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4 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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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道德原則的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也是市場經濟的黃金規則。市場經濟愈發達,愈要求誠實守信,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現代文明的基礎和標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領域的各個環節分工愈加精細、復雜,社會化、全球化程度加深。經濟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同時,合作也更加不可避免,而這種合作,必須是合作雙方精誠、善意的合作,是為實現合作主體的共同目標、共同利益的合作。市場經濟中的各主體若想確保自身的利益,就必須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要確保他人利益得以實現,這就要求一種誠實守信的合作精神。誠實守信原則在社會交往與經濟合作中還體現為一種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感。經濟領域的分工合作,要求合作主體具有誠實、善良的內心心理狀態,這是對經濟合作主體的道德要求,也是經濟合作主體順利進行的道德基礎。就是強調主體內在的善意、誠實無欺、重守諾言等道德品行,并且以此作為市場主體的內在的調控機制,來指導市場主體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達到大致的平衡。從這個方面的意義上說,誠信原則是市場交換的調節器和重要保障。
誠信原則是契約實現的基石和保證。市場經濟中的各種經濟交往本質上都是契約性的,而契約是各方決策的合意。經濟交往的各方必須相互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對方決策,而一旦形成契約,則雙方都要遵循,這樣才能建立穩定的經濟關系。誠實守信是經濟交往的契約性本質在道德上的體現。誠實更多地指在經濟交往中真實無望地提供相關信息,以供對方作出合乎自身利益的理性決策;而守信是更多地按照自己同意的契約承擔責任。誠實和守信密切相關。通過“瞞”和“騙”定立的契約不可能具有約束力,而不愿意承擔責任的契約行為本身就是缺乏誠意的,這從根本上違背了立約的初衷,背離了誠實守信的基本要求契約的目的也就無從說起。而且,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市場交換關系變得錯綜復雜,面對各種紛繁復雜交易關系,法律的作用也顯露出其局限性。無論法律條款和契約條款多么嚴密,仍然無法詳盡,如果交易者心存惡意,總能找到避規之法,總可破壞契約的實現。由此可見,作為維系市場交易紐帶的契約,沒有了誠信原則的支撐,也就成為一紙空文。說到底,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信用經濟,它的正常運行需要誠信道德來維系。因而它不僅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可靠的信用制度,而且要求市場合作主體、交易主體要具備重承諾、守信用的良好德性。
二、誠信品質在經濟交易中的踐行
交易是市場社會中最為核心的經濟活動。那么,誠信品質如何在交易中實踐呢?這里認為,信息的真實性和相對完整性是交易誠實的本質性規定。交易信息的真實性,重在要求真實相告,這既是一個靜態的要求,也是一個動態的要求。所謂靜態的要求,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的全過程中相互提供的每一個信息都是真實的。在復雜的市場條件下,交易的一方可以因為某種原因暫時不透露某些真實信息,但是絕不應該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就是不誠實,甚至欺詐。所謂動態的要求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因素的作用,使交易雙方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或對自己有利而對對方不力,或對自己不利而對對方有利),都應該如實告知對方,通過彼此之間的協商進行對雙方都有利的調整,以保證交易能夠順利進行。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其次要求科學的真實,也就是所在交易過程中提供和發表的任何―個信息,應該是擁有大量數據和實施支撐的信息,而不是出于感情沖動,不是出于純經驗判斷,更不是出于主觀臆斷的信息。在快速變化的時代,任何事物和環境的變化都會集中地反映為信息的更新與裂變,而這些更新和裂變的信息又會促進事物和環境的進一步變革,因此信息革命始終不斷,其間包含有各種各樣的信息,這些信息對于經濟活動主體或是有價值信息,或是無價值甚至附加值信息。因此,任何一個經濟活動主體對信息的科學分析都是格外重要的。一個追求發展的經濟主體應該明白:科學的真實才是真正負責任的真實,才是經得起時間考驗的真實,依據這種真實所進行的交易才會是長久的。真實地告知科學的真實能促進誠實交易。
提供相對完整的信息是保證誠實交易信息前提的另一個方面,事實上是信息真實性的一個補充。在實際的交易活動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參與交易的一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卻不是完整的,結果導致對方的信息不完全,影響對方的交易收益和交易主動程度。這就是因信息不完整在城的信息不對稱,同樣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出現這種情況,受損的一方無法判定對方有意隱瞞給自己帶來的損失。一旦交易過程中出現信息不完整的現象,受損的一方總是會產生對對方的不信任,當然,現實中由于人們的認知差異,不同人對于交易信息完整性的認定有不同的尺度。從這一意義上我們說,交易信息沒有絕對的完整,只有相對的完整。相對完整的信息并不是無章可循的,很多通行的做法和要求提供了這方面的依據,比如,當一個企業發生了毀約事件,那么這家企業就應該向有關方面提供諸如什么原因、什么人負有責任、造成了什么影響、講怎樣處理等等信息;任何敷衍搪塞、躲躲閃閃的信息都是不誠實的表現。此外,交易承諾的公開性與相對穩定性是誠實交易的保證。誠實交易是一種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通過付出獲取收益的經濟活動。信用基礎由承諾和履約構成。履約質量越高,信用基礎就越堅實,交易活動的成功率就越高。
三、建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加強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向有序而持續之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長期和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的基本看法是:
一是完善機制,依法治理。信用表面上是一個道德問題,但本質是一個法制問題。誠信道德規范,有賴于公平與正義的社會秩序的支撐。在公平與正義能夠得到基本維護的時候,誠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就會強大起來。要建立規范的社會誠信體系和失信約束懲罰機制,從制度上和法律上約束失信行為,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根據世界各國誠信建設的經驗,社會誠信體系中的是新懲罰機制能夠有效地消除絕大部分失信現象的出現,改善市場秩序,最終重建社會信任。制度建設首先是減少遵從誠信道德行為的代價和成本,不能使誠信者總成為事實上的吃虧者,不能使違反誠信道德有利可圖,這就需要社會制度能夠保障最起碼的公平與正義。要有嚴格的懲罰和激勵機制,要在制度和法規上保證誠信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社會不僅要對其予以輿論遣責,更要其付出經濟上的代價,甚至刑事上的懲罰。完善的機制與嚴格科學的管理相輔相成。近期國內外一些大公司失信的實踐證明,若企業內部管理沒有建立良好的“防火墻”機制,在問題發生時不能及時糾錯,再大的企業也很難在利益面前始終保持清醒。
