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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事訴訟法 案例教學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識碼: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9.116
1 前言
案例教學方法在現代課堂教學中均有所涉及,尤其是在現代民事訴訟法課堂教學中更是不可缺少。民事訴訟法教學中若是按照傳統的方式進行理論知識的傳輸,將營造出枯燥乏味的課堂氣氛,降低學生的積極性,達不到民事訴訟法教學的目的。因此,民事訴訟法教學方式需要轉變,在課堂教學中加入案例教學環節,以提高課堂的趣味性。
2 民事訴訟法案例教學的意義
案例教學法需要教師結合授課內容,找出相適應的案例材料,然后有目的性地引導學生對案例材料進行準確的分析與討論,從而使學生掌握一套實際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案例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案例教學過程中能夠將學生的注意力轉移到實際的案例分析中,提高學生對民事訴訟法律學習的興趣,并且還能促進學生積極思考,打開思維,有益于教學活動的開展。若是在某一知識概念或是某小結授課完成之后,結合所學內容提供有價值的案例與學生探討,可以讓學生加深對所學內容知識的印象,鞏固知識。若是在某一知識點講解之前引入案例材料,將會引起學生的好奇心,從而營造一份輕松愉悅的教學氛圍,有利于達到教學目的。總之,將案例教學引入民事訴訟法教學環節,將使枯燥乏味的理論知識轉變成具有靈活性以及趣味性的教學內容,還可以加強師生之間的交流。
3 民事訴訟法案例教學的難點分析
3.1 案例老套陳舊
教師在進行案例舉例時,避免不了選取老套陳舊的案例材料。不可否認的是,部分教師選擇的案例在案例實際發生的幾年里可能比較受歡迎,具有說服力。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教材中的內容發生了一定的改變,導致這些案例材料已不再符合新教材中的理論知識與當今社會的發展。教師若依然在教學中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使用舊案例,不僅不會達到教學效果,還會令學生產生反感心理,不利于民事訴訟法教學。
3.2 案例缺乏針對性
雖然教師認識到民事訴訟法的教學中需要貫穿案例講解環節,但是不少教師卻認為只要舉出與教學內容相關的案例就行,于是在課堂上隨意地編造案例,致使舉出的案例缺乏真實性以及針對性。學生往往對新鮮、貼近生活的實例比較感興趣,并且經過仔細的分析與討論之后,學生會對案例以及學習內容形成較強的聯系,并且會記憶相當長的時間。而在教師這種案例教學方式下,即使學生當時記住了,但卻不能實現長時間記憶的效果,達不到該有的教學效果。
3.3 難以達到最佳的交流互動效果
當前教育體制下,教師需要加強與學生的課堂交流互動。但是不同的教師采取不同的交流互動技巧,產生的效果存在較大的差別。在課堂中,有的教師只是將案例展示在學生眼前,然后讓學生觀看或是念一下案例材料,便開始一個人進行案例材料的分析,而很少詢問學生的觀點看法。這種方式下,教師與學生互動交流脫節,很難達到民事訴訟案例教學的效果。
4 解決民事訴訟案例教學的問題的方法
4.1 選取法律知識體系豐富的材料
教師盡量選擇形式簡單,而內容較為豐富的材料作為案例。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體系應該較為豐富,在保證案情緊湊的前提下,可以盡量的刪減與教學內容或是與案情無關的內容,提高課堂效率。民事訴訟法的專業特點是程序法,因此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應該盡量靠近程序性,以解決程序問題。由于教學時間有限,教師選擇的案例中法律關系應該保持在兩個或多個,避免多次尋找案例進行分析,浪費課堂時間。
4.2 增強案例與教學內容之間的關聯性
教師進行案例分析時,應該保證案例能夠符合民事訴訟法教學內容,盡量避免使用牽強的案例。教師可以結合時展特點從多種渠道選取合適的材料,比如:網絡、時事,保證案例對民事訴訟教學內容針對性,增強案例與教學內容相關聯。
4.3 合理運用案例
同樣的案例經過不用方式的運用,取得的成效也大不一樣。要想使案例發揮出最大的效用,最好是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教師可以先將教材上的理論知識點進行全面仔細的講解,然后在借助案例進行所講知識點的鞏固。這種方式下的教學內容將具有生動形象化的特點,有助于學生強化知識點以及提高學生學習該門課程的興趣。
第二,教師可以在進行某一知識點講解之前,提出相關案例,促進學生積極思考,激發學生的好奇心,然后教師在適當的時機把學生拉回教材教學中,這將會取得非常好的教學效果。
第三,教師可以合理運用案例引導學生對易于混淆的專業法律術語以及現象進行區分辨別,從而使學生理清各種法律術語與現象特征,進而掌握已學習過的內容。特別是學生難以區分的術語,如普通公共訴訟與必要公共訴訟的區別,運用合適的案例以及掌握運用技巧,將有效提高學生的理解度,進而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5 結束語
案例教學在民事訴訟法課堂教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教師應該結合學生需求以及教學內容要求等,選擇身邊的時事以及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特征的案例材料,并在課堂上運用多種有效的教學手段,充分發揮案例教學的作用,激發學生的興趣,提高學生對該門課程的喜愛程度。此外,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需要加強與學生交流互動,了解學生的想法與感受,并使學生在課堂上能夠各抒己見,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共同促進民事訴訟法教學達到最優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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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英旗.案例教學法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的運用[J].河北聯合大學學報,2012,(5).
(一)偏重理論灌輸,忽視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目前國內民事訴訟法教學在相當程度上還是偏重于理論教學,這固然有助于養成學生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形成良好的職業思維和職業信仰,但亦有重大缺陷,即對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理論詮釋和法條演繹的方法固然有助于打好理論基礎,但完全教條的教育方式并不適合實踐性色彩濃厚的法學教育。而同時我們又沒有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在本科教育之后專門的、深入的職業培訓,這使得我國法學學生熟讀法條、深諳理論的同時,面對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件卻束手無策,不能很好地將理論與法律實務聯系起來,從而也就背離了民事訴訟法教學的初衷。
(二)教學手段單一
與前些年相比,目前很多高校教學手段已經突破了過去的板書制,而是采用電子課件等聲像音頻多媒體教學手段。但目前各高校對于多媒體設備的使用情況大多仍停留在將文字教案制作為課件,課件內容基本還是以文字為主,圖表、視頻、音頻很少,而僅僅用課件代替黑板板書也不過是換湯不換藥,教學手段仍然很單一,無法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也不能達到較好的課堂教學效果。
二、現代教育教學理念視閾內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改革的理論依據
(一)現代教育技術理論
現代教育技術是為了解決教學中的一些問題而采取的物化形態技術與智能形態技術。根據這種教學理論,在教學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現代教育技術對人的服務功能,讓學習者可以在現代教育技術營造的教學環境中對知識有一個更為形象生動的學習與體驗,它是教師利用有限的時間來取得最優化的教學效果的充分體現。因此,這種教學理論要求情景式教學法等現代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法教學中的應用必須以學生為中心,以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為基本點。
(二)“經驗之塔”理論
這是由美國視聽教育家戴爾首次提出來的教學理論。在戴爾看來,人們的經驗有著不同的抽象程度,可以大致分為抽象、觀察和做的經驗三大類。該理論指出,在塔的最底端的經驗是最為具體的,越往上越抽象。因此,教育教學過程中就應該從具體經驗出發,讓經驗成為學生學習知識的支柱所在,并慢慢過渡到越來越上層的抽象經驗。民事訴訟法教學中可以通過多媒體案例教學等方法來突破時空的限制,提供大量的經驗學習資料,彌補學生較為缺乏具體體驗的缺陷。
(三)結構主義學習理論
這是認知心理學派的一個分支,又被稱為大家熟知的建構主義理論。它的核心就是要強調學生的中心地位,要引導學生主動探索、發現和建構新知識,并不是像傳統教學方式那樣主要依靠教師來向學生傳遞知識。在建構主義看來,學習的本質內容就在于兩個方面,即什么是學習和如何進行學習。前者實際上就是學習的含義,它認為學生的知識是在一定社會文化背景下借助于他人的幫助而獲取的意義建構過程。它十分強調學習過程中的“情景”、“協作”、“會話”和“意義構建”四個組成要素。后者則是學習的方法,它認為學生的學習應該是自我知識的解析與建構過程,教師只是起到意義建構的幫助者、促進者的作用,學生才是真正的建構主體。
