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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管理規定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06 16: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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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依法訂立,兼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代表國家將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特定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均無權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管理部門除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還對合同的履行情況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督促落實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切實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開發使用土地,按時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而被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使用者的主管單位應督促土地使用者自覺履約。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依法獲得違約賠償。

第十條  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按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由原批準機關責令其補辦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  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即擅自轉讓房地產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依法并處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擅自提高容積率或超過出讓面積多占土地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2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建設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地面附著物,下同)出售(包括預售)、出租、抵押等房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房產管理部門及高科技工業園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東部開發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管理的具體工作委托東部開發指揮部負責辦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從事房產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護。

第五條  在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土地使用權期滿,該土地使用權及地塊上的房屋按有關規定無償收回。土地需繼續使用的,使用者(房屋購買者)應依法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房屋預售與出售

第六條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在竣工驗收之前,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房產管理部門注冊批準后方可預售:

(一)除用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總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建筑物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已經完成的;

(三)青島市政府批準的。

第七條  擬預售房屋,須由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預售對象、擬預售房屋的位置、面積、預售價格等內容。

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提交預售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證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二)與工程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簽訂的房屋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三)銀行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達到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額的文件資料或質量監督部門簽發的房屋基礎工程驗收合格單;

(四)房屋預售計劃;

(五)房屋使用管理維修方面的文件資料;

(六)按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須在收齊前條所列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決定批準或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預售人。

第九條  預售房屋,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房屋預售合同。

房屋預售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條  房屋預購人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不得將預購的房屋轉售。

第十一條  房屋預售人不得將已預售的房屋重復預售。

房屋預售人按預售合同規定所收取的預售款,必須優先保證該預售房屋的建筑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竣工后,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應報請建設工程質量驗收部門驗收。在取得驗收合格證書后,已經預售的房屋,當事人應按預售合同的規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未預售的房屋,其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出售。

第十三條  出售房屋,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除其他必備條款外,必須規定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四條  房屋購買人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  被出售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中增值的,房產經營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

第三章  房屋出租

第十六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十七條  出租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房屋承租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監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承租房屋轉租他人。

第十九條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的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受影響,但承租人同意終止租賃合同的除外。房屋購買人和承租人應依照原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房屋抵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可以抵押。

房屋抵押,可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預售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辦理抵押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以共有房產設定抵押權,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產設定抵押權,須書面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二條  以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權,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抵押人應就保證執行抵押合同與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三條  房屋抵押,應按有關規定簽訂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抵押人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房屋預售、出售、出租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不按抵押合同規定償還債務或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內宣告解散或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并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五條  因處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合同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視情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價款、罰款。罰款額度為房屋預售或出售款額的5%─20%。

(一)未經批準預售房屋的;

(二)將已預售的房屋重復預售的;

(三)房屋預購人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轉售房屋的;

(四)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出售房屋的。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后,不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合同,按有關規定需經公證的,當事人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因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糾紛仲裁機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3篇

第二條、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組),租賃經營,組建企業集團及出售、兼并、合并、破產、搬遷改造等所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條、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的方式予以處置。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經出讓方式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在其出讓年限內屬企業的法人財產,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租賃方式處置后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出租方同意可以依法轉讓、轉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國有企業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保留劃撥用地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企業改革中可繼續沿用劃撥用地的方式。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中確認屬企業投入的部分,可作為企業的資本金投入。

第五條、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實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組);

(二)實行租賃經營的;

(三)組建企業集團的;

(四)被非國有企業兼并的。

第六條、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

第七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干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組)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第八條、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可以采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

(二)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企業的;

(四)非國有企業對資不抵債或資債相當的國有企業在承擔債務、安置職工的前提下實行兼并的;

(五)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五)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過2005年。2005年12月31日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兼并、合并后的企業改變劃撥土地用途從事經營性開發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以出讓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企業改制后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改變土地用途且不進行重新建設的,應當按土地評估確認價的20%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企業改制時不改變土地用途,但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進行土地資產重組、轉讓或利用閑置土地發展第三產業的,應當按新的土地用途評估確認價的20%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予以沖抵;

(三)改制企業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有困難的,經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分期繳納或緩繳,緩繳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四)改制后的企業經營確有困難的,經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其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由財政部門返還企業,用于沖減負資產或安置退休人員以及下崗職工再就業等。

