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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聯合國 全球治理 自主 局限性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從聯合國自身發展情況看,1945年世界各國簽署的《聯合國》并未包含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相關內容,環境問題并不在聯合國議程范圍之內。除了一些科學家和非政府組織進行環境問題的研究之外,國際上幾乎沒有什么關于環境問題的多邊計劃。然而,這種情況自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召開以來發生了很大變化,環境問題此后在聯合國體系范圍內日益重要。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和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UNCSD)等專門機構相繼建立,聯合國主導的全球環境治理機制逐漸形成。本文主要關注聯合國全球環境治理行為的自主性和局限性。
一、 聯合國全球環境治理行為的自主性
所謂全球環境治理機制,主要包括了以聯合國為主導,各國政府參與、全球市民社會廣泛予以關注的全球環境治理網絡;以《聯合國海洋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為代表的環境立法機制;以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會議、1992年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和2002年南非約翰內斯堡世界可持續發展大會為代表的全球環境會議機制。聯合國并非最早、也非唯一關注全球環境治理的機構,眾多非政府組織,如綠色和平運動(Green Peace)、地球之友國際(Friends of the Earth International)對全球環境治理機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早在20世紀六十年代,各類非政府組織就在污染、核試驗、捕鯨等環境問題上游說相關政府,但收效甚微。只有聯合國能夠匯聚國際社會的預期,形成共同的偏好。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召開,提出了《行動計劃》,建立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問題才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從自然科學議題轉變為國際政治議題。
那么,環境治理中的聯合國如何體現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的自主呢?按照委托—模式的解釋,國際組織具有集中性、獨立性等特征,能夠保證成員國獲得通過其他方式難以獲得的收益。因此,成員國會授權給國際組織來執行各種政策任務。但由于國際組織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組織機構,其內部的職員關心組織的存在、希望獲得更多的預算、更多的組織機構以及更多的執行機會。所以國際組織具有自身的機構利益。由于成員國在監控國際組織上存在巨大的成本問題,因此,國際組織能夠產生自主性的行為。
委托—模式能夠解釋聯合國為什么是具有自主行為的國際組織,但很難解釋聯合國為什么通過自身的自主行為建構了環境治理這個議題。這種解釋模式將國際組織自主性的根源歸因于國際組織具有自身的結構利益,這并不符合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后全球環境治理的現實。1972年后,聯合國發起和主持的旨在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會議超過1000多次,促使成員國締結了眾多的環境公約,主要包括《聯合國海洋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締約方的《京都議定書》,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遠見的概念、原則和規范。引起了整個國際社會對全球環境問題的關注和對環境問題治理的思考。可以說,正是聯合國的自主,建構了國際社會全球環境治理的議題。聯合國的這種自主很難界定在僅僅是國際組織自身的結構利益上面。因此委托—模式與其說能夠有效地解釋聯合國的自主行為,不如說僅僅賦予了國際組織一種行為自主的身份。
邁克爾·巴特尼和瑪莎·芬尼莫爾將國際組織作為官僚機構加以考察,在他們看來,國際組織作為一種官僚機構,被賦予了理性—合法的權威。然而國際組組織也從授權過程、道德訴求和專業知識中獲取權威,這些方面聯合起來給予了國際組織行動的權威,并且提供了自主性的基礎。正是由于國際組織在創建時被授予的理性—合法權威以及具有的授予性權威、道德性權威和專業性權威,使得國際組織能夠運用權威以及知識和規則來管制(regulate)和構建(construct)世界。豍國際組織的自主主要通過三種相關機制來進行:對世界加以分類,把問題、行為體和行動分成不同的范疇;確定社會性世界中的意義;表述和傳播新的規范和規則。豎
作為一種官僚機構,聯合國先天具有理性—合法的權威,這種權威的獲得來自各成員國的授權。1972年113個國家參加了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會議決定成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和推進聯合國環境計劃的目標。聯合國擁有環境治理的整套機構和工作人員,有來自成員國對全球環境治理的授權。此外,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還具有道德性權威和專業性權威。在全球環境治理中,聯合國通過協調與成員國政府、其他國際組織、市民社會的行動和合作來推廣歷次全球環境會議通過的各項原則和規范,提出了不少環境治理的創新性概念,如代際權利(intergenerational rights)、“第三代”環境人權、“共同空間”等。在確保環境的過程中平衡國家的與國際社會的矛盾。如《聯合國海洋公約》規定:“ 國家擁有開發與它們環境相一致的資源的至高權利”,但是附加了限制,即必須“與它們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責任相符合”。因此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具有的道德權威是其行為自主性的來源之一。此外,聯合國還具有專業性的權威。由于全球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決策者在環境治理中不得不求助于相關專家。科學知識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尤為重要。正因為如此,一些學者提出了通過“認知共同體”豏來進行環境治理的理念,而由于全球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跨國性的特點,聯合國在協調各國科學家之間的交流,構建“認知共同體”解決環境問題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地中海行動計劃》和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及《蒙特利爾議定書》便是聯合國推行“認知共同體”進行全球環境治理的成功典范。此外,聯合國通過對全球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的搜集、解釋和評估,掌握了大量單獨國家難以掌握的專業信息和知識。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例,環境規劃署建立了全球資源信息數據庫,涉及人口和陸界環境、越界資源問題和自然災害等領域,在針對新的環境議題和新近出現的環境威脅作出早期預警方面作出了貢獻。豐
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采取的自主包括:(1)完成了對發展和環境的概念界定,提出了《行動計劃》這一具有政策導向性的文件,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討論了為環境質量而規劃和管理人類居住地,自然資源管理的環境問題、對污染物及其危害的辨別和控制、環境問題的教育、信息、社會和文化等方面問題,發展與環境等與環境治理緊密相關的內容。(2)建立了新的機制框架。新成立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作為聯合國負責協調各成員國和聯合國內部系統內環境問題的機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日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規劃署每年發表的《世界環境狀況》年度報告明確了國際社會目前的環境狀況以及如何采取行動。(3)促進了大量環境法的制定和實施。對環境保護起到憲法作用的《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海洋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環境立法都是在聯合國框架內制定和實施的,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4)主持召開了一系列對人類社會發展影響深遠的環境會議。除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外,聯合國主持召開的重要的國際環境會議還包括1992年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和2002年南非約翰內斯堡世界可持續發展大會。
從上述論述中不難發現,聯合國主要通過管制和構建兩種方式來實現行為自主的。聯合國通過建立全球資源信息數據庫,并對這些信息加以公布,使成員國遵守相應的環境公約。此外,聯合國通過環境治理領域的議程設置、建立渠道、提供場所來管制成員國的行為,通過經濟措施、資金援助、技術轉讓、建立信息知識網絡、監督評價等約束各行為體的行為,引導國家的行為和偏好與現存的規則和授權一致。由于聯合國在全球環境領域中具有的多樣性權威,對構建全球環境治理具有決定性的優勢。聯合國通過全球環境會議和各種環境規約所確立的原則、規范,構建了全球環境治理的國際社會現實。
二、 聯合國全球環境治理行為的局限性
從國際組織自主性的視角分析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行為,有助于我們理解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意義。毋庸置疑,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重要性無可替代。聯合國主導下的全球環境治理機制,增強了國際社會對環境保護的關注,提高了人們的意識,促進了國際社會在環境治理上協調立場,達成規約,為人類社會最終實現全球環境問題的善治奠定了基礎。
