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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越權原則的演變
企業法人作為一種組織體,必須在其目的范圍或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是19世紀以前民商立法的普遍限制。英國法中的“越權原則”就是典型的表現形式。根據 “越權原則”,若法人超越其組織章程范圍,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活動,法律即認定這種行為構成越權,該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這種無效,是絕對無效,是不可逆轉的無效,不能通過追認、強制執行、補正等救濟手段使它轉變為有效。
實行嚴格的越權原則,對該法人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法人可以取得因越權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利潤,因為無效的后果多為恢復原狀;另一方面,當該行為的后果不利于該法人時,該法人可能基于法人越權行為而主張無效,從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實行嚴格的越權原則,則對交易的對方即第三人是極其不利的。因為第三人在與法人從事交易時,必須查明法人是否越權,稍有不慎,就可能要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
實行越權原則,第三人在從事交易時,勢必要認真審查和核對對方的經營范圍,甚至要到有關部門去核查其原始注冊文件,必將花費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延緩交易。更重要的是,實行越權原則,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謂交易的安全是指對取得利益的行為盡量加以保護,不能輕易使其無效。實行越權原則,當事人不得不謹慎地審查對方是否擁有從事此行為的真實權利,如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該行為無效。這樣人人自危,憚于交易,恐遭受不測之危險,不僅嚴重影響了交易安全,而且徒增交易成本,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
正因為如此,近幾十年來,各國吸收了現代法律保護交易安全的思想,越權行為在各國從絕對無效走向相對無效甚至有效。
二、我國對法人經營范圍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章程,公司的經營范圍由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應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都沒有對法人超越經營的行為效力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越權原則的弊端日漸顯現,并為許多學者所詬病。于是1999年的《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合同法》規定對于法人的越權行為在第三人善意時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該司法解釋不論善意與惡意該行為皆有效,司法解釋對從事越權經營的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更為徹底。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對法人越權原則的的變化過程,反映了我國對法人越權原則認識的深化,反映了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中作為市場主體的內在需求,同時緊跟世界其他國家的發展趨勢和潮流,與時俱進,具有積極的意義。
三、對我國保險經紀人越權行為的分析
人們認識到了法人越權原則的弊端和缺陷,紛紛對越權原則加以修正。現在的趨勢和思潮就是就是越權行為在各國從絕對無效走向相對無效甚至有效。甚至有人建議廢除越權原則。
在我國保險經紀人超越經營范圍是否有效的問題上,一種觀點認為,超越經營范圍的活動,因法人沒有行為能力,應當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超越經營范圍的活動,相當于無完全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不應一律無效。
第一種觀點,曾為學界通說,在司法實踐中也一度堅持。這種學說符合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
在我國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許多學者主張第二種觀點。這種學說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筆者基本贊成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有:
第一, 第一種觀點不符合法人越權原則的發展趨勢,不符合鼓勵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的法律思潮。
第二,第一種觀點,沒有區分善意和惡意,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一種具有合理、客觀的信賴外觀面前與保險經紀人從事活動,該行為應為有效。如果第三人明知該行為超越了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仍然與之交易的,表明其對自己利益的漠不關心,法律也就沒有再對其加以周全保護之必要。反之,如果法人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均認定其有效,這無疑會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善意第三人利益,若對第三人不分善意與惡意,對保險經紀人未免過于苛刻,有矯枉過正之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保險經紀人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因此即使超越了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一般也是有效的。
筆者認為,保險經紀人超出經營范圍的經營行為,只要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不違反國家的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不應一律確認無效。除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不應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關鍵詞:財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0月16日
一、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現狀
近年來,財產保險業的發展蒸蒸日上。以陜西省為例,2014年省內24家財產保險公司原保費收入總計達到1,600,037.96萬元,同比增長率為16.73%。但是,不能只看保費收入而評價公司,應該用經營績效評價體系來判斷公司經營水平。目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具體如下:
(一)非財務指標較少。有些財產保險公司仍然對非財務指標不重視,認為只需財務指標就可以得出經營績效,這一理解是片面的。經營績效是一個公司的整體能力體現。它既需要財務方面的能力體現,也需要非財務方面的反映。非財務方面可以用非財務指標說明。非財務指標包含很多方面,本文關注的是產品開發與組織管理能力和市場能力的指標。產品開發和組織管理都需要人才,人才是公司發展的動力和推手,人才的儲備和培養對于財產保險公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這關系到公司未來的發展和命運。同時,人才也是公司產品開發與組織管理的中堅力量,所以公司人才儲備方面的指標應受到重視。另一方面,市場能力是經營能力的核心,它很大程度上說明著公司目前的實力和影響著公司未來的發展。市場能力包含有市場開拓與市場保持及產品線長度等方面能力,它們應得到關注。
(二)反映業務質量指標較少。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各個財產保險公司都急切地想擴大市場規模,贏得更多保費,使得市場份額進一步提升。有的保險公司將財務資源與保費規模相掛鉤,導致小機構為了獲取更多的費用資源,不斷盲目地擴大保費規模,而忽視業務質量,致使賠付成本逐步攀升,公司盈利逐漸減少。如果長期下去,看似公司保費節節攀升,但忽略了賠付成本,實則是處于下降的。所以,應該重視反映業務質量的指標。
(三)與費用相聯系的指標較少。目前,各財產保險公司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費用高。縱觀這些費用,有的費用是用在了業務發展上,例如日常展業費等。而有的費用卻和業務的開展不相關,例如大量的激勵費、耗材費等。這些費用沒有直接用到創造價值的業務上,沒有對公司的經營績效的提升做貢獻,不利于公司的經營和長期的發展。控制費用是目前財產保險公司都急需解決的事,因此與費用相聯系的指標應受到重視。
二、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設計原則
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它既是標桿,也是目標。本文在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指標較多。所以這些指標必須遵循一定的設計原則。這些原則能更好地促進經營績效的評價。主要包含以下五項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科學性原則是指在構建評價體系時,應該保證指標的選取過程是具有科學性的,是符合經營績效相關理論的。首先,要大量閱讀文獻。需參考相關文獻,以文獻為基礎;其次,要結合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考慮到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做到有的放矢;最后,體系中所選取的指標,必須要既能很好地反映經營績效,又符合科學性原則,而不能與經營績效脫離了關系。
(二)關鍵性原則。關鍵性原則要求選取的指標應該是評價體系中的關鍵性指標。即最能準確客觀地體現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指標有很多,沒有辦法做到面面俱到,不能把每一個指標都選取,只能選擇最能夠代表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指標。必須要在工作量和選取的指標具有代表性、客觀性方面仔細權衡,使得選取的指標既能客觀反映公司的經營績效,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兼顧財務和非財務指標原則。以前,財產保險公司在評價經營績效時,都只注重財務指標。財務指標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財務經營情況,但卻不能體現公司其他方面的情況。這樣經營績效評價就不客觀。所以,需要增加非財務指標來反映經營績效。非財務指標評價也涉及到公司很多方面要素。它一般體現的是公司的儲備力量及長期能力,所以也應在財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把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相結合,才能更加全面、客觀反映公司的經營績效,為各方信息需求者提供準確的決策依據。
(四)層次性原則。一個完整的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含有多個指標。這些指標不是平行的,它們歸屬于不同的層次。同時,它們對經營績效的影響程度也有差異。所以,我們需要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權重分配,確定好權重后,可以先進行每一層次的評價,然后做出總評價。這樣,結合各個方面對經營績效的影響程度,使得評價的經營績效更貼近公司實際情況,更加真實。
(五)可操作性原則。設計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可能會有較多指標。這些指標有的可以通過計算來衡量,有的指標則不能進行衡量和相互比較。所以,應該選擇有準確數據來源、可以通過計算進行評價、并且評價結果能夠分析比較的指標。同時應使得各指標的計分方法和度量標準保持一致,可以進行對比,增加評價指標體系的可操作性。評價體系的構建最后要求用體系評價出結果,并且可以對結果進行分析對比。所以,可操作性的指標才可能被納入經營績效評價體系中。
三、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的標準
本文在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選取指標的標準和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財務指標的評價。財務指標的評價依然是經營績效評價的重點,應繼續加強財務方面的評價。財務指標的評價相對來說已非常成熟。本文選取了盈利能力、償付能力、營運能力、發展能力四個財務方面的指標評價,力求通過以上四方面財務評價,更客觀地反映出財險公司的財務能力。
(二)非財務指標的評價。在對財險公司進行財務評價的同時,不能忽略對其非財務指標的評價。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非財務指標一般反映的是公司的長期能力以及潛在能力。它是說明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本文構建的非財務指標評價主要是兩方面:人才方面和市場方面。人才在公司間的競爭中起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人才是公司不斷前進的重要推動力量。市場方面指標評價可說明財險公司所占的市場份額和所處的市場地位等。在評價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時,不能只關注現階段的指標評價,也應重視公司未來發展能力的指標評價。經營績效評價反映的應是公司綜合能力。所以,兼顧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評價,既可以體現出財險公司目前的能力,又可以反映公司未來發展能力。這樣,經營績效的評價結果才會是更加真實、客觀、全面的。
(三)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可操作性。一般而言,財務指標評價都是可量化的,計算出來的結果是可以進行比較的。但是,有的非財務指標則不能量化。它更多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這樣得出的結果可能準確性較差,而且也不方便于對比。所以,應選擇具有可靠數據來源、能通過計算得到量化的結果、結果可比較的指標。
四、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
保險業是一種特殊行業,它通過同時增加保費收入和控制賠付的風險來獲得利潤。另外,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目前存在非財務指標較少、反映業務質量指標較少、與費用相聯系的指標較少等問題。同時,構建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必須遵循上文分析的五項設計原則和三項構建標準。
本文在閱讀并參考了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基于現狀、設計原則、構建標準的分析,構建了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該體系共有三級指標。首先,一級指標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其次,有九個二級指標:盈利能力、償付能力、營運能力、發展能力、產品開發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市場保持能力、市場開拓能力、財產保險種類健全程度;最后,有十六個可以量化、比較、分析的三級指標。具體指標的選取如表1所示。(表1)
五、結語
完善的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可以引導公司改善經營情況,提高經營水平。為了增強財產保險公司的競爭力,應加強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的運用。并且公司內外部信息相關者都需要參考經營績效評價結果。本文通過分析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現狀、設計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的五項原則、構建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的三項標準,構建了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該體系克服了以往較少關注非財務評價指標的缺陷,增加了人才方面和市場方面等非財務指標的評價。這樣,使得評價體系更全面、準確地反映出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1]段銣,晉穎.基于平衡計分卡的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08.9.
