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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所得稅法帶來的變化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頒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主要包括:第一,將所得稅的納稅人定義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取消原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納稅人的劃分。第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共設居民非居民二類納稅人。居民納稅人劃分為25%、20%、15%三級稅率,基本稅率由原來的33%降低為25%;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則采取了更為優惠的措施,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稅率統一為20%。第三,在費用扣除方面,(1)放開了工資薪金的扣除數,從原來的固定金額改為只要是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均可以在稅前列支;(2)提高了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列支限額的比例,從原來的2%提高到12%;(3)改變了福利費的列支方式,在這一方面,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得到了統一,將原來稅前工資計提比例改為合理工資薪金的一定比例內據實列支的形式;(4)改變了業務招待費稅前列支的標準,由原來按營業收入5‰、3‰的比例列支統一為招待費用總額的60%且營業收入5‰內據實列支的形式;(5)統一并大大提高了宣傳廣告費的列支額度,統一調高為在營業收入15%以內的部份準予扣除,并且對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6)減少了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
對銀行業而言,新所得稅法所帶來的減輕稅負的機會是顯而易見的,最主要集中在二個部份,一是大大減少了調增項目的金額(如工資薪金),也就是費用列支額度大大地增加了;二是稅率從33%下降到25%。
二、銀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一)銀行投資環節的稅務籌劃
投資活動是銀行持續經營期間創造價值的環節,投資活動的財務與稅務策略,直接決定著銀行未來發展的前景。
1.選擇稅收負擔相對較輕的子行業進行投資。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重復征稅現象出臺相應的稅收鼓勵措施。所以,在政策范圍內投資時,要選擇稅負較低的金融子行業進行投資,這有利于整體上降低公司的稅收負擔。
2.選擇適當的業務地點。稅法規定,我國實行法人納稅,因此銀行都要實行匯總納稅方式,但稅法也要求,實行匯繳的企業部份要就地預繳50%。對于總行與分支行所在地稅率不一致的,特別是對于銀團貸款等資產項目,我們可以有目的地選擇低稅率的分支行作為主辦行,以此來降低稅收負擔,提高項目利潤率。
3.利用閑置的資金投資國債,獲得免稅收益。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如果銀行有閑置資金,且暫時沒有收益更高的投資項目,可以購買國債以獲取免稅的債券利息收入。對于閑置資金,若內部上存,則一邊增加收入,一邊增加支出,對于整體的法人來說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只有獲得對外投資的收入,才能真正實現資金的價值。因此對于銀行資金部門來說,對內部利率可以國債利率為基礎,當自身能獲得比國債更高稅后收益的項目時,可將內部利率調到國債利率之上,以吸引內部行上存資金進行投資,不然的話,就由各分行或統一投資于國債項目,以獲得穩健的免稅收入,但這種情況還要綜合考慮期限的問題。
(二)經營管理環節的稅務籌劃
經營管理方面的稅務籌劃,主要是各費用扣除項目的籌劃,通過適當的、合理的制度,產生合理的費用,在稅前列支,減少調增的應納稅額或增加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這方面主要區分為時間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
1.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因此,時間性差異造成的是企業所得稅繳納時間提前或延后,從企業一個長時段的整體來看在金額上是基本沒有影響的。如:應收未收貸款利息、廣告費用的結轉、資產折舊的計提、資產減值的處理等。這類差異能否不增加銀行的稅負和稅務風險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銀行稅務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與工作水平,就是在產生時間性差異以后期內對該時間性差異的處理是否及時、準確。
對時間性差異,有一點是例外我們大家都是要重視的,那就是當銀行存在未彌補虧損的情況下,當可彌補虧損已到最后可彌補期限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時間性差異的控制來適當增加當期應稅所得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各家銀行以前都有或多或少的分支機構虧損,掌握這一點對減輕銀行的實際稅負是很有效的。
2.永久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在某一會計期間內,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的存在是商業銀行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
新所得稅法中銀行最受益的一點就是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均可在稅前列支,因為一直以來,銀行的工資薪金水平都基本比以前規定的計稅工資要高,工資項目的調整也帶動了三費的調整,這一大項的調整在銀行企業所得稅的經常性調增項中占比是很大的。新所得稅法的這一改變明顯地對銀行減少永久性調增差異的發生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在對永久性差異籌劃方面,關鍵的就是如何減少調增項目及調增金額、增加調減項目及調減金額。對于銀行來說,在沒有工資薪金這一因素后,主要也就集中在四大方面:
(1)正確區分、核算會議費中餐費與業務招待費。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在營業收入的5‰以內按60%扣除,但對會議費中涉及的會議餐費卻沒有做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可以通過合理的會議來處理一部分自身的工作餐費。
(2)加強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的籌劃。業務宣傳費就是用于業務宣傳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業務宣傳費這類費用在稅務上的限制并不嚴格,而廣告費則明確了指通過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在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而支付的費用。新稅法在廣告費額度上比之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列支限額達到營業收入的15%,同時由于銀行金融業務往來收入項目都能產生大量的收入,因此宣傳費與廣告費稅法上的列支限額對銀行業來說意義并不太大。因此銀行應多通過宣傳廣告的形式來代替業務招待的形式來推廣業務。在使用宣傳費上,我們可進行籌劃的空間還是很大的,如邀請重點客戶參加一個新產品的會,這些模式一樣可以達到業務招待能達到的效果,但在費用上我們就核算到了宣傳費而非業務招待費,也就減輕了業務招待費的壓力。
(3)要重視工會經費的撥交工作。按稅法規定,企業按規定提取向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只有具有《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工會經費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我們在向工會撥繳相關費用時,一定要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4)要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以達到增加調減的永久性差異項目。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以下支出可以加計扣除的項目: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銀行可以利用這些政策,增加對新流程開發的支出,對部分工作可聘請部分輕度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來擔任,以達到所得稅時加計扣除的目的。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務籌劃 問題 解決途徑
一、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概述
1.稅務籌劃的含義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2.稅務籌劃的特點
稅務籌劃至少應具有以下特點:(1)合法性: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2)籌劃性:稅務籌劃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3)專業性:稅務籌劃需要由精通稅法的專業人員進行。(4)目的性:納稅人對有關行為的稅務籌劃是圍繞某一特定目的進行的。(5)多維性:從時間上看,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從空間上看,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方法
1. 環境利用型稅務籌劃方法
環境利用型籌劃方法是在不改變企業組織結構的大前提下,利用各種途徑來不斷的擴大成本,通過該方法來達到削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以此來達到減少所得稅稅負的目的。該方法主要包括成本調整法和籌資法。其中,成本調整法是合理調整成本來減少利潤,最終就是為了能夠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方法。而籌資法是企業進行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通過籌資形式的改變,企業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是企業提高競爭力的好辦法。
2. 結構利用型稅務籌劃方法
結構利用型稅務籌劃方法是依托于企業兼并進行的,其模式為:(1)虧損企業兼并模式:企業通過調查,可以選擇虧損嚴重,虧損時間比較長的企業進行兼并投資,這樣兼并相當數量虧損的企業后,可以充分利用盈虧互抵少納稅的優惠政策。(2)股票交換兼并模式:股票交換兼并模式是指企業在進行兼并投資財務決策時,采用將被兼并企業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折換為本企業股票的形式。
3. 優惠政策利用型稅務籌劃方法
優惠政策利用型稅務籌劃方法是納稅人利用國家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之間實施的稅收差距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該方法有三方面的選擇:(1)投資時機的選擇:投資時機的不同其稅收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2)投資地點的選擇:選好投資地點可以減免很多稅收。(3)投資產業和行業的選擇:企業可以利用各種優惠政策,在有優惠政策的地區設立名義企業,這樣再通過轉移經營收入,將負債高的地區的資金轉移到負債低的地區,通過該方法達到稅務籌劃的目的。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1.稅法建設滯后