二是建立誠信的社會環境。誠信是維持市場經濟正常人際關系和社會秩序必需的行為準則。信用首先是經濟關系,同時也是社會關系。形成誠信為本的風氣,關鍵在于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信用會帶來風險,為了控制這種風險,任何現代社會都需要一整套嚴格的信用管理體系。西方發達國家在“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已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如美國在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方面,不僅有完善的個人資信檔案機制、規范的個人評估機制、嚴密而靈敏的個人信用風險預警、管理及轉嫁系統,而且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企業包括個人都有一張保存在資信公司的資信紀錄。如需了解某個公司或個人的信用情況,交費就可查到。目前,我們要積極扶持信用管理行業。它包括:企業資信調查、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資信評級、賬款追收、信用保險、保險理賠、信用擔保、資產誠信、市場調查、電話查詢支票業務等。他們將對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金融機構與企業、金融機構與個人等各類賒銷、信貸、國際貿易提供“全程管理”的方法和工具。由于誠信的社會環境受著政治上層建筑的調節、引導和規范,而且信用與政治上層建筑的穩定,政策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承諾的兌現率呈正相關關系。因此,各級權力機關、職能部門要“言必信,行必果”,作信用的示范者,給民間信用作出榜樣。保持政策上連續性和穩定性,力戒為所欲為、朝令夕改、失信于民。
關鍵詞:非市場經濟規則;WTO;歐盟;傾銷
中圖分類號:F7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7-0068-02
一、“非市場經濟”規則簡介
傾銷是指一國向他國出口的產品的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反傾銷是用于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不受外國出口商的傾銷行為所損害的法律程序,即當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家市場,并對進口國相似產品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且傾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時,則進口國為抵消或阻止傾銷,可征收不超過該產品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的行為。
實踐中,出口國家的經濟被分成兩類: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對不同類型的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采取不同的措施,最主要的差別體現在決定傾銷是否成立的方法上。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是基于該商品在國內的價格;而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品價值的計算是采用類比國(第三國)比較的方法進行的,這意味著商品的正常價值取決于該商品在類比國的國內價格,而非出口商本國的產品價格。
二、WTO、美國與歐盟的規則與實踐
WTO、美國和歐盟是應用“非市場經濟”規則最重要的三個場所,其在各自的法律體制、標準規范和爭端解決
過程中廣泛應用此概念。該三大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則和實踐是其他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引用和效仿的重要來源,分析該三大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定和實踐有助于了解國際貿易中的游戲規則和明確中國企業的應對措施。
(一)WTO的規則和實踐
WTO的《反傾銷協議》并沒有明確提及非市場經濟國家條款是實施不同計算方法的適用情況。然而這樣的規定出現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附件一,即GATT第六條(下稱第六條)第一段做出的第二項補充條款里面。由于《反傾銷協議》是WTO協議的一部分,相對第六條而言,是更為具體的實施協議。《反傾銷協議》最初的意思解釋表明了《反傾銷協議》的實施不能超越第六條的管轄。因此,只要《反傾銷協議》的結構是與第六條一致的,《反傾銷協議》就可以獨立于第六條適用。
1.正常價值計算規則。在這里我們有必要根據協議規定具體,解釋當非市場經濟國家面臨反傾銷時,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將如何計算。
在《反傾銷協議》的規定(第2.2條)中,有三種標準的方法可用于計算商品的正常價值,即可通過比較以下三種價格實現:(1)國內價格;(2)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3)利用原產國生產成本推定出的價值。然而,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將會采用替代推定價值的方法,即比較該商品或其相似產品在第三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生產成本。第六條提到在一些可能出現的情況下,可以不予采納標準的方法,可采取特定的條件,例如“貿易的普通過程(ordinary course of trade)”、“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和“其他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區別(other differences affecting price comparability)”。相同的表述可以在第二條里找到,例如“特定的市場情形(the 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不允許適當的比較(do not permit a proper comparison)”、“合理反映成本(reasonably reflect the costs)”、“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和“表明影響價格可比性(demonstrated to affect price comparability)”。
2.規則適用的相關解釋(GATT第六條的注釋)。以上所有這些可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不同待遇的適用條件都是可以解釋的,而且可以用一種以上的方式進行解釋,這里面便存在著較大的解釋空間和解釋的隨意性。而且許多先于WTO的說明和解釋是依賴不同的理由和環境的。例如,在波蘭膠泥案(Portland Cement from Poland)中,美國的調查專家就認為“波蘭為國內消費的銷售不是以普遍的貿易過程進行的”。
第六條的注釋現在已經被引用為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區別對待的依據。注釋提到:“經證明,如果進口商品的國家貿易存在完全壟斷或者是潛在的完全壟斷,其所有的國內價格是政府決定的,那根據第六條第一段的目標,決定價格可比性將會特別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合同各方有必要考慮到在這樣一個國家嚴格比較其國內價格可能是不適當的。”
第六條的注釋提到的“一個國家”是指非市場經濟國家,因為其價格是由政府決定而非市場決定。這個條款為適用第二條的附屬條款提供了依據,即“價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第六條的注釋規定,“嚴格比較其國內價格可能是不適當的”。如果不考慮“嚴格”這個詞的話,這個條款可以解釋成一旦決定了一個國家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即可自動地導致拒絕適用標準的方法進行計算的結果,因不存在市場為導向的價格即三個標準的計算方式無法奏效,因此這兩種價值之間的比較是不適合的。但由于存在“嚴格”這個詞,它意味著不應該作出以上解釋。盡管將國內價格和出口價格進行嚴格比較可能是不適當的,然而該條款的一般意思解釋可以推出的結論是,國內價格的比較也是可以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換句話說,一個非嚴格的或者是一個經過調整的與國內價格的比較是必需的。基于該解釋,在運用了三個標準方法計算了正常價值之后,第2.4條的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條款應該剔除,因為非市場經濟的存在本身“表明會影響價格可比性”。
然而,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是沒有一個確定的范圍的,對這個問題唯一的解答就是調查專家組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專家組就必須是完全沒有偏見和客觀公正的,實施正當的補助并不能完全否決非市場經濟國家國內價格反映的信息。
(二)美國的規則和實踐
1.美國1930年關稅法案。在美國,1930年的關稅法案(the Tariff Act of 1930)為其反傾銷制度奠定了基礎。首先,非市場經濟國家在第771A條里被界定為是“成本或定價體系由行政職權決定,不基于市場原則進行操作的國家,在該國家的商品銷售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實價值。”
