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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2-15 15: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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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論文

第1篇

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的一般權利,其依據在于生存權,包括安全權、受尊重權、質詢權、求償權、環境權和結社權屬于民事權利,不具有制約、限制壟斷者的壟斷行為的作用。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它們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為了保障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競爭法中的消費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費者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權利”,實質上表現為選擇權。例如地域卡特爾提供分割市場或采購渠道手段使參加卡特爾的成員在其各自地域內享受壟斷地位,剝奪消費者或用戶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拒絕交易、搭售等可能會直接限制消費者的購買渠道,也可能會妨礙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控制企業合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上有多個競爭者,最終還是給消費者更多選擇的機會。

以卡特爾為例。無論是價格卡特爾,還是數量卡特爾和地域卡特爾,都會產生如下危害:掠奪消費者剩余,減少社會福利。因為“如果一種產品的生產商聯合抬高價格,消費者就得多付款,這就使社會收入個公平地從消費者手中轉向生產者的手中,成為他們的壟斷利潤。不僅如此,產品不合理地抬價后,有些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得起的商品因為價格過高,消費者不得不放棄他們的消費打算。這部分損害雖然沒有流向生產商,但是因為減少了社會消費,也會成為社會的凈損失。”然而,如果除壟斷者的產品外還存在消費者比較滿意的替代品,有足夠多的廠商相互競爭,不同品牌相互之間替代性相當強,消費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異的競爭性產品中挑選,從而避免這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可能會選擇替代品的行為對壟斷者形成有利的制約,壟斷者不敢濫用壟斷勢力。

3.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根據歐共體條約第82條(c)的規定,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如果對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對手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這種行為即歧視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實踐中,最嚴重的歧視行為是價格歧視,即“賣方對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買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且,同一產品的不同批發價直接影響到零售價,不同的零售價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價格歧視行為不僅影響市場競爭,而且還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歧視雖然主要是壟斷者針對交易對手的壟斷行為,但最終會使消費者對同樣的商品支付不同的價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的合法的歧視行為或差別待遇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存在著選擇自由,即市場上存在著替代品或有效競爭。

4.自由權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有權通過簽訂合同,決定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不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差別待遇。在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替代品,經營者之間還存在著競爭。為保障消費者的自由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經營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凡是經營者投放市場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條件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拒絕提供。與知情權一樣,這也是消費者行使選擇權的基礎。

侵犯自由權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壟斷高價。按照歐共體條約第82條(a)的規定,索取壟斷高價是指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實行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廠商利潤最大化的條件是產品的邊際利益等于邊際成本,而壟斷者為了攫取壟斷利潤,在高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定價,掠奪消費者剩余,進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競爭法的理論認為,壟斷者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市場優勢,非常可能向市場提供比其實際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而且與此相適應,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在這里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下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

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實質是侵犯消費者的自由。消費者的自由權被侵犯的結果是消費者效用被壟斷者掠奪,造成價值損失,減少社會福利。

二、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功能

1.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剝奪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行為無效。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是由規定的,對其進行限制的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物權法定原則不同的是,消費者在消費合同中可以創設新的權利類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原則。2.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如果通過一個合同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各國反壟斷法都規定,為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進行的共謀定價一律被禁止。侵犯選擇權、自主交易權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三、基本權利的功能

1.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

反壟斷法的功能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發揮其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社會總體福利,保護公共利益。提高消費者福利是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的手段和必要條件。

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可以優化配置國民經濟的資源,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企業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是維護市場機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當然,維護市場機制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因為“只有當市場上存在競爭,企業能夠靈活地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即根據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資金和生產資料,社會生產資源才能實現優化配置。”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必須維護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產生壟斷,壟斷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壟斷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進自由競爭。“《禁止壟斷法》的保護法益,是作為公益的自由競爭經濟秩序,而這種法益只要由《禁止壟斷法》加以維護和促進,消費者就有了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這種自由正是《禁止壟斷法》給予消費者的自由。”

自由權、選擇權是私法自治的內容和體現。如果消費者能夠充分地行使自由權、選擇權,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市場機制正常地發揮功能,從而無需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私法自治的補充、輔助手段。

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競爭。

3.為權利而斗爭

法律賦予消費者權利不僅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社會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體現了國家權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權利制約壟斷行為更要靠所有消費者的努力。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不僅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義務,是對國家社會的義務,是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而斗爭。

基本權利是一般民事權利的保障。如果消費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可能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權利發揮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權利基本權利功能

[論文摘要]消費者權利是一種制約和平衡的制度。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其依據在于生存權。他們只是一般民事權利,不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在反壟斷法中,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屬于強制性規定,而壟斷者的義務屬于禁止性規定。如果消費者認為他們被卡特爾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所損害時,可以提起私人的反壟斷訴訟。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1]王曉曄:《歐共體競爭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2篇

論文摘要:畸形消費是由于消費變態心理而引起的消費態勢,是一種不良的消費方式。文章通過對不同種類的畸形消費行為的概念及其成因作比較分析,進一步提出了企業應對畸形消費行為的策略。

一、畸形消費的概述

畸形消費是由于消費變態心理而引起的消費態勢,是一種不良的消費方式。由于社會生活和消費心理特征的多樣性,消費表現為正常消費和畸形消費。與正常消費相比,雖然畸形消費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我國消費者眾多,其消費總量的絕對數也不容忽視。特別對于相關企業來說,研究消費心理學關于畸形消費的表現和成因,可以為其正確區分正常消費和畸形消費,進而制定相應的營銷策略提供幫助。例如,當一個企業的產品由于某種原因已使消費者產生心理障礙,導致出現畸形消費行為時,該企業仍在維持原來的經營方針而繼續生產此種產品,或已經察覺情況不妙但又不知原因所在而盲目采取對策,就會在某種程度上加劇問題的嚴重性。所以如同對正常消費態勢進行研究一樣,展開對畸形消費的分析同樣也很重要。

二、畸形消費的表現及成因

由于社會生活和消費心理特征的多樣性,消費表現為正常消費和畸形消費。而且,即使是畸形消費,也會因其產生的內在原因和外在條件的不同而有多種表現。

1.搶購和待購消費及其形成原因。搶購是指消費者在短時間內由于某種因素的考慮發生的超過實際需要的購買行為。一般分為漲價搶購、俏貨搶購和盲目搶購。嚴格的說,如果商品漲價和商品短缺的客觀事實確實存在,那么漲價搶購和俏貨搶購這兩種搶購方式也應當歸入理性消費之列;反之,如果并不存在上述的相應客觀可能性時,那么這兩種搶購就屬于盲目消費的范疇。盲目搶購是不加分析、無計劃、非理性的購買活動,它屬于畸形消費的范疇。

待購則是指消費者雖然確實有實際需求,但由于某種原因的出現,消費者認為不是購買的最佳時機而表現出的暫時不消費的行為。由于上述同樣原因,待購可分為理性待購和盲目待購。不管是搶購還是待購,只有當其歸屬于盲目消費范疇時才可定性為畸形消費。產生盲目消費搶購或待購行為的原因主要在于消費者缺乏安全感,總想通過搶購或待購的方式來消除這種不安全感。當社會不安全因素增多或消費者個人心理承受力較差時,容易產生上述畸形消費。

2.癖好消費及其成因。癖好消費是指超過正常消費程度或正常范圍的嗜好消費。并非所有的癖好消費都屬于畸形消費,只有當某種癖好消費對個人或社會可能造成有害影響時才可將其認定為畸形消費,如嗜酒如命、吸煙成癖、過度沉迷上網則應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警惕。

產生畸形癖好消費的緣由既有社會傳統習俗的原因,也有個人性格和生活習性的原因,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都應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控制或限制,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3.排斥消費及其成因。排斥消費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致消費產生了心理障礙而拒絕購買的暫時不消費態勢。排斥消費一般分為差距消費排斥和信任消費排斥。差距消費排斥即由現實商品與消費者需求期望之間存在差距造成的排斥。如某家生產奶粉的企業被曝光生產銷售了劣質奶粉后,消費者對其所有的奶制品都會產生懷疑和不信任,而產生抵觸消費。排斥消費的具體表現是否屬于畸形消費,取決于是否存在促使排斥心理障礙產生的客觀事實,如果確實有客觀事實,那么消費者不僅有理由而且也應該拒絕購買;只有當并不存在足夠的客觀事實,消費者仍堅持拒絕的態度時,則此種表現才屬于畸形消費的范疇。

產生畸形消費的原因主要在于消費主體的偏執傾向。這些消費者往往不愿改變自己已經形成的觀點,不管實際情況發生了怎樣的變化,他們仍然以自己的主觀判斷作為評價事務的標準。

三、畸形消費原理的運用

畸形消費原理的運用,并非意味著通過對相關問題的分析去迎合消費者不正常的消費心態,而是要通過對畸形消費的認識去指導企業的相關活動,為企業的穩定發展服務。

1.重視消費者的搶購與待購,消除消費者的不安全因素。

不管是畸形搶購還是畸形待購,雖然在短時間內看似增加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但從長時間看,它們的存在均會對企業的長遠利益造成危害。特別是對上市公司而言尤其如此。試想如果消費者對某企業懷有不安全感,即使是畸形搶購或是畸形待購,也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給企業造成負面影響,從而破壞企業的聲譽。所以,企業應認真對待畸形消費現象所產生的危害,并應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去消除消費者的疑慮。如加大正面宣傳力度,盡可能使消費者和社會了解企業的發展前景;通過各種手段制止或消除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傳播;不從事可能給消費者產生各種誤解的活動等。企業不應因不正常的搶購和待購屬于畸形消費而聽之任之;反之,應采取認真的態度給予對待,通過消除消費者的不安全感使其對企業的發展充滿希望,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同時也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做出貢獻。

2.樹立社會市場營銷觀念,逐步消除畸形癖好消費。如果從短期的利益加以考慮,畸形的癖好消費對于企業來說可能是件好事。因為嗜酒如命和吸煙成癖的人越多,給酒廠和煙廠創造的利潤就越高,似乎對企業有好處。但如果從長遠角度考慮問題則情況恰恰相反。因為當畸形癖好消費達到一定程度后,其超過了正常的消費程度和消費影響,必然會由于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而遭到社會和大多數人的抵制,最后會致使相關企業失去生存空間。目前,許多煙廠倒閉、酒廠關門的事實正是這一過程的真實寫照。所以,那些與畸形癖好消費有關的企業也應通過對畸形消費的認識,及早樹立社會市場營銷觀念,盡快實現本企業投資方向的調整。社會各方也應共同努力,為早日消除傳統陋習做出努力。

3.合理界定排斥消費,滿足正常消費需求。通過對排斥消費產生原因的分析可知,如果不對排斥消費進行科學的分析,籠統地把所有的排斥都歸結為畸形消費,就很可能使企業看不到自身所存在的問題而失去大量的消費者。一般來說,正常限度內的消費差距排斥和信任消費排斥的產生,是由于企業的技術或生產因素造成的,這些無疑給消費者在心理上造成障礙。因此,企業應認真尋找原因,制定合理的對策來消除這些心理上的障礙。如針對合理的差距消費排斥,企業應全面分析可能促使消費者產生心里障礙的所有因素,然后根據核查結果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或進行生產調整去縮短現實商品與需求期望之間的差距;針對合理的信任消費排斥,企業應認真核查給消費者造成信用危機的真正原因,然后采取恰當的方法或宣傳或以新的形象來消除消費者的不信任感。由于消費者的不信任感一旦形成,便不會在短期內消除,所以企業可采取更換品牌的做法來消除這種排斥消費。如果企業已出現了畸形排斥消費,企業也不能坐以待斃,而應采取積極的對策,如加大促銷攻勢,通過說理的方式促使消費者改變態度,同時應加強對企業的宣傳,給消費者一個美好的企業形象。總而言之,要想消除消費者心中已經形成的心理障礙,就必須采取符合人們心理機制規律要求的合理手段去施加影響,從而改變消費者對企業或產品的印象。

與正常消費相比,雖然畸形消費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我國消費者眾多,其消費總量的絕對數也不容忽視。特別對于相關企業來說,通過對不同消費的比較分析,研究消費心理學關于畸形消費的表現和成因,可以使企業更恰當的擺正自己的位置,因勢利導地去處理自己與市場消費的關系,從而為增強企業的適應性和提高企業的社會地位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吳健安.市場營銷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甘碧群.消費者行為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

3.[美]菲利普•科特勒.營銷管理(新千年版第十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4.蘇比哈什•C•賈殷.國際市場營銷(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第3篇

知情權是直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登記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常被列為經濟法范疇,因而往往招致一種誤解:知情權為經濟法上的權利。其實,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應屬于民法上的權利,且屬與現代民法上的權利。因為享有知情權的主體是消費者,義務主體為經營者,兩者皆為民法上的主體,因而這種權利必然具有私法之性質,即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已與傳統民法精神大相徑庭:傳統民法從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出發,完全著眼于主體間的平等關系,強調對雙方主體同等的保護。而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予作為弱者的消費者以側重保護。這正如中國民商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所言:“消費者權利與傳統民法上的權利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為消費者權利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可見,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現代民法精神相整合,屬于現代民法范疇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知情權是專門針對保護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提出的,是與消費者這一身份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是確立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實質平等的法律人格的基礎。因此有學者認為知情權是民法中人格權內容擴張的一個表現。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方式

