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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赴英國、丹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化考察團,對英國、丹麥的安全生產立法與執法工作進行了考察。作為發達國家的英國和丹麥,職業安全健康在全球處于領先地位。通過考察交流,考察團成員在職業安全健康立法、執法和監察方面開闊了眼界,受到了啟迪。
英國的立法與執法經驗
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HSE)是依據英國《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設立的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最初為英國健康與安全委員會、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兩個機構,2008年合并為一個機構。
組織機構和職責
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下設委員會和執行局,委員會由10名成員組成,分別來自雇員、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共設11個部門,其組織機構如圖1所示。
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的主要職能是:政策制定、健康與安全監察、事故調查、提出改善健康安全條件的建議、提升健康安全工作的影響力、執行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提供健康安全技術支持與法醫鑒定等。
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的監管對象是:建筑業、農業、制造業、食品、塑料、家具等行業以及存在重大危險的行業(領域)等;政府機關辦公場所、商店、娛樂場所等低風險行業(領域)則由地方政府監管。
法律法規制修訂
英國法律法規制修訂程序分為提案、評估、確定和協商批準4個階段。法律法規的制修訂提案一般由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員三方對提案中法律法規制修訂內容的合理性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由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編寫法律法規制修訂報告,最后將報告提交兩院,并與其進行協商,以確定是否通過批準。
目前,英國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包括法案、條例和行政指導文件3個層面。英國第一部重要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是1974 年頒布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1974年后,英國頒布了200多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和條例,以及170余項職業健康安全行政指導文件,內容涵蓋了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機械安全、高處作業安全和核安全等。
職業健康安全戰略規劃
2009年,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了新的職業健康安全戰略。該戰略設定了近期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發展方向,并制定了以下幾項主要目標: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將和地方政府繼續合作,調查工傷事故和維護正義;培養工作場所安全健康宣傳人員的能力;積極推進工人參與安全健康管理;重點為小企業提供支持;在高風險行業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
立法及執法監察
首先,法律的原則性確定。對于英國立法來說,1974年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是一個轉折點,立法的觀念和依據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74年之前的舊法的每一個條款都規定得很細、很明確。1974年之后的新法則是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來立法,法的條款只做原則性規定,雇主可根據企業自身風險特點采取措施,以符合法規要求。
其次,強化落實法律法規的力度。為了保證企業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英國采取了法律法規約束、道德約束、嚴格處罰等措施。法律法規約束是指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規,使企業生產中的健康和安全有法可依;道德約束是依靠職業道德來約束企業雇主和雇員的行為;嚴格處罰表現在英國對于職業健康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很大。若在監察中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危及了雇員的安全和健康,且沒有停業整頓時,英國職業健康與安全執行局有權要求法院對企業執行關閉的處罰。
最后,監察人員的責任追究。英國明確規定,企業是職業健康安全的責任主體,發生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后,主要追究企業的責任,只有監察人員發生確鑿的失職或瀆職時才追究其責任。
丹麥的立法與執法經驗
在丹麥,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的部門是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WEA),其主要職責是通過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進行監管監察。此外,還對企業提供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咨詢和相關信息服務。
組織機構
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工作主要由管理部執行。其管理部設北部、南部和東部3個區域監察中心,其中東部監察中心在丹麥的首都哥本哈根,其余兩個中心分布在其他城市,但所有監察人員每兩周都要到總部集中,交流信息、溝通情況、安排重點工作。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的組織機構如圖2所示。
法律法規體系
丹麥現行的重要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是《丹麥工作環境法》,其主要內容包括預防事故、雇主責任、工作場所評估、雇員責任、監察員權力等方面的規范,其中還規定了供應商、維修工人和咨詢師等其他人員的安全健康責任。
監察經驗
基于風險評估進行監察。丹麥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是以風險評估為基礎進行的監察。監察過程一般為: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選擇企業、通知被監察企業、監察、整改和復查5個階段。其中,在監察前通知被監察企業并留出一定的時間,目的是為了給企業留出自查和整改時間。整改階段是針對企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并在一段時間后進行復查。對于在監察中沒有發現問題的企業,則在5年后進行再次監察,而對于職業安全健康狀況良好的企業可能永遠不再進行監察。
編制監察指導書。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開發了46項職業健康與安全指導書,專門用來指導監察員執行監察任務,也用來指導企業配合完成監察任務。
處罰因企業規模而異。在丹麥,企業存在嚴重違法情況時才給予罰款的處罰,平均罰款額度約為3萬元人民幣。目前,丹麥的罰款是按照違法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與企業規模大小沒有關系。丹麥計劃從2012年開始將罰款額度與企業規模掛鉤,解決目前存在的同等罰款對于大企業觸動不大的現狀。
搭建誠信評估系統平臺。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針對企業職業健康與安全狀況建立了評估微笑系統,該系統根據評估分為4類面孔:第一類面孔是沒有安全健康問題的企業;第二類面孔是收到改進建議的企業;第三類是收到停業通知的企業;第四類是獲得工作環境證書的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從好到差的順序為:第四類、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工作環境證書由經過認證的第三方發放,它證明企業已經具備了高水平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持有證書的企業,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可以不對其進行監察,但是,如果企業發生事故或者有來自其他方面的負面反應,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將對其進行監察。微笑系統放在公開的網絡上,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時都可以查到所關注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評級信息。這種“面孔”反映了企業的綜合形象,受到了丹麥企業的重視。
職業安全健康戰略
丹麥制定了2012-2020年職業安全健康戰略,即8年規劃。該戰略規劃提出了3項目標:工業事故率降低25%;職業傷害降低20%;心理壓力降低20%。前2項目標易量化和考核,對于心理壓力目標如何衡量,丹麥目前還沒有心理壓力衡量、計算的方法,此項工作還處于研究論證階段。
啟 示
通過考察交流,我們認為英國、丹麥的立法與執法監督經驗,對我國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有以下幾方面的啟示。
法律原則和定位
在考察中我們注意到,英國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的法律,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條款都規定得很詳細、很具體、很明確。1974年之后,隨著職業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企業的發展和進步,形勢和工作重點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因此,國家立法的觀念和依據也發生了變化。20世紀70年代之后,英國出臺的法律則主要側重于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來提出要求,法的條款一般只做原則性規定。也就是說,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主要由企業來負責任。在我國,法律法規標準一般注重于具體和可操作性。企業眾多而又千差萬別,往往會掛一漏萬。加上我們的法律法規標準修訂周期時間較長,又難以跟得上發展的形勢。因此,國外的這種立法理念的轉變應當對我們今后的工作、特別是立法方面有所啟示和借鑒。
執行法律法規