美國列舉了六個因素來判斷一個國家是否是市場經濟國家:(1)貨幣的可兌換性;(2)工資等級的決定;(3)外國合資企業的補助;(4)政府所有的程度;(5)政府控制資源的程度;(6)行政職權部門認為適合的其他因素。美國列舉的因素遠比GATT第六條的注釋要多,意味著美國和其他效仿國對非市場經濟的定義比GATT第六條的更加寬泛。
關稅法案第773(c)條提到,如果“受到影響的商品是從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的,而行政職權部門發現有效信息不能保證商品的正常價值”,則正常價值的計算將會基于市場經濟國家提供的最有效的信息對商品生產要素進行估價,而提供信息的市場經濟國家是行政職權部門認為合適的國家。這里的“有效信息”條件經常引用來證明產業是市場為導向的途徑,此時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以避免實施替代推定價值的計算方法。雖然市場導向的途徑由一些例外,但美國支持替代推定價值的計算方法。因此美國反傾銷制度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說明是遵守GATT第六條的注釋而非前面解釋的第2.4條。一旦確定了非市場經濟地位,行政職權機關可以自主地采取“最有效的信息”來計算商品的正常價格。這被認為是第一個有效地處理非市場經濟的規則。在此筆者提請注意其局限性――沒有任何條件來界定什么是“最有效的信息”。
2.美國的實踐。在實踐中,美國調查專家組很少有自主判斷市場經濟地位的機會。典型的美國終審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甚至不會提及非市場經濟的問題,但會簡單解釋類比國選擇的問題,一般認為非市場經濟的判斷早已經是最初決定的。這種最初的決定通常證明了對非市場經濟的判斷,其表述為:“在每個(調查專家組)主持的涉及(中國)的案件中,(中國)已經被視為是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為達到調查的目的,判斷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大部分情況下是忽略的,只有憑商業部長作出授予該國家市場經濟地位的決定,才能暫緩區別對待。筆者認為這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是非常不公平的,應作出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
(三)歐盟的規則和實踐
1.歐盟委員會的規定。歐盟的做法與美國相似。在第384/96條委員會規定中提到,“如果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商品的正常價值必須以第三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或者推定價值為基準”。然而,歐盟列舉了明確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清單,其授予先前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定程度上的特權地位,這些先前的社會主義國家均是正在快速地加入世界貿易體系的國家。這些國家中,尤其是中國和俄羅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視為市場經濟國家,即其被調查的生產者提出實質性的權利主張,主張符合標準,而且程序符合規定,則該生產者或者生產和銷售相似產品的生產者將成功享有市場經濟地位。
規則進一步列舉出五個授予以上地位的要素。這與美國的做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美國是列舉出決定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要素,然后用替代推定價值的方法。而歐盟不僅列舉出了預先認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而且另外列舉出一些國家,當這些國家能夠符合特定的條件時將被授予市場經濟地位。不過歐盟在采用替代推定價值方法時享有高度的自由。
1.1概念
純粹經濟損失是英美法上的一個概念,被稱為"pure economic loss",德國學者馮.巴爾教授在其所著的《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中將純粹經濟損失定義歸納為兩個主要流派:一種認為,純粹經濟損失是指那些不依賴于物的損壞或者身體及健康損害而發生的損失:另一種認為,純粹經濟損失是指非作為權利或受到保護的利益侵害結果而存在的損失。王澤鑒先生認為:"所謂純粹經濟損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發生"。本文比較認同這樣一種定義:純粹經濟損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損失。
1.2特征
無形性。純粹經濟損失是受害人因為他人的加害行為(不僅僅是侵權行為)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但是這種損失不是由于受害人的有形的人身傷害和有形的財產損害而發生的經濟損失。
因果關系上的直接性。不論是在何種情況下,受害人遭受的純粹經濟損失都不是因為自己的人身或物遭受損害而間接導致的不利益,因此它區別于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因其人身或物遭受損害而引起的繼發性的經濟損失,它是屬于可獲賠的范圍。
純粹經濟損失是純粹金錢上的不利益,不涉及精神上的損害。它通常表現為預期利益的損失,但并不是所有的預期利益的損失都是純粹經濟損失,有些間接損失也是預期利益的損失,比如因為機器被毀損導致營業利潤的損失。
2.我國純粹經濟損失的救濟現狀
2.1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
我國現行立法雖然不存在純粹經濟損失的概念,但是對一些實質為純粹經濟損失的損失也通過特別立法予以適當賠償。不過,我國在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上仍然過于保守。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學者一般認為該款并不是對權利保護的例舉規定,即并不能將其理解為"行為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將其理解為"行為導致他人發生財產、人身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更符合立法本意。《民法通則》在立法之初雖然不可能考慮到純粹經濟損失的問題,但該規定也并無排除純粹經濟損失之本意。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筆者認為該款同樣沒有排除對一般法益的保護,只是對于人身和財產權益的范圍需要通過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在我國現行法中,對于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不實陳述案型,最典型的是《證券法》第173條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負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里,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很難認定中介機構對投資者的財產或者人身有直接侵害行為,因此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是純粹經濟損失。雖然《證券法》的該項規定主要是基于對市場安全和投資者信心的保護,而對純粹經濟損失是否應予賠償并無明顯的考慮,但我們可以認為這是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的立法例。
綜上可知,我國立法對于純粹經濟損失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一個共同特點是法條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并沒有對財產權益和財產損害做出解釋,也沒有指出哪些屬于可以賠償的損害,這與我國長期以來立法上宜粗不宜細的原則不無關系,同時,也正是由于法律規定的抽象,才使得"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從不實陳述案型開始取得重大突破。
2.2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基本路徑
