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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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提升風險管理運行效能的需要。稅收風險管理各環節之間存在著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的關系,由于受制度建設、業務水平等因素影響,在各環節工作開展中肯定會出現偏差,通過建立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對各管理過程環節進行跟蹤監督和評價,能及時發現需要改進和完善的事項,并引導各環節工作開展中的工作重點,提高工作績效,從而充分發揮各環節的應有作用,不斷提升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運行效能。
2、是提升稅源風險管理效能的需要。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體系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對稅收風險分布實時進行監督和評價,并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發展程度、經營者素質、企業效益等因素綜合評價確定稅源風險點,發現區域、行業、稅種等方面稅收風險嚴重程度和分布情況,明確管理方向,有針對性地制定差別措施,合理配置資源,實行重點管理,從而提升稅收風險管理效能。
3、是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需要。稅收風險績效評價貫穿于稅收風險管理全過程,實際上對相關工作人員工作的合法性、規范性進行全方位督查、管理,在使相關工作人員保持高度責任感的同時,也能及時發現稅收管理工作中的違規問題,使各層面稅務人員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制度,堅持依法辦事、廉潔從稅。
4、是提升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需要。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的結果能夠全面反映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及時發現和指出在稅收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把握下一步工作改進和努力的方向,從而能促進更緊密地結合工作實際,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升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
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基本架構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建設。
組建專門的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機構作為評價主體,承擔績效評價行為的發動,在全系統建立省、市、縣稅務機關三級“績效評價機構”,專司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工作,該專門機構直接向本級稅收風險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機構人員組成可以打破現行架構,以現行征管部門或法規部門為基礎,集中具有對各稅種和分稅源管理經驗、稅收分析與規劃能力、信息化處理和管理技能的專業人員。
(二)評價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有效開展評價、保證其結果公平公正公開的重要條件。評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評價目標。評價目標是績效評價體系運行的理由,是整個評價體系運行的指南,績效評價實質上是稅收風險管理的一部分,績效評價目標應當和稅務機關稅收風險管理目標相協調,引導全體稅務人員自覺為實現稅收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而努力。
2、明確評價對象。評價對象是績效評價行為的受體,具體指對稅收風險管理過程的監督控制和對單位部門稅收風險管理綜合水平的評價。風險管理過程指稅收風險管理各環節事項的辦理過程。評價對象不能僅限于單位部門和過程事項,還應包括處理過程事項的人。
3、明確評價內容。評價內容即考核內容,應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稅收風險管理從計劃管理到監控評價全過程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的考核;二是對全流程各事項的單項成效考核和稅務機關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考核。
4、明確評價方式。評價工作主要通過考核的方式實現,對評價對象具體的評價內容,考核方式也有所差別,必須有針對性加以明確,一般在評價方式上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能定量考核的盡可能創建考核指標和算法,實現信息化自動考核。
5、明確評價標準。評價標準即考核標準,是評價工作的基本準繩,也是客觀評判評價對象優劣的具體參照物和對比尺度,是實施績效評價體系的前提。評價標準分為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可采取百分制等形式體現,一經明確必須相對穩定。
6、明確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是評價工作完成后,向領導小組提交的文本文件。內容要反映評價工作目的、評價程序、評價標準、依據和評價結果分析、運用等。
(三)評價方式實現
評價方式實現采用稅收風險管理單項事項評價方式和稅收風險管理水平評價方式。
稅收風險管理單項事項評價是根據制定的考核標準對稅收風險管理各環節相關事項的辦理過程中,對制度、規范遵守情況進行監管和督察,以跟蹤管理方式及時發現稅收風險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稅收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嚴格執行各項制度規范,提高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
稅收風險管理水平評價包括對單位稅收風險管理能力指數、稅收風險指標,稅收風險狀況評價分析。能力指數是單項事項評價指標的集合,風險指標是以地域進行稅收風險存在程度和分布分析,反映一個地區、一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風險總體狀況,稅收風險狀況評價分析是對一個地區、一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風險管理狀況進行評價,便于各級稅務機關查找原因,明確一段時期內稅收風險管理重點,實現整體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評價結果運用。
稅收風險績效評價結果直接反映了稅務機關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結果運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發現制度規范、操作流程存在的不足。通過運用評價結果查找制度規范、操作流程本身存在的缺失和不足,及時予以完善和修改,不斷完善從計劃管理到監控評價合理規范的良性互動的閉環運行系統,逐步形成健全的稅收風險管理運行體系。
2、發現稅務執法人員存在的執法風險。通過運用評價結果發現問題責任人并按照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嚴格責任追究,以提高稅收風險管理人員的責任心,同時消除執法風險,提高工作質效。
3、發現稅收管理的薄弱環節。通過運用評價結果發現稅收風險存在較高的地區、稅種、行業,發現稅收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以突出稅收風險管理的重點,指導風險較大地區有效開展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實現各級稅務機關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共同提高。
我局秉承“先試先行”的理念,依據績效評價體系理論,對實現風險管理的無障礙運轉與全過程評價進行了有效的摸索和嘗試。
(一)明確風險管理績效評價組織職能。一是風險管理領導小組對稅政征管等業務部門和風險監控部門的績效評價。二是稅政征管等業務部門和風險監控部門負責對高中低風險應對單位(稽
查局、管理分局、納服局)的績效評價。三是風險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績效評價的結果進行統計匯總。(二)逐步完善風險管理績效評價制度。制定了《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建立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創新項目實施方案》、《宜春市地稅系統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辦法》等一系列的制度規范,明確了評價目標、評價內容、評價方式和評價標準,逐步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風險管理績效評價制度體系。
(三)牢牢抓住風險管理績效評價核心。一是抓住稅源管理風險點。二是抓住稅收執法風險點。嚴格控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過程:一是完善風險管理績效評價方法,形成縱橫交錯、相互制約的績效評價體系;二是評價到崗到人,以個人的風險管理績效推進單位的風險管理績效;三是嚴格獎懲,風險管理績效評價結果要與榮譽相掛鉤,成為促進稅收工作的有力抓手。
(四)廣泛營造風險管理績效評價氛圍。一是在評價指標建立過程中,充分聽取廣大干部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全體干部的共同奮斗目標。二是不斷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科學設立風險管理績效評價指標。三是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對納稅人的宣傳,幫助他們知曉稅源專業化改革的意義和風險管理中的做法,營造更為融洽的征納關系。
(五)初步建立風險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在評價指標建立過程中,召開專題會議,廣泛征求廣大干部的意見和建議,使風險管理績效評價指標更加科學、有效,完善風險管理績效評價措施,促進風險管理績效評價發揮更大作用。
在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全流程關鍵績效指標體系中,共設立二類評價指標18個,一類指標5個,均按標準分100分計算,指標最低得分為0分。一類指標根據其對應的二類指標得分加權計算確定。一類指標得分=∑二類評價指標得分×指標權重。
稅收風險管理能力是對某地區稅收風險管理水平的整體評價,
根據一類指標得分與一類指標權重加權計算確定。某地區稅收風險管理能力 = ∑一類指標計算得分×一類指標權重。
我局針對計劃管理、數據整備、風險分析、等級排序、風險應對和監控評價環節以及參與風險管理流程的實施主體,設計評價標準,著力構建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模型,分別設置評價考核指標,科學配置權重,通過人機結合的分析方式進行公開評價,形成稅收風險管理能力綜合指數,從而實現對各級稅務機關風險管理總體情況和各部門圍繞風險管理開展的具體工作實時進行同步評價,取得了初步成效。1至6月全市共推送風險任務1907戶,己采取應對措施1881戶,風險應對率為98.63%,其中存在問題共1682戶,入庫稅款6149.51萬,風險分析識別率91.4%。逐步形成了較為規范的運行流程和操作標準,有效提升了風險管理運行效能。
今年是全省地稅系統全面規范有序、穩步推進稅收風險管理的第一年。我們在探索和實踐工作中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經驗,同時也面臨一些疑難和困惑。
(一)體系架構建設缺乏理論支撐。在我國,第一個稅務風險管理指導性文件是2009年5月5日總局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至2014年9月12日,總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下發了《加強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意見》,可見風險管理存在理念起步晚、理論尚不完善的現狀,對于構建稅源專業化模式下的稅收風險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更是缺乏科學統一的評判標準和強有力的理論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價結果的規范評判。
