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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合同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6 16: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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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合同

第1篇

簽約地 :上海市楊浦______區_______

甲方(買方):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 乙方(賣方):上海漢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1、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同時賣方同意授予買方以下設備(以下設備器械均簡稱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型號 品牌 原產地 數量 單位 報價 成交金額

床邊監護儀 pm-9000express 邁瑞 中國深圳 4

合計成交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整(rmb)

本合同若有詳細的雙方簽字的配置清單,請詳見附件。

2. 設備的交付期 乙方在合同生效的____天內向甲方交付上述設備,逾期將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3. 設備運輸、安裝和驗收

3.1乙方確保設備安全無損地運抵甲方指定現場,并承擔設備的運費、保險費等費用,裝卸費由____乙方___承擔。

3.2甲乙雙方對設備進行開箱清點檢查驗收,如果發現數量不足或有質量、技術等問題,乙方應在______天內,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補足、更換或退貨等處理措施,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3.3設備到貨后,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天內安裝調試完成。

3.4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的技術標準(見附件)進行技術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在甲方《驗收合格單》上簽字確認。

4.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內先以____方式預付貨款_____%計_______;安裝調試驗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以______方式付貨款的______%計_______,在 兩個月后、三個月內 付清。

5.伴隨服務

5.1乙方應提供設備的技術文件,包括相應的圖紙、操作手冊、維護手冊、質量保證文件、服務指南等,這些文件應隨同設備一起發運至甲方。

5.2乙方還應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設備的現場安裝和調試

提供設備安裝和維修所需的專用工具和輔助材料

乙方應派專業技術人員在項目現場對甲方使用人員進行培訓或指導,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可根據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訓計劃。

6.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

6.1乙方應保證所供設備是在__________(年月)后生產的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制造廠標準及合同技術標準要求。如果設備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實設備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內負責采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補缺陷部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同時,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相應延長修補或更換件的質量保證期。

6.2乙方應提供保修期_______月,保修期的期限應以甲乙雙方的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免費更換零配件及工時費。乙方在保修期內應確保開機率為95%以上,如達不到此要求,即相應延長保修期。

6.3報修響應時間_______小時,到場時間_________小時(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6.4保修期滿后,人工費為單次故障不高于______元,年度定期預防性維護保養次數,不少于_______次。

6.5乙方負責設備的終身維修并應繼續提供優質的服務,儲備足夠的零配件備庫,保修期滿后,以__________的優惠價供應維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應應由雙方另設協議決定。

第2篇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乙方甲方在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醫療器械事宜協商一致并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下列醫療器械在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

生產廠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負責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文件資料包括附件一及藥監局所要求的文件)。甲方對其所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負責。乙方不對前述的文件資料負審。甲方的文件資料不符合三性或甲方有誤導或遺漏,導致甲方的注冊被駁回或延誤,概由甲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甲方申辦上述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注冊事宜,乙方有義務對甲方資料保密。對于未能取得產品注冊證的,乙方應當向甲方作出書面說明或及時提供藥監局的不予注冊的文件。

四、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3天內按費用清單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費用清單詳見附件二。

五、若因乙方過錯不能按時完成產品注冊,則每超時一個月(按工作日算)退還費用的30%,直到退完全部費止;若甲方因自身因素導致其產品注冊不予批準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材料不真實或有違法違章行為等),其費用不予退還,雙方的關系至注冊當局發文不予注冊之日起解除;若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調整致使產品注冊不能按時完成,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乙方退還除已產生費用外的剩余費用。

六、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的,乙方所收費不予退還。

七、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當地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和甲方付清費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一.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通常情況下的醫療關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關系?至今仍然沒有形成定論。反對醫療合同關系的理由,筆者總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我國合同法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到醫療活動中,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許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采用違約之訴;那么,在審理中,法院就無須審查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醫務人員是否盡了法定的義務,只要醫療行為未能達到治療效果,醫療機構都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醫療行為是一種高風險性的活動,在醫療過程中常會產生與患者預期不一致的結果,允許患者以違約提訟對醫療機構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違約的損害賠償僅限于財產方面的損失,而且只在締約方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才由違約方賠償。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更廣,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從這一點上,適用侵權更有利于保護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醫生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約定義務。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絕對權而非相對權,這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侵權。

(四)醫療關系中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患者只能被動地接受醫生的治療方案,使得醫患雙方并非平等的合同關系。

(五)由于醫學倫理的限制,醫院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拒絕病人,這就與契約自由原則相矛盾。

筆者認為,以上幾點反對理由雖不無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點談到適用違約之訴對醫方不公。這里反對者誤解了醫療行為中雙方約定的具體含義。如果將醫療關系視為合同關系,它是以醫治傷病為目的,給予謹慎的注意,實施適當的診療行為本身為目的的“手段債務”,而并非“結果債務”。的確,醫患雙方的共同意愿都是為患者“祛病除痛”,但這并不是“約定”的內容;醫療合同中雙方的“約定”實際指的是醫生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不是診療達到預期的結果。凡是醫生違反其注意義務,就可認定其違約,而追究違約責任。這和侵權構成要件中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內容完全相同,并沒有加重醫方的責任。

第二點論及違約的賠償范圍窄于侵權,因此適用侵權更有利于對病人的保護。這的確是適用“違約說”處理醫療訴訟的不足之處,我將在第七部分提出改進辦法,在此不贅。

反對者的第三點理由是醫生的治療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反此種義務對病人造成損害侵犯的是絕對權而非相對權。從《執業醫師法》等法律來看,醫生的確負有治療病人這一法定義務;但是,當醫患雙方經過掛號這一締約程序之后,這一義務就轉變為一種約定義務;同時,對于醫方來講,也是一種強制締約義務。所以醫療事故或差錯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對權而非絕對權。至于醫療行為也有可能對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損害,這完全可以用履約過程中的“加害給付”予以解決。

第四條理由是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筆者認為這一因果關系并不能成立。社會分工使得我們每一個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無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資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數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專門知識才會將事務交由受委托人處理。之所以會有雙方地位不平等這種觀點,是由于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形成醫院高高在上、病人“求醫問藥”的畸形局面。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醫患關系也必將從“主動--被動”型轉向“雙方參與型”5的平等關系。

第五點涉及醫療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處,但并沒有動搖一般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契約之本質在于意思之合致。”在一般醫療關系中,醫方和患者都為了達成一個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實施醫療行為。同時,醫患雙方處于相互依存、共同參與的平等地位。因此,醫療行為的雙方形成合同關系。

二.醫療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為聯結市場主體的紐帶和市場關系的法律表現,它的作用機制與市場與市場機制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見,絕大多數合同的目的都在于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而醫療合同則是一種帶有人身性質的合同;所謂“懸壺的目的在于濟世而非贏利”,獲取利潤并非醫療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醫療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締約過程中,對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依據;在合同中,一切債權債務,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否則,便是法律上的“專橫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絕對的,它必然受到各種限制。在醫療合同中,這一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對于醫方來說,醫生的醫療行為必須受到醫療道德或醫學倫理的規范。“治療病人乃醫生之天職”,醫生沒有是否締約的選擇自由;公法也將締結醫療合同作為醫方的義務。因此,醫療合同是一種強制締結的合同。

