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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3 15: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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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論文

第1篇

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出臺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以上的”情形,并規定了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逾期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這是我國對高收入人群自行納稅申報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來說都是一項嶄新的工作。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實體稅法有關稅收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書或申報表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征稅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納稅人無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依法行使稅額確定權。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世界發達國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個稅自行納稅申報并不意味著要交更多的稅,也不是要自行納稅。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所得信息或稅務部門采集納稅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為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改變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征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范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并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你就要比以往繳納更論文多的稅,你就要在已經代扣代繳的稅額之外另行繳納一部分稅。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于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實施情況分析根據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和預測,認為符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條件的高收入行業包括:電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氣、煙草、航空、鐵路、自來水、電力、郵政、有線電視、廣播等壟斷行業以及房地產、足球俱樂部、外企、高新技術產業等;高收入個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藝界人士、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高校教師以及壟斷行業的高級員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個人申報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自行申報的人數只有1628706人,申報年收入總額5150.41億元,已繳稅款790.84億元,補繳稅款19.05億元。而稅務部門估計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數為600~700萬,申報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政策宣傳不到位。2007年是我國實行年所得超過12萬元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納稅人對年所得12萬元的具體組成內容以及個人所得稅的11項中每一項所得如何計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等不甚了解,對這次的個稅自行申報從性質上說到底是“納稅申報”還是“收入申報”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納稅人將所得12萬元片面理解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納稅人申報的“真空地帶”,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雖然規定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地點,但由于有些納稅人取得收入的途徑不是唯一的,造成申報地點的不確定性,給了納稅人較大的自由,這部分納稅人完全有可能未進行申報或不進行申報。

2.納稅意識淡薄。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造就了中國是一個充滿“濃厚”人情的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進行收入申報,一要先建立起公務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二要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來確立這一制度,為公民設定義務。就個人自行申報而言,有些政府官員的收入已達到12萬元,卻沒有主動申報納稅,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動納稅的意識呢?還有的個別地方、個別部門為了本地區GDP,為了招商引資吸納財源,競相出臺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變相減免政策,讓納稅人認為稅收有彈性、稅收可以討價還價,人為地弱化了稅收的強制性原則。有些人甚至認為繳稅是沒“面子”、沒本事、沒能力的體現。由于納稅人稅法觀念的淡化,自覺申報納稅的意識就很難形成。

3.個人的僥幸心理。除工資薪金外,對個人取得的其他隱性收入,如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自己不說,稅務人員也很難知道。在實踐中,有些私營企業很少在賬面上進行“利息、股息、紅利”的分配,而投資人的小車卻是換了一輛又一輛,房子買了一棟又一棟,錢從何處來?這就讓納稅人心存僥幸:反正稅務機關不會去查,也查不出來,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個人納稅人沒有理財賬戶,對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費用支出不記錄也不保留票據賬單,年收入所得對他們來說是個模糊的估計數字,而且更多的個人納稅人都怕“個人收入”這樣的隱私信息泄露,便萌發“盡量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消極意識,所以,出于“與其申報少了被稅務機關查出來要罰款”的考慮,一些能達到12萬元申報界限的納稅人干脆不去自行申報。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是納稅人不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關鍵原因。

4.納稅人保守的思想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使自行納稅申報“熱”不起來。中國人歷來講究“藏富不露”。中國有句俗諺:人怕出名豬怕壯。中國經濟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濟貧”、“斗地主”、“批富農”的深刻歷史影響,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較嚴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視。而面對稅務人員,富人除了怕被追繳個人所得稅外,更擔心的是怕稅務部門及其人員泄露個人“家底”惹來麻煩,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5.稅務機關執法不嚴。其實,執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納稅人還是能夠“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現實中,稅務部門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存在,執法彈性較大,由于觀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涉及到個人的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力,法律威懾力不夠,使許多納稅人產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責眾的思想,嚴重影響了稅收功能的實現。

6.“用稅”不透明。“繳稅”似乎與“用稅”沒有直接的聯系,但作為“

繳稅”人的繳稅心態卻與“用稅”的結果不無關系。既然納稅人繳了稅,就應當有知道稅的去向的權力,這是人之常情。而稅法只片面強調了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無視納稅人最起碼的知情權利。由于用稅的不透明,對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自覺性有著相當大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應采取的對策

(一)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

2.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規定,以準確確定每個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關提醒的規定,避免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產生混淆;或將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當,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醒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為搞好稅收征管而進行的一項納稅服務工作,不應作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4.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5.盡快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

(二)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強化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三)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力度在稅務機關內部,要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地方人大要充分發揮對執法機關的監督作用,本著“權為民所用”的態度,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及時指正,并限期整改;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介入稅務機關的執法全過程,對稅務人員有稅不收或少收的行為,不論涉及到誰,不論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四)實行政務公開

各級政府不僅應當向廣大納稅人公開財政收入,同時還應當公開財政支出。相關政府行政開支的透明度與合理性,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就業和教育等各方面的開支應當通過每年的人大報告的形式作全面歸納,并對“用稅”人的具體開銷、支出效果等情況建立相應的定期公布制度,讓納稅人切身感受到稅為民所系、稅為民所用、稅為民所謀,用稅為民所知,以增強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和對政府的信任感,從而從根本上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

(五)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

由于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眾多,且收入的隱匿性強,高收入者個人稅基的調查核實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徹底查清高收入者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僅靠稅務機關孤軍奮戰,不僅稅收成本較大,而且要付出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要達到高收入者個人應報盡報、應繳盡繳的目的,同時又要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須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網絡等多種途徑設立舉報信箱,以方便廣大群眾的舉報。同時要建立高收入個人舉報獎勵機制,在獎勵標準上,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舉報人的風險,提高舉報人的獎勵標準。并建立群眾協稅護稅網絡,對納稅人的舉報要專人受理,切實為舉報人保密。

