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監督行政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4 15:22:19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監督行政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監督行政論文

第1篇

行政執法行為具有重復性、繁雜性等特征,容易導致行政執法過程中指導思想、行為方式、結論評判等方面存在慣性思維,出現僵化的行為模式,難以做到具體問題分析,嚴格完善執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工作態度消極的現象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各有不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置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危害后果認識不足,導致處理過輕或者簡單地以罰款了事,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處理結果有不理解、不滿意的結果;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會、不履職、不作為、消極對待,行政相對人容易產生埋怨情緒,容易形成群體性突發事件;更有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了謀取一已私利,不顧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不計危害后果,導致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終走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

四、結語

第2篇

1.非法行醫未能根本遏制

非法行醫首先以無證行醫最為常見,主要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黑診所”的診療活動,與無行醫資格的游醫、假醫,以及借助虛假宣傳招搖撞騙,或打著醫學科研、包治神效等幌子誤導和欺騙患者的診療活動;其次是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或者出租、承包科室,超出許可登記范圍執業,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及選擇性別地進行終止妊娠手術等行為。非法行醫未能從根本上遏制,還與一些群眾就醫安全意識不強,加上科普知識缺乏,貪圖方便、省錢、省事,特意到非法行醫處就診或自愿接受其治療存在直接關系。監督機構在處罰取締中就常因為法不責眾而不了了之。統計顯示,近十年來全國各縣鄉鎮共取締無證行醫達25.1萬戶次,吊銷醫師個人行醫證照1110張,有3201戶的醫療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值得注意的是,基層非法行醫行列中還包括一些由于制度變革未及時規范的無證診所與行醫人員。此類診所與人員又分為兩類,一類是1994年原衛生部頒布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已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許可證照者,由于《條例》未對他們如何有效銜接過渡作出明確規定,《條例》實施后又因其本身年齡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至今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從而導致一直處于無證行醫狀態。另一類是隨著城鎮化改革的加快,近些年來許多地方的村子改為居民區,原已取得醫療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必需按照在城鎮實行的《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申領新證,不再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而這些村改居后的鄉村醫生,大多也受年齡與文化程度限制很難考領醫師資格證書,因此也無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結果,這些診所和人員都變成無證行醫。而他們實際上長期就在本地行醫為生,得到當地群眾的認可,加上當地醫療衛生服務的需要,要加以取締都比較困難,進行也有難度。事實上他們與社會上到處流竄的非法行醫者有所區別,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處置還待進一步研究。但無論怎么說,非法行醫的泛濫,特別是那些招搖撞騙的江湖郎中到處流竄,近些年來已引起社會公憤。一是它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大多數都沒有行醫資質,沒有專項技術設備,缺乏醫療防范意識和急救措施,以及藥品來源不明和質量低劣,導致醫療事故頻發,對就診者造成傷害,甚至給患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二是它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秩序。非法行醫者常常以營利為目的,隨便設點開設診療科目。這些行醫點雖然投資少,條件差,設施簡陋,卻收益快,可以逃避衛生執法人員的檢查,迅速擠占醫療服務市場,造成衛生市場的不對稱性,擾亂醫療服務市場管理秩序。三是它增加醫療糾紛概率和影響社會穩定。非法行醫者往往無法保證醫療質量,誤診、漏診經常發生,常常延誤疾病的最佳治療時機,從而導致嚴重后果,造成醫患沖突頻頻出現,并由于缺乏有效監管,一旦發生事故糾紛,往往溜得很快,采取逃跑與躲避的方式,極易引發。

2.虛假醫療廣告監控不力

虛假醫療廣告泛濫,是長期以來公眾對有些媒體與醫療機構罔顧社會公德的一大不滿。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現象幾度泛濫成災,甚至像魚鱗片一般貼滿大街小巷與居民住房的樓房門壁。后來雖然幾經懲罰打擊有所收斂,但時下仍不時有醫療單位與一些媒體唯利是圖,見利忘義,置國家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于不顧而見諸報刊電視,引誘病急亂投醫者上鉤。比如,福州市衛生監督所聯合工商部門曾對醫療廣告市場進行過一次較大規模的整治,共監督檢查醫療廣告52件,其中違規的達39件,占75%。違規廣告行為主要表現有:未經批準擅自刊登,擅自變更醫療廣告證明內容,夸大宣傳藥品或療法的功能、療效,文句中出現根本不存在或不可能做到的醫效,如“祖傳秘方”,“藥到病除”,“名醫傳授”,“治愈各種疑難雜癥”等用語,或者出現“XX博士、專家”等醫學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頭銜。時下,隨著人們經濟收入和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愛美之心趨于普遍,一些行醫者則開始做起非法醫學美容、美體服務牟取暴利的美夢而進行虛假宣傳,在一些媒體上明目張膽地自吹自擂,誤導消費,這是基層衛生行政監督值得警惕的又一個新動向。

二、監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體制本身還不健全

從實際情況看,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中存在的上述問題,都無不與監督體制存在漏洞缺失有關。

1.相關法律法規仍有缺失

自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各領域開始全面改革開放以來,新出臺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當多,但由于新情況不斷出現,以及時間跨度大等原因,導致其中有些法規變得相對滯后,相互難以銜接,甚至出現矛盾,不能切實解決醫療衛生服務行業冒出的新問題,難以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起到規范作用。例如,《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其中有些內容就與后來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如向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監管職權的歸屬問題,醫療機構區域設置規劃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關系問題,危重病人因某種原因拒絕搶救的醫院法律責任問題等,《條例》當時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還如,《條例》的某些條款與后來新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銜接不緊,如醫療機構的犯罪行為與《刑法》的規定不太一致,《條例》規定的衛生技術人員與《執業醫師法》中關于醫師執業資格的規定存在矛盾,醫療廣告與藥品宣傳廣告的專門法規與《藥品管理法》和《廣告法》之間有的條款前后不對應等等。此外,近些年來的一些新形式的衛生醫療活動,法規上尚存在空白,無法可依。如社會上以義診、體檢、免費體檢等名目,從事醫療活動、推銷藥品及各種治療儀器械等現象,就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定。又如,《執業醫師法》到底適用不適用無醫師執業證書人員,《條例》中的“醫療機構”究竟怎么界定,以及這兩個法規在取締、打擊非法(無證)行醫行為時調整范圍怎么認定等,在執法過程中也都爭議很大。再如,在《執業醫師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均未對被衛生監督機構沒收后的藥品器械的保存處置作出相應規定。因此,盡快填補或完善有關法規,也是當前加強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一大迫切需要。

2.機構與職能尚未理順

目前全國承擔醫療衛生監督職能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廳(局)的醫政部門直接進行監督管理,另一種是移交或部分委托給專門的衛生監督機構。例如對醫療市場的執法監督移交給衛生監督機構,而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仍留在衛生行政部門。不同的省市主體不同,同一省市的縣區也不盡相同。體制的不統一,執法分散,使監督有時無法有效統一實施,監管效率變低,力度減弱,效果轉差。機構與職能沒有理順,也使得衛生監督在日常工作中與公安、工商、藥監等部門的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調變難。在實際生活中,醫療衛生行為常常涉及房屋出租、流動人員管理,及計劃生育、醫療廣告、藥品管理、醫療糾紛等問題,甚至涉嫌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查處等,都與這些部門的履行監管職責有關。如果本系統自身都不統一,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那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就會變得更加困難。我國目前專門從事衛生行政監督工作的人員共有以下三種身份:第一種,實行公務員管理,約占3.3%;第二種,參照公務員管理,約占16.3%;其余絕大部分屬于事業單位編制。衛生監督人員身份的多樣化,反映了衛生行政監督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不統一,難以制訂統一的法律法規,也表現了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不徹底。當然,把其中大量人員列為事業編制,從政府精簡機構的角度考慮有道理,但對于衛生行政監督而言,如果長期名份不全或沒有名份,肯定會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眾所周知,我們的醫院多數是公辦,如果對他們實施監督的不是行政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就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工作也較難開展。同時,在實施衛生監督執法過程中由于身份不明確,權威性必然受影響,乃至引起暴力抗法。

3.隊伍和人員數量素量缺保證

由于對衛生行政監督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沒有統一規定,這一方面基層存在的第一個普遍問題就是執法力量不足。據筆者統計,目前全國衛生行政監督人員雖然達94000多人,但越往任務更為具體艱巨的基層人數反而越少。以福建而例,目前省衛生監督所編制80人,在編70人;南平市50人,在編42人;到了延平區這一級,編制反倒僅18人,因人手不夠,只好聘請4個兼職人員。據此可以看出,越是基層缺編越明顯。基層直接面對成千上萬個監督對象,五花八門的醫療活動,監督執法任務十分繁重,不僅要承擔縣(市、區)鄉(鎮)村(居)的醫療衛生監督工作,而且還要承擔傳染病和其它衛生監督工作。在人員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要使監督工作的質量有保證,就需要每名監督人員付出更大努力。實際上由于人手緊,基層很多衛生監督機構長年疲于應付,難以積極有效地對越來越多的行醫人員與頻繁的行醫活動實施嚴格監督,與政府和社會的要求也就常存差距。根據《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與發展研究報告》測算,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基層衛生監督人員與實際需要之間普遍存在34%以上的缺口。尤其在當前需要集中力量切實整治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之際,人員數量不足顯得尤為突出。若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監督不力,監督覆蓋率低,監督質量不高就難以避免。基層衛監隊伍人員存在的再一個問題是素質整體不高。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始于改革開放以后,起步晚,起點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各縣區衛生執法監督所成立以前,公共衛生監督執法由各地防疫部門承擔,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沒有專門的執法隊伍,職責主要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醫政科承擔。此后按上級要求實行機構改革以后,各地剛成立的衛生監督所為解決工作人員問題,采取權宜之計,一部分人直接從原衛生防疫站劃轉過來,但他們以前從事的都是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對醫療衛生監督比較陌生。另外,則降低準入門檻,放寬錄用要求,從外單位調入或從社會錄用。由于這一歷史原因,迄今為止,基層衛生監督隊伍總體上學歷層次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專業人才缺乏,能力素質普遍有待提高。不少人是改革之初涌入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的,甚至是無大學學歷、無職稱、無專業技術的“三無”人員。據統計,2008年時縣級衛生監督員中曾有43.3%僅是中專或高中學歷。少數學歷高知能強的年輕人由于社會地位不高、收入少而外流,呈現人才流失的“剪刀差”趨勢,使隊伍構成更不合理。加上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沒有到位,外出學習機會偏少,即使沒有流出,也是知識更新慢,觀念陳舊,工作在低水平重復。工作人員知識能力這種結構顯然很不適應新形勢下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需要。

