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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語義分析視域下的律學、法學和法理學
關于法學。這是一個在法學概念大廈中運用得最混亂的一個概念。據考,“法學”一詞從語源上來自古拉丁語Jurisprudentia,是由詞根jus(法)的形容詞形式juris和另一個詞根providere(知識)構成,故其原意應為“法的知識”,而不是通常認為的“知識”。在實際研究和運用過程中,我們時而將之用得十分純粹,一如凱爾森所描述的:“純粹法學是法律的而不是法律的,法學研究的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而不是‘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但時而又把它運用得十分寬泛,幾乎是包羅萬象,律學與法理學系統中的知識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們對“法”這一概念的認識不統一或者說是我們的話語系統太單一(過于統一)所致。我們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論知識系統中所給出的定義,即“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法’”①。而我們認為,這個所給出的恰恰是“律學”的定義(后面將要細述)。今天,西學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斷地沖撞著我們過于單一的卻信以為“顛倒不破,四海皆準”的傳統法學理論和話語系統,使得我們的概念系統在這多元理論的撞擊下越發變得脆弱、模糊和混亂。因此,當務之急必須理清各研究領域的范圍,把律學(國法)留給律學,把法學還給法學,找回法理學自己的“家”。律學研究的是實然法領域,法學研究的才是應然法領域,法理(哲)學恰恰是研究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三者分別代表和維系著法的實證維度、價值維度和批判維度,各司其職,區別明顯,當然不能混淆。
關于律學。律學是研究實然法(國法)的知識系統,從純粹語義學角度看,它有韻(音)律之學的含義,此系語詞。同時,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層面上的內涵,我們中國古代早已將法、律與政策作了明確的界定與區分,管子說:“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來他又說,“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從中國法制史上看,中國律學的也有著久遠的和豐富的成果,這總讓我們以一種按捺不住的驕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個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都得到空前發展的“百家爭鳴”:法理學家們在不斷地探尋著實然法(律,國法)與應然法(法,道德)的關系問題,儒家從實證的角度提出“納仁入禮”、“禮法統一”等,道家則在法的本質主義追問過程中提出“道法”,拓寬了對“法”的認識,而法家則崇法推律,“一斷于法”。諸子百家各有貢獻,推動了中國法學,尤其是律學空前發展,從《法經》到《秦律》的發展速度和完備程度可窺一斑,最終,由秦國的商鞅完成了變“法”為“律”、為“律”正名的重大歷史使命。秦漢以后,法理學因專制與禮教束縛而受到嚴重壓抑,但以注釋法律為業的“律學”卻一花獨放②。可悲的是,從此法理學與法學幾乎沒有了聲音,變得“萬馬齊喑”,即便是這一花獨放的“律學”也同樣被壓制而退縮到了對帝王律令的“注釋”這一業之中,其后雖有魏晉律學、唐律疏議的繁華,卻不免只是籠中麗鳥,孤芳自賞罷了。
在這里要必須提及的是,僅以注釋為業的“律學”之花雖然一枝獨放長盛不衰,但在期間洋人的槍炮聲中終于凋謝。國門打開,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進西法,修改舊律,會同中西”便成了那個時代的潮流,中西方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學理論從對立沖突到調和融合,最后,傳統的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終于在這種沖突和融合中自行解體③。體現在語言上,最明顯的就是融“法”入“律”,將西方先進的“法學”與中國強勢的“律學”合而稱諸“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從此變成一個偏正詞,而且是一個前偏后正的偏正詞,重心于“律”了。律學從此從立法、解釋法律、執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這里未說“健康合理”)地發展,但不幸的是,在這次法與律的磨合與撞擊過程中,國人只豐富了“律”之技術卻不知不覺地、繼續無形地消解著“法”之本有的價值認知和反思批判維度,即法學之思和法理學之反思。
關于法理學。我們時常在運用中將之與“法的一般理論”(即廣義上的“法學”)相混淆,并時常將之歸入到“科學”的種概念之中(這也許成了學界下定義時常犯的一個通病:“科學主義”后遺癥),所以,當代英國法學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學不過是一個雜貨袋,有關法的各種各樣學問、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這個袋中④。其實,“法理學”是“智慧”而不應當是“科學”,它是對法學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詳述)。這里仍然先從語義分析的角度著手來分析這一概念,“法理學”一詞來自日語,據考證,1881年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講述“法論”時,認為當時流行日本的“法哲學”(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稱之“主觀性”的形而上學氣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學”這個譯名⑤。這顯然是受當時經驗主義、實證主義思潮的。可惜的是,“法理學”經過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碼是在中國)從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學),最終表現為“學界(包括法學刊物)片面強調法理學的實務化或實踐職能,而較淡化其批判認識功能。求真、求實、求善、求美的知識價值被忽略了,大家紛紛轉向探討法的社會學問題、法的政治學問題、法的學問題,而對法理學的專門理論、法學方法論、法哲學、人類學、文化學問題則不愿過多地用力”,“而本應當構成法理學主要研究對象的法的哲學和專門理論問題反而倒顯得不甚重要了”⑥。說到這里,我們已經不難看出,“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它既不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直接對法律規范(律法條文)或技術的研究,也不是我們那種為特殊階級(或階層)利益或某種社會理想而進行的法學知識研究,而是一種批判與反思,是“法的哲學”批判和專門理論問題研究。
二、律學、法學與法理學的概念與圖表分析
既然我們已經認識到了“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就上文之分析,我們不妨試著繪制這樣一張圖表來表述律學、法學、法理學的相關項對比:
律 學……‥實然法(規范、技術)……‥現實主義、分析實證
法 學……‥應然法(原則、理想)……‥自然法
法理學……‥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價值批判與反思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律學是社會控制的工具之學,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它是用分析、實證的方法對實然法(主要指規范、技術等)進行研究的知識總稱,其往往只體現社會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統治階級的利益),所以在“律學”的視域中,“惡法亦法”(實應表述為“惡律亦律”)的命題也就不難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學則是塑造和維護社會共同理想的知識體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視角對律學的反思,正所謂“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學最終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為現存的“律法”(實然法)之存在尋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論根據,因為法學很難(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價值無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學的視野中,我們才不難理解“法律的不法”現象。實際上,唯有法理(哲)學才是從對人的終極關懷出發,對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進探尋和批判,對法學的反思進行再反思,完成一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理論回歸。正因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法理學就是“人學”。
