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1 16: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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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校園安全穩定,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給學校教書育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境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及駐校(園)各單位,在校(園)內工作、學習、生產、生活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消防組織
第四條學校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各中層單位成立相應消防安全組織,科室、年級、樓宇內的樓層、班級設消防安全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部門,負責對學校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學校要確定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崗位,并在這些單位、部門設崗位消防安全員,并報學校保衛部門備案。
第六條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要在全校范圍內組建教職工義務消防隊,高等學校要組建學生義務消防隊,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火災情況和應急疏散。中小學校建立學生消防監督員,負責監督、反映消防情況。
第七條教職工義務消防隊的人員組成,以保衛部門人員為主體,各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崗位的崗位消防安全員為輔,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由保衛部門統一領導指揮。
第八條高校學生義務消防隊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保衛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學生義務消防隊員同時是學生宿舍各樓棟消防安全員。
第三章消防職責
第九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校內各部門、各單位及駐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學校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高度重視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服從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
況,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生產、科研、經營、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統籌安排,將消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知識和技能水平,組織師生員工開展滅火和應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六)制定消防應急預案,發生火情及時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救援工作,把損失降到最低。
(七)學校學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層部門根據各自工作特點負責本部門管理范圍內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設施、器材、供水系統的監管,保證其正常工作。
第十條學校主管安全保衛的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領導保衛部門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學校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
入和組織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檢查和監督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開展消防
安全檢查,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種途徑、采取各種形式向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負責對崗位消防安全員的管理和培訓,使他們掌握基本消
防知識及相關的消防法規,熟悉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及各種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進行消防巡查和檢查,督促各單位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六)負責組建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制定學校的滅火、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八)負責配備消防器材,檢查督促全校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維護和更換工作。
(九)對違反消防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關的消防檢查工作和對火災事故的調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
全情況,及時報告火險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
題。對暫時無法整改的安全隱患采取確實可行的臨時措施,嚴防發生
事
故。
第十一條學校各單位出租房屋和租賃經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單位負責,承租單位應遵守出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在校內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條學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內容,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防火巡查制度。學校應指派專人負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巡查的情況要作詳細記錄,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簽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非重點單位的重點部位必須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及時糾正,妥善處置,當場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要立即報警并及時組織撲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四條防火檢查制度。校內各單位的防火檢查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重點部位的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單位的防火檢查每季度一次,年終進行全校消防檢查。防火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記錄上簽名,并建立防火檢查檔案。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改正的當場改正,無法當場改正的,應書面報告有關部門,并加強防范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學校有關部門對全校依法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防火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管轄范圍內不得擅自動用明
火,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火的,應按規定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辦理許可證,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經審核批準后方能動火。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電工、焊工、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確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條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校內輸變電設施必須嚴格按章管理,線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專門人員按規程作業。電工人員安裝、改造、維修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誤、技術不熟練造成火災事故的發生。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校內輸電線路上私自亂拉、亂接電線。教學、科研、生產用電設備要確定專人負責、按章管理,堅持人走拉閘斷電。要嚴格學生宿舍用電管理,規定學生在宿舍用電范圍。
第十七條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區不準生產、
