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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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上呈現上級要求高且越來越具體而基層落實情況不容樂觀的問題。自從十五大確定依法治國方略以后,各級稅務機關都把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作為當前及今后較長時期內稅務機關的中心工作來抓,明確提出了“堅持依法治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要求,走全面依法治稅之路。但不少稅務干部仍然認為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只是應景之作,難以長期堅持下去,特別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搞評議考核更是自己人給自己人“下套子”、上“緊箍咒”,制定的各項執法規程將基層稅務人員的手腳捆死了。錯誤片面的認識導致做表面文章應付上級檢查,責任追究雷聲大雨點小,特別是經濟追究方面,搞平衡、吃大鍋飯現象普遍存在;考核評議過程流于形式,向外界發個問卷就算評議、以征管七率考核代替執法責任制的全面考核;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主要還依靠手工進行,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進行考核追究的寥寥無幾。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到壓抑,執法效率受到影響。
(二)基層稅務人員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不嚴格、不規范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是稅務管理環節涉稅事項審核管理不夠細致,有的稅務人員對一般納稅人認定和年審把關不嚴,少數納稅戶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仍然予以保留。二是稽查工作程序不完備的現象比較突出,有些案件擔心公安機關不能及時查處因而未按規定移送;在稽查取證時,證據不足、資料不全;在處罰告知時,未按規定程序實施,有的未發告知書,有的將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當事人;稽查審理流于形式,稽查文書使用不當等。三是《征管法》實施貫徹力度還不到位,對拖欠稅款的納稅人,沒有充分應用稅收征管法賦予的強制執行措施促使其依法繳納;有的對新稅收征管法關于撤銷權、代位權以及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或欠稅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于其他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條款學習理解不夠深刻,執行中不知道如何行使以上權利等等。
(三)現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和稅收征管改革缺乏銜接協調。由于征管改革逐步深化,部分執法崗位及其職責跟不上征管改革的變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間始終存在著理不清的關系。同時,辦稅場所的頻繁變更,使得人員、執法業務變化很快,執法責任制還沒貫徹又得重新修改。稅收征管改革后的機構設置,給“稅務機關”的定義及執法主體資格的認定帶來困惑,如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分局、稅務所,而征管改革后,稅務所大部分已被撤消,許多地區將全職能的稅務分局改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等,此類分局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法律未予明確(稽查局除外),司法機關在審理稅務訴訟案件時,對此也解釋不一,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思想上的混亂和基層稅務機關執法上的顧慮。二是征管改革所倡導的電話申報、網上申報方式等,在稅收征管法上并不是強制性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迫于某種利益驅動和非法定因素,所有的稅務機關都在默認一種口頭上的電子申報率必須達到95%以上的說法,而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上門申報,其他的申報需經稅務機關批準,批準的前提就是必須納稅人提出申請,否則不可能產生此種法律關系。三是稅收征管改革的目標是實現稅收現代化管理,而稅收的現代化管理離不開稅收的社會化管理和信息的規范化、統一化管理,稅務機關信息采集的渠道必須向與納稅人的納稅信息有關的工商、金融、海關乃至于企業等各個部門延伸,而對此,有關法律、法規都沒有設置相應的規范,由此而產生的行政行為,既導致了執法上的不規范,也缺乏法律的規范約束和指導,必然影響到稅收征管改革的效果。
二、基層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幾點想法
針對幾年來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通過系統的反思,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試圖找出一些規律性的啟示,以切實促進稅收執法的規范、高效,推動稅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確保稅法的權威性、統一性和完整性。筆者認為,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有必要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
(一)以稅收法律法規為準繩,增強執法意識。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其基礎就是建立起規范、完善的法制經濟,市場經濟不僅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納稅人要依法經營,自主遵循社會規范,同時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為市場的客觀存在而建立并營造公平的經營環境。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入發展,以往那種行政干預經濟的宏觀調控手段,不再是主要的機制和措施,而代之以經濟、法律等手段參與市場的具體調節和宏觀控制,不爭的事實,稅收正是其中一種非常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稅務機關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是充分發揮稅收職能的重要保證,是促進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還處于經濟轉型期,人的思想、社會的發展、制度的執行都還存在著一些不可回避的矛盾,加之行政機關長期以來都是以絕對權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現的,在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初期,轉變政府職能的難度體現在這只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尤其是轉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觀念。只有思想教育是不夠的,同時還要加強對權力的內部制約,通過制定嚴格的程序等制約機制減少不依法辦事的可能性和執法的隨意性,保證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公正。稅收法律法規不是一把砍刀而是一柄雙刃劍,懸在征納雙方的頭上,規范和制約征納雙方的行為。稅務機關作為一個執法部門,首要的任務就是依法治稅,按章辦事,這一點必須堅持而且時刻不能動搖。
結合我單位執法檢查反映出的問題看,一些稅務干部在某些具體的稅收行政執法事項上還有隨意性,主要表現為:一是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學習研究的不夠,導致理解上出現偏差。憑個人的理解去執法,憑自己的主觀意愿去管理,必然會造成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如對征管質量指標“稅款入庫率”的子函數“稅款逾期限改率”指標理解上由于存有偏差,落實到具體的管理工作中則出現了問題。即平時在稅款入庫的管理上,對納稅人發生逾期入庫稅款行為雖然實施了催繳限改,但只是對經電話或實地催繳后逾期仍未改正的才送達了“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看起來工作都做了,似乎管理也到位了,征管質量指標也符合了要求,但是《征管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批準可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問題的關鍵在于責令限期繳納的法律憑據就是送達的“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如果僅僅實施了電話或實地催繳,而沒有合法的法律文書為依據,最終就可能導致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納稅人無法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損害國家利益。這既涉及到執法程序的規范,更對我們能否依法治稅,是否瀆職侵權敲響了警鐘。二是考慮客觀因素過多,使政策執行打了折扣。有些稅務部門在對個體工商業戶辦理停(歇)業申請審批工作時,過多的考慮了一些不可比的客觀因素,違規辦理批準停(歇)業戶問題仍時有發生,即當月受理并批準當月停(歇)業的情況。主要強調由于個體納稅人的素質不高避免激化征納矛盾,還有的在政策執行環節中過份地強調了文明創建、社會穩定等客觀因素,工作方法簡單化,而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辦事,在執行政策上打了折扣,影響了執法的剛性。
(二)以程序和規范為支撐,增強質量管理意識。
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理念改進和提高稅收管理工作已較為普遍,如引入ISO國際質量標準以及流程再造理論。應當說借鑒先進國際管理標準,為應對形勢發展需要,推動稅收管理工作思路是正確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些舉措在促進依法治稅工作水平的提升方面是有成效的。但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堅持依法治稅、推行執法責任制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指望運用某種辦法一蹴而就,或者采取一個什么措施一勞永逸是不現實的。我單位貫標一年多,有的干部思想上依然存在貫標就是一勞永逸、貫標就是萬事大吉的錯誤的、片面的認識。從執法檢查的情況看,基層的管理以及干部的素質與嚴格執法、規范行政的要求之間存在著差距,表現在基礎管理工作還不夠扎實,抓落實還不完全到位,監督控制的手段和措施有的還流于形式,干部隊伍的整體執法意識和規范執法的能力都有待進一步提高。加之近年來,征管業務流程的不斷更迭和完善,給貫徹IS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做到與時俱進、持續改進。實際工作中,雖然我局ISO質量管理體系對各部門、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具體工作的操作流程都作了明確的表述和界定,但一些干部對這一管理體系中具體文件和制度的學習掌握往往淺嘗則止,有的僅憑自己的理解和意愿想問題、辦事情,不經意之間忽略或歪曲了崗責和程序的內涵和實質。同時也必須承認我們在組織干部貫標學習培訓方面還缺乏形式多樣、持之以恒的教育方法,強調自學的多,針對問題開展討論、組織交流的少,弱化了對貫標工作的檢查考核與切實到位。如執法檢查中指出在“稅款入庫催繳限改率”指標執行上的偏差就是一個現實的教訓:ISO作業指導書對稅款的催報、催繳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不僅僅對催報催繳工作流程有詳細的表述,而且對工作紀律、工作時效、以及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都做了明確規定,但有的干部在具體執行中不按規定程序辦事,平時心存僥幸,在執法檢查中問題反映出來后,個別干部又片面強調客觀和個人理解,推卸責任。因此,貫標意識的教育要常抓不懈,“貫標只有開始沒有結束”的思想要牢固樹立。同時要運用體系自身內審、外審等多種形式加大責任追究和考核力度,整合和量化考核項目,研究考核手段的科學性和適時性,減少人為因素,真正把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過錯追究與崗位責任制考核融為一體。
(三)以樹立全局觀念為切入點,增強協調配合意識。
協調配合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工作的質量與效率,也能體現出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別是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協調配合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南京市國稅系統實行集中征收、一級稽查、分區域管理的征管模式,區域分局著重考慮的是對稅源稅戶的管理。但管理與征收、稽查也是不能分離的,信息需要共享、執法需要協作,否則,就某一個系列單一行為往往難以達到最佳效果。執法檢查中還暴露出我局各部門之間本位主義現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全局一盤棋的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主要表現在各部門之間,以及與兄弟單位之間的協調配合溝通的意識不強,導致工作中推諉扯皮、相互埋怨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全局稅收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每年開展的內部執法自查工作,有的部門態度上不積極、在行動上不配合,認為與已無關,把主要精力沉浸在相互扯皮,對存在的問題由于害怕承擔責任而相互推諉,以至于對有些問題的糾正和補救貽誤了時機。究其根源還在于缺乏全局一盤棋觀念和主動溝通、協調配合的意識。
