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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依據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21 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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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依據

第1篇

金融統計是央行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制定貨幣政策的主要依據之一。隨著我國加入WTO,金融市場國際化的腳步不斷加快,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各金融機構對金融統計數據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不完善,金融統計工作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比如有些金融統計工作人員由于業務生疏或者責任心不強,可能會出現錯報、估報統計數據的情況;有些金融統計工作人員迫于完成存貸款考核任務或者出于風險評估的考慮,可能會出現虛報、瞞報統計數據的情況,從而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因此,央行等監管機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保證金融統計數據質量,就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本文試圖運用博弈論的方法分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行為戰略選擇,提出治理金融統計數據失真、提高金融統計數據質量的對策建議。

二、金融機構與央行等監管部門之間的博弈模型

(一)模型的假設

1.根據利益的一致性,可將局中人設為兩方:一方是提供統計信息的金融機構;另一方是代表政府、公眾對金融機構統計數據進行監督的央行等監管部門。為使表述更加簡便,在后面模型的求解過程中,用J代表監管部門,用B代表金融機構。

2.可供金融機構選擇的策略有兩種:提供真實的統計數據(“即不虛報”)和提供虛假的統計數據(“即虛報”)。可供監管部門的選擇策略也有兩種: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統計數據進行檢查(簡稱“檢查”)和對其提供的統計數據不進行檢查(簡稱“不檢查”)。由于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對其策略的選擇都必須避免規律性,否則一旦被對方發現,則會根據這種規律性預先猜到并采取針對性的策略而始終獲益。所以,本模型中的兩個局中人應隨機化自己的可選策略,即采取混合策略而非純策略。

3.提供虛假數據會給金融機構帶來預期收益I,當然,“虛報”也有可能被監管部門查出,則使金融機構面臨一定的懲罰P。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進行“檢查”需要花費大量成本C。通過“檢查”,“虛報”有可能被查處。這時,監管部門將會得到政府、上級機構、公眾的表揚從而獲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用U。當然,由于監管部門人員素質不夠和金融機構“虛報”手段高明等原因,通過“檢查”,“虛報”有可能沒有被發現。此時,監管部門會受到多方質疑,造成一定的經濟和聲譽損失L。這里還涉及到社會公眾與監管機構之間的博弈,但是為簡化問題,假設社會公眾與監管部門之間是信息對稱的,即如果監管部門沒有檢查出金融機構的虛報數據,社會公眾能清楚的知道這些信息,并給監管部門支付比較低的報酬,造成監管部門一定的經濟和聲譽損失。再假設金融機構“虛報”的概率為P1,監管部門進行“檢查”的概率為P2,監管部門通過“檢查”,“虛報”沒有被查出的概率為R,則通過“檢查”,“虛報”被查出的概率為1-R。由假設可知,R、P1、P2∈[0,1]。且為討論方便,假設這里所有指標都為正實數。

(二)模型的建立

在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中,“完全信息”指的是每個參與人對所有其他參與人的特征(包括戰略空間、支付函數等)有完全的了解,“靜態”指的是所有參與人同時選擇行動且只選擇一次。這里的“同時行動”是一個信息概念而非日歷上的時間概念:只要每個參與人在選擇自己行動時不知道其他參與人的選擇,我們就說他們在同時行動。

現實生活中,雖然金融機構報送統計數據在前,監管部門檢查在后,但是雙方做決定時都不知道對方策略,故此博弈屬于靜態博弈。再假設博弈雙方在博弈過程中對自己及對方的支付是完全熟悉的,所以本博弈模型可以稱之為完全信息的靜態博弈。與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對應的均衡概念是納什均衡,但由于本博弈中參與人以一定的概率選擇某種戰略,他的對手并不能準確地猜出他實際上會選擇的戰略,是屬于混合策略,所以本博弈并不存在純策略納什均衡,只可能存在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

一般情況下,經濟學的研究都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設。但是,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很難真正符合“理性人”假設,比如博弈局中人有犯錯誤得可能性,在理性條件下選擇不該選擇的策略。澤爾騰將這種局中人發生錯誤選擇的情況形象地稱為“顫抖”:當一個參與人突然發現一個不該發生的事件發生歸結為某一個其他參與人的非蓄意錯誤。通過引入“顫抖”,博弈樹上的每個決策結出現的概率都為正,從而每一個決策結上的最優反應都有定義,原博弈的均衡可以理解為被顫抖擾動后的博弈的均衡的極限。本博弈分析引入“澤爾騰的顫抖手均衡”,主要是考慮到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都會因為某些不可預知的因素而作出不當的決策。(但是犯錯誤的概率一般不能大于1/2,不然這個錯誤就很難說是“顫抖”了)。

當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策略為(虛報,檢查)時,雙方的支付為(RI+(1-R)(I-P)、(1-R)(U-C)-R(L+C));當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策略為(虛報,不檢查)時,雙方的支付為(I、-L);當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策略為(不虛報,檢查)時,雙方的支付為(0、-C);當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策略為(不虛報,不檢查)時,雙方的支付為(0,0)(支付矩陣如下圖所示)。

可以證明得,左上方的策略(虛報,檢查)是本模型的納什均衡,且為顫抖手精煉的納什均衡。

(三)模型的求解

1.金融機構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則金融機構的最優化條件為:

因此, 就是監管部門檢查的均衡概率。

2.監管部門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則監管部門的最優化條件為:

因此, 就是金融機構虛報的均衡概率。

根據效用(期望支付)最大化原理,當時,即,始終等于零,金融機構可以選擇=[0,1]

之間的任意值。同理,當 時,即 ,

始終等于,監管部門可以選擇 =[0,1]之間的任意值。由此可以得出此博弈模型的一個均衡解(,),其中 ,, 。即當金融機構以 的概率虛報

統計數據,監管部門以 的概率進行檢查時,此博弈模型達到納什均衡。

三、由博弈模型得出的對策建議

為了降低金融機構虛報統計數據的概率,就必須盡可能減小 的取值,同時,為盡量減少監管部門成本,避免社會資源配置的無效率,還應該盡可能減小 的取值。根據觀察,可得 和的取值與C、R、U、L、I、P等自變量的取值有關,其中自變量I、P與金融機構有關,自變量C、R、U、L與監管部門有關。下面本文分別從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角度提出金融統計數據質量控制的對策建議。

