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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律職業道德,含義,基本原則,特征,功能
[摘要] 摘要: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律類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重要內容,本文從法律職業道德的含義、基本原則、特征和功能五個方面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進行闡釋,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認識,為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參與價值。
強化法律職業道德意識,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是法律類高職院校職業道德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全面、系統的認識,則是強化法律職業意識的前提條件。
一、法律職業道德的含義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在其職務活動與社會生活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總和。法律職業道德是社會倫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道德在法律職業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和升華。
二、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法律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內容構成了法律職業人員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國的法律職業道德原則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法律職業人員的權力和權利來自于人民,必須對人民負責。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都規定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職業人員貫徹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和正確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這一原則在法律職業主體的相關法律中都有反映。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職業人員必須發揮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順利完成職業任務。法律職業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聲望的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雖然各司其職,互相區別,互相監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輔相成,雖然擔負的職責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履行法律職責的過程中做到嚴守紀律,依法執業,不超越職權擅自妨礙其它法律職業人員的正常辦案,同時還要求法律職業人員謙恭有禮,遵守有關司法禮儀。
4、恪守職責、勤勉盡責
恪守職責、勤勉盡責就是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嚴格遵守基本原則。工作積極,認真負責是恪守職責、勤勉盡責的基本要求。法律職業人員要認清自己的職責,還要在履行職責時以積極的態度想方設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潔、遵紀守法
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原則,就是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法律職業活動中不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不在從事自己的職業活動中做出違反法律以及行業規章規定的行為,保持一身正氣、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堅持這一原則,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具有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無私奉獻,敬業獻身的精神,這也要求法律職業人員不辭勞苦,辛勤工作,時時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職業道德的特征
法律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比,具有主體的特定性、職業的特殊性和更強的約束性等式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主體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職業道德所規范的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
2、職業的特殊性
職業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職業主體由于所從事的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制度的實施和保障,對于這些職業的道德規范就應該體現職業的特點,這樣才有可能保持職業的先進性和樹立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職業的政治屬性。法律屬于上層建筑,屬于政治文明的范疇。一個國家的法律職業人員必然要服從于這個國家的政治要求,體現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對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必然要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要求,具體體現為堅持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法律職業人員職業道德上的這種政治要求在任何國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職業領域的具體反映。
第二,法律職業的法律屬性。法律職業是運用法律和實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內容與法律密切相關。由于法律是國家以強制手段來調整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規范,與社會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密切相關,因此具有很強的嚴肅性、精確性和公正性,在客觀上就要求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具備很高的職業道德水準,才能有效地維護和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三,法律職業的專業屬性。法律職業的專業性很強,每個法律專業人員都應該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法律職業的專業性是法律職業的高層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屬于法律的實踐人員,其專業水平的高低與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聯系的。因此,法律職業的專業屬性對于法律職業道德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3、更強的約束性
更強的約束性是指,法律職業道德相對于一般社會道德而言,具有更強的約束性。違反職業道德的法律職業人員要承擔更大范圍的責任。法律職業道德總是和法律職業責任密切聯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職業道德的社會功能
由于道德滲透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動的社會作用,對社會生活的規范和發展產生巨大的積極的促進作用,法律職業道德作為職業道德的一種,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這些功能通過法律職業者的職業行為]和生活表現出來。法律職業道德的社會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調節功能、提升功能和輻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義上的法律職業道德是對法律職業者個人和法律職業環境的具體道德上的描述。我國目前的法律職業大多數有自己的成文的職業道德規范,這些規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就是要弘揚這些優秀的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律職業人員中樹立先進的法律道德意識,培養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良好習慣。
2、調節功能
法律職業道德作為一種道德范疇,是整個社會調節中的一部分,因此,調節功能是法律職業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職業道德的調節功能是指法律職業道德具有通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和實際行動,以協調法律職業人員之間,法律職業人員與法律職業服務器對象之間關系的能力。
法律職業道德進行調節的特點在于,通過社會輿論、良心、風俗習慣、榜樣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手段,使法律職業人員形成內心的善惡觀念和情感、信念,自覺地盡到對他人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以達到協調各種相關的社會關系。。
3、提升功能
我國法律職業人員來源比較復雜,法律職業道德的水準差異較大,且總體水平不盡如人意。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提升整個法律職業隊伍的職業道德水平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職業道德對于法律職業人員的提升作用是通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來實現的。。
4、輻射功能
法律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職業人員的道德意識、道德行為對整個社會也會產生影響。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建設不僅在于樹立良好的法律職業的形象,同時也對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也具有輻射作用,從而帶動整個社會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進步,這種作用的發揮主要是通過法律職業道德的激勵來實現的。
只有對法律職業道德有了全面、準確地認知,才能強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才能培養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作者簡介]李艷榮,1979,女,漢族,山西平定人,海南政法職業學院社科部講師,法學碩士,主要從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與研究工作。
[論文摘要]法律職業化有其深刻的知識論根據,它建立在多種知識論基礎之上,并與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間存在緊密聯系。為法律職業化的知識論根據所內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獨立、判決理由合理、司法權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義等。
一、法律職業化的知識論基礎
法律職業化作為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一種特定現象,有其深刻的知識論基礎,釋明這種知識論基礎的基本方面,對于現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認為,法律職業建構其上的知識論基礎一定程度上也是推進司法現代化進程的一種重要動力。
對于法律職業化運動的知識論基礎的基本內涵,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簡要界說。首先,法律職業化對應于法律知識的類別屬性要求,是法律這一本性上屬于實踐理性知識所要求的法律實踐活動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亞里士多德曾將人類的知識劃分為純粹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三種基本類別,法律屬于實踐理性知識的范疇,界說法律是一種實踐理性知識,是將其與純粹理性知識進行的一種必要區分。實踐理性這一概念意味著:“理性不僅是一種理論觀念或認識能力,而且也是一種行動者的實踐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實踐著的理性。”[1]波斯納則將實踐理性概念很實用主義地理解為“不輕信者對無法為邏輯或精密觀察證實之事物形成種種確信時使用的各種方法”,[2]它用于解決人們面對現實問題時如何作出行動。在波斯納看來,法律作為一種知識類別系統,它更多地不是一個數學式、邏輯般和科學論證型的知識形態,而經常是一個依賴直覺、常識、記憶、習慣、內省、想象等力量資源的過程。因此,作為實踐理性知識的法律,如何創造知識和傳播知識,勢必需要通過一定的社會組織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職業化正是這種實踐理性范疇的法律知識創造和傳播的恰當社會組織形態,這種組織形態表現為一個共同經受法學理論教育和技能訓練、并共奉法律信仰且專長于法律實務技能的法律職業家共同體的形成,他們堅持法律至上立場并恪守法律思維作出法律行動。
其次,法律職業共同體在認同法律知識之實踐理性本質的同時,并不放棄對純粹理性知識本性的應然法律的追尋。系統的法學理論學習作為一種經歷是法律職業家區別于行業匠人的根本標志,“學識法律家集團的內部盡管存在著職能分工,甚至存在著(例如檢察官與律師之間)對抗活動,但是他們具有共同的知識背景,必須以共同的法理語言來交談。他們構成了一個有關法律的解釋共同體。”[3]這個具有共同知識背景的法律解釋共同體的形成,沒有經過正統的大學法學理論思維訓練是不可想象的。在這個法律家共同體內部,作為成員之一的法學家更是注重對應然之法的追問,沒有發達的法學理論根據,便不可能出現一個共享法律價值的法律家共同體。因此,法律職業化正是因為這種對純粹理性屬性的法學理論的開放,才得以區別于以單一的技能傳授為特征的行業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職業家對應然之法或正義法律的追問,并非一種思想實踐或形而上學游戲,因為法律職業家追問應然之法和正義法律的過程重合于法律實踐行動,即便是法學家的學理思辯,也是很實用主義的。
