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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30 11: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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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論文

第1篇

1.海上貨物索賠案例:4個托盤卷板(1)事故背景據報道裝著4個托盤卷板的一個(1)×40,編號為No.PPPP4000004的集裝箱在從鹿特丹出發的"HG"V-319E船上于8月5日從鹿特丹前往韓國釜山。在航行中,受惡劣天氣影響,船舶受到嚴重的顛簸、晃動,在艱難的航海中使得部分集裝箱受到損害。此船于8月29日抵達韓國釜山后,于8月29日集裝箱被卸在釜山的Shinsundae碼頭。隨后于8月31日此集裝箱被受貨人從韓國釜山拉到了大田自己的海關監管倉庫,然而,當打開集裝箱后才發現,裝在集裝箱中的貨物嚴重受損。上述事件被發出通知,貨物承銷商請求我們進行調查。(2)損失金額根據以上所述,損失的計算方法如下:A.破損貨物的發票金額:凈重5,562.0公斤×US$3.00/公斤=US$16,686.00(北海港離岸價)B.剩余價值:₩12,792,600-。因此,A-B=US$16,686.00(北海港離岸價)-₩12,792,600–(3)受損原因從調查中我們判斷,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因為航海期間的惡劣天氣給進入韓國釜山的船只造成的損害。

2.航空貨運索賠案例:婦女CLOTHINGS21CARTONS(1)事故背景據報道,21箱女性服裝在德國漢堡被裝在航班號為“OO542”飛機上,其將于2004年2月24日抵達韓國仁川機場。2004年2月24日飛機降落在韓國仁川機場后,上述貨物于2004年2月24日送至仁川國際機場倉庫后,于2004年2月24日被指出相應的“貨物事故調查報告”,即備注:AWBNo.:000-80155795HAWBNo.:1001調查時間:2004.2.24.航班號及時間:"OO542"2/24目的地:SV貨物名稱:女性服裝數量/重量:21/281.4受損數量/重量:6受損發生地:到達之前包裝方法:紙箱及塑料外包裝:Holdin/RepackingConditionofContents:NotInspectedIrregularityDiscoveredAt:AAAssortmentSite備注:被撕毀/有遺漏此貨物于2004年2月24日從上述機場送到位于韓國首爾的Shinheungsiksan保稅倉庫后根據慣例,即包裝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我們確認裝箱數量與實際數量上6個紙箱不一致。通關后,上述貨物在2004年2月26日由內陸卡車司機從以上的地方運到韓國首爾收貨人的處所時,發生了上述事件,貨物承銷商于2004年2月26日向我們提出進行調查的要求。(2)損壞丟失目錄/短缺內容/受損金額共21個紙箱中6個紙箱被打開/切斷,然后頂部用透明膠帶重新包裝,造成內容物丟失/遺失如下。(3)短缺原因從進行的調查中,我們判斷出貨量短缺是在仁川國際機場的倉儲貨運站航空貨物過境之前的偷竊行為造成的,這一點使得韓國AA海關保稅倉庫引起了爭論。

二、保險合同以及保護方案

通過前面第一部分里分析的內容,在國際運輸中有可能發生的貨物事故中,要想對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利益進行合理的保護,則需要一個適當的方案。因此特提出貨物運輸和貨物事故的保險合同及(對貨主的)保護方案如下:

(一)對海上保險特征的理解海上保險是從英國開始的.很久以來就通過英國累積的運輸和保險領域判例制定了英國海上保險法(MIA1906)。為此海上保險起始于英國,在此期間便很自然的成為了國際海上保險業界的基準國。因此全世界各個國家都將其作為海上保險的基準法,不由自主追尋著英國的法律和習慣。這就是所謂的海上保險基準法條款。因此海上保險的優先權不是大韓民國的保險合同法,而是英國的海上保險法。

(二)對海運貨物保險證券和條款的理解一般來說海上保險與保險證券不同,海上保險起源于英國,所以海上保險證券全部為英文。保險證券上記載著被保險者名稱,保險證券編號,索賠地,指定事故調查人,運輸工具,發貨地,卸貨地,是否換船,參照編號,保險金額,保險條件,投保物品,印刷的條款等內容。在海上保險中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是按照1982年條款基準制定的,從條款名稱來看可以分成以下內容:危險條款,共同海損條款,雙方過失沖擊條款,一般免責條款,不耐航性及不適合免責條款,戰爭免責條款,同盟罷工免責條款,運輸條款,運輸合同終止條款,航海變更條款,被保險利益條款,結伴費用條款,推定全損條款,增額條款,保險利益不供與條款,被保險者義務條款,放棄條款,迅速措施條款,法律及慣例條款等。付保者在海運貨物保險證券正面的內容可以說是貨物事故處理的核心,所以必須充分的加以理解。

(三)對SurveyReport構成的理解事故調查報告書會翻譯成(surveyreport)。事故調查報告書的核心內容由貨物明細,信息以及背景,運輸日程,事故調查的進行,外部包裝的損傷,貨物的損傷,損壞額,事故調查人的注釋,事故原因,照片,附件等順序構成。此surveyreport是申請保險金的必備資料。如果保險處理不能順利受理,那么為了之后的賠償業務,則更需要這份能夠進一步說明損害金額和原因的(surveyreport)。為此貨主詳細了解surveyreport內容是非常必要的。

(四)對海運貨物保險調查和支付過程的理解貨主得知貨物事故后要向保險公司申報事故。保險公司會派專門的損害查證師去現場調查事故。保險公司則以事故調查報告書surveyreport為依據支付或者拒絕支付保險金。保險金一旦被支付,保險公司就會向有責任的當事者索要求償權。貨主領取保險金后此事故才被視為終止。保險處理如果被拒絕,被保險者則只能放棄賠償或者直接向責任當事者提出賠償。因此surveyreport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五)對商法第663條的理解大韓民國商法為了保護一般的保險客戶,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中強制規定不可制定成對生產者和保險公司有利。其作為相對性的強行規定,對一般的保險客戶會加強保護,而對生產者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內容不是很有利甚至會不利,其效力也將得到認可。但是此663條限制性條款里說明,如果與保險公司具有對抗力的企業保險,則排除在外。這便是海上保險與再保險。但是現實中不具備一個充分的框架的中小企業,與其適用限制性條款的彈力性,其更需要一個如同家庭保險一樣的保護。中小規模的貿易企業由于規模和人力不足,公司代表總管著人事,銷售,法務等業務,所以不能像一般上市企業(大企業)一樣具備能動性,更無法積極地對應保險公司。現實生活中中小企業在處理海運貨物保險賠償上,由于人力和經驗不足,所以經常會發生得不到保險公司合理性待遇的情況。

(六)對損害查定的積極信賴和靈活使用國際運輸和海上保險的專家即保險公估人是具有豐富經驗的專門事故調查人,surveyor會對貨物事故進行調查。貨主在發生了貨物事故時,如果是輕微的事故可以直接委托保險公司,如果預測今后會發生各種賠償糾紛,也可以不顧及保險公司指定(或者任命)的事故調查,自行自費委托進行損害查定。事故調查費用基本從50萬韓元開始。為了確保比較疑難專業的事故調查報告書,貨主最好積極使用損害查定制度。保險消費者可以不通過保險公司自由任命保險公估人。