另一方面,對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來說,求生的欲望和醫療知識的匱乏導致了其締結醫療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虛假性。“一個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個手拿定式合同的醫生擋在門口并問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條件時,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單從表面上看,這種接受也是自愿的。但這是扭曲的自愿。”8飽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難保不會“急病亂投醫”。同時,醫療合同的格式化以及醫患雙方實力的懸殊也決定了病人接受醫療合同的無奈。

(二)履約過程中,醫療行為的風險性

醫療行為的直接對象是生理或心理處于不正常狀態的生物體,對象的特殊決定了醫療行為所要承擔的風險遠大于其它民事行為。

首先,醫療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對人體產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術刀切開身體還是用藥后所產生的副作用,嚴格上說都是一種侵權行為。盡管可以用“可允許的危險”進行抗辯,但醫生稍有不慎,“允許”的醫療行為就將變為“不可饒恕”的醫療事故。

其次,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個體。人與人之間不同程度地存在個體差異。受體的差別使得對于同樣醫療行為的反應的差別使得對于同樣醫療行為的反應因。有的個體差異可以通過事前檢測從而予以避免,有的卻是難以防范的。

再次,醫療行為的發展永遠是跟在疾病演變之后,正如出現了SARS才開始研發治療非典的藥物一樣。醫療行業每時每刻都受到各種疑難雜癥的挑戰。

三.醫療合同的性質

醫療合同作為一種服務合同,是以醫生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關于醫療合同的性質,學說不一。有委托合同、準委托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等等。

筆者認為,由于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手段的多樣性和過程的復雜性,涉及到疾病的診斷、手術的實施、藥品的買賣、化驗、檢查等;與此同時,前面所介紹的醫療合同的特性也使醫療合同與傳統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別。因此,醫療合同難以套用某種有名合同,應將其作為一種綜合性的無名合同更為合適。

四.醫療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它描述的是締約各方自接觸、洽商直至達成合意的過程9。按照臺灣學者王澤鑒的觀點,傳統合同訂立的模式有三種:1.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實現,3.交錯要約。對于醫療合同的訂立采用何種模式,筆者認為不可一概而論。醫療合同可細分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矯正”五種類型。

其中,“急救”是指醫療機構對于送到醫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為,往往是先救人、后辦手續,情況的緊迫性不容許行為前經歷締約過程。因此,即可視為依習慣或事件性質通過意思實現而成立的醫療合同。

“防疫”行為是一種公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沒有意思自治,更談不上經過締約過程。

“求治、保健、矯正”這三種醫療合同與普通合同的訂立差異不大,須經過“要約——承諾”最后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此合同中,何者為要約?何者為承諾方?對于這一問題學術界目前仍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患者方的掛號行為是要約行為,醫方接受掛號構成一項承諾。10但此時所存在的問題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必須具體明確。而患者由于專業所限,要約的內容無從確定,只能概括性地請求醫生為其診治,因此“似不應認為已提出要約”。11二。患者在提出要約后,相對方——醫療機構就應有權在接受和拒絕之間進行選擇。但在實踐中,醫方卻沒有享有此項權利。這種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諾還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承諾嗎?又有學者認為在締約過程中,醫方為要約方,患者到醫院掛號為承諾,醫患關系成立于患者掛號時。12此種觀點的牽強之處在于通常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表現為主動的一面,而承諾則表現為較為被動,因為承諾只是對要約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對醫療合同來說,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醫院就診,醫方才能為患者掛號、診治;因此,它顛倒了主被動方。

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合同法觀點已發生了改變,“合同絕不是毫無例外地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的。當然,在要約被承諾時,雙方當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行為充分說明其愿受合同的約束,則這種行為就足夠了。長期以來,實際上根本沒有必要必須將同意寫進要約和承諾中,因為雙方當事人是面對面地訂立合同。”14由此可以看出,要約方和承諾方在醫療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的確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來源于雙方的合意并進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約束才是合同的本質所在。正如臺灣學者陳自強所言“一定要以契約是因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來理解,難逃削足適履之譏。”15

五.醫療合同的內容

醫療合同的內容,從合同關系的角度講,是指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們既可由雙方約定,也可來源于法律直接規定。由于合同雙方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基本是對等的,所以,筆者僅闡述醫患雙方的義務來說明醫療合同的內容。

(一)醫方的義務:

1.診療義務:

醫方運用醫學知識和技術,為患者診斷病情并進而施以相應的救治。這是醫方的主給付義務。具體而言,包括處方權、診斷權、處置權等。

1.說明義務

從廣義上講,醫療行為都具有侵襲性。為使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必須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這就要求醫方應對醫療行為的侵襲范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對患者進行說明。同時,作為平等的合同雙方,醫方還有義務向病人及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會對治療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執業醫師法》第26條專門規定了醫方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

2.轉診義務

由于設備、技術等限制不能為病人提供合適的治療,醫院應建議病人轉診。

3.保密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保密等義務。”病人的病情涉及隱私,醫方未經允許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處的爭議焦點在于:醫院的實習教學和醫療合同的履行發生沖突如何解決?16筆者以為,還是應該將病人的隱私權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實習生參與醫療行為,醫方應該同患者協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保護義務

醫方對于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應對病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保護。

5.保管義務

不管是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還是患者的繼續治療,病歷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不作為義務

出于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約束,醫務人員還負有不收“紅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為義務。

(二)患者的義務:

1.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基于醫療合同的等價有償性,患者在接受了醫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后,也應承擔相應的支付對價的義務。

2.配合治療的義務

醫療行為是一種依靠醫患雙方互動以達到治療效果的行為。患者和醫生處于“協力關系”,患者應配合醫生的診療行為,如據實告知癥狀、按時服藥等。嚴格來講,這是一種不真正義務,即權利人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義務之外,在具體醫療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進行約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況下執意出院,雙方簽定“自動出院,后果自負”的免責條款,這就改變了雙方的義務分配,減輕了醫方的責任。

六.醫療合同的立法目的

將醫患關系歸結為合同關系并通過法律將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轉我國長期以來醫患不平等問題,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會調節器作用,并進而針對今年越來越多的醫患糾紛尋求一種社會成本較低而功效較高的渠道。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通過契約自由使損害賠償趨于合理。今年來醫療糾紛乃至訴訟的急劇增加導致了一個怪異的現象——雙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醫院居高臨下、雙方地位懸殊,另一方面醫方又對患者的巨額賠償苦不堪言。筆者以為,造成這一畸形局面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醫患關系未能真正實現契約化。雙方完全可以在醫療合同中就一些具體事項進行約定。比如,對醫療損害賠償即違約金預先進行設定,使其限定在醫院的承受范圍之內。同時,由于前述所言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在醫療活動中經常會出現意外,而且大多數是由于科學技術發展的局限性所致,由醫方來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規定了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通過契約化即可使這一問題迎刃而解。

