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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地方政府;企業所得稅;經濟增長;經濟發展差距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綜述
本文力圖從地方政府對企業的稅收政策以及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的稅收政策差別來解釋我國區域經濟增長及區域間經濟增長的差異。比如,地方政府、國有企業利益集團與民營企業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關系對經濟增長產生的影響,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稅收政策本身就存在著不同的政策傾向、偏好問題,本文即基于對如何兼顧政府效用、企業發展與經濟增長問題思考的結果。
二、 數據描述與實證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與經濟增長相關性分析
本文收集了1998年至2010年江蘇省蘇州市、鹽城市企業所得稅與地區生產總值以及增長率情況的數據,利用SPSS軟件分別對蘇州市和鹽城市的企業所得稅與地區生產總值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得出如下的一系列相關數據,有以下分析:
1、回歸分析:
蘇州市企業所得稅作為自變量、地區生產總值作為應變量的該一元線性回歸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可決系數R2=0.940,截距項4.043與斜率項11.892的t檢驗值均大于5%顯著性水平下自由度為n-2=9的臨界值t0.025(9)=2.262。通常情況下,Sig.﹥0.05即說明擬合程度較好。截距項與斜率項的Sig.值分別為0.003和0.000,說明該模型擬合程度較好。
同樣對鹽城市數據進行分析得出,企業所得稅作為自變量、地區生產總值作為應變量的線性回歸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可決系數R2=0.810,截距項與斜率項的Sig.值分別為0.006和0.000,說明該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在模型擬合優度檢驗中,Sig.值為0.000,反映出該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
2、比較分析
蘇州市企業所得稅(x)與地區生產總值(y)的回歸方程為:Y = 9684719.423 + 60.46x (Ⅰ);鹽城市企業所得稅(x)與地區生產總值(y)的回歸方程為:Y = 3530177.162 + 205.731x (Ⅱ)。從上述兩個方程,可以得出在假定沒有企業所得稅收的情況下,蘇州市的地區生產總值為鹽城市的2.74倍,反映出鹽城市的經濟發展起步比較晚,基礎比較差,與相對較發達的蘇南地區相比存在差距是不可避免的。再看兩個方程的斜率項,方程(Ⅰ)為60.46,方程(Ⅱ)為205.731,(Ⅱ)為(Ⅰ)的3.4倍,由此可以得出,如果其他干擾因素不作考慮,企業所得稅對鹽城市經濟發展的影響更大,即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是否愿意在鹽城市進行投資影響更大,稅收的激勵作用表現得更為顯著,相對而言,蘇州市的經濟發展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可能更多一些。
(二)不同所有制企業利稅總額與經濟增長率相關性分析
利用SPSS軟件對1998年至2010年蘇州和鹽城的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利稅總額和地區生產總值進行回歸,得到如下結果。
1、回歸分析:
蘇州市國有企業利稅總額(x1)與民營企業利稅總額(x2)作為自變量、地區生產總值作(y)為應變量的該二元線性回歸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可決系數R2=0.986,截距項4.086與x2的斜率項12.551的t檢驗值均大于5%顯著性水平下自由度為n-2=9的臨界值t0.025(9)=2.262,而x1并不顯著。截距項與x2的斜率項的Sig.值分別為0.004和0.000,說明該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在模型擬合優度檢驗中,Sig.值為0.000,也反映出該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
同樣對鹽城市數據進行分析得出,鹽城市國有企業利稅總額(x1)與民營企業利稅總額(x2)作為自變量、地區生產總值(y)作為應變量的該二元線性回歸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可決系數R2=0.996,截距項與斜率項的Sig.值皆為0.000和0.000,進一步能充分反映出該二元回歸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
2、比較分析
蘇州市國有企業利稅總額(x1)、民營企業利稅總額(x2)、地區生產總值作(y)的回歸方程為:Y = 1.730E7-32.8 x1+ 29.204 x2(Ⅰ);鹽城市國有企業利稅總額(x1)、民營企業利稅總額(x2)、地區生產總值作(y)的回歸方程為:Y =7590265.334-72.779 x1+ 5.96 x2 (Ⅱ)。從上述兩個方程,重點關注兩個方程的斜率項:方程(Ⅰ)中, x1的斜率項為-32.8,x2的斜率項29.204;方程(Ⅱ)中,x1的斜率項-72.779,x2的斜率項5.96。可以得出,如果其他干擾因素不作考慮,國有企業利稅總額與地區生產總值呈負相關關系,民營企業利稅總額與地區生產總值呈正相關關系。兩市相比較得出,國有企業利稅總額對鹽城市的地區生產總值的影響較大,可見國有企業對鹽城市經濟發展的影響之重。另外蘇州市民營企業利稅總額每變化一個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變化29.204,而鹽城市僅變化5.96,可以得出,蘇州市民營經濟發展活躍程度之高,反映出整體蘇南地區民營經濟的發展對地區經濟增長的貢獻之大。民營經濟搞活了蘇南的市場經濟,極大地促進了蘇南的經濟發展。而相對較落后的蘇北地區,民營經濟相對不夠活躍,經濟發展還是要依靠國有經濟,經濟發展缺乏活力,很難吸引到大量的投資與引進高技術的人才,導致經濟發展始終落后于蘇南地區。
三、總結
1、如果地方政府間的稅收偏好無差異,則一個地區經濟總體中資本對產出的貢獻率越高,政府越有可能對國有、民營企業“一視同仁”。
2、如果地方政府間的國有經濟偏好無差異,則一個地區經濟總體中資本對產出的貢獻率或者經濟發展水平,與地方政府的稅收偏好呈反方向變化關系,即資本對產出的貢獻率越高,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越有可能降低稅收偏好。上述兩個條件發生,都有利于提高民營企業家創業的成功率和收益率。相對而言,蘇北地區政府稅收偏好更高,民間資本更短缺、創業沖動更低,直接阻礙了具有企業家人力資本稟賦的個體通過選擇創業發揮其人力資本效用,這是造成我國區域間人力資本構成差異的根本原因, 也是區域經濟增長差異的關鍵原因。
3、蘇北地區規模企業納稅少。2010年鹽城市最大的民營企業銷售額才30億,而蘇南僅江陰2010年售超30億的企業就達19家。其中最高銷售額的華西村超過500億,為國家貢獻稅收超8億。蘇北地區的“國字號”企業實力并不是在同一平臺上的,不可能形成一個超大規模企業集團來提高稅收貢獻水平。跟“大樹成蔭”的蘇南地區相比,蘇北的企業規模差距無疑巨大。
關鍵詞:創新;中小企業;扶持;財政稅收制度
財政稅收是我國經濟的來源之一,財政稅收制度能夠促進財政稅收的順利進行,能夠為財政稅收政策的執行提供制度上的支持,能夠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使社會的發展更加有序,能夠促進社會公平,現在,我國的經濟制度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現在的財政稅收制度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不能與社會發展協調起來,所以。我國應該創新財政稅收制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
現在,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環境出現了一系列的新情況,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我國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中小企業的分量越來越重,所以,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有了新的規定,但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規模不大,而且還要面臨著高額的稅收,這不利于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在高額的投資中,又面臨著市場的風險,企業出現倒閉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這時,就要通過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才調整中小企業的發展,使中小企業能夠在發展的過程中減小壓力。