現階段,我國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比較健全,基本上涵蓋了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但是必須承認,不確定因素還很多,重特大事故仍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的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有法不依的情況還相當嚴重。
參考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以繼續采取或依靠以下措施:一是注重提高全民族安全文化水平建設,強化道德約束力。可以通過開展積極的安全文化建設,樹立員工的安全價值觀和榮辱觀。二是加大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違法處罰力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違反規定給予的處罰過輕,使違法者感覺違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因而才敢于僥幸冒險和鋌而走險。有關法律法規應提高違法(包括預防措施不到位)的處罰力度,使違法者從畏懼違法到自覺守法。
落實主體責任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明確企業是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責任主體,強調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事實上問題根源還是在于沒有很好的落實。另外,一旦發生事故,監察人員的責任容易被強化,除了查明企業責任外,還要重點追查監察人員是否監察到位的情況。這就讓一些企業不是自身積極采取預防措施,而是等待監察員檢查,檢查不出來就是監察員的責任。這種不良機制不利于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控制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借鑒國外的做法,應在明確規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的同時,強調和體現“誰制造風險、誰控制風險、誰對風險產生的后果負責”的原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重點應追究企業責任。還要科學界定監察人員的職責,確因其失職或瀆職再追究其責任。
分級監察
與我國相比,丹麥是一個企業數量較少的國家,其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察是以風險評估為基礎進行的。而我國企業眾多,監察員隊伍有限,監察到所有企業更是不切實際。可以借鑒丹麥的做法,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將企業分為適當等級,對于風險級別高的企業重點監察,對于風險級別低的企業以自我約束為主,輔以抽樣監察的方式。這項工作可以和我國目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工作結合起來,逐步規范和完善標準化評級成果的應用機制。
近年來,一些基層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因“失職瀆職”而被司法機關立案追責、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而被司法機關裁決撤銷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問題既反映了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溝通銜接不夠,也反映出基層部門及其安全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和執法不規范。
主要問題
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法過程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超越職權實施行政執法。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過程中,有的對發生安全事故的醫院、學校、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組織或村民實施處罰;有的將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過期仍進行生產的行為作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實施處罰;有的地方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未經政府授權,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存在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企業實施處罰;甚至有的對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二是對非法、違法和違規行為辨別不清。將非法經營的加油站按正常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處罰;將煙花爆竹企業改造提升或礦山企業改擴建期間組織生產定性為非法生產;將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進行生產定性為非法生產;將非法、違法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政府重點建設項目來推進;對邊建設邊使用或邊技改邊生產的礦山企業視而不見,甚至還下達生產任務。
三是不能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對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卻依照部門規章規定實施處罰。如對非法經營成品油、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行為,本應依照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實施處罰,卻以員工未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違法行為,依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處以5 000元罰款;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經營單位,應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四是存在違法執法現象。首先是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就直接實施經濟處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首先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實施執法過程中,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罰幅度之外,任意降低處罰數額實施處罰;再次是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未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或事故調查報告未經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就實施了行政處罰。
五是行政執法程序不閉合。對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監察或檢查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環節,未依法及時責令治理整改;對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違法案件未及時依法移送;對應經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重大處罰事項,未經集體研究就作出處罰決定;對應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六是存在縱容違法現象。有的地方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仍以罰款為目的,并對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下達罰款任務指標。特別是對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不是依法責令其停止非法、違法行為或予以取締關閉,而是對其實施罰款后任其繼續從事非法、違法活動;甚至有的地方對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行為,安全生產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只是定期收繳罰款,沒有依法糾正非法、違法行為,形成了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的惡劣現象。
七是基層行政執法難。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常受到有關強勢部門及其人員干預;向有關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現象;需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綜合治理時,由于協調不動,導致各自為戰,甚至推諉扯皮,致使不少非法、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經營的加油站,少則幾十個,多則幾百個。而多數省轄市、縣(市、區)執法車輛難以保障,包括想方設法爭取來的執法車輛,也因安全監管部門未列入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序列而被沒收,嚴重制約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八是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增多。如對非法加油站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嚴重政治影響和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情況下,有的基層司法機關對適用法律不當或違法實施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在有關煙花爆竹燃放、鍋爐爆炸、火災、交通運輸等事故事件處理中,對并不具有法定監管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上述問題,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未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條款作出明確的可操作性解釋,致使安全生產及其監管職責邊界不明確。