(一)金融機構:加大懲罰力度,提高虛報成本

從 可以看出,當R不變,而I的大小又很難控制

的時候,只有通過增加P的值,即加大對金融機構的懲罰力度,提高虛報成本,以達到減小 值的目的,從而減少監管部門檢查的概率,節約社會成本。

(二)監管部門:降低檢查成本,提高檢查效率,構建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

從可以看出,通過減小C、R的值,增加U、L的值,可以減小 的值,從而遏制金融機構虛報金融統計數據。

具體到現實含義,就是要降低檢查成本,減少檢查的“失誤率”,增加對“有效檢查”的獎勵,加大對“無效檢查”的懲戒,構建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1996.

[2]劉銳、余玉苗.治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對策博弈模型.《經濟評論》.2007年第5期.

[3]舒芳、吳勁軍.金融統計數據誤報與檢查的博弈.《統計與決策》. 2007年第5期.

[4]許慶高、田雨苗.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博弈分析.《商業經濟與管理》.2002年第5期.

第2篇

關鍵詞: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資金流入;改進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255(2016)03-0032-03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境內居民個人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已逐漸成為境內投資者籌集所需資金的重要途徑之一。以蕪湖市為例,自2013年以來就有兩個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和“Y公司”)的8000余名個人股東和2名自然人個人股東分別成功在香港開展了境外股權融資,先后通過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和吸收境外戰略投資者參股、向境外戰略投資者發行可轉債等途徑分別募集了約5.21億美元和1.5億美元資金,再返程投資到蕪湖江北產業集中區、亳州(蕪湖)產業園等特色產業園區,對支持蕪湖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著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業務的發展,以前不曾遇到的一些境外股權融資項下資金流入(包括境外股權融資資金的流入和境內居民個人股東的股份減持資金、紅利資金流入)管理問題也隨之出現,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其別是境內居民個人股東的股份減持資金、紅利資金流入問題,由于其涉及的人數較多,如不加以重視,則不僅可能會給個人股東的資金運用帶來困難,嚴重時還可能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本文就這一部分資金的流入管理進行研究和探討,并提出改進的政策建議。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形式

及管理現狀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的主要形式

從目前的具體實踐看,境內居民個人開展境外股權融資的主要形式大多是通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香港三地分別設立若干特殊目的公司①,然后再以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特殊目的公司為融資主體在香港開展股權融資業務。其具體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吸收境外戰略投資者參股、向境外戰略投資者發行可轉債等三種,各個特殊目的公司具體采用那種方式進行股權融資,則由公司的境內居民個人股東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決定,不一定完全一樣。

(二)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管理法規現狀

為支持境內居民個人開展境外股權融資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5年10月21日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75號),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返程投資的管理、融資后資金的管理、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發生變動后的管理、特殊目的公司利潤及紅利資金的管理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為境內居民個人開展境外股權融資提供了政策便利。此后,2014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又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了新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文,以下簡稱“新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管理辦法”),替代了原75號文件。新文件除了對原文件中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內容進行了進一步修訂,還對其中的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不僅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時還提高了政策的嚴肅性,對規范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業務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

資金流入管理中的問題

新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管理辦法雖然較原管理辦法有了很大的改進,但經過兩年多來的實際運行,我們發現其中仍存在一些不便于管理和操作的地方,極易引起一些突發事件的發生。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實際案例來加以說明。

2013年7月,蕪湖市H公司的8000多名個人股東,以其在H公司的股權在香港等地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于2013年12月19日成功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所募集的資金也陸續返程在蕪湖等地進行投資。由于受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有關規定,公司上市時,這8000多名個人股東中除7名股份較多的個人以其本人名義作為發起人進行單獨登記外,其余個人股東的股份分別由4名受托持股人進行代持并以該受托持股人名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該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時,也是按上述7名自然人個人和4個受托持股人進行辦理,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也是這11個人的名字,其他8000多名個人的名字在登記表上則沒有顯示,在外匯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中也沒有反映。2015年5月28日4名工會代表根據香港有關信托管理法規,將代持的股份分別劃回到每個個人股東自行開立的社會公眾股票賬戶名下后,因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相關材料無法顯示所有8000名個人的股份信息,導致其外匯變更登記手續難以完成,最終造成此8000多名個人股東的減持資金和紅利資金難以順利匯回境內使用。

根據現行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辦法,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完成后,方可辦理后續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回)。而銀行審核境內居民個人是否已經完成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的依據,就是外匯管理部門簽發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以下簡稱“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此表在2015年6月1日我國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革以后,改由經辦外匯登記業務的銀行簽發),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不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或者提供的境外投資登記表上沒有該境內居民的名字,就無法證明其是否已經完成外匯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進而無法順利將相應的款項匯回境內使用。蕪湖轄內某銀行甚至由此引發了40多名個人股東聚集上訪事件,險些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現行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項下的資金流入的管理辦法亟待進一步改進。

三、改進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項下

資金流入管理的思路與建議

為妥善解決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項下,通過委托工會代表持股方式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的個人股東資金流入管理問題,防范突發性、的發生,本著交易真實性和便利化的原則,我們提出以下改進思路和建議。

一是對現行特殊目的公司項下資金匯回業務的審核方法進行改進。即由辦理原外匯登記手續的經辦銀行,在取得受托持股人(即原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個人,下同)書面授權的前提下,將在各受托持股人名下辦理外匯登記的個人股東名單及身份證號等信息(以下簡稱“名單”)提供給相關銀行,由銀行根據名單為相關個人股東辦理資金匯回及開戶手續,以解決大多數個人股東沒有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的問題,方便個人股東辦理資金匯回等業務。