第十條、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年租金按土地評估確認價的20%乘以還原利率確定,租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一般每期不超過5年,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續租。企業自批準用地之日起2年內免繳土地年租金,第3年至第5年的土地年租金可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適當確定,最高不超過標準土地年租金的1/2.5年后土地年租金應根據情況適當調整,調整間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調整幅度不超過上期租金總額的30%。

第十一條、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須報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批。其土地評估確認價的40%部分,按企業隸屬關系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其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報。

第十二條、企業破產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可以采取拍賣或其他方式予以處置。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所得收益由財政部門返還企業用于職工安置。

第十三條、需處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已辦理土地登記,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辦理土地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第十四條、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費用。

第十五條、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進行土地價格評估。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土地價格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評估費按有關規定予以優惠。其中,國有企業設立上市公司或組建企業集團的,應當委托具有A級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經審查確認的土地價格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中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價出資(或股本)、租金額的依據。

第十六條、改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擬訂,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改革的形式和內容、企業使用土地現狀和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及理由等。

第十七條、設立上市公司及中央和省屬的改制企業,其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

對實行公司制改造、改組或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等企業,其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同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

第十八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企業向土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資產處置申請。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用地權屬調查和界定(有權屬糾紛的例外)。對尚未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應及時出具土地權屬證明。

(三)企業委托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土地價格評估。

(四)企業持土地價格評估報告向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門申請評估結果確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收到土地價格評估報告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結果確認。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憑企業土地使用權處置申請、土地價格評估確認報告、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等有關資料,在5個工作日內批復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第十九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準后,企業應當根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合同(協議)、劃撥土地使用合同。

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免繳土地變更登記費),領取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分期繳納或緩繳的,企業繳清規定的出讓金后,方可領取土地使用證。

未經處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不準轉讓、出租、抵押及作價出資(入股)。

第二十條、未辦理土地登記或未能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其土地價格評估結果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準。

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進行土地價格評估的,其土地價格評估結果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準。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并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無效,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已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依法處置的,應當按本規定的要求在1999年12月1日前補辦處置手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注銷原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四條、城鎮集體、鄉鎮企業改革中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4篇

一、第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本決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規定》原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條  ……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五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具體收取管理辦法,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5篇

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守土有責”的原則,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土地管理利用和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補充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執行和違法占地查處等情況負總責。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二)明確耕地保護目標。市、鎮(街道)、村(居)三級逐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逐級落實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執行等責任。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轄區內耕地保護的巡查,違法占地的制止、拆除和復耕,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立保護臺帳,逐步設立統一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標志。

(三)嚴把項目選址關。市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對項目選址進行嚴格把關,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或未經補充占用耕地。

(四)高質量補充耕地。項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實行占一補一,先補后占。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國土資字〔2011〕65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各鎮、街道提報的立項項目,由市國土、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項目開始實施時,由市財政向實施單位先行撥付項目投資預算額的50%,待項目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資金;項目未通過驗收的,下撥資金原渠道收回。2011年耕地開墾費收取標準提高至每畝20000元,并將根據耕地開墾的難易程度和易地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等情況適當調整。積極推行政府統一招標、工程化整理復墾。

(五)加快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針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緊張的情況,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調研,摸清情況,研究增減掛鉤的有關意見,加快推進該項工作,通過增減掛鉤節約指標滿足項目用地需求,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居住條件,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將耕地保有量、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以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案率、拆除率、結案率等作為對有關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考核比重。實行各鎮、街道行政主要負責人離任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審計。

二、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一)落實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和出讓劃撥制度。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收購工作要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南政發〔2009〕22號)的規定執行。出讓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劃撥用地目錄》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收購及出讓、劃撥均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市監察、發改、財政、審計、國土、城建、規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住房建設用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或出具規劃等條件。

(二)嚴格供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擬出讓土地的審批。凡屬于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通過預審;對符合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根據規定從嚴審批;工業項目用地審批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確保年度供地率。擬出讓地塊經市政府批復后,屬地單位要抓緊提供土地出讓相關材料;市發改、城建、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銜接和配合,加快辦理供地的相關手續。市國土資源局要提高年度新增建設用地組件報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確保當年指標當年批回。對已批回的土地,要加強供地措施,確保年度供地率達到90%以上。對因虛報項目用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相應削減下年度用地計劃。