(一)政府直接提供及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信息披漏行為

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信息的直接提供能使消費者獲得市場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是消費者實現知情權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國家與社會適度干預原則的具體體現。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最大優勢在于他們具有一般個體消費者所不具有的能力去獲取被經營者掩蓋的真實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因此國外許多國家與地區都規定了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消費者的信息提供義務。

當然消協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的社會監督也應該是程序合法正當化,不能隨心所欲,應該按照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認可的標準定期把商品或服務排一個隊,按照公正的程序進行比較,不能厚此薄彼,并把相關的信息及時,準確告知社會公眾,同時政府和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提供信息是注意不能侵犯經營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二)消費者自己主動收集信息

消費者主動去收集,了解信息,有利于激勵消費者運用自身的力量去改變信息劣勢,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正如李昌麟先生所言: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消費者覺醒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三大法寶。而消費者本人應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當然消費者主動去搜尋有關信息是消費者實現其知情權的一種方式但不應是主要的方式,同時消費者主動搜集信息也要注意不能侵犯經營者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經營者的自愿信息披漏行為

在市場競爭的體制下經營者為了爭奪消費者,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更有力的位置,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能為廣大的消費者所接受,以便使自己的企業能夠生存與發展下去,越來越多的經營者會在法律規則或交易規則之外自行披漏一定量的信息。這種行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值得法律肯定與鼓勵的行為。如在SARS病毒流行期間,不少商業經營者打出了本店不以野生動物作為食品原料。本店提供分食制服務,本店每個4小時消毒一次等廣告,主要向消費者披漏信息,做出承諾,以爭取消費者的光顧。

三﹑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的法律救濟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實體性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應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征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抵制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后服務的費用的1倍。第50條也有相關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做人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款,責令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上述保護性規定是比較具體的。這些規定主要側重于民是與行政上的救濟規定,并具有相當的現實操作性。這些規定為消費者的維權行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程序性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訟。

這一條文為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據。

(三)完善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的程序立法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調解,仲裁訴訟等消費者之情權受損救濟的程序性規定,但往往由于受害者的劣勢地位,人數眾多,訴訟費用昂貴及其他諸多因素,只是在中國階段發生的許多損害消費者權利糾紛不易迅速解決。而根據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特點,美國的小額法院及集團訴訟制度可供我們參考:小額法院審理形式簡便,訴訟費用低,糾紛解決迅速。而在集團訴訟中,當一個受害者后,法院可發出通知,其他因該侵權行為而受害的消費者可來登記并在這項訴訟中得到賠償,有利于迅速保護受害消費者的權益。

四、結語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知情權的規定體現了該法向消費者傾斜,給消費者以特別保護的原則,對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及促進社會生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應進一步修改立法以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消費者運動與消費者權利[J].西安:法律科學.

[2]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20世紀回顧[A].梁慧星.民商法論從第七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張嚴方.消費者保護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03.

[4]魯曉明.論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消費經濟,2004,(3).

[5]胡曉紅.消費知情權的法律保障[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8).

第4篇

[關鍵詞]消費者學習特征學習效果營銷策略

一、消費者學習概述

1.學習的一般概念

學習是教育學和心理學研究的領域,但卻不是它的專屬領地,許多學科也都會涉及到學習問題。現代學習理論認為:學習是一個內涵相當廣泛的概念,它有不同層次的含義。廣義的學習是人和動物在生活過程中獲得個體行為經驗,并由經驗引起行為或思維的較持久變化的過程,它體現了學習最本質的特征。狹義的學習指人類的學習。人類除了獲得個體的活動經驗外,還以語言為中介,經思維活動而自覺地、積極主動地掌握人類長期歷史發展中積累的社會知識經驗和自然科學知識經驗。還有一種特殊的學習形式,是指學生的學習,它是在教師指導下,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的一種學習活動,它有特定的學習內容和合乎規律的學習方法。

2.消費者學習的概念

消費者的學習是存在于人類消費領域里的一個特殊學習現象。它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商品的活動中,不斷地獲取知識、經驗與技能,不斷地提高自身能力,完善自身的購買行為的過程。通過正式與非正式的方法,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不斷積累經驗,獲得商品知識與消費技能,形成消費觀念,這就是消費者的學習。消費者不僅能夠保存過去獲得的經驗,而且能夠運用這些經驗來改變或調整自己的消費行為。

3.學習對消費者行為的積極影響

(1)消費者學習可以增加消費者的商品知識,豐富消費者的購物經驗,幫助消費者更好地作出購買決策。

(2)消費者學習能夠提高消費者的購物能力,加速購買活動的完成過程。

(3)消費者學習有助于消費者養成一種正確的購物觀念,不僅可以較快地接受新的產品,而且可以使消費者認牌購買,成為某一品牌的忠實顧客。

二、消費者學習的一般特征

1.消費者學習是源于消費需求的被動性學習

與學生積極主動地學習不同,消費者學習是一個被動地學習過程。消費者認識一種商品一般不會像學生一樣接受專門的學習和培訓,他們是在消費需求的指引下對商品的“無奈”學習。因為要穿衣服,所以要了解一些服裝面料、款式的知識。因為要飲食,所以要知道一些食物營養、烹制方法方面的知識。

因為學習具有被動性,所以消費者的學習水平相對膚淺,一般缺乏對商品的深刻認識。而且,消費者學習的知識一般都比較零散的、缺乏系統性。

2.消費者學習是對消費領域各方面內容的學習

消費者的學習是對商品購物、享受服務過程中各個環節內容知識的學習和相關技能的獲得。

第一,商品、服務知識。消費者要了解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安全性能、辨別優劣等知識。

第二,維權知識和方法。在消費過程中,因商品質量問題、安全問題而引發的各種糾紛是不可避免的。消費者要掌握缺陷商品的退換辦法、了解投訴方法和渠道,以及其他一些必要的維權知識。

第三,消費技能。生活中常能發現,有的人經常買到一些又好又便宜的商品,有的人則恰恰相反,買的東西貴,而且質量差。這里面就有消費技能的問題。消費者要掌握鑒別商品質量優劣的技能,學會在交易中與對方砍價的方法。

第四,消費觀念。消費者的消費觀與人們其他價值觀一樣,是使用一種價值判斷來衡量事物,并且在這種判斷標準的指導下,避開消極的、不能接受的商品和消費行為,而去追求積極的、符合已有價值判斷的商品和消費行為。人們的消費觀是其已有價值觀念在消費領域的反映,也可以通過消費學習強化、獲得、甚至改變個體的消費觀。

第五,消費態度。消費態度是人們對待某一商品(或服務),或從事某項消費活動前的心理傾向性,它影響著消費決策和行為的方向。消費態度與人的情感因素相聯系,有一定的主觀性和自發性,但它也是學習的結果。消費者通過學習,領悟到某種商品的特性,并與自己的興趣愛好、價值觀等加以觀照,作出不同的態度反映。

3.消費者學習是實踐性學習

實踐是主體的行為,是實踐意識的表現形式。實踐是主體在實踐意識指引下,對影響主體生存和發展的事物、現象、環境、矛盾和問題進行處置,以實現主體生存和發展目標的行為。實踐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動,是人類認識的源泉之一。消費者的學習行為是人類實踐活動的一部分,它是人獲得直接消費經驗、消費知識和消費技能的主要途徑和方式。消費者的每一次消費過程本是也是一次實踐學習過程。比如購物過程,消費者通過觀察、對比,了解到不同商品的差異,這就是學習過程。消費者的實踐性學習包括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消費實踐過程是由一系列消費操作行為組成的。

第二,實踐性學習以物體材料(具體商品)為學習對象。

第三,實踐性學習是選擇和對比的過程。

第四,學習結果影響以后的消費實踐行為。良好的結果能夠強化已有的知識經驗,增加同一消費行為的重復機會,否則將減少或停止原有的消費行為。

4.消費者學習是隱性知識的學習

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波蘭伊(MichaelPolanyi)首先提出隱性知識的概念,管理大師德魯克(P.F.Durcker)、日本學者野中郁次郎(IkujiroNonaka)也都作過進一步的研究。他們認為:隱性知識來源于個體對外部世界的判斷和感知,來源于經驗,是高度個人化的知識,有其自身的特殊含義,因此很難規范化也不易傳遞給他人,它只能被演示證明它是存在的。學習這種技能的惟一方法是領悟和練習。

消費者的隱性知識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技能方面的隱性知識,包括消費者購物過程中非正式的、難以表達的技能、技巧、經驗和訣竅等;另一類是認識方面的隱性知識,包括消費者對于商品的洞察力、直覺、感悟、興趣愛好等。

三、消費者學習效果及企業營銷策略

消費者通過學習可以改變他的購買態度和行為方式,態度和行為方式的改變對于生產企業和商品銷售者來說具有很大意義。一般來說,消費者學習之后對于原來行為的改變有三種效果:第一,加強型學習。通過一段時間學習,加強了原來的行為,增加了購買行為的頻率。第二,無效型學習。無論怎樣學習,都沒有改變他對待這種商品的行為方式。第三,削弱性學習。接受了商品的信息,了解到商品的某些特點,反而削弱或轉變了行為方式。因此,企業的營銷策略應該是促成加強型學習,強化消費者對企業和產品的良好印象,提高產品質量和適用性,防止或減少削弱型學習的不良后果。

1.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產品質量,增加人性化設計,減少消費者獲得負面學習效果的機會

對于特定的生產企業來說,消費者的學習可能涉及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企業的形象,二是產品的美譽度。二者又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一方面,企業的良好形象可以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銷售業績,使消費者產生“愛屋及烏”的演繹性聯想;另一方面,美譽度高產品可以幫助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使消費者產生“由點帶面”歸納性聯想。

歸根結底,企業還是要通過產品來贏得市場和消費者,因此,企業要注意產品的質量和人性化設計,強化消費者的認知和學習行為,促使消費者保持積極的消費態度,并產生重復消費行為。

2.改變單一的廣告宣傳策略,采取多種方式,加強主動宣傳的力度

現代企業都十分重視廣告的作用,以至于廣告成本被列入產品成本之中。但是,這些還不夠。我們知道,消費者是被動的學習和實踐性的學習,這樣學習得到的知識缺乏深度和系統性,影響消費者的學習效果。企業要加大宣傳的力度,對消費者施加更加積極的影響,努力強化消費者對自己產品的學習程度。比如,在賣場與消費者互動,通過多種媒體溝通方式與消費者互動交流,有計劃、有組織地推介產品,都是主動幫助消費者學習的措施。

參考文獻:

[1]張向葵:教育心理學[M].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3.(10)

第5篇

關鍵詞:感性消費時代零售商業營銷策略創新

近年來,隨著商業零售業態的增多,零售商廈數量與日俱增,零售業的市場競爭呈現白熱化狀態。與此同時,商業企業的競爭觀念也發生了變化,以有情的服務贏得無情的競爭已成為現代商業企業增強競爭能力、獲得競爭優勢的一張“王牌”。時下,當你漫步商場便可發現,一些赫赫有名、設施先進、購物環境賞心悅目的大商場,開始變得溫情脈脈了。它們促銷的著力點,是在特色化、專業化的大旗上畫上溫馨送愛的圖案,用更實惠的口號來團結消費者,用更富人情味的創意來牽引顧客的消費視線,借“情”搭橋,以“情”捉人,營造一種令人感到親切的企業形象,通過顧客這個社會公眾群體的傳播,來達到促銷的目的。

環境怡人化

隨著消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購物觀念也發生了新的變化,已從過去“單純購物型”向“購物休閑娛樂型”轉變,因此,消費者對購物環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當顧客進入商場,首先感到的是購物氣氛。美化購物環境,其實質就是渲染賣場氣氛。著名營銷學家菲力普·柯特勒指出,設計良好的氣氛“在購買者身上產生了特殊的情感效果,因而提高了他購買的可能性”。隨著消費心理的變化,今天到商場購物的人除了希望購到好的商品外,還追求其他利益,如浪漫的情調、幽靜氣氛、快捷服務、禮貌待客等。

商場氣氛是一個包括一切的術語,用來描述“感覺到”的體驗。例如,當商場提供“雅致”氣氛時,就應通過商品陳列、燈光、面積空間、音樂、裝飾等形式,使消費者感到雅致的氣氛,并在他們心目中加深這種印象。獨特的氣氛可引起消費者注意,影響消費者的感情。

