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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靈魂,是經濟法體系得以建構的依據。具體指的是經濟法律、法規中所蘊含的對經濟法立法、司法、執法、守法起到根本性指導作用的思想準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經濟發展具有很大的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這一點在經濟法學界早已達成共識。然而,對于經濟法的原則具體是什么,以及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結構,學界尚未有統一觀點,學者們各持己見。本文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依據在于經濟法有什么樣的價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價值二者密切相連,相互決定。經濟法能夠給這個社會帶來何種益處,以及人們對經濟法寄寓了怎樣的厚望,希望經濟法解決人們在經濟運行過程中遇到的什么問題,決定了經濟法的價值,而經濟法的價值又決定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顯然,合理妥善解決經濟法的目的、方向問題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該價值又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確立奠定了基礎。其次,只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得以確立,才能保障經濟法價值的順利實現,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其價值的具體化。只有建立完善的經濟法規范系統,且嚴格貫徹經濟法基本原則,才能實現人們對經濟法寄寓的厚望,即經濟法的基本價值。由此可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至關重要的。
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下基本問題:首先,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其應體現經濟法作為法的特征,而不能超越法的范疇以其他學科的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原則。經濟發展原則以及政治經濟學原則并不是法的更遠,更不可能是經濟法的原則,在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時候應時刻注意這一點,不能將不同學科的原則混淆。其次,經濟法和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一樣都是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在于他們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因而各有特色。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體現經濟法的特色,而非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所應共同遵循的法的基本原則,也不能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嫁接”給經濟法。再次,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知道整部經濟法的思想準備,它的針對性體現為整部經濟法,而非經濟法中的某個部分。也就是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貫穿整部經濟法,具有全面性,而非狹隘的。最后、經濟法是法,要與作為調整人們內心世界的道德區分開,切忌將我們熟知的道德準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兩項,其一為“本文由收集整理國家協調經濟運行”,其二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一、我國經濟法制建設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一)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
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為:國家協調經濟運行,正是因為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方可保證經濟有條不紊的發展,即使遇到突發事件,最終也會風平浪靜。在貫徹執行“國家協調運行”這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國家不能隨意的對經濟發展進行干預,必須有據可依,而這個依據便是國家的法律。也就是說,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必須建立在法有明文規定的基礎上,國家不可在法無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否則我國法律將被架空,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第二,資源配置最主要的形式是市場的自我調節,市場自發的進行調節是資源配置的最主要的力量,國家只是在市場自發調節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而對經濟進行協調的,因此,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不可凌駕于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第三,正是由于市場利益分配機制能夠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創造性、積極性,所以市場的自發調節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力量。因此,國家在對市場經濟進行協調時不能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進行打壓,一旦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遭遇打壓,市場經濟的自發調節便不能成為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力量,后果不堪設想。
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國家將會伸出一只無形的手對市場經濟進行協調。然而,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的主要途徑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權力的行使。然而,我國有那么多行政區劃,每個行政區劃又分為不同的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時候往往本著為本行政區劃謀利益的私心,很難做到公平公正。與此同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時,都是按照早已制定好的規章制度進行工作,而市場經濟瞬息萬變,因此,行政效率低下在所難免,更有行政機關的行政工作人員濫用行政權。由此可見,國家的宏觀調控也是存在種種弊端的。鑒于此,必須對“國家”這只手進行適當的限制,才能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在市場無法發揮自我調節的情況下發揮更大的作用,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嚴格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嚴格限制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權,從大局出發,維護社會各階層利益,才能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