(二)指標設計尚未做到科學規范
由于征管業務系統與金稅三期未完全對接,全省統一的稅收風險控制管理平臺尚未建成,評價指標缺乏統一、科學、規范的設計標準。當前風險管理工作處于穩步推進階段,兩類指標體系設計僅能初步適應當前工作開展階段,尚未精細覆蓋到各環節的每項具體工作,指標數據來源的準確性和指標的量化程度不高,影響到評價結果的公正。
風險投資是指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向處于起步階段或發展初期、具有市場前景和風險的高科技項目進行的投資,是一種高風險和高收益的長期投資,它不需要任何資本抵押和擔保,一般通過企業上市或收購、兼并獲得回報。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風險投資在拓展融資渠道、克服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障礙、加快高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識經濟的重要支持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為了提高我國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培育和發展風險投資體系在我國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擬從稅收政策的角度探討如何對我國風險投資進行扶持。
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的。1985年,中央在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科技工業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予支持”。同年初,選擇以深圳為代表的華南地域四個經濟特區作為第一批研究風險投資可行性的調研地。9月,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一一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成立,1987年全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批超大規模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形成。例如,經過近一年的調查與研究,中國國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國情證券有限公司聯合發起,于1997年12月決定成立“深圳科技風險投資基金”,該基金的規模為10億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創立的“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為5億元人民幣。至1999年底,全國規模超過1億元的風險投資基金已經超過30個。
國外的風險投資資金也開始進入我國,例如,中外合資的“北京太平洋優聯風險技術創業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國國際數據集團所屬的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基金會與北京市優聯科技發展公司共同創辦的。該公司擁有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達3000萬美元。與此同時,我國一些企業也開始積極地引進外資,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萬港幣種子貸金的基礎上創立的,它經過長期準備與精心挑選,終于得到美洲銀行羅世公司、華登國際投資集團、艾芬豪國際集團等三家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的650萬美元新投資。
顯然,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是比較快的,它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和成長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只經歷了較短的發展歷史,至今尚處于初始階段,還無法獨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在發展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其發展的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
1、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不足。據統計,1990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資金總額為1257.3億元,而實際僅投入資金188.49億元,存在1068.8億元的缺口。
2、風險投資主體單一。目前,我國許多風險投資總會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帶有很明顯的行政色彩。
3、風險投資人才極度缺乏。搞風險投資既要有經驗豐富的風險資本家,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創業管理能力的風險企業家或創業家。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還是比較匱泛的。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最明顯特征,即這種投資行為具有較高的失敗率。從一些發達國家的有關數據可以看出,它的失敗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進行的26項重要投資中,有10項最后成功了,另外16項卻失敗了。另外根據美國權威雜志《風險投資期刊》刊登的研究報告中對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風險投資的393家風險企業進行統計表明,有6.9%的風險企業當初的投資在回收時翻了10倍,而投資收不回來的企業占60%。
正是由于風險投資具有高風險性,收益很不穩定,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卻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企業所得稅來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風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技術投入)投入比重大,資產更新換代的時間短,而當前折舊速度不夠快,往往是資產的自然壽命尚未到達就因為技術進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重產品和企業,輕研究開發過程,但風險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往往占企業支出的相當大部分。
2、從增值稅來看,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利于鼓勵投資。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通常是高科技企業,一般都是知識密集型企業,尤其是軟件開發行業的風險企業,其產品附加值高,銷售收入也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較少,而且由于技術轉讓費不能抵扣,所以風險企業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低,因而事實上承受了比一股企業更高的增值稅負擔。
3、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沒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發揮風險資金提供者的積極性。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進行投資必然希望獲得一個較高的收益,而風險投資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有的年度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則一無所獲,甚至要承受較大的虧損。而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并且沒有虧損前轉或后轉的條款,顯然這非常不利于風險投資者的經營,在他們獲得較高收益時,他們要承受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在虧損時則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虧損的情形對于風險投資者來說又是經常發生的。而且,國家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稅收政策
從理論上講,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設計稅收制度時,必須考慮稅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筆者認為,從稅收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現實可能性。
前面已經討論,風險投資由于它獨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稅收負擔方面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即處于劣勢地位。而通過對它實行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讓政府也分擔部分投資風險,這顯然可以降低風險投貿的風險程度,從而使風險投資的競爭條件有所改善,使之與其他類型的投資處于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下。從這個意義上說,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維護稅收的公平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制度的設計應該有利于提高資源在全社會配置的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即通過稅收的征收,引導或促使資源從低效率部門流向高效率部門,并促進人們更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積極探索開發新資源,以此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的進步。對風險投資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可以促進風險資金的形成,推動對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加快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從而可以把資金引導到效率更高的部門,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和效率,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所以,從稅收效率的原則來看,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是可行的。
我國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措施選擇
既然對風險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必要性,