作出這樣的分類與界定是很有意義的。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這三者確實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論旨趣和功能,作出這樣的界定劃分,有助于讓我們明白“法”與“律”不是一碼子事,它們實際上是一對矛盾體而不是我們日常所認為的那樣(認為它們是同一個東西)。這樣劃分后還讓我們能夠明白,法理(哲)學不是一門“技術活”,而是一門“智慧”之學,是人類本有的批判與反思能力在法的領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個向度。它還讓我們認識到法學(這里是廣義的法學)的發展是一個矛盾不斷辯證運動的“過程的集合體”,在法學領域中充滿了矛盾和矛盾的運動,任何試圖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勞永逸地一統“法世界”的嘗試都將為后人所不齒,任何試圖在法學理論領域中一元化并對“異已”理論或文化不斷貼“標簽”的行為都將為歷史所嘲笑。只有在這種理論認識的背景下,我們才能寬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當前“綜合法學”潮興起的原因和價值,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尋找到我們中國法理(哲)學的出路和未來。
三、 法的范圍和功能
關于法理(哲)學的基本。恩格斯指出:“的基本問題是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問題”。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同樣,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表現在實際生活中是道德與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
最早對這個問題系統地闡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圖。雖然在公元前5世紀時,“智者”學派已經引發出了“法律應該是什么”和“法律實際是什么”的兩個沖突命題,但對二者的“關系問題”進行系統理論探索的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學派。柏拉圖從“正義”入手,將正義分為道德的正義與法律的正義,即以正義為紐帶來處理應然法(道德正義)與實然法(法律正義)的關系問題,以此試圖構建治理模型的框架圖景。由于他在法治與人治(德治、賢人、哲學王)的兩極思維中舉棋不定,最終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論“緊張”。敘拉古理想國之夢破滅以后,他走出兩極思維,開始重視法律(法治)一極存在的價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選擇”,從此奠定了“道德正義(應然法)――法律正義(實然法)二者之間關系是什么”的法理學基本問題框架和路徑,打開了法理學研究的真正大門。
上所有的學派都必須正確面對這個問題并作出回答。據此我們也可以分出三大類別:其一是二元對立派,它在兩極思維中將實然法與應然法對立起來擇一而從,故又可以分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兩極溶合派或辯證派,這當中又可分為“德主法(律)輔”和“法(律)主德輔”兩種;其三便是虛無派或者懷疑論者,如老子主張“惟道是從”、“無為而治”。
此后對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探求不斷,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過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將法分為四類,即永恒法、法、人法和神法,試圖重新構建法的知識大廈的框架圖景,他以充滿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來統攝人法(律、實然示)和自然法(法、應然法)的關系問題,成為那個法學精神的精華。隨著“3R”運動(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羅馬法繼受)的興起,哲學終于走出神學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學的“婢女”,“人”從此代替了“神”走上了歷史的舞臺,理性主義大旗被高高揚起,西方哲學從此開始了唯理論與經驗論之爭戰歷程。這一切體現在法學領域中便是神學法學的終結和諸多新興學派林立,如哲理法學、歷史法學、實證法學、社會法學、現實主義法學等等,其中大多學派是在從事著律學和法學的研究,而真正沿著法理學基本問題開展法理學研究的是哲理法學,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過設定一個先驗的“道德律令”而給出一個具有倫理主義含義的獨特的“法律”定義,他說:“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他人有意識行為相和諧的全部條件的總合”。哲理法學后來為黑格爾到了頂峰,完成了一個建立在先驗論基礎之上的龐大的概念辯證法大廈,使后人望塵莫及。
最終把人們從法學辯證法沉思中喚醒的是偉大的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杰羅姆.弗蘭克,他以最極端的方式振聾發聵地說:“法律是不確定的、模糊的、多樣的,這種不確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確定性本身具有重大價值。”很多人難以接受弗蘭克給出的這樣的一個“法律”的定義,甚至誤認為這只是一種為推進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極端行為”。實際則不然,因為律學意義上的“法律”是很確定的、很清楚的,從未聽說過有哪個階級成為統治階級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統治天下的“確實的”“法律”來,而這么簡單的道理對于大師級的弗蘭克不會認識不到,那么弗蘭克為什么說法律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還“具有重大價值”呢?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的話,弗蘭克所講的“法律”正是法理學視域中的“法律”,它是一個“應然法(法)――實然法(律)”的關系問題的集中和轉化形式,弗蘭克所稱的“不確定性”正是指二者(法與律)在互動中所形成的那種“張力”,或者說是矛盾對立面之間的辯證運動過程,這個過程本身確實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確實“具有重大價值”,因為它為法理學家們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許不會向人們提供實用的“知識”,但它是一種“智慧”(愛智)的維度,是對人的終極的關懷,是推動這個被層級化了的世界不至于過于專制的元動力。
如果說哲學是人文科學的“黃昏的貓頭鷹”,那么法理(哲)學便是法學知識大廈上的“黃昏之鷹”。闡釋學的研究告訴我們,研究主體不可能擺脫“前見”的進入研究,任何法學研究的“觀察判斷”都是歷史的、社會語境化的⑧。法理學的任務也許正是要對這些“判斷”的邏輯“前提”開展批判,通過不斷的“前提判斷”推動對人的關懷與反思,推動這個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實現自由和正義,朝著實現人在這個世界上“詩意地生存”之目標不斷努力。埃利亞斯在《文明的進程》中說過,社會發展的進程本身是沒有計劃的,或者說文明和國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進行的,由于進程沒有目標,所以也不可將“發展的進程”直接視同“進步的進程”。但發展的進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這一現象而言,能夠直接勝任此“導航員”職責的,唯有法理學。
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既然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那么就把那些本屬于實然法(律學)的領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運行等)交給律學,把那些本屬于應然法(法學)的領域(如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等)還給法學。至此,法理學似乎已“無家可歸”了,恰恰相反,此時的法理學恰恰是“四海為家”,只有這樣,法理(哲)學才找到屬于她自己的任務和范圍,在探索、求證“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的過程中,全心全意地關注“人”。正如舒國瀅老師在他的一段訪談錄中所講述的:“法哲學的核心是對人的關注。關注當下人的生存狀況,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種方式對待人的問題。法哲學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學那樣起作用,它不告訴你如何決定的具體答案,并提供解決的辦法,但它能夠幫助人去深刻領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職業本身存在的問題,強化我們的懷疑意識和認識能力,追尋法律的終極意義,培養法律職業人的職業良知。” ⑨
最后,我想用鄧正來教授的一段話來暫時結束本文的討論:“我認為,盡管法學重建的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便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所的法律哲學”。⑩最終使法學在與其它場域發生互動關系的過程中擺脫“不思的”依附狀況,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注釋:
①參見多數教科書;
②張國華 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P405;
③劉金國 劉雙舟,《中國法理體系的演進及其啟示》,《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劉金國 舒國瀅主編,《法理學教科書》,P1 ;
⑥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版
⑦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參見劉星,《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個疑問和重述》,電子版
一、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提高學生學習歷史的積極性
歷史課上講得生動有趣,能激起學生學習歷史的興趣,但這種興趣仍處于自發興趣階段,而自發興趣是難以持久的,因為人的心靈深處都有一種根深蒂固的需要,即希望自己是一個發現者、研究者和探索者。在初中學生的精神世界里,這種需要尤為強烈。如果這種需要長時間得不到滿足,他們的學習興趣就會消失。因此,要將自發興趣轉變為自覺興趣,就必須設法將教學的主體――學生置于“發現者”“研究者”“探索者”的位置,積極引導學生去發現,去研究,去探索。只有這樣,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才能得到保持。
二、分層施教,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
初中學生兩極分化現象比較嚴重,學情比較復雜,歷史教師必須貫徹因材施教的教學原則。對學生分層的前提是教師要對全體學生有全面的了解。這是因為學生的基礎情感、能力是有差別的,同是愛好歷史的學生,也分別對人物、戰爭、科技、經濟、文化、國別等內容各有所好。分層次就是要兼顧這些因素,使每個學生不同的內在潛能都得到充分發揮。分層教學不僅指在課堂教學中講述、自學、提問、解疑等環節兼顧不同層次的學生,還指課前預習、課后輔導、作業和考核等各個方面都分層安排,使每一個層次上的學生都能夠接受,都有所發展,都能夠得到成功的快樂。這種成功又是一種人格力量的體驗,可以激發學生的自信心,并遷移到整個歷史教學過程中,從而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
三、多途徑激發興趣,樹立學生學習歷史的自信心
要想提高歷史教學質量,歷史教師首先必須要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調動學生學習歷史的內驅力。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興趣是學生樂于求知的前提。美國現代著名心理學家布魯納說過:“學習的最好刺激,乃是對所學材料的興趣。”要讓學生對歷史課有興趣,就得使學生感覺這個學科值得學。要做到這一點,歷史教師就要結合社會上和學生中的熱門話題進行教學,使教學內容聯系社會實際,聯系國際實際和學生實際。例如,針對目前中國和日本、菲律賓國際關系緊張的現實,可以介紹黃巖島事件和事件,并結合史實向學生說明黃巖島和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由于這些問題學生很關注,它就會像磁石一樣吸引住學生,激發起學生的求知欲望。
眾所周知,歷史學科并不是所有的教學內容都是生動有趣的。但對教師來說,應該靈活處理教學內容,善于捕捉激發興趣的有利時機,使每一個內容都讓學生感到趣味盎然,使每一節課都讓學生流連忘返。要使歷史課變得有趣味,有吸引力,那就得整合教材內容,巧妙地使歷史感和現實感融為一體,使歷史教學具有時代氣息,讓每一個學生都深切地體會到:歷史就是一面鏡子,有了這面鏡子能知興衰存亡,能明是非,辨美丑,知善惡。例如,在教學“王安石變法”這個內容時,可以讓學生討論王安石變法的內容是什么、變法的意義是什么、變法失敗的原因是什么,在此基礎上引導學生思考王安石變法和當今的法制建設有什么區別,有什么借鑒意義。這樣,學生就會認識到:只有懂得了歷史的昨天和前天,才能正確地認識今天,才能眼觀時代風云,正視現實的改革,展望并創造美好的未來。
四、及時反饋,強化訓練,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
知識的應用和能力的增長基本上是同步前進的。為提高學生的能力,隨著教學進度,要精心設計習題,力求習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夠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攻克難點,促使學生達到觸類旁通,舉一反三的目的。習題還要有新意,避免簡單、機械地重復。要讓學生通過諸如選擇、填空、材料解析、識圖填圖、列舉、問答等題型的訓練,不斷提高學生的識記、理解、分析、綜合、歸納、比較、概括、評價和論證等方面的能力。學生通過這種自我反饋,能發現自己在掌握知識中的缺陷,并檢查出自己各方面能力的高低,從而促使自己更好地掌握和鞏固所學的歷史知識,進一步改進學習方法,提高能力,發展智力。通過這種信息反饋,教師可以檢查自己的教學效果,及時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改進教學方法,使學生當堂學習,當堂消化,當堂鞏固,教師當堂指導,當堂檢查,當堂矯正,真正減輕學生的課外負擔,提高教學質量。
具體地說,“先學后教”模式的理論依據和它的實施途徑是:
一、轉變教育觀念是提高課堂效率的根本前提
轉變教育觀念的源頭是“以人為本”,就教育工作者來說,轉變教育觀念的核心是真正貫徹落實“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地位。必須正視,長期以來,我們在“以教師為主導”方面做得很到位,甚至是有些“越位”了,而對于“以學生為主體”方面做得不夠,甚至是相當不夠。課堂不能只傳授給學生知識,更應該引導學生主動探索知識,給學生主動探索、自由支配的時間與空間,創設對學生有挑戰性的問題,使教師所教與學生所學所需有機結合。為此,我們大膽嘗試了把時間交給學生、把課堂交給學生,調動學生自主學習熱情,激發學生內在潛質的“先學后教”教學模式的改革實踐。
二、做好課前教學準備是獲得課堂最佳效果的關鍵
多年的教學實踐,我認為備課是關鍵,而備課最重要的是備學生、備方法。
1、提高課堂效率前提是備學生
備學生就是要求教師走近學生、了解學生、熟悉學生。由于學生地理基礎知識參差不一,作為教師只有了解基礎狀況、學生的心理狀況,才能因材施教,根據不同情況的學生,有針對性地指導好他們做好課前的自學指導。“先學后教”,“先學”是基礎、是關鍵、是硬道理。先學完成得好,后教也就不難了。“先學后教”,絕不是教師的教學負擔減輕了,而恰恰相反,是要求教師能夠把更多的時間、更大的精力用在輔導、指導、檢查學生課前自主學習的情況上。
2、提高課堂效率的途徑是備方法,過去常用讀圖法、列表法、比較法、聯想記憶法、編歌訣等方法以提高課堂效率。“先學后教”這一教學模式,經過過去一段時間的實踐,我感到效果很好,學生先自學,不僅培養了讀圖、讀書的能力,還培養了語言表達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更為重要的是,學生整體上表現出了對課外相關知識的涉獵興趣與自主學習能力的明顯提升。
三、課堂上精心設計導語利于提高效率
好的開頭是成功的一半,興趣是最好的老師。為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每節課我都精心設計導語,引起學生注意,激發學習興趣。面對這些挑戰欲望強烈,不時還產生一些逆反心理的中學生,只有精心策劃,有效地巧設情景,吸引學生課堂注意力,才能喚起學生的注意,激發學習的熱情。教學中我常用的方法:懸念導入法、歌曲導入、直接導入、故事導入等導入方法。新課導入,有多種途徑,多項措施。五彩分層,千姿百態,看似信手牽來,實則全在事先的精心準備。以一首古詩、一段小曲、一幅圖片開場,用名言警句、寓言傳奇、身邊小事引領,條條大路通羅馬,只要是緊貼新課內容,都能獲得應有的效果。
四、巧妙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利于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提高課堂效率。
課堂上利用多媒體,把抽象的知識形象化,以圖象和聲音傳遞信息,使學生眼耳并用、視聽并用,避免了枯燥,擺脫了乏味,使學生最大限度的處于主動激活狀態。所謂形象化的東西,不僅有地理圖片資料,還要注重與文化與現實的聯系:比如,講到長白山,就要輔以必要的滿清發跡史;講到吉林省,就要提及“一汽”、“吉化”、“通化藥業”等。通過教師提供的補充資料,豐富了學生的知識面,使他們有新奇感,通過寓教于樂,實現了潤物細無聲。
五、把課堂還給學生,給學生自由支配的時間與空間,利于培養學生能力,提高效率。
學生在導學提綱的引領下,培養了讀圖讀書,分析概括的能力,學生真正成了學習的主人。他們能積極主動動腦、動口、動手。學生開始成了學習的主人,不再是接收的容器。通過學生對全過程主動學習,改變了被動機械地接受知識這一狀況,效果很好。
六、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
一、物理概念的教學
所謂物理概念是對物理現象和過程的認識,是以精辟的思維形式表現知識的一種手段,是物理現象的特有屬性在人腦里的反映。這里講的物理概念特指無量度公式的物理概念(如:平動、質點、慣性、簡諧振動、電場、光的干涉、光的衍射、汽化、蒸發等)。
1.物理概念的教學是物理教學的基礎
首先,理論體系的基礎都在物理概念,它們占據了物理教學的大半課時。
其次,物理基礎知識中的公式、原理、定律都是用概念作為引線,對有關基礎知識作有機串聯,形成系統化的概念體系。
所以,要重視物理概念教學。學好、掌握并真正理解它們的含義有利于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培養學生學習物理的興趣。
2.物理概念的教學方法
(1)對物理現象、過程獲得必要的感性認識。在教學中,要重視感性認識,為了在感性認識的基礎上進行分析,教師必須從有關概念包含的大量事例中,精選那些包括主要類型的、本質聯系明顯的典型事例進行教學,獲得感性認識。
(2)在科學抽象中,突出本質,找出事物的屬性。在感性材料認識的基礎上,進行分析、比較,找出它們的共同屬性,引導學生歸納、總結得出概念。