第三,法律職業化順應社會經濟發展所引發的法律知識增長要求,擔負起市場條件下國家權力和市民權利之間關系架構的中介。知識的增長一方面決定于社會關系的不斷分化和日益復雜,另一方面決定于社會主體對這種不斷分化和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所內在的規律及其本質的追問和探尋。導致社會關系分化和復雜化的一個重要動力是人類經濟行為的多樣化和經濟關系的日趨復雜,這種復雜和多元關系狀況必然地要求產生大量以調整人們經濟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規范,這種法律規范對于那些必須將其作為行為約束和結果預見根據的社會經濟生活主體而言,顯然就是一類重要知識。但是,就社會個體而言,任何人都只擁有該類法律知識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們對于那些決定社會進程的大多數特定事實的無從救濟的無知,正是大部分社會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們實際具有的那種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經濟市場化發展所引發的人類行動規范之重要一種——法律規范知識的不斷增長,客觀上要求社會形成一定機制以保證這種知識的創造、傳輸和服務,這樣,法律職業才應運而生。由此可見,法律職業的興起,根本上是以對社會經濟交易活動所引發的利益當事人對日益增長和復雜的法律知識的需求為依據的,經濟的市場化發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職業化進程的開始。法律職業家共同體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創造法學理論、解釋法律規則、提供法律服務、主導司法程序、進行事實陳述和舉證等多種游戲規則,使得法律職業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權力和市民權利之間關系架構的一個重要中介和橋梁,“在這種體制下,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之間保持著適度的聯系和交流;市民的個人選擇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選擇上去,而實證的法律規范也可以滲透到自生的民間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職業化按照其內在規則處理法律知識,使得法律知識始終能夠保持一種事實性與有效性之間的張力。作為知識系統和行動規則的法律,存在一個如何保持其事實性和有效性之間的張力問題,實在之法是一個事實性問題,法律如何合法是一個有效性問題。保持法律之事實性和有效性之間的張力,根本上是一個法律的合理化問題。一方面,已經制定的法律應得到普遍的服從,而為人們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就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語),這樣,就存在一個如何實現法律的合理性問題和怎樣保證法律合法的合法性問題。對實在法律的實現,實際上就是將既有的法律規則適用于具體的社會關系事實之上;對法律合法性的保證,則成為一個為實在法律的前提根據提供理由并進行合法性論證的事業。應當認為,法律職業化所內在的職業規則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實性和有效性張力之要求,對于法律職業處理法律知識的規則,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歸結:(1)法律職業區別于缺失理論根據和價值引導的技藝,法律職業家按照理論和概念思維指導行為并通過專業術語進行對話和交流。上升為科學學科的法學,其理論原理和概念體系始終是職業法律家賴以為生的專業養分。(2)職業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釋學進路,在處理事實的同時也解釋規范。守舊的法律與新生的事實之間始終對立存在,彌補這道鴻溝的正是職業法律家以三段論思維為基礎的法律解釋學方法,通過這種法律解釋學方法,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獲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為小前提的爭議事實被賦予規范內涵(法律判決)。(3)法律職業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對道德涉入的審慎立場,通過法律維系職業家共同體的自治和團結。道德、倫理、政策、習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權力話語并非絕對地無涉于法律,它們對法律這一社會行為規則系統也存在一定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僅僅只是法律規范系統的外部環境,它們影響著實在法律的實際內容,但沒有為實在法律所吸納的內容并不能成為法律事實結論作出的根據。(4)法律職業形成準入制度,這種準入制度強化了法律職業家對法律知識內容的熟悉范圍和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資格考試成為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過資格考試而促成的法律知識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練,使得法律職業家能夠勝任法律知識供給和法律服務之社會責任。
二、現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職業化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僅僅為法律職業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實現而出現的法律實踐現象,法律職業化本質上沒有自己的目的,其意義根本上在于推進法治進程。司法現代化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職業化更多地是通過對司法現代化進程的作用而推進法治進程,其中,法律職業化之知識論內涵在為法律職業化進程提供堅實基礎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現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為實踐理性屬性的法律知識所要求的社會組織形式的法律職業,要求司法獨立。法律職業作為法律知識創造、傳播和運用的社會組織形式,意味著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共同成為法律知識的主體,他們推進司法活動過程或解釋和評價司法活動現象只按照實踐理性的法律知識所內在的規則行事,為法律職業家所共享的法律價值成為司法原則,為法律職業家所擁有的實在法律知識成為處理具體法律事務的直接根據,政治權力知識、道德知識、倫理知識、經濟知識等,既不是法律職業家所求取的對象,也不是司法運行的決定性力量和司法結論作出的根據。司法權力話語的力量之源來自法律知識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識話語的權力形態均不得成為左右司法活動的主導。
其次,法律職業家對應然之法的追問及對正義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決理由的合理化。“判決理由是司法權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標,也是法官思維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現。在學識性、合理性較強的法律體系下,判決書不闡述和論證把法律適用于案件事實的理由的事情是絕對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識之前提根據盡管有其客觀性一面,也有其主觀性一面,其客觀性在于社會關系的法權要求,其主觀性在于法律職業家(尤其是法學家)對這種法權要求按照怎樣的方法和標準作出了識別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層面上,司法判決理由應為法律職業家所共識的法學理論知識;在具象性層面上,司法判決理由應為實際參與訴訟個案的法律職業家意見。
第三,回應法律知識增長之社會需求的法律職業,要求司法成為權力控制和權利維護的中性力量。以經濟市場化發展為主要動力所引發的法律知識的增長,一方面意味著國家控制社會權力的強化,另一方面則意味著市民為實現其利益而對抗強制和擺脫束縛之權利依據的渴求。權力——權利作為一種二元對立構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識生產和服務為使命的法律職業,而這種法律職業所表現出的法律知識生產和服務行為的權力內涵是權力控制和權利維護,即作為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中介,架構秩序與自由之間的通道。從而,以回應法律知識增長之社會需求的法律職業,實際上為司法權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會整合,也對司法權力的性質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誠如馬克思所言:“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政府。”[5]
第四,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遵循的處理法律知識的基本規則,要求司法程序的正義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職業遵循“理論和概念思維指導行為并通過專業術語進行對話和交流”、“法律解釋學進路處理事實和解釋規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審慎立場”、“職業準入制度”等職業規則處理法律知識,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須確保司法程序的正義品格。為現代司法制度所一致確認的司法程序正義性價值標準,諸如參與、自治、對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價值標準的具體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遵循的處理法律知識的基本規則之要求的規范化確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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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禮儀;法律職業;法科畢業生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10)10-0246-02
作為現代禮儀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禮儀在法律職業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體現法律權威、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載體和形式。法科畢業生是從事法律職業的中堅力量,必須強化對他們的司法禮儀訓練,全面提升法律職業素養,以適應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實施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司法禮儀的概念屬性
(一)法律活動的儀式性:司法禮儀的概念界定。中國乃禮儀之邦。禮儀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中由于受歷史傳統、風俗習慣、、時代潮流等因素的影響而形成,既為人們所認同,又為人們所遵守,以建立和諧關系為目的的各種符合禮的精神及要求的行為準則或規范的總和。司法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活動,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規律的禮儀準則,因此,法律職業人員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禮儀規范外,還應當遵守因其特殊職業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禮儀。
司法禮儀是現代禮儀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禮儀是指法律職業人員在司法活動中所應當遵守的禮節、儀式和其他交流與行為的態度和方式,是對司法活動主體在語言、服飾、儀容、舉止等方面的禮性化、儀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對司法活動內在要求的外在表現形式。司法禮儀是法律職業人員職業道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司法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并積淀下來的一種司法文化,靠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支配著司法人員的一言一行、舉手投足。司法禮儀往往具有比較豐富的“程序正義”的價值內涵,可以視為廣義上的“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內容之一。正是經過一系列復雜而莊重的程序化乃至儀式化的運作和展現,法律超越世俗的非人格化的權威性和神圣性才能最終凸顯出來。
(二)法律行為的具象性:司法禮儀的具體體現。司法公正以及法律信仰的權威性需要通過無數個小小的禮儀凸顯出來的,形象公正最能直觀反映司法公正,因為它最直接地為司法活動參與者所感知。司法禮儀在法律職業中的表現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儀表禮儀。法律職業者的儀表禮儀要求著裝規范和儀容端莊。法律職業人員應該穿著相應的工作服裝,這些服裝都體現著莊重和嚴肅,象征著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判斷力,體現的是一種尊嚴,昭示著法律的權威、法治的權威,反映了現代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而且也成為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一部分。二是語言禮儀。法律職業特殊性之一就表現在其使用語言的魅力上,這是法律職業者職業素養的一面鏡子,反映出他們的內在素質、業務能力、文化水平、生活作風以及思維的敏捷性、思辯性和洞察力。法律職業人員必須使用“法言法語”,以凸顯其專業性,體現法律的權威和法律職業的專業性。 三是行為禮儀。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禮儀應該是通過準確的角色定位和恰當的形體語言展示出他們莊嚴、高雅、大方、穩重的外在美。四是儀式禮儀。儀式禮儀是指營造一個維護法律權威、體現司法公正的環境和氛圍。首先要有一個能夠引起公眾敬仰與神往、體現法律至上和法官中立的法庭環境,其次法槌的使用也是司法禮儀中儀式禮儀的一大進步。