然而,國際組織的自主行為對國際關系的意義并非總是積極的,聯合國在實現全球環境善治目標的道路上也并非一帆風順的。進入21世紀,國際社會在全球環境治理領域陷入了僵局,以美國政府退出《京都議定書》和聯合國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談判最終度僅達成無約束力的協議并為取得預期的成果為主要代表,國際社會在反思之余,要求改革全球環境治理機制的呼聲不斷高漲,處于全球環境治理中心的聯合國在治理中的局限性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
首先,國際組織的系統失靈和功能紊亂制約著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行為自主性的發揮。
堅持國際組織中心視角的學者也認識到國際組織發揮行為自主性的局限,邁克爾·巴特尼和瑪莎·芬尼莫爾在論著中專門分析了國際組織功能紊亂的行為,將其稱作“國際組織的病癥”。豑著名的國際關系學者吉烏利奧·加拉羅蒂在《國際組織的局限性:國際關系管理中的系統失靈》一文中論述了國際組織系統失靈的狀況。豒指出同經濟學中存在“市場失靈”和管理學中存你在“政府失敗”一樣,國際組織也會因其內在的局限性而產生系統失靈。加拉羅蒂認為國際組織自身存在著四種類型的國際組織系統失靈,即管理復雜的、緊密耦合的體系、不良的替代效應、爭端激化和道德風險。國際組織系統失靈的存在對國際關系產生負面或不穩定的影響。巴特尼和芬尼莫爾則更加關注引起國際組織功能紊亂的內部文化上,指出常規性(routinization)與官僚機構的專門化和部門化石導致國際組織病態行為的構成性特征。前者可能導致整體的使命和更大規模的社會目標模糊起來,后者則能夠限制官僚們的視野,官僚機構對規則、專門化和部門化的強調,在很多方面產生了病態行為。主要包括理性化的非理性、普遍主義、越軌行為的正常化、組織隔離和文化爭執。
在全球還擊概念治理機制中,聯合國作為世界上規模最大、結構最復雜的國際組織,存在著系統失靈和功能紊亂的危險。聯合國自身的機構、計劃與眾多的委員會之間,專門機構之間以及他們與聯合國之間缺乏協調,以至于帕特里西·波妮感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像其創立的那樣能夠成功地在聯合國體系內外協調環境計劃的想法很早就被拋棄了”。如何降低聯合國的系統失靈和減少功能紊亂,成為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進行機構改革的主要任務。
其次,聯合國內部環境治理機構設置的不合理也制約著聯合國行為自主性的發揮。
在聯合國內部存在著環境問題多頭治理的現象。作為聯合國進行全球環境治理的主要機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自成立以來在環境領域的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除了環境規劃署外,聯合國其他的部門性專門機構也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發揮作用,如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都擁有在環境領域進行治理的廣泛權力。甚至一些金融機構,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由于在提供資金援助方面的特殊地位,近年來也不斷強化對環境治理的權力。這一方面說明了全球環境問題涉及的范圍之廣、難度之大,需要跨部門的協調和合作,另一方面也表明聯合國內部機構在環境治理領域存在著功能重疊、冗員等現象。由于聯合國在設定目標和環境規劃時必須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內部機構設置不合理構成了影響環境治理的制度障礙,進而對聯合國在環境治理中的自主行為形成了局限。
最后,國際社會政治結構的現實也制約了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自主行為。
有學者認為生態環境危機及由其引發的國際環境治理使國內的界限逐漸模糊,傳統國家受到制約并相對弱化。豓這種觀點是描述性的而非規定性的。國家按權力分配形成的國際政治結構仍然是制約聯合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發揮行為自主性的最大制約因素。即使在與人類社會發展相密切聯系的生態環境領域,權力斗爭的陰影依然存在。一些發達國家從自身的國家利益出發,將全球環境治理機制當作權力斗爭的武器和場所,以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為例,發達國家在會上極力否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要求廢除《京都議定書》,要求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一樣承擔強制減排義務,甚至分化新興國家與發達國家,導致氣候變化會議陷入僵局。這表明權力斗爭的陰影在全球環境治理領域依然存在,制約了全球環境治理機制深入發展,也影響了聯合國在環境治理中,行為自主性的發揮。
三、結論
聯合國對當今全球環境治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自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召開以來,聯合國主導下的全球環境治理機制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提高了全人類對全球環境保護的意識,建立和完善了國際社會和國家層面的環境保護的原則、規范、立法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國在多邊主義下協調環境治理的立場、付諸行動,為人類社會實現全球環境“善治”的目標打下了堅定的基礎。
由于經濟增速放緩以及液晶電視價格驟降,曾經叱咤風云的夏普企業面臨著財政赤字的處境。2011財年,夏普虧損將近4000億日元,緊跟著2012財年夏普虧損超過5000億日元。面對兩年巨虧,夏普進行了數千人的裁員,向銀行求助了44億美元救援貸款,史無前例地接受了來自三星和高通的股權投資,并將37.6%的股權出售給鴻海。2013財年,夏普盈利115億日元,不過隨后卻重返虧損。夏普2014財年的凈利潤虧損2223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15億),2015財年前三季度凈虧損1083億日元(約合人民幣60億元)。
早在2012年3月27日,鴻海和夏普就對外宣布將在資本運作和經營業務上開展合作,鴻海持有總計約9.9%的夏普股票,成為夏普第一大股東。確立合作關系后,鴻海還計劃在中國成都投建中小型液晶面板工廠,夏普則將向鴻海提供自家的高精細液晶面板顯示技術。此外,雙方還計劃在手機業務領域展開合作,夏普擬委托鴻海代產智能手機,并在中國市場銷售。夏普于2012年8月2日公布2012年第一財季決算后業績惡化的消息,鴻海為避免更大損失與夏普商討修改入股協議,雙方出現分歧。2012年9月在雙方進行的出資交涉中,鴻海則提出了在成都工廠生產IGZO液晶面板的要求,希望夏普提供IGZO液晶顯示技術,遭到夏普拒絕。雙方的交涉再次延期。
夏普曾在其的2012年度經營戰略中提出,2013年將與鴻海合作,進軍中國的智能手機市場。然而2013年11月,夏普宣布解除與鴻海的電話業務合作。同時,由日本政府主導的日本產業革新機構,為了防止夏普的核心技術外流,產業革新機構曾計劃向剝離液晶業務之后的夏普總公司的出資由2000億日元提升到3000億日元,以此對抗鴻海。
日本產業革新機構欲通過援助夏普掌握其經營權,并進行業內重組,計劃將夏普與東芝白色家電業務等整合,將占據夏普三成收入的面板業務單獨剝離出來,組建一個新公司,之后將一半以上的股份出售給夏普目前最大的國內競爭對手日本顯示器公司。有了日本政府的支持,外界普遍認為鴻海的機會渺茫。
面對日本政府的阻礙,鴻海仍然不愿放棄,其董事長郭臺銘更是親赴日本尋求更多機會。鴻海對包括液晶業務在內的夏普整體最初收購額5000億日元進一步提升,總收購額達到7000億日元規模,這已經是日本產業革新機構的兩倍多。
事情開始出現了轉機,不知出于何種原因,原本提案支持夏普的日本產業革新機構今年年初宣布結案,夏普的救命稻草貌似就只剩下鴻海。
鴻海收購夏普的談判于今年3月25日達成基本共識。鴻海先前提出的出資額為4890億日元,調整后將股票收購價格由每股118日元下調至88日元,鴻海成為持股約66%的母公司這一計劃不變。鴻海將指定最多三分之二的董事名額,夏普也于3月30日決定接受鴻海出資額減少至3888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24億元)的收購條件調整方案,并于4月2日簽署協議。 鴻海收購夏普將促進轉型升級,影響液晶面板行業格局
鴻海作為全球3C(電腦、通訊、消費性電子)代工領域規模最大、成長最快、評價最高的國際集團,目前最缺的就是高端市場品牌形象及先進顯示技術,夏普無疑最缺的就是資金流,鴻海成功入股夏普,將對雙方產生共贏的影響。
對于鴻海而言,收購夏普無疑能獲取夏普的液晶屏從而提升自身全球競爭優勢,謀求生路。鴻海在液晶面板領域雖然旗下擁有群創光電,但技術實力較弱,在智能手機領域開拓也起步較晚。作為“液晶面板之父”的夏普其液晶技術在日本顯示面板產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通過夏普的技術量產高品質面板,追趕先行一步的三星電子等韓國企業,也能防堵三星獲取夏普的技術。 當地時間2016年4月2日,日本大阪,臺灣鴻海集團收購夏普正式落地簽字。
[關鍵詞]差別待遇;自然資源;國家同意;國際合作
1自然資源是環境差別待遇產生的法律基礎
1.1自然資源的確立
廣大南方國家在取得獨立后,發現其國內經濟嚴重落后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將其歸結為當時的國際經濟秩序存在嚴重不平等,因此開始了以爭取自然源永久為起點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運動。自然資源雖然1952年聯大7屆會議通過了《關于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這一決議開始將資源問題與聯系起來。1962年聯大在《關于自然資源永久的宣言》中正式確立了自然資源永久。有的學者認為,1945年后發展起來的自然資源永久原則,主要是新獨立國家對于自己的礦產資源特別是石油資源被外國人所有的反應。①國家對于自然資源的永久屬于的固有內容,而且有的學者也認為一旦某種資源,例如森林資源,落入到了國家排他性范疇之內,國際法對它的使用幾乎沒有什么限制。而對于自然資源永久的強調,被認為是暗示在大部分情況下,對于自然資源的限制都需要有關當事國的同意。②自然資源在國際法中的確立,一方面是發展中國家為了確保自己對其境內資源的完全管轄權,從而排除殖民期間境外企業對自身的經濟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想據此來發展國家經濟,縮小貧富差距。這一權利的確立也成為發展中國家主張差別待遇的法律基礎。
1.2自然資源與差別待遇在目標上具有一致性
