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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監管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26 1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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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監管

第1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借貸危機 法律監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國民營經濟平穩運行的強大后盾,是我國經濟制度平穩轉軌的劑。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連續多年保持高位經濟增長率,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國正規金融機構受很多客觀條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滿足不了經濟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而民間借貸先天與民營經濟聯系在一起,具有靈活高效等正規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優勢,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我國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中小企業越發依賴民間資本得以生存和發展。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民間借貸規模和用途區域性差異明顯。由于民營經濟的發展程度不同,我國不同地區民間借貸資本的規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異:北京、上海等正規金融體系健全的一線大城市,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顯;新疆、、寧夏、甘肅等西部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較小,且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和家庭消費;浙江、江蘇、廣東、山東等東部沿海地區市場經濟發展程度高,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占半壁江山,以生產經營性借貸為主的民間借貸已達到相當規模;另外,一些地區隨著民營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民間借貸資金流向開始由實體經濟轉向虛擬經濟,其中尤以溫州最具代表性,在溫州可以說全民借貸。

民間借貸形式靈活多樣,中介機構數量急速攀升。經歷了悠久的歷史演化發展到現在,我國民間借貸以靈活多樣名目眾多的形式存在著,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民間個人或家庭之間自發的直接借貸,沒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組織形式存在的各種金融合會,有聚會、搖會、標會、抬會等,這些合會組織是以社會網絡中的個人信用和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為目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它的趨利性愈發明顯;三是通過一定中介機構進行的融資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間借貸發達地區最為普遍的形式,如典當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基金會、私人錢莊等。

隨著民間借貸形式的不斷發展創新,民間借貸已由最初無需中介機構的單純的友情借貸發展到通過各式各樣中介機構關系更為復雜的民間借貸,尤其是民間借貸活動狂熱進行的一些地區,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參與民間借貸的中介組織更是隨處可見,由于民間借貸監管處于真空狀態,中介機構雖數目眾多,但質量參差不齊,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組織,無掛牌無自有資金,民間借貸中介系統內潛藏著極大的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利率偏離理性范圍,已處于歷史高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其4倍,也就是說,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護范圍。然而在現實中,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利率水平,借貸利率受供求關系影響明顯,近幾年由于民間資本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的局面,且在緊縮的貨幣政策下民間資本供不應求的缺口更加嚴重,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護范圍,逐漸偏離理性范圍,不斷爆出新高。據不完全統計,溫州民間借貸年利率從12%到96%不等,且多數超出30%,維持在30%~60%之間,有極少數甚至高于100%,達到180%,高利貸性質昭然若揭。在鄂爾多斯、廣州等民間借貸活動活躍的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也都遠超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各個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都屢創新高,居于歷史高位。

我國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誘因

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內在穩定機制盡管保障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久穩定的演化和發展,但由于內在穩定機制本身并不具備絕對的穩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沖擊下難免有被破壞的可能,從而造成民間借貸風波甚至大規模危機的爆發。

民間借貸資本供求的瘋狂式增長為危機埋下隱患。近幾年來,尤其是2010年以后隨著世界金融危機不良影響的減弱,我國經濟迅速回暖,房地產、股市等投資領域出現資產泡沫,我國政府開始改變之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時連續采取的大力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銀根緊縮和信貸控制,從而控制投資領域過剩的流動性。然而,宏觀調控在調節過熱的投資領域的同時,也催生了異常活躍的民間借貸活動,大量中小企業及個體商戶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紛紛轉向民間借貸領域,旺盛的需求促進了借貸利率的不斷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規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護范圍,變為實際意義上的高利貸,從而吸引更多的閑置民間資本加入進來,加之樓市、股市等投資領域的低迷,民間借貸資本供給變得愈加瘋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間借貸井噴般繁盛起來。

據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儼然由十年前享譽中外的制造之都轉型成為借貸之城、炒錢之鄉,打著擔保公司等旗號從事民間借貸業務放高利貸的行當已如同其十年前發達的制造業一樣成為極為普遍的經濟現象,而沒有經營執照的更是數不勝數。其民間借貸利率也已超出歷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從2%到6%,有的甚至高達15%,年利率高達180%,民間借貸利率持續走高,這樣高額度的借貸利率所蘊藏的風險自然不言而喻。

民間借貸資本鏈條大規模斷裂誘致危機釀成。民間借貸資本循環正常進行的兩個隱含條件是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和信用環境的成熟穩定,除去極少數惡意的信貸詐騙,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決定了民間借貸資本鏈條的接連不斷,也就決定了民間借貸活動的健康進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后,我國為保證經濟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寬松的貨幣政策,銀行紛紛以各種優惠政策向中小企業慷慨勸貸,許多企業取得貸款后除了用于優化原有企業經營外,四處尋找投資項目,將資金投入房地產、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領域,貸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種投資項目中。不幸的是,當大多數企業仍處于投資周期中時,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從2011年1月開始,央行6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開始了新一輪大力度的緊縮貨幣政策,銀行紛紛收回貸款,本來資金實力就不夠雄厚的中小企業更面臨著資金鏈緊張、資本周轉不開的窘境,為了經營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巨大的利息壓力更使得中小企業舉步維艱,如此就陷入了資金鏈緊張的惡性循環。

由于貨幣政策具有滯后性,其發揮作用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當大量民間借貸資本投向房地產行業后,房產調控的效果開始顯現,房價出現松動,且消費者普遍持觀望態度,房地產市場由熱轉冷,很多人將借來的資金投進了房地產,不但沒有預期的高利潤回報,還面臨著轉手困難及虧損的困境,一些運作大規模民間借貸資金投資房地產的組織和團體更是虧損嚴重,無力償還借貸本息。高利潤行業的支撐是借款者能夠還本付息的前提,沒有高利潤行業,人們就喪失了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的動力,而高利潤行業的突然變故,則會使得民間借貸資本循環不能正常運轉,導致大規模的民間借貸資本鏈條中斷,引發大規模借貸風波及嚴重的信用危機。

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不斷蔓延。自2011年4月溫州出現涉高利貸老板出逃事件以來,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之勢便一發不可收拾地鋪天蓋地而來,一批信譽好的甚至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也陷入了“倒閉潮”,老板紛紛跑路,使整個溫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氣氛中。溫州“跑路潮”蔓延之勢尚未削減,鄂爾多斯民間借貸也傳來噩耗,鄂爾多斯房地產老板因不堪高利貸追逼而自殺,此后民間借貸資金崩盤的消息屢屢傳來。

民間借貸生存于信息相對對稱的熟人社會,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傳遍整個圈子。民間借貸風波使這些地區長期精心培育起來的信用環境受到重創,銀行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急劇惡化,而信用的惡化又進一步引發大規模擠兌,民間借貸資金的出借者紛紛撤回資金,更加劇了借款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使得原本相對安全的企業也無法進行正常有序的資本循環,陷入到資金鏈斷裂的危機中,于是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的雪球越滾越大。

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根源

盡管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此次民間借貸危機脫不了干系,變幻莫測的貨幣政策破壞了民間借貸的內在穩定機制,引發了危機浪潮,但單純看宏觀調控和內在穩定機制,二者都沒有錯,歸根結底有錯的則是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和法律監管這一制度層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成為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制度阻礙。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并發展至今的,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仍是國有金融機構一尊獨大民間金融市場夾縫生存、體制內金融與體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體系結構。國有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國有大型壟斷企業,而占全國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則得不到應有的金融支持。我國金融機構的發起與設立都實行嚴格管制,使得我國金融領域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

與二元金融結構體系對應的則是雙軌制利率體制,即我國完全市場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貸款利率這兩種利率體系并存,這就導致資金體現出雙重價格,即管制的體制內價格和不受管制的體制外價格。基于這一雙軌制體系,大型壟斷企業享受著低利率的融資優勢,中小企業在融資難的情況下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則要處于高利率的融資劣勢下。

由此,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嚴重背離了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初衷,不僅扭曲了資金配置資源的機制,更扭曲了我國的經濟體制,造成了民營企業做實業的生存困境。這樣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間借貸的瘋狂發展,逼出了房地產投資脫離理性的狂熱,逼出了資產泡沫的無限膨脹,更注定會逼出一場民間借貸危機。