(六)建立部門配合、整體聯動機制

稅收征管法賦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的義務。同時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及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權力。稅務部門應該加強同金融機構的合作,對高收入者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儲蓄存款情況,實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信息傳遞制度。現實中,造成個人收入隱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金支付渠道過多。作為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信用體系。實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將有助于使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這對于充分發揮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應積極推行國外先進經驗,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并建立統一的納稅身份證制度,即對每一位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編制終身不變的納稅身份證號碼,個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賬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與稅務機關聯網,使納稅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從而有效地監督個稅征納情況。稅務機關還應當加強同房管、國土、公安、證券等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資產購置、轉讓、租賃、投資等信息。同時,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納稅檔案,強化高收入者個人監控機制,建立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評估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收入情況,并與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比對,對有偷逃稅嫌疑的,及時交由稽查機關進行查處,以確保其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

(七)實行嚴密的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保密機制,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稅務機關內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諸多環節,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環節資料的移送過程中隨時都有泄密的可能。納稅人的信息資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惡意利用,將會給納稅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為防止個人信息的外泄,各級地稅機關可以在辦稅服務廳開設相對獨立、封閉的空間受理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申報;要專人受理對高收入者個人的舉報;對高收入者個人的檢查特別是個人儲蓄存款的檢查,要保證檢查人員的思想素質,并要保證檢查人員的相對固定性;對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檔案實行專人保管,未經局長批準,一律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查閱。總之,稅務機關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詳細的保密制度,以確保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對違法高收入者個人實施社會公眾監督和媒體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個人往往都是一些“社會知名人士”或者“社會名流”,不在乎罰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聲譽”,因此,對于照章納稅的高收入者個人,可以在媒體上予以表彰,讓他們有成就感;而對那些拒不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人,僅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是遠遠不夠的,更適用的是在相關媒體上曝光,讓社會公眾參與監督,讓高收入者個人為了自己的“面子”和“聲譽”而不得不自覺申報納稅,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繳盡繳。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制定只是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完善的起點,其實施的有效性才是關鍵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和諧關系的構建基礎上,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必須是主體稅法意識的增強和稅法遵從度的提高;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看,必須是公共服務意識的加強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從長遠的角度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第2篇

近年來,我國居民差距逐年擴大,給國家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依靠財稅手段對居民收入差距進行調節,在我國財產稅不健全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成為稅收調節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理論上,由于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實行的是對高收入者多征收而對低收入者少征收或不征收的量能課稅原則,因而具有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這也使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國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但學術界對個人所得稅的功能發揮與調節效果卻褒貶不一,批判個稅效果的基本觀點是個稅占比較低,邊際稅率較高,收入分配調節效果較差等等。其實若要達到調節收入差距的目的,不僅要考慮稅收結構和邊際稅率等問題,更重要的是稅基和征收方式的改革,因此本文認為要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差距調節功能,在其改革過程中,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征收,這將是個稅改革的一個重點方向:在稅收總量與宏觀稅負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改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增強個人所得稅收入差距調節功能,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實際上,很多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已經按家庭收入進行征收,這可以充分體現每個家庭的差異,考慮到家庭因素差異,實行差異化的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體現稅負公平性。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不僅要考慮政府的稅收來源,更重要的是要體現社會公平。但我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個稅是否適合按家庭征收,改革如何進行?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本文就此展開實證研究,并在研究基礎上提出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和配套改革措施。

二、家庭收入基尼系數測算

該部分主要是對影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進行實證分析,判斷其顯著性和影響方向。由于對全國居民收入的統計難度很大造成的數據缺失,特別是現實中缺乏可供使用的居民收入微觀數據,因此,從全國整體層面測算、研究居民收入差距微觀影響因素的文獻明顯不足,這成為深入分析中國居民收入分配,解決收入差距實際問題的“瓶頸”,本部分主要選取最新的中國營養和健康調查(CHNS)數據庫中居民收入的微觀調查數據進行分析。論文借助在Stata12.0上二次開發的DASP程序,測算出1989—2011年北京、遼寧、江蘇、上海、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抽樣家庭收入基尼系數。DASP估算GINI系數的方法是:式中,變量Y表示每個家庭的收入;n表示家庭個數;w表示抽樣權重和抽樣規模;μ∧代表家庭收入均值;Vi代表累計權重。本文以CHNS數據庫內的家庭年總收入(Hhinc)為收入變量,測算抽樣省份家庭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本文采用回歸法再次測算我國家庭GINI系數的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研究重點是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機制,而DASP應用模塊內的測算方法已經基本達到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狀態的目標,文章并非針對收入差距刻畫準確程度的探討;二是盡管不少文獻已涉及測算各省基尼系數的數據[1](非城鄉和地區的GINI系數),但這些數據并沒有基于CHNS抽樣數據的分組測算,不能全面反映省內家庭收入差距狀況,而且這些文獻內針對基尼系數測算時因數據處理方法迥異導致的數據不一致性差異。因此,本文采用DASP估算GINI系數,以彌補上述文獻關于GINI系數的研究不足。首先來觀測12省份抽樣家庭的收入情況(如圖1所示):圖1顯示出各省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在利用DASP計算GINI系數之前,首先利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將人均家庭收入折算成以2011年為基期的實際值,然后以各個家庭的人口數作為權重,帶入到上述公式中,計算出12省份的家庭居民收入差距,如圖2、圖3所示。由圖2、圖3可以看出,總體來看中國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基尼系數的平均值為0.492,而且從1989年到2009年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逐步擴大,直到2011年收入差距有所好轉,因為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核密度圖明顯向右偏移(1997年、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均值分別為0.393、0.442、0.482和0.451),由此可見,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收入差距出現了一輪較為明顯的擴張。從地區收入差距來看,12省份中最小值是1989年遼寧省的0.2547,最大值是2011年河南省的0.5879,盡管地區間收入差異顯著但呈現出動態一致性,即各地區均存在收入差距擴大的現象。