三、結論

第2篇

保險監管國際化是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趨勢下,保險市場國際化、保險風險國際化、保險業務國際化和保險機構國際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正在加強彼此之間的交流與協作,在更廣的范圍內履行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防范保險風險的跨國傳播,促進全球保險業穩健發展。在保險監管國際化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的的背景和形勢下,中國的保險監管也必須順應形勢,在監管制度、規則、標準等方面逐步與國際接軌。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實務中有許多問題尚處于探索之中。特別是在新形勢下,中國過去的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還存在與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環境不適應甚至沖突的地方。中國的保險監管應當放開眼界,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一切成熟和成功的保險監管制度和保險監管經驗。其中,建立國際化的保險監管框架是必需和必要的。

一、建立治理結構、制約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健全的監管環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制定適當的經營戰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負責任的管理隊伍。應當鼓勵保險公司建立一種能夠加強利益相關者監督作用的所有翻結構。為了加強對管理成效的監督,限制不良動機,避免外界對保險機構商業活動的干預,應當在良好的財務狀況基礎之上,建立股權多元化的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內容廣泛的內部控制和決策程序,由經驗豐富的人員實施,由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強的管理部門也難免犯錯誤,因此,有效的風險管理非常重要,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衡量、監督和控制不同風險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場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險機構增強自主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于改善資源配置,提高市場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價格提高服務質量。在加強謹慎監管的前提下,應當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創造保險市場開展廣泛開放的競爭氛圍,允許業績較好的保險機構展示他們優勢,應當繼續推進對外開放政策,嚴格履行人世承諾,積極引進外國保險機構,逐步豐富中國保險市場。

二、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審慎監管規章框架體系

通過保險監管法律、規章和標準的推行,使市場參與者確信,保險市場的規則和作法是可靠的,進而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和參與者的信心。應當經常檢查和改進保險立法工作,以便適應新的市場情況。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正處于新舊體制和觀念交替參雜的特殊階段,因此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臨著特殊的挑戰。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當前中國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從內容上講,在很多方面已經基本符合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評估標準,但是我們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監管規章體系框架。特別是我們的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紛繁雜亂,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間缺乏鉤稽關系,不能明確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監管理念和邏輯。一個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沒有審慎監管的概念,應當參照《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要求,對現行紛繁雜亂的監管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進行徹底清理、歸類、調整和歸并,給經營者和監管者一個清晰的線索,以便大家能夠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盡快建立一個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符合國際慣例、比較完備的保險監管法律、規章體系,使我國的保險經營和監管活動完全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化軌道。

三、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為了能讓投資者、消費者、經營管理人員和其它一些對保險公司擁有實際或潛在利益的有關各方對公司的運營效率作出合理的評價,并對其未來前景作出理性預測,就應當向他們提供所必需的信息。在這個方面,會計制度發揮著主要作用。能夠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是實施有效監管的基本條件,是保險機構內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對其它有關各方而言,也是一種重要的資源。事實上,只有當擁有了實施法規所必需的有效信息的時候,保險法規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如何確保能夠獲得保險機構的可靠信息,是中國保險監管機構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因為如果缺乏這種獲取可靠信息的機制,就很難及時發現保險隱藏的財務問題,一旦到了惡化的地步,就會付出很大的代價。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的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會計核算應當能夠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準確披露公司的經營業績,為此應當對每個會計項目進行明確的界定,而且還要闡明準確的評估方法。

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要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內審部門和精算師的作用,從制度上保證內審和精算工作的獨立性和超脫性。應當建立健全保險機構審慎會計制度、外部審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符合保險業特點的審慎會計制度。保險機構必須聘請符合資質要求的專業會計、審計機構,對其報送監管機構和對公眾披露的報表資料公允性進行獨立審計。

四、建立現代化的保險數據庫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掌握可靠的基本數據資料對保險經營和監管都是至關重要的。保險費率是在大數定律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損失頻率、損失嚴重程度和死亡率等大量可靠的保單數據,是確定保險費率、維持償付能力和市場穩定的重要條件。目前中國的保險機構以往的保險單數量還不足以使其建立可靠的數據庫,甚至尚未建立有效的數據收集系統。因此,應當鼓勵承保人通過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數據。中國保監會應當適應保險業信息化發展趨勢,加快監管數據庫和非現場監管基礎建設,加大硬件配備和軟件開發力度,盡早將監管工作由手工操作轉變到充分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信息手段上來,切實提高監管效率。逐步提高披露這些信息的標準、質量、及時性和相關性,這對消費者能夠從適當的保險機構選擇適當的產品是非常必要的。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涉及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保險產品的性質以及相關保險中介機構的情況。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保險產品和保險機構經營狀況的透明度,為社會公眾選擇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考信息,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進一步完善投訴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

五、建立靈敏的風險預警系統

應當在完善保險風險監管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和先進做法,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利用現代化的非現場監管手段和保險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對中資和外資、國有和股份制保險公司實行統一和持續的風險監管。根據監測和分析結果,及時發出預警信號,采取糾正措施。在非現場監管基礎上,建立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分類評級制度,對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內部管理松弛、風險狀況嚴重的保險機構,耍給予密切關注,加大現場監管頻率和查處力度。要針對產險和壽險、中資和外資、國有和股份制以及不同規模保險機構的特點,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處置辦法。建立切實可行的兼并、收購、破產等市場退出機制。對徹底喪失償付能力,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危及整個保險體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要采取果斷措施,使其平穩退出市場,減少社會震動。

六、建立保險監管交流與協作制度

進一步加強保監會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與溝通。充分發揮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監管機構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研究金融全球化和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下,中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改革發展面臨的共同問題,以及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調行動的具體內容和方式。密切關注金融業發展趨勢和動向,必要時通力合作,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之間蔓延和擴散,共同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建立保險監管機構與工商、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雙邊”或“多邊”的交流與協調機制。明確職責,交流信息,溝通看法,促進共識。在獨立履行職責的前提下,注意政策措施上的相互協調。杜絕政出多門現象,協同樹立和維護政府部門的良好社會形象。加強與境外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協作與信息交流。盡快與在我國境內設有保險機構或我國在對方國家設有保險機構的監管當局建立穩定的監管協作機制乙參照東道國與母國監管責任劃分的國際慣例,加強監管信息交流,協調實施對跨國保險機構的有效監管,在保險業全球一體化進程中,確保任何國家、任何形式的保險公司都不能逃避監督。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及時引進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作為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會員和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中國保監會要切實利用好這個國際保險監管交流與合作的場所,認真學習世界各國同行們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研究借鑒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近年來制定的對各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保險監管原則、標準和建議,并結合中國國情,探索出一套既符合中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制度。

第3篇

一、國外養老保險的主要做法

(一)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德國養老保險的目標在于養老金應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計,維持其購買力。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廣,既包括一般的年老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康復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養老金及遺囑養老金。原則上講,所有雇員都是法定養老保險的義務參保人。法定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雇主和雇員繳費,費率采取根據實際需要一年一定的辦法,1997年繳費比例為工資的20.3%,由雇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當雇員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額時,由雇主單獨支付。此外,法定養老保險每年還獲得國家補貼,約占當年養老保險總支出的五分之一。