二、司法禮儀與法律職業
(一)法律職業的特殊性:司法禮儀的產生基礎。任何禮儀都在一定的場合使用,司法禮儀也是一樣,其特定的適用場合是法律執業活動,即法律職業。各國對法律職業的概念和范圍都有不同的規定,《不列顛百科全書》定義為:“以通曉法律和法律應用為基礎的職業”。在我國,對法律職業尚未有明確的界定,更無明文規定法律職業的類別及職責的科學劃分。一般而言,對我國法律職業的理解可大體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法律職業是指法官職業、檢察官職業和律師職業,也有學者認為包括公證人和企業法律顧問;廣義的法律職業是指一切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各種職業的總稱,除上述狹義法律職業外,還包括仲裁員、書記員、法律文秘、司法警官等與法律沾邊的各種職業。盡管世界各國、各個不同歷史時期對法律職業的界定和劃分有所不同,但縱觀法律職業的現狀,對主要法律職業的定位是具有共性的,即幾乎每一個國家的主要法律職業都是以法官職業、檢察官職業和律師職業為核心構成部分。所以,我們姑且可以將法律職業定義為:以律師、法官、檢察官為代表,受過專門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識、嫻熟的法律技能與嚴格的法律倫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構成的自治性共同體。
法律職業人員所從事的司法活動常常是被視為是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懲惡揚善,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法律職業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對法律職業者而言,這既是執法的技術問題,更是一種道德要求。這就要求他們必須具有不可動搖的正直品格,能夠成為社會公眾信賴的楷模。沒有了這種正氣,司法就不再是正義之源。維護公正首先被視為一種對法律職業者職業道德品質方面的要求。鑒于法律職業者的活動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自治性,相對于外在的監督制約,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保證機制。這些職業道德不僅僅停留在觀念的層次或者淪為口號,而應當成為具體的行為規范,即司法禮儀。
法律活動的特性使法律職業人因遵循有別于其他職業的職業倫理而形成了一種身份意識,這種身份意識或職業倫理對法律職業人士構成了一種無形的約束,使之保持警覺和自我批判,以自覺維持自身作為法律職業代表的榮譽。社會對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有著較高的倫理期望,賦予法律職業神圣的社會使命。法律職業的職業榮譽感及法律職業人的身份意識反過來要求他們遵循法律職業倫理,他們需要嚴格地遵循相關的職業倫理規則,并且形成職業內部對這些規則的共識。
(二)法律信仰的權威性:司法禮儀的價值追求。司法禮儀作為一種應當遵守的職業操守,對實現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尊嚴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義。司法禮儀內涵博大精深,實際上,西方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所展現出來的儀式化的東西,就是基于對法律的信仰,這點可以從伯爾曼著名的《法律與宗教》一書中得到印證:“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詞令這類符號應當不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審判過程的所有其他參與者、實際上使整個社會都銘記不忘,肩負審判重任者必須擯除其個人癖好、個人偏見以及先入為主的判斷。同樣,陪審員、律師、當事人、證人和參與審判的所有其他人,也因為開庭儀式、嚴格的出場順序、誓言、致辭的形式以及表明場景的其他許多儀式而被賦予他們各自的職責。”
由司法禮儀支撐起來的法官尊嚴、司法尊嚴構成了一個國家法律權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律權威的一種體現和保障,而最終體現的是國家法治的要求。司法的文明程度最直接反映在司法禮儀上,司法禮儀還將直接助推司法職業共同體和對司法判決權威性的認同。法律共同體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有著共同的知識背景和思維習慣,法律人之間需要一種對彼此的認可,制定一套能充分反映各種角色的司法禮儀,控、辯、審各司其職,司法審判的效果才能充分顯現。
三、司法禮儀與法科畢業生培養
法科畢業生是從事法律職業的生力軍,在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實施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當前的法科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部門后普遍存在不懂法律職業規則,不懂司法禮儀的情況,甚至鬧出不少笑話,而這也成為法律職業部門減少招聘應屆畢業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從觀念、知識和實踐三個層面提高法科畢業生的司法禮儀水平,提升他們的綜合法律素養,既是法律職業部門的現實要求,也是政法院校學生培養的重點課題。
(一)觀念層面,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1.培育有法律特色的校園文化。良好的校園文化氛圍在育人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能夠在潛移默化中教育人、引導人、培養人、塑造人。不同類型、不同特色的大學具有不同的校園文化,其所培養的學生也深深地刻有特色校園文化的烙印。作為培養未來法律職業者的政法院校,必須培育和營造一種具有濃郁法律特色的校園文化,使每一個法科學生的言行舉止中都透露著法律的氣質和精神。我們認為,公正平等、法律信仰、維權、論辯等應該都是具有法律特色的校園文化的應有之義。
2.提升法科畢業生的人文素養。法律職業對司法禮儀的要求,可以看作是對法律從業人員的更高層次的思想道德和基本素質的要求。法律職業者首先必須具備常人所具有的一般社會道德規范和做人準則,然后才能對其提出遵守司法禮儀的更高要求。如果一個法律職業者連基本的品性如善良、正直等都做不到,就不能奢望其遵守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公正。所以,要強化司法禮儀教育,必須通過強化思想政治教育、多開設通識類課程等方式完善法科畢業生的知識結構,提升他們的思想道德修養和人文素養。
(二)知識層面,全面理解司法禮儀的內涵
1.法學專業知識是基礎。必須強化法科學生對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良好的專業知識素養是從事法律職業、遵守司法禮儀的基本前提。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既是知識積累的過程,更是與這種知識相關的思維習慣和品行修養的養成過程。法科畢業生只有學好了法學專業知識,才有可能深化對法治精神、法律原理的理解,才能養成良好的法律思維能力,樹立對法律至上的認同感,并從內心認同和執行司法禮儀的要求。
2.社交禮儀知識是補充。司法禮儀是社交禮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般社交禮儀在法律職業活動中的細化和具體運用。法科畢業生只有掌握了社交禮儀的一般常識,懂得了與人交往和待人接物的基本技巧,才能在此基礎上加深對司法禮儀的理解,在真正從事法律職業活動時做到游刃有余。因此法科畢業生必須在大學期間通過多種途徑加強這方面知識的學習,如可以通過選修課程系統學習社交禮儀知識,也可以通過參與社團、實踐活動等,在與人交往的過程中親身實踐、切身體會社交禮儀。
(三)實踐層面,親身體驗司法禮儀的魅力
1.開設法律實務類課程。通過開設法律實務類課程,請在法律職業第一線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到學校開設《法官實務》、《檢察實務》、《律師實務》等課程,可以使在校學生近距離地接觸法律職業,近距離地接觸法律職業者的風采。由于開設課程的法律職業者不僅在業務上出類拔萃,在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上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因此他們身上所體現出來的風采必將深深地吸引法科學生,是對法科學生進行司法禮儀教育的活生生的教材,具有極強的示范作用。
2.發揮法學實驗室作用。法科畢業生動手能力不強是法科畢業生中的普遍現象,也是法科畢業生就業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提升法科畢業生的實踐能力和動手能力,是當前法學教育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難題,也是法科畢業生提升就業競爭力的現實需求。而法學實驗室教學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通過法學實驗室,法科學生可以接觸到大量的司法判例,可以在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進行訴訟和仲裁的實戰演練,可以通過不同法律職業者的角色扮演親身感受法律活動,親身實踐司法禮儀,對于培養他們的綜合素質大有益處。
3.強化實習與實踐教學。與其它學科和專業不同,法學學科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學。法學的實踐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課本上的法學知識與實踐中的法律運用存在較大的差距,只有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才能真正掌握和理解法學的真諦;二是法律的運用和實踐必須放到整個社會背景下,與整個時代、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進程密切結合。所以法科畢業生必須強化社會實踐,增強社會實踐能力。法科學生可以通過在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的實習,與職場親密接觸,了解職場規則和司法禮儀;也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實踐活動,深入社會、了解社會,了解社會的法治運行狀況,從一個更為宏觀的層面來理解司法禮儀、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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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法律職業化有其深刻的知識論根據,它建立在多種知識論基礎之上,并與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間存在緊密聯系。為法律職業化的知識論根據所內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獨立、判決理由合理、司法權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義等。
一、法律職業化的知識論基礎
法律職業化作為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一種特定現象,有其深刻的知識論基礎,釋明這種知識論基礎的基本方面,對于現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認為,法律職業建構其上的知識論基礎一定程度上也是推進司法現代化進程的一種重要動力。
對于法律職業化運動的知識論基礎的基本內涵,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簡要界說。首先,法律職業化對應于法律知識的類別屬性要求,是法律這一本性上屬于實踐理性知識所要求的法律實踐活動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亞里士多德曾將人類的知識劃分為純粹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三種基本類別,法律屬于實踐理性知識的范疇,界說法律是一種實踐理性知識,是將其與純粹理性知識進行的一種必要區分。實踐理性這一概念意味著:“理性不僅是一種理論觀念或認識能力,而且也是一種行動者的實踐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實踐著的理性。”[1]波斯納則將實踐理性概念很實用主義地理解為“不輕信者對無法為邏輯或精密觀察證實之事物形成種種確信時使用的各種方法”,[2]它用于解決人們面對現實問題時如何作出行動。在波斯納看來,法律作為一種知識類別系統,它更多地不是一個數學式、邏輯般和科學論證型的知識形態,而經常是一個依賴直覺、常識、記憶、習慣、內省、想象等力量資源的過程。因此,作為實踐理性知識的法律,如何創造知識和傳播知識,勢必需要通過一定的社會組織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職業化正是這種實踐理性范疇的法律知識創造和傳播的恰當社會組織形態,這種組織形態表現為一個共同經受法學理論教育和技能訓練、并共奉法律信仰且專長于法律實務技能的法律職業家共同體的形成,他們堅持法律至上立場并恪守法律思維作出法律行動。
其次,法律職業共同體在認同法律知識之實踐理性本質的同時,并不放棄對純粹理性知識本性的應然法律的追尋。系統的法學理論學習作為一種經歷是法律職業家區別于行業匠人的根本標志,“學識法律家集團的內部盡管存在著職能分工,甚至存在著(例如檢察官與律師之間)對抗活動,但是他們具有共同的知識背景,必須以共同的法理語言來交談。他們構成了一個有關法律的解釋共同體。”[3]這個具有共同知識背景的法律解釋共同體的形成,沒有經過正統的大學法學理論思維訓練是不可想象的。在這個法律家共同體內部,作為成員之一的法學家更是注重對應然之法的追問,沒有發達的法學理論根據,便不可能出現一個共享法律價值的法律家共同體。因此,法律職業化正是因為這種對純粹理性屬性的法學理論的開放,才得以區別于以單一的技能傳授為特征的行業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職業家對應然之法或正義法律的追問,并非一種思想實踐或形而上學游戲,因為法律職業家追問應然之法和正義法律的過程重合于法律實踐行動,即便是法學家的學理思辯,也是很實用主義的。