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他國的先進立法經驗,在我國侵權法中采用一般條款的保護和類型化保護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只有這樣才能使侵權法適應社會生活急劇變化,使侵權法具有包容性的同時也具有可預見性和確定性。對各種各樣的純粹經濟損失予以類型化分析,在賠償范圍上做精細化的立法設計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純粹經濟損失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表現形式多樣,為了避免對情況各異的純粹經濟損失適用同一規則而造成實踐的混亂和失當,學者們采用了類型化的分析方法,歸納總結出電纜型案型、不實陳述案型、產品責任案型、遺囑無效案型、油污案型、河道不能使用案型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型。也有學者從其它角度出發進行了不同分類,歐洲學者將其分為四個大類:反射性損失、轉移性損失、公共服務和設施的關閉、對錯誤信息和專業服務的信賴。這種分類并不能把所有的純粹經濟損失包含進去,但這對于根據具體情況適用不同的賠償規則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
筆者設想:對于反射性損失和轉移性損失立法上可以賠償為原則,不予賠償為例外,對于公共服務和設施的關閉所造成的純粹經濟損失以不賠償為原則,賠償為例外,對錯誤信息和專業服務的信賴所造成的純粹經濟損失是否予以賠償是需要依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應該對提供錯誤信息和專業服務的主體予以區分,如果提供者是具有社會一般認可資質的或者是有執業資格的主體(如律師、會計師、醫生、報社、官方等)則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提供者是不具有相關資質的主體,則只有在欺詐和脅迫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賠償范圍可以予以適當限制,正如馮.巴爾教授所言:"侵權行為法只有當他避免了過分嚴苛的責任時,才能作為有效的、有意義的和公正的賠償體系運行。無論是從單個侵權行為人的利益出發,還是為了自身生存的愿望,侵權行為法都必須將那些過于遙遠的損害從其體系中排除出去。"筆者認為可以采用"可預見性"、"責任保險"等措施來限制賠償范圍。"可預見性"是指受害人和侵害人具有某種"密切關聯性",使加害人得以合理地預見因其不注意將會造成被害人之損害,從而可以初步確認注意義務之存在,其次,還應該考慮是否有其他因素之作用,而應否定、減少或限制注意義務之范圍、義務相對人之層次或損害之種類。只有當受害人遭受的純粹經濟損失是被告可以預見,并且讓被告承擔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無損于公平和正義,被告始得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 [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著,焦美華譯.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關鍵詞]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經濟分析
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的法條依據
在《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以下三條可以認定為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的法條依據:第五十七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2)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3)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4)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分析可見,該《辦法》遵循以下歸責原則:(1)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相比較有兩項創新:(1)增加了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2)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明確了減輕機動車方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細化了因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過錯程度減輕機動車方賠償的額度。
二、兩種歸責原則的經濟分析
(一)過錯責任的經濟分析
傳統法學把過失界定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己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這種過失理論主要強調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認知能力,并沒有提供一個據以衡量注意程度欠缺的客觀標準。解決這個問題,著名的“漢德過失公式”能給我們以幫助和啟發。該公式提供了一個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構成過失的客觀標準。即用二個變量之間的函數關系來確定過失的標準,B為預防事故的成本,L為事故損失額,P為事故發生的概率,這一公式表明,只有當B(PL,即當加害人為預防事故需要支付的成本低于事故的預期損失(事故損失額與事故發生概率的乘積)的時候,加害人才構成過失,并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構成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漢德公式蘊涵著事故經濟學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即并非所有的事故都是應當預防的。這一原則是法律上過錯責任制度的經濟學依據,過錯責任制度免除了加害人無過失的賠償責任,漢德公式則恰好為加害人是否構成過失劃定了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界限,即加害人是否構成過失的標準是加害人是否需要為避免事故支付高于事故預期損失的成本。事故預防成本應當追加到一個最佳點,臨近這個最佳點的最后一個單位的預防成本等于該單位預防成本所避免的預期事故損失(即邊際預防成本等于邊際預期損失)。這說明,過錯責任制度的經濟目標就在于實現社會總成本(即事故預防成本與事故損失之和)的最小化。通觀《刑法》三個條文,適用過錯責任的情形:(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2)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這些情形下,雙方當事人處于均勢,雙邊預防最有利于社會成本最小化,最有利于社會總收益最大化。此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能為雙方提供有效的激勵機制,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都采取預防措施來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二)嚴格責任的經濟分析
嚴格責任的經濟定義,是指能夠以最低的成本避免事故發生的一方(最佳事故避免方cheapest cost-avoider),不論其是否采取了最佳的注意程度和謹慎,都要對事故的發生負責。當一個事故可以被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個避免時,誰能夠以最低的成本阻止事故的發生誰就對事故發生負責,由最佳事故避免方來承擔責任。當一個行為人是一個事故的最佳避免方時,將責任分配給此方承擔就是有效率的,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去阻止事故的發生,還可以避免經濟上的浪費,即避免了由高成本預防一方采取大于低成本預防一方的預防措施而帶來的浪費,又避免了雙方都采取預防措施造成資源的浪費。《辦法》規定嚴格責任目的是為了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非機動車和行人,立法者將機動車方擬定為最佳事故避免方,讓危險程度較高的機動車方提高注意義務。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賠償責任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那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即便非機動車和行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方無責任時,也要拿出部分利益,以補償受害人。
三、立法意圖的價值分析