近幾年我國稅法立法層次有所改觀,但立法層次仍然不高,對稅法不斷補充和調整容易造成征納雙方就某一具體概念或問題形成爭議。再者,稅法對涉稅案件的打擊力度依然偏輕。另外,稅法與會計法在制度銜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2.對稅務籌劃存在的風險考慮不足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計劃決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風險的。首先,稅務籌劃具有主觀性。其次,稅務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即使是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稅務籌劃方案行不通。而當前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很少甚至根本不考慮稅務籌劃的風險。
3.稅務籌劃的意識淺薄
由于稅務籌劃引入我國的歷史較短,加之概念不統一,致使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的意識淺薄。具體表現在只知道被動等待納稅優惠,而不知道積極爭取稅負的減少,因此較少開展稅務籌劃,更不可能保證企業稅務籌劃有效地進行。
四、 改善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途徑
1.強化科學管理
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范、齊全,稅務籌劃的空間越大,稅務籌劃的成本才低、企業的稅負才輕。只有強化科學管理,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進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進行籌劃,才能提高稅務籌劃的效率。
2.注重成本效益的原則
任何籌劃方案都具有兩面性。因此,企業在進行方案籌劃時,要綜合考慮方案的整體籌劃成本以及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最好還是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3.定期培訓稅務籌劃人才
企業所得稅籌劃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程,政策性強,需要涉稅人員不斷學習。如果稅務籌劃人員水平不佳,籌劃方案失敗,不僅達不到企業合理節稅的目標,還要浪費籌劃成本。
4. 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企業稅務籌劃方案能否實行,要通過稅務機關認定。如果稅務籌劃失敗,導致少繳稅款,處罰在所難免。因此,加強與稅務機關溝通,相互學習,尋求技術支持尤其必要。應爭取雙方在政策的理解、實際操作上達成一致,增加籌劃的成功概率。
參考文獻:
[1]李豐延.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思考[J]. 新疆電力技術, 2009.
[2]羅紅.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J].財會經緯,2006.
一、金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一)金融企業的特點
1.高風險。高風險是指市場交易參與者預期未來損失或者不確定的可能性,由于金融效應較大,且較難預測、規避和控制,使得金融企業往往要處于風險較高的境地。并且金融企業的大多數業務都會脫離經濟實體,滋生經濟的虛擬化,導致其涉稅風險相比其他類型企業要更大一些。
2.高收益。高收益就是金融企業的業務往往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收益。理論上來說,杠桿效應使得金融企業的高風險性和高收益性被同時同比例放大,高收益永遠伴隨著高風險,高收益與高風險是完全對等的。金融企業高收益的特點,也會使得其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稅負相對較重。
(二)金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作用
金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是指金融企業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前提下,通過對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各種行為進行合理的策劃和安排,以達到盡可能少納稅、遞延納稅的目的。金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金融企業通過稅務籌劃來減少企業的稅收支出,從而能夠在收入一定的條件下,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同時,企業通過合理地安排經營活動,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件,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趨利避害,從而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2.有利于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與經營管理水平
對于金融企業而言,開展財務與經營管理主要包括三大要素:資金、成本以及利潤,而稅務籌劃就是促使三大要素產生最優效果。金融業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勢必要對企業所得稅的特點、計稅、減免稅等方面的稅收政策進行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從而使得金融企業在編制財務報告時更具有科學性,通過改進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
3.有利于提高納稅主體的納稅意識
納稅主體要進行稅務籌劃必須十分熟悉我國稅法,金融企業在此過程中一定會主動研究稅收法律法規,降低自身稅負,自然就不會再采用違法手段來偷稅、逃稅,提升了企業自身的納稅意識。
4.有利于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
稅務籌劃的一個主要特征是合法性,即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涉稅業務的籌劃。顯然,這與非法偷稅、逃稅的做法有著本質的區別。因而,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做法有利于在市場中樹立金融企業的良好形象。
二、我國金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現狀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我國金融體系逐漸步入正軌,金融企業發展也處于良好的態勢。與此同時市場競爭力也必然加大,為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我國一些金融企業已經認識到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并開展了不同層次的稅務籌劃工作。但整體來說,我國金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仍處于初級階段,且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對稅務籌劃的理解不到位
一方面,一些金融企業把稅務籌劃錯誤地理解為與稅收征管部門搞好關系,以爭取稅負的減免。另一方面,某些金融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時,只靠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籌劃活動過于簡單,籌劃思路不夠清晰,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
(二)稅務籌劃人員的專業性不強
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是要求對國家稅收政策進行潛心鉆研之后,做出的具有專業性的工作。而我國多數金融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仍是由財務人員完成,并沒有引進專業的稅務人才,缺乏專業的稅務知識。財務人員對稅務籌劃的要義不能深入的理解,對籌劃的細節也不能很好地把握,制約了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效果。
(三)稅務籌劃的方式有待進一步改進
很多金融企業隱瞞銷售收入,導致收入核算不完整。還有不少金融企業在增加費用支出上大做文章,虛增費用。這些做法雖能減小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并不符合稅法的相關規定,也會引起稅務征管部門的注意和懷疑,不利于金融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深入開展。從更深的層次來說,也不利于金融企業的長遠發展。
三、金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方法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镀髽I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而針對金融企業的所得稅稅務籌劃主要從合理減小收入總額和增大準予扣除項目數額兩個方面著手。
(一)收入總額的稅務籌劃
1.利用免稅收入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國債利息收入為法定免稅收入。因此金融企業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債券進行投資時,應盡可能地選擇國債。而且在資產的風險分類中,國債的風險權數為零,信用程度屬于最高一級。在保證稅后實際收益率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獲取免稅收益。此外,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也是法定免稅的。那么我國金融企業在投資條件、經營條件可行時,就可以投資于其他的居民企業以達到免稅的條件。
2.利用匯率變動趨勢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果金融企業的外匯收入數額較大并且外匯匯率變化較大,利用上述規定進行稅務籌劃的空間就比較大。如果預計某月底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提高,則該月的外匯所得應盡量減少,反之增加。如果預計年底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提高,則預繳稅款數額與應納稅額的差額應當盡量縮小,反之擴大。
3.利用合理分配年度收入進行稅務籌劃
金融企業應合理分配年度收入,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盡量將營業收入實現在稅收優惠年度,而當企業進入非稅收優惠年度時延遲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在合乎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當能夠利用稅收優惠進行減稅、免稅時,金融企業應多實現收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沒有可利用的優惠政策時,將收入推遲,一方面如果推遲至以后的稅收優惠年度,從整個生命周期來看,可以降低企業稅負;一方面可以實現資金的時間價值,提高企業的經營效力。
(二)準予扣除項目的稅務籌劃