二、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1.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不具有先進性特點
現在,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還是沿用傳統的方法,在管理方面也是比較落后的,而且,不能夠與現代化的發展相協調,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在落后的管理模式下,不能根據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更新制度的內容,也沒有對市場進行調研,導致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相關的政策還不夠細節化
現在,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在細節處還是存在一些漏洞的,導致企業出現偷稅和逃稅的問題,導致國家的稅收減少,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中,主要是運用開發票的形式,但是,我國很多企業都開具了一些虛假的發票,導致我國的稅收不能有序的執行下去。
3.財政稅收政策的內容有失偏頗
現在,我國的經濟實現了長遠的發展,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財政稅收政策還是有失偏頗,我國的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在繳稅方面的制度是不一樣的。盡管國家為了能夠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卻沒有達到效果,這些政策在大型企業中比較適用,沒有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情況。
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制度創新分析
1.按照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財政稅收制度
在財政稅收政策調整的過程中,應該進行市場調研,分析市場發展的情況,從而能夠有效地降低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壓力,使財政稅收制度朝著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2.改善財政稅收的法律和法規
我國的財政部門應該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建立法律和法規,使我國的市場不斷地完善,從而能夠使中小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足夠的資金,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按照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現狀,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從而能夠使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更加得完善,朝著科學化的方向發展,使我國的稅收工作能夠得以落實,減少偷稅和漏稅現象的發生。
3.財政稅收政策支持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在我國,財政和經濟是密切相關的,在完善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的時候,應該分析財政和市場經濟之間的聯系。現在,我國在制定財政稅收政策的時候都是針對大型的國有企業的,而且能夠站在國有企業的立場上分析,但是,在制定財政稅收政策的時候不能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扶持中小企業,使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讓中小企業在科技的引導下能夠提高生產力,對中小企業的科技研發可以提供一定的資助,從而能夠確立中小企業的科研目標,將那些技術和設備租賃給中小企業。
4.設立中小企業管理機構
在對中小企業進行財政稅收的管理時,可以與大型的企業區分開來,專門設立中小企業的管理機構,設置中小企業的代辦處,能夠對中小企業進行直接的管理。
四、結語
現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在不斷地進步,中小企業越來越多,中小企業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征稅的過程中,導致中小企業的壓力過大,所以,出現了偷稅和逃稅的問題,中小企業底子比較薄,在繳納大量的稅收后,他們的資金不容易周轉,不利于擴大規模,所以,我國應該創新中小企業的稅收制度,使財政稅收制度能夠與市場的發展協調在一起,從而能夠使中小企業實現進一步的發展,同時,也能夠使國家的稅收得以完善,促進經濟增長,將財政運用到人民的生活中,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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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企業;視同銷售;會計處理;納稅調整
中圖分類號:F235.1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5-0095-02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和滾動開發性以及生產周期長、投資數額大、往來對象多、市場風險不確定等特點。因此,其開發經營活動不同于一般的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業,它是集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綜合產業部門。這種行業特點決定了房地產企業會計處理與所得稅處理的復雜性。稅法與新企業會計制度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的重要依據,此外在國稅發[2003]83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基礎上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對進行該項業務操作有重要指導作用。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確認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實現,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規定的八種視同銷售行為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由于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并交納各種稅費。會計銷售類也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企業發生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并按稅法規定交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1)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2)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3)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4)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5)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而開發產品是否轉出企業對業務處理有重要影響,根據這個標準上述五種情況可以分為兩類視同銷售行為:將開發產品轉出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與開發產品不轉出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對于第一類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按開發產品的賬面成本作為取得資產的入賬價值,或用于清償債務、或列入有關成本費用及其他項目支出,并將其視同銷售,按確認的收入扣減開發產品賬面成本后的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對開發產品不轉出企業的行為,按確定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
