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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碼:。
請求事項:
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300000的財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為使本案在審結后能得到順利執行,以切實地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特提出申請,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300000的財產。
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可供查封的財產線索為:位于東莞市鳳崗鎮的某某路某某號房屋。
此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人_______,男,漢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被請人_______,男,漢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300000的財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為使本案在審結后能得到順利執行,以切實地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特提出申請,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300000的財產。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可供查封的財產線索為:位于東莞市鳳崗鎮的某某路某某號房屋。
此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3
申請人穆__,男,_年_月_日生,漢族,住辛集市康樂小區榮樂胡同廣樂路5號,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聯系電話:_。
被申請人高__,男,_年_月_日生,漢族,住辛集市辛集鎮東良馬村。聯系電話:_。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扣押被申請人車牌號為冀AFL231號小型轎車一輛,申請保全的數額為人民幣1、5萬元;
2。被申請人承擔全部的保全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_年_月_日22時55分,被申請人駕駛冀AFL231號小型轎車(乘車人穆金龍),沿興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建設街路口時,與沿建設街由西向東行駛閆廣駕駛的冀AFF653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申請人受傷住院。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扣押被申請人駕駛的冀AFL231號小型轎車。
擔保方式:申請人提交1.5萬元現金作為擔保。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申請人:孫,男,1986年01日出生,漢族,現住博山區經濟開發區江山南路****,電話1536306****。
被申請人:博山原野榮進機電有限公司,位于經濟開發區****,法定代表人尹建,電話1220209****。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查封被申請人帳號902010240454205,開戶行:博山黃島農村合作銀行紅大窯分理處,申請保全的數額為人民幣4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12年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至今未支付申請人的工資及相關費用。2012年8月10日,申請人博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予以立案。
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貴院依法查封被申請人的帳號。如因申請保全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申請人自愿賠償被申請人相應損失。
此致
青島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2-6-10
財產保全申請書二
申請人:趙周,男,漢族1955年9月5日,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申請人:呂超,男,漢族,住管城區新天地小區****。
請求事項:
依法查封位于管城區東三馬路新天地小區10號樓10層(合同號為0446888)。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服裝輔料的供貨加工糾紛一案,被申請人為逃避債務,多次找買主出售其擁有的房產,經查被申請人無其他財產。鑒于上述情況,被申請人的轉移企圖明顯,情況緊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特依法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此致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周
2012年06月07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三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財產保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為保證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特申請貴院采取如下財產保全措施:
對被告所有的位于
產權證號為: 的房屋采取查封、扣押或
申請人愿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
此致
合江縣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一、訴訟保全的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那么當事人如何申請訴訟保全呢?
1、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財產保全。
3、請求的對象和范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5、申請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6、申請人要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訴訟保全申請的審查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并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注意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1、審查訴訟保全提出的時間。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后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采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后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2、審查請求保全的范圍和對象。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對案外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進行財產保全。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財產保全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軍隊的戰備、軍需物質、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產所、救災扶貧專戶也禁止進行財產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予以財產保全,則必須嚴格依法律的規定范圍,例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財物應嚴格進行財產保全,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適用。
3、審查保全申請的條件。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要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后能得到切實執行。而民事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4、審查申請人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申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目的是為了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使財物完好地保存下來,待勝訴后實現自己的權利。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但由于當事人在起訴時就提出保全,案件尚未審理,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即使查明了申請保全理由充分,應予保全,也不能保證申請人一定勝訴,因此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擔保必須是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可供執行為標準,可以由申請人提供實物、現金或有價證券,也可以由申請人在銀行賬戶上的存款作擔保,由資信良好的個人作擔保,還可以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資信較好的大型企業出具擔保。以財產擔保的,擔保財產的價值應不低于保全財產的價額。
三、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為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或者認為有必要依職權決定訴訟保全的,都必須及時作出裁定。對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執行。所謂情況緊急,是指如不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訴訟標的物或有關財產,就會被變賣、隱匿、轉移、毀損、揮霍或因自然原因滅失,從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人民法院在執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時,應當根據裁定保全的措施種類如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執行。查封是將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易地封存,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物,是為了防止財物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將財物送到一定場所予以扣留,或者就地扣留,在一定期限內不準被申請人處分和動用;凍結是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銀行存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被申請人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等。
在訴訟保全的執行過程中,往往有一些當事人以被保全的財產已設定抵押、財產不是其所有等為由對抗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在審判實踐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虛假抵押協議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協議關系是以其擔保的主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的,但審判實踐中卻有一部分當事人,由于債務較多,為了逃避債務,事先與第三人串通簽訂虛假的抵押協議,以防被訴后財產被依法查封或扣押。這種抵押關系,行為人之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即使有少量的債權債務關系,只是作為檔箭牌。這種民事行為,不僅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認定為無效協議。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抵押協議與擔保債權債務關系均系真實的,只是因為債權人到期沒有履行付款協議,如抵押貸款中的貸款方沒有履行付款義務,這樣的債權債務沒有實際發生,因此,為其設定的抵押協議,對雙方就不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亦視為無效。