政府監管缺失使民間借貸缺乏法律保障。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而且近十幾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借貸活動也變得更加活躍,但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監管體系,央行起草并準備多年的《放貸人條例》一直未能出臺。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只是零星出現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且有些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管制規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現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法律監管的障礙。總體來說目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發展采取以行政管理為主、刑罰為輔的基本管理思路,監管主要以事后監管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監管。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構成了我國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體系,與規范正規金融業的法律體系相比較,它的不完備和滯后嚴重影響到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始終沒有一個合法陽光的身份,游離于法律和宏觀調控之外,同時民間借貸市場長期處于監管混亂的灰色地帶,民間借貸風險也很難得到有效及時的控制和化解,從而難免對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造成很大威脅。

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制路徑選擇

事實表明,盡管民間借貸有著自身的內在穩定機制,但它處于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卻也有著自身的脆弱性,憑借自身的力量無法做到始終在安全的軌道上平穩運行,所以不論是事前避免危機的發生還是事后應對危機的破壞都需要政府的作為。從法制角度而言,政府應該加快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現有監管體系。

我國的民間借貸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完備的監管體系而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的灰色地帶,長期以來不僅地位尷尬,而且管理困難問題棘手。發展民間借貸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設則是一項無比艱巨的任務,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制度建設應以明確的目標為導向,以實現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可控化為基本目標展開制度細則的制定。

陽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確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這是制度建設首先要堅持不動搖的立場取向。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離不開民間借貸的支持,與其讓其一直在夾縫中生存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并成為經濟動蕩的隱患,還不如利用此契機將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以便將其正式納入政府完善的監管體系中。將民間借貸陽光化不僅要給出合法民間借貸活動的精確內涵,還要明確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的判斷標準,從而使正常民間融資活動陽光化的同時嚴厲打擊非法融資行為,從法律層面上徹底規范民間金融市場。

規范化,即建立一整套嚴格嚴密的制度作保障,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引導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健康有序地發展。這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做到面面俱到,方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規范化的制度規定應貫穿在民營金融組織運作的整個流程,要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并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徹底改變民間融資市場混亂無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也是事前監管的重要方面,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在規避風險的同時還可以使監管事半功倍,民營金融組織不妨借鑒正規金融組織規避風險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間金融組織公開其資本規模、業務范圍、經營細則等,從而保障民間金融市場信息的相對對稱,進而降低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條文,使監管部門有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其次要針對監管對象指定明確的監管部門,使銀監會、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門權責明晰,防止出現權責不明的灰色監管地帶,要徹底改變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監管的被動局面,使監管貫穿在民間融資行為的始終,而且尤其要重視事前和事中監管,并加大對事后監管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民間金融市場良好的秩序。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2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監管困境;監管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4-0174-02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近幾年,民間借貸發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經濟和金融的發展,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空白。同時,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如出借人組織化程度較高,資金供給能力強等新特點,成為難以監管的“影子銀行”。“影子銀行”,一般是指那些有著部分銀行功能,卻不受監管或少受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貸作為影子銀行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據中國金融網的2012中國影子銀行報告,2012年狹義民間借貸余額約為4萬億左右,可見我國民間借貸中的影子銀行規模還是很大的,如果對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的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可能發生“異化”,成為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滋生的土壤,因此,應該加強對其的監管。

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原因及作用

(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原因

首先,一方面,由于央行為了應對日益高漲的通貨膨脹,推行了緊縮信貸的貨幣政策,再加上我國嚴格的利率管制,使得商業銀行不愿貸款給風險相對較大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而是把款項貸給優質大型企業;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貸款手續繁雜,審批的程序較多,借款企業等待的時間也比較長,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借款需求。相比之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形式靈活,辦理的時間非常對,正好適應了市場需求。因此,在從銀行渠道獲取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中小企業正被迫求助于民間借貸。

其次,由于我國發生通貨膨脹,實際存款利率為負數,因此為了使資產保值增值,存戶不愿繼續把錢存入銀行,轉而尋找其他高收益的投資渠道。而民間借貸所提供的利率較高,有時甚至達20%—60%,受到高利益的誘惑,大量的民間資金甚至是國企、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資金也涌入到了民間借貸市場。

(二)民間借貸的作用

1.積極作用。民間借貸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業的投資需求,推動了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雖然政府一再強調,要求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商業銀行出于風險問題考慮而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惜貸”,而民間借貸則成為中小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也彌補了正規金融體系服務的空白。通過民間資金的調劑,進一步發揮閑散資金的效益,優化資源配置,加速資金周轉,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消極作用。首先,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等,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其次,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提高了中小企業的成本,加大了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難度。同時,由于高額的利率,吸引了大量投機性的資金投入,甚至有部分企業通過“以貸轉存”,把錢從銀行搬到民間借貸市場,有相當比例的資金并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將對實體經濟造成沖擊,甚至可能會產生危機,使民間借貸的風險隨時有向正規金融轉移傳導的可能,這也是影響地區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隱患。

二、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的監管困境

(一)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傳統的民間借貸雙方之間多為親戚、朋友、同事關系,借款數額較小。而新型民間借貸主體較為復雜,參與者分布全國各地的各行各業,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的占較大比重,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互不相識,只是通過中間人、保證人、證明人的參與和介紹形成借貸關系,甚至出現了P2P。民間借貸關系更趨組織化、多元化和復雜化,使得監管對象難以確定。此外,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二)民間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由于民間資本的多環節性和隱秘性特性,加上借貸雙方的不配合,借貸數據很難統計,還有可能所統計到的數據都是假的。而且,很多擔保、信托、小額貸款公司表面掛各種牌子,私下都在經營民間借貸,甚至是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此外,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也更加隱蔽,更加復雜。例如,有的企業主先以100%的保證金到本地銀行向關聯公司開立國際信用證,再拿國際信用證到新加坡、香港的銀行去融資,由于信用證做的是買方代付業務,中國與新加坡、香港有時間差,企業主便可在時間差內進行跨境的資金套利,通過在境外融到的資金存入本地銀行作為開立國際信用證的保證金,進一步循環開立信用證賺取利差,這些都使得民間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三)多頭監管主體的存在,也使監管變得困難

我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一行三會”各司其職。但是,民間借貸活動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的多個環節,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門,再加上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民間借貸游離于監管之外。如上市公司參與民間借貸的影子銀行由誰管?P2P、PE現在誰來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都在變相貸款,銀監會怎么去監管?而且民間借貸所表現出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民間借貸的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

(四)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現有法律中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分散和寬泛,可操作性不強,且判斷標準模糊,已不能滿足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活動的現實需要。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監管當局在監管過程中沒有有效的標準參照,監管工作很難展開。

三、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的監管措施

(一)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實施聯合監管機制

1.通過法律法規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其職權、監管程序。可以考慮在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專門設立一個關于“影子銀行”的監管部門,并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其監管的職權及監管的程序。然后,在這一部門下設“民間借貸監管處”的職能部門,專門負責民間借貸的監管和協調工作。其他部門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既要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協調和配合監管。只有先確立了監管主體,才能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到底由誰主要負責的問題及由多頭監管而導致的民間借貸監管“真空”的問題。

2.針對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比較突出、民間借貸地域色彩濃的情況,可以把地方各級政府金融部門納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并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力,充分調動其監管的積極性。地方政府監管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信息、處理問題及危機預防,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并與中央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參與地方民間金融的立法,為合規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合法牌照。

3.充分發揮民間借貸行業自律和社會公眾的監管作用。首先,培養和發展一些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其對民間借貸的自律功能。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必須依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指導,并負責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公布民間借貸相關的信息、協調民間借貸中出現的糾紛等,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其次,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可以通過報刊、電臺、網絡等渠道公布已備案的借貸機構名稱,并設立舉報電話和網絡舉報系統,接受全國人民的監督。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盡快頒布《民間融資法》、《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企業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等專項規范的法律法規,適時修改《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對民間借貸交易的合同規范。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監管。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規范民間借貸用途和利率,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投融資行為,引導民間投融資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的高利貸者,防范和降低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平臺,加強信息披露。可以由上述“民間借貸監管處”的部門建立信息采集及共享平臺并負責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例如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及運用效益、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情況,并通過這一平臺進行處理和及時將相關的信息向社會投資者公開,讓投資者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判斷能力,以便于民間借貸主體進行自主的投資決策,從而避免債務糾紛的發生。