(3)明確概念,靈活應用。對感性材料進行“科學的抽象”得出結論后,還要了解概念的外延,從概念出發,引導學生拓展,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加深對概念的理解和應用。
二、物理定律的教學
物理定律是反映物理量之間的本質聯系,因果關系與嚴格的數量依存關系;凡有關教材中的眾多公式,重要推論和原理都可以由它引導與推得。
1.物理定律的教學是物理教學的重點
首先,物理概念,物理量的學習只是一些支離破碎的物理知識,從結構體系上看,這些物理概念,物理量無主心骨,缺乏凝聚中心,所以只有以物理定律作組織的樞紐,物理教學才顯得有起有合、能散、能收、內容豐富,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
其次,學習的目的不是為了學習而學習,而是為了應用而學習,物理定律就是物理概念,物理量的具體應用。
此外,和物理量的教學一樣,物理定律的教學同樣能開發學習智力,培養學生思維能力,促進學生個性的發展。
2.物理定律的教學方法
(1)引入新課。在備課中思考,怎樣循循善誘,巧妙而有效地向學生交代教學的目的,并轉化為學生學習目的,引入新課。
(2)重視實驗。物理教學的特點在于突出物理實驗。在物理定律的教學上又有特殊性,就是突出定量的演示實驗與學生實驗,且要做好、做準。以提供學生發現物理規律的必要條件與學習環境。引導學生設計實驗裝置,學會運用物理實驗方法來研究提出的新課題。
(3)弄清物理定律的物理意義與適用范圍。學生認識物理定律后,首先要正面理解物理定律的語言表達;其次,要弄清物理定律的數學表達式的真正含義,把和它相鄰的公式以及由它導出的公式從物理意義上劃清界限,以免混淆不清。例如,就歐姆定律來說,它的數學表達式I=U/R要與電阻的量度公式R=U/I,電阻定律的表達式R=ρL/S和導出公式U=IR的含義都區別開來。此外,還要指明它的適用范圍。任何一個物理定律,都是在一定條件下,運用物理的理想過程和理想實驗的思想方法得到的。因此,每個定律都有它的適用范圍。例如,機械能守恒定律(適用于只有重力和彈力做功的條件下);庫侖定律(適用于真空中的點電荷)等。只有知道了它們的物理意義和適用范圍,才有利于學生掌握和應用。
三、物理量的教學
物理概念建立量的觀念,有量度公式(長度、質量、時間除外,它們是人為規定無量度公式的物理量)的物理概念叫物理量(如:加速度、電場強度、電動勢、頻率、功、發光強度、折射率等)。
1.物理量的教學是物理教學的關鍵
(1)物理量是聯系關聯的概念之間的關系,是物理概念與物理定律的橋梁,有承上啟下的作用。
(2)物理量教學可以開發學生智力與培養學生思維能力。心理學講:“人的思維活動是憑借概念與詞匯開展的”。在物理教學中最要緊的是活躍學生頭腦里的物理思維活動,無論是物理思維或運用物理思想方法進行研究,都離不開明確的物理里。例如在教電學時,只有學生理解電流強度、電阻、電壓三個物理量的基礎上,通過演示實驗,才能引導學生判斷這三個物理量的關系,導出歐姆定律。這樣教會學生運用實驗與數學相結合的物理科學方法,可以開發學生智力與培養學生思維能力。
(3)物理量教學在發展學生個性上有積極推動作用。歷代物理學家的重大發現,都是由他們高度發展的抽象思維能力與興趣、意志、信念等的智慧結晶。其中促使他們這種個性充分發展的因素,往往都是由于大量實驗的物理現象中所形成的新的物理量作導航。例如牛頓的經典力學就是以力、質量、加速度等物理量為出發點,導出牛頓運動定律的結果;法拉第就是由于電動勢,磁通量等物理量的提出而導致法拉第電磁感應定律的發現。所以就充分發展學生個性看,要使學生明確物理量。
2.物理量的教學方法
(1)物理量的引入。講授物理量時,首先要介紹建立物理量的過程,搞清為什么要引入該物理量。新的物理量的引入,不管采取什么方式,為了獲得最佳教學效果,所提出的問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要反映學習這個物理量的客觀性與必要性;二要巧妙的把它的教學目的轉化為學生的學習目的;三要激起學生的求知欲。例如講加速度時可以這樣引入:“人走路、馬拉車、汽車跑、飛機飛,除了運動快慢程度不一樣,還有什么不同(速度改變的快慢不同)。不同物體、速度的改變快慢不同,盡管是同一物體(汽車),在不同時間(起動、剎車)速度的改變快慢也不一樣,為了描述速度改變的快慢程度而引入加速度這一物理量”。定性的分析引出物理量后,還要定量的研究它的定義式。
(2)建立量的觀點,導出量度公式。物理量定量的研究,需要由演示實驗、學生實驗測出精確的物理量值,運用數學工具來研究它與有關物理量之間的嚴格數量依存關系,給物理量下定義。例如電場強度,通過實驗測出檢驗電荷在電場中某一固定點所受的電場力跟它本身電量的比值始終是一恒量,不同的點,這一比值不同。
定義:電場中某點檢驗電荷在該點所受的電場力跟它本身電量的比值叫該點電場的電場強度、方向跟正電荷受力方向相同。(公式:E=F/q方向:跟正電荷受力方向相同,單位:牛頓/庫侖)
物理學中的物理量用數學形式表達成物理公式后,顯得特別簡單、明確,便于運用它來進行分析、推理、論證。所以數學知識是研究物理問題的工具,用好數學對解決問題是很必要的,但是卻不可以單純從數學角度看待物理問題。物理量的學習,不能死記、強背、硬套。要理解性記憶,實質性掌握,靈活性應用。
關鍵詞:法理學 教學 思維轉向 方法革新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1(c)-0129-02
1 法理學的學科性質與主題變奏
法理學屬于理論法學的范疇,是“以法的現象運動的普遍性規律和最一般的宏觀問題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是認識和敘述法的現象辯證發展過程的概念與范疇體系”,[1]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之一。它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占有非常特殊的位置,被理解為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甚至有人將法理學形容為法律的眼睛,并指出,“只有偉大的法理學才能成就偉大的法律傳統”,其“絕不僅僅是告訴學生一種職業,一種技術,一種解決眼前問題的方法和策略”,并“能在人類社會和個人職業生涯的荊棘叢林之中開啟前行的方向”。[2]如此,法理學的學科使命就在于把握一個時代的文明脈動,凝煉一個時代的生命力要素,拓展一個時代法學研究的場域,引領一個時代法律發展的精神走向。[3]可以說,一個國家法理學的發展水平在相當程度上就代表了這個國家法學的發展水平。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當代中國的法理學學科有了長足的進步,特別是從21世紀初開始的有關中國法學發展的“理想圖景”的探討,也帶來了法理學學科研究主題的變換。首先,從偏重政治理想到著力于法本身的研究;其次,從理論來源的單一取向到多種淵源的探尋;再次,從單純的國內法研究到全球性視野;最后,從權力關注轉向權利法學。[4]法理學從此走在了一個理性自覺的發展軌道上。
2 法理學教學的思維轉向
法理學學科在法學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法理學主題的變奏,也向我們提出了一個重要命題,那就是如何使得法理學的教學符合其學科性質并適應當代中國法學主題的變奏。對此,法理學教學思維的轉向是首先要關注的。
首先,從注重法律知識的傳授轉向重視法律思維的培養。傳統上,人們往往把法學教育僅理解為是法律知識的傳授。在這里,教授被視為法學學科的真理發現者與傳授者,在課堂上實行單向的講授,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背后的價值意蘊;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與法律實踐的接洽;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對于人的指向。[5]法理學的教學更是如此。法律思維是一個以一定的法律知識為基礎、以相應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為背景、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語言為思維分析工具和載體,通過具體運用特定的法律方法和技術,對法律現象進行觀察、認識、理解、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處理的專門化的認識與思維活動及其過程。[6]透過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律知識的接受將變得簡單而易行,法律知識的應用也將變得自覺而適切。單純的法律知識的傳授對學生來講顯然只是“授之以魚”而非“授之以漁”。
其次,從封閉式的教學思維轉向開放式的教學思維。封閉性教學思維意味著僵化、保守與一元的真理觀。在教學中簡單地運用單一的學術與思想資源,在教學的目的與功能預設上追求獲得某種單一而確定的“唯一”的法學“真理”。老師慣于從本本上的教條出發來講授與討論問題,而不愿直面生活的現實及其所展現的問題。在教學的理論思維上基本是政治思維取向,在視野上基本落在現實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內,并且人為地設置各種教學。[4]這種無交流、無互動、無交鋒、無批判、無反思的教學環境,只能導致學生的自由思想、獨立精神與鮮活個性的喪失。法理學的學科屬性與中國法理學的發展要求法理學的教學思維應走出“畫地為牢”的窘境,從封閉式的教學思維轉向開放式的教學思維。老師應采取多視角、多維度、大縱深的授課思維,通過對法理學各學派的不同理論觀點的述評與比較、對法制現實與法制理論的深沉張力的論析、對中外法制理論與現實的不同徑路的比較與甄別,從而提高學生的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7]開放式的教學思維有利于形成平等、自由、民主的教學氛圍,有利于提高學生勇于批判而不迷信權威的主體意識,從而契合法理學的主題變奏。