又是切實可行的,那么,我們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稅收激勵措施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企業所得稅應當給予風險投資適當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直接關系到企業凈收益的多少,影響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其收益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對風險投資適當給予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許接受風險投資資金的企業在計提折舊時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生產部門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之一,它們所采用的生產設備及技術更新速度大大高于傳統生產部門,經常在它們的自然壽命結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對于這類資產應當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以支持其技術發展。2、允許把風險投資的損失直接用于抵減其他投資的資本利得。風險投資發生虧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這項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風險投資的風險,有利于增強風險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愿望和信心。3、對風險投資者實行再投貿減免。也即如果風險投資者把從其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風險投資,則這部分收益應當免征所得稅。從理論上說,這項措施可以促進新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加速風險投資資金積累。4、適當降低風險投資企業的所得稅邊際稅率,或者實行所得稅的適當減免。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許多國家已經實際采取了該項措施,例加瑞典的稅收改革之一就是實行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其減免總額達到股東所獲股利的70%,減免額最高達到70萬克郎。這樣做可以鼓勵小企業支付股利,從而促進小企業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業吸引權益資本的可能性。
其次,結合風險投資企業及被投資企業的特征,應當改革當前增值稅的征稅方法,即由生產型增值稅改革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去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收入型增值稅則允許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稅額納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一次性地用于抵減當期銷項稅額。顯然,消費型增值稅對于新企業和生產設備更新速度快的企業來說是一個有利條件。這也有利于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因為風險投資企業大多投資于那些高技術產業,相對而言,它們所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是比較年輕的企業。由此可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可以促進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加速生產設備更新,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從而鼓勵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
再次,促進風險投資行為還要注意發揮風險投資資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這主要從個人所得稅上入手。為了確保風險投資者不至于在稅收上處于劣勢,可以采取一種求平均的方式,即對于投資于風險行業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實際收益適用稅率預交個人所得稅,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確定該期限內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據這個平均收益選擇適用的邊際稅率.按照該稅率計算出風險投資者在此期限內(投資期限內)應該繳納的稅款。假設該稅為B、而投資者實際已繳納的稅款為A,比較B與A,以此來決定是否應當對投資者退稅或補征稅款,若B大于A,則應當對其退稅,反之則應當補稅。而對于投資管理者,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其實也在進行投資,只不過他們所提供的不是貨幣資金,而是人力資本,他們代表了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體現了管理技能與資金的結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對其進行扶持的,因此,對他們的個人所得也應該適當照顧,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促進他們更好地進行風險運營,具體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們的免征額,或者專門為他們制定一個減稅條款,降低其所得適用的邊際稅率。
對促進風險投資稅收政策措施的效應分析
那么,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優惠,將會產生什么樣的結果呢?我們不妨以個人所得稅為例來分析一下實施這些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應。
我們現在假設有一個風險投資者,其擁有的資金總額為Q,市場利率為r,稅率為t,他們可以投資于三個方案,其投資項目稅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況
A方案相當于進行儲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資方案,而c具有風險投資的特性。該投資者投資于A,B,c方案,稅前收益的期望值都為r,(A方案顯然是r,而對于B方案,為:
-r×15%+O×20%+r×35%+2r×40%=r,對于C方案,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這三種投資方案的稅前預期收益率相等,但我們接著再考慮稅后的情況,則會發現c方案將處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現行個人所得稅一般沒有虧損后延的做法,所以這三種方案的納稅情況加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投資于方案A,該投資者預期繳納的稅收頗為Qrt,投資于方案B,該投資者預期繳納的稅額為Q(O.35rt+O.8rt),而投資于C方案,預期繳納的稅額為Q(O.O5+O.1+O.75+O.9)rt=1.8Qrt。顯然,C方案明顯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而且,如果我們注意到絕大多數國家奉行的都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則這種稅收上的不利地位將會更加突出。如果不給予其一定的稅收方面的優惠。顯然,任何理性的投資者都會把資金從這種方案撤出,造成大量類似c方案的投資項目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不利于新興企業的成長與發展。
而扶持新興產業,尤其是高科技產業,是大多數國家的一貫做法。從稅收方面,我們前面已經說過,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彌補這種不平等的狀況。假設我們對高風險產業實行減稅的政策,減稅率為50%,則經過計算后,可知C方案應納稅額將降為O.9Qrt,此時c方案在稅收上不僅沒有處于劣勢,還擁有一定程度上的優勢。就一般情況來說,任何產業都會經歷產生、發展、成熟和衰弱四個階段,從此意義上說,風險投資行業目前可以被歸入處于發展階段的行業,它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為競爭基礎的當今,它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應該對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對c方案實行減半征收后,稅收負擔為O.9Qrt,這在短期內可能被看作是產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慮到實際中的累進稅制,情況也許未必如此),但從長期的產業發展計劃來看,這其實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因為所謂公平并不是平均主義,對弱者的扶持就是對強者的激勵,只有采取相應的支持策略,才會有更多的弱勢產業成長為強勢產業。
另外,從表現來看,對c方案實行減稅后,國家就會減少從類似c的產業中獲得的稅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該投資者所交納的稅收額將會減少0.9Qrt,但注意到長期的效應,我們就會發
現情況就未必如此了,假設實行優惠措施后,該投資者的經營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他的投資資金迅速成長為3Q,那么盡管稅率下降為以前的50%,但稅額反而多于減稅之前的稅額。因此,對c方案實行一定稅收優惠措施,從長期來看,并不會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
總之,一系列實踐和理論證明,稅收激勵措施對風險投資行業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風險投資相對于其他類型的投資而言不會處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許多發達國家從相關的稅收政策方面給予了風險投資一定的優惠,我國也應及早重視和完善有關的稅收政策。
注釋:
①見《風險投資:理論、政策、實務》第217頁經濟學出版社99年12月黃寶印等著
②《風險投資和中國經濟建設》《中國對外貿易》99年第5、6期作者:張海燕
②《資本利得—一無原則的稅種》《稅收譯叢》99年第5期羅寧、杜毅輝譯
參考資料:
王峻峰主編:《風險投資:實務與案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編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
在行政執法中,超越職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或者實施了根本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稅務實踐,稅務機關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主體越權。又分為兩種情況:1.級別越權.指下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了應當由上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的職權。2.業務越權。二是管轄越權。三是職能越位。四是無委托執法。
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及時限的總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的主要表現為:第一,省略步驟。即將必須的法定步驟予以省略。第二,顛倒順序。雖然執法人員履行了全部的執法步驟,但不按各步驟先后順序履行則構成顛倒順序的程序違法。第三,改變方式。例如,《稅收征管法》規定采取簡易保全措施的手段僅限于扣押,如果執法人員采取了查封或者凍結的手段,就構成了改變方式的程序違法。第四,超過時限,即未按法定的時限行使稅收執法權。
三、稅收執法侵權
基于現代法治理念,現行稅收征管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規范稅收征收行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近年來稅務機關在保護納稅人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稅收執法侵權行為:一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稅務機關解答納稅人的咨詢還欠缺及時準確。二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侵犯納稅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權。具體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矛盾,使納稅人無所適從;對于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上級稅務機關在檢查工作時,往往以糾正錯誤為名進行“秋后算賬”,讓納稅人感到稅務機關出爾反爾,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又影響了稅務機關的誠信執法形象。