第三,法律職業化順應社會經濟發展所引發的法律知識增長要求,擔負起市場條件下國家權力和市民權利之間關系架構的中介。知識的增長一方面決定于社會關系的不斷分化和日益復雜,另一方面決定于社會主體對這種不斷分化和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所內在的規律及其本質的追問和探尋。導致社會關系分化和復雜化的一個重要動力是人類經濟行為的多樣化和經濟關系的日趨復雜,這種復雜和多元關系狀況必然地要求產生大量以調整人們經濟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規范,這種法律規范對于那些必須將其作為行為約束和結果預見根據的社會經濟生活主體而言,顯然就是一類重要知識。但是,就社會個體而言,任何人都只擁有該類法律知識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們對于那些決定社會進程的大多數特定事實的無從救濟的無知,正是大部分社會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們實際具有的那種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經濟市場化發展所引發的人類行動規范之重要一種——法律規范知識的不斷增長,客觀上要求社會形成一定機制以保證這種知識的創造、傳輸和服務,這樣,法律職業才應運而生。由此可見,法律職業的興起,根本上是以對社會經濟交易活動所引發的利益當事人對日益增長和復雜的法律知識的需求為依據的,經濟的市場化發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職業化進程的開始。法律職業家共同體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創造法學理論、解釋法律規則、提供法律服務、主導司法程序、進行事實陳述和舉證等多種游戲規則,使得法律職業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權力和市民權利之間關系架構的一個重要中介和橋梁,“在這種體制下,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之間保持著適度的聯系和交流;市民的個人選擇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選擇上去,而實證的法律規范也可以滲透到自生的民間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職業化按照其內在規則處理法律知識,使得法律知識始終能夠保持一種事實性與有效性之間的張力。作為知識系統和行動規則的法律,存在一個如何保持其事實性和有效性之間的張力問題,實在之法是一個事實性問題,法律如何合法是一個有效性問題。保持法律之事實性和有效性之間的張力,根本上是一個法律的合理化問題。一方面,已經制定的法律應得到普遍的服從,而為人們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就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語),這樣,就存在一個如何實現法律的合理性問題和怎樣保證法律合法的合法性問題。對實在法律的實現,實際上就是將既有的法律規則適用于具體的社會關系事實之上;對法律合法性的保證,則成為一個為實在法律的前提根據提供理由并進行合法性論證的事業。應當認為,法律職業化所內在的職業規則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實性和有效性張力之要求,對于法律職業處理法律知識的規則,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歸結:(1)法律職業區別于缺失理論根據和價值引導的技藝,法律職業家按照理論和概念思維指導行為并通過專業術語進行對話和交流。上升為科學學科的法學,其理論原理和概念體系始終是職業法律家賴以為生的專業養分。(2)職業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釋學進路,在處理事實的同時也解釋規范。守舊的法律與新生的事實之間始終對立存在,彌補這道鴻溝的正是職業法律家以三段論思維為基礎的法律解釋學方法,通過這種法律解釋學方法,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獲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為小前提的爭議事實被賦予規范內涵(法律判決)。(3)法律職業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對道德涉入的審慎立場,通過法律維系職業家共同體的自治和團結。道德、倫理、政策、習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權力話語并非絕對地無涉于法律,它們對法律這一社會行為規則系統也存在一定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僅僅只是法律規范系統的外部環境,它們影響著實在法律的實際內容,但沒有為實在法律所吸納的內容并不能成為法律事實結論作出的根據。(4)法律職業形成準入制度,這種準入制度強化了法律職業家對法律知識內容的熟悉范圍和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資格考試成為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過資格考試而促成的法律知識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練,使得法律職業家能夠勝任法律知識供給和法律服務之社會責任。
二、現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職業化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僅僅為法律職業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實現而出現的法律實踐現象,法律職業化本質上沒有自己的目的,其意義根本上在于推進法治進程。司法現代化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職業化更多地是通過對司法現代化進程的作用而推進法治進程,其中,法律職業化之知識論內涵在為法律職業化進程提供堅實基礎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現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為實踐理性屬性的法律知識所要求的社會組織形式的法律職業,要求司法獨立。法律職業作為法律知識創造、傳播和運用的社會組織形式,意味著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共同成為法律知識的主體,他們推進司法活動過程或解釋和評價司法活動現象只按照實踐理性的法律知識所內在的規則行事,為法律職業家所共享的法律價值成為司法原則,為法律職業家所擁有的實在法律知識成為處理具體法律事務的直接根據,政治權力知識、道德知識、倫理知識、經濟知識等,既不是法律職業家所求取的對象,也不是司法運行的決定性力量和司法結論作出的根據。司法權力話語的力量之源來自法律知識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識話語的權力形態均不得成為左右司法活動的主導。
其次,法律職業家對應然之法的追問及對正義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決理由的合理化。“判決理由是司法權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標,也是法官思維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現。在學識性、合理性較強的法律體系下,判決書不闡述和論證把法律適用于案件事實的理由的事情是絕對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識之前提根據盡管有其客觀性一面,也有其主觀性一面,其客觀性在于社會關系的法權要求,其主觀性在于法律職業家(尤其是法學家)對這種法權要求按照怎樣的方法和標準作出了識別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層面上,司法判決理由應為法律職業家所共識的法學理論知識;在具象性層面上,司法判決理由應為實際參與訴訟個案的法律職業家意見。
法律教育作為職業院校德育工作中的元素之一,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職業院校的法律教育存在很多問題,并不能夠很好的促進德育工作。鑒于此,正確理解職業院校德育與法律教育的涵義及其關系,明白法律教育包含于職業院校德育工作,分析法律教育的特點和內容,深刻理解法律教育在職業院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通過分析研究當前法律教育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提出合理有效的方法對策。
關鍵詞:
職業院校;德育;法律;教育
一、職業院校德育與法律教育的涵義及其關系
(一)職業院校德育的涵義
德育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教育,就是為培養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而進行的教育。職業院校德育工作就其內容來說是十分廣泛的,它包括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有機統一的教育。職業院校德育工作者根據一定社會或階級的德育要求和大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遵循大學生道德的形成規律,通過一系列的教學教學、輿論宣傳等方式,有目的、有計劃地對大學生進行系統有效的教育和影響,并在大學生的積極參與下,使其逐步形成一定社會所要求的道德素質要求。其實質是把一定社會或階級的政治、思想準則、法律規范和道德行為內化為大學生個體的道德素質。具體來說,職業院校德育工作的目的就是通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實踐活動中的互動,把黨和國家提倡和推行的政治準則、思想觀念、法律規范、道德原則規范和心理健康要求轉化為受教育者個體的思想品德和行為。職業院校德育工作就是通過這五個方面的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思想品德素質,塑造當代大學生的理想人格。
(二)法律教育的涵義
正確界定法律教育的涵義是研究職業院校法律教育特點、內容、目的、現狀和對策的理論前提;深刻理解法律教育的涵義能夠更加明確職業院校法律教育的使命和責任,認識到當前職業院校法律教育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而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對策。法律教育,是指學校通過各種途徑進行的以普及法律知識為主的教育。就其狹義而言,特指一些法律院校和各職業院校的法律院系進行的法學專業的教育,在教育過程中,要求大學生熟知我國現行的法律內容,對部門法所涉及的法律知識、制度和理論要總體把握;能夠樹立其法律信仰與法律意識,并能夠靈活運用到現實的生活中去。
二、職業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特點
法律教育作為德育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體現在這幾個方面:
(一)時代性
法律教育的涵義、內容、指導思想以及作用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所表現出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而不斷地發展變化,不斷地豐富與完善,與時代和社會的發展保持一致的步調,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時代性。
(二)融合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貫穿其他素質教育理論,將法律教育與其他素質教育不斷的互相滲透、互相影響、互相促進,這就是法律教育的融合性。其力求體現把法律教育與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等素質教育相融合,努力實現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促進職業院校德育工作發展的目標。
(三)實踐性
職業院校法律教育的實踐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者對大學生進行的法律教育,都是通過一些實踐性的方式和方法,如課堂教學、講座等;另一方面是大學生將自己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實踐運用到現實生活中來,如遵守和維護校紀校規、運用法律理論解決遇到的實際問題、從違反法紀者身上總結經驗教訓等。
(四)局限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作為德育工作中的一個方面,是德育層面上的法律教育,而不是廣義上的法律教育,雖然與廣義上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在其具體的涵義、內容、目的和作用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對獨立、特定的定義、范圍,其所要解決的問題也沒有廣義上所要解決問題來得廣泛,因此它不具備一般意義上法律教育的一般特征。可以看出,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具有相對的局限性。
三、職業院校法律教育的內容
(一)律教育最基本的內容
對大學生進行以法律知識為主的普法教育,使大學生對我國的一些基本法、部門法等作基本掌握了解,增強民主法制觀念,懂得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懂得與自己生活有關的法律。而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缺乏一定的自覺性,因此,職業院校有必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如開設一些法律教育課程,對大學生進行普法教育。
(二)將法律素質要求內化為大學生的道德素質
將法律教育作為德育工作中一個重要方面來看待,法律在其現實意義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它是社會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因素。職業院校在進行法律教育的同時,要將法律知識所要求遵守執行的行為規范內化為大學生內在的道德素質,使之道德素質符合當今社會的要求。
四、職業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作用
(一)使大學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提高用法能力
在進入大學學習生涯之前,職業院校大學生很少有機會接受系統全面的法律教育,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更是少之甚少,因此,對于法律知識的掌握極其匱乏。而且職業院校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課程安排對所有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將法律教育融入到德育工作中來,就能很好地使大學生對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作一個整體上的把握理解。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時,有著一定的自覺性和實踐性來使自身的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對于法律的學習,不能局限在知法的層面上,還應該提升至守法、用法上,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相統一。通過學習法律知識,大學生渴望將之運用到實踐生活當中,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二)通過法律教育,提升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水準