二是銀行在為名單內個人股東辦理資金匯回業務時,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要求,認真審核個人股東匯回的資金性質。對屬于減持股份項下的資金,應要求個人提交證券交易交割憑證,并按規定為相關個人開立資產變現賬戶,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個人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劃出或結匯時,應按規定要求相關個人提交相應的稅務憑證等;對屬于紅利項下資金,則按服務貿易有關規定,要求個人根據限額分別提交相應的業務憑證給予辦理,以防范業務風險。

三是要求經辦銀行按月向屬地外匯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個人資金匯回明細表,以方便外匯管理部門對特殊目的公司項下資金流動情況進行監測。

四是要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受托持股人要盡職履行職責,按季度根據外匯管理部門反饋的銀行辦理減持資金匯回業務的人員名單及減持情況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手續,以維護國家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項下資金流入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注釋:

①本文中“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Thoughts on Improving Management on the Money Inflow from Residents’ Private Oversea Equity Financing and Some Suggestions

CAO Yi-feng

(Wuhu Central Sub-branch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Wuhu 241000, China)

第3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制度完善

一、 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價值分析

1.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選擇。對于什么是金融全球化,一般認為,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國或地區開放金融市場、放松金融管制,資本在世界范圍內自由流動,最終形成世界金融市場一體化的趨勢。既然是放松金融管制,開放金融市場,也就意味著要加快金融創新,金融創新產品會不斷涌現,這就勢必會加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傳統的監管機構各自為政、互無溝通的監管體制也無法照顧金融混業經營的復雜性,監管者還要考慮如何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間達到最優,在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之間保持平衡。在混業經營已成大勢的今天,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已是我們金融監管中無法回避的問題。

2.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是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然進路。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自由化發展的高級形式,是一個跨行業、跨地區的金融機構的綜合體。而控股公司各成員之間關系緊密、組織結構復雜,并且會帶來諸如系統風險、資本充足風險、傳導風險、利益沖突風險等諸多風險,對于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在此情勢下,如何更好的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其帶來的各種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就至關重要。而在現在的監管框架下,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建立一個真正的監管協調機制,才能有效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監控其風險,防止給市場帶來沖擊和損害。

3.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是金融監管機制本土化的必然結果。盡管從全球來看,金融監管體制的主流在于實行統一監管,由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對金融市場進行總體監督和控制,如美國在危機后將美聯儲打造成一個超級監管者,英國為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但在我國,由《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確定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在短期內無法改變。這并不是說我國無法或沒有能力改變現有的監管模式,而是因為一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與該國的經濟、政治、文化、政治等因素息息相關的,如果不顧本國的實際情況而盲目的進行監管改革,將會造成監管資源的巨大浪費,給我國的金融金融市場帶來難以撫平的毀滅性影響。而現實也是如此,我國現在已經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以及財政部、發改委等政府機構,如何在如此之多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并保證監管政策的有效實施,就必須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 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及其困境

1. 法律規定不完善。

(1)沒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盡管我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于2004年6月28日聯合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把“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作為協調機制,并將其“制度化”。但因缺乏法律上的協調依據,實施效果不佳。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吨袊嗣胥y行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而該法第9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具體辦法有國務院規定。以上規定,貌似可以作為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但仔細考量可以發現,這些規定僅僅是一種原則性的模糊敘述,并未給人們清晰地指出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究竟是哪些規定。而法律作為人們的行動指南,如果不為人所知,就難以妄想讓人們遵守。相比之下,美聯儲成為美國金融監管的超級監管者,是通過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立的,之后又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華爾街金融監管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等法案進一步強化了美聯儲的監管職責。

(2)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現有的法律依據,都是基于監管行業的不同及金融機構不同的業務性質制定的,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每一部法律都有一個專門的監管部門與其對應。在這種分業監管狀態下,行業之間的聯系、協調考慮得較少,基本沒有促使不同行業法律和監管一致及防止套利行為的規定。另外,由于不同行業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導致不同行業如果開展相同業務則會出現監管依據沖突及監管套利問題。由于分業監管格局下有關監管法律是在不同時期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制定的,各個行業有不同的監管標準,各個監管機構自身也有不同的監管利益,這就導致同一業務在立法上的差異,使采取不同形式、由不同的金融機構運作的相同業務,受到的監管寬嚴程度并不相同。

2. 對金融控股公司確定的監管機制存在盲區。

第4篇

摘要:歐美國家在經歷過金融危機之后,對金融監管分別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由金融危機引起的經濟危機造成的負面影響依然存在,因此,分析歐美金融監管法律監管制度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借鑒。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一、美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之分析

雖然此次金融危機起源于美國,但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仍然被認為是世界上比較完善、規范和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事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發行和交易、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混業經營下,美國對此實行傘型監管和聯合監管模式 ?!督鹑诜宅F代化法案 》對新的監管法律制度作了以下規范[1]:1、規定美聯儲為銀行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人(Umbrella Regulator)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銀行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由功能監管人分頭監管,即證券、保險、貨幣監理署等監管部門按業務功能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聯儲必須尊重存款機構、證券、保險等功能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當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而加重金融機構負擔。3、美聯儲在要求銀行控股公司從附屬的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中抽取資金給附屬的存款機構時,必須通知相應的證券、保險監管部門。4、規定只有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對注冊投資公司進行檢查,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可從前者處獲取必須的監管信息,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確立已投保存款機構的情況而檢查其關聯的投資公司除外。5、要求美聯儲、銀行監管機構與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銀行控股公司和附屬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交易信息,并要求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在批準銀行控股公司、存款機構與保險公司合并前與州保險監管部門協商,同時規定各監管當局有義務為所獲得的對方信息保密。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制度是在原有分業監管體制下,形成了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相結合,以混業監管為主的綜合性、功能性監管制度。