四、稅收執法依據錯誤
一是違背合法行政原則要求,在稅收執法中,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只依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由于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存在敗訴的風險。二是法律適用錯誤。本應引用A法的有關規定,但卻錯誤地引用了B法的有關規定。三是條款引用“張冠李戴”。有的稅收執法人員,不懂得如何正確識別法律的條、款、項,導致具體法律條文引用錯誤.本應屬于“項”的規定,卻錯誤地作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視法律的立、改、廢。在稅收執法中,引用了過時的、已被廢止、撤銷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未引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五是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理、處罰決定。
五、稅務案件定性不當
一是違反稅權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原則,當稅法無明文規定時,錯誤地采取了權力本位觀,作出了影響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二是案件定性不準。例如,虛開發票偷稅行為,同時構成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和《稅收征管法》,根據規定,應按偷稅行為處罰,但執法人員卻定性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按偷稅和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并罰。三是定性時未充分考量全案情況,作出了片面的認定。六、證據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稅收行政執法證據指的是稅收行政執法主體在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措施和手段時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在日常稅收執法中,證據收集風險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證據,憑經驗執法。二是證據收集不充分或者違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所收集的證據與處理、處罰決定中闡述的違法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三是證據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處理,后取證。在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后才補充收集證據。五是證據制作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證據收集、制作的規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權濫用
現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會導致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偏差,從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執法風險。行使自由裁量權錯誤主要表現在:一是違反比例法則。即行政處理手段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稅務行政處罰上體現為違反“過罰相當原則”。二是有多種行政手段能達到行政目的時,采取了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三是考慮了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執法人員因納稅人陳述申辯而錯誤地認為納稅人態度不好,從而對納稅人實施了加重處罰。四是背離既定的慣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未說明理由。當前,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作出處罰決定沒有詳細陳述理由,即沒有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陳述申辯內容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因而,行政處罰決定讓納稅人難以信服。
八、行政復議處理不當
一是不作為。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不審查、不答復,無正當理由超期不作復議決定、不在合理期限內確認復議擔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復議機關未全面客觀調查取證。僅從證明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證據。三是復議決定未準確告知申請人提訟的時間和具體對象,引發訴訟時效爭議。四是復議機關在避免當被告心理的驅動下,違法作出復議決定。
九、稅務執行不到位
在進行納稅籌劃前,決策者首先要充分了解并掌握國家關于納稅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嚴格遵守國家的規定,進而進行納稅籌劃,充分發揮其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從而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在現代企業中,納稅籌劃應當遵循以下四點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企業的任何工作都不得違反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稅收籌劃也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標準。
(二)服務于財務決策過程的原則
企業的納稅籌劃度企業的投資、融資、經營、利潤等都有所影響,而企業的納稅籌劃需要借鑒企業的經驗,這樣才能保證納稅籌劃的合理性。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一部分內容,要完全服從財務決策。
(三)成本效益原則
籌劃納稅的目的是節約企業成本,減少納稅費用。納稅人在籌劃稅收時,如果沒能夠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收益,那么方案不可行,如果為企業帶來了效益則可以采納方案。
(四)事先籌劃原則
首先,在保證稅收籌劃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要分析國家法律之間的不同之處,在國家和企業稅收法律關系形成以前實現安排和籌劃企業的各項活動,從而降低發生應稅行為的可能性,減輕企業的負擔。
二、企業財務管理中納稅籌劃的應用
一般情況下,企業籌集資金都采用的是籌資的方式,籌資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活動,企業也就理所應當會面臨籌資決策這一問題。籌資決策關系著企業能夠持續發展和進步。很多企業都通過負債籌資或者權益籌資進行資金的籌集,但是,這兩種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環節企業資金緊缺的現象,卻很可能對企業的預期收益產生副作用,可能會增加企業的納稅負擔,影響預期收益。所以,企業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分析企業在財務風險上的承受能力,合理進行稅收籌劃,采取正確的籌資方式,保證企業稅收籌劃的合理性,提高企業的利潤。
三、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一)企業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
企業在籌劃稅收過程中要對國家稅收政策進行密切關注,分析其變化方向和特征,綜合運用相關的政策法規,立足于企業實際,在實施稅收籌劃時,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各種風險,從多方面研究所籌劃項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企業的綜合效益,然后再作決策,時時刻刻注意對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
(二)完善內部管理控制,及時掌握政策變化
健全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指引所用,可以為企業稅收的籌劃做好風險保障。在企業內部控制財務管理方面,為了提高企業會計核算的效率以及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在會計核算制度中要分開相互存在矛盾的業務。只有完善企業內部的控制制度,方能提高會計核算信息的準確性以及及時性,最大限度地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另一方面,企業相關工作者要充分認識到稅收政策對企業的影響,對相關的稅收法律進行全面的理解掌握,企業稅收籌劃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為了保證其合法性,需要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完善內部控制。為了提高稅收籌劃的質量,要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盡可能地使企業規避稅收籌劃的風險。
(三)提高籌劃專業水平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對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個人素質等都有著很高的要求,籌劃人員需要掌握投資、會計、金融、法律、貿易等多種知識,有著很高的專業性和綜合性,因此,企業要做好招聘和培訓工作,在招聘中聘請相關專業或者有經驗的人員,制定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聘請專家來進行企業的稅收籌劃,增強其合理性和規范性,從而降低籌劃的風險。
四、結束語
風險投資是指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向處于起步階段或發展初期、具有市場前景和風險的高科技項目進行的投資,是一種高風險和高收益的長期投資,它不需要任何資本抵押和擔保,一般通過企業上市或收購、兼并獲得回報。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風險投資在拓展融資渠道、克服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障礙、加快高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識經濟的重要支持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力0快,為了提高我國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培育和發展風險投資體系在我國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的。1985年,中央在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科技工業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予支持”。同年初,選擇以深圳為代表的華南地域四個經濟特區作為第一批研究風險投資可行性的調研地。9月,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成立,1987年全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基金在深圳成立。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批超大規模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形成。
