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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01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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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

第1篇

關鍵詞:保險 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 保證 說明 棄權與禁止反言 體現 保險監管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和保險法將其規定為基本原則的原因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現代保險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險。在早期的海上保險中,投保人投保時作為保險標的的船舶或者貨物經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實情況如何,在當時的條件下,只能依賴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告知決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險風險、確定保險費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的真實性對保險人來說有重大的影響,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要求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體,即要遵守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首先得到確定,該法第17條規定:“海上保險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上的契約,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他方可以宣告契約無效。”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內涵

保險合同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誠實信用是評價保險合同效力的基礎,對保險合同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我國學者有著不同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語義說”。其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①

第二,“一般條款說”。其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外延不十分確定,但是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②

第三,“立法者意志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及當事人利益、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

第四,“雙重功能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由于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④

第五,“層次構成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應從立法目的、規范內容和司法意義三個層面來進行分析;⑤

第六,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關系的一面,顧及他方利益,衡量對方對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當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誠的因素”,“誠”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務;三是,遵從交易習慣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當事人正當期待之保護的交易習慣。⑥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承諾。

(二)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基本原則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由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保險活動之所以強調最大誠信原則,其原因有:

第一,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于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⑦對于射幸合同,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確定保險費率,全依賴于對保險標的的客觀判斷,只有當合同約定的風險事故發生時,作為保險合同一方的保險人才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然而作為保險風險的大小發生與否與當事人密切相關,對保險人而言,如果風險不發生,則無需支付保險金。因此,保險合同與一般的經濟合同中風險由當事人自己承擔有著本質的區別。現代保險的經營是依據“大數法則”為基礎開展的,在“大數法則”下,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構成用于承擔保險風險的保險基金;這個保險基金是每個被保險人所共有的,每個被保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這個基金如同公共財產一樣,雖然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的,但是任何一個人都不能隨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也不允許任何人隨意的破壞;同樣,任何一個被保險人的惡意行為所導致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損害,其實質不是損害保險人的利益,而是通過破壞保險基金的穩定,直接影響了每一個被保險人的利益。故保險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第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標的或者人身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屬于不確定的狀態,保險人之所以能夠承保處于不確定的危險,是基于其對危險發生程度的估計和計算。由于投保前后,保險標的均在被保險人控制之下,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最為清楚,而保險人作為危險的承擔者卻很難全面了解保險標的的具體狀況;另一方面,由于保險合同條款是專業人士擬定的,其內容往往很復雜并包括諸多保險專業術語,一般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問題的條款很難準確理解,因此,如果沒有對投保人和保險人最大誠信的要求,保險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受利益的驅動而可能發生的逆選擇將大大增加,從而危及到保險行業的正常發展。

第三,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看,保險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征表現為:其一,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形成一定的保險基金,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可能出現的風險;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大,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也就越合理,從而保險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些要求保險人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險經營的安全性。穩健經營是對保險行業的特別要求,我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只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因此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

綜上所述,保險行業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礎;保險合同及行業特點決定了保險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2篇

根據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四項基本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保險四項基本原則是保險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靈魂,而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四項基本原則中處于核心地位。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二、踐行最大誠信原則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投保人投保人壽保險,目的是在出現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者生存等保險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人身保險的給付賠付。人壽保險可以為人們解決醫療、養老、意外傷害等各類風險的保障問題,這樣,當發生意外時,有病住院可得到經濟保障,年老時可得到養老金,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

為公平公正合法地進行投保承保,就需要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一方面,以便保險人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來決定是否標準體承保、是否需要延期、加費承保等,另一方面,也使得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所投保的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保險責任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理解掌握,以便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二)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

只有保險公司正常高效地經營,規范化、合法化管理,才能取得進一步的發展,才能保證正常賠付,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這就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嚴格遵照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坦誠相告,對投保要約中的詢問事項如實告知,才能根據承保要求、核保規則來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否則,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過失隱瞞投保時自身的相關事項,如身體健康情況、財務收入、特殊運動愛好等,必將導致保險公司以標準體的承保條件承保了非標準體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大大增加了理賠給付的風險,造成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增強,從而影響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所以說,最大誠信原則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

三、防范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大違規成本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業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的內在要求,但是遵循最大誠信原則的意識和行為并不會自發產生,最大誠信原則的規范發展需要在一系列的約束制度和懲罰制度的作用下逐漸形成。首先要加強人壽保險雙方當事人信用信息的有關立法;其次要建立人壽保險從業人員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信用檔案系統;第三,保險公司自身要加強最大誠信建設,要認真抓好各級領導和全體從業人員的誠信教育,樹立誠信經營的思想。第四,要加強對違反者的懲罰力度,加大違規成本;建立保險人信用終身責任追究制度,與個人信用掛鉤;同時還需建立銷售檔案影像化管理體系,與個人信用掛鉤。

(二)加大保險監管,加強行業自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加大對保險行業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保險行業協會與各會員公司簽署各類自律公約,來有效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保險公司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加強信息管理,杜絕信息不對稱

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對稱。保險實踐中,投保人、被保險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未能如實告知,導致非標準體被承保、甚至帶病投保、先出險后投保等惡劣行為,嚴重影響廣大客戶的合法利益,對保險業的誠信發展帶來阻礙。因此,人壽保險公司要加強信息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人列入“黑名單“,在整個保險行業內實行”集體封殺“。

(四)重視風險選擇,防范道德風險

保險公司事前風險選擇的重要手段就是核保,核保是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關口,通過核保手段來達到核實投保人、被保險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防范道德風險的目的。通過事前風險選擇,投保人、被保險人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最大程度地保護了自身合法利益;保險公司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利用核保手段,可以有效地防范投保人、被保險人道德風險,從而達到雙贏的效果。