二、歐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之分析

德國新的金融監管制度是在新世紀初建立的。2002年4月德國出臺《統一金融服務監管法》,并組建德國金融監管局,直接隸屬于聯邦政府,對國內銀行、保險等金融業實施統一管理。德國金融監管局依據《聯邦銀行法》、《抵押銀行法》對銀行進行監管,確保銀行清償能力并維護銀行業的穩定發展,同時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依據《保險監管法》監督保險公司,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保險公司的法律義務與責任;依據《聯邦證券交易法》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該法為了維護公平交易原則,嚴格禁止金融機構內部操作行為。金融監管局下設立三個專業部門,分別監管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負責處理交叉領域的金融問題。此外金融監管局還設立了咨詢委員會,成員包括金融機構代表、消費者保護協會和相關學術團體等[2]。

法國于1984年頒布了新銀行法,改革銀行機制,統一法律改進信貸機構,會、信貸機構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等9大機構。加拿大在1986年對金融監管進行改革,其金融監管制度逐漸向美國的模式靠近。現行加拿大金融監管制度分為聯邦和省兩級管理,各自負責不同的領域。聯邦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養老金計劃,其監管重心是相關公司的償付能力,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省級監管機構主要負責監管省級注冊的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其重點是對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實施監管[3]。

三、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選擇

(一)成立協調“三會”的金融監管協調局進行監管

為了適應國際金融業的發展,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向國際化、效率化、健康化發展,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成立一個權能統管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業進行統一的監管。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還應按照原來的各自法律法規監管范圍的規定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各施其職,保證在專業化、詳細化的監管下能有效監管。在此監管模式下,就能比較容易解決監管交叉和監管疏漏等問題。

(1) 對金融業的創新業務進行分類定性,歸入“三會”各自的監管范圍。隨著金融業的對外開放與金融衍生業務不斷發展的步伐加快,金融創新業務越來越多,因此,金融監管協調局應對金融創新業務品種進行性質劃分,將其歸入到一個或多個監管機構內監管,難以界定的由協調局監管。

(2) 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進行監管,建立系統性的風險防范處理應對、事后彌補的機制。金融機構在某些情況下會為了牟取暴利而逃避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此時就會加大金融風險系數的可能性,對金融機構內部的監管就顯得尤為必要。在原有的監管法律制度下,系統性風險防范、處理應對、事后彌補機制都未能有效發揮作用,金融監管協調局成立后應建立起系統有效的風險防范、處理應對、事后彌補機制,進行有效運行此機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構建新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

(1)完善現有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同時增大監管的透明度。立法上強化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內容、程序和質量標準的規定;執法中要及時、準確披露信息,有效地形成社會輿論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同時要加強監管機構行為的透明度,如監管規定的制定、監管執法、復議等,接受被監管者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2)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日常監管,必要時進行實時監管。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繁多,其經營業務操作等可能會出現偏差,金融監管機構要經常性地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業務操作等行為,防止其違法違規。此外要對有嫌疑違法違規的金融機構的業務運行,通過使用電子監控系統進行實時動態和全過程進行監控,把金融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3)既要完善金融市場準入機制,更要完善退出機制。在金融市場進入機制上,嚴格制定市場準入標準、程序,從源頭上阻止不合格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經營,以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在金融市場退出機制方面,制定市場退出實施細則,對金融機構的合并、分立和債務清償、債務重組等破產程序、條件進行細化,增強可操作性,經此來保護債權人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金融市場穩定。

參考文獻:

[1]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 ].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174-175.

第5篇

關鍵詞: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研究

目前,國際性的金融危機在全球范圍內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為了金融危機擴散的直接途徑。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確定性、虛擬性、杠桿性和復雜性,結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難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機。而我國金融危機的頻發爆發,說明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的監管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深刻的認識到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對于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成為了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確定性

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結合目前基礎工具,分析未來可能產生經濟效益的結果所產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確定性,是對未來預測的交易,交易可能產生的結果只有在未來才能得到準確的結果。

2.虛擬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對獨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沒有實際的價值,因此還有一定的虛擬性,獨立存在于資產運作以外的范圍,雖然能給持有者帶來經濟收入,但是在虛擬的交易環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規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脫離基礎工具市場范圍。

3.杠桿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證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能快速實現全額的交易,根本不用進行本金的實際轉移。除了以實物進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貨款之外,合約的結算方式通常采用補交現金差價。因此,交易雙方的信譽度成為了杠桿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礎,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導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風險性。

4.復雜性

金融工程師通常將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互換合約當作基本工具,通過對其進行指數化、證券化、組合、分解和剝離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產品,并且具有獨特的風險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復雜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導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風險。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進行合約風險級別、金額、杠桿比率等參數設計,充分發揮保值避險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

1.保護公眾的信心

我國的金融體系主要的建立基礎就是保護公眾的信心,設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進行監管才能保證公眾的信息,一旦公眾對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體系就會面臨崩潰,最終導致金融機構的破產。因此,維護公眾信心才能確保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行,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金融監管成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也是構成金融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金融權力的制衡

金融監管對金融權力具有很強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險、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具有調節和分配社會資源的職能,因此會存在一些金融權力因素。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金融權力,強化對金融權力的監管,能夠有效的防止金融權力的濫用,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實施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能夠制衡金融的權力,避免金融機構進行市場壟斷,使金融市場能夠穩定的發展。

3.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

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壟斷地位,逐漸成為現代化市場經濟的核心。通常情況下,金融機構需要通過政府的審批,才能獲得特許權,使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對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監管,主要為了避免獲取特許權的金融機構濫用權力壟斷市場,保護相對不占優勢的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三、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衍生品的分業監管模式不夠完善

目前,金融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在這樣的背景環境中,種類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很少有業務往來,監管部門通過分業監管模式進行金融機構的管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分業監管模式已經無法適應金融機構的混業發展趨勢,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已經無法發揮出監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不同的監管原則,監管主體存在差異性等問題。除此之外,我國分業監管模式不夠完善還體現在監管體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衍生品的創新,部分金融機構采用業務審批的模式進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創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時,協調工作需要經過多個監管部分的審批才能通過,不僅浪費了寶貴的時間,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優勢性,一定程度上還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監管依靠的法律法規為《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法律法規不夠系統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進行衍生品業務交易的方式和方法,來源于金融監管的管理規定,比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規定還沒有形成系統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導致的法律法規不具備科學性、系統性和嚴密性,與權威性的法律法規相比而言,的管理規定對于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還過于簡單,缺乏系統的法律監管條例以及相關的細則。在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實踐過程中,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夠系統和完善,就會導致金融監管缺乏理論依據和操作依據,造成金融衍生品業務操作的隨意性,不僅不利于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還不利于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監管,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