(二)最大限度的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國民經濟
現代市場經濟中多種經濟主體并存,每一種經濟主體都在追求屬于自己的經濟利益,且每一中經濟主體在追求自己經濟利益的同時都以最大化為終極目標,這也是人之常情。在市場經濟中,這些主體之間是平等的,且按照平等、公平、自愿等原則進行市場交易活動。民法和商法這兩部部門法為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制定了相應的原則,以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高科技的出現,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出于對經濟利益的過分追求,已采用各種手段打破了資源之間的平等分配,原本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已不再平等。壟斷、傾銷、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中屢禁不止。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威脅,這些問題亟待解決。而原本為調整市場經濟在民商法中設定的權利義務原則、平等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得蒼白無力,違約侵權等也不能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尤其是當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且范圍不明確的時候,或者當解決糾紛成本過高的時候,民商法的保護功能就顯得更加微不足道。而經濟法的出現便能很好的克服私法保護力度不足的缺點,堅持和貫徹經濟法“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則,要求國家從保護社會各階層經濟利益,保障社會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出發,建立一套與民商法齊驅但又不同于民商法的保護機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雙重調節。實現市場各主體的實質公平,尤其注意對市場主體中相對弱小者的保護。由此可見,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對于我國可持續道路的發展以及和諧社會的進步有著重要意義。
二、如何在經濟建設中堅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對經濟管理主體進行創新
對經濟管理主體進行創新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在設置經濟管理主體是進行創新;第二,對經濟管理主體的調控手段進行創新;第三,對經濟管理主體的問責機制進行創新。下面將具體進行介紹。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國家相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且由于行政區劃的原因,不同行政區劃的行政機關不得相互干預。然而,行政人員在對經濟進行管理時具有很大的職業習慣性,也有很多弊端,這些在文章的前半部分也有所涉及。本文建議在貫徹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同時,應設置一批不同于傳統的行政管理主體,以維護市場經濟協調發展,保障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本文建議應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建立跨越不同行政區劃的經濟管理行政機關,培養高素質行政管理人員,加強不同行政區劃的溝通交流,互相取長補短。同時,同一行政區劃的不同級政府之間應加強溝通,同時,下級政府在服從上級政府的同時,也應保持自己的獨立性,根據符合自己管理地區的地點,制定適合自己地區發展的政策,在設置上也不一定要完全與上級政府部門職能部門吻合。且政府各部分在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應注意調控手段的創新,該嚴懲嚴懲,該鼓勵鼓勵,各種手段綜合運用,以期達到最好的調控效果。同時,各級政府部門應專門成立監管部門,對政府的不適當行為及時給予指導與批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不濫用行政執法權,才能確保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關鍵詞: 經濟法 基本原則 邏輯前提
在中職學校法律教學中,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教學探究的重點問題之一。法理學基本理論告訴我們,原則與規范、概念一起構成法的基本要素,原則是法的三個基本要素之一。[1]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它是經濟法精神與價值的反映,是經濟法的本質與宗旨的具體體現。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經濟基本法,因此這里提出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只是法理學上的概括與探討。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邏輯前提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當前經濟法學界“墾而未盡”之域,學界提出的基本原則多種多樣,即使在權威性著作中,也很難尋到相似之處。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公私利益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2]有的學者認為是:實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原則,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原則,維護國家經濟原則;[3]有的學者認為是:社會主義共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國家全面領導、參與和干預社會經濟原則,人民群眾參與經濟決策和管理的原則;[4]有的學者認為是:國家經濟利益優先保護的原則,國家的經濟目的優先實現的原則,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原則,責權利統一的“責”字當頭的原則。[5]這一方面說明學界從不同的角度為之而努力,另外一方面也說明有的認識屬于非本質的認識。有的學者甚至在非常系統的經濟法教材中卻沒有經濟法基本原則這一內容。[6]
筆者認為,要研究和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明確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幾個邏輯前提。
1.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法學范疇的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法律性,[7]所以不能把經濟規律、經濟政策、經濟學基本原則直接移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2.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所特有的,而不是法律所共有的。有的學者將“維護國家經濟”列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有待商榷。維護國家經濟是社會主義所有法都應該遵循的原則,而不只是經濟法遵循的,是共有的。
3.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般原則,而不是經濟部門法的原則。從體系來講,它應貫穿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和各項經濟法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不是一個部門法,更不是具體的法律規范,所以不能把部門法原則當作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精神、價值取向的反映,它貫穿于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及經濟法學研究的各個環節,起綱領性作用。
