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法律行政論文優(yōu)選九篇

時間:2023-04-01 10:29:39

引言:易發(fā)表網(wǎng)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律行政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chuàng)內容,可隨時聯(lián)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法律行政論文

第1篇

(一)分析對象的確定目的解釋方法的研究

離不開法律規(guī)范本身,而每一個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據(jù)對法律性質的認識和客觀的現(xiàn)實需要,在制定法律時主觀上期望該部法律在將來實施中所起的作用。在行政法律體系中,立法目的一般通過其“第1條”予以明確規(guī)定。本文以近30年來的行政法律文本為分析對象,試圖對法律文本“第1條”中“立法目的”之設置情況進行分析,探尋其發(fā)展變化的表征和規(guī)律,以求可供研究的資源。

(二)行政法律文本第1條呈現(xiàn)的“目的化”宏觀考察

1.“:目的”特征化趨向明顯

行政法的政治法本質決定了必然對其賦予繁重的任務與功能,而這又與國家特定的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階段息息相關。行政法律的制定者越來越重視立法功能和目的之表達,并經(jīng)由行政法律文本第1條予以體現(xiàn)。從表1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來看,在所有行政法律文本類型中,大多數(shù)文本的第1條都包含有“立法目的”之表述,行政法律文本第一條似乎成了表達整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專屬”條款。而縱觀行政法律立法漫長的發(fā)展歷程,通過前后16年的對比,在所有法律文本類型中,包含立法目的的文本“第一條”所占比例均呈上升趨勢,這種特征在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文本中表現(xiàn)尤為明顯。

2.中觀考察:立法目的向多元化發(fā)展

隨著政府職能的強化和社會關系的日趨復雜,國家立法內容也呈現(xiàn)出復雜性、專業(yè)性和技術性,社會秩序、公民自由權利、公共利益以及經(jīng)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等立法價值目標納入立法者視野。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保障經(jīng)濟發(fā)展環(huán)境,行政法的主要任務是賦予政府管理權力,這一時期立法的目的多表現(xiàn)為保障行政機關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單一形式,呈現(xiàn)出典型的行政化色彩。而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和民主政治的發(fā)展,行政法承擔的任務呈現(xiàn)多元化趨勢,立法目的也由單一性的向多元化方向轉變。行政法律文本中包含1個立法目的僅占5%。絕大部分都包含2個或2個以上的立法目的,而包含3個及以上立法目的法律文本比重最大,比例高達65%。據(jù)筆者考察,從行政立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類型來看,行政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經(jīng)濟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之立法目的固定表述模式。

3.微觀考察:目的之闡述更具明確化

在行政法律制度發(fā)展初期,由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原因,有的行政法律文本對立法目的規(guī)定過于概括和抽象,忽略立法目的條款的作用,以致于法官在具體裁判時只能依靠個人司法技能和經(jīng)驗對“立法目的”進行推測和論證。例如1985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1條將其立法目的闡述為:“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jīng)濟貿易和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痹摋l文雖也明示了立法目的,但僅僅是宏觀政策的闡述,在審判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而隨著法律解釋方法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這一局面大為改觀,行政法律文本對立法目的的闡述更加明晰和有針對性,指向具體的規(guī)范領域、對象以及法律事項。

二、行政立法“目的化”影響下目的解釋的地位

(一)“目的化”之于目的解釋的意義解構

1.理論之維

促進目的解釋方法研究的發(fā)展。由于目的解釋具有填補立法空白和法律漏洞的獨特優(yōu)勢,對目的解釋的研究日益受到法律共同體的重視。而研究法律解釋,其前提性的思考是對其解釋對象,也即法律規(guī)范的分析。目的解釋是以探求文本立法目的而對法律問題進行解說為追求,因此,立法目的是目的解釋方法研究的立足點和基礎。而在行政法律文本第1條中予以明確表達的立法目的自然應成為研究的重要對象,學者對此也不乏關注?!澳康幕钡男姓⒎ㄟM程無形之中豐富和推動了目的解釋方法的研究,而且隨著“目的化”特征的進一步強化,理論層面的回應將更加全面和深入,甚至對目的解釋方法研究帶來結構性影響。

2.觀念之維

強化法官目的解釋觀。法官的法律解釋能力影響和制約著整個司法發(fā)展的水平,我國實務界也一直在通過解釋示范和司法政策努力強化法官適用法律解釋的思維和意識。伴隨著行政立法技術的成熟和目的解釋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和發(fā)展,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愈加注重法之目的的闡述并在行政法律文本第一條中予以體現(xiàn)。立法牽制司法,同時也對法律實踐起到導向作用,立法目的在制度層面的凸顯無形之中促使法官對目的解釋的關注,法官更加意識到目的解釋在行政審判實踐中的重要意義。目的解釋方法作為一種重要的解釋方法也越來越受到法官群體的青睞,法官也更多地將目的解釋方法運用于司法案件的裁判。對此,筆者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行政訴訟案例中法官運用目的解釋進行裁判情況進行了統(tǒng)計,,在中國行政審判司法實踐中,法官在運用目的解釋方法進行裁判的案件總量呈現(xiàn)增長趨勢,且每一階段所占比重分別為6.%、14.3%、23.5%、33.3%、31.2%,總體上處于不斷上升狀態(tài)且幅度較大,這說明法官的目的解釋意識正在覺醒并逐漸增強。雖不能說這種趨勢與“目的化”之間存在必然聯(lián)系,但“目的化”或多或少會對法官目的解釋觀的形成起到催化之效,中國行政審判法官正以目的解釋推動依法裁判。

3.實踐之維

有助消解目的解釋的司法困惑。行政法律文本中立法目的的缺失,會使法官在進行目的解釋時無所適從,而不得不轉向立法者意圖的探尋,解釋者就需要在立法史等解釋材料中考古,以便發(fā)現(xiàn)歷史上立法者的具體意圖,甚至要通過“想象性重構”將自己置于歷史上立法者的位置來想象。如此一來,結論必定聚訟紛紜,帶來曲解或誤解法律文本的危險。而包含“立法目的”的行政法律文本“第一條”給法官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文本,在此種具有明確價值指向的文本指引下的目的解釋更顯其解釋的規(guī)范性、準確性和科學性,避免法官將主觀傾向或個人意圖任意滲透進解釋過程??梢哉f,“目的化”不能完全說是行政立法的一種封閉式的自我變化與滿足,其中似乎也蘊涵著立法者有意讓法律的執(zhí)行者“戴著鐐銬跳舞”的意味。為考察行政立法“目的化”對司法帶來的影響,筆者專門收集了實務界的觀點,法官普遍對這一規(guī)律作出了積極回應。大部分法官認為行政法律文本第1條“目的化”有利于法官更好地適用法律、促進目的解釋方法的運用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這印證了“目的化”對司法裁判產生的正面影響。

(二)目的解釋在解釋體系中的位次及其終極標準性

1.目的解釋的位次考量

根據(jù)拉倫茨對法律解釋的分類,法律解釋方法分為字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等5類。梁慧星先生在《裁判的方法》一書中將法律解釋分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解釋等10種。綜觀學者們的分類,法律解釋方法大致包含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社會學解釋等。而對于諸種解釋方法的順序,部分學者認為,文義解釋應優(yōu)先適用。陳興良認為刑法解釋方法的位序應是文義解釋、邏輯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和目的解釋。拉倫茨認為,語義學解釋排第一位,其次是體系解釋,再次是立法者意圖或者目的解釋,最后是客觀目的解釋。而一部分學者認為目的解釋應置于諸種解釋方法之上。丹寧勛爵更是將目的解釋提高到了無與倫比的地位,他說:“即使在解釋我們的立法時,我們應當將傳統(tǒng)的解釋方法放在一邊,而采取更加自由的態(tài)度。我們應當采取更能促進法律條文背后的立法目的實現(xiàn)的解釋方法。不過,也有學者認為,解釋方法之間沒有固定的絕對的位序關系,而取決于法律解釋方法背后的法律價值位序的認定。筆者贊成解釋方法并無確定的位序之觀點,但目的解釋方法作為一種獨立的方法,置于中國行政法的制度背景下,具有其特殊的重要性,這由我國行政立法的特點所決定。我國沒有一部統(tǒng)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制度呈現(xiàn)出類型雜、層級多和制度分散的特點,因此在相當多的行政法律文本中,一個重要的立法技術就是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文規(guī)定,并確定若干法律原則,幾乎每部行政法律都被打上“立法目的”的烙印,法官可以直接援引這些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進行解釋活動。并且,行政法規(guī)范具有不同于刑法規(guī)范、民商法規(guī)范的特性,其調整對象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行政法規(guī)范直接被特定國家的意志與目的所決定,帶有很強的政治權力的投影與公共利益的表達。而立法目的最能反映法律制度的立法追求和原則適用性。在行政法律文本第1條的立法目的愈加明細時,當具體規(guī)則條文出現(xiàn)含義模糊時,在規(guī)范主義解釋思維下,法官更是將直接以制定法本身的規(guī)范目的為根本前提理解,對案件所要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解釋。行政裁判目的解釋可以說完全是一種符合中國特色的解釋方法。