二是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非法、違法和違規的法律規定較混亂,有的執法人員將未取得任何證照,或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而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認定為非法;有的將證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項許可證照,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資格證書而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認定為非法。
三是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組建時間較短,新進人員多,安全生產執法業務培訓跟不上,加上有些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學習領悟不夠,依法行政意識不強,致使違法執法、以罰代管和執法程序不閉合等問題仍然存在。
四是省轄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所屬執法監察機構中,不少仍屬于自收自支性質的事業單位,甚至有的安全監管局仍屬事業單位,或其自收自支編制的人員比例較大,工資收入主要依賴罰款解決,致使有些部門及其執法機構不得不將罰款作為執法的重要任務,造成有的執法人員為能經常罰到款而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客觀上為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創造了條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規間不銜接和不統一,行政執法部門間不協調,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協調溝通機制未真正建立起來等因素,加上有些機關和執法人員不作為或不負責任,導致基層安全監管執法難。
六是基層司法機關辦理失職瀆職案件中,存在有上級機關對其下達內部任務或人員指標的情況,導致基層司法機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考核任務或指標,對一些本屬于啟動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實施糾正和追究的適用法律不當、采取措施失當、違法實施處罰等行為,按照構成失職瀆職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對策措施
盡快明確并統一法律法規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時,首先應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規條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釋。二是在修訂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時,應將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電力、特種設備等事故等級劃分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保持一致,并將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災、特種設備等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考核和調查處理區別開;司法機關辦理瀆職侵權案件關于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的標準,也需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統一起來。三是統一法律法規對非法、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對無視法律法規規定、未取得任何證照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定性為非法行為;對證照不全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對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而不落實政策、命令和規程的行為認定為違規行為。
盡快完善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制度
建議即將出臺的《實施條例》對《安全生產法》下列條款作出進一步具體解釋:即第二十二條中的“(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是指“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參與并指導、監督本單位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分公司、區隊、坑廠)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第四十三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分公司、區隊、坑廠)的各類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班組巡查等的規定,及時進行安全檢查”。這樣規定,進一步厘清了企業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還有,第四十三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存在或者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理”。此外,對第六十六條應增加一款解釋,即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有關部門移送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限期內辦結和反饋”。這樣補充解釋,可實現解決重大事故隱患各環節的無障礙對接。另外建議,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供應危險化學品”,并在法律責任上明確處理處罰規定,實現從危險化學品供應源頭遏制非法經營行為。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業務培訓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法資格培訓考核,對經過培訓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頒證;實行執法業務輪訓制度,加大基層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執法業務輪訓力度。在執法業務培訓和考核中,應注重并強化案例教學和業務指導。通過培訓考核,確保執法人員掌握相關工作準則:一是從執法依據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執法;無法律而有法規規定的依照法規規定執法;規章包括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只作為參照依據,無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規章規定執法。二是從準確適用法律依據上,要確保認定的違法事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適用所規定的處罰類型。三是須在法律法規規定幅度范圍內,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參照規章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作出決定。四是加強執法業務考核,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對違法執法、罰而不糾等情況嚴格問責。
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置問題
從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至少應從省級編制管理機構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層面上,拿出關于基層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的方案和指導意見,并加強督導檢查,督促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將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為政府工作部門或直屬行政機構,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所屬執法監察機構設置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切實解決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經費不能保障、執法人員工資福利依賴罰款的問題,從根本上避免和糾正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甚至縱容違法等問題。
盡快建立有效促進問題解決的工作機制
首先是完善問責機制,對行政執法部門間由于不依法及時移送、及時受理、及時辦理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嚴格追究責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協調溝通機制,確保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予以受理或立案查辦。再次是從中央部委層面上,盡快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納入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序列,以保障基層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條件。