2.建立科學的民間融資信息監測體系。首先,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備案登記部門,建立健全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制度。建立民間融資登記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民間融資資金使用的檢查和跟蹤。其次,可以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督職能,各地州、市、縣設立民間借貸的信息監測點,專門負責收集轄區內的民間借貸信息,并定期向匯總上報到省人行,各省人行匯集轄區內的信息分析整理后上報至總行“民間借貸監管處”,“民間借貸監管處”匯總全國民間借貸的信息通過分析整理,為相關部門加強民間借貸管理和制定宏觀政策提供信息支持。還可以通過上述信息共享平臺這些信息,讓投資者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從而進行自主的投資決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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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性質 民間借貸立法 民間借貸監管

2011年初,溫州、鄂爾多斯等地陸續出現企業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體的關注,民間借貸危機逐漸顯現,特別是轟動全國“吳英案”的出現,引起政府部門和民眾的高度關注,各界學者也紛紛就民間借貸問題展開學術研討。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1.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古已有之,它涉及兩方當事人,由約定俗成的習慣逐漸上升至法律,我國《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規定。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學者對其概念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從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

(1)國外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規金融是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規金融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間金融則在這種控制之外進行運轉,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條件不同,目標客戶不同。

(2)國內學者中有人將民間借貸界定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貨幣、實物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本文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與正規金融并存的,發生在個人、非金融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償付本息的活動。

2.民間借貸的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民法通則》頒布前,國內學者對法律行為的概念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另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必然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將其范圍界定在合法行為上。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及大陸學者董安生教授均傾向于傳統民法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即法律行為本質乃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上的意效行為。目前,學界多傾向于第一種觀點。民間借貸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它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在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發展變化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質。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及其監管的必要性

1.民間借貸的優勢

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國目前的經濟制度狀況。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融資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也分流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系統的一部分放貸風險。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間借貸的話,它能夠成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2)民間借貸資金滿足了民營中小企業主等的融資難問題。這些民營中小企業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員就業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點使得其很難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取得其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時,龐大的民間金融市場滿足了其資金要求,而且手續方便簡單,效率較高,能夠滿足其發展要求。

(3)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對正規金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民間借貸的市場化利率促使正規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效率高對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等方面起到示范效應。

2.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自由的,為何還需要監管?這是因為民間借貸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民間借貸給國家宏觀經濟金融調控、區域經濟發展以及企業和個人正常生產生活都帶來一些不可避免的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政府根據國家總體經濟形勢采取相應的貨幣政策,避免經濟危機。但是,由于民間借貸一般處于地下隱蔽狀態,政府相關部門很難對其進行監測,在制定貨幣政策時難以將其考慮在內,而且,民間借貸資金的走向經常是與宏觀貨幣政策相反而行的,這樣就會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國家的宏觀調控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2)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借貸資金龐大,影響銀行等正規金融的資金來源。有的民間借貸資金是從正規金融市場上取得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場上資金的配置效果,對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小城鎮及鄉村的經濟發展。

(3)法律地位尷尬,正常發展困難。由于目前民間借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不明朗的尷尬地位,監管缺位,其問題突出,人們經常將民間借貸等同于高利貸及非法集資等非法的民間金融,導致民間借貸不能正常發展,一直處于政府部門嚴加防范之下。

三、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其完善

1.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現狀

(1)在立法上,沒有給予民間借貸這種合法的民間金融以相應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政府相關部門陸續出臺的有關規章文件,如《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銀監會制定并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均未界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規范性,也未明確界定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性質。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行為有一定的規范,但是總體來說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主觀隨意性較大,有些規范甚至還出現矛盾的情況,導致行為人和司法機構在認定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出現分歧。在對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地下錢莊等非法的民間金融,我國一直嚴厲監控和打擊,《刑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入罪說明了我國對這些非法金融的打擊力度。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出現將民間借貸歸于非法民間金融的誤區。2003年在曾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孫大午案以及近期熱烈討論的吳英非法集資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官方對民間借貸這一民間金融的態度。

(2)在監管上,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目前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盡在民法領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間借貸僅僅體現為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動,國家對其態度是,在沒出現問題時未有具體措施加以引導和規范,在出現問題時則是嚴加打擊。因此,關于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一直是這樣的一種狀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國家一直是嚴加控制和打擊的,而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法律和監管均是缺位的。

2.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完善

要規范民間借貸并給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陽光化運作,必須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這就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放寬金融市場。

(1)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要規范民間金融,首先要在金融體制上進行改革,逐步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使得民營中小企業能夠有機會進入金融領域。

(2)認可民間借貸,給予其合法的發展空間。政府逐步放寬金融改革的政策,為民間借貸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后,總理在十一長假期間帶領財經人員專赴溫州調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溫州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中國式次貸”風險,這無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門在政策上對民間借貸的正視。另外,溫州市委、市政府為遏制民間借貸危機蔓延出臺相關文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資金鏈斷裂后引發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其中就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等措施,這也說明地方政府在積極探索,不斷認可、肯定民間借貸并尋求民間借貸規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進程,規范民間借貸。鑒于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立法的狀態,應該在法律規范上進行改進。對于民間借貸,在已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原則性規范的基礎上,加快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章制度,使民間借貸在法律上正名。同時加快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修改,增加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普遍的融資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議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基本原則、期限、利率、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等,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依法合規進行,而且能夠為相關部門加強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創新機制,加強民間借貸監管。在融洽的金融環境和有效地法律規范之上,我們還要創新機制,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在監管的具體制度設計上,一方面吸收正規金融機構的經驗,另一個方面要根據民間借貸自身的特征積極創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監管主體,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積極配合,促進民間借貸自律機構的形成。其次,區分監管方式,根據民間借貸的不同形式做區別對待。對于普通的個人之間的自由借貸,可以做消極監管,引導雙方當事人盡量采用合規的借貸合同,減少糾紛;對于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要加強監管,規范借貸合同,建立借貸登記制度,以對借貸規模、資金用途等進行積極監測;對于有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要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其資質、信用度、運營方式等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再次,培養專業的民間金融監管人員,監管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熟知民間借貸監管業務知識,增強對民間借貸金融市場的敏感度,方便及時有效地收集相關信息。最后,創新監管制度,建立民間借貸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利率監測制度、民間借貸征信體系、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逐步形成一個安全、誠信、穩定、可控、能預見的民間借貸金融市場體系。

參考文獻:

[1]張志昆.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研究.中央民族法學碩士論文

[2]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

[3]黃向紅.完善法律制度 脫范民間借貸軟環境.改革與理論,2002(1)

[4]許孟洲等.《金融監管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5]莊文敏.我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建構.西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

第4篇

摘 要 民間借貸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討論的熱門話題。基于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為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的需要,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考察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其缺陷主要表現在監管法律的缺位、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至此,我國民間借貸的應有思路因從適度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運行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 民間借貸 管制 監管

作者簡介:胡承偉,安徽大學法學院2012級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69-02

民間借貸這把“雙刃劍”在利用自身優勢彌補正規金融服務不足的同時,由于監管機制的缺失而威脅到金融秩序與金融安全。其引發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浙江吳英案”、“溫州跑路潮事件”、“包頭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個典型的民間借貸事件,凸顯了民間借貸的復雜性和問題癥結。由此出發,傳統上對于民間借貸持嚴厲壓制的態度顯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在放松規制的前提下,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不失為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問題的一個較優方案。

 

一、民間借貸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游離于金融體系外,監管方面一直處于空白的狀態。然而這不表示民間借貸就不需要監管。結合民間借貸在現實中暴露的諸多問題,結果或違法,或犯罪,將其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實施一定的法律監管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表現在如下三方面。