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因教學、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建立保管、領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學校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不得在師生員工居住、學習場所及周圍200米內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物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燃氣和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氣和電器設備的單位必須定期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嚴禁帶故障工作。對重要設備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卡,有計劃地維修、保養和管理。定期檢測變壓器等設備及接地避雷器設施,注意防雷、防靜
電。安裝使用電器、煤氣、液化氣設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學校供電、供氣及維修職能部門要嚴格把關。
第十九條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管理、維護保養制度。學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維修和管理由保衛或安全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配置、維修器材必
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學校建筑必須按消防安全設計要求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各單位、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各單位、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應將其數量、狀況、位置記錄在冊,出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要經常對學校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失效的應及時更換、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駐校經營單位、各建筑工地,必須
按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負責管理、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重點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內各消防重點部位,應結
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單獨制定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員,并報保衛部門備案。重點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實常規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時必須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檢查、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必須完好、檔案詳細、有細致可操作的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申報制度。學校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向保衛部門申報,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緩辦、停辦、并當場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二條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設計中,符合國家標準化或行業標準。工程項目的消防計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都必須接受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須由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防火設計。與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簽訂工地防火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要負責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況需要搭建的,必須書面報告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核準,或視情況轉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準。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樓群安全間距上違章搭建。
第二十三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學校要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通過校報、板報、櫥窗、校園網、主題校會班會、講座、演出等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重點崗位人員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員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各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持證后方可上崗。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
員。
(二)特殊工種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消防疏散通道及設施管理制度。校內各單位、部門
任何時候都應當無條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雜物、安裝鐵柵欄、將安全出口鎖死。疏散通道、出口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安裝應急照明燈。嚴禁各部門、個人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遮擋或挪作它用。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的通道、安全門、樓梯等應當有明顯的消防標志,并保持暢通。嚴禁在公用走道、高層建筑的通道上堆放雜物。嚴禁在校園建筑物內及校園內燃燒廢紙、雜物、垃圾和樹葉。
第二十五條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對巡查、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盡快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對學校消防領導小組、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明確責任,落實整改資金,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對不能盡快整改的火災隱患,被檢查單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關領導、部門、人員的責任。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確保消防安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造成火災事故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對本部門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鼓勵師生對身邊的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一經查實,要對舉報人進行表揚或獎勵。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公示,同時實行掛賬督辦。
第二十六條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制度。學校必須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及重點部位滅火和應急預案。其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指揮人員、行動組、通訊聯系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滅火和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實戰演練,并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責任部門、消防控制室必須24小時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禁脫崗,未經專業培訓的無證人員不得上崗。值班人員應掌握消防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防火、滅火技能。值班人員要嚴密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遇有報警要按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做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的管理工作,由保衛部門負責,各消防重點部位、崗位的各類檔案資料,都應一式兩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衛部門存檔。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消防重點崗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二)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
(三)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火災情況記錄。
(七)參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一、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安全組織網絡。完善消防安全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省《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落實各項防火安全職責和措施。