第3篇

關鍵詞: 商法理念/民法原則/法律適用

商法理念其實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設、商法條款的設計和實施均應針對商事活動的特點,在商事活動的基礎上建立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強調的是按照商事活動的需要制定和運用商事法律規范,發揮其維護和促進商事經濟發展的社會價值。

一、基本要求:用民商法的眼光觀察和處理商法之下的各個具體領域

就整個法律體系而言,我國理論上存在著私法與公法的劃分,其中的私法部分是以民法為基礎,其所確立的諸多基本的法律原則和通用法律規則在私法領域中具有共同的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其效力涉及私法的各個領域。而商法作為民法基礎上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別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自然是其首要準則。在此前提下,商法又因商事活動具有的諸多特點而形成自身獨特的法律規則和處置方法,以之規范調整商事活動。這意味著民法是我國私法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體系,商法是專門用于商事活動的直接法律依據。wwW.133229.COM

因此,商法理念就應當體現上述民商法的體系關系,要求在商法的建設和運用過程中,根據民商法的理念來設計商法總論體系中的各個法律制度,如商事主體制度、商事行為制度、商事名稱( 商號)制度、商事登記制度等,從而引導商法建設和運用的基本法律思路,建立商法與行政法、經濟法、財政稅收法之間的科學關系,協調處理彼此之間的適用。用民商法的眼光去觀察和處理商法之下的諸多領域,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信托法、保險法、海商等法域,能使這些領域的具體制度建設和法律運用遵循民商法的基本規則,適應各自的商事活動的特殊性,實現卓有成效的法律調整功能。

首先,建立商法理念需要堅持運用民法所確立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等價有償等各項基本原則來作為商事法律制度設計和規則適用的指導思想。因為,私法領域與公法領域的重要區別就在于其法律活動的參加者相互之間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之間不存在命令與服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參與私法活動的決定權由其個體掌握,自愿和公平就成為從事私法活動的基礎。同時,這些私法活動的實施目的在于滿足參與者的生產或者生活的需要,表現為各類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使其公平有序地在私法活動參與者之間進行,等價有償是各方必須遵照執行的原則,尤其是素有“帝王條款”之稱的誠實信用原則更在民商領域內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根據該原則的精神,參與民商事活動的法律主體應當在民商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具體表現在要以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來尊重對方的利益。這些法律原則不僅為民事法律所接受,也應當對商事活動具有指導價值,引導商事法律規則的制訂和適用。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決定著其對于民商法的指導意義。第一,民法基本原則是制訂民商法律規范的立法準則。這意味著民法和商法的具體法律規則,一律應當服從民法確立的公理性原則。可見,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活動的一般規律,是由立法者先確定基本原則作為指導方針,再以其為準則來完成具體法律規則的制訂。第二,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和商法規則的適用具有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這表現在,參與民事活動和商事活動的當事人在從事相應的法律活動時,首先要執行具體的法律規范,而在法律規范缺乏規定時,就應當遵守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對于司法審判者來講,在民法和商法未有具體規定時,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示范作用就得以體現了,也就是說,“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原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

其次,建立商法理念應當在商法領域內從與民事領域的共性出發,貫徹運用在整個私法領域具有通用意義的民事法律制度。既然私法領域涵蓋著民事領域和商事領域,民法的諸多基本制度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規則,不僅適用于民事活動,也同樣對商事活動具有適用意義或者指導價值,例如

,民法上的所有權制度、他物權制度、合同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的基本內涵便是商法有關領域進行商法制度設計的法律基礎,其中的基本法律規則也在相關的商事活動中具適用意義。可見,商事法律制度本身并非孤立的制度體系,而是基于商事活動諸多特點逐步從民事活動中分離出來,以民事法律制度為基礎,根據商事活動的特殊需要而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商事規范內容。因此,“不論是采取民商分立制的國家還是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國家,作為實質意義上的商法較民法都具有其特殊性。但盡管如此,民事法和商事法仍有著共同的原理”[2]。

再次,建立商法理念應當適應商事活動的特殊性來設計和運用商事法律規范,使其準確地規范調整和服務于商事活動。商法是順應商事活動對于法律調整的特殊需要而在民事法律規范體系基礎上出現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法律規范體系。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商法具有特殊的調整對象——商事關系,“即因從事營業行為所引起的社會關系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社會關系的總和”[3]。此類社會關系統稱為商事法律關系。因此,獨立的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的調整對象,反映著商法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得以建立的社會基礎,是其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本質特征所在。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包括奉行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的國家,均承認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正是獨立的調整對象,構成了獨立的商法典或商法部門,建立了商法學學科體系。”[4]將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的獨立調整對象,是由其自身特性所決定的。這突出表現在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由商事經營主體所從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其中的經營性行為意味著商事經營主體在一定的時間過程中持續實施的營業活動。商事法律關系基本上表現為財產關系,其范圍涵蓋著商品交換和商品生產與經營關系,涉及財產的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權等權利類型。

因此,商法特殊的調整對象是建立商法理念所應把握的首要因素,將商法的調整對象——商事法律關系作為界定商法理念適用范圍的依據,可以形成商法理念的適用價值并使其特定化。

第二,商事主體的專業資格是其從事專業化商事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然包含商事主體,可能是一方參與者為商事主體,也可能是各方均為商事主體,這是商事法律關系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特點,其具體表現為商事主體必備的法律擬制性。從商事活動實踐角度講,商事主體的法律擬制性普遍地存在于各類商事主體中,不論是商事經營,還是采取公司、合伙企業等組織形式,或者是個人獨資企業,甚至是以個人或者家庭形式從事商業活動,只要具備法定資格條件并履行法定登記程序,便可取得商事主體資格。