商品陳列是美化購物環境重要的一環。商品陳列的功能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擺放商品,而是把工廠制造出來的“產品”,透過商品的二次加工機能,轉化為具有附加價值及魅力的“商品”,達到誘導消費、創造顧客的作用。要做到這一點,應把握好兩個重點,一是商品陳列展示化,二是陳列展示生動化。商品陳列展示化技巧應充分考慮商品露出度,便于消費者認知;還應考慮陳列商品的體積、數量及陳列架的高度,以便于顧客取物方便。烘托購物氣氛的關鍵還在于陳列展示生動化。對于特殊商品如高檔商品,應專門擺放在環境優雅的場所,通過視覺傳達顯示商品優質特性來滿足消費心理,日用品則應放在視覺易觸及的地方,以滿足消費者希望快速完成購買的心理。

照明燈光的運用也是渲染商場氣氛、影響消費者情感的重要因素。除基本照明外,精明的商場均善于運用裝飾照明和特別照明的作用。裝飾照明的吊燈、霓虹燈對美化購物環境,渲染商場氣氛有獨到的功能。鮮明的照明色彩,可以把經營環境渲染得活潑、華麗,使人情緒高漲;而柔和的燈光則會給消費者以寧靜、舒適、富于情調的心理感受。特別照明一般是指使用聚光燈、探照燈等實行定向照射。如金銀首飾、珠寶柜臺通過定向照射,不僅便于選擇者觀賞,還可以烘托出商品的珠光寶氣,給消費者以高貴稀有的感受。

此外,別致的店堂裝飾,飄忽如絲的背景音樂,溫馨周到的服務,生動形象的店內廣告等也是營造商場氣氛不可缺少的因素。總之,商場氣氛的營造,旨在通過商品陳列、店堂裝飾、點綴、布局、音樂、照明等涉及到色、形、音等各種藝術手段的綜合運用,以顯示購物環境的格調。

當然,應特別指出的是,各個商場在營造氛圍時,應根據自己的經營定位,結合消費心理,力求形成統一的風格,以顯示購物環境的個性。例如,北京燕莎商場是以高檔豪華為定位做文章,取得了較好效果。商場設置了專門機構負責內部裝潢和經常性調整,大調有周期,小調隨時搞,使顧客保持新鮮感。店堂突出“通透、高雅”,商品陳設力求美觀典雅,構架造型因商品而異襯托商品的華貴。燈光明亮柔和,映射商品熠熠生輝。名貴花木隨處可見。商場內溫度適宜,給人以四季如春的感覺。

銷售柔性化

今天,行銷的角色已經產生了根本性變化,從過去的操縱消費者變成今天邀請消費者的真誠參與;從過去的“告訴”及“推銷”變成今天的“溝通”及“分享”。柔行銷售便應運而生。

盡可能讓顧客參與你的說明和演出,讓顧客得到一個成功產品的經驗,這是必要的。強化顧客參與,其實質就是制造體驗,以此激發準顧客的情緒和感覺。

可能的話,盡可能將顧客的視、聽、味、嗅、觸覺帶進你所銷售的商品中,善加利用,這對企業的促銷會產生巨大影響。今天,與消費者“分享”及“溝通”之所以如此重要,還因為這種分享及溝通在許多時候能掃清顧客的心理障礙。放眼市場,新商品層出不窮,科技含量高的商品日益增多。對許多商品新的性能、操作及維護等,消費者往往由于“心中無數”,懷有一種神秘感,故而猶豫不決。正因為如此,精明的商家都善于通過“分享”及“溝通”制造“體驗”,把消費者潛在購買欲望轉變成現實的購買行為。例如,杭州國際大廈為促進夏普攝像機的銷售舉行了邀請普通消費者相聚在花港公園,先聽取技術人員和攝像師對“夏普”大型液晶顯示屏攝像機使用方法的講解,然后分組在公園內用這種攝像進行試拍,從而激發了大家的購買欲望,產生了良好的促銷效應。

服務溫馨化

西門·海爾曾說:你說什么人們不會記多久,但你帶給他們的感受卻永遠忘不了。競爭不僅僅是價格,而應當是價值。競爭的第一個回合是消費者的“審美”,而第二個回合則是附加值。因此,學會服務、用好服務會讓消費者得到更多的附加值,這是企業成功的必然之路,

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其一、樹立良好的服務心態。要求企業真正樹立消費者至上的宗旨,把利潤看成是貢獻社會之后應得的報酬,如果企業得不到利潤,只能說明對社會貢獻不足,對大眾服務不夠。日本著名企業家松下幸之助在談到企業經營過程中服務心態時要求全體員工樹立“自始至終以顧客為上,奉商人之德”的觀念,要把公司出售商品如同嫁女一樣對待,女兒出嫁后,父母仍然掛念其婚后生活是否美滿、幸福。企業如果始終如一以這樣的心態和素質作為行動的準則,就能夠贏得公眾的信任、支持和好感,從而樹立起良好的信譽和形象。

其二、正確對待用戶的挑剔和不滿。在服務過程中還有一個正確對待用戶的問題,要與用戶交心,了解他們的需要并設法滿足他們,特別是要能接受用戶的挑剔,因為用戶的挑剔反映了兩方面的問題,第一是用戶對你的產品還有一點購買欲望,第二是你的產品盡管精雕細刻,難免有不到之處,消費者的挑剔往往給企業反映了平時“看不到,聽不著,想不全”的側面,正是我們改進的法寶。企業應從怕挑剔逐步地轉變到愛挑剔,及至到主動接受挑剔。

有人總結了“1:25:8:1”全心全意的服務環比公式:這就是服務好一個老用戶可以影響25個消費者,如果好就會使8個人產生購買的欲望,興許其中一個人會產生購買行動。從這一點上講,服務好一個老用戶,就能產生一個新用戶。反過來講一位用戶不滿意,將會打消25位消費者的購買欲望。

其三、優質服務必須靠相應的規范制度來保證。要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除企業領導員工有良好服務意識外,還必須有相應的制度才能落到實處。以有情的服務贏得無情的競爭是買方市場條件下企業經營致勝不可小視的關鍵。

參考資料:

1.吳滿意編著,《CI與企業廣告策略》,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1995

2.劉明軒編著,《現代企業管理》,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5

3.周景姝編著,《促銷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

第6篇

掌握購買者行為對于廣告創意來說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通過對消費者消費行為過程中的種種因素的分析,能夠使廣告創意者在制廣告創意中做到心中有數,用最適合和消費者喜歡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提高銷量,獲得更大的效益和發展。在實際的消費過程中,會對廣告創意者在進行產品宣傳和消費引導時產生一定的指導作用,消費者受到的各方面因素都會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產生積極或者消極的影響。這時,也要盡可能的控制這些情況中的不穩定因素,將其進行引導,使其轉化為消費者對產品正面而穩定的總體印象,使消費行為順利進行,這時就要盡可能的的利用穩定的因素,對消費者決策施加以積極的影響,以促使其做出對產品銷售有利的決策行為。

當然,廣告創意有著一定的模式可追尋,分別體現在思維、情感、個人價值、生活方式、環境影響等方面。我們知道,人的情感相對于豐富和具有激發力,而廣告的目的則是要激發人們的消費欲望,而人們消費行為的發生一般是和情感活動一起。情感活動越強烈,消費行為就越容易發生,甚至可以說相當程度上購買行為的產生根本就是取決于個人的情感,感性訴求廣告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產生的。它并不完全從商品本身固有的特點出發,而是更多地研究消費者的心理需求,運用合理的藝術表現手法進行廣告創作,尋求最能夠引發消費者情感共鳴的出發點,從而促使消費者在動情之中接受廣告,激發購買。如今的消費者需要正從物質需求上升到精神需求,這就是消費的高層次的提高。也就是說消費者越來越需要體現自身的價值,他們更需要擁有該產品所獲得的價值觀念,即產品實用價值之外的心理價值,如榮譽、地位等,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品牌的名氣比用途更重要。廣告的創意也是有規律可言的,比如G.塞利爾的“生殖過程”七分法,他將創意的產生的過程比喻成人類的生殖過程一樣,要經過戀愛期;受胎期;孕育期;產前陣痛期;分娩期;產看檢驗期;生活期這幾個階段。

分別指創造者對知識的強烈興趣、熱情和欲望,以及對哲理的追求;指創造者的創造潛力必須用具體事實和知識來進行“受胎”,否則其智慧依然是無“生殖力”的;指創造者孕育著新思想,期間經歷了無意識孕育的漫長過程,也即“十月懷胎”的過程;當新思想完全發育成熟時,創造者感到一種不舒適,一種答案即將降臨的獨特感受;指新思想的誕生,即創意的清晰出現;像檢查初生嬰兒一樣,使新思想接受邏輯和實踐的檢驗;新思想被確認后,開始存活下來,并可能被廣泛使用。我國的王國維先生把創意產生形容成“三境界”,用一首詩詞比喻: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衣袋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

廣告創意的策略目的在于尋找說服消費者的一種或幾種方式,說服消費者購買產品,同時,廣告創意也是產品特征、價格觀念和觀念價值的一種體現,它有著一定的模式和規律可言,但是,也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而發生著變化。廣告創意也隨著消費者的環境、年齡、文化的變化而發生這變化。總之,好得廣告創意,廣告創作者必須有極高的策劃能力和審美能力;必須對市場有著行之有效的解讀方式。一個廣告就是在表現“說什么”和“怎么說”的問題。“說什么”就是廣告創意者的問題,比如廣告的創意、賣點;“怎么說”是廣告的實施戰略問題,比如說表現形式、形象、語言、圖形、媒體等等。消費者隨著年齡、環境、心態、收入等的變化發生著消費行為的變化,所以我們之所以研究廣告創意也是為了跟隨消費行為的變化而產生的。

作者:王婷 單位:西安航空學院

第7篇

摘要:文化營銷已經成為迎合消費者深層訴求,建立企業差異化優勢,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有力手段。本文以餐飲行業為例,闡釋了餐飲企業實施文化營銷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重點探討了其文化營銷的策略選擇。

關鍵詞:文化營銷、營銷策略、餐飲文化

21世紀文化已逐漸成為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強勁動力。隨著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個性化和情感化,企業產品的同質化,文化因素在企業營銷活動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文化營銷模式正逐漸成為市場營銷的新生力量。【1】

一、文化營銷的內涵及作用

所謂文化營銷,是基于文化與營銷活動的融合點,從顧客需求出發,通過有意識地發現、甄別、培養、創造和傳遞某種價值觀念以滿足消費者深層次需求并達成企業經營目標的一種營銷方式。【2】文化營銷以文化價值為紐帶將企業內外各方面利益維系在一起,既是滿足消費者文化需求的方式也是營造和傳播企業文化的途徑。實施文化營銷可以起到創造差異化、增強內部凝聚力、增進企業外部形象等作用,有效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1】

二、餐飲行業與餐飲文化

餐飲文化是一個國家和民族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和傳承的一種飲食習慣和文化傳統。我國的餐飲文化源遠流長,反映了人們飲食活動過程中關于飲食品質、審美體驗、情感活動、社會功能等諸多方面的獨特文化意蘊。餐飲業是典型的服務行業,具有實物產品和服務產品相結合,生產與消費同時發生等特征。除了飯菜的質量和價格,消費環境、服務態度等因素都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因此,餐飲行業所蘊含的文化傳統以及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餐飲企業必須重視品牌文化和企業文化的塑造,并通過有效的文化營銷提升企業競爭力。

三、餐飲企業文化營銷策略:

(一)借鑒文化因素,豐富餐飲品牌內涵

中國飲食文化的發展與國家的歷史變遷、民族習俗的傳承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消費者很容易對飲食消費中的中國文化元素產生共鳴。因此,企業應該努力尋找產品、服務、品牌與中國文化的銜接點,增加品牌的附加價值,在企業營銷活動中借鑒各類文化因素,有效地豐富餐飲品牌的內涵。

1、深挖歷史和民俗:深入挖掘各個歷史朝代的飲食文化精神,汲取民族原生態的飲食文化習俗,從形式到內核進行總結和提煉,保留原汁原味或改良創新,通過就餐環境的裝潢設計、服務人員的言談舉止、菜品的選料加工、相關文化節目的現場表演等一系列營銷手段給顧客帶來難忘的消費體驗。

北京的“海碗居”老北京炸醬面館就是個將地方傳統文化與餐飲經營有效融合的典型例子。帶著濃重北京腔的吆喝聲,身著對襟衣衫、腳蹬圓口黑布鞋、肩搭手巾把兒的小伙計,大理石的八仙桌,紅漆實木的長條凳,京腔京韻的北京琴書,地道的北京風味小吃,每一個因素無不映襯出古樸的京味兒文化。在此就餐不僅僅是品嘗北京的地方菜品,更重要的是體驗北京的地方文化氛圍。

2、迎合時尚因素:追求時髦是許多現代人的重要心理需求,在餐飲服務中加入時尚的文化因素往往能夠調動起人們的消費欲望。個性、新奇性和娛樂性成為很多現代餐飲企業著力打造的賣點。以各種文化娛樂元素為主題、裝潢別致的小型餐廳層出不窮,為滿足現代年輕人個性化需求的諸如生日包廂、情侶茶座等特色服務項目屢見不鮮。各式各樣迎合都市時尚及生活方式的文化營銷方式給傳統的餐飲行業注入了新鮮的活力。