[2]王影,梁棋.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的分析[J].商業時代,2006.15.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立法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6-0103-07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決策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根據此精神,我國正在進行農業保險法的立法工作。有關部門正進行立法調研。學術界對農業保險法立法內容的研究已有很大進展,取得了很多有價值的成果,為農業保險立法工作提供了較豐富的理論資源。由于學界在研究農業保險問題時,一般都要涉及農業保險立法問題,本文僅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獻,從十二個方面對研究狀況進行總結整理,以期對農業保險立法有所裨益。
一、關于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選擇和確立何種農業保險制度模式是農業保險法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有確定了制度模式,才能進行具體的制度設計。學者們對此進行了有益的探討。
庹國柱、王國軍將國外農業保險的制度模式歸納為:政府主導模式,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代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代表;政府壟斷模式,以蘇聯為代表;民辦公助模式,以西歐為代表;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以亞洲發展中國家為代表。該學者主張我國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保險的制度模式,具體包括四種經營模式: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經營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模式。這四種模式各有利弊。黃河等學者則主張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曾、闞道平主張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劉云琳、干天則認為模式的選擇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區別對待,主張在《農業保險法》的有關條款中把四種模式都概括進去。
馮文麗提出,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由農業風險管理局、農業風險管理基金、農業保險合作社和商業保險公司組成,形成“保險合作社(商業性公司)經營原保險+政府機構(商業性公司)經營再保險”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陳向聰主張,我國應該采取復合模式,即政府主導下的,中央與地方政府相結合的,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多形式多層次的立法模式。
匡敦校認為,選擇何種農業保險模式,離不開對農業自然災害以及農業保險的深刻認識。由于氣象災害的特點,單靠商業性保險是無法擔當起農業災害保險的重任的。
雖然學者對我國農業保險究竟采取何種模式未能達成共識,尚有待于進一步探討,但對于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認識是一致的。
二、關于立法目標
多數學者認為立法目標應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體現國家的農業支持政策。但在立法目標是否同時包含農村社會保障、穩定農民收入等內容有不同認識。如劉榮茂、馬林靖認為,立法目標應是推動農村和農業的發展,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穩步增長,而不是把農業保險作為農業保護政策和農民社會福利政策為目標。馮文麗、陳璐等認為,立法目標還要考慮以農業保險作為農業支持政策;以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性收入再分配手段。庹國柱、朱俊生則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同時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我國現有的物質財力條件和經營水平下,政策性農業保險尚難以成為穩定農民收入的手段。尹海文則提出了涵蓋內容較廣泛的立法目標:以推動和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服務和保障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
王俊鳳、郭翔宇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就是要通過確認國家的政策性扶持和規范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作用來平衡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通過利益的選擇與協調創造政府、保險經營機構與農民的共贏局面。現階段要把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活動納入到國家解決三農問題的總體框架中。
三、關于立法原則
學者們認識不一,主要有一原則說、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和六原則說等不同主張。
謝根成、車運景、尹海文等持一原則說者主張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的原則。
關于三原則說,學者們的具體認識并不一致。李軍較早提出,農業保險立法工作應借鑒商業保險法中適合農業保險的部分,如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業務專營原則和本國投保原則。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立法時應著重體現以下原則:總體報償原則、公共選擇原則和國家扶持原則。
其他學者所確立的三原則內容有:非盈利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和強制保險原則;社會效益最大化規定、強制保險原則與國家扶持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強制保險原則和政府扶持原則;社會效益優于經濟效益的原則、強制保險原則及政府扶持原則;非盈利原則、“誘導型強制保險”原則和政府扶持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和因地制宜原則。
對于四原則說,其內容也各不相同,具體表述分別是: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政府與市場相結合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和基本保障原則;政府主導原則、強制保險為主兼顧自愿原則、按行政區劃投保原則和分層管理原則;自愿保險原則、政府引導原則、獨立經營核算原則和政府補貼原則;強制和自愿相結合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基本保障原則和社會本位原則。
主張五原則說的學者所確立的原則包括:政府引導、政策支持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統一制度框架與分散決策實施相結合的原則、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貼條件下實現財務平衡的原則、實行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的原則、保證農戶對農業保險的可得性和可及性的原則。
主張六原則說的學者所提出的原則有:試點原則、相關政策逐步出臺原則、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經驗原則、總體補償原則、公共強制原則、政府扶持原則;政策扶持原則、循序漸進原則、總體補償原則、自愿投保原則、風險共擔原則、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循序漸進原則、差別化原則、合理借鑒原則、總體補償原則、政府扶持原則、透明性原則。
作為法律原則,應是規定于或者寓意于農業保險法之中,對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的根本準則。就學者們對立法原則的概括來看,其中有很多項實際并不屬于法律原則,而是屬于經濟原則,或工作指導原則,或業務操作原則,或將目標當作原則,或將某方面的原則當作整個立法的原則。盡管如此,政府扶持原則是學者的共識。此外,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也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四、關于農業保險基金
建立農業保險基金是應對巨災風險,維系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學界對該問題尚不夠深入細致,仍需進一步探討。
對于農業保險基金籌集與使用的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謝根成、車運景認為,可以從以下渠道籌集:1、政府每年可以征收1%的農產品銷售稅,用以建立專項風險補償基金;2、從社會各界募捐的救災支農款項中劃撥部分款項充作基金;3、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農業風險基金;4、向國際銀行與世界貨幣基金組織貸款;5、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信貸基金;6、中國人民銀行直接劃撥。對這些基金必須進行嚴格管理,由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統籌使用,由稅務、財政部門征繳和管理,避免滲漏。
曹艷春建議可考慮從以下渠道籌集農業保險風險基金:從國家和地方政府已設立“農業風險基金”中列支一部分;從農業和水利部門每年安排的救災、防洪費用中劃歸一部分;從社會各界捐贈中拿出一部分;從農產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
王錫銅、黎已銘等提出農業保險基金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農民交納的保險費;二是政府資金,主要是政府補貼資金,包括從中央政府農業發展基金中拿出一塊,民政從救濟金中拿出一塊,鄉鎮企業從上繳資金中拿一塊;三是商業保險公司的墊底資金。
高偉提出的籌集渠道應主要包括:國家采取財政補貼和財政撥款方式充實;將農業保險公司無大災年份農業保險保費節余滾存中,抽出一部分充實;將農業保險公司稅收減免部分,防災、減災和救災專項支出中與農業保險服務標的相對應部分等幾個方面的資金整合起來,充實到巨災風險基金;國家為防止國內糧食短缺,用來平抑糧食市場價格而儲備的糧食風險基金,可以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補貼基金;由政策性保險機構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一定數量的巨災風險基金債券,采取融資的方式引進資金。只有在大的自然災害出現后農業保險公司超賠部分由該基金賠付。在中央設立國家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機構。
孟春、陳昌盛提出,巨災風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撥款、國家糧食風險基金和從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其主要用于農業保險公司抗擊重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保險損失,補償農業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部分,提高被保險人生產自救能力。此外還可以用于其他方面:巨災風險的預防,支持設立農業災情研究機構。
曾、闞道平主張基金應來源于政府財政,在每年的政府財政預算中保證農業保險基金的及時到位,并專款專用。其管理和使用由農業主管部門負責,通過政府審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其使用方向包括:用于補貼農民繳納的保費;用于補貼商業保險公司在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后的保險金支出。在已經建立農業保險基金的情況下,無須再建立農業再保險機制。
此外,有學者提出,在保證充足的償付能力之后,農業風險準備基金可以進行銀行存款、國債和投資基金等多渠道投資。保險合作社因此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留作風險準備金以作賠付準備;商業性保險公司因此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應在風險準備金賬戶上最低保留50%。
其他學者也探討了我國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需要注意的問題。
五、關于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
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如何進行構建和安排,一直是農業保險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之一,學者們給予了很多關注,提出了很多觀點。