一、完善一套制度,樹立“責任本位”的執法意識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執法的保障,而建立一套健全完整的制度又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保障。過去我們習慣躺在已有的制度上睡懶覺,不能走在形勢發展的前面及時地補充和完善,等問題發生后再用制度來填補空缺,補了又出,出了又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常常是“問題看得見,處罰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及相關規定后,我們進行了認真的對照,一崗一責,一規一程摸準熟透,根據這一藍本,我們建立了《雙峰縣國稅局崗責考核管理辦法》、《雙峰縣國稅局綜合征管軟件數據監控及獎懲辦法》、《雙峰縣國稅局征管質量管理考核辦法》、《綜合征管軟件數據管理考核與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雙峰縣國稅局抽查考核制度》等23個制度,形成了一套崗責考核體系新機制,內容囊括了稅收執法、日管、稅務稽查和行政效能、工作紀律、服務要求等,按照“凡事有崗、一人兼崗、一崗多人”的原則,將稅收執法崗位進行量化,按照現行機構設置,對每個科室對應的工作內容進行評估,確定每一崗位常規工作量,對崗位分工進行優化,使崗位職責與工作量基本均衡,然后明晰每個崗位的職責,對工作要求、違規依據、處罰標準一一列表,并全部載入崗責考核系統中。全局共分解崗位285個,崗位職責1595條,有效地解決了職能不明、責任淡化、相互推諉、制約不力等問題,強化了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防止了權力出格、濫用等情況。
為更好地落實責任,我們重新調整,規范稅收業務流程,按稅收業務種類制定了41個稅收管理工作流程圖,突出加強部門之間、崗位之間、各流程節點之間的業務流轉、工作銜接和責任落實。每項工作按照標準和程序進行,使行政權力的內部運行始終處于公開、透明的狀態。
制度建了,職責清了,處罰明了,但部分干部的不滿情緒也隨之產生了。事多罰多,事少罰少的矛盾也凸顯出來了。于是,我們按照“事多利多,事少利少”的原則,根據干部從事工作的技術含量高低、承擔責任大小和勞動強度差異等統一制訂崗責考核系數,共分為六檔,即最低檔為1.0,依次為1.1、1.2、1.3、1.4,最高檔為1.5。統一的崗責考核津貼與考核系數之積即為干部的崗責考核津貼。
權力與利益的分解和均衡,讓干部的“責任本位”執法意識大大增強。
二、應用兩大系統,實現“齒輪鏈條”的良性傳動
今年元月借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在婁底試點的契機,我局將以前開發的《崗責考核系統》進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訂,剔除了一些與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中重復考核的項目,增加了一些兩大塊都缺省的項目,更名為“行政效能管理系統”。稅收執法依托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行政管理依托行政效能管理系統,兩大系統互相呼應,使稅收執法不因行政效能而影響,行政效能不因稅收執法而延誤。兩大塊齒輪與鏈條緊密配合,一鏈連一鏈,一輪帶一輪,鏈輪互動,做到了制度、機構、崗位、人員的有機結合,實現了全方位、全過程監控、考核、追究的良性循環。
稅收執法信息管理系統是通過對執法過程的
分析驗證,全過程監控日常執法行為,實時預警,及時追究。該系統只是手段,稅收征管業務是系統存在的基礎,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才是目的。我們以綜合征管軟件運行為主線,對應規范征管質量考核與數據質量考核,執法人員可以隨時運用系統查詢自己的執法過程和結果,系統自動監控發生的過錯信息,提示過錯預警,通過系統的預警功能進行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過錯。自系統8月正式運行以來,系統監控的49個率共有16個率有過錯,過錯33條,涉及人次21人,應扣分數211分,經過申辯調整,涉及3個率5人次扣13分,給予經濟懲戒65元。我局自行開發的行政效能管理系統共設置日常工作、行政效能、部門考核、工作考核、考核查詢、系統維護、個人設定等7大模塊,日常工作主要是使用工作聯系單、工作任務單、資料傳遞單、出勤管理、消息管理等進行管理和考核。系統以綜合征管軟件的用戶名每個干部職工分配一個登錄名,隨時可以操作相關業務模塊,及時登記處理相關事宜,大到局長下的工作任務,小到短暫離開辦公室都有記錄。20__年1-9月共下發工作任務單20份;發出工作聯系單14份;呈報呈批103份;資料傳遞單623份;請假外出記錄5403條;523人次電子訂餐4525餐,總計訂餐金額11312.50元。此系統的開發應用大大提高了行政辦事效能。1-9月只有9人次未及時審批報告或傳遞資料,予以責任追究90元。
兩大塊看似互不相干,但系統之間的聯系非常緊密,如考核辦對執法系統監控到的過錯信息進行實體調查時,發現由本過錯事項引發的其他過錯事項都通過行政效能管理系統發出工作聯系單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進一步調查核實,過錯責任人進行過錯糾正,責任單位要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給考核辦,過錯責任單位、工作聯系單的發放、審批、反饋、評價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落實都是考核的內容。今年6月份以來開展的宏觀稅負分析,兩大塊相互之間的應用更加明顯。各管理部門和稽查局要定期將稅負分析情況,在行政效能管理系統中向有關領導發出工作報告單,相關領導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審議報告并發出工作任務單,有關科室在接到工作任務單后,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并將辦理結果向局領導發出工作報告單。領導沒有及時審議,科室沒有及時辦結,都將在行政效能管理系統中留下記錄,考核辦可以據此進行考核。同樣,對任務反饋的情況,如屬于執法管理信息監控的內容,我們就及時查詢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的監控情況,如果執法管理系統監控為過錯,而工作任務反饋的情況與執法系統監控的信息不符的,對于相關科室及局領導評價不實的,考核辦都從重追究。
三、實行兩級考核,創建“立體考核”的新型模式
最初從稅政法規科分離出考核辦時,實行的是考核辦一竿子插到底的考核模式,也就是直接處罰到責任人,但有些過錯確實屬于在科室領導指令下進行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責任人因為不服處罰而與考核辦發生爭執,由于涉及的人多,爭執不斷,以至引起考核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后來考核辦奉令撤消,考核職權按工作性質分解到相關科室,便出現了有考核職權的科室不被處罰的“刑不上大夫”現象,而且因為有的科室處罰較松,有的科室處罰較重而失去平衡,最后一團和氣,誰也不得罪誰。形成制度嚴,考核松的局面。考核工作成為“一張皮”,保護自己也包庇他人。
在今年借增設考核辦之機,我局在全局范圍內灌輸“管理考核、監督考核、追究考核”的新考核理念,這個理念貫串考核工作全過程,實行兩級考核辦法,即職能部門管理考核到科室,科室追究考核到個人,考核辦負責監督和追究考核。縣局將個人的崗責考核津貼(崗責系數)、考勤補助和特殊補助三個補貼項目交給科室管理,職能部門管理考核的結果按月報考核辦,考核辦再將監督考核中抽查的情況一起匯總,按規定的處罰標準,在科室的補貼中直接扣除,處罰原因及罰款金額情況通過崗責考核系統反饋給相關科室,由科室按責任處罰到個人,按月報發放清冊給考核辦,考核辦審查是否按實追究后再由財務科進行發放。這樣既可以避免重復處罰同一過錯,也避免了干部與相關科室及考核辦的正面沖突。今年元月以來對379人次工作中的過錯進行了責任追究,處罰金額17197.10元,批評教育112人次,責令書面檢查37人次,通報批評19人次,沒有哪一項追究引起爭議。
兩塊兩級,形成了立體考核的雛形。但完全體現立體考核含義的還有監督考核中的三個結合:
一是電子考核與人工考核相結合。雖然電子考核系統涉及到了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但主要還是程序操作方面的考核。為彌補這一缺陷,我局實行人機結合的方式,人工考核主要是抽查考核。考核辦對各單位上報的考核情況,有選擇有重點的抽查,如綜合業務科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管理,那么對其他科室而言,是既當了“運動員”,又當了“裁判員”,對綜合業務科本身履行稅收管理職責的考核就由考核辦以抽查的方式進行考核。再如對于崗責考核系統中使用的工作聯系單,系統雖然能查詢到聯系單上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但為了防止聯系單上工作質量的低下及相互包庇的情況,考核辦就得對工作聯系單上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考核。
二是一般考核與特殊考核相結合。兩大系統雖然能夠自動產生操作人員的差錯,但有些是非主觀因素,需要作特殊的考核。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按月監控的過錯事項比較多,在過錯責任人申辯調整過程中,我們就得對這項過錯事項進行調查確認,對于過錯事項實際不屬于本人過錯就得進行調整責任人。如8月份我局考核“待批文書按期批復率”中辦稅服務廳文書經辦崗未按時銷號造成逾期,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是管理單位在電子審批文書后,紙質文書沒有按時傳遞所致,這樣就得進行特殊考核,調整過錯責任人到管理單位。
三是內部考核與外部考核相結合。稅收執法主要對象是納稅人,納稅人才能真正知道我們的執法水平,我局把納稅人對國稅人員的考核評議作為外部考核的內容之一。主要方式是實行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跟蹤調查,聘任納稅人兼職監察員,定期召開征納座談會,在被測評對象一律回避的情況下對執法人員的執法形象進行測評座談,認真聽取人民群眾對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和控告,及時發現并糾正執法中的問題,改進執法工作。對納稅人提出的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事項經調查屬實的,以反饋單的形式提交考核辦進行追究,并將追究情況反饋給納稅人,此舉在納稅人產生了良好的反響,有的納稅人說:執法部門就服務向老百姓收集意見,國稅是第一家,就算是有點意見,也煙消云散了。
規范執法有力地推動了國稅各項事業的發展,稅收征管和其他各項工作呈現出良性有序、和諧發展的局面。稅收任務連年超額完成,其中,20__年全年共完成各項稅收收入8217.2萬元,占年分任務的115.74,同比增收1685.8萬元;20__年共組織入庫各項稅收收入9519萬元,完成年計劃的113.48,同比增收1273萬元;20__年1—10月份累計入庫10820萬元,完成全年稅收任務10445萬元的103.59,比上年同期增長26.02。
為了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不斷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省市局關于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xx省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本》為依據,按照"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依法治稅方針,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執法程序,量化責任考核,嚴格過錯追究,依托CTAIS系統技術,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著力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切實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全面提升執法質量、執法效率、執法水平,促進依法治稅,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依照上述指導思想,推行執法責任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一是“依法設置,合法履職”的原則;
二是“因事設崗,因崗定人”的原則;
三是“各司其職,規范運作”的原則;
四是“全程監控,公開透明”的原則;
五是“有錯必糾、獎懲分明”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根據省市局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縣目前的執法崗位和征管模式,圍繞稅收業務崗位職責、工作流程、評議考核、過錯追究四個環節,整合信息資源和人力資源,探索人機結合、全程監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學的崗責體系為基礎,以明晰的工作規程為重點,以嚴密的考核評議辦法為手段,以嚴格的過錯追究為保障的涵蓋稅收執法各崗位,貫穿稅收執法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切實明確執法主體,解決“由誰干”的問題;科學設置崗責,解決“干什么”的問題;規范工作流程,解決“怎么干”的問題;建立考評制度,解決“干的怎么樣”的問題;實行問責追究,解決“干的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四、基本內容
1、統一崗位設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礎上,以稅收業務工作流程為依據,保留、歸并、分解原有崗位,確保設置的基本崗位和控制崗位與省局規定一致。
2、明確崗位職責。根據上述崗位設置的總體要求,以省局范本確定的職責為主要內容,充實完善我局現行崗位職責。
3、理順工作規程。嚴格按照“步驟、順序、時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順工作規程,并按崗位設計業務流程圖。
4、修訂評議考核。在原評議稅務規范管理考核的基礎上,與市局執法責任制考核軟件相結合,進一步的修訂考核內容,制定《稅收執法崗位執法質量考核表》。
5、完善過錯追究。在現行的責任過錯追究的基礎上,制定《xxx國家稅務局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范過錯追究行為。
6、實行微機考核。在整合修訂責任制的過程中,要與執法考核軟件相結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實行微機考核。
五、方法步驟