二、進一步加強消防宣傳和教育。深入推進消防教育進課堂,做到課時、教材和師資“三落實”,確保學生受教育率達到100%,努力提高學生消防意識及自護自救能力。
三、全面排查治理學校的消防安全隱患。努力做到“七個立即”.即:
1.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鎖閉、遮擋安全出口的,立即改正;
2.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區域外窗安裝影響人員逃生和應急救援金屬護欄的,立即拆除;
3.違章使用液化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電爐等大功率電器的,立即清除;
4.違章使用電器、私拉亂接電氣線路的,立即整改;
5.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事故廣播損壞的,立即修復;
6.消火栓、滅火器具失效及自動滅火、自動報警系統損壞的,立即修復;
7.出租校舍給外單位經營,消防安全設施不落實的,立即停止出租。
以上系我校做出的保證,我校將信守承諾,若有違反上述保證內容,我校將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
單位名稱(公章): 主要負責人簽名:fwsir
年 月 日
各單位消防安全承諾書(二)
為確保消防安全,嚴防火災事故發生,我單位承諾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統一懸掛,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在重點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二、嚴格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三、制定消防教育培訓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化消防安全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單位達到:具備檢查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的建設要求。
四、加強對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在本單位公眾場所做到:提示公眾所在場所火災危險性;提示公眾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提示公眾所在場所內滅火器、逃生設備器材具體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六、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的內容及頻次對本單位重點部位進行巡查并做好記錄;落實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人員確保24小時在崗在位。
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完善滅火疏散預案,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演練。
八、大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全體員工對消防法進行系統學習,提高法律意識和消防安全知識。
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檢查及本單位自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明確專人負責,積極投入資金,組織人力物力,嚴格按要求落實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發生火災事故。
十、發生責任火災事故,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應急預案【1】消防安全工作,是關系到商場安全及員工顧客生命安全的大事,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在平時工作中必須嚴格按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辦事,并成立消防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李志鵬,成員:劉冰、 。在定期檢查的基礎上,認真落實重點部位安全保衛責任區,做到防范于未然,切實做到消防安全無事故。為應對突發事件制訂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一、火警通報順序:
一旦出現火災,現場人員根據火災情況及時組織撲滅或撥打火警119,并組織人員關閉煤氣及電源總開關,上報商場餐廳負責人。
二、全體人員注意事項:
1、當某處發生火災時,全體人員應保持鎮定,及時報警并迅速依據任務分工和組長的命令擔負起撲救任務,不要坐等消防員前來搶救而延誤時機;
2、迅速切斷配電箱總電源;關閉燃氣、燃油閥門。
3、火災發生后,除參與搶救工作外,其余人員應迅速遠離現場,以免影響或妨礙搶救工作。
4、現場有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應迅速搬離。
三、各組成員注意事項:
1、滅火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了解電及天然氣管道鋪設的線路;
③清楚所有消防設施的放置地點;
④了解消防設備的保養維護與操作方法;
⑤了解火勢情況是否能控制。
組長:李志鵬 成員:廚師、部分職工。
2、警戒疏散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當某處發生火災時,應迅速確定安全出口組織疏散。
③在警戒線負責攔阻無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
組長:劉冰 成員:部分女員。
四、防火注意事項
1. 定期檢查煤氣導管、接頭、儀表閥門,防止泄漏;發現泄漏時,首先要關閉閥門,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和啟動各種電源開關;要隨時用漏氣檢測儀進行檢測。
2. 廚房內的電氣機械設備不得過載運行,并防止電器設備和線路受熱、受潮、腐蝕、摩擦等損毀。
3. 廚房工作結束后,應及時關閉電源、氣源,檢查無誤后方可離開。
4. 廚房應按有關規范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單位消防和應急預案【2】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所有校區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納入學校各級領導的議事日程和目標管理體系。
第四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據需要,校長可以委托分管保衛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負責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級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擔任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學校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學校保衛處(部)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對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負責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辦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對全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在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五)對全校所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管理、維修和保養,與責任單位簽訂《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保管責任狀》明確責任,確保設施、器材、安全標志均處于完好有效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負責組織對全校師生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八)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保衛處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學校或學校各單位在與外單位或個人進行有關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活動時,要在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由學校承擔消防安全責任的,應當征得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同意,并規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必須服從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學校統一管理。
第八條 校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九條 學校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學校所屬建筑物進行局部改(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學校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協議)時,要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其消防經費由消防安全責任方負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 學校保衛處負責確定校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立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各二級單位也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校保衛處統一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下列范圍屬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點部位,將實行更為嚴格的管理。