 

(一)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活動處于合法化邊緣,由于監管依據等法律規定的空白,金融監管部門很難進行監管,加上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組織渙散、管理方式落后等問題,金融風險在所難免。“主體、借據、擔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風險交叉出現在民間借貸的交易活動中。同時,民間借貸也在沖擊著金融秩序。借貸雙方自由地約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對國家利率是不利的,實質上擾亂了金融秩序。

 

(二)穩定社會秩序

建立在債務人信任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喪失信用時,債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債務人攜款潛逃時,債權人更是無所適從。實踐中常見的是,在債務人未提供擔保時,民間合會攜款潛逃的倒會事件會經常發生,給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同時,高利貸行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發生,當貸款人無法從借款人處獲得本金和利息時,貸款人訴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決債務糾紛,糾紛性質迅速發生轉變,矛盾進一步惡化,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更為甚重的是,民間借貸常常成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證金融信息真實性,從而便于國家宏觀調控

民間借貸的隱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導致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能力大為削弱。民間借貸的資金在體外運作,不便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資金運作整體進行全面的把握,從更深層次上來說,難以保證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局部經濟過熱的現象遲遲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的缺陷

民間借貸的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擴大,社會主體已經意識到了民間借貸給社會經濟帶來的雙面影響。試通過完善的監管制度來克服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有助于平衡民間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關系。現階段,我國雖已開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但監管過程中顯露的缺陷卻一直未得到彌補,這值得我們思考。

 

(一)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創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民間借貸作為社會出現的一種新興事物,之所以被社會爭論的沸沸揚揚的一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眾基于各自的立場從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與非法、如何監管等問題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判斷。對民間借貸作出簡單規定法律規范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最高院司法解釋,其他甚至三部被稱為狹義上的銀行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沒有針對民間借貸活動做出規定。民間借貸立法呼聲愈來愈高漲的趨勢有增無減。民間借貸監管依據空白、監管主體的缺失、監管措施的單一,導致監管實踐依然落后甚至停滯不前。監管當局面對民間借貸的復雜情形,往往會感到無所適從。沒有可供參照的標準,只能采取坐觀其變的態度,任其發展,或者直接取締。實際上,民間借貸監管法律涉及到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種范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間借貸逾越合法邊界而轉向非法時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等問題,都需要法律作出統一而詳細的規定。簡單的規定會產生法律沖突甚或打架的現象,即使是通過法律解釋也很難對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疑問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監管、業務經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遺憾的是,在這些內容中,民間借貸卻因無“法”而得不到金融監管機構全方位的監管。

 

(二)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并沒有阻礙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為防范金融風險,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則表現為在嚴格管制態度的驅動下,壓制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完全不顧及市場對公平競爭和效益的需求。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之義,于整個金融市場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嚴厲的管制手段影響其自身的發展。“中國金融發展的現狀與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勢頭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管制過嚴,限制了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扭曲了社會融資的結構,增加了銀行信貸的風險。”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的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管制過嚴的后果是嚴重的。其不僅封殺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體系的可能性,阻礙了民間借貸進入金融市場的道路,還使金融市場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滿足。同時由于民間借貸合法性被排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模式呈現過重且多樣責任并存的結構,民間借貸監管的固有嚴管態度在此又得以體現。

三、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

通過對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缺陷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是:結合外國的監管經驗,從適度放松管制和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的運行。

 

(一)適度放松管制,使民間借貸走向陽光化道路

政府對民間借貸過嚴管制不僅使得民間借貸得不到健康的發展,還可能滋生民間借貸的畸形。過嚴管制在短時間內奏效明顯,但不是長久之計。金融秩序可以通過過嚴管制在一段時間內

得到鞏固,然而從長遠看來,持巨額閑置資金的資金供求者與急需資金的資金需求者在正規金融渠道不能給予他們充足的金融服務時,唯有選擇非正規融資渠道實現對民間資金的使用。久而久之,這將直接導致多年來民間借貸活動并未因過嚴管制而日益減少,相反卻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嚴格管制做法切實應該得到調整。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告訴我們適度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使民間借貸主體能夠與正規金融機構一起參與到競爭,能實現優勢互補,保證社會資金市場價值的最大化。適度的“度”在哪里,該如何把握這個“度”,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臺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臺灣地區對各種民間借貸形式,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1)打擊、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帶黑社會犯罪性質的地下融資;(2)對地下銀行、合會、標會等互較強或規范化的民間借貸組織,則采取了整頓、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規給予合法化,加強監管。如在1999年《民法債編》中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合會的法律地位,對會頭會腳的責任與義務等做出了詳盡的規定。總體上來,臺灣政府放松了對民間借貸管制,即使對大部分被定為非法的、未造成明顯不公的民間融資行為,除非引起較大的社會風波,否則一般不予以打壓或取締。我國可以參照這種做法,對民間借貸的管制采區別對待、分類進行的原則。如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對金融中間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引導和監督,要求這些機構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活動,嚴查超越經營范圍的違法經營活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活動,要嚴厲打擊。當然,降低民間借貸準入金融市場的門檻,使民間借貸進入國家金融體系中,確保民間借貸主體與正規金融機構在競爭機制的推動下實現金融市場資源最優配置,可以滿足各主體的融資需求,促使民間借貸“陽光化”道路暢通無阻。

 

(二)建立和完善對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使民間借貸走上規范化道路

對民間借貸適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著可任由民間借貸隨意發展。民間借貸自開始至結束的潛在風險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們借用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監管。也就是說,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運作手段的必然選擇。具體措施上,首先,針對監管法律空缺狀況,我們首先得通過立法來彌補。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對象、監管原則等都可通過法律加以規定,保證民間借貸行為“有法可依”。關于監管主體,考慮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進行統一監管,同時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地方實際情況可設立地方監管主體,具體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政策,保證監管效果。關于監管內容,可對民間借貸的范圍、內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細化規定。例如利率的規定可參考美國、香港等地區的做法,設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針對違反不同利率層次限制的借貸主體規定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關于監管對象,要重點關注主要的民間借貸對象,如合會、地下錢莊、典當、小額貸款等,對于其他民間借貸形式僅進行違法性監管。有學者提出我國民間借貸以營利性為標準可劃分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和商事性民間借貸,基于此種劃分,民間借貸監管對象當有所區別。關于監管原則,金融秩序與金融正義原則應當首先被納入到監管法律中,因為只有同時兼顧這兩個原則,民間借貸擾亂金融秩序與保證金融主體融資需求的矛盾才能在這兩個原則的指導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本著金融資源配置正義的原則,才能給予民間借貸在我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利用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國金融資源配置的優化。同時,監管原則還應當包括可控發展原則。可控發展是要使民間借貸在科學的監控之下有序的發展,以保證民間借貸的安全,進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社會的穩定。在可控原則的指導下構建法律體系,監測預警系統,隨時掌握民間借貸的活動信息,以此對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和其他不公正現象進行控制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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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紀勝.論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3).

