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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筑業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事項。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包括:房屋建筑、路橋施工和裝飾、水利、土方、綠化工程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稅收征收管理由市地稅局第一稅務分局負責。所納稅款作為項目所在;地(場、區)稅收任務。
第四條建筑業納稅人(施工單位)承建建筑工程,應當及時到市地稅局第一稅務分局辦理建筑項目稅務登記,建設單位憑稅務機關發放的《市建筑項目登記證》,向市建設局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建筑業納稅人辦理建筑項目稅務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建筑項目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
(三)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四)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五)工程預算;
(六)建筑業納稅人開戶銀行、帳號;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稅務機關審核合格后應及時發放《市建筑項目登記證》,建筑業納稅人據此申請開票。
第七條建筑業納稅人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以及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提前竣工獎及其他價外費用。
第八條建筑項目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九條建筑業納稅人應當向市建管處或市交通局申請開具《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據此向建單位或,總包人(分、轉包人)收取工程價款或工程預付款。
第十條建筑業納稅人憑以下材料向市建管處或市通局申請開具發票并繳納稅款:
(一)《市建筑項目稅務登記證》原件;
(二)開票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本市所有建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支付建筑、安裝、修繕、裝修和其他工程作業工程價款或工程,預付款討,必須向建筑業納稅人索取《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嚴禁建筑業納稅人以收款收據向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和預付款項。
第十二條各建設項目工程所在地地稅機關應根據《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制度》,責成稅收管理員對責任區內的建筑項月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進度、工程結算情況等動態數據。
第十三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地稅機關做好建筑業稅收的征收管理。
(一)市發改經貿委在對建筑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同時抄送市地稅機關;
(二)市建設局應當按月向地稅機關傳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情況;
(三)市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后向中標單位發放《市建筑項目登記通知書》(一式兩份),通知中標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地稅機關辦理建筑工程項目稅務登記;
(四)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結算;票據使用、應繳稅款等情況的審計;
(五)市建設、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門和各政府(場、區)在撥付政府投資工程款項或預付款時,應當依據《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填列的工程款金額支付;施工單位使用收款收據的一律拒絕付款;
(六)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下屬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或預付款時依法取得《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
第十四條建筑業納稅人有稅務違法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業和企業的稅收管理的現狀
(1)我國的建筑市場管理比較混亂。目前,建筑市場管理人員的素質比較低,一些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資質方面欠缺,其等級較低,這其中包括一些個體建筑戶、包工隊為承攬建筑工程等,這些工程采取不同的經營方式,例如分包、轉包、掛靠等,施工資質較高的企業向一些建筑隊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后,任其對工程實施管理,且這些人員納稅觀念淡薄,不利于企業稅收的管理。(2)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征收不協調,存在以票控稅的管理問題。目前,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管理有效模式就是以票控稅,但在征管運行中存在著不協調性,而實際中,大多數施工隊工程大多是由施工部門先墊資,且一些施工單位稅金沒有按規定及時入庫,產生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在開票時很繁瑣,開票時需要管理部門的核實證明或者其他證明,以致稅務管理的不協調。(3)建筑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不規范。一些建筑施工企業掛靠許多的單位,以致企業本身的誠信度較低,這樣就會造成建筑施工企業在報送材料時,很容易出現誤差,建筑施工企業對資產負債的核算不規范,企業成本核算混亂,建筑施工企業掛靠的企業提供的發票單據與實際的施工情況不相符合,企業沒有按照規范申報所得稅,導致部分工程結算不及時,因此,稅款的也不能按時申報。(4)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缺少納稅的意識,對于稅法的認識較清。目前,建筑企業存在欠稅的問題是由于流動資金不足,以致企業沒有能力繳納稅款,造成欠稅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歸因于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意識比較淺薄。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1)建筑施工企業的部分經營環節不夠透明。建筑施工企業的作業流動性較大,施工項目的分布面廣,野外作業的情況較多,在流動的過程中,施工企業的經營行為不夠透明,施工企業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注冊的是地稅務機關,這些機關對于施工企業的經營狀態,往往在事后追討方面不夠重視。(2)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管理機制不健全。在市場管理方面,企業的綜合控稅力度不夠,一些稅務部門與相關建審計、監察等部門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
三、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的解決措施
(1)建筑施工企業要制定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稅收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根據標準和財務制度才能進行會計核算,企業可以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從而提高企業財務核算的技能,建筑施工企業要改革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以信息化管理為核心工作,制定合理的專業化分工體制,通過宣傳培訓,使得財務人員熟悉稅收政策,以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水平。(2)建筑施工企業要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工程的合同要規范,工程項目的各項支出要得到嚴格的控制,加強質量監督。(3)建筑施工企業要建立健全的項目核算申報制度,強化企業員工的法制觀念。建筑施工企業要針對企業自身的特點,實行項目的細則劃分,明細項目的申報制度。納稅人要對項目進行明細申報,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進度,建筑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條例實施申報。同時,施工企業要強化企業員工的法制觀念,對企業員工進行相關法制方面的教育,加大建筑企業人員依法納稅的法律意識教育,以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4)對外來施工企業要加強稅收管理工作。對于外來的施工企業要進行登記,根據外來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外來企業的經營管理要規范。一些外來企業缺少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因此,這些企業涉及到稅務方面的問題,就會帶來很多的不便,導致稅務機關對外來企業的經營情況很難掌握。對外來施工企業的施工合同要進行仔細的審核,在施工期間,外來施工企業要對工程款支付情況進行認真的監控和審核,以防止企業所得稅流失。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建筑行業的發展已不再是單一的對外承接施工任務,從而提供勞務作業,建筑行業的發展也有了創新的手段,目前,很多建筑行業都開始自行開發建筑產品,但是建筑施工企業的進一步變化也增加了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的負擔,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加強對稅務問題的管理,以促進建筑行業穩定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孫德利,周桂權.建筑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7(5)
