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7 1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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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污染;誘因分析;措施
中圖分類號:X131文獻標識碼: A
環境問題是一項復雜且長期的工作,在我國保護環境是一項基本國策,同時國家提出了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的都是為了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但在具體的實踐中,環境污染問題還是困擾著我們的生產和生活,在城市和農村中,環境問題無處不在。本文寬泛的分析一些常見的環境污染誘發原因,并針對環境污染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應對對策,以期提高大家對于環境污染的認識,提升環保意識,共同創建美好的環境。
1.環境污染的誘因分析[原因分析,1.1是生產活動,增添1.2,如生活原因之類的]
1.1生產活動
人類的生產活動是造成環境污染的最主要的元兇,伴隨著人類的生產對自然環境的破壞,環境污染問題逐漸加重,特別如今人類生產高度發達的今天,生產活動更是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1.1.1工業生產
工業生產是當前環境污染的誘因之一,工業的"三廢"(廢氣,廢水和廢渣)對大氣、水體、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環境污染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質引起的污染和噪聲污染、熱污染、放射性污染或電磁輻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一些重、輕工業如化肥廠,還有食品加工,造紙業,煤礦加工,石油提煉等比較容易污染環境,其中工業生產中所排放的一些有毒的化學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非常嚴重,城市的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污染上。
1.1.2農業生產
農業生產同工業生產一樣,其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是環境污染的重要誘因,其中農業大面積墾荒造成森林覆蓋率降低,環境凈化系統受到破壞,不合理的使用化肥,農藥,其中化學成分對土壤,水體,空氣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長期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結、有機質減少、地力下降;長期使用高毒、劇毒農藥和化肥,致使農田中鳥類、青蛙、蚯蚓等益蟲、益鳥數量大量減少,河流內魚蝦遭受毀滅性毒害,生物多樣性遭到嚴重破壞,使農業生態環境惡化,造成了依賴農藥的惡性循環,和城市環境多污染相比,農村的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破壞,各種因素綜合在一起對于生態環境的破壞誘發環境污染。
1.1.3經濟開發和生活垃圾
環境污染的誘因大多與經濟開發有關,經濟利益的誘因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為了經濟利益而對土地或是資源進行不合理開發都容易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例如,對土地的開發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對植被的開發造成植被覆蓋率降低,對資源的開發造成污染如石油泄漏造成的海洋污染,化學物質的泄漏造成空氣污染,植被破壞等等。除此之外,由于人們環境意識淡薄,隨意丟棄生活垃圾,不將垃圾分類,或當地政府缺乏對垃圾管理工作的細化,造成工作中存在問題等都會誘發環境污染的問題。
1.1.4電子垃圾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因素誘發環境污染問題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電子垃圾,電子垃圾具有危害大,毒性強,擴散廣,治理難,不易察覺等特點,例如一個電池泄漏后可污染六十萬升水,其中重金屬毒性非常大,對人體造成危害巨大,填埋會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焚燒則會污染大氣。
1.2[增加此點,使文章結構完整]
2.環境污染的應對措施
2.1統一思想,提出明確的環境保護戰略
鑒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必須在全社會樹立環境保護的意識,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完成環境保護,當前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又有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在大方針明確的情況下,應該從上到下深刻理解并落實環境保護的問題,減少環境污染,要讓全社會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
2.2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密切與企業進行配合
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政府與地方企業的工作是關鍵,不能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而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因此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轉變當地的經濟發展模式,對于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地方企業必須嚴格限制,對于重視環境問題,在生產中注意環境保護的企業要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完善地方環境發展管理。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環境污染問題,其次,加強環境問題的宣傳,掀起環境保護的綠色風尚,鼓勵可持續發展,給予政策上的支持,最后加強與企業的聯系,針對企業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要進行動態的管理,加強政府監督工作。
2.3加大科技投入,利用清潔新能源
科技的發展與進步是處理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手段之一,當前針對環境污染問題,國家或各地政府都在加大科技投入來處理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污染的處理,例如污水處理技術,通過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工作來解決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是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傳統的能源如煤炭等即使經過處理也難以保證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因此開發新能源例如風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清潔能源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4環境保護,從個人做起
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對于每個普通人而言,在生活中不隨意丟棄垃圾,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實際上就是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環境的措施之一,看似力量渺小,但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將會讓環境保護的力量變得更加強大。
總 結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發現,環境污染的誘發原因多與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相[這句話正好與上面兩點相對稱]關,過去人們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來了經濟發展,但短期經濟的發展不能掩蓋環境問題中我們犯下的種種錯誤,于是我們看到了人們對于環境問題的反思,環境問題是一項長期且復雜的工作,必須在思想認識上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才能有針對性的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減少環境污染,這其中除了要有政府的引導和措施的出臺,企業的配合,認識與響應,還有廣大普通群眾從我做起的環境意識,相信隨著社會的共同努力,環境問題將會得到更好的解決。
參考文獻:
[1]李國璋,江金榮,周彩云. 全要素能源效率與環境污染關系研究[J].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0,04:50-56.
十報告中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目標,為我國在21世紀從海洋大國轉變為海洋強國指明了前進的方向。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我國海洋開發的腳步逐漸加快,與此同時,因為人類經濟活動給海洋環境帶來嚴重污染的事件屢有發生,海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因海洋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責任案件也常有發生,民事領域的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責任越來越受重視,而且有成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主要救濟途徑的趨勢,而從目前情況看,我國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還亟待完善。
一、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環境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一種,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類似,符合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關于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理論界有不同觀點。
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表現在四個方面,即(1)損害事實;(2)損害行為的違法性;(3)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觀點忽視了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隨著無過錯原則的運用與發展,由于環境污染侵權具有其特有的屬性,有學者提出了兩要件說,即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此外,還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損害事實及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三要件說。從現實情況出發,筆者認為,“三要件”的觀點較為妥當。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應由以下三要件構成:污染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二、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
實施了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是海洋環境侵權責任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一切侵權法律關系都是以法律主體實施侵權行為為前提,否則責任主體也無從談起。
該行為既可以是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也可能是非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根據《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及無過錯責任原理,筆者認為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不必具有違法性。
(一)排除行為違法性
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對應當履行的義務的違反,如違反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等。對于“行為違法性”的問題,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理論界觀點也并不完全不統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學者以此為依據,認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必須具有行為違法性,即行為對現行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違反。