現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陸續制定并頒布了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確實已經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但該法律體系在運行的實效上,與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生產形勢的客觀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規、規章缺失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正發生著巨大變化,企業間的兼并、收購、分立或重組不斷發生,國家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面對未曾有過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中,我國的生產企業普遍存在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能力不足、職業病預防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因此,急需加強并規范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市場安全準入、職業危害預防防治、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等方面的工作,目前這些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不少尚未制訂,無法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2.部分立法質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階段的調查研究做得不夠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見范圍也不夠廣泛,立法的社會公眾參與度較低,導致現行部分安全生產法規、規章的立法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執行起來有難度。3.法律法規、規章更新不及時受立法機制和立法技術等因素制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中,有的頒布實施已經十余年仍未進行任何修訂,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產。如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過輕、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獲得賠償較低就是其中比較突出的表現。4.安全生產標準法律強制力不足安全生產標準是安全生產的生命線。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國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標準,對促進安全生產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據統計,以煤礦安全標準為例,現有煤礦生產標準715項,現行496項,廢棄183項,廢止26項,即將實施10項;其中煤礦安全生產標準81項,現行73項,廢止8項[2]。我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這些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可以視為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這些標準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立法,沒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實施,法律強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完善
1.《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目前,國家出臺了《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該規劃試圖“加快制定修訂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規;啟動制訂修訂安全生產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規;完成60多部規章的制訂修訂”。規劃提出,“要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冶金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加強中介機構、應急管理、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等重點工作的立法”,目標是“力爭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對《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的修改與補充筆者嘗試對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其規制的內容進行歸納,將其劃分為八個大類。①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這無疑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最重要內容,安全生產的日常內容就是生產管理,因而事關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實際上就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主體部分。當然,生產管理還可以進一步細化、細分為生產規程、職能管理、科技支撐、監管監察、事故處理、事后賠償等方面。正是因為這一方面是安全生產真正的主力內容,太過重要,所以綜觀目前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對此考慮得都比較科學完備。不過筆者認為,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十二五”立法規劃對事故處理和事后賠償這一部分的考慮略顯不足,這部分如果缺乏明確而科學的法律支撐,會對平撫家屬情緒、安定職工人心、盡快恢復生產、盡量減少損失造成不小的負面影響。所以,理應制訂相應的事故處理和事后賠償法規。②應急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在我國當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應急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名義上啟動了“突發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但實際上往往組織不力、調度不靈、現場混亂。雖然《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規層面制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但僅靠這一部法規難以解決所有的事故應急處理問題。“十二五”立法規劃中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現場管理辦法》納入安監總局的部門規章,筆者認為,這樣的立法層級難以保障現場應急救援調動的強制執行力,應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實施。③勞動保護與衛生防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安監總局和衛生部已有部門規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進行適時修訂和一定程度的規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規劃中已經作出了考慮。如修訂《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安監總局和衛生部聯合修訂);制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和衛生部聯合制訂)等。④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現有的法規、規章在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夠完善,“十二五”立法規劃中作出了較為適當的考慮。如制訂《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修訂《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等。⑤中介服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現有的法規、規章在這一方面的規定顯著不足,更談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規劃中作了相應的立法規劃,如制訂《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辦法》、制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⑥安全評價與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在我國當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安全評價與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法規是比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規章也早已不盡合理。雖然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中提出了修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但恐怕仍難以應對現實需要。筆者認為,應當制訂《煤礦企業安全評級實施辦法》、《礦用設備產品安全認證管理規定》等規定用以規制安全生產、特別是矛盾突出的礦山安全評價與市場準入。⑦財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中把《安全生產應急物資儲備和征用管理辦法》納入安監總局的部門規章,就現實情況來看,這樣的立法層級難以保障其現場應急救援調動物資、財力的強制執行力,應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實施。⑧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國的各級政府機關長期以來已經形成了“內部文件”、“內部傳達”等思維和行動模式,加之各級官員對其政績、“政治前途”的考慮,安全事故一旦發生之后,社會公眾往往得不到真實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基礎之上,以更強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實公開,確保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筆者認為,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中把《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納入安監總局的部門規章,這樣的立法層級無法保障其強制執行力,應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實施。3.安全生產標準的法律化安全生產的各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規范安全生產的生產、管理和技術操作各個方面的準則與規范。目前我國的絕大多數安全生產標準,如《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煤礦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檢測規范》(LD/T90-1996)、《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MT/T1004-2006)等都還只是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并頒布實施的,充其量只具備部門規章的效力等級,在強制力保障方面有相當大的欠缺。在這方面,一些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借鑒。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1998年頒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礦的強制性安全標準,《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的內容即是以“井工煤礦法定安全暫行標準使用范圍”為主。這種做法,就是把安全標準、技術規程寫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頒布實施,這樣不僅起到了將法律條文具體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這些標準和規程有了強制性實施保障[3]。我們可以考慮借鑒這樣的成功經驗,將重要的安全生產標準以附件的形式隨同法律法規頒布,使其在強制力上有較大提升。