2.目的解釋之終極性標準意義

第2篇

建立市場經(jīng)濟,必須反對市場壟斷。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本文擬將根據(jù)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并結合國情對行政壟斷制度作出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一、行政壟斷的定義

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公有制經(jīng)濟制度和實行計劃經(jīng)濟體制以后,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了行政壟斷。較之經(jīng)濟壟斷,行政壟斷具有更為嚴重的市場排斥性。其結果是幾乎全部、徹底地取消了自由競爭的市場,導致了資源配制效率低下,國民經(jīng)濟缺乏生機的后果。由于行政壟斷與市場經(jīng)濟體制所追求的目標相悖,阻礙了資源配制的渠道,制約了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擴散,并終極導致經(jīng)濟發(fā)展的低效率。因此,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為主。

二、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壟斷的主體要件。在行政壟斷四個構件中,主體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的主體規(guī)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guī)定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也是行政壟斷的主體。

(二)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壟斷是否以行政壟斷主體的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從反壟斷法理論關于壟斷狀態(tài)與壟斷行為的一般論述來看,兩者的主觀要件是不同的。所謂壟斷狀態(tài)就是“指在某種商品或貿易服務領域內,因市場規(guī)模、市場結構的原因產生市場弊害的情形”。壟斷行為是市場經(jīng)營者為了獲取逾額壟斷利潤而故意實施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這種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主觀上出自故意,客觀上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因而盡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反對。

針對我國實際,從法律層面考慮,將行政壟斷狀態(tài)納進反壟斷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競爭為主要目的的行政壟斷行為才屬于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只能表現(xiàn)為故意。

(三)行政壟斷的客體要件。行政壟斷的客體即行政壟斷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觀之,不管是濫用經(jīng)濟上風地位、合謀限制競爭,還是行政壟斷,都是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違反,都對國家、社會有害。行政壟斷與濫用經(jīng)濟上風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壟斷形式一樣,它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是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既有侵害國家行政治理秩序的,也有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判定一種行政非法行為是否是行政壟斷的標準就是看這種非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侵犯市場競爭關系的行政非法行為才是行政壟斷。

(四)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即行政壟斷的客觀表現(xiàn),概括為濫用行政權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采用了列舉式規(guī)定,具體表現(xiàn)為: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jīng)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guī)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進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進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進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jīng)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jīng)營者不同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jīng)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jīng)營者從事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6.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判定行政壟斷的根本標準,缺一不可。

三、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的成因,非常復雜和特殊。行政壟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傳統(tǒng)體制的滯留和局部利益的驅動,但進一步分析,卻可以發(fā)現(xiàn)潛伏著更加深層次的原因。首先,歷史上官商不分的傳統(tǒng)構成了行政壟斷的“歷史慣性”,加上嚴格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的政府集權,使行政壟斷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開放后,在碰到市場經(jīng)濟的負面效應時,也經(jīng)常簡單回咎于缺乏治理,而再次強化早已駕輕就熟的行政干預,形成不良循環(huán)。其次,體制改革中的利益沖突是形成行政壟斷的制度根源,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封閉、保護地方市場等行政壟斷行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標準和考核體制,過往很長一段時間以GDP為唯一指標,沒有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對這些原因的正確熟悉和分析的基礎上。

四、規(guī)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措施

通過以上的扼要分析,可以看出,現(xiàn)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的形成,有著相當復雜的歷史和現(xiàn)實原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guī)制,是整個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反行政壟斷規(guī)定其中,客觀上會促使、推動行政治理體制的改革,《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guī)制有以下特點:

有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有調查權,采取措施權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一個獨立的、集中的、同一的、專業(yè)的執(zhí)法體制和執(zhí)法機關,所以,由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能夠和強大的行政壟斷主體相抗衡,《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就會突顯出來。

有關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反壟斷法中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特別是其中有關行政壟斷的規(guī)制,使得我國在建立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中反行政壟斷的要求在制度層面上得到了落實。

*。

參考文獻:

李昌麒著,《經(jīng)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3篇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行政賠償范圍的了解和與國外行政賠償范圍的比較,指出我國行政賠償范圍需要進行調整,并逐步拓寬行政賠償范圍以適應國際和國內的發(fā)展。

國家行政賠償,是指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賠償范圍可以說是行政賠償中核心的內容。行政賠償范圍有兩層含義:它既包括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也包括國家對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因此,行政損害賠償?shù)姆秶少r償?shù)男姓謾嘈袨榈姆秶涂少r償?shù)膿p害范圍。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的規(guī)定,主要涉及到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等問題。

從國外典型的立法例來看,西方國家界定行政賠償范圍是以概括性規(guī)定為原則,特殊排除為例外,即在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國家責任豁免的范圍之后,就不再對行政賠償范圍做具體規(guī)定和詳細列舉。而國家責任豁免所排除的內容,則主要為侵權行為的排除對于受損害利益不直接排除。但我國《國家賠償法》在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針對實際存在的情況和現(xiàn)象,采取概括與列舉并用的方法,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shù)姆秶?/p>

行政賠償?shù)姆秶鶕?jù)行政侵權行為可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總則第2條作了如下概括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痹诘诙碌谝还?jié)對行政賠償范圍作了詳細列舉,具體范圍有:

1.人身權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guī)定,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為具體有:(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教唆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與死亡的違法行為;(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財產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guī)定,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具體有:(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牌費用的行為;(4)違法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5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取這種不同于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的立法體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尚處于初創(chuàng)時期,無論是理論與實踐經(jīng)驗還是財政能力因素都沒有具備條件擴大賠償范圍,在法律適用中采取保守的態(tài)度是一種務實的做法。

當今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制度進入了全面深入發(fā)展的新時期。目前行政賠償制度比較發(fā)達的英、美、法、日等國行政賠償范圍已日益具體、細化。當前,我國《國家賠償法》頒布將近10年,對行政賠償范圍所作的界定還是比較窄的,尤其是一些當時存在爭議的侵權損害行為的處理,既沒有直接列舉在賠償范圍之內,也沒有被排除條款所包含進去,不利于實踐中的應用。加之我國政治,經(jīng)濟體制改革速度驚人,今非昔比,國家承受能力的問題也將不再成為障礙,而權利保護的需要則會相對突出。另外中國隨著加入WTO,與世界法律制度接軌是我國法律界面臨的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務。為此,應對行政賠償范圍進行調整,并逐步拓寬行政賠償范圍。

一、可賠償?shù)男姓謾嘈袨榉秶?/p>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可能是直接的、人身上的或財產上的,也可能是間接的、精神上的。因此在可賠償?shù)男姓謾嘈袨榈姆秶貙捝嫌幸韵聨追矫妫?/p>

(一)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是指對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她包括精神上的悲傷、憂慮氣憤、失望等。從世界范圍內賠償法發(fā)展情況看,賠償范圍已經(jīng)從物質損害賠償發(fā)展到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已被許多國家納入賠償范圍。在韓國、日本等國,一般認為國家賠償法中所說的侵害包括精神損害。本文認為,精神損害雖然無形,但確實存在,其受害程度也并非完全不能確定,而且精神損害本身往往不會單獨存在,在多數(shù)情況下都會再導致受害人物質上或身體上的損害,對一些受害人來說遠甚于人身或財產損害,不給予適當賠償難以彌補其損害。而精神損害在民法領域已經(jīng)廣泛地給予物質賠償,具有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恍┏晒Φ南冗M經(jīng)驗。同時國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具有權力、經(jīng)濟優(yōu)勢一方的主體,對精神損害亦應給予物質賠償。因此,本文建議至少應將達到相當嚴重程度的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之列,并給予特定范圍的、概括性的、適當?shù)奈镔|賠償。

(二)對人身權含義作擴大解釋。人身權,在我國憲法學中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相聯(lián)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在我國民法學中,將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分為親權、監(jiān)護權、著作權、發(fā)明權等。在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納入國家行政賠償?shù)姆秶娜松頇鄵p害,主要是人身權中兩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即人身自由權損害和生命健康權損害。由此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民法、國家賠償法都把人身權的范圍規(guī)定得比憲法中規(guī)定的人身權的范圍要小。本文認為,同一概念的內涵、外延在法律中的規(guī)定應當一致。因此,國家賠償法中的人身權的界定及范圍應當和憲法的規(guī)定項一致,借鑒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盡快完善起來,實現(xiàn)對公民人身權的最大保護。