最后,從注重理論傳輸轉向重視法律職業培養。法學教育是一國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也是法律職業培養的重要途徑。法學教育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目的,其場所是為實現這一特殊目的而做出的制度化設計,其典型就是法學院。所以,從培養過程和方式上看,法學教育具有學術性和實踐性的顯著特點。故而,法理學教育在對法理學知識進行系統而抽象的概念講授和原理教導的同時,還要進行法律實務的模擬訓練,為學生提供處理具體法律事務的技能訓練。[1]從法學教育的目的出發,法理學教育應從注重理論的傳輸轉向法律職業的培養。但是,也要防止另一種情況的出現,即把法學變成一種技能,將法學淪為“匠學”。“如果一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程規和精通實在法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更夸張地說“只是一個十足的傻漢而已”。[8]所以,法律職業的培養就既包括職業知識的培養,也包括職業思維、職業技術、職業道德的培養。
3 法理學教學的方法革新
由于法理學學科內容的抽象性、思辨性,再加上傳統上對理論法學學科的誤解,法理學往往不能引起法科學生的重視與學習的興趣。如此,法理學的教授者就應基于教學思維的多重轉向,革新教學方法,從而提高法理學的教學成效。
首先,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的有機結合。講授法是我國法學教學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由于法理學是對法律現象的高度抽象與概括,具有體系化與系統化的理論結構。講授法能夠有效地結合法律傳統與法理學教學內容,注重對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直接地傳播知識,有助于學生建立起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和系統的理論知識體系。對大學生采用直接導入的講授教學法,對法理學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予以揭示,注重教學內容的系統、全面,引導學生掌握法理學的知識體系,也符合他們的接受能力與認知特點。但是,講授法確實也存在僵化、無法體現學生的主體性以及不能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的缺點。如此,案例教學法就有了必要。鮮活、直觀的案例有利于將抽象的理論形象化,能大大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參與的熱情,活躍教學氛圍,提升理論知識的授受實效。但是,法理學的學科性質又使得其在運用案例教學時必須與部門法的案例教學區別開來。老師所選取的案例應能針對法理學學科理論的系統性特點,并照顧法理學的抽象性、基礎性,突出對科學與人文精神的關懷。只有將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充分形成優勢互補,提高法理學的教學實效。
其次,情境教學法與實訓法的有機結合。情境通常被理解為景物、人物、情節、場景和環境,以及由場景、景物所喚起的人的情緒和內心境界。所謂情境式教學法亦可稱之為實踐教學法,或是體驗式教學法。在法理學教學中,就是使學生“身臨其境”,在教學中創設具體的生動的場景,使其自主自動地強化自己的法律職業者的角色,調動其思維,從而引導學生從整體上理解和運用法律思考、解決問題的一種教學方法。在這一過程中,情境加角色使學生從平面、紙面接觸法律轉向立體運用法律,充滿形象感和實用性。意在傳授知識和訓練學生的能力并重,是一種理論性和職業性相結合的教育方法。[9]這種教學法對于學生對抽象、思辨的法理學范疇與原理的理解是非常有助益的。但是,情境教學法所創設的情境畢竟只是模擬,只是在課堂上創設某種情境使學生有身臨其境之感,還不是真正的社會現實與法律實踐。如此,實訓法就成了必要。實訓是以實訓基地為依托,讓學生在一定的時間內以真實的參與者的身份在實訓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指導下應用法律知識處理相關問題的方法。在法理學教學中,可以使學生到法院、檢察院等機關,以助手的身份參與案件的處理。當然,這需要學校與實訓單位有良好的合作,并保證學生在每個學期都能有足夠的實訓時間。實訓法能有效解決情境教學法中的模擬情境與現實生活的張力,其與情境教學法的結合又能解決實訓法對教學時間的苛刻要求,可謂相得益彰。
最后,診所教學法與討論法的有機結合。診所式法律教育20世紀60年代起源于美國。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意識觀念。[10]診所式法律教育突出了職業能力的培養,提升了學生學習法學理論的興趣,加深了學生對抽象而思辨的法理學基本范疇與原理的理解。目前,法律援助是最主要的方式與途徑。但是,診所式教學的成本較高,對老師的要求甚高,也因為此,學生的參與度就比較低。如此,討論法就成為必要。討論式教學法指學生以班級或小組形式圍繞某一個問題各抒己見,進行爭論、商討、弄清問題或提高認識的方法。通過討論,能使學生在愉快、興奮中吸取知識,從而加深學生對問題的理解,達到對知識的融會貫通。由于診所式教學法的參與度較低,所援助的案件又具有一定的類型限制,這必然導致其功能發揮的受限。討論式教學就可以讓這些參與法律援助的部分同學、老師將所參與援助的具體案件帶到課堂中來,讓所有同學參與其中,積極地討論、交流,就案件發表自己不同的觀點,進而加深同學對相關法學基本理論的理解與掌握。與此同時,也能解決老師在設置討論主題時材料的貧乏與僵化,如此相得益彰,必能大大提升法理學的教學實效。
對法理學教學方法的變革必須建立在法理學的學科屬性與教學實際的基礎之上,適應時代對法學學科的整體要求,與法學教育的整體發展相協調。無論是講授法、案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實訓法、診所式教學法還是討論法,它們都有其自身的優勢與短板,只有根據實際情況與其它方法的有機結合才能揚長避短而發揮其最大能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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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法學十四門專業基礎課之一的法理學,在大學四年本科教育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從目前的課堂教學狀況來看,老師難開展教學學生也不容易學懂。因此,在基本的講授教學法不動搖的基礎上,對于法理學教學模式的改變還應該正確運用案例教學法,適當通過診所式教學來完成相應目標以及通過一種更加能符合實踐教學模式的真實情景體驗來達到法理學教學的最終目的。
一、目前的法理學教學狀況
(一)法理學教學發展
我國的法理學教學大致經歷了國家與收集整理法的一般理論層面,政策性向立法層次轉變的法理學狀況以及注重司法在法理學中的重要性改變。①從建國初期建立的一部分司法院校來看,法學教育中涉及到的法理學課程是以傳統的前蘇聯教材為基礎,以引進人才為重點的教學方式。這一時期的法理學教學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一個開端,多與政治密切聯系,具有一定的國家意志和階級性。因此,稱為是政治學研究范疇的國家與法的一般理論層面教學。以后,我國法理學教學發生了一定的轉變,開始形成一種囊括了法的概念、法律文化與法律意識,法律思維邏輯、法的運行、法與其他范疇的關系等內容方式,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這一時期的法理學教育更注重對于整個社會法制建設的一種推動,法學教育更多的是為此服務。進入90年代后,法理學及整個法學教育進入了快速發展并形成定式的時期,西方法哲學的概念引入法理學中,并且注重對整個市場經濟發展的引導作用,其次,在法律的移植過程中我們的法理學教育也注重與本土法律問題相結合的關鍵,追求最終的法律價值為基本的司法服務。基于此目標,我們也看到法律的職業化和精英化與我國司法考試的實施已成為法理學教學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二)法理學教學現狀
作為地方本科院校,法理學課程作為學科基礎課在大一和大二下學期來開設,分別從不同的側重點來引導學生學習這門理論法學。在區分一般易懂的基本理論后,待學生在學習了一定的部門法知識以后再繼續進行法理學課程的教學,這樣有一個階段性過渡,初級階段是通過對基本法學專業知識、方法論和世界觀的培養。這一部分,主要是要求學生對法理學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第二個部分的教學放在較高的年級段開展,目的是在學生具有了一定的部門法基礎知識之后,利用所學的基本知識及原理來鍛煉一種法學邏輯思辨能力,學會能動地運用所學知識來分析、解決復雜的社會現象及糾紛問題。這一部分重點是突出思辨能力和實踐性。
總體上看,目前我院的法理學教學已基本擺脫了傳統的以教師講授為主的“填鴨式”教學模式,注重對學生實際掌握知識的考核及其運用能力。為此,在教學中我們采用了案例教學法、辯論式教學法及情景嵌入式教學法來讓學生更直接有效地掌握這門課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教學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本質上卻還是無法改變法理學教學中的“兩難”問題,我們進行了與學生的互動,也發揮了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但整體上對于這門課程傳授的價值論和方法論的問題還需要更近一步的探討與提高。學生在實施的這些教學改革方案中更多的還是處于一種被動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完成法理學市場導向性及知識導向性的教學理念還有待于更進一步的改變與完善。
二、法學教育中法理學教學的切實轉變
作為一門實用之學,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一直以來,法理學的教學不在于為學生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而是在于為他們灌輸一種基本的法治理念,傳播法律的精神,培養職業法律思維以及理想的法律人格,使法科學生能夠通過學習具備優良的法律頭腦。這正是我們開設這門學科的目的,因此,作為法理學教學模式的轉變不能只是單一改變常規教學法和舉幾個例子,討論幾次和讓學生在課堂上發言就能完成的,應該更加切實、具體有層次的進行。②