為保證推行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我局擬將推行工作分為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 (2005年3月1日-3月5日)。這一階段主要是解決思想認識問題。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等形式,認真學習上級局關于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有關文件和《xx省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實質,達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培訓骨干,明確任務的目的。
(二)調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這一階段主要是結合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通過實地座談、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業務需求,消化外地經驗,分析研究當前崗位設置、職責履行、工作運行等現狀,按照簡便、易行、實用的原則,確定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框架。
(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這一階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緊密結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辦稅服務類、稅收信息類、管理監控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法制類等環節的制度、辦法,并對崗位設置、崗位規程和計算機考核進行充分論證。
(四)總結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縣局確定的執法責任制基本框架和辦稅服務類、稅收信息類、管理監控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法制類等環節的主要內容,總結成績,研究問題,強化措施,進一步修改、完善各項制度辦法,使之符合實際,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對全國稅系統全面推行的稅收執法責任制進行統一部署,確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xx局成立以局長xxx為組長,副局長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推行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督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辦公室(法規),xxx兼任辦公室主任。抽調13人組成工作專班,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統一認識。各科室要充分認識此次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將推行工作納入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議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確保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順利推行。
(三)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時間緊、任務重、內容新,因此在具體推行工作中,各科室要密切配合,保持上下聯系,及時反饋工作動態及遇到的問題。
在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中,自由裁量權被廣泛地應用并滲透到具體執法行為的各個環節。自由裁量權是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是一種“合理合法地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 。在具體實踐中,自由裁量權的過度或不合理行使可能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行政主體超越法律的授權行使自由裁量權,即超越職權;二是行政主體在法定范圍內依照不正當的動機行使自由裁量權,即濫用職權;三是行政主體在法定范圍內違背法律授權的目的,不公正或不適當地行使自由裁量權。《行政訴訟法》賦予了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權,使超越職權與濫用職權的行為得到了制約,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權則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使稅務機關在法定范圍內的任意執法行為缺少有效制約,易導致執法不公。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著力從微觀權利方面解決了具體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制約問題,對于自由裁量權合理運作的控制作用具有良好的實際效果。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合理性的判斷及決定因素
行政自由裁量權賦予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要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幅度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準作出選擇,這種選擇只要在法定的幅度內,并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即使相對人認為行政決定不公平、不合理,也很難對此提出異議;即使提出異議,也難以得到相對滿意的處理。因此,在實踐中,對稅務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的判斷與控制是一道難題,從理論上解決這一難題并從實踐中加以控制,對于消除執法不公的現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自由裁量權合理性的判斷。
筆者認為,對于自由裁量權合理性的判斷有以下三個標準:一是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二是行政機關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并符合情理;三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連續性。
實際上,在判斷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與否時,上述三項標準應統一、綜合地進行考量。具體來說,行政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確體會立法者的意圖,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規范所體現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并將這種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與執法機關所在地的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和具體環境相結合,同時保持執法的連續性與穩定性,且以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才是公正的、適度的、合理的。
2、自由裁量權合理運作的決定因素。
在現有立法狀況下,自由裁量權合理運作的關鍵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
其一,行政主體能否正確理解立法意圖,并合理決定“是否行為”以及“如何行為”。自由裁量權的運作結果是否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取決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否能夠遵循正確的原則行事。在實踐中,執法人員由于受個人素質、水平、好惡的影響,以及外來因素的左右,都可能導致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適用。
其二,自由裁量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權力的行使就可能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背離權力設立的初衷,蛻變為謀求私利的工具。
綜上所述,現階段單純從法律程序上無法有效控制和監督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作。要促使正確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探索一種能夠有效防范和制約行政主體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權力規范制約機制。從這個意義上判斷,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一項非常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自由裁量權合理運作的制度體系。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和制約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依據國家稅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稅收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執法責任,規范執法程序,并通過考核執法質量和追究過錯責任,從而有效地監督和規范稅收執法行為,保障稅收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執法監督制約制度。它以強化責任追究為突破口,著力從微觀權利方面解決具體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制約問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作得到了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1、稅收執法責任制將權力分解量化,規范稅務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稅收執法責任制首先解決的是執法主體亦即責任主體問題,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分類梳理,根據管轄區域內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狀況,科學地確定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權限,審定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執法依據,徹底改變“執法主體不明、責任不清”的現象;其次,執法責任制的核心內容是明確執法責任目標,明確執法責任。稅務機關將執法責任逐級逐層予以細化,最終落實到具體的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形成人人負其責、人人有壓力的責任體系,有效防止稅務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認真履行職責情況的發生。
2、稅收執法責任制將權力與責任掛鉤,形成稅務執法人員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內在機制。稅收執法責任制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性質和內容,分解職責,量化指標、確 定責任,實施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稅務人員對其執法行為和后果負直接責任,使稅務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時,不得不考慮執法的準確性、適當性,無論是從人的趨利避害本性還是權責利辯證原理來看,將責任與執法權緊密地聯系起來,通過外在強制力,足以形成一種有效的內在調控、自我監督機制,并將提高執法水平、規范執法行為這種客觀要求轉化為稅務執法人員主觀上自覺的意志行動。
3、稅收執法責任制通過評議考核衡量執法行為,營造人人向法、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評議工作一般結合其他民主監督制度反饋的情況進行綜合評議。通過評議考核,可以綜合評議部門和人員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以及法律法規執行的社會效果,使不嚴格執法的部門和個人承擔各自的相應責任,并與獎懲和經濟利益直接掛鉤,促使嚴格執法、依法行政、正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良好氛圍的形成。
三、強化稅收執法責任制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監督和制約的思考
經過多年的實踐,稅收執法責任制已經是一個較為成熟的制度體系,在規范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稅收執法責任制應當是一個不斷創新的制度體系,并在實踐中加以不斷的豐富和完善。目前,稅收執法責任制除強化自身的體系建設外,還應當多為納稅人提供可以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條件和途徑,以更好地解決執法人員在法定范圍內不當行使權力的救濟問題,從而進一步強化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和制約。
1、以人為本,深化主體教育。一是將“以德治稅”的理念引入稅收執法責任制,開展定期職業道德培訓,實行執法人員崗前宣誓制度,組織執法人員自查、互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將道德制約作為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第一道門檻,使執法人員在缺乏有效監督的環境下能自主做出公共利益取向的決策。二是將以法治稅的理念貫徹稅收執法責任制,對稅干進行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打下深厚的法律基礎,促進依法行政,切實提高整體執法水平。