由于商事活動勢必涉及特定范圍的專業活動,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經營經驗。為此,國家立足于維持商事經營活動的有序性,以法律形式設計了商事主體應有的諸多條件,作為其進入商事活動領域和開展商事經營的前提,用以確保商事主體在進入商事領域后能夠向其相對人( 消費者) 提供合格的市場經營服務,實現其商事經營目標的社會效果。而國家的主管機關或者登記機關對于各類商事主體實施的審核批準或者核準登記,就是將法定的商事主體進入商事領域所需具備的資格條件加以落實的過程,確保商事主體以相應合格的身份資格和專業知識水平參與商事經營活動。

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必須認可商事主體擬制性的特點,吸收商事主體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按照商事法律規范所確立的商事主體類型、條件和設立程序等設計商事主體制度,為商法的建設和運用奠定思想核心和基本觀念。

第三,商事主體在商事經營過程中所承擔的謹慎注意義務是維持商事經營活動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證。

現代商事立法是針對商事法律關系中的商事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因各自主體地位實質意義上的不同、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的差異以及商事交易信息的不對稱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彼此在商事交易活動中形成強者與弱者的懸殊差異問題而制定的規范,其法律表現就是商事立法對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結構設計出現從“買者當心”到“賣者義務”的轉化,要求處于強者地位的商事經營者承擔披露、保密、說明等附隨義務,以求重新回歸公平交易的效果。商事立法賦予商事經營者的上述諸多附隨義務的法理基礎,均產生于商事主體的謹慎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民商法領域普遍適用的法定義務,其共性內容在于法律要求行為人在實施相應的行為時所持有的心理狀態,即行為人為實現預期的目的而應當盡到適當的努力、勤勉,防止不利后果的出現。出于維護民商事活動正常秩序的需要,民商事立法應當要求所有參與民商事活動的法律主體均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不過,根據不同的民商事活動領域的需要應不盡相同,民商事立法對于相應的民商事主體在履行其注意義務時所應持有的注意程度亦不一樣。

據此,可以將注意義務劃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民事主體對自己利益的注意義務,即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過程中,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所持有的注意心態而作出理性判斷。

二是民事主體對他人的注意義務,即民事主體基于他人對自己的信賴,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在行為過程中所應持有的注意,此類注意義務往往存在于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法律環境下,要求管理人出于善良心態像管理自己事務一樣去為他人管理事務,故又稱其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三是商事主體承擔的謹慎注意義務。由于商事主體是依法取得特定經營范圍而從事商事業務的資格,其具備特定的經營條件、專業知識和經營經驗,而這些恰恰是與其從事相應商事交易活動的相對人( 消費者) 所不具備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強勢與弱勢便由此生成。商事立法立足于重新平衡彼此之間的利益沖突,賦予了具有專業經營資格的商事主體以謹慎注意義務,成為“賣者義務”。即要求商事主體在相應的商事活動領域內,以與其具有的專業知識相吻合的注意心態實施商事經營行為,基于誠實信用和相對人對其經營資格和專業知識的信賴,應當向其相對人提供締約信息,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保證相對人的商業信息不向第三人泄露,提供其他有利于實現相對人利益的服務等。如果商事主體在與相對人實施的商事經營活動中未能達到上述法律要求,便構成了謹慎注意義務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見,謹慎注意義務是商事立法賦予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經營過程中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其有別于民法要求民事主體承擔的注意義務,目的是維持商事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保護相對人( 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因此,商事主體的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成為商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有關的商事立法條文沒有“謹慎注意”義務的文字,在商法理念上也仍需要強調商事主體在商事交易活動中應履行此項義務。

二、法律價值:作為思維方法協調法律適用關系

法屬于上層建筑,它通過人們的思想意識而被具體化為行為規范,并在思想領域中得到貫徹執行。而商法理念作為一種法哲學的思維方法,亦是人們的一種思想活動。其內容要求人們應當用民商法的眼光從宏觀的整體角度對商法體系內容進行法律思考和分析,判斷商法體系的構成以及其各個具體領域的制度設計是否有利于實現其適用目標和相互之間的分工協調關系。法哲學作為我國法理學的組成部分之一[6],強調在歷史唯物主義的指導下,研究法的起源、本質及其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借用黑格爾在其《法哲學原理》一書中提出的“法的辯證運動”觀點,法作為社會事物是運動發展的,具體到私法領域,同樣應當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我國私法領域的法制建設重點在于確立包含所有權和經營權、承包權等他物權類型在內的物權體系,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創建和保護各類合同關系的合同法律制度。私法領域出現了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民事立法的創建高峰。繼《海商法》于 1992 年 11月頒布之后,又出現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一系列商事立法。這表明我國的商事立法適應中國商品市場的發展而逐漸從民事立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法律規范體系,并日趨完善成熟。

與此相適應,商法理念的建立亦成為我國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因為,商法理念作為一種思想意識體系,是我國商事法律精神的高度概括和提升。借助商法理念之思想內容的形成和分析,能夠解讀我國商事立法所追求的適用目標和立法精神的內涵,理解商事立法各項制度與條文的深刻含義及其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有利于建立我國科學的商事立法體系和制度框架。

第一,運用商法理念,從民商法的宏觀角度掌握商事領域的立法趨勢和立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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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運用商法理念便于分析我國商事領域的諸多法律現象,理解其法律內涵,尋找相互之間的法律聯系,從而可以在宏觀上根據民法與商法之間的共同屬性與法律區別,判斷具體的法律現象的法律屬性,進而研究我國商事立法的發展趨勢和法律適用事宜。因為,商法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確認商法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民法之間的緊密聯系。商法理念一方面應當堅持民法在私法領域不可動搖的統領地位,尤其是確立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商法理念又必須兼顧商事活動的特殊性而設計有別于民事法律規范的特殊商事法律規則,用以符合商事活動提出的特殊的調整需求。例如,交強險作為我國保險法領域中第一個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強制保險險種,顯然是為了滿足保險法調整保險市場的特殊需要而對自愿原則的否定。