對于職業院校大學生的道德水準要求不能僅僅停留在對社會整體性道德水準的要求。職業院校是培養高素質人才的重要陣地,不僅要培養大學生的專業知識素質,更要培養高道德素質的大學生。對于整個社會來說,德治與法治是不可分割開來的,因此,德育與法律教育更是不可分離。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他律,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道德是自律,具有一定的自覺性,在德育工作中融入法律教育,不僅要求大學生在行為上遵紀守法,更是要在觀念上樹立法律至上,將守法內化為自身的道德素質要求,將他律轉換為自律。
(三)通過法律教育,促進職業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開展
職業院校德育工作并不僅僅是狹義上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包括多層次、多方位的整體性教育。德育工作要想得到全面開展,法律教育作為元素之一必不可少。通過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能夠有效地促進職業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開展。
五、當前職業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現狀及其對策分析
(一)法律教育方法不盡合理,教育與實踐相脫節
就教學方法而言,職業院校法律教育存在的最大問題莫過于長期以來法律教育方法的老式化、僵硬化。大多數職業院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大多數都是通過講授式或“填鴨式”的教學方法,采取一講眾聽、法律宣傳等一些老舊的方式,而很少采用新的現代教育方法。大多局限在召開法律講座,組織大學生聽有關法律界人士講法律、偶爾組織大學生觀摩刑事審判活動等方面,而且只注重表面的形式主義,忽視其內在。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合理,直接導致法律教育與實踐相脫節,造成法律教育的效果并不明顯。通過這種教育方式獲得的法律知識,不能夠達到法律教育的實效,對于法律教育實踐可以說是毫無用處。唯一能夠將法律教育付諸實踐的也只有法學專業的大學生,但其只是在大學末期進行實習評估時所進行的實習,并不能夠或很少達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良好的法律教育實踐是實現法律教育目的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步驟,只有將有用的法律知識通過有效的方式運用于實踐,將法律教育方法與法律教育實踐相結合,才能做到學以致用。
(二)法律教育的師資隊伍力量有待提高
就學校這個教育主體而言,對于很多職業院校來說,專業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僅局限于法學專業的院校、院系,其他院系缺少專業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而且這些專業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平時的日常教學和活動中很少與其他院的法律教育進行互動性的交流。另外,一些教育者雖然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但其缺乏實踐經驗,遇到實際問題就束手無策,對學生也是進行書面上的灌輸式教學,并不能夠起到很好的實效,達不到法律教育的既定目標。
結語
要想取得良好的法律教育,就必須建設優秀的教育師資隊伍。首先,職業院校自身要培養高素質人才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任課老師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要求和法律素質要求,并能夠以自身的行為為學生樹立良好的模范榜樣。其次,職業院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并不應該僅僅局限在教師這個行業內,職業院校是具有開放性的,教師的來源可多渠道化。比如可以聘請外校知名的法律教授、律師事務所、法院的工作者來校進行授課講解,通過一些典型案例,使學生從案例中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作者:劉君 單位:河南水利與環境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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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法律倫理;法律道德;職業倫理教育
法律倫理,從廣義上說,包括法律制度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法律職業倫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忠誠于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等等。一般認為法律職業人應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一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是構成法律職業人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義、廉潔公正、忠于職守,這種道德人格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學所作“法學教育”專題報告中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前景,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一、重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理由
法學職業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乃是一國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為培養決定社會最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學教育必須重視職業道德教育,筆者認為重視法學倫理教育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倫理是公民道德素養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道德倫理要求,這些基本的道德倫理要求規范著公民的行為,使社會在有序的狀態下運行。在中國,這種道德倫理的規范作用尤為突出。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儒家倫理對當今社會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倫理型文化是我國文化的特質,是我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區別。在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道德素養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基石。法律倫理是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它根植于我國社會的一般倫理之中。離開社會一般倫理,不可能形成法律倫理。作為法律職業人士首先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養。這是作為公民而言,應當做到的最基本的為人準則。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養,法律職業人士當然應當具有。因為法律職業倫理無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標準在法律領域的高度概括,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在特殊領域應當遵循的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在國家重視和提倡提高全社會公民的道德素養的大環境下,重視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士的道德素養是重視公民道德素養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人首先必須具備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線,但僅止于此是不夠的。法治是法律職業人之治,法律職業人作為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必須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職業道德素養。如同醫生應當遵循醫德、教師應當遵循師德一樣,法律職業人也同樣應當信守特殊的法律職業道德。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早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做的規劃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學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須具有剛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壓,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倫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學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級渣滓,甚至成為破壞良好社會秩序的害群之馬。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效。因為“當一條規則和一套規則的實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可見,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當今,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形形的司法腐敗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敗泛濫的現實使人們開始深思導致司法腐敗的深層原因,在對司法腐敗追根溯源的時候,人們發現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職業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外部監督制約而言,職業道德和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防線。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不高、欠缺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直接因素,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為直接和關鍵。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重視法學倫理教育開始,從源頭上堵截司法腐敗的產生。可見,法律倫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必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么,我國當今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怎樣的呢?這需要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現狀予以概覽。
二、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現狀
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中的職業倫理教育現狀看,在我國當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視法律倫理教育地位的傾向。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缺失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兩方面的任務。但是,我國現今高校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缺少法律倫理方面的研究,也沒有開設法律倫理方面的課程。截至1999年,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培養規定中都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培養要求。雖然在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首次明確地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單獨設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內容空泛,難以達到培養法律職業倫理素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只有少數高等法學院校開設了《司法職業道德》選修課程,至今還沒有高校專門從法律倫理角度開設課程。高等法學教育長期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一直為我國法律教育所忽視,這無疑是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缺陷。而在法治發達的西方高校法學教育中,大都設有司法倫理之類的法律職業道德訓導課程。比如英國的《律師職業行為指引》一書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學院的教學中是重頭戲。而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這方面還是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司法考試忽視對司法倫理的考察。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公民進入法律職業圈的門檻,在考察法律職業人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同時,卻沒有將職業倫理作為一個考察內容在考核中予以重點考核。雖然在司法資格考試中,有關于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考試內容,但是,法律職業是實踐性極強的活動,法律實踐中要求的法律職業倫理不能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考察出來。掌握法律知識、通過書面考試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高的道德倫理素養。司法考試對考生倫理素養的考察與實踐中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達到考核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的目的。
