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6 08:29:45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碳稅與補貼
國內學者對碳稅、補貼的研究集中在設計思路,運作方案,征收利用方式、對象、結構,預期效果、影響等方面,研究已經比較成熟。張克中、楊福來(2009)借鑒發達國家碳稅實踐,重點介紹了芬蘭和瑞典的碳稅政策,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應理順能源價格,擇機引入碳稅,設置稅收減免和返還以及考慮設立碳基金的相關措施。李齊云、商凱(2009)通過建立以碳排放量為因變量的STIRPAT模型,在碳稅征稅環節和碳稅利用方式上描述四種碳稅方案,建議我國在短期和長期選擇不同碳稅政策,根據不同行業之間碳排放量的輕重程度有選擇地實施差別稅率,避免稅制體系規定的重合,引入對關鍵工業和經濟部門的減緩和補償措施等策略方案。蘇明、傅志華等(2010)在2005年的投入產出表數據的基礎上進行了可計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分析了不同的碳稅稅率方案對宏觀經濟、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各行業的產出及價格,進出口等的影響效果,從靜態和動態的視角給出了科學的預測與評價,為開征碳稅問題研究提供了科學有效的數據分析支撐。
碳預算
國內學者對碳預算的研究集中在碳預算分配的機制、方案、作用、機構設置,體現碳預算的公平與效率的特征。潘家華,陳迎(2009)在確定全球碳預算總額和初始分配方案的基礎上,根據歷史排放和未來需求進行碳預算轉移支付,設計相應的資金機制,使碳預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并建議相關國際機制的設置。李偉,李航星(2009)探討了英國碳預算的目標、模式、特征、作用及影響,指出碳預算將成為發展低碳經濟、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劉兆征(2009)在分析我國發展低碳經濟必要性的基礎上,認為應加強低碳管理政策,構建低碳經濟發展的組織機構和戰略規劃,制定《低碳經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低碳認證制度。郭代模,楊舜娥,張安寧(2009)認為應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的環保支出預算,建立財政預算支持環保建設的長效機制;要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力度,建立起財政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要加大財政對林業生態建設的投入力度,用于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增加碳匯,保護生態環境;要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地方政府發展低碳產業、推進節能減排、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等資金支持力度。
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投融資體系的政策建議
立法形成低碳發展長效機制
我國現今沒有專門的低碳經濟立法。但從已頒布的和低碳經濟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規則中我們已經能夠看到發展低碳經濟的規范。在今后我國的低碳經濟立法進程中,可借鑒或采用的具體措施有:加快低碳經濟規劃立法進程,強化法律力度促進產業轉型,促進金融立法進程激發市場活力,完善科技立法構建低碳科研機制,加強消費立法引導低碳消費模式。
推行強制減排制度完善碳交易市場
強制減排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在自愿減排和市場經濟的作用下不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場,只有在國家碳排放總量的控制才能有成本和價格,才能通過最低的成本減少CO2的排放,形成市場交易。
財稅政策引導資本流向
[關鍵詞] 自主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 良性循環
一、創新與自主創新
1.創新的定義
創新,英文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語。原意有三層含義,第一,更新。第二,創造新的東西。第三,改變。
創新作為一種理論,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經濟學家熊彼特的《經濟發展概論》。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創新是指把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結合”引入生產體系。
創新的概念經過近百年演化,不斷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圍上更加廣泛,由原來的技術創新不斷擴展到制度創新、經營創新、理論創新、教育創新、分配創新等多個領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層面上也不斷延伸,由原來的關注實物層面創新不斷延伸到關注思維層面創新、理念層面創新、進程層面創新等多個系統層面。
從命題研究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在此不宜將創新概念集中在某個特定范圍或者某個特定層面,應在堅持以技術創新為主要創新突破點的前提下,從更寬泛的角度來定義創新,即創新是主體根據動機需要,運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對某個對象進行創造或重大改造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活動結果的總和。
2.自主創新的定義
自主創新概念的提出,是為了保證國家在技術、經濟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獨立主導權,在提出創新概念的基礎之上又進一步對“自主”因素加以強調。從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自主創新與當前我國所提出的創新概念在本質上是統一的,我們所鼓勵的創新就是依靠自身實力開發,并對創新成果具有控制權的自主創新。正是基于這一點,創新和自主創新的概念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應該明確我們所提的創新就是自主創新。
一般認為,自主創新包括三種模式的創新,即原始創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創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創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創新是核心技術的創新和突破,而自主創新就是要把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結合起來。
二、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WTO《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包括七項,即著作權與相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披露的信息權。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2.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實現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國家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鼓勵自主創新
一是要不斷調整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逐步完善知識產權法相關細節,使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能夠符合實際,便于執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壟斷法和反限制自由競爭法,從立法角度避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損害自主創新所需的創新資源和創新基礎。三是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修改后的國際知識產權相關立法體現國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關鼓勵企業創新的制度能夠堅決貫徹實施。