從邏輯上講,凡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必須符合這幾個前提。鑒于此,筆者認為學界有必要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整合、重構和創新。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本位原則。
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本位原則是指經濟法調整國民經濟運行必須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核心理念,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國家職能發展的必經階段,同時也是對經濟關系調整的歷史發展的邏輯結果。市場經濟由于其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必然造成“市場失靈”,引起社會矛盾的激化,資本主義國家紛紛走上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個體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往往以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市場機制的缺陷日見顯露,使得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難以實現。而傳統的民商法由于個人本位的價值取向,關注的只是個體經濟利益,因而時代呼喚一種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資本主義國家逐步采取了“國家干涉”、“宏觀調控”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實現社會化條件下的正義和公平,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所以“經濟法產生實質就是基于調整個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矛盾需求,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目標,對個體利益加以合理限制”。[8]
2.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
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是指經濟法在協調國民經濟運行中,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引導,兩者相互關聯、相互滲透、協調統一。現代市場經濟必須處理好“兩只手”的關系,即市場的“無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關系,才能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市場經濟體制是經濟運行的最佳模式,市場把生產者和經營者置于自由競爭的境地,為人們施展經濟才能創設了廣闊的空間,容納了更多的生產力,使得資源能夠從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流轉,推動了經濟大發展。但市場經濟是非理性經濟,由于個體利益最大化的驅使,它常常失去自律性,出現“市場失靈”,所以國家的宏觀調控是必需的,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是經濟發展的理性選擇。國家宏觀調控的基點是利用國家權力有效地克服市場失靈,推動經濟的發展。但是國家干預并非沒有缺陷。按照公共選擇理論,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中,常常會干預過度、濫用干預權,出現、腐敗和“政府失靈”。如何解決這兩個“失靈”,就是協調機制制衡原則產生的客觀物質基礎。
宏觀調控機制和市場機制是相互關聯、相互滲透的,都屬于國民經濟運行機制范疇,保障兩者的有機結合是經濟法的內在要求,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是市場經濟對法的客觀要求。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必須保障兩者的協調統一。這是因為:經濟法的實現離不開市場機制的作用,宏觀調控要求經濟法來規范。[9]也只有這兩者相互制衡,才能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促進國民經濟和諧健康發展。
3.權、責、利統一的范式原則。
“范式”是科學史學家庫恩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它基本含義是:一方面,它代表一特定共同體成員所共有的信仰、價值、技術等所構成的整體。另一方面,它表示這個整體中的一種元素,被作為模型或范例使用的具體的謎題解答,能夠代替明顯的規則,以作為常規科學其他謎題解答之基礎。[10]權責利統一的范式原則是指經濟法主體的權力、責任、利益統一于主體一身,是主體的法治信仰、經濟活動的價值取向和對經濟活動的后果預測。這里的“權”是指經濟法權利,即與自身義務相對應的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責”是指經濟法責任,即違反經濟法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在這三者中,責任是前提,權利是基礎,利益是動力。責權利的統一是經濟法所特有的,是其內在的規定性。這一點與民法只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立統一有根本的區別。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三大原則鮮明地表現了經濟法所追尋的目標、價值。社會整體利益本位原則是我們在經濟法理念的核心內容,是經濟法實現實質公平正義和社會效益的體現;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是經濟法的主導原則,是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宏觀標準理念,是經濟繁榮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責權利統一的范式原則是實現良好經濟秩序的根本保障,它調動了經濟活動主體的積極性,規范了主體的經濟行為。總之,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本位原則是經濟法的靈魂,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是經濟法的軀體,權責利統一的范式原則是經濟法的血液,它們相輔相成,協同一致,致力于實現經濟法的自由、公平、正義、效率。總之,在中職法律教學中,我們必須把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法教學重點之一,貫穿于經濟法教學的各個環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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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宏觀調控的三個基本原則立足,可以看出調控的主體是政府,政府的調控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故要評價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我們必須從這三個方面分析:主體合法,即調控的主體是否為具有宏觀調控權的政府機構;內容合法,即政府是否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調控行為;程序合法,即政府所實施的調控行為是否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