三、家庭方面的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分析

目前,CHNS數據庫總體上包含了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和自治區,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共9年的住戶相關調查數據,其中缺少了遼寧省1997年、黑龍江省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和直轄市2009年以前的調查數據。這12個省份分別屬于東、中、西部地區,而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狀況,因此在控制變量選擇上,采用了國家統計數據,而且選取的數據具有時序一致性,這也確保了回歸模型能夠反映中國各項影響因素波動與中國居民收入差距變動之間的關系。

(一)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指標及說明

本文所選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一方面力圖全面反映影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因素,另一方面也考慮使個人所得稅的完善有的放矢,因此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主要選自于中國營養和健康調查(CHNS)中的家庭住戶抽樣調查和住戶健康調查,在其中選取了10項與收入分配相關的家庭因素指標:家庭年總收入、家庭結構、性別、年齡、兒童比重、老年人比重、受教育年限、自我健康測評、就業比重、工資制度。這些數據是從1989年到2011年,包括中國12個省、自治區的面板數據,來構建省級面板數據方程:Giniit=a∧1+a∧2HhsizeSmit(HhsizeSdit)+a∧3Genderit+a∧4Ageit+a∧5Childrenit+a∧6Oldmenit+a∧7Educationit+a∧8Healthit+a∧9Jobit+a∧10Wageit+a∧11Inflationit+a∧12PerGRPit+a∧13FDIit+a∧14Financeit+a∧15Resourceit+fi+ft+eit方程中,GINI系數為獨立變量,代表收入差距。下面各項是各類影響因素解釋變量為:HhsizeSm代表家庭結構均值,HhsizeSd代表家庭結構方差,Gender代表性別,Age代表年齡,Children代表兒童,Oldmen代表老年人,Education代表受教育年限,Health代表健康程度,Job代表就業,Wage代表工資制度。另外,控制變量有:通貨膨脹率(Inflation),地區經濟增長率(PerGRP),投資開放程度(FDI),區域金融發展水平(Finance),地區資源稟賦(Resource)。fi為個體固定效應,用以固定地理環境等地區異質性因素的影響,ft為時間固定效應,用以捕捉共同沖擊的影響,εit為殘差項。由于解釋變量較多,為了有效消除多重共線性和盡可能多的保存數據自由度,在做模型前,先考察了影響因素間的相關性,將相關性較高的影響因素分開單獨回歸,這種做法完全是出于確保模型回歸結果無偏有效(BLUE)的考慮。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考慮到北京、上海和重慶只有2011年不完整的抽樣指標數據,不能滿足面板數據模型自由度的需求,因此下面的實證模型剔除了這三個地區的數據,但這樣做并不會影響模型結果的一致性。根據表1中相關系數數據和逐步回歸的方法,先將高度相關的數據和不顯著的因素予以排除,其中包括受教育年限(Education)、年齡(Age)、兒童(Children)、老年人(Oldmen)和地區經濟增長(PerGRP),同時,刪除了家庭結構均值(Hh-sizeSm)影響因素。

(二)家庭影響因素模型結果與解釋

經過相關性檢驗之后,將剩余的影響因素代入省級面板模型,進行多元回歸,判斷其對收入差距的影響方向和顯著性。而針對最初予以排除的因素,在分析其對收入差距的影響時,采用一元變量回歸方法單獨進行回歸。所有因素回歸結果詳見表2。模型1采用面板數據模型的固定效應估計方法,模型2采用面板數據模型的隨機效應估計方法,模型3采用混合效應,既反映了固定效應又反映了隨機效應,盡管估計方法變成了極大似然估計(ML),但估計系數還是無偏有效的(BULE)。具體到三種模型的選擇問題,由LM檢驗(1.45)可見固定效應模型不適合,而從Wald檢驗結果看出隨機效應模型(180.18)和混合效應模型(262.09)都是顯著適合的,但考慮到各因素的顯著性,模型3的結果最為理想,下面的討論將以模型3的回歸結果為主。根據回歸方程結果得出家庭影響因素與居民收入差距的關系:(1)男性在家庭中的占比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就越大;(2)家庭人口數量結構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3)家庭中在職人數與非在職人數的比值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越小;(4)家庭中工資收入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5)家庭中勞動者健康程度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越小;(6)受教育程度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7)家庭中兒童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縮小了家庭收入差距;(8)家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9)家庭年齡結構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由此可見,家庭方面的影響因素對收入差距有很大影響。

四、個人所得稅調節模型———干預調節

家庭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自1799年英國首創個人所得稅以來,歷經幾百年的發展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政府融資、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馬斯格雷夫的理論,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是顯著的,所得稅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流量環節進行調整,因此一般采用累進稅制,并制定免征額方式征收,實現調節高收入者收入,增加低收入者補助收入,促進社會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優化[2]。本文通過實證分析個人所得稅調節模型,重點分析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加強還是減弱家庭影響因素對收入差距的作用?得出按家庭綜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依據。Giniit=α∧1+β∧1FACTORSit+β∧2TAXit+β∧3(FACTORSit×TAXit)+εit因此,個人所得稅將作為干擾項加入到調節模型中,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家庭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關系的調節作用,模型回歸結果詳見表3。模型回歸結果表明:加入個人所得稅之后,總體上是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個人所得稅增強了性別對收入差距的擴大作用(76.562),這是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但是個人所得稅增強了健康程度對收入差距的縮小作用(9.909*),增強了兒童對收入差距的縮小作用(84.737),減弱了老年人對收入差距擴大作用(-84.123),減弱了年齡對收入差距擴大作用(-0.820),這些方面都是通過調節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從以上分析中可知,個人所得稅通過調節性別對收入差距的作用,從而有擴大收入差距的效果,但它通過健康程度、兒童、老年人、年齡等因素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體現為在更大程度上個人所得稅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而且通過家庭因素傳導的調節作用會更強。根據實證分析,可以確定:首先,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對收入差距有很大的調節作用;其次,加入個人所得稅之后總體上可以加強各種家庭因素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因此,從縮小收入公平的角度看,盡管個人所得稅能夠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拉大,但是要有效實現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應當進行調整,按家庭征收才能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個人所得稅能體現出家庭因素的特點,即個人所得稅如果按家庭進行征收,體現出每個家庭的情況,那么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差距功能將得到充分發揮。因為家庭是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構成,贍養老人、撫養后代也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因此,從長期來看,考慮家庭差異的稅負可以更好地平衡居民之間的收入不平等,按家庭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除此之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來說,更合理的個人所得稅是分類對待、綜合征收[3],先合并計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慮人均收入水平的差異,按家庭的各個因素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的征收方式,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已有先例、有經驗。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按家庭進行征收也是有章可循的。