3.金融的監管理念沒有重視監管的效率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帶來的金融風險。從目前的形勢上看,金融監管的主要指導思想是“限制競爭,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風險的手段為“控制業務資金的價格、范圍以及市場準入標準”,雖然確保了金融機構能夠穩定的運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市場化和國際化的發展,導致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的效率明顯下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造成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下降,制約了金融機構的發展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國內外的金融競爭越來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競爭力不利于維持金融機構的長久發展。

4.金融監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傳統的金融監管重視金融機構的合規性,通常實施現場監管,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增多,金融市場的風險不可控性也在增長,依賴于傳統的監管方法進行金融風險的防范,很難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以及正常運行。因此,金融監管需要創新監管的方式,使金融監管具備合規性、風險可控性,利用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現代化的金融監管。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金融的監管手段應該適應金融網絡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5.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存在缺乏協調性的問題

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日漸激烈,金融監管部門“一行三會”協調明顯有所欠缺,其中“三會”主要通過聯席會議進行相互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現的問題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會議的時間間隔較長,沒有充分發揮協調的作用。針對需要解決的問題缺乏會議的主導者,對于問題的解決策略等問題,存在監管上的分歧,缺乏執行和相關的操作依據和理論依據,導致協調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另一方面,金融領域的企業債券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私人股權投資等業務服務的管理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門等,并不屬于“三會”的監管范圍。因此,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需要得到足夠的重視,否則難以解決實際的金融監管問題。

6.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強

根據國際監管的經驗能夠表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夠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化解金融危機,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統性、科學性是維護金融機構穩定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監管效果不夠明顯,沒有充分發揮出監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機構行業的自我管理意識需要加強,結合官方的金融監管制度共同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已經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無論是官方金融監管制度還是行業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強和完善。

7.金融監管相關的人才培養需要加強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相關人員的理論知識不足以承擔金融監管的嚴峻任務,缺乏對金融機構各項指標深層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監管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距離監管的目標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監管需求的綜合性創新人才非常匱乏,通常金融監管需要監管人員具備經濟、金融、英語、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理論知識以及技能,面對金融市場多變、復雜的環境,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性很大,具有綜合素質較高的監管人員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業務的風險。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策略

1.創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理念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對不斷發展和變化的金融業經營模式。我國金融的監管理念應該不斷的創新,做進一步的完善和調整。金融監管應該改變傳統的事后處置監管模式,將被動監管變為主動監管,做好金融的風險預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防患于未然。同時,金融監管應該符合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強化金融行業的自律性、強化政府監管的力度、強化社會的輿論監督效力,樹立正確的金融風險管理理念,明確金融風險的控制思路,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與此同時,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競爭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規

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如果不夠完善,就會影響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發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時對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業務進行交易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方面,通常跟不上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應該借鑒國內外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國情,制定出合理、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

3.完善監管的方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應該具備合規性和風險可控性,結合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定期進行隨機檢查,通過動、靜態相結合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的效率,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預防和化解金融的風險。首先,結合金融衍生品的特點,改革金融機構的會計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業務的資產負債情況。結合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非現場監管系統,通過計算機先進技術,將金融機構的衍生品信息輸送到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確保監管部門能夠及時、準確的掌握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實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同步,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管理。

4.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飛速發展,尤其是當跨國銀行的進入,加快了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進程,傳統的分業式管理已經無法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變化,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成為了發展的主要趨勢。金融監管的模式首先應該考慮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劃分,增加監管機構彼此之間的聯系,定期進行協商,指定某個金融機構作為牽頭機構,落實協調個機構之間的金融監管行為,組織成立聯席會議,統一監管的目標,逐步實施統一監管模式。隨著監管范圍的不斷擴大,監管部門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斷的完善和加強金融行業的自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職權的劃分情況如下表:

表 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權劃分情況

5.完善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監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監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監管。依據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統的內部控制體系,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機構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將金融機構發展成為金融風險的主體承擔者;其次,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機構的監管治理結構,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使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的控制風險,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機構政府的外部監管無法替代內部管理的監管,因此金融監管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的形成能夠強化金融的監管力度,穩定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6.加強監管部門專業人才的培養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穩定發展,高素質的綜合型監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強化高素質監管人才隊伍的建設,需要不斷加強金融監管者的金融知識結構的建立,培養專業監管人才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能力。定期進行金融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專業人才掌握金融監管的最新經驗、理論和技術,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的變化。在培訓的基礎上,監管部門需要完善培訓的管理機制,組合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到先進的監管機構進行進修,使高素質的監管人員能夠具備先進的國際金融知識、法律、英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綜合素質。建立科學的用人管理機制、激勵機制和考核機制,培養復合型的專業監管人才。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業創新的成果,發展的空間很大,對于國家的市場經濟同樣有促進作用。結合金融衍生產品的特征以及投資者“非理性”的投資行為,金融衍生市場的風險性很強,政府對投資者進行正確的投資教育,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成為了重要的任務,然而金融衍生的監管仍然面臨著各方面的挑戰。創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規法規、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監管的方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充分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并且加強監管部門專業人才的培養,才能從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場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王晶晶.中國金融衍生品監管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1.

[2]肖夏冰.我國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研究[D].中南大學,2012.

[3]盧鋒.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法律監管制度的構建[D].安徽大學,2014.

