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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7-03 2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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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法論文

第1篇

據我國商務部2008年5月的《2007年度中國文化產品及服務進出口狀況年度報告》數據,2007年我國核心文化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為129.2億美元,核心文化服務進出口為37.2億美元。而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7年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2.6%,總量大概在6412億元(約878億美元),當年中國貨物進出口總額為21738.3億美元(其中出口總額12180.1億美元)。2009年5月,商務部了《文化產品及服務進出口狀況年度報告(2009)》,2008年中國核心文化產品進出口規模穩步擴大,進出口總額比上年同期增長22.6%,達158.4億美元。其中進口略有下降。在跨境文化服務貿易方面,2008年文化服務進出口同比增長29.5%,達到48.16億美元。綜合以上數據可見,我國對外文化貿易只占據文化產業整體相當小的部分;在我國國際貿易體系中,文化產品及服務的貿易額正逐年遞增,但在進出口總額中仍顯得微不足道。

另據聯合國五大機構于2008年出版的《2008創意經濟報告》顯示,從1996年到2005年,中國創意產品出口額從184.28億美元增長到613.6億美元,2005年中國已經占據創意產品全球出口市場18.29%的份額,成為全球創意產品的第一生產國和出口國。然而,通過對具體出口行業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國的創意產業出口主要集中在文化產品制造,如工藝品加工、設計產品加工等,而核心的版權內容產品輸出仍然不足,尤其是視聽內容產品及版權貿易還相當匱乏。2000年到2005年,中國版權和許可證費出口額從8000萬美元增加到1.57億美元,增長96%;同期,中國的版權和許可證費進口額從12.81億美元增長到53.21億美元,增長315%。2005年中國的版權和許可證進、出口額之比為33.9:1,是典型的版權貿易逆差國。

2005年后至今,我國對外文化貿易逆差的狀況依然不容樂觀,以新聞出版總署自2005年起連續4年的《全國新聞出版業基本情況》統計數據為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核心文化產品的貿易額逆差逐年擴大(2005年14853.16萬美元,2006年上升到17256.39萬美元,2007年躍升到21477.73萬美元,2008年更上升至25029.64萬美元);版權進出口比例在2005-2007三年間有所降低(2005年7.18:1;2006年6.02:1;2007年4.28:1),但2008年卻相反上升至6.91:1。

綜上可見,我國目前仍處于文化產業全球分工鏈的低端位置,具有中國主流價值和現念的核心文化產品在國際文化貿易中總量仍然很小。

二、我國對外文化貿易逆差的原因分析

1.對祖國傳統文化重視不夠

西方國家有現代民主,可是其宗教思想卻從來就沒有中斷過,這就保證了其文化的延續性。而我國,由于把1840年以后中華民族所受的屈辱及國家的落后都歸罪于傳統封建文化的積淀,于是,“倒掉洗澡水,把孩子也倒掉了”。結果是韓國人申請了端午祭,我們才酸澀地覺得它是我們的財富;中國年輕人日益隆重地過起了西方情人節,我們才宣傳起中國的七夕節;外國快餐在中國攻城掠地,我們才鼓吹起中式快餐的好處。可以看出,我們自己都不重視自己的傳統文化了,還談什么擴大文化產品的出口?反觀其他國家,它們卻非常重視保護自己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產品。WTO多哈回合談判中止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個原因:在服務貿易自由化談判中,法國等國提出了“文化產品例外”原則,即文化產品不能實施貿易自由化,這與美國的意愿相左,從而導致此談判破裂。可以看出,即使是在西方國家內部,盡管有相同的意識形態、價值觀,但在維護民族文化的純潔性和延續性上,西方國家仍然是態度鮮明、立場堅定的。

2.沒有把傳統文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傳播中華精神

中華文化元素是由顯性因素和隱性因素兩部分構成。顯性因素,如文學藝術、經史典籍、民族服飾、歷史遺跡、節日風俗、書法篆刻,乃至于中國結、奧運吉祥物福娃,甚至一把紙扇、一撮茶葉,等等;而隱性因素是那種支撐我們中華民族發展到今天、并使中華文明成為世界上唯一沒有中斷的文明的精神、氣質、品格和風骨。在對外文化貿易中,我們要求通過將顯性的中華文化產品推向世界,并在此基礎上,向世界傳播中華精神。顯然,隱性因素更加重要,因為其一旦被外國人所接受,則會加速顯性文化產品乃至于普通貨物的對外貿易。

然而,由于對傳統文化的不重視,以及中國傳統觀念認為文化就是文化,做生意就是做生意,中國人很少想到去賣文化。結果出現了一種令人尷尬而又可怕的事情:花木蘭是中國的,但美國卻把它拍成了電影,除賺了3億美元的票房收入,更將花木蘭變成了美國品牌;三國演義是中國的,但在網絡游戲中,卻被日本開發成游戲軟件,成了日本品牌。

3.政府沒有積極推動對外文化貿易發展的有力措施

應當說我國有關政府部門已經在思考如何促進中國的文化產品走出國門了。2004年7月文化部與商務部及海關總署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國產音像制品出口的通知》,2005年初文化部發出了《關于促進商業演出展覽、文化產品出口的通知》等。但是這些政策都缺少實質性的支持,如稅收問題、投資優惠等。特別是文化產品創作、生產的風險都大大高于普通商品,生產的周期也大大長于普通商品,如何給予扶持,沒有明確的、切實可行的措施。

三、積極推動我國對外文化貿易的發展

1.借鑒他國經驗,合理規劃我國對外文化貿易發展格局

1929年后,美國控制電影產業的大財團通過收購企業和控制發行渠道,逐漸建成有效的全球制片發行體系,為好萊塢電影繼續走向世界打造了堅實基礎。通過跨國文化公司、占據市場份額90%以上的影視產品及影視音樂版權貿易等,美國文化和價值觀走向全球,大大拓展了話語權。

韓國在金融風暴后對文化產業的發展中,尤其注重文化創意產品的國際市場拓展。其基本戰略路徑是瞄準國際市場,將中國和日本等國為重點出口對象的東亞地區作為登陸世界市場舞臺的臺階。通過針對亞洲、美洲等地區的區域差異開發針對性產品;挖掘品牌對韓國形象和韓國文化產業的市場效應;在文化出口地區建立“前沿據點”,通過前沿據點開展區域市場調查、研發和宣傳;積極開展跨國合作,集中資金支持重點出口項目等具體措施,分地區、分階段占領國外市場,有效地推動了韓國游戲等文化產業的發展。

現階段的中國與當時的美、韓具體國情差異較大,不可盲目模仿。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文化產業的國際化發展是國家文化實力被世界承認的必由之路。可以說,目前中國內地的文化產業只是存量,而作為我國文化產業增量的外向型文化產業,發展力度明顯不足。中國可借鑒國外成功模式,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以文化產業國際化戰略,實現新時代的文化突圍。

2.全方位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和貿易活動

例如參照世界文化論壇、全球文化論壇、國際文化和發展大會等全球性文化交流平臺的運作方式,吸納國際文化基金等國際性文化基金會的資金資助,并力爭形成長效機制,進一步強化“中國注意力”的影響。為進一步擴大中國文化的影響力,爭取中國文化話語權,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促進與文化相關的各項事業和產業快速發展,提升我國國家形象,增強整體競爭力,還應當積極打造更高規格、更有全球影響力的文化交流平臺,從而形成定期的、具有深遠影響的文化交流機制。

此外還需加快中國海外文化中心、孔子學院等對外文化交流機構的投資建設,以此為載體推進漢語教育事業及中國文化傳播;拓展交流合作領域,鼓勵人民團體、民間組織、民營企業和個人從事對外文化交流以淡化其政治色彩,簡化程序,為民間力量參與對外文化交流提供便捷通道。

3.積極培育有特色的跨國文化集團

深圳華強集團就是跨國文化集團的優秀代表之一,其在海外投資興建文化科技主題公園,是國內文化產業出口非常值得借鑒的成功案例。繼在第四屆深圳文博會上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科技主題公園輸出到伊朗后,2009年5月18日簽定投資的南非主題公園被譽為“中國迪斯尼”,這是中國向非洲出口的首個大型文化產業項目。這種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含量以及含有中國文化的主題公園,大量地輸出到國外,不僅可以獲得可觀的經濟回報,還能夠積極推進世界范圍內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與此類似,國內市場穩定且發展潛力較大的企業可通過直接投資或注資海外文化企業、建立文化產品的國際營銷網絡等,以多元化渠道進入國際文化市場;中小文化企業則應根據自身實力,以合作出口、積極參與國際性文化展銷等方式,適當尋求國際合作。同時還應利用金融危機背景下海外人才回流的有利時機,發揮其國際化背景的優勢,尤其是借助高端投資人才的國際化操作經驗,破除海外市場迷霧,為文化產品服務“走出去”助力。

4.投建海外文化產業基地

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產業,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相對成熟的運作機制以及優秀創意人才集聚等等的前提下才會迸發出產業自身所具有的巨大價值。而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導致海外投資成本大幅下降,為中國出海建立文化產業基地或產業集聚區,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長期以來存在著實力弱小、經驗不足、不熟悉國外投資環境等現實障礙,單獨出海往往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因此,中小企業在有經濟實力較強、國際貿易經驗較足的大型企業帶動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以合作參股方式在海外形成產業集聚,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投資方式。

而中國目前尚未出現較為成熟的海外文化產業集聚區,因此,也可借鑒類似經貿合作區、工業園的成功模式,直接在海外建立文化產業基地。充分利用國外較低的發展要素成本、豐富的文化資源,或是相對寬松的文化市場機制等有利于文化產業發展的各種外部條件,推動各層次文化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我國的文化產業。

第2篇

在世界經濟中,國際直接投資是最能體現經濟全球化概念的經濟運作方式之一,且與國際貿易有著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系。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從總體上看,國際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相互作用、相互促進,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擴大。但具體而言,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究竟存在著何種關系,是具有互補性還是具有替代性?對外直接投資是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還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國政府和企業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規則,在對外直接投資中促進貿易出口的增長,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做一分析。

一、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的理論解析

影響國際貿易增長的因素有許多,從理論上講,僅就國際貿易與國際直接投資的關系而言,直接投資究竟是構成對貿易的替代,還是產生了對貿易的創造,這主要取決于國際直接投資的類型。

按照小島清對外直接投資的理論,從一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分析,國際直接投資可分為三種類型:①(1)自然資源導向型投資。在東道國尋求某種自然資源既是為了滿足母國本國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國家出口。因此,資源導向型的投資不僅擴大了母國自然資源的生產規模,而且也促進了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貿易發展,甚至還擴大了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發展。(2)市場導向型投資。如細分起來還可以分為突破貿易壁壘型投資和占領市場型投資。因此,在這種類型中,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如: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投資后的初始階段,因各種需求的存在,貿易是創造性的;當投資和生產形成一定規模時“,就地生產,就地銷售”的結果勢必會減少貿易的往來,因而具有貿易替代效應。但如果是突破貿易壁壘型投資,也許這種投資對貿易的間接促進會使貿易的規模進一步擴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貿易時,在東道國進行市場導向型投資也可能會帶來服務貿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產要素導向型投資。這主要是指在東道國尋求低成本勞動力的投資。這種類型的投資,因國家之間比較優勢而形成的國際分工,在初始乃至相當長的一個階段中無疑是加大了貿易的發展,如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而進行的加工貿易。但因比較優勢是動態而非靜態的,這種投資與貿易的關系也要視具體情況而進行具體分析。

在理論上闡述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貿易的替代關系的還有佛農(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產品周期理論中,通過對新產品、新技術的創新、模仿和擴散的動態分析,闡述了母國的出口與對外直接投資的關系。在新產品的第一階段,產品在技術創新國國內的生產、銷售主要以滿足國內需要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費結構比較接近的其他國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隨著技術的成熟化,同時又面對其他國家企業的競爭,降低產品成本成為技術創新企業維持其海外市場占有率的必然要求,這時便出現了技術創新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佛農認為,一般地這種對外直接投資不會產生對母國出口的替代效應。但是,如果這種投資發生得過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國的出口。在技術進步日益加快的情況下,隨著跨國公司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新產品的生命周期不斷縮短,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出口貿易的替代影響將越來越明顯。①總之,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即存在互補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這要根據母國(或跨國公司)投資的動機、類型和發展階段而定。

二、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的實證檢驗

當我們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再來看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時,會發現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這方面存在一些異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們將對這兩類國家分別進行研究。

(一)發達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

國外一些學者將對外直接投資與某些產業的實際出口聯系起來進行了實證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認為,在美國不同的對外直接投資產業中,那些對外直接投資程度較低的產業,其出口水平也較低;隨著對外直接投資水平的提高,出口規模也相應上升;但是當對外直接投資超過一定規模后,追加的對外直接投資對出口的促進效應就逐漸消失了。因此,對外直接投資與出口貿易之間既是互補關系也是競爭關系。隨著跨國公司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其對外直接投資與出口的競爭(替代)也將不斷加劇,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產將逐漸替代美國的出口。②同時,學者們也有相反的發現,利普賽(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上,美國的出口與美國海外子公司銷售額都是高度正相關的,而且美國海外子公司的生產銷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國出口競爭伙伴中的發達國家企業的出口③。