(三)公民政治權利損害。從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來看,僅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予以賠償,而對公民其它的權利損害則沒有規(guī)定。人身權、財產權只是公民權利中的一小部分,也是最基本的,隨著我國全面小康社會的建設,人民對政治權利的要求也更加強烈,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漸提高,而不是僅僅滿足于經(jīng)濟利益的獲得。事實上,政治權利是公民的最高權利,是最能體現(xiàn)公民作為人的價值的權利。我國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各項政治權利,并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保障實施,造成損害應給予賠償。行政法是全面落實憲法的一個部門法,更加要求全面保障落實公民的各項權利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文以為,在我國經(jīng)濟和文化不斷發(fā)展,人民民主意識不斷提高的情況下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xiàn)。(四)間接損害。間接損害與直接損害相對應,不是指實際已經(jīng)受到的損害,而是指可以預期受到的利益損害,即現(xiàn)實可得利益損害(指已經(jīng)具備取得利益的條件,若無侵害行為發(fā)生,則必可以實現(xiàn)的未來利益)?,F(xiàn)行《國家賠償法》立法時,出于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國家財政負擔能力以及間接損害的認定與技術有一定的難度,中國國家賠償法的操作經(jīng)驗不足的情況考慮下,采取有限賠償原則,對于財產損害的賠償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但隨著中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國家財政狀況的逐步改善,財政負擔能力的逐步提高及不設立對人身和財產間接損害的國家賠償,對許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往往會顯失公平等方面考慮,把對間接的人身與財產損害,納入國家賠償法的范圍是必要的,也有利于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的穩(wěn)定。當然,應將間接損害的賠償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如對有合法證據(jù)證明的間接損失進行賠償。

二、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

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又稱為行政賠償責任的例外或限制,西方國家的這部分又屬于國家責任豁免的范圍。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上,本文認為以下幾點要調整:

(一)抽象行政行為。

從眾多國家法制傳統(tǒng)看,國家對立法行為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但這一原則很少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現(xiàn)在有部分國家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賠償,其條件包括:首先,立法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憲或違法;其次,立法中并未排除賠償?shù)目赡苄?;再次,實踐證明,很多抽象行政行為因違法而被撤消、廢止,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不斷加強。所以,本文認為,考慮抽象行政行為主體對行為相對人損害的部分賠償或補償具有其必要性,同時也符合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自由裁量權在國外早期一般屬于國家責任豁免的范圍。美國聯(lián)邦侵權求償法第2680條規(guī)定就有明確表示。在法律規(guī)定上,我國沒有直接的依據(jù)將自由裁量權納入國家責任豁免范圍,但從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看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僅在和顯失公正的情況才給予糾正,實行的是有限的國家責任豁免。在賠償訴訟中,自由裁量行為是否引起國家賠償,本文認為,行政機關享有的自由裁量主要是合理性問題,如果認為自由裁量行為都存在違法性問題,則設立自由裁量權失去法律意義;如果實行絕對豁免,則會導致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并在致人損害后以行為合理性為由主張免責,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因此,實行以豁免為原則,以賠償為例外的相對豁免比較切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三)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行為。

對于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和管理有欠缺造成損害的情形,許多國家的國家賠償法都已將其規(guī)定為國家賠償?shù)慕M織部分。日本早在1916便通過小學生旋轉木馬塌落致學生死亡有國家賠償?shù)陌咐?,將公共設置與管理欠缺納入國家賠償?shù)姆秶?。但我國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沒有類似規(guī)定。我國國家行政賠償僅僅基于權力行使行為納入賠償范圍,排除了因權力行使范圍而給公民帶來的損害賠償(即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和管理有欠缺造成損害的賠償),而將其納入由公有設施的經(jīng)營、管理單位賠償或通過保險渠道賠償?shù)念I域。這種立法考慮主要基于我國正處于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經(jīng)濟、政治轉軌變型時期,產權尚未清晰化,將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條件尚未成熟。

第4篇

[論文摘要]建立市場經(jīng)濟,必須反對市場壟斷。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本文擬將根據(jù)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并結合國情對行政壟斷制度作出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一、行政壟斷的定義

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公有制經(jīng)濟制度和實行計劃經(jīng)濟體制以后,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了行政壟斷。較之經(jīng)濟壟斷,行政壟斷具有更為嚴重的市場排斥性。其結果是幾乎全部、徹底地取消了自由競爭的市場,導致了資源配制效率低下,國民經(jīng)濟缺乏生機的后果。由于行政壟斷與市場經(jīng)濟體制所追求的目標相悖,阻礙了資源配制的渠道,制約了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擴散,并最終導致經(jīng)濟發(fā)展的低效率。因此,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為主。

二、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壟斷的主體要件。在行政壟斷四個構件中,主體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的主體規(guī)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guī)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也是行政壟斷的主體。

(二)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壟斷是否以行政壟斷主體的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從反壟斷法理論關于壟斷狀態(tài)與壟斷行為的一般論述來看,兩者的主觀要件是不同的。所謂壟斷狀態(tài)就是“指在某種商品或商業(yè)服務領域內,因市場規(guī)模、市場結構的原因產生市場弊害的情形”。壟斷行為是市場經(jīng)營者為了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故意實施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這種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主觀上出自故意,客觀上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因而絕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反對。

針對我國實際,從法律層面考慮,將行政壟斷狀態(tài)納入反壟斷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競爭為主要目的的行政壟斷行為才屬于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只能表現(xiàn)為故意。

(三)行政壟斷的客體要件。行政壟斷的客體即行政壟斷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觀之,不管是濫用經(jīng)濟優(yōu)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還是行政壟斷,都是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違反,都對國家、社會有害。行政壟斷與濫用經(jīng)濟優(yōu)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壟斷形式一樣,它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是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既有侵害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判斷一種行政非法行為是否是行政壟斷的標準就是看這種非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侵犯市場競爭關系的行政非法行為才是行政壟斷。

(四)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即行政壟斷的客觀表現(xiàn),概括為濫用行政權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采用了列舉式規(guī)定,具體表現(xiàn)為: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jīng)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guī)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jīng)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jīng)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jīng)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jīng)營者從事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6.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判斷行政壟斷的根本標準,缺一不可。

三、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的成因,非常復雜和特殊。行政壟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傳統(tǒng)體制的滯留和局部利益的驅動,但進一步分析,卻可以發(fā)現(xiàn)潛在著更加深層次的原因。首先,歷史上官商不分的傳統(tǒng)構成了行政壟斷的“歷史慣性”,加上嚴格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的政府集權,使行政壟斷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開放后,在遇到市場經(jīng)濟的負面效應時,也常常簡單歸咎于缺乏管理,而再次強化早已駕輕就熟的行政干預,形成不良循環(huán)。其次,體制改革中的利益沖突是形成行政壟斷的制度根源,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封鎖、保護地方市場等行政壟斷行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標準和考核體制,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GDP為唯一指標,沒有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對這些原因的正確認識和分析的基礎上。四、規(guī)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措施

通過以上的簡要分析,可以看出,現(xiàn)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的形成,有著相當復雜的歷史和現(xiàn)實原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guī)制,是整個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反行政壟斷規(guī)定其中,客觀上會促使、推動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guī)制有以下特點:

有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有調查權,采取措施權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一個獨立的、集中的、統(tǒng)一的、專業(yè)的執(zhí)法體制和執(zhí)法機關,所以,由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能夠和強大的行政壟斷主體相抗衡,《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就會突顯出來。

有關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反壟斷法中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特別是其中有關行政壟斷的規(guī)制,使得我國在建立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中反行政壟斷的要求在制度層面上得到了落實。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著,《經(jīng)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5篇

以下為筆者在2006年清理區(qū)直42家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行政執(zhí)法依據(jù)的基礎上整理的行政裁決的分類,歡迎指正!

(一)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又如《漁業(yè)法》第12條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水面、灘涂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p>

又如《草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xiàn)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森林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shù)乜h級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p>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礦山企業(yè)之間的礦區(qū)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依法核定的礦區(qū)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礦區(qū)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水法》第五十六條不同行政區(qū)域之間發(fā)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zhí)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jīng)各方達成協(xié)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qū)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xiàn)狀。

(二)對侵權糾紛的裁決

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yè)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shù)額由雙方協(xié)商;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侵權人期滿不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yè)、藥品經(jīng)營企業(yè)和醫(yī)療機構必須經(jīng)??疾毂締挝凰a、經(jīng)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fā)現(xiàn)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shù)厥 ⒆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對已確認發(fā)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并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對有證據(jù)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fā)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經(jīng)營和使用的,由國務院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未經(jīng)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發(fā)現(xiàn)對農業(yè)、林業(yè)、人畜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有嚴重危害的,經(jīng)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三)對損害賠償?shù)牟脹Q

如《種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非法經(jīng)營或者推廣未經(jīng)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由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種子的,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種子檢驗員有權制止其經(jīng)營活動,扣押種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外,并可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的,在劣質林內采種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賠償損失、沒收種子,可以并處罰款。

又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又如《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倍償損失。

又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的規(guī)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p>

(四)對補償性糾紛的裁決。

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jīng)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p>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guī)定:“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shù)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p>