第6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模式;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行業的風險越來越大,在全球經濟動蕩的今天,金融業的監管顯得至關重要,尤其是美國次債危機導致的全球金融危機,更讓人們意識到需要對金融業的風險和監管做一個重新的評估。

一、金融監管概述

金融監管由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兩個詞復合而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所有的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除包括上述監管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在實踐中,對于金融監管一般用其狹義的概念較多。

金融監管模式廣義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監管法規體系、金融監管主體組織結構、金融監管主體的行為方式等。狹義指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

二、 英美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一)英美金融監管體制異同

英美兩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均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基礎之上,并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們之間有許多相同點:兩國都有一個完備的金融體系和競爭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為依據的銀行運作規則和健全的管理體制;中央銀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兩國金融體制的不同的經營模式、不同的金融體系的風險特征以及不同的歷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傳統,英美兩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又有許多的差異:

1、在管理方式上,美國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國是集中統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國是行政管理、中央銀行會員制管理、保險管理,而英國是理性化的監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聯儲具有法定獨立地位,而英格蘭銀行則無。

4、在央行行使職權獨立性上,美聯儲完全的獨立,原則上可以無視總統以及國會的愿望,而英格蘭銀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調整利率等貨幣政策的全權,逐漸向美聯儲靠攏。

5、在央行控制范圍上,美聯儲控制著所有金融機構的活動,而英格蘭銀行獨立制定貨幣政策,但金融監管由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

(二)英美金融監管體制利弊分析

英國模式的優點是靈活、彈性大,英格蘭銀行在行使其監督職權時并沒有逐條審閱監督法規的必要。而靈活和彈性大也會帶來負面效應,導致監管主觀介入較多,易滋生腐敗,且由于規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監管過程也容易引起糾紛。

美國模式的優勢在于密切監控,有利于從不同的側面、不同角度的監管中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把風險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權威機構間形成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關系;嚴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場的規范性。但缺點是,監管方式過于死板,缺乏道義勸說的方式和習慣,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無法挽回后果。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及發展

(一)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及存在問題

回顧我國的經濟改革之路,金融監管體制也經歷了一個從集中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化過程,現在又開始探索向統一綜合監管的方向發展。我國現在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行三會”(即人民銀行同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平行配置。在這一體制下,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管機構都相對獨立,各自設立自己的分支機構,這種監管模式專業性和針對性強、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國分業經營體制是基本適應的。

然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由于過于迅速的發展也存在許多問題:就監管主體方面來看,現有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能力差,監管隊伍素質低;就監管手段方面來看,監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現場檢查的程序化、規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不健全,監管的自動化程度低;就監管內容方面來看,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備,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差,當前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審計體系,存款保險制度方面仍為空白。

(二)對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啟示

雖然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與現行的經營模式是相互適應的,但是隨著中國加入WTO后越來越在更大的范圍和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金融業越來越深入的融入到國際金融體系中,我國的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內容、體制模式等方面都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創造性的革新將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

1、理順“一行三會”四大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消除職權行使上的矛盾與沖突,填補監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改革現有的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我國的外部審計體系,盡早填補存款保險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網。

3、改進監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學的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和規范化的非現場監管報告制度以提高監管的自動化程度。

4、提高監管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金融監管人員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系統培訓監管人員,提高監管人員的綜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監管,以市場為基礎充分發揮和金融機構風險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機構防范、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金融監管體系。

6、強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對證券市場至關重要,對金融業和保險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美國安然公司倒閉案使美國證券監管當局意識到披露和財務報告系統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統已經過時,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動地履行義務,并沒有主動向投資者告知有關信息。

7、發揮公眾和社會獨立機構的監督作用。英國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別強調了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和金融產品的消費者在監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單位:中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 藏惠萍:《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歷史演進》,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

[2] 劉毅:《金融監管問題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 李成:《金融監管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7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指數;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編號: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志碼:A

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國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市場規模很大,相應地,美國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美國的金融監管堪稱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監管體系,其監管機構眾多,監管法律紛繁復雜。美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國實行混業經營,但美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卻沒有太大的調整,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期。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國最終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除了出臺一些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例之外,還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增加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下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美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最后給出了政策建議。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兩個背景。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7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研究,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并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改革起到引導作用。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國金融監管方面沒有做出很大調整,進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貸危機。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定量評價方法。因此,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評價,進而為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依據和參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鑒于以上兩點背景,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最后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标P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eker,1983;TuN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雖然在理論上存在著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但從實踐上來看,目前各國對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本達成了共識,且各國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統計,世界共有192個國家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

既然金融監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監管的效果如何呢?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問題。目前理論界較為常用的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兩個: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監管都存在著一個有效邊界的問題,如果金融監管位于有效邊界上或附近的一個區域內,那么它就可以產生正的綜合效應;如果金融監管超過了有效邊界或區域,或者離邊界很遠,那么金融監管就很有可能會產生負的綜合效應。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找能夠有效分析金融監管效率,界定金融監管有效邊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論界研究這一問題運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一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問題,即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較大的問題是:在現實中要計算監管的收益和由于沒有實施監管而造成的損失是徒勞的,因為這種收益和損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難以量化。同時,各國的金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無法全部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來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論上論證了如何尋找優化本國的金融監管,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執行性。

鑒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劉宇飛,l999)隨即替代產生了。這種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無法確定監管項目的具體收益大小時,可以用目標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計算出該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的比例。如果能夠同樣有效地實現目標,成本較小的方案要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與成本的最大化目標。在這種分析方法下,雖然金融監管的收益仍難以量化,但由于其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因此較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難點,從而在總體上能運用其來判斷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國家金融監管目標往往是多重的,目標的完成程度的測度較為困難,目前還沒有較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鑒于以上兩種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發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

三、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是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它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表2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這兩個目標,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3所示:

一般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國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我們選取了美國2000-2009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表6所示。

運用SPSS軟件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釋程度表和成分矩陣,如表7、表8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7.401%,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個成分。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表9所示:

則美國2000-2009年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圖1所示,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中2000-2006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區間震蕩格局,2006年以后,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01-2002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網絡股泡沫破滅,加之后來的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財務欺詐、施樂公司財務虛報案件,極大地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質量。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強化了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不斷下滑,說明美國的金融監管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能夠加強和改善美國的金融監管,但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還沒有見到明顯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結合當前的形勢和美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美國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呈現下降趨勢時,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防范金融危機