2、強基固本,加強制度建設。一是建立健全稅收法制體系,盡快制訂出臺稅收基本法,明確規范納稅人、征稅人和用稅人的權利與義務;對政府管稅、部門協稅、社會護稅制訂出具體可操作的法律規范,明確各部門在稅收上的“應作為”和“不應為”,確保稅法與其他部門專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一致。二是完善各項配套規章制度,對執法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依法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真正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化、執法責任明晰化、執法程序公開化、執法行為規范化、執法監督制度化”。三是強化執法責任制考核。檢驗推行執法責任制效果的關鍵在于考核,必須不折不扣的在考核上下工夫,傳統的人工考核辦法,成本高、效率低,因而研制計算機考核軟件,實行人機結合的考核機制是較好的辦法之一,通過計算機加強日常管理考核,快速、公平、實際的記錄每個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確保考核結果的有效性和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出現基層越權和部門放權的現象,使年度執法責任制的考評真實有據。
3、內外并舉,強化執法監督。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是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保證。一是進一步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對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出現嚴重錯案和執法過錯的執法人員,一經發現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對出現錯案不追究,甚至予以包庇的執法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外部監評模式,提高外部的評判能力和監督力度。外部評議是間接評定執法質量的重要方式。首先,推行公示制度。堅持稅務執法的民主化與公開化,設立執法人員監督公開欄,公布崗位職責、公布工作規程、公開執法結果,使執法者執法到哪就公開到哪,群眾監督到哪;其次,落實稅法宣傳、受理舉報、投訴控告、群眾評議等制度,設立舉報箱和投訴站,實施跟蹤問卷調查,聘任納稅人兼職監察員,定期召開征納座談會,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測評座談,及時發現并糾正執法中的問題,改進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
一、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界定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界定和研究,是推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個重要命題。在稅收工作中正確實施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確認和追究,不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新形勢下進一步提高依法治稅水平、加強稅務行政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迫切需求。
(一)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涵義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是指稅務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過失在稅收行政工作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從廣義上來講,包括稅務執法人員在稅收執法工作中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本文從推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研究角度出發,把稅收執法過錯責任定義為狹義的法律責任即行政法律責任。(對執法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刑事法律責任的情況,本文暫不述及。)
(二)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內容
對于稅務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應根據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經審核批準作出、經集體討論作出、經稅務行政復議作出等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追究。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問題十分關注,專門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試行,從而為具體落實此項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執法過錯行為按下列原則明確責任:1、因承辦人的個人原因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承辦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分別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2、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過批準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因承辦人弄虛作假導致批準錯誤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過錯責任;3、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復議維持的,由承辦人和復議人員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復議人員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4、執法過錯行為由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承擔相應責任;5、對本單位人員發生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應當予以責任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追究形式為: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還可并處取消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扣發獎金或崗位津貼。
二、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
(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意義
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等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但是本著“收好稅,帶好隊”的精神,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還應當加強。這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體現和保證。
1、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治稅,確保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2、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助于激勵稅務工作人員掃除衙門作風,克服當官做老爺的封建思想,保持為人民服務、做社會公仆的優良本色。
3、加強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發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也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根本措施。
4、完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是懲治腐敗,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的必要手段。盡管違法亂紀的是稅務干部隊伍中的極少數人,但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敗壞了稅務工作者的形象,損害了稅務機關的權威,褻瀆了法律的尊嚴,所以必須加以嚴懲。
5、加強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也助于支持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法定權力,保障政令暢通,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實現,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參照《辦法》,對于稅務機關內部追究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筆者認為可分為立案、調查、聽取陳述、作出處理決定、申辯、執行、備案等諸環節。
1、立案。根據工作實踐,案件的來源一般有以下幾方面:(1)稅務機關自查自糾;(2)人民來信來訪舉報;(3)上級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4)其他機關轉辦、轉交。對于經初步確定有重大違法嫌疑的,應迅速立案,從快查處。同時,《辦法》還特別指出:各級稅務機關主管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還應通過評議考核、執法檢查、執法監察、審計決定、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等渠道發現執法過錯線索。
2、調查。應由專門職能部門——法制機構根據立案的線索和情況,對稅務機關或執法人員是否違法,違法事實、情節、手段及后果展開全面調查,并搜集相應的證據。
3、聽取陳述。由調查部門結合調查情況,聽取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陳述和辯解意見,詢問有關情況。《辦法》還規定:調查人員應聽取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或者部門的意見。
4、作出處理決定。通過局長辦公會議進行集體審議,在全面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實事求是的處理決定。需要上級部門批準的,還應報上級部門批準。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局長辦公會議的決定作出以下處理:(1)對執法過錯行為應當責令撤銷、變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作出;(2)對責任人實施追究決定,或者移交人事、黨委、財務等部門實施;(3)對定性為無過錯的執法行為,應予以歸檔結案;(4)對過錯事實不清的行為做補充調查。
5、申辯。被追究人不服過錯追究決定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做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辯,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辯。接受申辯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辯材料次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書面答復。申辯期間追究決定不停止執行。
一、建立稅收法制員制度的必要性
1、依法治稅的工作要求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規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及主要任務等,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礎,依法治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推進依法治稅,就必須強化執法規范,深入推行執法責任制則是強化執法規范的重要保證,而執法責任制關鍵環節是在規范基層的執法行為。為加強對地稅稅收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及時審核和有效監督,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稅收法制員制度成為執法責任制建設的重要基石。
2、分權制衡的有效平臺
在基層地稅部門設置專門的法制工作監督機構和人員,通過分權和制衡實現監督和制約,由法制員對基層單位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核把關,從而達到全面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目的。
3、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證
由于受歷史沿襲、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發揮,在很多地方的基層征收單位,從稅收專管員到稅收管理員的角色轉變僅僅是從“名義”上的轉變,并沒有完全實現“質”的轉變。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戶籍管理、稅源監控、納稅服務、納稅審核、涉稅事項調查核實等。這些工作職責必須在有效的監督之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工作效能。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能極大程度地整合基層管理資源,優化基層管理要素,規范基層管理行為,改善基層運作方式,提高基層工作效能,切實解決基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運行稅收法制員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