3.法律職業倫理觀念教育意識淡漠。以往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一直是重知識性傳授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以詮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為主要教學內容,不關注隱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取向,缺乏對法律知識的價值和倫理的闡釋和關懷,導致許多法學專業學生只知法律的條文,不知法律的價值和倫理。老師在傳授法律知識的時候,忽略對學生法律倫理素養的培養,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考察,不重視道德倫理修養,使本應在日常教學中應當做到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和言傳身教成為空中樓閣,這是作為教育主體的老師法律倫理教育意識不強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的設想
法律職業人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主持公道。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教育除專業知識教育外,還應特別注意法律職業人的道德素質教育。因為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者不僅應該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應該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倫理。法學教育是形成法律職業人士司法倫理素質的基礎。法學教育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使學生對法學知識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促使學生形成法律信仰。為實現上述目標,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關鍵詞:法律倫理;法律道德;職業倫理教育
法律倫理,從廣義上說,包括法律制度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法律職業倫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忠誠于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等等。一般認為法律職業人應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一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是構成法律職業人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義、廉潔公正、忠于職守,這種道德人格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學所作“法學教育”專題報告中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前景,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一、重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理由
法學職業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乃是一國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為培養決定社會最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學教育必須重視職業道德教育,筆者認為重視法學倫理教育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倫理是公民道德素養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道德倫理要求,這些基本的道德倫理要求規范著公民的行為,使社會在有序的狀態下運行。在中國,這種道德倫理的規范作用尤為突出。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儒家倫理對當今社會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倫理型文化是我國文化的特質,是我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區別。在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道德素養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基石。法律倫理是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它根植于我國社會的一般倫理之中。離開社會一般倫理,不可能形成法律倫理。作為法律職業人士首先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養。這是作為公民而言,應當做到的最基本的為人準則。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養,法律職業人士當然應當具有。因為法律職業倫理無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標準在法律領域的高度概括,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在特殊領域應當遵循的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在國家重視和提倡提高全社會公民的道德素養的大環境下,重視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士的道德素養是重視公民道德素養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人首先必須具備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線,但僅止于此是不夠的。法治是法律職業人之治,法律職業人作為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必須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職業道德素養。如同醫生應當遵循醫德、教師應當遵循師德一樣,法律職業人也同樣應當信守特殊的法律職業道德。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早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做的規劃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學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須具有剛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壓,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倫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學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級渣滓,甚至成為破壞良好社會秩序的害群之馬。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效。因為“當一條規則和一套規則的實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可見,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當今,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形形的司法腐敗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敗泛濫的現實使人們開始深思導致司法腐敗的深層原因,在對司法腐敗追根溯源的時候,人們發現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職業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外部監督制約而言,職業道德和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防線。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不高、欠缺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直接因素,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為直接和關鍵。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重視法學倫理教育開始,從源頭上堵截司法腐敗的產生。可見,法律倫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必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足夠的重視。
那么,我國當今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怎樣的呢?這需要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現狀予以概覽。
二、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現狀
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中的職業倫理教育現狀看,在我國當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視法律倫理教育地位的傾向。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缺失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兩方面的任務。但是,我國現今高校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缺少法律倫理方面的研究,也沒有開設法律倫理方面的課程。截至1999年,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培養規定中都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培養要求。雖然在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首次明確地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單獨設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內容空泛,難以達到培養法律職業倫理素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只有少數高等法學院校開設了《司法職業道德》選修課程,至今還沒有高校專門從法律倫理角度開設課程。高等法學教育長期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一直為我國法律教育所忽視,這無疑是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缺陷。而在法治發達的西方高校法學教育中,大都設有司法倫理之類的法律職業道德訓導課程。比如英國的《律師職業行為指引》一書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學院的教學中是重頭戲。而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這方面還是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司法考試忽視對司法倫理的考察。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公民進入法律職業圈的門檻,在考察法律職業人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同時,卻沒有將職業倫理作為一個考察內容在考核中予以重點考核。雖然在司法資格考試中,有關于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考試內容,但是,法律職業是實踐性極強的活動,法律實踐中要求的法律職業倫理不能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考察出來。掌握法律知識、通過書面考試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高的道德倫理素養。司法考試對考生倫理素養的考察與實踐中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達到考核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的目的。
3.法律職業倫理觀念教育意識淡漠。以往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一直是重知識性傳授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以詮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為主要教學內容,不關注隱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取向,缺乏對法律知識的價值和倫理的闡釋和關懷,導致許多法學專業學生只知法律的條文,不知法律的價值和倫理。老師在傳授法律知識的時候,忽略對學生法律倫理素養的培養,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考察,不重視道德倫理修養,使本應在日常教學中應當做到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和言傳身教成為空中樓閣,這是作為教育主體的老師法律倫理教育意識不強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的設想