(四)人本主義學習理論
它重視發展人性,啟發學生的學習經驗與創造意識及能力,肯定了學習過程中應該重視學生的自我肯定與自我實現過程。從本質意義上來說,人本主義學習理論也重視學生的主體性地位發揮。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該充分利用現代教學方法來為學生營造出一個良好的教學環境,強調學生的自由發展。
三、現代教育教學理念視閾內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改革方向及措施
(一)深入運用情景式教學法
情景式教學法是通過創造生動的案例情景,使學生完全進入警察、檢察官、法官或律師的角色,使學生的心理、思維和法律責任心活躍起來,同時也使單一、枯燥的文書格式變為具體、形象、有血有肉的生動實例,從而使學生自己動手動腦,提高對于民事訴訟學科知識的掌握水平。情景式教學法可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選擇實踐中較典型的案例,進行技術加工處理后,作為模擬教學案例。2.組織材料,情景再現。組織學生熟悉民事訴訟案例,按照案例的具體情景,進行角色分工,在分工到位以后進行。3.引導學生討論案例。在情景式教學法中案例課堂討論與一般課堂討論有所不同,它是師生互動、共同去對案例進行分析、解決問題,加深學生對民事訴訟理論的理解掌握,是學生對學習知識的升華。4.角色分工,模擬民事訴訟情景。模擬法庭是課堂教學的補充和完善,它既注重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又注重能力的培養和訓練,是一種符合現代教育理論和社會對人才素質需求的教育改革成果。5.教師評述。教師的總結要注意闡述案例中所蘊含的理論,升華所授知識的理性,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引導學生去探索新的知識。6.鼓勵學生修改案例、創新思維。
(二)豐富課堂教學手段
多媒體教學手段的先進之處不僅僅是將文字教案變為電子化方式顯示,它還可以較多采用圖表、照片、視頻和音頻。如果僅僅是將文字化的教案輸入教學課堂課件中,那無疑是對多媒體教學手段的浪費與誤讀。民事訴訟法本身就號稱“眠素”課,其內容較實體法更為枯燥、晦澀,為提高學生的關注度和求學興趣,使整個教學充滿新鮮靈動色彩,豐富教學內容,采用多元的教學手段就不可或缺。對此,教師尤應注意在課件中不要過多使用文字介紹,在一些復雜、容易混淆的知識點上適當采用圖表、示例等多種表現形式,使復雜問題簡單化,讓學生一目了然,便于理解與消化。同時,廣泛運用多媒體、網絡等新型載體,授課過程中在課堂闡述基礎之上,適當增加視頻與音頻,使整個教學活動生動、多樣,進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同時,除授課教師主講之外,亦可留出少量課時聘請在實踐領域經驗豐富的律師、法官等來高校講學,以實踐經驗引領理論教育,在豐富教學內容的同時,使學生觸摸到實踐的脈搏,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
(三)設置專門的實踐教學階段
關鍵詞:證據法學 課程 學習探索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795(2013)06(a)-0061-01
《證據法學》作為中央電大限選課程,已經成為各地普遍過關率較低課程之一,主要原因有三:其一,《證據法學》屬于涉及三大訴訟的綜合性實踐課程,且諸多方面涵蓋著實體法與訴訟法的交織映照;其二,“四要素聯動”只放在嘴上、沒有實質性的發揮能動作用,以至于許多綜合應用性的課程無法開展;其三,轉變學習理念、加強邏輯思路實訓的大環境未能充分的涉及到學生個體,造成學生學習散漫、失去主動積極性。針對以上原因,作為一名法學教師,應該如何改變原有的傳統教學方式,從點滴做起,步步為營,以此循序漸進的提高和加大學生邏輯思路實訓呢?筆者通過本文的導入思路,希望能為各位提供參考。
1 梳理思路,清晰輪廓,“未入先導”有利于學生在整體思路上對《證據法學》課程形成感性和理替認識
我國沒有統一的證據法典,其條文散見于三大訴訟法條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三大訴訟法涉及證據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五章48~63條、《民事訴訟法》第六章63~74條、《行政訴訟法》第五章31~36條,還有《仲裁法》43~46條;近30余條文都涉及了證據,通過刑事訴訟法48條、民事訴訟法63條、行政訴訟法31條,我們可以看出證據的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從而得到什么是證據,各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是什么。結論: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認為:
(1)證據的基礎是:證據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
(2)證據還必須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①由“三性”來銜接證據法中其他相關的概念,引導學生對《證據法學》由整體法條輪廓上的理解進入到證據法總論部分,從而破解證據法理論所呈現的神秘疑問。
證據法學總論部分主要切入點可以從三性的角度放射到“證據力、證明力”的概念與內容,與三性結合分析會使學生由總則到分則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奠定邏輯思路基礎,便于理解證據法與其它法內容的結合點。
由上所述,即得知證據的證據力相對證據稱之為形式要件,其圍繞著三性中的“合法性”展開,如提供證據的主體、容、程序、形式等等合法;而證據的證明力主要為實質性要件,稱之為內容要件,其圍繞著“客觀性、關聯性”進行。通過練題實訓以此來加強概念與性質的理解,隨著理解的加深不斷將內容拓展開來。
②有點帶面,從三大訴訟法定證據種類入手,找出不同點和相同點以及證據標準,以此來形成對證據法定種類的理解和掌握,從而與學說的證據分類形成對比,為綜合運用奠定基礎,從而揭示證據規則神秘面紗。
《證據法學》為法學本科階段重要課程之一,也是開放教育本科階段限選課,其綜合應用性較強,涉及面廣,因此,如何將法學中刑訴、民訴、行訴證據部分與《證據法學》相結合,非常重要。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舉證責任倒置適用:第一,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第二,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第三,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第四,對方妨害舉證的訴;從而發現刑訴中被告一般不承擔舉證責任(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外)。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在被告,就是行政機關但是相對人是因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而訴的適用責任倒置。理論結合法條,形成證據規則的概貌。以此再拓展三大訴訟的證據的證明標準,便可進一步了解和掌握證據規則所在。
③在上述兩個方面的整體鋪墊下,導入證據分則,針對每種證據類型,判斷、分析和掌握其概念、特點、證明力及收集和審查判斷,形成對證據法總則與分則的整體的、綜合的實踐判斷能力及歸納能力。
單純的通過《證據法學》教材閱讀,只會使學生一頭霧水、不知所措,若通過以上所述,由此及彼,循序漸進,即可涉入到證據分則中各類證據種類知識點。
由概念導出其所屬的證據分類,根據性質掌握每個證據種類的特質,從而區分其他證據種類,形成相互聯系、相互區別、不同證明力以及不同判斷審查收集標準的大集合,有利于學生對證據法總則與分則的整體的、綜合的實踐判斷能力及歸納能力。
2 建立案例實踐平臺,反復熱身,有利于學生從理論識記階段跨入實踐運用階段
四要素聯動教學模式的內涵,這一教學模式可以表述為:在現代信息技術條件下,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中心、教師導學助學為前提,以三級平臺的多種媒體教學資源和多種交互手段、服務方式及監控系統為支撐的“導學―自學―互學―助學”四要素聯動的教學模式。作為運作開放教育項目的電大應始終處于一種服務者的角色,無論是導學、互學、助學都應該提供和導入大環境下人性化的實踐平臺資源。
根據自治區電大遠教院周潔貞教授歸納的新疆四要素聯動教學模式的主要特征體現在:(1)多元立體:這一模式突破了平面的界限,由‘一個平臺、一個中心、兩個支點’和‘四個環節’構成,彼此在雙向反饋中圍繞‘學’的中心,呈現立體結構。(2)關聯互動:這一模式突破了孤立的界限。正是由于彼此的相互關聯、相互促動,保證了試點項目教學工作的有序展開。(3)實用有效:突破了傳統教育的界限。從技術性來看,符合遠程開放教育的本質要求和發展方向;從可控性來看,切合區、地、縣三級電大辦學的實際,具有可控性。
3 結語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四要素聯動的教學模式如同一臺機器,四要素如同四個相互依存的齒輪,真正轉動這臺“機器”,需要四個“齒輪”的轉動,而齒輪則需要一種潛動力“機油”,灌注大量“機油”就是大環境下人性化的課程邏輯思路導引,這種導引在整體上形成一種帶引動力,導學、助學、互學三個齒輪在這種潛動力的作用下就會就會帶動自學齒輪的轉動,才會真正的實現個性化、自主化的教學大方向。
參考文獻
[1] 周潔針.塔城電大講座《新疆電大遠程開放教育教學模式的實踐探索》[Z].2013.