(二)以塑造優秀企業文化,推動餐飲文化營銷

現代企業間差異化競爭越來越趨向于企業內在文化的競爭。企業文化體現了一個企業的內在品格、人文精神和價值取向。而文化營銷中蘊含的文化因素可以對受眾進行價值觀和理念上的引導、培育和塑造,與消費者在思想、觀念、情感和道德上產生共鳴。【3】因此,塑造優秀企業文化理念,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文化管理體系,可以為企業進行文化營銷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和動力源泉。

1、樹立“真、善、美”的文化價值取向:人類文化活動的終極意義就是對“真、善、美”的不懈追求。求“真”,要求企業真誠待客,誠信服務;向“善”,要求企業關注公益,承擔社會責任,尋“美”,要求企業在服務中融入藝術美感,增加審美情趣。對“真、善、美”的追求使企業文化極易被社會接受和推崇,使文化營銷表現出不同于其他營銷方式的高品位素質,使營銷不僅成為追求經濟效益的經濟行為,而且成為追求社會效益的文化行為。【4】

山東著名海鮮餐飲集團“凈雅集團”在2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憑借其獨特文化管理的實踐,在餐飲行業中樹立了以文化管理推動品牌文化營銷的典范。凈雅文化標準包括“靈魂篇、理念篇和標準篇”,分別回答了凈雅“將成為什么”,凈雅“是什么”和凈雅人該“怎么思考、怎么做”。整個文化價值體系圍繞“幸福快樂與奉獻同在”的核心價值觀和“真誠、忠誠、謙虛”的企業核心素質展開,通過制度、流程、考核、審計和信息化等多種手段有效地將“真、善、美”的企業文化價值取向落實到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滲透到每個員工心中,使企業成為優秀文化的孵化器,輻射并影響與企業相關的各個利益主體。

2、注重員工文化培訓,實行全員文化營銷:文化就是一種對待工作、對待人生、對待社會的態度,企業的文化建設得好,其員工素質自然也會提高。因此,在企業培訓活動中加強對企業文化的培訓,讓優秀的企業文化深深植入員工的心中,體現在員工的行動上,使每一個員工都成為文化的主動實踐者、文化的自覺變革者和文化的積極傳播者。通過員工這個外界了解企業的“窗口”,傳播良好的企業品牌形象,直接影響消費者對餐飲品牌的評價和定位。

四、結語

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文化營銷已經成為迎合消費者深層訴求,建立企業差異化優勢,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有力手段。在具有深厚文化淵源的餐飲行業,合理選擇文化營銷策略,充分發揮文化因素對經營活動的促進作用,喚起消費者對本企業產品的需求,贏得消費者對企業的認同,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周玉波.企業的文化營銷[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9/02

2、楊銘鐸,周游,周福仁.餐飲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時的切入點[J].商業研究2001/01

第8篇

首先對消費者實行特別保護的需要。在到18世紀以前,西方國家的民法對消費關系的調整,堅持一個原則,即商人和消費者之間,要使用民法的有關合同一般規則,采用了一種叫做買者當心的原則。民法認為,我不管你是消費者還是非消費者,你和商人之間發生了買賣關系,我對你沒有什么特別的保護措施,你自己要當心。在商人和消費者之間適用“買者當心”原則。

19世紀以來,由于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這樣一個原則越來越感覺到不合適。在現代社會里,隨著大公司、大企業的蓬勃興起,消費者和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在交易的時候,表面上他們是形式上的平等,實際消費者是處于弱者的地位,他們缺乏和對方討價還價的能力。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常常采用格式條款,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別由于技術的發展,對于許多產品的瑕疵,因為這些瑕疵造成了損害,最后也很難舉證,很難尋求保護。加上消費者勢單力薄,在受到損害以后,往往很難從那些大公司、大企業里獲得賠償。正因為這些原因,從19世紀以來,對消費者特別保護需要的壓力越來越大。

其次,本世紀五、六十年代,伴隨著西方國家的經濟繁榮,爆發了消費者權利運動。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強烈要求立法對消費者給予特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逐漸從民法里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從《消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也應該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不適合于把它完全包括在民法里面。消費者的權利很難說都是一些民事權利,它已經超出了民法所確認的民事權力的范疇。過去我們出現一些案例,有時候在法院打官司的時候,法官在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是不是能夠直接引用《消法》,曾經引起過討論。比如,涉及到一些權益的侵害,買東西沒有如實告知有關產品的使用方法等等,法院能不能直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的知情權,判對方承擔民事責任。我個人看法,如果民法有直接規定,還應該直接援引民法。因為,民事責任來源于對于民事義務的違反,民事義務對民事權利的侵害,直接由民法確認的,根據是民法。《消法》有些跟民法不完全一樣,有它特別的特殊性。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消法》一定要從民法里分離出來。例如,有關沒有告知產品使用方法,這個在《合同法》里有規定,直接用《合同法》就可以了,不能用引用知情權打官司,因為消費者權利和民事權利是不完全一致的。

另外,有一些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這也不都是民事責任能包括的。比較典型的,像許多國家在《消法》里確認召回制度。有很多人說,是不是可以將“召回”寫在我們的民法里面,包括我們正在搞民法典的制定。我個人的看法,它不是民事責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法》里或者在有關產品責任領域里所采用的措施,不應該在民法里,它跟民事責任有很多區別,民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糾紛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請求,才產生民事責任。像召回這樣的措施,必定要產生糾紛。

比如汽車出現瑕疵,主要你的生產者發現有瑕疵,即使現在沒有產生糾紛,你也應該履行召回的義務,應該把有瑕疵、有危險的汽車召回。同時民事責任必須有一方提出請求,才能采用這個條例。但是對于召回來說,不一定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沒有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生產者應該負有把有瑕疵汽車召回的義務。而且民事責任通常不需要政府機關介入,因為受害人直接到法院尋求補救,政府一般不干預。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預,你不履行召回義務,政府應當主動干預。這和民法的民事責任也不太一樣。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從民法里分立出來的一部,我們在法律上把它稱為“特別法”。從性質上來說,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規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范,我們稱為經濟行政法律,也有人稱“經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一、關于消費者的概念

王海事情出現以后,消費者概念引起廣泛的爭論,究竟什么是消費者?首先消費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因為消費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應該受《合同法》的調整,而不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這個主要理由有這么幾點。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在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弱者指的是個體、單個的社會成員。單個的社會成員與大公司、大企業發生買賣關系、服務關系,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法律上應該對他們傾斜。這就是消費者,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假如將消費者范圍擴大到單位,這樣將會改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的宗旨。單位本身不是一個弱者,他們有足夠的力量能夠保護自己,法律上也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個別的保護。如果這些單位和經營者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雙方都可以通過合同來主張權利。假如對一方進行特別的保護,反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所確認的這些消費者權益,都是和個人聯系在一起的。

消費者權利這個概念,最早是美國總統肯尼迪1962年在《國情咨文》里提出來的,經過發展和補充,現在形成了幾大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安全權、選擇權等等。我們國家的《消法》采納了這些經驗,具體列舉了各項,比如消費者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等等,這些都是和個人聯系在一起的,都是個人享受的權利,不是賦予一個單位享有的,它不是一個團體的概念。如果我們把消費者概念擴大到單位以后,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概念都要發生變化。比如廣泛流行的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這實際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概念。單位怎么可能享有隱私權呢?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消費是指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而單位雖然也可以訂立買賣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訂立有關服務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務,但就生活消費而言,單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種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種服務,也就是說不能從事某種生活消費。

我認為,在市場中,所謂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從比較各國立法對消費以及消費者的定義來看,實際上,消費者這個概念它在商品交易領域,它是和商人相區別的概念。消費者就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人。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只要不是用于交易,不是為了盈利為目的,都可以看作是一種消費,不管他購買這個商品是自己使用,是送人,是保存,是供自己欣賞還是用于其它的目的,或者供自己的家人使用,都可以看作是消費者。

這里法律只是劃了一個線,就是把他和商人區別開,只要買東西不是為了賣的,就是消費者。至于這個東西買來以后,做什么用途,這個法律上稱為一種動機,這個動機不是我們考慮的重點,不能以動機來劃分誰是消費者還是非消費者。所以,考察各國消費者定義,一般沒有考慮到動機的問題。因此,我們不能夠說我們買那個商品的時候,是因為可能想索賠的,主張1+1賠償的,所以我買這個商品就不是消費者,不能這樣認定。他在購買的時候,究竟想做什么用途,這個是動機,法律上很難判斷,也可能買來就是保存,就是欣賞,這個法律上也沒法干預它,不能將消費者的概念變得太狹窄了。

二、消費者保護在民法當中的發展趨勢

(一)合同領域對消費者保護的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對格式合同和免責條款的限制。格式合同是指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們稱為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的標的形式多種多樣。比如我們買到一張機票,機票上面的說明,就是格式條款,它規定乘客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到達機場,應該只準攜帶多少公斤托運的行李等等,這是典型的格式條款;還有我們買東西的時候,商店貼出一些店堂的告示,還有掛出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包括所謂“買一罰十”等等,這些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制訂者通常是大企業、大公司,這些公司、企業使用格式條款,確實經濟上有很大的好處,節省交易費用。他預先制訂出來以后,可以以這個格式條款和大家訂合同,這樣就不需要和每個人一對一地談判。

格式條款首先是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就是說格式條款在合同訂立之前就已經制訂出來了,而不是雙方在反復協商的基礎上所制訂出來的。

(1)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這就是說,格式條款在訂約以前就已經預先制訂出來,而不是在雙方當事人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制訂出來的。制訂格式條款的一方多為固定提供某種商品和服務的公用事業部門、企業和有關的社會團體等,有些格式條款文件是由有關政府部門為企業制訂的,如常見的電報稿上的發報須知、飛機票的說明等。

(2)適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對人,它不是為某個人制訂的,是為跟他訂約的所有的相對人制訂的。

(3)格式條款最重要的特點是定型化,這個條款在內容上是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變更的。常常我們判斷一個條款是格式條款還是非格式條款,關鍵我們要看對這個條款雙方能不能協商進行修改,進行變更,這是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我們有時候看到,有一個人問我買賣房屋的時候,雙方頂一個合同,后來開發商又搞了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主要是對車位的使用,他說車位的使用應該交費,搞一個補充協議,給每個消費者都發了一個。有的人拿到以后,在上面都簽字了,也有人對這個條款提出問題,也有人拿到通知跟開發商商量,最后把條款改了。

這個條款是不是應該當做格式條款處理,應不應該包括《消法》和《合同法》里有關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這個我們就看這個條款本身是不是能修改的。如果開發商明確跟大家講,我們這個是根本不能改的,那這就是格式條款。如果這個通知發出來以后,可以跟他單個協商,可以改,那就不是格式條款。至于有人拿到以后,你不跟他協商,你就簽字了,這個只能說你自己喪失了協商的權利,但是并不是說你喪失了協商的權利,這個就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定型化是區別一般條款的主要特點。

過去一直有一條規定,因為發報出現了延誤,造成的損失,電報局僅以電報費賠償,這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一個電報發錯了,本來是發往重慶的,卻把款匯到成都了,中間耽擱,給人家造成幾十萬的損失。最后電報局提出來,以2.8元發報費來賠償。很長時間一直是這樣,這個格式條款是不公平的。

(4)相對人在訂約的過程中,是處于附屬的地位。這個相對人主要是消費者,他并不參與協商過程。只能對一方所制訂的格式條款,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就這個條款討價還價。

格式條款的出現,可以說是20世紀在交易領域里出現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條款制訂人帶來很大方便、節省交易費用的同時,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消費者盡管在和對方訂約的時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但是實際上,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別就條款本身來說,我們要去發電報只能到這里發,到這里發報的時候,我又只能接受這個條款。表面我們兩個人之間好象是平等關系,實際是不平等的。

格式條款的運用對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個沖擊,為了強化對消費者保護,世界各國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的措施。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4條明確規定,不以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這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當然這里有一個問題,我們制定《消法》的時候,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條款僅僅是一個書面的合同,僅僅理解成不可更改的書面條款。

格式條款不僅僅包括書面不可更改的條款,這里談到通知、聲明、店堂告知,只要他是可以成為未來合同里的組成部分,可以成為未來合同里的條款,那么它都是合同條款。所以,《消法》24條有一個毛病,它把這些從格式條款里排除出去,實際不是這樣,它也是格式條款的組成部分,格式條款的標的是多種多樣的。店堂告知、通知、聲明這些都是格式條款的表現形式。

除了《消法》對格式條款做出限制以外,民法主要是《合同法》,專門又設置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合同法》第39、40、41條對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定。這里,概括地給大家介紹一下對格式條款如何限制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民法主要確定這么幾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要求格式條款的制作人,在使用格式條款訂約的時候,必須要滿足提請合理注意的義務,這是最基本的規則。在民法、《消法》上有這么一個原則,叫做沒有提醒合理注意,這個條款視為不存在。你沒有提醒我注意,我可以認為你這個條款對我是不存在的,根本沒有訂立合同。