1.利息支出的稅務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金融企業的利息支出,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都是準予稅前扣除的;金融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5:1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業向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者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那么當金融企業支付的利息超過允許扣除的數額時,可以將超額的利息轉變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過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或者轉移利潤的方式支付利息,從而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
2.公益性捐贈的稅務籌劃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金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標準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因此,金融企業在捐贈前,應根據規定的扣除比例,盡可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部扣除。如果捐贈額度過大,超出扣除比例的限制,企業可以通過分年度進行捐贈的方式,充分利用稅收法律法規來減少自身的稅款支出。
3.利用虧損彌補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金融企業可以通過對本企業投資和收益的控制來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將能夠彌補的虧損盡量用完。也就是說,如果金融企業某年度發生虧損時,應當盡量使得臨近的納稅年度獲得較多的收益;如果金融企業某年度盈利時,應當盡量使得臨近的納稅年度發生虧損。
[關鍵詞]汽車集團;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
[DOI]10.13939/ki.zgsc.2016.02.138
1研究背景
DF汽車集團是一家集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生產、研發于一身的大型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目前國內汽車行業競爭非常激烈,DF汽車集團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企業所得稅在DF汽車集團的納稅中占相當高的比重。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安排經營策略,通過積極的稅負籌劃從而降低企業的稅務成本在DF汽車集團的必要性顯而易見。
2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可以發現,增加抵免、減免數額,可以減少所得稅支出。在保證合法和合理條件下,盡可能使允許抵減的各項費用在合適的計稅期內實現抵扣。一般來說,如果早期在稅前得到抵扣,那么當期實際繳付的稅額也就比較少。如果再將貨幣的時間價值考慮在內的話,當期獲得的現金凈流量現值就越大,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這也就是稅法中經常選擇延遲交納稅款的根據所在。
2.1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本年度營業收入的0.5%與實際發生額的60%兩者的較低者。在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時候,我們要注意把業務招待費同會務費和差旅費區分開,因為只要是合理的并且取得了合法票據的會務費和差旅費支出都是能夠在稅前全額抵減的,而業務招待費則不同,它本身具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抵扣的數額越少,公司繳納所得稅的金額相應的變大。
案例1:DF公司2014年實現銷售收入9763.36萬元,年利潤總額為884.07萬元,企業2014年發生業務招待費155萬,假設公司沒有其他調整事項。
(1)可扣除限額為=9763.36×0.5%=48.82萬元。
(2)應納稅所得額=884.07+(155-48.82)=990.25萬元。
(3)應納所得稅=990.25×25% = 247.56萬元。
2.1.1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由于DF公司是一個生產型企業,因此可以專門成立一個銷售分公司,將貨物先銷售給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出售給其他客戶。假設本公司將產品以9000萬元銷售給分公司,分公司以9763.36萬元向外銷售,本公司和銷售分公司各負擔業務招待費75萬元和80萬元,則生產公司與銷售分公司業務招待費對所得稅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后一共繳納所得稅236.52萬元,相比原來節稅11.04萬元。
2.1.2最大限度運用扣除比例
假設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為X,業務招待費為Y,那么60% Y為按照規定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同時必須滿足小于5‰X的條件,我們可以得出60%Y =5‰X公式,由此可以得出Y =8.33‰X,即在當期列支的招待費等于營業收入的8.33‰這個臨界點上時,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額的政策。
2.2對外捐贈、贊助的納稅籌劃
企業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額,按規定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抵扣。公益性捐贈首先要注意通過像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類的機構。其次注意捐贈限額,一般不應超過稅前允許扣除的限度(年度利潤總額的12%)。若不得不超過這個額度,可以選擇先承認要捐,等到以后年份再實際出錢,盡可能多的實現在稅前減免。
案例2:DF公司2014年10月意欲向革命老區教育事業進行贈予,打算捐贈的金額高達6000萬元。假定該公司2014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是40000萬元,有三種不同的捐贈方法供企業選擇:
方案一:不通過任何中介機構,自行捐贈給革命老區。
方案二:通過革命老區政府(屬于稅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實施捐贈。
方案三:在方案二前提下分兩次進行捐贈,即2014年10月3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別捐贈3000萬元和3000萬元。
以上幾種方案的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方案一:直接捐贈,實際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減,則2014年應繳納所得稅:(40000+6000)×25%=11500(萬元)。
方案二:屬于公益性捐贈,該捐贈采取一次性對外捐贈的方式,準予扣除的標準是4800萬元(40000×12%),再有1200萬元因為超過扣除限度而不能被扣除,此種情況下,2014年應繳納所得稅: (40000+6000-4800)×25%=10300(萬元)。
方案三:分兩次進行,即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別捐贈3000萬元和3000萬元,那么在DF公司2015年實現利潤不少于2014年的條件下,不僅前一次的贈予額能夠在2014年度全額扣除,后一次的贈予額在2015年也可以全部抵扣掉,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負。
2.3DF汽車集團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狀分析
DF汽車集團的所得稅稅率是25%,部分業務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有兩類,分別是稅率減按10%以及不征稅稅率0%,是否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直接影響DF汽車集團經營效益的重要指標之一。
2.3.1享受稅率減按10%稅收優惠
DF汽車集團由于研發業務需要,與國外非居民企業簽訂了大量的技術轉讓合同,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所得,居民企業要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DF汽車集團在與外國企業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對方要求分“含稅價”和“不含稅價”將金額列示于合同中,這樣該筆稅款將由DF汽車集團獨立承擔。因此DF汽車集團根據該稅收優惠條款以“不含稅價”金額為基數,10%稅率計繳并承擔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2.3.2享受不予征稅稅率0%稅收優惠
根據財稅〔2009〕87號文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文件所列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為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DF汽車集團對研發的汽車技術項目進行一系列費用歸集整理,并成立專門申報小組對各項目進行財政資金申報。
3DF汽車集團企業所得稅籌劃措施的實施
企業所得稅是DF汽車集團最重要稅種之一,其籌劃工作存在著內部條件、外部環境、法律法規的變化等諸多不確定因素,有些看來可行的措施,放到整體經營活動中或許就行不通,所以DF汽車集團的稅務籌劃措施需要認真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稅務籌劃措施。故此,DF汽車集團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3.1不斷強化稅務籌劃意識
近年來,我國稅收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稅務機關的執法力度也不斷加強,企業因違反稅收法規而受到嚴厲打擊處分的案件也不勝枚舉。因此,首先要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不要以為稅務籌劃就是為了簡單的節稅,節稅只是局部性籌劃,而稅務籌劃卻是整體性籌劃,它的目標是企業利益最大化。
3.2注意稅務風險的防范
稅務籌劃一般在經濟業務發生前就進行計劃,而企業外部經營環境及其他客觀因素是不斷變化的。因此DF汽車集團在進行稅務籌劃的時候,應充分考慮到籌劃風險,然后再做出決定。在稅務籌劃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稅務風險,加強實時監控,一旦遇到了問題,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修正,從而最大程度上減少公司的損失。
3.3加強與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的溝通
是否合乎稅務法規、政策是權衡稅務籌劃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標準。由于稅務機關對稅法使用的自由裁量權很大,那么稅務籌劃的合法性更多依賴于稅務機關的意志,因此DF汽車集團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一定要注意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4結論
企業所得稅是汽車制造企業最主要的稅收支出之一,通過在汽車制造企業經營活動中加強稅務籌劃,是降低汽車制造企業成本的有效手段,節約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少企業資金的凈流出。相對控制經營成本而言,通過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來降低成本和改善利潤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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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現狀 稅務籌劃