但在我國,實際情況卻是土地財政的存在促使政府違法批地現象嚴重;調控政策、調控措施本身缺乏合法性,尤其是調控政策的出臺,缺乏法律程序,各部委之間缺乏協調性,政策內容更是相互沖突,缺乏應有的統一,喪失了政策文件的權威性。宏觀調控的法治化是完善宏觀調控的必然要求,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宏觀調控的主體及其權限,同樣應該確定相應的宏觀調控決策程序。
一、調控主體合法性分析
依據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我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的組成主要包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宏觀調控涉及經濟運行的重大方面,對一國經濟的影響甚大,其總體目標是保持國民經濟總供給和總需求之間的基本平衡,宏觀調控的具體目標是促進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維護幣值穩定和外匯收支平衡。因此,只有中央國家機關才有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控,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宏觀調控的主體,而地方政府僅僅是轄區內經濟調控的主體。如果地方政府,甚至是行政監察部都有權調控如此重大的事項,那么最終必將導致權力的分散和責任無法追究。
但是,從2005年5月9日國務院轉發文件的發文政府部門看,調控的主體包括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七個部門。而從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轉發文件的發文部門看,除了上述的七個部門以外,還多了監察部和國家統計局;此外,從文件的內容看,調控的主體還包括各地政府。
二、調控程序合法性分析
宏觀調控的法律程序包括:決策制定、頒布流程,建立救濟制度和建立監督機制。其中,決策制定、頒布流程包括:提議程序、論證程序、建立評估機制和預警機制。 以上這些法律程序不僅能夠保證宏觀調控的民主和科學,又能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從而保障宏觀調控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反觀此次調控,如"國十條"對于首套房首付比例,要求對購買首套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然而還沒有達到充分的驗證政策執行效果的觀察期,時隔半年不到又調整為不分首付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貸款首付要30%及以上。反映出一些隨意的朝令夕改,連起碼的公眾和地方政府聽證會都沒有,缺乏嚴肅性。同樣的例子屢見不鮮。
顯然,這次房地產宏觀調控并沒有遵循任何程序的要求,因此其程序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調控內容合法性分析
宏觀調控只是政府對市場存在缺陷的一種干預,是對在市場機制下不能發揮作用的一種補充方式。宏觀調控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也不應代替市場機制,更不應直接干預企業的自主經營或管理活動。如果要從宏觀調控偏重于政策性這個觀點看,宏觀調控更應該是間接的、抽象的和具有導向性的,因此,宏觀調控無論如何不應當直接指揮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
從這次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措施來看,我們會發現政府干預太過的現象,有些甚至是違反相關法律的。如《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或第六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并優于保證供應。"上述提到的這些市場主體的行為,是屬于企業自主經營和營業自由的范圍,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政府對企業的營業自由做出干預是沒有基本依據的。這樣的調控已破壞了市場機制的作用,是不可取的。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應當有其特有的調整原則。在研究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時,首先應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予以明確。由于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部門法較晚,對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則學者們眾說紛紜,提出了諸多學說,頗為混亂,有必要進行梳理。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確立的在其調整一定社會關系時,在一定范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原則,則是指由經濟法所確立,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時所遵循的準則。法的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之分,經濟法的原則同樣分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我們探討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涵蓋整個經濟法部門,該部門所有法律規范從其制定到實施全過程都要貫徹的經濟法原則。[1]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狀況評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未達成基本共識。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經濟安全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2]史際春、鄧峰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3]顧功耘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正原則、經濟安全原則。漆多俊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原則。[4]邱本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市場競爭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單飛躍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促進市場效率原則、政府經濟行為正當原則、社會公平原則以及經濟安全原則。劉水林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則和交叉公平原則。[5]魯籬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6]程寶山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