施曉琳、胡凡等主張在我國應建立中國政策性保險(有限)公司為主導,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為主體,其他商業性保險公司為補充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謝根成、車運景提出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主要是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制。具體組織體系為:中央成立農業保險總公司;各省、自治區自設政策農業保險公司;輔之許可成立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由中央農業保險總公司為各省公司與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中央農業保險總公司與地方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是一種承保與受保關系,從而構成全國農業保險體系。
庹國柱、朱俊生認為,針對我國廣大的分散經營的個體農戶,比較適宜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由商業保險公司唱主角,包括財產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制度框架中,應給農業保險合作組織發展的空間。
閆海主張農業保險組織形態為農業互助保險社。其法律制度構建是:鄉鎮一級組建基層農業互助保險社;縣級以上組建農業相互保險聯社;省級可以設立總社,其職能是為基層相互社提供分保或再保、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以及接受下級社的委托進行自留保險費的投資活動,其組織形式可以是相互保險公司或股份公司。
曾艷軍主張應在《農業保險法》中規定和完善農村互助合作保險的組織形式、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及商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和市場同樣也是農業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中介和機構。
郭永利提出了農業保險體系功能和體系構架,第一級是互助會,直接組織農民保險,收取保費;第二級是保險公司,接受互助會的分保,承擔部分風險;第三級是國家的再保險,解決保險公司的后顧之憂,建立起一套保險再保險網絡。
匡敦校提出未來應依照中央、省、縣、鄉四個層級設立相應的機構。其中,鄉一級農業互助保險協會是最基層的,也是農業保險體系建設中最重要、最關鍵的一個層級;縣一級設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以所轄區域內的鄉農業互助保險協會作為其團體會員;省一級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以所轄區域內的縣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作為團體會員。中央設立農業災害補償基金,專款專用,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國家農業災害保險中心依法進行管理、分發。上一級分別接受下一級的分保。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的,應當向國家農業災害保險中心辦理再保險。
曹艷春主張,應該發揮政策性保險公司主渠道作用,同時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風險基金會、農業保險合作社、農村保險互助會、保險公司與地方等有關部門聯合共保等多種形式的農村保險組織。
王艷建議我國農業保險主體基本制度的框架應該是:建立一個以基層保險互助合作組織為基礎的,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主體,國內各商業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為輔的,以國家再保險公司和以政府為主、多方籌資建立的農業巨災補償基金作“最后防線”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農業再保險公司設立方式有三種:由國家出資建立全資農業再保險公司;國家部分出資,與民營或者外資合資建立農業再保險公司;設立農業再保險基金。
谷政主張,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情況下,地方可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模式,該模式是政府主導下的、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農業保險的一種方式。允許多家辦農業保險,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統一規劃和管理。
鄧國取提出,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基礎上,
組建中國農村金融總公司,主要經營政策性農業貸款和農業巨災保險業務。
黃河等學者認為應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農業保險,經法定程序與方式成立政策性保險經營主體“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其性質屬于依法實踐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政策的政策性保險企業,依法具備法人資格。其主體模式應為國有獨資公司,下設的分公司各具法人資格,其再下設的經營代辦處不具備法人資格。經營目標是貫徹執行國家支農政策,不以營利為目的,僅保本或微利經營。該觀點還認為,政府支持下的合作制農業保險模式雖具有諸多優點,但需要重新構建全國性的農業生產合作體系,涉及現行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全面制度變遷,成本太大,不宜作為現階段在全國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模式,但可在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進行試點與局部推行。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模式也具有優勢,但要求政府必須有強大的財政能力長期負擔大量的財政補貼,而在現階段,政府財政無此能力。
很多學者對相互制保險進行了研究,都認為相互制保險是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性選擇,具有廣闊發展前景。
總體來看,雖然具體建議不同,但大多數學者主張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應是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由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保險公司、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組成;但對以哪種(些)組織形式為主,尚未形成一致意見。
六、關于保險標的
第一種觀點認為農業保險的標的可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作物。如小麥、水稻、棉花、玉米、大豆、油菜、花生、蔬菜、瓜果等;二是對城鄉居民生活意義重大的主要養殖禽畜,包括豬、牛、羊、雞、鴨等;三是主要水產養殖,如淡水和海水養魚、蝦、蟹、海帶等;四是從事海洋捕撈的漁民的小型漁船和漁民人身傷亡。可以允許各省(區、市)自主確定農業保險發展的重點區域。
第二種觀點主張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的目的、原則和政府的財務來確定保險標的范圍:法定的主要是小麥、水稻、棉花、大豆、玉米等;自愿投保的有林業、漁業、副業、牧業。確定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標的應堅持基本保障、量力而行和保障糧食安全的原則,根據以上補貼順序,當前可重點考慮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四類作物提供保費補貼,然后再逐步擴展到棉花、奶牛、生豬和肉牛等標的。
第三種觀點主張劃分和界定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和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標的范圍。可將有關小麥、水稻、玉米、棉花、豬和奶牛等列入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其他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均列入二級政策性保險。
七、關于保障水平
多數學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當前的農民投保能力和財政補貼能力,在短期內,農業保險的保障金額應以立足維持農民基本再生產能力為基礎,保險金額以直接物化成本為依據較為適宜。
八、關于承保風險
學者們認為主要承保農林牧漁生產過程中以及農產品進入市場前的初加工和運輸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其中,農作物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干旱、洪水、雨澇、臺風、冰雹、霜凍、低溫、泥石流等重大災害風險;飼養動物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一般性非傳染性河傳染性疾病風險(可將禽流感、口蹄疫、瘋牛病等作為除外風險,國家對此另有規定)。不宜考慮社會風險、經濟風險、政治風險和技術風險。
九、關于財政補貼
學者們一般都認為政府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險費補貼、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費補貼以及由財政逐年出資金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補貼問題涉及補多少、補給誰、如何補等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對待。有學者認為“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方式不可取。
有的學者認為,具體補貼比例和數額因政府的財力狀況和不同險種而應有所區別。對于國家和地方政府重點扶持的農業保險項目,由國家和地方兩級政府根據農業經濟發展的重點、政策以及財政的支持能力確定。中央財政對風險費率進行補貼,地方財政對管理費用進行補貼。政府保留對重點扶持農業保險項目調整的權力,以防止財政負擔的加重。除了國家和省級政府給予經濟支持外,各地方政府(包括縣、區、市和鄉政府)也要根據自身的經濟和財力狀況,向農業保險提供補貼,以進一步減輕農民的保費負擔。可以將原來的農村救災基金部分轉化為農業保險發展補貼資金。
有的學者主張,在保費的補貼標準上,對不同的投保主體(如全職農民與兼業農民、女性農民與男性農民、集體投保的農民與個人投保的農民)實行不同的保費補助標準;對不同的保險標的實行不同的保費補貼標準。
有的學者提出由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為各地的分支機構或商業性保險公司進行補貼,包括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一般對法定保險項目必須進行補貼,其余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補貼比例和數額視險種而定。
有的學者在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劃分為一級和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礎上,提出對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和保險人都進行補貼,對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和保險人則均不提供補貼。
十、關于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
對于農業保險立法中應該如何處理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關系的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多數學者傾向于農業保險立法中應該規定強制保險,當然具體規定的方式、涉及保險標的的范圍等還可以繼續討論。
劉京生認為不應該實行強制保險,其理由,一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明確規定自愿投保的原則,強制保險違反了該原則,沒有法律的支持;二是從可實現的角度來分析,因為農業保險的監督手段不完善,強制保險無法實施。他認為如果沒有好的體制,即使將農業保險通過立法強制投保,也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業保險的發展問題。
庹國柱、王國軍則認為我國應該實行強制保險,首先是擔心自愿保險參與率過低,只有強制才能保證參與率;其次認為《保險法》是不構成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約束的;再次是認為強制保險有諸多的“好處”:避免逆向選擇、有效防止道德風險、解決交易費用過高等。庹國柱和朱俊生進而認為,強制保險可能防范投保人的逆向選擇,但有可能帶來農業保險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只有給農業保險足夠的補貼,強制投保才具有可以自我實施的合法性。農業保險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能在一定范圍內可控,才可以考慮選擇強制投保來抑制逆向選擇以及實現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問題。
有學者認為應該實施“誘導型”強制,即有條件的強制,把強制保險和我國當前的一些惠農政策相掛鉤,例如直接補貼、農業貸款和農業技術服務。
有的學者主張實行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根據政府特定時期的農業產業政策目標,依法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和基礎性農產品實行強制