4.經費投入不足

基層衛生行政監督目前存在的又一突出問題是財政投入不足。衛生行政監督屬于純公共產品,理應全部由公共財政埋單。但基層各地政府的財政投入普遍偏少,使執法監督工作連必備的交通、采證等物力配備都存在缺口,直接導致監督頻次不夠,覆蓋面不廣,監督質量得不到保證。另一方面,也使得衛生監督人員的勞動價值得不到應有體現,有的地方甚至連人員工資都沒有保障。為彌補經費困難,有的縣區只好巧立名目,靠行政收費來補充。據權威人士調查,長期以來基層政府對衛生監督的籌資職能嚴重缺位,由財政完全提供經費的僅占所調查機構總數的18.2%,有35.8%的基層政府只承擔衛生監督活動所需經費開支的50%,有0.5%的機構國家財政完全沒有投入。即使在能夠完全承擔的地方,其投入也離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的需要有較大差距。有學者調查溫州市衛生監督機構財政情況后指出,目前衛生監督機構的預算外收入占到其全部收入的30.46%(審批、監測、培訓、體檢、檢驗、罰返等),地市級衛生監督機構財政撥款的87%用于人員和社保經費,縣市級則超出100%,幾乎沒有任何業務經費。經費缺乏保障,導致很多基層所站平時要用較多精力搞創收來維持業務工作開展和職工福利待遇,不能認真全面地開展監督活動,有時連正常的監督行動都顧不上。當然,不可否認,衛生監督體制還不健全也不排除其他一些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比如,由于醫政監督工作所管理的對象絕大部分是本系統的單位和人員,關系網錯綜復雜,人情壓力重重,在監督中有的人難以突破“關系網”、“人情網”的壓力,認為走走過場、擺擺樣子就行了,不必動真格。于是,實施約束、申誡或處罰,有時表面看非常嚴厲,力度很大,處罰金額不小,但隨著工作的難度的增加,被監督者抵觸情緒趨大,“雷聲大雨聲小”、“君子動口不動手”等現象也就隨之出現。開始時是聲勢浩大,聲色俱厲,到后來則虎頭蛇尾,一切好商量,隨意性變大,個人感彩漸濃。變成執法雖嚴效果卻差,影響監督的公信度與有效性。

三、福建省南平延平區的實證分析

延平區醫療衛生行政監督雖然與全國一樣已大體走上軌道,并頗有成效,但存在問題及成因也十分明顯,較有代表性。

1.監管的體制性矛盾突出

自2010年開始到現在,南平市的10個縣(市、區)中只有1個將醫療機構行政許可和衛生監督執法全部移交衛生監督所,有4個只是將醫療衛生監督執法移交給衛生監督所,有2個只將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移交給衛生監督所,其余的3個縣(市、區)則仍全部留在衛生局。這種不一致的情況使各縣(市、區)執法主體多元化,執法主體與執法隊伍分離,執法模式不統一,常導致衛生監督職能時有交叉,執法機構不一,執法尺度不一,工作要求不一,辦事效率不高,難以有效地集中力量統一行動,以爭取更為有效的監督效果。在延平區,由于對區內衛生機構的管理職能權限大多仍保留在區衛生局手中,如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許可審批注冊、登記等,所以,區衛生監督所為了監督的權威性,在監督中便多以其名義行使職能。這樣,監與管脫節,關系變得十分不順,監督顯得缺乏力度,無法從源頭上控制醫療衛生事故苗頭。衛生局對醫療衛生活動既管理又監督,實則是自管自監,“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監督執法也就勢必“打折扣”。如在對一些醫療衛生行為實施監督時,有的醫務人員就認為都是一個系統的,何必那么較真。還如,對監督執法人員提出的意見,有的醫務人員就不夠重視,能應付就應付。結果,都使得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在本系統醫療機構貫徹不到位,難落實。

2.監督執法主體力量薄弱

目前延平區轄區人口約50萬,屬于監督對象的醫療機構共有292個,其中醫院2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1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站)18家,鄉鎮衛生14家,村衛生所230家,個體診所及其它醫療機構27家。同時,全區的醫療衛生、傳染病衛生、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等也離不開相應的監管。而區衛生監督所目前在崗的18人中女性占17個,其中有醫學預防本科學歷的僅1人,護理專業專科畢業的1人,其余皆為中專以下非專業學歷人員。面對需要實施有效監督的大量機構和人員,衛監所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時常有點跟不上;加上體制不順,以及知識更新機會少,經費不足,監督手段落后,完成各項監督任務就經常顯得吃力繁重。無可否認,延平區的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有時難以到位也存在一些客觀原因。例如,監管對象多數分散在偏僻的農村,且多路途較遠,以及鄉鎮衛生院普遍“缺醫少護”,常不得不使用一些非衛技人員,有時默認超許可診療活動,監督中出現疏漏等就在所難免。還比如,現在的一些無證診所流動性極大.一般都隱藏于城鄉結合部和鄉村及居民區的樓院內,非法執業者又多為外來流動人口,居無定所,來去無蹤。為逃避執法部門的打擊,他們往往采用“游擊戰術”,經常在住處附近變更診療場所,且診療場所與藥品存放處也不在同一地點,這也給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查處帶來一定的難度,當衛生執法人員離開現場后,他們又照舊行醫,無法加以取締。

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對策思考

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深化基層醫療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其相關法律法規與執法監督體系,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質量、合理用藥以及醫療廣告等實施的有效監管,顯然勢在必行,十分迫切。

1.規范監督責任,理順監督職能

實踐說明,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缺位、錯位和越位現象,原因之一是執行主體不一致,上下工作不對口,信息溝通不暢。因此,首先應該進一步明確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監督機構各自的職能,統一實行管監分離,政事分開,各司其職,將衛生監督所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內的一個職能機構,或者作為單列的行政機構。今后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要把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轉為行政機構。這樣,既有利于切實解決執法主體不清、職能交叉等問題,也有利于衛生行政部門抓好行業管理,真正當好“裁判員”,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再繼續什么“委托執法”,顯然無益于減少行政管理重復運轉環節及消除多頭執法等弊端,也不符合事業體制改革的趨勢。理順了機構和職能的關系,監督人員目前存在的身份混亂問題,就可名正言順地加以統一,即宜于一律轉為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改制后由于同樣都由財政開支,不但不會增加財政負擔,還有利于整合衛生資源和轉變行政職能,提高行政監督效率。現代西方發達國家行政管理改革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將政府的決策與執行職能逐步分開,縮小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決策人員的規模,適當擴大行政執行人員規模,進而提高行政決策科學性,加強專業監督力度。

2.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基層的衛生監督工作也要靠人來做。建設一支能適應醫療衛生市場需要的結構合理、素質過硬、業務精湛、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和辦事高效的監督執法隊伍,是搞好基層醫療衛生監督工作和保障人民健康的關健。因此,首先應該滿足監督人員數量的合理需要,參照原衛生部關于按“轄區每萬名常住人口配備1-1.5名衛生監督員的標準,測算所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編制”的規定,配足配齊工作人員。其次要調整衛生監督隊伍結構,增加臨床醫學、法律學、公共衛生管理學等相關專業的人員,讓熟悉醫療流程、懂得醫療市場管理的專業人員從事醫療衛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效率。為此,一要嚴格把好入口關,聘用人員時應嚴格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把“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具備衛生監督相關的專業和法律知識”、“經過衛生監督員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新錄用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五個條件作為標準,公平競爭,擇優錄取,配齊配強隊伍,從源頭上為建立負責任、有活力的衛生監督隊伍奠定基礎,盡快適應當前形勢和任務需要。二要重視培訓輪訓。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即使接受過高學歷教育,隨著醫療知識和技術的豐富與發展也會老化。所以,為適應衛生行政監督工作的新要求,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實施原衛生部《2005—2010年全國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規劃》,及時讓他們得到繼續教育,提高整體素質就顯得必不可少。培訓輪訓的內容應該重在實際工作需要,首先是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依法監督能力;其次是充實醫政管理專業知識,真正成為醫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時重視進行“廉潔勤政、執法為民”的教育,提升職業道德境界。

3.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內部協調

與其他行政工作一樣,加強內部管理也是保證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公正與效率的重要手段。為此,也應當按照原衛生部印發的《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范》、《關于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建立明確的責任制,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主要是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制約機制,建立關健崗位輪換和執法回避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強化服務意識,保護和尊重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大力推進監督執法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不斷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此外,由于基層醫療衛生監督在針對具體事情或問題時多涉及到多個部門,如醫療機構進行上環、取環、結扎、人流等項目時涉及到計生部門監管,藥品、醫療器械等使用時涉及到藥監部門監督,醫療廣告時涉及到工商部門監管,非法行醫罪查處時涉及到公安部門監控等,所以,要取得實效并非只靠衛生行政監督一家機構就能湊效,更需要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這就需要加強各個相關部門的聯系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探索協調新方法。如鏟除非法行醫這顆毒瘤,衛生行政監督機構固然責無旁貸,但如無公安、藥監、工商、監察、科技等部門配合,就很難取得效果。特別在開展一些大規模或重大的打擊非法行醫行動中,不僅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制訂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而且要加強與基層政府、派出所、村(居)委會、城管等部門的聯系,如嚴格出租屋管理,嚴禁屋主租借場地給他人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等,才能有效化解監督人員孤軍獨進的困境,提高監控效率,使非法行醫無藏身之地。

4.增加財政投入,提供必要保障

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是純公共服務,需要公共財政保障其有效運作。因此基層政府都應當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提供“衛生監督機構履行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所需的一切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原衛生部《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12000217號),在政府預算中根據其需要加以合理安排,保證其履行職責擁有必要經費。為了使財政投入得到保障,還應該通過立法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得以固定,以防止這一方面的投入出現非常規形態變化。同時,基層衛生行政監督機構也應當按時積極向同級政府匯報說明工作需要,爭取財政全額預算安排的主動權。財政保障的一個重要體現是物力保障。針對目前基層衛生監督機構普遍存在建設面積不達標,快速檢測設備數量不足,執法取證工具和辦公設備性能陳舊,信息網絡建設落后等嚴重影響監督監測質量和執法公正性權威性的現象,基層政府也有責任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規定的配置標準,積極提供監督執法辦公用房、執法車輛,以及取證與快速檢驗的設備、通訊工具、防護裝備、網絡建設等基礎設施,為衛生監督和綜合執法提供物質保障,從根本上解決“收費養人”問題。