1、稅收法制員管理體系應當細化
法制員崗位是嚴把稅收行政執法的第一道防線,是違法行政的“防火墻”。必須建立健全管理體系,不但要明確地稅稅收法制員的崗位設置、任職條件、崗位職責,同時也要明確教育培訓、權益保障、考核獎懲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管理評價制度。
2、稅收法制員評價體系應當量化
在對稅收法制員考核的過程中, 務必有個標準,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更容易對考核結果達成共識。如果這個分級標準構建得科學的話,考核的有效性也就會得到極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結束時,考核人就可以依據評價標準對被考核者的工作績效,做出一個合理的評價。
3、稅收法制員工作應當深化
基層稅收法制員工作的個人作為與集體審理規則不相符合,容易產生缺陷。現在絕大多數的基層稅收法制員都是兼職,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務,在同一基層機關,在沒有行政職務或無賦于特定權力條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長或所長的權限,對執法工作進行把關審理,如果外部環境不變,法制員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動應付。
三、推行稅收法制員制度的可行策略
1、以準確定位為角度,建立工作規程
稅收法制員負責組織、協調、辦理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職責可概括為十大方面。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各縣區局在明確法制員職責的同時,還應明確法制員開展業務的具體操作規程。以逐戶審核、登記簿審核、匯總審核的分類方式明確工作方式,既抓住了重點,又簡化了手續。制定表證單書。制作10種相關法制員工作表格和底冊,增強了可操作性。具體細化、明確了法制員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工作責任。重新印制了部分征管資料文書,增加了法制員審核意見欄。為了節約開支利用現成的征管文書,通過文件指出了法制員簽注審核意見的具置。為了更加清楚地反映稽查工作的整個流程,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設置“五簿一單”:即法制工作登記簿、定案記錄簿、審核登記簿、發文登記簿、蓋印審批簿和案卷交接單。
2、以創新制度為能見度,制定實施程序
(1)簽定稅收執法責任狀。縣區局與基層單位簽定執法責任書,區局與基層單位兌現;基層單位與干部簽定執法責任書,基層單位與干部兌現。
(2)建立執法檔案和責任基金。檔案和基金分別為縣區局、基層分局、執法人員三大塊。
(3)責任追究關口前移。稅收法制員按期將日常考核結果匯總,報送縣區局備案。
(4)考核小組進行重點考核。重點考核是考核基層單位日常考核的成效,基層負責人及稅收法制員的職責是追究執法人員過錯。基層分局往往會放開手腳,真正做實日常考核,觸角甚至可以伸向重點考核難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跡的執法過程等方面的考核。
(5)執法過錯分門別類。分為兩類:一類是日常考核已考核的,縣區局不作追究,僅由分局追究;反之,另一類是日常考核未考核的,縣區局扣除應追究數,為基層分局應發基金數。
(6)分局分解落實。根據實際情況,將日常考核和重點考核的責任追究分解到執法人員,確定某執法人員應發執法責任基金數,基層分局應發基金數扣除各執法人員應發基金的總數為分局自留基金。
3、以充分發揮法制員職責為深度,健全管理和評價功能
一是要建立規范的法制員審核登記制度。由法制員對審核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對發現的錯誤進行歸類分析并登記執法人員。
二是要建立法制員審核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由法制員按季度或半年將審核情況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在管理的層面上提出改進執法薄弱環節的措施。
三是要根據審核情況將執法人員的執法質量列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核。對執法質量低的執法人員實施必要的懲戒措施,達到提高執法人員整體水平、樹立地稅形象的目的,對執法水平較高的人員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
4、以人為本為尺度,加強稅收法制員隊伍建設
稅收法制工作的核心是執法監督,即通過執法監督,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規范執法,使地稅干部少犯錯誤、不犯錯誤。稅收法制員工作任務艱巨而繁重。
首先要重視稅收法制員業務素質的培養,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稅收法制員進行專業學習和培訓,學習通用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提高法制員的業務水平。
其次要積極實踐、大膽探索新形勢下加強稅收法制員隊伍建設的有效途徑,不斷提高和增強稅收法制員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業務強、素質高的優秀干部選配到稅收法制員崗位上,做到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努力形成充滿活力的基層稅收法制員隊伍。
——__州地稅局副局長x一行深入基層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近年來,__州地稅局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充分利用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理論,著力解決稅收執法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將創新和深化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作為切入點,以不斷提高稅收執法水平,整體推進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稅收執法責任制框架初步形成并已取得實效
(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目的和意義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新時期推行依法治稅工作的主要內容。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內部稅收征收管理規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證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得以正確貫徹實施。它也是我國稅收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地稅部門如何服從服務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保持和推進地稅收入可持續快速增長,最關鍵的就是要以崗責體系建設為根本抓手,來破解地稅事業科學發展中的難題,并且把加強崗責體系建設作為地稅系統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工作方針,作為促進、保證和檢驗地稅收入可持續快速增長的重大舉措和載體,作為做好稅收各項工作的總綱。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涵蓋的基本內容
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內容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崗位職責,明白“做什么”;工作規程,明白“怎么做”;評議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樣”;過錯追究,解決“做得不好怎么辦”。其中,考核評議是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崗位職責是基礎,工作規程是關鍵,過錯追究是保障。這四個部分是相互銜接、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的職責與權力為依據,以嚴密科學的崗位責任體系為基礎,以量化細致的工作規程為基點,以評議考核為手段,以過錯責任追究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的稅收執法行為監督制約機制。
(三)改革創新深入推進、成效凸顯
__州地稅局始終把創新作為事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堅持創新方法,凸顯依法治稅的中心地位,認真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依法促收履責意識進一步增強,初步形成了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基本框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實施意見,本著在稅收執法上要中規中矩,在機制創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__年6月,州局制定了《__州地稅系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及相應的考核辦法,考核內容涉及基層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個方面。20__年5月,經過認真調研,根據縣市地稅局稅收執法現狀,確定了州直地稅系統42個執法崗位,簽訂崗位確認書,明確職責和工作規程,并以執法人員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納稅人公示,真正讓執法人員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過執法檢查和評議考核,清楚了執法人員“做得怎么樣”,通過嚴格的過錯追究,解決了執法人員“做得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為強化基層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真正將執法責任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隨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實施了兼職稅收法制員制度,在縣(市)地稅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基層稅務所(稽查局、分局)均設立一名兼職法制員。對基層執法人員做出的每一項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核定稅款、減免稅審批、停歇業、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等),由兼職法制員進行嚴格的審核把關,一事一審,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關口前移,從源頭抓起,嚴把第一道執法防線。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基層局現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學的崗責為基礎,以明晰的工作規程為重點,以嚴密的考核評議辦法為手段,以嚴格的過錯追究為保障的覆蓋稅收執法各崗位、貫穿稅收執法工作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形成了執法有依據、操作有規范、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控、責任有追究的執法格局。
(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證了每位稅收執法人員對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應該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現稅收執法過錯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都已心中有數,促使了稅收執法人員時時、處處盡心做好每一項執法工作,有效地解決了稅收管理中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濫用權力、隨意執法的現象也大為減少。
稅收執法責任制促使稅收執法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處理執法事項,促進了執法行為的規范和執法水平的提升。從近幾年稅收執法檢查和考核結果看,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得到了有效控制,執法行為的過錯量呈逐年遞減趨勢。據統計,20__年州直地稅系統共追究278人次,其中告誡15人次,責令書面檢查38人次,通報批評19人次,處罰123人次,處罰金額58415元;20__年追究117人次,其中告誡12人次,責令書面檢查21人次,通報批評11人次,處罰98人,處罰金額21343元;20__年追究87人次,其中告誡9人次,責令書面檢查21人次,通報批評15人次,處罰43人次,處罰金額12390元。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還需完善和提高
雖然__州直地稅系統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過這次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地調研活動,仍然發現稅收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一)基層局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參差不齊
一是對工作規程學習培訓沒有跟上,分解、細化不夠,造成部分執法人員不清楚自己崗位的工作規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習慣的、想當然的、不規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執法評議考核上,基層局雖然做到了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還存在著沒有從每個崗位考核入手的現象。
(二)稅收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著差距