保險,其他農產品則實行自愿保險。可借鑒國外的經驗,將法定農業保險與農業生產信貸結合起來。
十一、關于農業保險合同
有學者設計了中國農作物保險示范合同,內容包括:術語和條件、法律條款、可保風險、保險范圍、未播種土地保險索賠表填寫的最后期限、未播種土地延遲索賠處罰、收獲產量報告、索賠訴訟、記錄與合同防范等。
牛新中提出制定農業保險條款的原則:合法性、科學性、社會性、保本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條款內容應清晰明了,通俗易懂,直觀性強,便于農民識記。
有的學者認為農業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1、保險人(保險公司)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法定的主要是小麥、水稻、棉花、大豆、玉米等;自愿投保的有林業、漁業、副業、牧業。4、保險責任和責任負責。5、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價值與金額。7、保險費的支付辦法。8、保險金的給付辦法。9、違約責任。10、爭議處理。11、訂立合同的日期。合同簽訂后,應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
有的學者認為,在農業保險合同部分,可以參照《合同法》規定保險合同原則上應該具備的條款,以及合同生效、變更、解除、效力終止細節。保險合同應著力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農民靈活地選擇適合自身的保險產品,允許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范圍以及其他具體事宜。同時,規定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扣除其相應的手續費和已經承保期間的保費;保險人不得享有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農民具有欺詐、虛假理賠等情節。對于理賠,該學者建議建立集中理賠模式,即靈活地劃定某一轄區的農戶集體提出理賠要求,并由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統一評估、集中賠付;規定農民理賠請求的期限以及保險公司調查、核算以及賠付的期限,以體現效率。
十二、關于農業保險立法的框架結構
許多學者提出了農業保險立法的框架和所應規定的內容,對今后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溫鐵軍認為,農業保險立法要確定保障的對象,即是對那些少數進入農業的公司提供保險,還是面對2億高度分散的小農戶,還是主要對農村中的各種合作組織,要以政府的保險政策推進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提高。還提出了立法所應涵蓋的主要內容。涵蓋的范圍一般應包括:對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政府的職能作用、經營主體資格、農民的參與方式、保險雙方權利義務、會計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資本金籌集數額和方式、財政補貼標準及計算方法、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異常災害條件下超過總準備金積累的賠款和處理方式、稅收規定、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資金運用等方面。
第二種觀點提出,我國未來《農業保險法》應包含以下內容:總則、設立農業風險管理局、組建農業保險合作社、承保范圍和費率負擔、再保險和手續費返還、稅收減免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業保險準備基金、農業風險管理基金和優惠貸款、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監督管理等。
第三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法》的內容應主要包括: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投保原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采取多種組織形式、政府的具體支持方式(稅收優惠、經營費用補貼、鼓勵自主投保)、保險人的責任和權利、投保人的責任和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巨災風險基金、再保險機制、農業保險的監管等。
第四種觀點認為立法內容不能面面俱到,能解決當前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就行;立法應著重解決政策扶持問題,包括國家給予保費補貼、經營費用補貼和再保費補貼,并承擔巨災風險損失;還應明確相關部委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責與分工問題。
第五種觀點認為立法的內容,一是要明確農業保險制度建立的法律地位,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中的領導、支持的職能與作用。二是建立國家農業再保險機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主要職能是對各地開展的農業保險提供巨災分保和再保險扶持。三是明確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四是明確政府補貼和農民的投保方式、保費交納比例;農業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設立程序、初始資本數額和籌資方式、準備金的提存及運用、業務范圍、再保險,以及保險金額、費率的確定、賠償辦法、財務會計核算、精算等制度要點。五是鼓勵和支持在農村建立各級各類行業性的農業保險互助會。
第六種觀點建議,為了使法律具備可操作性,應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以下制度:集體投保制度,保險費率差別制度,保費補貼區分制度,保費獎勵制度,農業再保險制度,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與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作為民間合作組織的辦公費使用制度,對于經過批準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法律應當允許其搞混業經營。
第七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明確以下內容: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作用,確定農業保險為政策性法定保險。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并用的經營模式,都享受政府補貼和再補貼。建立再保險機制,經營農業保險的主體必須建立同中國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關系。中國再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方式,代行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職能。
第八種觀點主張應規定立法原則、農業巨災保險性質、組織制度安排、保險產品、風險管理、投保方式等內容。
第九種觀點提出,立法模式的構建應當如實反映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諸如組建政府主辦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體系及組織結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以及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立法目標與經營原則的確定、再保險體制的建立、政府財政補貼的范圍和額度、免稅優待的明確化等。并應當確定為與現行《保險法》相并列的法律層面,立法的表現形式應當是以《農業保險法》命名的專門性法律,不宜將農業災害財政救濟等內容包含進去。
第十種觀點認為,地方性農業保險法規應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職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農業保險立法要緊跟當地農業保險發展需要,不同階段和地區的實施細則要有所差異,避免不同生產力水平和地理環境下的農業保險都一個樣。
第十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法》可分為六個部分:總則、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
有的學者研究了地方性農業保險立法的問題,提出《寧波市農業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立法目的、保障原則、管理機構、適用范圍、運作方式、保險范圍和品種、財政補貼和政策扶持、參保對象與方式等內容。
近年來,財產保險業的發展蒸蒸日上。以陜西省為例,2014年省內24家財產保險公司原保費收入總計達到1,600,037.96萬元,同比增長率為16.73%。但是,不能只看保費收入而評價公司,應該用經營績效評價體系來判斷公司經營水平。目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具體如下:
(一)非財務指標較少。
有些財產保險公司仍然對非財務指標不重視,認為只需財務指標就可以得出經營績效,這一理解是片面的。經營績效是一個公司的整體能力體現。它既需要財務方面的能力體現,也需要非財務方面的反映。非財務方面可以用非財務指標說明。非財務指標包含很多方面,本文關注的是產品開發與組織管理能力和市場能力的指標。產品開發和組織管理都需要人才,人才是公司發展的動力和推手,人才的儲備和培養對于財產保險公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這關系到公司未來的發展和命運。同時,人才也是公司產品開發與組織管理的中堅力量,所以公司人才儲備方面的指標應受到重視。另一方面,市場能力是經營能力的核心,它很大程度上說明著公司目前的實力和影響著公司未來的發展。市場能力包含有市場開拓與市場保持及產品線長度等方面能力,它們應得到關注。
(二)反映業務質量指標較少。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各個財產保險公司都急切地想擴大市場規模,贏得更多保費,使得市場份額進一步提升。有的保險公司將財務資源與保費規模相掛鉤,導致小機構為了獲取更多的費用資源,不斷盲目地擴大保費規模,而忽視業務質量,致使賠付成本逐步攀升,公司盈利逐漸減少。如果長期下去,看似公司保費節節攀升,但忽略了賠付成本,實則是處于下降的。所以,應該重視反映業務質量的指標。
(三)與費用相聯系的指標較少。
目前,各財產保險公司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費用高。縱觀這些費用,有的費用是用在了業務發展上,例如日常展業費等。而有的費用卻和業務的開展不相關,例如大量的激勵費、耗材費等。這些費用沒有直接用到創造價值的業務上,沒有對公司的經營績效的提升做貢獻,不利于公司的經營和長期的發展。控制費用是目前財產保險公司都急需解決的事,因此與費用相聯系的指標應受到重視。
二、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設計原則
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它既是標桿,也是目標。本文在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指標較多。所以這些指標必須遵循一定的設計原則。這些原則能更好地促進經營績效的評價。主要包含以下五項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
科學性原則是指在構建評價體系時,應該保證指標的選取過程是具有科學性的,是符合經營績效相關理論的。首先,要大量閱讀文獻。需參考相關文獻,以文獻為基礎;其次,要結合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考慮到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做到有的放矢;最后,體系中所選取的指標,必須要既能很好地反映經營績效,又符合科學性原則,而不能與經營績效脫離了關系。
(二)關鍵性原則。
關鍵性原則要求選取的指標應該是評價體系中的關鍵性指標。即最能準確客觀地體現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指標有很多,沒有辦法做到面面俱到,不能把每一個指標都選取,只能選擇最能夠代表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指標。必須要在工作量和選取的指標具有代表性、客觀性方面仔細權衡,使得選取的指標既能客觀反映公司的經營績效,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兼顧財務和非財務指標原則。
以前,財產保險公司在評價經營績效時,都只注重財務指標。財務指標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財務經營情況,但卻不能體現公司其他方面的情況。這樣經營績效評價就不客觀。所以,需要增加非財務指標來反映經營績效。非財務指標評價也涉及到公司很多方面要素。它一般體現的是公司的儲備力量及長期能力,所以也應在財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把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相結合,才能更加全面、客觀反映公司的經營績效,為各方信息需求者提供準確的決策依據。
(四)層次性原則。
一個完整的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含有多個指標。這些指標不是平行的,它們歸屬于不同的層次。同時,它們對經營績效的影響程度也有差異。所以,我們需要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權重分配,確定好權重后,可以先進行每一層次的評價,然后做出總評價。這樣,結合各個方面對經營績效的影響程度,使得評價的經營績效更貼近公司實際情況,更加真實。