第5篇

一、給予民間借貸應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完善借貸體制

在我國的借貸管理制度下,正規借貸制度與民間借貸一直是不相兼容的,借貸監管當局始終在保護正規借貸的壟斷地位。我國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借貸機構,不得經營借貸業務;非借貸機構也不得經營借貸業務。”因此,在正規借貸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借貸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借貸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借貸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現有的正規借貸壟斷,讓不同的資金需求可以從不同的機構中得到滿足,從根本上解決市場資金的供需均衡問題,已經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首先,給予民間借貸的合理的政策定位。要從 理 論 上肯定民間借貸的積極意義,明確地肯定民間借貸在補充銀行功能不足、合理配置資源、有效增加企業生產投入、方便群眾生活以及激勵競爭等方面所發揮的重大作用。同時,也要明確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消極作用。民間借貸是我國借貸市場的一部分.只有把民間借貸納入整個借貸市場統一考察,才能正確把握宏觀資源體系,有效統計借貸市場數據,這對于正確認識國情、正確決策有著不可或缺的意義。其次給 民間借貸合理的法律定位。目前,我 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少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幾條司法解釋,這些解釋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承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它們都是從民法的角度出發的,即專為民事糾紛而作的解釋,并沒有從專業法規的角度規范此事。現在,僅有幾條“判案的解釋”己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了。“由于我國尚未頒布民間借貸的有關法律,民間借貸在自發發生的基礎上分散而不易控制,呈現出無序狀態,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我國經濟發展的實踐迫切需要相適應的條例法規的出臺,因為從理論上和政策上定位的東西必須付諸實際,一但與實際結合就要形成可實踐的法規制度,否則理論就不能發揮作用。再次 ,在給民間借貸正名和必要的規范的基礎上,應考慮適時推進民間借貸合法化,將其納入國家借貸體系范疇。例如,允許正當合理的民營借貸組織,如民營銀行及其他中小借貸組織的存在,發展民間信用組織,使民間信用公開化,允許民營資本進入我國借貸體系;及時總結山西私營銀行試點經驗,穩步發展地方民營中小型借貸機構;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創立新的、滿足市場需求的信貸機構與融資方式,比如會員制信貸組織、資金互助社等;在村一級建立互助儲金會,解決農戶資金需求,條件成熟時,建立我國的鄉村銀行。同時,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借貸市場準入以及登記、管理與監控制度,防范借貸風險;填補正規國有借貸機構在各方面的不足,從而擠縮非正規借貸的存在范圍與規模,并進而抑制民間借貸消極作用的影響。國家應針對民間借貸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制訂適應其規范發展的管理辦法,明確借貸主體規范,明確其借貸額度、利率水平,并按規定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可由人民銀行作為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民間借貸,依據管理辦法條款進行管理。最后,實事求是,堅持“形式為內容服務”,建立多層次的借貸服務體系,滿足市場的不同需求。比如政府要大力支持適合高風險投資特點和長周期的科技研發等的民間借貸形式。有調查顯示,“有35.1%的企業認為‘推動成立企業間互保基金’是推進企業融資的有效途徑。

二、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步伐

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情況確實存在,但也不能將原因全部歸咎于借貸機構,中小企業自身的缺陷也不容忽視,因此貸款難的中小企業自身也要注意改革企業內部不合理不完善的制度,爭取成為優質市場主體,以更加符合借貸機構的信貸要求,從而可以更容易地獲取正規借貸的貸款,減少對民間借貸的依賴性,從而遏制民間借貸的畸形發展。

三、對民間借貸的自身規范建設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市場需求不斷增多,民間借貸必然有更大的規模和更大的市場,如果繼續放任其發展,它的消極作用也許會更大。所以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和引導己成為非常迫切的現實需要。對民間借貸自身的規范建設可以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提供有法律依據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認定、擔保,并負責進行事后清償。其次,清理蘊藏高風險和高危害性的高利貸及高息攬存的非法組織。再次,重視宣傳教育作用的發揮,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使人們可以更加理性地判斷是否需要民間借貸,或者如何使民間借貸更好地維護或增進自己的利益,促使人們以更完善的方式從事民間借貸。或者通過對其他方面的規定積極地削減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再次,對民間借貸進行引導,合理發揮其比較優勢。

四、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約束

借貸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借貸業的發展史實際上是借貸監管不斷完善的過程。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借貸制度安排,和其它借貸制度安排一樣需要借貸監管,否則民間借貸的負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可能給參與借貸交易的雙方帶來一定的損失,對整個借貸體系的有效運作和安全穩定造成威脅。央行將國有商業銀行納入到正規的監管系統中來,而對民間借貸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讓其自生自滅,而當民間借貸出現問題的時候,就對其進行清理、整頓或取締。其實監管不是出現問題后簡單地取締,這樣實際上是逃避監管的責任,中央銀行應該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約束,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在內的各種監管手段來增強監管效果。

首先 ,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執照并詳細登記備案。同時,為了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的透明度,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所有具有資質的民間借貸機構的名稱在網上公布,以方便交易方在借貸交易中進行核對;對無資質進行借貸活動或者可能存在借貸詐騙、違規操作的民間借貸機構也會在網上公布。這樣不僅有助于民間借貸活動從“地下”轉為“地上”,減少因逃避監管而增加的風險,而且有利于監管當局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動態,防范風險。

其次,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監測制度。監管部門應該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規模和利率,做到,待時機成熟時再出臺適當的政策。通過農村借貸監管組織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掌握民間借貸活動的資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為有關部門制訂宏觀經濟政策提供數據支持。借貸監管部門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在對民間借貸活動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對支持生產和經濟發展確實有積極作用的,可允許其存在,采取核發借貸業務許可證的方式,以利于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模、用途、利率進行監管。將民 間 金 融納入中央銀行的監管體系,有利于確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從而減少其經營風險、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當出現問題時,有借貸監管部門為其提供法律支持,減少損失。“高風險,高收益”,隨著風險的降低,民間借貸所要求的收益率也會降低,即利率也會隨之下降。

五、構建民間借貸風險預警機制

高利率是對民間借貸高風險的補償,借貸業的穩健運行是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特點,為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的高風險,必須建立民間借貸風險預警機制。

第6篇

我國民間一直主張:“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一俗語,其實它便是我們今天民法中規定的合同之債。近年來常有人呼吁放開民間私人借貸抑制政策并加大政府的監管,但是我國政府對民間私人借貸問題一直很保守,使之一直在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外生存。關于私人借貸的理論界定,學術上有關的參考文獻很少,但對其概念的總結,歷來爭議不大。具體來說,私人借貸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也有人習慣稱之為“草根金融”,是存在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非正式金融。它是以資金的供給方閑置的資金為主要來源,通過合同的方式借貸給資金的需求方的借款。資金的需求方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不受政府的調控與管制,屬于直接性的投融資。資金的供給者與資金的需求者發生面對面的金融交易,資金的需求一方通過支付一定的利息來獲得資金的使用權,資金的供給一方承擔資金需求方的違約風險。而且法律條文中沒有對其進行規定,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具有方便簡單、可操作性強的特點。

二、民間私人借貸的供求關系分析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這是人權保護的基本內容,維護與保障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一切法律必須堅持的最基本價值追求。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個體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為了獲得生存與發展,投融資已經成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日本,個人間的信貸占日本農戶信貸總額的16%,印度私人借貸占農村融資額的18%-20%。中國私人借貸的在經濟活動中的比例暫時無法精確的計量,但是估計其份額肯定十分的龐大。在中國信貸市場上,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與民間方式的私人借貸等非正規金融所占的比例差異較大,而在民間借貸中,以私人借貸為主體。2003年全國農戶每戶累計向非正規金融體系借款為1045.36元,其中私人借款為1015.962元,占向非正規金融體系借款的97.2%,而向正規金融借款所占的比例極小。由此可見,在民間借貸中,私人借貸占據了相對優勢的地位,即私人借貸成為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主體。在中國的廣大城鄉地區,私人借貸都占據了絕對的壟斷優勢,正規金融的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者的資金需求,于是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成為了可能,導致了在中國具有血緣、地緣、人緣優勢的私人借貸應運而生,使個體經營者在缺少資金的情況下負債經營成為了可能。