國外的風險投資資金也開始進入我國,例如,中外合資的“北京太平洋優聯風險技術創業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國國際數據集團所屬的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基金會與北京市優聯科技發展公司共同創辦的。該公司擁有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達3000萬美元。與此同時,我國一些企業也開始積極地引進外資,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萬港幣種子貸金的基礎上創立的,它經過長期準備與精心挑選,終于得到美洲銀行羅世公司、華登國際投資集團、艾芬豪國際集團等三家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的650萬美元新投資。
顯然,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是比較快的,它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和成長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只經歷了較短的發展歷史,至今尚處于初始階段,還無法獨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在發展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其發展的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
1.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不足。據統計,2000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資金總額為1257.3億元,而實際僅投入資金188.49億元,存在1068.8億元的缺口。
2.風險投資主體單一。目前,我國許多風險投資總會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帶有很明顯的行政色彩。
3.風險投資人才極度缺乏,搞風險投資既要有經驗豐富的風險資本家,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創業管理能力的風險企業家或創業家。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還是比較匱乏的。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最明顯特征,即這種投資行為具有較高的失敗率。從一些發達國家的有關數據可以看出,它的失敗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進行的26項重要投資中,有10項最后成功了,其余16項卻失敗了。另外根據美國權威雜志《風險投資期刊》刊登的研究報告中對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風險投資的393家風險企業進行統計表明,有6.9%的風險企業當初的投資在回收時翻了10倍,而投資收不回來的企業占60%。
正是由于風險投資具有高風險性,收益很不穩定,與傳統投資相比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卻不利于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企業所得稅來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風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技術投入)投入比重大,資產更新換代的時間短,而當前折舊速度不夠快,往往是資產的自然壽命尚未到達就因為技術進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重產品和企業,輕研究開發過程,但風險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往往占企業支出的相當大部分。
2.從增值稅來看,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利于鼓勵投資。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通常是高科技企業,一般都是知識密集型企業,尤其是軟件開發行業的風險企業,其產品附加值高,銷售收入也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較少,而且由于技術轉讓費不能抵扣,所以風險企業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就低,因而事實上承受了比一股企業更高的增值稅負擔。
3.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沒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發揮風險資金提供者的積極性。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進行投資必然希望獲得一個較高的收益,而風險投資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有的年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則一無所獲,甚至要承受較大的虧損。而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并且沒有虧損前轉或后轉的條款,顯然這非常不利于風險投資者的經營,在他們獲得較高收益時,他們要承受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在虧損時則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虧損的情形對子風險投資者來說又是經常發生的。而且,國家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三、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稅收政策
從理論上講,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設計稅收制度時,必須考慮稅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筆者認為,從稅收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制定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現實可能性。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制度的設計應該有利于提高資源在全社會配置的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目口通過稅收的征收,引導或促使資源從低效率部門流向高效率部門,并促進人們更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積極探索開發新資源,以此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的進步。對風險投資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可以促進風險資金的形成,推動對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加快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從而可以把資金引導到效率更高的部門,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和效率,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所以,從稅收效率的原則來看,對風險投資實施稅收激勵措施是可行的。
四、我國促進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措施選擇
既然對風險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實可行的,那么,我們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稅收激勵措施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企業所得稅應當給予風險投資適當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直接關系到企業凈收益的多少,影響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其收益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對風險投資適當給予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受風險投資資金的企業在計提折舊時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高新技術生產部門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之一,它們所采用的生產設備及技術更新速度大大高于傳統生產部門,經常在它們的自然壽命結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對于這類資產應當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以支持其技術發展。(2)允許把風險投資的損失直接用于抵減其他投資的資本利得。風險投資發生虧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這項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風險投資的風險,有利于增強風險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愿望和信心。(3)對風險投資者實行再投資減免政策。也即如果風險投資者把從其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風險投資,則這部分收益應當免征所得稅。從理論上說,這項措施可以促進新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加速風險投資資金積累。(4)適當降低風險投資企業的所得稅邊際稅率,或者實行所得稅的適當減免。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這樣做可以鼓勵小企業支付股利,從而促進小企業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業吸引權益資本的可能性。
其次,結合風險投資企業及被投資企業的特征,應當改革當前增值稅的征稅方法,即由生產型增值稅改革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去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收入型增值稅則允許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稅額納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把購入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額一次性地用于抵減當期銷項稅額。顯然,消費型增值稅對于新企業和生產設備更新速度快的企業來說是一個有利條件。這也有利于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因為風險投資企業大多投資于那些高技術產業,相對而言,它們所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是比較年輕的企業。
在眾多的指標權重測算方法中,AHP因其對數據資料要求不嚴格,只需要某一時點的樣本數據,同時又可避免大量指標同時賦權而引起的混亂,所以在風險研究領域得到普遍運用。因此,本文也采用這一方法對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權重進行確定。首先,構造一個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層次結構模型,包括目標層、中間層和指標層(見圖1)。其次,指標權重的整個計算過程是運用AHP軟件yaahp的群決策功能完成的。設定標度類型為e^(0/5)~e^(8/5),專家數據集結方法為各專家排序向量加權幾何平均,并將國內五位財政學者對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重要性判斷問卷調查的結果輸入軟件,并自動生成群決策計算結果。再次,計算隨機一致性比率CR進行指標權重合理性檢驗。當CR<0.1時,判斷矩陣通過一致性檢驗,否則需要重新構造判斷矩陣,直到通過一致性檢驗為止。經過上述三步,最終得到地方財政收入各風險預警指標的權重。由表3可知,從單個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來看,稅收收入增長彈性系數所占權重最大,達到16.08%,財政收入增長率所占權重最小,僅為7.88%。除財政自給率所占權重為9.19%外,其他預警指標所占權重都在10%以上。從地方財政收入風險因子角度進行分析,結構風險因子、質量風險因子指標所占的權重大,對地方財政收入風險評價的結果影響很大。