(二)通過醫療合同將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定化。現今我國醫生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大都僅限于一些內部規章、行政性法規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間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基于此,我們就有必要將醫療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模式,把醫患雙方在醫療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明確化。這樣將有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尤其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

3.發生損害時的責任承擔。醫療合同關系發生在醫方和患者之間,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醫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法律要求醫方首先應向患者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這就有助于患者的損害及時得以彌補。

七.醫療合同的不足及應對策略

從各國的法律學說及學說來看,基本上都傾向于采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向醫方尋求賠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權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更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對于這一問題,筆者以為可以嘗試在合同法中選擇性地對當事人的精神痛苦給予賠償。英國合同法就設定了三種情形由違約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寧和快樂的享受;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煩;三違反合同帶來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醫療合同的違反兼具以上三種情形的特點。由于違約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體上的,因此筆者以為在醫療合同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更能體現違約責任的補償。

其次,醫療合同的設立可能會引起“濫訴”的出現。這就需要明確醫療合同是一種手段債務而非結果債務,治療目的是否達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債務是否履行,其標準應該是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專家的合理注意義務。

最后,醫療合同設立的目的是保障雙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醫方因為擔心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敢大膽采用風險性較大的治療方法,顯然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在于通過保險機制把醫方所承擔的高風險分散到全社會,使得患者在受到損害后能夠合理得到補償,同時醫方也不會因此而畏手畏腳。

結語:

醫療關系作為一種合同關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權理論予以解決,主要是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隨著合同理論的發展,違約和侵權的差異日趨縮小;我認為完全可以通過對合同制度的改進,用合同法上的辦法處理醫療訴訟,以期達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補牢”的最佳效果。

1蒲川道太郎,《德國的專家責任》,載梁彗星編《民法判例與學說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330—331頁

2.醫療關系是指醫師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對患者實施診斷、治療等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由于醫療行為的復雜性,醫療關系也表現為多種形式,可將其細分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矯正”五類。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職業倫理或社會利益而由國家公權干預的強制行為。而由求治、保健、矯正三種主流醫療行為所建立的醫療關系是基于雙方合意的一種合同關系。

3.下森定,《論專家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構成與證明》,載梁彗星編《民法判例與學說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321頁

4.通常情況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矯正”這三種主要的醫療關系

5.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6.《科賓論合同》,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58頁

7.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45頁

8.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600頁

9.崔建遠,《合同法》,34頁

10.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11.(臺)吳建梁,《醫師與病患“醫療關系”之法律分析》,東吳大學1994碩士論文,10頁

12.《醫患關系和醫療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14.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頁

15.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法律出版社,74頁

第4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______________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規定,為了保證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聘請乙方為______________市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并向參合對象公示,供其自主選擇。

第三條 雙方應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及《______________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合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及時向乙方通報合作醫療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醫療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甲方負責乙方合作醫療計算機管理及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二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六條 乙方應有專門的職能科室和人員負責合作醫療工作,嚴格執行《______________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規范》,按照醫療機構等級標準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第七條 乙方接診參合人員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查看本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住院治療出院時和門診治療需核(報)銷家庭賬戶余額的必須在患者本人合作醫療證的相應欄目中作好記錄,因乙方工作人員失誤出現門診家庭賬戶、住院醫療費用結算錯誤,或因審查不嚴將非參合對象住院醫療費用列入合作醫療報銷范圍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條 乙方為參合人員辦理入院時,應按照住院病種目錄范圍審查,不符合住院標準的,應勸其改為門診治療。

第九條 乙方應熱情接待參合患者,不得隨意推諉或拒絕參合對象就醫和咨詢;對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醫療費用過高而將尚未治愈的強行辦理出院。

第十條 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協調解決參合患者與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條 乙方應向參合人員公示常規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

第十二條 《______________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規定不屬合作醫療補償范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乙方應提高參合患者入院三日確診率,如一周內仍不能確診者,應及時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同時向甲方報告。

第十四條 乙方應協助甲方負責參合患者轉診轉院,原則上實行逐級轉診。

第十五條 乙方向參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醫療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合患者自己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由患者或親屬簽字認可)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項目:

(一)醫療服務項目類:

1.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4.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各種自用的保僵?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2.眼鏡、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項目超出《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某章第某條條規定報銷比例以外的。

4.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及非傳染性病人的消毒費。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癥、障礙的診療項目和各種性傳播疾病;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第十七條 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

(一) 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二) 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水電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損壞公物賠償費、打印費;

(三) 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加班費、誤餐費;

(四) 膳食費;

(五) 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住院病人不遵守醫囑拒不出院,自醫院開出出院通知單后發生的一切費用;掛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標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治療期間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檢查、治療費;處方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未經物價和

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自定項目、新開展的檢查、治療項目、自制制劑,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違反物價政策,超出規定零售價格收取的費用;其他藥品,超出規定加成率收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隨時提供用藥目錄變動情況,并向乙方做好宣傳及咨詢工作。乙方應嚴格按照《______________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用藥,住院病人的藥品總費用中合作醫療基本用藥費必須占95%以上(二級醫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條 乙方提供的藥品應占《______________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內的____%以上,有符合基本醫療劑量規定的小包裝。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擅自抬高藥品價格所超出的高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將參合人員的結算材料、費用清單、相關數據等核對準確后報甲方。甲方根據乙方所報資料在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扣減情況交付乙方核對,準確無誤后雙方簽字認可。原則上每個月甲方與乙方結算一次費用。年終結算結轉材料必須在12月底報送甲方。

第二十五條 醫療費結算

一、結算辦法

(一) 門診醫療費結算辦法

門診醫療費由甲方按乙方實際補償給參合農民的門診費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醫療費結算辦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按乙方對參合住院病人實際補償額每月結算一次。

如果合作醫療住院基金出現透支,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收治參合患者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總額按比例分攤。

二、結算依據

(一) 《______________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和本合同中規定不予支付項目。

(二) 《______________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

(三) 縣合管辦關于印發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服務項目結算標準(暫行)》、《合作醫療手術項目結算標準(暫行)》的通知。

(四) 定點服務醫院各種結算費用詳細清單、處方、檢驗檢查報告單、正規住院發票等有效憑據。

第六章 懲處

第二十六條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發生金額的兩倍罰款:

(一) 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與患者串通,空記賬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二) 治療和使用藥品與本病情無關發生的費用計入合作醫療基金報銷范圍的;

(三) 利用職權開搭車藥、回扣藥品的;

(四) 其他違反合作醫療有關規定發生的費用計入合作醫療基金報銷范圍的。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

一、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的或住院病歷不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藥品使用情況或治療和使用藥品與病歷記載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三、不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發生本章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所列條款累計達三次,甲方將暫停其合作醫療定點服務醫療機構資格。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十一條 合同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及《______________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等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合同,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停止協議。合同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滿前1個月,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合同,續簽合同前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新合同。