德國曾對養老保險基金采取部分積累模式,但是由于這種資金運轉方式難以承受經濟波動期尤其是大規模經濟危機所帶來的巨大貶值壓力,同時,對于人口眾多、經濟持續發展亟需資金的國家來說,儲備大量資金是難以承受的。因此,德國于1957年改變了資金運轉方式,由部分積累式改為現收現付式。另外,德國的公務員不參加養老保險,實行退休制度,養老金由財政預算安排。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工資的75%(徐瑞娥,2002)。

(二)美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險起始于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1935年頒布了<社會保障法)。后來,經過數次補充和修改,擴展成了一個包括老年和殘障者在內的綜合性社會保障制度。美國社會保障法規定,凡交納社會保險稅的年滿65歲的公民都可享受養老退休金,62-65歲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養老退休金。此外,對于參加保險的因傷殘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給予一定的保險費。美國的養老保險費是強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工薪中(雇主與雇員分擔)扣除。每人都有一張個人社會保險卡,保險卡上注明應繳納款項,一般為工薪的7%,全美90%以上的公民都參加了這一保險。對于未投保的老人,在1974年前,由聯邦政府按全國統一標準發放。

由于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現收現付制的,繳費者投入的社保稅中大部分被發放給現在已經退休的工人,而剩下的部分則被用于購買特種國債,因此該基金是一種非累積型的。其良好的運轉需要依靠兩個條件,一個是實際工資的不斷增長,另一個是勞動人口的增長。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如果時間是無限的,在自由變化的繳費率下(設定一個上限),除非人口增長率和實際工資增長率之和永遠小于利率,此即所謂“艾倫條件”(Aaroncondition),現收現付制才能夠在代際之間進行帕累托有效配置,否則,基金制一般都不是帕累托有效的改進。然而,由于美國經濟增長速度比較緩慢(從而實際工資增長也變得非常緩慢),現收現付制的運轉基礎發生了變化。

(三)英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英國的養老金包括基本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兩部分。凡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都可得到基本養老金,而附加養老金只有平時按規定金額交納社會保險金的公民退休后方可得到。附加養老金的多寡由公民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時間的長短決定。交納保險金的時間越長,附加養老金就越多。對于延期退休者(男性65—70歲,女性60—65歲),本人不再交納保險金,雇主代他交納。如果丈夫已經退休,而依賴其收人生活的妻子還不到退休年齡,丈夫可以領取較多的養老金。在英國,年滿65歲的男性,年滿60歲的女性即可退休并有資格享受養老金待遇。公務員年滿60歲即可退休,年滿65歲的,強制其退休。

(四)日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日本的養老金制度具有多層次、多部門、多基礎的特點,比較復雜。日本的養老保險屬于公共年金范疇,是一種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險。日本養老金的經費由雇主、雇員、國家三方負擔。在企業中,勞資雙方每月各交工資的一定比例,如女性職工交納5.65%,男性職工交納6.2%,礦工交納6.8%,企業主按工資總額的17%交納,國家每年補貼實際開支的70%;政府公務員的共濟年金保險,由公務員和單位每月各交納工資的7.12%,國家每年補貼實際開支數的15.85%;非受雇者的國民年金保險,個人每月交納6740日元,國家補貼實際開支數的33%。

除了養老金制度外,日本還有老年福利年金,領取這種年金者不需要交納保險費,年金額為18萬日元,月金額為1.5萬日元。這種福利金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所以,有嚴格的收入限制,如6口之家年收入不超過876萬日元。

(五)瑞士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瑞士的養老保險由“三個支柱”構成,包括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補充性的職業養老保險和個人自愿的商業養老保險。

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用于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由政府強制執行。其范圍為:保險對象為所有在瑞士定居或從事有薪工作的人,以及在瑞士聯邦駐外機構工作的瑞士公民。養老金的標準根據工資和物價的變化每兩年調整一次。其資金籌集方式為“現收現付制”:基金80%來源于雇主和雇員的繳費。一般繳費率為工資收入的8.4%,其中雇主和雇員各負擔4.2%。對于自雇者,繳費率為7.8%。非工資收入者根據其資產繳費,每人每月繳費從324-8400瑞士法郎不等。除雇主和雇員的繳費外,基金年支出的52.76%來源于聯邦及州政府,其中16.36%來自聯邦政府,36.4%來自州政府。基金由聯邦政府管理。另外,聯邦財政部還為所有聯邦雇員繳費。

第二支柱: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目的在于保證投保人的生活水平和以往的生活水平相當,也是強制性執行。其范圍為:年收入在24120-72360瑞士法郎之間者,必須參加保險。其支付方式為:男性年滿65周歲、女性年滿62周歲,即可領取養老金。年領取養老金為其帳戶積累的7.2%。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養老金合起來的替代率為60%。其資金籌集實行“完全積累制”:基金來源全部為雇主和雇員的繳費。其管理由分散的保險基金會管理基金并負責基金的運作,聯邦社會保險局負責監督。

第三支柱:各種形式的個人儲蓄和商業保險。作為對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補充,以滿足個人的特殊需要,特別適應于不工作和中高收入者。第三支柱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雇員的最高免稅額為5789瑞士法郎,自雇者最高為28944瑞士法郎。由各私人保險公司管理,受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督局監督。

(六)北歐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瑞典、丹麥和挪威等北歐國家是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國家,北歐國家的社會保障原則是“社會保險,人人受益”。在瑞典,養老退休金包括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約為退休前工資的70%。1976年前社會福利和保險的經費主要來自各級政府,1976年后,雖然政府補助部分大為減少,但法律規定由雇主代雇員交納全員保險金和保險費中的40%,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補貼分別占24%和28%,基金利潤占8%。在北歐國家“人們在國營里出生,然后進國營的幼兒園,由國家資助上大學,如果失業,可參加國家安排的培訓班,最后在國家的養老院安度晚年”。這就是典型意義上的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國家制度。

二、國外養老保險政策與管理方式的比較分析

(一)國外養老保險政策分析

由于各國政治、文化和歷史等方面的差異,因此,各國政府所奉行的社會保障政策也是不同的,其中的養老保險政策自然就存在著差異。

(1)北歐國家把為每個社會成員謀福利看作是社會集體的責任。由于北歐各國強調以公民平等為基礎,養老保險計劃設立的出發點是平等地給居民分配福利。所以,在社會福利分配中,政府的作用大于市場的作用,政府通過對各種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的普遍化、法律化,實際上包攬了全體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部福利。因此,這種福利制度已經變成北歐國家的基本社會制度,而不是某種邊際性或補的政策。然而,這種福利制度一方面在給社會帶來穩定的前提下,另一方面,它已經成為國家的沉重包袱,一旦經濟發展放慢,財政危機就顯得十分突出。

(2)美國政府注重自由競爭,對經濟和社會各方面都更注重強調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在美國人心目中,過多的社會福利會鼓勵懶惰。因此,其社會保險業落后于西歐和北歐國家,分配領域中的貧富懸殊問題長期存在。即使是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美國政府主要還是將費用承擔責任置于雇主和雇員身上。