第6篇

關鍵詞行政法律行為法的行為法效意思客觀意思

一、問題及研究進路

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分別是德國行政法(學)、中國大陸行政法(學)上的“基礎性”和“功能性”的概念。其“基礎性”是因為它們在傳統(tǒng)行政法上的核心地位,在“高權行政”模式下,一般的、抽象的行政法規(guī)范轉化為具體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均依賴于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具體設權性”的功能使得它們成為行政法學理上的行政法律行為概念;而其“功能性”則是指它們是為適應行政訴訟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功能創(chuàng)設性”概念,而并非純粹學理上的的概念,在德國行政法(包括深受其影響的日本、我國臺灣的行政法)以及中國大陸的行政法中,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處分(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條件1?;谛姓刂菩姓啾Wo人權的基本精神,學理界和司法實務界長期致力于對行政處分概念作擴張性的解釋,以起到擴大人民訴權、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之目的。這種為擴大受案范圍所作的“功能性”考量甚至影響了學理上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的建構與發(fā)展,使其在傳統(tǒng)的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基礎上發(fā)生了嬗變,形成行政法上特有的法律行為理論。20世紀60年代,德國學者對完全傳統(tǒng)的“法效意思說”進行修訂,最終使獨具特色的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成型(或稱為行政法上“法的行為”Rechtsakt)2,其理論基礎被稱為“客觀意思說”,這一理論極大地擴張了行政法律行為(行政處分)的涵蓋范圍,從而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迅速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中的主流學說。

然而,“客觀意思說”的確立雖然在訴訟實踐層面上擴張了行政相對人的訴權,但卻在學理上陷入了顧此失彼的境地。包括德國學者在內的眾多學者運用已經(jīng)脫離了經(jīng)典民事法律行為意蘊的“客觀意思說”詮釋行政法律行為,但反過來又用傳統(tǒng)“法效意思說”為標準來鑒別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使得法律行為、事實行為這一對本屬于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變得令人難以捉摸。3

筆者認為,對根基不深、年輕的中國行政法而言,就一些基本概念進行梳理、詮釋的工作仍需眾多學者戮力耕耘,這是作為法律科學分支的行政法學真正的研究起點和基礎。本文著力于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演化過程的梳理,試圖對其作出追本溯源式的闡釋,為理順行政法律行為理論(這個在行政法上鮮有系統(tǒng)研究的問題)作出嘗試。

二、“法效意思表示”說的建構與適用范圍

法律行為制度原系民法中與法定主義體系相并列的獨特的具體設權行為規(guī)則;作為觀念抽象,它又以系統(tǒng)完備的理論形態(tài)概括了民法學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開成學說中令人矚目的獨立領域,其實際影響已遠遠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圍,而達至于行政法。4在法理上,一般認為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通過兩種方式實現(xiàn):其一是法定主義方式,法律規(guī)范將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和技術環(huán)節(jié)作充分的詳細概括,只要法律事前規(guī)定好的事件或事實行為一旦發(fā)生,“客觀法”的抽象規(guī)定即轉化為具體的“主觀權利”;其二是法律行為方式,當法定主義方式無法將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和技術環(huán)節(jié)作充分的詳細概括時,法律關系具體內容的確定須通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得以實現(xiàn)。法律行為的核心內容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它是行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設定、變更、終止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與法律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事實行為,盡管事實行為也是實現(xiàn)具體法律關系內容的媒介,其中也不乏行為人的觀念表示或精神作用,但客觀法對事實行為構成的概括并不考慮行為人的具體意圖內容,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依法律的規(guī)定而產生,因而屬于法定主義調整方式之范圍。

在民法中,由于奉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較大的活動空間,法律行為制度適用的范圍也較廣闊?!耙婪ㄐ姓被驹瓌t決定了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行政關系的變動不拘、紛繁復雜使得法律不可能對所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作出事無巨細的規(guī)定,法定主義方式無法使所有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如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對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企業(yè),處以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某企業(yè)涉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行政機關欲對其處罰,但僅憑實定法的規(guī)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根本無法確定,因為法律對“銷售失效、變質產品”這一行為的后果設定了多種可能性;另外,對該企業(yè)是否構成“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認定也存在變數(shù)。為了保證所有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的實現(xiàn),法律賦予行政權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以確定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裁量的實質是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通過行政機關的主觀意志活動以確定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臺灣學者翁岳生認為,“裁量乃裁度推量之意”,雖然它“不是隨意的,而是有其準據(jù)和目標,因此和毫無準則限制之恣意不同”,但“行政裁量之斟酌衡量亦不受呆板之邏輯法則之約束,而在國家行政目的之大前提下,得有較大意思活動之自由。”5裁量在行政活動中的廣泛存在,表明法律行為調整方式在行政法中是不可或缺的。傳統(tǒng)德國行政法的法律行為之建構即以此為基點,完全照搬民法上的“主觀法效意思說”將行政法律行為界定為,依行政機關單方之意思表示而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6在法理上,法律行為設置的原初意義是:彌補法定主義調整方式不足的、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的意定設權行為。行政處分概念針對具體事件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特征使之當然成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1910年柯俄曼(Kormann)發(fā)表的《國家法律行為之制度》一書、以及學者F1elner對柯俄曼理論的修正使行政處分概念在學理上基本成型。7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則被定義為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這種基本依照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論建構起來的行政法律行為在行政法中到底有多大的適用空間呢?與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比,行政機關并不能通過意思表示像民事主體那樣自由地選擇、創(chuàng)設行為對象。8而對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權利義務內容,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僅能在法定范圍內裁量選擇。行政機關意思表示范圍的有限性,使得大量的并非基于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但在客觀上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活動都被視為非行政法律行為而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即使是在裁量的范圍內,裁量選擇也不具有絕對的自由。在行政法中,強行法對行政機關的裁量選擇(意思表示)設置了一系列的規(guī)則,這些強行法的規(guī)定集中體現(xiàn)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或比例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作出意思表示(裁量選擇)時,不得背離決定的目的、不得考慮不相關的因素、不得違反可行性原則、不得違反均衡原則、不得違反平等對待原則、不得違反慣例原則等。9

由于傳統(tǒng)行政法律行為適用范圍的狹小,為了顧及其作為進入行政訴訟之“管道”的功能,行政法又不得不對其涵蓋范圍作擴張性的解釋。意思推定規(guī)范的準用即是這種擴張性解釋的具體表現(xiàn)之一。意思推定規(guī)范本質上是某種“法定的或擬制的”或“具有法定效力的定型意思表示行為”,在行為人有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甚至不妨在行為人無此類“意思時亦被當作意思表示處理”。10為了使每一合法成立的法律行為均具有明確完整的法律意義,保障交易安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的許多情形均適用意思推定規(guī)范,它起到了彌補行為人具體意思表示疏漏,減省實際表意內容、簡化交易過程等作用。在行政法律行為中,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雖有一定的自由選擇余地,但法律仍對其表意過程、形式和內容作了種種限制,如原則上須以書面形式,內容須明確、可行,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等。行政機關意思表示的疏漏、簡省只會導致行政處分(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在這層意義上,意思推定規(guī)范對于行政法律行為幾無適用之余地。但在行政權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情形中卻是例外,若人民依法請求行政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或許可其從事某行為,行政機關保持緘默或不予答復,如果按照機械的意思表示理論解釋,則行政機關并未作出行政處分,對這種“不作為”人民不得提起救濟,實與行政法保護人權服務人民之宗旨不符。因此,“意思推定”在這種情形中發(fā)揮了作用,行政機關未明確作出意思表示而被推定為作出了否定性的意思表示,行政處分因被擬制而成立。各國(地區(qū))行政立法中,均有意思推定規(guī)范的存在。如,我國臺灣的《訴愿法》第2條第2項規(guī)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于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于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lián)p害人民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11等。

盡管如此,這種以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為基礎建構起來的傳統(tǒng)行政法律行為概念的適用范圍仍是十分狹窄的。按照傳統(tǒng)的行政法律行為理論,行政法上所有的執(zhí)行均屬事實行為,12執(zhí)行行為須有行政處分為依據(jù),執(zhí)行行為中行政機關的主觀意志并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執(zhí)行行為依附于它所依據(jù)的行政處分產生法律效果,因而是事實行為。即使是行政強制執(zhí)行、即時強制這類極易侵害人權的行為亦被視為事實行為而不得提訟。在傳統(tǒng)理論中還存在著準法律行為概念,其中也有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只是這種意思表示是效果意思以外的行政機關的意思、認識判斷等表示作為(即不發(fā)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因此準法律行為又稱為觀念表示作為。13對于準法律行為,傳統(tǒng)的做法是排除于訴訟范圍之外。

三、“客觀意思”說

以民法中的“法效意思”理論為基礎的行政法律行為,由于其適用范圍十分有限,已無法適應現(xiàn)代行政救濟法擴大人民訴權的發(fā)展趨勢。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傳統(tǒng)理論在德國行政法學界遭到批判,60年代,德國法學者已拒絕采納傳統(tǒng)學說,逐漸形成新的有關行政法律行為之理論。這種新的理論可稱為“客觀意思”說,14至今已為歐陸各國、日本、中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qū)的行政法所接受,成為確立行政法律行為制度之準則。