第5篇

醫療耗材采購合同范文一甲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冊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冊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生的中標結果,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僅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本次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的有效采購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內的醫用耗材采購、品牌、價格及配送服務。

第二條 產品、價格、支付方式:

2.1 乙方按甲方需求量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產品目錄詳見下表:

2.2 乙方所提品的剩余有效期應占中標產品保質期二分之一以上。

2.3 乙方所提供醫用耗材的備貨服務,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處備貨。

2.4 乙方需提供醫用耗材的備貨服務,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處備貨。乙方需提供正式發票,甲方每月根據乙方當月的實際采購量付款,每月貳拾日對賬并進行書面確認,甲方根據書面確認的對賬單據在當月最后一個周末的周

三結算付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時間。

乙方收款銀行賬戶信息為: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技術標準

本合同項下所品的技術標準應與本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一致。所品(包括其包裝)應符合國家頒布且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實施的標準,若沒有國家標準則適用部頒標準,若沒有部頒標準則適用行業的其他標準。

第四條 規格及包裝

4.1 乙方交付產品的規格應與中標通知書規定的規格一致。

4.2 計量、數量單位應使用國家通用的計量、數量單位,乙方企業自行制訂的計量、數量標準不適用本合同。

4.3 乙方提供的全部產品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醫用耗材應使用乙方原廠包裝物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乙方提供的全部醫用耗材均應提供適當額外包裝,以防止醫用耗材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包裝應能夠適應遠距離傳輸、防潮、防震、防變質、防野蠻裝卸,以確保醫用耗材安全無損運抵甲方指定地點,額外包裝乙方不得另行收費。

第五條 交貨及驗收

5.1 乙方應在甲方書面通知供貨后最遲一周內送達甲方指定地點,緊急用產品需24小時內送達甲方指定地點。

5.2 乙方負責辦理運輸和保險,將貨物運抵甲方住所地,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5.3 所有貨物運抵甲方收貨地點(住所地)的日期為交貨日期。

5.4 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和質量不符合規定,有權拒收或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乙方如有異議,應在十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明。

5.5 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異議后,應在十日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乙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5.6 甲方的庫存耗材(中標前的庫存不在本范圍之內)有效期滿時,乙方有義務對甲方的庫存耗材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 服務與保證

6.1 甲方開箱時發現的破損、失效期產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產品的,乙方應無條件及時更換。

6.2 乙方應具備解決緊急問題的能力,例如甲方在使用貨物的過程中發現問題,乙方應及時到甲方現場解決。

6.3 甲方與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員或科室提供回扣、傭金或者有價證券,以及其他能夠以金錢利益評價或者計算的商業行為等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質量及安全約定

7.1 乙方交付的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承認的相應標準,并與投標時承諾的質量一致,以確保臨床使用安全有效。

7.2 如果乙方提供的醫用耗材因質量問題或者設計瑕疵/運輸瑕疵,在甲方使用過程中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或醫療糾紛均由乙方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如果患者向甲方主張權利,在甲方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后,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同意承擔全部責任(產品質量檢驗結果以省、國家級質量監管部門鑒定報告為準,若經相關省、市級醫療主管部門鑒定為因產品質量問題所導致的糾紛,均由乙方負責)。

7.3 乙方提供的產品如果遇國家新的標準出臺并實施,應以國家最新標準執行。

7.4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貨物來源合法,并已經國家相關機構或部門檢驗/認證,如果屬于國外進口產品,乙方承諾在向甲方提供貨物時已經辦理完畢貨物進口的全部手續。如因乙方沒有履行該保證義務,造成需方(甲方)財產及聲譽上的損失,乙方須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8.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 如果乙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或甲方書面同意的任何延期內交付中標產品,或者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在本合同的實施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8.3 乙方提供不合格產品連續或者半年內累計達到三次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8.4 本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的違約責任

9.1.1 甲方逾期付款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應付貨款額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9.1.2 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9.2 乙方的違約責任

9.2.1 甲方發出訂單通知后乙方拒絕供貨的,應向甲方支付拒絕供貨部分貨款10%的違約金,還應繼續履行供貨義務,甲方因上述原因而通過其他途徑購買醫用耗材所增加的費用及其他損失超過違約金的,乙方應按甲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9.2.2 乙方逾期供貨的,按逾期供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貨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甲方據此另行購買醫用耗材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3 乙方所供醫用耗材因醫用耗材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后果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本條所指逾期供貨是指實際交付合格醫用耗材的時間遲于訂貨通知規定的最遲供貨日期。

第十條 通知與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或附件或往來材料等都必須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形式或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采用信函形式的應使用EMS、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快遞送達。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掛號信件或快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或快遞日期為準。雙方更新聯系人或經辦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否則因此致使本協議相關文件無法正確送達,未通知方承當相應責任。

甲方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與本合同一起閱讀和解釋:

12.1 《中標品種通知書》

12.2 《配送時間及伴隨服務承諾表》(參見《投標文件》)。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期內形成的附件、補充協議、補充條款、變更條款等在滿足以下條件之日起才能生效: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13.2 就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簽署權限,乙方確認的經辦人為:_____________,乙方聲明:乙方授權的經辦人除對本條款約定文件內容具有簽署、認可、確認的權利外,無其他任何文件簽署、書面承諾的權利。對于所有超越本合同聲明的授權權限而做出的行為,均視為個人行為,乙方將不予承認其行為效力。相關文件的生效條件如前所述:須甲乙雙方均簽字蓋章后生效。

13.3 本合同簽訂后,將代替之前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書面或口頭承諾,同時任何對本合同或合同附件的修改、補充等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滿足本合同第13.1條有關生效條件的約定,否則不能生效。

13.4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醫療耗材采購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為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向乙方訂購下列產品:

二、以上產品含運費。

三、付款方式

現金支付或匯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四、乙方收到甲方全部貨款后開具17%增值稅發票。

五、質量保證

1.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產品性能、質量標準向甲方提供未經使用的全新產品。

2.乙方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因包裝內缺少或因包裝破損者,乙方應負責補充或調換。.