[關鍵詞] 企業稅收 稅收管理 項目登記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國家繼續采取擴大內需的經濟方針,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在工業化大發展、經濟增長日益明顯的社會背景下,企業獲取了極大的發展機遇和空間。此種狀況下,完善企業稅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針對現有問題,尋找相應對策,成為企業稅收管理當務之急。
一、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源控管深度不夠,管理手段粗放,稅收偷漏問題嚴重
由于目前地稅機關征管專業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設置尚待規范,各征收單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稅”手段,僅停留在對建筑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監管上。施工單位經常發生零申報、申報不實甚至不申報等現象,稅務機關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單位的總體經營情況,但對單個工程項目價格構成不能準確掌握,稅款流失或滯后現象仍很嚴重。一些建設單位因資金困難等原因,往往選擇用材料物資、車輛、房產所有權抵頂部分工程價款,對這部分抵頂工程價款的實物,建筑施工企業一般不計入收入和相應的賬目,形成資金帳外循環。某區地稅局在建筑業稅源普查中發現,該區上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總額18億元,建筑行業實際納稅8000萬元,漏征稅款3000多萬元。
2.稅源控管范圍狹窄,部分項目控管缺位,稅源大量流失
傳統的企業稅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對企業的管理,忽視了對企業項目的精細化管理,稅務機關僅能從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獲取征管信息,在整體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費用、稅金、資金流動等財務指標,而對具體施工項目的納稅狀況難以準確掌握,造成大量項目稅收管理缺位。例如,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建筑企業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 處商品房開發工程和某開發園區的排污溝渠施工工程,該公司只對商品房的土建收入進行了納稅申報,對其它較為隱蔽的收入則未進行申報納稅。
3.欠缺部門配合機制,管理措施乏力,稅收政策執行困難
在企業的前期管理中,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稅務機關的先期參與權利,致使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掌握工程立項、招標、開工、資金投入、承包合約等相關情況,這就限制了稅務機關職能作用的最大發揮。
二、加強稅收管理的措施
1. 項目登記,雙向申報,嚴密稅源監控機制
(1) 實行項目登記,規范管理流程。項目登記管理應包括項目開工登記、項目變更登記、項目注銷登記等內容。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之前,必須會同施工單位先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收項目登記手續;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如出現停緩建等情況,建設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應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并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以及代扣代征稅款憑證。
(2)雙向申報,細化管理內容。項目被納入稅收正常管理軌道后,有關單位和企業要分別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進行納稅申報。相關單位由匯總報稅轉向定期明細申報。分項目申報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以及工程材料供給和代征稅款等情況。建立代征稅款臺賬,并按月解報稅款。對企業除了按照法定要求辦理有關納稅申報手續外,還要按工程進度向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報送《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通過按項目細化納稅申報,不僅延伸了稅源監控的鏈條,而且提高了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2. 各負其責,雙向管理,建立有機協同的工作格局
(1)科學定位,明確職責。按照雙向管理的要求,明確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企業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企業的稅收管理員主要職責。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不僅負責監督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的申報、解繳、保證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還要負責施工過程、貨款結算過程、開工與竣工驗收過程的監督,負責對項目的注銷清算、向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傳遞稅收信息等。企業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主要負責監督納稅人嚴格按照項目預算與工程進度進行納稅申報;監督財務核算及稅款繳納情況,協助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項目注銷、稅款清算等工作,及時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傳遞情況,定期進行分析比對工作。
(2)專業管理,動態控制。為了強化對項目的管理,稅務機關應采取專人、專職和專責的方式,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監督指導建設單位依法代扣稅款,準確掌握項目的進度情況,對涉稅動態信息進行監控分析,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同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3) 協同配合,相互制約。定期對納稅申報進行比對分析,以便及時發現有無漏項及申報不及時等情況。項目所在地分局要與企業機構所在地分局聯合進行稅款清算。
3. 依托信息化平臺,整合管理資源,全面提高管理效能
(1) 利用平臺信息集成功能,整合內外信息資源。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稅源信息,準確把握稅源變動情況,應建立多元化的信息來源渠道,形成開放式的稅源信息系統。通過平臺對各類信息按應稅項目和潛在稅源項目進行細分,以滿足不同崗位和管理環節的需要。
(2) 利用平臺比對預警功能,對稅源進行智能化管理。通過數學的和智能的方法,對業務數據進行綜合、分析, 隨時發現和處理各個部門與各個環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監控措施,達到流程控制、超前預防的目的,使稅源監控由靜態監控、事后監控向動態監控、實時監控轉變。
(3) 利用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促進管理效能提高。平臺多元化查詢可以使各個職能部門和稅收管理員全面、及時地監控、了解稅源狀況和組織收入進展情況,及時準確地預測稅源的變化趨勢,大大提高信息資源的共享利用程度和使用價值,促進管理效能的提高。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筑企業稅收管理問題對策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會計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計算。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代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企業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