(3)日本政府雖然基于東亞文化傳統,比較注重發展“單位”福利事業,但與歐美國家相比,其在養老保險方面仍然落后于歐美國家。

(4)德國和英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介于北歐體系和美國體系之間,尤其是德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反應靈敏,總是處于變革之中。

總的來說,西方養老保險是一個三位一體的體系,即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各國通行的做法是,社會保障開支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雇主和雇員,雙方根據政府規定和法律,按在職時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國家社會保險機構交納保險稅,以作投保;社會保障開支的一部分,特別是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政府從國家稅收中給予彌補。因此,西方國家養老保險的實質是,投保中的個人義務大一些,要享受社會保障收益,就必須依法投保(或交納保險稅)。同時,西方國家在制訂其養老保險的政策時,其依據或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如北歐國家強調以公民權平等為基礎;而英國則強調養老保險的出發點是保障居民有一個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條件;德國和日本則強調受益人為社會貢獻的大小,將福利與個人的貢獻掛鉤;而美國則屬于混合型。

(二)養老保險的管理方式分析

西方國家養老保險管理方式的共同點是:養老保險開支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單純由中央政府一個層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負擔和風險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英國的社會福利和保障由健康與社會保障部負責,該部又由六個重要機構組成;美國的社會福利事業總體上由政府主辦,但具體項目主要是由各州、地方和基層機構管理,一來可以減少經費發放中的貪污、浪費和,有利于節約開支,提高工作效率;二來可以減少聯邦政府在福利事業中的巨大開支。日本的養老保險管理有三個層次:政府集中管政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檢查,專業機構負責管理日常具體業務工作,社會團體協助辦理養老保險的有關事務工作。具體分工為:屬于法定強制實行的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管理;屬于強制性的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由企業自行管理或委托信托銀行、人壽保險公司辦理;屬于自愿性的個人年金儲備保險,一般由人壽保險公司辦理。德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宏觀層面由德國聯邦勞動和社會秩序部負責,下設社會養老保險專家咨詢委員會,每年提交書面報告,預測今后15年法定養老保險的收支發展狀況,并就保險費率、養老金和政府補貼的調整提出建議;微觀層面由各州的各行業組織的聯合養老保險機構實行自治管理,是德國養老保險管理的主干。

三、國外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養老保險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各國根據本國的情況分別制訂了適合本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筆者認為,從上述的比較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養老保險理念是構建一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宗旨

西方國家在構建養老保險制度時,各國的依據或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如北歐國家強調以公民權平等為基礎;而英國則強調養老保險的出發點是保障居民有一個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條件;德國和日本則強調受益人對社會貢獻的大小,將福利與個人的貢獻掛鉤;而美國則屬于混合型。因此,這種依據或出發點就是一種養老保險理念,它是構建一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宗旨。筆者認為,我國在構建自己養老保險制度時可以借鑒德國和日本的做法,應將受益人的福利與個人的貢獻掛鉤。

(二)構建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關鍵

各國政府根據不同職業或不同階層的勞動者設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公務員養老保險、農民養老保險、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其他職業者養老保險等具體項目,雖然各國政府不一定一次性地構建上述所有的養老保險,但在構建過程中,先后不同程度地構建了適應本國國情的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因此,我們認為,不管各國政府構建養老保險制度的宗旨如何,但構建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則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關鍵。

(三)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的選擇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核心

從上述各國政府的做法中我們可以看到,盡管不同的國家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的渠道各有千秋,但不外乎有社會保險稅、單位交費、個人交費、政府補貼等形式。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立適合本國的養老保險需要的籌資模式,這種籌資模式是否能夠體現公平與效率的標準,是各國政府在構建本國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所追求的一種目標。筆者認為,這也正是我們從別國做法中需要借鑒的內容之一,因為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的選擇往往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核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選擇錯誤將會導致受益人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如現收現付模式)、或者會導致代際間不公平(如社會保險稅率過高)、或者會導致政府負擔過重(如財政補貼過大),等等問題。

(四)養老保險管理方式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實現手段和保障

養老保險管理方式的選擇包括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處理方面,即政府應該在多大程度上介入養老保險。通過比較,我們知道各國的做法不太相同,北歐國家政府介入的比例很高,但長期積累下來容易導致政府包袱沉重;美國注重引入市場機制,政府介入的程度較低,但容易導致養老保險供給不足;日本和德國注重平衡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強調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責任同時,注意引入市場機制,可以說,兩國在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方面,較北歐國家和美國做得好。另一層含義是指各級政府在介入養老保險時如何明確各自的責任范圍。歐美國家大都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范圍,尤其是日本政府的三層次管理方式,各級機構的責任非常明確,因此,筆者認為,作為一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手段——養老保險管理方式的恰當選擇與運用,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的保障。歐美國家的做法,尤其是日本政府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國借鑒。

參考文獻

[1]廖理、趙鋒。美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評述。經濟學動態,2001(12)。

第4篇

論文摘要:分析了西方國家環境社會保險稅的主要模式和特點,針對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中有關基金來源問題的不足之處,提出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做法,將我國目前社會保險資金由收費的方式改為征收社會保險稅的形式,并提出了在稅制設計時應注意合理解決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的確定等問題。

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稅費改革是國際社會的潮流之一,中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稅費之爭也愈演愈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也譯成社會保險稅或稱社會保障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是對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征的一種稅。

1西方社會保險稅的主要模式與特點

1.1瑞士

瑞士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互為補充的三支柱模式上。

第一支柱是由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全稱為“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在職人員從17歲生日后的第一個元月一日起開始支付,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員各支付50%。第二支柱是由企業提供的“職業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企業及年收入超過19350瑞士法郎的職工須參加職業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與雇員各付一半。第三支柱是各種形式的個人養老保險。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政府還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個人投保。

1.2美國

美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現收現付”制,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在職人員把工資所得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稅”上交給政府,即雇主和員工各支付6.2%,用于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殘疾金和遺屬遺孤撫恤金,統稱老年遺族殘疾保險制度(OASDI)。

美國目前約有1.63億在職人員參加了社會保障體系,占全國所有在職人員的96%。有單位的在職者將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社保稅和醫療保障稅上交國庫,單位另為其繳納相應比例的社保稅和醫保稅。自謀職業者應繳納的社保稅和醫保稅占其收入的比例是有單位者的兩倍。

2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其弊端

2.1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從1986年開始實行的。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現收現付制,實行統籌管理,企業出錢,國家管理,個人只出一小部分錢。在繳費制度上,它以在職職工的工資收入為計量基礎,個人和企業按照規定的繳費率計算應繳納的統籌費用,由企業代扣代繳。目前我國規定的繳費率為40.6%,其中在職職工個人負擔11%,企業負擔29.6%。具體地說,個人按其工資收入的80%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按職工工資收入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的醫療保險費為2%,企業承擔6%;個人承擔其工資收入1%的失業保險費,企業按2%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此外,企業還要承擔1%的工傷保險費和6%的生育保險費。