(四)加強批后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非開發建設單位自身原因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因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土地。對項目建設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投資強度或擅自改變容積率、土地用途等情形的,按《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處置。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的,依法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登記。市國土資源局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省土地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土地登記,嚴格執行土地登記“五不準”:對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準登記;對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不準登記;對協議出讓地價明顯低于出讓底價的,不準登記;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準登記;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準登記。進一步加強對因土地轉讓引起的變更登記和農村宅基地登記的審核,凡達不到轉讓條件的堅決不予登記。

三、嚴格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

(一)加強土地出讓金管理。土地出讓金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市財政局是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機構,對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負責。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收入要足額保障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嚴格控制土地開發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土地整理復墾、水利建設等方向傾斜,城市建設和其他支出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嚴格土地出讓金補繳。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原出讓合同中未明確容積率,屬于重新明確容積率的,或雖明確容積率但因政府規劃調整等原因修改原容積率的,按照市政府《關于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政府相關規費收取等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南政發〔2009〕25號)相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規范土地抵押貸款。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的,嚴格按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經市國土資源局批準,國土資源儲備中心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土地儲備貸款主要用于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國土資源儲備中心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四、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制

(一)落實共同監管責任。市監察、發改、國土、城建、規劃、房管、城管、工商、市政、供電、金融等部門是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單位,要按照市政府《關于落實土地監管共同責任進一步加強依法管地用地工作的通知》(南政發〔2008〕61號)和《關于加強國土資源綜合執法工作的意見》(南政辦發〔2011〕26號)有關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監管職責,落實土地共同監管責任,形成執法合力。財政部門要在收到國土部門罰沒物移送文件后及時出具接收手續。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阻撓公務的案件,及時受理、偵破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審查、執行國土部門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及時受理國土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檢察院要依法受理、查處公安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并依法監督其他國家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的黨紀、政紀責任。遇衛片執法檢查、例行督察等重大行動,市財政、公安、法院、檢察、監察部門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提前介入,及時完成相關任務。

(二)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各鎮、街道和市國土資源局要進一步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加大巡查與督查力度。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對舉報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依法查處,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查處。

(三)實行雙報告雙通報制度。市國土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報告,同時向各鎮、街道和土地共同監管責任單位通報。

(四)嚴格農業結構調整用地審批。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的管理嚴格按照《市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管理辦法》(南政發〔2010〕5號)的要求,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合審批,少占或不占耕地,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市國土資源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已審批的臨時用地實施共同監管,防止形成新的違法違規用地。

(五)實行國土資源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市監察、國土、法制、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及時研究涉及國土資源綜合執法方面的重要事項,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部門聯動合力。

五、從嚴實施土地管理問責

第6篇

關鍵詞:兵團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回收

按照國家、兵團的有關要求,兵團國土資源局始終把“增收節支”作為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保證土地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積累了儲備資金。根據國發[2001]15號文件指出:“目前國有土地資產通過市場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劃撥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隱形交易;隨意減免地價,擠占國有土地收益的現象嚴重,使得大量應有國家取得收益流失到少數單位和個人手中”。這不僅嚴重影響了對國有土地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而且滋生腐敗現象“?,F就針對兵團國有土地使用收益收支管理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土地收益收支問題通過合理確定土地價格,加強行政劃撥土地的管理來解決

首先,應抓好土地出讓價格的管理。按照國家規程還應根據土地的具置、形狀、容積率、用途、環境和土地供應等因素對基準地價進行修正,由中介機構評估該宗土地的出讓底價,通過掛牌方式招標、拍賣、協議出讓。這是國有土地出讓的前提條件和基礎。

其次,應加強對土地行政劃撥的管理,由于各種原因,土地使用的“雙軌制”將在相當長時間內存在。為了減少行政劃撥中的土地收益流失,一方面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劃撥用地范圍的規定嚴格執行,對行政劃撥土地的對象和面積、地段、用途嚴加控制,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和不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應加強對行政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的征收。通過提高土地使用稅,適當縮小土地批租和土地行政劃撥之間的使用價格差距,尤其對非經營性用地中的有相對收入的單位,應提高土地使用稅。通過一段時間的過度,逐步拉平土地批租和行政劃撥間的價格差距,逐步取消土地使用的“雙軌制”。

再者,要加強經濟使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管理,經濟使用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禁開發商以開發經濟使用住房名義牟取暴力。對經濟使用住房的建設標準和銷售對象要做出嚴格規定。對開發商以開發經濟使用住房名義,改變用途性質牟取暴力的,應沒收非法所得,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四,土地用途改變,必須征得規劃和土地部門的同意,并與政府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避免行政劃撥土地轉為經營性用地所產生的土地收益流失。

