并下發了相應的文件和規定,許多高校也對教師學術道德失范行為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是收效甚微,學術腐敗和不端行為屢屢發生。為此,本文認真分析學術道德缺失的原因,加強高校教師學術道德規范建設,遏制學術不端行為,做到懲防并舉,共同打造一個學術規范、道德約束、法律懲罰的三層監督誠信體系。

一、學術研究中的三個層次

學術研究中有三個層次[1],如圖1所示。本文把學術規范放第一個層次,學術規范,是指學術共同體內形成的進行學術活動的基本規范,或者根據學術發展規律制定的有關學術活動的基本準則。具體有:學術研究中的具體規則,如文獻的合理使用規則,引證標注規則,立論闡述的邏輯規則等;高層次的規范,如學術制度規范、學風規范等。第二個層次是學術道德,是指學術共同體內形成的從事學術活動所應遵循的道德規范和準則,是學術研究者應遵循的道德底線。學術道德的核心內容是學術道德規范。學術道德失范則是學術人用不符合學術道德規范的手段來實現自己的文化目標。學術道德失范表現為種種學術腐敗行為,體現于學術活動的各個環節。申報課題中以權謀私、投機鉆營,研究過程中的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獨占合作者的研究成果,學術論文、專著寫作中抄襲、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學術評價中的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學術批評中的人身攻擊、打擊報復,一稿多投等都是學術道德失范的行為表現。第三個層次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凡是學術不端行為觸碰到法律規范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嚴懲。三個層次就如三個屏障,層層保護學術研究的純潔性和科學性,在學術規范層一定要嚴格控制。依據科學研究的三個層次圖,分別找出學術規范、道德約束、和法律防線三個方面沒有很好地制約學術道德失范的原因。

二、高校教師學術失范的三個主要原因

(一)社會轉型期的價值標準唯物化

我國的社會轉型大致可以劃分為轉型初期、中期及后期三個階段,將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從農村社會向城市社會轉變;從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轉變;貧困社會向富裕社會轉變。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的中期階段,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等各個層面發生了急劇變化,這種劇烈的變化給社會結構產生激烈碰撞,衡量個人的價值標準由原來的多元變向單元的唯物化,這種評價的標準滲透到中國的各個高等學校。

1.好老師的標準打上唯物的標簽

“搞了多少課題,國家自科基金嗎?多少錢?你上了多少課?那課時費就多啊?你發了多少論文?學校獎勵多少?”。搞到自科基金可以買房了買車了買黃金了啊,許多高校校園到處停滿了名車,都是在爭取自己的利益在拼搏,很少有人問“上課的學生認真嗎?”“學生工作找的怎么樣?”“學生喜歡你的課嗎?”“用了什么新的教學方法?”許多老師花大量的時間去搞論文、搞課題、找發票套取國家的大量的科研經費,這種現象包括許多重點大學都存在。如關于審計署2012年4月審計發現5所大學7名教授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2500多萬元的問題,其中涉及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等人承擔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等。這種唯物化的觀念使社會具有功利性,科學研究產生浮躁。致使大批博士教授忽視了學術研究的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的約束,甚至觸及了法律的底線。

2.教育唯物化

有些人把學術變成了可以轉化為名利的產物,不擇手段地用學術換取金錢、住房、職稱、官位、獎品、名聲……他們拋棄了社會科學改造社會、凈化人格的崇高使命,把社會科學研究的價值僅僅轉化為商品的價格。有些人就因為只看到了這種價格,便在出賣學術的同時也出賣了自己。”現在的教師還有幾個能像孔子?為了金錢利祿,有人喪失做人準則,什么學生畢業20年不掙3 000萬就不要來見我。我只把三分之一時間用在教學上……而這些教師卻被封為“當代精英”“突出貢獻者”。

3.權益籌碼而非價值的體現

行業之間、地方與地方之間、學校與學校之間、學校內部之間工資差距相差比較大,職稱與工資津貼掛鉤,沒有職稱工資就比別人低,最高和最低收入相差幾倍甚至幾十百倍。致使許多教師因工資低生存壓力大而去鋌而走險。工資的高低與職稱掛鉤,職稱的評定與論文課題的掛鉤,教師的晉升和定崗考核也與職稱以及論文課題掛鉤,有一部分評上教授后什么都不做也拿教授的工資,實行教授終身制。而工資與教學水平和實際研究水平關系不大。致使許多沒有科研能力的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取論文和課題就可以評職稱,對教師所寫的論文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管,放任自由。

