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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JM)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題目:
年級:
專業方向:
指導教師:姓名+職稱
論文類型:
說明:
1.年級1欄:例:統招為“2003級”;在職為“2003級(在職)”
>2.專業方向1欄選擇:經濟法、民事法、國際法、刑事法、憲法與行政法
3.職稱:教授或副教授
4.論文類型1欄選擇:專題研究、調查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
開題報告以書面(A4紙打印,左側訂)方式向導師組提供,字數不少于3000字。
請在規定時日之前,按照各導師組成員數提供相應開題報告份數并交到JM辦公室。
開題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第1、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本文研究的是XXXXXXXX
第2、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的新見解
XXXXXXXX
第3、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等
XXXXXXXX
例:基本內容(研究框架):
序言
1、紐倫堡審判
(1)XXXX
(2)XXXXX
1.XXXX
2.XXXX
2、法律家階層與實證主義
(1)XXXX
1.XXXX
開題報告范文:
以校為本的高效課堂診斷評價與監控策略研究開題報告
湖北省黃石市第十中學
一、課題研究的背景與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十二五”期間,我校承擔了“以導學案為載體的高效課堂教學診斷研究”市級小課題,并于2014年12月順利結題。經過黃石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十二五”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結題鑒定委員會專家組認真鑒定,該課題被評為優秀課題。該課題的實施,使我校教師掌握了以導學案為載體的高效課堂教學模式,掌握了市教科院開發的“高效課堂典型特征及診斷量化評價”,教師備課、上課、觀課、評課方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學生的學習方式和習慣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我校教學質量也有了較為明顯的提高。但是,正如課題結題鑒定委員會首席專家、市教科院院長肖惠東所言,“以導學案為載體的高效課堂教學診斷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使用導學案教學,知識的生成性不夠;二是導學案教學重視知識落實和能力培養,但情感態度價值觀目標的達成有所欠缺。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略)
(三)國內研究現狀概述
國內近幾年在“高效課堂”研究方面有較大進展,主要體現在有效性教學策略研究,高效課堂教學策略研究,以及信息技術下的課堂發展評價性策略研究,對診斷評價和教學策略方面也分別進行了一定的研究,但針對以校為本的高效課堂診斷評價與監控策略研究成果還不多見,此方面的研究處于起始階段。
(四)選題意義與研究價值
(略)
二、課題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假設、創新之處
進行本課題研究主要依靠以下理論作為支撐:
1.斯塔弗爾比姆cipp評價模式理論
CIPP模式,亦稱決策導向或改良導向評價模式,是美國教育評價專家斯塔弗爾比姆于20世紀六七十年代提出的課程評價模式。它認為評價就是為管理者做決策提供信息服務的過程。背景評價(ContextEvaluation)、輸入評價(InputEvaluation)、過程評價(ProcessEvaluation)、結果評價(ProductEvaluation)構成了CIPP評價模式。
CIPP模式的基本觀點是: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在證明,而在改進。它主張評價是一項系統工具,為評價聽取人提供有用信息,使得方案更具成效。在搞好評價活動中,評價設計大綱和實施流程是必要的。
第一,背景評價,即確定課程計劃實施機構的背景;明確評價對象及其需要;明確滿足需要的機會;診斷需要的基本問題;判斷目標是否已反應了這些需要。背景評價強調應根據評價對象的需要對課程目標本身做出判斷,看兩者是否一致;第二,輸入評價是在背景評價的基礎上,對達到目標所需的條件、資源以及各被選方案的相對優點所做的評價,其實質是對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用性進行評價。輸入評價,主要是為了幫助決策者選擇達到目標的最佳手段,而對各種可選擇的課程計劃進行評價;第三,過程評價是對方案實施過程中作連續不斷地監督、檢查和反饋。過程評價,主要是通過描述實際過程來確定或預測課程設計本身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為決策者提供如何修正課程計劃的有效信息;第四,結果評價是對目標達到程度所做的評價,包括:測量、判斷、解釋方案的成就,確證人們的需要滿足的程度等。成果評價,即要測量、解釋和評判課程計劃的成績。它要收集和結果有關的各種描述與判斷,把他們與目標以及背景、輸入和過程反面的信息聯系起來,并對它們的價值和優點做出解釋。
2.斯塔克外觀評價模式理論
外觀(countenance)評價模式是由斯塔克提出的。他認為,評價應該從三方面收集有關課程的材料:前提條件、相互作用、結果。前提條件是指教學之前已存在的、可能與結果有因果關系的各種條件;相互作用是指教學過程,主要是指師生之間和學生之間的關系。結果是指實施課程計劃的效果。對于這三個方面的材料都需要從兩個維度──描述與批判──作出評價。描述包括課程計劃打算實現的內容和實際觀察到的情況這兩方面的材料;評判也包括根據既定標準的評判和根據實際情況的評判兩種。
3.元認知理論
“元認知”這一術語最初由美國心理學家J.H.Flavell提出,之后Flavell本人、Meichenbaum以及Buell等人都對這一概念進行過界定。盡管各研究者對元認知的表述不甚相同,但他們的核心思想是一致的。他們都認為,它的對象是人類的信息加工系統──認知系統。Flavell對其所下的定義:元認知是認知主體對自身心理狀態、能力、任務目標、認知策略等方面的知識,同時也是認知主體對自身各種認知活動的計劃、監控和調節。
依概念可知,元認知包括元認知知識、元認知體驗和元認知監控三個成分。
元認知知識是有關認知的知識,即關于個人的認知活動以及影響這種認知活動的各種因素的知識。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關于個人的知識,即關于自己與他人作為認知思維著的主體的一切特征的知識。(2)關于任務的知識,即對學習材料、學習任務和學習目的的認知。(3)關于策略的知識,即個體意識到自己對學習策略的選取、調節和控制有所認識。
元認知體驗是人們在進行認知活動時伴隨而生的認知和情感體驗。它包括了知和情兩方面的體驗。即一方面有認知活動進行時對知識獲取的覺知,另一方面也有對認知過程中經歷的情緒、情感的覺察。
元認知監控是指人們在進行認知活動的過程中,對自身認知活動所進行的積極的、自覺的監視、調節與控制。它包括認知活動前制定計劃;認知活動中實施監控、評價和不斷反饋;認知活動中對結果的不斷檢查、調節和修正。
4.自我調節學習理論
B.J.Zimmerman等人基于對元認知理論沒有將學習動機等方面考慮進去的認識,提出了自我調節學習理論。因為自我調節學習是最有效的學習方式,是一個不斷思考、判斷和適應的學習過程。因此它是達到讓學生“學會學習”的最佳途徑。
自我調節學習是指學習者為了保證學習的成功、提高學習的效果、達到學習的目標主動地運用與調控元認知、動機與行為的過程。就元認知方面講,自我調節的學習者在獲得知識過程中確定學習目標、選擇學習方法、監控學習過程、評價學習結果。這些過程能夠幫助學習者了解自己、了解任務、作出決策。從動機方面講,自我調節學習是自覺自愿進行的,是學習者主觀能動性的體現。從行為看,自我調節的學習者選擇、建構甚至是創造最適宜的學習環境和物質環境。