2.2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在運行實踐中,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籌資問題,主要有:(1)社會保險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籌資水平有限。(2)以統籌繳費的方式集資,法律強制力不強,基金收繳率難以提高。(3)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壓力越來越大。(4)繳費率不統一,繳費形式不規范,嚴重影響政策執行效果。(5)現行繳費方式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在現行制度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社會保險費的收、支、管、用于一體,缺乏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的必要約束和監督。

3國外社會保險制度的啟示

3.1社會保險基金費改稅的必然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籌集實行收“費”的方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在建立我國“統帳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中,用人單位和個人不繳、欠繳和中斷繳納保險費的現象十分嚴重。據統計,2002年底,全國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高達439億元。這給社保資金的管理和收支平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因此,從世界上在多數國家的經驗來看,我國社會保險的籌資模式必須從社會保障繳費改為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險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由此入手解決社會保險的隱性債務問題。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有利之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增強籌資的強制性,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力度,降低征繳成本,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社會保險稅的開征可以充分利用稅收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增強社會保險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約束力,確保如期足額征納,有助于從征收方面減少漏洞,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率,由稅務機關代勞,可降低社會保險籌資成本,避免和杜絕拖欠、少繳和逃繳的現象,保證征繳工作的順利進行,還可能發揮出規模經濟的效應。

第二、有利于實現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健全基金的監督機制,保證基金的安全性。

用稅收形式籌集資金,可以從根本上將收支分為兩個獨立系統,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財政統一管理,銀行或郵局統一發放,并將社會保障預算與其他預算分開,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現象,從而有效地避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發放中的不規范行為,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范預算管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人民的監督。

第三、可以有效解決多家分管,自成體系,機構重疊造成的巨大浪費和管理費用嚴重超支的問題。

目前分管社會保險稅的各部門都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和隊伍,從而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的多頭分管,加大了財政負擔。據統計,全國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費支出由1991年的6.5億元增加到1997年的28.72億元,增長近3倍,年均遞增28.10%。如果將養老、失業、醫療等費用項目合并征收統一的社會保險稅,則可將勞動、醫療、人事等部門的管理機構合并,由此節余下來的資金就可以用于解決社會保障部門經費緊缺的局面,緩解國家的財政壓力。

3.2我國開征社會保險稅應注意的問題

(1)納稅人覆蓋面的確定應考慮城鄉差別和地區差距。

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兩個最重要的原則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會保險稅性質而言,征稅的范圍應該傾向于更寬泛的覆蓋面,使所有的勞動者都能得到保障。但由于我國地方經濟發展的嚴重不平衡,導致地區之間企業的經營狀況、生產能力、應變能力的差距,使得同樣的社會保險稅的繳納在富裕地區可以承受,而在貧困地區不一定能夠承受,從而制約了社會保險稅在貧困落后地區的開征。所以社會保險稅在我國將會在一段較長時期內只能面向城鎮征收,或是開征時對城鄉進行區別對待。

(2)計稅依據的確定問題。

根據國際慣例,社會保險稅的征稅對象應為納稅人的工薪收入。從我國的情況來看,一個比較實際的選擇,是以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為稅基。這樣稅基可以擴寬,同時也可以對稅收收入進行實時預測和評價,為征收提供了現成的依據。但是,考慮我國收入分配狀況惡化以及個人所得稅調節力度有限的事實,在課征記入社會統籌基金的社會保險稅時不宜規定計稅工資限額。

參考文獻

[1]龐鳳喜.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J].中南財經大學學報,2001,(1).

第5篇

近年來,為經濟發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險業在我國已獲得長足發展。保費收入明顯增長,且增長速度逐漸加快.2004年達到了4318億元;保險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長到2004年的3.16%,增長了近2.77倍(根據我國統計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國年度統計公報數據計算得出)。在保險業發展良好的形勢下,要更好地發揮保險業對社會經濟進步的支持作用,需要進一步借助市場的力量,并在保險監管制度的規范引導下實施。這是研究新形勢下我國保險業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別是伴隨我國加入WTO,國內保險將以商業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動等方式走出國門,提供境外消費服務。同時國外保險業機構也將以類似方式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為本國提供消費服務。不可否認,跨境的保險服務形式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提出新的課題,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實施有效管理。

當今世界是一個科技進步、經濟管理方式不斷革新的時代,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模式也在不斷調整。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紛紛相互融合,業務相互滲透,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但是就我國而言,完備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才得以確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國內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與國際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體制相協調一致,這正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三。

伴隨經濟的迅猛發展、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需要探討與此相伴的監管思路、法律體系、規章制度及監管機構體系等保險監管理念和內容能否適應形勢的變化,這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四。

二、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之比較

美國、英國、日本是當今世界保險業最為發達的三個國家。其保險監管無論是在理念上還是實踐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對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我國保險業監管的轉型與世界接軌。

(一)相似之處

1.都擁有較為獨立健全的保險業監管體系。無論是美國。英國還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監管機構牽頭。社會中介機構監管和行業自律為輔、保險公司內控為基礎的一整套完備的保險業監管體系。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保險監管協會、保險評級機構組織控制委員會的COSO模型,英國的貿工部、財政部。金融服務局、勞合社董事會,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組織。

2.保險監管法制化。三國保險監管均以完備立法的形式實行。美國務州有自己的保險法,備州保險局在州管轄范圍內行使保險監管權,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投保人利益為主要監管內容,且各州保險法對承保過程的各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美國保險監管的廣泛性和嚴格性。雖然美國各州的保險法多達55部,但在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努力下,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各州法院通過對保險法的司法審查也發揮著一定的監管作用。英國現行保險立法是《保險經紀人法》、《1982年保險公司法》和與之有關的保險條例:《1983保險公司財務條例》、《1981保險公司條例》、《1983年勞合社保險條例》以及貿工部關于收費標準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險公司法律費用保險條例》和《保險公司修改條例》,日本的保險立法主要是《保險業法》,包括對保險業的監督法規和有關經營者的組織及行為的規定。

3.保險監管的內容及方式大體相同。三國保險監管內容包括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合同、財務檢查市場行為,其中核心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監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方式。

(二)差異之處

1.監管體制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成立保險署并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署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管協會,其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提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英國采取的是一級監管體制。1997年以前金融業的監管由九個機構分別承擔,其中的貿工部負責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其下屬保險局負責對保險機構的監管。1998年金融服務管理局成立,將英國原有的八個金融機構合為一體,集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于一體。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再承擔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r”。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日本成立金融監管廳,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后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2.保險監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國的監管以嚴格的法律為基礎。美國的兩級多元、分權制衡的保險監管模式現實決定了美國對保險業的監管是建立在嚴格而完備的法律基礎之上的。美國的聯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權制訂相關的法律。全美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4個托管區均有自己的保險署.都有權通過立法調整州內的保險業。這些立法包括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準備金率、保費率、保險資金運用、市場退出等監管范圍都有嚴格的規定,各州保險公司都必須在嚴格遵守各州保險法律基礎上實施日常運營。聯邦保險公司按照聯邦保險法律實施運營。英國的保險監管以高度自律為基礎。英國的保險業發展歷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險行業。正是因為英國一貫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則采取了較為溫和、寬松的方式,即政府監管部門只通過立法規定保險人償付能力的最低標準和計算方法、保險人必須公開接受監督,其他則依靠行業自律。日本對保險業的監管則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實施。日本是保險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但其保險監管卻量具行政色彩。長期以來,日本的大藏省對國內保險行業實行嚴格的行政管制,保險業長期嚴格的市場準入約束.使得保險市場一直控制在少數保險公司手中,外資保險公司很難進入日本市場開展保險業務。