國際環境法在實現人類共同利益的過程中,造成的國際社會“分界而治”確實對國際環境法的有效實施造成了障礙,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由于致力于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堅持成為了國際環境法需要首先處理的問題。一國選擇怎樣的資源利用方式,選擇是否參加國際環境條約以及在參加后在其國內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更具體的規則,完全是一國的自由裁量權,而這一權利也被眾多的國際文件所確認。這一權利的確立是在南方國家主張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過程中確立的,但隨后就成為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環境領域要求國際環境法給予其差別待遇的重要砝碼,從而促進了差別待遇在國際環境法中的興起。自然資源雖然是國際經濟新秩序運動的起點,但這一運動并沒有給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領域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而且這一運動也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衰落。自然資源是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發展的重要權利,其目的就是通過確立自然資源,在國際經濟領域獲得與發達國家平等的地位,促進其經濟發展。而當環境問題被提上聯合國議程,擺在了發展中國家面前時,這一權利成為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環境領域主張差別待遇的合理依據,李春林教授也認為“自然資源永久原則是國際經濟新秩序運動所取得的最大的成果,它本身就構成發展中國家隨后爭取國際環境差別待遇的依據”。①自然資源是國際法站在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角度而言的,而環境差別待遇就是承認并確保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環境保護中維護經濟發展的重要制度,因此二者在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這一目標上存在著一致性。
2差別待遇引導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環境法
2.1國家同意在國際環境法中仍然適用
迄今為止仍然是國際關系的基石,我們不能因為國家和環境保護之間存在的矛盾,就否定或取消國家存在的合理性。②如果發達國家妄圖借助環境保護向發展中國家施加政治壓力,想要憑借強大的經濟地位,迫使發展中國家參加國際環境條約,或者不經過發展中國家的同意就使國際環境條約對發展中國家生效。這其實是在推崇一種由少數發達國家主導的“環境霸權”,“普遍同意才可創設普遍適用的規制”③,所以國際環境法必須在具體的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上爭取國家的普遍同意。國際環境領域存在“人類共同利益”的特殊性,并不能使其像“強行法”或者“習慣法”那樣可以不經國家同意就對國際社會成員生效。國際環境規則可以共同協商,不能由霸權主導。發達國家不止一次的妄圖通過弱化來干涉發展中國家的,每當國際法中出現新的議題,其主導制定的規則需要發展中國家的同意才可以獲得通過時,發達國家就會出現弱化的聲音,因為發展中國家基于其發展利益的考量可能不會同意這類規則。由于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是國家,國際法仍然處在國家的掌控之中④,國際環境法也不例外,國際環境法規則仍然處于國家的掌控之中,尤其是在80年代以后,發展中國家認識到其應當參與到國際規則的制定中去以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而不是僅僅同意并遵守由發達國家主導制定的規則。如果只是根據環境系“人類共同利益”來排除國家同意,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同意來制定國際環境法是不符合現實的。國家同意原則源于國家原則,國際法的概念建立在國家平等的基礎之上,完全依靠國家間的同意來實現。⑤既然通過直接否定發展中國家的來實現國際環境立法是不現實的,那么通過在國際環境法中嵌入差別待遇這一制度,國際環境條約便可以更大程度上爭取到發展中國家的同意,從而使全球環境治理變得有可能。
2.2差別待遇獲得發展中國家對于國際環境法的普遍參與
在國際環境法中,差別待遇就是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優待,從而使處于經濟不利地位的發展中國家可以愿意參加到同一的國際環境合作安排中來。這樣表面上可以緩解發展中國家由于環境治理而產生的經濟成本,又可以滿足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加入到全球環境治理中來的要求。更進一步來看,差別待遇解決了國家基于所產生的國家同意對于國際環境法實現“人類共同利益”目標的阻礙。因為差別待遇作為國際環境法中的一項制度,承認了兩個方面的現實;一,發展中國家對于經濟發展的要求要比環境保護更為迫切;二,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強弱都應當進行環境保護,但是發達國家對這一要求更為迫切。基于這兩個現實問題,發達國家就需要在國際環境談判中適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以獲得發展中國家對國際環境協議的同意來滿足其環境需求。其實國際環境法也就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二分的格局下展開的,發達國家強調環境保護,發展中國家強調經濟發展。因此,差別待遇就被國際環境協議使用以獲得發展中國家的同意,從而平衡這兩種現實需求。國際環境法中不存在像歐共體那樣的能力可以通過特定的多數決定而在環境問題上為各成員國立法,而只能通過所有當事方的支持而前行。①由此看出,國家參與國際環境法的意愿對于國際環境法的實施非常重要,尊重發展中國家的參與意愿是必要的。差別待遇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發展中國家在加入國際環境條約承擔環境義務的時候享有一定的優待,而其享有這種優待的代價就是其要嚴格國際環境條約的規定在國內實行相關環境政策。這就是用這一定的優待獲得發展中國家對國際環境協議的支持。差別待遇就作為一種制度調和了“人類共同利益”與觀念造成國際社會“分界而治”矛盾,使得為了保護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環境法可以得到發展中國家的支持。
3國際環境法通過差別待遇促進國際環境合作
3.1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阻礙國際環境合作的進行
平等國際法主體之間存在法律能力差異從一開始就被國際法環境文件所承認與肯定。②《斯德哥爾摩宣言中》原則4指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造成環境問題的原因的不同,暗含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進行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能力的不同。而1992年《里約宣言》提出在國際環境領域建立一種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關系的目標。而所謂公平的“全球伙伴關系”而不是“平等的全球伙伴關系”其實就是在正視國家之間能力差異這一問題。因此,全球環境治理處于一個這樣的狀態,一方面全球環境是一個整體,世界各國,不論大小、貧富、種族、資源稟賦等方面的差別,都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一份責任,都應當無一例外地參加全球環境保護事業。③另一方面,同為實體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政治等方面卻存在著深刻的差異,此類差異使得它們根本無法從不同的物質空間進入到同一制度平臺之上。④環境的整體性要求全球環境治理必須進行全球環境合作,而發展中國家在生態資源中的重要地位就更加使得全球環境治理需要發展中國家的參與。想要將還在致力于發展的發展中國家拉入環境保護這一舞臺,發達國家就必須解決影響發展中國家參與環境治理的主要問題———法律能力差異,而差別待遇可以填補這種差異。眾所周知,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應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明顯有著資金和技術不足的缺陷,如果讓其滿足發達國家現階段對環境的訴求,與發達國家一道進行全球環境治理是不現實也不公平的。在國際環境法中融入差別待遇,針對不同的國家制定不同的標準即符合了環境正義也激勵了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環境合作的積極性,從而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全球環境合作的最大障礙———法律能力差異。
3.2差別待遇保證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促進國際環境合作
在國際環境法中,全球環境治理對于國際合作的要求是基于環境的整體性以及人類共同利益的存在,但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著現實的法律能力差異,而這種法律能力差異的現實使得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環境談判中積極性不高,并且不愿意犧牲國內經濟發展的條件而去滿足發達國家對于環境的迫切要求。為了在國際環境領域進行有效的國際環境合作,實現環境治理的目標,就需要差別待遇作為一種制度工具來促成搭建這一合作平臺,從而使存在法律能力差異的國家可以在公平的基礎上開展國際環境作。差別待遇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穩定的合作條件。如果將國際合作假設為一個聯盟,當一個國家在選擇是否加入這一聯盟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其福利最大化問題。所以當國際環境合作對于所有國家來說是有利可圖的和穩定的時候,這個時候國家是愿意參與到國際環境合作中來的。環境是公共物品,也就存在著外部性問題,一個國家利用了另外一個國家的費用或者效益而沒有支付補償就存在國際外部性。這就是國際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帶來的外部性問題,任何一國的資源的使用都會給全球環境造成影響。基于一種利益分析,每個國家都希望其他國家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從而可以在其他國家提供額公共產品基礎上“搭便車”,于是在這種選擇下公共產品趨于減少,環境也將會變得更糟。但是并不是所有國家都想著“搭便車”,在國際社會中,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與一些面對惡劣環境瀕臨滅絕的小島國家基于其利益考量,總會想要對于公共產品做出一定的貢獻,但發展中國家卻欠缺這一意愿,那么在一個完全一致的規則前面發展中國家就不會選擇對于公共產品的供給做出貢獻。財富可以在各國之間相互轉移,如果一個國家非常貧困,那么他不會為國際環境做出任何貢獻,但是一國的收入分配的增長可能使得一個原來對于國際公共產品供給沒有任何貢獻的國家開始有所改變。在經濟學的角度上來講,國際環境法如果要使得發展中國家加入到這一合作平臺,就要解決發展中國家收入增長問題,或者說通過一種財富轉移的方式使得發展中國家可以對全球環境治理有所貢獻。差別待遇本身就是財富轉移的一種重要方式,被認為是一種可以對資源進行重新分配的機制。國際環境合作又被視為是一中負擔分配性的合作,因此,通過資源轉移,參與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中國家負擔得以減輕,這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也是一種財富的增長。發達國家通過在國際環境公約中同創建國際機制來管理向發展中國家的資源轉移,以使國際環境問題得到解決。全球環境基金主要任務就是提供資金以彌補發展中國家因采取履行環境義務的措施而逐步增加的成本。這一基金被庫里特認為是促進了伙伴關系的發展。①從經濟學的角度上考慮,融入差別待遇的國際環境法可以減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理預期成本,從而促成國際環境合作。