一、 我國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及其原因分析
(1)我國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 稅收籌劃在過去,由于政府的稅務機關長期不關注,使得這一片地法律政策比較模糊,并一直不為企業所接受?,F代企業管理起源于西方,而作為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一份子-稅收籌劃,在西方發展較為完善,形式和內容呈現多樣化,機構存在于市場很普遍,為當地人所熟知。我國市場經濟起步晚,對于企業的稅收籌劃制度發展不夠健全,在沒有政府詳細的規章制度下,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正走向一個各自奮斗、相互絞殺的時代,許多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獲得更為直接的經濟利益,在企業說手籌劃上走了許多彎路和錯路。
(2)我國企業稅收籌劃所出現的問題分析
我國企業發展是一個復雜體,一方面它在市場巨大需求的大環境下,迅速發展壯大起來,成為國家經濟發展極為重要的一支力量,另一方面,在傳統觀念和中國法治不完善的情況下,許多企業為減少成本,減輕稅負的壓力,紛紛無視國家的相關稅收法律,逃稅納稅,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悖于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要求的“稅收籌劃”。從現在情形看,中外合資一般進行稅收籌劃,國內本土企業較少;大中型企業運用企業稅收籌劃較多,小型企業運用較少;國內沿海發達地區企業運用多,內陸企業運用少。對此,我將這些問題詳細分析總結如下:
1.企業稅收籌劃觀念弱。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剛剛起步,許多現代制度管理理念還沒有建立起來,尤其是公民意識還沒有形成,例如作為公民意識的企業納稅,我國就表現的非常不理想,許多企業不是想著為國家做多大貢獻,這和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2.企業稅收籌劃設置和管理水平低。我國的大中型企業在市場經濟競爭的推動下,已逐步完成了財務管理現代化,企業稅收籌劃設置相對完善和管理水平較高,能夠按照國家法規和國際通行標準來進行稅收籌劃,但對于我國絕大數的中小企業而言,它們的機構設置比較簡單,財務管理松散,以至在稅收籌劃方面實行的非常不理想,又得企業為了減少成本,不進行稅收籌劃,在中小企業流動性較強的特點下,我國許多中小企業在交易時,往往關注短期的節稅效果,沒有全盤考慮企業的長期稅務籌劃,這種只看眼前利益,而不顧長遠利益的企業,使得它們本身就不可能實行較為完整和高級的稅務籌劃。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與其稅收籌劃的方法
我國企業對稅收籌劃的方法有許多種,從目前企業所采用最多的方式是通過對減輕稅收負擔和免除納稅義務所采取的方法進行實踐的這包括了:稅率式的稅收籌劃、稅額式的稅收籌劃以及稅基式的稅收籌劃。
(1)稅率式的稅收籌劃
稅率式的稅收籌劃一般是指納稅的企業透過政府所實行的降低稅率的政策,來為自身的企業減輕稅收的負擔。所采用的方法一般有價格轉移的相關稅收籌劃技術以及選擇比較低的稅率區域進行投資和納稅。低稅率的籌劃方法是指要求相關納稅人透過一些比較合理合法的方法,針對一些課稅項目所采取的有針對性的降低其稅率的計稅,以此可以達到極大地減輕企業所需要承受的稅收負擔。
(2)稅額式的稅收籌劃
稅額式的稅收籌劃一般是指納稅人透過一些可以直接減少其應當繳納稅額的方法來減緩企業的稅收負擔或者相關的納稅義務,稅額式的籌劃經常要與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全部免征以及減半征收的政策互相聯系,借此可以達到減稅的目的。
(3)稅基式的稅收籌劃
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中的稅基式籌劃,是指相關納稅人透過自身的優勢來逐步縮減所在企業的稅基等途徑來為企業減免稅收負擔。計稅的依據是我們所說的所得稅稅基,在采用的稅率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其稅額基本情況是與稅基的基本情況成正比的,對于稅收籌劃而言,稅基式籌劃是所得稅主要應用方式。
結語
現在是我國企業稅收籌劃事業開展的最好時期,因此,稅收籌劃人員以及相關企業,應該努力抓住這次歷史發展的難得機遇,在內部逐步提高自己相關的業務能力,與國際間的稅務籌劃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抗衡與互動,推動國內事業的長遠發展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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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企業更是如此。我國現在的所得稅稅收體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企業所得稅是最重要的部分。在我國,由于企業對稅務籌劃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相關的理論研究也不斷深入。但是,畢竟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企業稅務籌劃開展較晚,普及率和水平都不高,在很多方面還有待完善。在2008年1月1日,我國正式頒布并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新稅法中,對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度進行了統一,并且在很多方面進行了重塑,包括稅率、稅收優惠、稅前扣除標準等方面都做了根本性的調整。
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稅收環境也需要不斷規范和完善,就需要一部完善的稅法的支撐。在制定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方案的時候,需要兼顧到多方面的內容。一是以統一稅法、簡化稅制、公平稅負、合理分權為指導思想;二是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狀況和國家財政的需要;三是要在促進稅制改革的同時,保持其穩定性和連續性;四是要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改革的難度,盡量減少其改革難度。綜合考慮,最終決定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方案分兩步走:第一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所得稅制度保留,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度合并;第二步,當時機成熟之后,再將兩套稅制統一起來。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已經經濟全球化的推進。采取兩種稅制的方式已經顯得不那么適應了,因為兩種稅制意味著中外企業是在不同的條件下進行競爭,不符合內外資企業間公平競爭的原則。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很多時候需要來自外資企業的競爭壓力,從而促進其盡快成長起來。而且外資企業完善的企業管理規范和制度會給內資企業以借鑒,有助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規范。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涌入中國,來分中國市場這塊大蛋糕,對于內資企業來說,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本著優勝劣汰和尊重市場規律的原則,所得稅法改革已是大勢所趨。目前來說,關于所得稅法改革的觀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法;第二,調整所得稅稅率并且清理完善現有稅收政策;第三。所得稅法是與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的,稅法改革勢必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二、稅法改革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產生的影響
新稅法的實施,意味著稅法改革已是板上釘釘的事。新稅法的諸多方面的規定,使得企業所得稅籌劃面臨著更多挑戰。具體來說,稅法改革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第一,稅收差距減小使得想通過納稅主體轉換來謀求稅收優惠的情況有所減少。在過去,我國對生產性外資行企業比較多的優惠政策,具有福利企業、外資企業等身份的企業在稅收上可以減免很多。所以,很多內資企業為了謀求相關的稅收優惠,就通過一些方式將內資企業變為外資企業,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投機性,不利于市場的發展和成熟。在新稅法中,將此類優惠政策都取消了,那么通過改變企業身份來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不再適用。所以,企業需要新的稅務籌劃策略。
第二,稅率統一使得想要通過稅率的差異來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過時。在新稅法中,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對于一些小型微利企業來說,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將稅率定位20%,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照顧性稅率。稅率的統一,使得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也不管是什么類型的企業,都是在一個公平的平臺上競爭,有利于市場的良性發展。與此同時,也意味著通過稅率籌劃來為企業節稅的方式也不再有效。
第三,新稅法對總額內涵進行重新界定,同時對“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進行了嚴格區分,并且擴大了收入的扣除范圍。新法中界定的收入總額是“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安徽鞫愂杖搿笔侵副旧聿粔虺蓱愂杖?,具體來說,就是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比如有納入財政管理、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稅收入“是指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一般來說,有國債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紅利收入、股息等。
第四,從整體上講,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了。在新法中,很多之前稅法中的優惠政策被取消了。如福利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之前享受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的優惠都取消了。如新辦的郵電通信業、交通運輸業、信息業、咨詢業、技術服務業等企業以前因為身份特殊會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而新稅法出臺實施以后,這些優惠都沒有了。因此想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的方式也失靈了。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