(五)可操作性原則。
設計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可能會有較多指標。這些指標有的可以通過計算來衡量,有的指標則不能進行衡量和相互比較。所以,應該選擇有準確數據來源、可以通過計算進行評價、并且評價結果能夠分析比較的指標。同時應使得各指標的計分方法和度量標準保持一致,可以進行對比,增加評價指標體系的可操作性。評價體系的構建最后要求用體系評價出結果,并且可以對結果進行分析對比。所以,可操作性的指標才可能被納入經營績效評價體系中。
三、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的標準
本文在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選取指標的標準和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財務指標的評價。
財務指標的評價依然是經營績效評價的重點,應繼續加強財務方面的評價。財務指標的評價相對來說已非常成熟。本文選取了盈利能力、償付能力、營運能力、發展能力四個財務方面的指標評價,力求通過以上四方面財務評價,更客觀地反映出財險公司的財務能力。
(二)非財務指標的評價。
在對財險公司進行財務評價的同時,不能忽略對其非財務指標的評價。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非財務指標一般反映的是公司的長期能力以及潛在能力。它是說明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本文構建的非財務指標評價主要是兩方面:人才方面和市場方面。人才在公司間的競爭中起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人才是公司不斷前進的重要推動力量。市場方面指標評價可說明財險公司所占的市場份額和所處的市場地位等。在評價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時,不能只關注現階段的指標評價,也應重視公司未來發展能力的指標評價。經營績效評價反映的應是公司綜合能力。所以,兼顧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評價,既可以體現出財險公司目前的能力,又可以反映公司未來發展能力。這樣,經營績效的評價結果才會是更加真實、客觀、全面的。
(三)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可操作性。
一般而言,財務指標評價都是可量化的,計算出來的結果是可以進行比較的。但是,有的非財務指標則不能量化。它更多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這樣得出的結果可能準確性較差,而且也不方便于對比。所以,應選擇具有可靠數據來源、能通過計算得到量化的結果、結果可比較的指標。
四、構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
保險業是一種特殊行業,它通過同時增加保費收入和控制賠付的風險來獲得利潤。另外,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目前存在非財務指標較少、反映業務質量指標較少、與費用相聯系的指標較少等問題。同時,構建經營績效評價體系時,必須遵循上文分析的五項設計原則和三項構建標準。本文在閱讀并參考了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基于現狀、設計原則、構建標準的分析,構建了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體系。該體系共有三級指標。首先,一級指標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評價;其次,有九個二級指標:盈利能力、償付能力、營運能力、發展能力、產品開發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市場保持能力、市場開拓能力、財產保險種類健全程度;最后,有十六個可以量化、比較、分析的三級指標。
五、結語
一、強制保險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
我國現行立法尤為強調強制保險立法的社會公益性和公共政策性,在制度設計上使得保險公司居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對保險公司的發展極為不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強制承保制度,保險公司在對風險的選擇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難度。在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國家和地區,強制保險的出現率和賠付率都比較高,保險公司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強制保險,很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發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二是保障范圍過寬,沖擊了保險公司的發展。從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來看,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強制保險以提供基本保障為原則;商業保險則提供補充保障,基本保障以外的危險由保險公司通過商業保險來解決。我國立法規定,強制保險既保人身傷亡也保財產損失,保障范圍十分寬泛。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寬,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三是強制保險制度的配套設施不完善,無法解決經營虧損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外國現行強制保險制度沒有提供虧損彌補機制。保險公司對強制的費率并無定價權,這樣,即使是實行分賬經營、單獨核算,保險公司也可能面臨虧損。如果法律不提供一種經營虧損的彌補方式,保險公司的經營虧損難以彌補,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第二,缺乏靈活的風險分散制度。我國在建立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制度的過程中,尚缺乏此類配套措施,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將經營風險予以分散或者轉移。
關鍵詞:保險監管 監管原則 監管目標 監管重要性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3-192-02
保險市場監管,是指國家或政府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模、產業結構和保險企業的行為規范所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我國《經濟合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實施的一系列行政法規,為我國保險業及保險市場的完善和規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保險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的原則。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任何人、任何單位的行為都不能超越法律。因此,保險業也必須依法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管,同時,保險監管機關也必須依法監管,這是一個相對的行為。在保險市場上,為了保險業的整體利益,為了被保險人整體刺益,必須依靠法律,以保證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從而實現監管的有效性。
2.適度競爭的原則。有市場就有競爭,但過度的競爭也會損害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市場失靈的現象時有存在。為保證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外部的適當干預,即政府的監管。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防止保險市場失靈造成破壞,保險監管的重心應該放在創造適度競爭的市場環境上,放在防止出現過度競爭、破壞性競爭、惡性競爭而危及保險業健康發展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3.自我約束與外部強制相結合的原則。保險公司的內部自我約束應與外部強制性監管相結合,保險監管不能代替保險公司的內部自我管理,監管應該一方面消除保險公司不正當的經營行為,化解其經營中存在的風險,另一方面,要把培養保險公司自身管理能力作為監管的工作之一。這樣,監管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4.綜合性管理原則。保險監管應將法律、經濟、行政等管理手段配套使用。因為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各有長處和不足,必須配套使用,取長補短。例如,在公有制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是最不怕經濟處罰的,在他們心目中,經濟處罰只不過是掏出左兜的錢放在右兜里,但如果采用行政手段,如取消責任人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或責令違法亂紀機構停業,結果就會大不一樣。
5.穩健經營與風險預防原則。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穩健經營是其最基本的目標。而要達到這一目標,就必須進行系統的風險預防和監測,把穩定經營和風險防范與化解緊密結合起來。
6.不干預保險機構內部經營管理的原則。保險公司是自主綜營、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法人,它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立地決定自己的經營方針和政策。對此,保險監管機構不能非法干涉。我國保險市場上,有的保險公司是國有獨資的保險公司,對他們的監管,如不堅持“不干預保險機構內部經營管理”的原則,就會回到計劃經濟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所以,在保險監管中心要充分尊重保險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和經營自,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的五項原則:“以我為主、安全可控、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和諧發展。”
以我為主,就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保險業實際,牢牢地把握對外開放的主動權,不斷完善對外開放政策。
安全可控,就是將對外開放的力度和我國保險市場的可承受程度結合起來,有步驟、有秩序地擴大對外開放,防范對外開放可能帶來的風險,維護金融保險安全。
優勢互補,就是充分利用外資保險公司在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加強我國保險市場薄弱環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合作共贏,就是加強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合作與交流,公平競爭,共同發展,形成促進保險業發展的合力。
和諧發展,就是通過對外開放,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有機融合,實現國內保險資源和國際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的協調發展。
二、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目標
1.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因此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就是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即是國家、政府對保險人監督管理的首要目標,同時也是國家、政府對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為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各國都通過立法的手段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如各國保險法均對保險公司設立的最低資本金、保證金提存、責任準備金提取、最低償付能力指標、保險費收入與資本金比例、法定再保險業務安排等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2.防止保險欺詐,保障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正當權益。保險欺詐主要來自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和非法保險活動。
(1)來自保險人的欺詐行為。保險人方面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缺乏必要的償付能力或超出核定的業務經營范圍;利用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優勢欺詐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甚至逃避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對這種行為,各國保險法一般通過規定保險經營范圍和保險條款的行政審批制度來防范和抑制。