4總結
對于我國而言,尤其是在經濟增長開始放緩的背景下,在進行國際環境談判中應當積極爭取差別待遇,尤其是在于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氣候領域談判。差別待遇根植于國家之間的能力差異這一現實,并旨在填補這種現實帶來的合作困境。在滿足了發展中國家對于發展的要求的同時,其自身作為國際環境治理的重要制度,本身也符合國際環境法對于實現全球環境治理的要求,這一點已經在全球臭氧層治理過程中得到證明。差別待遇尊重國家中的國家同意要素,且不損及治理環境的目標,實現了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國際環境合作,這就是其在國際環境法中興起并不斷發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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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全球環境基金;中國;贈款;增量成本
Abstract:Beginning from the explanation of the core concepts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ree problems. The first is whether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as an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providing grant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truly done justice to China. The second is what role China plays in this organization as the biggest developing country. The third is concerned with the future role of China in the organization.
Key words: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China; grant; increment cost
約翰貝拉米福斯特在《生態危機與資本主義》一書的第一章開頭引用了1963年蕾切爾卡遜談論“環境污染”問題時的一段話:回首歷史,我發現了一個十分相似的情景。請諸位回想一下查爾斯達爾文在發表進化論之后所引起的軒然大波。人類起源于先前生存的生物這一觀點,被當時社會憤怒地拒絕了,而這種拒絕不僅來自對科學一無所知的公眾,而且也來自與達爾文同在科學領域工作的同行們。許多年之后,《物種起源》所闡述的觀點才得以確立。如今,知識界已很少有人會否認生物進化的事實了。然而我們當中卻有許多人拒不承認這樣一個顯而易見的推論,即影響著與人類具有進化淵源的成千上萬物種的環境,也同樣在影響著人類。[1]
在卡遜的時代的確有許多人拒不承認這一推論。但是,在已經步入了21世紀的今天,如果還有人否認這一推論,那么他將被看作是異類。同樣是后知后覺,但影響卻相去甚遠。前一種后知后覺,也就是對于抵觸達爾文進化論的人而言,其影響僅僅是晚了些年頭認識到猴子是人類的近親;但是后一種后知后覺,也就是對于拒絕生態理論的人而言,其影響卻是從1963年至今①的四十五個年頭全球范圍內的環境污染以幾何級逐年增加!也就是說,那些曾經拒絕生態理論的人們在不知不覺中殘害著全人類②。既然全人類在面對環境污染威脅時是不分民族、膚色、國籍、貧富的,那么這種環境面前“人人有責”③就構成了全人類共同治理環境污染的動力。因此,在全球環境治理和生態理論的大方向指引下,各種各樣的環境國際組織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到國際舞臺上,其中,較為特別的就是全球環境基金(GEF)。說它特別,是因為全球環境基金(GEF)是為各主權國家提供環境治理經費的國際組織。它是以改善全球環境為目標的國際金融組織,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贈款,幫助其開展有益于全球環境的活動。[2]1那么,全球環境基金的贈款是否是對發展中國家真正的贈與呢?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在這一國際環境組織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呢?未來,中國在其中的作用又會走向何方呢?筆者嘗試著從解析全球環境基金的幾個專有名詞入手,回答上述問題。
一、全球環境基金專用名詞的概念解析
想要全面了解中國與全球環境基金的關系就必須先了解環境全球基金對發展中國家的贈款到底是否像字面上理解的那樣輕松。
(一)贈款(grant)
“贈款”一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聽起來是一種不需要償甚至是不承擔任何義務的款項。單從字面來看,全球環境基金似乎是一個國際慈善機構,一味地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治理環境的資金而不求回報。但事實上,在全球環境基金中同時存在著貸款、贈款、信貸、直接投資等多種截然不同的融資類型。全球環境基金工作的10項業務原則中的第二條是這樣陳述的:“GEF將提供新的、額外的贈款和優惠資金,以滿足為實現公認的全球環境效益而采取措施的議定的額外成本。”[2]6也就是說,只有“額外成本”或者叫做“增量成本”才能夠獲得贈款。這種定位,一方面使得獲得贈款的資格審查甚為嚴格,另一方面也使得贈款的金額大幅縮水,因此,這種贈款并非像聽起來那樣慷慨。
(二)增量成本
試圖全面解析“贈款”就必須解釋“增量成本”這個全球環境基金的核心概念。 “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已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各國首先在國家層面上開展可持續發展的行動,這符合各國自身的利益。但是,對許多危害全球環境的問題,如氣候變暖、生物多樣性喪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國際水域污染等等,僅靠在各國自身發展需要的層面上開展活動,還不能滿足在全球范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這就需要采取一個國家自身發展所需之外的更多行動。這種附加行動可以產生全球都能分享的附加效益。而實施這種附加行動的成本,往往超出了一個國家為實現其自身發展目標所需的成本。GEF把這種附加行動的成本叫增量成本。GEF為其各業務領域僅提供增量成本部分的資金支持。”[2]137可見,增量成本是一個差值,而不是全部的項目資金。這個差值等于全部項目資金減去只能達到本國一國利益目標的替代方案的成本。這也就是對一個國家選擇全球利益方案、而不僅僅是本國自身利益進行環境治理的一種補貼和鼓勵的資金。
(三)項目基線
對應于“增量”概念,則存在于GEF項目“基線”的概念。所謂基線,就是一些已經確定要進行的工作或活動,歸屬或服務于國家發展的優先內容,并構成設計和實施GEF項目的基礎。通過實施GEF項目,項目的“基線”工作或活動可以產生和擴展環境效益。[2]7鑒于各個國家的各種基線是動態的和演進的,因此,對于更復雜的情形,GEF一般采用為總體發展目標制定的基線,而不是為估算一項個別的GEF額外成本而特地形成的基線。[2]274這樣做既可以減少估算基線的人力物力,也可以使基線的建立更加透明可信。
(四)融資
全球環境基金作為一個國際金融組織,其資金的來源必然備受關注。GEF對項目融資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融資是由GEF各機構或者其他非GEF機構所承諾的項目資金,這些資金對于實現GEF項目目標非常關鍵。GEF項目融資的來源包括:(1)來自GEF的執行機構和實施機構自身的融資;(2)受援國政府以配套資金方式提供的融資,例如用于基線活動或基礎活動的資金,這些活動是項目工作必需的,或者沒有這些活動項目就無法實施;(3)為同一項目從其他機構帶動的資金,這些機構包括其他的多邊機構、雙邊發展合作機構、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以及受益方。[2]9-10
二、中國在全球環境基金中的作用分析
中國在全球環境基金中具有雙重角色:受援國和捐款國。除此之外,中國還是全球環境基金的成員國。
(一)舉足輕重的成員國
中國在全球環境基金這個國際組織中活力四射。首先,自1990年11月以來,中國作為25個創始國之一,參與了全球環境基金的建立;其次,中國和幾個大的GEF捐款國(如美國、日本、德國等)一樣,一直擁有一個獨立的理事席位;再次,GEF的第二次成員國大會①于2002年10月在中國北京召開。
另外,中國在全球環境基金的決策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例如在資金分配框架(Resource Allocation Framework, RAF)的模式選擇這個至關重要的議題上,中國發揮了極大的作用。最終,中國與歐盟提供的“篩選模式”②獲得了較多的支持,在事實上壓倒了美國堅持采用的“單個國家分配模式”③。
(二)受資助最多的受援國
中國是獲得GEF資助最多的國家。截至2006年12月,中國GEF項目(指國家項目)獲得的GEF贈款和贈款承諾已經達5.3億美元。表1顯示了中國獲得全球環境基金資助的各業務領域資金的分布情況和資金資助各業務領域的項目數量。[2]104-105
(三)發展中國家中捐資最多的捐款國
中國從GEF試運行期開始就一直對GEF增資捐款,是少數幾個對GEF捐款的發展中國家之一,是發展中國家中捐款數額最大的國家。中國對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GEF信托基金的捐款數額分別為560萬美元、820萬美元、951萬美元和951萬美元。[2]105增資變化曲線見圖1。
三、全球環境基金中的中國將何去何從
由此可見,現階段中國在全球環境基金中的作用舉足輕重。那么,未來的中國將會在全球環境基金這一國際政府間組織中何去何從呢?