五、促進收入分配調節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系[4]。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大國經濟”,這意味著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需要依據家庭的狀況來實行各項稅前扣除或稅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狀況,判斷他們是否符合稅收豁免的條件,一方面是自己申報,另一方面要由稅務部門來一一認定,這對于擁有13億人口的國家來說,實施起來比較困難:首先,是技術層面的稅收信息系統的建立,需要準確統計每一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這對人口大國來說有一定難度;其次,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勞動力、家庭的流動非常頻繁,增加了統計的難度,這也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出現了“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新型家庭結構。在這些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征收最好是讓家庭來申報其應稅所得。因此,要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系,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的比重,創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準確可靠的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

著手建立納稅人家庭基本信息數據庫,首先通過自行申報的方式進行,然后在進行人口/經濟普查的同時對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進行核實,對自行申報的家庭數據查漏補缺。數據庫中至少要包括的內容:(1)真實準確的家庭成員的總收入情況。這里的總收入要考慮綜合收入不能只考慮工薪收入。(2)真實準確的納稅人與家庭直系親屬的贍養關系,以及贍養關系改變的情況(包括因死亡、出生而引起的變化,也包括因領養、供養關系改變而引起的變化)。(3)反映家庭特征的數據,需要考察的指標有:家庭人口結構與性別比例、家庭人口年齡分布情況、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程度,將盡可能反映家庭特征的數據錄入納稅人家庭數據庫,作為個稅征收的綜合考慮依據。

(二)建立誠信制度等配套改革機制,保證納稅人家庭信息準確可靠

市場機制完備的國家已經普遍建立了個人信用制度,個人可以通過信用方式獲得支付能力而進行消費、投資和經營。個人信用可以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數據、事實和行為來標明,良好的個人信用檔案可以視作個人的第二身份證,相反有過不良的民事記錄,甚至刑事記錄的,在參與社會活動時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自由流動,卻有一個終生的社會安全號,并且每個人擁有一份資信公司做出的信用報告,任何銀行、公司或業務對象都可以付費查詢這份報告。要保證納稅人家庭信息準確可靠,中國應盡快建立個人誠信制度,建立個人納稅賬號,各個納稅人的號碼都必須是規范的、唯一的、終身有效的,并且賬號中存儲著與該納稅人相關的收入信息和家庭成員信息。而對沒有如實上報家庭情況的個人或者不講信用、不負責任的行為,一經普查驗證,當嚴厲對有關部門進行行政績效問責,對個人責任追究法律責任,形成以嚴謹的制度設計、嚴格的執行力度、嚴肅的審查處理為核心的個人誠信制度,督促中國公民重視自己的信用,確保納稅人家庭信息有效可靠。

(三)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2],征管部門隨時核實數據庫中的信息

強化政府監管職責,避免實際操作中家庭數據庫“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當家庭信息發生變化時,例如所需贍養的老人數目被夸大,或者因去世而沒有上報,都會形成不應有的贍養負擔而發生的偷稅漏稅問題,此時除了個人有義務及時更新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中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稅務部門應定時抽樣調查家庭情況,確保納稅人家庭數據的及時性與有效性,加強核查、糾錯機制,保證稅收的公平,做好個人所得稅收入評估管理。

(四)各相關部門應當溝通有無,保證信息資源共享

各相關部門應當聯網,互通信息。在按家庭單位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中,除了稅務部門,還將涉及其他許多相關部門,例如衛生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等,各相關部門有義務提供與家庭特征有關的數據查詢服務,并與稅務部門的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鏈接,保證信息資源共享,如在人口死亡時,衛生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數據系統,聯合完善人口死亡信息的登記,而稅務部門也應及時確認信息,以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現象發生。

第3篇

在計算稅收籌劃成本時,主要以企業為籌劃目標,其中包括的成本為:籌劃方案設計、額外支付成本、相關費用、損失費用。將稅收成本根據貨幣進行計算,可以將成本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

(一)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是稅收籌劃時需要花費的所有支出費用,具體包括設計成本與實施成本兩種。1.設計成本根據籌劃主體的差別,可以采取自行、委托兩種稅收籌劃方法。自行籌劃由納稅人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或納稅人所在企業進行方案設計;委托籌劃則是由納稅人向專業機構委托,由機構進行籌劃方案設計。如采取企業設計方案,需要花費的成本包括人員培訓、設計人員薪資等;如采取委托籌劃,則成本為納稅人向委托機構繳納的咨詢成本。2.實施成本稅收籌劃實施成本包括:違規、組織變更、救濟等成本。組織變更成本為納稅人籌劃方案變更,以企業形式支付的稅收成本,其中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支付的注冊或籌建成本。由于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結構不同,所以在計算納稅人繳稅額度時,需要選擇其他的計算方法,在變更計稅方法時,必然會產生額外的成本費用。違規成本為納稅人稅收籌劃工作存在錯誤,經稅務機關判定,納稅人籌劃方法屬于偷稅漏稅,需要繳納的罰款與滯納金稱為違規成本。救濟成本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產生涉稅糾紛,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談判與訴訟兩種成本:談判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措施時,為了協調稅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需要花費一定成本,這種成本即是談判成本。

(二)無形成本無形成本代表稅收籌劃過程中,無法使用貨幣進行計算的成本費用,其中包括時間、心理、信譽成本。1.時間成本時間成本代表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需要花費的時間。時間成本作為衡量稅收籌劃總成本的重要內容,但是時間無法通過貨幣進行計算,受到這種特點的影響,時間成本容易受到人們的忽視。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納稅人在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心理擔心失敗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據納稅人精神狀態不同,也會出現較大變化,雖然這只是納稅人的主觀心理感受,并不屬于實際支出費用,但是心理壓力較大的情況中,納稅人工作效率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也將心理成本納入無形成本之中。