2001-2002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美國立即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止跌回穩,并逐步呈現上升趨勢。但2005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逐步呈現下降趨勢的時候,美國政府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監管,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美國次貸危機。雖然美國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加強并改善其金融監管,但為時已晚。

(二)金融監管要與金融業發展相適應,在金融業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的時候,金融監管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制約金融業的長遠發展

美國于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制度。但在同期,美國的金融監管并未做出相應調整,致使金融監管與金融業發展不匹配,以至于過去十年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金融監管質量不斷下降,最終導致了次貸危機。

第8篇

[關鍵詞]中國;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志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而在我國,隨著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和銀行監管“大一統”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因此,研究中德兩國同在21世紀初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正確認識和比較兩國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1. 金融監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范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并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于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于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于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并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并列,處于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采集、匯總信息,并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征集信息的權利。由于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并不對稱。

3. 金融監管目標不同。雖然兩者都把保證本國金融業穩定作為金融監管最高目標,但存在著監管目標具有統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監管的目的有三個:維持金融安全穩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業的壟斷以保持金融效率;保護投資者存款人的利益。監管是要兼顧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項目標,并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對監管目標的側重點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中國在這方面與德國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德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首先是保證德國整個金融業的正常穩定運行,由此派生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而在中國,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其監管目標存在差別,因此有不同的監管目標,不同于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具有統一、清晰的重點,比如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證券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就是促進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要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同時,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壯大積極創造條件。由此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入、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4. 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國金融監管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賴非政府力量來監管銀行,而較少使用政府直接監管措施。在放松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德國金融監管當局放寬了對資金來源渠道、業務范圍、經營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時從總體、宏觀方面對金融業加強了監管。實現了從常規性監管到風險性監管的轉變,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風險,實現安全與效率并重的監管目標。而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一般有三類,一是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它是中國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監管形式。這種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銀行或監管部門委托監管,可以委托銀行進行內部的稽核監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咨詢評估機構;三是行業自律管理,建立銀行業同業協會進行行業協調和監管。針對上述不同的監管形式,形成三種不同的監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規的監管手段、行政監管手段和自律監管手段。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制訂了以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代表的一系列的銀行法規,但是由于長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徑依賴,中國的銀行監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監管手段。這種行政監管手段,主要體現在銀行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分業監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審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第9篇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爆發頻繁。根據危機爆發的先后順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國奧蘭治縣破產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初英國巴林銀行倒閉和法國里昂信貸銀行巨額虧損,1996年底阿爾巴尼亞金融危機,1997年初英國國民西敏士銀行巨額虧損和年中亞洲金融危機,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和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瀕臨倒閉,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機,2001年阿根廷經濟金融危機。這些危機往往都有涉及金額大,波及范圍廣,造成的損失嚴重的特點,它們的影響不僅是國內的也是國際的。大量金融危機使金融監管再度成為熱門話題。

按照金融監管所涵蓋范圍的大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簡單地說就是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隨著金融創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對象日益擴大,狹義的金融監管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因此,本文對金融監管擬采用一種廣義上的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1]這一定義包括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實踐的抽象總結。

西方國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僅8個主要發達國家在世界1000家大銀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達55.5%。,他們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實踐和經驗總結往往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方向。[2]由于時代背景和經濟金融條件不同,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不管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很值得我們研究學習。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一)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理論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它的發展變化以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發展變化為依托。對金融監管理論影響最大的兩大經濟學理論體系是18世紀70年代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和20世紀3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它們分別成為金融監管是放任自由還是加強政府干預的理論來源。20世紀30年代以前,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盛行并占據統治地位,金融監管主要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20世紀30年代到70年代,則是凱恩斯主義獨領的時代,政府普遍對金融活動進行干預。70年代到90年代,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得到“復興”,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因此大行其道。進入90年代后,隨著大量金融危機的爆發,人們開始審慎地看待金融自由化,并努力從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中尋找平衡。

以上分析是對金融監管理論發展的總體評述,不過,任何一個時代都有自己的時代特征,金融監管也不例外。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是指信息供給不充分、故意隱瞞真實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由于信息對于金融交易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信息不對稱還是信息不完全都會導致金融市場交易的不公正的效率損失。以“貸款人——銀行——存款人”這一關系鏈為例,貸款人與銀行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貸款人具有信息優勢,銀行很難確切地知道貸款人的真實狀況和貸款的具體用途及使用情況;而從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看,存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更不充分,存款人在銀行如何使用存款方面知之甚少,也比銀行更不清楚其存款的去向和被貸款人使用的狀況。這就有可能出現貸款人把風險或損失轉嫁給銀行,銀行也有可能把有的風險或損失不適當地轉嫁給存款人,同樣,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與債權人之間,也會出現類似情況。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實踐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因此,考察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必然遇到統一性不足而多樣化的困難。為此,下文將以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作為分析框架,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做一些分析。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

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因此,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3]因此,筆者認為,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20世紀90年代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這一觀點的另一佐證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風險監管進行連篇累牘的論述,但對商業銀行如何從監管中獲取收益的論述卻顯得很不充分。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

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近年來,一些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例如,在歐元區國家中,由于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不復存在,有一半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另外,根據1999年各國中央銀行公開出版物顯示,只有35%的工業化國家將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內,而絕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則把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之外。[4]

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西方國家都從分散化監管向集中監管轉化。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

3.監管依據的新趨勢

為了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每個國家都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經濟金融環境制定出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法規作為金融監管的依據。毫無疑問,這些金融監管法帶有顯著的國別特征。但就西方國家整體而言,其監管依據卻有很大的共性。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巴塞爾協議”和1997年9月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它們對穩定金融體系具有很大的作用,已經成為全球通用的銀行監管文獻。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銀行經營復雜程度的不斷增加和風險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1988年的資本協議已經越來越滯后于風險監管的需要。2004年6月,在經過長達6年的制定期后,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或巴塞爾協議Ⅱ)。新資本協議反映了現代金融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國際金融活動的游戲規則。例如,審慎合理的風險承擔、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科學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框架。雖然目前很多國家還不具備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但是隨著2006年底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十國集團①的實施,將有越來越多的西方國家效仿。