從環境污染與侵害的特點與事實狀態看,隨著實踐的發展,由于法律與標準固有的滯后性、特定時期的歷史局限性及一定時期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標準的排污行為,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或者在特定條件的綜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環境污染。對于這種“合法排污”、“達標排污”行為,如果依據行為違法性原理,那么環境污染侵權者則可以環境污染行為的合法性為理由,規避自己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從而導致因海洋環境污染受損害方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為的合法性不應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絕對理由。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此規定沒有規定關于違法性的要求。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還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與此相對應,《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規定也明確表明,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不限于對違法性的要求。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只要造成損害事實,無論致害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是否違法,都應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以及全社會治理和改善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為確保權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排除行為違法性將得到更廣泛的適用。
(二)排除違法性的特殊情況
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排除違法性”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突破和發展。但是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中,如果不區分情況,將一個民事主體的合法行為一概而論的被認定為侵權,讓行為者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是欠妥當的,會使得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生產、生活的行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違禁止事后法的原則。在承認“排除行為違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為者的行為符合所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規定,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也應考慮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保障合法行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者的合法權益。
1.海洋環境污染的發生,行為符合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卻造成了污染的后果,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對待,由行為人,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責任單位承擔各自的責任。
2.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導致的海洋環境污染,應當由因合法行為造成海洋污染侵權損害者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或海洋環境保險給予受害人以救濟。
三、損害事實
(一)損害事實概述
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關于損害事實的規定,但若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初衷出發,損害事實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暫時未發生,將來才顯現出來的事實,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事實指的是因海洋環境污染導致的他人人身、財產和合法的環境權益受到損害的一種事實狀態。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同時也是侵權責任發生的根據。即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責任”,讓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前提就是必須具有損害事實。
(二)損害事實范圍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損害,其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其污染表現為廣闊的受害空間范圍、不確定的受害對象、民事權益廣泛受害和損害后果十分嚴重等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財產、人身、生態和其他損害。
1.人身損害,即損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如致傷殘、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時包括對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礙所造成的損害。海洋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具有潛伏性,因為海洋環境污染對人身的損害大部分是通過食用海產品等間接造成的,不易及時被發現,而是逐漸顯露。
2.財產損害,主要是財產本身的毀損,使其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漁業減產或絕產,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無法使用,創造新的價值,也屬財產損害的范疇。
3.海洋生態損害。海洋生態損害,是指因為環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進而引起的人們利用海洋和享有美麗、舒適海洋環境的利益遭到損害。《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章突出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這體現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關系
(一)因果關系概論
在民法的侵權責任關系中,因果關系是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引起損害事實,二者是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但如前文所闡述的那樣,因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并不是絕對的以行為的違法性作為構成要件,所以將其表述為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推定因果關系
現實情況中,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常常會出現“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現象,相關法律對此缺乏明確、詳盡的規定,現今的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關系推定方式。
嚴格因果關系作為傳統民法中侵權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指的是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內在的聯系。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環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償人承擔嚴格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有可能陷入論證困難,無法保障訴訟的效率,更難以維護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無法及時的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制止。因此,筆者認為,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應當采用推定因果關系。即在污染環境侵權責任中,只要證明行為人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環境的物質,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圍內,海洋環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財產遭受到損害的,即可推斷該危害的發生是由行為人排污行為所致。
在英美法中稱推定因果關系為“事實本身說明問題”,即推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1)行為與損害均已發生;(2)損害在行為所影響范圍之內;(3)行為在先而損害在后,無該行為時即無此損害。
相比于《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廣泛承認和適用,而今后的立法中還應對推定因果關系作出明確規定。
結語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學者對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解釋,和拓展分析《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中確定構成要件及主體等問題的適用。對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問題進行體系化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我們還需要為進一步從理論上設計出一套系統的、立足于國家全局和長遠利益、符合中國法制環境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規范,為國家宏觀層面立法提供理論支持。
一、中學化學教學中培養環境保護意識的重要性、必要性與緊迫性
1.環保意識的定義
從根本上講,環境意識是一個哲學的概念。是人們對環境和環境保護的一個認識水平和認識程度,又是人們為保護環境而不斷調整自身經濟活動和社會行為,協調人與環境、人與自然互相關系的實踐活動的自覺性。也就是說,環境意識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人們對環境的認識水平,即環境價值觀念,包含有心理、感受、感知、思維和情感等因素;其二是指人們保護環境行為的自覺程度。這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培養中學校環境保護意識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緊迫性
環境教育是全民教育、終生教育和全程教育,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重視環保意識的培養是社會賦予教育的責任,目前環保已成為全球人類關注的問題。教育影響著一代人思想,所以我們責無旁貸。近年來中國工業迅速發展,人們在享受它帶來的巨大利益的同時,也遭受著污染的嚴重危害。有人說環境污染都是化學惹的禍,這話雖有點偏激,但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許多導致空氣、水體被污染而對人體形成危害的污染物的形成都與化學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化學學科對環境污染的預防與治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已成國家的議事日程。而中學生正處于世界觀與人生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向中學生滲透和強化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學生運用化學知識解決環保問題的能力。對學生環保意識和環保行為的形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以致對中國經濟的發展與環境保護都將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培養學生環保意識是一件事關未來,影響深遠的事情。
二、環境及環境污染的定義和環境污染的分類和危害
1.環境的定義
環境是指以人類為主體的外部世界的總和,即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的綜合體。
2.環境污染的定義及分類
環境污染是指由于人類的各種社會活動而引起的環境質量下降,進而有害于人類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環境污染一般可以分為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和土壤污染;按污染源的性質可以分為生物污染、化學污染和物理污染;按污染源的形態則可以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和固體物污染及噪聲污染、輻射污染等.
(1)大氣污染的定義及對人類的危害
大氣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類活動和自然過程引起某些物質進入大氣中,達到一定的濃度并危害人體健康、生物生存或環境污染的現象。