1、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表現在一是少數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二是部門考核
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導致了稅務機關變通執法。
2、稅收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著差距。
(1)部分稅收執法人員認為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特別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搞評議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給自己人“下套子”、上“緊箍咒”,制定的各項稅收執法規程把基層稅務人員的手腳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和法律意識淡薄,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稅收執法缺乏剛性。具體表現為該履行的職責不履行,該報批的事項不報批,不按法定程序辦事,重實體輕程序,使用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礙于說情,削弱執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行為如同兒戲,執法失去應有的威懾力。
(3)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上,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
(4)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層局主要依靠手工進行,考核工作存在著人情、面子問題,追究方法也過于單一和表面化。一方面從歷年的稅務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工作情況看,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這固然與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但與稅務干部對納稅人的納稅輔導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從歷年執法檢查情況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到位、隨意執法現象也普遍存在,特別是對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應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違法現象,由于過錯責任的主客觀原因難以徹底追查清楚,因此責任追究難以實施。
(三)責任追究難以到位
1、經濟懲戒標準難統一。
由于基層局工作條件、工作人數、工作任務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數大小也不一樣,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只是整個稅收工作考核中的一個部分,部分統一難,整體統一就更難。
2、執法過錯責任難發現。
當前,地稅稅收執法監督領域的信息化程度較低,尚不能實現對稅收執法的完全監控。同時,內部各執法環節間的工作銜接有時不夠緊密,信息傳遞不及時,導致一些過錯行為不能及時發現。
3、執法考核重追究輕激勵。
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與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缺乏有機結合,也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特別是目前經費相對固定的情況下,更是缺乏獎勵經費的來源。
三、創新和深化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意見
(一)進一步端正對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認識
1、繼續提高對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今后稅收執法工作的重心必須是以執法人員為基礎,堅持依法治稅,公平稅負,提高服務,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管用、統一、革新”的指導思想,結合上級和新形勢下的要求,不斷完善各項制度,特別在橫向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建設上,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并把深入推進機制創新、促進稅收執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作為長期堅持的稅收執法工作指導方針。
2、增強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緊迫性和自覺性。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是一項打基礎、建平臺、利長遠的基礎性工作,是解決執法制度缺失、執法責任不落實、消除執法失職違法行為的有效舉措。充分認識到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落實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的自覺性,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規劃和目標
1、做好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建設試點和推行工作。州局崗責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定在霍城局進行試點,按照修改后的《稅收執法質量評價考核體系》開始運行,對所定的崗、所定的職、所定的責、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評議、所定的獎懲,從效果上進行檢驗。
2、積極探索州地稅局本級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建設,難度主要在于綜合執法崗責事務紛雜、不便量化,反反復復在所難免。我們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自覺融入到探索實踐中去,盡快闖出路子。實現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從基層局向上級局延伸、上級局與下級局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的聯動。
3、統一規范各項考核。結合州黨委效能建設的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我局《績效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將稅收執法質量評價與績效考核融入一體,減少各種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數,把集中考核、重復考核、多頭考核向日常化的聯動監督考核轉化,真正為基層減壓減負。
4、實現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總目標。到20__年底,基本達到崗位設置合理、責任明確清晰、流程運轉順暢、評價標準統一、制度管人管事、監督考核到位、執法質量效率提高、執法工作績效明顯。
(三)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領導,發揮信息化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的支撐作用。
一是要加大對執法人員的的信息化培訓力度,提高稅務人員利用信息化手段的執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設法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積極籌措資金,及時更新硬件設備,提高辦稅效率;三是要通過軟件設計在工作流程上對執法程序進行約束,減少和避免隨意執法或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發生。
(四)認真做好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保障工作
1、加強領導。要發揮各級黨組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的領導和組織作用,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力量,加大對基層局的指導力度。提高抓好當前、注重長遠的能力,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上做實干家,在持續發展上當好謀略家。
2、統一協調。各基層局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必須按照區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統一部署,步調一致,積極行動,不能畏縮不前,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滯拖延。
3、對干部加強遵章守紀、愛崗守責的教育,使每個干部熟知崗位職責,熟知工作程序,熟知質量考核點,做到人人遵章守責、個個照章辦事。
4、不斷鞏固作風整頓成果,把作風整頓與效能建設作為促進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動力,使地稅執法工作達到嚴謹、科學、規范、高效,保證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完善和落實。
5、加強
思想政治工作,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的社會基礎。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根本性的系統工程,需舉全局之力、需全方位舉動、需全員積極參與,因此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導向性、服務性、啟發性作用,引導群眾,發動群眾,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全面落實。
6、積極整合人力資源。人員老化和人力不足是各基層局的共性問題,面對現實,要在挖潛素質、整合人力上下功夫。各級領導干部要積極帶頭,身先士卒,不做甩手掌柜,主動承擔具體崗責,既當指揮員又當戰斗員。
1、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歷史沿革。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創建制度階段。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之后,一些省、市稅務機關進行了積極嘗試,開始建立執法責任制領導機構,制定《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配套制度。雖然當時的認識是初步的,但為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礎。由于許多問題的認識不一致,進度也不一致,執法責任制工作急盼統一。在總結各地實踐的基礎上,2001年8月,全國稅務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首次提出“建立以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考核管理機制”,了《關于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及《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內涵、原則、內容及整體框架,初步建立起了執法責任制的制度體系。2002年初,鹽城市國稅局在全省國稅系統較早地組織編寫了《稅收執法崗責體系與工作規程》,將征收、管理、稽查各專業局的職能具體分解成55個崗位721項工作職責和109項業務規程,積極探索齒輪傳動式的工作機制,為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積累了經驗。2002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確立了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五年三步走”的總體規劃,描繪了推行執法責任制的宏偉藍圖。二是發展創新階段。2004年3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指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進一步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度確立奠定了行政法規效力的依據。在總局的積極引導下,各地稅務機關結合本地實際,大膽探索,不斷在執法責任制的實踐中引入新理念、充實新內容、運用新技術。2004年底,省局制定下發了全省統一的國稅系統崗責體系和工作規程范本,并試點開發了監控考核軟件,對執法程序實施過程監控,提高了考核效率,為全國依托信息化深入推行執法責任制提供了寶貴經驗。總局對各地在實踐中創造的經驗十分重視,將執法責任制軟件與執法監察軟件進行整合,形成了統一的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大大提高了執法考核與執法監察的工作效率,實現了稅收執法考核與執法監察手段質的飛躍,代表了發展的方向。三是統一規范階段。2005年3月,總局在總結各地稅務機關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了《全國國、地稅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修訂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為全國稅務系統規范地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稅收執法責任制每一次理論和實踐的創新,都把稅收執法責任制向進推進了一步。