(一)保持應有的課堂講授
雖然在法理學的教學模式改革中我們強調對學生法律思維及實踐經驗的重點培養,但這些思考問題的方式和實踐經驗的培養積累需要扎實的理論基礎功底來構建,所以,對于教師而言,擔當著這個傳授基本知識的重要角色。不能把課堂完全交給學生,任由學生盲目的自學,教師還必須把基本的課堂講授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作為成文法的國家,只有掌握了法律中的基本概念、原則、原理和特征等基本要素之后才能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維和實踐操作的方法。而要達到這一狀況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教師引導性的直接課堂講授,所以在開展法理學教學模式轉變和改革的過程中仍然要注重和保留最基本的課堂講授。
當然,目前的本科法學教育具有一定的時代特點,我們在肯定基本的課堂講授之時,要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方式,例如多媒體教學方式和其他。可以在一般的板書之上,采用多媒體教學的形式,將知識更直觀更具體和系統地展現在學生面前。另外也可以通過對多媒體教學課件的制作來增加基礎知識的內容以及趣味性,讓學生發自內心地感受到學習法理學原理的趣味性,改變原來所認知的枯燥、乏味和難懂的狀況。
(二)有效的辯論式教學
在教學模式的改革中提出有效的辯論式教學這一方法,是因為開展辯論式教學的法學本科院校也不少,但是我們要認識到,辯論式教學并不是教師課堂上隨隨便便拋出的一個問題,也不是學生流于形式地回答幾句。辯論式教學,是教師通過預先的設計與組織,學生經過自己自主性地思考,并在老師的引導下就某一法理學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由學生之間及與教師之間進行交流,學生主動去尋求并找到解答的一種教學模式。在教學中我們應看到,辯論式教學是集合了課前準備、課堂教學和課后總結的一種教學方式和過程,任何流于形式的單一過程都不能成為有效的辯論式教學。因此,在具體的法理學教學實踐中,辯論式教學應當定位在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老師之間的第一階段互動,這主要由教師通過預先的設計來設置合理的問題,在以多種形式在課堂教學中及課下深入的探討中完成,并由學生發表自己的觀點,也可以互相之間進行意見的交流。
轉貼于
當然,最終教師在這一環節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可忽視的,教師需要在學生所討論的法理學基本原理中給予一個答案,這是衡量學生討論和分析結果的一種標準。只有在這樣的結果之中,學生才能發現自己的正確與否,從價值的判斷來看這更有利于鼓勵學生再次參與到這樣的辯論式教學中來。
(三)真實場景體驗下的案例教學
基于我院已采取的教學模式來看,案例教學是法理學教授和學習中必不可少的一項。作為一門研究法的一般規律的學科,研究對象的抽象性決定了教學過程中的抽象難點,這也是學生學習法理學最大的障礙。所以,在法理學教學中開展案例教學方式,從中引導和抽象出法的一般原理和法治理念。在此,要強調的是我們從來不缺少這樣的實踐案例教學方式,但我們的案例教學還沒有達到一個近乎完美和有效的層面。因此,在法理學教學模式的改變中,我們應該通過一種變相的深刻的案例教學來完成學生對法理學知識的認知、掌握和運用。
具體來說,就是首先,適當的選用由國外所提出的診所式教學來進行典型案例的角色扮演,讓學生通過假設的情景來體驗作為法理學教學案例中的當事人的各種不同地位及可以為的相關行為,并以此來體會知識的實際運用。其次,最為重要的一項是實踐教學改革的第二階段,即通過真實場景來完成深刻的案例教學體驗。這一方式主要依托于我院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模擬法庭和我們的校外實習點麒麟區法院和檢察院。當然真實場景的創設,目的還是要學生通過分析案例來掌握法律思維和基本原理,因此,在模擬法庭進行演練時要求教師提供學生的是真實案例。另外,通過參與真實的庭審現場和了解一般的司法程序也有助于學生從最基本的直觀的事件入手來掌握書本知識。
【關鍵詞】法律哲學;法律方法;綜合法理學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國柏林,在海德堡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33年移民美國后在華盛頓大學研習美國法律并于1937年獲得LL.B學位。從1951年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為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榮譽教授,在1992年去世。博登海默是綜合法理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哲學。主要論著有:《法理學》、《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責任哲學》和《英癥狀法律體系導論》等。這次有幸讀了其中的一本《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由于現在學的知識有限,所以或許不能很好地把握,更不能將這本書很好的消化。下面我把自己讀過之后的一些淺顯感受和大家談談一下:
一、首先,對這本書的一個大致了解,從這本書的理論脈絡分析
這本書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對法理學歷史的綜合,其次對法律價值的綜合,最后對技術、手段的綜合。這三個部分層層推進,步步深入,構成了一個邏輯而嚴密的論述體系。
在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首先對歷史的梳理觀點,法學等。古希臘和羅馬的法學理論,中世紀的法律哲學,古典自然法學派、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到歷史法學派、功利主義、分析實證主義、社會法學派和法律現實主義、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向法理學,博登海默先生所關注的法理學各種問題,緊緊圍繞著關注的主要問題展開探討,探討了不同的法學認識論的基礎上,以不同法理學的認識論基礎展示出對法理學的哲理法學派、歷史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分析實證法學派中的哲理、歷史、社會和分析構成。最后,該書在小節中指出,法律理論大家的最關心的是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達到應追求的最高目標,這應該就是回答什么是法律的問題,并且得出了結論,平等,自由,滿足自然或上帝意志,幸福,安全,社會福利以及其他不同的答案。這些不同時代不同的法學家的價值聲稱,對法律的最高值,但事實上,就是“法律像是一個大廳,房間,凹角,建筑物的拐角處,許多是在同一時間用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隨著歷史的的積累和沉淀,我們對歷史知識范圍的擴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建立一個全面的判例,就要盡量避免基于在一個單一的因素或理由來解釋法律,采取充分利用一切過去的知識,一個社會,經濟,心理,歷史和文化因素系列和價值判斷上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作用的綜合分析,將形成這個網絡的各種線索法編織在一起。在建筑物的第一部分所討論的問題是綜合法學的各個要素,即互聯網的“點”為建設一個完全集成的判例準備充分的材料。
在第二部分中也就是本書的一個重點,在對前面對法理學的歷史的進行綜合的基礎上,博登海默先生又全面討論了法律的價值,以此表明綜合法理概念。這部分的題目是“法律的性質和作用”;在本書中,“法律的性質”,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價值目標。與題目密切相關的是,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到第十二章中對法律的性質進行了論述,認為法律的價值和目標還包括形式和內容,即秩序和正義的價值。秩序和正義在這里還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價值觀念的復合體。如果正義和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價值,那么這兩個是如何綜合在一起的?博登海默試圖在第十三章回答這個問題。在他看來,秩序和正義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會在更高的層次上,是彼此緊密相連的,又和諧一致的。秩序是價值的形式,正義和法律權力的穩定,以適應社會變革的價值造成了權力的變化,而秩序使法律遠離無政府狀態。當走向另一個極端秩序時,必須滿足正義的基本標準,以獲取制裁的效力,這其實并不是法的本質,而是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在于法律實現公正的秩序。到目前為止,博登海默先生基本完成了法律價值的全面綜合。第十三章,在第十四章討論法律的作用。第十三章通過法律與權力,道德,習慣,在控制目標,在力量,發揮法律的作用不是唯一的區別,事實上,它總是由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控制目標,控制方法,歷史沿革等難以區分的社會控制的其他部隊,描述法學要研究的其他因素。第十四章規定了法律的利弊,并指出了努力方向,以避免其弊端。
博登海默先生認為,只將法律價值,概念,事實的其中一個作為研究對象的看法是錯誤的,綜合法理學則應將上述三者都納入了法學的研究領域。因此,在第三部分,博登海默先生探討了法律制度為實現其目標和工具,方法和技術方面的機制。分為法律溯源,法律與科學方法,司法過程中的技術展開討論。這些章節的具體內容也體現了博登海默先生自身全面的想法。對于法律淵源,例如,博登海默先生的批評集中在法律實證主義將法律視為國家命令進而將法律淵源局限于法律正式淵源的觀點,認為這必將導致法官獨斷專行。因此,他認為法律淵源還包括正義,理性與事物的本質,個人權益,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會取向的標準,以及對習慣法等一系列非正式淵源。