上述各種代表性的觀點都有其可取之處,極大的豐富了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第一,有的學說將非法律原則表述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如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原則,資源優化配置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等,這些都是經濟學的概念,并未反映權利義務關系的要求或特點。第二,有的學說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平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公平原則不僅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其他部門法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將其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無法體現經濟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學說把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當作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社會本位原則,社會本位原則是以解決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為目標的社會法的基本原則,將其挪用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并不恰當。第四,有的學說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機械組合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市場競爭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這分別是市場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不出整個經濟法體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學說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如經濟公平、經濟民主、經濟效益原則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屬于法的價值,法的原則應當體現法的價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價值,因此不宜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照搬為基本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否則基本原則的確立就會形成上述混亂的狀態,失去其應有的本原性和準則性。總體來講,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規范性,又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應當有以下幾條標準。
法律規范性標準。所謂法律規范性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學說把經濟學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現象而提出。法的原則作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質上是法律規范,是法言法語。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如此,即首先必須先具備法的規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調整經濟領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經濟法的體系中起到一種提綱挈領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則往往體現著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的精神、價值與本質,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規則,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與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本質,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要能夠從理論上強調經濟法的這一本質屬性。這一方面表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于經濟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不適用于經濟法。
普遍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符合經濟法調整對象。與一般的經濟法的法律條文不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性。一方面,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貫徹在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中,而不能僅僅適用于某一個環節;另一方面,經濟法基本原則普遍適用于經濟法的整個領域,涵蓋了經濟法總論、宏觀調控法及市場規制法等部門法。
價值性與指導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有指導性的價值,這可以說是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循的價值性標準。一方面,由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反映著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價值和理念,因此,經濟法基本原則成了經濟法規則和價值的交匯點,它體現著經濟法對于經濟法主體的作用意義;另一方面,作為對經濟法的一種理論的抽象,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最高規則,從法院適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夠克服經濟法作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彈性規定,對法院適用法律起到指導作用。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根據上述標準,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由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及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構成。
(一)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
經濟法是一種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新制度,經濟法旗幟鮮明地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即所謂的“社會本位”。同時,鑒于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對于社會利益的維護主要是指社會的經濟效益,而對于其他社會利益的維護則由社會法等其他法的部門承擔。
正因為經濟法以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為根本任務,才使得經濟法區別于以國家利益為主導的行政法和以當事人利益為主導的民商法。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法律形態不斷創新,資本、信息、抗風險能力在市場主體間分配不均衡,出現了壟斷、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等市場行為,對于經濟領域中的這些問題僅靠民商法中的權利義務機制、平等自愿原則或者侵權、違約責任等手段來解決,有時是無能為力的。在私法的保護顯現出不足和軟弱的情況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從經濟發展的全局出發,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在市場主體間進行權利義務的再平衡。
(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經濟法本質上即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強調國家應對進行干預,又強調國家的干預應當適度。國家的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以及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方法和手段,國家適度干預包含以下兩點。