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支出,對于人口嚴重超載的中國來說的確是個沉重的包袱,因而國際上能夠提供給中國的幫助是越多越好。那么,對于中國來說,全球環境基金提供的經費到底能有多大幫助呢?一方面,中國每年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總投入從2001年的1 106.6億元人民幣,逐年增加提高到2006年的2 567.8億元人民幣(圖2)。另一方面,截至2006年12月,中國從全球環境基金所獲得的贈款和贈款承諾為5.3億美元(約合40億元人民幣)。這樣巨大的數字差距在圖2中可以更直觀地表現出來。
這種巨大的數字差距足以表明全球環境基金對中國的贈款在中國治理環境污染方面所占比重并不大。也就是說,對中國而言,全球環境基金的援助并不是非常重要或者不可缺少的。
然而,中國更應重視全球環境基金作為一個跨國治理主體和國際機制的作用。凱瑟琳斯金克和馬格里特E凱克認為,跨國治理是一種發展趨勢,而且在環境領域顯得尤為突出。[3]在這種跨國治理中,治理主體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主權國家,也包括新興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根據共同的利益,國家認為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受到了一套共同規則的制約,而且以其構建了共同的制度。[4]因此,全球環境基金既可被看作一個跨國治理主體,同時也可被認為是一個國際機制。在全球環境基金中,中國可以通過自己的成員國身份對該組織以及參與其中的其他國家有一個平等對話的平臺,同時中國也可以參與該組織的規則制定。就像筆者在第二部分中提到的“資金分配框架的模式選擇”例子一樣,中國可以在這一國際機制中提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提案并在討論環節中與其他國家進行平等磋商達成最后共識。通過這樣一個過程,中國不僅能夠以符合國際規則的方式達到自身的期許和目的,同時也可以塑造綠色的國際形象并以此替代(或減輕)“異質國家”這一傳統的不良國際形象。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第一,全球環境基金確實對發展中國家贈款,但是建立在“增量成本”和“項目基線”等概念的嚴格界定之上的,這不僅使得獲得贈款的資格審查甚為嚴格,而且更重要的是使贈款的金額大幅縮水;第二,中國在全球環境基金中的作用可被概括為舉足輕重的成員國、受資助最多的受援國以及發展中國家中捐資最多的捐款國;第三,雖然援助并非不可缺少但國際機制作用對中國而言更加重要,中國未來將會更加深入地參與其中,并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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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外交;環境安全;立場;原則
中圖分類號:D8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1-0053-02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全球性的問題,也已經成為世界政治議題的重點之一,環境問題的合作已成為促成國際交往的一個重要領域。在這樣的背景下,環境外交應運而生。所謂環境外交,是指各國家及非國家行為體運用談判、交涉、協調等和平的外交方式來調整國際環境關系的外交活動,以達到加強國際環境交流與合作,保護全球環境的目的。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環境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好環境外交對于維護中國的環境安全具有重大的實際意義,是我國實現環境安全的一個重要途徑。
一、環境安全是實現我國新安全觀、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全球性問題的凸顯,傳統的安全觀已經不適應時展的需要,在軍事安全、領土安全、安全等被列為高級政治的同時,以往被認為是低級政治的,諸如環境問題、人口問題、生態問題等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成為國家新安全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環境安全已經成為重中之重。所謂環境安全,是指“人類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生產活動和其他一切活動中,根據生態學原理,維護生態平衡,避免生態系統破壞,以使人類的健康和生活不受威脅,處在自然與安全的狀態中”[1] 環境安全成為國家安全的組成部分,這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由于近年來各種全球性環境問題如溫室效應、酸雨、森林資源枯竭、淡水資源減少等日益突出,已經嚴重影響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以把環境安全納入到國際社會總體安全的范圍內,并協力解決,已經不是一國內部的事情,它已經滲透到國際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外交等各個領域,成為國際社會的重要議題。
環境安全不僅從我國對外關系的層面,是我國維護國家綜合安全的重要環節,從國內政治的角度,它也是我國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途徑。黨的十進一步把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提高到新的歷史高度,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我國新的戰略目標。國內政治是國際政治的基礎,外交活動最終是為國內的政治、經濟發展服務的。因此,在全球環境合作的層面上加強交流,維護我國環境安全,這也是實現國內政治目標的重要途徑,對于建設一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共同發展的五位一體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中國意義重大。
二、保障我國環境安全不能依靠軍事手段
“量變是質變的必要前提,質變是量變的必然結果”。環境因素對各方面產生的影響亦如此。當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達到一定程度時,必然會對經濟、社會、政治等方面產生一定的影響,而這一影響主要集中在消極方面,如造成經濟破壞、引起社會緊張、引發政治對抗等,這也是國內或者國家間沖突的根源所在,而沖突必然會引起一國內的動亂或者國家間的對抗和戰爭,在歷史上,因環境問題而引發的戰爭屢見不鮮,中東爭奪水資源的戰爭就是其中一例。可以說,國家安全不僅與軍力和武器有關,還與農耕地、森林、集水區域、生物遺傳資源、氣候等環境與資源狀況等密切相關。因此如何保障一國的環境安全成為各國首要考慮的問題。
因傳統安全戰略思維的局限所在,人們在探討如何應對環境威脅時,首先想到的是能否用軍事手段來加以解決。一種理論認為,環境問題既然被界定為是一種“威脅”,那么就存在被軍事化的可能性。但事實證明,依靠軍事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保障環境安全的,反而出現的是更為嚴重的后果。因為戰爭大規模地消耗稀缺的資源,毀滅利用資源生產出來的財富,破壞人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戰爭中所使用的武器不僅直接破壞地球表面的土壤結構、污染河流,而且還有大量包括生化武器在內的武器將遺留在陸地和水域中,形成持久而可怕的環境隱患。而戰爭造成的大量環境破壞迫使居民逃到其他地區去尋找食物、住處和燃料,形成大量環境難民。因此軍事手段不但沒有解決環境破壞問題,反而使其進一步惡化。
由此看來環境威脅應屬于“非軍事化威脅”,不應使用武力來解決。在環境安全中,“軍事力量不起主要作用”,在實現“經濟福利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等目標時,“武力往往不是一種恰當的手段”[2]。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明確指出:“不能用軍事手段解決環境威脅”[3]。但是在冷戰結束后,仍有一些西方戰略學家在進行軍事戰略調整的過程中,將防治環境威脅作為軍隊新的任務。對此,很多人都提出了尖銳的批評。1992年夏,聯合國安理會首腦會議再次重申,環境惡化只是對國家與國際和平安全構成了“非軍事”威脅,這一定性的目的是排除用軍事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
與其他安全概念相比,環境安全具有一個突出的特征就是“代際轉移”性,即環境安全帶來的效益或產生的成本可能在下幾代、甚至幾十代后才得以顯現。環境危機的生成、作用和消除時間,比起政治、軍事、經濟安全來說都要長得多。因此,解決環境安全問題必須具有前瞻性,它直接關系到整個人類社會能否持續存在和發展,也關系到一個國家的生死存亡。環境安全這種時間上延續性的特點決定了在解決環境問題上各國應避免意見分歧、孤注一擲,而應采取極力合作的態度,應以整個人類的幸福為目標。因此軍事手段不可能保障中國的環境安全。
三、開展環境外交是我國實現環境安全的最有效途徑
在處理全球環境問題上,解決環境糾紛、維護國家環境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要通過外交手段。歷史和事實告訴我們,用武力或者軍事的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是行不通的,往往是和平的外交手段能夠收到良好的效果。具體的外交手段可以采取談判、協商、制定環境規則、搭建環境合作平臺等多種多樣的方法。由于環境是人類共有的,空氣、水是流動的,所以一國環境問題往往并不完全是由本國國內造成的,而是由鄰國或者他國造成的,因此在實際的環境問題中就會出現很多環境糾紛。和平解決環境糾紛是環境外交重要的一個方面,也是實現環境安全的主要方式。比如在世界環境外交中的突出例子美國和加拿大的酸雨外交,就給我們很多啟示。加拿大和美國是鄰國,由于季風的影響,加拿大上空出現的酸雨有60%是由于美國引起的。導致加拿大人口的80%生活在受到酸雨嚴重影響的地區。酸雨問題是自1977年以來一直困擾兩國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經過15年的交涉和談判,1991年加拿大和美國達成協議,簽訂《空氣質量協定》。雖然協定簽訂的過程異常艱難,其中不乏美國以強壓弱之處,但是畢竟兩國通過和平的外交手段解決了鄰國環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使兩國,尤其是加拿大的空氣質量得到改善,不失為國際環境外交中的一次成功范例。相反,如果加美不通過這種和平的方式解決兩國關于環境的糾紛,而動用武力或者采取其他激烈的方式,則不僅不會解決兩國的環境問題,反而會給雙方帶來更大的損害。因此,在國際政治中,環境安全是一種關乎全球或者區域的集體性安全,對環境問題的挑戰人類應該做出的選擇是合作而非對抗。中國只能是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參與環境法規的制定、參加國際環境組織、加強國家間環境對話等外交手段,達到維護本國環境安全、促進全球環境合作的目的。