題 目:
作 者:
年 級:
專業方向:
指導教師: 姓名 + 職稱
論文類型:
1.年級一欄:例:統招為“2003級”;在職為“2003級(在職)”
2.專業方向一欄選擇:經濟法、民事法、國際法、刑事法、憲法與行政法
3.職稱:教授或副教授
4.論文類型一欄選擇:專題研究、調查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
注意:開題報告以書面(A4紙打印,左側訂)方式向導師組提供,字數不少于3000字。請在規定時日之前,按照各導師組成員數提供相應開題報告份數并交到JM辦公室。
一、開題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X X X X X X X X
第二、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的新見解
第三、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等 例:基本內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紐倫堡審判
二、法律家階層與實證主義 3.XXXX
結語參考文獻:擬參考資料(書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來源
——請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個,論文部分不少于20個后記
【關鍵詞】法律碩士;實踐教學;改革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是21世紀法學教育的閃光點之一。2009年開始,法律碩士從僅招收非法學專業的應屆學生改革為允許法學本科應屆生報考,從而出現了法律碩士(法學)與法律碩士(法學)兩個專業的區分。由此,法律專業碩士層次的培養就出現了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律碩士(非法學)三種。
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律碩士(非法學)統稱為“法律碩士”,其目的著眼于培養法律實務人才,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實務部門工作職業群體。而法學碩士則主要著眼于培養學術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學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主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和教學。
長期以來,“法學研究生教育的任務都明確規定為教學科研部門培養學術型法律人才(即法學碩士),缺乏研究生層次的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渠道和制度設計”。法律碩士的引進,為我國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學、培養方式的守舊思維,各大高校并沒有探索出一條與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生情況和培養目標相適應的培養模式,法學碩士、法律碩士的培養方式趨同,法律碩士的法律實務能力及職業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學及培養方案中予以體現,這一弊端可從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實踐教學層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實踐性教學簡述
法律實踐教學是指通過講授法律實務技能、觀摩法律實際運用、分析法律事實及訴訟證據、分析案例、法律實務實習和辦理案件等親身體驗的教學方式、培養學生職業技能、專業方法、應用能力、職業經驗的教學活動。簡言之,實踐教學就是要通過專門的實踐教學方法培養、訓練學生的職業專長和職業(技能)能力的教學活動。
二、法律碩士專業實踐性教學之不足
鑒于法律碩士(法學與非法學)專業與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與學生現狀的不同,在課程設置和培養模式上應當有所不同。而這種不同主要應當體現在實踐性教學活動占整個專業教學活動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學模式僵化、傳統,教學方法缺乏創意等諸多原因,我國既有的實務教學水平根本無法滿足學生成長的需要和社會對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實務型師資的嚴重缺乏
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的師資是制約法律碩士專業學生實踐能力提升的“瓶頸”之一。“大學之大,非因其高樓館舍,而在于其大師也。”對于學校而言,核心的生產力在于教師,缺乏一個良好的教師隊伍,很能培養出優秀的學生。總體而言,我國現階段研究生教育已經從精英教育淪為平民教育,師生比例的嚴重失衡成一大詬病,這一點在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尤為突出。其一,法律碩士(法學)專業招生人數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規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規模更大。招生規模的擴大速度明顯快于學校教師的增長,導致師資嚴重不足。其二,與法學碩士不同,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的教學對實務型導師的需求較大。而受高校法學碩士理論人才培養模式和學校對教師考核制度的影響,高校教師多側重于理論研究,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教師數量極為有限。
正所謂,術業有專攻,以學術型教師講授所謂的實踐性課程,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由此實踐教學淪為走過場與紙上談兵。
(二)大班教學效果不佳
受師資、學校教學設施的限制,加之學生人數眾多,法律碩士專業的授課多為大班教學,這嚴重制約了教學質量的提升。以筆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學為例,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的一個教學班由一般三個行政班組成,上課的學生人數在100人以上。如此一來,分攤到每個學生身上的教學資源便嚴重不足,教師也無法進行深入的講解,教學之間的互動也僅有一小部分學生能夠有幸參與。更為重要的是,實踐性教學不同于理論講授,只有學生親身參與其中、充分實現教與學的互動,才能實現教學效果。否則,學生僅僅觀摩其他學生的法律實踐,與坐在電視機前收看庭審的效果別無二致。以模擬法庭為例,每個參與其中的學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對案情及庭審相關程序進行學習和規劃,方能熟悉庭審的流程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參與其中,扮演某個訴訟參與人才能真正地學習到庭審的相關技能,這一點是消極地作為一名“觀眾”的同學無法企及的。
(三)實務課程教授沿襲傳統教學模式