三、民間私人借貸的可行性研究

民間借貸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市場規律與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由于民間私人借貸具有手續簡便且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抵押品和擔保,還款所受的限制小,以及信用社與銀行貸款的手續繁瑣,再加上農村的人口流動小的特點,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頻繁,而私人借貸以地緣、血緣、人緣為紐帶,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品德、能力有比較清楚地了解等等,這些情況導致私人借貸的存在于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民間私人借貸具有的可行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信息的獲取方面。民間私人借貸是借款人直接對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雙方為了交易的成功會經常的接觸,并充分利用人際關系網中的個人信譽,貸款人對借款人的道德、收入以及還款能力方面相對熟悉,由于農村對是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有限的交往范圍,人員不經常流動,所以絕大多數借款人還是比較注重自己的信譽,力求可持續發展。二是從擔保方面。民間私人借貸雙方一般是熟人借款,或是有中間人作擔保人的借貸,這相對于銀行、信用社借貸所要求的擔保人與擔保品的制約較小,許多不被金融機構所采納的擔保資源均可以作為擔保而借款成功,有效的緩解了受法律規定的擔保的約束的限制。三是交易成本低。私人借貸操作簡便,合同內容簡單、實用,成本比較低,并可以對還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進行靈活的變通,并且私人借貸的信息搜索成本低和確認的成本低,信貸風險意識強,契約的執行也通過社區法則得以實現,避免通過法律訴訟所付出的高昂費用。四是速度優勢。民間私人借貸無繁瑣的手續,交易過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措所需的資金。五是利率優勢。就利率形成機制而言,農村私人借貸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缺乏政府行政干預,所以在這個市場上本能夠反映資本的稀缺程度。在民間金融市場上的利率一般要比正規金融市場上高出許多,這超出的部分就是非正規金融市場風險的補償。總之,私人借貸所具有的優勢,使私人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市場有其合理的一面。通過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既使資金的需求者獲得了資金的使用權,緩解了資金的緊張,同時也使資金的持有者實現了資金的保值與增值。

四、民間私人借貸發展困境分析

雖然民間私人信貸依靠血緣、地緣、人緣等網絡具有正規金融所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僅憑社會道德與個人信譽為依據而引發了許多難以避免的債權債務糾紛,尤其是金融監管部門擔心放開民間融資會出現非法集資進而擾亂金融市場。一是在法律層面上缺乏法律的支撐,由于民間私人借貸沒有立法上的保護,國家在民間借貸上還沒有正式出臺成文法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旦發生糾紛,則難以獲得法律保護。政府一直對民間借貸活動的抑制,將許多民間借貸視為非法融資,更加劇了民間私人借貸在法律缺失方面的風險。二是私人借貸一般不需要抵押、質押和擔保手續,僅依靠借款人的信譽與道德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素,風險系數很高,或僅以一張借條為還款的依據,透明度不高。而在許多情況下出借人礙于情面沒有獲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缺少對借款人的調查了解,一旦發生借款人賴賬情況,則難以追回。在有些道德十分的缺失地區,有些人即使有錢也不愿意歸還,這種情況也十分的普遍。三是信息披露不健全。借貸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擁有信息多的一方極有可能損害信息缺失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攜款逃跑和或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的比比皆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成為了私人借貸的致命弱點,并由此發展成為了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犯罪、非法吸收功存款罪。四是難以進行法律上的追究。即使出借人的利率在國家貸款利息4倍以內,但是中國的民事判決通常導致借貸雙方爭議不斷、決而不判、判而不執、執而無效的情況一再發生,執行難的問題也普遍存在于借貸糾紛。通過法律勝訴之后執行起來,還是十分的困難。有時候債權人為了追回借款不得不通過暴力解決,或通過討債公司和黑社會解決,這也成為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五、民間私人借貸法制規范化建議

理論與實踐表明,民間私人借貸的產生與發展是具有一定的社會歷史發展原因的,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國家對于民間私人借貸發展的政策,既不應是過于嚴厲的政府管制,也不應是急于求成的硬指標規范,而應當根據民間私人借貸的本身屬性,鼓勵民間私人借貸在其發展中發揮本身的能動性而加以引導與規范化。本文認為主要通過成文法的制定、擔保的有效性、公證制度的介入方面的事前控制、政府監管方面的事中監督,以及發生糾紛以后司法機關審判活有效性的事后彌補來進行規范化管理。1.法制創新方面。官方應加大民間私人借貸方面的金融法立法工作,例如制定與頒布(民間私人借貸條例)等法律條文,雖然我國對于民間金融借貸法律方面還不是很成熟,而且私人借貸具有的隱藏性特點,政府進行管制十分困難。但畢竟我們有一定的經濟法基礎,而且進行這一方面的立法也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應當嘗試進行立法,也可以嘗試在某個地區進行試點立法。2.擔保方面。強化擔保人的法律責任,由于民間私人借貸主要依靠的是地緣、人緣、血緣行業上存在的關系網絡,可以利用這一方面強化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制度,防止發生糾紛以后擔保人將自己置身事外,并加大對借款人賴賬的處罰力度。3.規范民間私人借貸的契約交易文書憑證登記,在雙方進行借貸時明確借貸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并進行規范化,形成類似于合同書的法律文書格式條款,避免過去那種簡單的、不規范的借條形式,一旦發生糾紛,雙方爭議不斷,并推廣民間私人借貸的公正登記制度,因為借款經過公證的法律效力要遠遠大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之間手寫書面借條的法律效力。4.政府監管方面。建立以市場為中心的登記管理制度。只要借貸雙方誠實守信、信息真實準確、承諾無限責任,在雙方進行交易時接受國家的監管,到相關部門去登記備案,接受國家管理,以合法的形式進入借貸市場并進行借貸活動。實行這一政策的好處由于國家的強制力在借貸中間發揮作用,有效的防止了高利貸與集資詐騙、金融詐騙的發生或有人故意欠款不還的現象。如果沒有進行借貸登記,則以非法經營論處,國家不預保護,以促使借貸活動的陽光化、合法化。5.建立金融交易管理組織,組建地方民間借貸的金融監管機構,創立地方民間借貸監管組織并接受中央銀行監管的調控,或成立一個金融監管局,或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承擔一定的中間業務促使民間私人借貸走上正規化與科學化道路來降低風險。

第7篇

【關鍵詞】借貸危機;民間資本;正規借貸資本

一、引言

前一段時期,爆發在溫州、鄂爾多斯、深圳、武漢等地的民間借貸危機進入人們的視野。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直接融資方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且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即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民間借貸往往建立在親朋好友的基礎之上,多為信用貸款,手續多不健全,亦不會有抵押物、質押物的保障,相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而言,民間資本是不規范的“風險、利息”雙高的資本。因此,我認為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流通在社會上過剩的民間資本,引導其轉化為正規的金融資本,進入銀行業、及非銀行融資機構,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打造多層次的金融體系格局。

二、民間借貸資本市場的現狀與問題

政府政策加大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力度,出臺系列政策為民間資本轉化為金融資本提供了制度與政策的保障。比如,2011年2月銀監會相關部門通告,“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沒有任何歧視性的條例,也不存在政策障礙”;在國務院頒布的“新三十六條” 中,為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提供多種途徑與支持,包括鼓勵和引導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又如,政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非銀行的中小金融機構,新興的以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因而近年來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發展非常迅猛,2011年中信證券研究報告指出,中國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此外,我國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多元化的特征日趨明顯,非國有性質的法人股東,如民營企業和外來資本逐年增多,我國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中,民間資本達到了20%,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中,民間資本占比達到45%。

經研究分析,在民間資本向正規借貸資本轉化過程中,仍存在出現以下問題:

1.民間的“個人投資者”進入正規借貸資本市場仍受限制

商業銀行國有法人股占絕對控股地位,并且單個股東資本進入商業銀行的條件仍然受到嚴格的限制,這種對于個人投資者股權比重的約束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現今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與民間個人資本的迅速膨脹的現狀。比如,城市商業銀行是吸納最多民間資本的是商業銀行,在其有關規定中明確指出,個人持有股權不得超過其總股本的5%,而相對于機構投資者(包括戰略投資者)的出資比例15%而言少了很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而法人機構投資者比例限制為10%,遠高于個人投資者的比例限制。

2.民營商業銀行的資本沒有做到真正“民營化”

我國在10年前就開始籌備、發展商業銀行的民營化,但到目前為止發現,政府股東更愿意將民營資本當做是解決困境的“善款”,而不是將其看作是真正的參與銀行治理的股東,即使在股權結構已經發生變化的前提下,仍不愿意放棄對地方金融資源的支配權,個人股東在民營銀行中沒有實質的經營權、表決權,這會打消個人股東投資的積極性。因此,若希望商業銀行引入的民營資本做到真正“民營化”,就必須同步建立有利于規范民營資本運行、保護并支持民營資本的利益的制度環境,建立新型民營商業銀行。