雖然新稅法的出臺實施,使得很多之前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過時了,但是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其他稅務籌劃的策略。相關隨著新稅法出臺以后,對很多方面都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可以更好地依法辦事、依法節稅。企業所得稅籌劃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稅務籌劃策略。
第一,企業籌資、投資過程中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對于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一些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無論是企業新成立,還是企業想要得到進一步擴充,都需要進行籌資。在現在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金融市場逐漸完善,企業的籌集渠道也日益增多,而當選擇的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不一樣的時候,給企業帶來的預期收益也是不同的。同時,也會承擔不同的稅負。因此,在企業籌資的過程中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使得企業資本結構合理化,盡可能抑制稅負,減少企業的預期所得稅,以實現所有者權益最大化的企業目標。雖然說,企業的融資渠道很多,但是一般來講,企業的資金大部分都來自資本金和負債。而負債分為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而人們通常所說的資本結構指的是長期負債和資本的構成關系。資本結構與企業的經營風險、成本大小有著密切的關系,而且企業的負債比率合理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的稅負和稅后的收益水平。在財務核算中,負債利息是計入財務費用中的,并且是用來抵扣應稅所得額的,這樣就可以減少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所以,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是:當負債成本率不高于息稅前投資收益率時,企業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所能達到節稅的效果也越明顯。這就是經濟學中的負債融資的杠桿效應。合理地利用杠桿效應,是一種很好的稅務籌劃方法。尤其是當稅率較高時,就更能看出借入資金的利息抵稅功能。所以,企業在籌資過程中,應該選擇一個合理的籌資方案,在保證企業獲得最大收益的同時,也能最大限度地實現節稅。
投資活動是企業經營中一種重要的經營活動。在企業投資過程中進行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可以從四個方面來開展:
一是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向,也就是選擇合適的投資行業和投資區域。投資行業和投資區域的選擇,關系著投資收益的大小。在我國,由于要確保國家制定經濟發展計劃順利完成,并且需要優化產業結構,國家會對一些特殊的行業和區域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所以,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應該盡可能選擇一些具有稅收優惠的行業和區域。
二是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方式。當企業是新建立或者是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時,這是就需要考慮企業的組織方式。企業的組織方式不僅與企業的未來發展道路息息相關,也與其享受的稅收待遇密切相關。比如,在大多數國家,公司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環節需要想國家繳納一定的所得稅。然后將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者,這些投資者還需要向國家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而如果是在合伙企業中,就省去了企業所得稅那個環節,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又比如,當企業使用總分公司的組織形式,則二者是同一法律主體,采用匯總納稅的方式。而當企業使用母子公司的組織形式,則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體,采用分開納稅的方式。
三是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稅法規定,當盈利企業收購虧損企業時,可以將企業的財務報表合并。也就是說,虧損企業的虧損可以抵消一部分盈利企業的盈利,這樣就可以減少稅負,這種政策企業可以享受五年。所以,當企業需要擴大規模增加投資時,收購虧損企業會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另外,根據稅法規定:“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買企業債券取得收入和對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收益要交所得稅。買股票取得股利為稅后收入交稅,但風險大?!碑斊髽I有暫時閑置的資金,想要對外進行投資時,那么就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權衡做出合適的選擇。
四是選擇合適的投資伙伴。在企業進行投資決策的過程中,如果決定與人合作,組建一個新公司,那么,就面臨著選擇投資伙伴的問題。選擇投資伙伴需要考慮多個方面的因素,合作者的身份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因為合作者身份的不同,會有不同的稅收待遇。目前,我國在對外資企業在一些方面還是享有比較優惠的稅收待遇的。所以,國內的投資者如果與外國投資者合作的話,在稅收上會享受不少的優惠政策。轟動一時的“俏江南”董事長張蘭更換國籍一事,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稅務籌劃的角度考慮的。
第二,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企業運行過程中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能取得很好的節稅效果,而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一般是通過成本費用核算的方法來實現稅務籌劃的。
一是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減輕企業稅負一個最根本的手段是在成本費用中充分列支。企業應納所得稅的數額等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而稅率一般是確定的,也就是說,企業應納所得稅的數額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相關。而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又是通過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等計算得來的。要減少稅負,可以將一些準予扣除的項目盡量列出來,使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減少,當然這一切都應該是基于稅收制度和財務會計準則的前提下。
二是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達到節稅的目的。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利潤的多寡也相關。最終也會影響企業稅負的多少。目前來說,企業采用的折舊方法有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舊法等。使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不一致,導致分攤到成本中的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一致。所以說,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影響企業稅負。企業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稅制因素,選擇適合企業的折舊方法,以期達到減少稅負的效果。
四是選擇合適的企業壞賬損失處理方法來達到節稅的目的。在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中都有這樣的規定:“企業可以選擇備抵法(即計提壞賬準備金法)或直接沖銷法(即不計提壞賬準備金法)處理企業的壞賬損失。”也就是說,當企業選擇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方法時,會對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產生不同的影響。所以,當企業有壞賬需要處理時,要慎重選擇處理方法,以便最大限度減輕企業稅負。一般來說,企業會選擇備抵法,而不會選擇直接沖銷法,因為選擇備抵法時,在當期扣除項目中又可以增加一項,這樣就達到減少應納稅所得稅額的目的。
第三,企業收益調整過程中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在企業受益調整過程中,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來進行稅務籌劃。首先,合理分散所得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而合理分散所得的途徑有對積壓庫存產品進行削價處理,或者是轉給一些相關聯的企業等。其次,將所得進行合理的歸屬。也就是說,盡量擴大免稅所得的使用范圍。比如,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盡量將所得歸屬在免稅年度中?;蛘呤窃谄髽I享受免稅政策的時候,盡量減少列出各項損失準備。最后,可以利用虧損彌補也是一種有效的稅務籌劃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本這條規定,企業額可以充分利用所得的合理分散和合理歸屬來減少企業稅負,實現稅務籌劃。
總之,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能夠減少企業稅負,使得企業利潤最大化,這是每個企業都追求的。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稅負也在不斷完善,在給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帶來挑戰的同時,也讓企業意識到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重要性。采取合理的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能夠有效地減少企業稅負,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
一、前言
稅收籌劃是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繳納的最重要的稅種之一,因其稅負重、稅負彈性大、籌劃空間大,而成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關鍵在于盡可能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的擴大政策給予扣除項目的數額。從而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提高企業盈利水平的目的。