我國高校現行的實務課程教學方式存在諸多弊病,這是制約我國法律實務人才培養質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襲專題形式的理論講授。對法律碩士的培養,除了在課程設置上有一些區別以外,在教學方法上與法學本科和法學研究生教學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本科“填鴨式”理論灌輸或者以法學碩士“專題教學”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實踐訓練較為少有,不具常態性,無法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與職業化教育的實踐要求。其二、案例教學停留在分析層面上。案例教學幫助我們了解案件事實、理清法律關系,并得出法律結論,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中,案例教學的運用較為守舊,僅僅停留下“分析”上。在這種案例教學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實是已經確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經對案情做出了認定,而在課堂教學中的任務僅僅在于對既有事實進行分析、定性并給出法律意見。眾所周知,在司法實踐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可見,相對于根據已知事實得出法律結論而言,如何從紛繁的證據資料中提取案件事實并加以評斷,顯得更加重要且難于把握。傳統的案例教學方法無法達到這一目的,只能教會學生做簡單的法律判斷,無法教會學生提取案件事實并通過舉證實現訴訟目的,難以有效提升學生對案件的綜合把握能力。
(四)文書寫作教學效果欠佳
某法學家說過:“筆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賴以生存的兩項技能。”文字表達能力的一個主要體現就在于法律文書的寫作水平。然而,與法學碩士一樣,法律碩士專業學生也鮮有人能熟練地進行法律文書寫作,更何談深諳法律文書寫作之道。原因在于,雖然各高校均開設有法律文書的課程,但多采用理論化的授課方式,講授的內容也多是“法律文書學”,而非“法律文書實踐教學”。學生雖完成一學期的課程學習后,卻沒有針對某個具體的案例寫過法律文書,教師也不會針對學生寫作的文書提出詳細的修改意見。沒有針對性地教學和實踐,學生寫作的法律文書自然也難以符合規范。
三、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異化的管理體制缺陷
誠如前文對法律碩士實踐教學弊端的分析,其實踐形態已背離了其培養目標,這一異化反映出法律碩士培養深刻的管理體制障礙。
目前國內的法律碩士培養通常由單設的法律碩士學院集中管理,在畢業論文寫作前的第一、二學年,學生所學課程完全相同,也無對應的指導老師,對學生學業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碩士學院的統一行政管理與課堂教學安排,而不是個性化、體現法律實務要求的個性化指導。到了最后一年的論文寫作階段,才由學生根據自己感興趣的研究方向從導師庫中選擇相應的畢業論文指導老師,由于導師與學生間接觸時間短、接觸機會少,談不上相互了解,更談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對論文寫作指導、實務指導都停留在較淺的層面,甚至出現個別不盡責的導師忘了自己有這么個學生、忘記指導從而影響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答辯的情形,其荒唐可見一斑。這種培養機制導致的結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個法律碩士學院管理,也有論文指導教師,但最后成了似乎誰都在管、誰都沒管的狀態,在這種培養體制下,其實踐教學出現前述種種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這一體制下法律碩士培養毫無特色可言,都是統一的模型塑造,難以培養出創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時導師隊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競爭機制,很難逼出導師在培養法律實務人才方面的潛能。因此,現行的法律碩士管理體制亟待進行改革。
四、法律碩士分流至各二級學科所屬學院的特色專業方向——西南政法大學的改革實踐
針對前述法律碩士培養中實踐教學的弊端及培養管理體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學通過廣泛調研、討論,嘗試進行改革,這一管理培養方式改革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法律碩士培養管理分流至各二級學科所屬學院,以優化機制并激發學院積極能動性
各法學二級學科所屬學院在研究生部統籌指導下,制訂并實施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目標明確的法律碩士特色方向培養方案,主動吸引法律碩士優質生源。研究生部負責各類別法律碩士教育培養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動態競爭,提高法律碩士培養質量
各學院應以提高法律碩士培養質量為目標,根據本學院優勢,開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碩士培養工作。研究生部根據各學院法律碩士培養工作的實際成效引導各學院對培養方案進行調整和優化,在各學院之間形成法律碩士生源的動態競爭機制,方案實施后的前三年為培育保護期,此期間由學校根據各學院的師資情況、學科發展水平,統一分配法律碩士研究生數額;三年期滿后由學生報名選擇各學院特色專業方向,達不到30人報名人數的學科將取消法律碩士培養授權。
(三)分類培養,凸顯各類法律碩士培養特色
各方向法律碩士培養方案除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作一般性規定和要求外,還應根據法律碩士(非法學)和法律碩士(法學)兩類法律碩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養目標,在課程設置、教學方式、實習實踐、論文指導等方面進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偵查學院)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證據調查、科學證據及司法鑒定實務等,為此為院有針對性的制定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證據應用特色方向)培養方案”,以法律碩士(非法學)的課程為例,其特色性、實務性體現尤其明顯: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證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學對法律碩士培養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養方案,不僅充分體現了法律碩士培養重法律實務的培養目標,而且推進了培養管理的實質性、競爭性、合作性與有效性,而且百花齊放,不僅發揮了各學院學科的積極性及特長發揮,更能滿足實務部門多樣化的人才細化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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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弘弘,譚中平.“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的培養目標與定位”[J].中國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 何洪奇.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研究——以我國西南地區部分法碩培養單位實踐教學為視角[D].廣西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1.