四、我國在開展環境外交中遵循的立場和原則
1.我國應根據不同地區和國家的特點采取靈活多樣的環境外交政策。我國應以地域為主要依托,根據各個地區和國家在外交政策上的特點,以及對我國環境影響程度的差異,采取不同的環境外交政策。首先在東北亞地區,由于我國地處東北亞,該地區的環境問題是對我國影響最大的地區,所以應該格外重視。針對東北亞地區復雜的政治、軍事形勢,以及各國間巨大的經濟差異,我國應積極促進東北亞六國間的環境合作,并力爭在該地區的環境外交中起主導作用,在解決地區環境問題的同時,為高一級的政治問題諸如領土、等問題的解決創造良好的溝通契機。比如對日本,日本是世界上較早重視環境問題并開展環境外交的國家,這也是日本努力實現其政治大國的重要途徑。日本與我國一衣帶水的地理位置決定了環境問題自然成為兩國重要的議題。與經濟、政治等領域相比,中日在環境合作方面是一種比較穩定的關系。中國應繼續加強中日之間的環境合作,消除南北隔閡,以帶動整個東北亞地區的環境合作。其次,對于歐盟。歐盟長期以來一直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基于歐盟環境政策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中國應繼續發展長期的中歐環境合作關系。亞歐會議為中國與歐盟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平臺。雙方應遵循亞歐合作原則,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把中歐環境合作推向新的高度。再次,對于美國。美國的全球戰略是不會放過任何一個領域的領導權,在環境外交領域也不例外。基于政治霸權需要而形成環境外交政策,顯然具有不穩定性。美國的環境外交政策會服從于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甚至短期內會發生根本性轉變。以本國經濟利益為出發點的環境政策,也導致美國在全球環境外交中經常不遵守承諾,并強調發展中國家應對環境問題負主要責任。鑒于此種情況,我國在對美的環境外交中,要小心謹慎、靈活應變,要善于抓住機會,高效務實地推動中美實質性環境合作的進展。
2.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推動構建新型南北關系。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環境合作領域內的主要分歧在于誰來承擔主要責任。雙方能否消除分歧是中國環境外交能否起到良好效果的關鍵。中國應積極開展南北對話,加強溝通。一方面,要堅持平等原則,不能因環境外交而影響到國家,安全仍然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申明在環境問題上發達國家應該負有歷史責任,在治理保護環境方面發達國家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同時,中國應致力于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從根本上解決南北矛盾,消除南北分歧,構建新型南北關系。
3.抵制環境殖民主義,推動建立全球環境合作新機制。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經濟等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所以在環境治理方面一直在發達國家已經構建好的現有的環境治理機制中進行,無形中受到諸如生態侵略、污染入侵、環境壁壘等方面暗藏的環境殖民主義的影響。這嚴重影響了發展中國家參與環境治理、開展環境外交的積極性。因此,中國在全球環境外交中,應堅決抵制殖民主義,通過談判、協商等和平手段推動建立新的全球環境治理機制。中國應加強與第三世界國家的聯系,利用第三世界國家的影響力,力爭改變全球環境治理規則,重視各種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組織,建立環境治理機構。積極參加國際環境會議,參與國際條約的制定和修改,主動為各國環境問題的解決搭建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全球環境合作新機制的建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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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氣候談判主要圍繞發達國家減排,幫助發展中國家解決生態脆弱性和南北發展鴻溝等問題展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相關的規則和議定書是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主渠道。全球氣候變化談判過去20多年來一直呈現“共識與矛盾交織、合作與斗爭并存”的局面。世界各國都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在人類共同利益和本國切身利益之間尋求某種動態平衡。在這一過程中,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焦點逐漸從《京都議定書》發展到“巴厘路線圖”,目前的重點放在“德班平臺”上。
近年來,隨著國際權力分配逐漸趨于平衡,國際政治格局多極化和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加快,國際體系處于深刻的變化和轉型過程中,已進行二十年的國際氣候談判也進入了關鍵階段。在世界政治經濟格局和氣候談判格局雙重調整和轉變時期,氣候變化談判過程與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的演變同步,與中國等新興經濟體的崛起同步。2011年南非德班會議確定“德班增強行動平臺”,并啟動所有國家參與減排的法律協議進程。在后金融危機、美國追求能源獨立和新興大國群體性崛起的大背景下,主要談判力量都在重新審視德班平臺,并根據新的形勢調整自己的政策,2015年談判前景變數增多。
為實現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共同愿景,國際社會必須展示堅定的政治決心和行動效力,堅持聯合國的主渠道地位,充分發揮世界各國和利益相關方的積極性,形成和諧共贏的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制。
向環境污染宣戰――環境服務產業的機遇和挑戰
姜鵬明
(中關村科技企業家協會會長、北京綠創環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目前,我國整個資源狀況相當不樂觀,甚至是一種危機狀態。2013年的霧霾,讓104個城市深陷其中。2014年,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堅決向污染宣戰。
生態環境的惡化到現在已經大概四十年了。前二十年,大概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到改革開放以后,特點是由點源到面源的排放污染的入侵。我們用了20年時間,首先打破了自然環境的自凈容量,又用了20年時間,以社會生產方式和工業結構造成的一種大規模的全面的環境資源的破壞。現在的環境污染已經不僅僅是點源和面源的問題了。我們還要用40―60年時間才有可能打贏這場戰爭,它的投入和犧牲將是巨大的。
我們要用20―30年時間建立起適應自然的生態體系,才能真正長久地適應這種發展。但是要完成這兩條,得有三個前提:第一是舉國一致的抗戰決心,光靠政府、民間下決心還不行;第二是要樹立正確的理念,遵守生態法則;第三是技術路線要適當,技術安排要先進。
舉國一致的抗戰決心很重要。近三四十年來,我們受夠了污染,面對嚴峻的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我們要像對貧困宣戰一樣,堅決向污染宣戰。5月4日公布的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號稱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這表明了舉國一致的抗戰決心。這次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由損害者擔責,而不僅僅是污染者擔責的問題。北京最近開出了一張歷史上最高的罰單,這是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決心體現。
即將出現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與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形成歷史匯,未來城鎮的發展趨勢,經濟模式從工業經濟轉向生態經濟,社會結構變成人權主導。綠色產業應該成為一種人類的選擇。
從國際視角看環境服務產業的機遇和挑戰
李麗平
(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國際所副所長)
從整體來看,現階段環境服務產業的發展處于較快的增速狀態。目前,全球環境服務業約占環境產業的一半。其中,廢物處置服務和污水處理服務2010年的產值占全球環境服務市場的74%,其中廢物處置服務占45%,污水處理服務占29%。
此外,環境服務貿易自由化,削減關稅和非關稅的壁壘成為了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重要趨勢。全國有60多個成員對環境服務作出具體承諾,各分項目承諾總體較平均。
目前,國際上對環境服務的概念及范圍已經有了共識,但是對環境服務邊界的判定仍比較模糊。比如飲用水、工業廢水處理的邊界。