5.依靠群眾,發揮社會監督威力

第3篇

2013年7月,“中國海警局”正式掛牌,標志著國家海洋局重組落定,海域多部門執法的時代正式結束,同時也意味著對國家海洋局海洋綜合管理權力的進一步擴大。海監、海警、漁政、緝私隊伍的并入,擴大了海洋局綜合管理的執法范圍。也對海洋執法中的行政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海洋行政監督方面,行政監督機制缺失,既不利于解決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海域惡性競爭、資源過度開發、環境污染、與海域鄰國關系難處等問題,也不利于提升海洋局的依法行政效率和公眾形象。

2、海洋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的特殊性

2.1海洋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種類特殊。

與陸上行政執法不同,海洋環境和氣候的特殊性決定了海上執法的全天候性和不確定性。海上執法工作的種類繁多,且各項工作專業性強,需要極強的專業素質和技能才能勝任。在涉及漁政、海監、緝私、海警等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中,更需要執法人員的密切協作和部門間的緊密配合。

2.2海洋行政執法人員獎懲機制不完善。

執法機制不健全,沒有法律規定出海上完善的執法范圍和執法程序,不僅影響了執法任務的完成的效率,也無法對執法人員的工作結果形成有效的考核獎懲機制。一些地方執法監察隊伍人員工資(即基本工資)雖然列入了財政預算,但工資的后兩塊(生活補助、津貼)以及日常辦公經費、辦案經費還是與經濟任務和罰沒收入相掛鉤的情況。一些地方執法監察隊伍人員工資(即基本工資)列入了財政預算,只要還存在經濟任務的導向,就必然還會在一定程度上誘導執法人員辦案時注重經濟處罰而偏離執法宗旨。

3、海洋執法機制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3.1機構內部層級監督難到位。

海洋執法的層級監督,往往需要上下級多個執法單位的協作配合。而監察機關未能獨立于監督對象,或者受制監督對象,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員把私人關系和感情摻雜到工作中來,直接導致辦案時間長、阻力大、難查處、難執結和執法監察權威的影響弱。在一些行政監督中,一些地方海洋機關領導以權代法從中干預、說情,致使執法監察工作難以開展,層級監督彈性因素強、法治程度低。

3.2行政規章制定分散聯合監督無據可依。

雖然各行政單位都制定了規范執法人員和活動的規章,但現有行政法律規章的制定主體大都著眼于各自管轄的領域及專業,如《浙江省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就是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制定的關于海監漁政執法人員的規范性文件,這種專業性規范適用范圍窄,對其他海洋行政人員管理不能起到約束的作用甚至會相互沖突。雖然倡導聯合執法,但由于缺乏一個有效的權責對等的聯合辦案監督機制,單靠部門間領導和工作人員的關系和感情來搞辦案協作,也沒有對“不協作、不配合、不處理”的追責制約措施,難以保證聯合監督的效果。地方政府、海洋部門、海洋執法監察機構在一些問題也是相互推諉,拒絕承擔責任。由于監督主體眾多,溝通、協調困難,信息共享性弱、導致分工不明確,更可能會出現虛監、弱監、漏監等現象,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效能和司法的公正性。

3.3社會監督無規范輿論監督效率低。

人民群眾應該是行政監督的主體,只有讓民眾的監督權力的權利落到實處,才能從根本上把權力關在籠子里。而在現實生活中,人民群眾往往監督無力,行政監察機關在一些問題的受理和處理上,不能讓人民群眾滿意。而輿論監督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而微博、微信平臺等網絡自媒體平臺雖然給民眾提供了發生的機會,但由于信息真偽難辨,呈現視角不同等種種客觀原因,往往不僅不能有效監督海洋行政行為,還會起到事倍功半,激化社會矛盾的負面效果。

4、完善海洋執法機制行政監督的建議

4.1從基層建立起完善海洋執法層級監督網絡。

建立和健全基層海洋基層監督層級網絡,建立行政監督的單線垂直的監察機制,建立獨立于監督對象的監察機關,與同級行政部門地位平等。建立并實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動態巡查責任制、案件終身負責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全面強化執法監察工作責任,真正把監督落到實處。在考核獎懲中,要加強上級對下級執法工作的檢查考核,并嚴格按照考核情況實行獎懲。對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單位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暫停該地區用海審核報批。通過明確落實獎懲提高執法監督權威性,不斷完善基層海洋執法監督隊伍建設,杜絕行政特權人員、隨意執法、的情況。

4.2訂立統一規則監督聯合執法。

國家海洋局重組后,擴大了海洋局綜合管理的執法范圍,基層執法的合作越來越緊密。這一現狀加速了對宏觀制度規章的需求。制定一部聯合執法管理監督細則,既可以保證執法者的行動合法有效,提高執法效率,也可以讓司法機關有法可依。這樣對執法者和違法者都有一個交代。也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觀念深入人心。

4.3設立獨立的行政監察機關發揮人大和政協監督。

2010年6月25日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但我國的行政監察的現狀還是行政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察機關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管理狀況,真正獨立的行政監察機關并不存在。有效的監督必須以監督客體切實處于監督主體的監督之下為前提,并且監督主體的監督活動不受監督客體的直接制約和干擾,只有讓行政監察機關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分立開來,才能在真正意義上發揮行政監察機關的作用和初衷。在基層海洋執法監督活動中,可邀請當地鄉鎮的黨、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召開座談會,向他們介紹工作,讓他們了解情況。聘請他們作為義務監督員,通過權威監督部門把民主監督工作引向深入,以實現強有力的全面監督的局面。

4.4加強司法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統一。

第4篇

《行政復議法》是在《行政復議條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對近十年來行政復議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也在行政監督與救濟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突破。與復議條例相比較,行政復議法在四個方面取得了新進展和新突破:行政復議原則更加全面、準確;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行政復議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這些進展和突破對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訴訟制度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條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新突破

1999年4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該法是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對近十年來行政復議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也在行政監督與救濟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突破。為了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新意和特色,本文擬就行政復議法與復議條例相比較取得的新進展和新突破作一探討。

一、行政復議原則更加全面、準確

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理論界通常將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合法、及時、準確、便民原則,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①《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條例》確定的復議原則進行了增刪與調整,確定為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有錯必糾原則,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原則,救濟原則(司法最終原則)。很明顯,《行政復議法》刪去了準確原則,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增加了公正、公開、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實施以及司法最終原則。這一變化不僅反映出立法技術水平的進一步提高,而且也強調了公正、公開、有錯必糾等原則在行政復議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過去《行政復議條例》確定的"準確原則"的內容實際上已經包含在"合法原則"中,復議活動力求準確是合法原則中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題中應有之意,故無需再確定"準確原則"。

其次,合法性與適當審查原則的內容已在《行政復議法》第1條立法目的和第28條行政復議決定的條款中說明,況且它只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時需遵循的準則,故在復議基本原則中亦無需單獨列明。所以,《行政復議法》刪除了該原則。

再次,不適用調解原則曾被視為一項獨立的復議原則,列于《行政復議條例》第8條,但根據復議機關依法復議、職權法定的要求,如果《行政復議法》未授予復議機關調解的職權,就意味著復議機關只能按《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有限的幾種復議決定,當然不能進行調解,也不能以調解結案。更何況行政復議法和原來的行政復議條例都允許復訴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故而,將此項禁止性原則刪除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刪除以上原則并不意味著上述原則表達的內容也一同被取消,而這些原則的基本含義已經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則和法律條文中,無須單獨列出。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者在運用立法技術方面的成熟與凝練,避免了重復與拖沓。

除刪除幾項原則外,《行政復議法》還增加了幾項原則,從行政復議制度的需要看,這是必要可行的。

首先,增加了"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在行使復議權時應公正地對待復議雙方當事人,不能有所偏擔。公正原則是行政法中普遍適用的原則。隨著行政立法范圍的擴展,越來越多的行政立法將公正原則確定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根本原則,如《行政處罰法》就有規定。《行政復議法》之所以增加該項原則,其原因在于,行政復議與其他行政司法活動一樣,除堅持合法原則上,還必須公允、合理、無偏私,特別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較大的情況下,必須公正復議,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夠保證復議制度真正取信于民,發揮其監督與救濟的作用。

其次,行政復義法新規定了"公開原則"。所謂公開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應當公開進行。從復議案件的受理、審理、決定都應公之于眾,使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包括媒體充分了解行政復議活動的具體情況,避免暗籍操作導致腐敗與不公正,增強公眾對行政復議的信任度。《行政復議法》之所以增加該項原則還在于此前的《行政處罰法》已經規定了該原則,近年來執法司法實踐中強調審判公開、檢務公平、政務公開的呼聲也日益高漲,使得公開原則成為行政程序中普通適用的原則。

再次,行政復議法還增加規定了"有錯必糾原則"。有錯必糾是指復議機關發現原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錯誤違法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有權機關發現復議機關及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也必須及時糾正。防止違法行政、濫用復議權現象的發生,保證行政復議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增加了一項"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活動不僅要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且要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使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忠實的執行和落實。

最后,行政復議法增加的"司法最終原則",亦稱"救濟原則",它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與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終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的終審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該原則是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重要準則。

綜上,《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基本原則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內容更加全面,重點更加突出,表達方式則顯得十分凝煉,充分反映了行政復議固有的特點和作用,是對行政復議活動所遵循的基本準則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二、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最突出的一個特點就是明顯擴大了行政復議的范圍。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不能受理的或立法未明確規定可以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依照《行政復議法》可進入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法是通過兩種方式擴大行政復議范圍的:一是擴大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行為的范圍;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二是擴大行政復議法所保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范圍。

(一)進入行政復議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擴大

《行政復議條例》將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列舉為九項,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侵犯經營自行為,拒發許可證執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拒不發放撫恤金,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同時,又列舉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四項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擴大了行政復議范圍,主要表現在增加了幾類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擴張解釋了幾類可以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擴充解釋或增加的具體行政行為是:1.將行政處罰行為種類按《行政處罰法》作了擴充解釋,增加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許可證、執照和幾類處罰行為;2.增加了一條關于行政機關變更、中止、撤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引發的爭議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3.增加了行政確權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4.增加了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5.增加了行政機關沒有發放有關費用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這里有關費用包括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6.增加了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很明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對于上述行為是不能申請復議或未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法》將它們明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是一個十分顯著的變化,它將行政復議的監督和救濟范圍大大擴展了。