六、交貨時間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貨款后七個工作日內發貨。乙方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按計劃送貨,并須確保產品從生產日期到交貨日期不得超過3個月

七 、運輸方式

乙方委托物流發貨到甲方公司,由甲方負責搬運卸貨,乙方在發貨當日將發貨單傳真至甲方(應注明型號、數量等)。提貨后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相符,有問題的及時調整或換貨,產品在運輸途中造成破壞、丟失等由乙方免費更換新產品,所造成的額外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并由乙方向承運方索取賠償。

八、合同簽訂方式雙方

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一方發生的違約行為按國家相應法律承但責任。

十、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在執行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則合同履行期可延長,其延長期與不可抗力影響相同。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寄送有關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續七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是否繼續執行合同。

十一、仲裁與訴訟

雙方在執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或由甲方人民法院審理。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2.合同在執行中,如需修改或補充內容,需經雙方同意,共同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協議。該協議將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有效期為簽訂日期起一年內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醫療耗材采購合同范文三買方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賣方名稱:

地 址:

郵 編:

聯系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傳 真:

網址:

帳 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友好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采購辦公用品及耗材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釋義(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1文中“雙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2文中所涉及費用均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

1.3簽收人是指甲方所屬員工或指定的收貨人。

2.協議要點

2.1甲方向乙方購買辦公用品及耗材與其它日用商品,且每月消費金額在RMB1000元以上;

2.2購銷協議的有效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3乙方向甲方免費提供所售商品的送貨及售后退換等服務并提供三十天的結算期;

2.4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支票、現金、銀行轉帳、銀聯卡支付) 3供貨價格

A、在同等商品中,我方愿按最低優惠價格提供商品給貴單位,特別議價的的商品按最終協議價供貨。

B、供貨價按乙方實時統一銷售價(可參考乙方網站、商品彩冊或電話咨詢)

C、本協議貨款單價已包括貨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含稅費用。

4.結算方式

4.1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甲乙雙方共同對商品進行驗收,每個月30日前,乙方需提供發票及具有甲方簽收的配送單據,經甲方對照核實后,確認發生費用與乙方提供的發票相符,甲方將當月貨款一次性付清。

4.2甲方如有規定或最佳結算日期請注明:每月_____日至_____日,如無注明結算的具體日期,將由乙方自行安排。

5.包裝及配送服務

5.1乙方將保證所有商品為生產廠家的原始包裝并保證包裝完好,不得私自拆開或重新包裝。

5.2乙方將保證優先配送簽約客戶,盡量以最短的時間、最快的效率將商品配送到甲方收貨處,因深圳的交通現狀因素,所以具體的配送時間不受協議約束,但乙方保證在24小時內送達。

6.驗收與退換貨

6.1貨到后,甲方按訂單內容與乙方提供的配送單核實收貨。

6.2甲方收到商品經核實清點無錯后,需在甲方的配送單據上面由指點的簽收人簽收。結算貨款時以配送單上商品數量、價格為準。

6.3對于應急采購商品按甲方對商品的要求,乙方將根據與甲方約定的時間內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6.4紙類商品整箱或整包包裝一經拆包,將不能退換貨;其它商品如因質量問題需要退換貨時請保留包裝材料完好,部份商品因選購錯誤或因甲方其它原因需要退換貨請參考乙方網站所注明的范圍。

7.售后及其他服務

7.1將采用電子商務系統功能模塊(BS/CS),實現更多用戶自助功能。同時讓甲方可在乙方網站上面實時查詢到所購商品與歷史訂單的詳情與訂單處理狀態。

7.2乙方將為甲方提供不限最低起送金額的配送貨服務,但請甲方酌情合理的使用此服務。

8.違約責任

8.1協議生效后具有法律責任,甲乙雙方應本著信守協議、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協議有關事宜。

8.2 如甲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當月總貨款百分之一的違約金,直至付款為止。

9.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9.2 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只有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后生效,并成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如甲方連續三個月采購金額未達到協議要求的金額,乙方保留單方面取消協議繼續執行的權力。

9.4本協議任何一方破產、解散,本協議自動終止。

11.其 他

11.1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后以書面形式補充,加蓋甲、乙雙方公司印章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11.2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產生之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11.3本協議一式­­二份(共2頁),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加蓋公司印章,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第6篇

簽約地 :上海市楊浦______區_______

甲方(買方):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 乙方(賣方):上海漢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1、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同時賣方同意授予買方以下設備(以下設備器械均簡稱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型號 品牌 原產地 數量 單位 報價 成交金額

床邊監護儀 PM-9000Express 邁瑞 中國深圳 4

合計成交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整(RMB)

本合同若有詳細的雙方簽字的配置清單,請詳見附件。

2. 設備的交付期 乙方在合同生效的____天內向甲方交付上述設備,逾期將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3. 設備運輸、安裝和驗收

3.1乙方確保設備安全無損地運抵甲方指定現場,并承擔設備的運費、保險費等費用,裝卸費由____乙方___承擔。

3.2甲乙雙方對設備進行開箱清點檢查驗收,如果發現數量不足或有質量、技術等問題,乙方應在______天內,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補足、更換或退貨等處理措施,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3.3設備到貨后,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天內安裝調試完成。

3.4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的技術標準(見附件)進行技術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在甲方《驗收合格單》上簽字確認。

4.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內先以____方式預付貨款_____%計_______;安裝調試驗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以______方式付貨款的______%計_______,在 兩個月后、三個月內 付清。

5.伴隨服務

5.1乙方應提供設備的技術文件,包括相應的圖紙、操作手冊、維護手冊、質量保證文件、服務指南等,這些文件應隨同設備一起發運至甲方。

5.2乙方還應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設備的現場安裝和調試

提供設備安裝和維修所需的專用工具和輔助材料

乙方應派專業技術人員在項目現場對甲方使用人員進行培訓或指導,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可根據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訓計劃。

6.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

6.1乙方應保證所供設備是在__________(年月)后生產的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制造廠標準及合同技術標準要求。如果設備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實設備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內負責采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補缺陷部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同時,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相應延長修補或更換件的質量保證期。

6.2乙方應提供保修期_______月,保修期的期限應以甲乙雙方的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免費更換零配件及工時費。乙方在保修期內應確保開機率為95%以上,如達不到此要求,即相應延長保修期。

6.3報修響應時間_______小時,到場時間_________小時(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6.4保修期滿后,人工費為單次故障不高于______元,年度定期預防性維護保養次數,不少于_______次。

6.5乙方負責設備的終身維修并應繼續提供優質的服務,儲備足夠的零配件備庫,保修期滿后,以__________的優惠價供應維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應應由雙方另設協議決定。

7.索賠條款

7.1 如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確認貨物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買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要求賣方進行補救:

7.1.1同意買方退貨,并將全額貨款償還買方,并負擔因退貨而發生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

7.1.2按照貨物的疵劣程度、損壞的范圍和買方所遭受的損失,將貨物貶值。

7.1.3調換有瑕疵的貨物,換貨必須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賣方并負責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買方的一切直接損失。

7.2如果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甲方應從貨款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而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辦法,延期交貨和延期服務的賠償費均按每周遲交儀器的合同價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價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7天計算,不足7天按一周計算。一旦達到誤期賠償的最高限額,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7.3乙方應保證甲方和使用單位在使用該設備或其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產權的起訴。

8.爭端的解決

雙方如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首先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均應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中文書就,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應。

10.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配置清單 設備的配置清單

10.2技術標準 投標文件的技術響應 設備技術說明

11.特別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第7篇

乙方:(進貨方)

加強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加強友好合作。為切實保證產品質量,維護企業形象,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簽訂如下產品質量保證協議。

一、甲乙雙方必須是合法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甲方向乙方提供加蓋印章的本企業《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業務人員的銷售員資格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委托書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印章的本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生》的復印件。