作者:呂波 單位:南京工業大學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為主線,堅持以人為本,以車輛管理為中心,創新活動內容、創新活動形式、創新活動手段,普及安全知識,落實安全責任,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濃厚氛圍,杜絕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
二、活動主題
遵章守法,關愛生命。
三、活動內容
(一)開展安全宣傳咨詢活動(6月12日)
1、按照市安委會和市交通局的要求,市局道路運輸處派員參加市安委會和市交通局組織的在市中心廣場設立咨詢臺咨詢活動,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咨詢活動。
2、各級各單位結合各自實際,廣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咨詢活動。車站、交通工具、施工現場、辦公樓等公共場所懸掛或張貼橫幅,大力營造“遵章守法,關愛生命”的濃厚宣傳氛圍。橫幅的式樣和內容由各單位參照附件1,自行確定并制作。
(二)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1、各級、各單位要以此為契機,組織廣大干部職工認真開展以《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和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以及交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教育活動,不斷增強依法監管的能力,提升交通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積極向有關信息、報刊報送稿件,擴大信息交流,提高宣傳效果。
2、道路運輸企業要多形式、多渠道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杜絕違章作業。一是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創建活動。通過黑板報、壁報欄、橫幅、張貼畫等形式,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倡導以人為本、以車輛(設備)為中心的管理理念。二是開展“為了家庭,我要安全”主題實踐活動。發動職工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合理化建議,增強安全意識。三是開展安全生產普法教育活動。通過學習班、知識競賽等形式,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特別要以近年來省內外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為案例,汲取教訓,引以為戒,營造遵章守紀的良好職業道德氛圍,進一步增強全體職工的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
(三)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活動
1、各級、各單位要對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重點檢查管理職責是否履行到位,法律法規、安全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位;針對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歷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事故發生情況,逐項逐條加以改進、解決和落實,對發生的重特大事故進行責任倒查,嚴格做到“四不放過”。
2、道路運輸企業要認真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安全自救、應急預案演練等活動,檢查《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檢查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修改補充安全質量標準化內容,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特別要重點檢查歷次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是否徹底整改、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是否得到真正加強。
(四)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按照省廳《關于印發道路危險貨物及旅客運輸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魯交運〔20*〕15號)和省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魯安監發〔20*〕48號)要求,開展道路客運、危險品運輸安全整治活動。按照市局道路運輸處制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安全整治方案》和《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安全整治方案》要求,切實做好安全整治各項工作。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集中消除和解決一些影響較大的事故隱患和問題。
(五)開展安全法律法規知識萬人答卷活動
以《安全生產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廳近年來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主要內容,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萬人答卷活動”(競賽試題在《現代交通報》刊登)。競賽活動由各單位自行組織。
四、活動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各單位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提高對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重要性的認識,以此為契機,重視活動的開展,加強對活動的領導,強化安全教育和培訓,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技能,減少事故隱患,為下半年的安全生產打下良好的基礎。為組織開展好這項活動,市局道路運輸處成立由劉傳利同志任組長,王兆良、李延忠、范志剛同志任副組長,局道路運輸處安委會成員同志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道路運輸處安全技術科。各級各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隱患治理年”的總體部署,通過開展地方發電企業專項執法監察,摸清企業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情況,全面了解我市地方發電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規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檢查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地方發電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不含中央發電企業及魯能發展集團公司所屬電廠)。
三、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五)灰渣庫安全評價和許可情況;
(六)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演練情況;
(七)防范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
四、進度安排
(一)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從8月6日開始至9月5日結束。
(二)階段劃分:
1、動員部署階段(8月6日至11日)
各縣(市、區)根據本方案,對轄區內地方發電企業進行調查摸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執法監察具體實施方案。深入宣傳動員,指導企業明確具體負責領導,建立工作機構,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保障,認真開展好這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
請各縣(市、區)安監局于8月11日前,將《全市地方發電企業專項執法監察聯系表》(見附件2)和《全市地方發電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分別報市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和安全生產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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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自查階段(8月12日至17日)
地方發電企業按照方案規定的內容,認真做好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完善,并向當地安監部門書面報告自查整改情況。
3、檢查整改階段(8月18日至24日)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成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專項執法監察組織,在調查摸底和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整改要求。同時按照省安監局要求,認真填寫《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
各縣(市、區)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工作總結和《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的電子版,請于8月22日前分別報市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和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并將《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的原件報安全生產監察支隊。
4、驗收講評階段(8月25日9月5日)