與此同時,《行政復議法》又進一步限制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為四項,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處理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復議法》將四項不屬于復議范圍的事項修改為兩項,并規定了救濟途徑,即對行政機關行為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法申訴,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很顯然,《行政復議法》取消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限制,從另外一個角度擴展了行政復議的范圍。

(二)《行政復議法》啟動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審查權

《行政復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發展階段,特別是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制度,對于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人制定的,對后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復適用性和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②由于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廣、層次多,上至國務院各部委,下至鄉鎮政府都有權制定各類效力不一的"紅頭文件",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它們具有重要影響,是很多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與此同時,由于行政機關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少、監督弱,也帶來了一系列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一些行政機關利用抽象行政行為亂收費、亂罰款、不僅嚴重破壞了法制統一,也損害了國家和公民個人的利益,成為人們深惡痛絕的"三亂"之源。其影響之大,涉及面之廣,令人觸目驚心。然而,長久以來,我國對此類文件監督卻十分薄弱,現行的備案審查制度遠遠起不到有效的監督作用。相應地,因此類文件遭受損害取得救濟也十分有限。這一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依法行政進程,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這次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除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地方政府規章之外的各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審查申請。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必須在30天內處理,無權處理的必須在7日以內轉送有關部門,有權機關必須在60日內處理完畢。與以往《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法律相比,這一規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首先,它直接賦予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的申請權,這種申請不同于申訴,也不同于建議,它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導致復議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受理與轉送該申請,審查并處理被申請的規定。解決了困擾我們多年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無法啟動的難題。其次,它從法律上明確了復議機關或有權機關的審查職責。這一職責不同于或其他方式,而是必須在一定期限審查處理抽象行政行為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即構成失職,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最后,通過這種方式監督的抽象行政行為范圍十分廣泛,幾乎襄括了除行政法規與規章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為,特別是將部委規章以外的規定也納入審查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可以毫不夸張地說,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開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實施個案法定監督的先河,為今后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條新路。

當然,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引發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待復議實踐的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決定的性質及可訴性等問題仍需仔細研究。比如,國務院各部門及省政府的規定與規章應如何區別?復議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審查處理違法抽象行政

行為應適用什么程度,當事人又如何參與表達意見?復議機關撤銷了某項抽象行政行為,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為對其他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也違法?如何糾正?因此遭受損失的能否要求賠償?對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結論有異議應如何處理?能否對此提訟?所有這些問題,都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前需要明確解釋和研究的,正確處理好這些問題,必將有利地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關于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定,有利于遏制行政機關亂發文件的違法行為,真正發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監督與救濟作用。

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負擔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嚴格地講,它不是一種行政復議活動,而是由行政復議引發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活動。所以,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也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序。但為了使這種審查活動不走過場,還應保證當事人書面或口頭陳述辯論的權利,提供證據的權利,同時也應要求抽象行政行為的實施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的,有權予以撤銷或改變。如果某項抽象行政行為被撤銷,那么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會因違法而被撤銷,但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對其他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會因此而自動撤銷,仍需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方式確認具體行為違法,相應地,當事人因此遭受的損害也不可能自動得到賠償,仍需通過國家賠償程序獲得救濟。行政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結論不同于普通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視處理的結論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處理結論是維持原抽象行政行為,當事人則應當繼續對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尋求行政訴訟救濟,不宜直接對復議機關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結論提訟。換句話說,此類處理結

論不具有可訴性。如果復議機關撤銷或改變了抽象行政行為,則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然被撤銷或改變。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自然不會對此結果再提訟。即使,也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

(三)受行政復議制度保護和救濟的權利范圍進一步擴大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它所保護的權利范圍進一步擴大。過去《行政復議條例》所保護的權利限于法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該項內容體現在《行政復議條例》第9條第8項規定中,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對于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利遭受侵害的,《行政復議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就意味著此類權利不受復議制度的保護。很顯然,這是《行政復議條例》與《行政訴訟法》共同的一個缺陷。這次《行政復議法》一改《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將"人身權,財產權"概念擴大為"合法權益",合法權益的范圍顯然要比"人身權、財產權"范圍大許多,除了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權益。

《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

款第1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這是一項概括性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這是因為前面10類復議事項是采用列舉方式規定的,這種列舉并不是在同一個概念層次上的,因而不可能周延,也不可能窮盡,所以必須有一項兜底條款才能夠將所有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該項規定中的"其他合法權益"是指除上述10項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如勞動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環境權、程序權(聽證權)。知情權、出版、言論、集會、結社、等政治性權利。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法律保護的這些合法權益的,相對人也有申請行政復議權利。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體現在這項概括性條款上的就是用"合法權益"概念取代了過去"人身權、財產權"概念。應該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變化,且有相當深遠的意義。

除了這項概括性條款外,《行政復議法》列舉的關于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的規定也體現了權利擴大的特點。例如,《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3項規定,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由于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不僅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還可能涉及公民法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出版權、受教育權,所以允許對于此類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還可以保護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9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說,受教育權也在行政復議制度保護范圍之內。

三、行政復議程序更加理民、公正、合理

《行政復議法》不同于《行政復議條例》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行政復議程序的變化。具體表現在: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延長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與《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15日相比,延長了45日。而且申請時效中斷后繼續計算的規定取消了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權,使得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期限更加合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不僅對法律未規定申請復議期限時情況作了規定,而且對現有法律規定短于60日期限的情況作了新的規定,即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短于60日的按60日計算。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原申請期限是5日,按照《行政復議法》今后要按60日計算。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增加了口頭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

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允許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是《行政復議法》新增加的,體現了行政復議的民主、公開

、便于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規定更加全面和靈活

《行政復議法》取消了《行政復議條例》復議管轄一章,本著便民、公正的原則對原來比較復雜的管轄規定作了修改和調整。第一,確定了選擇申請復議的管轄原則,即允許申請人選擇復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二,確立了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及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復議實行"條條復議"的原則,即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及安全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三,明確了行署的復議機關地位,規定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四。增加規定了國務院在行政復議中的最終裁決權。《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對省級政府及國務院部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原機關申請復議。這次《行政復議法》規定,對省級政府及部委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在這次《行政復議法》的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專家提出,由本機關復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法律制度上說不夠合理,也不利于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主張可以考慮,申請人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③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上述意見,確立了國務院受理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決定的裁決申請體制,強化了國務院對國務院各部委及省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第五,增加了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受理復議申請時的轉送義務。由于行政復議機關設置較復雜,復議權限不盡一致,容易出現復議申請人投訴無門或找不到相應復議機關的情形,為方便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法》專門規定了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復議申請并轉送有關復議機關,告知申請人的義務。這是《行政復議條例》所沒有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

形之一的,(即遇有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被撤銷的情形)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第18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四)縮短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案件時的審查期限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該規定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將原來復議機關在受理階段進行的形式要件審查期限,由10天縮短為5天。增加了復議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的義務。由于提出復議申請的方式由過去的書面式改為書面、口頭均可,所以在受理階段,取消了復議機關對不符合形式要件申請書發還申請人要求限期補正的一系列規定,增加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法定義務,方便了復議申請人。

(五)解決了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訴權問題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及實踐中的做法,法律要求訴訟前必須先申請復議的,申請人必須先提出復議申請,而復議機關在復議期限不復議或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只能要求上級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責令其受理或答復,如復議機關拒不受理或不答復,上級機關能否直接受理,或在復議期滿后能否直接?是針對復議機關不作為?還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這些問題在實踐中都不甚明了,有時甚至出現爭議。《行政復議法》規定,對于上述幾種情況,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這一規定對于防止復議機關或法院規避法律,保障公民訴權,都具有重要作用。

(六)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復議審理方式明確為兩大類:一是書面審,二是言詞審理。前一種是《行政復議條例》已經規定了的,而后一種則是《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明確的。《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至于何種方式,條例未曾明確。實踐中通常采用庭審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到場說明問題,表達各自意見。"④行政復議將原來不甚明確的復議審查方式界定為,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和第三人的意見。"也就是說,復議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必須組織類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會,調查情況,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這一方式不同于書面審查,它允許當事人通過言詞辯論的方式直接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提供有關證據,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更為公正的決定。有趣的是,我國臺灣省新修改的《訴愿法》也在書面

審理言詞審理,說明該種審理方式的重要性。⑤

(七)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也有所變化

《行政復議法》針對復議實踐中舉證責任不明確,復議機關剝奪或忽視申請人查閱證據權利,被申請人違法補正等現象,對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做了更明確的規定。

首先,重申行政復議中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明確被申請人的舉證范圍和舉證責任,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可予撤銷。而《行政復議條例》沒有要求被申請人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沒有不舉證承擔敗訴責任的條款。

其次,增加了申請人第三人的在復議過程中的查征權。《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也就是說,遇有申請人或第三人向復議機關查閱有關證據材料情形的,復議機關必須保障這項權利,不得拒絕。

最后,增加了被申請人不得在復議時取證的義務。《行政復議法》第24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原來《行政復議條例》沒有此限制,但實踐中經常發生被申請人違反"先取證,后裁決"原則,在復議過程中向申請人或其他人收集證據的現象,這種做法不僅給申請人造成了壓力,也不利于復議機關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一種典型的程序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法》借鑒了《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不得在訴訟期間自行向證人或原告取證的規定,對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的收集證據行為作出了限制,明確了用此類方法取得的證據無效的證據原則。

(八)增加規定了復議機關和有權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

在程序上,《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另一個重要的不同之處在于: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和有權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盡管這一程序是簡單的期限規定,但仍不失為一項重要變化。《行政復議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復議,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如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合法的,也照此程序處理。

(九)增加了行政復議最終裁決的規定

關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能否成為最終裁決的問題,《行政復議法》起草過程中爭議頗大。最初的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對確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議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草案規定對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難以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對上述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

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此后,又有地方和部門提出,"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可以提訟的問題不宜作簡單規定,因為有一些確權是根據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是對土地的征用而引起的,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行政區域勘定、調整和對土地征用的權限屬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于這類確權問題,法律可以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⑥因此,《行政復議法》第30條最終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了國務院依申請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決定審查后,有權作出最終裁決,這也是《行政復議條例》未規定的。對于以上兩類最終裁決均不能提訟。