(2)來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保險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例如通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事故發生后不采取積極施救措施,任其損失擴大或故意夸大損失。總之,其目的就是騙取保險賠償款,獲取額外經濟利益。對這些行為,各國一般是通過保險法規定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責任免除等加以控制和防范。
(3)來自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人的欺詐行為。來自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人的欺詐行為主要指一些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相關主管機關批準,盜用保險人或保險人、經紀人的名義招搖撞騙的非法保險經營活動,或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騙取保險金等行為。對此,各國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有具體的處罰規定,以制止和打擊這些違法犯罪行為。
3.維護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合理。其他行業中,各國通常采用“反壟斷法”的形式防止生產者或銷售商通過“托拉斯”、“卡特爾”的形式形成價格壟斷,但保險商品的特殊性使其價格決定不受“反壟斷法”的限制。各國政府往往要求保險公司或同業協會制定出共同的保險費率標準及相應的保險合同責任條款,報政府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使保險人之間能在同等保險費率及責任條款條件下展開公平競爭,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合理。
三、加強保險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合理的保險市場結構的需要
1.保護自由競爭的需要。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每一個經濟利益者都會追求理}生的最大化行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資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見的手”,即價格和價值規律。市場自由的核心在于自由競爭,“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是以競爭為基礎的,競爭越充分.資源配置的效率
就越高。因此,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決定了該市場的效率,保險監管對保護保險市場的自由競爭十分必要。
2.反壟斷的需要。壟斷是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反壟斷是保險市場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保險市場失靈的首要表現是保險市場的自然壟斷。保險市場的壟斷表現為單個保險公司完全壟斷或少數保險公司寡頭壟斷。由于各家保險公司入市時間不同,經營管理水平、業務活動區域以及職工隊伍素質各異。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在競爭初期將其保險商品價格即費率降至邊際成本以下,以此排擠其他保險公司,迫使他們退出保險市場,以便取得壟斷地位,然后再抬高費率至邊際成本以上,獲取壟斷利潤,從根本上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保險監管。發揮消除或防止保險市場壟斷行為。
3.規避過度競爭的需要。過度競爭是由于有市場進人機制而沒有正常的退出機制造成的,多數市場主體都達不到經濟規模,整個市場集中度不高,它同樣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險市場上如果眾多小公司達不到保險行業的合理規模,成本降不下來,反而因競爭的需要而將費率人為地壓低,其后果是削弱甚至喪失償付能力,最終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加強保險監管,防止保險市場上出現過度競爭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決定監管的必要性
一、權責發生制在保險會計中的局限性
1.權責發生制與保險的謹慎性存在著兩則必反。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其經營對象的風險性,保險成本未來的不確定性以及保險責任的連續性等經營特性,與經營環境的融合和交織,使保險公司經營較之一般企業經營更具風險,加之保險公司涉及廣大的公眾利益,其業務對象具有廣泛的性,這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信息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過去,由于保險公司更多地考慮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忽視了謹慎性原則,造成了保險經營的不穩定性和為數不少的不良資產。比如前幾年比較突出的應收保費問題一直是保險公司老大難問題。由于“三角債”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動性,應收保費居高不下,長期掛賬不僅使保險公司失去了投資機會,減少了投資收益,帶來機會成本,而且應收保費按照權責發生制作為保費收入入賬后,保險責任開始生效,由于保費未到賬,而保險事故發生時客戶又要求賠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而且,按照法律判決大多案例,無論是客戶未繳費,還是款項被人挪用,保險公司一般都敗訴。這樣勢必引發信用差的客戶鉆空子,惡意拖欠保費,使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況下對于未收到的保費,公司仍需墊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費用;稅收方面,公司還要支付營業稅及附加和所得稅,而且現實的保險行業高稅率對公司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所以這幾年許多公司干脆另避蹊徑,采取長期不入賬或少入賬的辦法,這顯然又違反了權責發生制,而且容易造成業務員催收未出險的到期的或臨近到期的保險單的保費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戶私分。還有應收利息問題,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存款、貸款、保戶儲金等期末都應計算應收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而且對于逾期貸款,原制度規定逾期(含展期)未滿一年,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并納入當期損益。應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為利息收入入賬后,這必然使保險公司形成虛假收入和虛假利潤,最終以實收資本或侵蝕保戶利益墊交國家稅收,掛賬的利息越滾越大,它所帶來的后果不僅僅是簡單的寅吃卯糧,而且已構成潛在的威脅,加大了金融風險。
2.權責發生制忽略了現金流量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性。
保險經營的對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單,保單一經簽發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公司負有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因此,保險業務實質上是對保險契約承擔的一種將來償付責任。對于保險行業,負債項目較一般會計重要,而負債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種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而建立起來的各種責任準備金,不是盈利,而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負債,是要隨時支付的。保險經營作為一種負債經營,其首要任務就是要確保足夠的現金來滿足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現金流量在保險行業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權責發生制由于在計量過程中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和分配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會計行為,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受制于理念的計量結果,它可能是觀念上的利潤而非現實的利潤。雖然某些公司賬面利潤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夠的現金而產生賠付危機,導致大規模退保、擠兌,嚴重的會公司的生存,甚至導致破產。比如,這幾年,日本先后破產了明治生命、東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險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證。這些公司由于盲目追求業務規模,大量銷售具有“還本性”的儲蓄型商品,在保險公司經營“繁榮”的同時,現金的流動性減弱,隱藏財務風險,最后在亞洲金融風暴的沖擊中受利差損的拖累而導致破產。
3.權責發生制下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不相匹配。
對于保費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利益能夠流入;
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從第一個條件可以看出,保費收入的確認是以“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不是以“實際收到保費”為依據,從上看來,它是權責發生制,但從保險合同條款來看,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情況完全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于人壽保險合同,一般是收費生效,即收到保費后保單才能生效,此時才能作為保費收入,它是基于“收付實現制”原則,由此可見,權責發生制下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規定存在明顯的矛盾。
4.權責發生制不能適應當前建立保險監管會計的需要。
保險行業對經濟社會背負著巨額負債,承擔著對整個社會的保障責任,發揮著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這決定了保險會計具有鮮明的法定特點,保險行業的經營必須接受嚴密的監理,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引發的金融危機。因此,保險監管部門在全國各地應運而生,以此來維護相對弱勢的群體“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監管的核心是償付能力,它要求保險公司形成兩套保險會計體系:
一是公認財務體系,
二是監管會計體系。
監管會計由于服務對象、目標以及假設不同,在穩健程度上顯得比公認會計更為保守,所選用的和程序往往把穩健原則運用到了極致。保險監管會計體系的建立無疑對傳統的權責發生制提出了挑戰,如前所述,權責發生制強調的是收入和成本的關聯和經營成果的客觀反映,而不是償付能力。
二、完善保險會計確認基礎的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筆者認為,我們應該重新審慎保險會計確認基礎,客觀分析保險會計環境,從保險公司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性質,可以實行“聯合發生制”混合會計基礎,即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并存,揚長避短,充分體現其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決策需求。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應分別針對不同期限的保險業務采取不同的會計確認基礎。
對于保險會計核算的分類,我國《保險法》按照保險業務不同劃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并要求分險種分類核算。這種劃分雖然照顧到了保險公司分業經營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規范化的會計標準。當前在西方很多國家將保險業會計核算分為短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簡稱“短險”)和長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以上,簡稱“長險”),分別涵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筆者認為這很值得借鑒。因為短期保險與長期保險在保險內涵、風險特征、保險期限特別是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規范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會計核算方法的處理上也應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對于“短險”(比如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的保費收入的確認可采取權責發生制,即保費收入應于投保人應當交納保費時確認,因而它存在應收保費,應收保費必須入賬。但這里有個例外,對于“短險”中分期繳費合同應于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并可考慮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作出特別約定:“本保單未交款不生效”或“賠付時按實收保費占保單保費的比例賠償”。對于“長險”(比如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保費收入的確認平時應采取收付實現制,即保費收入應于收到投保人交納的保費時確認,因而它不存在應收保費,但在會計期末通過責任準備金調整回歸到權責發生制。