關鍵詞:管轄權 平行訴訟 不方便法院原則
引言: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的問題至關重要。一方面,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因此有關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立法和實踐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確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歸屬管轄關系到訴訟程序的開始,關系到實體法律的選擇直至爭議的解決;再一方面,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也關系到判決的域外承認與執行。
一、國際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沖突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與某一國際民商事案件相關聯的所有國家或都主張管轄權或者都拒絕管轄的情況,前者稱為管轄權的積極沖突,后者稱為管轄權的消極沖突。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一事兩訴或平行訴訟
一事兩訴、一事再理、平行訴訟、重疊訴訟或重復訴訟、未決訴訟等現象都是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積極沖突的表現方式,這種沖突方式也是管轄權積極沖突形式中最常見的一種,這種形式的特點就是有關國家的法院對同一事實的案件都具有管轄權,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國家法院的管轄。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有關國家關于管轄權的立法和實踐相同,二是有關國家承認平行管轄和協議管轄。
一事兩訴可以表現為下列兩種類型:
1.重復訴訟(repetitive suits),或稱為相同原告訴訟、原被告共同型訴訟,即同一糾紛當事人中的一方始終作為原告在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針對同一被告提起訴訟。 一般而言,重復訴訟的起因可以歸結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護,其目的不過是尋求對自己最有利判決。
2.對抗訴訟(reactive suits),也稱為相反當事人訴訟、原被告逆轉型訴訟,即同一糾紛當事人中的一方作為原告在甲國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對方當事人同時作為原告在乙國以甲國訴訟中的原告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對方當事人同時作為原告在乙國以甲國訴訟中的原告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院中的地位發生逆轉。
因此,平行訴訟的主要動因在于當事人的利益驅動,從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平行訴訟是可取的,但是也有給國家的司法資源造成浪費,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就當事人而言,不僅表現為訴訟費用的增加,還要面臨各國判決的相互矛盾和沖突,無法成就有利判決的域外承認和執行等。
(二)訴訟無門
相對于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積極沖突,現實中也大量存在訴訟無門的情況,即與某一國際民商事爭議相聯系的各國都不主張對該案件行使管轄權,致使當事人欲訴無門,無法獲得司法救濟。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消極沖突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上的空缺,換句話說,就是成文法系各國對某一國際民事糾紛沒有確定的而依據,而英美國家的“自由裁量”司法也否定對某一國際民事案件的受理。
二、對管轄權沖突的解決方法
(一)對于積極沖突的解決
對于管轄權積極沖突中的平行訴訟,各國針對平行訴訟的解決方法大體采用“一事不兩訴的原則”來應對。具體做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停止本國法院的訴訟,英美國家稱之為未決訴訟中止令方式,二是停止或限制外國訴訟,英美國家也稱之為禁訴命令方式。采用未決訴訟中止令方式的法院則最終將中止或停止本國法院的訴訟而繼續外國法院的訴訟;禁訴令方式則相反。
1.美國的實踐
一般情況下,美國法院以平行訴訟的先后順序作為采用中止令方式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只有當外國訴訟先于美國訴訟開始時,美國法院才會頒布未決訴訟中止令;但是,例外情況下,美國法院也可以對訴訟在先的本國訴訟實施中止令制度以支持外國訴訟。
未決訴訟中止令的實施更多的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考慮的因素主要有:(1)國際禮讓原則;(2)替代法院(外國法院)實施救濟的充分性;(3)司法效率的促進;(4)內外國訴訟中當事人及爭議事項的一致性;(5)替代法院(外國法院)及時處理爭議的可能性;(6)當事人、律師以及證人的方便程度;(7)中止訴訟可能產生的歧視等。
美國司法實踐在下列情況下禁訴令:(1)在預期的美國訴訟中占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禁訴令,以阻止處于劣勢的對方當事人在外國法國法院就同一爭議事項再行起訴;(2)美國法院訴訟的一方當事人為阻止對方當事人在外國法院進行有關同一爭議的未決訴訟或預期訴訟而要求禁訴令;(3)如果在兩國法院提出相關但不相同的訴訟請求,一方當事人為了將訴訟合并在他選擇的法院進行,可要求禁訴令;(4)法院可反禁訴令,以阻止一方當事人為反對在本院進行的訴訟而在外國法院取得一項禁訴令。
2.英國的實踐
在英國,未決訴訟令的實施也有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考慮的因素有:(1)原告是否可在另一國法院獲得充分救濟;(2)中止訴訟是否可緩和重復訴訟;(3)是否可防止對被告的羞辱;(4)被告能夠以事實證明確有煩擾,繼續進行兩個訴訟是壓抑或令人難堪的;(5)平行訴訟中的一個訴訟已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具有一定影響力等。
作為1968年《布魯塞爾公約》和《盧迦諾公約》的成員國,當平行訴訟發生在該公約成員國之間時,英國法院只能援引公約第21條規定,以各國法院受訴時間的前后順序來確定管轄法院。
(二)對于消極沖突的解決
協議管轄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它的效力之一就是創設法院的管轄權,使得原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可以由此協議而獲得管轄權限;效力之二,可以排除法院管轄權,使得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喪失管轄權。協議管轄的兩個效力是兩個矛盾的關系,如果各國都肯定協議管轄的排除效力,那么協議管轄的效力一和效力二同時產生作用,即使本無管轄權的法院獲得管轄權而原本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喪失管轄權,其理想的結果就是不會存在管轄權的爭奪和沖突。
1968年《布魯塞爾公約》和1988年《盧迦諾公約》都肯定了協議管轄,該公約關于協議管轄的條紋只有第17條和第18條,其中第17條專門地規定了協議管轄的形式和效力,并又涉及公約其他條文;第18條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
(1)協議管轄事項的限制:按照公約第一條規定,協議管轄不適用于:a.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夫妻財產制遺囑或繼承;b.破產、清償協議及其他類似程序;c.社會保障;d.仲裁。
(2)管轄協議形式的限制:要求書面協議或有書面證明的口頭協議;或以雙方當事人業已確立的形式作成;或在國際貿易或商務中,以雙方意識到的或應當意識到的慣常形式作成;此類交易或商務中,這種慣常形式為這種特定交易或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所熟知或一貫遵守。
(3)管轄協議不得違反締約國法院專屬管轄權的規定。
三、中國處理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實踐
(一)中國處理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沖突的幾種方式:
1.平行訴訟
我國立法中對平行訴訟沒有作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6 條肯定了“對抗訴訟”的存在,而《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0 條全面肯定了“平行訴訟”,且措辭較為靈活,即“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享有管轄權的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爭議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對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外國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決,不影響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但是否受理,由我國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外國法院判決已經被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因此,在平行訴訟造成管轄權沖突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強調國家主權的同時,應適當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承認外國法院的訴訟效力,并考慮到有利于判決的執行等因素。
具體言之,對于“對抗訴訟”,人民法院經司法審查后,一般應予受理,且不得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對于“重復訴訟”,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于當事人已在外國法院起訴而正在進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國法院起訴的,應按“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予受理。對于當事人在外國法院起訴后獲得勝訴,但判決在該國得不到執行,再就同案向我國法院起訴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則處理,而應當允許當事人再行起訴。
2.不方便法院原則