(一) 校內商場(超市)、餐廳(飯店)、體育場(館)、禮堂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 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檔案館、宿舍(公寓)樓。
(三) 煤氣站、汽油庫、變電站、倉庫、木工房、醫院、幼兒園。
(四)其他人財物集中,容易誘發火險、火災的場所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部位。
第十二條 學校新建建筑物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保衛處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 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工作人員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三條 舉辦集會、講座、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保衛處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消防檢查按檢查主體劃分為各單位組織的自查,由校保衛處(部)組織的巡查,由學校及公安消防機關組織的督查以及多家組織的聯合檢查。各二級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第十五條 對重點部位的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 部位的用火、用電、用氣、用油有無違章、違規現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實,值班人員能否達到正確處理緊急情況下的滅火報警,引導疏散等要求。
第十六條 對于檢查中存在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情況,檢查人員有權責成有關責任人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 違章、違規用火、用電、用氣、用油,亂接、亂拉電線、煤氣管道,違章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危險菌種、國家嚴格控制的品、生物制劑、放射性物品。
(二)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損壞、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消防栓。
(三)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不適合人員居住的環境安排人員居住,未經消防主管單位審核同意而進行裝修、加固、封閉,在有火災危險的情況下,未采取相應預防措施而冒險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 對于在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消防檢查人員有權責成有關責任人當場改正,對于無法當場改正的隱患,檢查人員將向有關負責人開據限期整改通知單,通知單上應有隱患部位、性質、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單位意見等,整改單位應該盡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經費、人員及物資,同時要負責確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隱患釀成災害。
第十八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的有關情況應該據實歸入消防檔案,除校保衛處(部)建立消防檔案外,各消防重點單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檔案。
第二十條 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基本情況及本單位重點部位分布,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情況。
(二)本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負責人情況,義務消防隊員及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防設施、器材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三)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及歷年消防工作記錄,火險、火災的發生情況。
(四)本單位消防教育、培訓及義務消防隊員滅火訓練的演習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衛處與責任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信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部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
第二十五條 校保衛處(部)及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對全校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的培訓、宣傳和教育。主要內容包括:
(一)通過多種形式對全校師生進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及安全防火、滅火、報警、逃生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
(二)各單位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派本單位的義務消防隊員參加公安消防部門舉辦的各種消防知識培訓班并從經費和組織上予以保障。通過專業知識與防火滅火技能的學習,使義務消防隊員的素質不斷提高,成為保障各單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 則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為全面貫徹落實“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公司消防工作在區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在區消防大隊的指導和支持下,認真貫徹黨的十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環保、安全、健康發展的經營理念,把消防安全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之一來抓,專門成立了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確定專人分管日常消防事務,提高管理者的消防意識,明確消防管理責任,把消防安全工作任務層層分解到各部門、科室、班組,并實行隱患事故排查責任制,建立了防火安全例會制度、消防學習培訓制度及消防安全檢查制度等系列制度,從而推動消防安全各項工作有效的開展。
二、創新宣傳形式,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采取以廣大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利用宣傳欄、網絡等各種傳播媒體大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實際工作中,積極開展安全月、“119”消防宣傳日等活動,并結合公司實際,深入開展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通過在生產作業點懸掛消防知識宣傳畫和消防器材使用等圖片和利用公司網絡進行火災紀實、法律法規、安全知識等的宣傳,有力地提高了人民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制意識。
三、注重消防投入,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本著“一分消防投入,十分安全回報”的理念,在注重生產經營的同時,十分重視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一是搞好消防規劃,在生產設施進行技術改造前就編制好消防基礎設施規劃,以適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二是加大消防硬件投入。每年公司都投資30萬元左右對公司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進行更新和維護,完善了監控系統和報警系統。三是積極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和消防器材使用培訓,開展火場逃生、防震疏散演練、重點部位火災演練等,通過培訓和演練,有效地提高員工防患意識和應急、自救、逃生的能力,為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
四、注重隊伍建設,提升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公司專職消防隊是以有償服務形式承包給保安公司,消防隊人員由保安公司派駐,消防管理工作由黨委工作部管理,消防隊編制專職隊員8人,現有8人。后備消防隊員為保安公司派駐55名保安人員。義務隊員為公司各部門的30名應急救援人員。消防隊專職隊員執行專職消防隊基本防護裝備標準,公司為消防隊每名隊員配備消防作訓服、戰斗服、頭盔、水鞋、安全帶、空氣呼吸器、隔熱服、防護鞋等防護裝備,使其滿足自身防護要求。消防隊平時參照《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業務訓練與考核大綱(試行)》進行業務訓練培訓,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舉行的崗位練兵和比武活動,通過交流學習,以提升隊員業務素質和能力。
五、開展消防安全活動,確保安全生產
1、開展了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工作,并及時進行“戶籍化管理系統”信息上傳、信息錄入及資料完善等工作;
2、開展“四個能力”建設,落實“一懂三會”和“三提示”要求。
3、開展了每日重點部位防火安全巡查,并做好記錄;
4、開展了生產場所每日消防器材檢查、并做好記錄;
5、開展了一次新進廠員工消防知識培訓和消防器材使用技能培訓演練;
6、每月進行了一次全面的的消防安全檢查,并做到有檢查、有結果,對查出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7、對全公司員工進行了消防知識培訓和消防器材使用培訓;
8、對重點部位進行了多次火災應急演練及人員疏散演練。
9、根據季節特點,進行了多次全公司的防火專項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六、履行社會責任,支持地方建設