2.對于利息收入的確認基本上采用收付實現制。
對保險公司發生的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保戶儲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應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實現制在實際收到利息后確認為利息收入。應收利息主要是指債券投資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和原貸款掛賬的利息。對逾期貸款,應縮短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3.對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實現制來確認。
保險公司除了保費收入、利息收入以外,還有追償款收入、手續費收入、租賃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詢服務收入等其它收入,這些收入的確認,從成本與效益原則考慮以及穩健性出發,采用收付實現制。
4.對于成本與費用支出的確認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
對保險公司發生的保費支出(比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各項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三項準備”等)以及利息支出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和計量,凡是在本期發生的,都應全部在本期入賬,不應延至下期入賬,將本期成本費用作為下期成本費用處理。對于其他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在貫徹權責發生制原則、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應當重視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比如,對于有“三項指標”控制的防預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應按比例控制使用,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待攤和遞延不能混亂使用,也不能采用預提方式;對于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不得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5.對于保險監管會計確認基礎的選擇應以貫徹謹慎性原則為“重中之重”。
在未來我國保險會計規范體系健全和完善后,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兩套報表:首先按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然后按監管會計原則再調整為監管會計報表。監管會計報表的編制應強調提供償付能力信息。比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不是全部資產,而是認可資產即監管機構接受的,具有高度流動性和可確定性,需賠付時在短時期內能夠變現的資產,利潤表的編制采用更為保守的確認方法,所計算的收入低,而對費用則不作資本化處理,全部作為當期費用,因而計算的費用高,盈余低;現金流量表應擺在至關重要的位置。因為現金流量表完全基于“收付實現制”,能直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支付能力,它所提供的現金流量信息不僅有助于消化不良資產,而且可以滿足保險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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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具有一個完全不同于其他發達國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國以來的絕大部分時間里我國保險業是在一個幾乎完全封閉的國內市場中恢復和發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在上海設立,揭開了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保險市場設立了54個營業機構。當前,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由政府主導型轉向政府調控型。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數量、公司種類、國別和進入時間完全由政府監管部門掌控,這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業規模小、競爭力低,屬“幼稚產業”,還需要保護。隨著國內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和中資保險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監管部門主導市場開放的空間變小。遵守世貿組織原則和履行保險市場開放承諾成為當前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
2.外資保險公司業務快速增長,市場份額穩步上升。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已由初期的宣傳公司品牌、穩步經營轉向依靠產品創新和優質服務,大力拓展業務和實現業務快速增長。2002年,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29.5萬元增長到46.2億元,占全國市場份額的1.51%.在國內最大的保險開放城市上海,外資公司占當地市場份額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的方式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直接參股中資保險公司成為外資金融保險公司的重要選擇。繼新華人壽和泰康人壽等4家中資保險公司引入外資股東后,2002年美國ACE集團屬下的3家保險公司以1.5億美元擁有華泰保險公司22.13%的股份,匯豐集團以6億美元認購平安保險公司10%的股份,這是因為,直接參股可以繞開市場準入、經營區域和營業范圍等方面的限制,節省公司籌建和前期運營的巨額支出,充分利用中資保險公司布局完善的機構網點和龐大的客戶資源,直接進入國內保險市場。
4.保險市場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去年成為保險市場開放以來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將會有新的突破。在市場準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資保險公司獲準進入,批準了16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正式開業,這是外資公司市場準入最多的年份。在開放地域上,外資保險公司相繼在天津、蘇州、北京和大連落戶,開放地域開始由南向北、由東部發達地區向中部地區擴展。外資再保險公司第一次獲準進入市場。首家合資壽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營業,使外資保險公司由區域性公司向全國性公司的擴展邁出了實質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今年年內外資非壽險公司將可以向中國境內外客戶提供各種非壽險服務,其設立形式的限制將予以取消;成都、武漢等十個城市將首次對外資保險公司開放。市場準入數量限制的取消、經營地域的擴大和經營范圍的放寬,預示著今年我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將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5.法規建設取得積極進展,為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1992年9月,為適應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而制定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存在著諸多不適應新形勢的地方。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對現有法規進行了清理。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頒布實施。該條例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資格、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及時限要求等作了較為規范和透明的規定,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外資保險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國內保險市場的影響
外資保險公司作為國際性商業機構,經營目標自然是業務拓展和利潤最大化。從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實現其商業運作目標的同時,所具有的強調盈利和風險控制原則、經營規范、管理嚴謹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推動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訓保險專業技術人員,推廣大眾保險風險意識,對傳播現代保險知識起了先導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經營制度,使國內傳統的保險營銷方式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對我國保險業建立現代市場運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動作用。1992年,友邦保險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壽險個人營銷模式,引起了國內壽險業銷售制度的根本性變革,極大地促進了壽險業的發展。國內個人營銷占壽險保費收人的比重從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資保險公司不僅與中資公司同臺競爭,它們對承保、理賠、和投資等保險業務實行專業化經營、外包和強調核心業務的現代市場運作方式,對中資保險公司改變長期以來“大而全、下而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促進了中國保險業調整和重組的步伐。
三是改變了市場競爭格局,激發了市場需求,引導保險業進入高層次的競爭,促進了開放地區保險業的發展。以上海為例,1992年率先開放后,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險開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區整個市場的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18.2億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億元。外資保險公司管理嚴謹、經營規范和重視產品服務創新的經營理念,對中資保險公司轉變以費率價格和高投入為主要競爭手段的經營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導作用。
四是加快了國內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對政府監管轉向市場取向和采取國際通行原則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外資保險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較為先進的監管方式下經營。它們要求改變與國際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監管方式,這無形中加快了我國保險監管改革的步伐。如監管部門在確立監管市場取向原則、注重依法監管、強調償付能力監管和增強監管政策法規透明一致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證明,保險市場開放對提升我國保險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促進現代保險市場的初步建立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中資保險公司并沒有被擠垮,相反,保險市場出現了中外資保險公司共同發展的局面。
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對中資公司產生了影響
1.在經營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著眼于公司長遠發展,堅持規范經營的戰略。1997年銀行存貸款利率降低,引發了中資保險公司銷售高預定利率保單的狂潮,某外資公司在其業務受到沖擊的嚴峻形勢下依舊堅持不調高預定利率。中資公司雖多收了上百億元保費,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損包袱。再如,在航意險共保前,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一些中資公司支付的手續費遠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資公司寧愿放棄業務也不去違反法規。