高校的實力與的情況掛鉤,過分強調的數量影響了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助長了學術不端的風氣,多數高校將科研成果與辦學水平、領導政績掛鉤,有些學校在重點崗位聘任中,甚至明確要求教師發表文章和科研項目的數量。較少地審視自己在獲得成果的過程中是否堅持誠信,是否嚴格遵守學術規范。

(二)自我道德約束和監管機制缺失

高校教師學術素養的形成須借助于求學期間的系統訓練,使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內化為基本的學術信念,使學術誠信轉化為具體的學術行為。大學生未來將在各行各業承擔起建設社會的責任,特別是部分碩士和博士將從事學術研究工作。如果他們不能在求學階段樹立學術規范意識、形成學術誠信品質,就必定會對其今后的學術研究和社會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2]。教育部出臺了諸多相關學術規范的法律法規,也成立諸多學術道德的監管機制,然而對學術不端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執法無力,任其泛濫。

(三)互聯網對學術的影響

互聯網加速了高等學校及個人和外界的連接,政府教育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期刊和社會非法團體通過互聯網很輕易地產生連接,從而輕易地產生制造學術不端的網絡平臺,形成所謂的論文制造產業鏈。非法團體利用網站、微博、微信、QQ和郵箱等網絡媒體手段滲透到高校學術領域,利用教師的功利思想從事非法的學術交易。

三、高校教師學術道德規范的三層次對策

(一)對學術規范的相關對策

首先,由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以及地區教育局相互協作建立公開透明的網絡學術誠信管理平臺,任何學術不端行為都可以在網絡公開公布,教育部、學術期刊、社會團體、課題部門及學校等課題和論文的審核與該網絡關聯,有不良記錄的拒絕課題申請和,從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其次,成立獨立的學術機構,其人事、經濟和審核等權力不由高校領導層控制,直接由上一級學術機構控制,學術機構成員共同制定出學術活動的基本規范和基本準則,編制成小冊發給在職的教職員工,對學校教職工發表的課題、論文和書籍等科研項目進行定期和隨時抽查審核,對審核有學術不端行為上報學校和上級部門,如果學術不端行為成立,將名單錄入網絡學術誠信管理平臺,并開出相應的懲罰措施。這是杜絕學術腐敗和不端行為的重要措施。最后,學校做到官學分離,我國學術機構、科研院所中行政權力不僅能控制各種行政資源,而且能控制各種學術研究資源。這就使得手中掌握行政權力的人和與之相關的人在申報課題、評獎、職稱評審中出現“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甚至出現“權色”交易現象[3],管理和學術研究分離意味著管理學校的領導要充分給教職員工以學術自由,不限制學術的自由發展,現在大部分的課題都在學校管理層,只有少部分的課題由教師擔任,而控制課題的領導最終由于種種原因又交給其他的課題組成員,教師的積極性不能激發出來,課題和論文的質量得不到很好的提高,抄襲的現象就隨之而來。

(二)對道德約束的相關對策

馮友蘭說:人生的境界分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一般人都處于自然境界和功利境界,只有極少的人能達到天地境界,而道德境界又有三層,第一層,利己而不損人,二層是利己利人,三層是損己利人。一般能到道德境界第一層就很不錯了,能達到第一層的基本滿足了前面兩個境界,根據馬斯洛層次需要理論,滿足下層要求后才能對上層要求提出要求,道德也是如此,一個天天為生活奔波、壓力山大的教師哪有心情講道德,當然影響道德還有許多因素。首先,政府要增加政府投入,提高教師待遇,在發達的西方諸多國家,政府對教育的投資資金非常大,教師待遇比較高,許多人愿意從事教師這個行業,從而樂意從事教育科學研究工作。其次,取消職稱與經濟利益掛鉤,實現工資雙軌制。職稱是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級稱號。是對目前水平的認定,但現實的教授基本是終身制,沒有產出實際課題和論文等研究成果,工資卻是高工資,所以取消職稱與實際的工資水平掛鉤,實現工資雙軌制,依據教學和科研業績,進行單獨的教學和科研獎勵。杜絕了部分人為了評教授而走關系或剽竊不端的學術行為,同時也斷絕一部分評上教授不搞科研的行為,鼓勵部分教師堅定地走自由和獨立的科研道路,有教學能力的多去教學。第三,加強學術道德和師風師德建設,開展學術道德和師風師德建設,將道德他律行為變成道德自律行為,做到學術的利己而不損人及利人利己的學術道德層次[4]。樹立師風師德榜樣的豐碑,切實打造不同專業學科的師風師德團隊,尤其是團隊的領頭人的學術道德,他的學術道德水平影響一個團隊的學術道德水平,一個嚴于律己的道德高尚的人對自己團隊同樣也這么要求,這樣學校就會容易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杜絕學術不端行為。最后改善評價教師的標準,好老師不一定是那些科研學術做得好的教師,不一定是那些拿著幾千萬的課題經費開名車的教師,做到好教師評價的標準多元化,充分體現做老師的尊嚴和價值,使教師安心遵守學術規范,自由從事學術研究。