我國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不方便法院原則,司法解釋也不曾明確。但在司法實踐中,已有這方面的案例,例如,趙碧琰確認產權案 。該案為一起國際財產詐騙侵權案,涉訟的財產位于日本,主要詐騙人也在日本,而原告在中國,有些證據和證人也在中國,某些詐騙人還在中國被捕。但是對于該案件的管轄,中國法院并沒有“爭奪”,而是認為,從傳訊證人、搜集證據等方面看,日本法院受理對當事人更為方便,因而不予受理。因此,為了恰當地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并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方便法院原則。《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 條“我國法院在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轄的因素,可以根據“不方便法院原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下列條件:(1)被告提出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而受訴法院認為可以考慮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2)受理案件的我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3)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議;(4)案件不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5)案件不涉及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6)案件爭議發生的主要事實不在我國境內且不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7)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已對此作了肯定。當然,“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被告提出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而受案。
法院認為可以考慮適用該原則;受案的我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議;案件不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案件不涉及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案件爭議發生的主要事實不在我國且不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院若受案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為方便。
3.適當地建立必要管轄權
有關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消極沖突,我國應適當地建立必要管轄權。雖然我國在立法上沒有明確建立必要管轄權,但是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 條和第14 條分別有如下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看出,我國在該條司法解釋中采用了必要管轄權的原則,保護了我國公民的權益,又避免了消極沖突。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國應該考慮夸大必要管轄權的涵蓋范圍,不僅限于離婚領域,更多地適用于民商事其他的領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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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鄧正來著:《美國現代國際私法流派》,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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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煥芳著:《國際民商事司法與行政合作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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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卉著:《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頁。
劉力著:《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頁。
劉力著《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259頁。
參見杜煥芳《涉外民商事管轄權沖突的解決》,載《人民法院報》2006年12月12日第006版。
診所式法律教育以學生為實踐主體,以法律援助為手段,采用角色模擬、案件等實踐中學習的方式,不僅能促進學生對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理解和應用,提高學生的知識水平,而且還能培養學生法律知識之外的如語言表達、人際溝通、組織等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普通的課堂講授模式中,盡管教師也會通過講解、解剖案例的形式去展開教學,但是,這種為了解釋法律原理或法條含義而去精心選取的教學案例,是通過對現實生活中的案件剪裁后而得來的,往往是為了說明問題而說明問題。在通常的教學過程中,法律被分為了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課程分科來學習,學生由此獲得的法律知識是條塊分割的,難以獲得綜合認識,欠缺對案件的綜合分析能力。
診所式教育中學生面對的是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或案件,對這些問題或案件的分析和解決既需要法律知識,又需要案件所涉領域的相關知識和邏輯判斷能力;對所需法律知識而言,既需要實體法的知識,又需要訴訟法的知識,而且可能既需要民法的知識,又需要刑法、行政法等知識。在面對或處理現實問題以及案件的過程中,考驗的是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的是學生的綜合能力。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另外一個特點,是有助于培養未來“法律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有其特殊的職業道德要求,它涵蓋了如何處理矛盾沖突和嚴守保密準則,如何處理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律師與律師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培養律師技能和職業熱情等廣泛的問題,可以說,這些問題伴隨案件的始終。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是以“準律師”的身份為社會特別是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的。在此過程中,學生接觸的是現實生活中正在發生著的案件,面對的是形形的當事人。學生對法律職業的真實感受,有助于培養學生的職業責任心和公益服務意識,可以增強學生的法律職業感。
診所式法律教育常被描述為“在行動中學習”,該方法的初衷是將這種介入式的法律學習方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教育環節整體植入傳統教學過程當中,使法學教育不僅傳授法律知識,同時培養和訓練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為現行法學教育模式注入新的活力。通過法律診所這一媒介,將現實生活中正在發生著的法律糾紛作為學習情境,為學生搭建良好的實踐平臺,同時使學生將所學知識服務社會,希望實現學生、司法實務部門、社會的“三贏”。實踐證明,診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彌補了我國傳統法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理論和實踐相脫節等弊端和不足。但是,在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實踐過程中,首先遇到的是案源不足的問題。由于法律援助當事人、司法行政機關等對學生辦案質量的擔憂,特別是由于學生人數的眾多,案源總是相對稀缺的一個資源,很難保證每個學生都能實際接觸到案件。診所式教育與現行教育體制和模式的協調是另一個亟須解決的問題。從一個高中階段的懵懂少年到成長為一個具有基本法律常識、能夠處理一定法律問題的“準律師”,至少需要兩年的時間,這也就是說,法律診所的參與者至少須是大學三年級及以上才可行。但是出于就業的壓力,相當部分的大三學生或是準備司法考試,或是準備考研,因此對法律診所的參與熱情并不如預期的那樣高。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準律師”們難以介入;相對于鐵打營盤中這些流水的兵而言,民事訴訟過程是比較漫長的,難免會出現在學生畢業前仍未結案這種情況,學校及教師對學生畢業后案件的處理與指導較難把握。
作者簡介:李蓉,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教育學與法學。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223-02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理論是20世紀90年代由德國著名的職業教育學者Rauner教授和他的團隊提出,該教育理論針對傳統職業教育理論與真實工作世界相脫離的弊端,主張教學內容應指向職業的工作任務、工作的內在聯系和工作過程知識,以培養學生參與建構工作世界的能力。在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領域,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模式符合教育部16號文件中提出的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近年來,對我國職業教育領域,特別是課程領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法律文書是高職院校法律類專業學生的必修專業基礎課程,是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課程教學必須以職業需求為導向,以職業適應能力的培養為核心,注重學生綜合能力的開發,因此以工作過程為導向,構建新型課程體系,合理編排教學內容、有效設計教學環節,在本課程教學改革中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和研究價值。
一、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法律文書課程設計
(一)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目標
高等職業院校法律類專業主要培養能夠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務和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應用型人才,在未來的職業崗位中,學生具備處理解決工作問題的能力。結合專業培養方案,法律文書學科作為一門具有法律專業性質的應用寫作課,以培養學生應用法律的能力作為課程目標。
長期以來,法律文書的教學一直以要求學生掌握法律文書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能夠制作主要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文書和非訴訟類法律文書作為教學目標和學習要求,但實踐證明,達到這一教學要求的同學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心應手地開展工作,表現為學科知識零散雜亂,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工作過程導向的課程模式,通過學習過程性的知識而獲得相應的職業能力,具有明顯的職業定向性,課程目標的實現以法律工作流程為依托,將教與學的過程融入工作進程, 有利于培養上手快、技能強的法律應用型人才。
(二)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內容
相對其它法律分支學科而言,法律文書是一門較為年輕的學科,適應高等職業教育的培養模式,結合專業培養目標,現已細分出如公安文書、獄政文書、基層常用法律文書等分支學科。