四、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也有很多新的變化。

首先,《行政復議法》增加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責任,即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復議申請或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均需承擔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一規定明確了復議機關的具體法律責任,對于監督復議機關及時受理轉送復議申請,作出復方決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法律責任。雖然《行政復議條例》對此也作了規定,但只是籠統地規定對于失職、的,復議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復

議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情節及相應的行政處分。

最后,增加了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明確了行政處分的種類。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拒絕履行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可以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法》在總結近十年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了復議被申請人承擔責任的各種情形,即包括: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在監督與救濟制度方面的突破與創新遠不止上述四個方面,由于偏幅所限,只能評介至此。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行政復議法》尚未將十年來行政復議理論與實踐成果全部吸收進去,在復議范圍及最終復議裁決的設置方面,以及過于簡化程序有可能弱化復議功能等方面仍有不盡人意之處。但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已經有了不小的進步。特別是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啟動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增加行政復議公正、便民程序,加強行政復議法律責任的新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

行政訴訟制度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①④國務院法制局編:《行政復議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1頁;第100頁。

②馬懷德:《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

③⑥應松年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講話》,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頁;第239頁;第243頁。

⑤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三民書局1999年初版,第20頁。

第5篇

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生效實施五年多時間了,五年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目前,在行政訴訟中實行檢察監督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理論上不夠成熟,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因此,有必要重視和加強對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本文擬就檢察監督的地位、方式、范圍及抗訴等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2〕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這是國家干預原則所決定的。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實行干預的目的是保證行政審判機關正確行使審判權,確保行政裁判的公正、合法,保證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那些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干預,確保行政訴訟法的順利實施,這是行政檢察監督的重要任務。

第三,這是由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參加訴訟時是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在提訟時則處于原告的地位。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提訟時,仍然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因為檢察機關提訟與當事人提訟不同。檢察機關提訟的權力來源于其法律監督的職能,是由其法律監督權派生出來的,因而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既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又是對行政相對人放棄訴權的行為的監督。因而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不是處于一般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而是處于法律監督者的訴訟地位。

檢察機關的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它既享有行政訴訟活動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權,監督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又享有實體意義上的監督權,監督行政裁判是否合法、正確。因此,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應該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訴訟權利主要包括:(1)有權提訟;(2)有權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參加訴訟;(3)有權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4)有權查閱案卷、審查證據;(5)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并對案件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下發表意見;(6)有權對行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并提出修改意見;(7)有權對法院違法的一審裁判提出上訴;(8)有權對法院違法的二審裁判提出抗訴。訴訟義務主要包括:(1)嚴格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辦案;(2)不影響行政審判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3)保持法律監督者的地位,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之爭。〔3〕

二、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具體途徑和方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提出抗訴這種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抗訴方式之外,是否還可以采取其他的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如提訟、參加訴訟等,對此,法學理論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觀點,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并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我們認為,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出發,根據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和目的任務,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應當既包括提訟,又包括參加訴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在總則中用專門的條文規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檢察監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實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監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審判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而且還要監督訴前的行為和訴訟的全過程。如果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僅限于事后的抗訴監督則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不利于行政檢察監督活動的全面開展。

第二,由于行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對人不敢或無力提訟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就會被迫放棄訴權或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責任就難以追究。由檢察機關提訟,就可以有效地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而出現無人就全部損害提訟的情況。此外,行政機關為了逃避當被告,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降格執法,這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在上述這兩種情況下,必須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

第四,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監督,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需要,由于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是基于法律監督權,而不是基于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行政訴權,因而它的意義不僅僅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實施所必需。從這一環節開始對行政訴訟實行檢察監督,對于保證行政相對人訴權的實現,協助行政審判機關做好審查受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對行政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是否對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直接關系到該違法行為是否接受司法審查,因此,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不應該采取消極的態度,在案件受理后再進行監督,而應該采取積極的態度,賦予檢察機關提訟的權利,對行政訴訟實行事前的監督,以切實保障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

第五,檢察機關采取提訟和參加訴訟的方式對行政訴訟進行監督是國外行政檢察監督的基本監督方式。在英國,英國的總檢察長對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有權向法院提訟,要求法院阻止令或作出確認判決;對于公民的告發,總檢察長也可在審查后由公民以總檢察長的名義向法院提起這方面的訴訟。如前所述,在德國,檢察機關有權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訟等等。1985年9月公布的波蘭檢察院法第45條規定,檢察官要監督行政法律的實施,并要求提起這類案件的訴訟。檢察官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參加進去。匈牙利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4款規定,如行政機關不同意檢察長的抗議,檢察長有權從這一決定通知在30天以內向法院提訟并可參加訴訟。〔4〕

除了上述三種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之外,有的同志還提出,檢察機關應采取支持方式。我們認為,支持不應成為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支持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的,要支持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訟。采取支持的方式。由檢察院支持當事人,實際上是把民事訴訟法第15條確定的支持的原則應用到行政訴訟法中來,支持的實質是一種社會監督的方式,而不具有國家權力的性質,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既然有權實行提訟和參加訴訟的方式,其效力和作用遠遠超過了社會監督的方式,因而沒有必要采取這種監督方式。〔5〕

三、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問題,我國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對此認識也很不一致。有的同志認為檢察機關有權對所有的行政案件實行全面的監督,有的同志則認為只能對一部分行政案件實行重點的監督,但對應當實行檢察監督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如何界定,又存在不同的觀點:(1)其中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是“公益性的行政案件”,以及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參與的“重大個人權益的行政案件”;(2)另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應根據訴訟請求來確定,只有在行政相對人不便或不敢并且案情基本清楚的情況下才屬于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3)還有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三大類案件:一是行政機關的違法侵權行為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后果比較嚴重并且受害人又放棄訴權的行政案件;二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認為應當監督的重大行政案件;三是涉外的行政訴訟案件。〔6〕

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我們認為應當注意到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檢察機關實行法律監督的權限問題。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職務行為,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它的監督權限是不受限制的,對行政訴訟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監督。不論行政案件的性質如何,也不論是什么種類的行政案件,檢察機關都有權依法自行決定是否實行法律監督,在監督的范圍上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在行政檢察監督實踐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問題。行政檢察監督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我國剛剛起步,目前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人員缺乏,經驗不足,又缺少成熟的理論指導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目前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應當分階段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沒有必要也沒可能將全部的行政案件納入監督的范圍,這是因為:(1)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的范圍較為廣泛,種類復雜,檢察機關如果要對全部的行政案件進行監督顯然是不現實的。(2)相當一部分行政案件并沒有出現訴訟障礙,訴訟活動進行得較為順利,沒有發生違法行為,因此,檢察機關沒有實行法律監督的必要。(3)行政訴權是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是否行使或怎樣行使應由行政相對人自行選擇,檢察機關在進行檢察監督時應當尊重行政相對人的選擇權和處分權,正確處理國家干預與行政相對人自由選擇和處分的關系。

第三,借鑒國外確定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的立法規定。在英國,法律規定了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檢察長在下述情況下參與行政訴訟:(1)凡涉及公共權利和利益的訴訟,并要頒布訓戒令或宣言加以保護的,必須有檢察長參加;(2)為防止損害公共利益或約束公共機關不致發生違法行為,經檢察長許可后,私人和地方機關可以假借檢察長的名義提訟;(3)選舉法院審理有關選舉的案件時,需有公共控訴局長的代表參加,選舉法院關于選舉中有無不法行為向高級法院的報告,須抄送檢察長,以便研究決定是否實行控訴。〔7〕

在現階段,我們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既要注意檢察機關有權實行全面的監督,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不受任何限制,同時又要從目前行政檢察監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出發,只能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監督,監督范圍又是有限制的。我們必須把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的無限性和有限性結合起來,把應有狀態和現有狀態結合起來,實行全面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并以此來確定我國目前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目前,從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現實情況出發,考慮到作為監督對象的行政案件的客觀情況,如案件的性質、影響、復雜程度等等,將行政檢察監督限定在以下范圍之內:

(1)涉及到社會公益的行政案件。(2)行政違法后果嚴重,案情重大,而無人提起的行政案件。這里的案情重大,包括損害嚴重的案件和情節惡劣的案件。(3)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行政案件。(4)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因為這類案件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和我國在國際上的聲譽。(5)行政審判機關或行政訴訟當事人要求檢察機關參加,檢察機關也認為有必要參加的行政案件。(6)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監督的其他重大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認為應當監督的行政案件。

四、行政檢察監督中的抗訴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64條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有權提出抗訴,這是我國目前唯一從立法上予以確認的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為了具體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途徑和方式。關于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雖然在立法上有明確規定,是法定的檢察監督方式,但是,由于立法規定過于簡略,很不完善,致使檢察機關在行使抗訴權時面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我們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4條以及司法解釋的精神,從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現實出發,應當全面理解和把握抗訴權的立法規定,抗訴權應當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提出抗訴權;二是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三是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即包括抗訴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種監督權,是三種監督權力的統一體。

(一)提出抗訴權提出抗訴權中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拓寬提出抗訴權的主體范圍;二是應確定能夠提出抗訴的裁決的種類。

1.關于提出抗訴權的主體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一規定具體設定了檢察機關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但是,對抗訴主體的規定有一定的缺陷。《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只有上級檢察機關才能成為抗訴主體,而同級檢察機關不能行使抗訴權,只享有提出抗訴的建議權,不能直接成為抗訴的主體。這一規定給行政檢察監督的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其一,抗訴權過于集中,容易造成抗而不決的現象。由于大量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生在基層人民法院,抗訴權就會集中在分檢、市檢以上的檢察機關,由于這些機關沒有直接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對案情不熟悉,再加上交通、辦案時間和數量條件的限制,因而難以及時發揮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

其二,在監督實踐中,抗訴任務將主要集中在省一級檢察機關,而省一級檢察機關在對全省檢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同時,還得應付大量的抗訴案件,在目前這種情況下,難以及時和有效地行使抗訴權。

基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為了確保行政檢察監督的順利進行,應當拓寬行使抗訴權的主體范圍,賦予同級檢察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使其成為真正的抗訴主體而不是抗訴的建議主體,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切實可行的。在理論上,同級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賦予同級檢察院享有抗訴權只是檢察機關內部的職權劃分問題。在實踐上,同級檢察院監督同級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案情熟悉并且交通等條件便利,有利于迅速及時地糾正錯誤的行政裁判。