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計算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須解決稅源信息不對稱問題,構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綜合治稅體系和綜合治稅網絡,積極擴充稅源信息渠道。具體來講,建立健全和相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與聯系的制度.保證重點建設項目信息的定期獲取,并對工程項目計劃投資、招投標以及投資完成進度等及時、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潛在稅源信息.實現現有稅源信息準確、真實、可靠。
摘 要 分稅制的實施對促進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分稅制的實施也為我國稅收制度遺留下很多的問題。實施分稅制后,為了緩解地方財政的困難,地方政府產生對房地產業的過度依賴,通過低價征地,高價出售,從而推高地價帶動房價來增加建筑業稅,對房地產市場及建筑行業稅收帶來嚴重的影響,下面具體進行分析分稅制的實施對建筑業稅收的影響。
關鍵詞 分稅制 建筑行業 稅收制度 影響
引言:我國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度,實施分稅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能夠解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之間的分配比例之間的問題,分稅制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不合理的分稅制也對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抑制了地方經濟發展,從而造成地方政府采取其他途徑進行收集資金,這不僅對我國稅收制度帶來影響,而且對建筑業的稅收也具有非常大的影響。
一、分稅制的實施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分權、分稅以及分管,分稅制的目的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權和事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從而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從而形成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幾十年,雖然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帶來諸多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中央財權、事權與地方不對等,并且在分稅制實施后,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財政收收入,從而形成財權上收的效果,但是在地方財政收入下降的同時,地方財政的支出而沒有下降,地方政府不僅需要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義務教育、社會保障以及區域內基礎設施的呢過一系列的公共保障,并且還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強地方經濟的建設,從而形成中央與地方財權和事權不相等的現象,比如在2004年,我國中央財政收入是全國財政收入的54.9%,而在教育事業中中央財政支出219.64億元,而地方財政卻支出3146.30億元,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將近是中央支出的14倍,而社會保障補助支出是中央財政支出的7倍。這種狀況導致地方財政非常困難[1]。
二、分稅制對建筑業的稅收的影響
(一)稅源控制范圍狹窄
目前在建筑業中有很多工程由于項目管理控制不到位,從而導致稅源的流失,并且在稅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對建筑企業的管理,而對承包和建設項目沒有精細化的管理,從而導致建筑業稅務部門僅僅依靠企業項目和通過和企業納稅申報表獲得相關的稅收信息和征管信息,造成建筑企業稅收部門出現模糊掌握其中的費用、稅金、收入、成本以及資金流動等。而對于建筑企業具體的施工項目、綠化工程等項目監控不到位,形成大量的稅收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現一些納稅人只將人工費收入納稅,而對建筑項目完工以及工程獎金等應稅項目出現故意隱瞞的現象。
(二)稅源控制深度不夠
分稅制在我國實行已經十幾年,但是由于地方稅收機關征管專業化水平不高,并且征收管理的項目及流程不規范,很多征收單位目前都采用“以票管稅”的手段,稅收只停留在對建筑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的管理控制中,并且一些單位因為資金困難等原因而選擇采用車輛、材料物資等采用房產所有權進行抵制一些工程價款,而對于這部分以實物作為工程價款建筑企業并沒有計入到收入中,從而形成資金帳外循環的現象[2]。
(三)建筑組織形式復雜
目前在建筑企業中企業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并且建筑工程項目出現掛靠和分、轉包等現象非常普遍,并且建筑企業出借或者變相出借施工資質,轉包工程以及層層分包工程項目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并且建筑市場暗箱操作的現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很多施工資質等級較低或者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個人承包工程等都采取分包、轉包以及掛名等經濟方式進行掛靠一些施工資質高或者直接向施工資質借用,施工的企業對這些掛靠隊以及建筑隊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后,沒有任何管理控制,從而導致稅務機關很難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中。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促進企業發展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的地方稅收體系,推進建筑業稅收制度的改革
我國實施分稅制后,對我國經濟效益雖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也造成地方政府土地財政解決問題的這一困境,因此想要消除土地財政問題,首先就應該建立健全的地方財稅體系,推進以房地產稅制作為重要的財產稅改革,不斷擴大地方政府財政的收入,從而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穩定的增加。為了能夠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穩定增加,可以開征房地產稅、實行物業稅征收模式,這樣不僅能夠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困境,對減少房地產建筑業流通環節稅負和稅種,增加房地產的課稅,使房地產成為地方政府主體的稅種,對地方政府財政獲得收入來源,推進房地產建筑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3]。
(二)實施雙向申報,嚴密控制稅源
建筑項目應該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的軌道,建筑企業和建設單位應該向建筑項目單位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實施納稅申報,并且建筑單位還應該將 匯總報稅轉向定期明細申報。而對于建筑項目分項目申報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材料供給情況、付款情況以及代征稅款等情況。還應該建立代征稅款的臺賬,然后按月進行解報稅款。建筑企業除了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辦理的納稅申報手續之外,還需要根據工程進度向地征收分局報送《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這樣不僅能夠延伸稅源監控的鏈條,而且還能夠提高納稅申報的準確性[4]。
(三)科學定位,明確職責
在建筑業稅收管控中,首先應該根據雙向管理的要求,使建筑企業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以及建筑行業稅收管理人員的職責加以明確。并且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分局不僅應該負責建筑單位的代征稅款的申報、解繳以及保證建筑單位代征稅款及時入庫,而且還應該負責貸款結算工程、施工過程以及開工和竣工過程的監督管理,對建筑項目的注銷清算并向征稅分局遞交相關的稅收信息等職責。而稅收分局主要是負責監督納稅人應該嚴格按照工程進度以及項目預算等進行納稅申報,監督控制稅款繳納和財務核算、從而協助好建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稅款清算以及項目注銷等責任, 從而實現稅源監控管理和施工過程的同步,保證建筑業稅款能夠及時足額入庫。
四、總結
分稅制是改革開發以來最為重要的一次才能制度改革,分稅制的改革實施不僅增加了財政調節經濟發展和收入分配的能力,劃分和規范了地方和中央財政之間的關系,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也產生很大的影響。在分稅制實施的過程中合理確定土地的供應量、 建立健全的地方稅收體系,并且不斷轉變地方政府職能,才能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的問題,從而才能緩解地方政府對房地產建筑業的依賴性,促進房地產建筑業的健康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平新喬.中國財政分權與地方公共品的供給.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7(1):123—124.