傳統法律文書教材,以制作主體的不同對內容進行分類,一般分為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書和其他機關法律文書,筆者認為,這種內容的編排方式切斷了文書之間的往來,使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成為了零散的文字堆砌,既與同學所學的訴訟法知識不一致,也與其今后的司法工作過程相違背,不利于對課程知識的真正理解與掌握。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課程內容的編排緊扣法律類專業的人才職業技能要求,重視對學生法律應用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的培養,以案件訴訟類別及訴訟過程為依據選擇教學內容和設置教學環節,貫徹“理論教學實踐化,實踐教學崗位化”的理念,能有效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和司法實踐水平。
(三)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設置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設置,必須首先分析學生未來職業崗位群中各具體崗位資格所應具備的綜合職業能力、具體的工作任務及相應的典型工作過程,再基于工作過程研究其所必備的工作知識和技能,明確專業目標和具體課程目標,選擇合適的課程教材,設定課程考核標準和課程內容,進行教學實踐。
就法律文書課程的設置來講,實踐中,由于該課程是集多門學科知識為一體的綜合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課程設置應當注意各知識點的融會貫通,在學生掌握扎實的基礎寫作理論知識、具備一定寫作技巧的基礎上,要求對具體文書制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識正確理解和運用,掌握法律服務工作流程,訓練同學根據工作需要熟練制作和使用合格、規范的具體文書。因此在設計課程體系時,一般將應用寫作課程及相關的實體法、程序法課程作為前導課程,頂崗實習、畢業實習作為后續課程,以保證學科知識的連貫性、邏輯性。
二、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
(一)強調職業能力的培養
職業能力是人們成功地從事特定的職業所必備的專業能力、方法能力及社會能力。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突出職業能力的培養,教學過程的可探知性,使其不同于傳統教學的生硬和局促,學習氛圍鮮活生動,在訓練學生職業操作技能方面大有作為,能夠滿足高職院校實踐性教學的深層需要。
傳統職業教育側重工作中的個別階段或是所謂的特別重要的環節,而忽略了工作過程的完整性,造成人才培養的結構性缺陷。工作過程導向以培養學生為完成一件工作任務并獲取相應成果所需要的職業能力為目標,以能力本位為核心理念,注重學習目標的引導,強調學生完整的思維過程,讓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參與到“真實”的工作過程中,處置實際情況,采取實際措施,解決實際問題,從而提升職業能力,達到職業資格的標準。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關注未來工作的整體性,注重完成任務所需要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創造能力,有效地將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都落實到職業能力培養上,鍛煉學生的職業發展能力,為學生提供未來現實工作的實踐基礎,使教學的過程更具職業性和開放性,將學生的學習過程與將來的工作過程及學生的能力、個性發展相聯系,以滿足學生健全人格和職業能力的要求。我們不妨借助教學案例來分析傳統職業教育與工作過程導向在學生職業能力培養上的差異,在法律文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教授具體文種制作時,基于種類繁多,無法一一講述的特點,一般會選擇幾種相對重要而又難度較大的文種來進行講解,如民事訴訟類文書中選擇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起訴狀和民事答辯狀等文種,傳統職業教育模式下的教學會針對這幾種文種,根據教材內容的編排,先講授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強調制作方法、技巧,并與刑事判決書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分析范文,給出案例,指導同學制作,應該說大部分同學能夠根據要求制作出格式規范、內容完整的文書,但也許并不清楚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的關系,或者說并不在乎它們之間的聯系,所以一旦進入司法實踐,很多同學按照這種辦法,埋頭苦干,制作出的文書卻漏洞百出、華而不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這就是因為傳統的教學模式只注重某一文種的制作技巧,忽略了文書之間的往來,使學生的學習過程與工作過程嚴重脫節,從而出現崗位的不適應性;工作過程導向的職業教育則會在講述上述文種時,根據工作過程合理安排教學的內容,采取先引導同學回憶民事訴訟法中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分析文種之間的往來和不同文種的制作主體、制作目標、制作要求、語言特色,關注不同課程之間的邏輯關系,讓大家融入到民事訴訟的工作流程中,在此基礎上,按照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的順序進行講授,讓同學明白,民事判決書的制作必須關注民事起訴狀與民事答辯狀的內容,它的任務是要理清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焦點,站在事實與法律的立場上解決糾紛,即法院必須充分尊重原被告的觀點和要求,三方共同協作、解決問題,民事判決書、民事起訴狀和民事答辯狀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訴訟工作是一個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過程。
(二)注重學習情境的設計
教學的過程不是簡單地把抽象的知識從老師傳遞給學生的過程,它是一個社會性的過程,必須將學生的學習放到一個特定的情境中,滲透進特定的社會工作和自然環境,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學習情境。學習情境的設計是教師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好的學習情境能夠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培養其思考和創新的能力。
傳統職業教育,脫離真實的工作情境,注重學生對知識的回憶,強調的是學習的成績即考分,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真正得到的成長與發展,在工作實踐中所表現出的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解決問題的方法與技巧不予關注,這種學習的成就最終反映出來的只是知識增長的表層意義,是不全面、不系統、不完整的,知識的獲取是孤立的、簡單的,甚至可以說是毫無意義的;工作過程導向下學習情境的設計,將教學活動鑲嵌于其所維系的工作情境中, 賦予學生學習的真正意義,通過特定的情境,使學生明白知識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工具, 所學知識只有運用到工作情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傳承。學習情境的設計以能夠激發學生的思考為主旨,因此,它并不是教師平鋪直敘,不加分析地把情境呈現給學生,學習情境中的問題設計也并非在教材上直接就能找到標準答案的,是能夠讓人有所困惑,難以回答的,同時又能引導大家趣味盎然地探索,能培養同學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理解知識的深層意義。在法律文書的課堂上,我們不妨借助同學們感興趣的案例,營造法律實踐的過程,借助典型案例,貫穿于某一訴訟活動所需制作的所有文書的全部學習過程,實踐課上,讓大家圍繞這一案例,體驗案件訴訟的整個流程。同學可以根據興趣選擇角色制作不同文書,這樣一方面可激發其學習的熱情,另一方面也可使同學從整體上把握具體文書所依存的情境,感知文書制作技巧的應用條件,感受文書之間的差異與聯系,幫助同學今后工作實踐中順利實現知識的遷移和應用。實踐證明,教學過程中創設呈現好的學習情境,把抽象的知識轉變為有血有肉的事件,能使學生在學習中產生強烈的情感共鳴,增強情感的體驗,發揮學習主動性,提高學習效果。
(三)優化課程教學的方法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須要充分整合利用校內外的教學環境與資源,把以校內課堂教學為主的教學活動與以獲取校外工作經驗的實踐活動有機結合,倡導教學過程中學生的主體地位,引導學生自己發現問題、思考問題并解決問題,同學學練結合,邊學邊實踐,實現學習與工作的零距離,培養與提升學生綜合職業能力。
[關鍵詞]法學教育 實踐教學 實訓課程設置
[作者簡介]李曉攀(1979- ),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主要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研究。(河北 石家莊 050081)王靜(1980- ),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師范大學在讀博士,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主要從事行政法教學和研究。(河北 石家莊 050011)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21-0129-03
一、法律實訓課程概述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實踐教學是法學教育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也是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需要。實踐教學的效果直接關系到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從該意義上說,法學的實踐教學決定了整個法學教育的質量,決定了法學專業學生適應社會從事法律工作的能力。為此,加強法學教學的改革,創新與完善法學教學的實踐環節是擺在所有法學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個極為重要的課題。法律實訓課程教學模式的探求與創立就是法學實踐教學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該課程主要教學目標是:通過開展法律實訓教學活動,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會能力,使學生畢業后能迅速適應法律職業工作。①法律實訓的常見方法主要有:案件討論、辯論、審判觀摩、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由于法律實訓活動的仿真性、實踐性、自主性、靈活性很強,所以該種教學必須擁有科學的教學方法、系統的教學內容、優秀而專業的教師隊伍、豐厚而充足的教學物質資源、適用而便利的教學場地等。當然,法律實訓教學盡管以實踐為主,并不意味著淡化理論教學的作用。實際上理論教學是實訓課的前提與保證。在實訓課的教學過程中,始終貫徹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堅持在實訓過程中消化所學理論、驗證所學理論、創新所學理論,離開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法律知識,僅僅依靠法律實訓是無法實現法學教育目的的。所以,法律實訓課并不是孤立的,它與法學理論教學密切相關,共同構成法學教學體系。
正因如此,在法學教學發達的國家或地區,法律實訓課成為法學專業學生的必修科目之一,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當然,法律實訓課的稱謂并不一致,有的稱為法律診所,有的稱為法律實踐。其中,以法律診所為代表。診所式法學教學,早在20世紀60年代興起于美國法學院,它仿效醫學院培養醫生的方法由法學院具有律師執照的教師充當“醫生”,學生跟隨教師辦案。現在,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普遍開展了診所式教學。②我國自1992年開始也嘗試開設了這一課程,目前開展診所式法學教學的學校主要有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山大學、清華大學等高等院校。由于診所式教學主要以辦理具體案件為主,這種教學模式要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擔當教師,這就從某種程度上限制了這種教學模式的普及。為了彌補該教學模式的缺陷,有必要拓展實踐教學的路徑,創新實踐教學的模式,法律實訓課程就應運而生了。該教學模式更加寬泛和靈活,成為當前我國許多法學院校普遍重視的教學方式。這種教學既包括診所式教學,又不拘泥于診所式教學,而是利用課內理論教學、課外實訓教學的模式,場所相對靈活地完成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二、法律實訓課程的課堂教學模式研究