2.在產品創新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以產品創新構建公司核心競爭力的經營策略。國內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使產品創新成了公司發展的生命線。外資保險公司通常把產品開發作為經營的核心環節,不惜投入巨資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它們不盲目跟風,穩扎穩打,不斷有新產品問世,常常引領潮流。
3.在客戶服務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務的經營理念。現代經營理念的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從以業務為中心轉向以客戶為中心,通過提供全程和個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務,培養客戶的忠誠度,同時增加公司的利潤。與中資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單純依靠人增員、拼保費規模的粗放式經營形成了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譽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注重品牌經營和企業形象的管理原則。公司信譽構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內容,市場競爭歸根到底是信譽的競爭。外資保險公司十分注重通過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建立一個強勢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務的品質和層次,更好地滿足客戶多元化的保險服務需求。政府監管要通過增強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擴大保險市場的開放
當前,在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上,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險市場的開放與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總體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抓緊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開放政策和具體措施。通盤考慮世貿組織對我國過渡期長達九年審議的應對措施。
二是抓緊制定各種法律規章,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注意保持中資公司監管法規與外資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單獨立法時,要注意法規的可操作性,處理好“國民待遇”問題。
三是鼓勵外國金融保險資本參股中資保險機構。對全資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權轉讓、公司并購等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在相關法規上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做好應對準備。
四是采用國際保險監管做法,加強和改善對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監管,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目前,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只側重于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缺乏對外資保險公司關聯交易進行披露和監控等風險防范措施,國際通行的注冊地監管機構與經營地監管機構進行協同監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外資保險公司,實行側重點不同的監管。對外資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重點監控。建立與外資公司母國監管機構信息共享和分工協作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工作的實效。
[關鍵詞] 金融法;保險賠付;原則;制度創新
[作者簡介] 林滟豐,中山大學,廣東 廣州,510275
[中圖分類號] D912.2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23(2012)04-0027-0003 金融業是市場經濟產業的新結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對金融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國內外市場的共同競爭給經營者造成了巨大的壓力。“法律”是穩定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不僅制裁了金融企業的非法行為,對產業發展期間遇到的糾紛問題也能客觀地引導處理。現以2012年1~3月份保險行業的實際數據,分析金融法中保險賠償法律的相關問題,根據各個保險企業的賠付支出情況,研究金融法律制度創新策略。
一、金融保險業的發展狀況
保險行業作為金融經濟組成的核心之一,面對持續震蕩的國際市場背景,各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收支也面臨著巨大的考驗。根據財經報告顯示,我國保險業收入水平相對客觀,與去年同期增長比例相比提升約9.06%,標志著保險行業經濟收入的持續增長,具體數據如表1。從表1來看,財產險、人身險依舊是保險業的兩大核心業務,其所創造的保險費用收入占據總費用70%以上的比例,也是保險企業實現盈利收益增加的重點項目。
盡管2012年前3月以來,保險業經濟收益水平有所增加,總保險費用收入突破4800億元大關。但同時,保險費用支出金額也顯著地增加,對比去年同期上升12.84%,高額的賠付支出給保險企業的經營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資料顯示,賠付支出中存在許多不明確的協議糾紛,各種事件的賠付標準、方法、金額等普遍混亂,這些都給保險企業處理賠付事件帶來許多麻煩,也從側面反映了金融法中保險賠付法的缺陷。金融法是維護金融產業穩定發展的重要法律,未來金融產業經濟改革必須重視法律制度的創新調整,對保險業的賠付措施給予明確的指導,從而營造更加穩定的市場秩序。
二、法律制度殘缺制約了金融經濟的發展
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為本國金融業創造了巨大的發展空間,但同時企業面臨的競爭與挑戰也是無法避免的事實。保險業是金融產業鏈中最具發展潛力的領域之一,每年為金融業帶來了豐厚的利潤。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缺失也限制了保險產業的持續發展,從局部上約束了整個金融業績的增長。金融法制度的缺陷表現:
(一)殘缺性
金融經濟法的完整性是其發揮法律作用的基本條件,一旦法律文件內限定的條款不夠全面,勢必影響執行期間管理職能的體現。保監會2 月份數據顯示,壽險行業實現保費共2430 億元,其中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新華保險和中國太保分別實現保費收入794 億、360 億、240 億和220 億,同比增長分別為-6.2%、12.2%、17.5 和0.7%。對于保費增速大幅下滑的原因,經濟分析師認為,主要是由于:首先,個險人成本上升而產能提升放緩;其次,尚未找到保險業完整的法律監管策略,最終導致保險收入水平增速出現停滯或下滑。這從側面反映出金融法律的殘缺性,阻礙了保險業務收益水平的增長。
(二)滯后性
就本次研究的保險賠付法而言,現有的金融律法在內容編制上不夠先進,許多與保險費直接關聯的條款不明確,導致企業處理賠付事件“無法可依、無法可循”的局面。以表1的“人身險”為例,其中壽險、健康險、意外險的賠付金額接近600萬元,在總險賠付支出里的比例達50%以上。行業人士指出,部分賠付事件由于處理方法不當,特別是各個險種的賠付金額缺少法律的規定,造成購買者“肆意要價”,預算賠付金額與應賠付金額存在較大的差距。相比金融業發達國家,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出臺的法律政策十分明確,在保險業賠付金額規定上均有明確的標準,中國的金融法律相對落后。
(三)單一性
當然,我們不能完全否認我國保險行業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每年均根據國內市場的需求,制定或修改了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條款,引導保險企業在市場經營競爭中堅持合法運營。“2012年1~3月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與支出”表中,保險行業1~3月份的總賠付資金達1172億元,由保險賠付法律直接參與指導的案件數量超過80%,涉及的賠付金額為586.2億元。盡管如此,“單一性”依舊是金融經濟法存在的主要缺陷,保險賠付的操作流程過于傳統守舊,對待新的險種賠付問題難以高效處理。除了財產險、人身險兩種主要業務外,其他新的險種如:產權險、少兒險、分紅險、投資險等,賠付法律規定相對較少。
三、基于四大原則的金融法制度創新
《保險賠付法律法規》是保險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實用性法律,在處理賠付案件或糾紛時能夠為保險人員提供科學的參考依據。金融法是約束本行業經濟行為的規范。立法機關應結合國內保險行業的經營現狀,編制全新的保險賠付法律文件,更加科學地指導保險行業的經營發展。值得強調的一點,面對市場上銷售推廣的新險種,立法機構應重點參與調查監督,以實時數據為依據修改賠付法的條款。賠付法制度創新的四大原則:發展原則、穩定原則、國際原則、利益原則。
(一)發展原則
金融法不僅是規范行業運營的依據,也是推動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有利因素。新法律制度的編排需堅持發展原則,立足于金融保險業的長期性經營。未來保險賠付法改革創新是金融經濟法的必然趨勢,發展原則的重點:從保險業發展角度出發,頒布有助于保險業持續運營的新制度,建立綜合性的法律體系,完善管轄范圍。無論是保險企業或者購買者,處理賠付事件需堅持公平意識,立法機關編制的法律條款均要維護雙方的利益,以推動行業經濟的發展。
(二)穩定原則
由于我國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社會主義市場制度尚未全面,保險業務在運營階段還存在著許多市場隱患。市場風險是保險業目前面臨的主要困境,如:信用不足、政策變動、市場危機、資金流通、法律缺陷等,阻礙了保險產業鏈的安全穩定性。由此,保險賠付事件處理將面臨更多的未知變化,賠付金額支出額度過大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壓力。立法機關對賠付法進行改革調整,必須在維持保險行業市場穩定的前提下,出臺可行的法律和政策以穩定市場運營。
(三)國際原則
經濟全球化促進了國內產業與國際相接軌,保險行業的業務范圍也開始走向國際市場,跨國公司參與投保活動也變得日趨頻繁。鑒于這種經營局面,我國立法機關在保險賠付法的限定中需考慮國際性原則,以免涉外金融經濟活動中與國外企業或客戶發生利益沖突,阻礙了兩國金融產業的合作經營。如: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主要的保險業巨頭企業,逐漸啟動了中外合資的保險業務,總涉及金額超過50億。高投資意味著高風險,完善保險賠付法律可維護本國產業在國外承受的風險。
(四)利益原則
創造預期的經濟收益是投資者參與保險業務的根本目的,購買者定期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額,也是為了在意外情況下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維護廣大客戶的切身利益是金融法改革的重點內容,也是帶動保險業費用集資額增長的有效動力,體現了保險賠付法的公平、公正原則。如:云南汕昆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后,太平洋保險很快查明遇險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意外險等投保信息,僅用兩個工作日就將62萬元賠款支付到位,根據賠付法律的規定維護了投保人的利益。
四、保險賠付法律制度改革中需注意的經營風險
從金融產業角度考慮,對保險賠付法律制度的改革也需注意潛在的經營風險,特別是市場變動給企業經營造成的沖擊。保險企業處理賠付事件承受的最大風險是“資金支出”,因賠付事件的信息籌集不充分,保險人員所制定的賠付方案存在缺陷,支出的賠付金額高低與標準不一致。此外,不乏金融人員通過非法手段調用賠付資金,損壞了投保人的個人利益,也危害了企業在市場中建立的信譽形象。為了解決這些風險,保險企業須加強市場調查、經營調整、人員編排等方面的工作。作為立法機關,須堅持“雙方利益并存”的理念,從客觀的角度制定保險賠付法律法規,督導保險業持久地發展,保持金融產業鏈穩定。
五、結 論
總之,從本文的數據資料分析結果判斷,保險業作為金融經濟的重要構成之一,其在創造高額費用收入的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賠付支出”問題。合理降低保險賠付費用支出既減少了企業經營的成本投資,也積累了更多的經營資金用于其他項目支出。保險業是金融產業最具發展潛力的項目之一,及時處理保險賠付中面臨的問題是保障行業持續經營的基礎。面對傳統金融法的不足,徹底解決賠付事件的關鍵在于法律創新。立法機關應結合金融市場的具體情況調整保險賠付法,改革措施中要全面貫徹發展、穩定、國際、利益等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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