首先,適度干預應當合法。任何類型的國家干預必須在主體、內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據,具體來講,合法干預的內容包括:干預主體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為國家干預行為;干預行為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為國家干預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干預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特定機構創設無法律依據之干預行為;干預程序合法,即國家干預行為必須符合程序法規范的要求,使干預行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確行使干預行為的根本保證。
其次,適度干預應當合理。所謂合理干預,是指國家干預行為必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調節的就無需進行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在合法干預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預主要包括干預范圍合理以及干預力度合理。干預范圍合理是指國家干預的范圍不應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信息失靈、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供應等問題。干預力度是決定干預績效的關鍵,力度不足必然導致預期的干預效果無法達到,力度過大則會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市場失靈的程度,從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權衡考量。
(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
由于社會經濟總體由全部經濟主體即企業和個人構成,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必須注重維護而不是妨害廣大經濟主體的利益,否則維護社會總體效益便是一句空話。但是二者之間畢竟存在著矛盾沖突,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起到一種“衡平”的作用,在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在不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進行衡平,以最終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因此,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不作為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以實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經濟法主體與社會總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配合適宜。[7]
一、建立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的一個初步方案
(一)基本原則
科學發展觀的理論體系是中國化的最新成果,反映了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本規律的深刻認識。這一理論體系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為“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我們認為,從這個核心思想出發,一套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經濟社會綜合評價體系在設計上應該遵循這樣幾個基本原則:一是要切實體現以人為本和人的全面發展,即必須將衡量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容放在首要地位,將關系人民群眾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的重要指標納入評價體系;二是要切實體現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即必須反映對城鄉、區域、經濟社會、人與自然、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等方面均衡協調發展的統籌考慮;三是要切實體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思想,即應把社會事業、就業社保、收入分配、精神文明、公眾健康、公共安全等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密切相關領域的指標納入綜合評價體系。
(二)框架設計
按照上述基本原則,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選擇既要考慮指標的代表性,又要考慮指標的涵蓋性,同時要考慮指標設計的科學性和內在聯系的邏輯性,并具有歷史的和國際的可比性。在可操作性方面,既要立足于現行統計體系,又要為今后該評價體系的不斷完善預留足夠的空間。對目前資料有缺口的指標,應考慮引入新的指標,在發展和完善相關統計制度和方法的基礎上,開展試點并逐步納入日常統計。
經過研究和論證,初步考慮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經濟社會綜合評價體系由兩個層次構成。第一個層次是將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思想分解體現為人民生活、社會保障、健康衛生、教育文化、社會和諧、資源環境和經濟質量七個指標組,第二個層次是支撐各指標組的38個具體指標。指標體系的整體框架結構如表所示。
(三)評價方式
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主要用于考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踐情況,對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同時,也適用于各地方對自身發展狀況的綜合評估。經過研究論證,初步考慮采取兩種量化評估方式。
第一種,是以某一年作為基期,然后考察評估期與基期相比各指標的變動情況。該方法主要用于同一地區自身發展情況的縱向比較,也可用于對各地區相對基期變動情況的橫向比較。與定標評價方法(即預先給各指標設定目標值,然后考察指標實際值與目標值的差異)不同,這種定基評價體系主要衡量評價期與基期相比指標值的變化情況,因此可以不受特定歷史時期目標的約束,在一個較長時期內評價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變化情況。
第二種,是以全國的當期指標值作為基準,考察評估各地區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別。該方法主要用于各地區之間的橫向比較,也可用于同一地區在全國相對水平的縱向比較。該方法同樣不受特定歷史時期指標目標的約束,可以在一個較長時期內評價各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
我們應用上述評價體系初步方案,對全國和部分省市的數據進行了試算,并利用所取得的結果對體系設計進行了檢驗和評估。試算得出的主要結果表明,我國在2000―2005年間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成績顯著,但社會領域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要相對滯后于經濟發展。從試算結果看,這一評價體系的設計總體上是合理的,能夠較為全面、客觀地反映這五年里全國及各地區的綜合發展情況。
二、對相關問題的一些思考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完善宏觀調控體系