(一)教學內容的設計
由于法律實訓課程是一個以系統化的法律實踐活動為主要教學內容的科目,因此,其內容就始終圍繞著法律理論的實踐化而展開。具體包括:(1)民事法綜合實訓內容。該部分主要有:民法實訓,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合同法實訓,如律師關于合同簽訂、公司設立與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律師在民事調解過程中的技能;民事訴訟法實訓,如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律師等角色扮演過程的審判實訓。(2)刑事法綜合實
內容。該部分主要有:刑事實體法的實訓,如關于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的認定訓練;刑事訴訟法實訓,如公訴、審判、辯護等能力的訓練。(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綜合實訓內容。該部分主要有:與審查行政復議案件的能力訓練;與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能力訓練。(4)仲裁法律事務綜合實訓內容。該部分主要包括律師與仲裁人員關于仲裁案件的實際操作能力的訓練。
(二)教學案例的選擇
法律實訓教學盡管具有很強的實踐性,但是這種實踐畢竟不同于非教學的實踐活動,實訓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教學目的,是圍繞教學目標而展開的。因此,教學案例的選擇極為重要。在選擇教學案例時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案例要精,所謂精,就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是諸多案例中經過認真遴選、甄別之后而確定的;二是具有針對性,所選擇的案例必須針對教學的進度和具體教學目的,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不能將復雜疑難的案件放置在實訓教學的初級階段,也不能把綜合類案例放置在單一的教學環節之中;三是案例要準,所謂準,就是案例的選擇要準確,具有法律爭議性的案件少選或不選,因為學生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還不豐厚,對問題的理解能力還不能適應疑難案件的處理,一旦把存在法律爭議的案件作為教學實訓內容,容易導致學生的盲目,會產生事倍功半的后果;四是要新,所謂新,就是選擇與新頒布的法律規范相適應的案件,這樣有助于學生對新法的理解,培養他們前瞻性的思維能力。
總之,案件的選擇要服務于教學、有助于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要堅持選擇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要遵循基本的教學規律,由易到難、由簡到繁、由單一訓練到綜合訓練。為此,在案件選擇時一定要“把法學理論知識轉化為法律職業技能”作為總理念,把有助于社會主義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總目標。(三)教學模式的探索
法律實訓教學不同于法學理論教學,其模式的形成與選擇必須有助于教學目的的實現。我們主張在教學模式的選擇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教學方法上,注重分層遞進教學法的運用。分層遞進教學是根據心理學家維果茨基的最近發展區理論而創造性提出的一種全新教學策略。在法律實訓教學過程中,要有區分地為不同層次的學生設置不同的實訓目標,給予不同的教學內容,以求每位同學都能夠獲得最大程度的進步。具體說,既要有基礎性目標和設計,也要有創新性目標和設計。
基礎性目標的實訓,要求所有學生都必須參加,認真觀摩實訓,積極參與實訓的實際過程,真實地扮演實訓角色,使他們親自體會“真刀實槍”的法律實務活動。
創新性目標的實訓,鼓勵一些基礎知識牢固、基本技能扎實、擁有創新實力的學生參加。為了確保創新性目標的實現,所選擇實訓案例要具有代表性、綜合性和社會影響力,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度,甚至帶有某些理論爭議,特別是近年來社會實踐中出現的典型案例。這樣不僅能夠考察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而且還有助于學生思維空間的拓展,成為學生綜合能力和設計能力的檢閱平臺。
2.教學內容上,注重模塊教學的運用。所謂模塊教學,就是指以培養學生法律職業能力(尤其是實際操作能力)為目的,將每一門法律專業課作為一個單項實訓模塊,而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關專業課組成一個綜合實訓模塊,按照先單項實訓模塊后綜合實訓模塊的順序開展實訓教學活動。③
3.教學模式的遴選,采取以基地建設為主、課堂(如模擬法庭等)實訓為輔的教學模式。具體說,在進一步完善校內實訓基地教學體系的同時,積極開展校外實訓基地的建設工作。因為,校外基地能夠給學生提供一個真實的職業環境,是一個讓學生的各項法律專業基本技能得到綜合訓練的場所,是將理論運用到實踐、將知識轉變為能力的實踐平臺。④
三、法律實訓課程的模擬實訓研究
(一)師資隊伍的建設
法律實訓教學涉及的學科十分廣泛,實踐性十分強,對指導教師的知識水平和執業能力的要求相當高。因此,為了圓滿實現法律實訓課程的教學目的,必須建設一支理論知識和業務能力均過硬的師資隊伍。由于目前法律職業院校教師很少接觸法律實務,這樣就為法律實訓課程的教學帶來了困難。為此,我們建議:(1)鼓勵法律高等職業院校的教師兼職從事法律實務,尤其要求他們獲取司法資格。(2)嘗試聘請法律工作部門的實務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律師做學校的兼職教
師或學生的實踐導師。(3)嘗試推行高等職業教師與法律工作者的交流輪崗。據此,培養一支素質高、業務強的法律實訓教學的師資隊伍。
(二)模擬場館及道具的配置
模擬場館及道具是校內法律實訓教學的硬件保證。實訓教學離不開活生生的場地和教學道具,否則,就無法給學生以真實的感覺,滿足不了實訓教學的需求。這些場館與道具具體包括:法律實訓音像庫的建立,模擬法庭實驗室的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服裝、國徽、法錘、音響設備等,偵查實驗室的建立,以及打印機、多媒體、網絡設備、投影儀等基本教學設備。
(三)模擬實訓的組織與指導
由于模擬實訓的仿真性特點,要求指導教師認真組織、細致指導,否則,實訓既不能實現預定的教學目的,相反還可能演變為一場鬧劇。在模擬教學上,教師可以按照下列環節組織教學:首先,分組與角色安排。模擬實訓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將參加實訓的學生進行合理分組并適當安排他們所模擬的角色。如,在刑事模擬法庭中,應當把學生劃分為四組:審判組、公訴組、辯護組和綜合組(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法警等其他訴訟參與人)。⑤在分組時,指導教師一定要注重主要角色的安排,給他們示范、耐心講解不同角色的地位與職責。其次,模擬實訓的教學方法。以刑事模擬法庭為例,實訓教學法主要有:課堂講授指導法、課堂討論法、錄像播放評講法、真實案件庭審觀摩及評講法、模擬法庭庭審現場指導法。實訓教學中,多種教學方法的綜合運用常會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第三,教學工具和教學資料的準備和運用。以模擬法庭為例,實訓教學應事先準備以下教學工具:電視機和dvd機、攝像機、實訓教學用的音像光盤等。最后,實訓項目的選用。實訓項目就是指模擬實訓活動的實訓課題。 一項實訓課題要安排合理的課時,如民事法綜合實訓課程,一般安排72課時,而一個具體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模擬法庭實訓的教學活動安排8~12課時。課時的安排要根據課題的內容而定。
在實訓教學指導上,應注意教學環節。以刑事模擬法庭為例:(1)閱卷方法及閱卷筆錄制作的指導;(2)與具體案件卷宗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回顧與講解;(3)模擬角色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技巧的指導;(4)模擬法庭的課堂討論指導;(5)法律文書及庭審材料寫作的指導;(6)模擬法庭的實訓指導;(7)分析總結。
四、法律實訓課程的基地實習模式研究
(一)實習基地的建設
實習基地的選擇要有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由于在訴訟活動中,檢察官、法官、律師等法律職業技能都能夠得到很好的體現,所以法律實訓基地以法院為宜。
在基地建設上,學校有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實行學生集中管理,法律教師跟隨到位,聘請法官作為實踐指導教師,建立相應的教學要求和評價指標。
實習基地的教學要制定具體的教學目的。如法律專業能力的培養、法律方法能力的培養、社會適應能力的訓練等。
具體的基地建設要圍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一是基地的硬件建設,如宿舍、食堂等生活場所,以及教室、討論室、法律資料、多媒體等教學場所與設備等;二是基地的軟件建設,包括思維引導、政策、制度、指導人員的實際操作和管理水平等。
基地教學的開展。首先,做好實訓教學的前期準備。如建立實訓機構,確定實訓師資,進行參訓學生的選拔。其次,實訓的實施,包括分組、生活等事務的具體落實,開訓儀式,參訓學生與實踐指導教師的見面,實訓制度的學習與貫徹。再次,總結評估。(二)實習內容的選擇
實習內容應當與理論教學相適應,讓學生切實感覺自己所學正是實踐所用。因此,內容的選擇既要有助于理論的實踐轉化,又要有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同時為了學生全面掌握法律技能,對于多個實習內容要定期進行互換,避免學生掌握法律實訓技能的單一性,使學生全面了解法律事務。
(三)實習的指導與考核
1.實習指導。實習指導采取理論教師與實踐導師相結合、隨時指導與階段指導相結合、單獨指導與集中指導相結合的辦法。
2.實習考核。實訓結束后,應當依照教學目的以及事先制定的考核評估辦法,組織各項工作的考核評估,考核評估的內容包括:(1)對理論指導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的評估。(2)對學生進行考評。
考核的方法是:分小組進行交流,各小組根據
組員的心得形成小組報告,提交實訓報告,學生與理論教師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實踐教師用口頭的方式進行。⑥實習結束后由學校和實習召開總結大會,由學生、理論教師、實踐教師分別進行總結,指出該期實習中學生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并提出建議,將實訓報告歸檔,為今后實訓課程的教學提供參考。
五、結語
法律實訓教學作為一個相對較新的教學模式在我國剛剛起步,它的實施還存在著許多外部體制和內部機制的障礙。如何建立一個適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以及教學環境的法律實訓教學模式,是在培養法律職業人才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我們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經驗,建立一套完備的實訓教學體系。
[注釋]
①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課題組.法律實訓課程的創建與實踐[j].中國司法,2006(8):104.
②畢惜茜.偵查專業實訓教學探索——以公安大學偵查專業模擬實訓教學為例[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3):92.
③歐錦雄.法律實訓模塊教學研究[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2):10.