2、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其擔保債權數額的抵押協議,超價值部分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權是以保證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從抵押權所起的這種保證作用來講,設定抵押關系時,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其擔保的債權數額,應當是允許的,但也應當保持基本一致。有些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協議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了其擔保的債權數額,有的甚至是債權數的數倍,這樣設定的抵押協議的意圖,有時候難以確定。但無論出于哪種意圖,在客觀上都會影響其他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因此,應認定超出價值部分的抵押無效。
3、多個債權人的債務人,將全部的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抵押協議所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在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抵押協議無效”。
4、抵押期限超過抵押物保質期限的抵押協議所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些當事人以保質期較短的商品作抵押,如食品、飲料、藥品等;有的在債務清償期限屆滿時,因超過保質期限而失去價值,這不僅達不到設定抵押的目的,而且也影響其他債務的及時清償,同時這種抵押協議還會造成一定的危害,一方面會造成社會資產的浪費;另一方面過期商品流入社會直接危害人民健康。這種抵押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因此,抵押期限超過抵押物保質期限的抵押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5、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的,或事實上已實際占有并取得財物所有權的,只是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些當事人為躲避債務,防止自己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扣押,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如某公司負債累累,仍購買一輛桑塔納轎車,以該公司駕駛員的名義報牌,而該購車的發票卻入財務帳,該車的所有權應屬該公司所有。有些當事人懼怕財產被查封,向他人購置的財產,遲遲不過戶,仍以原戶主名義使用該財產,如蔡某有多筆到期債務要償還,其向李某購買一套房屋,并長期居住,但仍以原戶主李某的名義使用該房屋,而不辦理過戶過續。對這些車子、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
6、單位或其他組織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的,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個人賬戶予以凍結。有的單位和組織為防止銀行賬戶被凍結采取公款不入賬,搞帳外循環,公款私存,如某采購站欠某銀行貸款32萬元不還,乘在改制時將房屋出售,將所得款存在該站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法院核實后,依法作出保全的裁定,凍結該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該單位和個人均未提出異議。且在答辯期限內,被告主動將所欠借款本息全部還清,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訴訟保全的解除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一、保全證據公證的概念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保全證據公證的種類
(一)對書證的保全;
(二)對物證的保全;
(三)對視聽資料的保全;
(四)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
(五)對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三、保全證據公證實務操作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保全證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異地受理”與“異地辦理”的區別。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往往以公證證明為“異地公證”為由否定公證書的效力,但實際是概念不清,未搞清楚“異地受理”與“異地辦理”的區別。“異地辦理”,受理不違反執業區域的規定,僅是取證的行為在外地,當然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異地受理”,雖然超執業區域出證,受理違反執業區域的規定,但不影響公證書的證明效力,理由:(1)公證法第25條的規定是管理性規范,而不是效力性規范,是單純的行業管理劃分,不影響民、商行為的效力;(2)最高法司法解釋,超越管轄的判決有效。雖然從理論上講超出執業區域出具的公證書不影響其證明效力,但由于尚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明確規定,且各地審判機關自由裁量、評判標準、認定事實的依據的不一,建議超執業區域的公證審慎受理或暫不受理,等待中公協相關意見的出臺。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
(2)申請人與保全的證據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載有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用途和證據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書面說明(即保全申請書);
(4)與申請保全證據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公證機構受理的條件:
(1)申請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2)申請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3)申請人取得證據的方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對于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證機構不宜受理,但經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的機關申請或者同意的除外。
(四)重點審查的事項:
(1)保全的證據與當事人的權益是否有利害關系;
(2)保全證據的方式、方法有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3)參與保全證據相關人員的身份是否屬實、資格是否具備。
(五)告知與制作談話筆錄:
重點告知:
(1)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法律意義;
(2)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3)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4)告知證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5)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其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殊要求及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六)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
在現有的公證環境和模式下,公證機構為盡可能的自證和提高公證書的證明力、公信力,可采取兩種方式達到:1是增加人數,盡可能多的人證明;2是同時采用多種技術手段、設備固定證據。
(七)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繪圖、照相、錄像、錄音、復制、封存、非專業性鑒定和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詳細的工作記錄。
保全證據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技術鑒定、評估的事項,應當由當事人委托專業機構辦理,或者征得當事人的同意由公證機構代為委托。
(八)辦理保全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公證,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公證人員應當采取現場勘驗和當場提取證據的方式進行,并將相關的情況制作工作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勘驗的時間、地點;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證人員及在場的相關人員的人數、姓名;保全對象的基本情況;保全的方式、方法;證據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或者證據的存放方式、地點、現狀;取得的證據數量、種類、形式等。
(九)辦理保全證人證言的公證,由使用證人證言的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提供證言的證人單獨或者與使用證人證言的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十)辦理保全送達文書的公證,應當做好送達的現場記錄。
(十一)辦理保全侵權物證的公證,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客觀記錄當事人購買或者索取實物(包括索要發票、憑證)的過程、照相、錄像、詢問證人等方式,保全現場的真實情況。
辦理侵權物證保全時,為便于申請人取證,公證人員可以不公開身份,但必須親臨現場,并進行現場記錄或者事后及時補記現場記錄。現場記錄應當載明取證的時間、地點、證據名稱、數量等,并交由申請人或者在場人簽名。
取證過程中取得的票據、單據等憑證,公證機構應當收存原件,有正當理由無法收存原件的,應當收存經公證人員核實無誤的復印件。
(十二)辦理保全互聯網上實時數據證據的公證,應當使用公證機構的計算機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計算機進行。
公證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公證人員應當按照操作順序記錄登錄網絡、進入相關網址(網頁)、下載、打印(或者刻錄光盤)等整個過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軟件的名稱與版本,并要注意審核下載的內容是否與網頁內容相符,必要時可以對保全過程進行錄像。
(十三)辦理保全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公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是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并提交權屬證書或者授權委托書;
(2)提交經公證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須載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約定;
(3)承租合同約定出租人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前應當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先就其履行催告義務的過程申辦保全證據公證;
(4)提交承租人存在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
(5)申請人書面承諾對單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業行為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申請人承諾保護房屋或者其他物業內承租人財產的完整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