二 視是銷售行為收入的確認
按照《通知》的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為:(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3)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對于房地產行業,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占有重要地位,特別是在當前行業發展上升勢頭強勁的背景下,對于開發產品的獨立運作是很多開發商的選擇。按照規定,如果房地產企業不對視同銷售行為早作處理,勢必會在未來給企業帶了更大的稅負。
三、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折舊問題
對于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行為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自用,按開發成本入賬,形成會計成本,但其遠低于計稅成本,如果會計上未把會計成本小于計稅成本的金額計入自用開發成本,就會出現對自用產品的折舊額小于從外部購入同樣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可以參考的方法是,先把自用開發成本的入賬價值假設成按計稅成本入賬,再將計稅成本大于會計成本的差額在開發成本移送自用的當年一次性以折舊費用形式將差額轉銷(因視同銷售無現金流入,稅法確認的收入理應有相應的費用抵減),由此,既抵減了開發產品的入賬價值,又抵減了視同銷售形成的差價收入,從而使產品自用的現金流量變為零,這與開發產品自用的現實情況相吻合。在形成時間性差異時,按此時間性差異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稅額,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對于這一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轉回,不論開發產品移送自用與對外銷售的時間間隔是否能夠事先確定,企業對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均隨自用開發產品的折舊過程逐年轉回。按時間性差異乘以年折舊率再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稅額,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待間隔期滿實際對外銷售時,將尚未轉回的時間性差異一次性作轉回處理,會計分錄與上述相同。
四、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7年度決定將其開發產品――A商業廣場,轉為對外租賃的資產,該廣場開發成本5 000萬元,市場公允價8 000萬元,公司按照上述規定繳納了所得稅990萬元,該房產按20年計提折舊,5%殘值率。
按照上述分析,2007年會計處理:
Dr:固定資產8000Dr:遞延稅款990
Cr:累計折舊3000 Cr: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990
開發產品5000
以后年度會計按凈值計提折舊,年折舊額=5000*(1-5%)/20=237.5;稅務申報按公允價可稅前抵扣折舊額=8000*(1-5%)/20=380,每年可遞減應納稅所得額142.5萬元。
遞延稅款按折舊年限20年分期平均轉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0借計“所得稅”;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0借計“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會計處理
Dr:管理費用237.5Dr:所得稅/利潤分配49.5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其他企業和單位的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暫比照國有企業職工取得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二、1999年我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4000元。以后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數額,參照統計部門的數據,另行下文明確。
一、凡在我縣范圍內開采石灰石、從事河道砂石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繳納地稅、國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主管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與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到主管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必須到地稅機關和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依照本辦法自覺申報和繳納。
二、各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業主必須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設置賬薄,向稅務部門報送會計處理辦法和財務會計核算軟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并依法向稅務機關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應繳的稅款。年底再由稅務機關根據賬簿反映的實際情況,統一進行納稅審查和結算。
三、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目前我縣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賬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稅收和財務會計制度之規定真實準確地申報納稅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征收。
(一)對采石場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開采單位和個人實際使用炸藥數量換算出石灰石開采量的方式,計算征收應納地方各稅和增值稅。
1、每公斤炸藥核定石灰石開采量為5噸。
2、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地方各稅8元,其中資源稅7.5元、企業(個人)所得稅0.3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1元、教育費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增值稅2元。
合計核定每公斤炸藥換算預征地方各稅和增值稅共10元。年底由稅務部門進行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采石場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公安部門負責征管。為方便納稅人,由縣地稅局在辦稅服務在開設專門窗口統一辦理采石場地方各稅和國稅增值稅的征收事宜。
開采單位和個人賃公安部門已簽署的申請報告到縣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各項完(免)稅手續后,再到公安部門核發炸藥準購證明和準運證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領炸藥。
稅務、公安部門以及民爆公司均應建立臺帳,及時交換炸藥審批銷售信息。公安部門須于每月10日前將各單位和個人前一個月申請購買炸藥數量和實際購買數量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稅務、公安部門須于每月15日前將前一個月的申請購買炸藥數量、實際購買炸藥數量和稅收征收情況編表報送綜合治稅辦公室。綜合治稅辦公室每季對三個單位的臺帳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其他開采單位和個人購買炸藥用于其他用途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出具免稅證明。