一、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存在兩種法學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實踐型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律師,因此其教育性質是職業教育,教育層次設置于研究生學習階段,以案例、專題和模擬辯論為主要內容,以學生與教師的互動為目標,主要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另一種是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學術型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層次設置于本科學習階段,強調對理論知識的講授,同時鍛煉學生分析和解決案件的能力。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借鑒德國和法國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隨著我國法學界干脆重視司法考試的作用,逐漸將精英教育目標與職業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學和討論學習等英美法系教學模式。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存在的問題
1、法學教育目標不清
我國教育目標是培養既能從事法律職業,即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又能進行理論研究,即成為學者的復合型人才。這種目標的雙重性使得法學教育內容和方式等環節無法體現法律職業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學究性理論教學,這使得教學內容中理論性強,實踐性弱,無法培養和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大部分法學本科生需考取碩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試才能實現法律職業,其余學生只能從事非法律職業。有數據表明幾所著名法學院本科生畢業后從事法律職業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學院是2.88%,北京大學法學院是21.43%,清華大學法學院是4.94,①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極大浪費。據《2013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2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②這類現狀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學教育定位不清導致嚴重脫離市場需求。因此我們應當讓法學教育從單純強調形而上的“學術派”走向觸手可及、更多解決實際問題的“務實派”。
2、法學教育方式問題
我國法學教育方式屬于“填鴨式”教學,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學習更多依靠死記硬背。這種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但不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判斷能力。芮沐在民國初期就曾指出:“本國各學校法科著重知識的灌輸而不及方法的傳授,此端為本國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盡管在近幾年的教學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學和討論學習的方式,但是主動權仍然掌握在老師手中,無法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在現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對學生的記憶力進行測試,而不測試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
二、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是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的生存和發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業率成為衡量地方法學院系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
據統計截至2008年11月,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法學本科生30萬人左右,法律專科生達22萬多人。④在法學院和法律系越辦越多的情況下,法律專業學生越來越多,就業壓力越來越大。近幾年,法學專業一直被就業藍皮書課題組列為紅牌警告專業。同時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困境來看,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改變過去過于重視學術教育,而建立側重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模式。特別是在法律專業學生越來越多和就業壓力越來越大的現實情況下,司法考試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我們的調查問卷顯示我系2015屆法學本科生的98%的學生參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試,其中有90%以上的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是為了以后為就業拓寬渠道。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們無法忽視司法考試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試制度對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響
1、教學方法
我國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師資格考試是作為律師職業準入的標準而存在的,而對法官和檢察官沒有職業準入標準。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水平,這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知識,還需要相應的法律職業能力。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知識培養,更需要法學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就要求老師在課堂上不僅要講理論,更要講實際,因為法律知識要到實踐中才能發揮最大作用。老師在講授知識點時要結合貼近現實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應的法學知識點去解決案例。這樣不僅有利于學生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更讓學生學習到正確思維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維能力和應變能力。
2、課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學課程的考核題型主要有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填空、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幾種,此類型主觀命題過多,命題難度不高,教師評卷隨意性大,同時也無法反映學生真實的學習效果,特別是無法反映學生的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而近幾年我國司法考試第四卷論述題出題越來越具有開放性和務實性,如2008年的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協商和解案等,從評分來看沒有設置統一的標準,只需要學生“自圓其說”即可。這種多角度、跨學科的考題需要法學教育要突破以往單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選擇考點,合理配置考試題型的比例,特別要注重對學生思辨能力的培養和對綜合知識的運用。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民法”課程改革的思路與具體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性的法學教育改革,采取怎樣的教育改革方式顯得非常重要。針對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職業化的要求,我們在思考應當如何調整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應當如何設置課程內容才能體現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應該偏向應試還是偏向職業技能的培養,應該如何融通兩者的目標。結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體情況,以培養專業復合性和實用性為目標,從教學理念、課程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課時安排、教學手段上積極做出改革嘗試,以實現民法教學內容的司法考試導向。
(二)具體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課程的總體教學目標是著力培養學生具體扎實的民法素養,通曉我國民商法理論和實務,掌握民法相關實踐技能,具備常見的實踐問題的處置能力。能夠在各級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等從事民法實務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對法學理論學習頗感興趣、想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學生定位于理論型方向,引導并支持其繼續攻讀法學碩士學位;把有志于從事律師和司法實踐的學生定位于實踐型方向,重視其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處理實踐問題能力的形成,使學生能夠在獨立思考下完成對案件的合理判斷,并要求其能通過司法考試。
2、課程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
在司法考試中民法所占的分數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說法。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在應對司法考試中時學生的功利性很強,認為只需要記憶重點內容就可以輕松過關。
首先,需要對司法考試中民法內容重點考點進行了分析,總結出考點所反映出的理論性知識以及綜合性知識的運用,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民法教學計劃。
其次,在教學方式上注意把復雜問題簡單化。目前法學本科生多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經驗,而法律是生活經驗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讓他們在短時間理解成為民法教師必須解決的一道難題。因此教師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讀薄,總結出民法知識點的大概框架;在講授中逐一向學生講解,讓學生對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識,如若老師講解所有知識點,學生可在框架性知識的引導下自我學習;最后,老師講解知識點時要結合實際把復雜問題簡單化,以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思維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選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識點的多少和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案例教學的質量。選擇適應司法考試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穎性。由于近幾年民事法律規范修改的頻繁使得在法律適用上出現新的問題,因此在選擇教學案例時要緊跟實際生活,以此引發學生們的興趣;第二,教學性。選擇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個案例中出現多個教學知識的重點和難點,能夠使學生通過討論一個案例來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課時安排
在與司法考試內容相融合時,需要對各科門的課時做出適當調整,對有利于培養學生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并在司法考試中所占分值較大的課程,應多設置課時;而且課程先安排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理學和憲法學放在后面。從2015屆法學專業學生的問卷調查來看,96.3%的同學認為在學習法理學和憲法時無法理解,這是因為法理學和憲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則性使剛入門的學生感覺為“摸不著頭腦”。讓學生先學習部門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來學習法學理論課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從大二上學期提前到大一下學期,商法可以從大三上學期提前到大二下學期。
4、教材的選擇