二、企業所得說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1)稅收籌劃應當遵循守法及自我保護原則。收稅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依法經營、守法是企業應當遵循的第一原則,它包括合法及不違法兩方面的內容,即稅收籌劃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避稅為名進行偷稅漏稅行為不屬于收稅籌劃范疇。(2)企業所得稅籌劃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涉及到企業從籌資融資、投資生產、銷售服務等各個過程,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盡可能的將成本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一定要以企業價值最大為根本。(3)所得稅籌劃應遵循風險收益均衡原則。稅收籌劃從本質上來說也是一種風險籌劃。風險是潛在的,由于國家政策的變動、市場經濟波動、企業經營不確定因素等內外部的風險都可能給稅收籌劃整體目標帶來影響。因此企業在稅收籌劃中必須遵循風險與收益均衡原則,采取靈活措施、趨利避害、選優棄劣,將風險分散,從而化解風險。(4)收稅籌劃應遵循時效性原則。企業稅收籌劃是根據國家法律政策靈活變動的,它是在既定的經營范圍和方式下進行,針對性和特定性強,隨著時間推移,國家政策環境和社會經濟環境等都會發生變化,因此企業必須把握好時間,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靈活的調整或者重新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來優選方案,以確保企業穩定持久性稅收籌劃中獲取收益。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應用分析
(1)企業在籌資環節所得稅籌劃。企業采用各種渠道進行籌集資金,都需要一定的資金成本,這就需要安排資本結構,如何使企業的資金成本達到最低,也可以從稅收籌劃這方面來優化資本結構。企業對資本結構的選擇主要是考慮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即債務資本雖仍需要還本付息,但籌資資金的各種費用及利息可在所得稅之前扣除,而權益資本在稅前不能扣除利息,只可扣除利息之外的其他籌資費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債務資本的成本相對于權益資本來說,成本較低,但是風險大,因其到期一定要還本,而且又固定利息支出。而權益資本籌資的主要成本是股息,其可以隨企業情況而靈活變動。企業選擇資本結構時應充分對風險與收益進行衡量。通常情況下,如果企業現金流量趨穩定,債務利息率低于投資收益,且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在合理范圍內,即可采用債務籌資,利用財務杠桿來調節收益,從而減少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2)企業運營過程中所得稅籌劃分析。這主要包括存貨計價和固定資產折舊所得稅籌劃。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協作件、包裝物、自制版成本以及產成本等,它是企業生產經營環節中因消耗或者銷售而持有的各類形式的資產。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購人存貨應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等計價;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一經選用的計價方法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應在下一納稅年度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批準,否則,這將對應稅所得產生影響,稅務機關對此有權進行調整。企業生產產品成本、利潤及所得稅額都與存貨成本有很大聯系,因此企業應該選擇恰當的存貨計價方法,為企業生產運營過程中提供優良的所得稅籌劃策略。另外固定資產折舊也是成本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固定資產這就涉及到折舊方法選擇、折舊年限估計及凈殘值確定這三方面內容。企業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來的折舊額是不一樣的,從而分攤到每一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就不同。但國家不同的稅制條件對企業的折舊計算產生不同影響,在累進稅制下,選取何種折舊方式對企業有利影響比較大,企業需經過分析權衡后才可做出選擇。(3)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所得稅籌劃分析。為促進經濟發展,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均可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選擇就是投資不同地區與行業,從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所得稅成本。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采取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同時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區域稅收除西部大開發保留稅收優惠政策外,其他地方均已取消。國家實行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鼓勵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業發展和技術進步,以及節能和環境保護等。因此企業可以利用低稅率及減低收入和產業投資等稅收優惠政策。低稅率及減計收入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收入總額減計10%。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等方面進行了界定。低稅率稅收優惠政策可為企業降低稅率、簡化納稅環節和優化稅負環境等。企業可以通過設置子公司的方法,將企業的銷售業務適當的集中起來,這樣即可達到節稅目的。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對農林牧漁業給予免稅;對國家重點扶持基礎設施投資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企業根據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適時調整企業發展戰略,將投資重點放在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農林牧副漁和高新技術等各種項目中,從而減少稅收項目支出,提高企業盈利水平。(4)企業組織方式選擇中的所得稅稅收的籌劃。稅收籌劃投資創辦企業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如果人手較少,規模不大,應選擇獨資企業。因為對這類組織形式的企業,核算要求不高,稅款一般定期定額征收,實際稅負較低。如果規模不很大,但投資人數較多,則宜選擇合伙方式。因為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只按個體工商戶工薪所得征個人所得稅,不征企業所得稅,稅負較輕,也不存在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同時因為合伙企業是先分后稅的征稅方式,如果投資人員多,可降低適用的稅率,從而獲得節稅效益。如果公司規模大,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制企業享有五年補虧優惠政策,公司內部又可以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也可享有免稅期等多種優惠政策,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法人,沒有稅收優惠政策,但其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虧損可并入總公司損益,從而少繳一部分所得稅。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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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我們系統地介紹了利用納稅人身份認定、利用附加減除費用、利用分次申報費用、利用境外扣除費用、利用捐贈抵減、利用賬面調整、利用資產處理、利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等八種避稅籌劃法的案例。個人所得稅直接涉及到個人自身利益,個人避稅的主觀愿望必將十分強烈。這里正是符合個人的這一需要,為納稅人提供了許多參考。同時,科學的例證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稅行為的發生。
利用納稅人身份認定的避稅籌劃案例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兩種。居民納稅義務人就其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很明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將會承擔較輕的稅負。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里,一次離境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的,簡稱"90天規則",將不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牢牢把握這個尺度就會避免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而僅就其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避稅籌劃案例
應納稅額=9200×20%-375=1465元
應納稅額=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節稅640元。
利用分次申報納稅的避稅籌劃案例
個人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項所得,都是明確應諒按次計算征稅的。由于扣除費用依據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分別規定了定額和定率兩種標準,從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準確劃分"次",變得十分重要。
對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勞務報酬,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例如,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設計裝橫,完成后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勞務報酬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繳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時期內為某單位提供相同的勞務服務,該單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給該人勞務報酬。這樣取得的勞務報酬,雖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該單位年底一次付給該人一年的咨詢服務費6萬元。如果該人按一次申報納稅的話,其應納稅所得額如下:應納稅所得額=60000-60000×20%=48000元
屬于勞務報酬一次收入畸高,應按應納稅額加征五成,其應納稅額如下:應納稅額=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該人以每個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別申報納稅的話,其每月應納稅額和全年應納稅額如下:每月應納稅額=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應納稅額=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這樣,該人按月納稅可避稅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稅籌劃案例