二、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系統構建
根據前述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風險分數值的映射原則,將每一個預警指標實際值按照其所處風險區間的不同映射為相應的分數,再根據各預警指標對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貢獻權重(即運用AHP得到的指標權重),計算出各年度的綜合評價分數,據以建立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綜合評價函數。其中,R代表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綜合評價分數,Xij代表第i類風險因子第j個指標的風險映射分數值。與此同時,由于各風險預警指標借助0分、1分、2分、3分的指標分值表示其風險運行狀態,因此,地方財政收入風險最終加權得分仍可采用0分、1分、2分、3分反映其不同的風險區間。本文設定1.5分為輕警和中警之間的界限,兩兩分數之間的區間就是每一運行狀態的風險綜合評價分數區間。為了更直觀地反映地方財政收入的風險狀況,分別用不同的燈號表示不同的風險區間,如表4所示。
三、2006~2013年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實證分析
在選取《遼寧省統計年鑒2013》及《2013年遼寧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預警指標數據的基礎上,將各預警指標值經過指數化處理后得到的風險分數值代入公式(1)中,運用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系統對遼寧省2006~2013年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進行分析,得出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綜合評價結果,如表5所示。綜合評價結果顯示,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除個別年份外基本處于輕警區間且屬于輕警偏下的狀態,總體可控。從地方財政收入風險因子的角度分析,規模因子的風險值偏高,這主要基于兩點原因:一是財政收入增長率的變動較大,此與經濟形勢的變化密切相關;二是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的變動較大,從2006年的8.79%上升到2013年的12.34%,且呈現逐漸上升趨勢。但就全國范圍而言,遼寧省財政收入占GDP比重還是處于偏低水平的。從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警指標的角度分析,不難發現有三個預警指標值的變化趨勢比較明顯(如圖2所示):一是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這一點前面已經提到。二是增值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06年的15.21%下降到2013年的6.85%,呈現逐漸下降趨勢。這主要源于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以及2009年轉型的正式實施引起增值稅收入的不斷減少,進而引發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的不斷增加。三是營業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06年的25.12%下降到2013年的19.63%。盡管遼寧省第三產業的增長速度較快,但由于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總體仍呈現下降趨勢,這必然導致以此為稅源的營業稅收入的減少。
四、不同進度下增值稅擴圍改革后遼寧省地方財政收入風險預測
上世紀90年代風險管理理論開始進入稅收管理領域。在我國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國際貿易和國際市場的擴大,跨區域經營、連鎖經營、網上交易等方式逐步擴展,稅源分布的領域越來越廣,稅源的流動性和隱蔽性越來越強。稅收逐漸成為各種利益、矛盾交織的焦點,涉稅違法案件也出現許多新的形式和特點,稅收征管中的不確定因素也越來越多,導致稅收征管面臨的風險也在加大。因此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理念,健全稅源管理體系,加快信息化建設,提升隊伍素質,提高征管質效,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現代化。
一、稅收風險管理在稅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納稅遵從風險管理,也就是稅務機關以納稅遵從最大化為目標,利用征管資源,以有效方式進行風險目標規劃、識別排序、應對處理和績效評價,根據風險等級高低合理配置征管資源,以不斷降低納稅遵從風險、減少稅收流失的過程。其中:風險目標規劃是管理層對一定時期稅收風險管理的工作目標、階段重點、主要措施等做出的決策安排;風險分析識別是借助風險特征指標、數據模型等工具,尋找發現存在的稅法遵從風險;風險估算排序是對存在稅法遵從風險的納稅人進行歸類分析,對其風險度高低做出判斷形成風險等級;風險應對實施是根據風險等級,合理配置征管資源,采取納稅輔導、跟蹤監控、納稅評估、反避稅、稅務稽查等不同的服務管理措施;風險管理績效評價主要從稅法遵從度和征管成本效益兩方面對稅收風險管理質量和效率做出評判,促進風險管理持續改進。
二、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在稅收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從稅收風險分析識別的概念來看,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要尋找稅收風險存在的領域,即發現并確定風險發生的主要范圍,歸納并能準確描述稅收風險的共性特征;二是要分析識別稅收風險發生的具體目標,即利用歸納的風險特征進行全面掃描,鎖定符合風險特征的風險納稅人。從稅收風險管理的各環節來看,是一個有機的不可分離的整體,哪個環節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針對層出不窮的偷騙稅手法來講,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將是最重要的一環!在稅收風險管理中,既使依照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征管體制機制,同時無論風險應對人員業務怎樣嫻熟精通,但是如果稅收風險分析識別不到位,所有一切只能成為泡影,不僅僅通過風險管理實現稅收遵從最大化的目標難以實現,也會造成基層稅務人員極大的不滿和對整個風險管理的不信任,讓整個風險管理的體制形同虛設。所以,稅收風險分析識別是風險管理中最能體現“信息管稅”應用和防范風險的環節,其在整個風險管理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三、稅收風險分析識別的重要作用
一是具體實現稅收風險目標規劃相關內容的主要途徑。每階段風險管理的目標規劃都會基于當前或今后一段時間的內外部環境的判斷,明確一定時期內稅收風險管理的工作目標、階段重點等內容。其中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從宏觀上分析相關的稅收風險的動向,提出防范的要求和目標。而風險分析識別就是這些風險管理目標和重點落實的具體體現,是聯系目標規劃和其他環節的紐帶,分析識別的準確與否關系到目標和重點是否能夠實現。
二是風險排序評定、風險應對等環節實施的基礎。如果我們考慮稅收風險管理與信息系統的結合,那在系統中的第一個環節就是風險分析識別。這是后續各環節的基礎,風險分析識別為排序提供了具體的風險信息,為風險應對提供的按戶歸集的豐富全面信息,不僅為風險應對全面客觀的分析風險度的大小和指向性提供了充分的依據,也從分析識別的方法上為風險應對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是風險管理技術含量和不斷提升發展趨勢的最主要的體現。風險分析識別的工作過程,實際上就是稅收業務水平和現代科學技術融合并產生效益的過程,它必須對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程序的各個方面有充分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才尋找出稅收風險所在的環節和領域。當然這些風險存在于哪些納稅人,必須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撐才能實現。因此在風險分析識別這個環節一定是風險管理中最能體現技術含量的部分。同時,借助于信息技術,我們才可能對風險應對過程中,各個風險特征的有效性和指向性進行統計分析,并不斷地改善和調整在風險分析識別方面的思路,使之更趨向于合理、準確,邁入循環提升的良性步調。
四是最能讓基層稅務人員接受和認可風險管理理念并激發他們參與風險管理熱情的環節。在我們看來,通過分析風險管理的各環節的實施,充分發揮風險管理的理念,會給現代稅收體制機制帶來深刻且富有積極意義的變化。要貫徹落實好稅收風險管理,除了我們在完善相關制度建設和大力宣傳風險管理理念的同時,基層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接受與否是其成敗的關鍵。而讓基層感受是否有效、能否接受,最主要的就是要讓其能夠在工作中感受到風險管理對稅收征管的巨大的推動作用,相比以前無論工作的方式、壓力、成效都有積極的變化,從而才能認可,使風險管理真正落實到位。同時,基層人員的對風險分析識別的方面的認可度,通過風險應對積累的經驗,也會激發其在風險分析識別方面新的思路和理念,促進整個風險管理的向前邁進。
四、加強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建設的可行性方法
一是要以現有信息數據為基礎開展風險分析識別。要做好風險分析識別,首先要有信息,沒有基礎信息,風險分析識別就無從談起。只有積極努力拓寬數據源,特別是內部及第三方信息的取得將會給我們風險分析識別帶來更大空間。同時,信息數據的范圍、要求是永無止境的,風險分析識別要立足以現有的信息數據為基礎來開展。
二是要以與納稅遵從有關的風險作為主要分析識別對象。在風險分析識別方面,首先要進行定位,風險分析識別應該識別什么。在稅收風險管理中,有把征管基礎類指標、發票監控類指標、稅務機關工作差錯類指標、質量考核類指標統統列入了風險分析識別范圍內,這是不可取的。這些指標也是有風險指向的,但并不是符合納稅遵從風險。所以風險識別的目標一定要與納稅遵從有關的,其他類別的指標也可以作為補充,組合運用的效果更佳。
三是要通過科學的方法來進行風險分析識別。要開展并實施好風險分析識別工作,就必須掌握科學的方法。要善于從紛亂復雜的稅收經濟業務中發現風險;要善于要實踐中做到宏觀與微觀相結合;要善于從眾多繁瑣的指標中選擇最能衡量和甄別風險的指標;要善于把復雜的風險模型以簡單的方式進行展示和描述。
四是要建立機制,從實踐出發不斷完善和優化風險分析識別。風險分析識別是稅收風險管理成敗的關鍵,尤其表現在風險分析識別能不能適應整個經濟稅收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立機制,來保證風險分析識別的有效性,且能根據應對結果不斷地調整完善和優化整合。這應該是一種保證持續研究分析、尋找識別稅收管理中的風險的協調機制。
五、依托稅收風險管理平臺加強稅收風險識別建設
1.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的理念,加強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建設
“信息管稅”已經成為稅務部門一個時期稅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導思想,落實信息管稅就必須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理念。做好稅收風險的分析識別工作也已經成為貫徹稅收風險管理理念和落實信息管稅的關鍵環節。因此,只有始終堅持風險分析識別是稅收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的認識,在風險分析識別中抓住主要矛盾,從風險管理的整體運行考慮;明確風險分析識別的職能分工,配備高素質專業人員,建立風險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特別是風險分析識別方面的培訓,開展稅收風險分析識別方面的交流和探討,建立面、線、點有機聯系的風險分析識別的立體框架。
2.加強職能部門明確分工、緊密合作的風險分析識別機制
關鍵詞:稅收監管;最優;交易費用理論