地區多次突發火災,公司在接到當地消防指揮部的命令及友鄰單位請求支援的要求后,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立即組織了公司消防車和消防人員投入了滅火戰斗,完成各項滅火任務。
七、存在的問題
1、公司為百萬裝機發電企業,目前公司消防隊有消防車一輛,人員編制8人,在公司內部的110和119電話24小時備勤值班,由于消防隊員屬保安公司派駐,因待遇等原因,在日常的工作中有隊員工作不安心,責任心不強,對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執行不嚴現象,每年都有隊員辭職,人員變動頻繁。
2、部分員工對消防安全工作還沒有引起足夠地重視,培訓、演練時不能引起高度重視,抱著好玩的心態,也有個別員工在接到培訓、演練通知時不參加,演練時不投入。
八、今后努力方向
1、進一步加強執行落實公司各項消防規章管理規定,對在工作中無工作責任心的隊員進行教育、更換。
2、加強理論知識學習和業務技能訓練,通過參加崗位技能練兵等活動,使各消防隊員看到我們與其他單位的專職隊存在的差距,增強學習動力,不斷提高隊員素質和業務技能。
3、加強消防檔案的管理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目標、有結果。
4、按照相關消防管理規定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維護保養工作,堅持消防巡查制度,一切從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入手,達到早發現、早處理、早安全的最終目的。
建國周年慶典及全運會日益臨近,消防安全保衛進入關鍵階段。為切實做好期間的消防安全保衛工作,最大程度維護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實現“平安全運”的工作目標,各單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要牢固樹立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完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消除火災隱患,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促使單位的消防安全條件得到根本改善。根據區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區交通系統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按照“消防組織制度規范化、標準懸掛統一化、設施器材標識化、重點部位警示化、培訓演練經常化、檢查巡查常態化”的“六化”要求,單位規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全面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消防組織制度規范化。以正式文件公布并明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及專(兼)職消防人員,實行并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
(二)消防建設標準懸掛統一化。在醒目位置懸掛消防安全建設標準;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等按要求懸掛火警應急處置程序;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懸掛上墻并印發至每一名員工,便于員工學習和掌握。
(三)消防設施器材標識化。按照標準要求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并在消防設施和器材周邊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管理責任標牌”,明確巡查頻次、巡查責任人、維保人員,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完整好用。在消防設施器材放置地點噴涂或粘貼黃色標志線,嚴禁放置雜物,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警示化。將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容易發生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標志和禁煙、禁火標志,實施重點管理。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標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五)消防培訓、演練經常化。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人員、培訓內容及培訓方式,為每一名員工建立消防安全培訓檔案,詳細記錄員工參加消防培訓情況,確保每名員工都能接受消防培訓。建立嚴格的消防培訓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新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使員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
(六)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常態化。實行消防安全自查全員負責制和逐級負責制,單位的普通員工,防火巡查人員,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值班人員,專兼職消防人員,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都應當認真履行防火檢查、巡查職責。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營業性場所在營業期間內,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確保消防安全。
二、人員密集場所達到“一暢兩知三能”要求
人員密集場所火災危險性大,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為此,該類場所要嚴格消防安全管理,達到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暢”,即保持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必須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門,并保持暢通,不得堵塞、鎖閉、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門必須按照要求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并明確管理人員,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完整好用。
“兩知”,即單位員工知道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知道崗位火災危險性。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確保每一名員工做到“兩知”。
“三能”,即單位員工具備引導人員疏散的能力、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及查改身邊火災隱患的能力。在確保每一名員工具備引導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的基礎上,還要通過教育培訓使全體員工都要具備發現、確認和整改身邊常見的火災隱患的能力,減小由于各類火災隱患引發火災事故的可能性。
三、迅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單位要組織、督促和指導轄區或行業系統內各單位迅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一)單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糾。各單位都要迅速組織開展全面的消防安全檢查,突出實際效果。自查自糾工作要確定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把檢查發現的各類火災隱患和消防違章行為一一詳細記錄在案,確定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措施。自查自糾工作,各單位要形成日常固定的和逐漸完善的工作機制,防止各類小的火災隱患發展形成重大火災隱患。
(二)對消防設施和電氣線路進行檢測。《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電氣線路故障是引發火災的一種常見原因,為加強電氣防火管理,各單位要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電氣檢測單位對電氣線路進行專業技術檢測,及時整改電氣線路方面的火災隱患,保障電氣線路的敷設、維護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有效預防電氣火災。
(三)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9月份,發動所有社會單位普遍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9月底前必須全部演練一遍,確保社會單位從業人員人人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和查改常見火災隱患的“三個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國慶和全運會安保工作形勢嚴峻,責任重大,容不得半點疏忽。對此,各單位必須保持高度清醒和警覺,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抓好各項消防安保措施的落實。
關鍵詞 高校 消防管理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G657 文獻標識碼:A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University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SU Chuanling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28)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background of Colleges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indicate problems of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in the daily work and propose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combining with actual working.