“客觀意思”說認為,“法律行為之行政行為,并非完全依表意人之意思為憑,而常須受表示于外部之客觀形態(tài)或法令人支配?!币虼耍姓ㄉ系姆尚袨椋敖詰榔湫袨椋欠癜l(fā)生法律效果為斷”,15是否于行政相對人產生拘束為準。這種行政法律行為理論,已全然不顧行政機關行為的主觀意圖,而僅以行為的客觀效果為判斷標準。以傳統(tǒng)理論標準劃分出來的事實行為或是準法律行為,只要在客觀上對特定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了直接影響或拘束,即可視為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律行為(行政處分),從而極大地擴張了行政法律行為的適用范圍,拓展了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通道”。這種行政法律行為的理論建構,已與民法上的法效意思表示理論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值得玩味的是,盡管新的行政法律行為理論已與行政機關的“內心意思”無所關聯(lián),但大陸法系學者并未完全截斷行政法律行為與民法中經(jīng)典法律行為理論的銜接,他們將新的理論稱之為“客觀意思”?!翱陀^”一詞在語義上具有“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16之涵義,而“意思”一詞是指人的“內心意愿”。17“客觀”與“意思”的組合在語義上看似矛盾,實際上意味著“意思推定”的作用,即憑行政機關外在的客觀行為效果推定出其主觀意思表示。按照這個理論,并非在每一個行政法律行為中,均有行政機關意思表示的作用,傳統(tǒng)理論中的事實行為、準法律行為只要在客觀上產生了法律效果,即適用意思推定而被擬制為法律行為?!翱陀^意思”成為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種意思表示,它將行政法律行為與民法上經(jīng)典法律行為理論在形式上有機地聯(lián)系起來。但是兩者之間形式的聯(lián)系并不能掩蓋其實質的不同,因此,為了避免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Rechtsgeschaft)之概念相混淆,德國學者將行政法上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稱為Rechtsakt,有臺灣學者將之譯為“法的行為”。18

從“法效意思表示”轉變?yōu)椤翱陀^意思”的行政法律行為,其適用范圍得到了極大的擴張。正如一位臺灣學者所言,按照“客觀意思”認定行政處分的存在“著重只是法律效果的有無,至若實際行為態(tài)樣是直接出自人力的文書、標志、符號、口頭、手勢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乃至非直接由人力,而系由號志與電腦等自動化裝置作成的表示,在所不問?!?9我國大陸的行政法學雖未明確提出行政法律行為的建構理論,但實際上也吸收了“客觀意思說”,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是學界的通說,均主張具體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果”或“對相對人實際影響”這一特征,而不問其拘束力是否源自于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20

四、法律行為與“法的行為”:理論與實務的界別

通過上文的梳理,我們大致可以把握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演變的線索:從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法效意思說”逐漸轉變?yōu)橹蛔⒅乜陀^法律效果的“客觀意思說”。這種轉變的源動力完全來自于行政救濟實務擴大行政相對人訴權的訴求。

然而,這一功能主義式的轉變卻構成了對法律行為制度的“離經(jīng)叛道”,“客觀意思說”實際上已完全脫離了法律行為制度的原初意義——通過意思表示創(chuàng)設權利義務關系,以至于德國學者不得不作出調和,將根據(jù)“客觀意思說”產生的所謂的行政法律行為冠名為“法的行為”(Rechtsakt),以免產生混淆。法學是一門注重理論積淀、繼承和研究規(guī)范的學科,“法學貴在發(fā)現(xiàn),不貴在創(chuàng)設”,21法律行為制度濫觴于羅馬法,經(jīng)過長期的精密錘煉,已成為現(xiàn)代法學理論、民法學中的一個十分精致的概念,堪稱法學中的經(jīng)典理論,這一制度是大陸法系法學中基礎性構造之一?;诠δ苤髁x的考慮對它進行修正容易導致學理上的混亂。眾多學者在“客觀意思說”確立數(shù)十年之后仍然用“法效意思”解釋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恐怕與此不無關系。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理論與實務兩個層面的“行政法律行為”進行界別。在行政救濟制度的實務層面,將根據(jù)“客觀意思說”界定的所謂“行政法律行為”稱之為“行政法上法的行為”,行政處分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屬于此范圍;在學理上,仍然沿用“法效意思說”確定行政法律行為,中國的行政法學可用“行政處理”這樣的概念以示與救濟法上具體行政行為概念的區(qū)別。這樣的界別并非多余,一方面可確保學理性概念的獨特性,使行政法律行為與經(jīng)典法律行為相銜接,注重學術規(guī)范;另一方面又顧及了學理研究和司法實務不同的需求。

1晚近德國、中國臺灣等國(地區(qū))的行政訴訟制度在受案范圍上確立了“一切非憲法性質之公法爭議”的標準。相應地,行政處分在救濟法上的功能也將悄然改變,即從提請救濟的前提要件功能轉換為決定訴訟種類等功能。(參見翁岳生編:《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31-632頁)

2參見(臺)翁岳生著:《行政法與現(xiàn)代法治國家》,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1982年版,第14——15頁。

3有學者認為,不直接發(fā)生法律效果或者雖然產生法律效果但與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無關、或完全沒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行政法律行為的對應概念)(參見陳端洪著:《中國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頁);另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只要受法律調整,都是行政法律行為(參見方世榮著:《論具體行政行為》,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頁)等等。據(jù)筆者統(tǒng)計,有關這一話題的不同觀點不在10種以下。

4參見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

5(臺)翁岳生:《論“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之關系》,注2書第41頁。

6見(臺)林紀東著:《行政法》,三民書局1988年版,第301頁。

7有關柯俄曼(Kormann)和Fleiner的理論介紹參見注2翁岳生書第3頁一第4頁。

8無論是授益行政還是侵益行政,行政處分的對象均不能像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贈與、合同、婚姻那樣,行為人存有較大的自由選擇空間。

9見朱新力著:《行政違法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127頁。

10鄭玉波:《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二上),第306—309頁,轉引自注董安生書第272頁。

11見注5翁岳生書,第536頁。

12同上注。

13觀念表示行為大致上包括警告、勸告、確認、證明、通知、受理等形式。見(日)室井力著、吳微譯:《日本現(xiàn)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頁;注13林紀東書第351-354頁。

14參見注2翁岳生書第5頁。

15注2翁岳生書第14頁。

16《現(xiàn)代漢語詞典》,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644頁。

17參見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18頁;王利民等著:《民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76頁。

18注2翁岳生書第15頁。

19同注16。

第7篇

之所以要對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進行研究,是因為程序本身有其獨立的價值,行政程序有其獨特的功能。行政程序法是規(guī)范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規(guī)則的法,它要求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而在目前“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下,人們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概念比較陌生,行政程序違法問題較之訴訟程序違法更加被忽視。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發(fā)展,行政程序違法問題也開始為學術界所關注。本文試從違反行政程序法的主體,表現(xiàn)形態(tài)出發(fā),來探討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問題。針對程序違法的不同情形,設定無效、撤銷、補正、責令履行職責、確認違法、賠償?shù)榷喾N責任形式,構建一個程序違法的責任形式體系,并科學規(guī)定每種責任形式的適用條件,通過對這些責任形式的靈活、有效運用,實現(xiàn)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適度平衡。

【關鍵詞】行政程序 程序違法 法律責任

以下正文:

當今,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責任追究的困境,在于人為地將程序始終與實體問題糾纏不清,其本質體現(xiàn)為程序獨立性的缺乏??茖W地界定行政程序違法的內涵,有效地設定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對于增強人們的程序觀念,推進行政法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行政程序法的價值目標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擬就行政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規(guī)則的表現(xiàn)形態(tài)、責任形式與適用條件等問題作些探討。

一、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規(guī)制的理論基礎

何為行政程序違法,尚無統(tǒng)一表述。行政主體程序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定程序規(guī)則或者正當程序原則,在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程序規(guī)則、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有利于當事人的程序規(guī)則以及關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原則的違法行為。根據(jù)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主體程序違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進行研究,是因為程序本身有其獨立的價值,行政程序有其獨特的功能。正是這些價值和功能決定了行政程序違法作為一個問題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一)程序的獨立價值

程序的獨立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限制恣意。程序表現(xiàn)為規(guī)范認定和事實認定的過程。但實際上,程序既不單純取決于規(guī)范,也不單純取決于事實,更不是一種固定的儀式,甚至也不宜過分強調其過程側面。程序的對立物是恣意,因而分化和獨立才是程序的靈魂。分化是指一定的結構或者功能在進化過程中演變成兩個以上的組織或角色作用的過程。這些分別項目各自具有特殊的意義,因而要求獨立地實現(xiàn)其價值。于是明確相互之間的活動范圍和權限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程序是一種角色分派的體系。程序參加者在角色就位之后,各司其職,互相之間既配合又牽制,恣意的余地自然就受到壓縮。

2、解決糾紛的中立性。程序的公正可以減弱爭議的激烈程度,增加當事人對爭議處理的可接受性,在心理上緩解當事人針對某一爭議處理決定的不滿意狀態(tài)。

3、理性選擇的保證。在抽象的規(guī)范與具體的案件之間存在著的鴻溝,是由有效的選擇程序來充填彌合的。在現(xiàn)代社會中,法是可變的、可選擇的,但這種選擇又不是任意的、無限制的。程序排斥恣意卻并不排斥選擇。程序使法的變更合法化了,使人的選擇有序化了。