一、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的重要性
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輔助學生進一步理解法律知識,因為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涉及法律基礎、商貿法律事務以及財經法規等基礎性課程,都是一些需要學生硬性記憶的內容。為了避免生澀的法律常識引起學生的反感,教師借助案例教學能提升課堂教學的靈活性,引導學生建立對應的討論和交流機制,也能提升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也能輔助學生提升綜合能力,借助學生參與互動就能實現課堂教學內容的延續。學生需要進行課前材料的查詢、課堂討論以及課后作業的完成,學生在參與相應內容的過程中,就能優化學生對知識的認知程度。尤其是在互動的過程中,不僅強化了學生動手、動口以及動腦能力,也為學生解決問題以及口語表達能力的優化奠定了堅實基礎。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提升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借助合理性的課堂設計以及探索就能深度挖掘學生的學習潛力。對于教學指導工作而言,學生的興趣非常關鍵,借助直觀性以及故事性案例就能全面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并且激發學生的學習激情,學生在參與課堂教學中就能更好地學習法律知識。
二、案例教學在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的應用
為了發揮案例教學的優勢,就要結合高職院校法律教學要求以及課堂教學模式落實系統化的應用模式,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提升教學效果。
(一)選擇適宜案例
在高職院校法律教學工作中,為了發揮案例教學的優勢,教師要就要結合課堂教學內容以及學生的興趣選擇適宜的案例,打造完整的教學模式,并且優化學生的綜合水平。教師要明確案例中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從而有效建立完整的課堂設計模式,保證案例能發揮其實效性價值,并且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系統化分析,從而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識認知模式,提高學生的綜合水平。教師在選擇案例的過程中要進行篩選和判定,利用一些典型案例完成教學工作,并且,要盡量考慮那些社會影響力大以及引起社會關注度的案件,從而能迅速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引導學生進行完整的信息收集。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為了保證案例選擇管理效果,就要利用案例教學解決教學中的重難點問題,確保案例的綜合性以及難度都能滿足教學需求。
(二)準備工作
在案例教學工作中,教師要想提升教學效果以及學生的接受效果,就要完善準備流程,確保學生能參與到教學的整個過程。首先,教師要進行課堂案例教學的課前引導和安排,指導學生查詢相應資料,完成發言提綱準備工作等,設置合理且貼合學生實際情況的任務。值得一提的是,教師要依據學生的水平進行分類指導和教育管理,確保學生能完成獨立任務以及小組合作學習。其次,教師要秉持針對性指導的原則,逐步結合學生在課堂中的表現維持學生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實現教學工作的全面進步。
(三)討論交流
為了保證案例教學實效性,教師要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針對性討論,并且按照先易后難的邏輯順序進行討論分析,提高學生的認知水平,維護學生的綜合學習效果。另外,在發言管理的過程中,教師要秉持一定的教學目標和規則,確保發言人在發言結束后其他同學才能進行補充,提高課堂教學秩序的合理性和規范性。除此之外,在討論交流過程中,教師要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教師僅僅為學生提供輔助建議,避免課堂教學重點的轉移,真正發揮案例教學法的教學優勢,為學生打造更加主體化的課堂模式,維護學生綜合效果,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一定程度上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創建更加系統化的課程模式和教學體系。
(四)總結評價
在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和分析后,教師要結合學生的討論內容以及交流重點對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識進行最終的總結,確保能打造完整的課堂結構。并且,教師要針對學生的表現給予中肯的評價。在教師進行總結評價的過程中,教師要從學生對法律知識的認知層面、態度以及分析模式等多個角度進行匯總,確保能依據總結評價引導學生對案例有更加明確和深入的理解,也為培養學生學習興趣打造良好的平臺。值得注意的是,在教學過程中完全以案例為主導顯然是不可取的。
①案例教學對教師的綜合素養和教學水平要求較高。教師除了熟知案例所涉及的所有理論知識,又必須具備強大的現場組織能力和歸納總結能力,否則可能出現教學效果不佳,案例討論“冷場”的情況;
②案例教學與傳統方式相比,缺乏對概念、原理的梳理和傳授,在一些理論體系要求較高的章節,不適宜使用案例教學法;
③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可能在討論過程中忽略了一些隱藏緣由和信息,這些局部缺陷有可能導致學生對事物整體認知不全面,有可能誤導學生。因此,在實際使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必須以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論基礎知識為前提,案例起到教學中畫龍點睛的作用。
總之,在高職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教師要選取有價值的案例引導學生正確認知法律知識,從而完善點評和總結工作,達到良好的法律教學效果,指導學生將法律知識應用在實際學習中,也為高職院校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保障。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葉楠.案例教學法在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的運用[J].劍南文學,2012.
[2]徐偉新.微信案例教學在高職院校法律專業課中的應用[J].法制博覽,2016.
[3]王麗娜.淺析“高效課堂”模式下高職法律課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運用[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17.
1地鐵工程勞務分包發生經濟糾紛的原因
1.1勞務分包方不具備勞務分包資質
在地鐵工程建設前,地鐵工程建設方會根據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尋找合作的施工單位,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單位進行合作。但個別情況下,部分企業沒有勞務分包資質,偽造資質與工程建設方簽訂合同,進行勞務分包。地鐵工程耗資巨大,諸多勞務分包方力爭參與建設的機會,為了獲取企業的最大利益,往往鋌而走險。這樣無資質的企業通常存在人員雜亂,用工不規范的現象。一旦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施工單位還可能再進行轉包等,這樣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很難保證,會影響地鐵工程的建設質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規范也容易引發經濟糾紛,甚至引發沖突。
1.2法律意識淡薄
勞務分包過程中沒有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不合理,雙方利益關系沒有約定明確。地鐵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進行勞務分包談判時,由于進行談判或勞務分包業務的管理人員缺乏法律觀念,在業務處理上缺乏經驗,沒有意識到勞務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沒有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簽訂了簡易的勞務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對工程建設的進度、安全規定、建設要求、勞務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問題缺乏必要的溝通,在合同內沒有明確規定,這將導致合作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害。一方面地鐵工程建設方的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難以保證,另一方面勞務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條件等難以保障,容易引起經濟糾紛。
1.3地鐵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發合同糾紛
地鐵工程建設耗時較長,且工程建設還會受當地地理因素的影響。在建設期間可能會出現自然災害、工程事故等等,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無法預判,任何風險的發生都可能會影響到地鐵工程建設。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發生,地鐵工程建設進度將會受到影響,無法按原簽訂合同完成,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引發的合同爭議該如何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誰來承擔,這些都涉及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問題。