(二)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

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除去個別的現象,較大規模的起步應從20世紀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內瑞拉,亞洲的印度、韓國、新加坡、菲律賓和中國臺灣地區都是從那時起陸續向國外或境外進行直接投資的。20世紀70年代后期,中東石油輸出國組織一些成員的投資方式也從貸款轉向間接投資,再由間接投資轉向直接投資。④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雖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較快,而且由原來主要投資于鄰近的國家和地區,逐步轉向向發達國家進行直接投資。

伴隨著經濟實力的提高,發展中國家企業進入世界級大企業的數量也在逐漸增加。1997年,發展中國家企業進入“全球500強”的僅有22家,平均營業收益率為3.6%;而2000年入圍企業增加到33家,平均營業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強”4.7%的平均收益率①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展對貿易的促進也有其特點。首先,小規模和特殊商品是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的優勢。由于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大多數屬勞動密集型的小規模生產,資本勞動比率比發達國家跨國公司低許多,發展中國家東道國更愿意接受勞動密集型高的項目投資。即使是進行規模較大的生產性投資項目,與發達國家相比,作為母國的發展中國家也占據勞動力成本低的優勢。同時,這種生產性投資也將給母國帶來原料、設備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強的投資與貿易互補性。其次,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一般側重于擴大出口的市場銷售戰略。無論是為保護原有的出口市場,或是開辟新的市場,還是避開貿易壁壘,發展中國家多采取各種方式保障出口,在達到一定實力和經驗積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經營戰略發展。

考察韓國的經濟,其迅速發展得益于通過出口把國內產業與國際市場緊密連接的結果,從而使國際市場容量的不斷增大,并對國內經濟的增長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1991年韓國全國經濟學家聯合會的一份《韓國制造業的國本外投資經營成果調查表》②中,我們看到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總的來講與貿易聯系較多,所占比重也較大。如開拓市場與回避進口限制兩項都與貿易緊密相連,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韓國整個對外直接投資動機中達到35.7%。當然,從表中還可以看出,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因區域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北美洲和歐洲地區,開拓市場的動機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動機的比重平均高出10個百分點,這是為適應當地區域化經濟和確保新產品市場的結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區,最高比重的動機為回避進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動機高出10.4個百分點,這說明韓國對外直接投資在此兩個地區對貿易壁壘的突破動機占據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體到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行業,還有更進一步的動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譯)(Lee,Honggue)對韓國電器行業的研究。③電器是韓國最重要的制造業部門,在20世紀90年代初韓國就已成為世界第五大電器生產國。李宏格指出,韓國電器行業在1989年的對外直接投資額比1979年增長了85%,顯示出韓國在該行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于20世紀80年代末達到了頂峰———盡管與韓國電器產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資的規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間電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為5億美元,而1992年電器產品的出口額卻高達161億美元。李宏格分析,韓國電器行業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主要表現為維持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即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提高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那么,這種對外直接投資的壓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韓國本身國內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所造成的壓力,迫使電器行業利用對外直接投資,在國外尋求廉價勞動力以降低生產成本(主要是在亞洲地區);另一方面,則是來自歐美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在韓國擴大對歐美出口的同時,其電器產品也已成為反傾銷的對象———這一點對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審視海外投資與貿易的關系時,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綜上所述,盡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有所不同,但總的趨勢是積極的,對外直接投資有利于一國的對外貿易乃至國際貿易;由于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互補關系和替代關系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表現不一,所以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出口的影響具有動態效應;在經濟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對外直接投資已不僅僅是發達國家的“專利”,它對發展中國家來講同樣是必不可少的經濟運作方式。

三、中國海外投資發展與貿易的關系

為了論述的方便與國土概念上的準確,我們把以下涉及的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稱為“海外投資”。

(一)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與現狀

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比較準確的提法應該從1949年算起。但因那個時期的海外分支機構都是一些貿易企業,規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們的討論之內。從1978年的改革開放至今,中國海外投資的步伐越來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經外經貿部批準的企業就達6610家,中方海外投資總額已達83.5731億美元,遍布全球153個國家和地區①。

1.中國海外投資的區域分布。中國海外投資在全球的區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發展。但目前從投資的額度來看,集中化的表現還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國海外投資企業數量在全球主要63個國家和地區的分布見表1。從基本格局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發達國家(歐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國港澳地區33.46%的分布,大致呈現出各占1/3的態勢,可以說是一個多元化的分布。具體的投資額度和比重見表1。

通過以國家和地區分布的形式進一步對投資額排序,我們就可以看到中國海外投資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緣優勢和人緣優勢使相鄰國家(地區)和海外華僑聚集的國家(地區)成為中國海外投資的集中區域。至于在拉美地區和非洲投資額分布得較高,一般為投資行業的原因所致,這將在下面進一步闡述。

2.中國海外投資的行業分布。中國海外投資是從貿易

型企業起步的。這些貿易型企業開始在海外做的商業性工作是為對外貿易企業提供信息、進行市場調查和客戶聯系服務的。20世紀90年代以后,在中國政府有關政策的引導下,生產加工型企業有所增加。但總的來看,服務貿易型的投資行業特點仍十分突出。根據對外經貿部的統計,截至1999年,中國海外投資中服務貿易型企業,無論從企業數量上還是在投資額度上仍占絕大多數;生產加工型企業雖然在企業數量上增加較快,但在投資額度上還處于較小規模;而資源開發型企業在投資額度上比生產加工型企業還要大些。詳見表2。

一般地,中國海外投資在發達國家的多為服務貿易型和研究開發型,即非生產性項目。服務貿易型企業的運作主要是為了服務于國內企業的出口,以促進中國產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資于研究開發型企業則是為了更有利地接近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先進技術,以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而中國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則大多為資源開發型和生產加工型,即非貿易性項目。資源開發型的投資,主要是為了獲取國外開采條件較好或儲量、品位較高的石油、礦產、林業、漁業等資源,以滿足國內經濟發展的需要;生產加工型投資,主要為轉移國內長線產品的生產能力或發揮中國在技術、管理上的比較優勢以占領當地的市場,同時帶動相關材料、設備、零配件的出口。因此,這也是生產加工型的投資大多集中在非洲、拉美和東南亞地區的主要原因。

(二)中國海外投資與貿易的互動

1.中國進行海外投資的動因。從外部條件上看,經濟全球化使各國經濟進入生產、銷售、采購的全球體系成為必然。中國既然已經實行了“引進來”的改革開放,也必然要實施“走出去”的對外開放,以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和“兩種資源”,實現資本、技術和人力等生產要素的雙向流動,提升國內的產業結構,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從中國國內經濟發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資不僅是政府的政策號召,更主要的是國內企業自身發展的利益驅動和內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有許多動因,具體而言,中國海外投資的動因主要有如下五點:(1)尋求資源開發。中國雖地大物博,但人均資源占有率很低。在進入21世紀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資源短缺對中國經濟將是一個嚴重的制約。其中,開發的重點放在對我國經濟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對外能源投資,即對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此外,還有一般性資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屬礦產資源、樹林資源等)的開發。在海外投資開發資源,主要是為了保障我國資源長期、有效和穩定的供應。(2)擴大出口貿易。無論是從中國政府政策的角度,還是從企業投資的角度,利用對外直接投資帶動材料、機器設備、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帶動服務業的出口,都是目前進行對外投資最多的動機。在政府定的有關海外投資政策中,著眼點基本上都是擴大出口,是與對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貿易措施;綜合對中國海外投資企業的動機調查,擴大出口也占了相當大的比重。①(3)開拓國外市場。在中國國內需求不足以及同類企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積極開拓新的國外市場是企業利益驅動的內在動力所致,也是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動機之一。這與理論上闡述的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之一———尋求市場型是相同的。(4)規避貿易壁壘。從對外直接投資的理論上講,規避貿易壁壘或突破貿易壁壘都是尋求市場型的種動機。由于我國現已加入WTO,關稅逐步下調后,規避各種貿易壁壘已成為擴大出口和占領國外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特別是近年來,出口配額限制、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等情況越來越嚴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資建廠生產可謂是突破貿易壁壘的一個有效方式,也是對特殊貿易限制的一個反應。(5)獲取高新技術。在海外投資是中國企業獲取高新技術的一條重要途徑。中國的一些航天、航空、電子、生物化學和機械業的大型企業已經開始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渠道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少數中國企業還在國外投資建立了研究和開發機構,用最近的距離、最快的時間學習、研發最新、最前沿的技術。當然,這種類型的投資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但它將是最具潛力的海外投資。

2.中國海外投資對貿易的影響。如前所述,無論是從理論研究還是實證分析上,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即存在互補關系也不乏替代關系,即存在貿易創造效應也有貿易替代效應。具體到中國的實際,由于投資行業的特點和投資區域的不同,海外投資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要視具體的投資行業和投資區域而定。首先,服務貿易型企業的投資,動機與目標非常明確,肯定是為擴大出口服務的,因此這類企業的海外投資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無疑是積極的;其次,資源開發型企業的海外投資,進口的資源都是我國相對成本低或戰略的需要,同時還能帶動設備、制成品(如鋼材)、技術和勞務的出口,雖然會帶來一定的進口貿易增長,但從整體上看對我國出口貿易還是起到了促進作用;最后,生產加工型企業的海外投資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情況較為復雜。我們將對生產加工型企業的海外投資做一個具體分析。(1)機械行業。機械行業中如汽車、摩托車零配件組裝,家用電器中的CKD、SCD①等,由于絕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國內的零部件,在初期設備投資之后,后續的零部件就成為組裝生產的必備條件。因此,從總體上看,機械行業在海外投資對我國出口的帶動作用是持續且長期的。特別是大型家用電器,這是典型的加工組裝型產品,根據外經貿部的有關統計,家電行業投資帶動出口的系數比其他產品高達20-30倍。金城集團的案例也顯示,摩托車產品在海外投資建廠生產后,大幅度地帶動了該集團的出口:1997年海外銷售收入250萬美元,帶動出口近150萬美元;1998年海外銷售收入近600萬美元,帶動出口達400萬美元②。實證分析表明,機械行業由于技術與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結合,海外投資就可帶來明顯的貿易創造效應。(2)輕工行業。嚴格地講,輕工行業中也有屬于機械行業的產品,區分出來的主要是體積較小的機械產品如自行車以及其他輕工產品。這類產品的特點是,體積較小,出口運費沒有體積較大的機械產品高,與海外加工的生產成本比,在國內的生產成本更低,因此這類產品的海外投資與出口很可能出現替代關系。也就是說,在國內生產此類產品后出口更經濟,就很少會有企業再到海外投資生產;即使在海外投資并形成規模生產,對國家的出口帶動作用也不大。(3)紡織服裝行業。紡織服裝業的投資主要是規避貿易壁壘,由于根據多種纖維協議,在投資國的出口配額已經用盡時,如果東道國尚有未使用的配額,投資國便可以使用。中國在紡織品領域受歐美出口配額的限制非常嚴重,因此不少的紡織服裝企業到海外投資主要動機都是為了突破配額的壁壘,在海外尋求更廣闊的市場。這種類型的企業在海外的投資也要視情況而定:一次性投資建廠可以帶動國內紡織機械的出口,但對出口貿易沒有持續的帶動作用;使用國內材料多的,可以促進國內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產地規定比例的國家對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國家(地區)可以享有免配額、免關稅的優惠,則可以大大提高我國產品出口或向第三國出口。因此,紡織服裝行業在海外的投資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是擴大還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實證數據。超級秘書網

四、結論

1.綜合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關系的理論,回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關系中的發展,以及中國海外投資與貿易的現狀與特點,論述了中國海外投資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我們進一步證實了對外直接投資與對外貿易既存在互補又存在替代關系、中國的海外投資既有貿易創造效應又有貿易替代效應的理論。有意義的是這些互補和替代關系,或稱貿易創造和貿易替代效應,在不同的投資領域、投資行業、不同的投資區域以及不同的發展階段中是有所差異的。

第3篇

加工貿易自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現已超過一般貿易成為我國最主要的貿易方式,在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許多文獻已對加工貿易的興起以及在我國開放經濟中的作用做了細致地分析。但是,由于加工貿易本身的特性,以及在我國發展過程所顯現出來的不足,諸如,與國內產業關聯性弱,固化我國靜態比較優勢,對一般貿易產生擠壓,不利于技術進步,以及監管困難易引發走私和稅收流失等等,也使一些學者和實際部門人士對加工貿易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現行優惠政策提出諸多質疑。因此,今后我國加工貿易應如何發展,現行的政策應如何調整,有必要深入探討。

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開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下文簡稱《十五綱要》)。加工貿易作為整個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其發展方向以及實現的目標應服從于并有助于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戰略。我國政府已制定《十五綱要》,這是今后五年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指導性綱領,因此,加工貿易的發展及政策調整也應以此為指南。本文將以《十五綱要》所提出的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為指導,對現行加工貿易政策進行剖析,提出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及政策調整的原則,在此基礎上,對加工貿易政策調整作出建議。

2.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已經加入WTO,這將極大地改變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變,也有不利的改變。為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我們在制訂一切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到“入世”的影響。我們將主要就“入世”對加工貿易的中間品替代,對加工貿易的出口以及貿易磨擦公平解決等方面來討論我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及政策調整。