2、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工作內容。稅收執法責任制主要包括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評議考核、過錯追究這四大核心要素。一是合理分解崗位職責,將崗責體系中確定的工作內容和執法責任分解到每個執法崗位,明確到每個執法人員,確保崗位職責的落實,解決“做什么”的問題;二是建立完善工作規程,按照崗位工作職責細化每個執法崗位工作規程,為執法人員行使崗位職責提供明確規范的依據,解決“怎么做”的問題;三是認真開展評議考核,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通過內部考核、外部評議,核定其執法質量,解決“做得怎么樣”問題;四是嚴格過錯責任追究,按照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強化過錯責任追究,解決“做不好怎么辦”的問題。崗位職責是基礎,工作規程是關鍵,評議考核是手段,過錯追究是保障。四部分內容相互銜接,環環相扣,形成一個嚴密的有機整體。
3、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取得的成效。近年來,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作為執法責任制的理論基礎,即“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依法治稅指導方針已經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廣大稅務干部的理解和認可;二是執法責任制作為依法治稅工作的抓手,已經被各級國稅機關的領導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當作重要的一項工作加以研究部署;三是總局統一制定了崗責體系和責任追究辦法,在此基礎上,省局完善了執法責任制的各個子系統,執法責任制中最難具體落實的評議考核系統已經由原來單純的手工操作邁上了計算機的平臺,更加科學、有效;四是執法責任制的推行一方面規范了執法行為,加大了執法力度,促進了國稅干部執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通過推行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干部的嚴格管理,得到了社會各界、黨政機關的充分地理解、支持和認可,進一步提升了國稅機關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幾年的實踐,稅收執法責任制對依法治稅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距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在實踐中稅收執法責任制還存在不少問題,制約了執法責任制的深入推進,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觀念轉變不到位,稅收執法不規范。一些稅務干部對“重在治內”的意義認識不足,思想深處仍然留戀手中原來可以自由支配的權力,不愿接受監督,消極對待監督,甚至抵觸監督,使執法責任制難以深入。在部分地區依法治稅停留在做表面文章,真正形成機制的有效監督力度還比較弱,執法責任制的作用還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一是依法征收還沒有到位。一些稅務機關在組織收入工作中,有的受計劃指標影響,有的因地方政府的干預,沒有做到應收盡收,有稅不收和收過頭稅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執法隨意性的現象仍然存在,稅務管理還不夠嚴密。一些單位征管制度規定不落實,責任缺位、管理疏漏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對“走逃戶”和“失蹤戶”缺乏有力監控,對偷、騙稅以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的特點、動向警覺不夠,防范不力,打擊震懾的威力不大。
2、崗責修訂不及時,規程設置不完善。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要求必須統一規范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各地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過程中經過不斷的摸索、實踐,都在各自的系統內制定了統一的崗責體系,2005年3月,總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便于各地對照執行。目前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一經統一后一般都保持幾年不變,體現了崗責體系的穩定性。但稅收政策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調整的,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要求的不斷提高,新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措施不斷出臺。但由于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缺乏系統的、統一的規劃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的修訂遠遠跟不上稅收政策調整的步伐,很多新出臺的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都沒有及時納入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中,造成崗位職責界定不明晰,工作規程設置不完善,影響了執法責任制整體功效的發揮。
3、考核評議不科學,考評結果不真實。一是考核機構不獨立,組織實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目前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都設立了專門的法制機構作為執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專門機構,但縣級以下的稅務機關大都沒有這樣的專門機構,而由其他業務部門兼職承擔,形式不盡相同,主體不明,職責不清,不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導致市、縣局之間管理脫節。而這些業務部門本身也承擔著一定的執法職能,并負有指導和規范下級執法人員日常工作和行為的工作職責,這種集運動員、指揮員和裁判員于一身的組織機構體制,難以保證執法考核監督的客觀公正性。二是各類考核名目繁多,內容交叉,多頭考核、重復考核現象較多,影響了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目前各部門很多業務工作都有單項的考核辦法,如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責任區管理考核、金稅工程考核等,這些考核在內容上與執法責任制考核互有交叉。有的考核按月或按季進行,有的考核則是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由于沒有明確統一的部門扎口,以至各打乒乓,各唱各調。“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這些考核最終都要落實到基層,既增加了基層接待檢查考核的負擔,又弱化了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三是考核的真實性不高。一些地區考核不認真,特別是沒有實行自動化考核的地方,手工考核缺乏科學的方法和手段,考核人員與被考核對象工作上長期共處,考核時難免心慈手軟,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結果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在上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檢查或者外部審計中卻發現很多執法問題,考評工作流于形式。
4、執法過錯不追究,執法責任不落實。這個問題應該說是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焦點和難點。據統計,2006年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共有4561人次被追究了執法責任,大部分追究形式都是批評教育、扣發獎金或書面檢查等,而給予通報批評的為66人次,給予記過以上的追究僅有3人次。有的地方過錯追究松緊不一,發現問題后不敢真追究,甚至找各種客觀理由推脫責任,個別地方全年執法過錯追究數甚至為零,過錯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考核人員怕得罪人,礙于情面,不敢動真碰硬,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況。對執法過錯行為的姑息縱容助長了少數執法人員違規執法的僥幸心理和行為,個別執法人員廉政意識較差,用國家賦予的稅收執法權作交易、送人情、撈好處,破壞了稅收法規的嚴肅性,損害了稅務機關形象。
5、激勵機制不配套,兩權監督不平衡。一是缺乏激勵機制。由于執法崗位的分配基本上是由部門領導根據各個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來安排的,相對來說,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分配的執法崗位就多,工作任務重,責任大,在工作中可能發生的差錯就多,受到追究的可能性也就大,而在獎金、福利待遇等方面卻沒有什么區別,形成苦樂不均、分配不公,一定程度上挫傷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二是相關制度不夠配套,造成考核評議工作崗位的不平衡。執法責任制是對執法工作進行監控考核的體系,不涉及到從事人事、教育、宣傳、財務等內部行政管理事務工作人員的非執法事項,被追究者基本上是一線執法人員,非執法人員一般不會被追究,不僅不必承擔風險,而且還有加分的機會。長期下去就可能導致行政執法崗位與行政管理崗位考核的不平衡,影響一線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接受考核的主動性。
三、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對策建議
依法治稅是稅務部門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推行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有機載體,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深入推進執法責任制,努力構建和諧的征納環境。
1、破除權力本位觀念,強化責任本位意識。客觀上講,納稅人偷、騙稅行為的發生與稅務部門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執法不嚴、打擊不力有很大關系。因此規范稅收秩序必須切實糾正就是依法治民、依法治理納稅人的認識誤區,牢固樹立重在治內的指導思想,從稅務機關內部抓起,通過規范自身執法行為,促進外部執法環境的轉變。針對一些干部認為執法責任追究是“授人以柄”、“束縛手腳”的錯誤認識,加強教育疏導,使大家理解加強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從根本上來說是對干部的愛護和保護,不僅有利于事先防范,避免干部犯錯誤,而且有利于抵制外界對稅收執法的干擾,從而有利于增強執法人員工作的主動性和責任心。
2、破除規程修訂常規,實施動態長效管理。執法責任制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應與時俱進,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而及時修訂完善。要在稅務系統內建立自上而下的執法責任制的統一協調管理機制,使執法責任制統領各項執法工作,貫穿于稅收執法的始終。總局各部門在制定每一項新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時應同時制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并由法規部門統一審核把關,在稅收政策措施出臺時同步地納入執法責任制體系中,對執法責任制實行動態的適時管理,保持執法責任制的先進性、科學性和時代性。
3、破除考評機制桎梏,構建科學考評體系。一是設立專門的考核機構。從執法責任制的實踐看,縣、區行政執法機關是基層執法機關,執法責任制能否落實到位,關鍵在縣、區行政執法機關,要把這項工作真正做好,必須建立一個專門的上下銜接、連貫通暢的執法責任制組織體系,在縣、區局設立專門的考核工作機構,在人員、經費上予以必要保障,并不參與所在單位的部門評議,其工作質量直接由縣、區局領導和上級法制部門考核衡量,以保證其處于相對超脫的地位,消除后顧之憂,使考核人員在執法監督考核上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使稅收執法責任的實施在組織上得到有力的保障。二是以執法責任制考核替代其他執法類考核。總局的“兩個辦法”和“兩個范本”形成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統一框架和制度體系,確立了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考核內容涵蓋了稅務機關執法的全過程,體現了執法責任制考體內容的廣泛性。稅收執法責任制四部分內容有機結合、相互銜接,考核程序嚴謹、規范,形成了一個完整、科學的考核鏈,保證了執法責任制考核的科學性。以執法責任制考核替代其他執法類考核,不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輕基層負擔,而且有利于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法制觀念和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的使命感、責任感和危機感,促進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應本著“資源共享、精簡效能、避免重復”的原則,把征管質量考核、責任區管理考核、金稅工程考核等執法類考核整合到執法責任制考核中去,有機地融為一體,使考核內容更全面,減少重復考核、多頭考核的現象,實現執法責任制考核與目標管理考核、征管質量考核、公務員績效考核等考核制度的有機結合,并逐步實現全員考核。