目前一般所講的宏觀調控,通常是指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節。在科學發展觀提出“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新要求后,我們應該逐步對宏觀調控的目標和方法進行相應的調整,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
在宏觀調控目標方面,應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一步增加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方面的政策目標,從以經濟目標為主的宏觀調控轉向更加注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宏觀調控”。
在政策制定模式方面,應根據科學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從更長期的視角出發來規劃和制定政策,加強短期政策和長期目標之間的一致性。此外,應該更多地將宏觀政策目標量化、細化,以便更為合理有效地實施政策效果評估和政策調整。
在政策體系和手段方面,應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一步增加社會政策和環境政策的比重。并通過量化不同領域政策目標和設定綜合評價方式,加強不同類型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并在各政策目標存在矛盾的情況下統籌確定不同方面的優先次序和政策取舍。
(二)根據科學發展觀要求不斷加強統計基礎
人們一般談到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時,很少會把它們與“統計”聯系起來。但我們在研究經濟社會綜合評價體系的過程中深刻體會到,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說,統計基礎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運用公共政策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基本過程,是“識別問題――提出政策――實施政策――評估效果”。在其中的“識別問題”和“評估效果”這兩個環節上,統計都扮演著關鍵的角色。統計基礎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們能否準確地識別問題和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我國統計體系目前存在的問題,除了一些方面的數據質量有待提高之外,最關鍵的還是統計體系的整體架構尚不能很好地滿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還存在重經濟輕社會、重城市輕農村、重報表輕抽樣等突出問題。
會議指出,2004年,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部署,把緩解煤電油運緊張狀況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通過增加生產,加大運輸組織協調力度,強化需求側管理,抑制不合理需求,疏導價格矛盾等措施,促使煤電油運保持較快增長,市場供給穩定增加,在煤電油運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實現了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會議分析了2005年煤炭供需形勢,認為,2005年煤炭供應將繼續呈總體偏緊態勢,部分時段、部分地區和部分煤種的供求矛盾將比較突出。搞好煤炭供求銜接是做好2005年經濟工作的一個關鍵環節。會議要求,各地區、各行業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嚴格控制鋼鐵、水泥、電解鋁、電石等高耗能行業無序建設、過度擴張出現反彈,抓好違規電站的清理工作,大力壓縮和抑制不合理需求。加大資源勘探和開發力度,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和現有礦井技術改造,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進一步挖掘生產潛力,努力增加有效供給;按照國家鐵路建設和港口建設規劃,抓緊建設和改造“三西”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運輸能力。堅持開發和節約并重,從政策、立法、技術、宣傳等各環節入手,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堅決扭轉高消耗、高污染、低產出的狀況,努力走出一條資源開發利用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新路子。
會議指出,必須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加重視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加快推進煤炭資源配置方式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市場主導資源配置;堅持企業主體地位,供需雙方自主交易;倡導建立長期合作,依法簽訂買賣合同;優化運力配置方式,保障重點運輸需求;完善價格形成機制,購銷雙方協商定價;健全煤炭市場體系,加快實現網上交易。
2005年重點煤炭產運需銜接要堅持“三優先、三符合”:優先考慮電力、化肥、冶金、居民生活和出口等五個重點行業;優先考慮供需雙方直接簽訂的中長期合同和大宗、直銷、直達列合同;優先考慮供需雙方已協商確定價格的合同;符合鐵路、水路合理流向和流量的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建設項目的審批規定;符合國家統籌兼顧、實施宏觀調控的要求。
為疏導煤電價格矛盾,會議明確了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煤炭價格的基本原則,同時要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抓緊實施聯動方案。
建筑經濟學是一門屬于建筑領域的一門基礎性的學科,會涉及到國家相關政策以及地方法規的一門基礎學科,同時還具有指導國家宏觀調控以及地方政府根據建筑經濟的現狀來進行規范和市場引導,是一門緊密聯系實際的一門綜合性、實用性以及時效性很強的學科。這幾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房地產從最初的粗放式經濟開始發展到宏觀調控和市場相結合的模式。建筑經濟從發展到現在出現了明顯的一波三折的現象,從最初的計劃經濟,再到粗放式的市場經濟,如今則是由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這對于經濟效益的追求也產生了不同的變化,在計劃經濟時代,房地產成為老百姓的福利房,這顯然不能夠滿足國民的需求,但是到了粗放式的市場經濟體制下更多的房地產商追求的是經濟利益,到了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階段,則把建筑經濟納入到持續發展,追求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以及經濟效益為一體的經濟管理模式,因此這對于當前我國建筑經濟的要求變得更高,而實現這一點,則需要充分發揮和諧發展理念下的建筑經濟活動的導向原則。
2建筑經濟活動的導向原則分析
2.1對綜合平衡原則的分析
這個指導原則僅僅是宏觀上的,但是涉及到具體應該要緊密結合具體的建筑工程項目來進行決策、立項以及設計和施工、竣工驗收等,甚至還要包括建筑的維護期,從建筑項目的設計立項開始,到這個項目的終結,在整個建筑的生命周期中,都要做到綜合平衡,確保環境效益、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的完美結合。而實現經濟效益的綜合平衡就要從每一個細節步驟進行評價,因為某些情況下,為了保證建筑經濟的經濟效益,往往就會損害社會效益或者環境效益,因此我們可以通過適當的變化,來滿足這三種效益的綜合平衡,這就是綜合平衡原則的核心所在。
2.2對全程全息原則的分析