3.加工貿易的“進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現實中,加工貿易就是對“兩頭在外,中間在內”這樣一種特殊的貿易方式的界定。我們對加工貿易的理解和研究著眼于兩個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貿易方式”。“加工”屬于“中間在內”環節。它是東道國投入具有比較優勢的生產要素對進口投入要素進行加工生產的過程,它表現為國際分工。作為一種“貿易方式”,加工貿易的實質是“兩頭在外”。無論是“來料加工”,還是“進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從國際市場購入,加工制成品應全部出口。許多國家的政府為了利用“加工貿易”這一貿易方式,往往實行相關的政策措施,對原材料等中間品的進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進行必要的管理,所實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勵性的,特別是確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貿易對本國的經濟、外貿發展有著其他貿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對加工貿易的研究與對其相關的政策探討總是無法剝離的。因此,加工貿易是由“進口——加工——出口”三個環節構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成其為加工貿易。本文將按照這一框架,分別對相關政策進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這三個部分的政策劃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確的,一項政策會影響三個環節。但就我們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這種不精確并不十分緊要,因而我們在文中并未嚴格拘泥于這種劃分。而分三個環節分別進行論述的好處在于,有利于我們基于加工貿易的內在運行機理和各個環節的突出問題來討論相關政策,從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議更具有針對性。

二、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

我們認為,我國加工貿易今后一段時期內的發展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的確立,應緊緊圍繞《十五綱要》制定的總體戰略目標來進行。根據加工貿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綱要》中所涉及的就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擴大出口等問題值得我們在考慮加工貿易政策時重點注意:

1.關于就業。大力發展和鼓勵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的加工貿易,在我國仍然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從事的大多仍是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加工,應該說這符合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所決定的比較優勢,對于緩解就業壓力,創造就業機會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實現《十五綱要》提出的有關就業的目標,有必要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因為,首先,就業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出口貿易的擴大;其次,以我國目前的工業發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備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比較優勢,換言之,要擴大出口,我們所能依賴的,就是充分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或勞動密集程度較高的生產環節的加工貿易。

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要永遠停留在為跨國公司當加工裝配車間的階段,相反,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學習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建立營銷渠道,積累資本,努力將出口產業升級至更高的技術層次。但是,在完成這個過程之前,作為一種過渡,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來緩解就業壓力,積累資金、技術包括經驗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須的。

2.關于結構調整。目前我國的加工貿易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不夠明顯,主要表現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鏈條短,原材料國產化率低,波及效應不強等等。這是否意味著發展加工貿易與我們優化工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力的目標互不相容呢?我們認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應該是否定的。一方面,我們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為解決就業問題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貿易這種貿易方式本身固有的兩頭在外造成的產業關聯程度低,波及效應弱的弱點也不容諱避。這要求我們在政策制訂中努力興利抑弊,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同時對其消極的一面要加以糾正克服。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具有與小國不同的特點。那些適合于韓國、新加坡等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發展經驗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國來,而是要有選擇地加以學習吸收。在產業結構的優化這個問題上要堅持同樣的原則。大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往往毋需像小國那樣完全依賴外部的力量,因為一是國內的市場足夠大,可以讓新興產業達到足以獲得規模經濟的規模;二是因大國進行產業升級所需的技術、資本等如果全部依賴外部引進,即使供給能力不成問題,代價恐怕亦難以承受。因而,我國的產業結構升級,主要還是要依賴自身的技術研發,創新人才的培養,創新機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工業結構優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僅僅依靠引進技術或資金來完成,是不現實的。

這并不等于說個別處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發展基礎的地區無法通過發展外向型經濟來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國際知名跨國公司前往設廠,顯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的建立和現有產業技術升級。在國際分工進一步深化和生產全球化程度不斷提高的今天,加工貿易無疑是發展中國家了解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方式,盡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術產業的一條重要途徑。

3.關于擴大出口。出口是推動一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從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所占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來看,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這種貿易方式仍是我國對外貿易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當然,在促進加工貿易增長的同時,也要注重其質量的提高。加工貿易中存在著的出口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不合理,高科技產業加工貿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貿易增值率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問題都必須加以重視、解決。我們進行加工貿易政策設計和調整的目標,正如《十五綱要》第十七章第二節指出:“加強加工貿易管理,提高加工貿易增值率,擴大加工貿易出口。”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新的時期,加工貿易政策制訂所應遵循的原則和實現的目標是,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繼續發展加工貿易,發揮其利用我國的比較優勢,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利用“入世”為我國加工貿易的大發展創造的良好外部環境努力擴大出口;同時,對加工貿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導,注意增強其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過程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揚長避短,以利于我國實現產業結構升級,培養新的比較優勢,增強國際競爭力,使加工貿易發揮促進外貿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三、對現行加工貿易進口環節的政策的評價

1.加工貿易中的利用外資政策。引進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的一項重要內容。《十五綱要》指出,十五期間,要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作為利用外資的重點,完善利用外資政策,鼓勵外商特別是跨國公司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出口型產業,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我國目前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資從事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當然,我們不能否定這種方式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加工貿易還未得到充分發展時期,對于我國對外貿易額的增長和我國產品早日進入國際市場所具有的意義;但是,必須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的重要目的之一——引進先進技術和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卻未能得到很好的實現。由于我國利用外資多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因而外資并未帶來多少先進技術;而且,由于外資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加工行業,導致了一定程度的惡性競爭和產品的過剩。從國內看,由于外商投資的勞動密集型加工工業的過分膨脹,引起產業結構不合理更加嚴重,激化了本來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上述不盡如人意的情況,有違我們利用外資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檢討之處。有些地區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片面追求外貿數量的增長,而不注重其質量的提高,對于外資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導。致使外資大量進入勞動密集型簡單加工行業,而未能發揮其對我國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應有作用。

我國現行的加工貿易政策給予產品出口型外資企業相當多的特殊優惠,其目的是促進我國對外出口規模的擴大,緩解當時我國外匯短缺帶來的壓力,充分發揮對外貿易帶動經濟增長的作用。但是,客觀上也鼓勵了外商將資金投入到“大進大出”型的加工貿易行業,利用我國的廉價勞動力,進行技術含量較低的加工工業品的生產。這在當前,已經不利于我國進一步提升產業結構,增強出口競爭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國家計委,外經貿部聯合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兩個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確引導外資產業投向,盡快改變目前外商投資集中于“短平快”項目的局面。但是兩個文件下達后并未產生預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沒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規范的地方政府行為。

目前的加工貿易政策中,對于外資投向增值較高的生產環節和產業的鼓勵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資從事附加值較低的最終裝配環節的簡單加工貿易,長此以往,對我國上游原材料和中間投入品產業的成長不利。

總的看來,現行的利用外資政策促進了我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積極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時,由于情況的變化,現有政策對于外資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鼓勵措施不足,將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高附加值、高科技產品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加區別地給予優惠,并不能很好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國的加工貿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術含量的方向發展。

2.加工貿易進口環節有關提高中間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現有加工貿易中間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個公認的事實,這種狀況既是我國原有產業結構不合理,技術水平落后從而中間投入品行業產品競爭力的劣勢所決定了的,又與加工貿易本身“兩頭在外”的特點有關。但這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能在發展加工貿易過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從而促進國內原材料行業的發展。不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表明,通過適當的政策引導,加工貿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會得以逐步提高,從而會更加充分地發揮加工貿易的波及效應。

我們不能硬性地規定加工貿易出口品使用的國產材料比重,因為目前我國的確還無法生產某些投入品或其產品的質量達不到加工企業的要求。況且,那樣做也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政策所能做到而且應該做到的,就是為國產投入品和進口投入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已具競爭能力的國產投入品不致因為政策的歧視而失去競爭優勢。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中的確存在這種不合理的對進口投入品的“超國民待遇”現象:加工貿易企業進口投入品可以免繳關稅、工商統一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而如果從國內購買中間投入品則只能享受部分退稅(征17%,退19%)的待遇。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原本會使用國產料件的企業也轉而進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國加工貿易波及效應差,與此不無關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國加工貿易發展成就最為顯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關于鼓勵來料加工業務使用國產料件的通知》,鼓勵外商委托加工單位向境內企業購買料、件(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進行加工裝配,成品全部交還外商出口;允許以國內購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裝配的外商,根據需要委托加工單位向市經濟發展局提交國內購料申請表,申請國內購料。但就全國范圍來看,其它地區尚無類似規定。我們認為,此類鼓勵政策,與相應的產業指導政策相結合,有利于我國中間投入品行業的成長,促進加工貿易波及效應的發揮,最終將優化我國的工業結構,提高我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另有學者認為,鼓勵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不必要采取給國產料件足額退稅的手段,而可以通過對進口料件征以相當于國產料件的稅賦來實現。這種論點無異于取消對加工貿易的優惠政策,使之與一般貿易處于同等的地位。我們認為這樣做可能造成加工貿易的衰退,從而影響我國擴大出口和增加就業目標的實現。由于對加工貿易實行免稅的優惠政策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國取消對加工貿易的優惠,必將使大量加工貿易轉移到與我國處于相似發展階段的發展中國家,其結果可能是進一步影響我國對外貿易國際地位和對外開放形象,得不償失。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加工貿易政策中,對中間投入品國產化的鼓勵不足;加工貿易雖然規模上不斷擴大,但對于產業結構升級的促進作用卻很有限。這種狀況,不利于實現我國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目標,因而,要予以適當的調整。

3.現行加工貿易的監管政策。我國現行加工貿易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國情的開放式監管模式造成嚴重的走私。這已被證明是我國加工貿易政策中的一個失誤。由于我國加工貿易已經形成了分布區域廣,涉及行業面寬的格局,此時再試圖將其納入封閉式監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現實。

盡管如此,我國的加工貿易監管部門還是試圖在增量部分作出補救。2000年4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批準在大連、天津、北京、煙臺、深圳、廣州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同年5月24日,海關總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作為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法律依據。出口加工區的設立實際上對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引入了封閉式的監管模式。《復函》中指出:“要按照優化存量、控制增量、規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針,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引入出口加工區,逐步實現對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規范管理。”以我國現有加工貿易的龐大規模,不可能一夜之間都由開放式監管轉變為封閉式監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區容納新增加工貿易企業和一部分具備條件的現有加工貿易企業的同時,也要加大管理力度,嚴格審批手續,堅決打擊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犯罪活動。在這方面,我國海關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關總署關于對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收取保證金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對少數資信不好,管理混亂,或有走私違法前科的企業所經營的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已批準的拆解舊汽車和廢舊家用電器來料加工合同進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強管理的特定的進口料件,先收取相當于進口稅款的保證金,加工成品出口經海關核銷后,退還保證金。”

我們相信,通過對存量加強監管力度和將增量納入封閉式監管的方法,將會較好地解決我國加工貿易中存在的走私嚴重的問題,促進我國加工貿易健康發展。

四、對現行加工貿易加工環節政策的評價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加工環節的主要問題是增值率較低,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術水平較低;加工鏈條短。其實這兩個問題是有聯系的,較低的技術水平決定了加工環節只能進行那些簡單加工裝配操作;只有在進一步提高技術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長加工鏈條,獲得較高的附加價值。但是從政策角度來考慮,這兩個問題要加以區分。

1.技術水平問題。加工貿易加工環節技術水平低,極少采用先進技術的狀況,與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優勢以及加工貿易本身的特點是符合的。發展中國家(如我國)最大的比較優勢就是有大量廉價的非熟練勞動力,這一點吸引跨國公司將生產環節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練勞動力的加工裝配環節轉移到我國來,進行加工貿易。可見,加工貿易實際上是國際分工的一種方式,在分工中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條件的約束,被局限在生產技術水平較低的加工裝配階段;而發達國家則利用其資本和技術的優勢,占據了生產的研發及技術含量高的生產環節。

了解了這一點,有助于我們更加清醒地認識我國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目的。這個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貿易來使我國生產技術得到實質性的進步,而是利用外國資本,增加就業,以及擴大對外經濟交流,取得外匯收入等。如果我們不切實際地期望通過加工貿易的發展,就可解決我國技術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的問題,結果必然會讓我們大失所望。但這是否意味著加工貿易的加工技術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發展中國家政策在這個問題上就無能為力了呢?都不是。技術進步固然不是發展加工貿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資的主要目的之一。現在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貿易,這種局面對于提升我國的生產技術水平無疑是不利的。從歷史經驗來看,一國勞動力成本的優勢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里該國生產技術水平還沒有實質性的提高,還未在其他生產環節上形成新的比較優勢,則該國的加工貿易將會成為無根工業而萎縮。同時,國際競爭力出口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加工貿易解決就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亦不容忽視。尤其是外資大量流向加工貿易對于技術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響必須予以重視。

很明顯,政策應在引導外資流向上有所作為,而且也能夠有所作為。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對于流入的國外資本投入進行政策引導。如日本在20世紀50~60年代實行的引資政策,重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這體現于《外匯及外資法》和《外資法》的規定及其運用中。凡根據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資法》規定所鑒定的外資項目,其外國技術的輸入,合同期限超過1年以上,費用以外匯支付的叫做甲種技術輸入,這種輸入方式需要經過外資審議會、大藏省等部門批準;另一種叫做乙種技術輸入,即根據《外匯及外資法》鑒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費用以外匯支付,如果期限超過1年,費用以日元支付而無權兌換外匯,這種輸入方式只需經過日本銀行的批準。