4、實現(xiàn)國家權威與秩序。社會秩序無疑要依賴公民對實體規(guī)則的遵守才能實現(xiàn),這種遵守與實現(xiàn)必然離不開國家的強制與制裁,而無論是強制還是制裁都是必要有一定的程序規(guī)則。在此種意義上,可以說國家權力實現(xiàn)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皆為程序性的,程序性規(guī)則是規(guī)范國家行為的基本方式。

(二)行政程序的功能

行政程序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程序,具體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總和。行政程序具有以下功能:

1、控制行政權力?,F(xiàn)代行政程序的核心是規(guī)范和控制政府行政權力。 行政程序是一種間接的行政控權機制,它通過對行政行為的控制來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行政程序通過對行政決定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規(guī)定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促進公眾參與。隨著思想的日益深入人心,以及民主潮流的日益發(fā)展,公民作為國家權力的主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要求更多的參與國家的各項管理活動,以充分行使其管理國家的權力。因此,公民參政欲望越來越強烈,尤其是對那些直接涉及到本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表現(xiàn)出強烈的參與欲望。這樣,原有的參政途徑和程序已無法滿足日益增強的權利主體意識的需要,而行政程序不僅實現(xiàn)了公民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有效監(jiān)督的權利,而且還規(guī)定了公民參政、議政的具體途徑,規(guī)定了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在行政活動中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并確保自己的意見能得到充分的重視。

3、提高行政效率?,F(xiàn)代社會行政事務急劇擴大,多變的行政事務要求行政主體迅速、有效地行使職權。有時沒有某種法定程序的限制,從形式上看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確實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是,這種沒有行政程序規(guī)范的行政行為有時可能會背離行政目的,減損行政效能。實際上,從各國規(guī)定的行政程序法的實踐看,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設置的行政程序,不僅可以保障行政目的的實現(xiàn),而且有利于減少怠于行政現(xiàn)象,從而提高行政效率。

4、穩(wěn)定社會秩序。行政程序通過對行政行為的規(guī)制,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行為提供一種預期和指引。行政主體的恣意行為不僅違反程序規(guī)范,而且極易引起雙方的對立情緒,甚至會產生更具危害性的后果。為避免違反程序法律責任的承擔,雙方把各自的意志納人到程序中來加以平和的解決,從而有力地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社會發(fā)展一方面需要秩序,另一方面卻是社會轉型帶來的價值沖突對正常秩序的潛在威脅,需要適當處理。行政程序正是一種吸收不滿,消化矛盾的因勢利導的裝置。

二、違反法定程序規(guī)則的表現(xiàn)形態(tài)

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規(guī)則具體表現(xiàn)為四種形態(tài):(一)方式違法。作為程序要素的方式是指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動作形式等,若行政行為不按法定的形式作出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具體要求則屬方式違法。方式違法主要表現(xiàn)為:第一,沒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如果法律要求行政主體采取書面的方式,行政主體采取口頭方式的即為違法。第二,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例如采取非法手段調查取證。第三,違反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即行政行為雖符合法定的方式,但與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相違背。這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未蓋印章。二是欠缺說明理由。三是欠缺告知法律救濟方式或期限。四是未記載其他重要事項。如未記載決定的日期、決定的內容等。(二)步驟違法。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構成程序違法。步驟違法主要表現(xiàn)為:缺少或遺漏了某一步驟;隨意增加步驟或更改必經(jīng)步驟。(三)順序違法。作為行政程序要素的順序是指各個法定步驟之間的先后次序。如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的行政決定時,要先取證,后裁決;先裁決,后執(zhí)行等。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立法活動,必須按照編制立法 規(guī)劃、起草、征求意見、協(xié)商與協(xié)調、審查和審議、公布和備案的順序進行。這些順序是符合客觀要求的,帶有規(guī)律性的合理排列,顛倒了這些順序,就構成程序違法。(四)時限違法。時限違法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違反法定的時效。時效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從法治的高度講,有法律行為就要有相應法定時效,違反了法定時效,就構成程序違法,如果涉及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可以尋求救濟。

三、行政程序違法的認定

對行政程序違法,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認識。在法國,行政程序違法分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濫用”。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程序濫用是指行政機關所采取的程序并非為實現(xiàn)行政目的所必需。英國以自然公正原則為基礎,認為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違反自然公正原則即構成行政程序違法。此外,行政程序違法還表現(xiàn)為程序上的越權,指行政機關違反成文法規(guī)定的必須遵守的程序規(guī)則。在我國,對行政程序違法的認定主要從行政程序違法的主體和違法的“法”的范圍兩方面著手。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主體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通過對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設定程序義務,來規(guī)范行政權力和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行政程序法律規(guī)范限制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一般公眾在行政程序規(guī)范中不僅不是被限制的對象,而是被保護和賦權的主體。因此行政程序違法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政相對人不是行政程序違法的主體。

(二)行政程序違法的“法”的范圍

對行政程序違法中的“法”的范圍,學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法”不應僅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還包括法的內在精神和要求。一種觀點認為“法”不僅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還應包括規(guī)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及法律的一般原則。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混亂、形式不規(guī)范,應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圍之外,行政機關根據(jù)行使行政職權的需要自行制定的行為程序規(guī)則,僅具有自律作用,為自主行政程序,不屬法定程序范疇違反此類程序,不構成程序違法。行政程序違法中的“法”包括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學界基本沒有分歧,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法律原則上和法的內在精神和要求上。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常無需法律的明確授權,其制定、修改和廢除多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按照現(xiàn)代法治理念,這些規(guī)范應向公眾公開,對制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產生一定的約束力。在我國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對公眾無疑具有一定的或潛在拘束力,同時考慮到為行政機關的管理保留一定的靈活余地,應給予區(qū)別對待,具體標準為: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利的程序規(guī)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違反該規(guī)則的行為將可能因構成專橫或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撤銷;而在其他情況下,原則上這些規(guī)則沒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違反這些規(guī)則不構成違法,法院不對其進行審查。這種標準主要出于兼顧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考慮。依據(jù)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所規(guī)定的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行政程序,實質上為相對人創(chuàng)設了一個合理的期待,對這種行政程序的違反,意味對行政相對人合理期待的破壞和信賴利益的損害,因此違反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行政程序即構成行政程序違法,同時又考慮到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其他情況下,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程序不構成行政程序違法。

四、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人們通常認為,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3項之規(guī)定,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行為被撤銷,并可責令行政主體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筆者認為,這是對行政主體程序違法法律責任的偏頗理解。法律責任是對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法定義務的否定性評價,它要通過多種責任形式表現(xiàn)出來。根據(jù)我國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不只限于撤銷,還包括責令履行職責、確認違法、賠償?shù)榷喾N責任形式。我國在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時,應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經(jīng)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針對程序違法的不同情形,設定多種責任形式,構建一個程序違法的責任形式體系,并科學規(guī)定每種責任形式的適用條件,通過對這些責任形式的靈活、有效運用,實現(xiàn)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適度平衡的目的。具體來說,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形式有:

(一)無效

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因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于無效的行政行為,任何人及任何機關原則上自始、當然不受其拘束。為確保行政機能的有效運作,維護法的安定性并保護公民方的信賴利益,行政行為的瑕疵須達到重大,依一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且一目了然的,始為無效。對程序上重大、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因其自始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從理論上推導,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賦予當事人程序抵抗權的目的,是為了排斥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任意、專斷,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當事人的程序抵抗權又不能僅靠法理上的推導,在實踐中行使該權利是存在較多困難的。為了既讓當事人的程序抵抗權落到實處,又避免當事人隨意行使程序抵抗權而使行政活動陷入癱瘓狀態(tài),應在制定法上為當事人行使程序抵抗權規(guī)定條件,提供依據(jù)。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9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罰款?!边@是我國在法律上首次對“程序抵抗權”的明確規(guī)定。建議我國在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時,對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法律后果及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抵抗權作出系統(tǒng)明確的規(guī)定。

(二)撤銷

對程序一般違法的行政行為,不適宜用補正的方式予以補救的,則可采用撤銷的處理辦法。程序違法在何種情況下承擔撤銷的法律后果,各國區(qū)分了不同的情形進行靈活適用,且作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在法國,行政法院對形式違法的制裁受兩個思想支配:一方面,行政行為的形式和程序,大部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另一方面,法院對于形式違法的制裁,不能吹毛求疵,陷入形式主義,妨礙行政效率。基于這種考慮,行政法院關于形式違法的判例,表現(xiàn)出很大的靈活性:一是區(qū)分主要的形式和次要的形式,只有違反主要形式才構成撤銷的理由。違反次要形式不影響行政行為效力。二是區(qū)別形式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還是保護行政機關的利益。違反前者構成撤銷的理由,違反后者當事人無權控訴,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形式都是主要的形式。三是羈束權限的行政行為,只要內容符合法律的規(guī) 定,形式違法不發(fā)生撤銷的效果。[1]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都規(guī)定,撤銷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危害的,不能撤銷;受益人對該行為的信賴利益顯然大于撤銷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的,不能撤銷。在我國,撤銷是行政主體程序違法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但非唯一形式,且撤銷權的行使也應區(qū)別不同的情況加以靈活運用。一般來說,對程序違法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應以撤銷為原則,以不撤銷為例外。不撤銷應嚴格限制,只有在撤銷會給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不予撤銷;對程序違法而使相對人受益的行政行為,基于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應以不撤銷為原則,以撤銷為例外。只有在不撤銷會給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予以撤銷。