其他礦石(石膏、鐵礦石等)的開采比照此辦法執行。稅務部門每半年按相應的稅收政策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二)對小磚廠(窯)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納稅人賬證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實行查賬征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依據磚窯的設計產能和生產磚坯耗用的電能進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應納稅額。
1、納稅人自報。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后5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磚窯的基本情況,包括磚產品類型、窯型、磚銷售價格等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實地調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磚窯基本情況的書面報告后5天內,安排2名以上的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磚窯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納稅人申報的有關情況是否真實,并簽署審核意見。
3、定額核定。稅收管理員應根據納稅人自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實地調查情況,針對不同類型的磚廠(窯)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對煤矸石磚廠,按以下方法計算核定其應納增值稅額:
月實際產量=設計產量×60%÷12
月銷售數量=實際產量×60%
月銷售額=銷售數量×計稅銷售單價
月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個人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煤矸石資源稅2.5元/噸,粘土資源稅0.5元/噸,納稅人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稅礦產品的移送使用數量和銷售數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磚資源稅3.5元/千塊。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資金=銷售額×60/萬
(2)對粘土紅磚廠,按以下方法計算核定其應納增值稅額:
根據新化縣國稅局稽查局2006年對紅磚廠的專項檢查取得的平均數據核定,即1度電可生產銷售紅磚44塊。
月銷售數量=月耗用量(度)×44塊
月銷售額=銷售數量×計稅銷售單價
月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個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1.3元/千塊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資金=銷售額×60/萬
計稅銷售單價參照建材協會的價格核定。
磚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致影響原核定應納稅額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調整定額,經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逐級報縣局主管領導審批后,從下達《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以耗電量測算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同時報送供電部門開具的電費發票復印件;稅收管理員應不定期到供電部門核實企業的實際用電情況,以確定其申報的用電量是否真實可靠。
以耗電量測算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同時進行其他生產項目和非生產項目的用電,必須分別加裝電表核算用電量;納稅人自行發電的必須安裝質量合格的電表,并于安裝完畢使用前3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對電表進行鉛封。
納稅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河道砂石開采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屬于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選擇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達到建賬戶要求的個體經營戶,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賬簿,如實反映相關經營情況,按時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查賬征收。
對賬簿不健全、生產規模較小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辦法核定:
按照河道辦采砂權競拍實際拍賣價款、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測算各戶的產砂量及銷售額,核定應納增值稅。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河砂:1、資源稅0.5元/噸;2、個人所得稅0.8元/噸;3、城建稅0.06元/噸;4、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噸。
以上合計綜合征收標準為1.4元/噸。
卵石:1、資源稅0.5元/噸;2、個人所得稅0.2元/噸。
以上合計綜合征收標準為0.7元/噸。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國土、海事、水利、河道辦等有關部門的配合與協調,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及時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納稅人非法提供證明、改變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
2、不按審批購買的炸藥數量繳納稅款,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
3、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一、現狀
現行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征收方式是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多種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并存,各地執行不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對賬簿設置健全、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并能完整保管帳簿資料、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采用查賬征收方式。不能完全達到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定額征收。從目前情況看因各地企業類型不同三種方式占比例可能不同。另外,針對個別地區個別行業可能存在另外方式,比如以電控稅、以產量控稅等多種方式。
二、存在問題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廣泛存在不利于法律的貫徹執行。不利于所得稅立法精神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不能真正體現國家對相關產業的政策扶持,也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個獨立稅種的成文法,從立法角度包含了國家很多立法精神,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相關行業、產業政策扶持。但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無疑取消了這部分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另外,核定征收從實質上繞過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所有政策,從而對所得稅政策的貫徹落實起到了制約作用,尤其不利于中小型成長企業的發展。