3.民間資本及以民間資本為主的非銀行融資機構缺乏有效監管

一方面,根據央行的研究報告數據,經分析溫州的民間借貸資金流向相關數據,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資金僅占35%,而大部分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用于房地產項目或集資炒房的資金約占60%,其他虛擬經濟如股市占5%;此外,截至2011年9月,溫州民間借貸年化利率達40%以上,遠超過法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這種無嚴格管束的脫離實體經濟現象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非銀行融資借貸中介的確立和發展被認為是民間借貸發展到一定時期和規模的產物,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并未納入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系統的監管,其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由地方政府負責,在中央層面無人負責,監管制度缺陷明顯,并且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規范。在沒有實施有效地監控與管理的條件下,極易形成“高利貸”等非法吸收存款的活動。

三、鼓勵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原因

民間借貸市場是金融體制固有弊端的集中爆發,在近年來的迅速膨脹過程中一步步扭曲,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秩序,這是鼓勵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原因之一。高利貸在我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被持續的哄抬,會威脅企業的長期持續發展,引發區域經濟的動蕩,本次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爆發恰好印證了這一點,并且民間資金流動帶來的高經濟收益,極易誘發“影子銀行”、“非法集資”等社會現象。此外,民間借貸的自發性和盲目性較高,危害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由于經營實業獲得利潤較低,而高利貸與房地產兩大“炒錢”領域回報率極高,因而造成大量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金流向虛擬經濟,并非實體經濟。

經過分析民間資本向正規資本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歸納其原因如下:

1.股權結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

首先,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中民營企業和外來資本逐年增多,但國有股(含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仍然占相對大的比重,容易造成股權虛置的現象,造成商業銀行經營效率低下,缺乏與時俱進的活力。其次,由于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仍然受到嚴格限制,部分單個股東的自有資本無法被充分地利用;并且單一股東即使入股也無法參與到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中,造成股東失去投資的動力,致使閑置的資本外流出銀行業領域。伴隨著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民營企業家地位與財富的提升,社會上一少部分個人的資本積累與日俱增,合理地利用閑置的個人資本來提高民間資本利用率,可以豐富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形式,吸引更多高素質的股東管理人才。

2.新型民營商業銀行才是真正的“民營化”

新型民營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是民間資本,真正代表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利益,股權民營化使商業銀行在資金使用問題上具有獨立性與趨利性,更了解中小企業及個人經營者的情況,更能站在民間企業客戶的融資立場,解決民營客戶的實際問題,不會只看重“大客戶”的融資需求,提高獲得貸款的能力和資金運作的效率。此外,根據市場競爭機制原理,民營商業銀行的建立將增強我國銀行業體系的競爭力,增強金融市場的活力,民營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司其職,平衡不同規模的實體經濟與資本市場的需求,使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均能得到各自所需的融資數量。

3.加強監管民間資本與非銀行金融借貸機構的意義重大

民間資本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融資服務可以充分發揮地域優勢,熟悉本地客戶的資信與經營狀況,根據本地客戶的特點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同時,加強對民間資本及非銀行金融借貸機構的監管,有利于民間資本規范化的發展,打造多層次的金融格局,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促進區域經濟的穩定與繁榮。

四、將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途徑

面對中小企業巨大的融資需求和政府關于“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一系列政策,針對我國民間借貸資本市場的現狀,應切實整改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本的需要,并建立起真正維護民間資本權益的環境。

1.鼓勵引入個人參股制度

關于個人參股商業銀行的問題的探討,首先應明確其有別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有制銀行,個人參股不同于個人控股。第一,適當擴大民間資本的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并增設個人股東表決權:綜合考慮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自身股本規模的結構、城市商業銀行的地區綜合情況,可以合理地引入非政府資本,增加個人投資的比重;也可以適當采用國有股權部分轉讓給個人的辦法,適當的縮小國有股的持股比例;鼓勵出資多、資本金雄厚、專業性強、管理能力高的個人投資者參與到銀行的日常管理當中,增設個人股東經營管理的表決權,使個人股東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統一,充分利用個人閑余資金為銀行業市場注入新的活力與方向。第二,鼓勵合格的中小商業銀行上市,加快推進中小商業銀行的上市進程,通過新股發行與增發,使更多的個人投資者參股上市中小銀行,實現投資股東多元化,引入新的經營管理機制與內部治理結構,充分利用社會上的游資,將其轉變為金融資本。

2.鼓勵發起設立新型的民營商業銀行

應以政府相關法規、政策和市場準入規則為依據,由民營資本出資,自行發起,經申請核準后廣泛建立合格的、新型的民營商業銀行,以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為目標市場,而是有一定自主性、目的性的企業法人,并且與目前仍受地方政府股東牽制的民營商業銀行區別開來,確保其不再是地方政府附屬的金融資源。具體來說:第一,根據民營資本銀行與國有銀行的政策差異進行市場分割,民營資本建立的銀行資本規模有限,并受國家法規政策約束,因而有效地市場分割能更準確的把握當地的經濟環境特色,民營資本建立的商業銀行應以地區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為目標市場;第二,為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業績考核增設指標,使新型民營銀行的監測與評級自成體系,其業績的評定標準應區別于國有銀行,具體包括:面向中小企業貸款占全部貸款總額的比率,民營資本的運作效率、內部結構比重、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第三,鼓勵通過中小民營商業銀行實現區域內及跨區域的兼并、聯合與收購的方式,但這其中要注意銀行之間規模效益的差距,以及股權稀釋的問題。

3.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非銀行融資機構的支持與監管

雖然近兩年來民間資本占非銀行融資機構資本總額的大部分比重,但其制度體系、風險管理、行業規范等方面仍需完善。具體如下:第一,為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建立類似“保薦機構”的專業化的指導與評級體系,對民間資本進入中小融資機構進行服務與指導,類似“保薦”的機構可以由銀監會特定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來擔任,以加強對民間資本介入的融資機構的資質審查,規范準入條件與制度環境;第二,鼓勵銀行機構加強與非銀行融資機構之間的合作,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持,并依據中小融資機構的資本、信用及業績等實際狀況來確定合作的廣度、深度;第三,加強地方銀監機構對非銀行融資機構的經營運作、風險防范、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監管,規范中小融資機構之間關聯擔保的行為,增強機構運作的安全性;第四,鼓勵民營資本以聯合控股的方式來建立貸款公司,例如擁有不同注冊資本金的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可以在相應的資金限度范圍內合作,共同建立新的小額貸款公司,降低企業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領域的門檻,擴大資金來源,廣泛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

五、后記

隨著民間借貸危機的發生,民間資本的利用問題引人深思。民間借貸有利的一方面是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填補因正規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給不足而形成的資金缺口,充分利用閑置資金轉化為實體經濟;不利的一方面是正規的民間借貸體制尚未健全,沒有全面有力的法律、法規的保障,不規范的利用民間資本,會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并擾亂地區經濟的安全。本文基于在城市范圍內,將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融入到正規金融體系當中,并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提出了鼓勵建立新型民營商業銀行、引入個人參股制度、加大支持與監管非銀行融資機構的力度等一些列辦法,為閑置的、過剩的民間資本找到一條合理的出路,對解決我國現在普遍存在的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資金利用效率低、民間市場高利貸無管制等問題的改善有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大慶.經濟危機環境下民間資本進入信貸行業的思考[J]財金之窗,2010,5.

[2]李耘.商業銀行股權結構與績效關系的實證分析[J].經濟問題探索,2008(7).

[3]黃謙,王蓉.民間借貸危機的研究與化解[N].期貨日報,2011-11-16(004).