(三)補正

補正是由行政主體自身對其程序輕微違法的行政行為進行補充糾正,以此來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根據(jù)現(xiàn)代學者的觀點,不再拘泥于過去的形式主義,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動輒宣告無效或予以撤銷。轉而注重公共利益和對公民信賴的保護,并顧及行政行為被撤銷后對社會所造成的影響,盡量設法維持違法行政行為的效力。[2]補正限于行政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對于實體違法或程序嚴重違法的行為,不能補正。補正使行政行為的效力得以維持,補正行為的效力追溯既往,其作為程序違法的一種責任形式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作依據(jù)。在法國,原則上,法律上無明確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形式違法不能事后補正。從行政法院的判例看,允許在某些情況下,行政行為形式違法可以補正:首先,物質上的遺漏和錯誤可以補正。例如會議討論的記錄,事后補上負責人的簽名,行政決定中條文引證的錯誤可以改正,但不能修改決定的內容。其次,在某些情況下,相對人的同意,可以消除形式上的違法。我國原《行政復議條例》第42條第2項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1999年出臺的《行政復議法》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而只是籠統(tǒng)地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作。有學者認為,《行政復議法》對違反程序的情形不作具體區(qū)分,而是只要違反法定程序的,則一并對待。這種規(guī)定看似嚴格要求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行政,實則是一種立法思維的簡單化,只看到了違反程序的一個方面,而沒有考慮到執(zhí)法成本、效益、當事人的權益保障等多方面的因素。[3]我國在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時,應將補正作為行政主體承擔程序違法的一種責任形式規(guī)定下來,并嚴格規(guī)定其適用條件。

(四)責令履行職責

當行政主體因程序上的不作為違法且責令其作為仍有意義的情況下可采用責令履行職責這種責任形式。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4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11條第5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54條第3項規(guī)定: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行為有兩種表現(xiàn)形態(tài):一是對相對人的申請不予答復。二是拖延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對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有權機關(如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等)應當在確認其違法的前提下,責令行政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對行政主體拖延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的行為,有權機關應當在確認其違法的基礎上責令行政主體限期履行作為義務

(五)確認違法

確認違法作為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一種責任形式,在我國是有法律依據(jù)的。例如,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3項的規(guī)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確認違法這種責任形式在實踐中有著廣闊的適用空間。其可適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主體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適用確認違法這一責任形式。確認違法后,可建議有權機關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如給予行政處分。確認違法還可以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取到預決作用。二是行政主體逾期履行法定職責,該“逾期”行為并未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實際不利影響。三是對不能成立的行為,可采用確認違法的方式追究行政主體的責任。例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不成立”意味著該處罰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也就不能適用撤銷而應當適用確認違法這一責任形式。四是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撤銷該行政行為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使該行政行為繼續(xù)有效,并責令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五是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結果正確,若采用撤銷的處理方式,又得責令行政主體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且行政主體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與原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若采用確認程序違法的方式進行處理,使該行政行為繼續(xù)有效,但建議有權機關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樣做,既能達到追究責任的目的,又能收到降低行政成本的功效。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的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沒有規(guī)定確認判決?!缎姓V訟法》第5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的《若干解釋》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的限制。據(jù)此可見,如果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僅僅是因為程序違法而被判決撤銷的,在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時,仍可基于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實體內容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對相對人來說,并未帶來實體處理結果上的改變,還增加了行政的成本,而改“撤銷并責令重作的處理方式”為“確認違法的處理方式”,并嚴格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可能會收到更好的效果。

(六)賠償

對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行為僅靠無效、撤銷、責令履行職責、確認違法等方式追究其責任,有時很難達到目的,而采用賠償?shù)姆绞郊扔兄谇袑嵄O(jiān)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又能有效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使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責任形式在體系上更加完整。賠償這種責任方式可適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主體程序上不作為行為違法,責令該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已無實際意義,且該不作為行為已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此時,確認行政主體不作為行為違法,責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行政主體實施的作為行為程序違法,并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在撤銷違法行為時,責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如撤銷行政行為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在此情況下,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責令行政主體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正逐步完善,行政法獲得了巨大的發(fā)展,但與法治發(fā)達國家相比,差距和缺陷還很明顯。表現(xiàn)在行政程序違法認定問題上,主要為程序法內容稀薄,對行政復查程序、 行政許可程序、行政強制措施程序、行政公開程序等缺乏相應的法律統(tǒng)一規(guī)制,現(xiàn)有的一些程序法內容也不盡合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guī)定,對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的追究方式不一,過于簡單,這必然帶來實踐中的混亂化。

我們必須重新認識程序法的意義,不能把程序法僅僅作為實體法的工具和形式來看待,因為程序法的更主要的作用在于保障相對人的主體資格和人格尊嚴,使其在行政行為中具有平等的參與權。只有以此為出發(fā)點,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才會具有更深層次的現(xiàn)實意義。因此,借鑒國外先進的方法,認識程序法的重要性和多樣性,并在此基礎上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采取多樣化、靈活的追究方式,制定我國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以及相配套的專門程序法,對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和完善有著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王名揚著:《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2]羅豪才、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3]王萬華著:《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

第8篇

證監(jiān)會;證券監(jiān)管機制;行政法;政府監(jiān)管機構;

【中圖分類號】D922.287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4-0036-02

1證券行政監(jiān)管理論概述

證券市場是由一系列非常復雜的、人為設計的組織體制及資本運行機制組成的龐大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監(jiān)管者與被監(jiān)管者產生了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證券法》是調整證券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行政機關權力、程序規(guī)范、資格限制、強制規(guī)范、禁止性規(guī)定以及行政處罰均較多,本質上是部管理法。所謂證券監(jiān)管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經(jīng)《證券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范確認和調整的,因監(jiān)管行政權力而形成的監(jiān)管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證券權利義務關系。

目前,幾乎所有國家的證券監(jiān)管活動都是由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和證券交易所共同完成的。1997年8月起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權從地方政府收歸到了中國證監(jiān)會。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銀行業(yè)、證券業(yè)、保險業(yè)和信托業(yè)實行分業(yè)管理,并決定建立起一個全國統(tǒng)一的證券期貨管理體系,理順中央和地方多級監(jiān)管機構間的關系,并由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統(tǒng)一行使對全國證券、期貨業(yè)的監(jiān)管職責。

2我國證券監(jiān)管體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我國在加入WTO后,國內的證券市場獲得了快速發(fā)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中國證監(jiān)會作為統(tǒng)一監(jiān)管機構體制下的監(jiān)管體系已經(jīng)建立起來并逐步完善。然而鑒于以往的歷史及經(jīng)驗,我國的證券監(jiān)管體制存在的問題主要存在于兩部分,一是監(jiān)管主體方面,證監(jiān)會機構定性模糊、監(jiān)管權力不足、獨立性欠缺等;二是監(jiān)管行為方面,證監(jiān)會的行政許可審批權過大、監(jiān)管行政處罰滯后、政策干預廣泛,并且又缺乏必要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機制。

3我國證券監(jiān)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我國證券監(jiān)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完善證券監(jiān)管行政法規(guī)立法體系

在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新興加轉軌”時期,不確定性因素較多,此時,行政法規(guī)具有法律無可比擬的優(yōu)勢。因此,對于證券發(fā)行、市場交易、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監(jiān)管問題,可以行政法規(guī)加以規(guī)范。在行政法規(guī)的立法活動中,要嚴格遵循《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高立法質量,并且對于已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廢止。

2.完善監(jiān)管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

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管轄、行政委托、行政協(xié)助、回避、申請及處理、調查、證據(jù)、陳述意見、公聽會、聽證、政府信息公開、閱覽卷宗、說明理由、期間、送達、費用、簡易程序等。因此,對于我國證券監(jiān)管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提供以下兩點建議:

2.1健全監(jiān)管信息公開制度,我國監(jiān)管機構的信息公開制度仍然并不健全,如首次申請股票發(fā)行,發(fā)行審核標準的公開制度缺失就導致在證監(jiān)會經(jīng)常駐有各種“公關團體”,試圖通過各種不當渠道以獲取信息爭取順利通過。因此,對于證券發(fā)行、交易等各種證券活動的監(jiān)管信息,監(jiān)管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2.2健全行政聽證程序,如:聽證適用范圍應僅限于監(jiān)管機構做出的較為嚴重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事項的行政許可;不應由當事人來承擔監(jiān)管機構組織的聽證費用;當事人如認為聽證主持人可能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有權申請其回避,并且聽證主持人的職能應由非本案的調查人員擔任;舉行聽證時在調查人員提出違法事實、相關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后,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等。

3.抽象監(jiān)管行為司法救濟制度的建立

我國證券市場常被人稱之為政策市,常常存在著救濟難的問題。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極不利于證券監(jiān)管中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并將行政訴訟范圍中的抽象行政行為界定為規(guī)章、以及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因此,我國應適當?shù)財U大行政訴訟范圍,盡快建立起對抽象行政監(jiān)管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制約證券監(jiān)管機構的行政權力,從而達到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從根本上改變政策治市的模式,進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wěn)定地發(fā)展。