2關于能夠提起抗訴的裁決的種類問題。在行使行政檢察監督的抗訴權時,應確定能夠提起抗訴的裁決的種類。

行政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判決如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論是哪一種類的行政判決,都可以成為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而行政裁定的種類較多,情況比較復雜,按照是否涉及行政案件的結論,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對行政案件進行根本性的處理,對行政訴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直接涉及到案件的結論問題,如終止訴訟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等,這三種行政裁定雖然沒有直接作出審判結論,但間接確認了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二類只是涉及訴訟程序或與訴訟有關的具體問題,對案件的結論不發生影響。如中止訴訟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裁定等。我們認為,在行政裁定的眾多種類中,檢察機關只能針對第一類行政裁定提起抗訴,不能針對第二類行政裁定提出抗訴。因此,在行使法定的抗訴權時,應當確定能夠提起抗訴的裁定種類,這樣在實踐中才有利于我們有效地行使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8〕

(二)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抗訴權的行使不僅包括對確有錯誤的違法的行政裁決有權提出抗訴,而且還包括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關于在抗訴案件審理中實行法律監督的形式問題,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這一規定只是明確了在抗訴案件的審理中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種監督形式,對于其他監督形式未作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在抗訴案件審理實行法律監督的形式有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1)在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派出人員的稱謂問題,以及在法庭上的席位設置問題,在開庭時享有哪些具體權利等等。(2)抗訴案件的具體審理方式應如何確定。(3)抗訴案件審理中的一些具體的程序問題,如案卷移送問題、抗訴書的送達及期限問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三)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行使的抗訴權應當延續到抗訴案件審結之后,檢察機關應依法享有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在實踐中,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抗訴案件審結之后,抗訴案件的再審判決、裁定仍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能否進行監督,我國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必須賦予檢察機關對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主要理由有:

第一,應當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規定,行政檢察監督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不能簡單地、孤立和靜止地看待某一種監督權力,目前立法所確認的抗訴權應當包括提出抗訴——事前的監督權、在抗訴案件審理中實行法律監督——事中的監督權和在抗訴案件審結后實行法律監督——事后的監督權,我們不能將抗訴權這三方面的內容分割開來。

第二,在審判實踐中,對抗訴案件審結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權要求再一次再審。而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發現抗訴案件的裁決違法而無權實行監督的話,檢察機關在這方面的監督權還不如當事人的申訴權,這樣背離了行政檢察監督的宗旨和目的,不利于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9〕

注:

〔1〕〔2〕〔4〕〔7〕參見柯漢民主編:《民事行政檢察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7~27頁。

〔3〕參見王德意等主編:《行政訴訟實務導論》,法律出版社1991年1月第1版,第207~241頁。

第6篇

摘要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監督原則是界分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權的基本依據。檢察機關要承擔起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職責,必須對行政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大致包括四個方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的合法性;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法院行政審判行為的合法性;其他當事人尤其是行政訴訟被告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從發揮國家監督的效用的角度考慮,有必要把行政審判程序、行政檢察程序與追究違法行政責任的程序銜接起來。

中圖分類號DF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043200209-0017-04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實踐中,有人過分看重“權”字,認為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裁量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然而,根據公法理論,任何公權力都具有兩面性——既是權力也是職責。據此,檢察機關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全面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為發現和糾正違法的行政訴訟行為,檢察機關應當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既然是“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審查程度就應當是合法性審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審查。可以說,全面把握行政案件的審查對象是檢察機關適當履行行政檢察職責的前提。

與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確定刑事案件的審查對象、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規則確定民事案件的審查對象一樣,行政案件的審查對象是根據行政訴訟規則派生出來的。三種訴訟的任務各不相同,其訴訟規則也不盡相同,決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機關的審查對象各不相同,檢察機關在審查行政案件的實踐中,切忌套用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審查對象。而且,檢察機關與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決定了檢察機關審查行政案件的對象與法院審查行政案件的對象也不相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監督的對象,即“行政訴訟活動”,實際上是指所有行政訴訟行為,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審判行為,也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體地說,檢察機關審查行政案件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裁判的合法性

除檢察監督原則之外,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檢察還有一條具體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實踐中,抗訴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行使監督權的主要方式,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因此成為檢察機關審查的主要對象。由于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僅僅對生效行政裁判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通常只受理、審查不服生效行政裁判的申訴。至于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是否應當作為檢察機關的審查對象,雖然有進一步探討的余地,但現實必要性和理論根據都顯不足。當前,檢察機關應以生效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作為主要的審查對象。

從理論上講,檢察機關全面履行監督職責的前提是審查生效行政裁判的全部,而不能有所遺漏。而法院的相應義務是每作出一個裁判就要把案卷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但是,如果環顧一下相關制度,就會發現,法律機制對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追求,就像人們追求真理一樣,只能接近而永遠不可能到達。法律應當普遍適用于所有的人,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然而,再龐大的國家機器也做不到將所有公民、法人的全部行為都置于其視野之內。同樣,依法行政原則也要求所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國家同樣沒有能力讓所有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活動處于監督機關乃至公眾的監督之下。正因為如此,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都只能是“不告不理”的監督機制。同樣,檢察機關對行政裁判合法性進行監督的實際范圍,應受制于訴訟經濟原則。檢察監督只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既然檢察機關要做到審查全部生效行政裁判是不可能實現的,那么,檢察機關應以哪些生效行政裁判作為審查對象,也就成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按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四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受理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在這一規定當中,國家機關被擬定為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化身,它代表了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人之外的所有人來判斷行政裁判是否侵害了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是否嚴重踐踏了法制。問題是,它的判斷標準是它自己的,而不是大眾的,也不是其他利益主體的。眾所周知,任何國家機關的權力都是由人來行使的,不同的公職人員,雖然其智力、品行和責任感不盡相同,但他們所處的社會地位卻大致相同,這就決定了他們對利益的判斷標準具有相對的單一性,他們與其他階層的人群對社會現象的感受完全不同①。而行政事務的公共性決定了行政裁判常常涉及到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長遠利益、根本利益。根據憲法規定,各個階層社會成員的利益因違法的行政裁判受到損害時,都應當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無論他它是不是法律擬定的利害關系人。如果將檢察機關受理案件的來源局限于利害關系人申訴和擬定的公共利益代表的發現,就有可能影響檢察機關的視野。實踐已經證明,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絕大多數是當事人申訴的案件,自行發現的案件極為罕見。在今后的檢察工作中乃至將來修訂法律時,對“利害關系”應盡可能地作廣義的理解,甚至可以將公民因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受損而受到的利益影響視為一種法定的行政申訴權利。如果做到了這一點,行政檢察實踐就向法治的理想又靠近了一大步,憲法賦予公民的檢舉權在這個領域也受到了保障。

與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一樣,檢察機關審查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也要參照規章。所不同的是,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規范,而檢察機關審查行政裁判合法性的依據,除行政法規范之外,還有行政訴訟法。

從實踐情況來看,行政判決違法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1)撤銷了完全合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撤銷了不可撤銷的違法行為;(2)完全維持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3)完全撤銷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4)維持了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5)沒有判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6)判決行政機關履行不應履行的職責;(7)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而未駁回,或者不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判決予以駁回;(8)將違法行為確認為合法,將合法行為確認為違法,或者確認應判決撤銷的行為無效;(9)應給予行政賠償的,判決不給予賠償,或依法不應給予行政賠償的請求判決予以行政賠償。

檢察機關應當行使抗訴權的行政裁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對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的裁定;(2)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3)對不符合終結訴訟的案件,裁定終結訴訟;(4)對不符合終結執行條件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檢察機關審查行政裁判,主要是判斷其是否符合抗訴標準。但這不是惟一目的。有些行政裁定并不具有終結整個訴訟程序的意義,通過抗訴來進行監督會造成訴訟久拖不決,弊大于利。對那些不宜通過再審予以糾正的行政裁定,檢察機關雖然可以不提出抗訴,但仍然應將其作為審查對象,并論證和探索其他監督方式的可能性。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主要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是行政審判要解決的核心問題。而檢察機關監督行政訴訟活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和監督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與此相對應,檢察機關審查的直接對象不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是裁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裁判及其作出過程的合法性。但是,檢察機關對于法院是否依法作出裁判的判斷,需要以準確地判斷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為前提。正因為如此,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也是檢察機關審查行政案件的對象。

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如何裁判,是法律事先擬定好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對法院行政判決的條件作了明確的限定。行政判決應遵循這些條件,違反了法定判決的條件就是違法的判決,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實踐中,檢察機關只有通過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權限、事實認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要素進行全面審查,才可能無一遺漏地發現行政判決中存在的錯誤。檢察機關出于判斷行政裁判合法性的需要而不得不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其審查標準、內容和審查的程度與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標準②、內容和程度大致相同,只是審查程序相對較為簡約③。

實踐中,檢察機關審查行政爭議容易出現以下問題:其一,以所謂的“客觀事實”代替法律事實,忽視行政證據規則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適用,從而導致對行政裁判合法性的判斷錯誤;其二,忽視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遵循程序規則的義務,無視行政裁判在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方面的錯誤;其三,無視法院的不予受理、駁回裁定對行政爭議的實體意義,未能妥善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的法定職責。

三、行政審判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審判行為,是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的體現,是行政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檢察監督原則,法院的行政審判行為當然屬于檢察監督的范圍。不僅如此,對行政審判行為實行法律監督,也是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的要求。《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行政訴訟法頒行之初,人們對這一規定常常突出強調獨立審判的重要性,對依法審判的呼聲不高,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和社會觀念的進步,法院獨立審判的理念日漸深入人心,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受到的干預越來越少,防止行政審判不公也就越來越顯現其重要性。在人大和檢察機關之間,由誰來承擔監督審判權的主要責任,并不是理論問題,最終的選擇標準只有一個:實際效果。

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行為的監督,主要是對法院是否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審判行為的監督。從這種意義上說,檢察機關對法院的行政審判行為的審查,實際上就是對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的審查。一個公正、合法的裁判,不僅要內容合法,而且應當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因此,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并不完全根據其內容來確定。正因為如此,法律把“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規定為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理由之一。從這種意義上說,對法院的審判行為的審查,也是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抗訴權的需要。對于利害關系人申請抗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的審查不應局限于生效裁判的內容是否合法,還要審查行政裁判的作出過程是否合法。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審判行為都會影響案件的正確裁判。檢察機關也無需對所有違反程序作出的裁定提出抗訴。但這并不是法律對檢察機關可以無視部分不具有抗訴意義的程序違法的暗示。遵守訴訟規則是每個法官和每個法院的法定職責,任何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監督原則的內涵非常豐富,糾正違法的行政審判行為應當是檢察監督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