(二)核定過程無統一標準,稅收自由裁量權出現過度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核定征收的辦法并規定了應稅所得率的幅度,但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差異較大,尤其是定額征收由于無統一標準,只能靠基層稅務機關自行掌握確定,造成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存在過度現象。并且,有些稅收執法人員的公正意識相對薄弱,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受稅務人員知識水平和法律意識等方面的制約,自由裁量權在行使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問題,成為滋生和助長行敗的重要原因。比如核定的定額低于企業自行核算應納稅款等多種情況。
(三)現行統一的應稅所得率不能適應企業經營形式多樣化和經營范圍廣泛性的需要。現行應稅所得率按大的行業門類設定。現實執行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在應稅所得率的適用上存在爭議。第一、目前企業經營范圍不斷擴大,一個企業可能涉及多個行業門類,雖然《辦法》規定按主業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但不同行業利潤率相差較大,容易出現稅企爭議。第二、按大的行業門類設定的應稅所得率在具體適用上存在較大爭議。例如:商品流通業由于經營品種的不同,銷售利潤率可能存在較大差異;納稅人由于座落地點不同也可能產生不同的銷售利潤率。因此,如果同一行業門類普遍適用一個應稅所得率顯然不符合實際。但如果逐企業確定不同的應稅所得率一是工作量大,容易出現人為現象,另外由于稅負不等,導致稅企爭議。第三、個別企業在年度經營過程當中確實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如出現了大額壞帳或財產損失等,根據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允許作扣除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可調整征收方式的幾種情況,但正列舉的方式未規定其他情形,對政策的貫徹落實存在不利影響。
(四)企業所得稅征收與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出現矛盾,導致企業注冊形式的非確定性變動。由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與其他企業在征收稅種和征稅標準上存在差異,并且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由國、地稅雙重管轄,導致企業由于稅負問題不斷變更注冊類型,以選擇在國稅或地稅繳納所得稅。另外由于計算方法的差異,使同行業的不同類型的企業稅負不均。
(五)不利于企業完善經營管理和財務核算,不利于稅源控管和收入的穩步增長等多種需要。由于核定方式的存在,企業不可避免地放松了對財務核算的要求,認為只要按稅務機關核定數繳納了稅款,帳務核算無關緊要。
(六)不利于基層廣大稅務干部掌握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和貫徹落實。由于所得稅計算比較繁瑣同時對稅務干部業務素質要求較高,造成基層稅務干部更傾向于核定征收。此種現象無疑造成了稅務干部對稅收業務學習的積極性,盡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法的貫徹落實。
(七)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如果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容易引起納稅糾紛。自20*年度起,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統一為一個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范圍應該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對外商投資企業鑒定為核定征收方式,不可避免可能出現納稅糾紛。
三、幾點建議
(一)從政策制定上徹底取消既定的多種征收方式,督促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正確核算、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通過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等多種事后監督手段,對不能正確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進行處理。不斷提高稅務機關執法依據的層次,對確實需要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可從立法解釋的角度對《征管法》規定的措施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
(三)在稅收核定過程中應建立自由裁量權的公正運行機制。可以通過建立稅法公告制度、提高稅收核定執法的透明度。同時,對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進行必要的程序控制。為保證稅務機關實施自由裁量行為的公正性,應加強和落實說明制度,為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嚴肅、公正地執法是稅收執法的關鍵。應倡導“公正理念”,增強稅收執法隊伍的公正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情況的發生。
(四)在充分考慮企業組織形式和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從立法層面上不斷完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制。從稅負公平等角度不斷縮小與企業所得稅的差異。
第一條為加強境內礦產品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頓和規范礦產品開采、加工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納稅秩序,強化礦產品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協作與信息交流,加大稅收征收力度,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增加財政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境內從事有色金屬及其它非金屬等礦產品資源的勘探、開發、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登記管理
第三條納稅人除依法辦理有關許可證、照以外,必須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合同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和其他銀行結算、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建立《礦產品稅收管理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記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動態,切實加強源泉控管。
第七條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法定稅率和規定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獨立進行財務核算。
納稅人設置賬簿應當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并如實記賬。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完整,并按規定進行保存。
第九條納稅人開采生產的礦產品(精礦或毛礦)應全部回收入庫,填制《礦產品入庫單》履行產品入庫手續,如實核算礦產品生產成本。對實行作業組承包開采的礦產品,產品必須全部回收入庫。