二、稅收籌劃成本收益

將稅收籌劃的收益與成本進行對比,從經濟角度分析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應選擇何種投入、產出比例,盡量以最少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符合納稅人自身利益。如果籌劃成本小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籌劃成功;如果籌劃成本大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方案失敗。稅收籌劃工作受法律、政策、納稅人、籌劃者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在設計與開展籌劃方案時,必須從多角度對籌劃方案進行分析,考慮籌劃方案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據稅收籌劃理論,如果籌劃方案完全成功,則可實現少稅或無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階段,卻無法滿足預期效果,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就是設計籌劃方案與成本效益原則不符導致的情況。所以,在設計籌劃方案時,不能將稅收負擔降低為首要目的,而是通過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決定最終籌劃方案。稅收籌劃成本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成本,在計算成本的過程中,也需要計算有形與無形的收益,將兩者進行綜合對比,才能設計出最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經濟效益。

三、免個稅方案

(一)保險費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及工傷險,均屬于免個稅保險。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的保險金額,根據省、市級政府制定的繳費比例,為員工繳納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費用,使員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則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從應納個稅中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與個人每月可以繳納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金額也可以在應繳個稅中扣除。一般而言,單位與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不超過城市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上,根據城市具體規定,采取相應的繳納方案。

四、結束語

第4篇

個人所得稅流失本質是違背政府立法意圖而導致個人所得稅收收入難以按預期收歸國庫的行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朝著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方向邁出了重要步伐,市場機制在收入分配領域日益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國民收入總體分配格局不斷趨向合理,居民收入較快增長,總體上有利于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效率提高。200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由1600元修正為2000元。針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附加減除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研究的背景與依據

個人所得稅不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更肩負著調節收入差距的重任,國家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的轉移支付功能,讓高收入者多納稅以緩解社會貧富不均,在再分配領域調節貧富差距,使個人所得稅發揮著收入“調節器”和“安全閥”的作用。然而,事實證明,我國個稅在實際執行中發現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比如:大量非工薪高收入者甚至是超級富豪逃避了納稅義務;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占國家總稅收收入比重較低;個人所得稅流失規模大大超過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增長速度。

以上例子可以說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主要來源于對工資薪金的課征,以工資、薪金取得收入者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負擔者。相反一些高收入者利用“灰色收入”避稅,致使個人所得稅大量流失。因此,我國稅收流失現象十分嚴重,它不僅已經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而且還會誤導政府經濟決策,造成收入分配的失控,這都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國家稅法的權威性與實施效果,不利于社會經濟持續、健康和穩定的發展。要想使稅收流失為零,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我們要盡量把稅收流失控制在一定的最佳規模上,使之最小程度地影響國民經濟。因此,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治理個稅流失,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標準由3200元降為2800元。這都是我國為公平稅負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三、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我國初次分配制度不規范,個人信用體系沒有建立,信用制度不發達,大部分納稅人沒有運用信用制度的習慣,納稅意識還很淡漠,把納稅當成負擔。這與我國深刻的歷史原因和錯綜復雜的社會環境分不開。我國封建社會歷史長達2000多年,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國民的納稅意識極為淡薄。正是這種歷史傳統,使得將稅收視為封建皇權強制掠奪的觀念根深蒂固。直到80年代中期,由于推行“利改稅”,才逐漸使人們認識到稅收的重要地位。但此后相當長時期內,理論上對稅收本質和性質的認識,仍僅限于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形式,是強加于經濟過程的外在因素。因而,在國民的納稅意識中,一直把稅收理解為一種額外的負擔,國民自覺納稅意識更是淡薄之極。

(二)制度因素。現行稅收制度不完善。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無論是實體要素還是程序要素上都存在著若干缺陷,阻礙了其作用的進一步發揮。

(三)直接原因。征管水平不高及稅源信息的不對稱。稅務征管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稅收征管手段的相對滯后。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手段還相當落后。盡管這幾年在計算機的管理與應用上有了較大的進步,但還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管理。由于計算機應用水平不高,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實行的仍然是“普遍撒網”式的稽查方式,使稅收稽查的深度、質量、效果都大打折扣。

四、防范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措施

(一)注重稅收立法。立法不僅可以方便稅收執法,為實際稅收征管工作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法律依據。而且稅收立法規定上的漏洞較少,從而為減少稅收流失提供了立法保證。

(二)全方位開展稅收宣傳和普及教育。為了強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使眾多的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積極、主動、準確地申報納稅,國外稅務當局利用免費印發納稅知識手冊,在中小學設置稅收課程等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時機,大力組織有效的全方位稅法宣傳工作,培養納稅人良好的納稅意識。

(三)強化稅收征管。在90年代稅制改革中,簡化稅制,建立科學的征管稽查機制是其重要一環。

(四)運用高科技手段防止偷逃稅。一方面,普遍運用高科技統一印制防偽發票,確保專章印模的工藝技術先進,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利用計算機聯網偵察逃稅者。