從對三個部分結構分別進行分析之后我們不難發現,對價值目標的圓滿闡述和對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第二部分成為了全書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是寫第二部分的基礎,而第三部分是圍繞第二部分開始,即對實現這些目標的價值,技術的作用和手段完備。博登海默先生在這本書中描述現有的知識范圍內的所有內容可能包括綜合法理學的范圍,其判例全面的設想充分展現在讀者面前。
二、對“綜合法理學”的再思考
通過對該書的摘要和內容結構的分析,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法理學這“一體化”的概念貫穿全書,而這正是筆者讀了后迷惑的根源。
西方法理學經過了漫長的歷史到現在,期間逐步形成三個思想基礎學派,自然法學派,實證法學派,法律社會學派。能夠區分這三種學派的存在,不僅因為他們有著相互不同的研究方法,而且更是因為他們適應了不同歷史時期或特定的社會,社會群體的需求,或反映不同的法律和文化傳統。這三個趨勢相互靠攏,緊密聯系,但又正如沈宗靈先生所說,近年來所有學派互相靠攏,為的是取長補短,以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而不是讓自己消失,讓位于綜合法理學。盲目地追求完美的理念,也恰恰成為它難以得到認同和支持的原因。
首先,博登海默先生介紹了法律的價值所追求目標的觀點。如前所述,博登海默先生認為,法律應實行“公正的秩序。“這里的“秩序“實際上是一個實在法的法律秩序,即實證主義的所說的法律。關于法律的法學命題,消除一切價值判斷,壞的法律是為了營造一個有序的社會目的的法律,而法律只是一種工具來實現這一目標;并且這里的“正義“有明確的自然法學派的看法。博登海默先生認為,正義是由許多最低標準的公平和合理的結構,沒有這種標準法律制度是不可行的。法律旨在建立一個公正的秩序:一個公正的法律系統,如果它不能滿足訂單的最低要求,就不可能得以實現,相反的,沒有秩序將無法保證公正。但在現實中,這兩個正義和秩序往往是相互沖突的。博登海默先生結合正義與秩序,成為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但沒有告訴我們如何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含糊其辭的表示正義和秩序在一個成熟的法律制度中能在很高程度上融合一致。這不能不使人懷疑,綜合法理學究竟持何種觀點?贊成何種價值取向?給我們提供了怎樣的解決問題的路徑?
再看綜合法理學鐘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法學的各個學派的形成并相互區別,主要是在方法上他們是各有不同的。例如,以哲學方法為基礎形成的哲理法學派;以分析實證的方法研究法學,形成分析實證主義學派;以歷史學的方法研究法學便形成了歷史法學派;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學,形成社會學法學。這本書中,除了“全面“,但沒有看到任何形式的外來。正如上面對正義和秩序進行綜合的例子中,博登海默先生力圖綜合實證主義和自然法學研究法律的方法,卻讓人無所適從,正如《天龍八部》中一心求成的鳩摩智,以逍遙派的小無相神功融合少林七十二絕技,卻弄了個四不象,險些筋脈盡亂。
博登海默先生在書中還提到,任何法理學派的產生都有其深刻的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適應時代和不同的政治或利益團體的需要,如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需要更好地適應規則集團在國內秩序的需要相對穩定時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出于懲治戰犯和重塑法律理想的目標,自然發學派再度崛起。因此,我們不禁要問:一般綜合法理學是滿足什么需要?它的背景,能夠蓬勃發展?是什么利益集團可能獲得對它的支持?答案是混亂的。
因此,讀罷全書,對沈宗靈先生關于綜合法理學“這種目的盡管在思想上可取,但也許抱負過大”的評論也就不難理解了。
當然,綜合法理學也并非一無是處。嚴格來說,法律并不是一門科學,法律,在沖突中尋求利益的適當平衡社會利益的方法,而綜合法理學的觀點無疑是一個折中解決沖突的好辦法。此外,《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有關的知識,幾乎所有的因素,在現有的法理學的范圍內,不僅縱向引進西方法律史,力求在較后的價值的討論法律,闡述的概念和事實,對我們的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譯者鄧正來先生在序言中道出他翻譯此書的初衷之一,就是為中國法學的重建做一些知識上的基本架構工作,很明顯這個目標是圓滿完成了。從這個意義上講,博登海默所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是我們走進西方法理學一本非常好的教材。
三、結語
博登海默的《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是一本闡述其綜合法理學思想的一部代表性著作,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他的許多法律理論和想法,是在古代所有的法律學校的關鍵整合思路上,形成在繼承的基礎上,又充分體現了“法律是一個復雜的網絡結構,以及法理科學的任務是把這項編織在一起的各種線索網絡“和”建構一種充分利用人們過去所做的一切知識貢獻的綜合法理學“過去所做的貢獻知識的充分利用。研究方法,多角度,多領域也提供了新的視野我們。尤其是他對法律的定義,“法律是一種秩序和正義的合成,是人們維持秩序,以實現正義的工具”,而我們一般法理學教科書中的法學在“法律是國家制定,認可的法律定義并依靠強制力,確保國家,權利和與人類的行為和為調整對象的行為義務的執行情況調整機制,以反映統治階級的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特定物質(類對立在社會)或人民(在社會主義社會)意志,鑒別,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的社會關系和行為的一個系統的目的碼值期望的目標”,相比,更具實際的意義,法學的法律定義從階級分析的觀點,并不是在社會主義基礎上提出的,而在我國當今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公平,效率,福利,民主,法治價值,維護雙方的結合,在與適當的位置放置的和諧與平衡值相互依存,以及建造成熟,完善的法律體系,對于實現和諧社會具有更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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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龐德 法律觀 利益與價值衡量
中圖分類號:D90-052 文獻標識碼:A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當代美國社會學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20世紀西方法理學界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與歷史上出現的其他法學家一樣,對法律是什么的思考是龐德法理學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自然法學派強調法律是天賦的自然的秩序,實證法學派強調法律是者的一種命令相比,龐德對法律的思考則側重于從社會利益及對利益的平衡的角度去理解。
一、法律是一種利益和價值衡量的過程
龐德的法律的概念實質是一種利益和價值衡量的過程。他認為,什么是法律這個問題自古以來就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從公元前6世紀希臘人開始考慮這個問題以來,該問題就很難弄清楚。他認為,縱觀法理學的歷史,人們通常在三種意義上認識法律:第一,法學家現在所稱的法律秩序,即通過有系統、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節社會關系和安排人們行為的制度;第二,一批據以作出司法或行政決定的權威性資料、根據或指示;第三,司法和行政過程,即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依照權威性的指示來決定各種案件和爭端的過程。龐德用社會控制的觀念把三者統一起來。他指出,可以設想法律是一種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使用的權威性法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形式的社會控制。豍 因此,龐德更多的是從法律秩序的角度去定義法律的,這與法理學長期以來是把行為和判決的權威性指引作為研究的唯一領域有明顯不同。而作為法律秩序的法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學等方面的活動,旨在調整各種關系和協調人們之間彼此重疊的權利主張,通過規定每個人可以安全地堅持自己的權利的范圍來保障各種利益,發現那些能夠在使更多的權利主張或要求得到滿足的同時犧牲更少權利主張或要求的手段。豎這是一項以最少沖突和最少浪費的方式滿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種利益或滿足各種權利主張或要求的任務。雖然龐德認為他并不指望描繪出一幅可通過實際調整人際關系而得到實現的法律秩序的圖景。但他同時認為如果我們能夠意識到法律秩序乃是在不斷地努力實現盡可能多的利益的進程中調整彼此重疊的權利主張和協調相互沖突的要求或愿望的一種過程,那么無意識的扭曲現象也會少得多。由此可見,龐德是從利益及對利益的價值衡量的角度去定義他的法律概念的。