4.完善監(jiān)管機構制衡機制

監(jiān)管機構監(jiān)督機制的對象是監(jiān)管機構做出監(jiān)管行為的整個過程,目的是保證監(jiān)管機構的各種監(jiān)管行為的公平、公正、合理,防止監(jiān)管機構的強制性權力被濫用。

4.1強化證監(jiān)會監(jiān)察局的獨立性,中國證監(jiān)會監(jiān)察局作為證監(jiān)會行政監(jiān)督機關,實行雙重領導,缺乏獨立性、地位不高、權威不夠,應將監(jiān)察局人事任免權收歸國務院,并直接對國務院負責;同時,各項開支費用應當單列,分別由國務院審議后列入財政預算。

4.2充分發(fā)揮新聞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證券監(jiān)管往往能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充分發(fā)揮新聞監(jiān)督“第四權力”的地位,使其監(jiān)督的功能得以發(fā)揮。

4.3充分發(fā)揮自律監(jiān)管體系的作用,提升證券業(yè)協(xié)會及證券交易所等一系列自律性組織的獨立地位,并應賦予它們更多的監(jiān)管權力和責任。對于證券業(yè)協(xié)會,證監(jiān)會應放松進而放棄對證券業(yè)協(xié)會的行政控制和領導,并將其改變成對協(xié)會的依法監(jiān)督關系,使協(xié)會成為在法律和行政雙重地位上能完全獨立于證監(jiān)會的一個自治組織;對于證券交易所,應強化其獨立性,降低證監(jiān)會對其的直接控管,將證券交易所作為一個監(jiān)管的對象而非是完全附屬于自己的下屬單位,并應歸還人事任免權于證券交易所。

參考文獻

[1]洪偉力.證券監(jiān)管: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財經(jīng)大學出版社,2000.

[2]李東方.證券監(jiān)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第9篇

[摘要]原則上,所有的行政行為作出之前均需要舉行聽證,但這樣必然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從而影響行政效率。從各國行政程序立法與實踐經(jīng)驗看,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十分有限的。本文主要探討確定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原則和標準。

一、聽證的涵義

聽證,顧名思義,即為聽取他人的意見。聽證最早源于英國普通法中古老的司法原則“自然公正原則”(naturaljustice)。后來,這一古老的法則被美國憲法修正案所采納,形成了著名的“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聽證制度最初只適用于司法領域,是司法審判活動的一項必經(jīng)程序,謂之“司法聽證”。隨著司法聽證的廣泛應用和不斷發(fā)展,聽證逐步被應用到立法領域,形成了“立法聽證”制度。20世紀后,為防止日益膨脹的行政權對公眾權利的不法侵害,英美等西方國家通過借鑒司法權的運作模式,將聽證制度引入了行政領域,從而確立了“行政聽證”制度。作為各國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制度,聽證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具有不同的含義。在美國,聽證是指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程序。①在日本,聽證則指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決定時,就與該行政決定有關的事實及基于此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申述意見,提出證據(jù)的機會的程序。②

受國外影響,我國學術界對聽證的含義界定不一。有學者認為,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jù)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意見并作出相應程序所構成的法律制度。還有學者認為,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聽證包括司法聽證、立法聽證和行政聽證,即指有關國家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為使決定公正、合理而廣泛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

二、確定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的方式與原則

(一)確定聽證適用范圍的主要方式

國外確定行政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一般采用兩種途徑。一種是立法方式,許多大陸法國家通過制定行政程序法來確定聽證的適用范圍,如德國、奧地利。通過立法確定行政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其方式不外乎概括與排除兩種。這種方式的優(yōu)點在于明確、統(tǒng)一,具有原則性,便于行政機關掌握,其缺點在于行政行為紛繁復雜,不易概括,即使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仍不免有所遺漏。其二為判例方式。一些普通法國家通過判例確定聽證的適用范圍,如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這種方式的優(yōu)點在于能夠照顧到不同種類行政行為的特點,易于行政機關在實踐中準確把握,缺點是不具有概括性和統(tǒng)一性,而且多是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后由法院作出判斷,不能完全適用于普遍的行政行為。

(二)確定聽證適用范圍的原則

無論是立法方式還是判例方式,在作出哪些行政行為需要聽證哪些不需要聽證的選擇時,都必須遵循的一定的原則。概括起來,應該基于以下兩種考慮來確定聽證的適用范圍。

1.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均衡原則

行政程序的設置必然關系到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問題,尤其像聽證這樣的程序,適用范圍過廣,雖然可以有效地保護個人利益,但很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這就是各國在國家安全、軍事、外交領域及緊急情況下均不適用聽證程序的原因。面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必須作出恰當?shù)倪x擇,這就要求立法者適度均衡個人利益與政府利益,即在有可能嚴重侵害個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聽證程序;遇有一般情形,應允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決定是否適用聽證程序;在輕微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行政決定或當事人放棄獲得聽證權利的情況下,不適用聽證程序。遇有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fā)生嚴重沖突的情形,則應優(yōu)先考慮公共利益。正像德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定一樣,“聽證之舉行如有礙于必要之公益時,不得為之”。2.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則

行政機關在適用聽證程序時,必然要負擔一定的人力、財力,這就是聽證程序的成本付出。效益是指適用聽證產生的經(jīng)濟社會綜合效益。③雖然聽證程序是保護個人利益,確保行政民主、公開、公正的重要途徑,但畢竟也是耗費錢財人力的一項程序,如果僅考慮該程序帶來的經(jīng)濟社會效益,忽視其耗費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沒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同樣,如果為了避免人力財力的耗費而拒不適用聽證程序,從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許降低了成本,但從長遠看和全局看,卻是對行政目的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的嚴重損害,是需要更昂貴的代價彌補的。因此,確定聽證程序適用范圍必須綜合考慮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在成本不大于綜合效益的前提下進行。

三、確定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的標準

(一)行為標準

這是大陸法系國家通常采用的做法,即根據(jù)負擔行政行為和授意行政行為的劃分確定不同的程序要求。凡對相對人產生設定或確認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為屬授意處分,包括核發(fā)執(zhí)照、給予社會救助金等。凡對相對人產生不利效果,無論是課以其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如征兵、征稅),變更、消失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撤銷許可、吊銷執(zhí)照),乃至拒絕申請(如拒絕核發(fā)執(zhí)照,拒絕社會救助申請),都是負擔處分。④在對行政行為分類基礎上,為實現(xiàn)程序公正,大陸法系國家規(guī)定,對負擔行政行為或不利益處分,要聽取當事人意見。例如,德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28條第1款規(guī)定:“作成干涉當事人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與當事人對決定有關之重要事實,表示意見之機會?!比毡尽缎姓绦蚍ā返?章第2節(jié)中,從第15條到18條也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成“不利益處分”前須舉行聽證。

(二)利益標準

普通法國家沒有系統(tǒng)完整的行政行為理論,而是通過判例來確定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因而這些國家不是以行政行為的性質作為標準,而是以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為標準決定是否適用。換句話說,是否適用聽證程序,取決于當事人的何種利益受到什么樣的影響。自然公正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相對人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傳統(tǒng)上聽證程序只適用于剝奪公民財產權利的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為。1964年的里奇訴波德溫案等一系列判例動搖了這一傳統(tǒng)保守的做法。法院認定純行政性質的行為也要遵循自然公正原則,而且不僅公民的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要適用聽證,其他法定權利諸如職業(yè)或社團、俱樂部資格等權利受侵害也要適用聽證。

注釋

①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②[日]室井力,日本現(xiàn)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③應松年,馬懷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學習輔導,人民出版社1996

④翁岳生,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參考文獻

[1]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3]翁岳生,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色网址在线 | 日本一区二区不卡久久入口 | 四虎影院观看视频在线观看 | 美国伊人网 | 色综合色综合色综合色综合网 | www在线小视频免费 www在线观看视频 | 99热最新在线观看 | 可以免费看的毛片 | 欧美在线成人午夜网站 | 国产传媒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 | 国产精品成人一区二区不卡 | 99精品观看| 九九久久国产精品免费热6 九九久久国产精品 | 福利一区二区在线 | 青青艹视频在线 | 亚洲国产日韩成人综合天堂 | 日本免费高清视频 | 欧美乱淫 | 99久久精品免费看国产四区 |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鸭 | 免费一区 | 国产精华av午夜在线观看 | 久久精品国产亚洲精品2020 | 日本不卡免费 | 黄色短视频网站 | 欧美精品久久久久久久影视 | 99热在线只有精品 | 久久免费精品视频 | 国产在线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福利片在线 易阳 | 亚洲国产成人在人网站天堂 | 精品动漫一区二区三区 | www.啪| 玖玖爱免费 | 五月婷婷六月婷婷 | 成人在线色视频 | 欧洲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九九综合视频 | 四虎成人影视 | 欧美日韩国产高清一区二区三区 | 激情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