1.4勞務分包工人流動性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風險,難以有效監管
勞務分包工人由勞務分包公司管理,人員混雜,來自各地,其技術水平也難以保證。在施工期間,由于工程難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環境等都會對工人產生一定的影響,勞務工人有可能出現中途離開的情況,進而影響工程建設。在勞務分包過程中也是常見現象,對于勞務分包工人的監管上難度較大。
2.如何避免地鐵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常見的法律問題
2.1在地鐵工程建設前要按照規定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地鐵工程建設周期長,與施工單位合作較多,在勞務分包操作上必須嚴謹、仔細。在工程建設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通過合同的簽訂,規范地鐵工程的建造要求,處理好與合作方的關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確地鐵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的責任和義務,尤其要規定好勞務分包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務分包的順利進行,從而促進地鐵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地鐵工程建設方要設立法務部門或要求法務人員參與到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的全過程,針對法律相關規定,嚴格項目進行的各個環節,確保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間的勞務分包事宜的規范性、完整性。
2.2嚴格審批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抬高合作門檻
地鐵工程的建設關系著國計民生,是利國利民的大舉措,因此工程建設管理人員要意識到工程建設的重要性。在選擇合作的施工單位時,要嚴格把控施工企業的準入門檻,核實企業是否具有勞務分包的資質,服務質量、人員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狀況等都要進行了解,選擇與優質企業進行合作。地鐵工程建設方必須派專人對施工方進行實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對于不具備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堅決不合作。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擇進行對比、分析,優選合作單位,提高施工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是對地鐵工程建設的保障。
2.3嚴格執行地鐵工程前期的招投標工作
在地鐵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招投標項目中,從制定招標計劃書、招標信息、發標、開標、評標、定標等諸多環節,通過公開招標,尋找最佳投資方,促使招投標過程更規范化、標準化,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發起招標的企業和參與競標的企業都嚴格要求,本著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市場有序競爭的原則,仔細審核企業的招標文書、競標企業的投標資質等,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堅決不允許參與招投標活動。工程建設方要嚴格按照招投標工程的程序進行,根據招投標的招標原則,邀請三家以上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公司競價投標,更多的競標方的參與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標的公平、公正。招投標管理程序有利于優中選優,保障工程建設質量。不單是招標過程中競價的高低,還要對企業進行各個方面綜合考察,在對招標各方進行充分調研和研究后,綜合評比,選擇最合適的合作方。完善采購招投標管理程序,通過現場招投標活動,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客觀評估,加強對活動現場的監督,提高活動的透明度。
2.4提高勞務分包合同的規范性、準確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雙方的利益
地鐵工程建設方首先要選擇具有高水平的施工人員隊伍,同時也要肩負起對勞務工人合理的工作待遇。同時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合作雙方必須以合同的形式進行責任、義務的約定。地鐵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要根據工程建設的需求對勞務分包過程中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環境、工人技術、工程工序、質量標準等諸多條款認真協商,仔細研究后擬定一份較為全面、規范的勞務分包合同,雙方在確認無誤后進行簽訂。合同簽訂的過程要經過層層把關,經由相關部門審核批準,盡可能減少合同漏洞。通過勞務分包合同進一步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有效減少合同風險,保障工程的順利進行。
2.5增強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識,在勞務分包操作上認真遵守法律規定
我國支持建設工程中勞務分包形式,但法律較為寬泛,由于現實中問題紛繁復雜,地鐵工程建設單位與勞務分包企業間的責任劃分、權責歸屬涉及經濟法、民法、勞動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問題,甚至有些條款在權益的確定、法律規范的執行方面較為模糊。因此加強相關法律的學習,根據法律規定細化合同約定,增強法律的可行性,執行性。在進行勞務分包談判和合同簽訂上,合作雙方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件、資料,手續齊全,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并備份歸檔,留存察看。
2.6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施工過程的監督
要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把控工程建設質量。對于分包合同中的建設工期、工程施工順序、材料標準、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都要進行監督和管理,將勞務分包方施工狀況定期匯報。嚴格督促施工方按照工程進度進行施工,將施工進度與工程計劃表及時比對,要在工程建設期間建立良好的工程進度反饋機制,確保信息交流順暢,確保工程在預期時間內完工。對于在施工過程中不合理的施工現象和不符合工序要求的施工行為及時叫停,督促施工方及時整改。同時監督施工方在后期施工過程中是否有轉包行為。部分勞務分包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會有轉包行為,這種情況下不但工程建設方的工程質量難以有保障,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也將受到侵害,拖欠農民工工資,多方債務問題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2.7通過投保的方式進行風險轉移
在地鐵工程建設前,可以根據工程的建設狀況進行投保,通過投保的方式進行風險轉移,降低企業經濟損失。目前,工程險有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后新增科技工程保險。根據工程項目保險種類和行業的不同,保險進行細分,有工程質量保險、工程保證保險、職業責任險、建筑安裝一切險、安全生產保險、建設工程相關保險等等。地鐵工程建設期間,存在勞務分包的問題,可能會面臨一定的合作風險,在用人、施工、質量、自然災害等等諸多方面,一旦出現風險,將對地鐵工程的建設造成經濟損害,甚至耽誤工期。為了減少損失,更好地進行工程建設,地鐵工程建設前期,建設方可以提前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進行一定的工程保險的投資,通過轉移風險來減少工程在勞務分包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損失。比如工程保證險,保證險是勞務分包方需要根據工程建設方的要求,由保險人擔保自己的信用,即便勞務分包方不能履行義務,也將有保險人向工程施工方履約賠償。工程質量保障險也是工程進行的一項很好的保障,工程質量保障險為工程建設方提供地鐵工程建設中,勞務分包方在期間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當工程施工方不能履行合約修復義務時,保險公司將向工程施工方代償,這極大地保護了地鐵施工方的利益。此外,地鐵工程也可就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進行巨災保險的投保,降低意外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總之,在工程開始前,進行合理的保險投資是一種較為妥當的降低風險的方式。
勞務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為地鐵工程建設方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作雙方增強法律意識,完善合同管理,促進工程建設有序進行,減少勞務糾紛,保障雙方利益。同時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監督,督促施工方認真履行職責,保障地鐵工程建設的順利完工。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段培鶴.施工企業勞務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建筑經濟,2009(7):47-50.