[2]孫德利,周桂權.建筑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7,21(5):54—55.
關鍵詞:建筑企業 納稅評估 稅收征管 思考 建議
1、納稅評估的基本情況
某集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4日,注冊資金2000萬元,主要工程項目為長春某國際花園項目。2009年營業收入5043萬元,2010年營業收入7133萬元。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局核定征收。
按照建筑業專項評估計劃,首先對企業進行涉稅數據信息采集,并對相關資料實施案頭審核分析,發現疑點問題如下:
(1)該企業2010年實際工程結算金額為7133.5萬元,繳納營業稅為111.9萬元,營業稅稅負為1.6%,低于3%,懷疑企業可能存在少繳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款情況;
(2)工程施工合同金額為13088萬元,累計確認工程結算金額為12176.8萬元,完工進度為100%,工程結算金額與按完工形象進度應計量結算金額不匹配,懷疑企業可能存在少繳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款情況。
經約談企業財務人員,通過舉證得知該企業與建設方每月按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按完工進度結算價款,但由于建設方拖欠工程款,款項并未及時支付,因此,企業只是按建設方實際撥款金額(即開發票金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款。自2010年9月雙方確認工程價款7133.5萬元后,未繼續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工程于11月完工,并通過驗收。工程施工合同規定:年末進行工程結算完畢。然而雙方至2011年3月仍未進行工程價款結算,造成企業未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繳納稅款。
針對企業少繳稅款的情況,評估人員依據相關規定,要求企業對存在問題進行自查自糾,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補稅合計800,690.29元,并課征相應滯納金。
2、案例分析的結論
通過對該案例進行分析,反映出帶有普遍性的一個行業性問題,主要表現在:
2.1 計稅收入、成本的確認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第十八條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建筑企業的現狀給稅收征管帶來的問題:
(1)施工企業不按照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收入的實現,而是按照收付實現制來確認收入的實現,致使營業稅等稅款繳納滯后。
形成此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建筑企業潛在行規所致。建設單位對已完工程不及時進行結算,工程款拖欠現象普遍,施工單位不是按雙方確認全部工程結算價款繳納稅金,而是按照建設方撥款的金額繳納稅款,結果導致施工企業滯納營業稅等稅款。二是稅收管理員責任心不強,稅收輔導不到位,監管不力所致。三是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較差,屢查屢犯。
(2)對于跨年工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與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差異過大。
企業所得稅是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而營業稅是按照預收賬款或雙方確認的價款為計稅依據。在工程款收入遠遠滯后于工程完工進度的情況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與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會有很大的差異。按完工進度確認合同收入及成本,產生的利潤要立即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需要墊付大量的資金用于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資金流量本來就不足的施工企業來說,負擔必定要加重,出現壞賬的可能性很大。
形成此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人為不及時結算價款,嚴重影響了企業資金周轉。二是政策的規定與企業實際核算的偏差導致企業負擔過重。
(3)工程價款與實際成本不配比,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在實際工作中,施工企業很難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地核算實際成本,并根據工程施工進展情況,準確地確定合同完工進度,計量和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實際發生的成本很難與業主計量的工程價款相配比,必然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形成此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條件和施工環境的復雜性所致。二是目前在財務核算中,還沒有找到更好、更準確的核算建筑業成本費用的方法。三是稅收管理員的建筑專業知識不強,難以勝任復雜的施工成本費用的審核工作。
2.2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在實際征管中,企業往往不提供合同或不能提供全部合同,有的企業既不重視合同條款的簽訂,也不按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合同,合同形同虛設,因此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很難把握。尤其有異地施工的企業,賬簿資料都在施工所在地,總機構只有合并報表,盡管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能夠按規定填寫、傳遞、繳銷《外管證》及《開具發票清單》,但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準確,難免出現信息失真。
形成此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由建筑行業的性質決定的。二是對企業的財務核算沒有統一的規定。三是全國范圍內的信息共享沒有實現,無法實現對異地工程的監管。
3、對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
通過對該案例分析所反映出的上述問題,引起我們對建筑行業稅源管理的深度思考,并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3.1 稅收管理員作為稅源管理第一責任人,應該把好數據關
加強對企業涉稅信息的了解、采集和掌握。充實完善征管系統中的信息資料,及時更新維護數據庫信息,加強對涉稅數據的審核分析,建立建筑安裝工程征管臺賬,所有的建筑安裝工程在中標或合同簽定后,都實行項目登記備案。例如建安企業名稱、工程承包總金額、承包方式、一定規模項目的承包合同、完工進度等資料,并進行歸檔及時輸入微機。稅收管理員對一些施工信息及時更新,保證信息的時效性。在日管工作中,注重對企業征管系統中的數據信息、申報資料、財務報表、各類建筑施工合同和原始憑證的審核,及時、準確地掌握企業的涉稅信息。
3.2 稅收管理員要把好調查關。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制度,了解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
通過對建筑工地的調查,可以對工程進度有一定的掌握;通過對建設單位的調查,能獲得甲方供應材料最直接的證據,特別是關注建設單位固定資產的實際入賬金額與施工單位開具的建筑發票之間是否存在較大出入;通過對開票單位的調查,可以有助于我們辨別入賬發票的真偽和業務關系的真偽;對于轄區外有關單位的外調工作,則可以通過稅務部門協查或直接函證的方式進行。待綜合協稅信息網絡建立后,實現地稅、國稅、銀行、財政、建設、國土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有效對重點建筑安裝項目進行監控,形成社會綜合治稅的良好局面。