全球環境問題主要包括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危險物越境轉移,以及企業國際環境公約所針對的全球環境問題。這些國際公約的簽署和實施也將為全球環境服務提供很大的機遇。例如,節能和奇特溫室氣體控制方面的環境服務進出口;為削減影響臭氧層的ODS(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物質的無氟碳化物的環境服務貿易;實施《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有關的環境服務進出口等等。
未來,環境服務談判的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將發生很大變化。對中國而言,目前潛在的市場空間進一步增大,給我們更多、更大的市場空間。所以,我們要積極參與國際大市場的競爭。同時也存在很多挑戰,比如對環境服務的競爭可能會進一步加劇,但我們仍要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服務貿易自由化,意味著很多壁壘將進一步消除。目前,中國很多的環保企業有實力,也有能力和機會走出去。未來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的道路將會更加平坦。
環境污染形勢的嚴峻,也帶來了更多的需求,給了我們更多的機會和機遇。因此,中國應建立官、產、學、研的機制,更好地服務企業本身。在國內,要積極地制定相關環境服務業的政策。國際上,要贏得更多的主動權,更多的參與或者主導國際規則的制定。所有的利益相關者,不管是政府部門、研究機構,還是企業,都應該積極地抓住環境服務業帶給我們的機遇和挑戰,共同為環境服務業的發展營造更好的環境。
環境產業的服務業轉型
傅濤
(中國水網總編、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境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全聯環境商會執行副會長)
隨著環保要求越來越高,企業承擔的風險也加大。環保服務要求的提高呼吁專業化的分工。這種分工必然催生產業之間的合作。服務綜合化的時代會有很多細分公司形成戰略合作的關系,環境產業應該是以戰略合作為主線的市場。
現在環境市場上的合作不僅僅是項目合作,更是企業合作,是在產業鏈上進行的深入合作,行業也因此從項目時代進入公司時代。企業并購和合作的重心也不再是項目,而是公司間并購和企業間的戰略合作。
時代在變化,外部環境在變化,產業自身也需要有相應的變化,從業者應該思考新的變化對產業發展。2014年的兩會,讓環境產業從業者倍感振奮。總理的講話將環境治理上升到了政治高度,對于環境產業發展來說,是一個很大的突破。這是一個好現象,政府對環境治理考核從效果性取代指標性,政府正在重視與社會和民眾的溝通,以民眾的感知調整政府行為。環境治理,不是說減排多少指標就達標的事情,而是以民眾的感知為標準。也許數據達標,但老百姓也許會覺得污染嚴重。民眾就是政府公共服務的客戶,做服務需要有客戶思維。
各界的關注,勢必促使環境監管從嚴。這些,不僅釋放了環境服務業的市場空間,強化的公共服務采購和監督會促使環境保護更嚴格、環境服務更專業,對企業的專業能力要求會更高。
中國環境產業目前已正式進入了以專業化為基礎的戰略合作時代。之前,大家以占領市場為主,能干不能干,先拿下了項目再說。當專業化需求和專業化分工加強,這樣的狀況正在發生變化,一個做餐廚處理的公司收購垃圾焚燒廠在這個時代可能就不再具有競爭優勢,只有做深做專做強才會得到更多認可。
資源化市場是進一步的服務延伸,是技術先導型的。如果強調資源化,一定會引發行業技術革命。如何在廢里淘金,需要很高的技術能力。從這個角度來說,技術型公司的發展也許會超越資本型公司,迎來新的發展機遇,成為市場主流,引領市場發展。
未來環境產業市場的發展,主要在于兩個方向:做深和做寬。寬與深的組合,將成為中國數萬億環境產業市場的未來。
探討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機遇、問題與對策
徐云
(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博士、中關村國際環保產業促進中心主任)
近年來,我國遭遇了霧霾天氣的反復侵襲,京津冀地區空氣質量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由于本身環境差,加上省內工業占GDP的高比重,鋼鐵、建材、水泥行業存在的產能過剩問題,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默許,污染治理措施的不完善等,導致了京津冀地區已經成為中國污染最為嚴重的區域之一。產業轉型升級與生態安全保護如何協同并進已經迫在眉睫。
中關村國際環保產業促進中心是中關村科技園區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平臺。2010年,總書記到中關村視察時講過,中關村的發展關鍵是整合好資源,搭建好平臺。比如環境工程、能源工程、智慧環保系統工程、國際合作、政府事務,還有一些管 理。我們中心目前有六大聯盟,2003年成立項目污水處理廠,非典高峰期,我們成立清潔空氣產業聯盟,很短時間內向社會供應了相關產品。
中關村的企業有2萬多家,節能環保企業大概1500家。為什么要搞環境服務業?單向應用很難解決,一個園區,一個政府的行政區,或者環境功能區,一定要綜合的技術來解決環境問題。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展示中心把中關村優秀的技術展示出來了。它是當今世界展館里使用節能環保技術最多、最系統的展館,也是當今世界展館里節能減排效果最好的展館。去年拿到了建設部的獎勵。講過,科技興則民族興,科技強則國家強。
我們應該做的是將有限的財力集中用于關鍵性技術的攻關和突破,用于重大產業化復制,充分發揮科技在生態文明與經濟轉型升級方面的引領作用,讓科技真正支撐起國民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通過科學的進步,發展綠色經濟,實現物質、能量最大化利用和廢物最小排放,從而形成一個完整、健康、低污染、低耗能的生態產業鏈,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減少環境的污染,將經濟與環境的對立面轉化為同一面,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高度融合。
向環境污染宣戰要有四種思維
宋潔塵
(中關村核心區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我認為環保服務產業的挑戰與機遇,要樹立四種思維。
首先要樹立法治思維。《環保法》剛剛修訂完,有法可依的問題基本解決了。新《環保法》明確提出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責,污染物總量的制度,特別是黑名單制度,成為我們歷史上最嚴的環保法。九十年代初的時候有《環境保護法》,那個法出來以后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如果政府不重視,還在以發展為主,還在走原來說的先污染,后治理,哪怕邊污染邊治理,這個都不行。所以我們一定要有法治思維,要把問題統籌考慮,倒逼機制。
其次要樹立市場思維,推動產業發展。十八屆三中全會有明確規定,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海淀區長期以來對節能環保領域的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等環保產業的發展非常重視。下一步,海淀區政府將進一步打破市場準入方面的體制、機制的障礙,建立開放市場,培育市場,引導和規范市場。讓掌握最新污染防止技術的各類企業有大顯身手的機會,解決環境污染同時又有獲得利益的合理的回報,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
首先,國際環境問題的特點決定了各國必須合作,國際環境問題的特點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體問題與局部問題交叉和互相促進,既有當前癥狀又有滯后效應等。環境問題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它的解決不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所能單獨勝任的。
其次,國際社會由于在政治、經濟、科學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的不同國家所組成這一基本事實決定了各國必須合作。這些差異導致了各國之間存在很多利益沖突,尤其是經濟和正式利益的沖突,這就反感了各國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協調行動。各國唯有加強國際合作才能克服這些利益上的沖突,共同致力于國際環境的保護。
最后,國際環境立法和國際環境法的實施要求各國進行合作。國際合作是國際環境立法和國際環境法的實施的必要條件。唯有通過國際合作,各國才能克服利益沖突,制定表現為各國之間的協調意志的國際環境法規則。所有國際環境法律文件的形成過程都是國際合作或經過斗爭達到合作的過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國才能克服利益沖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有效的實施國際環境法。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正在變得越來越小。在這一背景下,國際關系呈現兩種趨勢。一方面,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及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國際事務的能力增強,加之危機意識的增強、安全概念的擴展,使國家間的利益沖突、權利分配問題敏感而又復雜,體現出一種無法形成“合力”的“離心”傾向,各國均有意強化政府職能,捍衛獨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導致國家間的聯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發的公共問題——無論是金融危機、跨國犯罪、瘟疫流行、環境問題,都使國界形同虛設。這些問題單憑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的努力是不能解決的,無論他們有多么強的實力。為了生存,國家之間需要聯合起來,共同應對這些問題,他們由此產生一種“合力”。
二、國際合作原則的實施現狀
(一)在環境問題上采取自掃門前雪的態度