大自然曾經山清水秀、美麗如畫,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化工廠及機動車數量的增加,廢氣的任意排放,使得我們的生存環境發生了改變,尤為重要的是我們的空氣變得污濁最近引起人們恐慌的事件是霧霾現象,冬霧有“冬季殺手”之稱,加上工業廢氣、車尾氣、空氣中的灰塵、細菌和病毒等污染物,附著在水滴上,人們在日常生活和出行中,這些物質會對人體的呼吸道產生影響,引起急性呼吸道感染(感冒)、急性氣管炎、肺炎、哮喘、鼻炎、眼結膜炎及過敏性疾病的發生,對幼兒、青少年的生長發育和體質均有一定的影響。霧霾天氣不僅對人類引起各種疾病、還影響人的心情甚至引起交通阻塞,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等。這些污染問題日益嚴重。
(2)水體污染的定義及其對人類的危害
水體污染是指由于某些物質進入水體而使水體發生物理或化學的變化,且超過其自凈能力范圍的現象,并對人類及生物生存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水體污染主要是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污染物造成的,它包括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以及農業上的農藥不合理使用而引起水體污染,水污染是對人類健康危害最嚴重的污染。因為人在生活中攝入的水很多,人體中的污染物經過代謝富集起來,從而造成各種嚴重的危害并導致疾病。如1953年的水俁病事件,主要是含甲基汞的毒水排入水中,甲基汞被魚吃后,人又吃了甲基汞的毒魚,由于食物鏈的富集,而使人類攝入過量的甲基汞,從而使患者大腦受損,導致患者口齒不清、步態不穩、面部癡呆、耳聾目瞎,非常痛苦。造成180多人死亡,水體污染對對魚類也造成很大的危害,造成大量的魚類死亡。
(3)土壤污染的定義及對人類的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人類生產和生活中排出的有害物質進入土壤直接或間接的危害人畜健康的現象,如鉛、鎘等重金屬引起嚴重的土染污染。
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于農藥殘留、化肥濫施以及使用工業污染過的水體灌溉造成的。1992年全國有不少地區已經發展到生產“鎘米”的程度,每年生產的“鎘米”多達數億公斤。僅沈陽被污染的灌溉區已達2500公頃土地受到嚴重的鎘污染。糧食產量遭到嚴重的損失。一旦人們吃了含鎘濃度達到0.4~1.0mg/kg就會引起疼痛病,而我們所說的水俁病和癌癥都與土壤污染有著一定的聯系。當土壤污染嚴重時會造成土地板結。 可見,環境污染給我們人類健康和社會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危害,為了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我們需要加強環保知識的大力宣傳,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
二、在中學化學教學中,進行環境教育的方法及措施
1.在化學課堂教學中,進行環境保護教育。
在化學教學中要充分利用教材的,充分挖掘教材中環保素材對學生進行環保知識的教育。在教學過程中,當講到涉及環保知識的內容,應及時向學生進行環保教育。如介紹,大氣污染物的頭號“殺手”二氧化硫,其產生途徑主要是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燒及工廠排放的廢氣。二氧化硫進入空氣中會形成酸雨,酸雨的危害性很大,當酸雨進入河流會污染水源,導致魚類死亡,影響水生生物的繁殖;進入土壤會使土壤酸化,植物枯死,影響作物生長;酸雨還能腐蝕建筑物酸雨更會危害人體健康。要防治大氣污染應從源頭入手,化學科學家正在研制開發替代化石燃料的新型能源、化石燃料的脫硫方法、廉價回收二氧化硫的技術、尾氣處理技術等,為減少以至消除大氣污染而做出貢獻。再如水資源,地球雖有“水球”之稱,但可供給人類使用的淡水資源卻十分有限,而水體的污染又加劇了水資源危機,應用化學原理可以防止水體污染,如研究反應條件實現產品無污染生產、研制無污染的化肥農藥、研制無磷洗滌劑、研制高效低耗污水處理技術等。通過這類實例的學習,都能提高學生對環境污染的重視程度。
2.結合化學實驗教學,強化環境教育
(1)收集有毒氣體時,要進行尾氣處理,強化環保教育
中學教育的目的之一是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后備勞動者,中學化學教育對環境科學的學習將起著重要作用。同時,化學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需要進行各種各樣的實驗來鞏固和深化學科知識。在教學實踐中,要在有限的實驗中融入更多環保方面的東西。眾所周知,在化學實驗中,會使用或產生一些有害的物質,如果這些物質進入環境,就會對環境產生污染和破壞。
化學實驗,特別是制備硫化氫、二氧化硫、氯氣等氣體,做銅與硝酸,濃硫酸的反應實驗等,往往會污染教室、實驗室的空氣,直接影響師生健康。我們可將制備過程中多余的氣體或反應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氣體,通過導管,通過三角形的導管,進入相應的吸收液,進入相應進行尾氣處理。(如圖6所示是實驗室制取氯氣的裝置圖)制取氯氣的反應原理:2MnO2+8HCl(濃)3Cl2↑+2MnCl+4H2O
尾氣處理反應原理:(Cl2與NaOH 溶液的反應方程式)Cl2+2NaOHNaCl+NaClO+H2O
(2)對實驗后的廢液、廢物應放入指定地點,來加強環保教育
教師可以把環境污染物作為試驗樣品,進行觀察分析與研究。例如測定大氣飄塵的濃度、測定雨水的PH值、用SO2生成硫酸、硝酸的過程,化學老師在自己做或指導學生做實驗時,也可以進行環境教育。對實驗結束后的試驗廢液、廢物應放入指定地點,這樣既可減少污染物污染,又可教育學生環境保護要身體力行,從自身做起。只有這樣,才能養成良好的環保習慣。
3.在化學課外活動中,加強環境保護教育的方法及措施
(1)參觀水泥廠、化工廠等課外活動時、加強環境保護教育
我們通過組織學生參觀考察和社會調查(如參觀造紙廠、水泥廠、化工廠,調查周邊的水環境)等活動,并通過測定大氣污染物濃度,附近河、湖水的酸堿度,從而使學生了解周圍環境污染原因及對策,在進行環境保護教育的同時,增強了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或利用節假日到野外收集廢電池等,讓學生親身體驗環境污染的程度及其危害性,增強環境觀念。
(2)通過辦展覽和出黑板報,加強環境保護教育
通過學生小組合作交流,根據我國環境的現狀問題,提出一些具有宣傳意義的寄語。如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為了我們美好的明天,請愛護我們的環境。還有如1998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是:為了地壞上的生命-拯救我們的海洋等等。讓學生通過這些寄語的渲染來提高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如2002年6月5日的世界環境日主題的宣傳語:生命如歌,讓綠色渲染這美麗的旋律。
(3)聘請環保專家來校作講座的形式、加強環保教育
通過聘請環保專家講座的多種形式和途徑,讓學生對環境污染的來源、危害以及對其的治理方法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并讓學生通過收集身邊環境污染的事例,讓學生親身體驗環境污染的程度及其危害性,增強環境觀念。還要教育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從自身做起,從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時刻牢記環保使命,充分利用節約能源(如節水、節電、充分燃燒煤氣、石油液化氣等),并開發使用新能源(如圖9所示風能),合理分類存放生活垃圾(如電池回收、不亂到污水等),不使用污染環境的物品(如含磷洗衣粉、噴發膠等),敢于同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行為做斗爭,努力將環境污染降到最低程度,保護好我們的家園。
通過課外活動,并結合現有法律法規的宣傳,加深學生對環保意義的認識,組織學生參加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利用3月12日植樹節、5月31日世界無煙日、 6月5日世界環境日等紀念日,讓學生在宣傳中了解我國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和常識,提高學生在環境管理環境文化方面的認識。并利用節假日、夏令營,組織學生對當地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區、水土保護區和環境污染區等進行實地考察,使他們認識到人與氣溫、氣候、空氣、谷物增產、水土流失、森林砍伐,以及環境保護等都存在著密切關系。通過現場對比,豐富學生環境方面的知識,結合已學的知識,開展有關環境污染與保護知識的問答活動等。
4.透視社會熱點,增強學生環保意識
作為化學教育工作者,關注化學生活也是成功教學的一個標志,經常關注與化學有關的熱點話題,如霧霾、蘇丹紅事件、塑化劑、三聚氰胺、低碳生活和綠色生活等。以上都是化學物質與人體健康的話題,不妨在課堂上和大家一起交流、分享,在教給學生化學知識的同時,引導學生做一個熱愛生活和關注社會的公民。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指導學生做到不亂扔臟物,不隨意丟棄廢舊電池,不使用含磷洗衣粉、撿塑料袋、督促父母不焚燒秸桿、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等活動。同時,也可指導每個人都應從防止家庭污染,保護環境通過這些信息的介紹,使學生切實感到環保要從自身做起,節約用水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少用化學用品,以減少污染,為保護環境而改變生活習慣。
5.借助多媒體豐富環保知識
一、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是完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客觀要求
環境污染侵權是伴隨著工業化及其發展而出現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不僅直接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且往往會以受到污染或破壞的環境為媒介,造成對他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侵害。因此,在世界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之中,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在民法、民法學以及環境法、環境法學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同時,在國際法和比較法領域,它也越來越多地受到各方面的關注[1]73。
一般而言,應對現代社會環境污染侵權問題的法律,實際上是以民法中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民事法律保護和民事法律救濟為起點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形成和發展也主要是從民法中的侵權法理論和實踐中脫胎而來。具體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主要是從普通法中的妨害行為法演變而成,大陸法系國家的環境侵權法主要是在干擾侵害法的基礎上發展而形成,日本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則是起源于公害的無過失責任法[2]1。通常所指的民法是指近代民法,是適用于全體人的法、一個無等級社會的法[3]15。民法中,人的形象根植于啟蒙時代,是盡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人,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經濟人”(古斯塔夫語)[4]。這決定了民法的價值判斷必然以個人為中心,以權利為本位。近代民法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礎上,其倫理基礎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個人的存在及尊嚴。借助于康德的道德訓誡來表述,民法的目的是:“人之為人,其自身系屬目的,不得僅99以目的使用之。”[5]35民法屬于私法的范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個人為法律的本位,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理。由于民法是現代社會生活的法律基石,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與社會生活最為貼近的法律部門,并理所當然地成為了解決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污染而產生的侵權沖突和糾紛的基本法律手段。換言之,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個人乃至群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侵害,是民法對于環境問題作出回應的直接原因。環境問題既向傳統民法、民法學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但也為民法、民法學的創新與發展注入了生機和活力[6]251。民法需要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生活,反映環境保護這一社會實踐的客觀要求,并在發展中變革傳統民法的理論和實踐。
與此同時,當代環境危機在人類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領域、各個方位的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民法理論和實踐在解決因市場失靈而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由于民法的私法法律視閾的局限性,以及其采用的私法手段解決環境污染侵權問題的事后補救、司法消極干預、訴訟效力限制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單純地運用民法手段難以充分適應環境保護社會實踐的現實需要。由此,以專門調整環境保護社會關系和解決環境問題為己任的環境法應運而生。在這個新興的環境法律部門中,包含著以公法管制為特征的大量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盡管如此,環境法仍然不可避免地關注到民法所關注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以及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民事法律救濟的私法問題。實際上,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理論不僅是環境法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最早引起學者關注的、與民法相關的研究領域,而且,與民法相關的環境法律問題仍然一直是環境法學者研究和關注的重點[7]。