第二,運用商法理念,有助于從微觀角度,就個別的商事現象加以分析,并根據其法律特殊性而設計出與其相互適應的法律規則。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商法的實用性是極為突出的。與民法相比較而言,商法在適用中強調的是法律條文的解釋,而其理論研究則退居其次,使得商法的理論性無法與民法的理論體系相比擬。由此也表明商事立法往往是針對商事活動的具體情況提出解決方案,設計相應的法律規則。例如,針對保險市場上經常被予以適用的格式條款,《保險法》規定了特殊的異議解釋原則(注:在保險法理論上,對于此項特殊的解釋原則,有學者從解釋結果不利于保險人角度出發,稱其為“不利解釋原則”; 也有學者從解釋結果有利于被保險人、受益人角度出發,稱其為“有利解釋原則”。筆者立足于中立立場,稱其為“異議解釋原則”。),并將其適用于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于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異議的情況。

商法理念基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哲學思想,要求人們在社會生活當中捕捉具體的商事活動現象,分析其具體特點,尋找解決問題的策略,進而歸納出與此雷同的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制訂相應的解決規則。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就應當力求提高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剖析商事個案入手,發現其中存在的特殊情況和具體問題,歸納商事立法存在的法律疏漏,研究解決此類法律問題的對策方案。顯然,實證分析的方法應當是落實商法理念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法理念并非抽象空洞的哲學思想,而是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和商事司法實踐關系密切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活動,從事商法研究和商法實踐工作的主體,都應當建立商法理念,并將其與自己的商法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借助商法理念的運用推動我國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事業的發展。

三、實踐體現:商法理念在保險法、海商法領域的適用

第一,用商法理念研究保險法,應當確立其立法體系是保險合同制度與保險業法的并存。

如果運用商法理念分析我國的保險法領域,可以發現保險立法與保險法理論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表現在《保險法》包含著保險合同制度和保險業法兩部分主要內容,而保險法理論研究則明顯地注重保險合同制度的研究而忽視討論保險業法的傾向。保險法作為我國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是保險合同制度與保險業法并存。

因為,保險法的生命力是與這兩部分緊密相連的。其中,保險合同制度是其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沖突的法律表現形式,保險法通過確立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追求的公平基礎上建立保險法律關系,并通過各方當事人依法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來實現保險制度的保障價值。為此,按照商法理念應處理好《保險法》之保險合同制度與我國《合同法》的適用關系。保險活動是典型的保險商品交換,作為其法律表現形式的保險合同絕非是《合同法》以外的“孤島”,而是我國合同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只因立法技術而被規定在《保險法》之中。故保險合同制度與合同制度之間的聯系不可割裂。這在2009 年修改后的《保險法》中有所規定,比對 2009年新《保險法》與原《保險法》,其法律條文已由158 條增加到 187 條,其中的保險合同部分卻由 69條減少到 66 條,而保險業法部分則由 89 條變為121 條,增加了 32 條。上述立法結構的變化說明,新《保險法》處理保險合同制度與《合同法》之間的適用關系更為科學,即《保險法》針對保險合同特有問題加以規定,但涉及合同制度共性問題的則無需規定,直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同時,《保險法》中的保險業法部分所體現的則是保險業監督管理機關與保險業經營者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

,表現出國家為了確保保險業發揮其在商事活動中的保障作用而對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法律意義。與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機引發的加強銀行、保險等金融業監督管理的動態相適應,我國新《保險法》有關保險業法部分的規定得到強化。

當然,用商法理念的思想審視《保險法》的保險業法部分,就應認識到其作為商法的組成部分,與民法具有廣泛的聯系。例如,其確立的保險公司制度不僅反映了保險市場對于商事經營主體的特殊需要,同時,也是民法的法人制度以及《公司法》規定的具體化。而保險制度亦是在民法的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它一方面要適應保險市場對于保險人的專業經營資格的具體要求,并適用諸多保險市場的慣例; 另一方面仍然沿用民事制度的基礎原則和法律理論。這進一步說明保險業法是《保險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用商法理念考察海商法,是作為國內立法的商法屬性所決定的。

關于海商法的定位,法律理論界和海運實務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注:參見車丕照:《國際經濟法概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年,第 9 頁。另,我國國務院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將國際法作為二級學科,其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而海商法則被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7]因此,海商法應當納入我國商法領域,作為商法的一部分,這才符合商法理念的思想精神。

海商法的適用范圍集中于我國海運市場,以海運企業在海運市場上從事海上運輸過程中的海事法律關系和與船舶使用有關的社會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這些社會關系均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海運市場又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要環節,其特定的市場活動內容是借助海運企業的海事運輸而完成商品從 a 生產場所到b 生產場所或者從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的空間轉移。因此,它又是我國商事活動的一部分。因為,海商是指在船東與貨主分離(注:早期的海運活動是船主用自己的船舶運輸自己的貨物,并非海上交易活動。)后成為獨立的海運業經營者所從事的海上交易活動,實質上是以海上運輸市場為平臺開展的商事活動。其中,船東作為專門經營海上運輸業的商事主體向貨主提供海上運輸的專業技術勞動而賺取運費,在此意義上,將調整海運市場活動的海商法納入到商法范疇就無可置疑了。

運用商法理念來分析海商法,必須承認海商的獨立地位。

首先,海商法所針對的海上運輸市場具有風險特殊性。海商法所調整的海上運輸及其他海上業務活動是在海洋這一特殊領域實施的,該領域存在著不同于陸路的諸多特殊風險,為此,從事海運經營的海運企業不僅要有巨大的投資,而且,應當具備一定的抵御海上風險的能力。與此相對應,海商法建有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制度,用以促進海上運輸市場的正常發展,諸如,船舶優先權制度、海難救助制度、共同海損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

其次,海商法具有明顯的國際性,這與一般的民商法律部門不同。因為,其所調整的海上運輸活動往往跨越國際海域,其賴以存在的法律事實經常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而且,其法律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但是,這卻不能否認海商法作為國內法的基本性質,例如,美國國會不久前針對英國石油公司造成的墨西哥灣油污事件,通過了不封頂賠償議案,這對海商法的海上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產生具有重要影響,充分說明了其國內法的本質。