過錯責任原則能為雙方提供有效的激勵機制,嚴格責任僅對加害人的預防有所激勵,對受害人的預防無激勵。在嚴格責任下,由于責任盡在加害人一方,就喪失了對受害人預防的激勵,其結果導致受害人喪失以優勢地位避免損害的可能。加害人為減少事故的發生,可能采取兩種措施:一是增加注意,二是減少活動量。也就是說,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嚴格責任會激勵機動車方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但是完全適用嚴格責任進行歸責,非機動車和行人會在道路行駛中減少注意,增加活動量,于是出現非機動車和行人肆無忌憚地違反交通法的現象。此時,過錯責任則會促使潛在受害人主動改變活動量,增加注意,以此來協調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活動量的沖突。可見,雙方均改變活動量是防止事故發生最有效率的方法,過錯原則應用于此將更有意義。顯而易見,在均勢當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賠償適用過錯責任也是這個原理。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以明顯不同的方式分配合理的風險所帶來的收益和負擔,但二者均有不足。過錯責任不利于保護承受了相當大損失的無過錯的意外事故受害人;嚴格責任則不利于保護那些對受害人造成了傷害卻無過錯的加害人。現實中這種意外事故大量存在,于是《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首先由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負擔,然后就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雙邊預防,嚴格責任原則,適用于加害人單邊預防。正如波斯納所說“鑒于嚴格責任與過失責任的諸多差異表現,我們就不希望侵權制度純選擇過失責任或純選擇嚴格責任,也不希望兩者在所有時候都必須處于同等地位”。綜上可見,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處理采取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相結合的歸責原則是科學的。
參考文獻
[1]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現予印發,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第五條 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分別為經濟適用住房價、定向安置房屋價。
關鍵詞: 海上拖航 非合同當事人 過失損害賠償 預防激勵
海上拖航是指一船利用自己的動力將另一船或其他漂浮的物體從一地拖至另一地的航行。被拖物通常包括駁船或者其他無動力的船舶、鉆井平臺、浮碼頭、浮船塢、浮吊等海上漂浮裝置以及失去動力的船舶等。為進行海上拖航,通常由承拖方和被拖方簽訂海上拖航合同,約定由承拖方用拖輪將被拖物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費。但在海上拖航中時常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這種損害既可能發生在海上拖航合同當事人即承拖方或被拖方身上,也可能發生在第三人身上。如果損害發生在海上拖航合同當事人即承拖方或被拖方身上,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通常在海上拖航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如果損害發生在第三人身上,則根據英美法中的“拖船和被拖船是一條船”這一古老的法律原則,應由承拖方和被拖方為一方對第三人為另一方承擔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該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大陸法中所指的侵權行為責任。在經濟學中,這種侵權行為表現為對自愿交易原則的違反,是一種成本的外溢。中國海商法第163條規定:“在海上拖航過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的,對另一方有追償權”。但是第163條對第三人為一方與承拖方和被拖方為另一方,二方混合過失導致第三人和/或承拖方和/或被拖方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未作出明確規定。
為確定和減輕乃至避免海上拖航非合同當事人間的混合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在社會資源的配置過程中,使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當事人的利益足以補償(并不要求必須實際補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當事人的利益,而不管其利益及損失的分配狀態,換言之,即通過有效率地配置資源,增加所有人的社會福利以達到卡爾多-希克斯最優或潛在的帕累托改進。為此,我們對海上拖航非合同當事人間混合過失損害賠償進行如下法經濟學歸責和預防激勵分析:
一、基本假設
假設在某次海上拖航事故中,A是加害方,B是受害方;A和B都能作出預防以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嚴重性的行為;X為A所作的預防,Y為B所作的預防,x*和y*分別為A和B所作預防措施的法定標準;加害方A和受害方B在稀缺性的條件下均能達到自己行為理性的最大化即均是理性人,從而具有自由而合理的選擇能力,也能對本人偏好進行準確的判斷和定位,使人們對其形成合理的預期和信賴,并且他們可以傾向于通過他們之間的零成本的交易以達到有效率的結果。
二、承拖方、被拖方和第三人法定的預防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
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拖輪處于適航、適拖狀態,妥善配備船員,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備供應品以及該航次必備的其他裝置、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當時,應當做好被拖物的拖航準備,謹慎處理,使被拖物處于適拖狀態,并向承拖方如實說明被拖物的情況,提供有關檢驗機構簽發的被拖物適合拖航的證書和有關文件。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認識到作為一個理性的人,承拖方、被拖方和第三人也總是希望在“謹慎義務”和“合理注意”原則的前提下用最小的預防成本來防止意外的損害,最佳的法定預防標準的確定必須能夠使得社會成本最小化,也就是當預防的邊際成本等于所避免的邊際損害費用時,所確定的法定預防標準的社會成本就能達到最小化{3}。具體來說,承拖方、被拖方和第三人的法定預防標準以及過失責任分配我們可以利用Learned Hand公式加以概括。即如果用P表示海上拖航事故發生的概率,用L表示海上拖航事故發生的損失,用PL表示預期海上拖航事故成本即承拖方、被拖方和第三人法定的預防標準,用B表示海上拖航事故預防成本,則當BPL時,加害方并不構成過失。上述公式可以通過下圖1說明。
在圖1中,橫坐標代表注意水平,縱坐標代表金額水平。因而PL曲線反映了注意函數的預期事故成本的邊際變化是隨注意水平的增長而呈下降趨勢,B曲線反映了注意的邊際成本是隨著購買數量的增長而呈上升趨勢。PL曲線和B曲線的交點X*代表了加害方的法定預防標準,X*點也代表了加害方最優的預防水平。在X*點左側,BPL,因而加害方不承擔過失責任,對加害方而言適當減少預防也是成本優化的。
三、混合過失歸責方法
根據混合過失歸責方法,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過失,應根據各自過失程度的輕重按比例分擔責任。
即如果Xy*,則加害方負全部責任;如果X≥x*且Yx*且Y>y*,則雙方根據衡平原則分擔責任;但如果X
混合過失歸責方法可以通過下圖2說明:
上圖2表示在X
在混合過失歸責方法下,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由加害方和受害方二方當事人按比例承擔全部的責任。
四、過失損害賠償的預防激勵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法律規則不能僅僅強調事后的分配和補償功能,而且還要考慮事前的激勵功能,因為法律不過是人們對法院將要作出何種判決的預期。在這里,我們可以忽略保險、訴訟費用、法官的錯誤,以及國家設立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及其監督管理的成本。只有通過要求加害方對受害方予以賠償來內部化成本即潛在的加害方內部化由其自身導致的損害成本時,便會刺激他們在一個有效的水平上對安全性進行投資,也就是以侵權責任來將由高昂的交易談判成本所導致的外部效應內部化。但是,要將加害方的侵權行為的外部效應內部化只有通過以下兩個環節的侵權責任才能實現:第一是在事前將侵權責任加于潛在的加害方,使其產生有效的預防激勵。第二是在侵權行為發生后,通過向受害方支付損害賠償金,使其等于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不過必須說明的是實現侵權的外部效應內部化的目的必然會受到經濟法則的制約。