4.監管對象的新趨勢

20世紀早期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發達國家經濟的發展,涌現出了大量非金融機構,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使金融衍生品市場迅速膨脹,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使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與日俱增,這些現象的出現都使金融監管對象日益變得多樣化和復雜化。

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例,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現在機構類型日趨多樣化,發展迅猛,并且其資產和負債規模所占的比重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銀行金融機構,其業務領域日益拓寬,在金融創新、資產重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而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在日本,由于銀行、證券、信托以及保險業務、長短期批發零售業務、政策性業務等都是相互分離的,使得非銀行金融機構更加多樣。因此,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濟影響和貨幣供給兩方面考慮,金融監管當局都不得不重視和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

5.監管方式的新趨勢

20世紀上半葉,金融學基本上處于定性分析階段。20世紀后半葉,金融界發生了兩次華爾街革命②,工程思維被引入金融學,標志著金融學進入了定量分析階段。一些人開始利用數學工具研究金融,進行數學建模、理論分析、數值計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活動的內在規律并用以指導實踐。但是模型化監管雖然代表一種先進的管理方式,然而這一方式無法避免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具體地說,這種監管方法可能會使銀行建立兩套模型:一套用于內部風險評價的模型,該模型不遵照監管當局的參數標準,而是采用該領域內的最新技術,用于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另一套模型僅僅用于決定監管資本,這套模型完全遵照監管者的要求而設定。也就是說,采用這種監管方法沒有辦法使監管者完全能夠證實被監管者上報監管當局的風險價值是否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所確定的風險相一致。

為了克服這種缺陷,許多經濟學家在VAR模型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提出了對銀行資本監管的預先承諾方法(Pre-commitmentApproach,即PCA)。該方案的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間(例如一個季度),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當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即下一個期間內將保持的最大損失值),為該期間內可能發生的損失做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

預先承諾法能夠將銀行出于內部風險管理目的而計算出的風險價值同監管當局出于監管目的而要求銀行確定的資本要求有效地聯系起來。在預先承諾法中,每個銀行預先承諾的資本數量是根據其特有的市場狀況、經營環境以及各自在不同市場上業務水平作出的,因此解決了“一刀切”的問題?;谶@兩點考慮,1995年10月31日美國清算機構的成員銀行在給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信中建議聯儲及其他監管機構考慮實施PCA方案。雖然這一方法尚未被納入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文件,但從中可以看出未來金融監管的基本精神——內外監管相結合,但更注重金融機構自身積極作用的調動和發揮。

三、對我國的啟示

西方國家往往具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發達的金融市場,他們對金融監管理論的探索和實踐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最高水平,其反映出的趨勢對國際金融界具有深遠的影響,也給我國金融監管予重要的啟示。

從監管理論上講,西方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要時刻關注經濟學和金融學發展的新理論,并在實踐中善于吸收和應用這些理論。信息經濟學作為現階段金融監管的一個基本的分析工具,我國金融界應高度重視,在實踐中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場的不公正。

從監管實踐上講,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各要素的變遷更值得我們關注,因為這對我國金融監管具有借鑒作用。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多方面的。

一是對我國監管目標的啟示。安全優先、兼顧效率作為西方國家監管目標的基本原則,對我國尤其適用。目前,我國經濟金融體系還不完善,各種經濟金融制度還不健全,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仍然應該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為首要目標。

二是對我國監管主體的啟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采用分業監管的模式,即銀行、證券、保險分別設置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加以監督管理。從全球看,雖然發達國家具有統一監管的趨勢,但多數國家(82%)仍然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分業監管體制,有72%的國家的中央銀行仍然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5]因此,我國不應該隨波逐流,而應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是對我國監管依據的啟示。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舊巴塞爾協議對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水平起到重要作用?!?005—2006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14家全國性銀行中,資本充足率達到銀監會規定的8%的銀行共計10家,占71.4%。[6]但是,由于實施新巴塞爾協議需要比較苛刻的條件,如可用于模型分析的大型數據庫的建設,熟悉新巴塞爾協議的人才的培養以及高額的實施成本等,我國目前及十國集團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頭幾年里,仍將重點實施好舊巴塞爾協議,并逐漸將“監管當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納入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以期向新巴塞爾協議靠攏。

四是對我國監管對象的啟示。由于非金融機構、金融衍生品市場和跨國銀行及非銀行跨國機構在現代金融領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忽視對這些監管對象的監管或者監管不當,也會像商業銀行一樣誘發金融風險,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例如,中國第二大外幣債券發行公司——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GITIC)因為負債累累和支付危機于1998年宣布破產倒閉,引起海內外震驚。這提醒我國今后要針對金融監管對象的變化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措施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五是對監管方式的啟示。相對西方發達國家比較先進的監管方式而言,我的金融監管方式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合規性監管和標準化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不利于發揮市場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監管,經常會遇到想要“亡羊補牢”卻發現為時已晚;標準化方法最大的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通過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及時和有針對性的提出監管措施,但該方法實際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對當今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能力?;谝陨显?,我國金融監方式要積極吸收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理念,逐漸向數字化模型化監管轉變,為以后更高級的承諾式監管做好準備。當然,實現這種轉變不能匆忙上陣,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走循序漸進的道路,防止不切實際的跟進并因此造成重大損失。

注釋:

①十國集團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瑞典、英國和美國。

②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馬科威茨提出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第一次明確地用數學工具給出了在一定風險水平下按不同比例投資多種證券收益可能最大的投資方法,引發了第一次“華爾街革命”,馬科威茨因此獲得了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1973年,布萊克和斯克爾斯用數學方法給出了期權定價公式,推動了期權交易的發展,期權交易很快成為世界金融市場的主要內容,成為第二次“華爾街革命”。

參考文獻:

[1][3]韓漢君、王振富、丁忠明編著.金融監管[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2][5]白欽先.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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