法律職業人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主持公道。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教育除專業知識教育外,還應特別注意法律職業人的道德素質教育。因為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者不僅應該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應該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倫理。法學教育是形成法律職業人士司法倫理素質的基礎。法學教育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使學生對法學知識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促使學生形成法律信仰。為實現上述目標,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將法律倫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學中,并設置法律倫理課程。將法律倫理教育貫穿于法學教學過程中和開設專門的法律倫理課程是完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重要途徑。一方面,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應融于法律職業教育中,體現在法律教育的各個環節。改變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學理論教學、忽視職業倫理教育,將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依賴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將法律倫理教育貫穿于全部法律課程的教學實踐中。通過采取課堂討論、診所式教學、法庭辯論等教學方法,引導學生從倫理視角對法律教學中的爭論問題加以探討和研究,培養和鍛煉學生的法律倫理素養。不僅應當在教學中培養學生的法律倫理認知能力,還應當通過解決實際問題,培養學生的法律倫理行為能力。因為司法倫理素養的形成不是教出來的,更多的是訓練出來的。未來的法學教育必須注重訓練和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倫理,增進法學教育的實務化和倫理化取向。另一方面,應當設置專門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程對學生的法律職業倫理意識加以強化。通過專門、系統的課程講解加大對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將來職業實踐中應當遵循的職業操守,并通過考試內容與方法上的調
法律倫理,從廣義上說,包括法律制度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法律職業倫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忠誠于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等等。一般認為法律職業人應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一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是構成法律職業人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義、廉潔公正、忠于職守,這種道德人格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學所作“法學教育”專題報告中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前景,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一、重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理由
法學職業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乃是一國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為培養決定社會最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學教育必須重視職業道德教育,筆者認為重視法學倫理教育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倫理是公民道德素養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道德倫理要求,這些基本的道德倫理要求規范著公民的行為,使社會在有序的狀態下運行。在中國,這種道德倫理的規范作用尤為突出。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儒家倫理對當今社會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倫理型文化是我國文化的特質,是我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區別。在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道德素養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基石。法律倫理是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它根植于我國社會的一般倫理之中。離開社會一般倫理,不可能形成法律倫理。作為法律職業人士首先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養。這是作為公民而言,應當做到的最基本的為人準則。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養,法律職業人士當然應當具有。因為法律職業倫理無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標準在法律領域的高度概括,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在特殊領域應當遵循的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在國家重視和提倡提高全社會公民的道德素養的大環境下,重視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士的道德素養是重視公民道德素養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人首先必須具備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線,但僅止于此是不夠的。法治是法律職業人之治,法律職業人作為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必須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職業道德素養。如同醫生應當遵循醫德、教師應當遵循師德一樣,法律職業人也同樣應當信守特殊的法律職業道德。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早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做的規劃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學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須具有剛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壓,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倫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學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級渣滓,甚至成為破壞良好社會秩序的害群之馬。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效。因為“當一條規則和一套規則的實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可見,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當今,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形形的司法腐敗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敗泛濫的現實使人們開始深思導致司法腐敗的深層原因,在對司法腐敗追根溯源的時候,人們發現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職業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外部監督制約而言,職業道德和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防線。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不高、欠缺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直接因素,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為直接和關鍵。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重視法學倫理教育開始,從源頭上堵截司法腐敗的產生。可見,法律倫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必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么,我國當今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怎樣的呢?這需要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現狀予以概覽。
二、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現狀
從我國當前法學
教育中的職業倫理教育現狀看,在我國當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視法律倫理教育地位的傾向。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缺失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兩方面的任務。但是,我國現今高校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缺少法律倫理方面的研究,也沒有開設法律倫理方面的課程。截至1999年,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培養規定中都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培養要求。雖然在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首次明確地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單獨設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內容空泛,難以達到培養法律職業倫理素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只有少數高等法學院校開設了《司法職業道德》選修課程,至今還沒有高校專門從法律倫理角度開設課程。高等法學教育長期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一直為我國法律教育所忽視,這無疑是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缺陷。而在法治發達的西方高校法學教育中,大都設有司法倫理之類的法律職業道德訓導課程。比如英國的《律師職業行為指引》一書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學院的教學中是重頭戲。而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這方面還是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司法考試忽視對司法倫理的考察。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公民進入法律職業圈的門檻,在考察法律職業人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同時,卻沒有將職業倫理作為一個考察內容在考核中予以重點考核。雖然在司法資格考試中,有關于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考試內容,但是,法律職業是實踐性極強的活動,法律實踐中要求的法律職業倫理不能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考察出來。掌握法律知識、通過書面考試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高的道德倫理素養。司法考試對考生倫理素養的考察與實踐中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達到考核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的目的。
3.法律職業倫理觀念教育意識淡漠。以往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一直是重知識性傳授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以詮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為主要教學內容,不關注隱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取向,缺乏對法律知識的價值和倫理的闡釋和關懷,導致許多法學專業學生只知法律的條文,不知法律的價值和倫理。老師在傳授法律知識的時候,忽略對學生法律倫理素養的培養,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考察,不重視道德倫理修養,使本應在日常教學中應當做到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和言傳身教成為空中樓閣,這是作為教育主體的老師法律倫理教育意識不強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的設想