比如對有關保險的處理條款,你提醒注意的時候,必須詳細向對方說明,涉及到免除責任條款,必須向另一方詳細做出說明。現在出現一些糾紛,投保人提出來,當時我和他訂合同的時候,對方并沒有給我做出這些解釋,說這些是免除條款,他沒有跟我解釋,我也不知道,他沒有跟我提醒注意,那我可以視為這個條款不存在。還有一些格式條款是印在收據反面。比如,有一些洗衣店有這樣的條款,“如果發生了把衣服洗壞了,僅以衣服五倍的價格賠償”。但是,它都是印在收據的反面。這樣從法律來說,這個是沒有提醒合理注意,因為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首先認為收據就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不能提醒一般人注意,更何況你印在收據的反面,一般人很難注意到,在收據的反面會有這樣重要的格式條款存在。

第二個規則,如果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條款制作人的責任,加重了相對人的責任,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比如我們前面告知“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個我們解釋為不合理地免除制作人的責任,同時加重了相對人就是消費者的責任,所以,這個條款無效。

我們根據《合同法》第40條,可以直接解釋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第三個規則,格式條款不得排除相對人的主要權利。在這里主要是指對具體的合同關系中,所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比如在買賣里,要求三包、退貨等等這些權利,以及有關《消法》里規定的消費者所應當享有的,在具體交易關系里享有知情等這些權利,如果不合理地被排除,也可以認為這個條款是無效的。

第四個規則,如果涉及到格式條款本身發生了爭議,這個條款本身是不清楚、不明確,在這個時候,就應當按照有利于相對人,而不利于條款制作人的解釋來進行解釋。

比如友人把一輛摩托車放在保管人那里保管,結果它在保管期間被偷走了,保管人提出:保管合同中有發生天災、人禍概不負責的條款,摩托車被偷是人禍,所以不承擔責任。而委托人認為,人禍的概念主要是指生病,不應該包括東西被偷了。雙方發生爭議。

法律有規定,出現格式條款爭議以后,應該對條款的制作人做不利的解釋。主要原因就是法律上考慮,條款的制作人在制定這個條款的時候,本身是盡可能朝著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在考慮的。所以,這個條款已經更多反映了他的利益要求,現在發生爭議的話,法律上要做出一種平衡的考慮,這樣有利于相對人,特別是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來進行解釋,而不能有利于合同制作人的解釋進行解釋。比如商品房買賣里面,經常出現多退少補。現在發生爭議,有的地方對多少有一個標準,有的沒有規定。現在到法院打官司誰也說不清楚,多多少才是多,少多少才是少。這個我們建議應該朝著有利于相對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來解釋。

我們《消法》24條明確規定,禁止不合理免除自己的責任,也就是對免責條款進行了限制。免責條款是合同法的概念,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比如剛才我們講的“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也是一個免責條款,也是一個格式條款。當然格式的不一定是免責的,免責的也不一定是格式。剛才說的這個既是格式的,又是免責的。更多的合同條款里規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概不負責等等像這樣的規定都屬于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使用,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遇到了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免責條款已經被越來越廣泛地使用。

包括我們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的《合同法》,也是鼓勵當事人可以運用免責條款。原因在于我們的《合同法》采取嚴格責任。所謂“嚴格責任”,合同責任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意外事故不應當作為法定的免責條件,然而,當事人在訂約時,有可能預見到未來會發生各種意外和風險,而合同法不承認意外事故能夠免責,那么當事人如何才能控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當事人不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那么嚴格責任對當事人來說就顯得非常苛刻。而當事人對意外風險實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達成免責條款。例如,某演員與某劇院訂立舉行一場演唱會,在演唱會舉行的前一天,劇院已經將門票售完,但該演員突然患重感冒,不能按時演出,劇院要求該演員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該演員因患重感冒不能演唱已構成履行不能,不能使其承擔實際履行的責任,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因為該演員在與劇院訂約時,應當意識到其可能因為生病等原因不能演出,如果他希望在出現這些意外的風險以后被免除責任,則不可能通過尋求法定的免責條件來免除責任。而只能通過事先與對方達成免責條款,一旦出現意外的風險則可以基于免責條款而免除責任。反過來說,如果當事人事先不達成免責條款,當然應當根據嚴格責任而承擔責任。這樣免責條款的達成就為當事人事先鎖定風險提供了便利。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其經濟合理性還表現在:由于免責條款的設立,可使企業能預先精確地確定和計算其生產成本、利息、免除負擔、消耗等,從而能努力完善管理、節省成本、降低消耗。正因為免責條款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運用的范圍也日益廣泛。所以,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被鼓勵的。但是鼓勵免責條款以后,又帶來一個新的問題,大公司、大企業很有可能利用免責條款來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怎么辦?這樣法律上就要有一些專門的規則,對免責條款的使用進行特別地限制,從而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在《消法》以及《合同法》53條里,都對免責條款做出了特別限制性規定。比如《合同法》53條確定了這樣兩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凡是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當然這個案例可能不涉及到消費者保護,實際《合同法》的本意主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比如一個人去醫院看病,醫生給必須做皮試,才能打青霉素這個藥,這個人說我害怕做皮試,這樣吧,你給我直接打吧,出了問題,跟你沒關系。醫生說這不行,我們有程序,必須要先做皮試才能打,他說沒關系,我寫一個書面的東西,出了問題一切由我負責,因為以前我也打過。寫了一個東西,凡是出了問題都由我責任。結果醫生給他打,一打出了問題,現在到法院打官司。這就涉及到他寫的這個,出具的書面承諾我們在法律就是一個免責條款,這個是不是有效?按照《合同法》,它是無效的,因為它免除了人身傷害的責任。你這樣承諾,實際上造成了一些人身傷害死亡的后果都不負責任,這個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這就是免責條款一個重要的規矩。

前幾年我們出現的案例,在商店里貼一個告示,“本店保留搜查、搜身的權利,發現可疑的人有搜查搜身的權利”,這個也可以認為是侵害了人身這樣一種條款,當然它不是免責條款,但是這個和那個性質一樣,都是講法律要保護個人的人身,你侵害個人人身條款都是無效的,免責條款也是這樣。

第二個規則,因為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合同里我們規定了,對方交貨后,貨物的瑕疵造成的所有損失概不負責,這些條款都是無效的。這是我談合同里的第一個問題。

2、強制締約義務

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性的合同,它指個人或者企業依法應當負有必須和對方訂約的義務,很多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里都有規定。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合同法》有專門規定。比如《合同法》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產生一個強制性的締約義務是非常必要的。在現代社會,隨著大公司、大企業的發展,一方面這些大公司、大企業使用格式條款,消費者沒有選擇的余地。另一方面這樣法律上要對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可能會濫用格式條款進行限制。

法律上考慮到,對公共服務的領域來說,有一些大公司、大企業,如果允許他們可以隨便選擇訂約的對象,或者選擇消費者,我愿意和你訂約就和你訂約,不喜歡你就不和你訂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非常不利,因為很多公共服務領域是壟斷性的。比如供電、供水、供氣等等,假如這些壟斷性的企業和消費者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挑三揀四,喜歡你就和你訂,不喜歡就不和你訂。你不訂,消費者找誰去,他從哪里獲得這個服務?實際是嚴重剝奪消費者將會享有的這些權利。

對這個問題怎么解決?法律上采取兩個辦法:一個辦法是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另一個辦法是確立強制訂約的義務。消費者只要提出了要求服務的請求,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的企業就必須要和他訂立合同,沒有拒絕訂約的權利。這是一個新的發展,在法律上保護消費者所確定的一個新的規則,這在我們合同法里好幾條都涉及到這個問題。

如果你拒絕訂約,消費者有權在法院提訟,這個訴訟當然不是一種根據合同提訟,可以根據法律上有一個特別的制度,締約過失要求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保護。

3、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這可以說是新的問題。電子商務是近幾十年來發展的新領域,而且將來會越來越重要。電子商務的發展,確實對消費者的保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從現在兩大法系,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對消費者的保護,主要強調了以下四個方面:

(1)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出賣人要盡各種披露的義務,盡可能地對自己出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務,對消費者提供各種信息,做出各種披露,使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得到了解,防止他們上當受騙,強化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這是各國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而且要求非常嚴格。

(2)法律進一步強調,要尊重和確保消費者的自主、自愿。因為在電子商務里,廣泛應用格式條款,比如說互連網中的“點擊”里有大量的格式條款,這些格式條款有時候根本看不明白。但是,它下面有一個點擊,我同意,點擊了以后,你就承認這個條款,這個很麻煩,對消費者非常不利。怎么辦呢?要求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必須要求消費者明確的做出同意,不僅僅是點擊我同意就行了,還要求消費者進一步做出單獨的表示,我愿意接受這些條款。有些國家的法律對這個做出規定,這個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自主、自愿,保護消費者和防止他在締約過程中上當受騙。

(3)確立了反悔期,也有人稱為賦予消費者后悔的權利,就是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訂立合同,同意購買商品以后,還要給消費者一個反悔的期限,給他一個期限。比如法國可以定貨以后七天內可以反悔,可以不要,我盡管同意了,但是七天內你可以再提出來,我不要這個貨了。歐盟也規定七天。這個是民法里沒有的,民法和《合同法》不允許反悔,你定了合同必須接受,怎么能反悔呢,這樣合同就不做數了,但是電子商務里出現了特殊的情況。為什么出現這個?當然解釋很多,有的學者解釋,因為這是一種遠程的買賣,消費者沒有直接和現貨見面,都是在網上看到菜籃子里有這個貨、那個貨,介紹這樣那樣,實際它沒有見貨,這個時候你應該允許消費者在知道現貨的實際情況以后反悔。即使他沒有發現,他了解有關情況以后,他愿意反悔,這個應當尊重消費者這樣一種自主、自愿,這也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這確實是必要的,正是因為這種電子商務不是一種直接的交易和一般直接現貨的交易不一樣,它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也確定一個反悔權的概念,電子商務消費者有一個特殊的反悔權。

(4)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因為隱私這個概念,這是現在社會里非常重要的概念。最早隱私是在1890年由哈佛大學的兩位教授,布藍代斯和歐文在哈佛評論上提出隱私權的概念,這個在法學上稱為“偉大的發現”。因為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視隱私的保護,特別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它確實對信息的傳播帶來非常大的方便,造成了信息爆炸。但是對個人隱私可能會形成侵害,通過計算機可以很容易搜集個人的各種隱私(各種數據都是個人隱私)。一旦隱私受到侵害的話,后果非常嚴重。同時計算機的使用使得這種數據傳播變得非常便捷,很容易從網上下載,向全世界傳播,這個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另外,高科技的發展對隱私的保護也提出非常嚴峻的問題。

最近我們討論所謂針孔攝像機的使用,包括透視照相機,可以窺探別人身體部位的隱私,這個是很可怕的現象。高科技的發展,還包括安裝各種竊聽器,有的商家被發現在商場里安裝各種竊聽器、攝像機,有的甚至在廁所里都安裝了,當然它為了防盜,但對個人隱私是一個侵害,這個也是法律上探討的重要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隱私的概念會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寬泛。過去我們想到隱私,在歐文他們提出隱私概念時,主要是指個人私生活的秘密,后來發展到身體部位,現在擴大到個人的生活安寧、寧靜等等,這些都是對隱私的侵害。比如你非法跟蹤、盯梢、窺探,有的地方還出現了什么公司,專門幫助別人查是不是不正當關系,這也同樣涉及到是不是構成對隱私侵害的問題,這個侵害的是個人正常的生活或者安寧,屬于隱私權的范圍。

現代社會的隱私越來越重要,特別在電子商務里,各國立法專門強調,很多國家專門制定了計算機與隱私權保護條例和法規,美國專門有這樣的規定。這又成為對付因為計算機的廣泛使用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造成隱私權的侵害。

4、這里我簡單談一下和電子商務有關的,在《消法》里出現一個概念——無店鋪銷售,這也是《消法》里一個新的概念。在現代市場交易里,出現了一種不需要通過店鋪銷售的買賣形式,這種不需要店鋪銷售的買賣形式,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還有在美國訪問買賣,就是敲門推銷,還有所謂的住家誘買等等,也主要指的是敲門推銷這種形式。

有的國家在《消法》里,還有郵購買賣。主要是通過發信直接郵寄給你,這都屬于無店鋪銷售的類型。無店鋪銷售有幾個好處,首先無店鋪節省了交易成本,極大降低了銷售成本。對消費者來說,不但可以購買到不包含銷售成本的、價格上比較優惠的一些商品,而且購物更為便捷、方便。所以無店鋪買賣,現在也越來越流行,從今后的趨勢來看,可能會越來越重要。同時,這也對我們消費者保護提出一些新的挑戰。

有人預測,將來這種無店鋪銷售會成為買賣重要的形式。從立法上來看,現在一些國家的《消法》里,主要是確定無店鋪銷售的情況下,賦予購買人一種后悔權,這個是我們前面談的,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給他一種后悔權,這是一個特殊的規則。主要因為這些銷售,有時候消費者可能是在匆忙之中做的交易。包括挨家挨戶上門推銷,他花言巧語講的很好,所以法律賦予了再給消費者一個期限的權利,讓他去考慮,這樣產生后悔期和后悔權的問題。