第5篇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關于全面加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夠安居樂業、和睦相處的社會,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實安康的生活。只有堅持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才能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那么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合理地推進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呢?我認為以下幾點問題值得思考: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選擇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和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雖開征較晚,卻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一并前行。從1993年開始制定具體稅則,到歷經十多年后的今天,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但隨著社會經濟和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的高增長,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與目前總體經濟發展狀況相較,已明顯地暴露出了滯后的一面,這就使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迫在眉睫。然而,個人所得稅改革是直接影響民眾利益、是民眾最為敏感的改革,從世界范圍來看,尋找對個人所得進行合理納稅的有效方法一直是國際性的難題,它不但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而且還應充分地結合本國國情,這就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借鑒歐美國家已經改革和實行了兩百多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把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作為改革的總體目標和指導方針是至關重要的。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間的純所得(凈收入)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種。作為納稅人的自然人,是構建和諧社會中最積極的因素。本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個人所得稅改革不宜強調個人所得稅的財政功能,而應偏重于其調節個人收入差距和調節經濟平衡運行的功能。從我國目前已經著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的修改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已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剛出臺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要自行報稅的規定,都是出于調節與平衡的初衷。在1993年制定的以800元作為起征點時,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僅占當時就業人群的1%左右,而到了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就業人群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時,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提高60%,消費支出的明顯增長,已遠遠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2006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后,使近七成的工薪階層不再被列入納稅范圍,此舉直接地增加了中低收入階層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改善了廣大中低收入階層的居民生活,達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讓民眾真正感受到了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與此同時,由此項改革所增加的社會有效需求積極地拉動了內需,又極大地推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從而形成了稅收與經濟同方向增長的良性互動,并也適度體現出了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目的。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按項目分類征稅的,交納方式也主要以代扣代繳方式完成,這就使得納稅人在被動納稅時沒有自覺提供其全部收入項目的意識,而監管部門又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這就難以避免地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其具體表現為:個人收入來源的多元化、模糊化,和大量的現金收入及非現金福利所包含的隱性收入;尤其是高收入的人群,其資產分布越是多元化,工資外的收入也越多,監控也越難。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手段也較為落后,公民的納稅意識淡薄等等,這些都給管理部門防止高收入群體稅收的流失帶來嚴峻的挑戰。再有,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中65%來自于工薪階層,而約占我國總人口20%的富人所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卻只占10%。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收入和消費的總額卻占總人口數的50%。

很顯然,這種財富二次分配的不均,是有背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的。此次稅務部門最終決定由納稅人主動申報,從邏輯上講,沒有實行主動申報制度之前,納稅部門如果無法發現高收入者的所有收入的話,高收入者可以心安理得地逃稅。但此制度實施后,如果高收入者主動申報時刻意隱瞞,那就是違法,性質就變了。因此,應該說主動申報制度不但能夠使長期遭詬病的“富人”逃稅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且還會間接地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加大公民的自覺納稅意識。只要我們確立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總體目標——托起低收入者,防止貧富差距過大,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平衡穩定地發展,并再分步、逐步制定出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階段性目標,那么我們就可以此作為改革的思路和構架,確保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始終沿著平穩和諧的軌道向前進行。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應體現人性化關懷

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我認為,人性化關懷也應該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全過程之中。在這次要求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定的有關事項通知中,稅務部門為了方便納稅人進行申報,提供了多種申報方式,納稅人不但可以通過網上申報或郵寄申報,而且還可以通過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申報。這充分顯現出新規定人性化關懷的一面,也應該是未來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考慮的一面。在這方面,可探索的內容還有很多。例如,就目前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是以個人作為納稅主體,而不是家庭。而在歐美國家則多了一種選擇,夫妻既可以獨立納稅也可以合并納稅,允許納稅人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自主選擇最有利的納稅方式。由于納稅人的家庭狀況不同,其負擔差別也很大,如果我國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時,也能把以家庭作為納稅主體納入稅體改革的內容,也讓人們擁有自主選擇的機會與權利,則可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稅法的人性化關懷。另外,在制定個人所得稅細則方面,還可考慮合理地增加一些退稅、免稅方面的規定。比如適度考慮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生活負擔的輕重而區別計稅標準或檔次;對于購房貸款中按揭款的部分,可否適度減稅、免稅等。在納稅所得扣減方面,能否將納稅人對社會慈善機構的捐獻及對公益事業的貢獻因素考慮進去,據其捐獻額度適當進行稅前扣減。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面,能否考慮一下,若是納稅人因健康原因或天災人禍而導致的申報遲延或納稅滯后,可制定相應的免責或免罰條例等等。這些細則內容的規定,雖然在稅款征收中對征納額的影響并不太大,但卻充分地體現出政府人性化關懷的一面,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與宗旨也是相符的。

三、應讓納稅人得到充分的尊重

第6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稅收管理稅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面過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在課稅模式、費用扣除、稅率以及稅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現狀,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經濟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及收入分配結構不相適應。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分類所得稅制存在弊端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來源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的一種所得稅征收模式。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這種模式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分類所得稅制缺陷越來越明顯。首先,分類課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于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產生了橫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納稅人,由于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優惠政策,出現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從而產生縱向不公平。其次,分類課征造成巨大的避稅空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以使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

1.2費用扣除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偏低,又長期沒有隨收入和物價提高而調整。這造成了兩種與稅收征管效率原則相違背的現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個人都在所得稅征管范圍之內,增加了征管對象的數量和征管成本,影響了征管效率;②對低收入征稅,妨礙了稅收公平。

首先,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少、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

其次,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1.3稅率設計有待優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區分不同的項目,分別采用5%~45%、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和20%的比例稅率。本來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稅收待遇卻不一樣,一方面違背了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不便。而且累進檔次過多實際上也極易產生累進稅率的累退性。結合我國實際的薪金水平,一直以來我國大部分納稅人只適用于5%和10%兩檔稅率,20%以上的另六檔稅率形同虛設。

1.4稅基不夠廣泛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采取列舉具體項目的規定,難以將所有的應稅項目都包含進去。另外,由于現行減免稅及優惠名目太多,費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觀上造成稅基縮小。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路

2.1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

從稅制模式上看,最能體現“量能負擔”征稅原則的應是綜合課征制。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所以,分類綜合課征制應是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的較好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其他的應稅所得分類征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凡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此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也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2.2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實行稅收指數化措施

所謂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因通貨膨脹造成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包含三個層面:①按稅法規定原本不必繳稅的納稅人,因通貨膨脹導致實際起征點的降低而被歸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列;②通貨膨脹使個人所得稅的名義收入提高而產生了納稅“檔次爬升”效應,納稅人在實際收入沒有增加的情況下卻按高稅率納稅;③通貨膨脹造成相鄰應納稅檔次之間的差值縮小,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這樣尤其是對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稅負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貨膨脹更多地損害了低收入納稅階層的利益,使個人所得稅產生逆向再分配效果。