我國也規定了引導外資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頒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整體規定》,將“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項目列入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而將“屬于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等。應該說,現有利用投資政策的總體思路是利用外資提高我國的產業競爭力和技術水平,這是正確的。問題是,在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資投向沒什么技術可言的低級加工工業中去,這在一定限度內可以緩解我國就業壓力,擴大我國出口創匯,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違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成為一種不良傾向。我國現行加工貿易政策,并未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貿易的技術水平進行甄別,因而即使是對提高我國生產技術水平無益的簡單加工,也能獲得給予加工貿易企業的一切優惠。這種政策可能擴大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數量,但對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而言,則是需要改進的。

2.“轉廠”問題。現行的加工貿易政策對“轉廠”施加了種種限制,這對于延長加工貿易品在我國的增值鏈,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國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后,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向海關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對于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情況,轉出和轉入企業必須向所屬海關提出申請。企業在辦理結轉時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時間長,有時難以如期結轉。轉出、轉入地海關對商品名稱、數量和價格等存有異議時,手續更難以辦理。轉關查詢實需耗時1至2個星期,嚴重影響了周轉速度和貿易效率。一些外資企業對轉關產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別行政區復進口的做法,徒增經營成本。因此,我國在制訂有關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的政策時,尚須考慮企業實際情況,精簡手續,促進加工貿易國內增值鏈的延長,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貿易出口環節的政策評價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出口貧困化增長及由于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貿易摩擦。出口環節是加工貿易最后一個環節,直接決定著加工貿易所帶來的收入能否實現以及效益的好壞。因此,認真對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發展中國家利用自身勞動力,資源優勢發展對外貿易,存在著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可能,但是,這種貧困化增長并不一定發生。如果能夠不斷改善其出口商品結構,逐漸由初級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術含量的產品結構轉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噩運。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就是這樣不斷由低級向高級地改變著。雖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產品中,我國并未掌握核心技術,所進行的也只是簡單加工,但是從貿易條件的角度來看,這種轉變是可喜的。有關研究表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貿易條件并未如普雷維什等發展經濟學家所預言的那樣趨于惡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所發生的顯著變化。然而,要積累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匯,我國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必須依賴傳統初級產品、尤其是勞動密集型輕紡工業品的出口。有時,這與我們努力改善貿易條件的目標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們能夠及時地利用積累的外匯來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則我們就有可能實現外貿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至于加工貿易出口的環節中的另一個問題即原產地規則問題。我們認為,目前原產地規則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僅憑我國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賴于參與國際貿易的各方進行多邊磋商,最終達成合理公正的原產地認定協議。

六、關于我國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筆者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的建議。

1.應繼續奉行對加工貿易實行鼓勵的政策。加工貿易對于擴大出口、增加就業的好處顯而易見。“十五”期間,我國經濟發展將經歷重要的轉型階段,此時,保持出口快速增長和就業機會的增加是順利實現轉型的必要條件。通過鼓勵加工貿易的發展,我國將獲得更多的外匯收入,這有利于我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增強國際競爭力。而且,加工貿易本身,也為中國產品打入外國市場準備了良好的條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知名度,培訓我國的非熟練勞動力為熟悉現代工業生產的熟練勞動力。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生產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融入國際分工中,成為跨國公司國際生產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學習別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后發優勢發展本國經濟的有效途徑。加工貿易正是生產全球化的重要體現,并為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機遇。

“入世”以后,我國將更加開放,逐步削減關稅和非關稅的貿易壁壘,開放本國市場,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發展外向型經濟,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長期來看,對加工貿易實行鼓勵政策與我國“入世”后的外資政策調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無必要加以否定。當然,對加工貿易進行鼓勵并不是說任其自由發展,不加限制。由于我們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現行加工貿易政策中尚存在諸多問題,需加以解決。

2.增強加工貿易的波及效應。若要使加工貿易在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增強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方面有所貢獻,就必須增強其產業關聯效應,即波及效應。

目前,這種效應未得到充分發揮,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個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須著重考慮的。如何引導加工貿易向著更深層次,與國內產業發生更加緊密的聯系的方向發展,的確是一個對于發展中國家有著重大意義的課題。根據前文的分析,我們可大致地將這種引導分成兩個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貿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發揮加工貿易對東道國中間投入品行業的聯鎖效應;第二,如何延長加工貿易在東道國的加工鏈條,以提高加工貿易的增值率,并且發揮加工貿易對東道國相關深加工環節的聯鎖效應。

對于前一個問題,我們建議如下:(1)提高國產料件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力爭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標準。這應該是一條解決發展中國家中間投入品產業薄弱的根本途徑。具體的措施則可以采取引進技術改造現有生產方式;加大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以培養適應現代化生產需要的工人;對國產料件企業以稅收、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增加對國產料件企業的R&D投入;對于投資中間品生產且具有先進技術的外資方給以政策優惠等等。(2)為國產料件提供與進口料件相競爭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環境。目前,加工貿易企業實際上被鼓勵從國外進口中間投入品,即使是國內已具備生產能力的中間投入品往往也由國際市場進口,有時甚至是我國出口的產品經海外市場后再復進口。此種現象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國內的料件生產企業由于國家稅收政策不當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對待進口料件的“超國民待遇”狀況不加以改變,將會繼續對我國加工貿易生產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發生不利影響。政府需在加強國內原材料生產企業與加工貿易企業之間的溝通方面更多地發揮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貿易需求料件信息庫,給予本國料件生產企業以信貸支持,為本國料件生產企業在海外設立宣傳展覽等。

至于加強延長加工貿易的加工鏈,以提高增值率,增強其波及效應則主要體現于轉關深加工政策之中。現有的加工貿易轉關深加工辦法執行過程中存在手續繁冗,耗時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貿易企業對“轉廠”望而卻步。鑒此應對加工貿易品“轉廠”的政策予以適度的簡化。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促進加工貿易“轉廠”率的提高,從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長在我國的增值環節,以改變我國加工貿易效益低下的現狀。

3.以積極的政策促進加工貿易升級。促進加工貿易升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使加工貿易產品的結構升級,逐步由勞動密集型的輕紡工業產品轉向科技含量較高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貿易加工環節采用生產技術逐步升級,惟如此才能不斷提升加工貿易的技術水平,增加收入,并促進我國整體工業結構優化和國際競爭力的增強。

目前,我國給予低層次加工貿易和高新技術產品加工貿易及采用較先進生產技術的加工貿易幾乎是同等的政策,這導致了外資大部分投向簡單加工貿易,有違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因此我們建議對加工貿易,尤其是外資從事的加工貿易予以產業政策的引導,在鼓勵外資從事上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以外,取消對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的部分優惠,以此來刺激外資從技術層次較低的加工貿易領域撤出并投入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中去,從而發揮外資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這也許會引發人們對加工貿易能否繼續如從前那樣快速增長的擔心。確實,實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資因無力從事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而退出我國,甚至會因此導致加工貿易創造就業機會的作用減弱。但也必須看到,就業和優化產業結構是魚和熊掌的關系。在兩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關鍵是政策上要把握適當的“度”,即使犧牲一部分加工貿易創造的就業機會,若能換來我國加工貿易的良性發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強調就業目標而忽視加工貿易的升級,這樣的加工貿易勢必會失去后勁,其創造的就業機會也不能長期保持。

4.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模式進行調整。我國目前對加工貿易的開放式監管模式不利于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監督,加工貿易企業法律意識淡漠,因而現實中出現走私嚴重、管理成本高昂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起我國海關的重視。措施之一就是在大連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對區內企業實施封閉式的監管。

對于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將改革加工貿易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具體做法有:(1)海關對加工區采取全封閉、卡口式24小時監管制度。卡口分別設立貨物和人員進出通道。(2)海關對加工區企業采用計算機管理模式。海關與區內企業實行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的傳輸和辦理通關手續;加工區海關與口岸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3)對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取消《登記手冊》,海關改用電子帳簿管理,實行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4)對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貨物進(出)口時,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作貨物進(出)口申報。(5)加工區與口岸、加工區與加工區之間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區主管海關報關并在卡口查驗放行。可以預料,隨著出口加工區模式的實行,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將逐步規范化,從企業角度來說,減少了手續、提高了效率。從海關方面來說,這種方式更有利于實施有效監督,減少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作為。這種方式是我國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

但是在實施這些新措施時,必須注意出口加工區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國加工貿易規模龐大,出口加工區難以容納。由于我國特殊國情和對外開放模式,加工貿易在我國外貿進出口中所占比重和總體規模遠高于一般國家,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點多而廣,只靠面積、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區是難以負載的。第二,集中封閉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貿易走私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走私問題。應該看到,走私的根源是過高的關稅壁壘和眾多的驗關壁壘造成的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價格的嚴重扭曲,這種價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來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貿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種適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這管道,還會有新的管道出來,所以解決走私從根本上就是降低關稅壁壘和減少驗關壁壘。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國內市場的擴大開放和管理體制與管理方式的市場化改革,使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接軌,國內外價格漸趨一致,才能夠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為加工貿易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七、基本結論

1.今后我國加工貿易發展戰略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應是:繼續鼓勵加工貿易的發展,注意增強其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過程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揚長避短,使加工貿易發揮促進外貿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2.通過引進先進技術改造我國中間品產業的現有生產方式,加大人力資本投入,增加對國產料件企業的R&D投入,給予投資中間品生產的外資企業以政策優惠等措施來提高國產料件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力爭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標準。并且,為國產料件提供與進口料件相競爭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環境。

3.政府應對加工貿易品“轉廠”的政策予以適度的簡化,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促進加工貿易“轉廠”率的提高,從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長在我國的增值環節,以改變我國加工貿易效益低下的現狀。

4.對加工貿易,尤其是外資經營的加工貿易予以產業政策的引導,在鼓勵外資從事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以外,取消對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的部分優惠,以此來刺激外資從技術層次較低的加工貿易領域撤出并投入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中去,從而發揮外資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

5.對加工貿易實行出口加工區管理是我國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但由于我國加工貿易規模龐大,不可能對現有的所有加工貿易企業都實行這種監管,只能將加工貿易增量部分移至設定的加工出口區內進行封閉式監管。對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改革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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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原明.外商投資加工貿易法規實務概覽[M].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00.

第4篇

我國貿易摩擦高發的原因

當前我國貿易摩擦高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國際經濟貿易環境因素,也有內部經濟結構和體制因素。從外部經濟環境變化來看,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世界經濟發展不平衡和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加劇了貿易摩擦。1995年以前,有反傾銷法的國家或經濟體只有19個,現在則有120多個。據WTO統計,1995年初至2005年底11年期間,41個WTO成員通報了2840件反傾銷調查案件,38個WTO成員通報了1804件反傾銷措施決定,全球共有98個貿易體遭受反傾銷投訴。世界主要貿易伙伴的全球貿易摩擦中,針對我國的貿易摩擦又尤為突出。從1995年到2005年,全球反傾銷立案中,美國366件,對華61件;歐盟327件,對華60件;加拿大134件,對華17件;印度425件,對華86件。全球反傾銷措施中,美國234件,對華50件;歐盟219件,對華41件;加拿大84件,對華11件;印度316件,對華66件。

二是中國經濟的關聯影響。隨著我國貿易規模擴大和在國際經濟中影響力的增強,一些國家對中國的疑慮加重。國際上出現了形形的“中國”,從最早的“軍事”、“安全”到現在的“貿易”、“能源”、“科技”、“商品”,林林總總,不一而足。這些論調,為國外對我采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提供了輿論支持,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貿易摩擦案件的增多。

三是國外對我國市場經濟認識的偏差導致了貿易摩擦有增無減。在反傾銷調查中,仍有許多國家視我國為“非市場經濟體”繼續采取“替代國”等歧視性辦法,不僅大大增加了WTO成員確定自中國進口的產品構成傾銷的可能性,而且為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提供了便利,是我國成為全球反傾銷第一目標國的重要制度性原因。

從國內經濟環境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我國產業與外部競爭加劇了利益矛盾。我國出口產品中,除去一些重要的資源性產品外,絕大多數產品都是可替代性很強的競爭性產品。這些產品附加值低,以價格競爭為主,給貿易伙伴形成了直接的壓力。一方面,我主要出口產品所屬產業多是發達國家的夕陽產業,這些產業在發達國家經營困難,有較強的尋求保護的主觀愿望,也多是發達國家重點保護產業;另一方面,這些產業又多是發展中國家目前的主要支柱產業,我出口產品在這些國家本國和其主要出口市場都存在激烈競爭。由此可見,由于我國產業貿易結構多元化和不斷升級的趨勢,我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在互利互補合作的同時,相互競爭和利益沖突也在增加。

2、外貿順差擴大給貿易摩擦提供了借口。雖然多年來我國外貿順差絕對水平和相對水平都較低,但結構性順差比較突出,對美、歐和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存在持續順差,特別是對美、歐順差不斷擴大。根據中方統計,從2001年到2005年,我國對美國的貿易順差由281億美元增加到1142億美元,對歐盟的貿易順差由51.8億美元增加到701億美元。按照美國政府的說法,從2000年起,我國取代日本成為美國最大的貿易逆差來源國。