問題是,檢察機關經過審查,發現了違法審判行為,應當如何行使監督權以前的實踐中,有的檢察機關以“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作為糾正違法審判行為的主要監督方式,效果并不理想。長此以往,檢察人員漸漸地失去了審查審判行為的責任感。到目前為止,旨在糾正違法審判行為的檢察實踐還沒有展開,立足于全局的研究論證也不多。違法審判行為之所以會長期存在,其原因就在于違法審判的責任沒有真正落實,因違法審判而受到追究者很少。其制度上的根源是,檢察機關負有審查違法審判行為的職責,但沒有追究違法審判行為的權力;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監督、懲戒法官的職責,但缺乏發現違法審判行為的有效渠道;檢察機關的審查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懲戒缺乏有效的銜接。我們認為,應當把檢察機關審查發現違法審判的程序與人大及其常委會懲戒法官的程序銜接起來,賦予檢察機關彈劾違法審判的法官的職責。只有這樣,法院的審判行為才能真正成為檢察機關的審查對象。

四、其他訴訟行為的合法性

與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有所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行政訴訟活動”不僅包括法院的行政審判行為,還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眾所周知,作為行政訴訟原告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當事人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非訴訟活動要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其行政訴訟活動又是在法院的指揮之下進行的,無論他它違反了行政法規范,還是違反了訴訟義務,都會導致相應的制裁,無需檢察機關的制裁。只要訴訟規則得到執行,就足以防止法院縱容原告一方。因此,檢察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進行監督并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相比之下,行政審判受到行政干預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多年的行政審判實踐已經充分驗證了立法者的遠見。可以說,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的立法意圖非常明顯:通過檢察監督,排除行政審判過程中的行政干預和其他非法干擾。在行政訴訟中,檢察機關實際承擔著監督和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雙重責任。正因為如此,檢察機關在審查行政案件過程中,應當把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行政機關是否依法作出訴訟行為作為審查對象,一方面,要審查法院是否依法追究了當事人違反訴訟義務的行為,對應予追究而未追究的,依法行使監督權;另一方面,要審查法院對被告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的追究是否取得了實效,是否受到了來自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方面的非法干預,在法院依法行使的制裁權不足以排除非法干擾的情況下,采取措施為法院依法審判排除干擾。

第7篇

內容提要:關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法院審判獨立、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裁判既判力的關系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不同看法。但是,這三對關系是可以協調好的,并且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動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改革。

當前,與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改革相關的基本理論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包括審判獨立的理論、當事人意思自治(處分權)的理論和裁判的既判力理論等。這三個基本理論,一直是一些人質疑和反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要依據。因此,要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機制,首先就要處理好三對關系,即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人民法院審判獨立的關系、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關系以及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尊重法院裁判既判力的關系。如果這三對關系處理好了,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就有可能成功,如果這三對關系處理不好,則將使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遭遇到極大的阻力。以下就如何處理這三對基本理論關系,談一些初步的看法。

一、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法院審判獨立的關系

關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審判獨立[1]的關系,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有著不同認識。目前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著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損害了法院的審判獨立。審判權作為審理和裁決訴訟案件的國家權力,其行使不應受到任何外在權力的干預,一旦審判獨立受到威脅,就將影響這種權利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其結果必然是損害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因此,審判獨立要求排除任何權力、任何機關的干預和影響。審判權獨立本身隱含著司法公正,審判權的獨立行使也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外在表征。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其實質就是以檢察權(或監督權)對法院的審判權進行干預,目的是通過這種干預影響法院的裁判,即要求法院撤銷其原判,重新改判。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盡管不能代替法院做出裁判,但其要求法院修改已經做出的裁判的權力是非常強大的。事實上,民事監督多年來的實踐已充分表明,對案件裁判的監督,不僅有損于審判權的獨立行使,而且還破壞了法院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從而嚴重地動搖了法院的權威性。因此,民事檢察監督應從對裁判的監督轉向對法官個人行為的監督。[2]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檢察機關實施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目的就是維護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和法制統一。追求法律的統一和公正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監督來實現的。這樣的監督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法院的判決既是法律的化身,也是公正、正義的體現。維護判決的公正和正義,不僅僅是法院的職責,也是檢察院的職責。事實上,檢察機關近幾年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并沒有導致司法不公,相反,抗訴的結果是法院經過再審,糾正了原來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恢復了法院公正審判和嚴肅執法的司法權威。因此,要堅定不移地堅持和發展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3]上述兩種觀點可以說分別代表了目前法院和檢察院對民事檢察監督機制的普遍認識。

但是,這兩種認識的不同,已經使得實務部門,尤其是基層法院和檢察院在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上產生了重重矛盾。加入WTO后,由于WTO協議強調司法獨立原則,所以理論界和實務界在這一問題上的爭論將更趨激烈。因此,檢察機關在這一問題上應早做準備,從理論上擺脫目前被動應付的局面,鼓勵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法院審判獨立的關系展開研究與討論,以理論先導和實踐探索來推動立法的完善與改進。

關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機制與法院審判獨立的關系問題,首先須認識到的是:(1)經常的、大量的影響法院審判獨立的因素是地方黨政部門的地方保護主義,而不是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相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恰恰是在事后糾正因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司法而導致的裁判不公的重要機制,這是維護司法公正,而不是損害司法公正。(2)審判的權威來自于審判的公正,而不是來自于審判的獨立。民事檢察監督的目的也是實現審判的公正,從而維護審判的權威,如果為了維護審判獨立而不惜對不公正的裁判視而不見,那恰恰是損害審判公正和審判權威的舍本逐末的做法。(3)關于對不公正的裁判或者錯誤的裁判如何認定的問題。我們不否認,對某一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的適用,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這種對事實的認定至少應當符合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證明規則和認識規律的最低要求,這種對法律的適用至少應當符合法律的一般原理,并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內。超出這一范圍,就不僅是理解不同的問題,而是錯案了。對這樣的裁判,檢察機關進行抗訴乃是職責所在。(4)如果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損害了裁判的穩定與權威,那么法院自身發動的再審同樣也會存在這樣的問題。(5)缺少監督的審判權,往往使法官過于信任自身的經驗與學識,使其成為相對孤立的群體,這不利于法官素質的提高。而且,目前我們還看不出我國的法官群體能夠滿足這樣的要求。另外,對民事審判權的檢察監督,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法官恣意專斷的沖動。因此,至少就現階段來看,民事檢察監督機制的存在和發展,還是有必要的。如果拋棄部門利益的偏見,從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維護群眾的利益以及維護國家與集體的利益這一核心和本質出發來思考問題,民事檢察監督和審判獨立的關系完全是可以協調好的。

至于在WTO司法獨立原則的框架下,民事檢察監督和審判獨立關系的走向問題,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

(1)WTO協議中所謂的司法獨立,主要是強調審判機關的審判權與行政機關行政權的獨立,[4]而不是要求審判權脫離檢察機關的監督。WTO的絕大部分規則是針對政府部門,以政府的管理活動為對象。因為WTO協議主要是關于經濟貿易方面的協議,而關于經濟貿易方面經常性的領導、決策、指揮、協調的職能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來履行的。為了制約行政權,防止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背WTO協議的規定,WTO協議確立了司法審查的原則,即要求審判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由于被審查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從自身利益出發干預司法,影響司法公正,所以要求進行司法審查的審判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直接目的就是保障司法公正,在WTO協議強調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能不是要減弱,而是要強化。

(2)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一部分總則第2條的規定,作為WTO成員方,我國的義務是保證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議與以上協定書和議定書規定的義務相一致,而這一義務的履行是通過我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體制來實現的。WTO成員涉及到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即使是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其司法制度也各有特色,從而其關于司法獨立的內涵與實現途徑也各不相同。因此,WTO協議并不要求成員方采納某一特定的司法獨立的標準與模式,只是原則性地提出了司法獨立的要求。至于成員方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屬于一國范圍內的事項,由各成員方結合自己的社會與司法制度的歷史與現狀來探索實現這一原則的途徑。所以,實現WTO司法獨立的原則,并不以改變我國目前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架構為前提。相反,如前所述,在目前的我國,這一架構是有效實現WTO司法獨立要求的重要前提。

(3)WTO協議作為國家間的協議,其實施的前提是尊重成員方的體制,在成員方的體制之下來實現其宗旨和目的。我國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分工與制約是憲法對國家權力架構安排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我國體制的重要內容。所以即使是WTO這樣的協議,其宗旨和原則的實現,也必須在這一體制之下來完成。轉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當事人處分權的關系

當前,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持不同看法的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干預了當事人的處分權,那么,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呢?

如前所述,其一,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應僅限私權領域。涉及公權行使以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場合,不得由當事人處分。目前,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私權觀念日益深入人心,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卻漸受冷漠。一方面,在國有或者國家參股企業的經營或者轉制過程中,國家利益所遭受的損害常使人觸目驚心;另一方面,因片面強調私權而損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也常有發生。此種情形下,法院基于審判權的被動性以及程序的制約,不應主動對生效裁判提起再審,但是檢察機關基于其法律監督職責,卻應當抗訴。如果檢察機關也視而不見,不進行抗訴,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損失就無法挽回。另外,有些領域的訴訟,例如涉及身份的訴訟,當事人的處分權是受到限制的。對這些領域的訴訟,即使當事人出于私利對錯誤的裁判不申請再審,檢察機關也應當有權抗訴。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負有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職責,只要法院的審判活動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屬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范圍,人民檢察院就必須監督,這種監督權的行使和監督程序的啟動,不以當事人申訴為必要,當事人的申訴僅僅是為人民檢察院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線索和資料。而對于純粹屬于當事人私權處分的行為,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并不進行監督。其三,是否申請再審,固然屬于當事人處分權的范圍,但是,是否抗訴,卻屬于人民檢察院監督權的范圍,當事人放棄申請再審,只是放棄了自己享有的申請再審權,不能影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監督權,人民檢察院監督民事審判活動的權力,既是人民檢察院的權力,也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其行使與否,不以當事人對私權的處分為轉移。

行政訴訟中,由于訴訟標的是有關行政行為這種公權力行使行為合法與否的爭議,而且行政機關居于強勢,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故對損失賠償額以外的事項,當事人無權處分。

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而且還要監督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所監督的法院的審判活動和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均在當事人處分權的范圍之外,屬于對行政權和審判權的監督,更不能以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為轉移。