二、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合法及質量符合國家醫療器械質量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的包裝、標識、標簽、說明書、批準文號、滅菌批號等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符合相關產品的運輸、貯藏要求,并提供有關文件以備案。

三、乙方向甲方購入進口醫療器械時,甲方應提供該品種在效期內的《進口醫療器械注冊證》或《進口醫療器械單》、《進口醫療器械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企業原印章。進口醫療器械必須有中文標識和中文說明書。

四、甲方負責產品的運送,做到票物相符,乙方收到貨物立即驗收,發現短少、破損或外包裝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拒收問題貨物,由甲方負責處理,因沒有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應具備儲存、養護醫療器械的場所及專職養護人員,因乙方保管不當而導致醫療器械質量下降,由乙方負責。(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

六、乙方正常購進的醫療器械如因質量問題甲方應予以退、換貨。如需召回的醫療器械,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及時召回問題醫療器械。。

七、如雙方對醫療器械質量產生爭議,以法定藥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結果為準,確因甲方所提供醫療器械出現質量問題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八、甲方必須強化知識產權維護,遵守《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否則出現一切侵權行為及所有經濟賠償由甲方全部承擔。

九、本協議所涉及的條款,與現行法規相悖的以現行法規要求為準。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負責人:(簽字)

第8篇

一.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通常情況下的醫療關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關系?至今仍然沒有形成定論。反對醫療合同關系的理由,筆者總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我國合同法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到醫療活動中,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許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采用違約之訴;那么,在審理中,法院就無須審查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醫務人員是否盡了法定的義務,只要醫療行為未能達到治療效果,醫療機構都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醫療行為是一種高風險性的活動,在醫療過程中常會產生與患者預期不一致的結果,允許患者以違約提訟對醫療機構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違約的損害賠償僅限于財產方面的損失,而且只在締約方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才由違約方賠償。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更廣,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從這一點上,適用侵權更有利于保護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醫生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約定義務。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絕對權而非相對權,這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侵權。

(四)醫療關系中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患者只能被動地接受醫生的治療方案,使得醫患雙方并非平等的合同關系。

(五)由于醫學倫理的限制,醫院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拒絕病人,這就與契約自由原則相矛盾。

筆者認為,以上幾點反對理由雖不無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點談到適用違約之訴對醫方不公。這里反對者誤解了醫療行為中雙方約定的具體含義。如果將醫療關系視為合同關系,它是以醫治傷病為目的,給予謹慎的注意,實施適當的診療行為本身為目的的“手段債務”,而并非“結果債務”。的確,醫患雙方的共同意愿都是為患者“祛病除痛”,但這并不是“約定”的內容;醫療合同中雙方的“約定”實際指的是醫生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不是診療達到預期的結果。凡是醫生違反其注意義務,就可認定其違約,而追究違約責任。這和侵權構成要件中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內容完全相同,并沒有加重醫方的責任。

第二點論及違約的賠償范圍窄于侵權,因此適用侵權更有利于對病人的保護。這的確是適用“違約說”處理醫療訴訟的不足之處,我將在第七部分提出改進辦法,在此不贅。

反對者的第三點理由是醫生的治療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反此種義務對病人造成損害侵犯的是絕對權而非相對權。從《執業醫師法》等法律來看,醫生的確負有治療病人這一法定義務;但是,當醫患雙方經過掛號這一締約程序之后,這一義務就轉變為一種約定義務;同時,對于醫方來講,也是一種強制締約義務。所以醫療事故或差錯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對權而非絕對權。至于醫療行為也有可能對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損害,這完全可以用履約過程中的“加害給付”予以解決。

第四條理由是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筆者認為這一因果關系并不能成立。社會分工使得我們每一個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無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資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數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專門知識才會將事務交由受委托人處理。之所以會有雙方地位不平等這種觀點,是由于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形成醫院高高在上、病人“求醫問藥”的畸形局面。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醫患關系也必將從“主動--被動”型轉向“雙方參與型”5的平等關系。

第五點涉及醫療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處,但并沒有動搖一般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契約之本質在于意思之合致。”在一般醫療關系中,醫方和患者都為了達成一個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實施醫療行為。同時,醫患雙方處于相互依存、共同參與的平等地位。因此,醫療行為的雙方形成合同關系。

二.醫療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為聯結市場主體的紐帶和市場關系的法律表現,它的作用機制與市場與市場機制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見,絕大多數合同的目的都在于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而醫療合同則是一種帶有人身性質的合同;所謂“懸壺的目的在于濟世而非贏利”,獲取利潤并非醫療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醫療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締約過程中,對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依據;在合同中,一切債權債務,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否則,便是法律上的“專橫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絕對的,它必然受到各種限制。在醫療合同中,這一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對于醫方來說,醫生的醫療行為必須受到醫療道德或醫學倫理的規范。“治療病人乃醫生之天職”,醫生沒有是否締約的選擇自由;公法也將締結醫療合同作為醫方的義務。因此,醫療合同是一種強制締結的合同。

另一方面,對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來說,求生的欲望和醫療知識的匱乏導致了其締結醫療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虛假性。“一個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個手拿定式合同的醫生擋在門口并問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條件時,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單從表面上看,這種接受也是自愿的。但這是扭曲的自愿。”8飽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難保不會“急病亂投醫”。同時,醫療合同的格式化以及醫患雙方實力的懸殊也決定了病人接受醫療合同的無奈。

(二)履約過程中,醫療行為的風險性

醫療行為的直接對象是生理或心理處于不正常狀態的生物體,對象的特殊決定了醫療行為所要承擔的風險遠大于其它民事行為。

首先,醫療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對人體產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術刀切開身體還是用藥后所產生的副作用,嚴格上說都是一種侵權行為。盡管可以用“可允許的危險”進行抗辯,但醫生稍有不慎,“允許”的醫療行為就將變為“不可饒恕”的醫療事故。

其次,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個體。人與人之間不同程度地存在個體差異。受體的差別使得對于同樣醫療行為的反應的差別使得對于同樣醫療行為的反應因。有的個體差異可以通過事前檢測從而予以避免,有的卻是難以防范的。

再次,醫療行為的發展永遠是跟在疾病演變之后,正如出現了SARS才開始研發治療非典的藥物一樣。醫療行業每時每刻都受到各種疑難雜癥的挑戰。

三.醫療合同的性質

醫療合同作為一種服務合同,是以醫生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關于醫療合同的性質,學說不一。有委托合同、準委托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等等。

筆者認為,由于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手段的多樣性和過程的復雜性,涉及到疾病的診斷、手術的實施、藥品的買賣、化驗、檢查等;與此同時,前面所介紹的醫療合同的特性也使醫療合同與傳統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別。因此,醫療合同難以套用某種有名合同,應將其作為一種綜合性的無名合同更為合適。

四.醫療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它描述的是締約各方自接觸、洽商直至達成合意的過程9。按照臺灣學者王澤鑒的觀點,傳統合同訂立的模式有三種:1.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實現,3.交錯要約。對于醫療合同的訂立采用何種模式,筆者認為不可一概而論。醫療合同可細分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矯正”五種類型。