一、 文獻綜述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有著相對成熟和高效的稅收監管體系。稅收監督機構的專業化和職責分工的明晰化、稅收監督主體的多元化、稅務監督手段的信息化、稅收監督程序的規范化、稅收監督審計的專業化、稅收監督執法的嚴格化和稅收執法監督的制度化充分體現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國現行的稅收監管體系中,多重主體對監管客體獨立實施監管,監管結構平板化,職能交叉引發職責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導致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并存;對監督主體的監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隱患。
由于我國在稅收監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處理和改進,很有可能阻礙政府職能的充分發揮和威脅經濟社會的長久穩定健康發展。所以,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和改進稅收監管。在稅收監管措施的規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麗(2000)認為稅收監督需要引入人大審計機構強化對政府的監督;強化財政監管職能和強化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經濟警察”的作用。于關悅(2003)針對現行稅收監管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1)建立部門責任制度。(2)建立微機聯網制度。(3)建立稽查情況及文件資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藎2005)在評估我國稅收風險的基礎上,指出了稅收的重要意義,并提出了通過稅收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限制公權力,從而提升國家的稅收汲取能力的觀點。雷炳毅(2009)認為要降低稅收風險,加強稅收監管關鍵環節是:(1)明確稅收風險識別的具體對象。(2)有效收集稅源風險信息。(3)建立相對固定與靈活的稅收風險識別分析指標體系。洪連埔(2010)借助風險管理的理論框架,構建了以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評價為框架的基本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以期提高國家(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稅收執法人員防范、抵御、應對、化解稅收風險的能力,以加強稅收監管。
在稅收監管措施的實證性研究方面,李建瓊(2004)借鑒COSO模型搭建了稅收風險評估模型,在定義稅收風險的內生因素、外生因素、風險修正因素和制約因素的基礎上提出了企業防治稅收風險和政府加強稅收監管的有效路徑。楊伊、鄧兵(2008)根據稅收征管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對稅收征管博弈模型進行了多重博弈的擴展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解決納稅者偷漏稅問題的對策建議,可以從加大檢查和懲罰力度、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和加強內部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監管效率。吳武清、陳敏等(2009)則首次應用雙重委托―模型對稅收監管問題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稅收的監管成本應該越小越好,應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鄭新舉(2012)運用CTAIS征管系統,就如何深化中央稅收監管,從監察的內容、重點、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思路,并就監察工作如何促進稅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議。
二、 交易費用的理論邏輯
1. 交易費用理論的基本假設前提。交易費用理論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科斯在其1937年《企業的性質》中指出企業存在的邊界就是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阿羅(1969)指出:“市場失靈并不是絕對的,最好能考慮一個更廣泛的范疇――交易成本的范疇,交易成本通常妨礙――在特殊情況下則阻止了市場的形成”。交易費用理論經過威廉姆森的發展得到了極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認為交易費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費用,持同樣觀點的還有巴澤爾以及馬修斯等。
根據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費用存在主要取決于三個影響因素:有限理性主義、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參與人因為受到自己個人的情緒、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時候所產生的約束性的條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樣也不能預測契約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變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會使得交易費用必然發生,這種影響貫穿整個交易契約的始終,因此所產生的交易費用既包括事前的談判、簽訂等費用,也包括事后的執行費用。
機會主義是指交易參與者雙方都存在為自己牟利的投機行為,無論是合作還是競爭關系,機會主義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約執行的難度。特別地,機會主義行為更多地表現在契約簽訂以后。一般而言,在簽訂契約之前,交易雙方都會隱藏個人的真實信息,進而爭取契約的達成,而一旦完成契約簽訂后,投機行為就會不斷顯現。為了防止交易雙方對契約的破壞,必須要成立一個監察審計部門,這個交易費用是非常昂貴的。
資產專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環境下的某些資產很難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則資產的價值可能會貶值甚至可能成為無用資產,這是與沉沒成本直接相關的資產。在不同市場結構類型下,不同的行業對投入的要素有具體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費用與行業的壟斷程度、保護程度甚至壁壘的厚度直接相關。
2. 稅收監管的交易費用理論邏輯。稅收實際上是一項契約,由于實際征稅過程中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存在,為了保證征收工作的有效運行會產生大量交易費用,因此,應當盡可能通過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減少交易費用的產生。從征稅程序來研究最優稅收立法,實際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費用對最優征稅的影響。這里所涉及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征稅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稅過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稅過程中涉及的成本分為顯性成本與隱性成本。顯性成本本來是一個生產者選擇理論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業在生產要素市場上購買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夠在會計賬簿上反映出來的成本。但是顯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寬闊的,把顯性成本引用到稅收的征收程序來看,應該包括以下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稅收執法人員作為稅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報酬支付,即稅務工作者的工資,這一部分構成稅收執法顯性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稅收執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稅務機構的建筑、固定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這部分成本與稅務工作者的工資構成稅收執法過程中的主要顯性成本。隱性成本同樣是生產者選擇理論的概念,主要是指廠商使用自我擁有的、自我雇傭的資源的機會成本。引用到稅收征管程序中來看,征稅的隱性成本主要包括:稅務工作者放棄從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資產專用性的機會成本。在我國,稅務工作者屬于公務員編制系統內部人員,其專業知識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稅務的層次,因此這些從事稅務工作者的人員可以參加其他工作,一般將從事當前工作而放棄從事其他工作所獲得的最高收入稱為稅務工作者的機會成本,當然,這種機會成本很難去進行具體的衡量,因為其機會成本是不確定性的。資產專用性的機會成本主要是指稅務固定資產的機會成本。
在稅收的具體征收過程中,除正常的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外,還有一些可能帶來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稅的附加成本。征稅過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兩個,第一是征稅者的索賄;第二是納稅者的行賄。一般來說稅務工作人員享受公務員待遇制度,而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收入實際上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公務員的職權可能會引發權力尋租行為,尤其是許多執法人員為了一己之利,私自幫助納稅人尋找法律漏洞進行逃稅漏稅等,從其中拿回扣,這是典型的索賄行為,也是最常見的,即稅務執法人員與納稅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種關于征稅者的索賄則是強制性的索賄行為,也就是通過權力的威嚇來迫使納稅人被動行賄。比如以納稅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脅納稅主體停滯經濟活動,針對企業而言,就是如果納稅不合格,企業可能面臨倒閉的風險等。征稅者的索賄和納稅者的行賄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但是兩者發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異。從納稅者角度來看,他們的行賄可能是被動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動行賄。主動行賄屬于一種利益尋租,納稅者的尋租行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卻使得整個社會外部成本不斷增加,社會總體利益下降,效率受損。
三、 最優稅收監管的交易費用治理模式
為了確保稅收立法最優,從程序法上實現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須要對征稅程序中的交易費用有針對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稅收監管實際上是對稅收作為契約的執行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的過程。稅收監督和稅收審查從本質上來說是契約的治理過程。根據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交易費用理論的三個假設前提在實際契約簽訂過程中的作用,可以將契約的內在信息進行有效反饋并折射出隱含的簽約過程。