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走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如何準確、有效地計算準予扣除的稅額?請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國納稅人,在B國取得應稅收入。其中:在B國某公司任職取得工資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項專有技術使用權,一次取得工資收入30000元,上述兩項收入,在B國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元。
全年應納稅額=75×12=900元
抵減限額=900+4800=5700元
根據計算結果,該納稅人應繳納5700元的個人所得稅。由于該人已在B國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元,低于抵減限額,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國只需繳納差額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該人在B國已繳納5900元個人所得稅,超出抵減限額200元,則在中國不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的B國減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減。
利用捐贈抵減的避稅籌劃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必須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規規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實際捐贈2000元,可以在計稅時,從其應稅所得額中全部扣除。
利用賬面調整的避稅籌劃案例
不同行業的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都可以把納稅人的賬面利潤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起點,通過計算,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額,將賬面利潤調成應納稅所得額。在調整時,有些企業納稅人由于不懂調整公式和方法,任憑征管人員調整,更談不上利用調整機會為企業避稅服務。這里就是通過舉例,讓避稅者掌握如何調整,并通過調整的機會為企業避稅服務。
1.審計營業收入賬戶,發現該年取得國債利息為1萬元。從國內企業取得投資分回已稅利潤9萬元,按稅法《細則》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分回已稅利潤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整。
2.審計營業外支出賬戶,發現該年支付稅款滯納金和罰款2萬元。
3.審查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發現,企業某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短于規定年限,經計算本年多提折舊8萬元。
4.企業基本建設工程領用企業商品產品沒有作為收入處理,經計算該部分利潤額為5萬元。
根據上面審計結果,該企業所得調整額為:調減額=l+9=lO萬元
調增額=2+8+5=15萬元
第二,計算彌補虧損額。
1994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55-2=53萬元
第三,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匯算所得稅。
1994年應納稅所得稅額=200+15-10-53×33%=50.16萬元
一、企業并購相關所得稅政策分析
(一)概述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上世紀90代開始的企業并購浪潮興起后,我國企業并購的相關所得稅稅收政策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疏漏到逐步趨向完善的過程。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的關于企業并購的相關所得稅處理政策法規主要有:《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義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0號)以及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文件。另外,不同時期的企業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也對企業并購有重要的影響。
對企業并購中所得稅稅務籌劃問題的研究總是圍繞著特定時期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的,相關法律條文的實施與廢止都會對企業并購中所得稅稅務籌劃產生直接的影響。企業并購適用的現行所得稅法規主要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對內外資企業全面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它一些相關的補充性的法規條文。這些相關的補充性法規條文最重要的是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并購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影響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對內外資企業開始全面實施,新稅法與之前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獨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相比發生了諸多的改變。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統一并降低了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統一并規范了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稅法的實施使企業并購的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弱化了企業并購時利用地域優惠進行稅務籌劃的方式。 原所得稅法下企業并購稅務籌劃時常利用地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熱衷于并購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的企業,以享受低稅率甚至減免稅的優惠。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所得稅優惠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格局,并且規定,除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已在上述特區或開發區經設立的的企業可在五年以內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外,其它優惠取消。因此,新所得稅法下企業并購活動中利用地域優惠進行稅務籌劃的方式已不再廣泛適用。
(2)使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并購稅務籌劃不再可行。在原先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并行的環境下,內、外資企業稅負有差距,外資企業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內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合并等方式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可降低稅負。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內、外資企業受到無差別對待,這使得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企業并購的稅務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3)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總體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減輕了企業并購中的所得稅負擔,增加了企業并購的熱情,體現了鼓勵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趨向。企業并購中最大的稅務負擔就是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并降低為25%,使得企業并購中涉及繳納所得稅項目的稅率降低,相應的應納所得稅稅額減少,這必將極大地鼓勵企業并購行為,促進對企業并購中稅務籌劃的研究。
(4)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對于內資企業之間互相投資入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高稅率企業要補稅率差的規定,為企業并購稅務籌劃提供了籌劃空間。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低稅率企業分配給高稅率企業時,高稅率企業要補稅率差,新所得稅法取消了這一規定,鼓勵企業進軍西部大開發、進軍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小微企業的熱情,為企業并購所得稅稅務籌劃提供了稅收優惠和廣闊的籌劃空間。
(5)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稅的條款,對企業并購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合理、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p>
因為避稅行為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沒有真實的商業目的,稅法加進了上述條款,可以為稅務機關的反避稅提供有力的武器。因此,企業并購中只有在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即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納稅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進行的稅務籌劃才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稅務籌劃才能避免稅務糾紛,降低稅務籌劃風險。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給內外資企業帶來了深遠而廣泛的影響。它使一些曾經適用的企業并購的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法變得不再可行,同時為探討新的企業并購的稅務籌劃思路提供了契機,從總體上來說有利于我國企業并購稅務籌劃的進一步展開。
(三)《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并購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影響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財稅[2009]59號文件《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該《通知》的出臺彌補了一項稅收政策空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就企業重組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具體處理問題進一步明確。企業并購是企業重組的一種重要形式,所以該《通知》的出臺無疑會對企業并購的稅務籌劃產生重要影響。