市安監局現場檢查各縣(市、區)活動開展情況,并對這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進行總結講評。做好迎接省安監局督查準備。
五、幾點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明確活動開展目標。各縣(市、區)要以此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為契機,積極探索加強發電企業安全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通過執法監察,教育企業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動性,幫助企業進一步落實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一)負責參與編制本縣安全生產及其監管的有關規劃與計劃,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招投標核準及招投標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縣企業發展局
(一)負責本縣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貫徹執行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縣教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制訂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編制各級各類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本系統教育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以及實驗室、校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治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中、小學校春游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各類學校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縣公安局
(一)負責本縣重大活動、大型社會活動(含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核登記和大型社會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和考核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全縣車輛注冊登記、年審和駕駛員年審換證工作;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進行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規劃的評審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負責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及驗收;負責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揮全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主管全縣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監察工作,負責本縣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縣國土房管局
(一)負責本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和群測群防網絡,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頒發行政許可范圍內的采礦許可證,對本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采礦,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各類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白蟻防治和拆遷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縣建委
(一)負責組織具有建筑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建筑行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筑行業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本縣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關的管理規范,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貫徹執行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負責本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建設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管理和建筑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負責在組織編制和審查本縣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工作中,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規劃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縣市政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縣城市環衛、園林綠化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縣城市道路、排水、橋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縣交通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交通行業的特點,研究并組織擬訂本縣交通運輸有關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安全檢查,組織協調并督促有關部門制訂交通行業應急預案,協調處理交通行業重大突發事件,監督檢查縣公路局、縣交通執法大隊、縣運輸管理所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戶、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維護道路運輸的市場秩序,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監督與違章經營處罰;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參與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參與公路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水路運輸管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標管理,以及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地方船舶的安全監管,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地方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縣水務局
(一)負責制定全縣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城市水務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危險源排查和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本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負責本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技術檢驗、注冊、發放牌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工作。負責提灌作業的質量監督;制定機電提灌建設技術規范、管理規范,指導全縣機電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負責研究提出農業機械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品、農業機械維修、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縣畜牧局
(一)負責主管全縣動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監測、免疫接種以及落實檢疫、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外地進足畜禽及其產品的動物防疫和運輸車輛檢疫消毒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獸醫醫政、獸藥(漁藥)、飼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一、縣農業局
(一)負責本縣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漁船的安全監管,并配合交通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二、縣貿易局
(一)負責結合國內貿易的特點,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和進行具有行業特點的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定點屠宰廠(場)的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不法行為,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對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三、縣衛生局
(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制訂全縣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并承擔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結合本縣衛生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本縣衛生醫療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本縣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食品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和食品包裝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預防食物中毒措施,負責對食物、生活飲用水等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等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采供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食品消費環節和餐飲業、集體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監、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縣環保局