面對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現實挑戰,環境法既要依托于民法相對成熟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同時還需要透過其獨特的部門法視閾,對環境污染侵權的傳統私法救濟手段進行修正、補充和完善,并提出一些新的法律解決方法和路徑。例如,民法視閾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主要是為了使污染受害人的合法人身、財產權益獲得彌補和賠償,而環境法視閾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除了考慮對污染受害人的民事法律救濟之外,還注重考慮環境污染的預防和建立環境污染的社會安全保障機制。又如,為了有效地、及時地解決層出不窮的環境侵權糾紛,環境法中環境污染侵權救濟機制需要擺脫單純的私法視閾的局限性,并通過雜糅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發展并演化出一些新的環境侵權行政救濟機制和環境侵權法律責任形式;其結果是,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社會化的思路被逐漸引入到環境法理論和實踐之中,有關保險制度也出現在環境法視野之中。
當前,隨著環境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及其影響程度和范圍的不斷擴大,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突出社會問題,對我國環境法治建設構成了嚴峻挑戰,從而日益成為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有學者認為,我國現階段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侵權救濟領域,重點關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等問題,侵權責任社會化的思路最終被引入有關的環境侵權領域,從而推動了民事侵權理論的發展[7]。由于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不同法學視閾的存在,兩個學界之間的溝通與互動成為完善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客觀要求。對于這一問題的共同關注,以及尋求解決這一問題的公平、合理、有效的法治方法和路徑,則構成了我國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的客觀基礎和根本動因。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協調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起步較晚。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引起民法的關注,主要是因為環境污染問題造成了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害問題并引發了社會沖突和糾紛。早期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專門民事立法之中,特別是散見于1986年《民法通則》之中。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奠定了我國環境侵權污染責任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礎。具體來說,該法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該法第107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以及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也都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有一定關系。環境污染侵權往往是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并具有復合性、滯后性、累積性、遷移性等特征,民法試圖通過不斷地調整和變革自身的理論和實踐,以適應保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例如,傳統民法中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不利于有效地保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民法中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原則的發展經歷了“過失客觀化”、“違法即過失”到過錯推定,乃至最終無過錯責任的確立[8]。除了引入無過錯責任外,民法還通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等程序規則的變革,來不斷適應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實踐的現實要求。實際上,《民法通則》將環境污染侵權作為特殊侵權行為予以對待,并在其構成要件,特別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民法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重視和關注。
就我國環境法領域和環境法學研究而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也逐步成為最早受到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在1989年《環境保護法》及其后頒布的一些單項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分別做出了規定。不過,我國環境法中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規定,基本上都是因循《民法通則》相關條款的規定,再結合環境法的理論和實踐而做出的一些更為明確、具體的要求。盡管如此,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具體法律規定方面,由于民法和環境法存在一些立法用語上的差異,使得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在理解和適用上出現了一些歧義。例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由于該規定中沒有包含《民法通則》第124條中“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的表述,使得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否包含行為的違法性的問題上,產生了理論上的分歧和司法實踐中的障礙。
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開始制定和修訂的一些單項環境立法中,分別根據水污染、大氣污染、海洋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不同的環境污染形式,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環境單項立法主要包括1984年頒布、1996年和2008年兩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和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這些法律涉及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規定大都沿用了《民法通則》或者《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一個明顯的立法特征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法律救濟的現實困難和障礙,以及結合不同環境介質的污染特征和造成的環境污染侵權事實,我國環境法學者呼吁在相關單項環境立法中規定更加明確的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的條款,以保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環境權益。一定程度上,這些單項環境立法反映了環境法學者的這種主張和要求。例如,《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85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法第87條還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顯然,這些細化的實體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規定,有利于污染受害者援引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環境權益。
從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的形成和發展脈絡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實際上采取的是民事立法和環境立法的雙軌制,并分別反映了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理論研究成果及其對于立法實踐的能動性。因此,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積極溝通與有效互動是確保我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的統一性、協調性的根本要求。實際上,近些年來日益增強的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為2009年《侵權責任法》以專章形式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提供了較好的理論鋪墊。針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幾個關鍵問題,《侵權責任法》在第八章用四個條文分別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以及環境共同侵權和第三人原因造成污染損害時各個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等內容。可以說,該法推動了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立法進步。盡管《侵權責任法》屬于民事立法的范疇,但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共識,是民法學界和環境法學界溝通與互動的結果。
三、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拓展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基于特定社會語境下的自然科學發現、倫理道德觀念、政治價值取向、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認知產物。隨著環境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的不斷演化及其社會認知的深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肯定需要不斷地予以拓展。目前,環境本身損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以及新型環境風險引發的侵權責任問題,已經引起了法學理論領域和法律實踐部門越來越多的關注。同時,這些新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對于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一)對環境本身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
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一般而言,環境侵害行為往往是通過環境介質而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產生的侵害,并兼具對個人和人群的私害性和公害性。在傳統民法的視閾中,由于民法以個人權利的保護為出發點,民法(特別是其中的侵權行為法)關注和保護的是以個人為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而無法關注到具有公共財產屬性的一些環境要素,如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要素,以及本身并不具備財產屬性的一些環境要素,如大氣、水等環境要素。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由于民法尚無“環境”觀念,更無“環境損害救濟”觀念,民法中的侵權法的功能只以填補個人損害為唯一要旨[6]232。然而,由于環境污染的空間跨度和時間跨度都在急劇地擴大,相對于人身、財產權利受損害,在很多案件中,對于環境本身的污染或破壞而造成的損失往往要大得多,治理、清理和恢復費用也更為巨大。例如,在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事故中,肇事者川化集團僅支付了1100多萬元作為對相關利益主體漁業財產損失的賠償,并交納了100萬元的行政罰款。而實際上,該事故導致了當地約100萬人的飲水受到嚴重影響,直接經濟損失約達3億元;另據專家估計,沱江生態系統的恢復至少需要5年的時間。又如,2010年美國墨西哥灣BP石油公司石油泄露污染事故,以及我國大連發生的輸油管道破裂而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相對于巨大的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損失而言,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損害在某種意義上幾乎是微乎其微的。實踐中,這些治理、清理和恢復受污染的環境的費用或者需要由公共財政和社會來負擔,或者因公共財政的無力負擔而導致了對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放任。