第十條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企業存貨的收、發、存情況,企業生產領用或銷售礦產品必須填制《礦產品出庫單》,履行產品出庫手續,并對庫存產品、原材料進行定期盤點。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礦產品(含副產品及尾礦)、讓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藥劑、水電及其他材料)和提供應稅勞務,必須按規定開具、使用銷售發票,并全部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如實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章實物查驗、監管
第十二條納稅人向縣內外購進或銷售礦產品應當通知縣礦產品服務站或縣礦產品稽查隊進行實物查驗。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時,要與縣礦產品服務站電話預約查驗事項,主要內容有購入礦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入境地點。入縣時,在縣礦產品服務站所設立的登記站點進行入境登記。登記站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購貨單位、供貨人、礦產品的名稱、數量、購入地點及運輸路線、承運車牌號、司機姓名、過路過橋費、稅票等內容。過路過橋費由登記人員粘貼于登記憑證存根背面備查,并在過路過橋費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查驗”章。
外購礦產品到達卸貨地點后,由縣礦產品服務站負責人隨機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全程參與購入礦產品的卸貨、過磅入庫、測算水分、抽取樣品等過程。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驗收地點、樣品編號、過磅單編號、驗收凈重等內容,并在企業的入庫過磅碼單上簽字確認。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經查驗機構登記和驗收確認后,由納稅人攜帶產品化驗分析報告單(化驗單必須標注有產品批號或產地)、縣礦產品服務站工作人員簽字驗收確認的入庫過磅碼單,到縣礦產品服務站辦理《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各項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業務,及時加蓋縣礦產品服務站公章,出具《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在縣內流通的,由納稅人向縣礦產品稽查隊申報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憑證應載明收購企業名稱、地址、礦產品種類、數量、有效期限、運輸路線、車號、承運人等內容。《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一式三聯。分為存根聯、采礦企業聯、收購企業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收購縣內礦產品(含采礦企業與加工廠之間的礦產品流通)時,應向縣礦產品稽查隊及時通報,憑采礦企業提供的《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驗收入庫。
縣礦產品稽查隊接到收購企業的申報時,應及時派出稽查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采礦企業提供流向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核對,并填報《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查驗憑證》。憑證一式四份,企業、礦管、國稅、地稅各執一份。
采礦企業、加工及經營企業均應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歸檔保管,作為年中、年末時綜合核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向外縣銷售礦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礦管局窗口辦理出縣《礦產品準運證》,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稅部門的外銷證明單;
(二)地稅部門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
(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裝載礦產品運輸車輛車牌號;
(五)采礦企業需提供《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縣礦產品稽查隊以便及時查驗。
縣礦產品稽查隊將采取定點或不定點、企業出庫時現場監督等方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每半年(年中、年末)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工信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各采礦、加工、經營企業的開采量、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凡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規范,核算準確,能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應不低于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變。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應從高進行核定稅款。
第十八條礦產品采掘加工企業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進行管理,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共同確認征收方式。每年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定產量小組,對納稅人進行生產產量核定,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下達年度生產礦產品任務,采取“按月預繳、年終結算”的管理辦法,即采礦單位以核產小組按其實際耗用火工材料數量、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地質礦產品位換算的礦產品生產產量,申報并預繳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年后4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雖申請認定但財務標準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管理要求的,應按規定依納稅人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收入額:
(一)依照納稅人全年鎢礦產品開采限額指標數量,認定其當年各期鎢礦產品產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屬伴生礦回收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二)依照納稅人申報采礦許可證時經國家有資質部門審核批準確定該礦區開采儲量中的當年生產耗用儲量數和相應的礦產品品位計算確定當年各期的礦產品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三)依照納稅人當期購進并生產消耗的火工材料、電力數量和本縣國有礦山企業平均單位產品消耗量計算確定其礦產品生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四)依照納稅人當期外購礦產品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五)依照納稅人讓售火工材料和電力的購進價格,加上10-20%差價率計算確定納稅人當期讓售材料和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