(一)負責組織起草本縣防治環境污染規劃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依法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并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及可能對人員傷害情況的監測,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負責對空氣和水污染的監測,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縣工商局
(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流通環節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縣質監和縣衛生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查處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營運執照,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六、縣林業局
(一)負責制訂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制定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動植物檢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縣質監局
(一)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各種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實行行政許可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檢驗人員進行考核、發證;負責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要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和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制定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八、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一)負責本縣藥品(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生產、研制、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藥品質量安全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事故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九、縣旅游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旅游行業的特點,組織擬訂旅行社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檢查旅游業重點單位(旅行社、旅游區〔點〕、星級飯店等)落實有關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組織制訂旅游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游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有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十、縣安監局
(一)依法對本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縣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訂本縣安全生產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組織全縣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統計本縣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在全縣煤炭行業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督促檢查指導全縣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技改項目的管理;指導全縣煤礦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對全縣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并組織復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縣屬重點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為了進一步搞好礦山整治,推進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依法行政、綜合整治、落實責任、齊抓共管的原則,對市有關部門在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中的職責明確如下:
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和落實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廢棄礦山自然生態治理規劃;負責落實市政府關于不批新礦的措施;負責提出縣區(**開發區)礦山年度開采規模目標和開采點,會同縣、區(**開發區)控制和壓縮礦產資源開采總規模;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設置、出讓、管理采礦權,發放《采礦許可證》;負責抓好礦山布局調整,會同有關區(**開發區)確定關閉礦山名單和時間,協助有關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關閉礦山工作;負責督促礦山企業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組織生產,組織實施對礦山企業的開采量實測;負責測算和管理全市以及縣區炸藥使用指標,對市區的礦山企業逐礦核定炸藥用量,提交公安部門按月定量供應;負責提出和落實全市以及縣區年度廢棄礦山自然生態治理目標,組織實施市區廢棄礦山復綠工作;負責對非法采礦,越界、超量開采,擅自轉讓采礦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礦山企業采礦、加工用地的審批;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二、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礦山及其加工場設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批;負責指導、督促礦山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負責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廢水、粉塵治理設施,治理礦區道路揚塵,建立長效管理制度;負責對礦山企業開采、加工、運輸提出環境保護的治理措施,經政府批準后提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按照分工做好有關措施的監督和落實;負責對礦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安全生產方案編報,把好礦山安全條件準入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審核發放《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督促礦山企業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推行中深孔爆破等先進技術;負責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措施;負責實施對礦山企業有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對違反礦山安全生產法規行為和礦山傷亡事故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四、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審批礦山企業和各種臨時爆破工程;負責對礦山企業審批發放《民爆物品使用許可證》;負責按照規定對市區批準開采的礦山企業按月定量供應炸藥;負責統計全市礦山企業炸藥使用量;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對民爆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非法制造、買賣、轉借、使用火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的查處;負責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加強對礦石運輸車輛的管理,查處違規運輸車輛;負責掌握礦山企業中各種不穩定因素,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五、市貿易與糧食局:負責監督民爆企業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和批準量供應炸藥,做好對民爆物品儲存等管理工作;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六、市水利局:負責對礦山及其加工場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督促礦山企業按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負責碼頭等臨河建筑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七、市林業局:負責森林資源的保護;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征(占)用林地進行審核、審批;負責對違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行為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八、市經濟委員會:負責對采礦和礦石加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和監督;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九、市工商局:負責依照法律法規核發礦山企業的營業執照;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