(2)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開展自主創新
可以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資助、創造購買、明確導向、專利制度、稅收優惠、直接投資、集合創新、金融政策優惠等等。通過政策引導,使企業更加自發的開展自主創新,既提高了企業的研發與經濟實力,也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
(3)改革科技創新體制,加強科技管理水平
現有的科技體制和管理手段過分依賴于政府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帶有封閉性,既不能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積極性,又使研發成果難以順利轉化為生產力,弱化了國家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創新體制,第一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第二要加大創新獎勵制度的激勵性;第三要重視人才培養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四要建立計劃制定、計劃執行和成果評價三權分立、互相檢驗、互相監督的制度 。
2.企業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重視靈活的自主創新
企業應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戰略,從戰略的高度重視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并將其作為關系企業生存與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確定,首先要明確企業的技術實力和競爭實力,明確企業所處的產業特點和經濟環境,然后通過綜合分析得出適合企業未來幾年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既要高層領導的充分重視和參與,又要明確自主創新的重點領域和創新方式,還要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與手段,是一項綜合性的戰略制定工作。從內容上劃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包括知識產權開發戰略、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知識產權經營戰略、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等。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
知識產權戰略一旦制定,在執行層面上就要依賴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對戰略的推進。大型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往往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和獨到之處,他們通常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事務,機構人員由研發人員、法律事務專家、營銷人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共同組成,并可根據知識產權內容或地域劃分為不同的二級單位。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方面,跨國公司一般都有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制度、知識產權控制制度、知識產權激勵制度等。我國企業應努力學習發達國家在該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3)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
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積極應對被告侵權訴訟。許多侵權訴訟可能是因為企業實際侵權導致,對于這類型的訴訟應積極通過與權利人進行協商解決,力爭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還有一些企業并不一定構成侵權或者說存在爭議,這就需要企業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律師,有針對性地收集不侵權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要積極通過訴訟保護企業自主創新成果。對于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平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一旦該侵權行為對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構成實質性的損害時,堅決對該行為提訟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關鍵詞:機動車 污染物 排放 治理 立法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08(a)-0240-01
1 我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體系現狀
1.1 法律層面
我國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問題的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當時機動車污染問題尚不突出,因此有關的法律規定比較簡單。其規定逐步體現在綜合性的法律法規中,如《憲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僅規定了環境保護方面原則,未規定具體的關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具體措施。存在著可操作性差的弊端。
在環境治理相關專門性法律中,《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其第四章中,以專章的形式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了規定,但僅有四條規定,概括籠統。比如規定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但具體標準為怎樣、誰來制定、如何實施、如何管理沒有具體規定。再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鼓勵和支持優質燃料油的使用,但具體鼓勵的措施及途徑沒有指明,優質燃料的生產到銷售的環節如何約束也沒有規范。這樣寬泛的規定是無法滿足我國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實踐要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雖然進步性的以法律的角度規定了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原則性條款,但其簡單概括的規定局限了法律可操作性,僅能起到全面指導的作用。
1.2 行政法規層面