3、我產品市場集中和出口激增給對方制造貿易摩擦授以把柄。2005年,我國大蔥占日本進口總量的99.2%;我國鞋類產品在美國、歐盟、日本的市場占有率分別高達60%、20%和67%;我國家具在歐盟進口市場上的份額由1999年的6%猛增至2005年的50%。我一些產品出口增速也非常高。2005年我國對歐盟的蝦制品出口,數量和金額分別比上年增長1886.3倍和1938倍;鰻魚出口增長了1000倍以上;蘋果汁出口增長近200倍。對美國的雞肉制品出口,數量和金額分別比上年增長345.7倍和266.6倍。這些出口激增、市場較為集中的產品,往往是發生貿易摩擦的主要對象。

4、我國生產企業勞動、安全、資源、環保等方面的缺失容易引起相關糾紛。我國平均工資是主要發達國家的1/3左右,低于多數發展中國家。廣東省外來民工長期平均工資只有500-600元。此外,土地、水電、環境、安全生產成本也相當低廉,或根本沒有計算成本。由于有關勞動環保等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造成不同地區企業的社會成本差異,也為出口低價競銷提供了可能。如,2005年我國出口到歐盟的鞋單價為2.71美元/雙,與歐洲國家鞋價相差數倍;出口到歐洲的家具價格比同類產品低50%甚至更多。今年以來,我國每噸鋼材出口價格低于國際鋼價180美元到300美元。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試圖對我國鋼材產品啟動反傾銷調查。

5、一些國家借我國經濟體制不完善大做文章。近年來,在人民幣匯率問題上,美國、日本等無端指責中國“操縱匯率”,動輒以貿易制裁來威脅;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美國不斷施壓,要求中國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在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美、歐等國作難中國,不肯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國家,美國還要求中國成為所謂負責任的“參與者”。這些要求都超出了中國作為發展中經濟體應有的承受力。

如何看待我國的貿易摩擦

(一)我國貿易摩擦多發期將持續較長時間,我們必須有長期面對的準備

隨著中國經濟和貿易規模的擴大,將對世界經濟和貿易格局繼續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國貿易摩擦高發的根本性因素將在較長時期內存在。一是世界經濟失衡的狀態將長期存在,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矛頭仍將指向中國。二是一些國家出于保護國內特殊利益集團的需要,仍然會借貿易問題對中國挑起是非。三是我國承接國際產業轉移的貿易格局將繼續使貿易順差常態化。四是我國經濟貿易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和向消費需求為主導的轉型,需要一個較長期的過程。五是我國建立完善的經濟體制也是一個長期任務。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在參與全球經濟合作與競爭中,將有較長時期的磨合期。在此過程中,我國的貿易摩擦只會多,而不會少;只會更加復雜多樣,而不會簡單化。

(二)既要重視,又要以平常心對待貿易摩擦

首先,要高度重視貿易摩擦的應對。在進一步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加強對外經貿合作過程中,將妥善處理經濟糾紛和貿易摩擦作為我國對外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其次,要以平常心對待貿易摩擦。我們要看到當今世界貿易摩擦的長期性、普遍性,世界各國都概莫能外。我們應順其自然,正確應對。既不能漠然視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也不能盲目應付,必須確保政策自主性。再次,我們要看到并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綜合應對貿易摩擦。中國作為一個成長性的市場,對世界經濟貿易的貢獻日益擴大,通過雙向投資和貿易,我國與世界各國已經建立了廣泛的利益共享機制,國外對中國經濟的依賴不斷增大。最后,樹立積極主動的應對觀,注重從源頭上防范和緩解貿易摩擦。對內重在治本,切實轉變經濟和外貿增長方式,擴大內需,規范經營秩序,力爭從源頭上減少貿易摩擦;對外要千方百計尋找與貿易伙伴的利益共同點和交匯點,注重溝通,加強交涉,積極解決貿易摩擦。總之,我們的基本原則應該是“理性分析、平常心對待,標本兼治、全方位應對”。

我國如何應對愈演愈烈的貿易摩擦

(一)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經貿關系

要更好地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促進內需與外需的的平衡發展,立足國內市場,堅持擴大內需的長期方針,以便逐步從源頭上減少和緩解對外矛盾和爭端,提高我們解決對外摩擦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我們必須樹立全球戰略意識,堅持實行平衡有序發展;堅持把既符合本國利益、又能促進共同發展,作為處理與各國經貿關系的基本出發點;堅持全面發展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經貿合作,實現平等、互利、互惠,全面構建和諧經貿關系。

(二)完善對外經濟政策,推動進、出口,引進來與走出去的平衡協調發展

在發展對外經濟和制定相關政策時,要切實考慮國際因素,注意把握中國經濟發展給外部世界帶來的影響。以國際收支和進出口基本平衡作為目標,不追求大額順差,不斷擴大進口,為全球貿易持續增長做出貢獻。要在堅持提高引進來水平的同時,大力推進“走出去”戰略的實施。穩步擴大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進行境外資源合作開發等,加強互利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機制,緩解貿易摩擦。抓住新一輪國際產業轉移的有利時機,充分利用外商的技術、專利、銷售網絡和品牌,在利益共享的基礎上以返銷的形式進入其國內市場,使我國企業的出口行為轉變為外商所在國具有國際合作性質的國內行為,避免貿易摩擦。

(三)調整產業結構,增強核心競爭力

在處理貿易摩擦過程中,要實現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和過程治理”并重的思路轉變,力爭從源頭上減少貿易摩擦。針對目前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集中化程度低的現狀,企業應該通過整合上下游資源打通產業鏈,調整產業結構。不斷完善和提高產品的各項技術、環保、衛生、安全等標準,積極研究、追蹤和采用國際標準,提高企業進入門檻,提高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增加低消耗、無污染、高附加值產品生產,促進出口企業努力增強技術創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擴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出口。積極運用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等多種非價格競爭手段,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引導企業轉變出口增長方式,改變急風暴雨式的出口行為,走差異化競爭道路,平穩有序開拓國際市場。

(四)改善經濟體制,建立公平、開放的市場競爭體制

在參與全球經濟競爭與合作過程中,加快制度調整與創新,推進國內市場開放,消除國內市場存在的區域壁壘和行業壟斷。真正樹立開放的觀念和意識,擴大開放領域,推進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建立必要的進口促進體系和政策手段,緩解外部壓力和矛盾。在全面考慮內外部形勢基礎上及時主動推進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匯率機制市場化、彈性化,緩解貿易失衡和國際收支失衡。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

(五)推動各方協作,共建良好環境

理順各方面關系,統一協調企業應訴、行業抗辯;充分發揮政府、中介組織、企業的作用,主動對外溝通,加大交涉力度。加強行業協會與國外相關行業協會和非政府組織的對話交流與業務合作,建立起良好的互信關系,爭取把競爭對手變成合作伙伴,為化解貿易摩擦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5篇

1.服務貿易發展速度加快,占國際貿易的比重在增大。1970年世界服務貿易出口額不過710億美元,1992年首次超過1萬億美元,達1.01萬億美元。2000年達到1.44萬億美元,2005年,世界服務貿易額增長到2.415萬億美元,增長11%,占世界貿易的19.3%。服務貿易在整個世界貿易中的比重有了一定的提高,從20世紀80年代初的七分之一,上升到現在的五分之一。

2.發達國家在世界服務貿易中仍占有主導地位。根據WTO的統計數據,2004年發達國家的服務出口占全球服務出口的75%,而服務進口占全球服務出口的72.5%。2005年,國際服務貿易出口排名前十位的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西班牙、中國、荷蘭、印度共占國際服務出口額的54.2%,其中除中國和印度外都是發達國家。2005年,服務貿易進口排名前十位的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中國、荷蘭、愛爾蘭、印度共占國際服務出口額的53.3%,其中除中國和印度外都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在世界服務貿易中的地位趨于上升。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服務出口年均增長要快于發達國家,比重已經到30%。在發展中國家里,亞洲(主要是東亞)服務貿易發展尤為迅速。在亞洲服務出口中,海上運輸業發展強勁。發展中國家還在旅游、勞務出口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3.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與貿易壁壘并存。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服務貿易總協定》,WTO成為統轄當今國際貿易中貨物、知識產權、服務貿易等領域的重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將在世界范圍內正式推動實施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通過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來促進所有貿易伙伴的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并通過不斷進行多邊談判,將世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程度發展到—個新的階段,擴大服務貿易的市場準人程度。同時,各國為了保護本國的服務業,紛紛采取諸如入境限制、技術壁壘、外匯管制等非關稅壁壘措施。國際服務貿易市場壁壘重重,但正向自由化方向發展。

4.服務貿易的技術、知識密集化趨勢明顯。世界服務貿易以高新技術為載體,服務產業與高新技術產業在當今世界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在過去十年中,許多新興服務行業從制造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服務經濟行業,其中技術、信息、知識密集型服務行業發展最快;其他如金融、運輸、貿易、管理咨詢等服務行業,由于運用了先進的技術手段,也很快在全世界范圍內擴大。

二、中國服務貿易發展的現狀與特點

2005年,中國商業出口總額為812億美元,占世界商業出口總額的3.4%,排在第9位;商業進口總額為853億美元,占世界商業出口總額的3.6%,排在第8位。2005年,美國商業出口總額為3533億美元,占世界商業出口總額的14.6%,排在第1位;商業進口總額為2887億美元,占世界商業出口總額的12.2%,排在第1位。可以說,中國的服務貿易已經成為國際市場上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但中國的服務貿易競爭力與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目前國際服務貿易量一年是47750億美元,而中國只有1665億美元,只有世界水平的7%,這和中國貿易大國的地位十分不匹配。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其特點在于:1.中國服務業還集中在傳統服務業上,而在全球貿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險、咨詢、郵電等技術密集和知識密集的服務行業,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經濟規模很大,但專業化分工水平較低,因此對社會化的生產者服務需求不足;收入水平較低,消費結構仍以實物消費為主,對消費者服務的需求不足。2.服務業發展滯后,但增長迅速。中國產業結構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服務業比重偏低,不到GDP的三分之一,而且服務業素質較低,不利于服務出口;而根據前面對服務業發展水平對進口的凈影響的分析可知,中國服務業發展水平對服務進口的影響尚不到轉折點。3.商品進出口規模都較大,但中國企業不注重發掘貨物貿易蘊含的服務貿易的機會,因此盡管商品出口規模較大,但沒有充分帶動服務出口;相反,發達國家善于利用這一機會,在向中國輸出商品的同時,也大量輸出服務。

三、中國服務貿易開放的利弊分析

1.中國服務業開放水平同發達國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中國已經在2003年取代美國,成為全球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而且在今后幾年,中國吸引外資增長的趨勢將會持續下去。中國在2000年到2002年間服務業FDI的平均流入量為128.05億美元,2002年存量為2597億美元;服務業占2002年FDI總流入的24.7%,占總存量的31.4%;將履行入世承諾進一步開放服務業,因此在吸引更多的服務業FDI上有很大潛力。服務業在歐美發達國家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約為60%到70%,而中國不到40%,在引資中不到四分之一。

2.中國對自身的廉價勞動力優勢應當有個清醒的認識。信息化技術帶來了國際服務市場結構的變化,由傳統的勞動密集型服務市場向當代的技術密集型服務市場轉換。像專業行技術服務、信息服務、銀行和保險服務、現代健康和教育服務等,已構成當代服務經濟的主要內容,逐步超過傳統上的以人力服務為主的低資本密集和低生產增長的服務,而成為現代經濟發展的主角。而傳統的以非技術服務人員輸出為主的工程承包服務市場呈停滯和下降趨勢。中國勞動力成本雖然低,但技術素質較差,多從事勞動密集型的服務活動,發達國家勞動力成本雖然高,但從事的是知識、技術密集型服務,創造的價值高。因此,我們必須提高勞動者的素質。3.不同行業開放程度不同,受到的影響也有差異。(1)大部分商務服務的限制很少。中國在計算機及相關服務方面基本沒有限制,這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利益很大的一塊業務。另外,中國對攝影、會議、翻譯等服務沒有限制;2005年全部放開廣告服務;對辦公機械和設備的租賃,也只限制提供者的全球資產總額(500萬美元)。中國對會計、審計和簿記等專業服務的限制也較少,稅收服務和管理咨詢服務,2007年前允許合資,以后可獨資;建筑設計、工程和城市規劃服務在2006年前允許合資,以后可獨資。

(2)對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旅游及相關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領域的開放程度也比較高,限制較少。承諾在2004年取消對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中國不限制外國個人受中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邀請或雇傭到中國提供服務,也允許外商參與合作辦學,但合作辦學的領域不包括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等特別教育服務,以及初等和中等義務教育。

(3)中國對建筑工程、通信、金融、保險等領域市場準入的限制較嚴。在建筑工程服務方面,外商參與的業務范圍局限于:全部由外商投資或者外國贈款建設的項目,國際金融機構資助的項目,外資超過50%的項目和中國建筑企業因技術困難不能獨立完成的項目(外資可少于50%),完全由中國投資但中國建筑企業難以獨立完成的項目。中國對現有中國郵政部門專營的服務有一定的保護,對外商參與基礎電信和增值電信服務采取逐步開放的政策;允許外商在不損害中國對音像制品內容審查權的情況下同中國同行合作,從事音像制品分銷(電影除外)等。