3.3 稅收管理員要把好核稅關
依法進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事后核定征收。對于賬證不健全、核算不清晰的企業應采用事后核定的方式,不能輕易采取事前核定的方式。因為核定征收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企業加強核算,最后達到查實征收的目的。事前核定容易使企業放棄對賬目的規范,增加不取得發票的可能性,人為使關聯方等不開發票,侵蝕關聯方的稅基,造成關聯方的應納稅款流失。即使采取事后核定的方式,也絕不應該簡單地核定了事,要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嚴格發票的取得和開具,規范企業逐步實現查實征收。
3.4 稅務機關可以嘗試采取預征企業所得稅方式把好征收關
對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建筑安裝工程,不能正確反映工程期間成本的,予以定率預征企業所得稅。對于查賬征收的建安企業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后,企業所得稅申報期內按每項工程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逐項確定其收入,建議以2%的預征率預征企業所得稅,待工程竣工決算后,按每項工程發生的實際工程成本正確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款,多退少補。
3.5 相關部門應把好稅收政策的界定關
對一些稅收政策應予以細化,比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按照合同規定按時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如何確認;如何確認完工進度等等,使稅務人員在執行政策時有法可依,更好的規避稅收執法風險。
3.6 主管稅務機關要把好對稅收管理員的培訓關,稅收管理員要把好對企業的輔導關
總結建筑安裝企業的涉稅風險點,加強稅務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舉辦典型案例交流分析會及稅收難點討論會,提高稅務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加強對企業的稅收輔導和監控,對共性問題要召開業務輔導大會,對一些個性問題要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對于部分查賬征收企業,也可以借助專業的中介機構,對企業的建筑成本定期進行嚴格的審計,一方面可以緩解稅務人員配備緊張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解決稅務人員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對深化納稅評估工作的思考》,2009.
關鍵詞:建筑企業 稅收管理 問題 對策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會計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計算。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代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企業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涉稅風險點;防范策略
營改增全面實施后,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發生了巨大變化。以此為背景,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切實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在保證稅收籌劃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降低稅負,提高自身的利潤水平。在實踐中,建筑行業還存在著許多涉稅風險點,需要建筑施工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要制定有效的風險規避措施,保障自身稅收籌劃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規性,將稅收籌劃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和意義
對稅收籌劃的內涵進行分析,主要是企業依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實施經營活動前制定出科學的納稅方案,從整體層面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合理、合法地降低稅負。稅收籌劃的內涵十分豐富,包括稅負最低、企業價值最大化、稅后利潤最大化等,不能單純地將其看作是稅負減輕。1.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在建筑施工企業中,施工人員有著很強的流動性,要想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存在較大的難度,對應的稅收籌劃項目也比較多。對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進行分析,主要體現在精細化管理方面,借助精細化管理,可以適應建筑施工和建筑主體的發展變化,有效縮減企業的納稅項目,降低企業稅負。在經濟新常態下,政府部門為了能夠進一步激發市場經濟活力,推出了營改增政策,這帶動了建筑行業納稅項目及納稅金額的變動[1]。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項目包括了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不同稅收的適用范圍不同,納稅對象不同,納稅內容各異,納稅時間和納稅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性,這也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盲目地對所有的納稅項目進行籌劃。2.建筑施工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意義首先,稅收籌劃可以幫助企業更好地控制稅收風險。建筑施工企業存在點多、面廣的特點,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且具備多樣性,加上人員變動較大,成本核算工作中面臨著各種困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稅收風險發生的概率。稅收籌劃工作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實施籌劃,其本身是一種合法行為,可以幫助企業加強對稅收風險的有效控制。其次,稅收籌劃能夠推動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核心目的,是降低自身稅負,實現效益的最大化[2]。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空間巨大,因為建筑工程項目包含的環節眾多,無論是規劃設計還是物資采購,還是施工建設,都需要實施相應的計稅處理,而建筑項目本身十分復雜,存在很多特殊需求,例如轉包、分包、勞務分配等,使得建筑施工企業能夠依托科學的稅收籌劃,確保納稅的規范性,從而實現企業效益的最大化。最后,稅收籌劃可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建筑施工企業涉稅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對于企業而言,要想實現稅收籌劃工作的系統性,必須在實施各項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做好相關事項的預處理,以此來實現事前籌劃、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通過這樣的方式,可以推動經濟業務處理流程的規范化及合法化,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稅收籌劃的措施