Key words college; fire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0 前言
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辦學模式的多元化,教學、科研、實驗和繼續教育培訓、校企合作項目等用房也日趨緊張。由于高校辦公用房資源有限,對房源分配難以全面做到一幢教學樓或辦公樓屬于同一部門來使用,造成教學樓、辦公樓出現交叉辦公現象普遍。以浙江省某高校為例,該校某校區教學主樓入駐單位達到17家(包括學院、系、研究所、繼續教育中心、協會等)。混合辦公樓的消防安全管理,往往存在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消防安全隱患整改難等諸多問題。本人通過對高校混合辦公樓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提出管理對策。
1 高校混合辦公樓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高校混合樓使用單位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政策落實不到位
根據《高等學校消防管理規定》,二級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負責全面消防安全工作,包括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開展防火檢查、開展日常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等各方面工作各單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因高校擴招等原因,當前高校多校區辦學是常見的形式,某個二級單位的實驗室、中心等分散于幾個校區的情況也成為常態,因此,帶來了混合辦公樓消防管理的難題。高校混合辦公樓為幾家二級單位共同辦公、交叉使用,通常是由部分二級單位所屬的中心、研究所等某個老師或負責人使用,辦公、使用、科研用房分散在其他校區,二級單位行政負責人、消防管理人管理不到位,因此,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也缺乏二級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監督、考核,混合辦公樓內師生消防意識淡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不到位,很多師生缺乏基本的防火知識和應急逃生自救的方法。
1.2 混合辦公樓公共部位缺乏管理
根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各單位應該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然而,在高校混合辦公樓的實際管理中,消防管理工作缺失嚴重,各部門責任不清,無法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管理,常出現無人管的現象。主要表現有:(1)逃生通道常被堵死。《高等學校管理》規定,“設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要確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在混合辦公樓的實際管理中,某些單位為安全管理等自我方便,將通道門鎖死或通道門被自行車等其他物品堵塞,影響疏散逃生。(2)消防器材、設施等缺乏日常管理。根據《高等學校消防管理》規定,“二級單位應經常開展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做好消防器材、設施等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然而,混合辦公樓內的入駐單位很難落實相關規定,混合辦公樓內的滅火器、消防水帶、應急燈等器材、設施過期或損壞情況較多,部分單位既沒有日常消防檢查記錄,更缺乏對消防器材、設施的維護管理。
1.3 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難以落實管理責任
由于入駐混合樓的單位往往是二級單位下屬的一部分,有的僅僅分配給教師的幾間實驗、辦公用房,在日常檢查中一旦發現消防安全隱患,發放消防安全隱患通知書就比較困難,因二級單位的消防責任人、管理人不在同一校區,消防安全隱患也不能得到及時整改。
2 高校混合辦公樓消防管理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2.1 高校保衛部門應繼續完善消防管理機制
高校保衛部門作為高校消防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應根據學校具體情況,不斷完善消防管理工作的相關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推進各二級單位政策的落實;督促各二級單位級二級單位與所屬中心、研究所等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各單位、各部門、每個實驗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管理工作具體落實到每一個人。明確各個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定期與不定期組織力量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將消防工作分解給各部門,并制定獎懲措施,賞罰分明,讓各單位感受到消防工作的壓力,調動各單位的積極性;加大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知識應突出每個單位的特點,不斷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切忌流于形式。
2.2 二級單位應加強政策落實
“領導不重視是消防管理最大的隱患之一”。目前,高校存在重科研、教學,輕視消防工作,常將消防工作置于無足輕重的位置,總認為消防管理工作是高校保衛部門的職責,工作由保衛部門來做,不僅自身重視不足,甚至有時對保衛部門的工作也不予積極配合。因此,高校各級領導應轉變思想觀念,提高責任意識和消防安全意識,加強重視,認真落實《高等學校消防管理規定》,明確“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明確每一個辦公室、實驗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加強對房間責任人的管理,將消防責任定點到每一個人,構建院系行政負責人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全體教職工共同負責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3 推進混合辦公樓物業化管理
推進高校混合樓物業化管理是有效解決當前混合樓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問題的有力措施之一。在實際工作中,僅靠有限的高校保衛力量開展混合樓的消防管理工作是非常吃力的,而推行混合樓的物業化管理,將混合樓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落實到物業公司,可以加強對混合樓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學校應參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大樓面積大小補貼一定的物業管理費,余下物業管理費根據用房單位所在混合樓內的使用面積,按比例分攤物業管理費。學校后勤、保衛、房產等部門應組織協調用房單位大樓物業管理的實施。
2.4 房產部門應加強對房源的動態管理
房產部門應不斷完善辦公用房的管理制度,加強用房監督,及時了解掌握用房單位的機構改革、學科調整及人動等情況,及時調整各單位的用房配置,以適應學校教學科研服務發展的需要。對于因機構調整或人動不再使用的房屋、使用期滿的用房、長期閑置的用房等采取措施及時回收并進行重新分配,加強對用房信息的動態管理,并支持協助用房單位實施大樓物業化管理,確保大樓安全。
參考文獻