四、中國對外服務貿易發展的應對方略

第6篇

一、中藥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情況

我國是世界上一個大的天然植物原料生產大國,既是古老的天然植物生產大國,也是天然植物消費大國,但是一直不是中藥出口大國、中藥貿易大國。

(一)中藥在國際上的市場分布當前國際上中藥的貿易主要集中在6大板塊:一是本土板塊,即以大陸為中心,中藥產品輻射港澳臺三地。目前這一市場已經得到市場普遍的信賴,中藥發展勢頭很好。二是東亞和東南亞等和中國文化和地域相近的地區。在傳統中草藥上有比較大的優勢,中藥出口得到較大的發展。三是南亞和非洲市場,這一地區醫療條件比較落后,衛生狀況差,對中國價廉物美的中藥持有熱情的態度,有利于中國擴大出口。四是北美市場,直到20世紀70年代后,美國把中醫作為回歸自然和天然食品運動的一部分,才開始接受中醫(楊培,2007)。目前中藥被美國國家衛生署當作補充和替代療法,據美國《預防》雜志2007年的研究結果,在全美,18歲以上的成年人中有6000萬人使用過天然植物藥,這一數字占全國總人口的3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迄今為止,沒有一項中藥產品通過美國FDA(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審查,目前只有幾種藥品通過了FDA的新藥臨床研究預審,獲準進入臨床試驗,中藥在美國的貿易呈現市場大、使用廣泛、尚無合法地位的局面。五是歐盟市場,在歐洲,天然植物用藥市場規模較小,但是發展迅速。隨著20世紀70年代歐洲綠色運動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轉向對天然植物用藥的求助。2004年3月31日歐盟通過的《傳統植物藥注冊程序指令》和2004年4月30日通過《歐盟傳統藥品法案》給中藥的發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六是阿拉伯市場,早在20世紀50~60年代,中國援外醫療隊就把中醫藥帶到了中東地區,在中東地區,保健、強壯、減肥、美容的中成藥很受歡迎,產品大多來自港臺、東南亞、日、韓甚至歐美國家。我國產品打入該市場有巨大潛力,但必須在劑型改造、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上下功夫,才能占有一席份額。目前,21個阿拉伯國家中,幾乎都開設了數量不等的中醫診所和中草藥店。1988年,阿聯酋成立了中國中醫藥治療中心,沙特、阿曼、也門相繼商討引進中醫藥專家。

(二)中藥在國際上的市場份額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醫藥工業一直保持7%的增長率,即便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仍可能保持該速度。其中全世界中藥的年貿易銷售額已經超過400億美元,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長,中藥在全球的應用地區已達到45%(楊文茵,2008)。盡管如此,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植物用藥原料大國,其中藥產品在世界中藥貿易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卻是極低的。中藥出口額占全球天然藥物貿易額的7%,占全球天然藥物銷售額的3.2%,中藥貿易額占全球天然貿易額的9.4%(虞忠,2006)。據我國海關統計。我國中藥類產品的出口量不大,但是一直保持增長狀況。2005年我國中藥出口達到了8.3億美元,2005年首次出口達到10.9億美元,2007年達到11.8億美元(張中朋,2008),2008年中藥出口在金融危機中逆市上揚,僅1~9月份,中藥出口9.61億美元,同比增長13.7%。其中中藥飲片出口3.88億美元,同比增長17.2%;中成藥出口1.25億美元,同比增長13.8%:提取物出口3.85億美元,同比增長9.1%;保健品出口6267萬美元,同比增長21.3%。出口額增長的主要原因,一是國際市場對中醫藥進一步的認可,市場需求仍然處于平穩增長;二是上半年人民幣匯率仍處于上升,以美元計算的出口額增長;三是國內中藥材價格上升,人力、環保等經營成本上升,導致出口價格上升(商務部。2008)。

上述數據表明,我國中藥產品占世界中藥產品份額不大,我國中藥的出口占我國商品貿易出口份額比重較少,但是卻是能夠代表中國特有產品的、受到世界金融危機影響較少的貿易產品之一,而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第一,當前國際上對于中藥等天然藥物產品的需求量進一步加大。西藥的副作用的加深,導致了人們需要尋求天然的毒副作用較小的天然植物用藥,中藥等天然植物用藥在藥品市場上的地位將逐步提升,各國對于中藥等天然藥物的認識正在轉變。

第二,當前運用基因等高科技技術對中藥和天然植物用藥的分析增多,特別是對中藥提取物的分析取得進展,加深了西方對中藥的認識。特別是近5年來,西藥新藥申請由于合成技術越來越高,費用和試制時間加長,西藥研究成功率出現下降,人們開始把眼光轉向中藥等天然藥物。據目前我國在國際上最成功的中藥是青蒿素,隨著美國和德國科學家的深入,逐漸發現青蒿素在治療乳腺癌、白血病和骨癌上具有特效。2004年比爾·蓋茨基金會出資4260萬美元用于青蒿素的生物合成。

第三,在治療癌癥、免疫性疾病、糖尿病以及很多老年慢性病等疑難病癥方面,中藥等天然植物用藥的獨特優勢逐漸被西方主流市場所接受,特別是中藥在養生保健、延年益壽、提高生存質量等方面具有特殊療效,為中藥大規模進入西方主流市場開啟了商機。2005年3月,中國抗癌新藥“雙靈固本散”成功通過美國FDA審核進入臨床試驗階段,該事件標志中藥已經有能力開始進入西方主流市場。

第四,日韓等國家在中藥或天然植物藥上的科技投入示范作用,促進了中藥和天然植物用藥國際化,推動了市場進一步擴大。日韓在中藥制劑和中成藥上加大投入并成功占據了西方主流市場,在中藥國際貿易中所占比重遠超中國,使中藥在世界貿易中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

第五,目前國外有2000多家研究機構和跨國公司研發中心在開發天然植物用藥。“洋中藥”已經開始進入中國并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中國作為中藥的使用大國,國內外面臨的競爭漸趨激烈。中藥在國際貿易中的份額受到挑戰。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當前中國在中藥的國際貿易中所占份額較小,科研投入暫時無法同國外相比,屬于傳統意義上的中藥使用大國,產業國際化程度偏低。但是目前機遇有利于中藥擴大貿易出口,做大做強中藥企業。

二、如何擴大中藥產業的國際貿易

(一)保護傳統醫藥是擴大中藥產業的前提關于中醫廢存之爭由來以久,但中醫的現代化之爭開啟于1992年,中國科學信息研究所徐紹穎教授歸國后,向科技部申請了“促進中藥出口創匯的戰略與政策研究”的課題。拉開了中藥現代化的序幕。此后十幾年里對于中藥現代化的爭執一直持續不斷。2006年6月1日,中南大學科學技術與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張功耀教授發表文章《告別中醫中藥比破除迷信更容易》,拉開了他批判中醫中藥的序幕。此后他發起了“征集促使中醫中藥退出國家醫療體制簽名公告”的簽名活動,短短幾天,簽名人數已經過萬。一些學者甚至提出了廢除中醫中藥的論斷。因此目前中藥現代化進程已經到了面臨方向性選擇的關口。

而此前2005年7月在國內首家以經營日本津村中藥飲片為主的深圳“和順堂”藥店的開業,同樣震動了中醫藥業內人士,有的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中藥核心技術——中藥炮制技術的泄密所致的后果,使人們看到中藥的生產技術來自國際化的競爭。

對于中藥產業來說。不論學術界爭執的焦點在哪,但是只要有利于中藥產業的擴張和國際化,有利于中藥的對外貿易出口,就有助于中藥的國際化和現代化進程:而擴大中藥產業的前提首先就是要保護傳統醫藥,使中藥的核心技術不能在學術爭執中流失和泄露。在技術上保護傳統醫藥的核心技術,在生產上保證中藥的核心工藝技術,探索并修復中藥古方。現代企業中最能夠體現企業競爭力的是企業的核心技術,中藥作為一項能夠存在數千年的古老醫學的體現,其原創性不用質疑。因此,只有在做到保護中醫藥的前提下才能做到對中藥產業進行擴張。

(二)正確認識中藥與西藥主流市場的差距中藥國際化的實質就是中藥現代化的核心內容,早在2006年7月,原國家科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開展的國家課題“中藥現代化發展戰略研究”時就提出了“中藥國際化”為理念的中藥現代化口號,并提出實現2~3個中成藥品種作為治療藥物進入西方主流醫藥市場的階段性目標。但是除了極少數中藥進入主流市場外,絕大多數企業和產品都停滯不前或者發展無力,和西藥主流市場相比,主要呈現以下差距。

1東西方不同醫學文化背景下的差距。由于中藥的傳統理論和文字表述很難準確地翻譯成外文,在溝通和交流上中藥和西方社會民眾接觸相對較少,尤其缺乏高層次的國際學術交流,使外國人缺乏對中藥深層次的了解。而且中藥起源于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體觀”的哲學思想,中藥療效和西藥立刻見效的效果明顯不同。西方國家之所以不能接受中藥,很大因素就是中醫藥理論不能被西方主流社會所接受,認為中醫藥缺乏科學依據。這種醫學文化上的差異,成為中藥走出國門的最大羈絆。

2中西藥產品質量上的差距。西藥從研究、試制、臨床試驗到取得生產資格都是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進行的。嚴格的藥品品質管理保證了西藥質量,使西藥能夠長時間占據藥物生產的主流市場地位。藥品品質問題成為當前影響我國中藥出口的首要問題。

3中外藥品產品標準的差距。中國中藥產品要走向國際化,擴大對外貿易,實現出口創匯的目標,就必須通過國際貿易的標準來進行。目前國際上沒有統一的中藥標準,各國法規之間差異較大,對待中藥的態度不一,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藥貿易的擴大。2007年底第九屆中國藥典委員會正式成立,目前已經開始研究制定2010年版中國藥典修訂原則,并著手建立中藥標準規范技術體系。2008年2月國家藥品監督局通過新聞。提出了“加快中藥標準體系建設,確立植物藥領域的國際主導地位”的口號。只有中藥做到“安全、有效、穩定、可控”符合作為商品的基本要求,中藥擴大出口才有希望。

4技術貿易壁壘,特別是綠色貿易壁壘的阻礙。近年來我國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象日益增多,影響日益擴大,嚴重阻礙了我國中藥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目前中藥面臨的綠色貿易壁壘主要是以下內容:第一,衛生檢疫和檢疫標準,由于各國檢疫標準的不一致,將對中藥對外出口造成屏障。第二,國際環境保護公約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二是《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三,綠色環境標志認證,即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4000標準認證。第四,綠色包裝和標簽的使用。我國中藥出口時,在產品包裝材質、包裝設計水平方面與發達國家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藥品說明書也經常出現不規范的現象,不能嚴格按照進口國的管理法規全面標示規定內容,經常出現與進口國的法規與風俗發生沖突的現象(文占權,2007)。

5中西方藥業企業營銷水平有明顯的差距。和西方醫藥行業相比,中藥企業無論在銷售理念、銷售方式還是銷售業績上都不是同一層次。西方醫藥企業在營銷上實施的是品牌化、規模化、專業化的營銷戰略。全球排名前十位的制藥企業的市場份額高達45%,排名前10位的藥品占全球藥品銷售總額的10%,研究表明,在世界著名制藥企業中,大品牌產品占銷售收入的百分比與其價值增長倍數呈明顯的正相關。規模化是企業實現成本領先和規模效益的重要前提,國家統計局曾在2003年針對國內中藥企業做過一項調查,中藥企業銷售規模與其平均銷售利潤率之間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當企業規模達到5~10億時效益最佳,低于或高于這個規模區間的企業,平均銷售利潤率呈現下降趨勢。專業化是充分利用資源、建立品牌和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專業化發展方向可以進一步分為治療領域專業化、產品類別專業化、營銷手段專業化等。以美國為例,目前美國醫藥企業通過營銷方式的不斷發展,帶動了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優化和升級,市場集中度大幅提高,今天的美國醫藥企業數量只有幾百家,他們或是競爭力極強的跨國醫藥企業集團,或是專業化、特色化發展的高科技生物制藥企業。而中國的中藥行業在營銷上還只是停留在以醫帶藥,海外建店,借船出海等方式上,市場競爭力明顯偏低。

(三)加大中藥企業的科技投入。提升中藥產業擴張能力21世紀是生物醫藥快速發展的時代,醫藥行業是伴隨社會發展和人們健康需求持續成長的朝陽行業,中藥行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將會進一步加大產業結構調整的進程,市場競爭、并購重組的結果必將使一些不具備競爭能力的企業淘汰出局,也必將使一些優秀的中藥企業脫穎而出。通過高科技的投入,實現古老醫學和現代科技的結合,才能真正做到擴張現有中藥企業,提升產業的擴張能力,提升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切實做到擴大外貿出口。