由此,暴露了民法的以私法救濟為基礎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局限。因此,國外有學者呼吁在國際法中建立協調的環境本身損害法律責任體制[9]。對環境本身損害的賠償問題無疑對傳統民法的侵權責任理念和規則構成了挑戰[1]1。考察我國現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不論是民事立法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還是環境立法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際上都是從現有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出發,關注于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和救濟,并沒有涉及到環境本身受到侵害的損害賠償問題。以《侵權責任法》為例,雖然該法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但是一些環境法學者所主張的對環境本身侵害的法律責任并沒有規定在其中。該法第65條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引起的環境污染造成了權利人的利益損害,要求行為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作為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可以理解為某種權利主體的損害,如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等[10]。據此,《侵權責任法》顯然沒有涉及到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其體制改革的深入,環境資源的諸多價值也逐步得以浮現,并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環境資源市場化趨勢。一方面,這種趨勢對于解決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責任問題是一個重要契機。顯然,市場化的領域應屬于私的領域,民法的調整作用和私法手段的運用是解決環境本身損害責任問題不可或缺的手段。呂忠梅教授指出,在解決環境問題的公法調整手段中,通過啟動私法機制,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失靈”,從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11]。另一方面,從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出發,環境法學必須突破民法學“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經濟人”的視閾,在解決環境問題時必須超越傳統民法通過“意思自治”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6]232。實踐證明,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和市場機制調控手段的結合,已經日益成為我國解決包括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在內的環境問題的基本路徑。我國有學者提出,以往環境法學所討論的環境侵權只是環境侵害的間接結果,對這種侵權的矯治及對受害人的補償等,是傳統法律部門的事,而環境法的使命則是防治對作為媒介的環境的侵害[12]。這種觀點似乎有失偏頗;因為對于環境本身污染或破壞的法律責任問題,仍然無法漠視和擺脫傳統民法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和實踐經驗的運用。在此方面,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法律實踐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啟示。例如,2004年歐盟頒布了《關于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的第2004/35/EC號指令》。它以污染者負擔原則為依據,試圖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了一個針對環境本身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法律框架,以解決對環境本身污染或破壞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該指令以傳統的民事法律責任構成理論為基礎,結合行政法律手段的運用,在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破壞的民事責任方面,實現了突破性的變革。對于我國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圍繞著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的溝通與互動,這種做法無疑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借鑒。
(二)新型環境風險帶來的環境風險侵權責任問題
伴隨著由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轉變,一些具有高風險特點的新型環境問題(如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轉基因生物技術、核污染的擴散等新開始顯現。這些后工業社會的環境風險的特點在于其在科學上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一方面,科學上難以對這些環境風險所造成的損害及其發生的概率進行可靠的預測;另一方面,確切地評估可能發生的損害范圍和程度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具體而言,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損害地理范圍的不確定性,如氣候變化在全球范圍內影響的不確定性;二是影響時間的不確定性,如有毒化學物質或核輻射的環境影響;三是影響的滯后性和累積性,如氣候變化的環境影響等。“在風險的界定中,科學對理性的壟斷被打破了。”[13]即使是科學家和相關領域的專家,在環境風險的預測和防范方面,也往往是束手無策,難以提供準確的信息和做出科學的判斷。然而,如果不對環境風險采取廣泛的應對措施,將極可能發生嚴重或者不可逆轉的環境威脅、環境污染或破壞,以及對人身健康權、財產權的巨大侵害。這里以氣候變化問題為例進行討論。引起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在大氣環境中的過度累積。從溫室氣體的排放分析,其排放主體不僅具有現實社會的多元化特征,而且還具有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累積性特征。關于氣候變化的損害結果,美國國家科學院255位院士(其中有11位是諾貝爾獎獲得者)指出:“地球變暖將導致許多其他氣候模式以現代史無前例的速度發生改變,包括海平面上升以及水文循環變化的增速。二氧化碳濃度的日益增加正在使海洋的酸度增加。”而且,“復雜的氣候變化作為一個整體威脅著沿海的社區和城市,威脅著我們的食物和用水供應,威脅著海洋和淡水生態系統,威脅著森林,威脅著高山環境,以及威脅諸多其他。”他們還指出:“對于像氣候變化這樣一個潛在的巨大災難,不采取任何行動則會對我們這個星球構成一種危險性的風險。”[14]然而,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氣候變化引發的環境侵權十分復雜。它可能是一因多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它既可能造成近因損害,又可能造成遠因損害;它既可能是一種即時的損害,也可能是一種滯后的累積性損害。這樣,對于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特定侵害行為或活動,不僅其侵權主體難以確認、損失程度和范圍難以估量,而且,直接因果關系的確認也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中,侵權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是以侵權主體和受害人的確定性、違法行為的確定性、損害結果的確定性,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性為前提。顯然,如果拘泥和固守于傳統的民法侵權責任理論,則無法解決環境風險造成的風險損害責任問題。為了公平、合理地實現對環境風險損害受害人權益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需要加強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溝通,并對傳統民法的侵權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和機制進行調整、變革和創新,才可能有效地應對新型的環境風險侵權責任問題,從而共同解決環境風險侵害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例如,可以考慮在變革傳統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建立新型的環境風險社會或者集體分擔責任機制,包括環境風險基金、環境風險救助基金等,以應對環境風險并解決環境風險侵權的法律救濟問題。然而,環境風險社會或者集體分擔責任機制不僅離不開傳統民法的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理論和實踐的變革,而且需要創新和發展環境法中污染者負擔原則和風險預防原則的理論和實踐。
【關鍵詞】環境化學;環境科學;地位和作用
環境科學是在全球環境污染加劇的形勢下逐漸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學科,它運用相關的自熱、社會科學相關理論與技術為環境問題作出了突出貢獻。發展至今,環境科學已經形成了三大分支:自然環境科學、社會環境科學、綜合環境科學。環境化學則是自然環境科學中的一項至關重要的代表性技術,并逐漸成為了環境科學的核心組成部分。為此,下面本文將首先對環境化學展開詳細的概述,并在此基礎上論述環境化學在現代環境科學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能夠充分發揮環境化學的積極作用,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還人類一個清新環保的生存環境。
一、環境化學概述
(一)環境化學的概念
環境化學是一門復合學科,它既是環境學的分支,又與化學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系。概括說來,環境化學是指研究有害的污染物質在環境介質中的產生、發展、遷移、轉化、歸宿等問題,并詳細闡述控制污染物進一步發展的化學原理及化學方法的綜合科學。環境化學的研究范圍極其廣泛,既包括對污染物的分析與鑒定,又包括對化學環境污染物的運動規律的研究,還包括對化學污染物的發生、分布、轉化機制、狀態結構的變化及歸宿的研究,因此,環境化學是一門綜合的研究化學污染物的全部化學行為與化學現象的科學。
(二)環境化學的分類
環境化學包括環境分析化學、環境污染化學、環境污染控制化學、生態化學四大類。環境分析化學是現代環境化學一個非常重要的發展方向,它主要是借助各類分析儀器對壞境污染中的污染物含量、形態、價態、結構等進行詳盡的分析,為環境污染治理提供可靠的解決方案。環境污染化學是對環境污染物在環境介質中的產生、遷移、轉化、累積、降解等過程進行詳細研究。它主要包括大氣污染化學、水污染化學、土壤污染化學和生態污染化學以及多介質污染化學四大類。環境控制化學的側重點在于環境控制上,它主要是在相關化學原理的理論基礎之上研究污染物的控制原理和控制技術,如今已經發展到了“一體化污染預防戰略”的高度上。生態化學主要是研究化學污染物在環境中所引起的生態效應和對人體的危害。目前的研究重點是將污染物的直接毒性轉化為間接毒性。
二、環境化學在現代環境科學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環境化學在環境污染認識中的地位和作用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人口的劇增,環境污染問題日漸突出,而且它的危害性變得更加的強大,已經形成了一場環境污染災害。為此,我們不能再被動承受這些環境污染所引起的災害,而應該積極去掌握污染物的產生、產生危害的機理,掌握它是如何在環境介質當中進行遷移轉化的。環境化學恰恰就提供了這方面的科學資料,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污染物質在環境中是如何引發危害并不斷轉化和富集的,這樣便可科學地增強人們對環境污染的防治能力。
(二)環境化學在環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環境化學是環境治理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支撐。環境化學分析與研究的結果可以詳細的還原出環境污染物的整個發展過程,有助于我們了解和掌握環境污染物的產生、遷移、轉化、累積、歸宿的整體發展規律,這些規律可以幫助我們得出有針對性、實效性的預防和治理措施,使得環境治理能夠有的放矢。因此,環境化學既是環境治理的基礎,又是環境治理的保障。例如,在治理大氣污染時,可以運用污染物的發展規律,采用吸收劑吸收和轉化為無毒無害氣體兩種方法來處理空氣中的有害氣體;在治理水污染時,可以通過吸附、化學凝聚、化學沉淀、離子交換、電滲析、氯消毒等方法來處理水中污染物,帶到凈化水體的目的。而這些治理措施的開發與實施都是在環境科學的研究結論的基礎上得來的。
(三)環境化學在環境監測中的地位和作用
環境監測是現代環境科學發展的一種非常重要的研究手段,是反映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環境質量評估、制定環境治理對策的重要依據。通過環境監測可以明確環境污染物的來源、組成及含量,從而制定合理的污染治理措施。環境化學則為環境監測提供了科學、可靠的信息資料,是環境監測的理論依據。環境監測是建立在環境化學基礎上的一種常用研究手段。在環境化學的基礎之上,環境監測衍生出光譜分析法、色譜分析法等基本方法,同時也研制除了諸多的環境監測儀器。
關鍵詞: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