(1)該通知的頒布使企業并購時進行所謂的“免稅(指免企業所得稅)籌劃”難度有所提高。根據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企業合并時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并購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交納所得稅。”
而新《通知》中,企業必須滿足:一是并購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二是被并購的資產或股權大于等于總股權的75%;三是企業并購后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是股權支付比例大于等于85%;五是并購中獲得股權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股權等5個條件方能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交納所得稅??梢娙〉谩懊舛惒①彙钡幕I劃難度增大。
(2)針對并購虧損企業進行虧損彌補的籌劃思路有所改變。新《通知》規定: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而原稅法規定:
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合并企業虧損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可見,現行稅法下,在長期國債利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彌補的虧損由被并購企業公允價值決定,與原來的計算方法大不相同,因此,相應籌劃思路也需有所調整。
(3)企業進行并購的所得稅稅務籌劃時,在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前提下,必將體現傾向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趨向。根據《通知》,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于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作為原則性規定普遍適用,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下企業全部資產交換像常規業務一樣都應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在滿足規定的5個條件下,企業重組業務可以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甚至有專家概括的說“特殊性稅務處理約等于免稅”。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分析,企業并購時必將體現傾向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趨向,因為一旦企業并購適應于特殊性稅務處理必將節省一大部分所得稅款。
總之,《通知》的出臺,為新時期企業并購的所得稅稅務籌劃指明了方向。我國企業必將在通知的指引下,合理的進行并購中的所得稅稅務籌劃,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帶動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新法規下企業并購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法
(一)關于并購企業彌補被并購企業經營虧損的稅務籌劃企業并購時如能承繼目標企業經營的虧損,將目標企業經營中符合彌補年限的虧損合并到并購后的企業,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可以達到節約所得稅的目的?!锻ㄖ分兄匦乱幎诵聲r期對于企業并購中相關虧損企業所得稅事項的處理。
根據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特殊性稅務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稅政策。若企業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
“并購企業在取得被并購企業權益時付出股權支付額所占的比例大于總金額的85%,另外還有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并購行為,以上兩種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做稅務處理:一是被并購企業資產和負債按照其原來的計稅基礎確定,不發生改變;二是被并購企業在并購前所得稅相關事宜由并購企業延續;三是可由并購方彌補的被并購企業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為:合并的被并購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p>
案例一:長江(集團)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來持續盈利,股價穩中有升,預計未來2年內盈利率將持續增加。2009年6月為了擴大經營,長江公司決定合并同行業的向東公司,合并后不改變向東公司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假設向東公司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均為1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300萬元、資本公積200萬元、盈余公積500萬元)。向東公司有500萬的虧損尚未彌補,其稅前彌補期限為4年。長江公司管理層通過分析,決定全部用股權支付合并款項,并同時向向東公司股東約定合并后的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假設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為4%)
分析:長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根據《通知》規定,可由長江公司彌補的虧損限額為1000×4%=400萬元,由此長江公司可節省所得稅400×25%=100萬元。
對于向東公司的股東來說,由于長江公司發展勢頭良好,預計在12個月后出售股權不會造成損失,而且可以延緩納稅。
由以上分析可得:一是企業并購中在符合企業長遠發展戰略的前提下選擇有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可能對企業較有利;二是并購時應盡量符合特殊性并購的條件,因為特殊性并購在一定條件下意味著節稅;三是被并購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低直接關系到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二)被并購企業組織形式設置的稅務籌劃分析根據《公司法》,分公司是總公司依法設立的以總公司名義進行生產經營,其法律后果由總公司承擔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但其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等都是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分公司與子公司主要稅收影響因素比較可通過表1體現。
根據上表分析,被并購的企業組織結構設置選擇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各有利弊。一般情況,如果總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的一些優惠或者被并購企業在并購初期不能盈利或者盈利能力差,則選擇分公司的形式比較合適。因為這樣分公司可以同樣享受母公司的稅收優惠,或者母公司可以利用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政策獲取節約稅款的好處。而且當分公司經營步入正軌,開始持續盈利后,應該適時將其轉為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如果被并購企業預計收益良好,而且被并購企業因所在地或者所在行業等因素可以享受比總公司更優的所得稅政策,那么被并購企業選擇子公司的組織形式較合適。
案例二:A汽車公司是國內大型汽車制造公司,公司總部位于我國西部的甘肅省,主產微型汽車。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來,連年盈利,市場占有率不斷攀升。為擴大市場份額A公司積極尋求北方生產基地,2005年該公司與北方沿海某城市B集團簽署收購協議,雙方約定,由A公司全面并購B汽車的生產線,B公司從該北方汽車產業園退出。并購后的公司組織形式采用分公司還是子公司,A公司領導結合稅收因素進行了具體分析。
分析如下:
首先,被并購企業需要進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投建,短期內盈利的可能性不大,預計前兩年虧損額為2000萬元和1000萬元;其次,分析我國稅收法規,由于國家鼓勵西部大開發,同樣的企業在西部地區的所得稅政策一般要比東部地區優惠。
方案一:如果將并購企業設置為分公司組織形式,則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總公司前兩年可以彌補虧損抵減企業所得稅(2000+1000)×33%=990(萬元);另外可以享受總公司所在西部地區的一些所得稅優惠政策。
方案二:如果將并購企業設置為子公司的形式,首先,前2年的虧損不能由總公司彌補;其次,不能享受總公司所在西部地區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因此權衡利弊,公司領導決定將并購后的公司設置為C分公司。
事實證明設置分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正確的。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雖然國家淡化了地域優惠,可是新稅法仍然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公司產品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并且其產品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因此被并購企業作為分公司在總公司按15%的稅率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比設置為子公司節省(25%-15%=10%)10個百分點的稅率。另外2010年后,A公司不再享受上述所得稅優惠,如果從戰略角度考慮C公司作為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更有利于其發展,可以適時變換公司組織形式,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將其轉為子公司。
綜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對于并購后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進行相關的稅務籌劃,從而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
總之,稅務籌劃是企業并購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企業應更新稅務籌劃觀念,樹立科學的籌劃思想,在并購活動中主動地運用稅法政策科學、合理地謀求稅收利益。企業進行并購的稅務籌劃活動時,應結合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更新籌劃思路和方法。企業在實施并購行為時應從整體戰略出發,結合稅務籌劃,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最佳方案。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