在行政法規層面,我國在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方向的全國性行政法規沒有系統全面的。在與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相的不同方向分別制定了不同的行政法規,比如從機動車報廢制度方面、比如在燃油控制方面、比如在新能源機動車等方面分別制定了了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全國性的,在這個位階上沒有一部能系統性全方位規范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在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應該有一部專門性的全國性的行政法規來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系統的規定。隨著科技的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保有量的逐年提高,現有的行政法規已不能滿足。需要一部行政法規指導具體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實踐。
1.3 地方立法層面
在我國機動車尾氣污染規制環境法體系中,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是在實踐操作上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部分,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一方面,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機動車保有量及大氣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在上位法(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指導原則下,對各項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制度制定出具有本地域特點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性規章。為本地區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工作提供依據與保障。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可以嘗試性的制定一些較前沿方法及科技手段,并不斷的總結實施過程中獲得的寶貴經驗,為國家的立法或是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規章提供經驗教訓,同時也能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提供參照。
現許多省級地方政府及較大城市地方政府均制定了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的條例或辦法,為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的依法治理有辦法可依,有依據可循,促進了具體治理的可操作性。但是紛雜的地方性立法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問題,主要表現為在制定程序過程中科學性有所欠缺,有些是調研不夠,或是規定不夠嚴謹,造成了水平參差不齊,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因此,對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要加以完善及指導,可以在全國性的行政法規中予以授權規范。目前為止,全國大多數省級行政區域、一些較大城市紛紛制定機動車污染物排管理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綜合比較,其規定的基本原則大體相同,但在具體措施、權力分配等問題上稍有不同,訂立的標準也不一致。因機動車還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往往注冊登記地與經常使用地不一致,這會發生標準不統一造成的此地“合法”、彼地“不合法”的現象,地區的個性化措施及標準在具體實踐中還會出現許多問題。
2 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進行單獨立法的必要性
現有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法律規定多以概括為主,大多比較抽象。許多內容都只是做出了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沒有明確各執行部門的權利責任,管理體制范圍不明確,體現為多部門管理,造成各個部門溝通不足,管理力度不夠。也沒有明確規定對違反者的處理方式和方法等。即使有提出相關法律規定的,由于沒有配套“實施辦法”、“細則”與之形成體系,因此顯現出可執行性差等特點。
機動車排放的污染物治理存在的長期性、嚴峻性和難治理性等特點要求綜合、全面、有針對性地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而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無法實現的。目前我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法律體系中,在法律及行政法規層面上原則性立法過多;為提高我國公眾的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的意識,從被動到主動的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人們更重視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的危害性,改變現階段部門管理不到位,責權分配不清,排放標準低等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在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的眾多措施中,建議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指導,結合我國立法現狀,吸取國外發達國家的治理機動車污染的相關立法經驗,構建以專門性,系統性行政法規為主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立法體系。我國現階段,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制定一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條例,以完善我國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法律體系,建議應以《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為依據,以地方性法規等為參考,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進行具體設計。
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立法是一個系統工程,專門性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立法必不可少,但僅憑一部專門性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立法也不能解決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的全部問題,所以,與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時,針對實踐情況的日漸變化,還要不斷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構成一個分工明確、各有所長、相互配合、不斷完善相互配合、不斷完善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立法體系。
3 結語
隨著我國機動車排放污染的不斷惡化,不僅嚴重威脅著人們的身體健康,而且還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我國現面臨著非常嚴重的機動車排放污染問題,城市的霧霾天越來越多,人們出行都要帶著口罩,晨練也由室外變也了室內。空氣環境的惡化在改變著人們的生活,侵蝕著人們的身體健康。當前形勢之嚴峻需要我們重視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的相關法律體系建立,對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進行創新與完善。形成系統的、操作性強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單獨立法,關乎著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質量的改善。應該將工作做到實處,不能以號召性的、原則性的為主,應細化具體化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我國在環境保護還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環境污染十分嚴重:
(1)水污染。水污染是指天然潔凈水由于人類活動而被玷污的現象。主要的水環境污染物有以下幾類:懸浮物;耗氧有機物;植物性營養物;重金屬;酸堿污染;石油類;難降解有機物;放射性物質;熱污染;病原體。
(2)大氣污染。大氣污染物系指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過程排入大氣,并對人和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的物質。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很多,按其來源可分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系指直接由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而在大氣中一次污染物之間或一次污染物與大氣的正常成分之間發生化學作用生成的污染物,常稱為二次污染物,它常比一次污染物對環境和人體的危害更為嚴重。
(3)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是全球三大環境要素(大氣、水體和土壤)的污染問題之一,也是全世界普遍關注和研究的主要環境問題。土壤污染對環境和人類造成的影響與危害在于它可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進而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發育,造成有害物質在植物體內累積,并可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以致危害人體健康。
二、強化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1)大力提高全民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意識。一是要加強可持續發展教育。各級教育部門逐步將可持續發展思想貫穿于從初等到高等教育全過程中。二是要加強可持續發展宣傳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充分利用電視、電影、廣播、報刊、書籍等大眾傳媒,積極宣傳可持續發展思想。三是要加強可持續發展培訓。《中國21世紀議程》的實施需要群眾的廣泛參與,各級領導干部擔負著組織實施的重任。因此,應把各級管理干部,特別是各級決策層干部的可持續發展培訓,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2)實施系統的環保和可持續發展政策。一是人口問題,要保持人口規模與資源供求之間的平衡,將人口增長率維持在經濟與資源能承受的水平上;二是工業發展,要建立以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為核心的工業發展道路,實施清潔生產。因地球上70%—80%的污染物來自資源的浪費,因此要調整產業結構,大力發展質量效益型、科技先導型和資源節約型的企業,將污染物消除在工業生產過程中;三是農業生產,推廣生態農業,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政策,合理灌溉與用水政策,科學施肥與農藥政策;四是城市發展,建立合理的城市結構,控制大城市發展,合理發展中小城鎮;以城市發展的空間規劃及生態規劃為基礎,實施有利于城市合理布局的投資政策;實施城市綠化和自然保護政策。
1.信息量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下,信息量是結合公司的實際和行業會計規則,反映公司涉及會計信息的貨幣形式的經濟活動的重要指標。
2.非定量的信息
非定量信息的變化,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會計準則和會計變更等信息。
3.經營期間的重要事項
這包括直接影響財務報表事項,期間嚴重改變資產負債表評估的事項,嚴重影響股權事項或對未來收入和未知或不確定的事項以及估值的影響。
4.公司的商業信息
公司的商業信息是一種信息聚合的結果。從現有的財務報表中的數據來看,很難準確地揭示公司整體業務的管理及未來發展趨勢。因此,上市公司必須在對外公布的數據和信息中統一口徑,以滿足信息披露原則。
二、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目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來看,由于會計信息披露涉及到上市公司的經營效益的分析與核算,如何給投資者提供優良的經營記錄成為了上市公司關注的問題。但是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上市公司的業績有可能未達到預期水平,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勢必不會引起投資者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上市公司會對會計信息進行調整,由此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會計造假嚴重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為了迎合投資者心理,出現了隨著篡改會計信息數據,導致了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同時還存在一定的會計造假行為,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對投資者造成了嚴重的誤導,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對于這一問題,證監會必須加大查處力度,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有些上市公司雖然在會計信息披露時沒有隨意篡改會計信息數據,但是卻存在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的現象,在會計信息披露時,只將會計信息中的業績優良部分的信息披露出來,對于業績較差的部分不予公布。這種有選擇的披露方式不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必須得到有效制止,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必須保證準確全面。
3.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應按照固定時間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或取消。但是在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過程中,有些上市公司會以各種理由推遲會計信息的披露,導致了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使投資者不能及時看到上市公司的業績,影響了投資者全面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
三、上市公司做好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措施
1.盡快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上民事賠償的立法
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的立法,有助于約束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行為,使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相對準確。一旦上市公司由于會計信息披露不準確,影響了投資者的收益,投資者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手段申請上市公司予以賠償。
2.加快改革,提高認識,按證券市場的規律辦事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正確性,應積極推動上市公司改革,加強對會計信息披露的認識,并且按照證券市場規律辦事,采取具體措施,加大對上市公司的管控力度,滿足證監會要求,使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滿足實際需要。