二、在土地轉讓中征收土地增值調節稅

土地使用權要依法公開交易,不得搞隱形交易。凡通過無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轉讓,同時對轉讓中的土地增值征收土地調節稅。這里所指的增值部分是指政府對土地進行了投資并非轉讓投資改良所致。為了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動,可將部分增值留給土地使用者。為防止土地轉讓中的瞞價行為,若土地轉讓者申請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顯失公正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三、土地出租中的土地收益流失,應通過收取租賃超標費辦法解決

基于和收取土地轉讓調節稅相同的原因,土地使用權租賃價格超過政府公布的指導性租賃價格時,出租人應按超額累進的方法,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超標費。通過行政無償劃拔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租而又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應適當提高超標費標準;對土地出租者申報的土地租金明顯低于指導性租賃價格,政府有優先租賃權。

四、嚴禁空地買賣或變相土地使用權買賣等非法行為

應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嚴禁炒賣地皮和以地易房,以地分成等土地使用權變相買賣行為的發生。通過批租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完成工作量達到到規定的比例之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資金欠拖不決,超過規定開發期限而未動工者,可以收取“空地稅”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發生的空地買賣或變相土地買賣,應采取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措施,加強對土地經營的管理,防止土地收益流失。五、收支方面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使用資產管理的監督

第7篇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本合同甲方為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之合法擁有者,并同意轉讓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F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事宜,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1.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_________》及其它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和_________市各開發區的通行慣例,由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用于乙方興辦_________。

1.2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及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及_________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

2.雙方法律地位及有關文件

2.1 甲方系經國家批準成立,負責_________土地開發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2.2 乙方系經_________國政府批準成立,從事生產經營_________的經濟實體,具有_________國法人資格。

2.3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件)。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的項目批準證書(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乙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件)。

3.甲方的確認與保證

3.1 甲方確認并保證,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并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 甲方確認并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未設置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4.場地位置和面積

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乙方的工業建設用地。該場地面積共計約_________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為準),其地理位置詳見《場地位置示意圖》。

5.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5.1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自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5.2 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6.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和付款方式

6.1 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美元,_________平方米合計為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最終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單價的乘積為準,并實行多退少補。

6.2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乙方須按下述時間要求付清前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第8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源和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確保土地資產保值增值,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的通知》(政發[]8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鄉(鎮)集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及縣政府確定其它統一收儲的土地。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收購儲備市場交易。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土地二、三級市場進行規范管理,全面對城市規劃區和鄉(鎮)集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實行統一征用、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供應、統一管理的土地管理制度。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對所儲備的土地除法律、法規允許可進行行政劃撥外,工業、倉儲、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出讓。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議和收購土地。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炒買、倒賣、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能

第七條土地收購儲備交易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h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縣人民政府縣長和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發改、經信、財政、監察、國土資源、住建、審計、交通、規劃等部門及相關鄉鎮的領導組成。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為常設辦事機構。各部門應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相關工作。

第八條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收儲交易管理工作措施;

(二)審批土地收購、儲備、交易方案;

(三)協調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相關部門的關系;

(四)監管土地收儲交易發展基金;

(五)監控土地收儲交易管理工作。

第九條縣政府設立縣土地儲備中心,隸屬縣國土資源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實施土地儲備方案和規劃;

(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土地利用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土地收儲計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申報登記儲備的國有土地;

(四)負責土地分批次征收、收購中的協議洽談、費用測算,征收、收購方案經有土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實施;

(五)負責對儲備土地進行拆遷、平整等前期開發,依法出租、抵押或臨時使用儲備土地;

(六)負責儲備土地的登記造冊和收集、匯總、儲存、上報,建立系統的土地收儲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詢服務;

(七)做好收購土地的資金測算平衡,多渠道、多途徑籌措資金,加強與金融機構的配合,管理、運作好土地收購儲備交易資金;

(八)接受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公開招拍掛工作;

(九)定期向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報告國有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利用情況。

第三章土地收購儲備

第十條土地收購儲備范圍:

(一)依法無償收回的土地:

1.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2.已經辦理審批手續但連續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土地;

4.根據出讓合同規定,依法解除出讓合同涉及的相關土地;

5.因違法占地建設,被依法沒收的土地;

6.公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7.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土地;

8.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土地。

(二)應該收購的土地:

l.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2.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人提出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

4.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5.使用權轉讓中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由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

6.人民法院裁定處置的國有土地;

7.因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縣人民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