在采用過失責任歸責方法的前提下,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定的預防標準,則可以免除責任。即在事前將侵權責任加于潛在的侵權人,盡管因過失而侵權在道義上不應受譴,但人們一般都還是理性地希望減輕受損的風險,減少或者避免為侵權行為支付損害賠償金,從而使潛在的侵權人收斂其侵害行為從而采取有效預防的激勵。對侵害方而言,侵害方的成本是侵害方預防水平的函數,故當X≥x*時,侵害方沒有責任,但侵害方要承擔預防成本;當X
對受害方而言,侵害方為避免意外事故損害責任,會采取法定的預防標準,當侵害方沒有責任時,意外事故的受害方將得不到任何賠償,從而會促使受害方內部化其預防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即也能激勵受害方采取有效的預防激勵。
綜上所述,根據混合過失責任方法,如果任何一方可以通過滿足法定預防標準來避免承擔損害成本,那么這一方就會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另一方在此同時為了將事故成本內部化,也會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也就是說,一個風險中性、理性、自利的人應當會被阻止進行侵犯權利的行為。
但是必須明確的是過失損害賠償的預防激勵的有效性取決于預防的變量是連續型的,而非離散型的,因為離散型變量的預防的有效性取決于特定的事件進而通常無法得出確定性的最優解。
參考文獻:
作為一名觀察者,我一直被市場這種情緒化的反應感到無奈。官方說只是個傳言,我也希望這確實只是個傳言,不然就實在太可怕了。但一個傳言就能引起這么大反響,更讓人不得不反思。是什么造成商家集體理性恐慌的?為什么大家相信政府真會去這么離譜地查他罰他?
追根溯源,還是權力不受限制讓公眾沒有可靠預期。商家對政府有了可靠的預期,就會扎扎實實地在你這投資興業,這樣你當地的經濟繁榮才有了扎實根基。反之,因為沒有可靠預期,恐慌到一定程度,就會集體棄市了。
市場經濟是按規則運作的經濟,因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又是講信用的經濟,因而市場經濟又是德治經濟。統而言之,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法治與德治統一的經濟。在這里,規則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兩大基石。規則是市場經濟的法制基石,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石。我國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場經濟框架,但是,規則和信用還是十分薄弱的環節,出現破損,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
規則是指人們有意識創建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包括從憲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細則,直至個別契約的正式制度。它是保證市場有效運作的基本原則,它決定著市場內部的結構和安排是否適當,市場交易和企業內部交易是否協調,從而保證社會分工、合作不斷發展和擴大,使市場經濟制度得以正常運轉。
沒有一個好的市場規則,市場就難以發揮它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
同時,市場經濟的基石和先決條件是要有可靠的產權。有了可靠的產權,市場經濟自然而然就發展起來了,經濟繁榮也就隨之而至。沒有了可靠的產權,市場經濟就像是被釜底抽薪了一般,很快熄火下來,交易成本會大到讓大家不得不放棄交易。沈陽這次的風波就說明我們的市場基石還是很不牢靠的,一夜退到改革前不是沒可能的。
市場的傳言今后還會有,市場經濟永遠不不會風平浪靜。在改革進入關鍵的時刻,政府應進一步堅持尊重市場規律、尊重法制,更得管住自己,尤其是在市場本身弱不禁風的時候,更得管住自己的手。
關鍵詞:誠實守信;市場經濟;誠信缺失;信用機制
一、 誠信缺失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影響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誠實守信
所謂“誠實”,就是說老實話、辦老實事,不弄虛作假,不自欺欺人,表里如一。所謂“守信”,就是要“講信用”、“守諾言”.誠信是人類社會一切道德的基礎和根本,是做人成事及經濟生活中的一個基本道德規范。一個信用缺失,道德淪喪的國度,必然不會有和諧的人際關系、良好的社會秩序,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也就得不到有力支持和保障。針對當前誠信缺失影響市場經濟建康發展的狀況,構建誠信體制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誠信缺失嚴重影響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競爭經濟,又是一種契約經濟,因此,如何保證契約雙方履行自己的義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關鍵,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誠信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交易主體不被對方信任,限制交易主體自身發展,另一方面為防范交易風險被迫增加交易成本,使得經濟活動萎縮,經營效率低下甚至破產。最重要的是會造成社會信用鏈條的中斷和損害,破壞市場機制和市場經濟規則。因此,我們迫切需要加強誠信建設,這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誠實守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
(一)誠實守信是建立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石
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的道德前提,是經濟領域里不可或缺的道德品質。誠實守信既反映了不同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同時也體現了人們共同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應該普遍遵守的倫理和行為準則。一個企業,只有樹立起以誠信為本的形象,企業才能夠不斷發展壯大。現在我國的一些企業之所以能發展壯大,走出國門走向世界市場并且在世界市場占有重要地位,盡管原因很多,但以誠信為本,是其中的一個決定因素.我們在強調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用法律的手段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注重用道德的力量,以誠實守信的道德覺悟,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誠實守信是現代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內在要求
人們在市場中彼此相互認同的依據是:誠實是最好的策略,即對所有的購買者實行相同的價格,以及嚴格的誠實無欺。這就表明,市場交換中主體利益的擴張需要誠信來維系,當然,主體利益擴張也是有一定界限的,這個界限的約束就應當是重誠實守信用。這既是現代市場經濟得以產生的一個前提,又是伴隨它成長的一個產物,只有這樣市場經濟機制才能長久存在和長期運行,現代市場經濟才能得以健康發展。
(三)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是等價交換,交換雙方要以誠實守信為條件,價值規律要求人們遵守等價交換,平等互利的原則,經濟交往的復雜性要求市場主體尊重契約和合同。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沒有信用就沒有交換,沒有秩序,沒有信用市場經濟就不能正常進行。在市場經濟中誠信所擁有的崇高信譽是一種無形資產,它是一種競爭力,標志著企業和產品的崇高品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廣泛倡導信用精神,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國際國內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誠信作為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一個地區、國家的投資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三、 建立和完善與世界接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用秩序
(一)要把強化信用意識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倫理建設的重要內容,樹立誠實守信的觀念
誠實守信和法制是市場經濟的兩大支柱,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轉的重要基礎。當前形勢下,建設誠實守信的倫理規范,構建與世貿組織規則相一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用秩序迫在眉睫。