關鍵詞 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 學位論文選題
中圖分類號:G643.8;TB-4 文獻標識碼:A
專業碩士學位是區別于學術型學位的另一種類型的學位,目前我國已包括了在職專業碩士學位和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專業學位教育的任務是,根據社會某特定職業或工作崗位的需要,培養適應該職業或崗位實際工作需要的應用性、復合型高層次人才。
我國的專業學位教育始于1991年,初始主要為在職教育,歷經二十余年,已發展包括了在職和全日制兩種教育模式,己形成以碩士學位為主、包括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學位層次并舉的專業學位體系。在專業碩士學位方面,目前包括理、工、文、管、農、醫、財經、政法、教育等39個學科領域,包括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教育碩士、工程碩士、會計碩士等多個專業,全日制碩士包括12個學科領域的158個專業學位。
目前,上述兩種專業碩士均在招生培養人才,但二者在學制、管理、教學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在職專業碩士培養模式已實行多年,教與學等多方面均具有了一定的經驗積累,但在人才培養質量方面爭議較大。全日制學術碩士人才培養最為成熟。全日制專業碩士實行只有6年,現處于探索完善階段,存在著職業性不突出、實踐環節薄弱、導師力量不強、評價標準缺乏等問題。
作為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的主要部分,學位論文是其中重要環節之一,因培養目標與原有學術型碩士和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不同,在學位論文環節中,論文選題應存在自身特點。結合近幾年教學實踐,本文對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選題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
1學位論文選題中若干問題
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產生于2008年經濟危機和10年大學生擴招之際,實際上也是為了實現調整研究生教育結構的“發展目標”,即降低學術性研究生培養規模,調整研究生結構。這種調整也是我國高等教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在具體實施時,由于經驗和相應教學配置不足,也使人才培養存在問題。下面就學位論文選題原則、實踐性、創新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分析探討。
1.1選題基本原則
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從培養目的來看是要求培養具有扎實理論基礎、并適應特定的行業或職業實際工作需要的應用型高層次專門人才。為此,需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培養計劃,其中主要需突出適應特性的行業或職業、體現應用型、達到高層次要求,在論文選題同樣需按上述要求進行,避免偏離培養目標。根據教研[2009]1號文件,學位論文選題應來源于應用課題或現實問題,必須要有明確的職業背景和應用價值。學位論文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可采用調研報告、應用基礎研究、規劃設計、產品開發、案例分析、項目管理、文學藝術作品等形式。
1.2實踐性
在選題時,應注意專業學科領域,不可偏離專業人才培養初衷,強調知識整合和情境化,應按專業應用型要求,注重實踐性,不可將專業碩士論文選題與學術型碩士等同。在選題中,應注重論文完成中的實踐實訓,突出實踐能力培養,以達到全日制研究生在畢業后能很快適應未來專業或職業要求,能在就業單位經過自身短期積累,迅速成為單位中的中高層次人才。
1.3創新性
作為研究生,雖然是專業碩士,但學位論文也需在專業方面有所創新,按要求主要應為本行業或職業方面創新,包括: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研究與開發,技術攻關、技術改造、技術推廣與應用;技術方案研究,引進、消化、吸收和應用國外先進技術項目,應用基礎性研究、預研專題,工程設計、工程設計研究與實施,工程軟件或應用軟件開發,工程管理等。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區別于學術型研究生選題的創新性要求。
1.4可行性
同所有學位論文一樣,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一樣應具有可行性,該可行性需與其本身培養目標相一致,與學制、課程體系、專業或職業等相匹配。在全日制碩士專業碩士培養過程中,需要有不少于6個月專業實踐期,這占用了學生完成學位論文的時間。本文認為,在確定選題時,應結合專業實踐情況進行,以保證該學位論文選題的可行、實踐性,真正提高學生綜合能力,以滿足人才培養需求。
2結語
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中國經濟社會建設的重要人才保證。實施6年來,雖有不足但也在逐步完善中取得進展。隨著進一步積累,近兩年部分學校全日制專業碩士招生生源得到明顯改善,部分專業好于學術型碩士,這也符合了我國高等研究生教育結構調整初衷。本文從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論文選題角度進行了分析探討,望對該類碩士人才的培養起到一定作用。
參考文獻
1.知識產權客體新論
2.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檢視與未來建構
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適用
4.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5.視閾融合下的知識產權詮釋
6.知識產權法的制度創新本質與知識創新目標
7.知識產權法價值的中國語境解讀
8.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幾個問題的探討——關于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識產權的優化配置
10.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
11.論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
12.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15.構建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16.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再思考
17.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
18.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為例
19.知識產權保護與“南方”國家的自主創新激勵
20.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限制——以知識產權最新修法為背景
21.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判例實證研究——以維權成本和侵權代價為中心
22.更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于技術創新嗎?