運用商法理念分析海商法的內容體系,就應認可其與民商法之間的聯系,因此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我們仍然要以民法基本原則來指導海商法研究”,“但是,在堅持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我們還應充分考慮和照顧海商法的特點,用商法理念研究海商法問題。”[7]

首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制度,其諸多法律規則亦為各國保險立法所接受,成為各國保險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現代保險制度的來源,例如,1906 年的英國《海上保險法》以成文法形式確認了海上保險。因此,在適用關系上,海上保險部分有規定的,應先予以適用,其未有規定的,就應當適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

第二,作為海商法基礎制度的船舶制度。其作用在于確立了船舶作為生產要素與船員的勞動力有機結合,為開展海上運輸經營創造了條件。而且,上述法律制

度所運用的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登記等制度均源于《物權法》的相關制度。

第三,作為海商法核心部分的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是我國《合同法》有關運輸合同規定的具體化。海商法以調整海上運輸市場活動為己任,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當然是其核心內容。基于海商法的國際性特點,其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必然受到“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及最近的“鹿特丹規則”的影響。但是,該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畢竟是以我國《合同法》為基礎的,應當依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并在其運輸合同框架內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船舶租用合同制度和海上拖航合同制度是我國《合同法》確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的典型表現。因為,上述海商制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任意性規范。這意味著其法律規范的適用讓位于當事人在船舶租用合同或者海上拖航合同的約定。

第五,海商法的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以及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均是以我國《侵權責任法》為基礎的。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損害實質上就是海上領域的侵權行為,其行為人應當依法向受害人履行賠償責任,所以,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損害的認定就應當以《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基礎。然而,《海商法》又要適應其特殊性,實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這與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形成法律區別。

注釋: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年,第 8 頁。

[2][3]趙中孚:《商法總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第 12、12 頁。

[4]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8 頁。

[5]周振想:《法學大辭典》,北京:團結出版社,1994 年,第 925頁。

第4篇

【關鍵詞】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內涵;功能;探析

中國保監會提出“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十二個字是保險業通過長期實踐及理性思考所形成的關于思想觀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學信仰等價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全面濃縮多年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經驗教訓,具有鮮明的導向性、前瞻性、規范性,是中國保險業全面轉型發展和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對科學推動保險業的未來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指導意義和思想文化價值。

一、“守信用”是保險業經營的基本準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準則,其基本含義是指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并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保險是一種基于信用的契約行為,是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承諾。保險業的這個特質決定了保險業首先必須比其他行業更強調、更剛性地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是,由于過去某些行業主體或從業人員在經營中違背了誠信原則,致使整個保險業陷入了嚴重的信用危機。因此,加強誠信建設、重拾職業道德是當前保險業提升地位、改變形象的首要任務。

“守信用”作為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被列為行業核心價值理念之首,在保險經營活動中至關重要。《新保險法》對誠信原則也作了法律的界定和要求,除“總則”新增條款將其確定為基本原則外,還體現在對投保誠信原則、承保經營誠信原則、索賠誠信原則、理賠誠信原則和對違背誠信原則的懲治等方面都作出明確規定,為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確保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擔風險”是保險業的本質屬性

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無風險則無保險。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就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所以“擔風險”是保險的本質屬性,決定了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要通過科學專業的制度安排,為經濟社會分擔風險損失,提供風險保障,參與社會管理,支持經濟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功能作用。

“風險保障”是保險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立業之本,也是保險業能夠作為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得以在整個社會體系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消費者購買保險,從根本上說,也是需要購買保險公司專業可靠的保險保障和服務。以車險為例,車主真正關心的是如果車輛出險,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到現場的查勘救助,以及后續的理賠服務是否高效便捷。因此,保險業只有找準在社會金融服務體系中的這一準確定位,才能真正回歸保險本源,符合保險業發展的根本規律,真正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從而增強行業發展活動和核心競爭力,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三、“重服務”是實現保險價值的根本途徑

保險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應當圍繞如何提升公司的服務能力和水平來展開,這是保險業和企業發展的根本路徑和共同目標。保險公司應當破除以前的戰略目標先于價值理念的思想誤區,用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中的“重服務”要求來指引戰略目標的制定以及實踐。也就是說,保險業或企業的愿景目標,必須集中體現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中“重服務”這個基本因素,這個愿景目標應當是一個為客戶提供滿意服務的承諾。以行業核心價值理念引導戰略目標,以正確的戰略目標引領行業企業發展,確保企業發展路徑正確、目標科學,是當前保險業和各保險主體轉變經營思路的當務之急。以前那種沒有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指導和規范而制定的目標戰略,往往急功近利,只關注發展或效益指標,一味地向客戶索取,而忽視了服務水平的提升,最終導致客戶和社會普遍對保險公司的不信任感。重塑行業形象,只能從重視并做好服務開始。

四、“合規范”是保險業競爭的法規底線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運行機制。競爭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其對經濟的運行和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市場競爭的正當與不正當兩種競爭形式,是從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的角度來劃分的,這就是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中“合規范”的概念。

多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保險市場開放,保險市場上的主體急劇增多。為迅速搶占市場份額,保險公司以價格戰為主要手段的惡性競爭行為愈演愈烈,部分保險公司只顧眼前利益、追求短期效益,采取重規模、輕效益,重速度、輕質量的“跑馬圈地”式的發展模式,經營管理粗放,管理基礎薄弱,盈利水平低下,導致保險公司沒有更多的資源提升客戶服務水平和保險保障能力,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保險公司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同時保險公司自身也積累的大量風險隱患,長期價格戰致使全行業面臨虧損,致使保險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減弱,保險功能弱化,行業形象和地位降低。長此以往,保險業的生存發展都將受到嚴峻挑戰,歷史的教訓慘痛而深刻。