(二)要培育以誠實守信為核心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道德規范,使誠信成為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要在全社會進行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誠實守信作為建設現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內容。同時,要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為契機,營造良好的誠實守信的環境,使人們認識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在以誠實守信為核心的道德基礎上,使市場經濟就是“ 信用經濟” 的觀念深人人心。
(三)建立規范的社會信用體系和失信約束懲罰機制,以制度約束失信行為,為社會信用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保障
要不定期的舉行“市場凈化活動”,使失信者曝光,使其成為“過街老鼠”,要在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必須承擔責任,不僅要對其予以輿論譴責,更要其付出經濟上的代價。
(四)要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嚴格的市場經濟秩序準則,提高市場組織化程度
信用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除了依靠教育等手段外還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來保證。必須加強制度和法律體系建設,依法管理市場秩序,要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偷稅漏稅經濟欺詐惡意逃脫債務的行為,大力規范市場秩序。要讓守信者因守信而受到尊重獲得回報,要讓失信者因失信而受到重創。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市場經濟才能健康發展。另外,市場化程度的高低,對誠信關系的建立有著重要影響。市場化程度愈高,組織程度越嚴密,愈利于交易者參與,也愈利于誠信體制的建立。因此要通過產權明晰化,賦予交易者平等交易權,依靠科學技術建立電子商務等多元化市場平臺進而使市場經濟維持良好的秩序。(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哲學與社會學學院)
參考文獻:
[1] 劉建文.誠實守信: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保障[J].計劃與市場探索,2002,12.
[2] 鐘華山.論誠實守信[J].湖南行政學院學報(雙月刊),2007,(2).
關鍵詞:市場經濟 民法 價值 調整
引言
相對于其他法律類型而言,民法是發達國家制定最完備、最基礎的法律,因為這些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都比較早,另一方面,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越發復雜與深入,更加要求民法的健全與完善。就我國民法的發展而言,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無論過去和現在,都是大大落后于發達國家。民法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要反映社會經濟關系,并且為產生它的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服務。恩格斯指出:“民法的準則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根據我國現行的政治與經濟特點,我國要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促進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健全,維護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
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民法與一定社會的商品經濟有著密切聯系、息息相關,社會經濟越是發展、活躍,民法的作用與意義就越突出。而民法的發展也是伴隨著商品經濟而產生和發展的。市場經濟需要法律的約束和規范,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則。在市場經濟中,民法具有深刻的意蘊。
(一)民法是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法
民法是以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調整對象,并是規范商品經濟活動不可缺少的法律規范。民法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對市場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國經濟市場長期采用行政權力優先與命令下達的形式控制經濟的運行,民法中忽略了經濟的作用。民法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同時關系到整個法律是否科學合理。民法創立的許多具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思想,逐漸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這就決定了民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主導作用和基礎性地位(徐晨曦等,2004)。民法中的平等、等價、公平以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在市場經濟中都有充分的展示。從今天世界各國立法的經驗來看,大陸法系都是以民法典的頒布作為市場經濟成熟的標志。法律體系作為法律的內部結構,分成不同部門,具有系統或整體性,是現行法。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大致分為三個層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單行法。民法在各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中一直處于基本法律位置。
(二)民法是一個以權利為中心建立起來的規范體系
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證明,民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法律機制是規范商品關系的最佳選擇。民法為適應這一要求進行廣泛的生產經營決策和市場選擇。民法是市場經濟賴以存在的基本法律規范,主體必須具有依法從事經濟活動的廣泛行為的自由。主體地位平等,改變對某種所有制的財產特殊保護的原則,使民法適應社會經濟生活復雜多變的需要。市場經濟關注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在處理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系上,可以看到其內在的邏輯聯系。民法以權利為本位實現個體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但是,民事范疇也具有一定的非權力性,這種非權利性集中表現在平等自愿、自主誠信、對等補償性的方面。而毫無疑問,市場機制能夠自發地調節經濟運行,使多種要素達到平衡狀態,這種平衡狀態中,市場經濟是以市場手段配置資源,參與其中的個人和企業居于主體地位,享有權利并獲得切實的權利保障,正因為這樣,民法與市場經濟能實現很好的契合。
(三)民法是維護人身與財產關系的法律體系
人們在市場經濟中進行一定的商品交易活動的同時,通過各種內在關系與外在的環境構成了國民經濟的大市場,維護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在這個市場中,最重要的財產權與人身權是市場經濟不容忽視的。而財產權、人身權制度都是由民法規定的。民法對財產權和人身權形成有效保護,對這些權利的充分保護本身即構成了交易的秩序,亦即維護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此,在確定民法的根本理念中,應該與國民經濟的基礎達成一致,就是要以保護個人財產與人身權利為目的。另外,市場經濟主體通過獨立、自主的主體進入市場,有主體制度的確認和保障,民法給主體提供了這種依據。正因如此,使市場經濟能夠有序地正常開展。例如,《民法通則》對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終止等規定,是對法人制度的基本規定。在市場經濟中,法人主體在進入市場過程中具有獨立的商業行為,能按照市場的規律處理一些經濟發展的問題,獲得等量的經濟報酬。
市場經濟中民法價值理念的選擇