1983年,國家科委建立了“中國生物工程開發中心”,負責全國生物科學和醫藥衛生方面的技術工作。1986年開始,生物技術列入國家高科技863計劃中,其中醫藥技術是其重點內容。科技部還把“九五”計劃以來的“中藥現代化科技產業行動”作為重點工程建設,最近又提出“生物醫學工程科技產業行動綱要”,2009年初,科技部社會發展司司長馬燕合提到中醫藥科技經費的增長速度近10年來呈指數型增長,這在其他行業是前所未有的。這一系列措施極大地提高了中藥的科技化、產業化進程。但是和國外相比特別是和日韓相比,還存在差距。在全國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魯南制藥集團公司董事長趙志全對記者說:“要實現中藥現代化,目前亟需提高中藥研究、開發的科技水平。”在他認為:我國中藥出口一直以原材料為主,中藥制劑和中成藥出口很少,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技術水平落后。相反,日本、韓國等國家依靠雄厚的技術力量,在中藥制劑的分離提取、質量控制標準等方面已經遠遠超過了我們。更可怕的是,許多外商正依靠他們掌握的技術優勢,加緊搜羅相關信息進行研究分析、搶先申報,使得我國許多中藥的知識產權正以驚人的速度流失。例如,丹參是傳統中藥,日本卻利用先進的中藥膜分離技術,研制出了療效更好的丹參產品,橫掃歐洲市場。遭遇同樣命運的還有銀杏等我國傳統中藥材,目前我國申報銀杏專利共68項,外國人雖然只申報了4項,但其中卻涵蓋了銀杏的全部提取工藝流程。

鑒于我國中藥生產企業規模小,產業布局分散,創新能力有限的狀況,要實現中藥科技投入,沒有政府支持是不行的。由政府牽頭成立由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生產企業共同組成的課題攻關組,將分散的科技力量集中起來,研制開發中藥制劑的拳頭產品,加快中藥科技進步的步伐。只有技術水平上去了,才能提高中藥的競爭力,才能盡快實現中藥現代化,擴大中藥出口貿易。

(四)中藥的國際化是國家軟實力的象征

中國中醫藥能否在國際上擴展空間,中藥能否成為世界的主流醫藥,中藥能否為中國企業帶來國際貿易的豐厚收入,這才是研究中醫藥國際化和對外貿易的關鍵。雖然中藥存在自身很多問題,迄今有的醫學理論尚無法解釋,但是它能夠從傳統醫藥保留到現在,展示了它強大的生命力,說明它具有的科學性和療效。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真正決定貿易成效標志的不在于產品本身而在于定價權和話語權。在當今西藥占有主流定價權和話語權的產業市場上,決定中醫中藥能否在此市場上分得份額,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中國文化和中國國家軟實力的表現,中醫的國際化進程可以理解為中國傳統文化國際化戰略的一部分。

按照學者郎咸平的觀點:當前產業競爭不是產品對產品,也不是公司對公司,更不是行業對行業的競爭,而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產業鏈對產業鏈的戰爭,歐美國家掌握產業鏈的定價權。對比中藥和西藥的競爭,同樣包含定價權之爭,這種定價權就是誰占據主流市場的話語權。中藥要占據市場的主導地位,必須是國家整體實力提升所帶來的軟實力支撐和中國傳統文化在世界上的傳播。

三、擴大中藥出口貿易的建議

(一)加大中藥的生物活性研究重點加大中藥提取物研究,這是科學提升中藥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目前中藥標準提取物已經在保健、化妝等領域取得一定范圍的認可和推動,這將有助于中藥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模式,推進行業發展(王智民,2007)。

(二)實現中醫藥產業的升級換代作為一種大宗出口貿易,按照目前中藥企業的發展來說是不夠的。中藥企業現在呈現的產業格局基本上還處于分散狀況,談不上現代意義上的大產業。這就需要各級政府對中藥行業進行發展導向和政策指引,提高投資者對中藥的利潤預期,以提高產業吸引力,同時鼓勵各種投資進入中藥行業提升中藥產業發展空間。目前國內一些行業,如金融、證券業紛紛搶灘中藥產業,把投資中藥作為企業轉型和擴展規模經濟的發展方向。國外的一些財團也開始在內地建設發展中藥科技基地,近年來港澳臺及外商投資中藥的資金已經達到103億元。

(三)中醫知識產權和中藥標準化規范的制訂在國際貿易中,商品取得知識產權是企業實現自主創新的重要標志,只有在加強中藥核心技術的專利保護的基礎下實現國際交流和合作,才能有效實現促進中藥的對外貿易,也才能爭取并有效掌握中藥市場的話語權。只有推出自己的中藥標準化規范,在研究、生產、質量和管理上創建標準體系才有利于中醫邁向國際化市場,避開或減輕非關稅壁壘對中藥的不利影響。

(四)中藥企業自身營銷模式的轉變要憑借中藥的原材料的優勢開發高附加值產品,占領國際市場。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除了中藥在政策上、技術上、規范上等自身因素的改變外,還需要中藥企業在營銷模式上的徹底改變。中藥企業生產的產品首先要進行市場細分,針對不同國家不同市場不同消費人群確定不同的產品。通過準確定位目標市場,選擇重點市場、潛力市場,根據市場選擇產品。進行品牌營銷,把東方文化的神秘、審美和健康元素融入產品。提升產品的文化價值。

拓展營銷渠道,這是當前中藥企業所面臨的最重要選擇,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渠道的作用能夠對產品的銷售起到最直接的影響。在西方社會,傳統的藥店、醫院和診所屬于消費渠道的大部分,但是如果能夠直接將中藥產品銷售切入到藥品制造商和供應商手中,或者建立戰略聯盟的關系,對于中藥來說是突破銷售渠道直接進入銷售終端的明智選擇。

第7篇

求學網為您編輯了“國際貿易論文淺析義烏外貿發展現狀及對策分析”

國際貿易論文淺析義烏外貿發展現狀及對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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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論文關鍵詞]對外貿易法 1974年貿易法 301條款 337條款

    一、美國《1974年貿易法》

    美國《1974年貿易法》是《美國法典》第19編關稅第12章“1974年貿易法”的內容,是美國現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對《1962年貿易擴展法》的修正。但繼《1974年貿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貿易協定法》、《貿易和關稅法》,特別是《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對《1974年貿易法》又作了修改。它們的修改條文,凡與《1974年貿易法》有關的,均已歸并于《1974年貿易法》。雖經不斷修訂和增補,但習慣仍稱“《1974年貿易法》”。這部貿易法構筑了美國外貿法的框架。美國外貿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說是它的原則和規定的延伸與細化。同時,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國外貿法律,如烏拉圭回合協定的內容、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有很大部分被編纂、補充到該法中,充實、豐富了該法的內容。

    二、 關于目的和原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美國法典》第2102節)“國會目的陳述”中規定:“本章目的是通過互利的貿易協定,(1)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通過公開、非歧視的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和外國的經濟關系;(2)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3)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適當的程序,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并幫助產業、廠商、工人和社區對國際貿易流向變化做出調整;(5)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6)在美國市場對不發達國家產品提供公平、合理的準入。”

    從美對外貿易法關于目的、目標可以直觀地看出,美國的對外貿易法是要“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 “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從一開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國利益的基礎上發展對外貿易。同時其所謂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國為主導,以美國價值觀念、價值取向和法律原則來建立國際貿易關系,其單邊傾向和貿易保護主義流露無余。

    三、對外貿易機構的權限和職責

    首先是美國憲法授權國會管理對外貿易,而國會自己并不實際具體執行、實施外貿法律。從1934年起,國會周期性地授權總統進行貿易談判。《1974年貿易法》明確規定,允許總統與其他外國簽訂貿易協定,以協調、降低或消除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并在互惠的基礎上,在外國市場上為美國商品提供同等的競爭機會,同時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公平與公正(包括調整這些貿易規則的改革)。同時,1974年貿易法還規定了此后的國際貿易談判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間的合作框架,引進了國會批準總統簽訂貿易協定的“快軌道程序”。具體來說,當總統確定外國或美國的現有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不當地對美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負擔和限制,如總統確定有執行貿易協定的必要或適當,可通過公告,修訂或繼續執行現有關稅、免稅、國內稅政策,或繼續執行額外關稅。同時總統還有權適當提高或降低關稅。另外,如美國國會發現,國際貿易壁壘(和其他貿易扭曲)正降低美國農業品、工業品、礦產品、和商業在外國市場的增長,消減了互惠貿易減讓的預期互利,對美國經濟造成了不利影響,妨礙國家間公平、公正、公開的非歧視貿易,總統應在其權限內采取適當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國國際協定權利),以協調、降低消除國際貿易壁壘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的職能主要是前工業與貿易局的大部分職能,加上從國務院轉來的對外商業職能和財政部轉來的反補貼和反傾銷職能。國際貿易局的主要任務,是在堅持美國國家安全和對外經濟政策原則的前提下,促進美國的對外貿易。歸納起來,包括:一、貿易管理,負責對外貿易法律的實施,1980年以來還包括管理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法律;二、貿易開發,負責執行促進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地位的政策和計劃,并監控和實施多邊貿易談判;三、國際經濟政策,旨在降低阻礙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外國政府壁壘,與美國貿易代表等協調美國政府在國際經濟和貿易問題上的反應和談判立場。《1974年貿易法》規定,商業部應與貿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適當機構一起,對貿易代表進行的服務問題談判和服務協定的國內實施,提供人員支持和其他援助。商業部長建立服務產業發展計劃,旨在與其他有關的聯邦機構協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國服務產業在外國的競爭力;建立評估與服務有關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貿易數據庫;與其他有關機構協商,搜集和分析美國服務產業國際運營和競爭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與服務有關的問題,包括預測產業戰略;對國內服務產業進行部門研究。

    在美國的總統行政部門內設立有貿易代表辦公室。美國貿易代表和貿易副代表是美國對外貿易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均由總統任命,按總統指示履行職責。貿易代表享有全權大使職銜,副代表享有大使職銜。貿易代表主要負責制定美國國際貿易政策及其實施的協調;充當總統國際貿易問題的主要顧問,就美國政府的其他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向總統提出建議;作為美國的主要代表負責國際貿易的談判,包括美國參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議題的談判;就有關國際貿易的政策的基本問題,向各部門、機構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審議的任何問題,在必要的限度內確保國際貿易政策與其他法律協調;擔任總統的國際貿易發言人;就貿易協定計劃與其實施直接向總統和國會匯報和負責;就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國際商品協定和與貿易協定計劃有關的其他問題,向總統和國會提供建議;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要求貿易代表對構成美國商業的重大壁壘的外國貿易做法作出國家貿易報告。1988年貿易法要求貿易代表認定重點國家和重點做法,并進行報復。副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依貿易法規定的權限進行談判,并履行貿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職責。

    美國海關總署為財政部的一個部門,其職責主要是依據《1930年關稅法》,負責關稅的估價和征收,對進入美國的人員、船只、貨物、郵件進行管理,防止關稅欺詐,執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實施消費者保護法,防止進出口貿易欺詐等。1988年國會還給海關增加了管理免稅企業的職責。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爾遜關稅法》設立的關稅委員會。關稅委員會的職責是,調查美國關稅法對財政和工業的影響,調查海關法分類表中與商品分類有關的問題,調查海關法的實施情況,包括海關法與聯邦稅收之間的關系,海關法對美國工業和勞工的影響等。現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是美國國際貿易的顧問機構,在進口問題上作用很大,負責進口商品對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的確定。另外,該委員會負責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不公平貿易做法的調查和保障條款中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裁定。

    其他機構或部門如農業部、國防部、內政部、勞工部、國務院、財政部、美國貿易代表、貿易政策與談判咨詢委員會、一般政策咨詢委員會、有關的部門或職能咨詢委員會、代表非聯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詢委員會、私有組織或集團均應為總統或相關機構或部門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見。

    四、關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2136節(a)“直接或間接進口”規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根據本分章簽訂的貿易協定而公告的任何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或免稅待遇,應適用于所有外國,無論是直接進口還是間接進口。”但同時,該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對社會主義國家授予最惠國待遇規定了條件;對某些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給予普遍優惠待遇。此外,該法規定如果總統確定,主要工業國沒有據雙方簽訂的協定提供減讓,或沒有在該國對美國商業提供實質上與美國商業提供的減讓同等的競爭機會,則總統應就有關問題向國會建議立法終止或拒絕對稅率或其他進口限制作出的利益減讓。《1974年貿易法》還允許在收支平衡、報復權和例外條款等方面偏離最惠國待遇。就政府采購而言,對外國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和供應商,總統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規章、程序或作法的適用,如果該適用會導致低于美國產品或產品供應商的待遇,或低于作為協議締約方的另一國家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或其供應商的待遇。但外國或外國機構應:(1)是協議的締約國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國,并且對美國產品或產品的供應商提供適當互惠的政府采購競爭機會;(2)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承擔協議的義務,并對美國的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3)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對美國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4)是最不發達的國家。總統可以修訂或撤銷任何豁免。從以上可以看出,美國給予最惠國待遇是有許多條件和限制的,與美國倡導的WTO規則仍有相當的距離。

    同時,美國又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締約國,總協定中國民待遇的義務規定也適用于美國。在總協定之前,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美國的雙邊協定當中。在總協定之后,美國很少有關于授予國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國內立法中表現出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待遇的傾向。

    另外,美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中還有(對等的)互惠待遇、為了促進美國對外貿易發展而對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對內無關稅,對外統一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與自由貿易區(參加國有自己的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之間的待遇。

    五、關于反傾銷

    《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1673節規定,如果管理當局裁定一類或一種外國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價值在美國銷售;并且(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由于該商品進口的原因或該商品進口銷售(或可能銷售)的原因,美國的產業正在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美國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阻礙,則除對該商品征收其他稅收外,應對該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其數額等于該商品正常價值超過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的數額。