(二)有關侵權這個領域的發展趨勢

前面我們談的是合同領域,第二塊是侵權的領域。

1、產品責任。早期有關產品因為瑕疵造成消費者損害,都是使用合同責任,甚至在美國30年代也是如此。因此,消費者如果認為產品瑕疵造成損害以后,可以去找和合同有關的經營者,而且只能根據合同來告他。合同怎么規定,你就根據合同怎么。

30年代,特別是消費者運動發展以后,產品的責任概念出現。產品責任概念就是指消費者或者說因為產品的缺陷,造成了財產和人身傷害或者死亡,買受人、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求得賠償。因為產品責任這個概念的出現,使得消費者因為產品造成損害以后,不僅僅可以直接根據合同關系向經營者提出請求,而且可以不考慮合同關系,向沒有合同關系的生產者提出請求、提出索賠。

當他向生產者提出索賠的時候,他的依據就是侵權責任,合同是不考慮合同責任、合同關系的,這種責任我們在法律上稱之為產品責任。從狹義上,我們理解就是侵權責任,不用考慮合同關系,對消費者的保護非常有利。消費者因為產品造成傷害以后,可以以侵權告生產者。因為產品的瑕疵,可能很多是在生產領域里面出現的,而且生產者或者說廠家,通常具有足夠的賠償能力,而且他們確實知道究竟毛病出在什么地方。所以,消費者直接告生產者,這對消費者的保護是非常有利的。

產品責任的發展,可以說是民法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面新的發展趨勢。進一步地強化了對消費者的保護。我們國家的《消法》目前主要確定的是一種合同責任,我們的《消法》第40條規定,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時,應當依照合同責任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消法》的主要規定。當出現產品瑕疵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消費者直接找經營者,按照我們《消法》現在的規定,依據《消法》直接可以找經營者,然后由經營者再找生產者。這個思路還是一種合同的思路。當然這種考慮有它的道理。它的道理在哪里?我們是考慮到消費者是和經營者相對應的,《消法》主要是解決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關系,沒有引入生產者這個的概念,沒有考慮到生產者和消費者是什么關系,這是有它的道理。

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要考慮到這個問題,消費者由于產品的缺陷造成損害,僅僅只是找經營者,這對消費者保護還是不利、不夠的。所以,我個人也是建議,在未來《消法》修改里面,應當考慮把產品領域挪到流通領域去,我們不一定規定生產者有關具體的義務等等,這些沒有必要重復的。因為,這些完全可以在《產品質量法》里面有具體規定。但是,應該賦予消費者這種權利,他可以直接找生產者的權利。所以,直接要求生產者索賠的權利,應該在《消法》里把它寫得更具體一點,對消費者保護還是非常有利的。

2、因為產品者概念的產生,這樣也出現了一個新的概念,我們把它稱之為責任競合的概念。

一旦消費者因為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時候,它可以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之間進行一種選擇。這個概念現在已經在我們的《合同法》里把它確定下來了。《合同法》第122條規定了責任競合。但是,在《消法》里面對這一點還沒有規定,沒有規定允許消費者對兩種責任進行一種選擇。

舉個例子,比如說啤酒瓶爆炸了造成的損害;電視機爆炸了造成了損害,這不僅造成了財產損失,還造成了人身傷害甚至是死亡。從對消費者保護這個角度來考慮,首先它可以找經營者;其次應該允許他可以找生產者。當他找生產者的時候,就是我們前面談到的,實際上他是產品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了。同時當他找經營者的時候,假如他不愿意找生產者,這個時候應當允許消費者有一種選擇。

找經營者的時候,他究竟應該根據合同來,還是根據侵權來?在不同的情況下,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很不一樣的。

比如,你要是以合同來,根據《合同法》是不能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的,這是世界各國的一個基本原則,我們國家的《合同法》也有這條。按照《合同法》不能賠償精神損失,為什么?道理很簡單,合同是一種交易關系,交易關系要強調有一個“最佳”,精神損失不是在“最佳”的范圍之內。尤其是《合同法》里,因為這是一種交易,所以法律要上鼓勵大家交易,盡可能訂立更多的合同。但是,假如說合同里面也可以賠償精神損害,就會非常麻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會遇到一個很大的風險。將來一旦違反了合同,不知道要賠償多少精神損失,這樣一來風險是非常大的,可能做生意的人就害怕了,如果合同責任包括賠償精神損害,則不利于鼓勵交易。

根據合同法是不能賠償精神損害的。但是,合同也有它的好處,你要按照合同的時候,因為合同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舉證是比較容易,我只要按合同來對照,你是不是違反了合同?如果你違反了合同,那么我就應該要求你索賠,非常簡單,不像侵權。侵權還要證明你是不是過錯,侵權的舉證就非常復雜了。用合同舉證來有合同的好處。

現在我們給消費者一個選擇,這兩種情況都存在。比如,你買啤酒,啤酒瓶爆炸了,你要去告那個出賣人,你既可以按合同來告他,也可以按侵權來告他,這是兩種情況,你自己去選擇。你覺得哪一種對你更有利,你可以進行選擇。對消費者這種選擇權,實際上就是來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但是,這個規則現在只是在《合同法》里寫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沒有提到這個問題。我個人的看法,將來應該在《消法》修改里面,是不是也應當增加這個規則,這個對消費者非常有利,讓消費者自己去選擇。

合同領域的第二個情況是欺詐,對欺詐的侵權加以規定,也是很有意思的一個現象。欺詐這種行為是我們現在社會,也可以說并不講信用的行為。我們現在正在講關于守信這個問題,不講信用,很嚴重的就是欺詐。欺詐在民法當中主要是以《合同法》的規定,從我們國家民法規定來講,我們現在把欺詐在合同里面規定講一下,這個主要是在合同里面的無效和可撤銷的角度來理解。

我們國家民法為什么這么考慮?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欺詐這種行為通常是在交易中產生的。因為,欺詐都伴隨著一種合同關系。我們考慮欺詐都是在做生意里面出現的,我和你做生意,我騙你。因為,我向你告知了虛假情況或者隱瞞了真實情況,這樣來騙你和我訂了合同,收取了預付款跑了。

法律上認為,首先得解決合同的效率問題,就是說把合同宣告無效或者撤銷以后,再進一步解決欺詐行為人的責任。如果,不解決合同的效力,就沒有辦法進一步去要求欺詐行為人承擔責任。因為,合同如果是有效的,這樣你怎么去確定欺詐人承擔責任,這就很麻煩了。

問題就在于,僅僅通過合同是不是能夠解決欺詐現象或者是欺詐行為人所造成的責任問題?看來是不行的。原因就在于有一些欺詐,不一定是在交易中產生的,而且也有一些欺詐,不一定就都產生合同,或者這些欺詐內容,比如隱瞞、告知虛假的內容,在合同里都得到表現,這樣當事人完全按合同來提出,將遇到很大的麻煩。

最典型的例子,現在好多人都遇到這個問題,就是商品房買賣,做了一些廣告,廣告里面說,將來你買了我這個房子,門前有一大片綠地,還有網球場,還有什么高爾夫球場,結果買了以后,什么都沒有。但是,有關綠地的描述,這都是在廣告里面做的,沒有寫到合同里面,這是在訂立合同的時候都沒有的,消費者都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沒有辦法,這種現象發生了很多。如果按照合同,合同里沒有規定,你沒辦法。廣告按照我們國家現在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商業廣告只是一種“要約邀請”,不是“要約”。如果連要約都不是,只是一個廣告,消費者的接受根本構不成承諾,不是合同問題了,這就提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就是說消費者根據什么來,出現這個情況,怎么樣來尋求一種保證。按照我們現行民法規定,是得不到保護,甚至是很困難,找不到法律的依據。

國外一些新的立法,像荷蘭《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都規定了虛假陳述的侵權責任,把此種情況作為侵權處理。我看了一些解釋,說明就是針對著我們剛才講的三個方面情況,它說允許消費者可以作為侵權來訴訟,要求賠償。

這個現象是很有意思,我們在討論,在制訂《民法典》也考慮到關于侵權這方面,也確實感覺到恐怕有必要對一些欺詐行為,如果合同上解決不了,不能對受害人提供保護,是不是能夠允許受害人將其作為侵權提出賠償、索賠的要求,我們覺得是必要的。

這個恐怕將來在我們的《消法》里面,我們建議修改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考慮借鑒這種經驗。否則現在消費者沒有辦法,你打官司的時候打不贏,找不到根據。現在有的地方,業主都聯名告狀、抗議,有的甚至影響社會安定,甚至鬧得還很嚴重,就是法律上缺乏規定造成的。

3、專家責任

專家責任是具有混合性的問題,是發展很快的一個領域,是指具有特殊知識和技能的專業人員,在履行專業職能的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專家責任和消費者保護也是聯系在一起的,這是因為在很多領域,像律師、醫師、會計師等等,他們有的直接面對消費者,有的是間接面對消費者。對專家責任的確定,也涉及到對消費者的保護。建議我們的《侵權法》應該對專家責任做出相應的規定。

這里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涉及有關醫療糾紛是不是應當使用《消法》的問題。前一段討論非常熱烈,有各種不同看法,爭論確實很大。從總體上來說,我們可以把醫患關系它看成是消費關系。對于醫患關系使用《消法》還是有道理的。主要有這么幾個理由:

(1)醫療關系本質上,還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在這種醫療關系中,醫生是提供服務的一方,患者是接受服務的一方,雙方實際上有一個“最佳關系”存在,盡管這種“最佳關系”不一定完全符合市場的價值。因為醫院現在沒有完全走向市場,也沒有完全市場化,不能完全按照市場來收費。但是它既然是一種合同關系,就具有交易的特點。應該說,從本質上還是等價的交易。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一種消費關系。

(2)患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消費者的特點。患者在醫院里接受服務,同在其它有關飯店里接受服務沒有本質的區別,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消費者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這里是接受服務。尤其是《消法》所規定的,有關消費者的各項權益也完全可以由患者所享有。比如說,有關消費者的安全權利、知情權利、選擇權利、公平交易權利、索賠權等等,包括監護權在內完全可以由患者享有。那么,在醫患關系里,患者也是處于一個弱者的地位。因為醫療服務的技術含量比較高,信息也不對稱,消費者實際上處于缺少選擇的被動地位,也可以說是一種弱者,需要特別保護。

(3)醫療單位現在已經逐漸地具有了經營者的特點。醫療行為盡管具有高科技、高風險等等這些特點,特別是在我們國家現行體制下,醫院具有某種服務的性質。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醫療體制的改革,大部分醫院都要逐步從這種福利性、純事業單位走向社會化、市場化和企業化運行的軌道。盡管贏利不是它唯一的目標,恐怕也要逐漸地成為醫院維持生存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特別是像我們國家現在許多私人開醫院,個體行醫大量地出現,而且他們的活動主要目標恐怕是贏利。所以,市場化的這些醫院已經逐漸地具有了經營者的特點。

(4)把醫患關系作為消費關系來考慮,是有好處的。如果患者作為消費者,在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以后,特別是因為醫院的重大過失引起了醫療事故,造成了病人的人身傷害,可以允許得到消協等消費者團體的保護。這對患者保護來說,還是很必要的。

在我們國家現在的醫患糾紛太多了,而很多糾紛長期不能得到解決,造成很嚴重的問題,甚至有一些引發了很嚴重的社會動亂。過去我們醫療事故鑒定辦法非常不合理,鑒定的機構基本上是醫院的醫療行政部門以及醫院的人組成的。有些法官碰到這樣的問題,患者本來不是一個有大毛病的人,最后被醫成了一個植物人,鑒定又不是醫療事故,沒辦法打官司,患者天天到法院鬧,天天找市政府。這種問題很難得到解決。

我們說讓他找一找消費者協會,當然不一定能解決得了,多少是一個保護的渠道。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多少對患者的保護還是有利的。我個人認為,醫患關系是一種消費關系,并不一定說出現了醫療糾紛以后,都可以使用《消法》第49條的規定,就采取所謂懲罰性賠償。我個人看法也不一定,也不一定醫患糾紛最后都可以使用1+1的賠償。在醫療糾紛里面,沒有辦法來確定這個賠償的基數,是以掛號費為基礎,還是醫療費用或者手術費,都很難確定。

更多的考慮,我們是把醫療關系作為消費關系,更多是強調患者享有消費者權利,應當得到消協的保護。至于1+1賠償,只有在特殊的條件下,比如說醫院賣出的藥,如果確實是假藥,這個倒是可以考慮,可以實行1+1的賠償。除此之外,其它情況是不能適用的。

有關醫療糾紛的問題,法律有一個具體的規則,對醫療糾紛引起的侵權訴訟,應該按照倒置的辦法,就醫療行為和損害者之間存在的醫療關系以及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這個規定現在引起了社會上很大的反響。在很多報紙都在討論這個問題。這個規則應當說,對患者保護是很有利的。過去很多地方患者現在出現了醫療糾紛,到醫院里拿不到病例,有的醫院根本不給病例,甚至把病例改了。這個規則出來以后,發生醫療糾紛,舉證將由醫院來完成,非常有利于保護患者。