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的提出,為我國保險業發展提供根本的標準遵循,為保險經營提供最終價值依托,必將有利于引導行業樹立科學的發展理念,不斷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每一個保險主體和從業人員都應當主動踐行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將核心價值理念作為指引前進的方向,不斷開創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新局面。

第5篇

現代汽車保險包括3個基本險種:(1)被保險人對其駕車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應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即第三者責任險;(2)被保險人和其家人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即醫療費用保險;(3)被保險人自己的車輛損毀,這部分屬于財產保險。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把汽車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為強制性保險,擁有一張有效的汽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是合法開車上路的前提。而后兩項完全是由駕車人根據自己的車輛狀況、經濟狀況和其他保險保障自愿選擇投保的險種。

汽車保險基本上是由商業保險公司獨立經營的險種,汽車保險的基本性質是商業保險。這種商業保險的性質決定了合同自由訂立的基本原則應該同樣適用于保險合同,也就是說原則上保險人擁有決定是否拒保、撤保、不續保,以及按照一定的標準收取保費的權利。

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每一個駕駛車輛的人都必須投保。汽車是工業化社會中人們必不可少的基本交通工具,以美國為例,根據2001年的統計數字,美國共有機動車輛2.35億輛,其中小型客車1.376億輛,有1.28億人需要開車上下班。實際上,購買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才能開車,這種強制性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許多國家通過法律對保險人決定拒保、撤保、不續保和確定費率的權利規定了不同的限制條件。例如,美國加州保險法規定:對于汽車保險,保險人拒保時,投保人可在30內要求保險人書面解釋拒保原因;保險人只有存在被保險人不繳納保費、有導致承保危險增加的犯罪、騙保騙賠等情況下才能夠撤保,并規定有不同情況下的撤保通知時間。對保險人拒絕投保人享受優良駕駛記錄折扣費率的申請時提供原因說明也有具體規定。甚至對保險人確定保費的因素和權重都做了規定。

就汽車保險而言,其商業性質是基礎,而社會性質是從屬。保險公司經營汽車保險必須能夠獲利,否則保險公司就沒有經營這一險種的動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汽車保險合同的某些權利,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和第三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共利益。但是,在現代社會中開車正逐漸成為一項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而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雖然是強制性保險,它并不是社會保障。如果一定要求保險公司接受高風險駕車人群的投保,對保險費率不加限制,這部分人可能無法負擔高額保費,也就不能開車上路;規定保險費率的上限,保險公司就可能出現虧損,甚至可能無法正常經營,并且會損害低風險或一般風險駕車人群的利益。這同樣會損害公共利益。因此,為解決這一兩難的局面,國家應該通過立法建立為高風險駕車人群提供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基金和管理機構。這種基金可以由國家直接經營或委托商業保險公司代為經營。

第6篇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曾將創新比喻為“解決保險業突出問題的金鑰匙”。

的確,無論是調整保險產品結構、拓寬保險覆蓋面,還是適應國際競爭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新形勢,都要求保險從業人員以創新的思路、創新的模式,走創新的發展道路。

在中國,隨著開放和金融綜合經營趨勢的不斷顯現,如何推動保險行業在新形勢下不斷發展和壯大,成為全行業高度重視的問題,各家保險公司也紛紛在保險創新上進行了積極探索。

近日記者采訪了連續兩年榮獲“深圳市保險創新發展效益領先企業”獎項的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總經理于璐巍,深入了解了美亞保險在創新方面的一些經驗。

和美亞保險的很多高管一樣,于璐巍具有國際保險公司工作的背景,于璐巍先生曾就職于中國保險(英國)有限公司任董事會秘書兼再保險部經理,以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國際部助理經理。

2002年加入美國國際集團(AIG)旗下,歷任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場總監及中國區助理總經理,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

于璐巍有國內及跨國保險公司的管理經驗,熟悉中國保險市場,并了解海外成熟市場的管理及運作模式。帶領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場競爭主體迅速增多、競爭日益激烈的外部環境下,向廣大客戶提供高品質的保險產品及符合國際標準的保險服務,并以高質量的客戶服務、科學的管理方法、刻苦敬業的精神和至誠至信的工作作風在客戶中享有盛譽。

美亞深圳專業化的防損工程服務和公平快捷的理賠服務亦倍受本地市場的推崇。保費規模突飛猛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成功地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各項經營指標良好。對此,于璐巍總結說:“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效益導向的經營理念,二是堅持合規為業務發展的生命線,三是以創新為業務發展的源動力。”

效益導向的經營理念

在經營過程中,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堅持以效益為導向的基本原則,貫徹“規模是實現效益的手段,效益是實現規模的目的”的經營理念,堅持市場細分策略,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在矩陣式管理的框架下,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分險種授權,以達到控制風險質量,實現承保利潤的目的;同時大力發展效益險種,持續開發新業務,改善業務流程,持續培育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談到取得的成績,于璐巍顯得很平靜:“要說成績也只是階段性的,雖然在許多領域美亞是現階段財產保險公司中做得比較好的,但是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在這些優勢領域被其它公司趕超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在選擇市場時,美亞不會追趕潮流,在一般意義的市場上同別人同擠一條船。美亞人經常說一句話:發現縫隙市場,美亞會注重市場的細分,只尋找自己的特定市場。利用自己的獨特優勢,開拓縫隙市場,同時在這一市場中取得領導地位。

例如,在市場理念方面,美亞深圳分公司進入深圳市場后,根據自身的優勢,首先選擇出口產品責任險和貨物運輸險為主要著力點。這樣的選擇,是因為AIG在全球有130多個分支機構,在國際上還有一支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這使得美亞在這兩個產品的售前和售后服務上更具優勢。正因為正確選擇了自己的定位,在2005年的基礎上,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在兩年時間內,凈保費規模翻了一番。