3.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和審計執業規范體系
從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過程來看,應在證監會的倡導下,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和審計執業規范體系,保證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能夠在科學合理的范圍內進行,既滿足證監會要求,又能夠達到上市公司的實際管理要求。
4.加大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一)生態文明建設為低碳經濟發展奠定思想基礎
傳統工業文明的特點主要是掠奪和征服自然,帶來嚴重的損害和破壞。然而,生態文明建設可以提高人類對人地關系的反饋感知,并積極尋求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此外,建設生態文明可以促進整個社會更多地關注環境質量,為共同努力發展低碳經濟奠定思想基礎。
(二)生態文明建設可以提升低碳經濟資本效率
發展生態文明不僅反映人們關注環境建設及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也主張多樣化資源的發展性存儲,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佳使用。對于一種資源,低碳經濟資本投資也應該是有效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建設生態文明,有利于有關部門和企業加強節約意識,最終促進低碳經濟的資本利用效率增長。
(三)生態文明建設可以提高低碳經濟的競爭力
通過發展生態文明綜合戰略,注重技術創新將轉型為關注綠色因子。一直以來,中國主要依靠引進技術,導致積極有效的競爭力減弱和環境保護趨于不利。結合中央政府的自主創新戰略,目前我們需要大力開展低碳技術的自主研究和開發。只有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情況下,中國才能增大低碳經濟競爭力的潛力。
(四)建設生態文明可以喚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不僅是企業,金融機構也應遵循市場規律,它的職責同樣應當是建設生態文明。除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外,企業和金融機構也應當考慮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它要求企業和金融機構要實現一定的社會責任,尤其是環境責任。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企業需要增加在低碳經濟上的投資,顯然金融機構應加大對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
二、低碳經濟發展背景下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建議
發展中的中國,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相關部門整合資源,協調工作,如共同制定開發計劃,宣傳教育的政策措施和系統安全方案等。此外,積極協調軟件和硬件的建設對實現生態文明的快速發展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編制《加強城市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和《實施方案》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提高生態水平對中國的文明建設是必要的,然而,我們認為,一個完整的、系統的規劃和更詳細的實施方案的實施是加強鞏固生態文明的根本。因此我們建議有關部門組織編寫《加強城市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和《實施方案》。
(二)充分利用媒體的大眾傳播功能加強生態文明觀宣傳
作為社會輿論的引導,媒體需要把普及生態知識、推廣生態文化為己任,成為傳播生態文明觀的主流平臺。首先,媒體需要與環保部門合作,他們可以成立通信聯合會議。第二,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生態文明建設意義,主要思路和實施步驟,以及達到生態文明基本要求的多種途徑。第三,媒體需要扮演生態文明建設信息交換媒介的角色。媒體應該傳達政府對建設生態文明的決策和部署,并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饋廣大人民的建議。
(三)充分利用社會科學學術組織探討和研發的能力
生態文明作為社會科學的重要研究領域,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學術組織應該開展生態文明研究。我們建議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大量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探討,并和相關的學術機構積極組織生態文明問題的學術研究。當實施生態文明獲得一定成就后,要逐步推廣生態文明的成果,鼓勵相關機構———學校,企業和社區能夠采納這些成果,這樣他們可以起到引導各級管理人員的決策行為,培養大眾生態意識的作用。
(四)建立政府企業合作平臺
生態文明建設不僅需要企業合作,還要由政府部門引導。其他社會力量缺乏一定的政治和經濟資源,而政府部門則具備這個獨特的優勢,因此政府部門必然需肩負建設生態文明的歷史任務。作為國民經濟的微觀結構,企業是建設生態文明的一分子,盡管要追求利潤,但在社會責任的驅動下,企業要與政府部門聯合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任務。我們提出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平臺,使其在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杠桿的作用。
(五)建立生態文明綠色技術支撐體系
綠色技術著重介紹環境因素,在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實現環境保護,實現企業價值。沒有綠色技術的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不可能產生理想的效果。所以我們建議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下的生態文明,如綠色科技人才系統,投資體系,研發體系,市場體系和資本制度等等。
(六)建立綠色金融服務體系
資本的支撐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前提。然而,雖然綠色金融的概念已經被引入中國,目前的綠色金融服務產品建設仍在起步階段,要達到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相應的金融服務力度仍舊嚴重不足。為了提高生態文明的資金支持,要建立綠色金融服務系統,包括綠色信貸項目風險識別與評估系統,分散、發行證券和綠色技術支持的制導系統;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機構則主要針對綠色節能產業等。
(七)將生態文明指標納入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我們建議將生態文明指標納入績效評估系統,根據政府部門的特點,評價他們對生態文明的貢獻。評估體系包括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培育生態文化,發展生態經濟,實施生態建設工程具體措施和工作成果等等。要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建立實施懲罰政府部門的嚴重失職行為的制度,并要獎勵那些做出了突出貢獻的部門。總之,建立生態文明指標性能評價系統可以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證。
(八)加強生態文明的立法
關鍵詞: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保護措施 ; 生態效益
中圖分類號: F307.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最早出現的可持續發展下的林業資源保護是基于對科學發展觀的認知基礎上。現代的林業資源在科學技術的管理下,結合科學發展觀的現代策略,提高全社會對林業資源保護的意識,給人類創造一個經濟與生態等同發展的良好生存環境。