1.及時轉變稅收籌劃觀念當前,有不少建筑施工企業在運營中存在忽視稅收籌劃工作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的觀念和認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將稅收籌劃等同于偷稅逃稅,不敢觸碰[3]。實際上,稅收籌劃具備合法、合規的特點,在稅收籌劃中實施的所有工作,都處于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能夠通過法律允許的方式及手段,實現合法避稅,幫助企業降低稅負,提高效益。基于此,要想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必須及時轉變自身的認識,樹立起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保證企業在經營中能夠有更多的流動資金,以資金為支撐,體現出自身在業務拓展和項目承包等方面的競爭優勢。如果建筑施工企業本身采用的是集團制,在賦予子分公司獨立運營管理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單獨設置稅收籌劃崗位,做好稅務籌劃工作。2.優化施工合同簽訂建筑施工企業在對施工合同進行簽訂時,需要確保合同的內容可以涵蓋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各方面的業務,加強與業主方的溝通和交流,確定的設計價位應該保持在相對較低的稅率,加強對于采購、施工等較高稅率業務的價格管控,以此從整體層面降低稅負[4]。3.加強稅務成本管控對于加強稅務成本管控,建筑施工企業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一是應該合理地選擇材料供應商。材料供應商包含了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同供應商身份可以提供不同的材料價格及票據。建筑施工企業在對材料供應商進行選擇時,應該從現金流量、利潤情況、稅務影響等多個方面,做好綜合考量,并以此為基礎搭建起相應的數據分析模型,篩選出稅率低且凈利率較高的供應商。二是應該做好施工設備選擇。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建設中,需要使用到各種各樣的機械設備,如攪拌機、塔吊、挖掘機等,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購買或者租賃設備,看哪一種方式的資金壓力更小,稅負更低。三是應該重視勞務成本選取。建筑項目的施工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很多施工企業會選擇外包或者勞務派遣的方式,甚至會聘用臨時工,通過工資單的方式納入成本中[5],但是,這樣無法實現有效抵扣,會導致企業人力成本的增大。對此,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選擇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與勞務公司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解決看臨時工問題,獲取能夠用于抵扣的勞務成本發票。在對勞務公司進行選擇時,同樣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不具備勞務資質的納稅個體,從企業的角度,需要關注其是否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看報價是否合理,以此為依據,完成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4.完善稅收管理體系為了完善稅收管理體系,建筑施工企業應做到:一是切實做好稅收籌劃人才的培養工作。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制定出科學的培訓計劃,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稅收籌劃能力,確定稅收籌劃目標方案,實現對于稅務風險的有效防控。二是應該建立項目采購管理系統,從系統中查詢稅務信息,獲取價格合理的供應商,這樣能夠幫助企業更好地實施稅收籌劃,實現經營效率的提高。三是應該構建相應的稅務風險控制系統[6]。建筑施工企業在實施稅收風險控制的過程中,應建立起風險預警系統,定期輸入納稅信息,對稅收風險進行預測,做好不合理納稅情況的分析和預防,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實施效果。
三、建筑施工企業涉稅風險點及防范策略分析
1.涉稅風險點(1)業務承接環節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在對自身業務經營范圍進行拓展時,存在著盲目性的問題,一味地追求經濟效益提高,缺乏對稅務情況的深入了解,也沒有對承包經營合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不了解各種類型稅種的稅負情況,這樣很容易影響其對于稅務政策的選擇,導致在業務承接階段,出現相應的涉稅風險。(2)合同簽訂環節合同能夠為建筑施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利益提供保障,對于企業的長遠、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建筑施工企業自身的性質比較特殊,在合同簽訂環節,會涉及許多方面的專業條款,這也使得合同簽訂環節同樣容易出現稅收風險。具體來講,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簽訂中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現象,沒有對納稅人身份、業務性質、發票類型等進行明確,很容易引發稅收風險問題;另一方面,稅制改革持續深化背景下[7],稅務部門對于稅收工作越發重視,要求企業必須做到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的“三流一致”,而很多施工企業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在合同簽訂中并沒有能夠做到這一點,增大了稅收風險發生的概率。(3)會計核算環節會計核算是稅收管理的一個核心環節,直接影響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在實踐中,部分建筑工程項目處于偏遠地區,不具備開具發票的條件,而發票又是會計核算的主要憑據,在缺失發票的情況下,會出現會計核算原始單據違規的情況。同時,部分財務人員缺乏稅收意識,在實施會計核算工作的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這樣很容易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導致企業稅收負擔的增大。另外,營改增實施后,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稅收力度進一步增大,帶動了會計核算內容的拓展,也要求會計核算人員具備更高的專業素養。部分企業會計核算人員的專業水平不高,會計核算結果的質量無法得到保障,同樣容易引發稅收風險問題。2.風險防范策略(1)重視風險防控工作建筑施工企業想要實現對于涉稅風險點的有效規避,需要高度重視風險防控工作。一是管理層應該樹立起科學的納稅觀念[8],做到主動依法納稅,充分認識到涉稅風險點規避的重要性,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出科學的稅收管理目標,為稅收籌劃和風險防控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資金支持,確保其能夠順利實施;二是應該增強企業管理層和基層員工的風險防控意識,做好稅收籌劃重要性以及涉稅風險點的宣傳,使得企業員工能夠形成對稅收風險類型及成因的準確認知,開展全過程風險防控工作,降低稅收風險發生的概率,實現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2)完善風險規避措施建筑施工企業涉稅風險點的規避涉及的管理內容較多,需要企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風險規避措施進行完善。