中圖分類號:F840.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79-02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是以排污單位發生的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這種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則根據約定收取保險費,并承擔賠償責任,即對于排污單位的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隨著現代工業的蓬勃發展和科學技術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產作業也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而環境污染責任的認定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就形成了污染企業對受害人的侵權之債。但由于環境污染損害往往會造成近天文數字的賠償金,侵權企業常常無力負擔,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污染賠償責任,從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夠得到補償,也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能夠繼續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應運而生。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的理論支持
1.環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濟到社會化救濟
由于當代社會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不論是侵權行為法遇到的理論困境還是現實問題,都導致在解決糾紛、填補利益的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要擺脫上述困境,就必須超出“損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擔,要么由受害人自擔”的狹隘眼界,構筑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即環境侵權所產生的賠償責任不再由加害人獨自承擔,而是還要由國家、社會、法人組織或者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來分擔賠償責任,使“傳統的自己責任、個人責任原則下的損失轉移轉化為現代的社會責任原則下的損失分配、損失分散”[1],將環境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與責任保險、社會安全體制等密切銜接,從而使環境侵權損害的填補不再是單純的私法救濟,既及時、充分地救助環境受害人,又避免環境加害人因賠償負擔過重而破產。
2.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
可持續發展實際上需要有效地解決經濟效益、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沖突。國家通過環境法來為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設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為了滿足整個社會對經濟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發生不僅頻繁而且后果嚴重。單個污染企業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環境損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分散企業環境污染賠償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盡量減少社會和國家的損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實現更加抽象的社會正義。
3.和諧社會實現的保障
發展保險業是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社會的構建著眼于方方面面,對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實現是其追求基本價值之一。如前所述,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是對復雜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合理機制。這一制度的構建不僅可以分攤污染者的賠償責任,避免他們因無力賠償而即將面臨的悲慘命運,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損害一發生時就及時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迅速獲得理賠,以填補其遭受的損失。這樣既節省時間和金錢,又避免了求償無門的情形,還能減輕司法訴訟量,及時解決法律糾紛,從而實現高效訴訟的價值目標,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范圍需明確的問題
(一)關于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能否納入承保范圍
目前在各國理論和實務中,對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屬于承保范圍已成定論。難點在于對于漸進性或累積性污染事故是否應該承保的問題。
1.從理論上探討對于持續性污染是否屬于可保風險的問題。
依照我國保險法律和保險實務,“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持續性污染,從無限制的長期來講,污染積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發,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的保險合同一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期間。在該期間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危險的發生并非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完全可以確認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險的發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時,累積性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嚴重性程度也是不確定的,這符合可保風險的偶然性特征。
2.實務中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中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是否可行
當然,將所有的環境侵權行為都納入責任保險的范疇無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項法律制度的實際效果,既與其法律規范的完善程度有關, 更與其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執行程度有關。考慮到中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所依托的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進程,再加之中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條件尚不具備。
(二)關于生態損失是否應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有以下幾種: 第一,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滅失而產生的損失;第二,因環境污染事故而產生的救助費用和訴訟支出,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三,由于環境污染而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物損失; 第四,因環境污染而導致的生態破壞而引起的損失。一般來說,對于第一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的范圍是毫無疑義的。從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于第二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范圍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是,對于第三、第四中損失是非應當乃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呢,目前尚未有定論。
三、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的思考
(一)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思考
環境污染的發生形態有突發性和持續型兩種。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在發生前沒有明顯的征兆,一旦發生損害立刻顯現,受害人的受損程度的認定也較為容易。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原因復雜,往往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的結果。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認識,以至對侵權行為何時發生、侵權人為何人都不知曉。因此,對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救濟是較為困難的。
環境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將所有環境污染損害都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無疑是最為理想的。但鑒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環境污染的現狀及相關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僅將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是較為適宜可行的。待條件成熟后,再將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承保范圍[5]。這類似于法國“分步走”的做法。當然,擴大承保范圍是大勢所趨。但這勢必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使它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為了避免和鼓勵保險公司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此中國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做法:(1)注入保險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環境責任保險集團以分擔承保的風險;(3)效仿法國的做法,成立一個專門負責環境責任保險的機構;(4)建立一個法定的環保監測部門,專門從事對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內的環境侵權行為的監測,分擔保險公司在辨別、確定理賠范圍時所花費的時間、費用及人力等資源,減輕保險公司的業務負擔,使其成為保險公司的一個隸屬部門專為環境責任保險這項保險業務服務,發揮其良好的補充減負之功效。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思考
對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種損失”,筆者認為,根據責任保險的特征原則上應該屬于除外責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險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財物損失,以及由于環境事故而導致工廠全部或部分停產而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自己的損失不是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問題,可以從企業財產保險的險種設計上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但對于自有場地污染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及其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程納入到損失賠付范圍之內。美國的判例一般認為公眾的健康與安全較保險單的任何明示約定更為重要,當被保險人污染了場地而又無力治理時,損害的又會是公眾環境權益了,所以從環境法的公益性出發應該將自有場地污染納入到環境責任的賠付范圍當中。
至于生態損失,筆者認為目前尚不宜納入損失賠付范疇。當然,隨著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在法律體系的滲透,以及人類對于生物多樣性、環境權的日益關注,生態損失的賠付將會成為法律所無法回避的一個難題。當然考慮到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才剛剛起步,不顧及實際情況將所有損失不加區分都納入賠付范圍很容易引發保險人因資金缺乏而無力支付巨額賠款的支付機制惡化,這不僅使環境責任保險無以為序,而且也極容易引起保險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混亂。所以對于生態損失的保險賠付要依托于相關理論的進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發達的保險業。
參考文獻:
[1] 周珂,楊子蛟.論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綜合協調機制[J].法學評論,2003,(6).
[2]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Title 40,Chapter 1-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ubchapter I-Solid Waste,264.140.