其中,“急救”是指醫療機構對于送到醫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為,往往是先救人、后辦手續,情況的緊迫性不容許行為前經歷締約過程。因此,即可視為依習慣或事件性質通過意思實現而成立的醫療合同。

“防疫”行為是一種公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沒有意思自治,更談不上經過締約過程。

“求治、保健、矯正”這三種醫療合同與普通合同的訂立差異不大,須經過“要約——承諾”最后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此合同中,何者為要約?何者為承諾方?對于這一問題學術界目前仍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患者方的掛號行為是要約行為,醫方接受掛號構成一項承諾。10但此時所存在的問題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必須具體明確。而患者由于專業所限,要約的內容無從確定,只能概括性地請求醫生為其診治,因此“似不應認為已提出要約”。11二。患者在提出要約后,相對方——醫療機構就應有權在接受和拒絕之間進行選擇。但在實踐中,醫方卻沒有享有此項權利。這種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諾還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承諾嗎?又有學者認為在締約過程中,醫方為要約方,患者到醫院掛號為承諾,醫患關系成立于患者掛號時。12此種觀點的牽強之處在于通常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表現為主動的一面,而承諾則表現為較為被動,因為承諾只是對要約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對醫療合同來說,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醫院就診,醫方才能為患者掛號、診治;因此,它顛倒了主被動方。

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合同法觀點已發生了改變,“合同絕不是毫無例外地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的。當然,在要約被承諾時,雙方當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行為充分說明其愿受合同的約束,則這種行為就足夠了。長期以來,實際上根本沒有必要必須將同意寫進要約和承諾中,因為雙方當事人是面對面地訂立合同。”14由此可以看出,要約方和承諾方在醫療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的確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來源于雙方的合意并進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約束才是合同的本質所在。正如臺灣學者陳自強所言“一定要以契約是因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來理解,難逃削足適履之譏。”15

五.醫療合同的內容

醫療合同的內容,從合同關系的角度講,是指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們既可由雙方約定,也可來源于法律直接規定。由于合同雙方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基本是對等的,所以,筆者僅闡述醫患雙方的義務來說明醫療合同的內容。

(一)醫方的義務:

1.診療義務:

醫方運用醫學知識和技術,為患者診斷病情并進而施以相應的救治。這是醫方的主給付義務。具體而言,包括處方權、診斷權、處置權等。

1.說明義務

從廣義上講,醫療行為都具有侵襲性。為使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必須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這就要求醫方應對醫療行為的侵襲范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對患者進行說明。同時,作為平等的合同雙方,醫方還有義務向病人及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會對治療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執業醫師法》第26條專門規定了醫方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

2.轉診義務

由于設備、技術等限制不能為病人提供合適的治療,醫院應建議病人轉診。

3.保密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保密等義務。”病人的病情涉及隱私,醫方未經允許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處的爭議焦點在于:醫院的實習教學和醫療合同的履行發生沖突如何解決?16筆者以為,還是應該將病人的隱私權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實習生參與醫療行為,醫方應該同患者協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保護義務

醫方對于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應對病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保護。

5.保管義務

不管是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還是患者的繼續治療,病歷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不作為義務

出于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約束,醫務人員還負有不收“紅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為義務。

(二)患者的義務:

1.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基于醫療合同的等價有償性,患者在接受了醫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后,也應承擔相應的支付對價的義務。

2.配合治療的義務

醫療行為是一種依靠醫患雙方互動以達到治療效果的行為。患者和醫生處于“協力關系”,患者應配合醫生的診療行為,如據實告知癥狀、按時服藥等。嚴格來講,這是一種不真正義務,即權利人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義務之外,在具體醫療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進行約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況下執意出院,雙方簽定“自動出院,后果自負”的免責條款,這就改變了雙方的義務分配,減輕了醫方的責任。

六.醫療合同的立法目的

將醫患關系歸結為合同關系并通過法律將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轉我國長期以來醫患不平等問題,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會調節器作用,并進而針對今年越來越多的醫患糾紛尋求一種社會成本較低而功效較高的渠道。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通過契約自由使損害賠償趨于合理。今年來醫療糾紛乃至訴訟的急劇增加導致了一個怪異的現象——雙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醫院居高臨下、雙方地位懸殊,另一方面醫方又對患者的巨額賠償苦不堪言。筆者以為,造成這一畸形局面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醫患關系未能真正實現契約化。雙方完全可以在醫療合同中就一些具體事項進行約定。比如,對醫療損害賠償即違約金預先進行設定,使其限定在醫院的承受范圍之內。同時,由于前述所言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在醫療活動中經常會出現意外,而且大多數是由于科學技術發展的局限性所致,由醫方來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規定了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通過契約化即可使這一問題迎刃而解。

(二)通過醫療合同將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定化。現今我國醫生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大都僅限于一些內部規章、行政性法規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間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基于此,我們就有必要將醫療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模式,把醫患雙方在醫療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明確化。這樣將有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尤其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

3.發生損害時的責任承擔。醫療合同關系發生在醫方和患者之間,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醫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法律要求醫方首先應向患者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這就有助于患者的損害及時得以彌補。

七.醫療合同的不足及應對策略

從各國的法律學說及學說來看,基本上都傾向于采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向醫方尋求賠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權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更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對于這一問題,筆者以為可以嘗試在合同法中選擇性地對當事人的精神痛苦給予賠償。英國合同法就設定了三種情形由違約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寧和快樂的享受;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煩;三違反合同帶來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醫療合同的違反兼具以上三種情形的特點。由于違約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體上的,因此筆者以為在醫療合同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更能體現違約責任的補償。

其次,醫療合同的設立可能會引起“濫訴”的出現。這就需要明確醫療合同是一種手段債務而非結果債務,治療目的是否達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債務是否履行,其標準應該是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專家的合理注意義務。

最后,醫療合同設立的目的是保障雙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醫方因為擔心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敢大膽采用風險性較大的治療方法,顯然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在于通過保險機制把醫方所承擔的高風險分散到全社會,使得患者在受到損害后能夠合理得到補償,同時醫方也不會因此而畏手畏腳。

結語:

醫療關系作為一種合同關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權理論予以解決,主要是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隨著合同理論的發展,違約和侵權的差異日趨縮小;我認為完全可以通過對合同制度的改進,用合同法上的辦法處理醫療訴訟,以期達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補牢”的最佳效果。

1蒲川道太郎,《德國的專家責任》,載梁彗星編《民法判例與學說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330—331頁

2.醫療關系是指醫師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對患者實施診斷、治療等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由于醫療行為的復雜性,醫療關系也表現為多種形式,可將其細分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矯正”五類。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職業倫理或社會利益而由國家公權干預的強制行為。而由求治、保健、矯正三種主流醫療行為所建立的醫療關系是基于雙方合意的一種合同關系。

3.下森定,《論專家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構成與證明》,載梁彗星編《民法判例與學說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321頁