3.保險混業經營趨勢下的混業監管體系不同。保險混業經營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財產、人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投資之間相互滲透。美國在1999年出臺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美國進入了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的新時代。同時《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對新的監管模式作了如下規范:規定美聯儲為銀行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人(Umbrellaregulator),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銀行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由功能監管人分頭監管。即證券、保險,貨幣監理署等監管部門按業務功能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銀行監管與中央銀行分離,也為實現混業監管定了基礎,這樣既可以適應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滲透、交叉的發展趨勢,又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合理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r41。英國1997年10月以前.英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是按照分業模式進行的,其中保險監管是由當時的貿工部負責的,之后過渡到財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財政部委托給新成立的金融服務局(FSA),金融服務局由過去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8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合并組成。現在FSA一共監管著全英國550多家銀行,70家住房協會,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險機構、4100個財務顧問、1300家投資銀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個市場及證券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至此,英國金融監管體系前后經過3年的調整期從分業走向了統一。英國統一監管模式強調用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的方式實行監管,減少了監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其金融業的監管一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現在的金融廳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實行全面監管。

三、我國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借鑒及戰略調整思路

每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與一個國家的文化背景、保險業的發展歷史長短有關。現代意義的保險業在我國是一種新興產業,保險業監管歷史較短,但是目前我國的保險業卻面臨著市場經濟轉型、加入世貿、國際化接軌等新的形勢和背景,過去的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與國際化、市場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當務之急應是借鑒一些國家保險監管的先進做法以靈活應對我國國情。

(一)保險監管理念應從依重行政監管轉變為依靠法律來實施監管。從前述三國的保險監管理念來看,英國高度保險自律的傳統在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新興國家暫時還不存在,日本濃厚的行政監管卻是我國正在所揚棄的。在實踐中,美國的相關保險法規已經過多年的改革與完善,日趨成熟,無論是在監管機制,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責任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保證了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以完備的法律作為實施監管基礎的理念,依靠完備的法律制度來加強保險業監管。但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而言,保險立法還明顯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即將加入WTO,外資保險機構的大量涌入將對我國保險業提出嚴峻挑戰:其一,如何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管?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專門法規只有1992年《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缺乏全國性的、專門性針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法規。并且《辦法》的有些規定明顯和WTO規則與我國入世的承諾不相符合,還有一些條文與其后制定的保險法不相協調,造成內外資保險監管法規的不統一,其二,保險法的一些規定,如償付能力監管、再保險監管、保險投資監管、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保險違規的處罰等如何落實。對此,保險法的規定過于籠統,又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或實施細則,在保險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這些都表明,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我國要加快制訂保險業法的步伐,把所有的業務都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如制定有關保險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全方位地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進行規范;完善保險監管責任制,進一步量化保險監管工作目標,實施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促進保險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增強責任意識,提高監管水平,避免無作為和越權行為的發生;保險監管機構要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穩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險執法逐步納入國家法律體系。

(二)保險監管重心應從針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轉變為針對保險公司財務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監管。從美英日三國保險監管實施來看,對保險監管普遍采用松散監管模式,保險監管主要內容的核心已轉向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而我國長期以來習慣于對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而忽視了保險公司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特別是缺少對保險機構財務狀況的跟蹤分析。針對我國保險業監管目標錯位問題,我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披露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通過健全的財務管理機制,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得以保證。

第6篇

隨著保險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許多保險機構已經和正在迅速拓展它們的國際業務活動。為了在這種環境中維護全球保險市場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穩定,在更大范圍內實現保護投保人利益的監管目標,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越來越成為必要。

一、跨境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原則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讓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于1999年12月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

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規章的約束。分支機構通常也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

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顯得非常重要,如對償付能力的可能影響、集團內關聯交易、以及大額風險等。關于如何謹慎對待這種情況的討論一直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以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論壇上進行著。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監管者協商決定。當某一保險機構提出在國外建立新機構的申請時,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的最初合作就開始了。批準許可證的過程為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當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機會,也為他們未來進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礎。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

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

如果監管當局之間相互信任,監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對等的基礎上實現雙向流動。在不斷改進對國際保險機構和國際保險集團的監管的同時,還必須加強保險機構和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交流。這樣做的目的是針對實質性的監管措施,而不僅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監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側重的。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母國監管當局主要希望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而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從而使得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

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母國監管當局也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這些問題嚴重程度的詳細情況,以引起它們必要的關注。然而,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因此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并持歡迎態度。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獲得的信息。

一旦國外保險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向其總部或母公司查詢,也可以尋求母國監管當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補救方案。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征得母國監管當局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分擔監管責任,并協調各自的監管活動。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對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

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進行監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

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之中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

一個有效和完整的機構運作機制應包括各種控制措施,以促進這些機構持續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使得監管當局在必要情況下進行干預。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察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各種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

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們的法律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監管當局在試圖考察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時,金融集團不同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可能會給他們的工作增加復雜因素,特別是當這些機構受監管范圍之外的實體或個人影響較大時,問題更為突出。

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金融集團內處于監管范圍之外的機構(通常處在被監管機構的上層)的經理和董事可以對被監管機構的許多方面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可以在控制整個集團內不同機構的風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導致了監管權限的一些問題,因為某一監管當局的權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團內受其它監管機構監管的范圍,或者集團內不受監管的機構。這個因素還引起了不同監管者之間分享有關某些個人的信息的困難,而且涉及到監管當局通常應該遵守的職業保密規定。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監管機構之間自由交換信息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

(二)對金融集團中有關機構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重要股東的稱職和適當性考察的基本原則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則,有關監管當局可以參考:

1.為了確保金融集團內的被監管機構能夠審慎穩妥地經營,如果集團內其它機構的經理和董事能夠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活動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響,就應該對他們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

2.持股超過規定數額,并可能對被監管機構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該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

3.稱職及適當或其它資格考察應該在委任階段進行,以后發生變化還需要重新考察。

4.監管當局期望被監管機構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持續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根據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對被監管機構的影響程度和他們職責的不同,對他們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為對一個被監管機構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個被監管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么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咨詢另外一個機構的監管者。

6.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為對一個機構的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家未受監管的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么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咨詢其它曾經和該機構發生來往的被監管機構的監管者。

第7篇

2002年,中國經濟繼續保持高速增長,其穩定的投資環境、巨大的發展潛力吸引著來自世界各地的大量資本。據統計,2002年在全球外資流量大幅下降的情況下,中國實際吸收外資超過500億美元,首次超越美國位居全球吸收外資之首,并且專家預測在未來幾年仍將繼續保持穩定增長的趨勢。外資,正以前所未有的勢頭對中國經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資本流動對我國經濟的促進作用