[3] 汪勁.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是以排污單位發生的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這種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則根據約定收取保險費,并承擔賠償責任,即對于排污單位的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隨著現代工業的蓬勃發展和科學技術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產作業也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而環境污染責任的認定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就形成了污染企業對受害人的侵權之債。但由于環境污染損害往往會造成近天文數字的賠償金,侵權企業常常無力負擔,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污染賠償責任,從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夠得到補償,也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能夠繼續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應運而生。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的理論支持
1.環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濟到社會化救濟
由于當代社會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不論是侵權行為法遇到的理論困境還是現實問題,都導致在解決糾紛、填補利益的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要擺脫上述困境,就必須超出“損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擔,要么由受害人自擔”的狹隘眼界,構筑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即環境侵權所產生的賠償責任不再由加害人獨自承擔,而是還要由國家、社會、法人組織或者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來分擔賠償責任,使“傳統的自己責任、個人責任原則下的損失轉移轉化為現代的社會責任原則下的損失分配、損失分散”[1],將環境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與責任保險、社會安全體制等密切銜接,從而使環境侵權損害的填補不再是單純的私法救濟,既及時、充分地救助環境受害人,又避免環境加害人因賠償負擔過重而破產。
2.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
可持續發展實際上需要有效地解決經濟效益、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沖突。國家通過環境法來為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設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為了滿足整個社會對經濟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發生不僅頻繁而且后果嚴重。單個污染企業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環境損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分散企業環境污染賠償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盡量減少社會和國家的損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實現更加抽象的社會正義。
3.和諧社會實現的保障
發展保險業是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社會的構建著眼于方方面面,對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實現是其追求基本價值之一。如前所述,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是對復雜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合理機制。這一制度的構建不僅可以分攤污染者的賠償責任,避免他們因無力賠償而即將面臨的悲慘命運,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損害一發生時就及時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迅速獲得理賠,以填補其遭受的損失。這樣既節省時間和金錢,又避免了求償無門的情形,還能減輕司法訴訟量,及時解決法律糾紛,從而實現高效訴訟的價值目標,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范圍需明確的問題
(一)關于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能否納入承保范圍
目前在各國理論和實務中,對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屬于承保范圍已成定論。難點在于對于漸進性或累積性污染事故是否應該承保的問題。
1.從理論上探討對于持續性污染是否屬于可保風險的問題。
依照我國保險法律和保險實務,“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持續性污染,從無限制的長期來講,污染積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發,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的保險合同一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期間。在該期間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危險的發生并非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完全可以確認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險的發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時,累積性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嚴重性程度也是不確定的,這符合可保風險的偶然性特征。
2.實務中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中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是否可行
當然,將所有的環境侵權行為都納入責任保險的范疇無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項法律制度的實際效果,既與其法律規范的完善程度有關,更與其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執行程度有關。考慮到中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所依托的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進程,再加之中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條件尚不具備。
(二)關于生態損失是否應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有以下幾種:第一,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滅失而產生的損失;第二,因環境污染事故而產生的救助費用和訴訟支出,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第三,由于環境污染而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物損失;第四,因環境污染而導致的生態破壞而引起的損失。一般來說,對于第一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的范圍是毫無疑義的。從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于第二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范圍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是,對于第三、第四中損失是非應當乃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呢,目前尚未有定論。
三、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的思考
(一)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思考
環境污染的發生形態有突發性和持續型兩種。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在發生前沒有明顯的征兆,一旦發生損害立刻顯現,受害人的受損程度的認定也較為容易。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原因復雜,往往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的結果。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認識,以至對侵權行為何時發生、侵權人為何人都不知曉。因此,對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救濟是較為困難的。
環境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將所有環境污染損害都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無疑是最為理想的。但鑒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環境污染的現狀及相關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僅將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是較為適宜可行的。待條件成熟后,再將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承保范圍[5]。這類似于法國“分步走”的做法。當然,擴大承保范圍是大勢所趨。但這勢必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使它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為了避免和鼓勵保險公司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此中國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做法:(1)注入保險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環境責任保險集團以分擔承保的風險;(3)效仿法國的做法,成立一個專門負責環境責任保險的機構;(4)建立一個法定的環保監測部門,專門從事對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內的環境侵權行為的監測,分擔保險公司在辨別、確定理賠范圍時所花費的時間、費用及人力等資源,減輕保險公司的業務負擔,使其成為保險公司的一個隸屬部門專為環境責任保險這項保險業務服務,發揮其良好的補充減負之功效。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思考
對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種損失”,筆者認為,根據責任保險的特征原則上應該屬于除外責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險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財物損失,以及由于環境事故而導致工廠全部或部分停產而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自己的損失不是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問題,可以從企業財產保險的險種設計上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但對于自有場地污染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及其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程納入到損失賠付范圍之內。美國的判例一般認為公眾的健康與安全較保險單的任何明示約定更為重要,當被保險人污染了場地而又無力治理時,損害的又會是公眾環境權益了,所以從環境法的公益性出發應該將自有場地污染納入到環境責任的賠付范圍當中。
至于生態損失,筆者認為目前尚不宜納入損失賠付范疇。當然,隨著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在法律體系的滲透,以及人類對于生物多樣性、環境權的日益關注,生態損失的賠付將會成為法律所無法回避的一個難題。當然考慮到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才剛剛起步,不顧及實際情況將所有損失不加區分都納入賠付范圍很容易引發保險人因資金缺乏而無力支付巨額賠款的支付機制惡化,這不僅使環境責任保險無以為序,而且也極容易引起保險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混亂。所以對于生態損失的保險賠付要依托于相關理論的進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發達的保險業。
參考文獻:
[1]周珂,楊子蛟.論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綜合協調機制[J].法學評論,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勁.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農藥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賠償
中圖分類號:X3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69X(2009)05-0036-02
1 引 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藥生產與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國每年發生的農藥環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趨勢,已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糾紛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農藥污染確定的損失賠償不盡合理,導致群眾意見較大,在許多地區成為敏感問題。因此合理、公平確定環境中各種經濟損失的賠償,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認真處理的問題。
2 農藥及其環境污染的類型特點
農藥主要是指化學農藥。所謂化學農藥,一般是指用于防治農、林、牧業病、蟲、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藥物以及調節植物生長的加工制劑。目前世界上農藥大約有千余種,主要按主要防治對象、作用方式、來源和化學結構來分類。
農藥環境污染事故類型主要有3種。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農藥的環境污染事故中,最嚴重的是農藥對人體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農藥環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組成部分,該中毒事故的主要農藥類型是殺蟲劑和除草劑;三是農作物受害事故。該事故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受害作物比較集中,主要發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樹上,農藥種類多但比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劑引起的。
農藥環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個方面特點。首先是突發性。多數農藥環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發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確定性。農藥環境污染事故可在生產、儲運以及使用等各個環節隨時發生。再次是危害的嚴重性。 事故一旦發生,后果不堪設想,有的可能是無法挽回的。
3 環境污染事故特點及處理原則、程序
3.1 環境污染事故糾紛案件的特點
環境污染事故糾紛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質,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點。
首先是絕大多數的環境污染糾紛受害一方人數眾多,受害面積大,情節復雜;其次是事實確定專業技術性強;再次是處理糾紛部門復雜,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門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機關確定損害賠償問題,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質。
3.2 事故糾紛的處理原則、程序
我國對污染事故糾紛主要采用如下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處理糾紛,解決問題于萌芽狀態;以調解為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經濟、環境、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協調解決環境糾紛。
我國目前的處理方法可歸納為:“以行政調解、處罰為主,以法律調解、處罰為輔”。顯然目前的處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設立專門的環境污染事故仲裁機構,才能及時、公正的解決事故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我國環境污染事故民事糾紛的解決有2種并列程序: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程序,概括為申請、受理、調查、調解、處理和執行6個階段;另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這也是最終的解決程序。因為在第一種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評估
4.1 經濟損失賠償原則及有關法律依據
確定污染事故賠償損失的范圍,必須遵循“賠償損失的原則”:對財產損失全部賠償的原則。財產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兩部分;對人體健康、生命的損害,賠償由此引起財產損失的原則;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法律依據首先是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關環境保護行政性法規文件,如《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再次是有關規章、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后是有關資源法律、法規。
4.2 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分類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往往在損失的計算上意見分歧。為便于計算,可將損失分解為多項指標:資源的損失、社會公共事業的損失、人體健康的損失,以及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損失等。
計算損失指標時,一般認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環境質量指標和受納水體功能要求為基準,如污染事故中農藥的排放量超過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損失,為彌補這種損失又必須增加額外開支的,才把額外支出列為損失目標。
4.3 確定損失時應注意的問題
全部賠償的原則。財產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如何正確計算,對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我國環境保護法尚未有具體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一些經驗值得參考。如以某企業排污毒死魚苗為例,受害人直接損失是指被工廠污染物毒死的魚苗成本,包括魚苗費、魚苗運輸費、魚苗死亡之前的餌料費、魚塘租金、養魚勞務費等。受害人間接損失是指魚苗長成魚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潤部分。一種簡便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魚價格的一定百分比來賠償,例如按40%~60%進行估算。
財產損失的賠償以一次性為限。實際中某些環境污染物,例如農藥的殘留期較長,一時根除較為困難。盡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賠償,可在確定賠償金額時適當增加一次性賠償的金額。一般只賠償一次。
事故的責任者有義務盡快采取措施減少危害。有關部門在計算補償費用時可根據事故的責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適當的補救措施以減少經濟損失來確定最終的補償費用。
參考文獻:
[1] 華南農業大學. 植物化學保護[M]. 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 1990.