許多國家和地區不關心其他區域或其他國家的環境整治只關心自己領域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規律的作用,經濟實力較強的國家和地區有可能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環境治理上來,這樣就導致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環境問題日益緩和的同時,另一些國家和地區環境問題日益尖銳。這樣全球和地區性的環境問題與矛盾也就往往通過發達和不發達區域顯示出來。
(二)南北雙方在承擔環境保護責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發達國家在幾百年的發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終釀成了當今世界的重大環境問題,如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酸雨等全球環境問題,都是長期積累形成的,發達國家利用地球資源的人均數量高出發展中國家幾十倍。而廣大發展中國家普遍面臨著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雙重挑戰,發達國家理應為發展中國家解決環境問題提供資金和技術。然而,多數發達國家非但沒有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反而回避和推卸責任,甚至利用環境保護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這就形成了南北之間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雙方環境權益的斗爭異常尖銳
長期以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關系,一直是控制與被控制、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是一種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關系。發展中國家同發達國家在國際生產體系分工、國際金融貿易等方面的斗爭,特別是關于環境權益的斗爭非常激烈。發達國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片面強調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將環境與發展割裂開來;利用環境保護干涉別國內政,要求各自放棄一些,尤其是在國家對本國自然資源的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在國際環境合作上缺乏誠意。發達國家在上述問題上采取的立場觀點是與發展中國家對立的,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根本利益。對此,發展中國家從促進發展、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以及有效解決全球環境問題出發,在一系列原則性問題上始終堅持自己的原則立場。
三、推進國際合作原則實施的途徑
(一)推動全球環境法制化
環境問題對國際關系和國際安全的影響正在逐步加深,環境問題將會引起越來越多的國際沖突。面對環境安全對國際政治的深刻影響,國際社會已認識到環境問題不能停留在各種論壇上的一般性討論,必須尋求制定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確保各國加強合作,采取切實有效的行動。國際立法是一種強制性手段,無論哪一國家加入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他就在法律上承擔了相關的義務與責任;否則,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國際社會的壓力,或在國際貿易上處于不利地位。近年來,新的全球性、區域性和雙邊環境保護條約不斷出臺,領域不斷擴大。國際環境法的迅速發展增強了國際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強制性,同時也對各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產生深刻影響。
(二)開展環境問題上的南北對話和東西協商
我們共享同一個地球,任何一個局部地區的環境惡化都會對全球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因而,不發達國家在改善環境時遭遇到資金、技術、設備、人才等方面的障礙時,發達國家基于歷史和未來的考慮,應給予大力幫助。比較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由于環境治理基點的不同,在發展中國家環境投資的邊際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可見,從全球來看,環境保護和投資的重點應放在生態環境脆弱的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應支持發展中國家改善環境的各種努力。盡管在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始終存在爭議,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環境保護領域特有原則的最終確立,使國際環境合作具有了更加靈活的實現方式。這一原則號召各國積極應對環境危機,克服環境合作中的分歧與困難以達成共識。
(三)建立可持續發展指導下的國際環境保護合作關系
關鍵詞:種苗植物;環境保護;科學管理
1 當前我國的種苗植物保護現狀
1.1 缺乏對有害生物的有效防治以及對農藥的依賴
有害生物是威脅種苗生存的一個重要因素,所謂有害生物主要是指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是農業生產的重要障礙,也是長久以來一直困擾農業發展的最大因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每年因為這樣有害生物的因素而造成的糧食損失竟然高達800多億kg,水果和蔬菜的損失就更大。而棉花可能會造成20%的損失。由于缺乏對有害生物的有效防治,使得我國目前的種苗植物受到嚴重的生存威脅。
另外,是農藥化肥的過分使用,使得種苗植物失去了本身的抗病能力,自身的生命力減弱,而對農藥的施用又增強了有害生物的抗藥能力,從而使得大規模的蟲災和植物疫情越來越迅猛。過分依賴農藥嚴重地破壞了農業生態本身穩定與平衡,使有害生物更加囂張,種苗植物生存能力相對減弱。造成了一個失衡的惡性循環。
1.2 缺乏科學的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
有些地方缺乏科學的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為了更多的利用土地,而達到追求更高的經濟價值,結果造成了種苗植物的大面積的枯死,不僅沒有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嚴重破壞了種苗植物的生存環境。比如前幾年,大量開發荒山荒地,旨在廣泛地種植糧食,結果使得草原退化,植被嚴重破壞,開發的土地糧食無法高產,土地沙化嚴重。近年來不得不重新認識這個問題,又開始退耕還林,退耕還草。我國對環境的保護措施還處在發展階段,缺乏科學的環境治理和保護法規和手段,這也是威脅種苗植物的又一重要因素。
2 保護種苗植物的對策
2.1 加強種苗植物的檢疫和防治有害生物侵襲工作
加強對種苗植物的檢疫和防治有害生物侵襲工作是保護我國種苗植物的最主要手段。對種苗植物的檢疫可以預防植物疫情的發生,并以進行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的發生和蔓延。對有害生物的侵襲防治,有效的減少病蟲害的發生和發展,比如2011年的蝗災,如果預先進行有效的防治,就不會造成蝗災的大面積蔓延,建立有效防止措施的地區就沒有受到蝗災的威脅。
2.2 加強環境的治理工作
加強對環境的治理工作,是有效保護種苗植物的又一有效措施。保護種苗植物的生存環境,為種苗植物提供生存發展的空間,增強植物自身的抗病能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很多年前,因為沒有科學的環境治理理念,為了凈化湖水而盲目引進的水葫蘆,結果給我國的很多水域造成了嚴重的環境破壞,對于我們來說是一個沉痛的教訓,環境治理工作一定要科學有效,要不斷地探索新的途徑。加強環境治理是保護種苗植物的有效手段。
2.3 科學的保護和培育種苗植物
種苗植物雖然有著自己很強的生命力,但是也需要科學的保護,科學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種苗植物的生生不息。而對于全球環境的日益惡化,需要培養新的適應能力更強,有更高的抗病抗蟲能力的種苗植物。以豐富種苗植物的物種,組織培養及體細胞雜交技術培育抗性品種、組織培養及體細胞雜交技術培育抗性品種、基因工程培育抗性品種、抗蟲轉基因工程、抗真菌、細菌基因工程等多項高科技植物品種的培養,以確保種苗植物的自身抗生物威脅能力。
3 保證措施
要保證以上保護種苗植物生存和發展的途徑,需要有很多保證措施。首先建立科學管理種苗植物的相關立法,給保護種苗植物以法律的效應,讓更多的人對種苗植物的保護工作重視起來,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其次,制定相關的種苗植物生存環境保護條例,讓種苗植物保護有法可依。第三,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才力,進行種苗植物的檢疫和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將對種苗植物的危害消滅在搖籃里。第四,加大對優良品種的培育投入,更新種苗植物的品種,使之有更強的抗病抗蟲能力。第五,加大對新型的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的研制工作,要進一步開發副作用小,可以提高種苗植物自身抗病和抗蟲能力的農藥的研制和生產。第六,加強生物防治制劑的研制和開發,重視利用田間天敵的同時,引進、研制和開發各種新的生物防治制劑,并發展田間天敵的產業化生產,建立赤眼蜂人工卵自動化生產線等措施,進一步協調了自然控制因素和人為防治措施的作用。
4 結語
優良的生存環境是種苗植物生長的基礎,科學的管理和科學的檢疫防疫工作是保護種苗植物的保障,各個部門的高度重視是保護種苗植物的強大后盾。只有各個部門齊抓共管,保護好環境,科學的管理和培育,我國的種苗植物一定會欣欣向榮的發展,給我們帶來更優美的環境和更多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