根據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在一項契約的參與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對隱含的簽約過程的影響,當契約簽訂主要是受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的影響時,很顯然這項契約的參與者是有預謀的或者說有計劃的;如果機會主義在一項契約的簽訂過程中無關緊要,契約簽訂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影響時,則表示該契約的參與人是一個言而有信的;如果資產專用性在某項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時,則表示該項交易是充滿著競爭的。另外,如果一項交易中,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都很重要,則該項契約需要治理,也就是說這個交易會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或成本。
從稅收的征管過程來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無法有效甄別納稅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又使其具有與納稅者結成同盟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時,稅收的監管具有資產的專用性,意即表明稅收的監管不是一個競爭的市場。因此,從交易費用角度出發,稅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實現最優。
稅收的征收實際上是一種典型的委托―模型,稅收征管過程中的監管就是對國家作為委托人將征稅的權力委托給國稅局與地稅局這種契約進行治理的過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機制。日本著名經濟學家青木昌彥在《比較制度分析》一書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約的治理機制及其實施條件。根據交易雙方的關系溫和程度,治理機制分為個人信任一直到國家法制系統,顯然這是從弱到強的信號表示。契約的實施者也是從內部協調實施到外部強制性實施,而預期行動決策規則也是從對欺騙行為的報復到對欺騙行為的依法懲罰。稅收征管過程中的監管不僅僅需要稅收管理體制內部治理,還必須要借助于外部司法體系的強制干預。
對于那些由國稅和地稅部門的內部治理而引發的交易費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而產生的成本,應該采取“俱樂部規范”治理模式,這是一種典型有效懲罰機制。作為稅收征管的人,國稅和地稅部門就相當于是國家稅務系統的“會員”,由于都是屬于系統內的成員,因此可以看成它們的行為活動是內生性的。作為委托人的國家顯然知道國稅和地稅部門的策略集是有差異的,能夠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標函數得以實現就要靠激勵機制。“俱樂部規范”治理的預期行動決策規則是將不誠實的交易者從“俱樂部”中驅逐,當然在現實的稅收征管中,不可能說隨意取消某個征稅部門。內部治理的“驅逐”策略集中體現在稅收政策的優惠,包括補貼、返還、減免等,即一但委托人發現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機主義行為,就會剝奪其享受稅收補貼等優惠政策,但是從現實應用來看,內部治理只能夠有效降低稅收系統內部的交易費用。從威廉姆森的垂直一體化理論和楊小凱的迂回生產理論來看,如果取消地稅局,而將稅收事務完全托付給國稅部門去管理,那么由國稅與地稅劃分而產生的交易費用將會轉為內部控制成本,這可以有效促進稅收效率的提高。
對于由機會主義產生的交易費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過程中產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對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過第三方的強制實施或國家的法制系統來治理。這就需要在稅收立法中通過稅收的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來實現稅收征管的監督和審查,以強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機會主義行為。這就要求第三方或國家法制系統中帶有公正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部門以懲罰的形式實現有效的監督和審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規范,則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稅收的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構成了稅收監管立法的重要內容,這同樣是要建立是“稅收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基礎上,并從公平和效率的視角實現稅收監管的最優化。
四、 結論及政策建議
交易費用的存在是稅收征管中真實存在的問題,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難控制的問題,它不僅僅會直接影響稅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時還會間接影響稅收立法的公平性。稅收征管的交易費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產生的內部成本和由機會主義產生的外部成本。
內部成本可以通過“俱樂部規范”以剝奪其享受稅收補貼等優惠政策的“驅逐”策略進行內部治理。從內部治理結構來看,稅收本來就屬于財政的范疇,而這主要是由財政部門直接負責,如果將其再次分配給國家稅務總局,然后再進行地方稅務局的分攤等,使得程序太過繁雜,治理成本非常高昂。從威廉姆森的垂直一體化理論來看,合并國稅和地稅部門或者取消地稅部門的垂直一體化的措施可以將由于國稅與地稅劃分而產生的交易費用轉為內部控制成本,從而可以在內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稅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將國家稅務總局改為國家稅務局,從屬于國家財政部。財政部下達的各種關于稅收的財政政策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執行,然后統一傳輸到地方的財政局下屬的相關稅務機構,從而以減少交易費用的路徑提升稅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現是在征管過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結和聯盟等,對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過第三方的強制實施或國家的法制系統來治理。這就需要在稅收立法中通過稅務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來實現稅收征管的監督和審查,以強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機會主義行為。而法制系統強有力的約束性要能夠實現有賴于“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實現,因此加快“稅收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建設仍然是我國最優稅收立法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甘行瓊,蔡飛.國外稅收監督管理略覽[J].財政監督,2000,(6):49-51.
[2] 程新,王麗.財務稅務監督新模式:監督與再監督[J].經濟研究參考,2000,(6):44-48.
[3] 馬國強.稅收服務偏差及其矯正[J].涉外稅務,2002,(8):16-18.
[4] 于觀悅.實行稅收聯合監管的機制[J].稅務研究,2003,(12):73.
[5] 王國清.論稅收制度建設的外延性與內涵性[J].經濟學家,2003,(3):91-98.
[6] 周.中國稅收風險問題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學位論文,2008.
[7] 雷炳毅.實踐稅收風險管理.推動稅源管理科學化[J].中國稅務,2009,(2):53-54.
[8] 洪連埔.淺談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的構建[J].涉外稅務,2011,(3):66-70.
[9] 李建瓊.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學位論文,2007.
基金項目:江蘇高教優勢學科建設工程(PAPD)(項目號:蘇政辦發[2011]137號);江蘇省法學會課題“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我國最優稅收立法問題研究”(項目號:SFH2013D17);江蘇高校品牌專業建設工程資助項目 英文標志簡稱:TAPP;偵查學科研創新團隊(2015SJYTS01-01)研究成果。
論文關鍵詞: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什么是“納稅籌劃”?到目前為止,還難以找到一個非常權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義,但其定義至少應表述出以下幾層意思:一是納稅籌劃必須是不違反稅法的;二是納稅籌劃是事先進行的計劃;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應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有關“納稅籌劃”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也有相應的論述:
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國際稅收詞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對納稅籌劃是這樣表述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講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講道:“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的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的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張中秀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一書中從“納稅籌劃”所包含的方法上給出了納稅籌劃的定義。他指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可以用公式表示:納稅籌劃=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
綜合以上幾層意思,我們可以對“納稅籌劃”下這樣一個定義: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企業納稅籌劃主要是基于這樣一個意圖,就是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謀求最大限度的“省稅”。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它克服了原來按企業經濟性質的不同分設稅種的種種弊端,真正地貫徹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并為進一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納稅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納稅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納稅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籌劃策略,是納稅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因此,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常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根據我國稅法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對稅率、減免內容、法定扣除項目等的一系列規定,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稅務籌劃: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論文提綱怎么寫。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選擇方案具體見表2-1。
表2-1 分支機構組織形式選擇方案
稅率選擇
優惠稅率
非優惠稅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