引起國際資本流動的最主要因素是國際投資活動。國際投資可以區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種形式。對外直接投資是指一國通過資本的國際轉移,將其某種特定商品的生產過程由本國轉移到世界的其他國家;對外間接投資是指一國借助于國際資本市場,通過資本的貸放行為來謀求資本保值與增值的一種盈利性金融活動。由于直接投資具有促使實際資源轉移的效應,其對東道國經濟的促進作用遠遠超過間接投資,因此,本文所指的國際資本流動僅指直接投資而言。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外國來華直接投資也大幅增長,為我國經濟長期增長所需的資本積累做出了一定貢獻,在中國經濟增長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推動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由于存在投資乘數效應,外國來華直接投資的增長必將帶來我國經濟總量的倍數增長。改革開放之初的1978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僅有3624億元,在此后20多年的時間里,我國經濟總量快速膨脹。2002年實現8%的增長速度,國內生產總值超過10萬億元,實現了歷史性跨越,這個成績是在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的大背景下取得的,大大提升了我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在這個過程中,外國直接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在我國的跨國公司分支機構目前已占國內產業增加值總量的23%;在稅收方面,外資公司占總量的18%;另外,外資公司的產品出口量已占到我國總出口額的48%。可見,外國直接投資已成為影響我國經濟的重要力量。

2.促進就業水平提高。作為對外直接投資的主體,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迅速成長,在國際化生產、銷售、出口、就業等諸多方面都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球跨國公司母公司約有6.5萬家,共擁有約8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2001年,跨國公司外國分支機構的雇員約5400萬人,而1990年只有2400萬人。就我國而言,目前勞動力供給保持持續上升勢頭,2002年勞動力供給增量約為1050萬人,產生了較大的就業壓力。而從勞動力需求方面來說,其與經濟增長之間保持著正相關關系。據測算,雖然由于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型企業的增加,經濟增長對就業的拉動作用有所減弱,但仍保持著0.15的彈性系數。因此,外國直接投資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的同時,也明顯地改善了我國的就業狀況。

更重要的是,目前外國對華直接投資主要是以新建項目投資為主,在2001年的468億美元投資中,屬于新項目投資的有445億美元。相對于并購投資而言,新項目投資更有利于提高我國的就業水平。

3.提高了出口競爭力。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的出口量顯著增長,從1985年的260億美元上升到2001年的2662億美元,其中跨國公司出口已占中國出口總額的48%。中國在世界出口市場的份額從1985年至2000年,提升予4.5個百分點。

除出口總額迅速增長外,中國在出口結構方面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出口競爭力在高、中技術產品方面提高的速度尤其可觀。初級產品和資源密集型制成品的出口占中國出口總量的比例從1985年的49%下降到2000年的12%。而高技術產品的出口比例從1985年的3甲。提高到2000年的22%。2000年中國出口的10種主要產品都是當今世界貿易中舉足輕重的產品。在這個變化過程中,外資企業發揮了關鍵作用。在高技術產品出口中,外資企業所占的比例從1996年的59%上升到2000年的81%,顯著地帶動了中國的出口增長。

4.拉動了民間投資。當前,全球經濟呈現出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的特點,在華的外國直接投資也不例外。跨國公司在積極尋求自身在中國經濟中合理定位的同時,也帶動了國內相關配套產業的迅猛發展,使民間投資呈現出少有的活躍局面。據統計,近幾年國內民間投資的增長幅度一直保持在18%左右,對固定資產的貢獻率明顯提高,成為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國際資本流動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

1.擴大了保險業發展的基礎。保險是商品經濟的產物,一國經濟狀況決定著一國保險業發展的水平。一般來說,市場經濟規模越大,保險的需求就越大。國際資本流動促進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從而為中國保險業提供了難得的市場契機和廣闊的發展空間。

一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大致可以用保費收入、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3個指標來衡量。自1980年以來的20年中,在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的帶動下,保費收入也保持超常的增長速度,從1980年的4.6億元人民幣到2000年的1595.9億元人民幣,2002年更是達到3053.1億元人民幣,保險深度在2002年已達到3%,保險密度達到236元。按照國際資本對我國經濟的貢獻度,其對我國保險的貢獻度達到20%左右。

目前,外國資本對我國的直接投資主要是以新建項目投資為主,直接推動了我國工程險及財產險業務的發展;我國產品由于國際資本的參與,提高了出口競爭力,使出口大幅增長,帶動了運輸險業務的增長;另外,由于就業狀況的改善,使人們的收入水平得以提高,為個人繳費型業務的增長提供了契機。可以預計,隨著國際資本越來越多地進人中國,我國保險行業也必將會迎來一個超常發展的時期。

2.促使保險業經營方式的轉變。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中國保險業正在發生巨變。然而,與國外保險公司相比,國內保險業還有很大的差距,在經營上還是保持以價格為主要競爭手段的粗放式經營方式,在一個不成熟的市場環境下,價格戰在爭取業務方面確實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正如我們所看到的,近幾年,外資的大量進入給我國保險界帶來了一股清新之風。經過國外成熟保險市場的洗禮,外資企業在選擇保險公司時不僅僅注重價格因素,而更多的是保險公司的信譽度、產品適應性、服務水平、國際分保渠道等,從而促使我國保險業在經營方式上發生了悄然變化:從過去坐等上門的官商作風到強化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適合不同層次客戶需求的新險種越來越豐富;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遍及城鄉各個角落;注重償付能力已成為各家保險公司的共識;誠信得到了空前重視。

如果說保險以外的外國資本間接地推動了我國保險業經營方式的轉變,那么外國保險資本則是直接推動了國內保險業經營方式的轉變。作為第一家獲準在華經營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友邦保險公司,通過競爭給國內保險業注入了很多新的內容。自友邦之后,以平安保險公司為首,到2001年,國內所有的壽險公司都實行了營銷制;在險種創新上,國外保險公司很快就將醫療保險、分紅保險、萬能壽險、變額保險以及各種各樣的附加險引進到國內的壽險行業;核保核賠、精算制度、風險評估、巨災超賠、內控機制等新的經營管理模式日益被中資保險公司所接受消化;營銷機制、運作體制、效益觀念、管理模式在中資保險公司內部也在逐漸發生著變革。

3.形成的挑戰。跨國公司具有較強的保險意識,且規模較大,是保險業重要的業務增長點。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看,跨國企業一般習慣于使用保險經紀人為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從前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到其選擇保險公司并不僅僅注重價格因素,這就對我國保險業現行經營模式提出了挑戰。如何適應這種變化,提高承保技術和服務水平,將成為中資保險公司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所面臨的一個難題。

國際資本進入中國促進了中國經濟增長,提高了人們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改變了人們的保險選擇預期。一項調查表明,月收入400—800元人民幣的,56%選擇中資保險公司;月收入801—1500元的,53%選擇中資保險公司;而月收入超過3000元的,只有40%左右選擇中資保險公司。在不同的就業模式上,外企人員選擇外資保險服務的占52.9%,遠超過平均水平。這是國際資本帶給中國年輕保險業的又一挑戰。

三、面對機遇和挑戰,國內保險界應抓緊時機調整戰略,謀求發展

1.利用全面開放前的一段緩沖期,練好內功。根據中國入世在保險業方面的對外承諾,入世后三年內,將取消地域限制。因此,對于中國大多數城市來說,這是一個難得的緩沖期。中資保險公司要善于利用這一時期,向已經形成內外資競爭的城市學習先進的經營理念、管理技術、營銷手段及服務舉措,夯實基礎,贏得更多顧客的忠誠度,形成競爭優勢。