我們認為教材的選用是否適當直接影響著一門課程目標的實現和功能的選擇。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論,涉及實踐應用內容較少。因此在適應教學目標的轉變和銜接司法考試過程中,地方院校更應選擇實踐性強、內容簡潔的教材,以便于教學和學生的自我學習。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課的試題類型為填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類型命題主觀過多,改卷隨意性大,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學習能力和思維能力。因此我們為了銜接司法考試的內容,按照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對民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改革,重點考核具體案例以及民法知識運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并使他們逐步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
關鍵詞:法學案例教學 理論研究 教學經驗總結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新的教學方法,研究案例教學法的理論,總結案例教學的實踐經驗,可以改變中國傳統的法律教學模式,推動中國法律教學的改革與發展。
一、案例教學法的概念
案例是包含有問題或者說疑難情節在內的真實發生的典型性案件。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實際情境的描述,在這個情境中,包含有一個或多個疑難問題,同時也可能包含有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案例在其內容上有這樣幾個鮮明的特征:一是發生的事件。案例展示的都是一個又一個的故事,作為事件,就不能是對事物的靜態的描述,而應展示事件演進的過程。二是事件包含有問題或疑難在內。換言之,只有那些問題、矛盾、對立、沖突在內的事件,才有可能構成為案例,簡單的“白開水式”沒有問題在內的事件,不能稱之為案例。三是事件具有典型性。通過這個事件,可以反映一定問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類似的情況,可以給案例閱讀者帶來這樣或那樣的啟示。法律行為、事件或故事,符合案例的概念和特征的,就可作為案例教學中所說的“案例”,拿來分析、使用。
案例教學法就是運用案例進行教學的方法。從廣義上說,案例教學可界定為通過對一個包含問題的具體案情的描述,引導學生對案情中包括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的一種方法。在一定意義上它是與講授法相對立的。
案例常以書面形式展示出來,它來源于法律實務部門。學生在自行閱讀、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通過教師的引導進行全班討論。因此,案例教學法既包括了一種特殊的教學材料,同時也包括了運用這些材料的特殊技巧。
就此來說,與其他教學法不同,案例教學不僅只是一種教學技能、技巧,或者說一系列教學步驟的運用,而且在這當中,方法所依賴的教學材料,也要有所區別,它有著獨特的來源、性質和內容編排體系。此外,這種方法不但指向于教,而且也涵蓋學在內,要求教師與學生要有相當大的行為變化。
就教師來說,他有責任去選擇和組織所需討論的材料,要從大量的資料中選擇適當的案例,并且,如果手頭沒有發現現成的可涵蓋所要教學的內容的案例的話,他還要動手撰寫出這些案例,并以一定的程序把它呈現出來。就學生來講,他也擔負著一定的責任,要對教師所提供的具體事實和原始材料進行分析、討論,并從中得出結論。這也意味著學生必須做好課前準備。在課堂上,每一個個體都要貢獻自己的智慧,沒有旁觀者,只有參與者。學生一方面從教師的引導中增進對一些問題的認識及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從同學間的交流、討論中增進對問題的洞察力。它實際上是為學生進入實際工作所作的準備,學生既有機會解決疑難問題,同時也可以從教師及同學那里獲得反饋。在這種情景中,學生的種種嘗試都不會付出太大的代價,解決問題的種種策略都可以提出來并加以演示、比較,這為他們將來的實際工作提供了一個近乎真實的場景,縮短了教學實踐之間的差距。
因此,案例教學為教師與學生提供的是同樣的決策信息,從這些信息出發的不同觀點和解決問題的方案在課堂上交鋒,雖然有時沒有確切的結論,但解決問題的種種可能性及障礙已經被師生充分地預見了解到了。
二、案例教學法的基本特點
作為一種新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的特點是:一是啟發式教學。案例教學法改變了教學過程中教師單獨“唱主角”,學生被動接受的狀況,把知識的傳授和能力培養有機結合起來。教師在講課中適時提出與教學內容密切相關的案例供學生思考,啟發學生積極思維、認真思考,獲得答案。二是參與式教學。案例教學法把法學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讓學生置身于實踐活動中積極主動地學習,這不僅向學生闡明了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三是民主式教學。案例教學中,學生和老師地位是平等的,教師可以闡明自己的觀點,學生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學生和學生之間及學生與老師之間可以自由討論、辯論。這樣,各種觀點、理由和論據都能得到充分表達。
三、案例教學法的方法論探討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有“通向正確的道路”之義。法學之所以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自身有一套方法理論。方法比知識更為重要,因為方法是獲得知識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學中的案例分析方法,屬于方法論的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種規范嚴謹的方法探討每一個個案,以準確認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法學方法論有各自的歷史背景和學術傳統。在英美法系國家注重歸納法和論題式的思維,往往采用case by case 的分析方法;而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演繹法和體系法的思維,自從薩維尼創建法學方法論以來,一直采取一種請求權基礎分析法來分析案例。盡管分析手段各異,但是都是針對案例而建立的一套比較規范的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具有一定的規范性。一方面,它應該是一個統一的方法,適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一個案例就有一種方法;另一方面,它并非是每一個人自我設計或自我構思的方法。在分析案例中,可能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維方式,這些方式未必不能有效地分析案例,但是如果沒有一套規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論的統一性,以至于在討論問題時出現各說各的現象。同時,每個人各自采納自我設計的方式就不能形成正確的思維。目前我國有各種各樣的案例分析,每一個都是按照自己的學術背景、思維模式進行分析,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分析方法。二是是一種案件事實的分析方法,同時也是法律解釋的工具。案例分析不僅是一個證據分析和運用的過程,不僅是單純確定客觀事實的過程,而更為重要的是它是為了確立一種法律上的事實,一種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的事實,也就是確認三段論中的小前提。并且,在這個分析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法律的適用,也就是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這樣就必須對適用的法律(即大前提)進行解釋。所以,案例分析法是駕馭復雜的法律關系,以簡馭繁的有力工具。它既要考慮邏輯思維的三段論,又要和法律的解釋方法結合,形成自己獨特的方法。三是各個部門法律中的應用各不相同。案例分析方法有總的方法,但這種總的方法應用到各個部門法中又有所區別。比如關于法律解釋的方法,因各部門法調整對象不同,解釋方法也不同。比如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主要采用文意解釋的方法,而不能采用擴張解釋。所以,在總的方法指導下,各部門法要探尋自己特有的方法。
四、案例教學法不是舉例說明,不是判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與舉例說明的區別是:一是在案例教學法中案例占據中心地位,教師傳授知識和培養學生能力是借助案例研討來實現的;而舉例在教學討論活動中處于次要地位,通常是用來說明所講解內容的。二是案例教學是組織學生自我學習,鍛煉綜合能力的一種有效手段;而舉例則是說明問題的一種方法。三是案例教學是在教師的指導下,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活動;而舉例完全是教師單方的教學行為。
案例教學法不是判例教學法。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院審判案件不以判例作為法的淵源,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學教育以教授成文規則、法律理論及其運用為主。案例教學法是在法學理論、法律規則的講授中借鑒判例教學法中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經驗而形成的一種教學方法。它與判例教學法的區別是:一是教學目的不同。判例教學法是分析先前判例,尋求法律適用依據;而案例教學法是使學生把握成文法的精髓,增強運用成文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二是案例分析的依據不同。判例教學法是廣泛地借助先前的判例來分析新的案例,因而往往由于所依據的先前判例不同而產生兩個或多個結論;而案例教學法是指導學生依據成文法及法學原理分析案例,所得的結論往往是明確單一的。三是判例教學法形式與內容單一;案例教學法的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判例教學法,是教師在課堂上大量剖析先前的判例,以教會學生正確地分析判例;而案例教學法不僅要教學生分析案例,還要傳授給學生基本原理、學術觀點、成文法規則,以便學生領會其精神,把握其精髓。
五、案例教學法的作用及適用范圍
2005年10月至12月底,我們法學教研室在法學本科(1)班和法學本科(2)班進行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行政法、婚姻法課程的案例分析、法庭審理、法院旁聽和律師事務所實習等模式的案例教學法試點。
通過試點,我們總結出案例教學法的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提高教師素質和教學質量。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知識結構、教學能力、工作態度和教學責任心提出了比傳統講授法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教師具有淵博的理論知識,又要求教師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既要求教師不斷地更新教學內容、補充教案,又要求教師關注社會現實,對現實中的法學問題保持高度的敏感,不斷地從教學中尋找適應的教學案例。案例教學法可促動教師精心備課,更好地發揮教師在教學中的啟發、引導作用,使學生的頭腦處于活躍進取狀態接受知識信息。
二是有利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把接受知識和運用知識結合起來,即學生運用所掌握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分析方法,對案例進行分析、思考和研究,在此過程中,對知識的廣度和深度有新的開拓,并進行一系列積極的創新性思維活動。因此,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培養開放型、應用型人才的好方法。
三是有利于師生之間的互動、學生之間的交流與辯論。案例教學中,教師與學生最佳契合,達到“師生互補,教學相輔”的效果。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分析案例中包含的各種法律問題,尋求理想的解決方法,并從中獲得收益。同時,學生對于這些問題展開課堂討論,對于疑難問題展開爭論,并以此深刻理解法學理論知識,弄清楚模糊的知識內容。
通過試點,我們總結出案例教學法的適用范圍是:
一是適用于經過良好專業訓練的高素質教師。這一教學方法對教師的要求高,教師要經過良好的訓練才能取得好的教學效果。教師在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備課后,由于課堂教學中不可控因素增加,如果組織不好,引導不力,這一教學方法不但達不到預期的教學效果,而且還可能影響教學進度,影響學生學習。
二是適用于掌握一定專業理論知識的高年級學生和研究生。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實踐性的教學方法,是運用所學的專業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教學方法,它適用于具備一定專業理論知識的學生。因此,不能不看對象隨便使用。
三是一般適用于實踐性強的課程。純理論的法哲學類課程一般不適用;無法通過實踐檢驗其合理程度,需要精密推理、分析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不適用。除此之外,實體法課程和程序法課程都可適用。
四是適用于一門或幾門課程。這種教學方法,不論是教師還是學生都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準備工作,如果一學期內采用這一教學方法的課程多,學生分析、研究每個案例的時間就少,這樣,學生很難吃透案例中的問題和包含的知識內容。因此,一學期內不能安排多門課程同時采用這一方法。
通過試點,我們總結出以下結論:
案例教學法是對于傳統教學模式的修正、彌補和補充。我們在積極借鑒這一方法的同時,不應將其絕對化,尤其不應把它與傳統教學方法對立起來,而應使兩者有機結合在一起,共同推動中國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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