法律職業人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主持公道。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教育除專業知識教育外,還應特別注意法律職業人的道德素質教育。因為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者不僅應該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應該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倫理。法學教育是形成法律職業人士司法倫理素質的基礎。法學教育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使學生對法學知識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促使學生形成法律信仰。為實現上述目標,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將法律倫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學中,并設置法律倫理課程。將法律倫理教育貫穿于法學教學過程中和開設專門的法律倫理課程是完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重要途徑。一方面,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應融于法律職業教育中,體現在法律教育的各個環節。改變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學理論教學、忽視職業倫理教育,將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依賴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將法律倫理教育貫穿于全部法律課程的教學實踐中。通過采取課堂討論、診所式教學、法庭辯論等教學方法,引導學生從倫理視角對法律教學中的爭論問題加以探討和研究,培養和鍛煉學生的法律倫理素養。不僅應當在教學中培養學生的法律倫理認知能力,還應當通過解決實際問題,培養學生的法律倫理行為能力。因為司法倫理素養的形成不是教出來的,更多的是訓練出來的。未來的法學教育必須注重訓練和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倫理,增進法學教育的實務化和倫理化取向。另一方面,應當設置專門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程對學生的法律職業倫理意識加以強化。通過專門、系統的課程講解加大對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將來職業實踐中應當遵循的職業操守,并通過考試內容與方法上的調整,從實踐中考核學生的職業道德,通過提高法律職業人素質預防司法腐敗。
[論文關鍵詞]法律倫理;法律道德;職業倫理教育
法律倫理,從廣義上說,包括法律制度倫理與法律職業倫理;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法律職業倫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職業者忠誠于法律、公平對待當事人、廉潔自律等等。一般認為法律職業人應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一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是構成法律職業人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對于法律職業者而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義、廉潔公正、忠于職守,這種道德人格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學所作“法學教育”專題報告中說:“法學是價值之學,真正的法學教育應是價值觀的教育,應是法律正義觀的教育,高等法學院校應是法律價值觀的集散地。”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前景,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一、重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理由
法學職業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乃是一國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為培養決定社會最終公平正義的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學教育必須重視職業道德教育,筆者認為重視法學倫理教育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倫理是公民道德素養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道德倫理要求,這些基本的道德倫理要求規范著公民的行為,使社會在有序的狀態下運行。在中國,這種道德倫理的規范作用尤為突出。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封建儒家倫理對當今社會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倫理型文化是我國文化的特質,是我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區別。在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的道德素養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基石。法律倫理是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它根植于我國社會的一般倫理之中。離開社會一般倫理,不可能形成法律倫理。作為法律職業人士首先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養。這是作為公民而言,應當做到的最基本的為人準則。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養,法律職業人士當然應當具有。因為法律職業倫理無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標準在法律領域的高度概括,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在特殊領域應當遵循的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在國家重視和提倡提高全社會公民的道德素養的大環境下,重視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士的道德素養是重視公民道德素養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人必備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人首先必須具備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線,但僅止于此是不夠的。法治是法律職業人之治,法律職業人作為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必須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備的職業道德素養。如同醫生應當遵循醫德、教師應當遵循師德一樣,法律職業人也同樣應當信守特殊的法律職業道德。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早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做的規劃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學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須具有剛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壓,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倫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學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級渣滓,甚至成為破壞良好社會秩序的害群之馬。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效。因為“當一條規則和一套規則的實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可見,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當今,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形形的司法腐敗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敗泛濫的現實使人們開始深思導致司法腐敗的深層原因,在對司法腐敗追根溯源的時候,人們發現法律職業人的道德倫理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職業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外部監督制約而言,職業道德和自律是更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防線。法律職業人的整體素質不高、欠缺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導致司法腐敗的直接因素,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為直接和關鍵。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敗,必須從重視法學倫理教育開始,從源頭上堵截司法腐敗的產生。可見,法律倫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必須在法學教育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那么,我國當今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是怎樣的呢?這需要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現狀予以概覽。
二、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之現狀
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中的職業倫理教育現狀看,在我國當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視法律倫理教育地位的傾向。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缺失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高等法學教育應當承擔傳授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進行法律價值觀教育,樹立法律正義兩方面的任務。但是,我國現今高校法學教育只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始終未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缺少法律倫理方面的研究,也沒有開設法律倫理方面的課程。截至1999年,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培養規定中都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培養要求。雖然在1999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中,首次明確地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單獨設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內容空泛,難以達到培養法律職業倫理素質的目的。目前在我國只有少數高等法學院校開設了《司法職業道德》選修課程,至今還沒有高校專門從法律倫理角度開設課程。高等法學教育長期沒有把法律倫理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一直為我國法律教育所忽視,這無疑是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缺陷。而在法治發達的西方高校法學教育中,大都設有司法倫理之類的法律職業道德訓導課程。比如英國的《律師職業行為指引》一書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學院的教學中是重頭戲。而我們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這方面還是空白,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2.司法考試忽視對司法倫理的考察。國家司法考試作為公民進入法律職業圈的門檻,在考察法律職業人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同時,卻沒有將職業倫理作為一個考察內容在考核中予以重點考核。雖然在司法資格考試中,有關于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考試內容,但是,法律職業是實踐性極強的活動,法律實踐中要求的法律職業倫理不能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考察出來。掌握法律知識、通過書面考試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高的道德倫理素養。司法考試對考生倫理素養的考察與實踐中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達到考核法律職業人的法律倫理素養的目的。
3.法律職業倫理觀念教育意識淡漠。以往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一直是重知識性傳授的法學教育模式,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以詮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為主要教學內容,不關注隱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取向,缺乏對法律知識的價值和倫理的闡釋和關懷,導致許多法學專業學生只知法律的條文,不知法律的價值和倫理。老師在傳授法律知識的時候,忽略對學生法律倫理素養的培養,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考察,不重視道德倫理修養,使本應在日常教學中應當做到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和言傳身教成為空中樓閣,這是作為教育主體的老師法律倫理教育意識不強的必然結果。
三、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的設想
法律職業人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主持公道。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教育除專業知識教育外,還應特別注意法律職業人的道德素質教育。因為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者不僅應該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應該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倫理。法學教育是形成法律職業人士司法倫理素質的基礎。法學教育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使學生對法學知識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促使學生形成法律信仰。為實現上述目標,完善法學職業倫理教育,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