[1]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 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 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 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 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 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 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 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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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指導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局長領導下的逐級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局長為本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機關的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門和二級單位負責人為本部門和單位消防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二、依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成立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機關工作的副局長任副組長,全面負責全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局辦公室為消防安全主管部門,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門配置一名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三、成立局義務消防隊,負責本局機關辦公區以及生活小區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加大消防宣傳教育力度。對職工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開展消防知識、消防技能、消防器材使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不斷提高全體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五、按照防火責任分工,經常開展消防檢查。各部門每日下班前必須全面檢查本部門各個辦公室的電器使用情況,及時切斷電源,消除火源,關好門窗,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局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每月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檢查,檢查有無私拉亂接電線,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標示是否完好;消防水源、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檔案室、演播室、制作室、機房、倉庫、電影院、生活區等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并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六、電影院在開放營業期間要嚴格按照“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保持疏散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完整好用,并至始至終要有人員在現場值班。
七、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和單位,實行定人、定時、定責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八、加強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維護與管理。機房、播音室、檔案室、倉庫、發射臺、電影院以及辦公和生活區公共樓道內配備相應的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做到分布合理,使用方便,按期更換,并建立嚴格的管理責任制,定人、定點、定時間進行檢查、測試、維修和保養,保證處于正常狀態,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九、加強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器線路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并定期檢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用銅線、鐵線代替保險絲,對老化、絕緣不良的線路要及時更換,嚴禁隨意鋪線。居民區嚴格執行燃氣安全管理規定,不準在廚房內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爐、煤爐和電熱爐具等,不準在住宅區內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每次使用燃氣用具后,要關閉液化石油氣瓶和天然氣管道的閥門。
十、廣播電視各演播廳、機房和資料、器材、車輛、油料庫等重點防火區域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住宅區內存放、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十一、根據單位防火區域和部位的不同要求,要設置醒目規范的防火標牌。禁止在通道、走廊、樓梯、轉彎、安全門等處堆放垃圾和雜物,保證疏散通道的暢通。
十二、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等各項工程,必須照章辦事,符合防火技術規范要求。
十三、加強義務消防隊的組織與管理。義務消防隊員在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定期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熟悉辦公區和居住區的地形地貌,熟練使用各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掌握撲救初起火災的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四、發現火災,人人都有義務及時向消防部門報警,講清起火地點、火勢情況,并通知相關領導。單位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好火災撲救工作,搶救生命和重要設備、物資,及時疏散人員。
二、各部門根據自身情況成立義務消防隊。
四、義務消防隊隊長應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消防法律、法規及單位有關消防管理規定,做好義務消防隊的組織領導工作;
2、組織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本單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演練;
3、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安全常識和技能;
4、組織義務消防隊員檢查、熟悉轄區的消防安全設施情況;
5、發生火災后,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火災撲救,事后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火災調查。
五、義務消防隊人數不應小于部門總人數的30%,重點部位義務消防隊人數不應小于其總人數70%。
六、義務消防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體程度,身體素質良好,年齡一般在18周歲至50周歲之間;
2、熱愛消防工作,忠于職守,具有較高的工作責任感;
3、思想覺悟高,有上進心,具備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