二、以利益和價值衡量為研究對象
從法律的研究對象看,龐德主要以利益和價值衡量作為研究對象。既然作為法律秩序的法律的任務是以最少沖突和最少浪費的方式滿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種利益和滿足各種權利主張或要求,因此,利益和價值衡量便成為龐德法理學最重要的研究對象,這種研究對象也把龐德的社會學法理學和此前的分析法學、自然法學和歷史法學派區分開來。豏他在法律史解釋中,把法學比喻為一項社會工程,而作為社會工程,龐德認為,人們評判的工作標準是它是否符合該項工作的目的,而非它是否符合某種理想型的傳統方案。因此,在研究法理學時,必須考慮各種利益、主張和要求,而非抽象的權利;必須考慮確保或滿足的東西,而非我們據以努力確保或滿足這些東西的制度。豐因此,利益和價值衡量問題便成為構建這項社會工程的最主要任務。基于對法律的這種解釋,龐德在他的巨著《法理學》第四部分中把法律的范圍和對象限定在利益和對利益的保護上,這一部分也是他的各部分法理學中內容最為宏大和豐富的部分
三、法律的權威淵源是對利益的保護
法律的權威淵源問題即法律生效的手段問題,是法理學的根本性問題之一,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區分了不同的法學流派,分析法學派僅對各種法律規則的內容進行邏輯分析,它認為國家必須以強力保證法律生效,若不生效,則問題不在法律,而在國家及其執行上。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是從民眾生活中自發地演變過來,因而它會自發地起作用,若不發生作用,僅僅證明法律沒有正確地表達歷史經驗。19世紀的哲理法學派認為,抽象的正義就會使法律發生效力。龐德也非常注重法律的生效也即法律的權威來源問題,他的社會學法學的綱領中有一點便是強調社會學法理學必須研究使法律生效的手段。龐德認為法律權威來源于法律秩序對利益的保護,社會科學的任務就在于發現下述各方面的手段:第一,如何在滿足人們的權利主張和要求的過程中不斷減少浪費現象的手段;第二,如何在滿足人們的權利主張和要求的過程中不斷減少摩擦現象的手段;第三,如何使這一過程在滿足不斷增長的人類需求的方面變得更為有效的手段。豑由于這些事情可以經由法律秩序得到改進,因此它們便被歸進了法理學的研究范圍之內。這意味著,如果文明要得以延續,如果社會不至于發生解體,那么法律必須對各種利益作出合理有序的安排,因此,法律的目的和任務在于確定、承認和保障各種利益以求達到社會控制的目的。他說:“法律正在履行著排解和調和各種互相沖突和重疊的人類需求的任務,從而維護了社會秩序,使我們得以在這個秩序中維護與促進文明,所以它自始至終掌握了一種實際的權威。只要法律秩序做好這個任務,就會產生服從的習慣,而正是這種習慣使對那些需要強力的人采取強力成為實際可能。豒
(作者: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生,書記員)
注釋:
豍豒沈宗靈譯.[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20頁。
[關鍵詞]分析實證主義 純粹法學 新分析法學
實證主義的思想方法和認識方法的一般特點是: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在價值問題上實證主義或者認為價值不可知,或者堅持價值中立或價值多元主義。
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傳統
分析實證主義形成于19世紀上半葉,邊沁和奧斯汀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鼻祖。邊沁的最大影響在于奠定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和方法論的基礎。這一理論和方法論基礎是由功利主義哲學、法學方法二元論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構成的。
邊沁是現代功利主義的創始人。他的兩句名言代表了現代功利主義的基本思想:“自然將人類置于快樂和痛苦這兩個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這兩個主人會指示我們應當做什么,并決定我們將要做什么。”“評判正確與錯誤的,正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
邊沁還發揮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視為“一國之中權威者的意志表達”,并明確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國家權力處罰犯罪的威嚇性命令。邊沁的思想對英美法理學和整個西方法學有重要的影響。其中實際的法和應當的法的分離以及注釋法學和評論法學的劃分具有最重要的意義。
首創分析實證主義法理學體系的,是他的信徒奧斯汀。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奧斯汀主張:“法理學研究實在法或嚴格稱謂的法,而不考慮其好壞。”應當的法只是立法學――倫理學之分支的研究對象。他還指出,法理學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
關于法與道德的關系,雖然奧斯汀承認許多法律規范源自道德,但他堅持認為法與道德不存在必然聯系,在確定法的性質時,決不能引入道德因素。關于法的定義,奧斯汀接受并發揮了霍布斯和邊沁的命令概念,斷言“法是無限者的命令。”
二、純粹法學
凱爾森作為純粹法學的代表人物,他要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從法學理論中排除出去,建立一個真正純粹的法學理論。
1.純粹法學的方法論
凱爾森解釋純粹法學是關于實在法的理論。它是一般實在法的理論,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法律秩序的理論。它是關于法的一般理論,而不是去解釋特定國家的或國際的法律規范。作為一種理論,它的絕對目的是認識和描述對象。純粹法理論試圖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樣的,而不是去回答法應當如何。
2.純粹法學的規范論
凱爾森強調指出,法學是關于規范的科學,即以“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使某種行為合法或非法的規范”為對象的科學。作為規范,法屬于“應當”的范疇。自然科學關注實然的問題,規范科學關注的是應然的問題。
法律的應當是實在的應當,它是由國家者實際制定和事實上存在的。而道德應當則是道德家向人們提出來的,不具有那樣的客觀性。
三、新分析法學
新分析法學不同于舊分析法學的三個特征:
第一,新分析法學放棄了舊分析法學試圖把法理學的研究范圍嚴格限于注解法律觀念和法律概念的做法以及與此相應的方法論上的排他性,承認社會學和自然科學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并把這些方法或多或少的運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
第二,運用了新實證主義哲學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語義分析哲學的方法。
第三,新分析法學對司法程序進行了比舊分析法學更多更精致的研究。
哈特的法哲學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學方法論,“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命題,法的概念或法的規則模式、責任與懲罰理論。
語義分析,亦稱語言分析,是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語源、語境,而澄清語義混亂,求得真知的一種實證研究方法,這種方法來源于語義分析哲學。
除了語義分析方法,哈特針對純粹法學拒絕考慮包括社會事實在內的“超法律的因素”的極端主張,強調運用社會學的方法。
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學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在堅持法律實證主義基本立場的同時,向自然法學說靠攏。這一特征集中體現在哈特“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中。哈特指出,人類社會有一個自然目的和五個自然事實。與這些自然目的和自然事實相適應,人類社會必須有禁止使用暴力殺人或施加肉體傷害的規則,要求相互克制和妥協的規則,保護財產權利的規則等等,這些規則就是“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也是“和平和正義的法則。”
在法學研究中,語義分析法有其獨特的作用和特點:
第一,語義分析法是以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考察詞語、概念的語源和語境,來確認、選擇或者給定語義和意義,而不是直接采用定義的方法或從定義出發。這有助于克服法學研究中的“定義偏好”現象。
第二,在法學概念、范疇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學爭論中,在很多意見對立的場合,爭論的原因和焦點往往是由概念、范疇的歧義引起的。所以澄清這些概念的含義和用法,能夠更好地解決爭論。
語義分析方法也存在很多局限:
第一,純粹的語義分析方法只是一種純形式、純語言的分析技術,而實際上語言也是思想和文化傳統,是文化的組成部分、標志和象征。只有將其置于思想和文化傳統中,進行多方面全方位的分析,才能精準把握其含義。
第二,語義分析一般說來只能發現問題,找出這些問題之所在,只能使問題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決全部問題。何況在法學中,并非所有的問題都因誤解語言而產生。
所以在肯定語義分析方法的同時,也要注意語義分析方法的一些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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