第9篇

[論文摘要]美國是全世界對對外貿易關系管制得很嚴密的一個國家,美國在對對外貿易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也是最細致周到的。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國在對別國倡導貿易自由化和多邊主義時鼓吹“主權過時論”,應“淡化”或“廢棄”主權,而當其在對外貿易中推行其貿易保護主義、抵制多邊規則時,又依“主權論”奉行其單邊的貿易政策,其對外貿易法“201條款”、“301條款”、“337條款”等充滿了進攻性和挑釁性。這種功利主義、實用主義的雙重標準倍受世界各國爭議。

[論文關鍵詞]對外貿易法 1974年貿易法 301條款 337條款

一、美國《1974年貿易法》

美國《1974年貿易法》是《美國法典》第19編關稅第12章“1974年貿易法”的內容,是美國現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對《1962年貿易擴展法》的修正。但繼《1974年貿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貿易協定法》、《貿易和關稅法》,特別是《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對《1974年貿易法》又作了修改。它們的修改條文,凡與《1974年貿易法》有關的,均已歸并于《1974年貿易法》。雖經不斷修訂和增補,但習慣仍稱“《1974年貿易法》”。這部貿易法構筑了美國外貿法的框架。美國外貿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說是它的原則和規定的延伸與細化。同時,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國外貿法律,如烏拉圭回合協定的內容、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有很大部分被編纂、補充到該法中,充實、豐富了該法的內容。

二、 關于目的和原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美國法典》第2102節)“國會目的陳述”中規定:“本章目的是通過互利的貿易協定,(1)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通過公開、非歧視的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和外國的經濟關系;(2)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3)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適當的程序,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并幫助產業、廠商、工人和社區對國際貿易流向變化做出調整;(5)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6)在美國市場對不發達國家產品提供公平、合理的準入。”

從美對外貿易法關于目的、目標可以直觀地看出,美國的對外貿易法是要“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 “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從一開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國利益的基礎上發展對外貿易。同時其所謂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國為主導,以美國價值觀念、價值取向和法律原則來建立國際貿易關系,其單邊傾向和貿易保護主義流露無余。

三、對外貿易機構的權限和職責

首先是美國憲法授權國會管理對外貿易,而國會自己并不實際具體執行、實施外貿法律。從1934年起,國會周期性地授權總統進行貿易談判。《1974年貿易法》明確規定,允許總統與其他外國簽訂貿易協定,以協調、降低或消除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并在互惠的基礎上,在外國市場上為美國商品提供同等的競爭機會,同時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公平與公正(包括調整這些貿易規則的改革)。同時,1974年貿易法還規定了此后的國際貿易談判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間的合作框架,引進了國會批準總統簽訂貿易協定的“快軌道程序”。具體來說,當總統確定外國或美國的現有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不當地對美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負擔和限制,如總統確定有執行貿易協定的必要或適當,可通過公告,修訂或繼續執行現有關稅、免稅、國內稅政策,或繼續執行額外關稅。同時總統還有權適當提高或降低關稅。另外,如美國國會發現,國際貿易壁壘(和其他貿易扭曲)正降低美國農業品、工業品、礦產品、和商業在外國市場的增長,消減了互惠貿易減讓的預期互利,對美國經濟造成了不利影響,妨礙國家間公平、公正、公開的非歧視貿易,總統應在其權限內采取適當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國國際協定權利),以協調、降低消除國際貿易壁壘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的職能主要是前工業與貿易局的大部分職能,加上從國務院轉來的對外商業職能和財政部轉來的反補貼和反傾銷職能。國際貿易局的主要任務,是在堅持美國國家安全和對外經濟政策原則的前提下,促進美國的對外貿易。歸納起來,包括:一、貿易管理,負責對外貿易法律的實施,1980年以來還包括管理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法律;二、貿易開發,負責執行促進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地位的政策和計劃,并監控和實施多邊貿易談判;三、國際經濟政策,旨在降低阻礙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外國政府壁壘,與美國貿易代表等協調美國政府在國際經濟和貿易問題上的反應和談判立場。《1974年貿易法》規定,商業部應與貿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適當機構一起,對貿易代表進行的服務問題談判和服務協定的國內實施,提供人員支持和其他援助。商業部長建立服務產業發展計劃,旨在與其他有關的聯邦機構協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國服務產業在外國的競爭力;建立評估與服務有關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貿易數據庫;與其他有關機構協商,搜集和分析美國服務產業國際運營和競爭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與服務有關的問題,包括預測產業戰略;對國內服務產業進行部門研究。

在美國的總統行政部門內設立有貿易代表辦公室。美國貿易代表和貿易副代表是美國對外貿易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均由總統任命,按總統指示履行職責。貿易代表享有全權大使職銜,副代表享有大使職銜。貿易代表主要負責制定美國國際貿易政策及其實施的協調;充當總統國際貿易問題的主要顧問,就美國政府的其他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向總統提出建議;作為美國的主要代表負責國際貿易的談判,包括美國參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議題的談判;就有關國際貿易的政策的基本問題,向各部門、機構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審議的任何問題,在必要的限度內確保國際貿易政策與其他法律協調;擔任總統的國際貿易發言人;就貿易協定計劃與其實施直接向總統和國會匯報和負責;就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國際商品協定和與貿易協定計劃有關的其他問題,向總統和國會提供建議;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要求貿易代表對構成美國商業的重大壁壘的外國貿易做法作出國家貿易報告。1988年貿易法要求貿易代表認定重點國家和重點做法,并進行報復。副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依貿易法規定的權限進行談判,并履行貿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職責。

美國海關總署為財政部的一個部門,其職責主要是依據《1930年關稅法》,負責關稅的估價和征收,對進入美國的人員、船只、貨物、郵件進行管理,防止關稅欺詐,執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實施消費者保護法,防止進出口貿易欺詐等。1988年國會還給海關增加了管理免稅企業的職責。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爾遜關稅法》設立的關稅委員會。關稅委員會的職責是,調查美國關稅法對財政和工業的影響,調查海關法分類表中與商品分類有關的問題,調查海關法的實施情況,包括海關法與聯邦稅收之間的關系,海關法對美國工業和勞工的影響等。現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是美國國際貿易的顧問機構,在進口問題上作用很大,負責進口商品對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的確定。另外,該委員會負責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不公平貿易做法的調查和保障條款中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裁定。

其他機構或部門如農業部、國防部、內政部、勞工部、國務院、財政部、美國貿易代表、貿易政策與談判咨詢委員會、一般政策咨詢委員會、有關的部門或職能咨詢委員會、代表非聯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詢委員會、私有組織或集團均應為總統或相關機構或部門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見。

四、關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2136節(a)“直接或間接進口”規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根據本分章簽訂的貿易協定而公告的任何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或免稅待遇,應適用于所有外國,無論是直接進口還是間接進口。”但同時,該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對社會主義國家授予最惠國待遇規定了條件;對某些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給予普遍優惠待遇。此外,該法規定如果總統確定,主要工業國沒有據雙方簽訂的協定提供減讓,或沒有在該國對美國商業提供實質上與美國商業提供的減讓同等的競爭機會,則總統應就有關問題向國會建議立法終止或拒絕對稅率或其他進口限制作出的利益減讓。《1974年貿易法》還允許在收支平衡、報復權和例外條款等方面偏離最惠國待遇。就政府采購而言,對外國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和供應商,總統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規章、程序或作法的適用,如果該適用會導致低于美國產品或產品供應商的待遇,或低于作為協議締約方的另一國家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或其供應商的待遇。但外國或外國機構應:(1)是協議的締約國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國,并且對美國產品或產品的供應商提供適當互惠的政府采購競爭機會;(2)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承擔協議的義務,并對美國的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3)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對美國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4)是最不發達的國家。總統可以修訂或撤銷任何豁免。從以上可以看出,美國給予最惠國待遇是有許多條件和限制的,與美國倡導的WTO規則仍有相當的距離。

同時,美國又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締約國,總協定中國民待遇的義務規定也適用于美國。在總協定之前,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美國的雙邊協定當中。在總協定之后,美國很少有關于授予國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國內立法中表現出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待遇的傾向。

另外,美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中還有(對等的)互惠待遇、為了促進美國對外貿易發展而對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對內無關稅,對外統一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與自由貿易區(參加國有自己的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之間的待遇。

五、關于反傾銷

《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1673節規定,如果管理當局裁定一類或一種外國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價值在美國銷售;并且(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由于該商品進口的原因或該商品進口銷售(或可能銷售)的原因,美國的產業正在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美國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阻礙,則除對該商品征收其他稅收外,應對該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其數額等于該商品正常價值超過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的數額。

六、關于反補貼

《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1671節規定,如果管理當局裁定,一國政府或一國境內的公共實體直接或間接地向進口到美國或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或可能銷售)的某種或某類產品的制造、生產或出口提供可抵消補貼,而且在商品從補貼協定國進口的情況下,委員會裁定由于該商品進口的原因或為進口而銷售(或可能銷售)的原因,美國的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美國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阻礙,則除對該商品征收其他稅收外,應對該商品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的稅額等于可抵消的凈補貼額。

七、進口救濟——“201條款”

“201條款”(《美國法典》第19章第2251節)規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某一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數量進口美國,以致成為對生產與進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競爭物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原因,在其權限內,總統應采取適當可行的、其認為會促進國內產業對進口競爭進行積極調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利益的措施。其核心內容是,“如果美國認為從外國進口的某項物品,其數量增長到足以對美國國內生產同類物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其面臨嚴重的威脅,則美國總統有權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在一定時期內對該有關進口物品加征額外關稅或限制進口數量,借以幫助美國國內產業針對進口產品開展競爭。”有人稱“201條款”為“例外條款”,其規定的保障措施不是對不公平的外國做法提供的救濟,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337條款”不公平貿易做法的救濟那樣,而是對公平的但卻壓倒性的外國競爭的救濟。其實質是,允許美國在因進口數量增加而對相同產品的美國生產商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時候,撤回對其他國家作出的關稅減讓。也就是說,如果某貨品的進口增加達到嚴重損害國內產業的水平,美國將被允許為救濟損害而將關稅提高到協定前的水平。

八、“一般301條款”

《1974年貿易法》第1301節(《美國法典》第19章第2411節)規定,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信,外國的某項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與貿易協定不一致,或者是不公正的,從而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那么美國貿易代表就應該采取行動,以實現美國依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利,或者達到消除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這一點是強制性的。美國總統如果有特別的命令,貿易代表在采取行動時應該遵守。

美國貿易代表針對“301條款”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措施,一類是任意措施。

如果貿易代表確定美國的貿易協定權利被否定,或外國的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與協定不符,或者否定了美國依該協定享有的權利,或是不正當的,并對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貿易代表除接受總統的具體指示外,應采取下述措施:(1)中止、撤回貿易協定減讓利益或阻止其適用;(2)在貿易代表認為適當的時間,對該外國商品征收關稅或施加其他進口限制;對該國的服務征收費用或施加限制,而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規定;(3)如果該法律、政策或做法沒有達到美國貿易法規定的享受免稅待遇的資格標準,撤銷、限制或中止這種待遇;(4)與外國簽訂有約束力的協議,使該外國取消或逐步廢止所針對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該法律、政策或做法給美國商業造成的負擔或限制,向美國提供貿易代表滿意的符合美國國內工業經濟部門利益的補償。本條款的核心內容是,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認外國的某項法律、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該國與美國簽訂的貿易協定,或雖未違反有關協定,但卻被美國單方認定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損害或限制了美國的商業利益,美國貿易代表便有權不顧國內其他法律以及國際條約準則作何規定,徑自依照美國貿易法“301條款”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采取單邊性、強制性的報復措施,以迫使對方取消上述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對美國商業造成的損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國官方和有關經濟部門感到滿意的補償。

九、“超級301條款”

在《1988年貿易法》中,美國國會在《1974年貿易法》上增加了310條款。該條款即人們所稱的“超級301條款”,該條款要求美國貿易代表在提交1989年和1990年全國貿易評估報告后的30天,向眾議院賦稅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報告確定美國的自由化重點。在該報告中,美國貿易代表必須識別“重點國家”和每一重點國家的“重點做法”,消除這些做法可能非常有利于增加美國出口。同時要求美國貿易代表在向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的21天內,就有關重點國家的重點做法發起調查。

然后,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與重點國家進行磋商,在發起調查后的3年內消除重點做法,或者對此做法作出賠償。如果未能達成協議,將要求美國貿易代表采取報復行動。

與 “一般301條款”不同,“超級301條款”不是由申訴人向貿易代表提起申訴而由貿易代表發起調查,而是法律要求貿易代表必須發起調查,但調查程序與“一般301條款”的程序是一樣的。

十、關于“特殊301條款”

《1974年貿易法》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特殊301條款” (《美國法典》第19章第2242節),該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在向國會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后30天內,應認定對知識產權拒絕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國家,或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貿易代表從上述國家中確定的重點國家。在認定重點國家時,貿易代表只認定下述國家:(1)具有最嚴重或極端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拒絕給予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2)其立法、政策或做法對美國的相關產品有最不利的(實際的或潛在的)影響;(3)這些國家沒有進行誠意的談判,或在雙邊或多邊談判中沒有做出明顯的進步,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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