4.通常情況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矯正”這三種主要的醫療關系

5.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6.《科賓論合同》,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58頁

7.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45頁

8.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600頁

9.崔建遠,《合同法》,34頁

10.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11.(臺)吳建梁,《醫師與病患“醫療關系”之法律分析》,東吳大學1994碩士論文,10頁

12.《醫患關系和醫療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14.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頁

15.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法律出版社,74頁

第9篇

關鍵詞:醫療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生命周期管理;采購風險;采購成本

醫療設備采購合同管理是對醫療設備采購項目過程中涉及到合同的管理。醫療設備采購項目的過程是圍繞合同進行的,合同是作為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文件,是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合同管理是一個過程,它保證合同按照一定標準履行,從而充分達到醫院(買方)和供應商(賣方)約定的合同目的。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合同雙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質量、工期、進度等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最終促成采購項目的順利完成。

一、合同的定義:

1、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醫療設備采購合同管理的意義

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合同管理要保證合同雙方認真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還必須充分協調好雙方之間的合同行為,分清權責,在合同雙方建立起一種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合作共贏的伙伴型關系。合同管理時應當遵循以下三個管理的原則:

1、誠信原則

即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和執行合同時,應該講究誠實、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規避法律和合同。這里包含著相互關聯的兩層意思:一是量力而行作出現實、可行的承諾;二是嚴格履行自己的承諾。在一般情況下,應該認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都認真閱讀和理解了合同文件,都明白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的意義。一般應該認為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都具有善意,遵循對等原則,不刻意添加隱瞞或故意疏漏合同條款。

2、公平原則

法律是維護公平的,維護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各公民、團體之間的公平。根據公平原則,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是無效的,對合同進行解釋時,應該兼顧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合同文字的相互矛盾或其他缺陷,如果按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和有關整體解釋慣例進行解釋后仍含糊不清,則可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一方(業主)的原則進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理解為業主故意使用了這種有歧義的詞句,因此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效率原則

經濟合同其管理與實施當然受經濟學原理的約束。經濟學講究的是效率,及如何以盡量少的資源來達到既定的目標,或以既定的資源實現目標的最優化。在項目管理中,項目經理需要維護的是整個項目的效率,即實現項目質量、成本、進度、范圍等目標的綜合最優。根據效率原則,有時需要比較靈活地執行某些合同規定。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必須追求項目整體的效率,而不要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效率。由于項目各分目標的相互矛盾,某一個分目標的優化可能必須以另一個或幾個分目標的損害為代價。

三、合同生命周期管理在醫療設備合同管理中的應用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對項目采購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或所涉及到的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索賠、爭議解決、終止與評價的全過程進行的管理。項目采購管理過程所涉及的各種活動構成了合同生命周期。通過對合同生命周期進行管理,在簽訂合同時仔細斟酌合同條款和條件的措詞,盡可能的回避或減輕某些可識別的項目風險,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證項目有效的完成。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在設備合同的管理過程中,著重做好設備購置的可行性論證。通過需求論證、效益論證和市場論證,為設備的引進和購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合同在產生和完善過程中,做到科學、規范、嚴謹,發現誤差及時糾正。同時,合同管理人員積極做好溝通協調工作,確保環環緊扣,流程暢通,執行及時、準確、快捷。并且在設備合同生命周期管理過程中,重視了以下幾個環節:

3.1設備購置的可行性論證

(1)需求論證。即設備購置的必要性。臨床科室根據各自的功能特點,從滿足患者就醫的需要、醫療技術發展的需要、教學和科研的需要及與醫院等級和品牌相匹配的需要幾方面著眼,制定合理的設備購置計劃。

(2)效益論證。引進設備前,醫院根據年度發展計劃及財務預算,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對現有同類設備尤其是大型設備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利于準確掌握設備的運行情況及需求度,避免醫療設備重復購置、設備閑置或使用率低等,造成資源浪費,為設備的引進和購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市場論證。在進行需求論證的同時,設備采購部門通過調研了解國內外市場行情,收集相關信息資料,引導科室開展業務。對確定購買的設備,設備采購部門必須對購買的設備進行綜合調研評估,如:使用科室、已知商家及歷史價格等,同時要求參加投標的商家提供全套資質證件及待購設備的主要用戶名單、業績,了解其市場份額占有率。經嚴格審核后,再在醫院領導牽頭下,組織相關科室主任、護士長和醫學專家、工程技術人員以及財務審計等相關人員共同進行醫療設備招標選型或商務談判,通過貨比三家,選擇性價比較高的商家,確保引進設備的功能先進、質量上乘、價格合理。

3.2設備購置合同的形成

(1)合同簽訂。醫療設備確定購置后,醫院和供應商簽訂經濟合同。合同上詳細注明購置設備的產地、品名、規格型號、配置清單、付款方式、安裝調試、技術培訓、質量保證及維修保養等條款。

(2)合同交接。設備處將經使用科室認可,供應商和項目工程師、設備管理部門領導、院領導逐級簽署的合同定點存放,由專人編號、蓋合同章后進行分發。在合同交接過程中,注重細節,對合同交接的每個環節進行書面登記,謹防在交接過程中的遺失和誤差現象。

(3)合同錄入。建立設備合同管理臺賬,及時錄入新的合同信息,以便于及時、便捷、準確、科學地查找和執行合同條款。及時按照固定資產編碼規則進行錄入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做到及時、準確,確保沒有疏漏。

3.3設備購置合同的執行管理

(1)設備驗收。設備送達指定地點,由相關人員和項目工程師共同進行到貨、安裝與技術驗收,列入《檢驗檢疫機構商品目錄》內的進口醫療設備需進行商檢,調試正常運行后,憑驗安裝驗收單和發票,錄入固定資產管理庫。

(2)設備付款。合同付款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不拖欠款項也不在不具備付款條件的情況下預付合同款。

(3)合同核對。為確保設備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準確無誤,我們建立健全了查對制度,定期由設備處領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和財務處等相關人員參與合同核對,要求賬實相符、合同條款有效執行,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4設備購置合同的收尾

合同收尾管理就是結束合同管理并結清賬目,結束合同工作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進行采購審計并將有關資料收集存檔供未來使用,包括解決所有尚未了結的事項。采購結束后,未決爭議可能需要進入訴訟程序。合同收尾管理包含以下幾點:

(1)財務結算退還質保金。

(2)合同建檔設備購置合同及時歸檔。同時設備處對設備購置的申購報告、論證材料、訂購合同、驗收清單、設備資料(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及其它有關技術資料)一律登記、編號、建立索引、歸檔。

(3)定期開展采購審計是對從計劃采購過程到管理采購過程的所有過程進行結構化審查。其目的是找出可供其它采購項目借鑒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

(4)根據合同實施過程的情況,總結合同管理的經驗教訓。

四、結束語

設備管理部門要加強合同管理意識,同臨床科室、資產管理部門以及法務部門積極合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通過規范的流程和完善的制度依法管理,實現對醫院設備采購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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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沈建明.項目風險管理[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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