美亞在很多業務方面提供了世界級的服務,營運績效,綜合費用率在同行當中是最低的,于璐巍認為,這不是通過一個好的險種來補貼,或者彌補另一個險種可以達到的。“我們只選擇好的險種,承接好的業務。美亞在做每一個險種的時候,都具體分析它是不是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的水平,我們時刻警醒自己,一定要把效益原則和觀念貫徹到公司最基礎的業務行為當中。”

合規經營是業務發展的生命線

合規經營是美亞一直以來堅持的基本原則,合規是業務經營的生命線,是業務可持續發展的有利保障和不二前提;以此為目標,在近三年半的時間里,嚴格企業內控管理,無論是內部審計還是外部監管檢查,從未發現任何違規行為;在客戶服務和理賠方面,三年多的時間里,實現客戶零投訴記錄。此外誠信廉政教育是美亞深圳分公司常抓不懈的一項重要工作。

自今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保險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來,分公司領導班子高度重視,開展形式多樣的宣講活動進行商業賄賂相關知識的宣導,營造良好學習氛圍,時刻敲響警鐘。最主要的是,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堅持制度先行,及時制定和完善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同時采用美亞保險特有的“矩陣式管理”模式。公司有多個垂直平行線,比如銷售管理、核保核賠,工程師、支持運營功能等都是垂直平行,由深圳當地管理層和中國區相應職能部門分權管理。這一體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各種違規現象的發生。

按照美亞的程序,主要由市場人員進行市場營銷和開發,在完成相應的前期銷售環節后,就同核保人員共同分析客戶需求和風險特點,探討解決方案;然后由專業的核保人對風險進行評估;對一些特殊或非常規風險,會要求工程部門介入,通過現場風險評估等方式提供風險咨詢服務。

核保人員嚴格遵守分險種、分限額授權的規定,如果風險等級超過自己的權限,就必須上報中國區,或直至紐約總部,最終決定這個客戶的承保條件和價格等。于璐巍說,在核保逐級向上請示的過程中,管理層沒有承保權限,在對風險判斷等技術環節,不會有管理者的干涉,但對多險種業務,管理者必須在不同利潤中心之間進行協調,以達到整個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另外總經理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維護矩陣框架的正常運行, 同時對公司的最終業績負責。

承保如此,在理賠管理上美亞也同樣實行矩陣式管理,他們也聘請專門的公估機構處理理賠事宜。這個矩陣管理不僅是在業務上,在人員培訓、晉升上也同樣如此, 一般是經驗越多,權限相應越大,同樣當地管理層對核賠人員實行監督和管理的權力。

常有人說,“一軍不容二帥”,或“矩陣式管理法行不通”。但事實上,這種多主管制成效極高。而企業成功的關鍵在于權限雖然交叉,責任卻一定分明。企業經由個人工作的績效,由多位主管來評估某一經理人表現。這其實是一種制衡的系統,權責共享不但能成就共榮的理念,鼓勵合作,還能使得全公司容忍不同,甚至沖突的觀點。多主管制為公司帶來極大的活力和智力資本的共享。

“我認為矩陣式管理結構是我們公司實現業務均衡發展的重要手段,首先它極其利于各層級管理人員,和各功能負責人的溝通和信息分享。”于璐巍說,由于不同層級和各職能負責人看市場的角度不同,職責所賦

予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存在差異。通過這樣的體制保障,能夠產生制衡效應,以實現公司的均衡和可持續發展,例如在公司運作中,不僅僅顧及市場份額或是保費指標,而同時保障利潤目標的達成;在業務快速增長的同時實現合規經營的各項指標;在實現季度和年度指標的同時建設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各項能力。”

創新是業務發展的源動力

創新于美亞來講是一種自覺行為,于璐巍介紹說,求新求變是美亞業務發展思路和市場策略確定后的必然選擇。美亞深圳的業務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創新效應。

美亞以“縫隙市場”為自己的定位基礎,所謂“縫隙” 就是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對于一部分市場,自己不甚了解,或者即使稍有心得,但實為能力所不及,美亞會堅決放棄;對于部分市場過度競爭,利潤空間狹小,美亞也較少涉獵。

但對另一部分市場,如美亞有機會利用公司優勢,或是全球網絡優勢,或是技術門檻優勢,或是全球資源優勢,公司會堅決投入資源,并在所選擇的市場中,實現明顯競爭優勢。另外,即使在常規險種市場中,公司通過對風險的嚴格識別和控制,最大程度地追求承保利潤;市場份額和保費規模服從于利潤指標。美亞深圳公司強烈感覺到,所謂“縫隙”是一個持續變化的動態過程,不存在永久的,靜態的“縫隙市場”;隨著更多承保能力的進入,競爭會日趨激烈,今天的“縫隙市場”一定會成為明日的常規市場。所以對“縫隙市場”的開發和培育是一個持續過程,持續的求新求變可能是美亞的唯一出路。

另外,深圳經濟正處于深刻的轉型階段,傳統的勞動密集型和高資源消耗型產業在逐步外移,取而代之的將是高新技術、物流、金融和文化等四大支柱產業。

這一變化對保險業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一部分傳統的保險需求嚴重萎縮,另一方面,新的產業聚集和發展又會創造新的保險需求。存在產生新的“縫隙市場”的絕佳土壤和環境。同樣,求先,求快,求變,求新應該為美亞深圳奉為圣經。

近兩年來,國內保險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從全國來看,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極大地鼓舞了國內保險業的發展;從深圳來看,中國保監會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對深圳保險業大力支持,共同確定把深圳打造成為全國保險業創新發展的試驗區,可以說,一系列政策的出臺,使深圳保險業的發展進入了歷史上最好的時期。