一,我國“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定義
目前,對于林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定義為,通過環保科學的生態手段,采用一些現代技術的裝備或者是現代化的工藝技術,來進行對林業資源的保護以及有效管理。使得林業資源能夠持續發展其多方面的價值以及各種維護生態平衡的功能,以滿足人類社會日益發展的生態資源需求。
二,可持續發展下的林業資源保護存在的問題現狀
一些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薄弱的人,為了謀取暴利,肆意地開發林業資源。致使林木出現少種植多采伐,整體呈現被逆向擴展的趨勢。這些無視中國森林法的明確條例的行為致使國家已陷入這么一個境地:一方面投放大量的人力物力來進行對林業資源的恢復,另一方國家林地逆轉的嚴重情況在加劇,致使林業資源陷入到瀕臨絕境。
三,可持續發展下的林業資源保護的相關措施及對策
林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歸根到底是依靠科技手段來保護林業資源的一個發展策略。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內容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再發展的一個科學策略。如果既想要將經濟搞上去,又要保證環境以及生態資源的協調,就需要改變傳統的粗放式開采生態資源的方法,而改為采用科技的手段,實行可持續的發展模式,然后調整并優化林業資源的結構,真正實現林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一),增建可持續發展林業資源保護的律法制度
國內現在頒布的關于林業的保護法主要是森林法。在這部法律中就有比較詳細的條例規定了林業資源保護的具體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其立法目的就對可持續發展策略有所體現。里面明確表現了人類應該合理利用好國家所擁有的林業資源,加速土地的綠化覆蓋率,以達到改善環境,并提供人類一個健康環保的生態環境。除此之外,國家還應該多出臺一些以此為主體的相關法律機制,如果僅靠一部森林法,還是遠遠不夠提起國民對林業資源保護的警醒意識的。
(二),對國內的森林法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首先,公民應該重審林業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路。立法思路可以說是法規的靈魂所在,思路正確了,接下來的條例才能夠起到其真正的作用。如果林業立法沒有能夠從一個綜合性的生態規律反映,或是全面貫徹到生態環境優先保護的理念或者思想。那么這部法令在功能上是有所缺失的。那么國家就應該借鑒一下國外的先進的立法例子或者經驗,切實將林業資源保護落實到每一條森林法條例中。
(2)第二個是林業保護立法機構的創新機制。林業資源的相關行政部門舉行立法活動時,可以將整個林業環境當做是一個完整的系統,計算其的一個總的效益以及虧損的可能。這樣的分析方式更加有利于人員對林業資源保護進行預測,管理,匯總等一系列的步驟或活動。通過對林業資源保護機制的創新,可持續發展將徹實貫徹到人類社會,環境以及經濟等三個方面,使這三者的效益以及進步能夠得到均衡并且同步的發揮。
(三),優化林業資源保護的經濟結構,促進其的可持續發展
(1)加強林業資源保護的監測系統。要想實現對林業資源的全方位監測,那么就要以其為主體,進一步加強綜合性上的觀測體系。可持續發展作為新時代的發展生態策略,就應該在整合社會的生態環境以及經濟發展等多方面起到積極作用。相關的林業資源保護部門應該根據時展的步伐,建立起完整的一套林業資源信息管理數據庫,由內到外,全面實行林業資源保護體系的升級。
(2)每個公民應明確其保護林業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很多公民都容易陷入一個法律認知誤區。認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不隨意毀壞林業資源就算是盡到責任了。這是缺失林業資源保護這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意識的表現。對此,森林法中應該給予明確的規定。每個人都有其一定的責任或者是義務來保護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作用發揮少不了公民的責任意識參與。只有兩者結合,才能夠在真正意義上達到對我國林業資源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結論:可持續發展下的林業資源保護措施,是人類科技生活中一個創新之舉。依靠科技發展觀的力量,讓林業資源得到最合理的保護并有更進一步發展。我們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以及環境保護就能突破傳統意義上的發展阻礙,真正實現生態和經濟的相互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氣候變化;立法模式;啟示
在哥本哈根會議召開之前,全世界都對它寄予了無限的期望。然而,隨著哥本哈根會議的結束,人們的期望逐漸轉化為失望。僅具有政治指導作用的《哥本哈根協議》使人們陷入了對未來簽署的具有約束力的2012-2020年中期減排目標的不確定性的憂慮之中。但是,無論如何,根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承擔不同的責任和義務,這些不同的責任和義務成為影響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決定性因素。
一、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及模式
各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不同,決定了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不同的立法進程以及形式和內容。
(一)英國的專門立法模式:《氣候變化法》
《京都議定書》要求英國減排8%,這一規定對英國產生了巨大影響。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英國于2001年開始征收氣候變化稅;2002年,英國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個國家碳排放交易體系,成為最早實施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的國家;2003年,英國政府了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2008年,英國通過了《氣候變化法》;2009年,英國又通過了《英國低碳轉換計劃》。由此可以看出,英國通過一系列政策與立法來應對日益嚴重的氣候變化問題。而且到目前為止,英國是歐盟成員國中唯一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的國家。[1]
英國《氣候變化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為2050年溫室氣體減排確立目標,即規定2050年英國碳排放總量應當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0%;第二,建立專門的應對氣候變化機構——氣候變化委員會,其職能是就實施減排目標和碳預算向政府提出專項建議;第三,建立碳預算體系,確定從2008年到2012年為第一個預算期,此后每四年為一個碳預算期,以求確保每個預算期的碳排放量不超過碳預算;第四,授權建立減少溫室氣體或限制排放的貿易計劃;第五,規定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第六,對國內廢物的減量化和再循環利用實施財政刺激計劃;第七,關于生活垃圾的收集;第八,修改《2004年能源法》中有關可再生能源運輸燃料義務。從英國《氣候變化法》的這些內容來看,它試圖避免與相關能源立法的重復,在涉及能效、節能、發展可再生能源等有關減緩氣候變化的措施上不進行重復的規定,它側重于規定減排目標、機構以及碳預算、碳貿易體系、氣候變化的適應問題。
(二)美國的綜合立法模式:《清潔能源與安全法》