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完善稅務風險防控體系。需要對所有的稅務環節進行管理,完善稅收風險規避管理制度,對制度內容進行細化,積極學習行業內先進企業的經驗,在加強稅收風險規避防控事后管理的同時,也應該將風險防控理念滲透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9],并對問題進行解決。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對稅收風險評估及規避流程進行規范。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從自身的發展情況著眼,做好稅收調研,對涉稅風險點進行分析,制定出科學的風險評估辦法,做好核心稅種稅收風險的防控工作。此外,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建立相應的風險監督機制,對各個崗位在稅收管理中的責任進行明確,配合激勵機制和獎懲機制,激發員工參與風險防控的積極性。(3)提高項目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對照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開展稅收籌劃工作,就稅收征管對象和稅率進行明確,以此為基礎,優化企業資源配置。應該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集中管理,提高企業的項目管理能力,營造出良好的管理環境和氛圍,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可能出現的涉稅風險。此外,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加強與業務對象的溝通和交流,做好勞務隊伍及材料供應商的選擇,確保合作對象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4)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稅制改革的變化,對稅收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明確,推動稅收籌劃目標的順利實現。營改增實施后,營業稅被增值稅所取代,而增值稅可以通過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其本身的特性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應該高度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情況,以稅收優惠政策為依托,規避稅收籌劃中存在的涉稅風險點[10],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水平。(5)防控發票開具風險增值稅的稅收征管采用的是“以票控稅”的形式,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在稅收籌劃工作中,能夠嚴格遵循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以最新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做好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工作。企業應該構建起完善的發票審批流程,確保發票的開具是在實際經濟業務中實現,避免出現虛開發票的情況。在審批環節,可以由項目經辦人員發起,經項目主管以及上級單位主管部門相繼審批通過后,才可以正式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開具,杜絕任何違規違法行為[11]。
四、結語
摘要:“營改增”在給企業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使其面臨巨大挑戰,本文從企業財務管理角度闡述了“營改增”給建筑行業帶來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如何完善建筑行業財務管理的有關對策。
關鍵詞:“營改增” 財務管理 建筑行業 對策
一、“營改增”對建筑行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實施“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行業的資產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金額入賬,而收入也由不含營業稅的營業收入轉變為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營業收入,從而導致企業整體現金流量、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產生相應變化。具體來說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
一是“營改增”實施后企業購買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可能刺激建筑行業的投資沖動從而大規模增加投資,由此產生的融資需求和還本付息壓力勢必加劇企業資金鏈條的緊張程度,當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時可能危害其持續生產經營。二是建筑企業可能拖延支付材料商、分包商款項從而無法及時獲取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抵扣,增加了經營性現金流量的支出。三是建設單位在支付驗工計價款時往往存在遲滯和扣付一定比例的暫留金、墊資款及預留質保金等情況,而建筑企業通常需要為尚未收回部分款項墊付相應稅金,使得企業資金鏈條更加緊張。
(二)對利潤和收入的影響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建筑行業實施“營改增”后其增值稅應稅收入需要剔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影響,如原先營業稅制下建筑企業確認1 000萬元工程營業收入,“營改增”后其營業收入實際應為900.90萬元(即1 000/(1+11%)),相較而言收入下降9.91%。同時,其營業成本也不再包含租賃費、燃料、原材料等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工程合同預計總成本較營業稅制期間有所減少。應當注意的是,當前確認的合同費用僅剔除了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則是按總價剔除,導致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較營業稅制期間有所下降,凈利潤和利潤總額隨之減少。
(三)對負債和資產的影響
“營改增”后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原材料等獲取增值稅發票后可從原值中抵扣進項稅額,資產的入賬價值較“營改增”前有所下降,鑒于固定資產、原材料等在建筑行業總資產中占比較高,在企業負債總額變動不大的前提下,“營改增”后建筑行業的資產負債率將會上升。同時可抵扣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行業傾向于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盡管這樣可以引進新的機械設備減少人工費用,但同時也將增加企業負債,不利于企業構建合理的資產結構。
(四)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實施后建筑行業的稅務管理較營業稅制期間存在明顯差異,其所面臨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期限、申報、稅率、稅務征管范圍、納稅地點等都將產生變化,具體來說體現為:
一是相比營業稅,增值稅可通過籌劃納稅人身份、選擇優惠政策等管理手段進行稅務籌劃,稅務籌劃空間更大,同時增值稅籌劃涉及業務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管理,需要從建筑行業的整體出發以最大化增值稅籌劃利益。
二是“營改增”后有必要增設稅務管理有關崗位以應對增值稅征管復雜、法律風險大、專用發票管理難等一系列問題,實際操作中企業可能還會面臨國稅、地稅難以協調、具體申報地如何確定等難題,因而應當增設專崗來全程跟蹤控制增值稅的繳納情況。