2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證研究——國際比較與適度性評判
24.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適用
25.信息、知識產權與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26.轉型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長效應研究
27.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之間的沖突與協調——以世貿組織和自由貿易區的知識產權協定/條款為視角
28.我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現狀與戰略思路
29.知識產權的制度風險與法律控制
30.知識產權能力測度指標體系與方法及實證研究——以某國立科研機構為例
31.知識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
32.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出口技術復雜度嗎?——來自中國省際層面的經驗研究
33.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實證研究——以四川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為例
34.東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研究
3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其完善對策研究
36.國外主要科研機構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37.知識產權國際強保護的最新發展——《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知識產權主要內容及幾點思考
38.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研究
39.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述評
40.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41.知識產權契約激勵與個體知識創造行為的關系研究
42.上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執法:自由貿易與打擊侵權的平衡
43.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解析
44.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理論思考
45.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46.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47.知識產權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文化融合問題研究
49.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濫用
50.我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置問題論證
51.論中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
52.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成因與改進
54.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與培養模式研究
55.行業異質性、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研發投入
56.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
57.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
58.日本知識產權司法改革及其借鑒
59.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散機制研究
60.知識產權“入典”與民法典“財產權總則”
6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及其優化策略研究
62.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政策與理念
63.我國知識產權停止侵害請求權限制的法律原則
64.知識產權壟斷呼喚反壟斷法制度創新——知識經濟視角下的分析
65.投資協定視閾下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的沖突與協調——由兩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發的思考
66.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67.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存問題及完善建議
68.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
69.面向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促進政策
70.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識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72.中國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實證研究
73.知識產權理論的體系化與中國化問題研究
74.對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思考
75.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
76.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
77.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資本運營策略探討
78.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定位研究
79.從知識產權濫用的國際立法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適用
80.知識產權保護、異質性企業與創新:來自中國制造業的證據
81.論知識產權的道德基礎
82.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
83.美國與東盟部分國家就TPP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談判進程中美國的知識產權草案為視角
84.論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85.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視角下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研究
86.知識產權制度的未來
87.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基本問題研究
88.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
89.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
90.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工業創新能力——來自省級大中型工業企業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
91.對知識產權質押的澄清
92.知識產權法律碩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碩士的培養
94.企業需求視域下工程碩士知識產權教育教學改革探析
95.工程碩士知識產權實務課的教學實踐與探討
96.對工程碩士培養階段增設知識產權課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識產權全球化:現代轉向與法理反思
98.知識產權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證研究——以江蘇省為例
99.知識產權許可限制反競爭審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國知識產權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識產權法體系下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優勢和基本原則
102.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
103.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
104.知識產權風險與創新聯盟形成績效:快速信任的調節作用
105.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不對稱與高科技企業資本結構
106.論二元知識產權體系
107.論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施
108.中國轉基因作物知識產權戰略分析
109.論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構建
110.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30年
111.論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112.共享模式與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兼評“知識產權替代模式說”
113.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114.《反假冒貿易協定》的知識產權執法規則研究
115.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壁壘的識別
一、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意義
我國野生動物資源十分豐富, 數據顯示, 我國野生動物數量超過了2000種, 在世界上, 排名前列, 其中, 約有100多種主要分布于我國, 或者屬于我國特有。改革開放后, 我國工業迅速發展, 導致大量野生動物資源遭到破壞, 偷運、販賣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屢禁不止, 大量野生動物瀕危絕種。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 給世界生物多樣性、世界氣候造成一系列的連鎖反應, 繼而影響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也給我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 加強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 刻不容緩。
二、我國野生動物的立法現狀
關于野生動物的保護, 早在古代, 便已經有先例, 各個朝代都有馴化野生動物、不供奉幼獸的記載, 最早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是我國在1950年頒布的《稀有生物保護辦法》, 其中規定, 嚴禁捕殺各類珍稀動物。后來, 我國林業部門公布《關于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 提出, 對于野生動物資源, 既要注重保護, 也要合理利用。在后來的多年間, 相繼頒布《關于制止珍貴野生動物收購與出口的通知》、《漁業法》等, 在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 分別在2004年、2009年進行了修改, 在2011年,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頒布, 2013年,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頒布, 在一定程度上, 我國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托。
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 關于野生動物的保護, 集中于341、340、151條, 從不同的階段、角度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做出了規定。相較于《野生動物保護法》, 《刑法》中關于野生動物的保護進行了進一步縮減, 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排除在外, 借鑒了國外的相關做法, 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的規定納入保護范圍, 體現出與國際法律法規相接軌的趨勢。