(三)對法律制裁的相關對策

第8篇

論文摘要:本文在對美國次貸危機形成過程中所暴露的道德風險和信用危機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揭示了我國征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措施。

美國的征信體系經過長期的建設,可以說是比較完善和健全的,仍沒能預防住次貸危機的產生,我國的征信建設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如何避免 同樣的風險發生?美國次貸危機 的前車之鑒對建設和完善我國征信體系有哪些有益的啟示? 

一、加快步伐,構建 法律 體系

美國次貸危機是在有著較為發達的征信體系背景下發生 的,而我國征信事業最為關鍵的法律框架 至今還未搭建,征信體系還沒有形成 。我國征信事業的現狀是目標不明,職責不清 ,基礎不實,措施乏力,仍停留在宣傳階段。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征信信息的收集仍取決于被收集對象的愿意與否,一些關鍵性的信息如個人收人,支付項目等,被視為個人隱私而得不到錄入,致使我們的征信事業被認作彈性工作,信息來源倍受制約。雖然 企業 和個人征信系統絕非國家信用體系的全部,但它卻是國家信用體系建設 的最 為重要的基石 ,所以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規勢在必行。不但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我國征信事業的目標、承辦主體 、涵蓋范圍、應用程序等等,還要通過立法明確信息被收集對象的責任和義務,輔之以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才能不斷增強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責任意識,也才能保證系統錄入真實、準確、全面、有效的信用信息。

美國次貸危機的根源是在房地產價格上揚時,貸款機構忽視了房價逆轉造成的違 約風險 ,放松 了抵押貸款的條件 ,使得大量無償還能力的客戶獲得了貸款 ,從而使不符合征信條件的借款人成為次貸危機的始作俑者。而在我 國居民住房按揭貸款長期以來被視為優質資產,在當前國內房價高位運行 中,我國銀行業忽視貸款 申請條件 ,注重貸款抵押物房產價值 ,而不注重第一還款人的按揭還款能力 ,對其申請資料也未做仔細查實,從而出現 了用假收入證明假工資證明等虛假文件到銀行進行按揭貸款的現象,也就為

第9篇

有法無德,易使人之大部心智游離;有德無法,放縱至惡之徒為非作歹,唯德法兼備,正社會之風,助國之昌榮。

[-找文章到網]古往今來,法與德相容相生,相較相長。當歷史的車輪駛入現代文明熠熠生輝、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二十一世紀,綿長的車轍印證了這樣一個定論——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特別是在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彰顯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法律制度還有諸多不完備之處,單純依靠這樣的法律來調整十三億泱泱大國顯然力不從心,而借助傳頌千年的中華美德正是我們治國興邦的又一法寶。

“以遵紀守法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是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榮辱觀重要論述中概括法德關系的最精妙之語。它既從正面肯定了法的強制性,又從反面強調了德的規制力。正反比對,法德互補,“一榮一恥”充分地詮釋了法治與德治的相輔相成、和諧統一。

以遵紀守法為本文來自榮,既強調了法律作為調控社會的主要手段不容踐踏,又教育了全社會牢固樹立遵紀守法的道德標尺。將法治寓于德治,以德治推動法治。

以見利忘義為恥,既蘊含著“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德警戒線,又隱藏著懲治危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法律制裁鞭。德治與法治并重,教育與懲罰結合。

當今的中國是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國。物質文明的進步確實是中國重新屹立于世界之林的硬件條件。但相對薄弱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不容忽視。我們不得不承認,如今的社會,“見利忘義”之為比比皆是,且有愈演愈烈之風。如果說集貿市場的缺斤短兩可以用“見利忘義”草草代過,那么英語四六級泄題、制賣假文憑、抄襲研究論文等行為就是對科學知識的踐踏,假化肥、假農藥就是對衣服父母的毒殺,假煙酒、假奶粉就是對人類生命的漠視,販賣假鈔、假證件就是對國家利益的侵蝕。所有這些“見利忘義”都起源于道德的缺失,歸結為對國法的蔑視。因此我們說,“見利忘義”既是違反道德倫理和道德規范的行為,也是違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規范的行為。正如馬克思說過,“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的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絞首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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