另一方面,這個規則也有一些不太完善的地方,就是完全將舉證的責任都加在醫院身上,恐怕也是不合適的。我個人看法,病人也要有一定的舉證責任。比如,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還是應該由病人來舉證的。發生醫療糾紛以后,如果患者要到法院去,你首先還是需要證明你遭受了損害,而且你也要證明,這個損害與被告,就是醫院是有關系的。你連這個舉證都不負,你怎么打官司,怎么確定是這家醫院,而不是另一家醫院有責任呢。所以,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還是應該由病人來承擔的。當然關于醫院是不是有過錯的問題,應當實行舉證倒置。

4、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問題。

實際上是指賠償的數額超出了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和一般性賠償,是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所謂的一般性賠償,是指以實際的損害為基礎所做出的賠償,這個叫一般性賠償,就是我給你造成多少損害,我就給你賠償多少損失。懲罰性賠償不一樣,懲罰性賠償是說,他可以不完全考慮實際的損害,最終的賠償數額可以超過實際損害,這樣的賠償,我們把它稱為叫懲罰性的賠償。它和實際損害區別,是它可以超過實際損害。同時在功能上,實際的損害賠償主要是一種補償的功能,就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懲罰性補償的功能不完全是補償,還包括了懲罰和制裁功能。它的功能很大程度上是對非法行為的一種懲罰。同時因為這種懲罰和制裁來遏制不法行為的發生,所以它還具有一種遏制的功能。懲罰性賠償現在主要是在美國使用。美國采用這個以后,現在逐漸發展了到英國以及其它國家采用。大部分法制國家,現在只是在非常意外的情況下行使。但是現在美國,懲罰性賠償很多是運用在對消費者保護里面,例如,70年代有一個很著名的懲罰性案件,某汽車公司制造了一輛汽車,發動機里面有一點毛病,但不是非常嚴重。可是這個毛病如果一旦出現了,將會造成車毀人亡的后果,消費者經過有關的技術鑒定以后,認為汽車公司制造的汽車確實存在著這種隱患。后來法官經過調查,發現汽車制造廠在制造汽車的時候,當時知道這個隱患。法院就判決巨額的懲罰性賠償。理由就是,公司已經知道了有這樣的隱患,還賣出這個汽車,這是毫無顧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所以,應該做出一種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非常大。

懲罰性賠償的運用,很多人感覺到有一點不太令人理解。為什么汽車這點隱患,就賠償幾百萬元美金的賠款。理由在什么地方?首先,我們說強調對消費者保護;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這是我要解釋一下。在現代社會,兩極分化,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按照一般法官的看法一般的懲罰性賠償,完全是按照交易的法則建立起來的,本質上就是我給你造成多少損害以后,我出多少錢,把我給你造成的損害,把它買回來,這從性質上就是一種交易。一般性的賠償不能達到給損害者以懲戒的目的。

我把你的電視機砸壞了,我賠你一個電視機就完了。實際上,我通過賠償電視機,把我給你造成的后果買回來了。有很多法律專家包括法官都認為,一般的賠償在正常情況下是公正的,反映了一種公平的要求。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對有錢的人來說,起不到遏制作用,對有錢的人來說,可能就會使他享有一種、獲得一種可以給人家造成損害的權利。我因為有錢,我給你造成了損害也無所謂,我拿這個錢來賠償就完了,這個對我來說,沒有什么了不得。

所以,達到什么程度才能形成一種警戒?就是罰得他心疼的時候,才能對他起到一種刻骨銘心的警戒作用。從這一點考慮,確實是有它的合理性。這幾年我一直呼吁,我們的很多領域實際上都可以引入懲罰性賠償,遺憾的是,我們的法律沒有引入這一條。

比如說打人這個現象,在美國凡是打人一定是要受到懲罰性賠償。我們到美國一看,每天都報一些打架斗毆,當然都是消費者消費時候的小債務。但是對于打人,只要告到法庭,只要承認你是打人的,法官不管三七二十一,那都是懲罰性賠償,小額法庭最高懲罰是5000美金。法官馬上就判決,你只要打了耳光,哪怕一個耳光,就5000美金。打人的說,我打人是因為他罵我,所以才打他。法官說不要說罵不罵人,如果他是罵你,你可以另外他,告他誹謗,現在只要是打人就是5000美金。

為什么打人應當承擔一種高額的賠償?因為這樣,他才知道打人是要付出巨大代價的。我們在這點上做得太不夠了。打人到法院以后,我們的很多法官說,不就打了一個耳光嗎,沒什么大不了的,這種案件還跑到法院里來。事實上,這是觀念的誤區,打人一個耳光,不是受點皮肉之痛,在西方來看,這是嚴重的侮辱人格問題,不是簡單皮肉之痛的問題。我建議如果我們的社會將來要有這樣的懲罰性賠償,打人的情況會少很多,人民也會文明很多。

現在我們的《消法》49條規定懲罰性賠償,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盡管現在有一些人對這條提出批評,我一直是說這個規定是非常好的,對消費者保護非常必要。

現在有一個爭論問題,對知假買假的行為,能不能使用49條的規定。現在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據說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了什么打假公司等等,很多人對此提出強烈的批評。這個問題我有一點不同看法,我的想法也不一定對。因為在學術界看法也不一樣。

去年王海在北京打了一個官司,最后判他敗訴了。對于這些判決,我最近寫了幾篇文章,也提了不同的看法。判決認為首先消費者的這個概念,認為只能限于在自己使用,不包括知假買假,我認為這個問題恐怕是值得商榷。我理解的消費者概念,還是不應該考慮動機。第二點,對于這種即便是知假買假,使用《消法》49條,允許他獲得1+1賠償是必要的,最主要是考慮有這么幾個理由:

(1)《消法》第49條也沒有要求區分知假買假和非知假買假,沒有這樣的區分,而且對于“明知”問題,本身就是很難判斷的問題。誰能說清楚他購買的時候是明知道是假還買,這個“明知”是怎么判的。王海不承認,誰說得清楚。銷售者怎么能夠知道它是明知,就因為我買多了就是“明知”。我看也很難說,也可能我自己拿去送人,可能是儲藏,可能是欣賞呢,這是我的權利,你怎么能夠說我一定是在明知是假而買假。

(2)從立法意圖來看,第49條的目的主要是在于對銷售假冒偽劣等等這些行為進行制裁。它的著重點,就是通過這種雙倍的賠償來遏制假冒偽劣這些欺詐行為。從立法意圖考慮,我們對這種糾紛考慮問題的時候,首先考慮到怎么樣才能夠對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進行制裁,這是考慮的一個重心。

如果我們的判決判的是最后,因為你的動機不純,所以不給你加以賠償,那豈不是放縱了那些已經構成假冒偽劣欺詐行為的人,反而他不必要1+1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怎么能夠體現對他的制裁呢,不能體現對他的制裁的話,怎么符合我們符合立法的目的呢。現在假冒偽劣這么嚴重,49條就是要起到一種懲戒、遏制作用。你把這種情況說成不能賠償,那豈不是放縱了假冒偽劣。

(3)這個懲罰性賠償都有一個共同的功能。我們1+1賠償跟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實際上這一點都是相似的。它要通過一種必要的機制,促進受害人主動地去尋求一種補救,從而對不法行為進行遏制,這就是說懲罰性賠償。

在美國有一些懲罰性賠償,有的是給受害人,有的是給國家的,有是的給當地政府的,也有的地方規定可以給個人的。通過一種利益的刺激、引誘、鼓勵,這樣會使受害人主動地去尋求一種救濟,通過尋求這種救濟,這樣能夠主動揭發、暴露不法行為。因為在市場、在消費領域,這個數額可能常常不是太大,消費者不愿去打官司,因為不去打官司,所以使這些不法行為不能夠得到有效的暴露。懲罰性賠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來刺激大家去告發,對不法行為形成一種有效的遏制,國家也不需要動用納稅人的一分錢,起到一種社會的監督責任和力量,這種作用是執法部門的監督是難以期待替代的。從這一點上來說,它可以起到很好的執法效果,應該允許有這種利益刺激機制。

假如說我們所謂考慮動機,因為你的動機不純,所以最后就不予保護。這樣一來,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使利益機制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從這一點來看,和懲罰不完全符合,沒有達到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和效果,打假是政府的行為,怎么能夠由個人來行使,是不是越權?我個人不是這樣認為。他到法院去告發,這是行政權利嗎?不是,還是在行使一種民事權利。因為到法院去請求,本身就是尋求一種民事權利,絲毫沒有代替政府部門的職責。

他出來打假,實際上是動用社會力量打假,打假不一定完全都是政府部門的事。如果都是政府部門的事,就太狹窄了,打假應該是社會上的事,由大家提出請求,到法院告發,只要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據的,都是應該鼓勵的,只要能夠有效地遏制這種假冒偽劣行為,這都是對社會有益的。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知假買假的行為,好像是為了自己的消費行為獲得賠償,在道德上,要進行賠償是不誠實守信的。我有點看法,只要是合法,我們就不好說它不是誠信的。只要對打擊假冒偽劣有利,我們就要鼓勵。

從消費者保護和發展的趨勢,關于小額訴訟和仲裁的問題,我們前面提到為什么《消法》要從民法中獨立出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消費者保護的特殊需要,消費者保護特殊的需要還包含一個原因,完全按照民法來尋求救濟,是很困難的。其中有消費者自身的原因,因為數額不是太大,消費者自身也不愿意提起民事訴訟,覺得不值得。另一方面,集體訴訟遇到很多舉證上的困難和麻煩。正是由于這些原因,有些國家《消法》里面規定,有關的在消費者實行小額訴訟,就是通過小額法庭專門審理有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發生的這些糾紛。這在美國是非常流行的。

對于小額法庭的訴訟,很多州是規定采取“一裁終結”,不實行“兩審終審”。認為幾塊錢、一二十塊錢的東西要搞兩次、兩輪,要實行二審,從成本效益或者從司法效益上講是非常不合適的。我們國家也討論,在報紙上炒作很厲害,是一分錢的官司,一毛錢的官司,還有一塊錢的官司,鼓勵大家打一塊錢的官司,有利于鼓勵人們能夠主動地捍衛自己的權利,能夠增強一種權利的意識。但另一方面我們必須要考慮司法是有成本的,司法應該是講求效率,你為一塊錢打官司,從效率的角度講,是不是合算?我建議,我們是不是要搞小額法庭的問題。同樣在訴訟程序上,是不是應該采取“一裁終結”?完全按照民法、《消法》來操作是很困難。當然美國有些個別州也有這樣一些規定,原則上不實行兩審、終審。但是如對提訟的一方來說,他要敗訴了,就不能夠上訴。

另外,為了解決消費數額小、人數又多的問題,在消費訴訟里面增設了集團訴訟和代表訴訟,也允許有關的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來進行訴訟,出臺這些辦法來鼓勵消費者。比如有的電話卡銷售出去是有問題,但是賣給了很多人。消費者說,為了幾十塊錢不愿意去打官司。但是當人數眾多以后,如果有一個機構出來能夠代表他們打官司,很多人是會愿意去打官司。

最后,還有一個仲裁的問題。臺灣有一個學者曾經提出這樣的看法,在現代社會中,隨著消費時代的來臨,人人都可能是消費者,一個人一輩子可能很難有機會去打幾百萬元的官司。但是,每個人可能每天都會遇到自己所買的東西、或者所交易的物品有瑕疵,可能會受到這些糾紛的困擾,可能不要打官司,這是很難解決的問題。那么怎么解決?確實是我們法律上要面對的一個問題,能不能實行小額仲裁,這也是值得研究。

我個人看法,覺得小額仲裁可能是一個辦法,都是仲裁,一裁終結,成本很低廉,而且非常及時、簡便,也有利于消費者的保護。

三、加入WTO與中國保護消費者關系的問題

WTO規則是具體建立一個公平和有序競爭的體制。WTO規則主要是針對政府的,就是規范政府的行為。WTO協議里面并沒有直接針對有關消費者保護做出具體的規定。WTO協議里面,沒有對各成員國提出有關提高消費者保護水準的這些要求。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到,加入WTO對消費者的保護也是有關系的。這是因為:

(一)WTO的宗旨和消費者保護的目標是一致的。因為WTO致力于通過在國際貨物貿易里面削減關稅和其它障礙,促進締約方的生產和發展,從而保證充分的就業,保證實質的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提高,從而提高生產生活水準。可以看出,達到這個目標和消費者的保護目標是完全一致的。

(二)我們在加入WTO所進行的談判過程中,承諾逐步地降低關稅以及開放金融、保險、電信、旅游等市場。開放市場實際上最終就是要使消費者受益。因為消費者必然要能夠從市場開放,特別是有關服務業的開放過程中,最終受益的實際上是消費者。消費者會從市場進一步開放中得到更多的實惠,消費者實際的選擇權也會進一步擴大。