(六)納稅人在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則上不折算產量,納稅人可憑縣礦管局、縣安監局核實并提供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無誤后,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據。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讓售材料或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其他應稅勞務收入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行查賬征收,但對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或微利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實行稅負警戒線或核定應稅所得率管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統一按規定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開采加工一體化12%)。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第二十三條核定銷售價格應按照同行業、同礦種、同等規模、同等品位礦產品年平均或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由稅務機關每季度下發一次產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生產工人人數、礦床結構、設計生產能力、作業組數量、礦山管理模式、工資計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及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強化貨款結算管理。納稅人購入或銷售礦產品貨款單筆(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既從事礦產品采掘生產又經營礦產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應嚴格劃分自采礦產品和外購礦產品,并分別核算其產品的銷售和生產成本。
第六章部門協作、配合
第二十八條鑒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和點多面廣的分布特點,根據稅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縣國稅局牽頭建立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工信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及時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利用包括計算機技術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搭建礦產品企業稅收管理信息資料傳遞、交流平臺,以便于對礦產資源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各部門、單位齊抓共管、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各協作單位應當向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供和傳遞如下信息資料:
(一)縣工信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情況;
(二)縣礦管局:采礦許可證辦理與年審情況;納稅人采礦指標、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查處走私罰沒數量;
(三)縣工商局: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
(四)縣公安局:炸藥、雷管使用單位名單及使用數量;
(五)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辦理情況;
(六)縣人社局:勞動用工情況;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及實際購買數量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之間也應定期相互傳遞有關納稅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種信息資料,不斷改進和完善強化稅收征管的各項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協作單位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請協助的事項,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協作和配合。縣委、政府將把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礦產品服務站要做好外購礦產品的服務工作;縣礦產品稽查大隊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礦產品走私活動,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規定,加強縣內采掘的礦產品管理,對不在縣內繳稅而銷售,且在縣外開具增值稅票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編報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請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屬偷稅行為。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抗稅行為。對抗稅的納稅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于嚴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停止為其供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的各類發票。
第三十七條凡未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或未申報納稅手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經營:
(一)《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準運數量的超過部分;
(三)礦種名稱、產地、運輸起止地點、運輸方式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記載不符;
最新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區別在表面上,定期定額征收與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著根本區別。
1、核定的范圍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 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另外, 個人獨資企業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體工商戶、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
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定期定額核定是在 納稅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有關納稅人須根據這個標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 核定征收是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后,以申報為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等六個必要環節。 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較簡單,一般情況下要經過自行申報、核定定額、上級核準、下達定額等幾個環節,沒有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復雜。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境內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鐵礦石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堅持屬地原則,凡跨縣(市)、區開采、加工鐵礦石的不論其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
將采、選礦出租、轉讓、承包給本縣(市)、區以外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應在采、選礦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