總結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機制應當堅持,但是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尤其在民事抗訴機制方面,要認清楚并且處理好上述幾對關系。一方面,檢察機關在進行監督時,應以啟動再審程序為限,避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實體爭議;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也要遵循適當性、謙抑性原則,在追求公正的同時兼顧效率,在監督糾正錯案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維護裁判的既判力和穩定性,維護民事訴訟結構的平衡。

三、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裁判既判力的關系

既判力的價值功能大致體現在訴訟經濟、維護程序和法的安定性以及尊重審判權威三個方面。但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功能,都必須服從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的價值目標和民事訴訟的目的。無論就民事實體法還是民事程序法來看,正義都是其首要價值。失去正義,既判力的價值也就失去了光澤。因此,大陸法系各主要國家在采納既判力理論的同時,又設定了再審制度,使存在重大瑕疵的錯誤判決能夠通過再審得以糾正,從而彌補既判力理論的價值缺陷。[5]因此,雖然既判力理論是維護確定判決的效力,而再審制度是動搖部分存在重大瑕疵的確定判決的效力,但是二者的目的是統一的。就我國的國情和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機制,有其制度價值。

首先,《民事訴訟法》在賦予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的監督職能時,已經比較充分地考慮了民事訴訟的特點。第一,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僅對審判活動有權監督,而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不進行監督。這是考慮到當事人在私權領域有處分權,檢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機關,不宜進行干預。因此,在制度的設計上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第二,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事后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這體現了對法院審判獨立和審判權行使的尊重。第三,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以提起抗訴的形式進行,而不是隨便干預確定裁判的效力

。所以,目前的民事行政抗訴機制,在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目標下,已經比較充分地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法院獨立審判權和裁判既判力的尊重。其次,實踐中檢察機關審查監督的案件一般都來自于當事人申訴,而當事人在很多情形下都是在法院申請再審不獲成功的情況下才到檢察機關申訴。即使如此,檢察機關在審查的過程中也嚴格把關,承擔了大量的息訴工作。最后,受理的案件比實際提起抗訴的案件就更少了。因此,民事行政抗訴機制并沒有對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構成不當的干預。

對既判力的尊重應以法院裁判的正義為前提,如果說抽象的正義標準難以把握,則法院的裁判至少應當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并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一般規則和原理,否則,我們就可以說裁判是缺乏正義的,是錯判。當然,我們不能苛求法院的裁判必須百分之百正確,但至少它的錯判應當控制在社會一般的容忍度內。就現階段來看,我國法官隊伍的素質還不能說已經完全滿足了民事審判工作的要求,裁判的錯誤還是經常發生的。目前,當事人大量的申訴活動說明法院的錯案率經常超出社會的容忍度。這種情況下,我們如果仍然僵化地以既判力理論來割裂現實,有錯不糾,就會使民事審判活動偏離民事訴訟法為它設定的目標和任務。而在強勢審判權面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權處于弱勢,同時法院作為裁判機關,又有著認為裁判正確的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再加上錯案追究責任制以及一些考核制度,使得當事人再審申請權的實現經常遇到困難。此外,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從維護私權出發,將監督審判權正確行使的重任委之于當事人,乃是其不能承受的。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監督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正是其職責之本義。同時,檢察機關的檢察權與法院的審判權同屬公權,與審判權居于平等地位,且民事訴訟法又規定對于檢察機關的抗訴,法院應當再審,所以檢察機關抗訴,較之當事人申請,更利于再審程序的啟動。由此,檢察機關抗訴權的存在,對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行為有著一定的制約與平衡,對法官的審判活動有著監督與警戒的作用,進而敦促審判活動正確進行,促進裁判接近正義。

綜上,檢察機關提起民事抗訴的機制,有其獨特的制度價值,與既判力規則存在著辯證統一的關系。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的監督,并沒有損害裁判的既判力,相反卻更促進裁判接近了正義。[6]

注釋:

[1]關于審判獨立,有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兩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在我國實際上是承認法院獨立的。

[2]:《對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法理思考》,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5月9日第3版。

[3]高建民:《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法理基礎》,載《檢察日報》2000年5月19日第3版。

[4]參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0條第3款(b)項、《關于實施GATT1994第6條的協定》第13條、《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第23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條第2款(a)、《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41條第1款。

第8篇

>> 試論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 論地方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的完善 地方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探析 地方人大常委會實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技術基礎 對地方司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探討 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的路徑選擇 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府備案審查 現行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監督審查機制研究 論人大對規范性司法文件備案審查制度的完善 行政規范性文件績效評估的價值取向 淺析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濫用及其規制 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機制研究 論地方政府分權及其非規范性 對地方人大開展專題詢問的探討 論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法律規制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地方人大監督規劃實施的做法與思考 地方人大預算監督的實踐與思考 試論地方人大對政府監督的完善途徑 地方人大監督司法機關的合理界限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2013年10月12日訪問。

[7]http:///workresearch/41053.jhtml, 2013年11月28日訪問。

[8]姜明安:《中國行政法治發展進程調查報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頁。

[9]孔繁華:《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監督機制探究》,載《法學雜志》 2011年第7期。

[10]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頁。

[11]朱芒:《行政立法程序基本問題試析》,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1期。

第9篇

一、基本情況

1、加強對《監督法》貫徹學習的監督,增強廉潔從政意識。《監督法》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行動指南。這部法律頒布后,市人大在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學好該部法律的同時,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議,將學習宣傳《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同開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緊密結合,組織開展《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專題培訓。并要求在教育對象上要突出一個“廣”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個“新”字,在教育內容上要突出一個“實”字,編印《黨員干部警示教育手冊》、組織廉政專場文藝匯演、向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及家屬發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領導干部一封信”等,深入開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動,提高了廣大干部廉潔從政意識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2、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監督,確保政令暢通。一是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業強市、環境立市目標,全面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對林權制度改革、農村稅費改革、安全生產管理、資源和環境保護、救災款物和低保資金使用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對創建“優秀旅游城市”、礦區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管理等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專項工作檢查,提出合理建議,保證了政令暢通,推動了實施“四輪驅動”戰略,確保經濟總量翻番目標的實現。二是全程監督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扎實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建議市政府制定《新區建設、礦區棚戶區改造、土地出讓等重點領域實行全程監督的辦法》和《關于規范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規范了招投標市場秩序和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行為,防止了公共資源收益的部門化和福利化。

3、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提升為民執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精選題目的原則,以土地征遷、教育收費、勞動保障、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涉農收費等行業、部門為重點,確定議題,開展(三查)活動,確保了《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認真貫徹實施,使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如通過開展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情況的調查,對征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確保了征地補償費的全額按時撥付和發放;通過開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執行檢查,對企業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市政府查處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追回農民工工資百萬元;通過開展《環境保護法》的執法檢查,對企業違法排污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限期治理;通過開展教育亂收費專項調查,促進了教育“一費制”收費辦法的落實;通過開展藥品質量專項檢查,規范了藥品采購和醫藥市場秩序;通過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規范了涉農用水、用電、建房、計生等收費行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強政行風建設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一是結合開展(三查)活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勤廉情況一并監督檢查,督促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強化行政效能監察。二是開展《監察法》執法專題檢查,聽取監察機關查處公務人員違紀違法和失職瀆職問題,切實維護行政紀律。二年來,督促監察機關開展各種政行風監督檢查活動,提出整改措施;有數名干部受到責任追究,幾個單位被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使軟環境有了極大改善,為招商企業搭建了良好的發展平臺。

5、加強行政效能監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議市政府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先后三次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使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降低收費幾十項。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務公開。圍繞“人、權、錢”三個重點問題,擴大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三是建議實行服務公開承諾制。行政部門對服務項目全面對外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向社會公開辦事服務承諾,社會反映良好。四是建議設立新區政務服務大廳,將行政審批項目納入政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辦公”、“一個窗口服務”、“一條龍審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過上述工作,減少了審批環節,縮短了辦事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存在問題

通過開展調查研究,依法行政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是:

1、監督意識還不強。個別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意識不強,監督的主動性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業務學習不夠,監督水平不高。

2、監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顧后,縮手縮腳,怕越權和越位。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審議發言隔靴搔癢,不痛不癢,監督魄力不足。

3、對《監督法》的學習和宣傳不夠。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對《監督法》的立法意義認識不足,學習宣傳不夠,依法主動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三、幾點建議

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貫徹執行《監督法》這條主線,加大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監督意識,提高監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監督、敢于監督、勤于監督、善于監督,確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為實施“四輪驅動”戰略,促進經濟總量翻番作出應有貢獻。

一要加大法律宣傳貫徹的監督力度。把《監督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的宣傳貫徹納入全市普法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統一部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讓社會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監督的職責,增強對人大依法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支持人大常委會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工作;要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的意識,加強與檢察院、法院、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形成依法監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監督法》規定,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流程,嚴把文件審核關,確保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執行的可操作性,減少制作的隨意性;要完善和規范行政監督檢查機制,做到專題檢查和經常性監督檢查相結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要加大行政效能建設的監督力度。建議市政府要加強《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執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搞好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程序銜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權。要監督市政府認真執行重大決策規則,全面落實聽證、公示、和重大事項社會風險評估制度;督促市政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務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間和程序,加強新區政務中心建設,完善服務功能,簡化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限,方便群眾辦事,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一区二区三区四区精品视频 | 国产一区精品 | 国产你懂 | 国产小视频在线看 | 色综合久久综合网 | 亚洲天堂成人在线观看 | 免费一级毛片在线播放放视频 |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视频在线观看免 | 亚洲国产精品久久久久 | 亚洲精品国产成人7777 | 日本高清在线视频www色下载 | 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级毛片 免费a级毛片在线观看 | 精品免费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 毛片高清一区二区三区 | 久久免费小视频 | 青草久久精品亚洲综合专区 | 高清欧美不卡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在线高清一级毛片 | 奇米影视首页 | 国产亚洲精彩视频 | 国产精品不卡无毒在线观看 | 4410影院 | 欧美成人国产一区二区 | 色伊人国产高清在线 | 奇米影视第四色在线 | 三上悠亚一区二区观看 | 久久精品国产福利国产琪琪 | 欧美激情站 | 人与拘一级a毛片 | 欧美爱爱网址 | 一级片短视频 | 视频一区二区三区自拍 | 色老久久精品偷偷鲁一区 | 欧美亚洲第一页 | 日韩精品久久不卡中文字幕 | 日本国产在线视频 | 久久ww| 四虎精品影视 | 精品久久一区 | 久久九九视频 | 日韩视频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