正是在這樣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下,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適時抓住了發展的大好機遇,回首走過的路程,于璐巍感慨道:“身臨保險改革創新試驗區激烈的競爭中,經歷了業務發展的巨大壓力,也領略到公司的同仁們在激烈的競爭面前不畏艱難、勇往直前、樂于奉獻的驕傲,在全體員工的奮力拼搏下,連續幾年實現了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的各項業務指標,實現了有效益的快速發展。展望2008年,任務更艱巨、責任更重大,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在深圳這塊保險熱土上將不畏艱難、滿懷信心,為打造‘和諧深圳、效益深圳’而繼續努力。”■

于璐巍檔案

學歷指數

第7篇

關鍵詞:分業經營;混業經營;金融業

一、金融業經營制度的發展歷史

在1929年西方經濟大蕭條之前,混業經營是西方各國金融業經營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崩盤,導致了席卷整個西方社會的經濟大蕭條,這個事件使人們認為銀行參與證券業務是金融混亂和股市崩潰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國政府實施了《1933年銀行法》,嚴格劃分金融業各部門的業務界限,成為世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形成的主要標志。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繼出現,分業經營機制阻礙了金融業之間的相互滲透與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業服務效率。進而西方金融業經營體系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混業經營和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兩大陣營。

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與美國類似,也經歷了“先混后分”的過程。從1949年建國初期到20世紀80年代,中國金融體系一直被銀行業所主導。20世紀80年代末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的開創,也得益于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金融秩序混亂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國務院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1995年通過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托、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2008年,我國開始推進混業經營試點以適應國內外競爭需要。至此,中國金融業也正式開始了混業經營的試點和探索。

二、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涵義比較

(一)分業經營的涵義

分業經營是指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進行某種程度的“分業”管制。通常所說的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分離,有時特指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分離。

1.分業經營的優點

(1)有利于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

(2)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

(3)分業經營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

2.分業經營的缺點

(1)業務之間彼此隔離的運行系統導致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

(2)具有資金優勢和網絡優勢的銀行業與具有廣泛業務的證券業之間的聯系被分離,使得優勢難以互補。

(3)難以與業務齊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

(二)混業經營的涵義

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于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在此種模式下,每家銀行具體選擇何種業務經營由企業根據自身優勢,各種主客觀條件及發展目標等自行考慮,國家對其不作過多干預。

1.混業經營的優點

(1)有效的促進了不同金融行業間相互滲透和優勢互補。

(2)由于各金融機構相互滲透交叉,有效的將風險均攤,降低了各金融機構的風險。

(3)混業經營的實行,可以使中國銀行發展為全能的大型銀行,增強了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在國內也可以促進各大銀行的競爭,提高社會總效用。

2.混業經營的缺點

(1)由于各金融機構的相互交叉,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壟斷,道德風險增加,易產生不公平競爭。

(2)根據規模報酬遞減規律,銀行業與其他金融行業的結合發展會使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這樣降低了福利,可能也會招致更大的風險。

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分析

在分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業監管體系是“縱向”關系。以我國為例,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分別針對證券、銀行、保險設立的,頒布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也只是分別監管相應的金融機構,仍舊無權過問其他的機構。

而混業經營模式中,金融業監管體系表現出來的是“橫向”關系。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的金融監管機構將銀行、證券、保險統為一體,并對各類金融機構實施交叉的綜合性監管,這樣便克服了分業經營監管體系的弊端,順應了金融業融合經營的發展要求。

在業務開展方面,分業經營由于服務項目單一,促進了不同金融機構的專業化分工,提高其專業領域內的效率水平與服務水平,降低各類不同金融機構間的過度競爭,從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分業經營的缺陷逐漸暴露并且無法適應當今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在經濟全球化的驅動下混業經營所具備的資源信息共享及時,資金流動性高,規模效率高等眾多優點逐漸突出出來。這些都是分業經營所不具備的。

四、總結

第8篇

關鍵字:合理繳稅

投資做買賣,繳稅可有學問。逃稅固然是于法律所不容,可合理避稅卻能讓企業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說白了,對于私營業主來說,繳的少了,落入自己口袋的相形之下自然就多了。

嚴格來說,合理避稅的基本原則就是減少企業的稅負支出,使企業利潤量化值達到最大,進而擴大企業分配給個人的分紅利潤基數。這里有幾招簡單的,用不用您都得來瞧瞧不是?說不定哪一天,您也當起了小老板呢。

第一招:優惠政策不用浪費

個體私營經濟無論是從事建筑業、金融業、文化體育業還是服務業等,都可以通過經營項目的稅收優惠達到合理降低稅負的目的。比如:

1營業稅優惠: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婚介等服務;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以及從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等等,不繳營業稅。此外,符合國家規定的民政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也可享受一定的免稅、減稅待遇。

2個人所得稅優惠: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等等。個體工商業者在選擇經營項目時,完全可以考慮和利用這些優惠規定,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合理靈活地加以運用,取得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

第二招:“洋為中用”

我國為吸收外資、引進技術、擴展國際經濟的交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傾斜政策。個體工商業主可通過洽談合資、引資、改制、資產重組等一系列方式,實現由內資企業向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等經營模式過渡,不失為一種獲取亨受更多減稅、免稅或緩稅的好辦法。

第三招:用而不“費”

私營業主應考慮到如何對經營中所耗水、電、燃料費等進行分攤,家人生活費用、交通費用及各類雜支是否列入產品成本,對租用自身場地經營的企業是采取收租還是以實物投資參與經營分紅的方式等問題。合理的方案選擇會對稅負量產生積極的影響。

第9篇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在保險處于快速發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管的需要。

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同時屬于金融企業。第三產業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金融業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規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系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可以通過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要求,不同資產的認可比率是不一樣的,認可比率的不同,對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投資資產的認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如在公司業務的起步階段,由于公司資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慮公司資產的認可率,可以只考慮流動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去配置投資。但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資本金處于不十分充足的時候,就必須將投資配置在認可率高的資產上。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公司的發展階段,及不同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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