2.3優化稅率,合理稅收負擔

遵循國際慣例,將收入分為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別申報,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對后者規定較高的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在盡可能擴大綜合課稅項目的基礎上,將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兩個超額累進稅率合二為一,實行5%~35%級超額累進稅率,綜合各項所得,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以平衡稅賦。另外,為了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還可以增加一項加成征收的措施。還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邊際稅率過高,實質上形同虛設。:

2.4擴大稅基

為了能有效地擴大稅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的正列舉方式規定應納稅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舉規定不納稅的項目。

第7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居民身份;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點及難點之一。國內學者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對此有過專門的研究,最典型的如: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討論。在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是以英,美,日特別是日本等國的做法為基點,從遵從國家稅收管轄權,增加財政收入角度出發,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提出改進意見,而很少正視我國是一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發展中國家這一事實。本文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征管的實際出發,主要從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和扣除項目三個方面比較借鑒我國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做法,如泰國,馬來西亞,以尋求遵循國際稅收慣例與現實選擇二者之間的最佳結構,來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上述三個部分進行改進。

我國及東盟國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的比較分析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人口眾多且人民受教育程度較低,就業壓力大,資金,技術人才缺乏等困難,對吸收外資,引進技術,人才吸收先進思想及管理經驗都有迫切要求,因此在稅制的正式規則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而周邊國家由于地理位置,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相近性,勢必在稅收制度的非正式規則上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本文選取了與我國相鄰的泰國,馬來西亞作為比較對象,試從比較分析中得出一般的規律。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的比較分析

1:各國在選擇自身稅制規則是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地緣政治,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影響而各具特色,泰國及馬來西亞以前是英法的殖民地,因此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上與英法有點類似。泰國是采取180天標準而馬來西亞是182天標準,與中國比起來(很大程度上受到日本的影響),我國基本上是以1年界限來區分稅法意義上的居民與非居民,也就是說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與在中國境內無所得不居住者一樣看待,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2:中國的確認標準為雙重的—時間及住所標準,而泰國和馬來西亞的標準都為時間標準,特別是在時間標準上比泰國,馬來西亞更加復雜,如中國自己特色的1年標準和5年標準

<二>泰國,馬來西亞以及中國在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則的比較分析:

1:在應納稅所得的確定方面,泰國的居民或非居民對不管是在國內支付或是在國外支付的在泰國受雇或從事經營活動并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是僅就對工資薪金項目實行有區別的支付原則,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在中國居住90(183)天以下的非居民的所有境外支付的境內外所得免稅,對居住5年以上的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稅。且泰國并不征收單獨的資本利得稅,從財產再出售中取得的盈余被視為普通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中國對財產收益有獨特的納稅規定。

2:而馬來西亞就其納稅人外國收入部分按照匯入原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點與實行“支付原則”的泰國和中國是不同的。還有馬來西亞沒有將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房地產收益稅除外)。中國將個人得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

<三>泰國,馬來西亞及中國在扣除項目得比較分析

1:在扣除項目的做法上,中國與馬來西亞比較類似,主要分為對工薪所得的扣除項目及對其他類型所得的扣除項目,在工薪所得得扣除中中國為1600元/月的標準,而馬來西亞的工薪所得的扣除費用也是有限的,僅限于一些基本的生活開支。對于其他所得的扣除項目,中國與馬來西亞有很多是相似的,如:馬來西亞對于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虧損的個人可以用當年所得彌補當年的虧損這點與上表中中國的扣除項目的第二點關于個體工商戶的損失扣除相類似。

2:而泰國在扣除項目方面比中國和馬來西亞更具特色,對雇傭所得,納稅人可選擇“標準扣除”也可選擇分項扣除費用,在個人寬免項目的規定很大程度上仿照了西方做法,對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區分為未/已婚,有/無子女,子女是否受教育及受何種教育情況進行個人扣除項目的確定。另外,對人壽保險所得,退休金基金繳費,住房貸款利息付款以及慈善捐贈還有其他款免扣除項目,對于這些寬免泰國國稅局都規定了最高現額。中國和馬來西亞的納稅人的扣除項目只能執行法定的“標準扣除”,不能選擇分項扣除費用。

給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啟示:

從上述比較分析可以看出,與中國同為發展中國家的泰國和馬來西亞在制定個人所得稅時不僅考慮了國際慣例同時也考慮自身的經濟,社會,管理水平等狀況,因此我們在與鄰國的比較后得出,在改革本國個人所得稅制時的立足點是本國實際情況同時參考國際慣例:

1: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確定規則上建議將5年規則解釋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質性的規則:在任何連續5年中一個人每年在中國居留183天以上或累計居留915天以上,從第6年起不論在中國居留的時間長短,均視為中國居民。取消1年規則采取不管是發達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通用的183天規則。作上述改變主要的考慮是;簡化身份確認規則,對我國的規則重新做出解釋,讓原本沒有現實意義的規則更有可操作性,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作出的改進,更有利于對外的交流及維護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2:在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則建議將境外收入“支付原則”改為“匯入原則”要明確“匯入”不僅指通過銀行,郵局匯入,還包括本人或委托他人從海,陸,空,港等攜帶入境,不僅包括現金的匯入,也包括各種證券,實物的“匯入”,改為“匯入原則”的主要是從我國目前的稽查征管水平及可操作性角度出發。由于我國目前的稽查征管水平較低,稽查征管的成本較高,如果按照對于目前可操作性不強的“支付原則”來確認應納稅所得,實際上會導致我國的稅收管轄權落空,稅收收入不穩定。而在具體應稅項目上,應根據各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應根據各個國家的經濟,社會和政府只能的需要來確定具體的應稅項目。