第8篇

[關鍵詞]民間借款;中介組織;金融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4-0008-01

1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分析

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據調查,2009年年末~2011年3月末,樣本企業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67.3萬元到101.2萬元,增長36%;樣本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2.1萬元到3.7萬元,增長45%;二是隨著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及銀行利率上調,民間借貸利率逐步攀升。利率水平差異較大,利率市場化特征明顯;三是借貸期限短期化趨勢明顯,貸款更多地用于彌補企業流動資金不足以及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生產經營性資金;四是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與各地經濟總量、民營經濟發達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水平相關。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規金融機構多、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西部欠發達地區的民間借貸規模相對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一些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居全國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數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五是資金來源以個人為主,融資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集股)、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自發性金融與產業協作組織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

2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2.1民間借貸由來已久

民間借貸在全國各地區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浙江省的民間融資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從那時開始,民間借貸便悄然興盛起來,很多中小企業發展所需的資金,多數都來源于民間融資,而真正到銀行貸款的很少。據有關方面估計,浙江的民間資金達數千億元之多。吉林省延邊地區是一個少數民族居住區,早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有大量的勞務輸出,到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和塞班做服裝加工、到其他國家的勞務輸出,以及鄰國等周邊國家去做生意的,出國要支付一筆可觀的費用,多數人因資金小足,除部分人向銀行以財產抵押的貸款解決外,很多人都去民間借貸來解決。放貸人無論借貸人時間長短,月利息以3分利的居多,為保證交易的安全性,雙方交易時都要有證人(不是借貸擔保,類似于公證),地下借貸在當地一直延續至今。

2.2目前借貸市場的現狀

據調查,在河北省的一些地區,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根據借貸時間的長短來決定的,一般借貸期限長、利率相對較低些,短期則相對較高。如南京某一小企業通過熟人,在河北省某地的一筆100萬元一年期借貸中,要向放貸人支付年14%的利率,即到期還本付息是114萬元。如果是短期的借貸利息則更高。江蘇借貸網在民間借貸的信息平臺上,多數都是屬于短期拆借,以幾個月或者半年期居多,利率高低不等,一般在10%左右。筆者在對各擔保公司的調查中發現,一般擔保公司的費用標準,多數都在年11%或者11% 以上(其中包括銀行的貸款利率與擔保費用相加的和)。新加坡淡馬錫旗下富登金融控股公司南京分部,為客戶擔保的年費率在11%(包括貸款利率)。其擔保原則是在有財產抵押的前提下,個別擔保公司針對風險較大的企業擔保的年費率高達14.3%。據浙江在線新聞網站提供的信息,溫州銀行的最新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12月溫州民間借貸月利率為11.096%,目前月息3分利在浙江市場上是非常“善良”的,寧波、溫州一些地區,有些民間借貸月息已達到一毛利、一毛五分利。

3當前民間融資發展趨勢分析

3.1融資性質股權化

據樣本顯示,近幾年,股權性融資在企業籌集資金的過程中被廣泛地運用,在民間融資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8—2010年分別上升了7.3% 、10.2% 、13.6%。如南縣鑫欣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入股會員2358人,企業融資規模達680萬元,比2008年增長26%,入股者不僅能保利分紅,還得到了企業飼養技術和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帶來的實惠。

3.2農村融資趨于產業化

作為農業產業化的載體,近年來得到了較快的發展。農信社基本上滿足了農戶小額信貸需求,資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業和專業大戶的大額資金需求,有80% 的企業和專業大戶都有民間借貸,一些龍頭企業或協會通過合股、入股和民間借貸的方式籌措資金,與農業產業化發展緊密地連在一起,緩解了企業大額的相對穩定的長期性資金需求。

3.3借貸行為趨于理性化

隨著民間融資市場逐漸趨于成熟,轄區民間融資行為更具市場性和公開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顯。一是融資價格隨行就市,并依據信用、風險、期限等進行定價;二是融資方式更趨規范。據監測數據顯示,以書面協議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86%,以擔保或抵押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14%,同比分別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參照銀行的結息方式來執行。

4民間借貸的應對措施

4.1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

從國家農村金融政策角度看,民間借貸的發展從客觀上為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實現農村金融多元化創造了有利條件。我們應抓緊研究和制定“民間借貸法”,使關于民間借貸活動的一些原則及其相關的政策規定都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規范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活動的運作法規、各種配套制度,以及民間借貸的監管方式和監管主體,為民間資本構筑合法規范的活動平臺,以確保民間借貸活動持續、健康、穩健發展。

4.2加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步伐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和服務功能的增強,不但客觀上可以打擊農村非法高利貸活動,引導合法的民間借貸有序地開展融資服務,還能夠起到平抑民間借貸利率的作用。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繼續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必須加快改革創新的步伐。

4.3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既是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自身競爭意識缺乏、長期“一家獨大”的優勢地位造成惰性、服務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后于客觀需要等原因。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只有樹立憂患意識,采取積極應對措施,才能在以后的市場競爭中立足。要認清形勢,立足農村市場,從過去的支持傳統農業向支持現代農業轉變,從單一的存貸服務向多元化綜合服務方向轉變。

第9篇

一、規范發展民間融資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我省積極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市場建設,不斷規范民間融資秩序、促進民間資金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出臺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18號),明確提出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發展。選擇東營市、臨沂市和省級金融創新發展試點縣(市)及民間融資活躍、積極承擔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市、區),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嘗試建立民間融資服務平臺,開展民間融資登記備案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科學評估試點風險的基礎上,適時適度擴大試點區域。

我市近幾年不斷探索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新路子,在拓寬民間資本投融資渠道、扶持和幫助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產生積極的作用,取得一定成效。

(一)強化政策引領。出臺了《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民間融資規范發展工作的通知》和《濟南市金融辦關于印發<濟南市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暫行操作指引>和<濟南市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暫行操作指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為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拓寬融資渠道。除了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正規融資渠道外,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由于其貸款手續方便靈活的優勢,成為中小企業解決抵押擔保不足、短期流動資金周轉的有效途徑;一些資金密集型項目受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或私募青睞,如第一期募集1500萬元的山東雪野啤酒項目定向募集民間資本踴躍參與。同時,通過企業上市和債券發行等募集的資金,主要投向保障房建設、能源領域建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或流動資金補充。這些長期資金的有效補給,緩解了企業資金的壓力,保障企業正常的資金周轉和生產經營活動。 

(三)推進金融創新。除了證監會主導的公司債、發改委主導的企業債和交易商協會主導的中小企業集合債、短融和中期票據外,證監會針對中小企業設計中小企業私募債,交易商協會也加速了非金融企業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的擴容。“新三板”的濟南板塊初現雛形,截止2015年末,新增掛牌企業48家,全市掛牌企業達到72家,約占全省的22%,融資額已達31.7億元,占全省的55%,穩居全省第一位。實現了債種,發行市場、發行方式、管理模式的多維創新。 

(四)完善民間資本市場體系。一是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的建立按照公益、市場化運營、多層次交易的設計思路,形成以產權交易為基礎,集各類權益交易為一體的綜合型金融服務平臺。二是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開業運營,為民間資金供求雙方進行直接借貸交易提供登記、公證、評估等綜合服務,并通過入駐的融資中介機構及相關配套服務機構,把對接完成的借貸信息在登記服務機構統一登記備案,集中管理。截至2015年12月,借出登記69筆,金額1.48億元;成交登記備案63筆,金額1.46億元,成交備案平均月利率0.7%。

(五)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加強管理規范地方金融管理隊伍建設,濟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金融仲裁院和金融法庭的設立,規范金融行為,化解金融糾紛。探索民資發起設立金融公司,擇優推薦民營企業主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推進民營化深度,濟南市商業銀行加快增資擴股步伐,進一步吸收民營資本進入。

二、民間融資隱含的風險

一般而言,民間融資如果資金來源于自有,用于互助式應急周轉,利率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其作用是有益的,對民營企業的支持作用是明顯的,風險是可控的。一旦民間融資資金來源渠道變亂,來源對象關聯性增強,單體規模變大,利率畸高,那么這種高利貸性質的民間融資自身已經蘊含高風險。 

(一)民間融資演化成高利貸具有“自發性”。民間融資受逐利的本能驅動容易導致高漲的“投資”熱情,導致社會將普遍認為賺快錢、賺暴利是十分容易的事情。從而造成社會嚴重的“棄實業博暴利”投資心態和投資取向,不僅加劇部分傳統產業“空心化”,而且吹大金融泡沫,“炒錢”導致對資金無限需求,即使增加更多的增量貸款、社會融資都只是杯水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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