4、破除考評方式束縛,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一是加大計算機考核的力度。逐步實現以計算機自動考核為主、人工考核分析為輔的考核模式,實現從“人管人”模式到“機器管人”模式的轉變,使考評科學、規范、公正、及時,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注重日常考核,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稅收信息化系統產生的數據,考核人員在考核前集中時間利用執法監控系統、預警系統對征管數據進行分析,形成統一的預警數據,提高考核的針對性。三是強化集中考核。集中考核以執法檢查的形式進行,由上級機關統一組織實施,保證考核的質效。四是建立自上而下的兩級責任追究體制,實行下管一級。上級稅務機關根據各時期工作重點對下開展執法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基層執法部門存在的執法偏差,并對下級執法考核機構的工作質效進行監督,本級稅務機關主要進行日常執法監督考核,對執法考核中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執法過錯直接由上級機關追究到具體執法人員,并根據問題情節、性質納入對下級考核機關工作質效的考核,從而保證執法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五是借鑒公安部門對交通違章處罰的方法,實行執法過錯累計扣分自動淘汰制,即對各項執法過錯行為根據其過錯性質設定不同的扣分值,執法人員在一定期間內如違規執法累計扣分達到規定分值后自動取消執法資格,作待崗處理,需重新參加總局統一組織的執法資格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執法崗位。在待崗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不享受有關津貼補助,以給違規執法人員造成潛在的壓力,促使執法人員時刻繃緊執法責任這根弦。
稅收執法檢查工作是地稅系統規范稅收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20__年,州局在自治區地稅局的正確領導下,依照區局《關于開展20__年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全面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為基礎,強化稅務人員執法責任,加強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效地開展了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現將州直地稅系統20__年稅收執法檢查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合理安排
稅收執法檢查是稅務機關加強內部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促進依法治稅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了貫徹落實20__年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州局成立了以周殿軍局長為組長,副局長胡爾曼哈力、王圣杰、紀檢組長景曉霞為副組長,康長軍、賀軍、程愛民、趙鐵、姜新玲、郭曉東、齊曉平、車艷霞為成員的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系統的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組織領導工作。具體工作由政策法規處、征管處、監察室聯合牽頭組織,州局相關業務處室積極配合。
各縣(市)局也相應成立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組織各項稅收執法檢查工作。
同時,州局還將在各縣(市)局全面自查和重點檢查的基礎上,結合《__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試行)》工作要求,抽調專人組成重點檢查組,于20__年8月、9月對各縣(市)局進行了全面抽查。
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局都建立健全了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完整的檔案資料,并于20__年11月10日之前向州局(政策法規處和監察室各一份)報送了對本地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總結。
二、確定執法檢點范圍
根據區局通知要求,結合州直地稅系統當前稅收工作實際,確定20__年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稅收執法權方面
1. 各級地方黨政、地稅機關及其他部門有無越權(違規)制定涉稅文件;
2. 各級地稅機關在減免稅審批、緩稅審批等行政審批方面的權限劃分與相關制度規定,制度的具體落實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3. 行政審批項目情況是否符合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
4. 實施減免稅、緩稅審批是否符合稅法關于實體與程序的各項規定;
5. 稅務稽查案件的程序和處理以及重大案件的審理情況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二)稅收征管及票證管理方面
1.稅收各類征管資料是否齊全、規范;
2.稅款的入庫及預算級次管理情況,具體包括:(1)稅款入庫級次是否準確;(2)是否存在混淆入庫級次的問題;(3)稅款入庫是否及時、是否存在積壓稅款問題等。
3.稅收票證的管理情況,具體包括:(1)稅收票證的領、用、存是否按時記錄、記錄是否準確;(2)是否按規定繳銷稅收票證等。
(三)以前年度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
1.對上級地稅機關以前年度查處的問題是否進行整改、規范;
2.審計局、財政局依法查處的有關涉稅問題是否進行整改、規范;
3.其他部門依法督查、督辦及查處的有關涉稅問題是否進行整改、規范;
4.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是否進行過錯責任追究。
各縣市局在實施檢查的基礎上,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具體確定本地開展執法檢查的內容。
三、認真開展重點檢查工作
為切實把稅收執法檢查工作抓好、抓深、抓細,避免執法檢查走過場,各縣市局自查結束后,州局組成聯合稅收執法檢查組,上半年的執法檢查工作,檢查人員由州局法規處、稅政一處等人員組成,局領導王圣杰副局長帶隊,從5月起深入到州直各縣市局、口岸局、州稽查局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并且把這次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放在了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上。下半年的稅收執法檢查,檢查人員由法規處人員組成,局領導仍王圣杰副局長帶隊,從8月起深入到州直各單位全面進行檢查。檢查中,不聽匯報,不看文件,直接深入到征收管理服務一線,直接檢查每個單位的執法資料,看執法人員的執法崗位是否確認(以確認書為準)、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是否掌握(對照已辦結的業務),看執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看處理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看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情況等。
截止到10月30日,全年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全面結束,兩次近兩個月,較為詳細地檢查了州直地稅系統各基層單位全年稅收執法的情況。
六、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著差距。
1.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表現在一是少數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二是部門考核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導致了稅務機關變通執法。
2.稅收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著差距。
(1)部分稅收執法人員認為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特別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搞評議考
核完全是自己人給自己人“下套子”、上“緊箍咒”,制定的各項稅收執法規程把基層稅務人員的手腳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和法律意識淡薄,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稅收執法缺乏剛性。稅收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雷聲大,雨點小,該履行的職責不履行,該報批的事項不報批,不按法定程序辦事,重實體輕程序,使用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礙于說情,削弱執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行為如同兒戲,執法失去應有的威懾力。
(3)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層局主要依靠手工進行,考核工作存在著人情、面子問題,追究方法也過于單一和表面化。一方面從歷年的稅務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工作情況看,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這固然與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但與稅務干部對納稅人的納稅輔導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從歷年執法檢查情況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到位、隨意執法現象也普遍存在,特別是對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應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違法現象,由于過錯責任主客觀原因難以徹底追查清楚,因此責任追究難以實施。
3.執法考核重追究輕激勵。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與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缺乏有機結合,也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特別是目前經費相對固定的情況下,更是缺乏獎勵經費的來源。
(二)稅收制度本身存在著缺陷。
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備,效力級次低,補充規定多且雜,導致稅收執法依據不統一、不完善,既有“無法可依”的情況,也有“依法打架”的問題。
(三)執法檢查的力度還不夠,檢查還不夠細致。存在稅收管理員下戶檢查不夠全面、認真、細致的現象。
(四)執法檢查的手段還處于手工階段,計算機的應用水平有待提高。
通過分析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沒有嚴格按規程執行,二是稅收業務不熟練,三是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所致。
五、整改的措施及建議
針對稅收執法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我們及時向被檢查單位進行反饋,并下達稅收執法檢查決定書,要求被檢查單位認真進行整改,對執法過錯人員按照一定的形式進行責任追究,并要求各被檢查單位在10日內將整改追究情況上報州局法規處。
(一)加強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為了監督、約束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應當結合具體工作崗位,分門別類進行培訓,對個體稅收管理員,重點學習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務文書的制作等;對企業稅收管理員,重點學習會計學小企業會計制度、成本會計,以突出培養查賬能手為重點,進一步提高稅務干部的執法水平。
(二)進一步規范稅收兼職法制員工作制度。通過法制員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審核把關,從源頭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執法過錯,消除執法隱患,從一定程序和方式上促進了稅收執法水平的提高。
(三)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為減少執法過程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針對日管中出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每一程序需要哪些文書,文書怎樣填制,從稅收執法程序、文書說明、稅收執法文書的規范使用、涉稅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責任四個方面進行具體的要求和規范,以讓每位稅收執法人員正確執行稅收法規,熟悉掌握稅收執法程序、并能規范制作各種稅收執法文書,不斷提高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
(四)建立健全崗位職責考核機制。為確保每個執法崗位的工作/!/程序能夠履行到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與《規程》相配套的崗位職責評議考核辦法,定期按考核內容對本單位各執法崗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執法評議考核辦公室審定,法規部門定期進行復查,確認過錯事實,然后進行過錯追究。
(五)加強外部監督,及時掌握干部的執法行為。通過向納稅人發放《納稅服務聯系卡》、《稅務人員廉潔自律反饋單》,每月進行一次明查暗訪,要求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及時檢查輔導,答疑解惑,進行業務宣傳,對稅務人員的違紀行為,納稅人可以向監察室舉報,架起了征納雙方溝通的橋梁。
(六)從源頭上遏制違法違紀以稅謀私行為,增強廣大稅務干部的執法意識,促進依法治稅。結合工作實際,充實了失職瀆職的內容,進一步修訂完善了《稅收工作過錯和失職追究辦法》,從部門分工、業務流程、工作環節、崗位職責上環環相扣,措施與責任追究并舉,完善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監控預防機制,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干部違法違紀和以稅謀私不廉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