第四條按省局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可采取自核自繳、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等征收方式。無論采取哪種征收方式,均要履行基層征收單位進行界定、申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和市局逐級審批的程序和手續。征收方式審批后基層征收機關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要按審批權限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自核自繳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賬簿設置、會計處理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收入、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
(三)賬簿憑證保存完整,且能準確核算原礦開采數量、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收購數量和經營成果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列舉名稱的納稅人和納稅信用等級高的納稅人。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報《資源稅征收方式認定表》并逐級報市局審批。
第六條查賬征收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賬簿設置、會計處理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收入、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
(三)賬簿憑證保存完整,且能準確核算原礦開采數量、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收購數量和經營成果的;
(四)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核實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需填報《資源稅征收方式認定表》由縣(市)、區局審批并報市局備案。
第七條對財務制度不完善,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不能真實準確核算礦石開采數量、產品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產品收購數量和單位經營成果,但具有合法開采、納稅手續的納稅人對其認定為查定征收方式,由縣(市)、區局審批。
第八條對于小規模的群采或無固定采點、無合法開采、納稅手續的納稅人,對其認定為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由縣(市)、區局審批。
第九條認定為自核自繳征管方式的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資源稅,于征期內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條認定為查賬征收征管方式的納稅人,每月初10日內主管稅務機關要責承專人對企業鐵礦石的開采、銷售或加工數量進行查賬核實。查賬核實的數量與測算的實際開采、銷售或加工數量(即采用球磨機、耗電量、炸藥等折算方法折算的數量)基本一致的按賬面記載數量計征資源稅。如查賬核實的數量低于測算的實際數量5%的要按測算的實際數量計征資源稅。
第十一條認定為查定征收的納稅人選擇以下方法測算計征稅款:
(一)單采不選的納稅人測算方式為以下兩種:
1.以炸藥耗用量推算鐵礦石產量并據以計算征收資源稅。每公斤炸藥生產鐵礦石數量的折算比由各縣(市)、區局根據實際情況在以下幅度內自行確定。
地下開采:2-3噸/公斤炸藥
露天開采:3.5-4.5噸/公斤炸藥
2.根據礦點(井)設計、礦石儲量、可采量和礦井井口面積及礦井月掘進進度計算礦石開采體積,以開采體積(立方米)乘以所采礦石比重(噸/立方米)計算礦石開采數量。
(二)采選一體的納稅人選擇以下方法測算計征稅款:
1.按球磨機型號和耗電量測算生產鐵精粉數量,然后再根據每噸鐵精粉的耗電量測算加工一噸鐵精粉耗用的鐵礦石數量。
第十二條采用定期定額征管方式的用以下方法測算定期定額:
根據礦點設計、礦石儲量、可采量、礦石品位、井口面積或采面面積及掘進進度計算礦石開采體積,以開采體積乘以礦石比重(噸/立方米)來測算月采鐵礦石數量。鐵礦石比重各縣(市)、區可根據采點礦石品位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凡是以月定額方式征收稅款的,其月定額必須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以正式文件批復。
第十四條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其月定額要從嚴核定,促使其建賬管理。凡能夠查賬征收或查定征收的不得采用月定額征收方式。
第十五條實行查定征收或月定額征收的納稅人,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停產或部分停產,要以正式文字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核減應稅月份或調減稅額。
第十六條自核自繳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申報的應稅數量及應納稅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比照同類企業按月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已安裝礦產品監控系統的企業,根據礦產品監控系統傳回的數據,同企業申報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凡監控系統數據和企業申報數據相差±10%(含)以上的立即下戶核實,寫出書面報告報單位負責人;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立即上報上級,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提交稽查局處理。
第十八條嚴格代扣代繳的管理制度。凡收購未稅鐵礦石的納稅人一律在收購環節按有關規定為稅務機關代扣代繳資源稅。收購的鐵礦石是否完稅依能否提供資源稅甲、乙種證明為認定標準。
稅務征收機關要按月檢查核實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凡未按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稅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要對扣繳義務人補征并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認真落實《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完善征繳管理機制:
(一)甲、乙種證明的開據權限和程序嚴格按《辦法》規定執行。越權開據或不按規定程序、手續開據的要追究開據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二)甲、乙種證明的填開和使用一定要規范。凡有關內容或欄目填寫不全或使用復印件的一律做無效處理;
(三)甲、乙種證明要由專人保管和開據,并按《辦法》要求設置專門的管理臺賬,以備核查;
(四)縣、區稅政部門每季對甲、乙種證明的使用管理情況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要記錄存檔,市局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條各征收單位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加收滯納金、扣押、罰款和實施稅收保全措施,防止偷、欠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稅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基層征管單位對采用耗電量法測算資源稅的納稅人,噸鐵精粉耗電量低于60度的每年入戶檢查不得少于2次。各縣(市)、區局對基層征收單位政策執行及征管情況要定期檢查。市局每年組織一次抽查。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局可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及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詳細、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或征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