[2] 陳漢光, 丁芙蓉. 公害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M]. 北京: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1994.
[3] 張壽林, 黃金祥, 周安濤.急性中毒診斷與急救[M]. 北京: 化學工業出版社, 1996.
【關鍵詞】室內裝修;環境污染;控制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ollution problems caused by the renovation, from material selection, decor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pollution detection, and hand over the acceptance aspects to described the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ideas. On this basi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reduce or eliminate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Key words: 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中圖分類號:TU2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2-
【abstract】Interior decoration is people pursue good working environment that occupy the home, the important to try. The indoor environment of good people brings the comfortable feeling, can adjust the mood of the people, make people get a better quality of life and higher efficiency. But with this purpose abhorrent of 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 pollution but ruyingsuixing.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interior decoration to meet people's desire for a better life, we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interior decoration brings the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 of pollution brought decorate, from material selection, decor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pollution detec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acceptance date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ntrol train of thought. And in this foundation, proposed to reduce or eliminate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內裝修在人們的居家生活和辦公場所得到了大面積的普及。但是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大量的室內裝修環境檢測結果都表明,室內環境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高。據有關資料統計,人們平均有90%的時間是生活、工作在室內,特別是生活在都市社會中的人們總是在裝修,甚至過度裝修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而且污染嚴重的室內環境會給兒童、孕婦、老人和慢性病人造成尤其惡劣的危害。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兒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內環境污染的影響,而兒童生活在室內的時間又遠遠高于成年人。由此可見裝修很可能成為危害人類健康的一大殺手。
一、室內環境污染給社會生活帶來的問題
室內環境污染給我們的社會生活帶來的主要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 人們的身體健康狀況受到室內環境污染的影響越來越嚴重。針對此問題,國外大量的研究結果表明:室內環境污染是“致病建筑綜合癥”(SBS)的直接后果,其癥狀表現為頭痛、眼、鼻和喉部不適,干咳,皮膚干燥發癢,注意力難以集中等。這些癥狀的具體原因不詳,但大多數患者在離開室內環境后不久癥狀就在自然狀態下解除了。
依據目前的研究發現室內環境污染的主要根源是裝飾裝修材料。多數市場上的裝飾裝修材料都含有大量的有機有害物質。這些建材一旦進入室內,在通風不好的環境中有害成分的濃度會更高,從而危害人的健康。例如,用做室內裝飾的膠合板、細木工板、中密度纖維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中都含有甲醛。即使長期接觸低劑量的甲醛也會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高濃度的甲醛對神經系統、肝臟等都有毒害,長期接觸較高濃度的甲醛會出現急性精神抑郁癥。國際癌癥研究所已建議將其作為可致癌物對待。其它如苯、甲苯、二甲苯等都已證明是毒性極強的物質。
2、人們的工作效率會因為室內環境污染大打折扣。如果室內空氣質量不好,人們會不自覺的找理由離開,目的是為了遠離這種不好的室內環境,以免引起某些不良的身體反應。實驗證明:呆在污染嚴重的室內環境中會導致人們注意力不集中,情緒不穩定,工作效率低,甚至會出現頭暈,嘔吐等癥狀。而且長期處于這種環境會造成嚴重的身體疾病,譬如白血病等。由此可見環境質量與人們的工作效率、身體健康密切相關,影響著社會經濟效益和醫療保障體系。國際經驗表明,加強室內空氣質量的控制,通常情況下所增加的費用并不多,但是明顯可以達到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目的。因此,控制和減少室內環境污染是重要的民生問題,也是重要的企業管理問題,是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
二、適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治理室內環境污染應當著力解決的問題
在法制層面上,我國頒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一下簡稱《規范》)(GB50325-2001)。《規范》自實施以來,對建筑物室內環境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室內污染及污染源的治理受諸多因素限制,《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沒有得到有效執行,加之在污染物判定方面易受不確定因素的干擾,因此導致《規范》中確定的標準難以在實際生活中的得以實現。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裝飾裝修工作在設計前的準備工作不足。在開始設計前,應當熟悉將要進行室內裝修設計的建筑物的現有狀況,特別是對已使用過的建筑物。了解其通風情況如何?現有的室內環境污染狀況如何(哪怕是直觀感覺)?有無必要對現有情況進行監測?在了解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再考慮如何著手裝修,以便在新裝修過程中去除原有污染,并避免新增其它污染。
2、材料選用上環保意識不到位。通常人們在裝修過程中,過于重經濟成本,而對環保健康方面關注度不高。事實證明:絕大部分裝修所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是由裝修材料造成,因此選材是裝修過程中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核心環節。業主應在明確了建筑物類別后,根據建筑物的具體類別要求,結合裝修設計需要選擇達到行業標準的環保型材料。
3、室內裝修污染的專業監測機構缺乏,其監測手段不足,監測標準不完備,污染源控制的途徑與手段都存在嚴重的局限性。
4、在污染及其來源的評定上,由于存在現場監測與實驗室監測的結果差異,而導致污染控制結果產生爭議,從而影響污染控制的標準化操作。污染控制檢驗的核心在于評定,評定工作的重點則在于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實驗室監測工作的技術條件通常比較到位,有較好的技術環境。而現場監測受場地條件限制,數據結果中的干擾因素較大,準確判定存在一定困難。比如:①設備適用的環境溫度差別。②空氣質量中的干擾因素。
5、對于室內污染及其污染源的治理缺乏嚴密科學的系統解決方案。鑒于當前室內環境污染控制工作剛剛起步,還需進一步加強推廣、普及工作。室內環境污染超標后的整改問題,相對于其它方面的工程質量問題,處理手段較為單一,其可行性、經濟性的適用性不強。
三、關于進一步加強室內環境污染及污染源控制的對策與建議
為進一步加強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結合實際情況,應當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
1、嚴格控制材料準入機制。使用環節中應提供相應的材質證明。其次在材料特性、數量的基礎上,加強對材料進場檢測報告的核查工作。
2、取消易產生消極市場作用的材料認證和備案制度,將工作重點放到材料市場供需雙方的行為核查上。
3、結合標準要求,完善監測手段和監測設備,充分發揮專業性監測機構在行業中的技術優勢,確保監測數據、判定結果真實有效。
4、加強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工作。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質量驗收。室內裝修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資料:①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工程地點土壤氡濃度檢測報告、工程地點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含量檢測報告;②涉及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工程設計變更文件;③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檢測報告、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復驗報告;④與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關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施工記錄;⑤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記錄(不做樣板間的除外);⑥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報告。
5、豐富室內環境污染整改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時加強新型環保建材的推廣、應用工作。
6、加強后期處理工作。①加強通風換氣。消除室內環境污染,最有效的方式是通過室內通風換氣以降解污染物含量。②采用空氣凈化裝置。③改進施工工藝。在施工過程中,可通過工藝手段對建筑材料進行預處理,以減少污染。
參考文獻:
[1] Nathanson T.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s Buildings.A technical Guide,Ottawa,Health Ganada,1993
[2]河南省建設廳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S]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