在建筑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方面,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就是要實現全程監理,這是現代建筑經濟下的基本概念,在過去建筑過程往往不會被監理,只有到驗收階段才會,這顯然不能夠滿足全程原則的需求。全程監理要做到建筑環節中每一個環節都要受到監理部門的管理,同時還要受到施工單位的質量監督部門的管理,實現三方共管對于提升建筑工程的質量是非常有幫助的,而建筑工程質量的提升對于社會效益以及環境效益的幫助都非常大。所以在全程監理方面,應該從建筑工程招投標開始,分析中標施工企業是否具有施工資質,然后對施工設計階段進行監理,分析設計圖紙是否存在缺陷,而且有大量事實和研究數據表明,在施工設計階段和招標階段的有效監理,對建筑工程造價的影響超過了95%,這說明在前期階段的監理不僅重要,同時必要。其二就是要主動控制,包括對建筑經濟的論證,為什么這里提出了主動控制原則,因為通過被動式的監理來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既定的方案設計進行操作,但是畢竟在設計過程中,特別是大型建筑工程設計,比如橋梁道路工程等,那么就很可能在設計階段就會出現偏差,此時再按照設計進行監理,那就可能會越做越差,因此需要建筑單位主動進行技術革新,同時建筑施工單位同時有完整的質量控制手段,比如建立質量控制規章制度,確立施工單位自上而下的責任制度,明確到人,項目到人,真正介入到經濟論證,包括經濟合理化、精準標靶化,這樣才能夠提升主動控制的水平。其三就是串聯監控,在建筑經濟活動中,整個建筑流程是分段進行,同時具有串聯的效應,前段是后端的前提,后端是前段完成情況的具體反映,這個過程是不可逆的。根據建筑工程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對于建筑立項、圖紙設計、預算、合同等列為前段,而在施工以及竣工驗收階段可以設為中段,而在后面的維護則可以設定為后段。這三個階段缺一不可。但是目前在建筑經濟活動中前段和后段往往得不到足夠的重視,脫節現象較為嚴重,造成建筑經濟價值前后差距巨大,因此我們在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該強化這種串聯監控的意識,來做好每一個階段的工作,真正做到前者限定后者,而后者能夠反映前者。
2.3市場導向原則
市場導向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就是時效性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筑相關的資源比如材料、人力成本、環境、以及設備等都會存在明顯的時效性。時間和效率存在著十分明顯的關系,可能在這個時間段,建筑經濟產生的經濟效益以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非常好,但是在另一個時間段,這三個效益卻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其中經濟效益就更是如此,因為市場需求的變化,自然會導致建筑經濟效益的變化,因此我們在建筑經濟活動中,應該堅持決策快、時間準、建設周期短以及見效快等基本原則,在技術上既不能夠冒進也不能夠落后,避免時機稍縱即逝的問題出現。從而影響建筑經濟的三大效益。其二就是動態性的原則,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筑經濟效益是呈現一種動態性的基本原則,因為時間的變化會產生不同建筑資料以及成本等方面的變化,這反映出建筑經濟是呈現一種動態的波動。因此就需要我們將建筑的經濟價值預估到建筑產生之前,同時也包括建筑產生之后,盡量避免因為波動誤差的影響造成整個建筑經濟面臨巨大虧損。從具體工作的表現上來說,就應該對影響建筑經濟變化的建筑資源、空間以及人力等進行一定的預留。這能夠進一步防范建筑經濟的隱患,提升建筑工程的質量。
2.4其他原則
上述研究的三個基本導向原則是最重要的,當然除了這三種基本導向原則在建筑經濟活動中,同樣也存在著突出重點、主從有序以及先進先出等原則,在發生建筑經濟活動時,都需要進行一下預估,然后再進行過程控制,事后審核,最后全面總結。進而為下一個建筑環節提供良好的提前。在和諧發展理念下的建筑經濟工作應該是綜合效益大于單一效益,主動控制重于事后總結,決策重于實施,時效重于先進。
3總結
以前,對總量調控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2005年前后經濟過熱的時候,學界有兩種聲音:一種認為經濟過熱,需要調控;另一種認為經濟只是結構性的過熱,行業“有冷有熱”。特別是2007年經濟全面過熱的時候,出現了“結構性通貨膨脹”的觀點,認為“結構性過熱”不適合用總量政策來調控。這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決心和對宏觀調控的認識。
過去十多年來,整個經濟還是過度依賴需求的刺激,導致經濟總是出現較大波動。同時又沒有在需求管理上把握住機會,至少2005年和2007年這兩次都是深度調整的機會,但都沒有把握住。2008年“四萬億元”的大規模刺激就把這個問題“掩蓋”了下來。2010年以后,政府才開始下決心調控經濟,但過去積累的一些問題想在短時間內完美解決顯然沒有那么容易;想在短期內消化掉由于過去需求管理失誤而引發大量無效投資和過剩產能也是不可能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巨大就是過去十多年需求管理上的失誤引發了供給側上的結構性問題時時得不到解決造成的。由此,“十三五”規劃建議稿才提出要創新和完善宏觀管理(需求管理)的方式方法。
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的目標需要一定政策獨立性。宏觀經濟的穩定是經濟持續增長的必要條件,為確保宏觀經濟不出現大起大落,需要很多審慎的宏觀管理政策。當前政策有很多創新工具,這當然很好,但我國貨幣政策還是要把穩定宏觀經濟、防止通貨膨脹、控制貨幣超量發行等作為目標。
應當看到,央行很多宏觀調控政策在時間上和力度上的把握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國務院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調控難度就更大了。怎樣在經濟出現過熱時能夠形成共識?實施調控還是不實施調控,實施什么力度的調控,很大程度上都是利益之間博弈、妥協的結果。所以有時會讓宏觀管理的政策打折扣,有時會錯過最佳時機。
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的目標還是要有一定的政策獨立性,減少利益集團對其的干預。國務院各部委之間、央行各部門之間應尋找一個合理的決策機制,不要所有的問題都放到國務院層面上來協調。這樣對調控的執行效果很重要。
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形勢,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方式應著重把握好哪些基本原則?我認為,最重要的政策還是貨幣政策。貨幣政策現在的確比較復雜,其受到全球經濟的影響,也受到美國經濟的影響。要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同時金融政策要有一定的開放,這樣相互之間進行牽制。現在一個好的勢頭是:最近兩年,央行在調控流動性的政策上進行大膽創新,比如PSL(信貸質押再貸款)、MLF(中期借貸便利)、SLO(公開市場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SLF(常備借貸便利)及定向降準等,包括現在正在試行的信貸資產質押貸款等。特別是在當前大數據的背景下,貨幣政策工具執行的效果是可以優化的,還可以更加精準,做到總量和結構之間的結合。過去貨幣政策都是總量政策,很難體現結構調控的色彩和目標,現在其實是可以做得到的。
可以說,創新宏觀調控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貨幣政策總量和結構的結合。當前,更加精準、具有明確的結構導向的貨幣政策是可以做得到的。這是未來宏觀調控創新的基本方向。
【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現實根據歷史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利益說”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
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法理學告訴我們,一項法律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應用,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內容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哲學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