三是理論上“營改增”實施后建筑行業的稅負將整體有所下降,但在實際操作中建筑行業的自身特征給其增值稅的計算帶來一些問題,如建筑材料來源多樣、發票管理難度增加導致增值稅進項抵扣存在諸多問題,個別企業稅負可能不降反升。此外,建筑工程項目所用砂、土、石料、自來水、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在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后可抵扣3%的進項稅額,遠低于建筑行業增值稅銷項稅率11%,其中8%的差異勢必增加企業稅收成本。
四是建筑行業施工項目可能遍布全國各個地方,其材料管理部門雜且多,地域分布可能較為分散,“營改增”后所有采購業務都要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涉及數量大金額多,對發票的整理、審核及認證等工作耗時長難度大,可能無法滿足增值稅進項稅額180天內完成認證的稅務要求,以上情況無疑給財務會計人員的工作帶來了新的難題,對財務人員的綜合素養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對會計核算及預算決算等制度的影響
“營改增”在建筑行業實施后,企業現存的財務預算、決算、會計核算、稅務籌劃、績效考評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可能無法滿足增值稅有關核算要求。因而有必要作進一步修訂,建立健全增值稅有關的風險管理體系,對增值稅有關的會計核算科目進行細化和落實,為“營改增”在建筑行業的全面實施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二、“營改增”后完善建筑行業財務管理的有關對策
(一)加強招投標及工程合同有關的財務管理
一方面,“營改增”對建筑行業不同企業的影響不盡相同,部分內部管理混亂的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更大,導致市場競爭能力相對不足。在招投標過程中企業可以利用這一點作為談判的籌碼,適當地提升建設工程造價,同時應注意到“營改增”后工程造價的計算也將產生相應變化,對此建筑企業應預先做足準備工作。
另一方面,建筑行業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需要密切配合以完成建材供給、工程分包等工作。應全力做好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中明確甲供材料發票的開立對象,要求材料商對工程施工單位直接開具專用發票,而非由建設單位直接面向供應商,避免不能取得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合同應明確稅收管理事宜,建設單位無須代扣代繳增值稅,而是由工程施工單位自身計算并繳納增值稅。對于發票遺失責任的區分、發票開具的時間及類型、開立虛假發票的歸責處分等也應在合同中列明。與建設單位協商由其對所代扣的諸如臨建使用費、場地租賃費、水電費等費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對方不予配合,可考慮將該塊稅務成本加在索賠簽證上一并追討。
(二)強化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環節的管理
在營業稅制期間,建筑行業往往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個體戶等作為材料、設備供應商以減少工程成本,“營改增”改革實施后,建筑企業在選擇合作商時應重點考慮其增值稅納稅人資格及其貨物相應的抵扣稅率,避免取得的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應合理減少勞務支出、增加設備購買,以取得更多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減少企業整體稅負。還應完善財務管理有關收集、審核進項抵扣憑證的具體工作。在“營改增”試點階段,建筑行業可能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對此企業應增強防范意識,主動學習增值稅有關知識,合理減少稅負。
(三)選擇合適的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
一方面,為有效防范稅務風險,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前建筑行業就有必要對其工程分包商進行一次資格篩選,適當剔除一些不具備增值稅發票開具資質的分包商,使企業可以順利得到可抵扣發票以完善抵扣鏈條,同時注意進一步完善分包合同、勞務合同等有關條款,切實遵守見票即付原則,加強對分包單位業務情況的監督。此外,建筑行業勞務成本中可能還包含部分材料費用,“營改增”實施后企業可考慮與勞務公司重新擬定合同,將材料成本和人工費用分開核算,以充分利用材料成本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稅收條件,企業還可以考慮運用包耗方式對材料部分進行統一采購并結算以降低整體稅負。
另一方面,針對建筑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往往以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作為零星材料供應商以方便就近購買或為滿足臨時采購需求但卻無法獲取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企業可考慮將材料供應商更換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小規模增值稅納稅資格的供應商,以充分利用進項稅額可抵扣條件。
(四)積極開展教育與培訓工作,提升財務人員綜合素養
“營改增”稅制改革對建筑行業的影響廣泛而深遠,涉及到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表現在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稅收管理等重要方面,建筑行業應當提前儲備這些方面的優秀人才,為確保“營改增”后企業財務管理能夠合法合規而提供綜合素養高的人才。
1.稅收籌劃人才。認真研究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等有關規定以合理進行稅收籌劃。“營改增”后建筑行業原有的稅務管理模式將面臨巨大變革,增值稅管理應放眼于法人層面的總機構,而不應局限于某個企業分部或某個工程項目,稅務人員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建立適當的稅收籌劃方案,擬定稅收籌劃步驟并嚴格遵照執行,充分利用稅制改革帶給企業的稅收紅利,爭取實現涉稅零風險。健全企業財務崗位設置,在總部及各下級單位配備稅務專員,專門負責發票收集、認證、抵扣等稅務有關事宜。
2.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應結合行業特點及行業特別規定,通過參與教育與培訓活動、查閱官方網站、企業內部報刊、參與行業會議等途徑深入掌握增值稅納稅要求、稅收環節、稅率及基本原理等有關專業知識,確保稅制改革后能夠熟練運用稅務知識。“營改增”后建筑行業面臨的成本壓力日益加大,對此應給予足夠的重視,應樹立正確的成本理念,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在保證各項成本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同時盡可能降低無效成本的發生,如選擇供應商時做到貨比三家以確定合適的采購價款,有效降低建筑行業的運營成本。
3.會計核算人員。應積極配合“營改增”改革,全力做好會計處理核算工作,并督導企業其他有關人員在工程分包環節、材料采購等業務中強化索取專用發票的意識,嚴格按稅法規定做好稅項抵扣工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是“營改增”背景下建筑行業財務管理工作內容調整的重要方向之一,其中重點是增值稅發票管理。會計人員應及時進行增值稅發票的審核和抵扣申報工作,規范會計核算日常管理流程,正確設置并利用增值稅有關科目,厘清納稅項目,為“營改增”工作的持續推進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石太慶,張秋玲.對建筑業“營改增”問題探析[J].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