行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十、市交通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市政府關于礦石運輸必須避開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道的規定;負責監督檢查礦石運輸車輛按規定加蓋蓬布、沖洗輪胎,防止礦車行駛造成路面損壞和環境污染;負責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建設礦區道路,對礦區道路確需與交通干道連接的地段落實道路保護措施;負責加強航道礦石運輸的監督管理;負責查處礦車超限超載和不執行保潔規定的行為,查處運礦船舶超載運輸行為,查處違章運輸的礦山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查處航運超載;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十一、市地稅局、國稅局: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征繳稅收和規費;負責對偷逃稅費行為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目前,由于在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相關宣傳工作開展不到位,很多地方在宣傳工作上所使用的方式過于傳統,宣傳對象過于單一,并且很多時候都是應付了事的走過場,致使農機使用者缺少必要的知識與技能,從而使農機使用者在使用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與法律意識,為農機生產埋下了安全隱患。
2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的途徑
2.1完善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要求做到以下3點: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是要掌握農機使用的基本信息。這就要求要根據當前農機使用的數量進行統計并分類,根據安全隱患的輕重進行劃分,從而完善相關的法規;做好相關的控制措施,根據安全隱患的發展特點嚴格把關國家在生產農機時的質量與性能,以確保從根源上杜絕隱患的發生;要確保相關法律政策的實施范圍與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私有農機的管理。
2.2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
2.2.1要進一步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力度由于我國在農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開展較晚,致使遺留問題與新問題并存。因此,這就需要不斷的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確保抓住安全隱患問題的重點,找到管理工作中的弱點,從而不斷地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2.2要做好農機生產安全的防范工作這就要求要建立農機安全預防機制,以進一步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做到有備無患,將安全隱患及時扼殺在萌芽中;與此同時,要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做好關于農機生產安全隱患的應急預案,從而確保在第一時間內解決問題,強化管理力度[2]。
2.3完善農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只有完善當前農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才能確保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從而才能從根本上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這就要求當地政府要根據當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實際狀況,因地制宜的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要以農民的利益為根本,以保障農民人身與財產安全為己任,不斷的強化自身的管理能力與管理水平,并在加大對農民安全教育的同時,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從根本上規范農機生產秩序,確保農機生產的安全。
2.4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力度
針對當前農民文化素質不足與對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的顯現,需要不斷的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工作,使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徹底的貫徹,提高農民生產的安全意識與法律意識。這就要求要針對從事農機生產的人員,加大對其的培訓力度,從而提高操作者的知識與技能,確保農業生產的安全性。與此同時,要在加大培訓工作的基礎上,嚴格管理農機設備,如加大對年檢、掛牌以及駕證等方面的管理,并做到從嚴治理,確保培訓工作能夠真正的發揮出作用[3]。
3總結
[關鍵詞]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對比研究
作為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不僅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穩步增長、建筑業的健康發展,還關系到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的保障以及施工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必須重視和加強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汲取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促使我國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完善和提高。
1中外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差異
從18世紀中葉到現在,美國和英國等發達的國家經過長足發展,在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們關于安全管理的制度和經驗具有普遍的借鑒意義。我國與這些發達國家在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體制、法制以及機制上面都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管理的理念不同。安全理念也叫安全價值觀,是在安全方面衡量對與錯、好與壞的最基本的道德規范和思想,是企業安全文化管理的核心要素。
(2)相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完善程度不同。英國健康與安全法律擁有150多年悠久的歷史傳統。美國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相關法律屬于整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體系的一部。美、英兩國的法律體系在基于職業安全與健康基本法律體系基礎之上,根據職業安全衛生基本法律的要求進一步制定了相關輔助的條例、標準、規范等,從而形成了較完整統一的綜合安全法規體系。我國自建國以來,針對建筑業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約,只有199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2004年施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了法規體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夠強和存在著交叉重復等現象的缺陷和問題。
(3)安全管理機構的健全程度不同。我國對于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條件無明確規定,導致一些規模較小的建筑企業中缺乏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我國專門從事安全管理的人員配備多是依據建筑企業的生產能力和承攬工程的建筑面積來確定配備人數,而以施工作業人員人數為配備依。
(4)安全管理的相關投入力度不同。這里所指的安全管理的相關投入主要指在安全教育、勞動保護、文明施工和現場安全設施四個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情況。英國建筑業用于安全防護設施的開支要占工程造價的6%,國外最低的投入率也達到2.74%。而我國的安全管理相關投入率平均為2.26%,低于國外最低標準。
2對中外項目安全管理差異的啟示
(1)樹立更為清晰明確的安全理念。安全管理是要做到尊重生命,為生命負責的,所以安全理念中應更多的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思想。在這點上,我們不妨借鑒一下“零容忍”的安全理念。
(2)完善我國的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現有的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規可以在借鑒國外優秀經驗的基礎上做進一步的整合。還要做到查缺補漏,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來填補相關空白。同時還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有效監督各項法律法規的落實和情況。對不按法律法規要求執行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從嚴處理。
(3)促進安全管理機構的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負有重要的責任,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我國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建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并加強監管的力度。
(4)增加安全管理的相關投入。保證相關安全投入,如安全防護設施的開支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已落實,并做到了專款專用。只有如此安全管理才能落到實處,相關的安全防護設施也能做到細致周全。
3結語
發達國家的先進安全管理經驗無疑給我國的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發展提供了一些捷徑,只要在立足國情的基礎上加以甄選揚棄,就能有效解決我國安全管理中的問題,促進我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1]郭樂樂,陽富強.中英兩國建筑安全管理模式的比較研究[J].福建建設科技,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