2.國際資本流動帶來了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中資保險公司要善于利用這種技術和經驗,在思想觀念、經營理念、行為方式、服務意識等方面進行變革。首先要觀念創新,破除“小富即安”的保險意識,摒棄價格戰的競爭觀念,樹立符合時代要求和法律規范的市場、效益觀念。其次要技術創新,新產品的設計開發必須要經過廣泛深入的市場調研,適應市場需求,符合大數法則和精算制度。銷售渠道要實現多樣化,正視保險中介的作用,開展網上銷售和電話銷售。三是要業務創新。國際資本給中國保險業積聚了豐富保源,但要把保源變成現實的保費收入,還需要國內保險界去開拓創新。如豐富保險品種、建立“保險超市”、由傳統的提供保障服務向綜合金融理財服務過渡、由單純的保險商角色向風險咨詢顧問角色轉變等。四是要服務創新。近幾年來,中資保險公司的服務觀念有了較大轉變,服務水平也有所提高,但綜觀各家保險公司,其服務的著眼點還是在理賠上,是一種被動性的服務,而主動服務意識不強。因此,如何創新服務品種,如何讓出險的和未出險的保戶都能感受到保險的好處,將是中資保險公司面臨的一項迫切任務。

第8篇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基于此,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使越來越多的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性。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歷史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主要表現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尚無成熟的方法。監管償付能力不僅是維護保險行業穩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有及時準確地評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能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險市場風險。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首先要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正確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其次,建立保監會償付能力行動標準和行動方法;第三,嚴格執法,將償付能力達不到標準的保險公司清除出保險市場或進行資產重組。

第9篇

保險國際化是指保險業務的國際化和保險機構的國際化。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保險國際化的程度越來越深,面對保險國際化帶來的歷史機遇和客觀挑戰,我國保險業如何把外來壓力變為動力,發揮優勢,深化改革,提高競爭能力,是當前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分步驟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加入WTO后,我國保險業將按照服務貿易自由化原則,逐步減少管制領域和管制力度,在5年內從經營領域、業務范圍、合資范圍等方面向外資全面開放,這是我國保險業前所未有的快速市場化改革時期,也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期。我們必須抓住這個歷史機遇,充分利用這個緩沖階段,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并借鑒國際上不同國家開放保險市場的經驗做法,分步驟地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設立較特殊的資格要求,如要求其達到一定經營年限,具有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經驗和較高數量的資產等;在對象選擇上,應優先引進那些資本雄厚、技術先進、管理經驗豐富的保險機構;在經營區域上,應從東部和東南部逐步向內地開放;在業務范圍上,應優先引進那些保險經營技術含量高、示范性強的責任保險、醫療保險和信用保險等;在組織形式上,應著重引進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業務,目前應由中方控股,在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寬限制。

二、進一步完善保險立法,建設保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保險法》、《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保險立法存在著以下缺陷:一是保險政策多變,法律規定不一。二是法律法規不配套,缺乏實施細則。三是除了《保險法》以外,大多數保險立法法律階次不高,影響到法律法規的拘束力和權威性,且均是暫行或試行法規,法律效力不確定,影響到我國保險業開放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應全面整飭保險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國保險法律體系。較理想的立法模式是以《保險法》為基本法,輔之以《保險業法》和《保險法實施細則》,下設保險合同法、保險監管法、保險市場主體法、保險市場競爭法和外商投資保險企業管理法等配套法規,還可允許各地方根據上述法律的原則,制定適合于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外資保險機構管理辦法。

在上述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加強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首先應進一步充實保險監管力量,在外資保險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設保監會分支機構,配備專業保險監管人員,從人員和機構上保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有效監管。其次,應完善和創新保險監管方法。可參照國外的三級管理制度,建立外資保險公司資信等級制度,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遵紀守法情況,綜合評定其等級,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時,創設統一的保險公司報表體系和科學的預警指標系統,緊密跟蹤監測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險經營風險。再次,應盡快建立起保險監管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我國的保險同業公會已正式成立,但相應的規章制度尚未建立,會員納入程序也未予以明確,今后應加強和完善其自律職能,并將外資保險公司納入保險行業組織中,從行業自律的層面加強對其監管和規范。

三、強化保險創新,全面提升競爭能力

在經營管理思想創新方面,中資保險公司應更新經營觀念,進一步解放思想,增強市場意識,從過去重規模輕效益、重展業輕管理、重短期擴張輕長遠發展的“數量擴張型”經營思想,轉變到重業務質量、重管理、重長期發展、重利潤增長的經營思想上來。并在此基礎上,大力開拓和鞏固原有市場,開辟和占領新的市場,擴大在市場上的覆蓋面和占有率。

在保險組織創新方面,應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并將保險公司發展成為包括經濟補償、風險管理、信用投資、幫助理財等功能的綜合型金融組織機構。

在險種創新方面,應針對市場的需求,有選擇地引進西方保險業中已成熟的險種;同時,充分考慮我國保險需求結構的變化和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積極推出適應需求又引導需求的新險種。通過險種結構的調整,推動險種創新,實現結構優化和產品升級。為此,應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并借鑒國外經驗,緊緊抓住技術開發、經營組織、市場開拓、售后服務等環節,培育一批優質、名牌的特色險種。目前應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積極開拓個人保險領域,并加強具有金融功能的保險產品研究和開發,滿足消費者對具有保障、投資和應付通貨膨脹等功能的保險產品的需求。

在營銷創新方面,應建立營銷管理新機制。首先應建立和完善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制度,憑借保險中介的力量和作用,大力拓展保險業務;其次應明確市場定位,樹立品牌形象。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并根據自身的經營優勢、資本實力及在市場上所處的競爭地位,對現有市場進行細分,選擇適合自身特點和有效益的目標市場,向客戶展示自己鮮明的個性形象并確立適當的位置;再次,應推動服務和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建立全方位、系列化的配套服務體系,不斷創造新的需求熱點。

在管理技術和管理手段創新方面,應盡快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運用電腦和網絡等先進的信息技術進行信息收集,險種設計、費率厘訂、風險識別和監督管理等,在企業管理中大力推行電腦網絡化、數據處理電子化和辦公自動化,加快保險電子化進程。

四、放寬保險資金運用限制,避免保險資金外流

與國外公司相比,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狹窄,形式單一,這不利于保險資產組合的多元化和風險的分散,狹小的投資領域也使保險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優化組合受到限制。因此,應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和領域。比如,應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放寬投資債券品種的限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由占總資產的15%再適度上調;允許保險資金按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進入股市一、二級市場;保險公司可以在一級市場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允許保險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開展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并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等。

此外,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保險資金的大量外流。保險業,尤其是人壽保險業具有一種資金吸納的“磁場效應”,聚集了大量的長期資金,對資本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外資保險公司帶來的外資數量是有限的,卻可以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通過收繳保費的形式聚集大量資金。如果我們在監管政策和能力上無法控制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中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運用,進而對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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