法律是現實的社會人秩序追求與制度選擇,而制度的時間是以法律價值理念為前提的,并在其支配下把市場經濟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準則,且只有通過法律才能得到正義公平誠信需求的滿足時,人的理想與對人命運關懷才能實現,這樣形成人內心的確信,最后又回到法律的價值理念。
(一)主導威嚴
法律至上理念的產生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取得實效的內在資源。追求法律制度正義與追求執法程序正義始終是法的正義價值取向。法律必須有權威,社會人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當社會人通過一定的法律實踐,在其心理層面上就會留下對這些法律的情感標記,有了這種情感,容易產生對市場經濟法律需求感,進一步確認了法律的威嚴,實現在市場經濟中民法的權威性,調和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
(二)倡導透明
法律實施的各個環節都來自市場主體,法律是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規則,所有市場主體都必須遵循。法律必須具有公開、透明的品質,公眾作為市場中的組成分子,是實際法律的使用者,他們有理由獲得一定的法律與法規的具體規則,這就需要把這些法律性規范文件公開化,讓其他成員了解一定的法律的內容與法律環境,提高市場經濟的透明度。如世界貿易組織的透明度原則,就是要求各成員方必須公布其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三)張揚正義
正義外在的顯示是一種體制,內在意味著對關系的調整和對行為的安排,正義的理念與法律有著緊密的聯系。法哲學的代表龐德認為:法律的目的是正義。另外,可以把正義作為檢驗或評判法的優、良、惡、劣的標準,同時,正義是促進法的進步性變革的重要力量,一旦正義與法相融合,就可以使法得到與時俱進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義得到進一步的張揚;“正是正義觀念使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為規范大廈組成部分的規則、原則和標準的公正性與合理性之上”(E?博登海默,2004)。社會正義觀的改進和變化,常常是法律理念改革的先兆。
(四)促進公平
我國建立市場經濟法制體系,首先要體現的就是公平的理念。而所謂的公平,就是要利益分配的均衡、市場經濟活動中各方獲得的機會均等,這里包括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公平和社會與社會成員個體之間的公平。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人們最注重的就是公平、誠實和守信,誠信經營是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礎。而市場經濟法制體系,就是要保護誠信經營,處處體現公平的原則,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權,不能,人人機會平等,在收入分配上,做到公正、公平、公開,讓弱勢群體得到保護,這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體系的應有之意。
(五)保護利益
市場經濟下的法制體系應該將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作為追求的目標。在保護個體通過正當手段實現個體利益的情況下,將社會的整體利益最大化作為最終的訴求。在我們建立的市場經濟法制體系下,不允許出現將個體的利益凌駕于社會整體利益之上的情形,任何社會個體不能為了一己私利而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總的來看,應該保證局部利益服從于整體利益,長遠利益高于短期利益,只有在這種情形下,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和公共道德的維持。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是個寬泛的概念,不僅是指經濟的利益,而且還包括安全利益、道德利益、社會資源利益和文化利益等。
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調整路徑
(一)更新法律觀念
轉變裁判法學觀念,樹立預防法學觀念。針對市場經濟中有爭議的問題,提出一些預防與控制的措施,能及時根據市場的變化規律來對法律體系做調整與預境。樹立契約觀念。市場經濟發展客觀上要求商品生產經營者擺脫人身依附和等級鎖鏈,享有獨立的人格,依自己的意愿參與市場競爭,在交易中彼此處于完全平等的狀態,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契約,實現商品交易的全過程(林春彬,2001)。
(二)加強立法、執法、司法的變革
通過變革使民法能成為市場經濟中一整套相對獨立的體系,在市場經濟中,雖然法律的各個部門之間會產生一些責權部分,或者復雜的部門關系,但是要圍繞市場經濟的發展,變革政府的職能,使得這種職能實現對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來保持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要在市場經濟中完善這些執法部門自身的法律與法規,使之能面對復雜的市場關系而形成一定的翻印機制,實現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完善民法典
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應堅持民法典的中國特色,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經濟基礎,如保留典權等法律制度,而且要注重吸收民法通則等民事立法中行之有效的體例和規定。針對已確立的原則和制度,應制定完備的物權法體系。民法典的完善正是對基本法律的保障,實現基本法律的正常運行,保持基本法的完備,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指導與調控作用,保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四)建立與健全物權法
民法上所稱的物權是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中,物權法的建立是市場發展的重要選擇,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財物的歸屬問題是市場經濟運行中的核心問題。徹底摒棄否定和漠視物權的舊觀念,確立中國的物權法律制度。同時,要針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而做出一定的選擇。選擇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物權法。應制定完備的物權法體系。不能形成一整套對財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完整規則,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將是不確定的,從而也就不會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愿望和創業的動力(李志福,2002)。
(五)制定和完善各種民事單行律和法規
民事單行律和法規組成了強大的市場經濟的法律大體系與系統,因為市場經濟涉及的面較廣,需要各種法律體系來對其進行調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比如婚姻法,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婚姻有的已經不單是雙方之間的感情關系,還涉及到非常復雜的經濟問題,這是因為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帶來人們觀念的變革與財產的糾紛隨之而增多,特別是一些跨國的婚姻,更是與市場經濟中的其他問題帶有很多的聯系;再如合同法,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合同產生了很大的變化,合同法也要針對這種變化而作出適當的調整。1999年月15日,在總結原有的三個合同法司法實踐經驗基上,我國廢止了原有的三個合同法,從而消除了市場經濟交易規則間的分歧和矛盾,縮小了我國與先進國家的差距,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工作的重大進步。這些法律要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地完善與充實(傅健,2000)。
參考文獻:
1.徐晨曦,張澤,張軍.也談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4(12)
2.[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3.林春彬.市場經濟與民法[J].滁州師專學報,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