(三)實行征收的土地:根據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分批次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全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在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實施。

(一)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收儲;或由縣政府委托縣農司在指定的地塊收儲。

(二)縣城規劃區范圍外的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收儲,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收儲:

1、根據經濟和社會事業科學發展的需要,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用地計劃向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下達委托土地收儲通知文件,鄉鎮人民政府可對符合收儲條件的土地進行收購和儲備。

2、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儲土地的過程中,對擬儲備的地塊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報經縣國土資源局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程序:

(一)申請收購。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或委托鄉鎮政府根據上述規定的范圍進行收購。

(二)權屬核查。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對應當收回或收購的土地權屬、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三)確定規劃條件。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城鎮規劃方案,提出儲備地塊的具體規劃設計條件。

(四)費用測算。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結果及地價評估結果進行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用測算。

(五)方案報批。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情況和規劃設計條件以及收回、收購或置換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后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執行。

(六)簽訂合同。收回、收購或置換方案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

(七)收購補償。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要進行土地置換差價結算。

(八)權屬變更。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約定支付補償費后,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或注銷手續,由原土地使用者向縣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第四章土地收回和收購補償

第十三條土地收回、收購的補償方式:

(一)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收回的原劃撥土地,按城市拆遷管理規定確定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

(二)收回企事業單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評估機構按照收回土地的現狀及規劃用途分別進行評估,并確定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

(三)收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評估機構按照收回土地的現狀用途進行評估,按國家土地管理規定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期間應繳納的出讓金部分后,再確定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

(四)收購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數額與剩余年限折算的現值確定補償費。

(五)以置換方式進行土地儲備的,由土地評估機構按照土地的現狀用途進行評估后,縣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合同約定。

第五章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方式:

(一)縣土地儲備中心必須在儲備土地出讓前完成儲備土地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拆遷、場地平整及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二)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后,在儲備土地出讓前,縣土地儲備中心可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加以利用,保證儲備土地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縣土地儲備中心實施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及相關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六章儲備土地供應

第十七條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以外,凡是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統一由縣土地儲備中心集中供應。

第十八條用于工業、倉儲、商業、旅游、娛樂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要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土地;其他項目用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協議或掛牌交易的形式供應土地??h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儲備土地的實際情況,對條件成熟的土地公開土地供應信息。

第十九條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供應土地,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儲備方案及規劃條件,確定擬出讓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圍、土地面積及用途和供地方案,并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委員會審批。

(二)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對批準的土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

(三)由縣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由土地使用權人向縣土地儲備中心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五)由建設單位憑縣土地儲備中心出具的繳費憑證等有關文書,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縣內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因新建辦公或業務用房確需用地的,經縣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但必須堅持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科學規劃的原則,提倡縣內相關單位聯建辦公和業務用房。

對新建辦公或業務用房所需土地按單位的干部職工人數確定劃撥供地規模:單位人數在10人以下的,劃撥用地不超過1畝;單位人數在11人至30人之間的,劃撥用地不超過2畝;單位人數在31人至50人之間的,劃撥用地不超過3畝;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上的,劃撥用地不超過5畝,并按以下程序申請用地:

(一)由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二)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擬定供地方案,并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批。

(三)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向縣土地儲備中心繳納應上交的稅費;縣國土資源局對用地審批材料以及用地者的繳費憑證進行審核,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若因其它因素,劃撥用地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超出面積部分按同類地塊評估價格供地。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縣國土資源局對用地審批材料以及用地者的繳費憑證進行審核,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其他借款、預收定金、土地儲備風險資金、土地收益基金、社會融資和其他收入。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設置會計科目,實行專帳核算。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收儲土地所需資金不足的,報縣政府審批后,可從縣財政預借部分資金,用于兌付被收儲對象的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等;所借資金待土地開發利用后從土地收益中償還。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收購、儲備、交易資金運作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儲備土地出讓后,土地出讓收益全額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額繳入縣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基金預算安排??h財政局會同國土資源局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提交縣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收儲的土地,開發利用后產生的收入全額上交縣財政,直接成本通過基金支出安排。其出讓凈收入10%縣政府統籌使用,90%部分通過基金支出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社會事業。

第二十六條縣土地儲備中心收儲土地涉及到的相關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土地儲備交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處罰,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除責成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改正外,并按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縣土地儲備交易管理工作人員、,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土地收儲管理工作統一使用縣國土資源局印制的有關合同、文書表格等規范文本。

第9篇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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