3:考慮到目前我國的教育成本在世界范圍內處于較高水平,教育支出基本上成了大部分家庭支出的一大部分,因此對于扣除項目的改進,建議將教育支出納入扣除項目中,對有子女并且正在接受教育的家庭的教育支出允許扣除,有利于減輕家庭的負擔,有利于提高家庭對教育的指出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國民眾的質素。同時也可考慮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進行扣除,如對個人是否結婚,是否有小孩以及小孩的個數等情況進行扣除項目的確定真正作到效率與公平的結合。

【參考資料】

[1]解學智.個人所得稅.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楊斌.國際稅收.復旦大學出版社

第8篇

許多國家用綜合所得稅制取代了分類所得稅制或實行綜合分類相結合的稅制。綜合所得稅是指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應稅所得綜合征收。這種稅制多采用累進稅率,并以申報法征收。其優點是能夠量能課稅,公平稅負。但這種稅制需要納稅人納稅意識強、服從程度高,征收機關征管手段先進、工作效率高。而我國現在的征管水平顯然還無法達到這種要求,國家還不能對納稅人各種類型、來源的所得進行較好地掌握和監控。因此,當前我國還不具備實施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所以,個人所得稅制模式的轉變不應對個人所得稅原有制度徹底否定,而應在原有稅收制度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行“漸進式”改革,現階段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亦稱二元稅制,即對同一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不同種類的所得分類課征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時,再將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來,按照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平時所繳納的分類所得稅,可以在納稅年度終了時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分類稅,同時在納稅年度結束后,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在對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匯算時,應按不同來源收入總額減規定扣除計算的總所得按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綜合的個人所得稅,以實現量能負擔原則,調節稅負,實現社會公平。

二、優化費用扣除標準

1.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將納稅人的收入按其來源不同,分為十一個應稅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不同應稅項目分項計算。以某項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該項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該項應稅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納稅人納稅負擔的不同,所得來源單一的納稅人的稅負重于所得渠道多的納稅人;而且,不同的應稅項目其費用扣除標準不同,導致數額相等的一筆收入,界定的應稅項目不同,稅負也不同。因此,在對每項收入分類征收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定稅率實行源泉扣繳,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扣除。

2.“費用扣除標準”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建立費用扣除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設計中沒有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特別是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時候,會加大納稅人的負擔。,那么在物價變動的情況下,就有必要對其標準進行調整。可以考慮每隔三年,根據這三年的通貨膨脹水平,結合其他相關要素,由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公布新的生計費用扣除標準。

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設計費用扣除,根據家庭負擔情況規范扣除標準。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居民的經濟行為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種家庭行為,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總收入差距上,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應集中體現在家庭收入調節的層面上。在生計費用的扣除上,除了維持勞動力個人生存與發展之外,還應考慮勞動力的家庭費用扣除,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費用扣除,更能體現量能負擔。考慮納稅人婚姻狀況,撫養子女的人數、年齡、子女教育支出,對家庭成員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等因素。

4.實行內外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將普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區分開來。普通居民納稅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3500元的,而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4800元;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也參照執行。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享受同樣的物價水平,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違背了稅法公平原則。

三、建立激勵和督促個人申報的稅務制度

1.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費用扣除。

要進行綜合課征就必須使納稅人能夠自行申報。要做到這點,就必須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從道德層面來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僅僅如此還是不夠的,還應該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建議的方案是:源泉扣繳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定稅率扣稅。各項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在納稅人基本的生計費用扣除之外,還允許對其撫養子女、子女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等據實或限額扣除,這樣可以提高納稅人申報的主動性。

2.為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

除了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費用扣除以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外,還應該為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為每個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是對納稅人進行管理的最基本條件。據統計目前我國有百萬人身份證重號,如果直接使用身份證號碼作為稅號,身份證大量的重號將給納稅人帶來不便。總之,在個人申報制度中要遵循一個原則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稅收征納雙方的操作。

3.將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納入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第9篇

按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按照個人當月實際發放工資獎金扣除規定比例的四險一金及3500元的費用后,按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獎金發放額全額適用確定稅率,不采用超額累進方式。稅收籌劃中,一是科學統籌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的比例。首先預估職工的全年收入,在全年收入的基礎上,科學確定月工資薪金發放額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額,保證兩者所適用的稅率都保持在同一稅率區間,另外要保證月工資薪金每月發放額基本一致,不會因為實際發放額月度間的多寡不均,引起稅率的變動,增加不必要的稅收負擔。二是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陷阱區間,全年一次性獎金存在稅率剛剛變動的區間,扣除個稅后的實際收入反而減少的現象,例如: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18000元,扣個稅540元,稅后所得17460元,發放獎金19000元,扣個稅1795元,稅后所得17205元,出現了19000元反而比18000元的獎金稅后所得更少的現象。這種稅收陷阱區間包括: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們在計算全年一次性時,要避免獎金發放額處在稅收陷阱區間,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額在陷阱區間內,則必須把部分金額調整至月工資薪金中發放,以減少稅負,增加實際收入。

二、充分利用四險一金稅前扣除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稅〔2013〕103號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充分利用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企業年金及住房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的政策,在增加收入的同時,提高四險一金的繳納比例,盡量達到上限扣除比例,這樣不僅提高職工的各項保障,增加職工企業歸屬感,同時也使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減輕稅負,維護納稅人利益。

三、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有效利用個人所得稅免納與減征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規定了可以免納或減征個稅的所得項目,免納個稅項目包括:科學、教育、體育等方面的獎金,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等;減征項目包括: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等。在實際繳納稅款的過程中,我們要充分掌握稅收免納與減征政策,做到該免稅的免稅,該減稅的減稅,保障納稅人合法利益。

(二)使用捐贈方式扣除應納稅

所得額在現實工作與生活中,我們經常出于愛心,幫助受到自然災害和貧困地區的人們,但大多數人往往忽略了捐贈款可以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沒有充分利用這條稅收優惠。實際發生捐贈時,我們應該取得捐贈的合理票據,并告知個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在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的30%限額內扣除捐贈額。另外,如一次捐贈額超過30%比例,可以采用按月捐贈形式,合理分攤捐贈額,使捐贈額可以在稅法規定內據實扣除。

四、采取發票實報實銷形式減少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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