1997年,美國的克林頓政府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考慮到國會的批準障礙,克林頓政府索性沒有把《京都議定書》提交國會。2001年,美國的布什政府宣布反對《京都議定書》,同時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氣候變化戰略。這一戰略拋開《京都議定書》,單獨為美國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鼓勵美國企業自愿報告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對進行氣候變化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資金支持。奧巴馬政府執政以來,美國對氣候變化問題開始顯示出一種積極的態度,并把“新能源”、“綠色經濟”作為振興經濟的切入點。在立法上,美國國會中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提案大量出現,最引人注目的是2009年美國眾議院以微弱優勢通過了《清潔能源與安全法》。這一法案主要包括八個方面:(1)清潔能源;(2)能源效率;(3)全球變暖減緩;(4)排放貿易;(5)溫室氣體的標準;(6)向清潔能源經濟的轉換;(7)氣候變化的適應;(8)農業和森林的相關抵消。這些方面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
(三)日本的政策型立法模式:《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
日本于《京都議定書》簽訂的第二年就頒布了《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并進行了三次修改,目前日本正在對《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進行第四次修改。從《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的具體內容來看,它規定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事業者以及國民之職責,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方針與政策,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事業者應對氣候變化之計劃。但是,該法的各項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基本上是一種政策性的宣示。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的內容與英國、美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完全不同,它沒有涉及《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條款,更沒有涉及氣候變化之減緩與適應等具體措施,只是在宏觀上確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政策,至于如何應對氣候變化,該法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
(四)菲律賓的政策型立法模式:《氣候變化法》
菲律賓是發展中國家中較早頒布專門的氣候變化應對法的國家。菲律賓《2009氣候變化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即降低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并將氣候政策與其他政策進行整合,增強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2)成立氣候變化委員會,委員會由各部部長組成,委員會在總統辦公室下設,負責協調、監督、評估與氣候變化有關的規劃和行政計劃;(3)氣候變化的框架戰略與計劃;(4)國家氣候變化行動計劃;(5)政府機構的角色;(6)氣候變化基金的分配。從整體上看,菲律賓《2009氣候變化法》主要是原則性的,致力于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高層次決策機構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與計劃的制定,幾乎沒有涉及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性措施和適應性措施,與日本的《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比較類似,屬于典型的政策型氣候變化立法模式。
二、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啟示
從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情況來看,不同國家均根據各自的利益和具體情況選擇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不同內容的氣候變化應對法。
(一)是否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與一個國家現有的立法狀況關系不大
美國、日本等國家有十分健全的能源法體系和環境法體系,并對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也有完備的立法,但是,這些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同樣是歐盟國家,也同樣有完善的能源法、環境法和可再生能源政策與法律體系,英國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德國卻沒有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可見,一國國內現有立法狀況的完備程度與是否需要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沒有直接關系。
(二)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法律措施是否得力與一個國家立法的多少無關,而與一各國家立法中所確立的具體制度的有效性有關
就英國與德國比較而言,英國有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而德國卻沒有,但不能因此就認為英國應對氣候變化一定比德國做得好。英國雖然早就率先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并于2002年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義務令》,但是,由于英國所實行的是依靠市場運作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因而“在可再生能源領域成就甚微”。在英國生產的全部電力中,來自可再生能源的只有2%。根據它的規劃,2020年,英國只有5%的能源來自可再生能源,僅相當于歐盟目標(20%)的四分之一。[2]而德國則不同,德國于2000年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該法的制度核心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實行由政府補貼的固定價格,這項制度遠比英國的配額制有效。[3]
(三)是否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與一個國家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大小和國家對氣候變化的態度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從已經制定了專門性的氣候變化法的國家來看,英國、日本和菲律賓是島國,受氣候變化的影響不言而喻,因而應對氣候變化的態度最積極;美國雖然國土面積大,但是海岸線也長,東部和西部各州以及沿海發達城市如紐約、洛杉磯等受氣候變化影響較大,因而美國東部和西部各州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上態度十分積極,甚至提訟要求美國環境保護局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加以監管。[4]
(四)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立法沒有統一的模式,繁簡程度完全取決于各國的選擇
美國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顯然是一部比較繁雜的立法,它非常全面,幾乎可以涵蓋氣候變化應對的方方面面。英國的《氣候變化法》則較少涉及有關氣候變化的減緩措施,其主要目的表現在建立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日本、菲律賓的氣候變化法屬于一種政策性宣示,內容比較簡單,其規定也主要是原則性的,基本上沒有涉及具體的制度、機制和措施。
參考文獻:
[1]曹明德.氣候變化的法律應對[J].政法論壇,2009(7).