三、刑法中關于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立法不足
(一) 深度的不夠
刑法中關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 只針對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本體”, 實際上, 導致野生動物破壞的誘因非常多, 棲息地的破壞便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但是, 刑法中關于棲息地內容的規定還顯不足。
(二) 設置的缺陷
在《刑法》中, 關于野生動物資源破壞的量刑比較重, 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但是, 相較于其他惡意犯罪, 破壞野生動物行為在主觀上的惡性較小, 有一定的可修復性, 而刑罰的最終目的并非處罰, 而是起到震懾作用, 預防犯罪, 促進被破壞野生動物的再生。就當前的規定來看, 《刑法》中沒有規定其他的非刑罰措施, 雖然對犯罪行為起到懲治作用, 卻難以促進野生動物資源的恢復。
(三) 與其他法律的沖突
為了保護珍貴的野生動物資源, 我國頒布了專門的法律法規———《野生動物保護法》, 《刑法》中關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 需要參考《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名錄規定, 屬于其中的規定, 才符合《刑法》中的保護要求。雖然《刑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在規定上存在互補作用, 但是也出現了一些沖突。在2017年, 我國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棲息地保護、法律責任、違法方式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而《刑法》并未及時調整, 在立法理念上, 《刑法》也相對滯后。
四、野生動物資源刑法保護的完善措施
(一) 完善主觀明知認定
《刑法》中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名錄是參照《野生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更新速度頻繁, 每五年更新一次, 一些野生動物所在地的居民, 如果還是沿用已有經驗, 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 便觸犯刑法, 為了解決該種問題, 必須要完善關于主觀明知的認定, 具體情況包括三種: (1) 明知不可為而故意為之; (2) 根據以往經驗, 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危害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 依然不管不顧, 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存在間接故意, 也構成了犯罪; (3) 確實不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 那么不構成刑法中的犯罪, 可以按照“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來處理。
(二) 明確野生動物死體認定
所謂野生動物死體, 即野生動物死亡后的遺體, 目前, 關于死體野生動物屬于野生動物的范疇, 還是野生動物制品范疇, 在司法界還存在爭議。在《刑法》中, 沒有野生動物死體的認定問題, 致使法律適用存在認定上的困難, 在沒有其他明文規定的前提下, 野生動物死體不應該納入野生動物范圍。筆者認為, 若沒有對野生動物死體做出明確規定, 會導致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來逃避制裁, 致使大量野生動物遭到屠殺, 基于野生動物可修復性操作要求來看, 應該將野生動物死體納入野生動物制品范疇,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工作中, 需要結合案情情況來考察死因, 若有非法殺害行為, 可以與《刑法》中關于“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一起處罰。
同時, 《刑法》應將野生動物的卵、蛋等納入破壞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對野生動物卵、蛋的破壞是從源頭上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 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遠遠大于對野生動物成體的破壞。我們應學習國外的立法經驗將之納入到我國刑法的保護范圍之內。
(三) 規定野生動物的價值鑒定工作
野生動物資源是國家所有, 就《刑法》的規定來看, 關于野生動物的價值鑒定, 并沒有明確規定, 為了滿足當前野生動物的保護要求, 要嚴格遵循與時俱進的原則, 考慮到現實需求, 綜合各方面情況來明確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成本, 讓野生動物價值的認定更加合理、科學, 具體而言, 需要從“教育價值”、“科研價值”、“經濟價值”、“生態價值”幾個方面來綜合考量。
雖然其他法律法規對野生動物價值的認定有所規定, 但是關于實際交易價值、核定價值的認定上, 常常存在糾紛。一般情況下, 主管部門會按照一般價格、國家規定來核定價值, 而實際的交易價格往往會出現波動, 也與個人的認識、與交易方之間的社會關系有關, 因此, 對于野生動物價值的認定, 需要根據一般價格、國家規定來核定, 取價高者。
關鍵詞:破產重整 有擔保債權人 利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F411.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0-082-02
在破產重整制度下,各參與人的利益和破產企業利益很難一致。其中重要對立者是當前的管理層和有擔保債權人。管理層有重整沖動,有擔保債權人對重整淡漠,若擔保物價值大于擔保債權價值,有擔保債權人無法分享重整成功利益,卻要分擔重整失敗風險;若擔保物價值低于擔保債權價值,風險偏好中性的有擔保債權人也不愿意承擔重整失敗的風險。破產法重整制度之再建主義是以公平保護債權和支持企業拯救為目標的,兩個目標只有相互結合才調動各方的積極性,真正實現企業復興基礎上的共贏。世界各國破產重整程序中有擔保債權人利益保護有三種立法模式,分別是以英國為典型的極端保護模式、法國為典型的極端限制模式、美國為典型的限制與保護相結合的綜合模式。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對重整程序有擔保債權人利益保護采用的是限制與保護相結合的綜合模式。
一、利益限制和保護的結合
《破產法》第75條第1款規定了破產重整期間擔保物權的凍結及有擔保債權人恢復行使擔保權的請求權,體現對有擔保債權人利益限制和保護的結合。
(一)利益限制
擔保物權不得行使,是破產重整制度保護債務人繼續營業的需要。破產重整通常需要使用擔保物權客體,即特定擔保物或權利。重整程序開始后,擔保物權不得行使,以及《破產法》規定的質物、留置物取回制度,使擔保物盡可能地被用債務人使用,以維持其繼續營業,以實現拯救債務人的目標。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是為保護重整營業而認定的規則,其理論基礎是“自動停止”制度,即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所有對債務人的訴訟內外的個別追債行為都必須無條件停止,目的是保障債權人的公平清償,以避免債權人的“勤勉競賽”帶來的分配不公;在破產重整程序中,除了禁止普通債權人的個別追債行為以外,為維護債務人營業、保存債務財產,還將凍結范圍擴大至擔保物權的行使上,即重整程序開始后,有擔保的債權人暫停行使在債務人財產享有的擔保物權。
自動停止制度的具體內容:一是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二是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三是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債務財產前,對債務人的訴訟或者仲裁中止;四是重整程序期間,擔保物權權利行使中止。
(二)利益保護
有擔保債權人被列入中止范圍的,破產法可采取某些措施以保護其利益。除限制中止的期限外,這些措施還可以包括以解除中止作出規定,采取各種措施以確保如果擔保債權的價值大于或接近中止的適用而減損。例如:如果中止的適用期限較短,法律可能就不必要對設押資產的價值加以保護。但是,如果中止的適用期限較長,相對于保護資產的價值,解除中止可能是一種更具成本效益的補救方法,但前提是資產并非程序所必需。當然,也可通過下列手段更為全面地保護有擔保債權人的利益:就設押資產的使用和出售征詢其意見,在資產收益允許的范圍內支付利息,在資產價值少于擔保債權時的接管。
在破產重整期間的繼續營業保護制度中,以債務人在擔保物上使用利益的滿足,是以債權人在擔保物上的擔保權益不受損害為限度的。有擔保債權人以特定情況下行使權利的請求權,是一種法律補救,而不是通常理解的債權請求權。由于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凍結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解除這種凍結的權力在法院。即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二是這種損壞或貶值足以危害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有擔保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凍結、恢復行使擔保的請求,但應負舉證責任。
二、有擔保債權人的分類表決
《破產法》第82條第1款第1項規定了按照債權分類有擔保債權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權,《破產法》第84條第2款規定了各表決組對重整計劃的表決規則。有擔保債權是各類債權中清償預期值最高的一類。對債權實行分類的首要目的是達到給予有擔保債權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要求,對類似情形的債權同等處理,確保重整計劃對某個特定類別的所有債權人給予一系列同樣的條件。這是確保按照破產法確立的優先順序處理優先權或優惠債權的一種方法。有擔保債權人組對重整計劃采用了人數和債權額的雙重多數決,即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為通過。上述規定有利于有擔保債權人參與到破產重整程序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保護自己的擔保權益。
三、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制度
《破產法》第87條第2款第1項規定了有擔保債權組不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人民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而使重整計劃生效的強制批準制度。只有在重整計劃草案滿足對第82條第1款第1項所列的有擔保債權就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強制批準該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依照上述條件保護了有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有擔保債權人在擔保物足以清償其債權的情況下,更傾向于通過破產清算收回現金,有擔保債權人的這種自利行為可能與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職工利益和其他社會利益存在一定的沖突,此時,人民法院采取強制行批準的行動只能站在社會利益和多數人利益優先的立場。
四、重整計劃的終止制度
《破產法》第93條第1款規定了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時的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權利。這里所稱的利害關系人,是指其利益因債務人不執行或者不能執行重整計劃而受到不利影響的人,包括有擔保債權人、普通債權人、稅務債權人、職工、連帶債務人和新出資人。《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利害關系人(包括有擔保債權人)對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權利,但是利害關系人需要以“知道”或“了解”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為前提。
綜上,破產重整程序的目的就是挽救債務人的營運價值或者最大化債務人的破產財產價值,使面臨困境但有重整希望的債務人避免破產清算而恢復生機。我國《破產法》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對有擔保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價值取向采用了保護和限制相結合的綜合模式,這符合社會發展的潮流,體現了社會進步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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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 山西太原 030003)