(三)加入WTO以后,我們政府在履行入世承諾過程中,要遵守一些規則,這些規則盡管不是專門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所設置的,但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也是非常必要,也是有利的。比如像Trips協議里面有關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些保護客觀上都有利于防止消費者對商標的誤認,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等等。

總體上說,加入WTO,對消費者的保護還是十分有利的。在加入WTO以后,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考慮,我們還需要采取這么幾個措施。

1、我們應當進一步轉變觀念,強化消費者權益的意識,以及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意識。在這點上,我們還需要做更多的宣傳,包括對消費者享有各項權益的普及。現在有人講,不要把我們的消費者搞得斤斤計較,動不動就打官司,動不動就告狀,對我們的社會沒有什么好處。這個看法我是不贊成的,權利意識增強,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實際上是對我們依法治國,建立法制國家都是非常必要的。

2、我們需要進一步地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總結我國消費者保護經驗的基礎上,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體上是非常好。但是,有些現在確實需要進一步完善。另外,我們可以形成消費者保護周密的機制,有些問題不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規定的,可以在民法里詳細的規定。

3、我們需要利用WTO的規則,加強政府的管制和監督。加入WTO最大的挑戰,實際上是對政府的挑戰,就是政府要不得任意地規定關稅稅率或者任意地控制進出口的配額和許可證,這是違背WTO的規則。政府制定的一些規則也必須要有透明度,有可預測性。但是,我們必須要強調,加入WTO并不是意味著政府在經濟事務中無所作為,更不是撒手不管,而只是對政府管理提出更高、更嚴格的要求。

在消費者保護領域,我們在加入WTO以后,政府實際上要做的事情還是很多。就保護消費者利益來說,僅僅通過法律制度,消費者個人或者消費者組織還是不夠的,還有許多方面也需要政府的介入。完全讓消費者自己去,要求賠償有些方面還是不夠的。比如說,對一些存在隱患產品的通告,對于產品質量存在缺陷的那些檢驗、鑒定,對于訴訟中證據的提供,都是可以發召回,召回制度和政府的干預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你不召回,政府應該有權干預。

另外,政府對于一些進出口的商品,特別是進口的商品進行及時的檢驗,如果發現有缺陷,應當及時地把關,特別是對一些像什么洋垃圾、洋食品的進口,政府應該嚴格把關,這些都不是消費者能夠做的,要強化對這些方面的功能。

第9篇

現今,消費者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大法律問題。從目前看,危害消費者安全利益的行為普遍存在。通過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我國消費者各種權益作了系統規定,并在章節中規定了我國消費者享有的九項基本權利。本文是從分析消費者安全權問題出現的成因,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運動立法的發展,促進了有關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運動的發展來解析消費者安全權。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利,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權,在自己的安全權利上受到損害時,能依據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消費安全權。因此,我們呼吁加強對經營者維護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制教育;同時加大打假治劣的懲罰力度,使其非法獲利不足以支付承擔法律責任的成本,令違法經營者無利可圖;還要及時解決安全標準缺失和滯后的問題,為消費者安全權提供強制性的技術警戒線。對屢教不改或有嚴重違法行為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及時向社會通告,加大對經營者的心理威懾.在任何時候都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以消費者利益為重,保證所提供商品及服務的安全;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安裝防護措施或者設立警示標志,以免損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關鍵詞:消費者安全權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消費者安全權的特征

消費者安全權的管理消費者安全權司法保護消費者安全權行政保護

現今,消費者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大法律問題。從目前看,危害消費者安全利益的行為普遍存在。通過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我國消費者各種權益作了系統規定,并在章節中規定了我國消費者享有的九項基本權利。本文是從分析消費者安全權問題出現的成因,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運動立法的發展,促進了有關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運動的發展來解析消費者安全權。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利,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權,在自己的安全權利上受到損害時,能依據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消費安全權。

一、消費者安全權概述

首先我們先了解消費者的安全權。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在許多法制國家,安全權是消費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安全成為人類生存的首要條件之一,沒有安全權,人們的其他權利就失去了意義。而且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賦予消費者的第一項權利便是安全權。對所有消費者而言在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并提供支付對價后,經營者就要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一)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

當我們基本了解消費者的安全權。那么我就把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分為以下兩個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1)消費者的生活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在消費者而言,其購買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者是為了個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在其為商品的所有、服務的提供付出代價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價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價后反得到傷害。故在消費者方面,他們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消費者安全權的特征

在我國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不受損害的權利與我國《憲法》和《民法

通則》中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害雖是一脈相通,但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這項權利與以上的權利相比還是有其自身的特點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所具有的內容,包括生活消費的任何領域,

權利客體的范圍包括一切購買、使用消費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所以,這項權利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第二,消費者的安全權是在特定的環境下產生的。也就是說,在消費者購買、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始能產生,離開生活消費這一特定領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費者的安全權問題。當今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使得人與人之間的依賴性不斷加深,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有可能是生產者,每一個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費者,任何個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務,不可能不購買、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賴下,人與人之間的接觸成為必然,每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首要地應得到保護就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

第三,消費者安全權不只是被動地形式,還可以主動要求,也就是說,這項

權利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權或財產權遭受損害后才能主張。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動行使消費者安全權,既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標準。

(三)消費者安全權的實現

上面已經講述了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和自身特征。現在很多消費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為有很多消費者安全權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費者卻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來實現自己的安全權。那么我現在下面再講述如何實現消費者的安全權。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時候消費者的安全權不會自動實現,該項權利的保障首先有賴于經營

者切實履行相關義務。在不同的消費交易領域,經營者所應當承擔的安全義務和

責任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消費者在整個消費過程中都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

受侵犯的權利。這就要求:

第一,在購買、使用家用電器、家用機械、燃氣以及燃氣用具、日用百貨、

文化用品、兒童玩具等生活消費品時,有權要求這些產品的質量能夠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害。

第二,在購買、使用食品、藥品、化妝品時,有權要求商品符合國家規定的

安全、衛生標準。

第三,在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相關的服務設施、服務用具用品、服務環境、

服務活動以及服務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費者遭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威脅。

2.消費者安全權的實現有賴于國家對消費交易活動的有效管理

現在國家為了更加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規范,我國對特殊危險性商品和服務的安全保障問題也制定了一系列專門的法律規范,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管理規范、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范、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范、生活用電安全管理規范、服務安全管理規范等等。這些安全管理規范是國家對消費者交易進行必要干預的法律依據,為國家對消費安全進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現在把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種:標準化管理、安全認證管理、許可證管理、商品和服務的標示管理。國家通過這幾種管理手段,可對涉及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產品和服務制定強制性的各項安全標準,強行要求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達到相應的安全標準,從而實現保障消費者安全權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務進入市場,為消費交易的安全創造條件;而且通過標示的管理,可以讓消費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務,避免消費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雖然國家對經營者們的商品和服務已經嚴加管理,可是損害消費者安全權利的事情時有發生。

二、消費者安全權目前存在的問題

我們可以通過各種消息途徑可以看到現在有很多的消費者安全權沒有得到保護,致使很多消費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來,我國廣大消費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屢屢受到損害,有些情況已經發展到觸目驚心的地步。消費者在整個消費過程中都享有安全權。

而在實際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例如,為了牟取非法利潤,招徠顧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臺",用福爾馬林泡毛肚、鳳爪,在菜油中摻柴油,出售變質、發霉的各種食物等,皆屬此類,這些商品不僅不能滿足人們的正常需要,反而會損害人們的健康,甚至會致人死亡。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藥品。對于銷售者來說,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過期、失效的藥品等侵犯消費者安全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有些商店將已經過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騙消費者。

(2)藥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制造銷售假藥、劣藥。藥物本來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錢,則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假藥中還摻雜有害成份,不僅耽誤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劇,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雞飼料、淀粉或廉價藥品加上偽裝,冒充抗生素及名貴藥品出售。

(3)因產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視

日常用品及機電產品缺乏安全保障。這些年來,我國曾發生了多起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爆炸傷人的事件,電風扇、電熱毯、電熱杯、洗衣機等漏電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都是嚴重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表現。

(4)化妝品質量不過關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視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美的追求也漸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有些生發水不僅沒有生出頭發,反而使原有的頭發脫得精光,一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

(5)服務行業的場所和方式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安全不容忽視

營業場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飯店、旅館電源外露極易觸電,有些旅館管理不善,旅客財物經常失竊等等,這些也屬侵犯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現象。服務方式不安全。如理發師使用工具不當或者不消毒致顧客受傷或者傳染疾病,浴室熱水過熱燙傷顧客等等。

上述的五種問題都是給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侵害。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本來就是處在弱勢地位。而當消費者安全權不能得到保障的時候我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安全權

(一)提高消費者的唯權意識

維權就是指的是維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維護生命健康安全權是消費者協會的一個重點,也是消協的一個主要標準,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健康維權確定的依據是:當前危及消費者正當權益的比較突出,把健康維權作為年主題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為本,它包括多個方面;另外確定年主題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社會的總體目標的實現要求全民各盡其所,沒有人民群眾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協維護消費者全權利益有本身的職能,配合執法部門做好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關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廣大消費者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嚴重突出的問題,打擊制止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為了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列出以下幾種方式:

一要選擇大商場購買,因為大商場進貨渠道規范,消費者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管找商場還是找廠家去維權,都會更方便。二要保留購物票據,以證明劣質產品的出處或賣場。三要認清品牌,不要去買“三無”產品。無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的食品,一旦發現質量問題,維權難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對當事人而言,維權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們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就會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偽劣產品,也就不用花費那么多的時間、精力去維權了。在消費者消費的同時可以要求:(1)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必須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對消費者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的不安全、不衛生的產品。(2)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應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費者能在安全的環境中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這些都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這幾種只是一些消費者為了以后方便唯權常用的行動,消費者的安全權益在受到侵害時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還要尋求司法的保護。

(二)消費者安全權司法保護

1.打擊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上述規定所稱的法律、法規,是指內容涉及了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罰、處理之條款的法律、法規。

(1)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侵害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

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是兩個聯系緊密而又相互區別的概念。違法行為指的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而犯罪行為則是危害社會的、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當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侵害了消費者合法的安全權益的行為多屬于違法行為,除非當這種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達到構成刑法分則所頂的某一項罪名的構成要件時,就成了犯罪行為。對于一般違法行為,有關國家機關應追究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對于犯罪行為,則由國家的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追究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2)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表現

現在社會有很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的違法行為。其中主要表現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攙雜、攙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二,生產、銷售假藥、壞藥。第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材、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第六,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上述以上行為中,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其中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衛生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劣質化妝品罪等犯罪行為。

2.人民法院切實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方面的職責

在我國人民法院在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方面具有獨特的地位和舉足輕重的作用。按照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負責各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證消費者訴訟權利得以實現,維護合法權益,打擊侵害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工具。

(1)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的受理

當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包括因經營者違反約定義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糾紛和因經營者違反法定義務侵犯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益的侵權糾紛兩種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也就是說當消費者的安全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選擇司法救濟方式解決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而對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爭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既消費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訟和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會采取積極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訟

服務人民、保護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而且方便消費者提訟是人民法院實現其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各項措施的基本前提。社會中,一個普通的消費者為了自己安全權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會因為離法庭太遠,為幾個錢不值得來回奔波;舉證困難,擔心敗訴,顧慮進程浪費時間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費者當自己的安全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放棄尋求法律保護的途徑,能忍就忍,能讓就讓。而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的。這樣就能使很多消費者在自己安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來還擊。

3.對已受理的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會及時審理

所謂及時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會嚴格依照法定訴訟時間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應按時進行審理前準備,盡早開庭審理。此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還可根據需要巡回審判,就地辦案,這都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時審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消費者節省了時間。

在這里特別強調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決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中具有最終的裁判權,在國家對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保護工作中享有極大的權威性。因此,本條的規定對于及時解決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避免爭議久拖不決而給消費者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傷害,加強對損害消費者安全權益行為和現象的司法監督,保護廣大消費者安全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消費者安全權行政保護

在這里我要特別講述一下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安全權益的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而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安全權益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有關行政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的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及督促。2、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這就直接能說明了我國政府對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的重視程度和保護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內部因職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職能管理部門,現在有很多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的行政管理部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技術監督機關、衛生監督機關、環境保護機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機關、各行業主管部門。這些機關通過自己的各種不同的職能來管理市場、約束市場,通過對市場的嚴格管理更好的保證市場上商品質量,防止一些假冒產品、不合格的衛生產品危害消費者的安全權益,而且會對給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學習,來提高其對本行業的管理、監督人員的素質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益。

四、結束語

總之,消費者安全權是關系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并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以及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會更加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權益的懲罰將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將不斷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也將促進消費者安全權的得到更多保障,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注釋:

(參考資料)

1.李昌麟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張嚴方著:《消費者保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著:《產品責任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問答》,中國計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關于從嚴打擊制造販賣假藥、和有毒食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5年第3號。

6.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載《法學》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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