[2]阿什利·西格,馬克·米爾.英國在浪費可再生能源發展機會,2008(6).
[3]李艷芳.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構建與選擇[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5(1).
【關鍵詞】電力企業 依法治企 重要性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以及電力企業制度變革逐步深入的背景下,電力企業的法治化建設日益面臨著挑戰,依法治企已成為全社會對電力企業的一個更高標準和要求,企業只在適應這一迫切形勢才能更好地發展自已。電力企業面對復雜的外在法治環境和企業發展方式的轉變,以及科學發展的新任務和新要求,依法治企面臨諸多新困難和新挑戰,迫切需要探索依法治企的新思路、新方法,創新依法治企的工作體制和機制。
1 依法治企的重要性
一般來講,依法治企,就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來治理企業,使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1)依法治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企業只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得到國家、社會的認可和支持。目前,我國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電力企業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單位,必然要在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之下,在國家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中生產經營。電力企業自覺遵紀守法是企業不可推卸的義務,也是一個法治社會對電力企業的基本要求。(2)依法治企是繼續推進電力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電力企業改革越來越觸及到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需要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進行調整,如政府與企業之間建立起“資產信托”關系,設立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管理行為,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這些都需要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需要依法治企工作的同步推進。(3)依法治企是電力企業加強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企業管理是一個涉及企業各個部門、各個流程和各個員工的體系,這些企業管理任務的完成,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法律作為調整社會各種關系的行為規范和行為準則,必然適用于企業的每一項管理活動中,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必然是相關法律法規在企業的具體細化和體現。
2 推進依法治企的具體措施
2.1 更新理念,固化依法治企核心價值觀
法律是保證電力企業參與正常市場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也是經濟活動和爭議解決最主要的依據。法治化是實現企業決策科學化的根本保障,不推行依法治企,企業決策不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和法定程序,就很難確保企業決策的正確可行。電力企業需要更新理念,把依法治企放在企業的全局高度來考慮,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融入企業的規劃與發展的戰略理念里。
2.2 優化環境拓展依法治企內外空間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不斷向縱深推進,近年來立法方面的完善尤顯突出。在順應立法大勢的前提下,電力企業要參與、配合、研究與自身發展關系密切的法律動態與相關問題,積極參加國家電力立法,推進其他涉電地方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從省乃至市縣的層面尋求更多法律和制度以解決電網科學發展中的難題。加強與司法部門的溝通和交流,使其更了解電力生產經營的特點以及面臨的難點,能夠更加準確處理相關案件。對電力企業電網建設施工受阻、電費被拖欠、電力設施遭到破壞、違章用電影響電力安全運行等事件,電力企業應主動聯系司法機關,善于用訴訟等方式保障合法利益。協助行政執法。電力企業還要重視社會新聞媒體、公眾行風評議、民間輿情組織等對于生產經營問題的介入和監督,既要對電力企業生產經營中某些行為可能受到合法性社會質疑進行預控和化解,也要加大普法的社會化。通過拓展普法宣傳范圍、改進宣傳方式,正面宣傳涉電法律法規,消除公眾法律認識誤區,加強公眾的守法意識,減少針對電力保護方面的違法行為,優化內部法治環境。
2.3 強化基礎完善依法治企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